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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公證書大全11篇

時間:2022-11-20 09:03:54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婚姻公證書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婚姻公證書

篇(1)

    婚后李某與妻子王某共同還貸,還清放貸后第二年,李某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時房屋市價已升值至200萬元,那么對于上述房產的歸屬,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的規定,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的歸屬,首先由李某與王某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應判歸李某所有。同時李某應向王某補償。由于離婚時房價從100萬升值至200萬,因此王、李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支付的按揭貸款70萬也相應增值至140萬,故李某應支付王某補償70萬。

    實踐中,由于近幾年通貨膨脹,房價大幅度上漲,房產增值保值的功能日益顯現,故大多數當事人是想方設法要房,而不是得到補償。因此,筆者認為,雙方在結婚時或在婚后,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或夫妻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為雙方共同財產應成為必然的趨勢。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夫妻財產協議公證等公證事項的當事人也勢必增加。實際上,在離婚訴訟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這種情況下,應當充分發揮公證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職能作用;換句話說,辦理婚前財產協公證或夫妻財產協議能很好地解決這一焦點問題。也許有人認為,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婚前財產協議、夫妻財產協議采取書面形式,即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公證并不是其必經程序。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第6款、第77條第2款的規定,在民事訴訟中,公證證據的效力遠大于一般書證。且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明確規定來看,未來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將更傾向于從社會契約性的角度處理婚姻關系中所涉及的財產問題,公證程序因此將有可能越來越多地被直接或間接地引入相關法律規范中,成為當事人避免財產糾紛的法定途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另外,關于夫妻財產協議公證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中也有值得探討的地方。該條款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近期,在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與該條文相關的離婚訴訟。章某(女方)于2011年7月起訴田某(男方)請求離婚。該案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后田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審理,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與2011年8月13日起生效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相矛盾,故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這個案件中,二審法院所指相矛盾的內容即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章、田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田某曾自書字據一份,明確表示離婚時所有財產都歸章某所有。庭審過程中,田某對自書內容予以否認。一審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尚未生效實施,一審法院認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并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進行約定,本案中,田某自書的書面材料表明其同意離婚時共同財產歸章某所有,該承諾是有效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故法院查證的共同財產均應歸章某所有,這樣的分析判斷是正確無誤的,但自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生效實施后,根據最新解釋的第14條內容,本案最終結果就發生了質的變化。田某雖曾自書關于離婚時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的字據一份,但其在庭審過程中已明確表示反悔,這種情況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的規定,該字據自始無效力。但如果我們做一種大膽假設,假設本案中的自書字據是進行了公證的,那么該案的判決結果還會不會因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實施而有改變呢?目前來看,答案是不確定的,目前相關法律規范并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司法實踐中的認識不同可能導致裁判結果的差異。筆者認為,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可參照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規定,將這類協議看作是一種贈與行為,一經公證則不可撤銷,以此來認定經公證后的協議效力。正如前文筆者已提到的,目前立法愈來愈趨向于從《合同法》、《物權法》的角度豐富和完善婚姻制度,傾向于婚姻財產問題契約化,這對于法院在今后準確、統一地審理離婚財產糾紛案件是個利好趨勢;但立法是個不斷完善的過程,其滯后性也帶來了司法實踐中難以避免的一個法律真空階段,而其他手段在這個階段就應當發揮補充作用,公證手段就是其中之一。公證對于協助解決離婚訴訟中的財產糾紛有著強大的作用和能量,能夠合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也能為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提供可靠證據。由此可見,與婚姻關系相關的公證尤其是婚前財產協議及夫妻財產協議公證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

    中國社會是個傳統的人情社會,而婚姻關系又是非常私密的一種人際關系,同時婚姻關系相關公證是舶來品,在中國的土壤里沒有扎實的根基;所以,人們談到與婚姻關系相關的公證時,多數時候就像在說“談錢傷感情”一樣,比較避諱,即使有這樣的想法也較少付諸實際行動。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越來越顯示出這類公證的優勢。以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為例,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可以明確當事人雙方的產權和債權債務關系,可以更好地處理目前新婚和再婚者之間的財產關系,減少家庭矛盾。近年來,婚前財產協議公證有逐漸增多的趨勢,這也是人們逐漸意識到這種方式是有效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手段?;橐鍪侨祟惛星榘l展的高級形式,而婚姻相關的公證則體現了現代人對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其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決今后婚姻、財產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一定程度上說,這類公證是對夫妻雙方感情真實性的考驗。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間為經濟問題鬧矛盾、法庭上離婚雙方為爭財產不依不饒的事情屢見不鮮。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煩和紛爭,選擇公證是理性且得當的方式。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生效實施之所以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就是由于在國內不動產市場價格漲幅普遍提高、同時離婚率不斷上升的當今社會,其所規定的內容關系到很大一部分民眾的現有或潛在財產利益。不得不承認,該解釋的出臺改變了一些離婚訴訟最終的財產分割結果,但實際上該解釋是在整個婚姻法律體系框架下進行的,是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一)(二)規定內容的進一步補充,有利于審判實踐中對婚姻家庭相關訴訟切實做到有法可依、統一標準,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同案不同判現象的出現。而對于部分民眾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助長了男性離婚動因、使女性權益保護弱化的問題,是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夫妻財產協議公證、贈與公證等多種形式來解決的。因此,不僅要理性看待婚姻相關公證業務,更應當正確看待、客觀評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篇(2)

一、關于婚姻狀況的解釋問題

我國實行登記婚姻制度。凡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后,即確立了夫妻關系。登記時間為結婚時間。

由于我國是一個經歷過長期封建統治的國家,經濟和文化較落后,解放后三十多年來,雖然兩次頒布婚姻法,多次大張旗鼓地宣傳婚姻法,但歷史上遺留的某些封建傳統習慣對于婚姻家庭問題的影響,還一時難以完全消除。至今在一些地方,特別是偏僻地區的農村,仍有一些人結婚時沒有按婚姻法的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就以夫妻相待共同生活,有的已生兒育女,形成了事實上的夫妻關系(所謂“事實婚姻”)。對于這種不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情況,一般應通過宣傳教育,動員他們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登記時間為結婚時間。他們在登記前所生育的子女,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以上問題,如外國駐華使領館向我提出詢問,可據此精神予以口頭答復。

二、關于婚姻狀況的公證問題

1.對于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當時當地風俗習慣結婚,且為群眾公認的,經調查核實后,給予辦理夫妻關系證明。

2.對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后結婚的(即1950年5月1日以后結婚的),公證處憑申請人的結婚證,經調查核實后,給予辦理結婚證明,出具公證書。

篇(3)

