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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進行會計核算就會改變企業原有的分散管理資金的現狀,從而實現了資金的統一管理和集中收付。但是,由于企業的會計制度還很不健全,主要是我國企業各個部門的資金收支并沒有全部納入核算管理,導致預算對支出的控制和約束不力,進而導致企業的會計核算力度不夠。
2.政府部門沒有做好對企業會計核算的控制工作
在現行稅收制度下,我國的政府部門并沒有執行好對企業會計核算的監控工作,即使對企業的會計核算有一定的控制,但是大部分都是流于形式的。有關政府部門對企業的會計核算還是以事后監督為主,沒有轉為全方位和全過程的監控。因此,我國政府部門沒有做好對企業會計核算的控制工作也是我國企業會計核算過程之中的主要問題。
3.不同企業會計核算不統一
在現行稅收制度下,不同企業的會計工作不統一,在會計核算這一方面表現的尤為突出。有的企業在實行會計核算的時候,雖然預算單位對資金的支配權并沒有改變,但是各財務審批事項是由單位負責人來進行,這樣資金就會移到會計核算中心,會計核算中心就應該對資金進行全面的管理。然而,由于現在企業的會計制度都比較的落后,并且原始的會計制度就不統一,這樣就導致會計核算的過程執行起來非常困難。因此,進而就導致企業的會計核算標準不統一的問題出現。
二、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的重要意義
傳統的稅收制度對會計核算還具有一定的限制性。主要是它的執行體系還不夠完整,并且不能夠真正地反映出企業的財務狀況,這樣不利于企業進行成本核算。所以,這種稅收制度也不利于真實地反映企業有關財務方面的完整信息。因此,為了滿足我國企業會計核算的發展,實行稅收制度下的企業會計核算就顯得很有必要。同時,在需求上也對我國現階段企業的會計稅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在企業中進行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核算已經是勢在必行,并且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三、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的模式
1.現行稅收制度下的會計賬目管理
實現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結算管理首先應該實現現行稅收制度下的會計賬目管理。第一,完善會計科目體系建設。會計工作人員需要對企業的財務收支進行分類,對財務資金再次進行設計和分類,進而對財務資金進行統一分類。當然,財務統一收支結算的模式應該以企業的總收支分類為基本依據,建立財務資金支付體系。但是,這種會計體系能夠較好地解決財務分散模式下的會計賬目無法進行有機整合的問題。第二,提高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結算的運行效率。目前,企業的會計結算中心已經實現了網絡化、標準化和數字化,進而將財務數據庫系統和相關的應用服務程序緊密相連。同時,財務管理軟件能夠對會計科目進行批處理,通過計算機網絡技術可以實現終端的數據共享,從而加強現行稅收制度下結算的高效運行。
2.現行稅收制度下的會計人員管理
在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結算的會計人員也存在很大的問題,因而需要提高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結算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第一,加強人力資本開發及人力資源配置,選拔優秀人才。企業應該加強人力資本的開發和人力資源的配置,以吸引綜合素質更高的會計人才。然后,可以根據職位的要求將會計人才進行有效的分配,以促進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工作的運行。第二,劃分人力資本級別,鋪設晉升道路。企業的財務結算中心是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結算的運行模式,結算中心的性質決定了現行稅收制度下管理人員職位等級的劃分。第三,建立崗位輪換制度,防范財務風險。為了進一步保證企業會計結算體系的有效運行,企業應該建立健全、完善的崗位管理制度。良好的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人員管理制度還能夠讓會計人員全面的接觸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結算的財務管理模式,使得企業的會計人員能夠較快地熟悉預算、核算、結算、資產管理等業務流程。
3.現行稅收制度下的會計檔案管理
企業還應該實行現行稅收制度下的會計檔案管理。第一,增強原始憑證的完整性。對于企業的會計結算中心而言,增強原始憑證的完整性應該包括收入和支出兩個方面,從而能夠增強原始會計憑證的完整性和提高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以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尤其是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不斷快速發展,現代的會計信息取得、存儲、傳輸等功能都已經發展的非常成熟,網絡信息技術的使用也提高了會計信息的質量。第二,保障會計信息的安全性。在原始憑證的基礎上,企業會計結算中心還應該加強實行電子賬務加工,以保證會計信息的安全性。首先,加強對會計信息的計算、分類和檢查等處理。其次,強化數據存儲和備份工作,防止數據丟失等風險。最后,優化數據的傳輸方式,防止會計信息數據被修改。
四、提高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的建議
1.強化企業會計核算管理
提高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工作,首先就要強化企業會計核算管理,進而細化部門預算編制。現行稅收制度下的企業會計核算一般需要包含所有部門的公共資金的完整預算,主要是將各類不同的各項資金核算在該企業的年度預算之中。因此,要進一步貫徹和執行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制定出科學且符合實際的標準,為提前會計核算做好準備。通過提前會計核算,可以使核算細化到各個企業的各個部門和各個具體的項目,從而提高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核算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因此,強化企業會計核算管理有利于企業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核算工作的實行。
2.轉變企業會計核算中心職能,加強支出監督管理
在現行稅收制度下實行企業會計核算,應該轉變傳統會計核算中心的職能,加強支出監督管理,進而促進會計核算中心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目前,企業會計核算中心的主要工作是資金的支付和會計核算。當然,這不僅僅是記賬的職能,更應該是具有核算執行信息的反饋和控制的職能。通過核算各個企業部門的會計預算情況,可以監管和控制各個部門的資金使用進度。還要加強企業會計核算的事前控制,會計在收到部門核算的支付申請后,應該及時確認相關信息,然后才進行支付。因此,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中心要徹底的改變傳統的觀念,真正做到從核算型向管理型的轉變。
3.建立健全的企業會計核算中心內部管理制度
在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還應該建立健全、完善的核算中心內部管理制度。有效的管理必須要有健全的規章制度作為保證,因此,要求企業會計核算中心的管理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核算監督制度等。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企業會計核算中心內部管理制度對于實現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4.加強企業內部部門間的協作與配合
在現行的稅收制度下,為了避免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出現重復現象,進而提高現行的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工作的效率,要求企業必須采取適當的會計核算方式,從而更加真實有效地反映企業的成本管理。同時,加強對現行的稅收制度下企業成本的控制,從而促進企業現行的稅收制度下會計核算工作的科學化發展。因此,現行的稅收制度下的企業核算要求加強企業內部部門之間的協作與配合。
我國的稅務工作隨著經濟的發展變得更加深入。2012年營改增稅務改革開始進行試點實施,從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開了營改增。新推出營改增的行業主要是房地產建筑行業、金融行業和生活類的水電氣行業等第三產業。在本輪改革之后,規范后的增值稅務制度徹底代替營業稅制度成為我國課稅主要制度。營改增后,我國各部門的重復征稅問題得到解決,各企業課稅有所降低,國內整體稅務制度得到改善,并與國際社會接軌。
一、 營改增含義
我國課稅是以營業稅和增值稅相結合的課稅,稅務較重;另外,在營業稅增收期間,我國的增值稅都是生產型增值,賦稅較高,這兩者都給我國的財政收入帶來重要保障,但是這對企業資金的投資卻是十分不利。在此背景下,2012年開始實施增值稅。營改增是我國社會發展的產物,對于各行業的發展都有積極地作用,主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營改增可以有效簡化我國的流轉稅的計算和征收局面,減少國稅和地稅對稅源的爭奪現象。2.營改增能夠提高我國企業產品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合理有效的優化我國的稅制進行。3.營改增的實施能夠調整我國企業產業結構,企業通過更新產品設備享受稅收政策的待遇,促進工業的發展。
二、 營改增在我國企業造成的影響
