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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29 09: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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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論文

篇(1)

二、職工在辦理退休時出現的一些問題以及相關對策

由于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全是一個從無到有,從有到全,不斷探索、調整、完善的過程,在執行過程中就會由于政策的銜接而產生一些問題。下面筆者談談在職工辦理退休時出現的一些問題。

1.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時。我國退休現執行的國發[1978]104號《關于職工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法定退休年齡:男60歲,女管理崗55歲,生產崗50歲。職工在辦理退休前因工負傷,根據《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待遇不變,同時要進行工傷認定,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這樣不能按時辦理退休,至少會順延退休時間,由于工資待遇不變,養老保險就在繼續繳納,職工在辦理退休時,只能按法定退休年齡結止,順延后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可記入個人賬戶,但繳費時間不計作實際繳費年限,這樣就損害了職工的利益。筆者認為既然職工已實際繳費,并能計入個人賬戶,就應該算作實際繳費年限。

篇(2)

1.存在的問題

較大的參保需求與較小的覆蓋范圍的矛盾——全市應參保單位1055個,在職職工36298人,退休職工13165人。目前已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單位僅為887個,覆蓋率84%;10606名退休參保職工由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金發放養老金,占退休人員的80%。事業單位因單位性質不同、資金來源渠道各異,單位在職人員與退休人員的比例也不一樣。隨著事業單位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人員考聘機制的完善,事業單位新進人員的渠道變窄,人員更新的腳步放緩。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未來事業單位人員結構向年齡偏大化轉變。由于事業單位整合,財力及人員發生變化,導致了原有的由單位養老的模式不適應未來的需要,也無法很好地保障退休人員的利益。現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顯然無法滿足廣大事業單位職工的參保需求,迫切需要出臺一套全國統一的事業養老保險政策,結束目前各統籌區各自為政、摸索前進、問題凸顯的窘境。較早的省級政策與較晚的地方政策的矛盾——湖北省在1995年10月出臺的《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是湖北省各地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主要依據。此后隨州市又根據此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情況,于1995年后相繼出臺了《隨州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統籌試行辦法》等一系列文件,廣水市早期啟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時則是按照孝感市相關政策為依據。隨州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過多年運行,參保范圍逐步擴大,繳費時間也逐步統一。但是,由于省級政策出臺較早,經歷了從籠統到細致的過程。各統籌區在經辦過程中摸著石頭過河,在不斷發現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摸索出一些辦法,出臺了針對特殊群體參保的地方政策,從而導致各統籌區之間政策有差異,情況各有不同。主要表現在:本刊策劃參保范圍不統一。市直屬單位、曾都和隨縣都是將所有事業單位納入參保范圍,且隨縣、曾都的教育和水利系統又另外制定專門參保政策;廣水市則只將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納入參保范圍。繳費基數不統一。有的以績效工資為繳費基數,有的執行基本工資(崗位、薪級)為繳費基數,有的把基本工資打折后作為繳費基數。待遇計發辦法不統一。有的按人社局批復的退休人員待遇標準執行,有的將批復的待遇標準與繳費基數對比、打折計算退休待遇,計發辦法沒有考慮繳費時間長短、個人賬戶等因素。較多的基金支出與較少的基金收入的矛盾——2014年,隨州市全年基金收入15430萬元,而基金支付達到了20847萬元。其中隨縣水利系統、鄉改事業單位的基金結余更是為負數。隨著近年來事業單位新進人員的減少,退休人員逐年增加,單位年齡結構出現了老齡化的趨勢,許多單位出現了繳費與養老金倒掛的情況,并且逐年遞增,每月撥付的養老金比月繳養老保險費多。預計未來數年,由于國家對事業單位新增人員數量嚴格控制,現有年齡結構將更趨向老齡化,參保職工中,在職繳費人數逐年減少,保險費征收增加緩慢,反之退休人數逐年增加,養老金發放額逐年遞增,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被打破,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面臨嚴峻考驗,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總體運行形勢不容樂觀。

2.改革的方向

統一社保政策——隨著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全面展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作為其中重要的一環,關系到事業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這對打通跨地區、跨險種、跨單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渠道,建立人才自由流動的機制,打造高效的用工環境有著重要意義。規范經辦流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需要建立一套統一、規范化的經辦流程,針對參保資格的認定,參保單位、人員的增減,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的確定,個人賬戶的計入,養老金的計算、待遇的享受等環節,基于內控機制,設計一套操作便捷、環環相扣的經辦流程。做到參保征收有依據、繳費記賬有明細、待遇計算有過程、基金支出有手續、經辦歷史可追溯。規范的經辦流程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數據安全性、嚴肅性的前提,也能與未來的事業養老保險政策更好地銜接。擴大覆蓋范圍——按照國發[2015]2號文件《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精神,事業單位從2014年10月1日起全部納入養老保險范圍,覆蓋范圍擴大到全體事業單位。這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是最大的利好消息,有了頂層設計,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便能順利開展。提高統籌層次——隨州市四個統籌區中,市直與廣水的基金結余尚有一定的抗風險能力,但這幾年出現的收支倒掛情況不容忽視,雖然基金結余可以解決短期問題,但收支倒掛的情勢若不能逆轉,長此以往將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運行構成危險。曾都區和隨縣因為長期的收支倒掛,基金結余底線已被擊穿,無法建立起一個安全的基金庫容量。一旦事業養老保險費征收出現卡口,支付將難以為繼,無法準時撥付養老金,事業養老保險的保障性將會受到質疑,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將更加困難,這是一個惡性循環。但從隨州市全局看,2013年基金征收15430萬元,支付20847萬元,雖依然收支倒掛,出現5417萬元缺口,但是全市基金結余尚有24366萬元,在收支情況不再進一步惡化的情況下,足以維持數年。更高的統籌層次有更大的抗風險能力。應盡早按照企業養老保險的做法,盡快實現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抗風險能力進一步提升。

作者:劉承萬順鋒單位:湖北省隨州市社會保險局

篇(3)

(二)基金征繳不力導致的新債務。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是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核心。但基金征繳不足已是不爭的事實,這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其一,基金征繳中的“打折征收”,導致了“新隱性債務”。目前,我國一些地方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采取“優惠征收”、“打折征收”的辦法,加上我國在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等方面存在的“政策漏洞”,形成新參保人員“繳費少、受益多”的財務失衡狀態,“新隱性債務”正在大面積生成。

其二,社會保險費拖欠、拒繳嚴重,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率低,導致供款不足。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數據,2001年1月8日全國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千萬元以上的有20余家。國務院體改辦宏觀司2000年5月的相關數據顯示,當時全國累計發生企業欠繳養老金已達376億元。另外,參保不繳費的情況比較嚴重,有的省區高達20%,全國總計達800萬人。

(三)人口老齡化、高齡化趨勢,養老保險基金負擔系數提高。人口老齡化是全球問題。但我國由于人均壽命的延長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使得老齡化問題尤為嚴重,并呈現出以下兩個特點:即相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我國的老齡化速度是最快的;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我國是在人均收入水平最低的條件下進入老齡化社會的。所以,我國當前面臨的老齡化形勢最為嚴峻,其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平衡的沖擊也最為嚴重。

(四)提前退休帶來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剪刀差。由于提前退休現象對養老保險基金具有少繳多支雙重侵蝕,所以成為當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危機的主要根源。

(五)基金投資管理不善,無法滿足養老保險基金剛性調節增長的需求。目前,我國的養老基金幾乎全部用于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受銀行存款利率不斷下調及國債期限結構的影響,基金收益甚微,保值增值困難。個人戶收益也不理想。以遼寧的試點為例,2002年底個人戶基金全年收益率只有2%,2003年通過協議存款等方式,個人戶基金年收益率提高到了2.45%,但都遠低于7%的平均工資增長率水平。在滾存結余基金的管理方面,也存在管理不善、使用不當的問題,擠占、挪用、虛報、冒領養老保險基金的情況比較嚴重。

二、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建議及對策

(一)變當前的“統賬結合”制度為“統賬分離”制度。統賬結合模式下的混賬管理導致了空賬問題,空賬的惡性循環是本質上的現收現付,既有可能導致即期養老金待遇的擴張性支付,也無法應對老齡化危機,同時還會阻礙勞動力正常流動。因此,必須實行“統賬分離”制度,推行個人戶“實賬化”,并完善個人賬戶的有效管理,利用社會和市場的力量,提高個人賬戶的經濟效益,使個人賬戶資金能夠名副其實,能夠有效地化解人口老齡化帶來的養老金債務危機。統賬分離后統籌基金的資金支付缺口通過盤活國有資產(包括居民的福利住房)等方式籌集資金解決。

(二)加強基金征繳工作。一方面要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資金來源。擴大全社會參保范圍有利于籌措資金,而且還可以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穩定社會。因此,只要符合參保條件,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企業、集體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自由職業者等都應作為擴面的范圍和重點,做到應保盡保。在養老保險征繳方面,新經濟組織的職工要和國企職工一視同仁;另一方面要規范征繳基數,杜絕滲漏。目前,參保單位通過瞞報、漏報繳費工資基數逃費的情況比較嚴重,抽樣測算過程中發現,1999年繳費工資比1998年降低了5.7%(下降545元),而統計局統計的平均工資增長了11.6%。根據全國參保單位繳費工資與平均工資的統計比較,前者比后者也低了10個百分點。如果將參保單位繳費工資基數嚴格核實,至少可以使基金增收10%。