(一)首部。寫明標題、編號,即“×××公證書”,“(××××) ×公證字第×號”。繼承、收養、親屬關系公證書還應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事項。

(二)正文。又稱證詞,應根據當事人申請證明的事項,寫明公證機關確認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

(三)尾部。寫明制作文書機關的全稱,并由公證員簽名蓋章,注明文書簽發的年月日,并加蓋公章。

公證書范本

(一)××合同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合同》。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二)出生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省××市(縣)××戶籍管理機關××年×月×日檔案記載(或××單位公務人員檔案記載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茲證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的父親是×××,×××的母親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三)專業職務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授予職務的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或根據檔案記載),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由××醫院(或××大學、××研究員等)聘為××科主任醫師(或教授、研究員、工程師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四)國籍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省××市戶籍管理機關發給×××的號碼為××××××的居民身份證(或××省××市戶籍管理機關檔案記載),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戶籍地在××省××市××路××號,具有中國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五)遺囑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現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點或者公證處),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遺囑,并在遺囑上簽名(或者蓋章)。

經查,遺囑人的行為和遺囑的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六)婚姻狀況公證書

1.結婚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省××市(縣)××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頒發的編號為×××號的結婚證書,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2.未婚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現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3.離婚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記機關名稱,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其夫妻關系自該日終止(登記離婚之日或者判決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4.夫妻關系公證書

篇(4)

茲證明××××(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合同》。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二)繼承權公證書

(××)字第××號

被繼承人:×××(應寫明姓名、性別、生前住址)

繼承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與被繼承人的關系)

繼承人:×××(同上,有幾個繼承人應當寫明幾個繼承人)

經查明,被繼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點)死亡。死后留有遺產計:×××(寫明遺產的狀況)。死者生前 無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由其×××、×××(繼承人名單)共同繼承。(如果有代位繼承的情況應當 寫明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如果放棄繼承,應當寫明誰放棄了繼承,放棄部分的遺產如何處理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三)出生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省××市(縣)××戶籍管理機關××年×月×日檔案記載(或××單位公務人員檔案記載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茲證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痢痢恋母赣H是×××,×××的母親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四)收養公證書

(××)字第××號

×××于××××年××月××日被收養。養父是×××,養母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五)專業職務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授予職務的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或根據檔案記載),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由××醫院(或××大學、××研究員等)聘為××科主任醫師(或教授、研究員、工程師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六)國籍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省××市戶籍管理機關發給×××的號碼為××××××的居民身份證(或××省××市戶籍管理機關檔案記載),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戶籍地在××省××市××路××號,具有中國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七)遺囑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現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點或者公證處),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遺囑,并在遺囑上簽名(或者蓋章)。

經查,遺囑人的行為和遺囑的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八)婚姻狀況公證書

1.結婚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省××市(縣)××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頒發的編號為×××號的結婚證書,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2.未婚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現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3.離婚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記機關名稱,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其夫妻關系自該日終止(登記離婚之日或者判決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4.夫妻關系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調查材料、當地人證等),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按照當地我國民族傳統風俗習慣結婚,是夫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九)家庭經濟狀況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單位證明,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國)的父親×××和母親×××的年收入為人民幣××××元,家庭所需扶養人口為×人(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人民幣××××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十)親屬關系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性別,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出生年月日),婚后只生育×個子女:長子×××(出生年月日),次子×××(出生年月日),女兒×××(出生年月日),有(無)收養子女;其父親是×××(出生年月日),其母親是×××(出生年月日)(已故的須注明死亡時間、地點)。

篇(5)

中圖分類號:D91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1-0-01

建議一、親屬關系公證書格式正文部分的表述應更加精煉。親屬關系公證書從用途上說,主要用于公證當事人赴外國或港澳臺定居、探親、留學等?;蛟S編寫本格式的出發點是想讓使用方對公證書中的關系可以一目了然,所以格式正文部分在表述了申請人是關系人的xxx(稱謂)后,又反過來表述關系人是申請人的xxx(稱謂)。雖然注解4說明“此處表述由公證員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除關系人系申請人父母雙方外,“此處可不做重復表述”,但我們知道,此項公證的主體是申請人,公證證明的也是申請人與關系人的關系,公證主體不應混淆,此其一。其二,既然已經證明申請人是關系人的兒子或女兒,那么即使是外國人也同樣應當知道此處表述的關系人與申請人的關系是非父既母。此處的表述明顯與中國人的語言習慣不符,屬于我們所說的嗦話,車轱轆話,因此,此處不應做重復表述。

建議二、《定式公證書格式使用指南》第24頁適用格式《承擔寄養責任聲明書》應表述為《承擔寄養保證書》?!豆C規章匯編》2000年版第419頁-422頁收錄了《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于轉發公安部六局關于受理、審批寄養外籍兒童問題的通知》(【88】司公字第97號)和《司法部公證司關于寄養外籍兒童有關公證問題的復函》(【89】司公字第9號)兩份辦理該公證業務的指導性文件。文件一的表述是“承擔寄養者的保證書要經公證機關公證”。文件二的表述是“承擔寄養者的保證書的四項內容均應由承擔寄養者本人所寫,公證處只證明其簽字屬實即可”。因此正確的表述應為《承擔寄養保證書》,而非《承擔寄養責任聲明書》。

建議三、定式公證書第21式婚姻狀況部分應保留結婚、離婚公證書格式。第21式包括未婚、離婚或喪偶后未再婚、初婚、再婚四種格式,無離婚公證書格式。近日,筆者受理了一件到加拿大使用的離婚公證申請,出具公證書時無定式格式可以參照,只能按定式公證書結構,即申請人基本情況,公證事項:離婚,正文部分按原離婚公證證詞進行表述。除缺項外,將結婚更改為已婚,并進一步將已婚又細分為初婚、再婚,關于此處的更改,筆者認為不妥。一方面人為的增加了辦證的難度和風險,公證員辦證時是否需要判斷當事人是初婚或是再婚?又如何去判明?僅憑當事人提交的結婚證、離婚證和當事人的陳述顯然是不夠的,那么又如何去核實?另一方面現實生活中將已婚分為初婚和再婚并無不妥,但是在司法文書中如此表述顯然欠缺科學依據,公證實踐中更是缺少操作性。因此,增加離婚公證書格式,并將已婚重新變回為結婚顯得非常有必要。

建議四、定式公證書格式應當適當減輕公證機構、公證員的風險責任。新的定式公證書格式使得公證告知責任義務加大加重。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篇(6)