營改增對企業的影響還是蠻重大的。當中既有積極的影響也有消極的影響。營改增政策對企業的積極影響在于對于企業而言,現在它們可以將增值稅進行價稅分離,用于抵消銷項稅額,減少企業課稅額度,簡介減少了企業的運營成本。第二,在改革之前,企業的營業稅率是按百分之五計算,而改革之后的企業需繳納百分之三的增值稅。同時,企業還可以利用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進項稅,這可以大大降低企業的稅負壓力。因此,營改增對于銀行業、咨詢類行業、廣告穿意類企業和科研院所等為社會的服務性行業而言,都可以大大降低稅負壓力。營改增之后給企業也帶來了一些消極影響,例如營改增政策相較于營業稅時期最大的好處就是可以對增值稅進行進項抵扣。但是往往進項稅額對增值稅抵扣是企業最容易出問題的點。不少企業在這一關鍵點,容易出現問題或糾紛,使得進項抵扣無法實行,無法享受這一政策帶來的福利。另外,部分企業沒有可以開設增值稅業務的發票的條件,在進行增值稅相關業務時往往得不到發票保障。最后,營改增不是對所有行業都是有利的。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情況,各種課稅稅率的區別,導致稅負的大小也不同。例如,據一份相關數據顯示,交通運輸行業的稅負會在營改增后短時間內出現稅負上漲的情況。
三、 營改增政策背景下企業稅收籌劃
根據前文的解析和研究表明,我國企業面對的稅負壓力在營改增之前還是比較重的。因此只有融合營改增對企業課稅的優勢,合理利用此項國家政策才能減輕企業的賦稅壓力,使企業在一個相對較安全的資本環境下運行。作者將以此出發在下文中提出一些新稅務政策下的籌劃策略:
(一)納稅人的籌劃策略?,F今,我國的稅務法中規定的納稅人有兩種:普通公民企業和非公民型企業,這兩類都要承擔納稅義務。不過區別在于公民類企業要繳納所有的稅務,而非公民類企業只需承擔部分稅務額度即可。因此,對于企業而言,為了減輕稅負壓力,可以在國外進行注冊的同時設立相應的企業其他機構,必要時可以在海外設立董事會加強管理。
(二)企業產業鏈價格制定的籌劃。營改增后,部分企業有了開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權力。擁有此發票的發行權就相當于該企業拿到了進項抵扣的通行證。因此企業可以采用調整企業定價系統的方式,減輕自身課稅壓力。
(三)稅基籌劃。營改增之后,企業的稅基也可以進行一定調整。對于較大型的企業而言,它們完全可以縮減稅基內容,通過把自身業務的外包,實現企業利潤的凈賺,使其賬戶中只展示企業的純收益。
(四)對與稅務部門的聯系和溝通進行籌劃。在營改增的背景之下,企業稅收籌劃的重要策略之一就是增強和稅務部門的聯系和溝通。這樣的做法一方面能夠使企業第一時間獲得國家的優惠政策,在有效時間內準備好相應的資料和材料,更便捷的享受國家的稅收的優惠,另一方面,企業要注重對增值稅專用的發票的保管,否則發票丟失后要到稅務部門辦理作廢、開具紅字發票和退票等一系列麻煩的手續,如果增強與稅務部門的聯系與溝通就能夠適當的減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五)對企業員工綜合素質進行籌劃。提高相關企業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也能夠有效的減輕企業的稅負壓力。首先,企業要提高財務人員的會計核算能力,使其能夠簡單應對復雜多樣的會計科目,避開人為的核算失誤導致進項稅抵消的錯誤。然后,企業還要增強企業員工的經營政策能力,能夠快速的把握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讓企業更早的享受優惠政策。最后企業還要有意識的增強員工的愛崗敬業意識,能處處為企業的發展考慮,提升自身的工作積極性。
四、 結語
營改增對我國企業的影響有利有弊,如何做到揚長避短,最高效力的創造企業利潤是每個企業所研究和追求的方向,所以企業的工作人員一定要掌握營改增政策的精髓,結合企業的情況制定出合理有效的營改增情況下企業稅收籌劃策略,使企業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參考文獻:
從經濟學意義上講,稅收公平性問題基本可以歸結為對稅收歸宿的討論,本質上是稅收對相對市場價格的影響。自tiebout提出“用腳投票”的公共品提供模式以來,有關財產稅稅收歸宿的研究一直是經濟學家們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谶壿嫽A的差異,關于財產稅稅收公平的研究文獻大體形成了兩種相互對立的觀點,即“受益論”與“新論”,并分別在實證文獻中得到了支持。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有關財產稅公平性的研究得到了進一步拓展,但大多是上述兩種觀點的應用。本文綜述半個多世紀以來關于財產稅公平性研究的理論文獻,一方面為國內學者了解這一領域的發展狀況與發展方向提供參考,另一方面也可以為國內學者研究國內物業稅的下一步改革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受益論”與財產稅稅收公平
自庇古以來,人們對公共品的市場有效提供一直持否定態度,tiebout模型改變了這種局面,為公共品的市場提供勾勒出一個理想的“用腳投票”式的市場運作模式。盡管最初的tiebout模型并不能恰當地反映現實,但其富有開創性的研究成果為財產稅“受益論”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財產稅的“受益論”觀點由hamilton、fischel和white率先提出,并由hamilton和fischel進行了更為深入的闡述。這種觀點認為財產稅是一種幾乎能夠鼓勵當地居民做出正確財政決策的受益稅。房屋業主作為地方政府支出的主要承擔者,他們通過“用腳投票”等方式,促使地方政府在市政支出、稅收和土地使用方面選擇最佳方案,以使他們房屋價值最大化,這種選擇的結果使財產稅成為房屋業主對其所獲服務的支出,從而也使財產稅成為一個有效稅種。
“受益論”觀點在局部均衡框架內分析稅收歸宿,認為對房屋所征的稅是累退的,不利于公平收入分配。其基本邏輯是:由于財產稅是基于住宅單元價值的比例稅率,而低收入家庭在住房支出上的比重較大,所以與高收入家庭相比,低收入家庭承擔的財產稅義務較重?!笆芤嬲摗背闪⑿枰獌蓚€核心理論基石:一是分區制,即要求一個地區能夠有效地保證財產稅稅基不受新居民過多的影響;二是資本化,即要求政府支出的收益能夠充分體現到住房價值中。大量關于分區制的理論文獻都致力于不存在公共土地控制的情況,模型構建的基礎是居民對于地方服務和住房需求存在收入和價格彈性,而收入與價格彈性在居民與不同的地方政府之間存在差異,這為居民對公共服務的分類選擇提供了可能。顯然,這類研究并不能很好地模擬現實。事實上,對土地利用的控制往往是地方政府的最重要職責之一,miller對加州雷克伍德計劃的分析、elllckson對euchd訴ambler案件的分析都試圖證明社區居民通過地方政府影響土地控制的情況確實存在。而沿著這一思路最成功的理論則是中位選民定理。中位選民定理由howard bow-en首先完善,其后經濟學文獻對該法則進行了廣泛深入的統計檢驗。tnman調查了長島58個學區,結果發現中位選民模型能夠很好地預測學校支出之間的差別;在miller對洛杉磯縣的詳盡研究中,發現普通選民,而不是精英才是地域合并的最終決定者;randau holcombe總結了其他類似研究,發現這些研究很有說服力,并提出可以用中位選民模型作為政府決策的合適基準,就如完全競爭之于私有市場的基準一樣。
資本化問題要求房屋購買者比較確切地了解社區之間的財政狀況以及公共服務水平的差異。oates首先提出了這一觀點并予以統計證明,他研究了美國新澤西州北部城市1960年的數據,認為“如果一個城市提高稅率,并用增加的那部分稅收收入改善學校系統,那么回歸系數表明預算開支增加所帶來的收益可以大致抵消高稅率對地方財產價值所帶來的負面效應”。此外,reimhard等也研究了其他公共事件對地方房屋價值的影響,結果表明,各種地方公共事件的影響都會非常準確地體現在房屋價值上。
二、財產稅“新論”與稅收公平
與財產稅“受益論”相對立的另一種觀點是財產稅“新論”,這一觀點由mieszkowski首先提出,后經george zodrow和mieszkowski進一步完善成為完整的理論體系。mieszkowski通過調整harberger有關稅收歸宿的一般均衡模型,使其適用于對地方財產稅的分析。mieszkowski的模型將整個經濟中的行政區域分為兩類:高稅區域與低稅區域,同時假定整個國家的資本供給完全沒有彈性,研究表明,資本所有者作為一個整體負擔了全國財產稅的平均稅負,mieszkowski把財產稅的這一特征稱為財產稅歸宿的利潤成分。同時,由于高收入家庭的資產多,他們承擔的稅賦也多,所以財產稅屬于累進稅制,是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的。顯然,“新論”的這一結論與傳統“受益論”觀點截然相反。
另外,在zodrow-mieszki完善的“新論”模型中,資本的競爭性回報也得到了考慮。在稅率較高的行政區域中,財產稅使資本流出該地區,從而降低了當地生產要素的生產率以及對這些要素的競爭性回報,最終提高了房屋價格;同時,由于資本被吸引到稅率相對較低的地區,從而使流入地的土地與工資價格上升,并使房屋與商品價格下降,這一結果被稱為財產稅的消費稅效應。然而,就經濟總體而言,財產稅“新論”認為相對于利潤稅成分,消費稅效應只起到次要作用,因此,對稅收歸宿起主要作用的是利潤稅成分。
財產稅“新論”同樣也依托兩個核心假設:一是資本可以因為不同地區間稅率的差異而自由流動;二是在全國范圍內資本總量保持不變。并且,即使在一般均衡模型中加入tiebout類型的特征,這兩個基本的假設仍能保證“新論”結論的成立,因此,對“新論”的實證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對其兩個假設的經驗驗證方面。
三、稅收競爭與地方公共服務均等化
稅收競爭對地方公共服務水平的影響實際上是財產稅“新論”在地方公共產品供給上的一種應用,也可以說是對“新論”的一種經驗驗證。最早注意到這個問題的學者是break和oates,他們認為,由于稅收競爭的存在,地方政府不愿對流動資本征稅的心態,可能會導致他們將支出控制在沒有效率的水平上,即導致地方公共服務的供給不足。
zodrow和mieszkowski、wilson首先對這一觀點進行了系統研究,他們建立了一個存在許多相同 行政區的模型,這些行政區內的土地是固定的,資本則可以自由流動;每個地方政府選擇其提供公共服務的數量,以使他的代表性居民的福利最大化。其結論是:如果人頭稅可行,則用人頭稅資助的公共服務是有效的,此時財產稅稅率為零。如果人頭稅的使用存在限制,則財產稅融資的結果表明地方政府選擇的公共服務會低于有效水平,原因是地方政府怕資本外流而采取稅收競爭策略,從而減少了對資本稅的使用。
