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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財務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辦法》,并已征求勞動部等部門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知我部。
附件:(1)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2)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辦法
附件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行為,維護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利益,根據國家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分別按職工總額及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為保障企業職工離休、退休、退職后基本生活而籌集的專項基金。
第四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實反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
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要求企業提供在職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離退休人數、離退休費用等原始數據,以保證及時、足額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第六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體現政府職能的專項基金,在國家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即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章、基金預算
第七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根據上年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編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預算草案。
第八條、編制年度預算草案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等進行。
第九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預算草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
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入包括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轉移收入、財政補貼和其他收入。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是指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用于養老保險的款項。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是指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的用于養老保險的款項。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轉移收入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財政補貼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滯納金收入是指因企業拖欠基本養老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費用。
第十四條、企業和職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撥付基本養老保險金原則上實行全額繳撥。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實行差額繳撥,并積極創造條件向全額繳撥過渡。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按月代為扣繳,劃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并按照一定期限將收入過渡戶資金全部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除繳付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外,只收不支。
具備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采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托收憑證由企業開戶銀行將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直接劃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辦法。
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企業和職工個人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政府核定的繳費比例及時、足額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擅自減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開支,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擴大開支項目和提高標準。
第二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項目包括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各種補貼、醫療費、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救濟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轉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離休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離休人員的生活費用。
退休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費用。
退職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退職人員的生活費用。
各種補貼是指支付給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
醫療費是指支付給未參加醫療保險、已經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按照規定準予報銷的醫療費用。
死亡喪葬補助費是指用于離休、退休、職退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用。
撫恤救濟費是指支付給死亡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是指用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的費用。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繳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轉移支出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出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項目以外,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帳戶,用于接受財政部門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資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支付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計劃,并填寫用款申請單,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基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帳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的支出帳戶除接受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外,原則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予以解決:
(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決時,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部門負責調劑解決;調劑后仍不足以解決或者沒有建立調劑金的地區,可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仍不能解決時,可經同級財政審核并報政府批準后調整企業繳費比例。
(四)調整企業繳費比例仍不能解決時,同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免稅費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基金結余
第二十四條、基金結余是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額,包括當期結余和前期結余。
第二十五條、基金結余除留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大部分用于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購買特種定向債券后的結余額,可根據國家年度國債發行計劃,認購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在境內外進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六章、資產與負債
第二十六條、資產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存款、國家債券、暫付款等。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形成的各類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按國有資產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儲手續,按月和開戶銀行對帳,保證帳帳、帳款相符。
第二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妥善保管,確保帳實相符。
第三十條、暫付款應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三十一條、負債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暫收款。暫收款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
過期無法償還的各種暫收款,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批后,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基金決算
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并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
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管理情況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三十四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按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財務報告。編制年度財務報告應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五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財務報告,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批準,批準后的年度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各級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的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
財政部門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年度財務報告審核后發現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將本級決算和下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決算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匯總報國務院。
第八章、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七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等進行檢查,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銀行、工會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向養老保險監督組織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務工作情況。
第三十八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要定期不定期核對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并向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三十九條、企業無故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其補繳所欠款額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2‰的滯納金。
第四十條、下列行為屬于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減免、擠占、挪用、貪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不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四)未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收入、滯納金收入等存入基金專戶。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有第四十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并作帳務處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還多提的基金。
(三)足額補發基本養老保險金。
(四)存入基金專戶。
第四十二條、對有第四十條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上繳國庫。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應當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開設帳、單獨核算。