李小姐來廣州已經5年了。2001年,她在網絡中結識了阿剛。兩人慢慢由網絡世界中的好感發展到在現實生活中相戀。阿剛原來是華裔的澳大利亞人。

幾次飄洋過海互相探望之后,2003年底,李小姐決定與阿剛結婚??傻睫k理未婚公證時卻遭遇難題了:某區公證處告訴李小姐,沒有確切的證明材料,公證處是不會為她辦理未婚公證的;找到單位,單位則說李小姐是外來人口,他們并不了解她真實的婚姻狀況。今年春節,李小姐特意回戶口所在地去辦未婚證明,居委會同樣拒絕了她的要求。李小姐告訴記者說,為了這紙必需的未婚公證,她跑了三個多月都沒辦下來,婚禮自然也只能推遲了。

現象:全國暫停未婚公證

廣州市公證處人士介紹說,像李小姐這樣的例子絕非個別。從去年10月底開始,未婚公證的辦理就基本處于停滯狀態,“沒有能證明婚姻狀況的材料,我們自然不再辦理未婚公證?!彼€告訴記者,除了涉外婚姻,移民、留學乃至出國探親也都需要一紙經過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當然,各個國家有所區別,像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一般都需要公證文書?!?/p>

市司法局律公處副處長黃倩則介紹說,這一現象在全國都相當普遍。去年10月中下旬,司法部在鄭州開會期間,各地公證業的專業人士都對未婚公證的問題表示擔憂,有的地方是完全停辦未婚公證,有的則是為未婚聲明書辦起了公證。

調整:辦未婚聲明書公證

昨天,廣州市公證處收到司法部《關于暫時調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證辦證方式問題的通知》。《通知》說,當事人申請辦理未婚、未再婚公證的,不宜再按原有的公證書格式出具公證書;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對當事人的未婚、未再婚聲明書予以公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能提供證明材料并經查證屬實的,可辦理當事人在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無婚姻登記記錄的公證;等等。

篇(7)

公證書是公證活動的載體,是公證效力和作用的集中體現,如何出具有效的公證書是各國公證立法與實踐的首要任務。在我國,公證書指的是由公證機構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經過審查核實,認為符合公證受理條件,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用以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身份上、財產上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是否有效,關鍵在于公證書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否違反了有關的禁止性規定,結合我國的公證立法和實踐,筆者認為一份有效的公證書應當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公證主體適格

我國的公證書是由受公證機構指派的公證員具體承辦,再以公證機構的名義出具的,因此我國的公證文書必須同時具備公證員個人的簽名(或簽名章)和公證處的公章。公證主體適格應同時滿足公證機構和公證員雙重主體的要求。

(一)公證員具備任職資格

在我國,一名適格的公證員必須持有執業證書,并且在公證機構履行職務。我國對公證員規定了較高的執業準入門檻,要求從業人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這就使得公證員與法官、檢察官、律師具有同等的法律專業水平,實現公證員的專業化和高素質。構實習一年以上的人員。此外,《公證法》和司法部《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對公證從業人員的法律執業經歷也做了特殊規定,確保公證員擁有較豐富的公證實踐經驗和社會閱歷。滿足上述公證員任職資格的人員在提出申請后,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任命,并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只有取得公證員執業資格的公證員才能出具公證書,并在公證書上署名。

(二)公證機構具有管轄權

由于我國的公證員只有在某一公證機構中才能從事公證活動,因此公證機構的管轄范圍就成了公證機構出證資格的限制條件,成為判斷公證機構是否適格的因素之一。

首先,公證事項必須屬于公證機構的業務范圍。《公證法》在第11條非窮盡式地列舉了我國公證機構的可以辦理的公證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繼承、委托、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投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司章程、保全證據、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公證事項,則當事人必須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如外國人在我國收養子女、資助出國留學協議等。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公證的業務范圍將日益擴大,同時法律、法規的變化也會導致某些公證事項的增減變動,因此公證的業務活動范圍始終處于動態發展中。

其次,當事人申請的公證事項屬于公證機構的地域管轄范圍。我國為了貫徹便民原則,提高公證機構的工作效率,避免公證機構之間的不正當競爭,對公證機構之間受理公證業務的地域范圍進行了劃分,設立了公證執業區域制度。根據《公證法》第25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的,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三)滿足回避原則

公證機構是國家的專門證明機構,行使的是法律賦予的證明權,為了確保公證員處理公證事務時能夠客觀公正,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中一般都規定了公證員回避的原則?!豆C法》在第23條規定:“公證員不得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比绻k理的公證事項的結果會對自己或前述近親屬的利益產生影響的,也應當回避。

二、出證程序合法

程序正義是實質正義的保證,公證本身就是為保證實體法正確實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只有嚴格遵守公證程序,才能夠保證公證機構正確執行國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證職權,確保公證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從而保障公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證機構違反法定程序進行的證明活動不具有公證的效力。因此,一份有效的公證書必定是經過了法定的公證程序,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程序性權利的公證活動成果。

我國對公證的辦證程序非常重視,不僅在《公證法》中專章規定了“公證程序”,而且司法部還專門制定了《公證程序規則》,努力使辦證程序做到客觀、公正,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在程序方面的合法權益。應當注意到的是,上述法律和部門規章主要規定了公證機構在辦理各類公證事項時所必須遵守和執行的一般性程序,對某些特殊的公證事項如現場監督、遺囑、保全證據和出具執行證書等還有特別規定,在辦理這些特殊事項時必須嚴格遵守。下面僅從公證程序的一般規定入手論述出具公證書的程序性有效要件。

(一)申請與受理環節

公證程序的啟動必須由當事人申請開始,不存在公證機構或公證員依職權啟動的情形。申請主體為向公證機構提出辦理公證請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10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監護人。法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組織申辦公證,應當由其負責人代表。”二是當事人與該公證事項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即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法律上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申請人因此享有獨立的公證請求權。

申請公證的事項必須是當事人之間無爭議的事項,這是法定的公證受理條件之一。由于我國公證制度的定位是一種非訴訟法律制度,宗旨在于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因此公證活動多數發生在糾紛發生前,不以解決爭訟為目的。如果當事人之間或者當事人與其他利害關系人之間對公證事項有爭議的,只能通過其他法律途徑加以解決,公證機構不予受理。

申請人既可以自己親自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辦。但法律、法規對幾類涉及人身關系的重要公證事項要求只能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申辦,這幾類事項是:遺囑、遺贈撫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系、解除收養、生存狀況、委托、聲明、保證。由于這幾類公證關系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申請人親自在公證員面前作出意思表示,公證員才能確認事實的存在和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對這幾類公證事項,若申請人沒有親自申請,公證機構不會啟動公證程序。

有效的公證申請必須是向有管轄權的公證機構提出的,符合公證業務范圍和執業區域的要求,前文已做闡釋,這里不再贅述。申請人提出公證申請后,若公證機構接受申請,同意給予辦證,說明公證機構受理了此項申請,此后才能具體實施辦理公證的活動,因此受理是公證機構公證行為開始的標志,是公證程序的必經環節。