(三)盡快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建立方便合理的社會養老保險跨省區轉移機制。如果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統一管理,可以建立便于跨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機制,工人不論轉移到什么地方,都可以憑卡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則將根本解決因工人流動性而造成的社會保險關系難以轉接的問題。

篇(4)

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農民進城務工,由于我國城鄉二元的戶籍制度限制了社會成員在城鄉之間的流動,導致一大批農民在城市和鄉村之間來回遷徙,他們戶籍身份是農民,但是基本脫離農業生產而在非農產業從事經濟活動,他們游離于城鄉之間,非工非農,故稱為農民工。大量的農村富余勞動力從農村轉移到城市工作,為城市發展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但是由于身份的特殊,他們生活在城市,而且從事的大多都是最苦最累最臟的工作,卻因為沒有城市戶口享受不到城市發展帶來的成果。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群體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對于增強農民工對社會的歸屬感、解決農民工群體的后顧之憂進而促進農民工群體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具有重要意義。

一、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實施現狀分析

(一)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實施基本情況

河南作為一個農業大省和勞務輸出大省,擁有超過一億的人口,按照河南省現有的城鎮化水平測算,有將近五千萬的農民;而保守估計,農民工群體的數量超過兩千萬。數量龐大的農民工群體在推動河南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也成為影響河南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河南省將農民工養老保障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2009年根據黨的十七大探索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精神,河南部分地區對建立新農保制度進行了試點探索,并取得一定進展。為了完善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2014年省政府出臺了《河南省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實施方案(試行)》《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努力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各類參保人員在地區之間、制度之間的順暢轉移和銜接;同時,不斷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經過各級政府的努力,河南省養老保險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截至2014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4843.8萬人,領取待遇1253.8萬人。農民工也被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體系中來,農民工社會保險事業取得了較大的發展。但是,由于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等的復雜性,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仍需不斷完善。

(二)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實施的問題

農民工作為一類特殊的群體,其特殊的需求近年來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持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縮小城鄉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河南省各級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但是由于河南省農民工群體龐大,現行的養老保險政策對農民工針對性不強,不能有效滿足農民工參保繳費的要求,實施效果并不明顯。

1.參保率低,退保率高

目前我省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費率高,參保率低。就河南省的情況來說,省內就業的農民工的數量約為1500萬,但是真正參加養老保險并能持續繳納保費的比重不足三分之一;據估算,已參保的農民工中,退保率大約40%。較低的參保率和較高的退保率,嚴重威脅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眾所周知,社會保障制度是風險社會應對風險的一種重要制度安排,其主要依據大數法則,依靠社會共濟解決老年疾病等風險。社會保險參保的人數多少與制度應對風險的能力密切相關,而大量農民工不參保、參保農民工退保,將嚴重損傷我省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2.保障水平低

目前,我省農村養老保險保障水平過低,遠低于全國平均水平。農民工領取退休金的比重很小,絕大多數農民工老年之后養老問題的解決主要依靠的是家庭和土地。即使已經領取養老金的農民工,其領取的養老保險金的數量也非常少。目前農民工如果參保新農保并連續繳費15年,按照現有的水平只能領取不到百元的費用。較低的保障水平,農民工經過多年的繳納保費,到退休后領取微薄的養老金,滿足不了其老年需求,起不到應有的保障功能,無法體現社會保障制度在保障社會成員生存后顧之憂方面的作用,使廣大農民工在短期利益和長遠利益之間權衡時,選擇不參保,已參保的選擇退保。較低的保障水平削弱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優越性和吸引力,社會保險制度發展困難加劇。

3.覆蓋面狹窄

在我省養老保險實施過程中,由于以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為主,因此面向的主要是這些國有集體從業人員。而農民工群體由于自身素質較低等原因,他們在城鎮里從事的主要是建筑行業等工作強度大、流動性高、風險高的工作,這些行業管理難度大、人員流動性高,無法像其他行業一樣為這部分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業務。同時,一些不良企業為壓縮成本而刻意不簽勞動合同,不辦養老保險,造成相當部分的農民工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和福利,無法被納入既有的社會保障體系中來。狹窄的覆蓋面,一方面無法保證包括廣大農民工在內的社會成員的老年保障需求,使這部分人在需要的時候缺乏最基本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嚴重破壞了社會保險制度本身應有的公平和公正性,不符合社會主義的本質和要求。

4.轉移接續困難

由于農民工流動性比較強,工作頻繁變動,這樣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問題。而現行的全國性政策與法規雖然對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與接續都有提及,但是都是只對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接續進行了框架性、原則性上的規定,并沒有提出一個明確可操作的方法。此外,由于農民工養老金在轉移過程中會產生經濟利益糾紛,農民工在轉移養老保險的過程中,只能轉移屬于個人賬戶的那部分,而不能帶走社會統籌的那部分。[1]因此,轉入地就要補償農民工社會統籌的部分,這會給當地的財政帶來經濟壓力;一些地方政府為了避免這種壓力,就可能會設置障礙阻止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轉移。轉移接續困難,直接影響著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由于農民工群體工作的高流動性,他們不得不在不同的城市間、不同的工作場所之間遷徙,在一個地方參加養老保險之后,如何保持這種制度之間的有效銜接、以確保農民工可以從中獲得必要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農民工參保意愿的可持續性。較難的程序設計和對參保人員不利的制度安排,無形中排除了大量農民工參保的可能性。

二、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地方政府財力艱難與重視不足

根據現有的養老政策,資金來源大部分是企業、政府和個人三方共付,而政府的財政撥款又是其中資金的重要來源。對于經濟社會欠發達的河南省來說,地方政府財政來源少、財力有限,而需要地方政府承擔的責任又比較多,在教育、社會保障支出比重逐年增加的情況下,政府財政捉襟見肘,對于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時,在經濟社會發展壓力較大的情況下,經濟的增長是衡量地方政府業績的硬性指標,有些地方政府過分關注地方的經濟發展,對于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的提供方面不甚關心,各種因素綜合起來,造成地方政府對農民工權益保障有意無意的忽略。

(二)立法滯后,執法不嚴

近年來,為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國家和政府制定了若干政策。國務院于2006年1月下發了5號文件,闡述了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重大意義,明確了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201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通知。除此之外,大部分都是地方性政策,缺乏關于農民工統一的規定。并且在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著執法不嚴、管理方式方法欠缺等現象。就現階段而言,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不僅存在著法律法規上的缺陷,而且管理的力度還不夠,存在操作上的漏洞,缺乏責任追究機制。其對農民工的權益維護,大部分都是出現了問題才進行檢查處罰,主動檢查力度不足,缺乏防范意識。[2]

(三)企業方因素

根據人社部的消息,目前我國各項社會保險的總費率已經超過了40%。雖然經過這些年的發展,養老保險的費率逐步歸攏為單位繳費20%、個人繳費8%的水平,但這仍高于醫療、工傷、失業這些基本的保險。河南省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于全國中等水平,經濟社會發展壓力比較大,較高的社會保險費率增加了企業的負擔,成為影響我省企業競爭力的一個重要問題。一些企業從短期利益出發,采取多種形式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措施,導致大量農民工無法獲得社會保險,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四)農民工參保積極性較低

從農民工自身的角度來說,貧困制約著農民工對養老保險的需求。大部分農民工都是來自經濟落后的農村地區,所受的教育程度較低,所從事的都是餐飲業、服務業、制造業等技術含量很低的工作,收入很低,他們有限的收入主要用來養家糊口以及供應子女教育上。其有限的資金在解決完現實緊迫需求之后所剩無幾,沒有多余的資金參加養老保險。另一方面,參保后較低的收益回報,也使得更重視現實利益的農民工參保積極性降低。

(五)城鄉二元結構下的戶籍制度的限制

在城鄉經濟二元結構之下,戶籍身份的限制導致了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的出現,同時,在現有的戶籍制度體系下,不同的戶籍體現的其實是附著在戶籍差別之上的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待遇差別。盡管國家力圖改革現有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采取居住證制度等改革措施,但是就整體而言,農民工群體仍然難以融入城市成為市民,農民工在就業、住房、養老保障、子女教育等一些福利上還是和城市居民有很大差距。在二元的養老保障體系中,城市和農村形成了不同的保障體系,但是由于農民工身份的特殊性,形成了一個既不同于城鎮居民又不同于農民的保障體系,以至于他們既不能享受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障待遇,也不能完全享受農民的養老待遇。

三、完善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對策

(一)改變政府態度,明確政府責任

現階段政府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認識到農民工養老保險的重要性,但是缺乏整體的認知。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對構建和諧社會、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經濟發展都有著重要意義。農民工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身份上的特殊、工作的不穩定等諸多因素導致了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政策不同于一般的社會保險。因此,政府必須從多方面認識到農民工的特點,制定出合適的方針政策,把農民工的養老保險作為工作的重心,下定決心、花費大力氣保護好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要明確各級政府在農民工養老保險體系建設中的財政責任、管理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有效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建設中的資金缺口和管理漏洞,保證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健康運行。

(二)加強立法,完善法律法規,加強監督

要建立統一的全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把農民工真正納入進去,使農民工能真正獲得老年退休之后的基本保障。在現有的《社會保險法》基礎上,制定過渡時期的《特殊人群養老保險處理辦法》,明確城鄉統籌社會保險體系進程殊人群的社會保險關系的建立、管理與終結的基本規范,確保農民工等特殊群體社會保險制度建設有法理依據。同時要加強執行,加強監管。要建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明確各級社會保險機構的基本職責,實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對于違反法規的責任主體嚴肅依法處理,確保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實效性,真正維護農民工等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企業實際和農民工特點建立合適的養老保險制度