brueckner對這種簡單的稅收競爭模型做了進一步延伸,在其中加入了勞動力要素,且允許這一要素根據其對不同公共服務的偏好而分屬不同的行政區域,進而在模型中融入了勞動力要素在不同行政區域間流動的影響,結果表明仍然會出現稅率和公共服務水平低于有效水平的特點。一般來說,wilson證明,即使在比基本模型更復雜的考慮生產結構的模型中,只要征收財產稅降低了地方資本存量,那么公共服務提供水平低下的結果就會產生。不過,如果行政區域面積可變時,公共服務數量不足的問題會有所減輕。而當大的行政區域與小的行政區域共存時,大的行政區域比小的行政區域提供的邊際服務水平更接近于有效水平。當然,小的行政區域也可能會提供過高的公共服務水平,因為在小行政區域相對低稅率會使小行政區域獲得巨大的資本存量。
關于稅收競爭導致公共服務低水平提供的傳統理論都遵循了一些相當嚴格的假設,諸如地方公共服務不會出現人口規模經濟效應、地方公共服務的提供完全由選民意愿決定等。而事實上,公共產品的基本特征決定了其人口規模效應存在的必然性,出于政治或其他方面的考量,地方政府對公共品的提供也可能存在市場勢力。因此,關于財產稅稅收競爭的最新理論也在這些方面進行了一些嘗試。wilson證明,當地方公共服務具備規模經濟效應時,稅收競爭模型不一定會產生公共服務水平低下的結果。luc noi-set將稅收輸出分析融入到標準的稅收競爭模型中,放棄了傳統稅收競爭模型中一個經濟體只生產一種產品的假定,并進一步假設這個經濟體中某個地區對某個特定產品具有專業化優勢,即在這個產業上具有市場勢力。結果表明,面對家庭與企業的利益權衡,政府可以通過對可流動的資本征稅獲得壟斷租金,從而通過稅收輸出或租金收益給本地居民以直接的福利增加,并且,這種福利的增加完全可能超出由于稅收競爭引致的資本流出而導致的福利損失。toshihiro ihori與c.c.yang在稅收競爭模型中植入了行政區域內政策制定與實施的政治競爭模型。他們構建了一個有n個相同地區(n表示競爭強度)、n個居民、資本與勞動兩種生產要素的模型,并假定一個地區中位選民擁有的資產數量小于這一地區平均的資產數量。于是政治家為選舉獲勝而對稅收政策的選擇可以導致地區間的一個最優競爭強度,而這個競爭強度剛好可以保證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并且如果稅收競爭低于最優競爭強度,則加強稅收競爭有利于社會凈收益的增加。
四、財產稅改革、限制措施與稅收公平
美國財產稅改革的主要原因是納稅人的公平要求,也與財產稅的特點密不可分。arthur o'sullivant以時間為軸線,介紹了美國財產稅的改革歷史。20世紀初,美國實施了最古老的稅收限制形式,即對特別類型(級別)的地方政府的財產稅率進行限制;大蕭條時期,由于公民不愿意為地方政府公共設施建設而承擔納稅義務,第一次財產稅革命發生了,在1932年和1933年,美國共有16個州通過稅收限制,其中大部分的措施都全面地對地方財產稅稅收設定了一個最高上限;加利福尼亞第13號提案的通過標志著現代財產稅稅收革命的開始,在1960年代以后,大部分現代財產稅限制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對財產稅收入增長率的限制,此外,把對財產稅稅率的限制與對評估價值增長率的限制結合使用的措施也開始在一些地方政府使用。進而arthuro'sullivan給出了地方政府進行稅收限制的主要原因:一是居民財產稅在其支出中所占比重的增加;二是為了抵消政府間轉移支付的增加而引致的減少財產稅的要求;三是從財產稅過渡到對使用者收費的要求。
對于現代財產稅限制的影響。preston和ichniowski調查了1976—1986年間在市政府層次上的財產稅限制對財政收入的影響,結果表明財產稅限制減少了財產稅稅收收入及其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同時,地方政府其他形式的財政收入增加了,政府間的轉移支付也同時增加了。figho和sullivant設計了一個用于分析地方政府對稅收限制反映的簡單模型,模型假定政府使用兩種投入:管理投入和服務投入,只生產一種公共產品的情況。假定地方官員有一個支付函數,并在他們的預算限制下使其支付額最大化,如果預算限制是由稅法決定的,則支付最大化的投入組合必須滿足如下條件:政府官員在管理投入和服務投入間的邊際替代率(mrs)必須等于要素價格。顯然,如果支付函數與生產函數一樣,那么投入組合的選擇就是有效的,否則政府的投入組合就缺乏效率,此時,預算消減會導致地方政府改變它的投入組合與產出水平。然而對這一模型的實證檢驗存在相互矛盾的結論:figlio提供的證據表明稅收限制會導致地方政府削減服務投入而不是管理投入;dye和mcguire則給出了相反的結論。這種實證方面的差異或許可以用地方政府操縱選民的能力加以解釋,即如果一單位稅收削減帶來的公共產品的損失越大,那么公民就越有可能同意通過地方政府的越限試圖,從而消除稅收限制的沖擊;反之則反是。
國家稅收是高職經濟類專業必修課中應用性較強的一門課程,如何從學科型教育枯燥的稅收
理論中解脫出來,針對職業教育特點,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圍繞稅收征管的重點、難點,改革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考核模式,突出培養學生的應用能力,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一、高職國家稅收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高職教育主要是以強調應用為主,以培養學生實際動手能力為基礎。但是,目前高職教學中國家稅收課程課本內容只是本科的縮寫,課程內容過分重視原理和結論,主要以理論講授為主,缺乏應用性。在教師講課過程中,只是教師講,學生聽,照本宣科,強調理論,脫離實際,學生沒有積極性。由于高職學生本身的特點,理論學習對其來說枯燥乏味,學生上課遲到、早退現象普遍,上課也不好好聽講。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究竟如何改變這種現狀呢?筆者在2007年10月對聊城職業技術學院經法系已經學習過或正在學習國家稅收這門課程的同學進行了調查,向學生發放問卷360份,回收350份,回收率為97.2%。
二、調查情況的分析
筆者對調查問卷進行統計分析,結果見表1。
(1)對于高職國家稅收教材,有58%的學生認為教材重視理論與結論,缺乏應用性;有25%的學生認為現行教材版本偏老,內容陳舊;只有17%的同學認為現行教材符合高職教育教學的特色。有83%的同學認為現行教材不符合高職教育教學學習的需要。
(2)對于國家稅收的教學方法,有72%的同學認為很重要;有23%的同學認為無所謂,有5%的同學認為不重要。由此可見教學方法的選擇對于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十分重要。
(3)對于教學形式的選擇,有14%的同學選擇只講授不練習;有16%的同學選擇只練習不講授;有70%的同學選擇邊講授邊練習??梢?在課堂學習的過程中,教學形式的選擇十分重要,有86%的同學希望得到練習的機會,有70%的同學希望能夠邊學習知識邊練習掌握,只有14%的同學選擇只學習知識。
(4)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如何能吸引學生呢?有25%的同學認為是教學內容適宜;有61%的同學認為是教學方法靈活,只有14%的同學認為主要靠教師的人格魅力。可見在教學過程中,教師的人格魅力并不是十分重要的,教師要吸引學生到課堂聽課,關鍵還是靠靈活的教學方法,而當前教師在臺上講,學生在臺下聽,兩者互動少,學生感到乏味而失去了學習的興趣。
(5)在教學過程中,學生希望能夠理論和實際相結合,希望能夠得到實務界人士的指導,對于邀請實務界人士講學,有61%的同學表示喜歡;有19%的同學表示無所謂,只有20%的同學表示不喜歡??梢姶蟛糠滞瑢W還是希望能夠和實務接觸,而不是只學習枯燥的理論。
(6)對于考試方法的改革,和以往上完課就只考理論內容相比,同學們也有自己的看法。有19%的同學希望只考理論,有33%的同學希望是實驗實訓考試,有48%的同學希望是與社會結軌的資格證書考試??梢娪?1%的同學不滿當前考試的方式和方法,希望在教學過程中,能夠進行考試的改革。
三、高職學生學習的特點
1.高職學生有著較強的動手能力
當前大部分高職學生抽象思維能力較差,但其模仿能力較強,動手能力也較強。在當前的高職教學過程中,應該利用學生模仿能力強的特點,突出加強實踐環節的教學,增加學生動手能力的訓練。
國家稅收課程內容過分重視原理和結論,缺乏應用性,大部分高職國家稅收課程的教材只是對本科內容的縮減。課程內容的編制嚴密而系統,條理而規范,規范著教師和學生在教學活動中的行為。打開教材,似乎遍布知識點,缺少與實際相結合的實用知識,使學生覺得學習國家稅收的目的就是要進行稅務專業理論研究。學生只在考試前死記硬背那些原理和結論,考試結束后,能留下多少記憶的痕跡,恐怕并不樂觀。
高職國家稅收教學的目的是把學生培養成經濟領域的應用型人才,因此在教材的選擇上應該以實踐應用為基礎,以理論為輔。高職國家稅收應明確將提高學生稅務方面的實際操作能力作為一項教學目標。在高職國家稅收教學中,應貫徹以“必需、夠用”為原則,不用講授過多的理論知識,而應把重點放在納稅實際操作方面,注重應用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培養,重點是使學生掌握稅收制度的實質及涉稅實務操作能力。
2.高職學生學習能動性不強
高職學生和本科學生在學習的積極性和能動性方面有很大差別,對于高職學生,為加強其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加學習效果,在教學方法上,實行“任務中心”的“開放式”教學。首先,教師提前給學生發放項目任務書,在任務書中明確課堂教授學時,教師講解演示內容及時間安排,學生應準備的知識、討論的內容及時間,完成的訓練內容等。其次,教師將工作任務以不同的形式呈現給學生,并且以分組的形式對工作任務進行討論,提高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再次,教師可以根據項目的工作任務需要來安排理論教學,并且進行知識的拓展?!叭蝿罩行摹钡摹伴_放式”教學不僅有助于學生對知識技能的掌握,而且有利于學生綜合能力特別是創新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培養學生實踐應用能力。
高職國家稅收的課程教學對每一個單元應事先準備一些問題及相應的閱讀資料,作為提升“以學生為基礎”的學習方式的效果的一個重要途徑,要求學生對每一個單元做好充分的準備。閱讀資料作為獨立于“講授”的重要的課程資料和授課方式,不僅可以開闊學生的學術視野,拓展學生的學術思維,而且可以促進學生在課前就進行自主的、主動的和有針對性的研究,進而使其后面的課堂講授或者討論有的放矢,從而更有效率、效果更佳。
3.大多數高職學生較為活潑,興趣較為廣泛
高職學生大多數較為活潑,興趣較為廣泛,一旦教師在講授過程中照本宣科,學生就會說活、干別的事情,而不是認真聽老師講課。如何改變這種現狀呢?