(二)審查環節

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后,要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方面審核其是否真實、合法,因此審查環節是公證程序的核心環節,是公證機構公證職能的集中體現。

我國對公證事項審查的內容非常寬泛,主要有以下幾項:(1)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是否違背社會公德,是否屬于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2)當事人的人數、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相應的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4)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5)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其中的任何一項如果沒有審查清楚,都可能造成公證書有錯誤,直至最終被撤銷。

(三)出證環節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就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出具公證書是公證機構活動的結果,是受理、審查等公證程序工作的歸宿,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

《公證程序規則》詳細列舉了各項公證的出證條件,第36條規定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公證應滿足:(1)當事人具有從事該行為的資格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3)該行為的內容和形式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第37條規定對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者文書的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1)該事實或者文書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2)事實或者文書真實無誤;(3)事實或者文書的內容和形式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第38條還特別指出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的公證,其簽名、印鑒、日期應當準確、屬實;文書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書的公證,其文本內容應當與原本相符。這些都為公證員審查公證事項、出具公證書提供了重要依據,也是判斷公證書有效性的指標。

出證程序本身也有一套程序規則,首先由承辦公證員在完成公證事項的審查后,根據公證事項的類別、內容、查明的事實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按照司法部要求的格式草擬公證書,再由公證機構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公證員進行審批,最后要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完成后將公證書發送給當事人或其人。辦證期限(一般)為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

三、公證書實體內容真實、合法

公證書的內容記載了公證證明的對象,體現著公證的基本原則,公證書的有效性主要體現在公證書的實體內容上。

(一)公證對象屬于法定范圍

公證雖然在我國社會中的作用越來越大,但公證并非無所不包。我國公證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種:

1.民事法律行為

我國的《民法通則》將民事法律行為定位為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它是一種民事性質的行為,是民事主體基于自由意志,在平等基礎上為調整彼此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實施的行為,最終產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因此公證活動不能證明具有強制性的刑事行為或者體現隸屬關系的行政行為。目前,公證證明的民事法律行為主要包括三類,既有立遺囑、委托、聲明等單方法律行為,也有訂立各類合同、協議的雙方法律行為,還有如股東會決議這類需要多個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多方法律行為。

2.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公證主要證明兩類事實,一類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件,典型的如人的出生、死亡、各種不可抗力引起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另一類是其他在法律上有一定影響的事實,如親屬關系、婚姻狀況、學歷、經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等。因此某些雖然能在平等主體之間引起民事關系變動的客觀事實由于法無明文規定而被排除在公證的證明范圍之外,如同居行為等。

3.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這類文書涵蓋了書面法律行為以外所有的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義或作用的文書、證書、文字材料。公證在這方面的證明作用主要體現在:證明文書的內容屬實,證明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屬實、證明文書的簽署地點和日期,證明文書的副本、復印本、節本、譯本等與原本相符,證明譯文與原文相符。

(二)公證內容符合公證基本原則

公證基本原則既體現著公證的意旨,又指導著公證實踐活動,具有基礎性的地位,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業務時必須遵循這些基本準則。

1.真實性

真實性要求公證的證明對象必須是客觀存在的,并且事實與公證證明的內容相符。對虛構的事實、待證的事實、不真實的事實,或者沒有任何證據支持的事實,都是不能加以公證證明的,否則就是對真實原則的違背。真實性是公證的靈魂,失去真實性的公證書只能是廢紙一張。

在辦理公證過程中,公證員不僅要對當事人身份的真實性、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及在文書上的簽名、蓋章的行為的真實性進行審查,還要對當事人所提交的材料和陳述的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由于公證員要對審查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公證書中的任何表述都必須是審查后確認真實的結果。

2.合法性

公證內容方面的合法性應理解為公證證明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內容、形式及取得方式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違反有關政策和社會公德。由于公證制度是一項預防性的司法證明制度,其具有保障國家法律得到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秩序穩定、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目的,因此審查公證內容的合法性就成為公證的一項重要職能。公證書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則。

四、公證書格式規范

公證書是公證活動的直觀體現,是公證機構和公證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載體,因此公證書必須滿足公證法律、法規對形式的要求,如要貫徹一事一證的原則,使用我國通用的文字,發往域外和港澳臺地區使用的公證書要用帶有防偽措施的公證專用紙。

篇(8)

二、種類

三、涉外公證書與國內公證書的區別

涉外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對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證事項,依法證明其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涉外公證和國內公證是我國全部公證活動的兩個組成部分。其共同之處是:都代表國家行使公證權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加以確認并予以證明,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與國內公證相比,又有以下不同之處。

1.申請公證的當事人不同

涉外公證的申請人除我國公民外,還有華僑、歸僑、僑眷及外國人;而國內公證的申請人,只能是我國公民。

2.提出申請公證的地點不同

涉外公證既可以在我國境內提出申請,也可以在境外提出申請;而國內公證只能在我國境內提出申請。

3.公證文書發往使用的地域和效力不同

涉外公證文書主要發往國外或其他地區使用,其目的是在域外發生法律效力;國內公證書只在我國國內使用并發生法律效力。

4.辦理公證的程序有所不同

涉外公證一般要通過認證,并附有譯文。

5.保護的合法權益所受的法律約束不同

涉外公證所保護的合法權益,往往受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約束,有的甚至還要通過判決,才能得到保護,有的公證文書如不符合該國法律規定的,則被認為無效而退回;而國內公證不發生此類問題。

四、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涉外公證書的結構、內容與寫法,與國內使用的公證書基本相同,也分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但由于涉外公證書是發往域外使用的,也有其自身的特殊要求,主要是:

申請人必須填寫《涉外公證申請表》。

必須使用我國語言文字。

一般應一事一證,但是,如果幾項證明內容屬于同一使用目的,可以把幾份公證書裝訂在一起。

當事人的姓名要寫準確。在譯文本上,如果姓名有幾種譯法,應一一寫明。

不能在外國文件的外文正本上蓋我國公證機關和公證員的印章。

裝訂公證書時,在公證書后面要留待領事認證的空頁。譯文附在中文之后,如果是證明外文譯本與中文正本要相符,應將譯文排在公證機關的公證書之前。

送外交部領事司認證的公證文書必須裝訂好,切勿散著送去認證。

五、注意事項

 認真審核申請人的相關證件和事實。

 遵守我國法律,參照國際慣例,并考慮各國有關法律的不同規定。

【 范 文 】

1.證明繼承權公證書

2.證明收養子女公證書(均見第一節范文示例)