對于企業來說,要正確認識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要意義,增強自身的社會責任意識,要從改善管理革新技術等方面實現轉型升級,化解社會保險帶來的成本壓力,通過積極合法的手段,實現有效競爭。政府一方面要加強對各類企業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侵害農民工群體合法社會保障權利的違法行為;另一方面也要考慮企業面臨的實際困難,給予財政補貼、政策支持等,幫助企業科學發展。由于農民工從事的工作大都是餐飲業、建筑業、制造業等這些又苦又累的工作,這些工作對技能要求比較低,使他們的收入工很低,并且農民工的流動性比較強,不能在一個地方長時間工作。根據農民工收入低、流動性大等特點,分行業、分地區建立多檔次、可選擇的繳費制度。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情況,在參考參保人員繳費情況基礎上,指數化調整養老保險金待遇標準,確保參保人員領取養老保險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提高保障待遇水平,就會調動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制度的積極性,有利于制度健康發展。要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境,必須提高統籌層次,努力實現全國統籌。對每個參保的農民工實行社會保障卡的“一卡通”模式,一卡通上要求記錄參保人的信息,準確記錄個人參保的時間、地點與繳費額等,農民工可以隨時隨地轉移養老保險,只需少量的手續費。實現統帳結合,分別管理,要落實個人賬戶,避免出現空賬的現象。[3]

(四)建立合適的養老保險配套制度

在我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建設過程中,要注意影響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制約性因素,如果相應的配套制度不完善,那么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很難順利實行起來。因此,需要做好以下兩方面的配套改革。改革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在宅基地和農民承包的土地流轉等方面,加強管理,完善土地流轉的政策。在明確集體所有權前提下,對轉讓使用權的農民工,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優惠。通過不同的轉讓方式而獲得的收益,折算為個人的養老保險費存入個人賬戶,促進農民工從傳統的土地保障向社會養老保障過渡。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長期以來,城鄉農村戶口和非農戶口的存在,限制了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市的合理轉移。改革傳統二元戶籍制度體系,完善城鄉統一的居住證登記制度,可以實行積分制等形式,降低農民工進入城市戶口的門欄。比如說在城市工作了一定的年限,具有相應的財力,那么可以申請成為城鎮戶口等。通過配套制度改革,為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創造良好的條件。四、結語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是涉及各級政府、企業和農民工自身等多方主體在內的重要項目,是一個龐大的系統過程。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養老保險體系,需要良好的頂層設計,也需要扎扎實實地解決各種具體問題。各級政府必須統籌安排,合理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調動各方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通過一系列的社會改革,共同推動過渡時期的農民工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和完善,為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奠定堅實的基礎,推動社會主義社會和諧發展。

作者:岳紅偉 單位:黃淮學院

參考文獻:

篇(5)

1我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現狀

失地農民在計劃經濟的時代就存在。當時通過“以土地換就業”的方式,使他們在國有企業內就業,成為工人,從而很好的解決了失地農民的就業、養老問題。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傳統的政府安置方式逐漸失靈。目前我國的失地農民安置方式普遍實行的是一次性貨幣補償,由失地農民自行解決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問題。由于貨幣補償方式操作簡便,失地農民可以直接獲得一定數額的安置補償費而不用擔心政策的變動是否會影響將來養老金的領取,所以比較容易被接受。但是,這種方式并沒有很好的考慮到一旦當失地農民花完這些補償費,尤其是當這些人喪失勞動能力之后的生活保障問題。由于他們的短視,他們往往會將這些補償費花費在子女的婚嫁以及新家的建設方面,而很少的考慮到自己的養老問題,因此,貨幣補償方式并不能真正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

2現階段我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探索的幾個模式

失地農民的就業和養老問題的解決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關系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總體勝利這個總目標的實現。目前,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有兩種類型:(1)政府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即以各縣、市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為實施部門,運作失地農民養老保險。(2)商業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即以商業壽險公司為主體,以各土地征用行政村為投保單位,各投保行政村交了保險費后,簽訂保險合同,按合同規定,商業壽險公司履行給付養老金義務。我國的各省、市(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差距很大,不同的地區根據本地區經濟情況制定了一系列適合本地區的關于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無論采用的是政府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還是采用的是商業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或者是二者的結合,都有著各個地區自己的特色。下面將對幾個經濟發達地區、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部分試點城市的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分析。

2.1上海市失地農民的安置模式

20世紀90年代以前,上海市對失地勞動力的安置分為兩種方式:失地吸勞和失地養老。失地吸勞是指對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勞動力負責就業安置;失地養老是指對女性45周歲以上、男性55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直接納入養老范圍,每個月給予一定的養老補貼。近年來隨著就業市場的變化,上海市將安置原則調整為“落實安置補償,用于基本保障,適度生活補貼,進入市場就業”,其具體做法是:(1)先保障。由失地單位負責落實安置補償費用,主要用于解決失地勞動力的基本保障,由失地單位為失地勞動力一次性繳納15年的基本保險和醫療保險,失地勞動力辦理“農轉非手續”。繳費標準可以由農民自主選擇“城保”或者“鎮保”。(2)再補貼。對失地勞動力落實基本保障后,失地單位從安置補償費用中再給予失地勞動力一次性(在12個月到24個月城鎮低保標準選擇)生活補貼,以減輕失地勞動力“農轉非”后不能馬上就業的生活困難。(3)市場就業。失地勞動力在落實基本社會保障、領取一次性生活補貼、戶籍農轉非后,即成為城鎮居民,納入城鎮居民就業及社會保障體系,勞動保障部門為其提供《勞動手冊》,提供就業培訓、職業指導及職業介紹服務,幫助其通過市場就業。

2.2江蘇省蘇州市失地農民的安置模式

2004年蘇州市出臺了《蘇州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試行辦法》,規定在合理計算征地安置補償費的基礎上,將失地農民的安置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等全部用于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將16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全部納入基本生活保障體系,建立起包括養老、醫療、失業、最低生活保障及再就業優惠的政策體系。具體做法如下:(1)對年齡在16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每人一次性領取不低于6000元的生活補助費,其就業后按照新增勞動力進行管理,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2)對女性16周歲至35周歲,男性16周歲至45周歲的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養老待遇。(3)對女性36周歲至54周歲,男性46周歲至59周歲的失地農民,以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至到達養老金領取年齡時止,按月領取不低于160元的生活補助費,到達養老年齡按規定領取養老保險金。(4)對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當月起,按月領取不低于200元的失地保養金。

2.3江西省上饒市失地農民的安置模式

上饒市的規定則有所不同:(1)該養老保險是處于自愿原則,按照失地農民自己繳納多少,政府等額配套多少的原則,降低參保“門檻”,實行“低進低保”,繳費標準分為A、B、C、D四檔。失地農民參保可自行選擇其中一檔,但一經選定,則不得變動。(2)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費的農民,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可從參保的次月其按現行失地農民養老待遇標準每月領取養老金。(3)個人按月享受養老待遇檔次必須與其繳費檔次相對應,也分為四檔:即:A檔每月150元;B檔每月160元;C檔每月180元;D檔每月200元。(4)此外,每年的7月1日為調整失地農民養老待遇的執行時間。從2006年7月1日開始,凡失地農民開始享受養老待遇的時間至調整養老待遇的執行時間滿一周年的,在原養老金的基礎上每月再增加10元。(5)失地農民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從失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收不抵支時,由縣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補助。

2.4浙江省義烏市失地農民的安置模式

義務市失地農民的安置采用的是發放土地補償款并利用商業保險為失地農民的養老進行保障的模式。具體如下:(1)土地補償費按2:4:4的比例分配,村集體留20%,40%用于村民分配,40%由村集體統一用于養老保險。(2)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推出新險種“團體年金分紅保險”等,規定統一由村集體投保,保險費從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中列支,簽訂保險合同,壽險公司履行給付金義務。(3)本金歸集體所有,以中國人壽保險公司2.5%的保證收益和不低于投資收益70%的紅利來支付年滿60周歲的男性和年滿55周歲的女性的失地農民的養老金。這種方法等于把失去的土地變成貨幣“存”了起來,有利于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

從以上幾個地區關于失地農民的安置,我們發現,盡管各個地區實行的失地農民的安置辦法各不相同,但各個地區都綜合考慮了本地區的財政承受能力和實際經濟發展情況,并結合當地失地農民的現實情況,這些都使得失地農民這一社會弱勢群體的未來社會生活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哪一種模式更適合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呢?哪一種模式更能給失地農民帶來最大的利益呢?我想,這應該結合我們國家各個省、市(區)的具體情況來判定。或者,在目前的經濟情況下并不存在哪一種模式可以完全適合現階段中國社會的發展,但總的來說,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失地農民的出現,未來關于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的解決將會越來越完善,且越來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轉3我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幾個建議

從以上的幾個模式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在經濟發達地區,尤其是鄉鎮企業發達的上海、浙江、江蘇等地的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的工作都完成的比較好。在這些地區,政府不僅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做了規劃,而且對失地農民就業的培養更下了一番功夫,這樣有利于解除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能夠促進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并保證社會的和諧穩定。他們所實行的“以土地換保障”的政策是值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的,我們應該根據各個地區的實際情況,對“以土地換保障”的做法進行深入研究,制定出一整套有利于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辦法。參考失地農民滬、浙、蘇等地成功的經驗及其他經濟不發達地區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為了真正貫徹落實黨對“三農”問題、尤其是對失地農民的幫助政策,我們仍應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進:

(1)應當適當降低失地農民繳交養老保險的比例,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失地農民由于失去了土地這個生活支柱,加之在短時間內不能很好的適應城鎮生活并取得收入,微薄的土地補償金不足以彌補整個家庭的開支并留下足夠的余額繳交養老保險,這嚴重挫傷了失地農民為自己辦理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政府應加大對這部分社會弱勢群體的幫助,采用政府全額或者政府和集體共同為失地農民提供養老保險的模式,在中西部經濟不發達地區可以考慮由失地農民個人繳交少數,政府、集體繳交多數的這樣一個辦法,以保證失地農民真正可以做到“老有所養”。

(2)是要適當的提高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比例。在很多城市,失地農民由于身份的轉變而要承擔更多的消費支出,同樣的東西由于土地的失去而使得他們的生活成本迅速提高。如果仍然按照農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比如月160元,是不一定能夠真正讓失地農民“老有所養”的,屆時政府要從別的渠道來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與其在未來某一時間花費更大的精力來解決同樣的問題,不如在制定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金發放的時候適當的提高發放的標準,一次性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當然,這也要根據各個地方財政的實力而決定。但是,高額的土地轉讓增值收益應該是可以為失地農民提供足夠的社會保障補償的。

(3)要適當健全我國養老保險法律法規的建設。以法律的手段來保證失地農民的利益不受侵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要對失地農民土地補償金、失地農民的養老及就業等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防止政府部門的尋租行為等。法律的健全有利于真正保證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

(4)除了政府要有所作為外,商業保險機構也應該順應形式的發展,適時推出適合失地農民的險種,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提供一定的輔助作用。此外,家庭養老依然是失地農民養老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經濟日益發展的今天,我們仍然要注重德教,注重對青少年尊老愛幼的教育,培養失地農民的子女使其有一定的生存及發展能力,真正使得失地農民可以做到安心養老。

總之,各地區的政府應對自己轄區內的失地農民有足夠的關注,并制定出適應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政策,真正從失地農民的角度出發,承擔自己應盡的義務,切實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等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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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1986年7月,國務院頒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實行社會統籌,企業繳納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總額的15%,個人繳納不超過本人標準工資的3%。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規定》,養老保險從城鎮國有企業擴大到城鎮所在企業。

養老社會保險和勞動保險是什么關系?二者有無區別?許多人并不完全清楚,以致有些省的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長期叫“勞動保險公司”,有些政府機構內部和企業事業單位內部至今還設“勞動保險科(股)”,說明有將二者關系弄清的必要。此外,弄清二者關系也有助于正確認識和解決過去勞動保險遺貿下來的巨額歷史隱性債務問題。

養老社會保險同過去的勞動保險(簡稱“勞保”)本質相同,即都是政府行為(“”中變成了企業行為,由企業辦勞動保險),都以追求公平和社會穩定為主要目的,都強制參保;但二者也有區別;第一,保險對象不同,勞動保險只覆蓋職工及其家屬,養老社會保險則覆蓋職工、自由職業者、個體勞動者(包括外來打工人員)。第二,勞動保險基金完全由國家或企業負擔,養老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由單位和個人按比例繳納,政府財政負責兜底。可見,有些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叫“勞動保險公司”,有的單位內部設“勞動保險科”,是不準確的。

弄清養老社會保險和勞動保險的關系有重要意義:第一,正確認識和處理過去勞動保險遺留下來的巨額歷史債務問題,即過去勞動保險由國家負擔,因而這筆債務也應該由國家財政承擔。第二,正確認識和積極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能象計劃經濟時期那樣依賴國家。

二、養老保險資金缺口巨大及其解決

據有關部門統計,“十五”時期我國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缺口共達1000億元。此外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空帳已將近2000億元,這2000億元到將來職工退休時遲早都得支付。

如此巨大的資金缺口是怎么形成的呢?主要有三點原因:第一企業繳費能力低,養老保險覆蓋面和基金征繳率不夠高。第二,計劃經濟時期欠帳多。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時,職工已有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退休后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而計劃經濟時期沒有提留“勞動保險”基金,這是一筆歷史遺留的隱性債務,共約30000億元。第三,養老保險負擔系數高,增長快。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據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目前,全國60歲以上人口達1.32億人,占總人口的10%;預計到2040年,中國60歲以上老人將達到約4億人,占總人口的26%,在城市里大約每2—3人中就有一位老人。1998年全國參加養老保險(即繳費)的職工比上年增加了36.6萬人,而離退休人員比上年增加了264萬人。近幾年我國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離退人員每年增加200萬人。職工的負擔系數由0.273上升到0.288。1999年在職職工與離退休人員之比按參加社會保險基金統籌口徑計算為3.1:1。按人口模型預測,到2010年,這一撫養比例將達到2—2.5:1,而且將持續30—40年時間。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險籌資辦法將難承受這一人口老齡化和退休高峰的沖擊。

解決社會保障資金缺口問題,應該開拓思路,拓寬渠道,采取多種措施。主要有:

第一,依法擴大養老社會保險覆蓋面,覆蓋面越廣,繳費企業和職工越多,社會保障基金也越多,根據大數法則,就越能分散勞動風險。資料表明,依法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還大有潛力。1999年底,國有企業和職工參保率達95%,但其他所有制企業和職工參保率卻在50%以下,其中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參保率不足20%,其員工參保率不到30%。

第二,對擠占、挪用、違規的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有效的追繳回收政策,提高清理回收率。具體辦法:一是允許對擠占挪用的基金采取實物資產回收形式,以解決“要錢沒有”的問題。二是允許將回收的實物資產投入經營或再次變現。

第三,搞好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和增值。一是積極探索基金的運作渠道,合理確定基金在各渠道的最高運作比例。二是建立基金投入運營準入制。一些收費性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如大型電力、通訊設施等項目,因其具有較高的經營穩定性,風險相對較小,可允許社會保險基金投入運營。三是政府應對社會保險基金運營制定保護性政策措施。如按照國際慣例,對基金采取保護性銀行優惠利率;對基金投資實行稅收優惠利率;允許基金參與上市公司原始配股和公積金委托貸款;允許基金購入國有銀行優先股等。

第四,將部分國有資產變現。這是黨的十五大提出的解決社會保障基金不足問題的重要途徑之一。這樣做的可能性在于,目前國有企業停產、半停產和開工不足的現象比較多,有大量的廠房、設備和場地處于閑置狀態,其中“閑置設備約占總資產的20%”(2000年2月18日《中國鄉鎮企業報》)。對于那些閑置的和陳舊的國有資產,可以變現用于彌補社會保險資金缺口。

對于變現部分國有資產籌措社會保障基金的必要性,人們往往從“財政兜底”的意義上理解,這是不言而喻的;其實在我國還有一條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它屬于償還歷史欠帳。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國長期實行“低工資,高積累”的方針,國家對職工的勞動貢獻在作了“必要的扣除”之后,并沒有將職工應得的勞動報酬全部分配給職工,而是用作于積累形成了國有資產。以國有企業眾多的老工業基地沈陽市為例:在1984年以前,沈陽市技術工人的平均技術等級約為4至5級,4級工的月工資標準為52.9元;而當時沈陽市技術工人平均每小時生產出產品的價值約為48元,一天為384元。這平均每人一天生產產品的價值,就是工人月平均工資的7.3倍,可見大量剩余價值被國家和企業用作積累了。所以,應該將部分國有資產變現用于養老等社會保障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

第五,建立正常的財政提留投入機制。各級財政承擔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風險,需要在企業和職工繳費之外,建立穩定的財政提留機制,并形成積累。應從利息、特種消費稅中提留一部分,還應從國有資產轉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等收入中提留一部分,充實養老等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發行社會保障公債和社會保障福利彩票。如前所述,我國僅職工養老保險歷史欠帳就約達3000億元,占GDP的50%—60%。如此巨大的缺口,需要發行社會保障公債來彌補。這樣會不會威脅財政安全和引發新一輪通貨膨脹?看來不會。近三年我國共發行國債2100億元,1998和1999年國債余額占

GDP比重為10%,赤字比重10%,均屬安全范圍。盡管2000年又增發國債500億元,但隨著GDP的增長,國債占GDP的比重仍為10%左右,在此基礎上再發行社會保障國債不會引起通貨膨脹。

發行社會保障福利彩票,符合全社會都來參與社會保障的原則。彩票不同于國債,國債是國家向人民借錢,到期還本付息,彩票則相反,因此發行福利彩票,財政沒有任何風險,更具有可行性。

第七,基本養老金標準應改為兩年調整一次。國家現行政策規定: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根據統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養老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統籌地區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每年調整一次,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這個規定的問題在于,當社會平均工資負增長時,即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隨之減少時,由于發放的基本養老金標準不變,很容易給養老保險基金造成缺口。近幾年,由于養老金標準多次上調,已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沉重的負擔和壓力,許多地區已不堪重負。建議將基本養老金標準由一年調整一次改為兩年調整一次,條件容許的地區仍可每年調整一次,這樣可以減少基金缺口。

第八,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從長遠來看,我國基本養老保險應該實行省級統籌乃至全國統籌,這是大勢所趨。

第九,調整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國家現行養老保險政策規定,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滿]5年并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就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以某市個體戶繳費為例,每人每年繳費1032元,15年繳15480元,加上利息共約1.6萬元。該個體戶退休后每月300元退休金,每年3600元,約4.3年就將他15年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含利息)全部領完,此后他領取的養老金就得全靠政府和社會為他個人“兜底”。建議調整為25—30年。