(1)教師在教學中,不要過分依賴教材,如果完全按照教材內容的順序進行授課,先講稅收定義、職能、原則、稅收制度的構成要素,再講增值稅、消費稅等有關具體稅種等內容,然后再做一些習題,那么那些基礎差的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接受了這么多抽象和枯燥的理論,容易產生畏難情緒,影響學習的興趣和積極性。因此可以根據學生的心理特點,靈活調整教學內容。如可以對于稅收的職能和原則的有關內容作些刪減;在講述稅收要素時,可以聯系后面的現行具體稅種進行講述,使這些抽象的概念生動起來。
(2)課堂講解與師生討論相結合的教學。對于稅收制度構成要素的基本概念,如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率等可以通過具體的稅種講授。對于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準予扣除項目等有關內容的理解,則可以準備一些企業的實際案例,讓學生討論或者課外思考,擴大學生的視野,真正掌握增值稅的實際繳納方法。這樣,學生的主導作用貫穿于整個高職國家稅收教學過程的始終,從而有利于充分發揮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力,有利于加深學生對課程內容的理解,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
(3)邀請實務界人士講學。為了培養學生的實務能力,高職院校應主動跟實務部門進行聯系,聘請有經驗的實務工作者,如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工作者為兼職教師為學生做專題講座,可以拉近學生和實務工作之間的距離,使國家稅收課程教學和學生以后的實務真正結合起來。另外,統計數據顯示,有61%的學生期望開展此項教學。
(4)積極參與社會實踐,勇于創新。要使學生真正立足于社會,為社會所接受,必須鼓勵學生走出校門,積極參與社會實踐。在授課的同時,根據相應的教學內容,安排適當的課時,有目的地聯系有關稅務局、稅務師事務所、工業企業、商業企業等,讓學生參觀學習或參與實際操作。在教完所有內容后,可以讓學生到有關企業去實習,把學到的理論知識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去,鞏固所學知識。實習回校后,應寫心得體會,使學生真正把學校里學到的理論和實際結合起來,為今后的就業打下良好的基礎。
(5)改變現行的考試制度和學生評價方式。
考試題目可以靈活多樣,考試形式不拘一格。為培養創新型人才的需要,高職國家稅收課程應改變“一考定終身”的傳統考試制度,可以采取閉卷、開卷、小組答辯、操作或者論文的形式作為考核手段。比如小組答辯就是將班級的學生分成幾個小組,小組成員共同完成某一課題,考核時小組派一名代表上去答辯,由教師和其他小組共同打分。小組學習,將個人記分改為小組記分,形成了組內人員合作、組間競爭的新局面,使評價重心由鼓勵個人競爭轉向大家合作達標,這樣可以培養學生的合作精神。論文選題自由度大,而且同課堂報告結合起來,可以通過與老師和同學的學術交流及時彌補既有資料和觀點的不足,開闊論文寫作的視野,使論文的內容更加完善??荚囆问讲痪幸桓?多角度、全方位地考查學生對課程內容的掌握程度和對知識的實際運用程度。
學生評價、成績構成多元化。國家稅收課程對學生的評價應是綜合性的,其總成績應由多次學習活動構成。平時成績(到課率、平時的課堂表現、作業的完成情況、心得報告、小論文等)應占到40%左右,期末考試應占到60%左右。加大平時成績在課程總成績的比重,不僅可以解決“一考定終身”的弊病,減輕學生的心理壓力,也能全面考查學生的學習成績,使考試更加公平、合理。
四、高職國家稅收課程教學改革的措施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及當前高職學生的特點,當前國家稅收的課程教學應該進行一些改革,以適應學生學習的需要。
(1)在教材的選取上,采用符合高職高專特色的教材,而不是迷信教材編寫人員的權威性。只要是符合當前教學的特點,就可以采用。教師自己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授課內容和本校學生的特點來編寫教材。
(2)國家稅收是一門很重要的課程,尤其是對會計專業的同學而言。為了讓學生學好這門課,在課堂教學過程中應采用靈活的授課形式,來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在講授過程中,采用多種形式,把枯燥的理論變成豐富的實踐知識,讓學生在自己動手的過程中,學習這門課程。
(3)在國家稅收這一門課的學習過程中,為了讓學生能夠更好地理解這門課的重要性,激發同學們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可以邀請一些從事繳納稅收工作的會計人員及注冊稅務師來給學生做講座,使學生真正從心里接受這門課程。
(4)改革現行的考試方式,采用靈活的學生評價方式。注重對學生的全面考查,而不是用最后一次期末考試成績來決定學生的成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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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稅基的影響。電子商務會改變許多傳統商務的交易甚至是交易內容,比如將有形產品轉變為無形產品,將文字服務轉變成數字化信息服務,或是減少中間環節,降低中間成本和費用,與傳統商務相比在同等條件下(如商品銷售的實現、勞務提供的等),導致稅基的縮小或消失。
2.對稅收政策的影響。電子商務的特殊性,使某些特征性活動在稅收政策的適用方面出現了真空。首先,商業活動性質的認定缺乏依據和標準:在網絡銷售活動中,一些等價交換活動的商業性質認定缺乏必要的依據和標準。其次,應稅行為的判定缺乏依據和標準:對電子商務活動傳遞的數碼信息中那些無直接對等支付的信息提供行為,如何認定應稅行為與非應稅行為是非常困難的。
3.對稅務征收管理的影響
(1)稅務登記問題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稅源進行監控的基礎,而在電子商務狀態下傳統的稅務登記方式已不能適應電子商務主體的需要,但在另一方面若為便利納稅人提供了網上納稅登記服務,卻會降低實質審查的強度,不利于稅務機關對稅源的有效監控,監控漏管戶的傳統手段在電子商務狀態下完全失效。而網上監控卻由于互聯網中計算機IP地址的動態分配,同一電腦可以擁有不同的網址,不同的電腦也可以擁有相同的網址使稅務機關即使發現了電子商務應稅行為,也難以確定誰是納稅人。
(2)稅收管轄問題
我們以兩個我國的主要稅種:增值稅和營業稅這為例進行探討。在增值稅制度方面,我們對國內經濟活動中的應稅行為實行的是經營地原則,而電子商務使跨省區交易更為頻繁,如再只實施經營地稅收管轄,會使稅收的收入歸屬更加難以確定,并且使收入歸屬地與負擔承接地之間的沖突更為尖銳。在營業稅制度方面,我們對國內經濟活動中的應稅行為一般實行的是勞務發生地原則,對特定應稅行為實行經營地原則。而在電子商務狀態下,在勞務發生地實施稅收管轄的難度將越來越大,而為了便于征收管理而實施經營地管轄,將會徹底改變現行的營業稅制度,也會造成收入歸屬地與負擔承接地之間的沖突。
(3)納稅義務發生地的確定問題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納稅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地點可以是多變的,他在任何一個地方都能從事電子商務活動,流動性很大,交易地點是很難確定的。交易行為的發生所涉及到的買方主體、銀行、服務器、網絡服務商、賣方主體等,都可能處于不同的地理位置。因此,是以電子商務主體的所在地或是注冊登記地為納稅義務發生地,還是以行為發生地為納稅義務發生地,或是以服務器所在地為納稅義務發生地,在適用時很難把握。
二、我國應采取的電子商務稅收對策
從稅法的歷史上看,各國的稅法、稅制,以及各國際組織的稅收協定也是處于不斷完善、調整和更新的過程中的。所以,對于電子商務這樣的新生事物,我國應該在不影響現有稅收原則的基礎上,增加有關電子商務的條例,使得現行的稅法更趨完善。具體而言:
1.針對電子商務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來源地,商品,勞務,特許權轉讓等互聯網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重點修改與電子商務關系重大的流轉稅,所得稅等稅種。例如,增值稅稅法中要增加針對有形貿易離線交易的征稅規定“明確貨物銷售包括一切有形動產”,不論這種有形動產通過什么方式實現,都征收增值稅。其次,是營業稅稅法的修訂,把網上服務歸結于營業稅范圍,計入服務業,按服務業征稅,而將在線交易明確為“特許權”,按“轉讓無形資產”征稅。
2.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的納稅環節、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針對電子商務無紙化的特點,需要對流轉稅各稅種的納稅環節、時間、地點重新界定,在稅法中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各種稅種的納稅環節、時間和地點,使電子商務征稅規范化、法制化。比如納稅地點,稅法可以規定網絡交易者原先在哪個稅務機關登記,就向該稅務機關納稅,而不考慮網絡交易者的網站或服務器設在哪里。
3.強化居民稅收管轄權。隨著電子貿易的迅猛發展,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越來越難以適應國際稅收的要求,這就迫使發展中國家必須逐步適應居民管轄權原則,積極與發達國家進行磋商、協調,以便爭取更多的利益。近期可采用居民稅收管轄權與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并存的方案,以后逐步向居民管轄權過渡,對通過網絡從境外購進的商品和勞務,可參照歐盟國家的做法,由購買方代其繳納流轉稅。
4.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業務的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填報有關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表,提交企業網址、電子郵箱地址,以及計算機密鑰的備份等有關網絡資料。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在稅務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賦予納稅人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專用號碼,并要求納稅人將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號永久地展示在網站上,不得刪除。稅務機關應有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并嚴格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的挑戰
1、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難以確定
電子商務的特點是使經濟全球化、虛擬化、一體化和流動性加強。一方面,電子商務當事人無須在一個國境內有其固定的住所,可以從全球的任何一個角落對其產品、勞務等進行銷售,交易主體的收益來源難以準確地判斷,使稅收管轄權運作失靈,直接導致征稅主體模糊不清。另一方面,網絡交易有其虛擬性,在虛擬的交易中是通過交易主體的網址進行交易,無法通過網址來判斷其納稅主體是誰。納稅主體可以通過虛假名稱來進行交易,也可以經常性改變其網址,這樣網址并不能成為確定納稅主體的依據,也就是說,納稅主體與其從事交易的網址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關聯,難以確定納稅主體。
2、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關系客體難以確定
電子商務使貿易數字化,整個交易過程中只是數字化信息流的傳輸過程。傳統貿易中的商品、勞務、特許權、收益所得等此時都是以比特流的形式在當事人之間流動,尤其是網絡上出現的新型服務如知識產權等,任何人都可以下載和復制,對交易的數量、性質無法準確地掌握,交易客體及性質無法確定。