3.證明委托書公證書

公證書

() ××字第××號

茲證明×××、×××于××××年×月×日來到我處,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書上簽名(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4.明贈與公證書

公 證 書

茲證明×××于××××年×月×日來到我處,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贈與書上簽名(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5.證明合同公證書

公 證 書

()××字第××號

茲證明××××(法人全稱)的代表人×××與××××(法人全稱)的代表人×××于××××年×月×日來到我處,在我的面前,簽訂前面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6.證明出生公證書

第一式:

公 證 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的父親是×××,×××的母親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第二式:

公 證 書

()××字第××號

根據××市公安局××××年×月×日簽發的戶口簿記載,證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街×號出生。×××的父親是×××,×××的母親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7.證明死亡公證書

公 證 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生前住××省××市××街×號,于××××年×月×日在××省××市(地點)因××(死因)死亡。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8.證明生存公證書

公 證 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尚健在,現住××省××市××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9.證明學歷公證書

公 證 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入××大學××系學習××專業,學制×年,于××××年×月畢業。

照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10.證明經歷公證書

公 證 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出生)于××××年×月至××××年×月在××省××市××中學任××教師,××××年月至××××年×月在××省××縣中學任××教師。

照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11.證明職務公證書

公 證 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但任××省××市××醫院醫師(如另有職稱,還應寫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12.證明在校學習公證書

公 證 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出生)于××××年×月至××××年×月在××省××市××中學任××教師,××××年月至××××年×月在××省××縣中學任××教師。

照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13.證明定居公證書

公 證 書

()××字第××號

茲證明原旅居法國華僑×××,(又名×××,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回國定居,現住××省××市××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14.證明結婚公證書

公 證 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省××市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15.證明離婚公證書

公 證 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省××市××××(婚姻登記機關名稱)登記(或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16.證明未婚公證書

公 證 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在未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17.證明親屬關系公證書

第一式:

公 證 書

()××字第××號

申請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住××省××市××街×號。

關系人:×××,女,××××年×月×日出生,現住××××。

關系人:×××,男,××××年×月×日出生,現住××××。

茲證明申請人×××是關系人×××的××,申請人×××是關系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第二式:

公 證 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住××省××市×街×號)是居住××國的×××的兒子(或女兒)。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18.證明聲明書公證書

公 證 書

()××字第××號

茲證明×××于××××年×月×日來到我處,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聲明書上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19.證明商標注冊公證書

公 證 書

()××字第××號

茲證明我國×××廠(或公司)生產的×××(貨名)上的××商標注冊證(編號或登記號)系我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具。該商標的專有權屬于我國×××廠(或公司)。

商標圖案附后。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20.證明文件副本、節本、譯本公證書

公 證 書

()××字第××號

茲證明前面的副本(節本、譯本)內容與《××××》(書名、文件名)正本相符。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21.證明未受刑事制裁公證書

公 證 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住××省××市××街×號)在中國居住期間沒有受過刑事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22.證明印信(或簽名、蓋章)公證書

公 證 書

()××字第××號

茲證明×××持有的××大學于××××年×月×日發給他的××號畢業證書上的學校印鑒和校長×××印章(簽名)均屬實。

篇(9)

    被告趙守增,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革制品廠退休工人,住本區雙槐里小區3號樓6門B02號。

    委托人張桂花(趙守增之妻),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無業,住址同上。

    原告王玉清與被告趙守增贈與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鳳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玉清訴訟人賈德旺、被告趙守增及其訴訟人張桂花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玉清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座落于宣武區雙槐里小區3號樓6單元B02號(原地址為雙槐樹小區8號樓6單元B02號)兩居室住房一套系被告名下的私產。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贈與協議,被告將位于宣武區雙槐里小區的這套兩居室住房贈與原告,約定協議經公證后生效。并在海淀區第二公證處進行了公證,有公證書(98)京海民證字第0102號為證。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贈與合同的標的物,也未辦理該房的產權過戶手續。為保護受贈人的合法權益,現起訴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交付贈與合同標的物——座落于宣武區雙槐里小區3號樓6單元B02號兩居室住房并辦理該房的產權過戶手續;二、承擔該案件的受理費。

    原告對上述主張向本院提供了北京市海淀區第二公證處(98)京海民證字第0102號公證書,用以證明被告曾與原告簽訂過房產贈與協議。

    被告趙守增辯稱:我與原告不是原告所說的朋友關系,而是戀人關系。我們于1996年11月經婚姻介紹所介紹相識,不久雙方即確立了戀愛關系。同年12月23日雙方拍了結婚照,原告邀請我去她家居住。我提出結婚,并到單位辦理了婚姻證明介紹信。她表示因她是民政干部,在海淀區是有影響的人物,怕別人知道她剛離異,這么快又辦結婚,影響不好,不讓我跟她一同去,說她一人去就能辦妥此事,我相信了她。沒想到她竟拿假結婚證騙我。不知情的我見到結婚證就搬了過去。過了一段時間,我突然發現結婚證上沒有鋼印。遂詢問原告,原告二話沒說又拿回了一個結婚證。已心存警覺的我再次細心查看,發現該結婚證的編號竟然是001號。我立即詢問原告,為此倆人鬧了矛盾,后原告提出要我在宣武區的這套兩居室住房,我當即表示同意。原告隨即拿回了兩個結婚證。這是1997年12月的事兒。我拿到結婚證后沒發現問題。于是原告找來了她在北京市海淀區第二公證處的好友,在原告家中,免費為我們辦理了這份引起訴訟的公證書。不久,我被原告轟出了家門。事后我因要辦理結婚,經單位查詢才得知原告根本未與我辦理任何結婚手續。這就是我與原告交往及簽署公證協議的前后經過。所以我堅決不同意她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第一,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二、我的財產贈與是有條件的。原告在起訴書中稱我與她系朋友關系,既然是朋友,當然也就談不上公證協議中所說的婚前、婚后問題。而且在協議最后明確寫道我與原告婚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我所贈與的房產才能作為原告的婚前財產,否則就不能作為原告的婚前財產,此協議就不能生效。三,就我與原告的協議從本質上來講也是無效的。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房屋為登記制度,即必須過戶才能有效。我所在宣武區雙槐里3號樓6門B02號是1993年回遷時優惠價購買的房。在購房協議上明確規定,優惠價購房不得買賣、贈與、轉讓、抵押和繼承的。據宣武區國土和房產管理局服務中心和宣武區公證處的同志講:優惠價購房的贈與是不能進行公證的,即便公證了也是無效的,也不能過戶。如果辦理贈與和公證必須將優惠價房轉變為成本價房,將所贈房產進行測量和評估補價以后,才能辦理贈與和公證,否則都是無效的。四,當時我與原告簽的協議是在原告的欺騙下做的公證?!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原告利用職務之便,屢次利用假結婚證欺騙我,致我上當,故我們所簽訂的公證書應屬無效。