第十,盡快將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養老保險并軌。并軌后有利于資金調劑和人員流動。

第十一,用貨幣手段解決養老保險歷史負債問題。職工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養老保險權益,既是一種歷史負債,也是一種改革成本,應該由社會負擔。而實現全民負擔的最有效途徑,就是對養老保險歷史權益實行貨幣確認,既增加貨幣投入。當前,通過積極的貨幣擴張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缺口,既是及時雨,又具有可行性。

三、制止違規提前退休

據統計,1998年1月至1999年末,我國地方新增退休人員122.9萬人,其中違反國家規定提前退休的有27.5萬人,占22%。原行業統籌單位提前退休問題更為嚴重,據30個省市報送的數據,1998年1-8月份,行業統籌移交地方新增退休人員29.6萬人,違反國家規定的達43.8萬人,占55%。

違規提前退休的途徑有兩種:第一,辦理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假證明和提前出生的假出生證明。經抽查某單位55名“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人員,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只有5名,占9.1%;其余50名全部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占90.9%。第二,降低從事特殊工種職工可以提前退休的條件。國家規定,在特殊工種崗位上工作滿8~10年才能提前退休。有些企業先把職工調到有毒有害崗位上,工作20天后就按特殊工種辦理了退休。

一般地說,提前退休對就業有促進作用。尤其在就業壓力大的情況下,讓一部分接近退休年齡的老職工提前退休,能為年輕人騰出一些就業崗位,有利于減輕就業壓力。1978年,我國7000萬知識青年返城,就業壓力特別大,國家果斷決定讓部分老職工提前退休,一部分老干部離休,允許子女頂替父母的編制“接班”就業,對安排知識青年就業起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提前退休不是解決就業問題的關鍵。因為,第一,目前我國勞動力雖然數量上供大于求,在質量上卻供不應求,尤其不適應產業結構升級、產品更新換代和知識經濟時代的要求。如果我國勞動力能在質量上有明顯提高,就業壓力就會明顯減輕。目前我國勞動力求大于供的行業和企業是:一些新興產業和行業,如郵電通訊、金融保險、房地產、信息咨詢、計算機應用和科學技術服務。據2000年北京世界計算機大會報道,在微電子行業的復合型人才,中國只有3000人,而美國有40萬人,相差百倍之多。男職工50歲左右、女職工45歲左右正是精力比較充足的時期,讓這部分人提前退休,而讓經驗不足的年輕人取代他們,會造成勞動力資源浪費降低勞動效率。第二,提前退休會增加老年人的勞動參與率,與年輕人“搶飯碗”。目前,我國60歲以上老人的勞動參與率超過40%,共2218萬人。如果實行提前退休,我國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水平比較低,他們的勞動參與率會更高,會有更多的退休人員在社會上與年輕人爭搶勞動崗位。第三,提前退休會加重社會保障負擔。提前退休一方面會使交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數減少,減少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另一方面會使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數增加,加大保險基金支出,使社會保障負擔更加沉重。第四,發達國家的退休年齡有后移的趨勢。美國的退休年齡正從65歲向70歲推延,德國計劃2001年退休年齡推遲到65歲,日本也將退休年齡從60歲后延到65歲。據測算,如果退休年齡從60歲推遲到65歲,退休金的支付總額可以減少50%。

四、有能力的企業應發放統籌外的各種補貼

篇(7)

“”開始,勞動部受到嚴重沖擊,到了1970年勞動部被撤消,期間,勞動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調劑使用制度也停止實施。1969年,財政部頒發《關于國營企業財務工作中幾項工作的改革意見(草案)》,規定“國營企業一律停止提取勞動保險金”,“企業的退休職工、長期病號工資和其他勞保開支,改在營業外列支。”這一文件將包括職工退休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勞動保險的統籌調劑方式改變為由職工所在企業為職工提供保險的做法。自此,職工退休養老成了企業自己的事情,這種做法一直延續到國有企業開始改革之時。

企業辦養老保險的實踐表明,改革以前的養老保險制度的特征是: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資金由企業從生產收益中籌集,并在企業營業外列支,而職工個人不承擔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是一種極大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供給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由于企業職工的退休經費是企業年度經營成本的開支項目,當年所有職工的退休養老費用從當年生產收益和財政收入中支付,所以是一種沒有任何積累的現收現付財務模式。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自建立到進行改革的40多年的實施過程中,在保障退休職工的老年生活方面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不僅退休職工沒有養老的后顧之憂,在職職工也有穩定塌實的養老預期。養老保險制度充分地發揮了它穩定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的內在功能。

20世紀90年代我國的經濟體制由社會主義計劃經濟轉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這一具有歷史意義的社會轉型過程中,傳統的以企業和單位為責任主體的社會保障制度給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帶來一系列阻力和困難,例如破產國有企業職工和國有企業分流出的冗員的就業問題、醫療問題、生活保障問題,國有企業,尤其是退休職工比較多的老國有企業在養老保險上的沉重負擔問題,企業承擔職工的社會保障使得勞動力不能在企業之間自由流動問題等等,都使得國有企業改革步履維艱。形勢發展表明,市場經濟需要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要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推動市場經濟的建立,必須對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傳統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改革。而且,傳統養老保險制度隨著職工隊伍的老化而日益暴露出自身固有的缺陷,已表明了它的不可持續性,[2]即使我國不進行經濟體制改革,這種職工與企業終身捆在一起的、已走入困境的養老保險制度也必須進行改革。

1986年7月,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規定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實行社會統籌,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按規定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籌集養老保險基金。這是我國傳統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向責任分擔的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過渡的標志。1995年3月,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在這種制度模式下,企業和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分為兩部分,并分別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統籌基金帳戶和職工個人帳戶。針對各地個人帳戶比例不同的情況,1997年7月,國務院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在決定的規范下,各地的統賬結合的模式逐漸得到統一。2000年12月國務院的《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將企業繳費率確定為職工工資總額的20%,職工個人繳費率確定為本人工資的8%,至此我國的統一養老保險制度得以建立。

改革以后的養老保險制度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用人制度的要求,使不同所有企業之間的職工可以自由流動,促進了市場經濟下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但是,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是在現收現付、沒有任何資金積累的傳統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它要求在職的一代人在繼續承擔上一代人的養老責任的同時,還要為自己積累養老金。到2001年上半年,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為3241萬人,而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參加工作的中年職工人數逾億。[3]由于從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來的40多年間沒有任何資金積累,改革以后的養老保險又實行“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制度,[4]即已經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保持不變,他們的養老金用每年收繳的社會統籌基金和有限的滾存基金支付,由于收繳的社會統籌基金少于需要支付的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于是出現了養老金支付上的資金缺口;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前參加工作,改革之后退休的中年職工,新制度規定,改革之前的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但實際上舊制度沒有設立個人帳戶的規定,因而他們不可能有個人帳戶積累,在他們陸續退休并開始領取養老金時,養老保險基金只能為他們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提供基礎養老金和新制度實施以后他們個人帳戶上的那部分個人帳戶養老金,而在新制度實施以前視為繳費年限的“過渡養老金”卻沒有著落,這又構成了一筆養老金支付上的資金缺口。這兩項相加就形成了一筆數以萬億計的巨額“歷史債務”。[5]也有學者將之稱為隱含債務、隱性債務或轉制成本。[6]

注釋:

[1]鄭功成:《中國社會保障制度變遷與評估》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80頁。

[2]例如,遼寧大連色織布總廠曾是大連市的創利大戶,1994年宣告破產。破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員太多給該廠造成的不堪重負。破產前,該廠的在職職工為1258名,而退休職工為1503名,企業發展從何談起!參見鄭功成:《從企業保障到社會保障》,遼寧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頁。

[3]鄭功成:《中國社會保障制度變遷與評估》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頁。

篇(8)

人口老齡化是影響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最根本原因。中國的人口老齡化速度和程度,均超出了普遍的預期。2006年國家老齡辦的《中國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預測研究報告》認為,預計到2020年,全國老年人口將達到2.48億,老齡化水平將達到17.17%,到2050年,老年人口總量將超過4億,老齡化水平將達到30%以上,其中,8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將達到9448萬,占老年人口的21.78%。

(二)養老保險制度的支撐結構

單一據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的《2011年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數據顯示,2011年中國基本養老保險金為1.95萬億元,占養老金總資產比重為84.8%,企業年金占15.2%。可以看出,基本養老金仍然是絕大多數退休人員養老保險的最主要來源,養老保險制度的支撐結構相對單一。形成這種單一的支撐結構的主要原因:一是人們基于慣性思維認為,基本養老金應該是政府承擔全部養老保障責任。由此強化了退休人員對基本養老待遇的依賴,也增加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壓力。更加嚴峻的是,基本養老金的持續上調,已經使得離退休人員對此有了強烈的預期。二是補充保險需要另外繳納費用,不具備吸引力。由于建立補充保險需要企業和個人在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外單獨繳納費用,減少了企業利潤和職工個人的當期收入,對于一些盈利能力較低的企業或者非公有制企業來講,補充保險不具備吸引力,實施情況并不理想。三是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鞏固了基本養老保險“一枝獨秀”的地位。經濟持續高速增長帶來的財政積累并沒有通過稅收優惠等途徑,用于補充養老保險的建設,而是更多用于提高基本養老金標準,從而形成了基本養老基金的剛性支出趨勢,客觀上進一步強化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多層次制度體系中的絕對主導地位。