3、商業中介課稅點減少,增大了稅收流失的風險
在電子貿易中,消費者可以從廠商的網站直接和廠商進行交易,而不需要中介如人、批發商等,而實際稅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來自中介的代扣代繳稅款。隨著電子貿易的發展,這些中介在稅收中的作用日益削弱,是稅收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雖然國內銀行可以提供納稅人的情況,但近年來網上銀行的電子貨幣的發展,出現了設在避稅地的網上銀行及其提供的“稅收保護”,因而削弱了稅務機關對網上交易的監控力度,無法像傳統貿易一樣征稅。傳統貿易的征稅是以審查企業賬冊憑證為課稅的依據,但電子商務的數字化、無紙化對課稅增加了前所未有的難度。電子貿易不再有傳統的賬冊,取而代之的是存儲于計算機中的數字信息,而對這些數字信息可以隨意地由企業自行修改。一方面,這些給稅務部門對全面掌握企業的貿易情況帶來難度,另一方面,即使稅務部門掌握了企業的一些貿易信息,而這些信息可能都是假的。所以,稅收稽核不能根據企業貿易的實際交易量來稽查。現行稅務登記依據的基礎是工商登記,但信息網絡交易的經營范圍是無限的,也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因此,現行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不再適用于電子商務,無法確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由于網上交易的電子化,電子貨幣、電子發票、網上銀行開始取代傳統的貨幣銀行、信用卡,現行的稅款征收方式與網上交易明顯脫節?,F行稅收征管方式的不適應將導致電子商務征稅方面法律責任上的空白地帶,對電子商務的征納稅法律責任將無從談起,因而稅務機關更加難以開展征管。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思考
1、我國稅收政策遵循的原則
為促進我國稅收健康有序地發展,稅收應遵循稅收中立性原則、稅收公平性原則和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原則。中立性原則是指保持傳統貿易和電子商務稅負一致性,也就是說,傳統貿易和電子商務在本質上是一樣的,不存在優劣之分,并在電子商務市場體系沒有完善之前,可以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以避免因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出臺及其不完善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公平性原則是納稅人無論采用傳統貿易方式還是電子商務方式都應享有同等的稅負,這樣人們才愿意選擇進行更多電子商務活動,電子商務也才能夠穩定的發展。同時營造公平的稅收環境,是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原則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本國的稅收權益。具體講就是要堅持稅收中性原則,為國內外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維護發展中國家稅收利益,防止巨額稅款的流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能夠在國際稅收的對抗和協調中找到利益的均衡點,最終形成新的國際稅收格局,達到共同發展的目標。
2、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總體框架
[論文摘要]稅收是國家調節收入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沒有形成一個科學的個人收入的稅收調節機制。由于稅制的缺陷,使稅收的功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過高的個人收入得不到有效調控,過低收入者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居民收入差距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本文著重對我國收入分配稅收調節機制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
一、我國居民收入差距的現狀分析
二、我國收入分配稅收調節機制的缺陷
收入差距問題是構建和諧社會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稅收是國家調節收入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對個人收入的調節作用,主要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和消費稅來調節。這些稅種對調節居民個人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中。間接稅比重過大。直接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稅種比較少,沒有形成一個科學的個人收入的稅收調節機制,而且,消費稅、個人所得稅制不完善。財產稅制度不健全。社會保障稅缺位現象嚴重。由于稅收調節不到位。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過高的個人收入得不到有效調控,過低收入者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不僅如此。在經濟轉軌過程中,由于法制建設滯后和監督機制不健全,使得少數人獲取大量非法收入。進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由于我國收入分配的稅收調節機制的構建一直處于滯后狀態,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和稅制的不完善,使得稅收對收入分配調節力度小,調節效果不佳,使收入差距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
(一)現行的稅制結構不合理,對居民收入差距的調節力度不夠
一般來說。直接稅較之間接稅具有更大的調節作用;間接稅較之直接稅則具有更大的收入作用。而我國現行稅制的格局是以間接稅為主體的,間接稅比重過大,2007年流轉稅占到了全部稅收收入的40.8%左右:直接稅比重小,2007年所得稅占全部稅收收入的26.2%。特別是直接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稅種比較少。除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和車船稅外,沒有形成一個科學的個人收入調節體系。這種稅制格局雖有利于取得財政收入。但在調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等方面的作用卻相對較小。而且,個人所得稅在我國不是主體稅種,對調節財富再分配的作用小?,F行的累進稅率制度也沒有起到調節高收入的作用。根據累進稅率制度,收入越多,邊際稅率越高。但由于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主要適用于工薪收入。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并非來自工薪,而是其他所得。特別是資本所得,從而使累進稅率制度沒能發揮其調節貧富差距的功能。稅收調節機制的不健全。在客觀上導致了一些不合理收入的形成,從而加劇了貧富懸殊。
(二)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稅種設置不科學,調節手段單一
目前,我國對個人收入的調節主要依靠個人所得稅,其他對調控收入分配有重大影響的稅種嚴重缺位,特別是對居民個人所擁有的動產、不動產缺乏系統的調節手段。主要表現在財產稅制不健全;反映社會公平的稅種——遺產稅、贈與稅和社會保障稅缺位,并未納入調節體系,無法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1 財產稅制不健全。
(1)房產稅和車船稅改革滯后,內外不統一,稅負不公。彈性較差,調節功能較弱,很不適應新的經濟形勢的發展要求。
(2)遺產稅和贈與稅缺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私人財產得到進一步累積,特別是我國高收入階層擁有巨額財富。而現行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的調節力度有限,使得高收入者少繳稅的現象十分突出。為了實現公平稅負原則,要求在最后的財產轉讓和繼承環節進行必要的調節,而我國目前仍未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削弱了稅收對個人收入調節的功能。
2 社會保障稅缺位。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缺乏剛性,主要通過社會統籌和個人繳費來籌集。相當于行政性收費,缺乏法制性,規范性和約束力差,造成社會保障基金征收難度大,企業欠交現象十分普遍,籌資成本高。因此,筆者建議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發揮稅收對低收入者的調節作用。 "
3 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乏力。 4 消費稅不完善。
電子商務是伴隨著互聯網派生的一種新的商業貿易形式,在知識爆炸式發展的今天迅猛成長。它作為一種新興貿易形式推動著經濟發展,并且在提高貿易效率、增強企業競爭力方面都起到了顯著的作用。但是,電子商務也給各國的稅收理論和實踐提出了新課題。
1.電子商務征稅存在的問題
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在給經濟增長帶來巨大推動的同時,也給各國的稅收帶來了問題。因為無論是現行的國際貿易條約,還是各國法律的現行規定都是為適應傳統的有紙貿易的要求而制定的,當這些現行的條約應用于國際電子貿易時必然會引起法律上的不協調。
第一,確定納稅主體難。電子商務是在網上進行的,個人或企業的身份是可以虛擬的,網站只是中間媒介,買賣雙方完全可以在網上溝通好后再通過網下完成交易,稅務機關難以察覺交易的發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為發生,如果刻意隱瞞,稅務機關要找到買賣雙方也非常困難,大量的稅款在網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確定稅收征管對象難。電子商務改變了產品的形態,借助網絡將有形商品以數字化的形式進行傳輸與復制,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及服務之間的概念,難以確定一項收入到底是何種所得,失去了區別稅收性質和稅種的依據。傳統的憑證是以紙質銷售憑證為基礎的,而在電子市場這個獨特的環境下所有買賣雙方的合同,以及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這使傳統的追蹤審計失去線索。
第三,實行稅收管轄權難。首先,電子商務弱化地域稅收管轄權。地域稅收管轄權是對來源于一國境內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國領土范圍內的財產行使征收權。地域管轄權以各國地理界線為基準,電子商務則消除了國家間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轄權的概念。其次,電子商務動搖了居民管轄權。居民管轄權是對一國居民在世界范圍內的全部所得和財產行使征稅權力,而現行稅制一般都以有無住所、是否為常設機構等作為納稅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然而,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往往使企業的貿易活動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營業場所等有形機構來完成,造成無法判定國際稅收中的這類概念。