    被告對上述答辯,向本院出示了如下證據:1、原告親筆寫給被告的情書,用以證明雙方確為戀人關系。2、證人鄭春喜(與原告系鄰居關系,曾與原告為房產買賣糾紛進行過訴訟)書寫的證明材料,主要內容是:原告曾承認其丈夫就是被告;3、證人劉榮妹(自稱為被告原所在單位的黨委書記兼工會主席)證言,證言的主要內容為原、被告雙方已結婚,且其親眼目睹過雙方所拍的結婚照,4、證人李顯堂(被告原單位同事)書寫的證人證言,主要內容是其從被告處得知原、被告已結婚的事實;5、證人崔廷君書寫的證言,主要內容是:原告曾經有過兩次婚史,而非其在法庭上所說的一次;6、北京市海淀區東升鄉人民政府民政科證明,主要內容是;經過查實,原、被告未在該處進行過婚姻登記,以此證明其所陳述的原告數次領回的結婚證均系偽造的事實;7、被告單位于1997年1月為被告曾出具與原告申請結婚的婚姻狀況證明及原告給被告原單位——北京市革制品廠所寫的其因不慎將被告開的婚姻狀況證明信丟失的證明(以上書證均為復印件)。以此證明被告有與原告結婚的意愿。8、承諾贈與樓房的臨時及正式房屋產權證書、9、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863號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終字第5675號民事判決書,以此證明原、被告為戀人關系,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了5年。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為戀人關系,曾于1997年至2000年8月初共同生活。座落于宣武區雙槐里小區3號樓6單元B02號(原地址為雙槐里小區8號樓6單元B02號)兩居室住房為被告名下產權。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在原告家中經過北京市海淀區第二公證處達成(98)京海民證字第0102號公證書。協議書具體內容為:“協議人王玉清、趙守增現就雙方的婚前財產問題達成協議如下:1、屬于王玉清所有的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區朱房西洼村19號北房三間、西房三間、南房兩間,共八間。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區大鐘寺居民區甲12號的北房五間、南房五間。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區老虎廟甲29號的北房六間、東房兩間、西房兩間,共十間房產,均作為王玉清的婚前財產。2、屬趙守增所有的座落于北京市宣武區雙槐樹小區8號樓6單元B02號兩居室住房,趙守增自愿贈給王玉清,也作為王玉清的婚前財產。3、王玉清的婚前財產在王玉清、趙守增結婚后的夫妻存續期間均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4、本協議一式兩份,經公證后生效?!薄:笤?、被告中斷了戀愛關系。2002年,原告曾以被告向其借款五萬元為由將被告起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返還借款。審理中,被告當時表示要求原告返還該份公證書?,F原告以被告至今不履行其在(98)京海民證字第0102號公證書中所承諾贈與的兩居室住房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被告交付承諾贈與的房產,辦理過戶手續,并承擔本案受理費。審理中,被告稱其與原告系戀人關系,雙方曾同居5年,在此期間原告曾3次利用職務之便,用假結婚證欺騙被告,致使其最終在公證書上簽了字,但對于上述主張,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針對被告的上述答辯,原告除對雙方5年同居史及被告當庭出具的由原告本人親筆書寫的信箋真實性表示認可外,對被告的其它答辯事實,均表示否認。

    另查:為龍卡丟失一事,被告曾于2003年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起訴,狀告原告及某銀行返還財產,后因不服后者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第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在海淀法院及第一中級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中,上述兩審法院對原、被告的戀人關系及同居5年的事實進行了認可。

    對于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因原、被告雙方對以下證據的真實性均未提出異議,且下列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故本院對下列證據均予以認可并采信,證據名稱如下:1、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證處(98)京海民證字第0102號公證書;2、原告親筆書信。3、被告承諾贈與原告樓房的臨時及正式房屋產權證書;4、(2003)宣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書;5、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863號民事判決書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終字第5675號民事判決書。 另因被告提供的以下證據因下列原因,本院不予采信或認證:1、證人鄭春喜、李顯堂、崔廷君書寫的證明材料,因上述3名證人本人因未能親自到庭,且鄭春喜與本案原告有利害關系;李顯堂所述有關原、被告結婚一事系從被告處得知,原告本人并未認可;崔廷君所證明的事項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故本院對上述3人書寫的證明材料均不予認可。2、北京市海淀區東升鄉人民政府民政科證明、被告單位于1997年1月為被告曾出具的與原告申請結婚的婚姻狀況證明及原告給被告原單位——北京市革制品廠所寫的其因不慎將被告開的婚姻狀況證明信丟失的證明與本案均缺乏關聯性,無認證的價值。3、證人劉榮妹認定原、被告已結婚一節,因其并未親眼目睹到雙方的結婚證,其所述原、被告早已結婚,系憑個人目睹到的原、被告二人的結婚照片及雙方同居的現象所獲得的一個帶有主觀臆斷的直觀判斷,亦缺乏證據力。

    本院認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首先,涉訴公證協議開篇即明確“協議人王玉清、趙守增現就雙方的婚前財產問題達成協議如下……”符合婚前財產約定及公證的目的和性質;其次,原告主張贈與依據的協議第二款約定:“屬趙守增所有的座落于……的兩居室住房,趙守增自愿贈給王玉清,也作為王玉清的婚前財產”,應包含如下三層意思表示:1、被告自愿將兩居室贈與原告;2、贈與原告的房產作為原告婚前的個人財產;3、在原、被告結婚后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該房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見協議第三條);第三、綜觀該協議前一、二、三條,雙方不但約定和明確被告的房產贈與行為,還對上述協議約定的原告全部婚前財產(其中包含自有的18間房產及被告承諾贈與的兩居室住房)的處理問題進行了明確(見協議第三款:“王玉清的婚前財產在王玉清、趙守增結婚后的夫妻存續期間均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且該協議中3次出現了“婚前財產”、同時出現了“結婚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等與婚姻相關的詞句,由此可以推斷出,該公證協議是以協議雙方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作為公證實質要件存在的。審理中原告委托人稱協議中約定的婚姻對象不是特定的,顯然與該公證協議的目的及內容相悖。該公證雖在第四款約定(協議)“經公證后生效”。但按照雙方公證協議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及此次公證的目的、婚前財產約定的通常習慣做法,本院推定該份公證的真實意思非單純贈與行為,而且是以雙方婚姻作為實質附加條件的含有贈與行為的婚前財產約定。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由于雙方當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記結婚手續,致使該協議無法生效并實際履行。故原告以涉訴公證系朋友間的單純贈與公證,并以此為由要求被告履行贈與及過戶義務,理由不當。但應當提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由于被告對其所述的原告多次偽造結婚證一節未能提供任何證據,原告對此未予認可,故本院對此節不予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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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03-000-02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在公證機構依法對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歸屬、債務范圍等達成協議的活動。雖然我國的《婚姻法》對于保護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如何界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姻關系期內婚前財產的增值、消耗、變更等產生的經濟關系如何劃分,等等,都是比較容易產生糾紛的問題。而婚前財產公證能夠有效彌補法律在這方面的空缺,更加有效地促進夫妻財產歸屬明確,維護財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特點