(三)基本養老保險的激勵機制

陷入兩難境地為了調動參保人員的繳費積極性,從1997年起,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中逐漸增加了更多的激勵因素。短期來看,職工為了獲得更高的養老金,會按照較高的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但從長遠來看,過高的激勵可能反而不利于養老保險制度的持續健康發展。典型的表現就是,隨著人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目前基本養老保險的激勵機制陷入一種進退維谷的尷尬局面:如果保持養老金待遇差的比例不變,待遇差的絕對額會逐漸增大,在職期間低收入人員養老金仍然會很低;如果將待遇差的絕對額控制在一定水平,則會降低制度的激勵性,導致很多人員不再按照實際收入繳納養老保險費,基金收入減少。

(四)企業和職工繳費能力

波動在市場經濟和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經濟發展的不確定性是客觀存在的。在經濟增幅減緩時,企業盈利能力下降,養老保險費征繳就會面臨困難,進而造成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壓力,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運行也受到影響。近年來,受到國際經濟波動的影響,國內企業的盈利能力出現下降,迫使一些企業選擇降低繳費基數甚至直接斷繳。據中國社科院的《中國養老保險發展報告2013》顯示,截至2012年底,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總參保人數為3.04億,比2011年增加了7.17%,但增速慢于上一年的10.44%。其中參保職工人數為2.3億,比上年增長6.57%,增速回落了4.58個百分點。

(五)個人賬戶沒有起到積累作用

個人賬戶制度的實施構建了待遇與繳費掛鉤的激勵機制,調動了職工繳費積極性,但并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部分積累制。在建立個人賬戶之前,繳費辦法是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原則確定的,單位和個人繳費全部用于當期的待遇支付。建立個人賬戶之后,繳費辦法和待遇水平過渡平穩,基金收支規模沒有太大變化。因此,要在不增加繳費的前提下,為了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許多省市地區在職職工的個人繳費被用于當期發放,而沒有形成積累,由此產生所謂的“空賬”問題。

二、制約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主要癥結

長期以來,養老保險制度在運行中難以避開的一個難題,就是“福利剛性”對其可持續發展的制約。簡言之“,福利剛性”是指大多數人對既得社會福利待遇具有只允許其上升、難以接受其下降的基本心理預期。正是由于社會福利的這種剛性特征,導致各類基本公共服務,特別是由政府承擔主要供給責任的社會保險,嚴重缺乏彈性。任何一項旨在降低時下社會福利水平的公共政策,往往都會面臨巨大的社會壓力,甚至是政治風險。在這種情況下,社會福利水平一旦提升到某個層次以后,就很難再根據經濟形勢和政府財力的變化做出向下的調整。這里的問題是,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經濟發展的周期性波動很難避免。對于一個國家而言,一旦增長速度放緩,勞動者收入減少,支撐社會保險事業的基金和稅收就會減少。然而在“福利剛性”作用下,公眾對公共服務的需求又很難會因為經濟狀況的惡化而降低,從而導致公共政策騎虎難下。要消解“福利剛性”對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健康發展的影響,可以從兩個方面著力:首先,要對“福利剛性”作用下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運行趨勢做清晰的預判,在制度設計上、資金籌集上和收支平衡上作必要的準備,以應對社會經濟可能出現的波動,為日后的經濟發展以及財力增長預留出必要的彈性空間。尤其要注意避免超出制度發展階段的承諾或覆蓋范圍不適當地擴大化和零碎化,以至于對經濟發展和政府財力的持續增長構成不必要的壓力。其次,要加快構建多層次、多元支撐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目前,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成為發達國家的普遍發展趨勢,世界銀行將此類模式概括歸納為“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第一支柱是由法律強制推行、政府管理、以稅收支持的具有再分配性質的基本養老保險計劃;第二支柱是采取市場化模式運行、完全積累且養老保險與繳納金額相結合的各類補充養老保險,各類職業年金是其典型代表;第三支柱則是為需要更高水平養老金的人們所設計的,自愿參加的商業保險性質的個人養老保險計劃。要大力培育發展企業年金,構建可持續發展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四、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建議目前,圍繞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這一基本政策目標,中央政府正在研究采取全國統籌、延遲退休、做實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等措施,借此增強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能力。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就是要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以可持續發展為基本特征,形成一套促進養老保險制度不斷發展的政策、方法和制度體系。同時,要結合實際情況和存在問題,明確改革的基本原則,消除參保人員的后顧之憂。

(一)大力推動中國版的401(k)計劃

壯大第二支柱目前,美國、法國、德國、日本、英國等養老保險制度運行情況較好的發達國家都將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控制在較低水平,分別為51%、62%、52%、49%、47%。在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不足的情況下,各國則均采取建立第二、第三支柱的方式,以維持公眾退休后待遇的相對穩定。相反,作為歐債危機的重災區,以希臘為代表的部分歐洲國家,由于養老保險制度體系過于依賴第一支柱,即基本養老保險的支撐,基本養老金平均替代率高達80%以上,政府財政壓力異常沉重,最終成為引發債務危機的重要誘因。而中國早在1991年已經提出建立三支柱的養老保障制度體系,但由于制度和思維的慣性作用,目前基本養老金仍然是絕大多數退休人員的最主要收入來源。“三支柱”式養老保險體系的基本作用是降低基本養老金在公民養老保險中的地位,進而降低“福利剛性”作用下公眾對基本養老金的持續上漲預期,緩解基金的運行壓力。

(二)逐步補充個人賬戶缺口

提升平衡能力在目前的基本養老金制度中,個人賬戶資金被社會統籌賬戶借支,導致個人賬戶“空賬”運行。應盡快完善個人賬戶制度,逐步補足個人賬戶缺口。補足缺口,是個人賬戶基金通過市場化投資運作,實現自我積累,提高保障能力的前提條件。一是通過劃轉國有股權補充個人賬戶。目前中國上市國有企業股份的市值約為12萬億以上(含境外上市企業),可以考慮將部分股權劃撥給養老保險基金,通過適當途徑實現穩定回報。二是通過國家財政加大轉移支付,逐步補足個人賬戶,承擔制度轉型成本,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自我平衡能力。促進個人賬戶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提高收益水平,有利于保障參保人員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有利于弱化對基本保障制度的依賴。

(三)鼓勵發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提升支撐功能縱觀歐美發達國家的養老保險體系,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發揮著重要作用。如美國的個人退休賬戶已經成為近30年來美國養老金資產持續增長的最主要來源,其優勢在于,享有稅收延遞或者免稅等優惠政策。個人參與者每年可將一定免稅額度的資金存入賬戶,根據個人的風險喜好配置資產,而且投資收益免稅,退休領取時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中國資本市場不斷發展和完善,金融機構管理資產經驗逐步成熟,具備了發展養老金理財產品的條件。而且居民財富不斷增長,也具備了一定的個人養老理財能力。可以借鑒美國的個人退休賬戶經驗,嘗試開展個人稅收遞延養老金投資賬戶試點。這樣既可以激勵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也有利于滿足個人養老保障需求的多樣性,提升第三支柱的支撐作用,進而優化養老保險體系的結構。

篇(9)

我國是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71%左右,農村的老人占全國老人的比例達到75%,老有所養一直是廣大農民群眾夢寐以求的愿望,也是政府十分關心的問題,但農民自愿參加養老保障統籌的積極性不高,部分地區政府強制收繳養老統籌費,引導變成強制;贍養糾紛事件逐年猛增,家庭養老矛盾重重,危機四伏。筆者認為,出現這些偏差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農村養老體制存在重大缺陷。

一、農村社會養老的現狀

(一)老齡化加快

自70年代我國成功地實施計劃生育政策后,我國人口的年齡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時,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占總人口的比例為5.86%。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時,為7.64%。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時,上升到8.59%。目前我國老年人口已達1.25億人,達到10%的老年型標準。預計到2020年將有2.3億老年人,占總人口的15%左右,2050年將達4億多,占總人口的26%左右。人口老齡化在給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沉重壓力的同時,也給家庭帶來沉重負擔,老年供養系數上升,勞動年齡人口負擔加重。1991年60歲以上老人供養系數為13.74%,2000年為15.6%,預計2010年達到17.62%,2020年達到23.77%,2050年達到48.49%。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太小,覆蓋對象有缺陷

目前我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1998年建立社會保障網絡的鄉鎮僅占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不到村民委員會總數的20%。另外,據國家統計局統計,我國進城務工者已從改革開放之初的不到200萬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億人,所以很有必要考慮這個特殊群體的養老保險問題。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于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三)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的功能被削弱

家庭養老是農村養老的主要方式所謂家庭養老,即以家庭為單位,由家庭成員主要是年輕子女或孫子女贍養年老家庭成員的養老方式。養老內容,主要是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三個方面。養兒防老的觀念在我國農村根深蒂固,家庭贍養一直是最重要的養老方式,“子承父業”高度概括了上下兩代人之間的密切關系。這種穩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內部自然的完成贍養老人的職能,并形成相應的道德規范。農村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這是促使家庭養老方式變革的決定性因素。這種進程,一方面促進了社會經濟結構和生產方式的變更。弱化了土地保障作用,促使了社會養老方式的產生;另一方面,工業大生產勞動方式的重大轉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者作為養老義務承擔者的角色,家庭贍養和生活照料功能隨之受到削弱。勞動力流動和人口的遷移。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不同地區呈現出了不同的發展態勢。城市、沿海地區由于獨特的地理環境和各方面的原因出現了加速發展的態勢,它們對外來勞動力的吸納能力日漸增強,同時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使原先隱藏在集體出工勞動方式中的大量剩余勞動力涌現出來,而戶籍制度和糧食統購統銷政策改革,使農村勞動力大規模地向城市、縣城和沿海發達地區流動和遷移成為可能。這些“離土又離鄉”、“進廠又進城”人員長年在外務工經商,勢必影響對老人的供養,對傳統家庭產生諸多負面影響。