2.電子商務稅收的國際形勢
1)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將會嚴重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美國已對電子交易制定了明確的暫免征稅的稅收政策,這極大地促進了因特網及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其非常有效的一面。此外,從美國政府的主張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其極力維護自身利益的一面。因為完全免征電子商務稅的物品,無非是軟件、音像制品及書籍等,而這些產品大都是美國的出口產品。這樣可能導致美國一直居于國際電子商務的主導地位。
2)以歐盟為代表的征稅派,認為稅收應該公平,電子商務不應免除其他交易方式負擔了。的稅收,電子商務必須履行納稅義務。歐盟委員會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主要考慮到兩個方面:一是保證稅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當的稅制扭曲電子商務。
3)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對電子商務如何征稅沒有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在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剛剛開展尚未起步,對電子商務征稅大多僅處于理論階段。不過發展中國家大多希望對電子商務征收關稅,從而設置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的屏障。
3,中國的應對策略
目前我國對于網上交易行為是用現有稅法來控制和征收,而不是設立新稅,這也是國際通用做法。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國稅法規定,網上銷售新貨的生產經營型企業應繳納17%的增值稅;銷售舊貨按照財稅(2002)2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筆者認為,中國在電子稅收方面以后的發展,一方面,給那些應該得到扶持的電子商務以恰當的優惠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對現行稅收征管法進行適當的修改、補充、重新界定和解釋,并增加有關適用于電子商務的條款。在這兩方面應該努力達到符合我國國情的平衡。現在雖然暫不對電子商務征稅,但是也應該著手制定關于電子商務稅收的政策,以期面對未來我國繁榮的電子商務市場。電子商務雖然與傳統的交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但它并沒有改變商品交易的本質,它與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對現行稅法進行完善即可。具體措施:
第一,明確納稅主體??山iT的電子稅務登記系統,建立電子商務納稅申報系統,跟銀行的個人帳戶或企業帳戶實行聯網,可助于掌握納稅人是否有資金流動。
稅收流失是指各類稅收行為主體,以違反現行稅法或違背現行稅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導致實際征收入庫的稅收收入少于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計算的應征稅收額的各種現象和行為。在我國的稅收實踐中,雖然納稅人是導致稅收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但由于征稅人方面的原因而導致的稅收流失也不容忽視。征稅人是相對于納稅人而言的,它是指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的各級稅務機關以及稅務人員,本文所關注的是稅務人員的行為。
一、對一個簡單的稅務人員違規行為模型的簡要述評
在分析稅務人員違規行為對稅收流失的影響方面,我國已有學者在借鑒國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個比較簡單的稅務人員違規的模型。該模型為(s+B)(1一P)+(s—M)P>S,其中:S表示稅務人員的薪金收入;B表示違規收益,即稅務人員由于違規行為所獲得的收益;M表示稅務人員違規行為被查獲后受到的處罰,包括罰金、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等形式;P表示稅務人員違規被查獲的概率。該模型簡單給出了稅務人員違規的前提條件為B(1/p一1)>M,而制止稅務人員違規行為發生的前提條件則為B(1/p—1)<M。同時得出,稅務人員是否實施違規行為取決于違規收益、對違規行為的查獲概率和對違規行為的處罰程度。梁朋在《稅收流失經濟分析》的專著中對這一模型進行了更為詳細地探討,并對稅務人員違規如何導致稅收流失的機制在A-S模型的基礎上進行了分析。
上述關于稅務人員違規行為的簡單化的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設前提下:(1)稅務人員是風險中性的,其效用與收入之間是線性關系;(2)稅務人員的效用只取決于收入的多少;(3)稅務人員是不作道德判斷的完全理性人,只是追求其效用的最大化;(4)稅務人員是獨立作出行為決策的,只關心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其行為不受周圍環境(其他稅務人員的行為)的影響;(5)稅務人員違規所受處罰與違規收益的大小無關;(6)稅務人員的決策只涉及一個時期。
二、利用預期效用理論建立基本模型
本文擬對上述簡單化的模型作一些改進:(1)以“預期效用理論”作為模型的理論基礎;(2)借鑒國外學者對納稅人逃稅行為進行分析的A—s模型,將其建模方法應用于稅務人員的違規行為分析;(3)基本承接上述簡單模型的假設前提,但作一些必要的改進。以期更接近現實。這里首先將上述假設前提(1)和(5)分別修改為:稅務人員為風險規避者;稅務人員違規所受處罰與違規收益的大小成比例,其他假設暫時不變。根據這一思路,建立基本模型如下:
假定稅務人員的薪金收入為s,稅務人員實施違規行為所得到的違規收益為B,違規行為被查獲的概率為P,違規行為被查獲后稅務人員所受到的處罰(包括罰金、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等形式,將各種形式的處罰一律轉化為可計量的貨幣單位)與違規收益B成比例,即所受處罰為kB。則如果稅務人員的違規行為未被查獲,其凈收人為W=S+B;如果其違規行為被查獲,其凈收人為Z=S—kB。U(x)為稅務人員的效用函數,x表示收入,由于假設稅務人員為風險規避的,則有U>0,U”<0。稅務人員的預期效用是在可能發生的兩種狀態(即違規行為被查獲與否)下其效用的加權平均值,其權數分別是P和1一P,
即:EU=(1一P)U(W)+P(U)(z)(2—1)
如果稅務人員不實施違規行為,即B=O,此時其預期效用為u(s)。顯然,稅務人員選擇實施違規行為的前提條件為:EU=(1一p)U(w)+pu(z)>U(s)(2—2)
Ep:p<[U(w)一u(s)]/[U(w)一u(z)](2—3)
[論文關鍵詞]預期效用理論稅收行為稅收流失稅收管理
[論文摘要]在我國的稅收實踐中,雖然納稅人是導致稅收流失最主要的方面,但由于征稅人方面的原因而導致的稅收流失也不客忽視。運用預期效用理論,對稅務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建模分析的結果表明,應加強對稅務人員的管理,以防止和減少因稅務人員的違規所導致的稅收流失。
稅收流失是指各類稅收行為主體,以違反現行稅法或違背現行稅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導致實際征收入庫的稅收收入少于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計算的應征稅收額的各種現象和行為。在我國的稅收實踐中,雖然納稅人是導致稅收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但由于征稅人方面的原因而導致的稅收流失也不容忽視。征稅人是相對于納稅人而言的,它是指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的各級稅務機關以及稅務人員,本文所關注的是稅務人員的行為。
一、對一個簡單的稅務人員違規行為模型的簡要述評
在分析稅務人員違規行為對稅收流失的影響方面,我國已有學者在借鑒國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個比較簡單的稅務人員違規的模型。該模型為(s+B)(1一P)+(s—M)P>S,其中:S表示稅務人員的薪金收入;B表示違規收益,即稅務人員由于違規行為所獲得的收益;M表示稅務人員違規行為被查獲后受到的處罰,包括罰金、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等形式;P表示稅務人員違規被查獲的概率。該模型簡單給出了稅務人員違規的前提條件為B(1/p一1)>M,而制止稅務人員違規行為發生的前提條件則為B(1/p—1)<M。同時得出,稅務人員是否實施違規行為取決于違規收益、對違規行為的查獲概率和對違規行為的處罰程度。梁朋在《稅收流失經濟分析》的專著中對這一模型進行了更為詳細地探討,并對稅務人員違規如何導致稅收流失的機制在A-S模型的基礎上進行了分析。
上述關于稅務人員違規行為的簡單化的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設前提下:(1)稅務人員是風險中性的,其效用與收入之間是線性關系;(2)稅務人員的效用只取決于收入的多少;(3)稅務人員是不作道德判斷的完全理性人,只是追求其效用的最大化;(4)稅務人員是獨立作出行為決策的,只關心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其行為不受周圍環境(其他稅務人員的行為)的影響;(5)稅務人員違規所受處罰與違規收益的大小無關;(6)稅務人員的決策只涉及一個時期。
二、利用預期效用理論建立基本模型
本文擬對上述簡單化的模型作一些改進:(1)以“預期效用理論”作為模型的理論基礎;(2)借鑒國外學者對納稅人逃稅行為進行分析的A—s模型,將其建模方法應用于稅務人員的違規行為分析;(3)基本承接上述簡單模型的假設前提,但作一些必要的改進。以期更接近現實。這里首先將上述假設前提(1)和(5)分別修改為:稅務人員為風險規避者;稅務人員違規所受處罰與違規收益的大小成比例,其他假設暫時不變。根據這一思路,建立基本模型如下:
假定稅務人員的薪金收入為s,稅務人員實施違規行為所得到的違規收益為B,違規行為被查獲的概率為P,違規行為被查獲后稅務人員所受到的處罰(包括罰金、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等形式,將各種形式的處罰一律轉化為可計量的貨幣單位)與違規收益B成比例,即所受處罰為kB。則如果稅務人員的違規行為未被查獲,其凈收人為W=S+B;如果其違規行為被查獲,其凈收人為Z=S—kB。U(x)為稅務人員的效用函數,x表示收入,由于假設稅務人員為風險規避的,則有U>0,U”<0。稅務人員的預期效用是在可能發生的兩種狀態(即違規行為被查獲與否)下其效用的加權平均值,其權數分別是P和1一P,
即:EU=(1一P)U(W)+P(U)(z)(2—1)
如果稅務人員不實施違規行為,即B=O,此時其預期效用為u(s)。顯然,稅務人員選擇實施違規行為的前提條件為:EU=(1一p)U(w)+pu(z)>U(s)(2—2)
Ep:p<[U(w)一u(s)]/[U(w)一u(z)](2—3)
在實際生活中,稅務人員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他在作決策的時候,會受到來自周圍環境的影響。更為合理的假設是,稅務人員在決定是否實施違規行為時,會觀察周圍的稅務人員。如果他發現周圍的稅務人員在實施違規行為,他就很有可能選擇實施違規行為。將稅務人員之間的相互影響考慮進模型,就是將其與心理成本聯系起來。由于發現周圍的稅務人員在實施違規行為,他的心理成本會降低,因此可以在考慮稅務人員心理成本的模型中將稅務人員之間的相互影響也考慮進去。用m(N)表示當稅務人員發現周圍的稅務人員在實施違規行為時自己心理成本減少的比例,0<m(N)<1,其中,N為周圍稅務人員實施違規行為的人數。假設m<O,m”>O。則稅務人員的預期效用函數變為:
EU=(1一P)u(W)+pU(z)一m(N)V(B)(4—1)
稅務人員實施違規行為的前提條件變為:
EU=(1一P)u(W)+pu(z)一m(N)V(B)>u(S)(4—2)
即:p<[u(w)一u(s)一m(N)V(B)]/[u(w)一u(z)](4—3)
令P=[u(w)一u(S)一m(N)V(B)]/[u(w)一u(z)]
中小企業是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中小企業發展面臨著多重挑戰。而財稅政策作為國家調控社會經濟的重要手段,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中意義重大。
一、財稅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
中小企業由于其自身特點,在其發展中普遍存在融資、自主創新等問題,財稅政策為中小企業解決這些難題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財稅政策促進中小企業融資的作用
1.財稅政策可以緩解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中存在的市場缺陷。
2.財稅政策能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相對公平的融資環境。
3.財稅政策能推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的建設。
(二)財政政策促進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作用
1.財稅政策能降低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成本。
2.財稅政策能有效化解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風險。
3.財稅政策能增加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收益。
二、我國現行中小企業財稅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中小企業財政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1.財政政策支持手段單一。運用財政政策資金撥款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效果不明顯。雖然政府采購政策中存在對中小企業的政策傾斜,但是我國中小企業大多勢單力薄,生產的技術含量低、產品附加值不高,客觀上難以滿足政府采購的需要,所以,政府采購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方面很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政府支持資金小。目前,我國中央財政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每年不足20億元,加上其他共享的政策資金,不足百億元,難以適應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加之政府對各種中小企業進行多頭管理,難以將政策性資金集中起來,進行組合安排、配套使用,導致財政性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的整體效果不明顯,很難形成政策合力,降低了財政政策對中小企業支持的影響力度。
3.中小企業社會負擔相對較重。中小企業往往成為各級地方政府部門攤牌各種費用的對象,尤其是許多鄉鎮企業和經濟落后地區的中小企業,仍然是“三亂”的主要受害者,政府治理“三亂”和為企業減負的努力也主要集中在國有大中型企業上,很難真正落實到中小企業本身。
(二)現行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存在的缺陷
1.中小企業稅法體系不完善?,F行的稅收立法體系幾乎都是采用小條例大細則的形式,臨時通知、補充規定不斷,沒有一套系統的專門為中小企業量身定制的稅收政策法規體系。
2.中小企業稅收政策缺乏導向效應。目前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很大一部分還僅僅停留在解決殘疾人就業、廢舊物資回收等低科技層面,具有“扶貧”的性質,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制定的針對性、作用性不強,定位不合理。
3.優惠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大。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規定大多屬于在稅收分配環節的直接讓利。在目前企業效益普遍不佳,虧損、微利企業大量存在的情況下,以所得稅為主的優惠措施,對大多數中小企業來說形同虛設,對經濟的引導和刺激作用不是很明顯,從而使得稅收政策的調控作用得不到應有的發揮。
三、完善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稅收政策建議
(一)完善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政策
1.財政補貼。財政補貼是政府對中小企業符合政府要求的做法給予財政上的援助。主要包括:①就業補貼。對提供較多就業機會的中小企業給予就業補貼,促進其吸收更多的失業者,以緩解就業壓力。②研究與開發補貼。通過制定各種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與開發計劃。對符合計劃所提出條件的中小企業給予專項補貼和專項基金。
2.貸款貼息。貼息貸款是一種政府對中小企業貸款的利息補貼。其能夠以較少的財政資金帶動大量的社會資金參與對中小企業的援助。貼息貸款的具體做法:一是對中小企業的自由貸款給予高出市場平均利率部分的利息補貼,以使中小企業能夠按市場平均利率獲得貸款,提供中小企業在自由信貸市場中的借貸能力;二是對中小企業的長期低息貸款提供貼息,以幫助中小企業獲得最難取得的長期信貸資金。
3.政府優惠貸款。它主要是指政府用財政資金通過私人金融中介結構,或建立專門的政府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直接提供少量的優惠貸款援助。政府優惠貸款主要是解決中小企業獲得長期貸款困難的問題。其具體做法是,政府設立專門的中小企業長期低息貸款專項基金或建立專門的政府金融機構。由他們按一定的標準選擇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發放貸款。
(二)完善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1.制定專門的中小企業財稅法律。應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立法,以《中小企業法》為法律主體,從細致的分類著手,涵蓋全面的政策支持及稅收制定,可以為解決糾紛提供切實的法律依據,改善中小企業的弱勢地位。
2.調整和完善增值稅。其一,盡快推行增值稅轉型,逐步將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可在高新技術企業先實行,刺激其進行投資。其二,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企業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財務制度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會計核算資料,遵守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沒有偷稅行為,都可按一般納稅人對待。
3.降低稅率。降低營業稅和增值稅等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利潤稅等直接稅的稅率,是很多國家較為常見的優惠政策。
4.稅收減免與返還。稅收減免是針對稅額而言的,包括全額減免、定額減免和定比減免,主要針對中小企業的創建時期和其產品與服務的出口環節,以促使中小企業實現技術進步。
5.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對中小企業有兩方面的好處:一是加速技術設備的更新換代;二是降低當期的應稅額,從而減少稅款。
注:本論文是2011年度遼寧省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項目《遼寧省微小企業發展的金融財稅政策研究》研究成果。
【論文摘要】長期以來中國經濟的快速增長是以資源的過度消耗和環境的嚴重破壞為代價的。這就要求我們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促進經濟的循環發展。循環經濟的發展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全方面的支持,政府的推動和積極倡導是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保證,而稅收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無疑是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最佳選擇,所以當前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來推動中國經濟的循環發展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循環經濟是一種全新的經濟模式,是一種生態經濟,它要求運用生態學規律而不是機械論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它關注的是資源減量、循環及再利用的問題。發展循環經濟需要綜合運用各種政策手段,尤其是財政稅收政策,調節和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建立起自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機制。
1稅收與發展循環經濟的關系
稅收是調節收入分配和調控企業經濟行為最有效的措施,政府制定的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是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的主導推動力。發展循環經濟必須由立法機構和政府制定一系列強制性的法律和政策規則,規范企業和消費者的市場行為。政府發揮作用的方式不是直接作為微觀的主體加入循環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而是通過制度安排,制定法律、法規和政策,激勵生產者和消費者通過循環經濟模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其中政府制定的稅收政策起了重要的作用。比如,適當提高資源稅和改進計征辦法,使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獲得應有的收益比如對一些嚴重污染環境的物品開征環境稅,提高排污收費標準或將費改稅,從嚴征收,使環境成本內部化;比如擴大綜合利用“三廢”稅收減免的范圍,對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減免稅收;比如加強對資源性產品和開發生產過程中高污染的產品進口關稅或出口退稅的調節力度,等等。總之,通過有增、有減的稅收調節,起到限制和鼓勵某種經濟活動的作用,也是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根本性措施之一。
2我國循環經濟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2.1資源利用環節
2.1.1對資源課稅的目的局限于調節級差收入,其定位與當前循環經濟的戰略不相符合