(一)自愿

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協議活動,當事雙方應秉著自愿的原則進行。公證機關要尊重當事人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權利,告之公證程序及材料,根據規定輔助其完成公證業務。對于婚前公證的個人財產,婚后雙方可以協議變更或撤銷。對于法定的婚前財產范圍,雙方可在自愿的基礎上選擇性地公證,也就是說,既可以對法律明確的全部婚前財產進行公證,也可以就其中一部分進行公證。

(二)合法

公證機關對于申請公證的夫妻雙方財產歸屬等情況等問題所達成的協議進行公證,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證文書,以保證其協議內容的真實合法。在公證過程中,雙方必須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自然人,并且公證的前提是在成立婚姻關系前明確雙方的財產歸屬狀況。公證書必須在公證雙方和公證處簽名蓋章后才能生效。這樣才能使雙方對各自的財產使用權、收益權有法律保障。

二、婚前財產公證現狀分析

婚前財產公證將更多理性因素融入婚姻中,也使婚姻變得更現實。其實,在很多西方國家,夫妻對于各自的財產都奉行獨立支配的原則,婚前財產公證很普遍,財產明確并不與愛情沖突。客觀上分析,正是為了使雙方在感情中更加自主、獨立,充分尊重彼此的權益,才更應該進行財產公證。但在我國,由于受傳統的倫理道德等觀念的影響,人們更傾向于選擇感情至上,認為“談錢傷感情”,因而面對婚前財產公證時會猶豫不決。

(一)因為維權而失去信任

婚前財產公證是為了有效解決婚內矛盾而設立的,然而因為接受度、認可度低,反而導致很多矛盾。維護自身權益是每個公民的正當權利,可是一旦涉及婚前財產公證,未婚夫妻之間難免會降低信任度,特別是經濟處于劣勢的一方,會把這種公證看成是經濟強勢的一方對自己心存芥蒂,從而降低婚姻的信心?,F實中有很多未婚夫妻因為婚前財產公證問題而感情破裂,還有很多已婚夫妻因為婚前財產的分配、收益問題產生矛盾,甚至走向離婚。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不穩定不利于社會和諧,如何在婚姻中既能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又能維系感情,這是一個綜合課題,需要從公證制度、維權意識、婚姻觀念等多方面綜合考量。

(二)缺乏年限限制引起的責任缺失問題

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設立在于公平、公正,可是,由于婚前財產公證缺乏年限,往往會引發不公平的問題,有悖于設立的初衷。比如,夫妻雙方在婚前做了財產公證,婚后雙方感情破裂,一方堅持自己的婚前財產所有權并提出離婚,而另一方及其子女則在離婚后一無所有。這在某種程度上為婚姻當事人逃避責任提供了保障。據此,很多學者提出,應該對婚前財產公證制度設立一定的年限,根據婚后家庭的經濟狀況、子女撫養壓力等問題綜合考慮,避免任何一方以公證書為護身符,不履行責任和義務。

(三)覆蓋面窄,存在很多漏洞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公民個人財產不斷增加,財產的種類也呈現多樣化趨勢。婚前財產公證的主要對象是固定資產,很少涉及無形資產。如今,無形資產的效益不容忽視,如果婚前財產公證中僅僅明確有形資產的所有權,勢必會在日后的分配和收益中出現不公平現象。所以,在完善公證制度的過程中,要充分擴大覆蓋面,盡量囊括每一項財產,將財產保護工作做到細致入微。

三、完善我國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必要性

婚前財產公證既能從法律角度保護財產正當歸屬權,又能從理性層面明確婚內經濟權利,是值得肯定的。

(一)保證婚姻穩定,維護合法權益。《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可以促使夫妻雙方更好地承擔責任,履行義務,也可以保護雙方各自的財產所有權、繼承權等。通過婚前財產公證,可以保障婚姻的高度理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減少經濟糾紛,形成約束力。婚前財產公證是在雙方自愿的原則下進行的,是婚后的財產支配權的有效證據。因此,進行公證可以保障一方對于自己財產的支配權,避免因產權不明確導致的糾紛和矛盾。此外,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物質上的約束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束縛婚姻當事人的行為。

(三)縮短審判流程,提高司法效率?,F代人的婚姻已經擺脫了傳統觀念的束縛,當雙方矛盾不可調和的時候,或者受一些其他因素的影響,人們更傾向于結束婚姻關系來終止不滿意的婚姻生活。如何在離異時合理劃分財產對于司法機構和婚姻當事人而言都是一個棘手的問題。所以,人們能夠更加理性地認可婚前財產公證的作用?;榍柏敭a公證書是合法、有力的證據,可以減少調查、取證等環節,更可以規避糾紛問題,既節省了辦事成本,又提高了審判效率。

四、完善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建議

如前文所述,實施婚前財產公證可以避免夫妻雙方的財產糾紛,還能在債務訴訟中避免將一方的婚前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另一方個人財產而改變所有權。在完善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過程中,要將其目的作為基本原則,使公證制度不失其應有的效力和意義。

(一)審查債務情況

在以往的公證工作中,大多數公證申請都是由財產較多的一方提出的,其目的不再重復。然而,也有個別案例表明,很多人申請公證婚前財產并不完全是為了與配偶劃清產權關系,而是為了逃避債務。例如,甲將婚前的不動產經公證落到未婚妻乙名下,并從法律角度認可乙對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日后,甲面臨債務訴訟導致該不動產被強制執行時,由于已經將其公證為乙的婚前財產,有關方面便不能對該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這樣無形中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公證機構應該明確申辦人所要公證的標的的債務情況,避免因逃避債務等目的的公證活動。

(二)明確公證標的

關于婚前財產協議的范圍,應該盡量明細,公證機構應該合理引導申辦人根據種類細分公證標的。特別是未婚夫妻雙方,應該明確彼此財務狀況,且需要公證的財產必須是夫妻財產,不涵蓋任何一方家庭成員的財產,要避免有隱瞞財產的情況,不要盲目簽訂協議。此外,要充分重視無形財產,比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將其納入婚前財產公證的范圍內??傊瑢τ诠C的標的,雙方要做到無爭議。