(四)農村養老不能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對于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占總收入的42.9%。目前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1/4左右來自勞動收入。來自轉移性與財產性的收入約占純收入的5.7%。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有的農民已經擺脫土地的束縛,參與到現實的社會保障中。但是,土地對于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近年來農產品的價格日益下降,從土地上獲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代價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五)伴隨著人口老齡化趨勢及家庭“四、二、一”人口結構的形成,家庭小型化也在發展

農村家庭人口結構也將出現以下變動趨勢:

1、已婚子女與老年人分居的現象逐漸增多,老年人單身戶或一對夫婦比重提高。據1995年全國人口1%抽樣調查,全國只有一個老年人或老年夫婦獨自居住的家庭約為2049萬戶。預計我國老年夫婦家庭、單身老人家庭即純老人家庭將大規模、大面積地出現。

2、特殊老年群體大量出現。這樣的群體主要有三類:一是喪偶老人群體。由于人類平均壽命延長以及性別比的變化,喪偶老人主要是喪偶老年婦女會大量增加。部分喪偶老人再婚,另組家庭。也有許多老年夫婦因一方去世而成為單身老人家庭。二是獨生子女父母家庭。20世紀80年代以后出身的大批獨生子女21世紀初開始步入婚期,他們的父母也將由目前的準老人步入老年。三是兩代老人家庭。下世紀隨著人口老齡程度的加深,高齡化也將在我國出現,到那時將是許多低齡老人不能與其子女共居,但卻要贍養已進入高齡的父母,組成低齡老人與高齡老人兩代老人共居的家庭。以上這些純老戶與特殊老人群體,在居家養老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困難,需要社會予以關懷。

所有這些,決定了我國農村必須在家庭養老基礎上建立相應的社會化養老保障體系,這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變化的必然趨勢。

(六)資金籌集與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由于歷史欠賬的規模過于龐大,使得我國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由名義上的部分基金制回歸為事實上的現收現付制;在現收現付體制下,最初幾代退休者享受了遠遠超過其繳納的養老金,而支付這些費用的后參加者又一廂情愿地希望通過自身的繳納換取仍舊慷慨的養老金支付保證;然而,養老基金的積累往往不能達到這種要求,養老金的支付只能靠更高的繳費率來維持,債務會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而愈積愈多。房海燕女士(中國人民大學統計學博士)于1998年在比較樂觀的假設條件下,根據給付配置精算成本法測算出我國隱性公共養老金債務1997年的現值為17998億元,數目驚人。理論上的天文數字已足以使我們擔憂,而已經發生的養老金拖欠現象就使人們更有理由懷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險系數。當人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保證產生懷疑時,擴大覆蓋面就成奢談了。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狀的產生原因

現階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形成是多年的社會經濟、文化背景積淀的結果,是很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下面將講述其中的兩個比較基本的因素。

(一)農村經濟落后

一方面由于農業本身是第一產業,創造生產力的效果沒有其他產業那么明顯,所以國家對其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由于農業的發展主要在農村,國家的管理可能會因管理層級太多而導致管理的失靈。我國的國情是人口多,地區發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國家進行干預,規定政策為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然后帶動較為貧困的地區,政策的傾向對于農村的發展極為不利。

(二)立法滯后

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

三、我國農村未來社會化養老保障體系構想

我國農村未來老年人養老方式,應在繼續鼓勵老人自養、家庭贍養的基礎上,大力推進養老社會化體系建設,并使之與其他養老方式相互補充,各有側重,共同構筑我國農村未來養老保障體系,使老年人過上健康、幸福、長壽的生活。

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應具備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二是老年人生活照料體系;三是老年醫療保健體系;四是老年救濟體系;五是精神生活體系。由于我國農村老年人人數眾多、地域分布廣、收入差別大,建立社會化養老保障體系應體現多元化、多層次、多方式、多渠道的特點。

(一)老年人生活照料體系

這是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將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集中供養方式。主要針對高齡老人及有特殊困難的老人。1996年我國80歲以上老年人有800萬,75歲以上老人有2000萬,且高齡老人每年正以5.4%的速度在增長,到2020年將有30%左右的老年人進入高齡期。這些老人隨著年齡的增長,都要經歷從能夠自理、半自理到不能自理,甚至完全喪失生活能力的過程。他們之中將有部分人住進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生活服務中心等設施,他們的起居日常生活照料由這些老年服務機構承擔下來,由老人或家庭提供一定的費用。另一種是社區服務方式。對居家養老但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由社區老年服務組織為主提供服務人員進入家庭服務,或提供定時、專項服務。因此,社區老年服務和老年人集中供養機構,進入下世紀將會有較大的發展。

(二)老年醫療保障服務體系

這是老年人社會化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疾病是老年人的大敵,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影響很大。解決農村老年人的醫療保障問題,完全依靠國家是不可能的。應根據國情和農民的意愿,在政府支持下,國家、集體、個人共同投入,建立起多形式、多層次、多類別的醫療保障制度。尤其要鼓勵農民互助共濟興辦合作醫療,并將它們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通過充實醫療設備,完善醫療服務網絡,提高醫務人員素質,確保農村老年人享有保健醫療,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實現健康老齡化。

(三)老年社會救助體系

這是老年人社會化保障體系的補充。相對貧困是人類社會的普遍現象。對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老人,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供最低生活補助,并對貧困老人減免相應費稅,提供醫療方面的優惠和照顧。繼續對孤寡老人實行“五保”供養,確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當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四)老年精神生活體系

主要是根據老年人的愛好、興趣的需要,以鄉村為單位,建立老年文化、體育、教育、娛樂活動場所。

總之,未來我國農村將建立以家庭養老為基礎,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為主體,社會救助、社會照料和社會福利服務為補充的社會保障體系。

參考文獻:

1、明恩溥.中國鄉村生活[M].時事出版社,1998.

篇(10)

根據我們對相關領域文獻的研究,同時,由于農民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需求是一個離散的、非連續的變量,因此,常規的線性回歸模型不能適應這種情況。而我們設置的問卷中,將農民是否愿意參加養老保險設定為“是”和“否”兩種情況,因此采用二元logistic模型進行分析。本文采取自變量按類別逐步納入模型回歸的方式,回歸結果顯示,“性別”、“個人平均收入”、“養老方式”、“是否了解新農保”和“養老預期”通過了顯著性檢驗,在逐步放入并控制其他變量的情況下,顯著結果基本保持穩健。

1、被調查者性別對農民參加“新農保”意愿有顯著影響

男性比女性參保需求更強烈。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在于男性的養老觀念較為先進,“養兒防老”意識較弱,依靠自己養老觀念較強;而女性的養老觀念較為落后,“養兒防老”意識較強,依靠自己養老意識較弱。

2、被調查者的個人平均收入對農民參加新農保意愿有顯著影響

回歸結果顯示,其風險比(Exp(B))是2.33。人均年收入對農民參保意愿的影響程度很大,且呈現正相關,即家庭收入高的農戶會選擇參與養老保險;而收入低的農戶會選擇不參加農村養老保險,較高的收入意味著有較高的繳費能力和保險需求。

3、被調查者的養老方式對農民參加“新農保”意愿的影響

回歸結果表明,選擇“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的參保意愿比選擇其他方式來養老的農民更強烈,且通過了顯著性檢驗,符合經驗常識。

4、被調查者是否了解“新農保”對農民參保意愿的影響

回歸結果表明,農民對“新農保”的了解顯著影響農民的參保行為,其風險比(Exp(B))是2.901,說明越了解“新農保”的農民越愿意參加養老保險,這也是符合經驗常識的。

5、被調查者養老預期對農民參加“新農保”的影響

據調查數據顯示,“養老預期”顯著影響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意愿,農民越不擔心養老,其參加養老保險的意愿越低;越擔心養老,越愿意參加養老保險。

(二)對繳費承受能力的考察

現實中,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建立和持續的一個重要因素是繳費承受能力,農民繳費承受能力較高,將有利于養老保險的建立和持續;相反,如果農民繳費承受能力不高,或制度規定的繳費標準超出農民承受能力,將阻礙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制度及時建立也無法長期持續。但是,農民的繳費承受能力卻絕非僅受家庭收入、富裕程度的影響,還受到文化程度、保險意識等多方面的影響,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與上文類似,本文也將以農民“自身因素”以及“制度與意愿因素”兩類變量群為自變量分析影響農民繳費承受能力的具體影響因素。為避免變量間多重共線性的影響,本文采用多元逐步回歸法對農民繳費承受能力進行統計分析,結果如表3所示。在納入模型的變量中,“平均收入”、“是否了解新農保”、“文化”、“婚姻”四個變量通過了顯著性檢驗。

1、被調查者個人平均收入對農民繳費承受能力的影響

回歸結果顯示,個人平均收入對農民繳費承受能力具有正向作用,個人平均收入越高,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繳費承受能力越強。

2、被調查者對“新農保”制度的了解與否對農民繳費承受能力的影響

為了考察制度和意愿因素的影響,本文將“是否了解新農保”、“是否愿意參加養老保險”、“是否已參加養老保險”3個變量納入回歸模型,發現“是否了解新農保”顯著影響農民繳費承受能力,對“新農保”了解的農民比不了解的農民具有更高的繳費承受能力。