現階段我國自然資源由國家壟斷,而參與市場經濟的主體無論是企業或個人,均是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的,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必然體現為一定的經濟差別。而我國現行的資源課稅體系是通過制定定額稅率對經營過程中的級差收入進行調節,而對占用國有自然資源必然帶來的收益未納入資源課稅體系,使各個經濟主體競相掠奪性地開采和使用自然資源,從而影響我國循環經濟戰略的實施。
2.1.2現行稅制對資源課稅的范圍窄,稅收的調控功能無法發揮到位
目前,我國對資源課稅范圍僅限定在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其他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不屬于資源課稅體系,仍然征收資源使用費,形成稅費并存的局面。收取資源使用費,隨意性很大,社會效益低下;資源課稅和資源使用費給經營者帶來的負擔不同,產生不公平的問題;資源開發過程中的浪費現象嚴重,生態效益低下。
2.1.3資源課稅的規定比較分散,未形成統一、協調的課稅體系
我國現行資源課稅的規定主要分布于《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稅收法規之中,各個條例都有自己的立法目的,稅收政策體系不配套,無法形循環經濟稅收政策研究成嚴密的調控體系。
2.1.4資源課稅的計稅依據不合理
資源課稅的計稅依據是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對企業已經開采但未銷售或未使用的資源不征稅,直接鼓勵了企業和個人對資源的無序開采,造成大量的資源積壓和浪費。《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耕地)面積,基本未考慮土地所處的地理位置及以后該地段的土地價格及收益情況,刺激了企業和個人占用好地以及繁華地段的土地,加劇了人類生存空間與土地使用的矛盾。
2.1.5稅率的設計與價格機制不協調,無法實現立法初衷
隨著人口的增加和人們生活質量的提高,人類對自然資源的需求也會不斷增加,資源的供給與需求的矛盾將越來越突出。按照市場機制原理,資源的價格必然會提高。但我國現行資源課稅稅收制度大多數采用定額稅率,使應納稅額與資源的價格相脫離,稅率、應納稅額與價格沒有建立起相應的聯系,稅收杠桿和價格杠桿均無法發揮調節作用。
2.2產品制造環節
2.2.1增值稅存在的問題
雖然新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可以抵扣,但該項優惠局限性很大。另外,當前增值稅即征即退、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只集中在電力、水泥、新型墻體材料方面,僅涉及煤研石、石煤、爐渣、粉煤灰、油母頁巖等幾項,這些只是循環經濟的一小部分,還有很多其他的循環鏈及相應的原料和產品未被納入。
2.2.2消費稅存在的問題
現行消費稅對發展循環經濟能夠發揮的作用十分有限。從范圍上看,沒有涉及我國消費最主要的能源產品—煤炭,那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日常消費品如電池、一次性塑料包裝袋、一次性餐飲容器等,也沒有被列入征稅范圍。而且從力度上看,現行消費稅很難對重要戰略資源(如石油)的消費起到限制作用。
2.2.3企業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首先,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期限過短、優惠方式單一。目前所得稅對循環利用資源的企業優惠期限為5年或1年,不符合循環利用企業的運行規律.因為循環利用企業從正式投產經營到形成一定規模并初見效益一般需要幾年的時間,維護正常生產的成本也比浪費資源進行生產的企業成本高。所以,一旦優惠期過,企業面臨的是同其他非循環企業一樣的稅收政策以及高于這些企業的生產成本,很容易導致企業放棄資源節約循環利用的生產模式,轉向低成本利用原生材料生產的模式。同時,優惠方式單一,僅限于減免稅,缺乏針對性、靈活性和可持續性。其次,企業所得稅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及無形資產的攤銷管理很嚴,對折舊方法,折舊年限,殘值比例,攤銷方法和年限都有嚴格的限定。
2.3資源再利用環節
2.3.1增值稅存在的問題
在資源再利用環節,增值稅沒有形成合理的稅負差距。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來說,以低成本的廢渣等廢棄物為原料進行生產,產品增值部分所占比例較高,而使用的廢棄物又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雖然取得相關票據,但抵扣率低于征收率,在按增值的比例繳納增值稅時,形成高征收低抵扣的狀況,與其他非循環利用資源的企業相比要繳納更高比例的稅收。另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設計思路遵循的是“末端治理”的資源化原則。比如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和以廢舊物資為原料的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但其優惠程度回收企業明顯高于生產利用企業,具有鼓勵回收有余、促進生產利用不足的嫌疑。國家對資源綜合利用的增值稅優惠,促使一部分企業投資于對資源廢棄物的綜合治理中,提高了資源的利用效率,但這一政策只是促使企業把廢棄物再次變成資源以減少最終處理量,而沒有考慮從輸入端節約資源的減化和盡可能延長產品使用周期的再利用原則。
2.3.2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在這個環節,企業所得稅仍然存在著稅收優惠期限過短、優惠方式單一的問題,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在廢棄物產生環節,沒有設立適當的稅種。目前對企業的污染行為,是以循環經濟稅收政策研究排污費的形式對空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排放進行末端約束。現行排污費制度存在收費標準偏低、征收面窄、征收依據不科學、征收效率低等一系列問題,且專向收費的收入功能在一些地區被異化,演變為收入第一、治污第二,在制度安排上不利于環保及循環經濟工作的開展。由于總體上企業的排污負擔較低,一些社會責任感不強的企業在副產品綜合循環利用與排污兩者之間選擇排污。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稅制中的優惠政策本身沒有充分體現循環經濟稅收理念,不利于政策引導作用的充分發揮;而涉及循環經濟的主要稅種調解力度不均衡、不到位,甚至缺位,不利于資源的節約、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
3我國循環經濟稅收政策的完善
3.1資源利用環節相關稅收的完善
(1)生產和消費要盡可能地從使用污染環境的原料和能源轉移到可再生利用的材料上來,從而奠定了減少污染物排放和廢物資源化的基礎,是再循環的前提。而且,進一步分析可以得出,通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的減量化,也可以使不可再生資源的循環周期拉長,為自然資源的再生和人類尋找替代資源提供了一個較長的時間范圍,從而促進自然和人類的可持續發展。
(2)生產者應盡可能地生產可以滿足消費需求的、可以直接再延用或回收再利用的包裝材料、容器和其他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為再利用原則創造條件。顯而易見,通過再利用和再循環原則的實施,反過來又深化了減量化的實施。而循環經濟的稅收政策中,資源課稅是實現減量化的有效手段,所以,當前對資源課稅的改革和完善也就成為了重點。
(3)建立一般性質的資源稅,弱化其原有的調節級差收益的功能,向所有的自然資源開采、生產單位和個人普遍征收。改革之初,建議先將水資源、森林資源和草場資源納入征稅范圍,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和森林、草場資源的生態破壞問題。條件成熟時,將現行的其他稅種如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納入資源稅,并將其他資源(如海洋、地熱、動植物等)納入其征稅范圍。
(4)調整稅率,對所有的資源應普遍提高單位稅額或稅率,使之與目前資源市場的供求狀況相協調。通過對資源稅的改革,可以提高自然資源的價格,有利于從物質輸入端對物質的輸入量進行控制,適當減少對自然資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資源的使用。同時也有利于縮小原生.資源與再生資源的價格差距,促進對再生資源的再循環利用。
3.2產品制造環節相關稅收的完善
3.2.1增值稅的完善
當原材料投入生產環節后,稅源不容易控制。因此從效率角度看,不適宜作為重要的納稅環節。重點應該放在對符合循環經濟的行為給與相應的稅收優惠上。針對國家將要出臺的發展循環經濟的產品目錄,結合工藝流程特點、重要性、現實可操作性一要求,有選擇地擴大增值稅即征即退、減半征收的產品適用面。重點是重化工產業部分產業鏈上的產品,因為這些產業處于基礎性的地位,其稅收優惠效應將會得到有效擴散,有利于推進產業結構調整,進而引起我國經濟結構和布局的變革。
3.2.2消費稅的完善
要重點將非循環經濟范疇的重要消費品納入消費稅范疇,以此拉開其與循環經濟范疇產品的稅負差距。應把資源消耗量大的消費品,如一次性生活用品、高檔建材等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對高能耗的享受型交通工具,如大排量的小汽車、越野車、摩托車等征收較高的消費稅,對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實行低稅或免稅。為了保護煤炭這一寶貴的戰略資源,縮小其與石化能源的比價,可增設煤炭資源消費稅稅目。對于資源消耗量小、能循環利用資源的產品和不會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綠色產品、清潔產品不征收消費稅。
3.2.3企業所得稅的完善
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只要在生產過程中積極購置機器設備防止污染,改進技術、工藝流程,生產高產出、低消耗產品,或者在資源開采和利用中節約資源,提高資源回收率以減少環境污染、資源消耗等,均給予稅收減免優惠。
3.3資源再利用環節相關稅收的完善
3.3.1增值稅的完善
對利用廢舊物資生產的產品,除繼續實行從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取得普通發票所注明金額的10%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外,在企業能按稅法規定或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核算條件下,再按利用廢舊物資的價值比例給予同比例減征增值稅的優惠。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從外部購入的廢渣等原材料、循環利用的內部廢棄物等納入增值稅抵扣鏈條。在核實購入量、使用量等數據基礎上準予抵扣,從而降低企業稅負,促進資源的循環利用。對于意義重大、但回收成本高、經營虧損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如垃圾電廠、廢舊電池處理廠等,可由他們在即征即退和免稅等優惠政策中自行選擇一種優惠方式,并上報主管稅務局備案。
3.3.2企業所得稅的完善
對綜合利用資源的企業,制定多種優惠方式。例如對于新成立的以廢棄物為原材料的企業,可以采用在開始經營生產的五年內減免稅收的方式;對于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綜合利用內部生產形成的廢棄物,可以給予延期納稅或退稅的政策;也可以由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行申請所得稅優惠方式,稅務機關予以審批。另外,對按照循環經濟模式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綜合稅收優惠,以從源頭上鼓勵企業進行可持續性發展。
參考文獻:
[1]孟赤兵.循環經濟要覽[M].北京:航空工業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