(三)核準公證憑證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可以避免糾紛,但前提是辦理公證公正、客觀、合法,否則將事與愿違。在辦理這類業務時,公證機構必須嚴格審核公證財產的產權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這是避免日后糾紛的關鍵。通常,對于婚前存款的取證工作相對簡單。一般需當事人提供銀行存款憑證即可。而對于房產,則應以產權登記證為基準。關于婚前存款婚后雙方共同使用、婚前房產婚后雙方共同還房貸的問題,雙方應在公證材料中加以明確,盡量做到無產權爭議,以免造成日后分割困難。

(四)規定公證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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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核實認定證明材料影響著公證書的使用效力、決定著繼承的順序與形式的適用。

公證書的靈魂是證明對象的真實性。公證書的真實性需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申辦公證當事人身份的真實性、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公證證明對象即法律事實、法律行為和法律文字的真實性。如果不能保證公正書的真實性,那公證書也就喪失了其基本的效力——證據效力,這是公證執業過程中出現頻率最高的風險,也是導致公證書被相反證據,公證效力喪失的最主要原因。公證書的使用效力,說到底是公證書的內在質量,公證界人士把公證的質量看成是公證的生命線。因此,在辦理繼承權公證中,對證明材料的認定看得十分重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死亡可引起第二繼承順序的發生;“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尚未分割時,繼承人的死亡,可引起轉繼承的發生”;“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時,遺囑失效,可引起法定繼承的發生”。可見,對證明材料的核實認定,對繼承順序與形式的適用或變更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有這樣的一個案列:張女士前來公證處咨詢繼承公證,她自稱因為小區要拆遷,所以要將和已經過世的丈夫共有的房子過戶到自己和女兒的名下,以方便獲得拆遷賠償款。公證人員詢問張女士后得知,張女士過世的丈夫張先生在張女士之前有過一段婚姻,育有一女,后與張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生養子女,張先生的父母均先于張先生死亡,張女士自己也沒有其他的子女并且在張先生去世之后至今都沒有婚姻記錄。張女士表示現在要和自己的繼女共同繼承張先生遺留的房產。

在與張女士的交談過程中,雖然張女士神態自若,但是她言詞上有前后不一致、矛盾的地方,使得公證人員產生疑慮。在對張女士提供的張先生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和辦事處開的證明進行核實的時候,居委會和辦事處均表示之所以在張先生的證明上蓋章是依據張先生生前所在的私企提供的證明,但對于張先生具體的家庭情況并不清楚。

為了確定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實際情況,公證人員再次前往張先生生前和張女士居住的小區了解情況,得知張先生除了張女士所說的兩段婚姻,還有其他的婚姻狀況,并且育有多名子女。

當公證人員就所調查的情況向張女士核實時,張女士并沒有積極解釋,間接默認了還存在其他的繼承人。

結合以上案例我們所知通過認定一系列證據和事實來確定當事人的繼承人資格是繼承公證的核心部分。公證人員在辦理繼承權過程中要做到繼承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做到審查細致認真、核實取證是關鍵。繼承公證中的審查、核實取證,直接涉及到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認定,只有認真審查、核實各種證據材料,才能保證公證質量。

繼承權公證證據審查,指的是在辦理繼承公證案件時,公證人員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對材料加以核實以取得證據的活動。常應用于繼承公證業務核實取證的方法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一是與當事人談話,制作談話記錄。辦理公證時,公證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查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設立遺囑、親屬關系的情況;二是證人調查筆錄。對當事人的談話,通過詢問證人的方式進行證實;三是單位書面證明。在當事人前來咨詢和正式申請繼承公證時,應當讓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派出所、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和醫院等機構出具的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等;四是電話、傳真核實。通常采用打電話或者發傳真到相關單位和個人對被繼承人的死亡情況、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等予以確認。

公證員在對當事人提供的單位書面證明進行調查時應注意的事項有:

1,攜帶好執業證和介紹信。外出調查取證時,應當隨身攜帶執業證和介紹信,以便向被調查單位和個人出示執業證和介紹信。

2,調查時須符合法定人數。外出調查取證時,在一般情況應當有兩名公證人員(公證員和公證員助理)共同進行。在特殊情況下,只能由一名公證員進行調查時,應有一名見證人在場,并請見證人在調查詢問的談話筆錄上簽名。 3,調查所取得的材料,須符合法定手續。公證員在有關單位摘抄人事檔案或復印時,應將摘抄記錄或復印件交該單位管理檔案的人員核對,請其批注“摘抄記錄或復印件與某某人檔案一致”字樣,并加蓋公章。在辦理遺囑繼承或接受遺贈公證時,最好能復制人事檔案中有立遺囑人簽字、印章的登記表、總結、自傳等材料,以便于同遺囑上的筆跡及簽字、印章對比,進行同一性認定。如果是向社會調查的,詢問證人所做的談話記錄,應該交由被詢問的證人核對(包括修改記錄),確認無誤后請證人在筆錄上簽好字;如果被詢問的證人不識字的,公證員應該向被詢問的證人宣讀詢問時所做的談話記錄,在確認沒有修改意見后(公證員要在談話記錄上注明宣讀的時間及宣讀后證人的態度),然后請證人在談話筆錄上按指印。 4,詢問證人時,要告知證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在社會調查中,開始詢問證人時,應先告知證人:依法作證,是每個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和責任。要求證人依法如實地回答有關問題和陳述其所了解有關情況。

需要注意到的是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對被繼承人親屬關系的核實,因為現在社會中以自由職業者人群居多,他們沒有穩定的工作,當然單位也就無法知曉被繼承人的情況,相應的其居住地所在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也無法知曉,從而導致證明的可信度不高。另外,由于近年來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人員遷移或者流動,有些公證過程中根本找不到證人,一些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就會應當事人要求出具證明,根本不對真實性加以核實。再次,如果當事人不愿意主動、如實的告知被繼承人的債務或者欠繳稅款,公證處不便于查清,那么公證處就會在履行告知義務后便出具公證書,這樣做往往會導致損害一些債權人的權益。

最后,筆者結合自身從事多年公證工作的經驗,對核實繼承公證證據工作提出幾點自己的建議:1.可以將視聽手段引入證據核實過程,這樣會使得證人在作證時會有所顧慮。尤其是當前實施的《公證法》規定作偽證者會承擔法律責任,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證人做假證的概率;2,強化繼承公證中的委托公證證據核實工作,隨著人員流動性增大,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常常會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曾在多個城市生活、工作過,這種情況可以委托外地公證處進行證據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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