3、被調查者的文化程度對農民繳費承受能力的影響

回歸結果顯示,文化程度對農民參加“新農保”的繳費承受能力具有正向影響,且結果呈顯著性,說明文化程度越高,農民的繳費承受能力越高。實際調查中我們了解到,文化程度高,對“新農保”制度的了解和認知比文化程度低的人要更深刻,因為“新農保”制度是在政府補貼的基礎上,多繳多得,文化程度較高的農民在認識到這一點并結合自己的經濟基礎上,則會偏向選擇繳費較高的檔次,為自己未來的養老生活獲取更多福利。

4、被調查者的婚姻對農民繳費承受能力的影響

回歸結果顯示,已婚的農民繳費承受能力較低,未婚農民的繳費承受能力較高。年輕的、未婚的農民往往文化程度相對較高,對養老保險的認識和接受能力基本上都高于年長的、已婚農民,這可能是導致上述結果的重要原因。

二、結論與政策建議

(一)簡要結論

調查發現,被調查者基本信息中,南通地區老齡化程度更高,被調查者的文化素質、人均收入水平以及繳費承受能力均比玉林地區要高,說明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民具有更高的繳費承受水平。對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需求,南通地區的農民對新農保的了解、參與、需求均高于玉林地區的農民,說明新農保在南通地區的推廣程度較高,在玉林地區推廣程度較低。從回歸分析中得出,在對農民參保意愿的影響因素中,“性別”、“個人平均收入”、“養老方式”、“是否了解新農保”和“養老預期”這些農民自身因素呈現顯著性。在對農民繳費承受能力的影響因素中,“平均收入”、“是否了解新農保”、“文化”、“婚姻”四個變量對其具有顯著影響。

(二)政策建議

1、加快農村經濟發展,提升農民收入

對于收入較低的農民來說,未來良好的養老保障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奢侈品。因為在收入較低的情況下,農民考慮第一位的是基本生活需要、子女教育等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即使農民有意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但有可能沒有參保能力或不得不選擇較低的參保檔次,這從江蘇南通和廣西玉林兩地實地調研的結果比較也能得到同樣的結論。因此,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尤其是較不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提高農民收入,改善農民生活狀況,將有助于提高農民的參保能力,進而保證較高的參保率和參保質量。

2、加大宣傳力度,調動農民參保積極性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作為一項新的制度,目前各項政策措施的制定還不夠完善,阻礙了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這在玉林地區表現得尤為明顯,因此需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農民對“新農保”的了解程度。一是拓寬宣傳渠道,通過廣播、電視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把“新農保”政策總結成農民通俗易懂的政策,讓農民打消對政策的觀望意識,真正了解“新農保”的優越性。應當切實改善農村教育狀況,整體提高農民文化水平,在調查中發現玉林地區的農民文化水平較低,提高農民文化水平有利于加深農民對“新農保”政策的理解,而不是如調查中發現他們覺得“新農保”政策與他們毫無關系甚至從沒聽說過這樣的情況。二是加強農民養老風險意識的宣傳,倡導養老方式的多元化。在對兩地的調查中發現農民的養老方式都較為單一,且養老方式對農民參保意愿有正向影響,農民作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主體,只有其個人提高養老風險的意識和傳統養老保障思想的轉變才能激發他們的參保積極性,從而才能提高農民的參保意愿。

篇(11)

由于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是將城鎮企業職工與政府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隔離開來,分別實行不同的養老保險政策。我國大多數省、市、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之中,直接對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工作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當前兩種制度的不同,直接導致其繳費辦法、待遇計算等細則等均有極大的差別,特別是待遇方面相差較大。非國有企業往往看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都可以不參加養老保險,因此不愿意參保繳費。而部分改制的科研院所由于其企業性質曾為事業單位,適用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而改制之后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心理落差較大,往往采取瞞報基數等手段逃避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同時,由于我國在執法與監督環節中執行不到位,沒有及時地對各種逃費行為予以制止、懲罰,形成了許多企業不參保繳費仍能正常生產經營的局面,也極大地影響了其他正常繳費的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積極性。不愿意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于是選擇了在不用繳納養老保險費用或者逃避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企業工作,從而影響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和正規。

(二)與企業合謀,不繳或少繳費用;或是對企業的逃費行為不舉報。由于我國當前多種經濟形式并存,因而用工形式也五花八門。特別是非國有企業,往往人員構成復雜,分布面廣,流動性大,隊伍不穩定;同時,約束企業的勞動法律制度也不健全。如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不按規定操作、用工合同不規范等,直接給參保工作帶來困難。這類企業員工中有相當一部分來自農村,他們缺乏勞動風險意識和勞動風險損失補償意識。非公有的許多企業用工制度極不規范,相當多農民工往往不簽訂合同或只簽短期合同,且條件苛刻。這些身份為臨時工或季節工者,一遇經濟波動,首先被解雇,企業福利待遇也無權享受,更不能參加社會保險。一些外企、私企聘用的下崗職工仍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這就加大了參保登記工作的難度。當企業知道職工認識到需要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時候,企業會與職工達成協議,用少量的代價換取職工的隱瞞或不舉報。當職工知道企業扣留了他們應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時也因為怕失去工作而不向社會保障機構檢舉,從而造成了養老保險費用的流失。

二、職工個人逃費原因

(一)客觀原因。客觀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企業原因導致職工逃費。部分企業經營困難,效益不高,處于停產或者半停產狀態,造成相當部分國有企業無力承擔起為全部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責任。還有一些企業由于歷史原因導致職工客觀逃費。20世紀末由于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一些國有企業以及傳統集體企業紛紛改制,從新確立與職工的勞動關系。一些企業由于改制較早,在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正式確立以前便已完成改制,企業改制中并沒有考慮到職工的養老保險問題,沒有預留職工養老保險應繳納的費用,等職工意識到養老保險問題時,企業已經破產或者清償,已經沒有能力來負責原有職工的養老保險費。此時,如果職工想要確立養老保險關系,必須補繳前期本應是企業為自己所繳納的那部分欠費。而這筆費用往往數額巨大,因此職工往往放棄。二是制度原因導致職工逃費。《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中規定:在文件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因為最低繳費年限規定為15年,那么理論上來講,只要是職工繳費年限達到了15年,那么他就擁有了享受基本養老金的資格,而是否繼續繳費只是在基礎養老金的基礎上有所調整而已。于是部分職工在達到15年的最低繳費年限后,不再繼續繳費。而一些下崗職工再就業或者是年紀較大的農民工由于此前沒有參保或者由于某些原因沒有繳費年限記錄,而一旦參加工作則必須從新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從零開始計算。但是由于這些職工年齡普遍偏大,即使繳費到法定退休年齡,也滿足不了15年的最低繳費年限,因而無法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只能按規定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而企業所繳納的養老保險部分則劃入統籌基金。這種情況下,職工往往很容易與企業合謀,逃避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主觀原因

一是職工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不了解,曲解、誤解了國家的政策法規。一些職工在退休前往往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了解或者對該制度一知半解,也不會主動去關心該制度,因此他們會容忍雇主的逃費。同時,有些雇主為了自身利益向職工散布消極言論,使職工產生政府亂收費、轉嫁國企改革成本的錯誤認識,從而使他們對養老保險產生排斥感。

二是職工的個人短視。許多年輕職工缺乏風險意識,對養老問題等后顧之憂考慮甚少,不為自己進行老年儲蓄。這主要是由于一些職工不會主動為退休的生活保留足夠的積蓄,往往因為當前的需要而更注重眼前利益,認為既得工資比繳納養老保險費更重要。

三是職工的貧困或臨時財務困難。較低的工資收入使得貧窮的職工連眼前的基本生活需要都難以滿足,這個時候進行養老儲蓄更是無從談起。對他們而言,度過眼前困難期遠比繳納數量不小的養老保險費用重要,尤其是未來的養老保險金是個未知數的時候。而目前收入勉強能夠保證生活需要和養老保險繳費的職工,則會因為發生某些變故而導致產生臨時財務困難,這個時候逃費就不可避免地發生。

四是職工對養老待遇回報的期望值較低。從當前養老保險的計發辦法來看,僅憑職工目前的繳費年限與工資是不能夠精確的計算出將來養老金的準確金額的。由于養老保險繳費期限長,在繳費與待遇關系不明確、職工很難準確預知自己未來的養老金收入的狀況下,職工就會對養老金的預期收益產生較低期望值。另外,養老保險的回報率可能遠遠低于股票、基金等投資手段的回報率,有時甚至低于銀行儲蓄的收益回報率。因此,部分職工對參加養老保險有抵觸情緒。

五是對養老保險制度沒有信心或認為該制度不公平。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還處于發展階段,至今還沒有遇到資本主義國家養老保險所遭遇的各種問題,但是由于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因為體制改革的原因,導致大量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由于當時法律法規不健全,企業在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時候完全忽視職工的養老保險權益,采用經濟補償的辦法強制解除職工的養老保險關系,極大地損害了養老保險在職工心目中的地位,導致職工對該制度失去信心從而導致逃費。同時,也有相當一部分年輕職工因為覺得繳費時間長而獲取待遇回報的時間遙遙無期、相對價值低或者他們得到回報的可能性很小,或是覺得讓他們承擔兩代人的退休金負擔是不合理,而一些職工可能預期不能活到退休之后而選擇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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