第四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實行養老保險系統統籌中央行業經辦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的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同時停止施行。
附件二: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行為,維護企業職工利益,根據國家關于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制度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企業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繳納,為失業職工提供生活救濟及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而籌集的專項基金。
第四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實反映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失業保險基金的完全與完整。
第五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要求企業提供在職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等原始數據,以保證及時、足額收繳失業保險費。
第六條、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是體現政府職能的專項基金,在國家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即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章、基金預算
第七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根據上年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編制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年度預算草案。
第八條、編制年度預算草案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等進行。
第九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預算草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的收入包括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轉移收入、財政補貼和其他收入。
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指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用于失業保險的款項。
失業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上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下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財政補貼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貼。
轉移收入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入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滯納金收入是指因企業拖欠失業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費用。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6%向企業收繳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不足或者結余較多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或者減少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但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總額最多不得超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
失業保險費繳費比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及同級人民政府核準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四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根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按月代為扣繳,劃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并按照一定期限將收入過渡戶資金全部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除繳付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外,只收不支。
具備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采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出托收憑證由企業開戶銀行將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直接劃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辦法。
第十五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向企業收繳失業保險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政府核定的繳費比例及時、足額收繳失業保險費,不得擅自減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基金要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開支,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擴大開支項目和提高標準。
第十八條、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包括失業救濟金、醫療費、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救濟費、轉業訓練費支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轉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業救濟金是指按國家規定支付給失業職工的生活費用。
醫療費是指支付給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失業職工在失業期間所發生的按照規定準予報銷的醫療費用。
死亡喪葬補助費是指用于失業職工失業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用。
撫恤救濟費是指支付給在失業期間死亡的失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用。
轉業訓練費支出是指為提高失業職工職業技術素質和再就業能力所發生的未形成固定資產的費用。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指用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的費用。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上繳上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轉移支出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出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并經財政部門核準為解決失業職工生活救濟和幫助其再就業確需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轉業訓練費包括轉業訓練費支出和購置固定資產支出。轉業訓練費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具體使用項目和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使用。
第二十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帳戶,用于接受財政部門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資金。失業保險基金發生支付時,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計劃,并填寫用款申請單,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基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帳戶。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的支出帳戶除接受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外,原則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條、失業保險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予以解決:
(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決時,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部門負責調劑解決;調劑后仍不足以解決或者沒有建立調劑金的地區,可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仍不能解決時,同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征免稅費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生產自救周轉金
外匯局通知要求簡化外債登記管理
為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強化外債統計監測,5月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了《外債登記管理辦法》,自2013年5月13日起實施。
在積極防范外債風險的基礎上,《通知》對現行外債登記管理流程進行優化,簡化了外債登記管理環節。取消了部分外債管理審批事項,除外債簽約登記外,外債賬戶開立、資金結匯和還本付息等均由外匯指定銀行直接審核辦理。同時,《通知》進一步完善了外債的登記和統計監測。
外匯局廢止24項管理法規促進外商投資便利化
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關于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進一步規范和明確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并廢止了一批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規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實施。
《規定》進一步簡化并整合了外商直接投資所涉及的外匯登記、賬戶開立與使用、資金收付及結售匯等環節和政策。同時,借助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強化了直接投資項下資金流出入的統計監測。《規定》加大了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清理力度,廢止了24項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法規,使得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法規更加簡明、規范和系統化。
外匯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
為完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5月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包括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等海關實行封閉監管的特定區域。區內機構包括區內行政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等。《辦法》規定,區內與境內區外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可以人民幣或外幣計價結算;服務貿易項下交易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區內機構之間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幣或外幣計價結算:區內行政管理機構的各項規費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一)人口老齡化基本特點
一是老齡化速度加快,老年人口持續增長。截至2011年末,上海60周歲及以上戶籍老年人口數347.76萬,占戶籍人口24.5%,接近全國平均水平2倍。老年人口平均每年增量超10萬人,經預測,到2015年將為435萬人,達到30%。二是高齡老人不斷增加,失能老人日益受到關注。2011年底,高齡老年人口62.92萬人,占老年人口18.1%。據預測,“十二五”期間將超過70萬人。同時,失能老年人口數量也將繼續增長。三是老年撫養系數逐年升高,傳統的家庭照料功能逐步弱化。
(二)“9073”養老服務格局
為應對日益嚴峻的老齡化形勢,“十一五”以來,上海探索提出并發展完善了“9073”養老服務格局,即90%由家庭自我照顧,7%接受社區居家養老服務,3%入住機構養老。
3%養老機構服務,由政府主導、鼓勵社會參與,為高齡、失能老年人提供具有全托生活護理功能的機構養老服務。養老機構既有政府建設的養老機構,也有政府支持的民辦養老機構,以及市場化運作的養老機構。
7%社區養老服務,主要以社區助老服務社、老年人日間服務中心、社區老年人助餐服務點等為服務實體,上門、日間服務為主要形式,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為主要內容。
此外,通過強化社區適老設施配置(如無障礙設施、老年活動室等)和加大舊城區的適老性設施改造(包括對困難老人家庭的居室改造和對舊小區人行道以及加裝電梯等適老改造),鼓勵90%的老年人由家庭自我照顧。
二、上海完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主要做法
(一)創新機制,加快推進養老機構建設
一是建立和優化養老床位一次性補貼機制。為確保養老設施的建設,“十一五”期間,全市將每年新增1萬張養老床位列入市政府實事項目。對于公辦和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每張床位由市級財力給予5000元建設補貼,區縣按照1:1配補。“十一五”期間,養老床位總數翻了一番,其中公辦養老設施床位年均增長率約40%,民辦床位年均增長約60%。截止2012年底,全市養老機構共631家,其中公辦301家,民辦330家。養老床位共有10.6萬張,達到每千名戶籍老人擁有養老床位30張。二是完善養老機構日常運作補貼機制。針對養老機構特別是民辦非營利機構運作壓力大現狀,對符合有關規定運營的養老機構,明確建立和完善日常運作補貼機制。在操作中,主要按收住老人數給予機構50―300元/人/月運營補貼。
三是進一步規范養老機構建設和管理。近年來,先后出臺《上海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上海市養老機構設置細則》等規定,對養老機構的設置、建設標準、管理服務提出了具體的規定和要求。
(二)制定政策,大力推進社區居家養老服務
一是組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和隊伍。在市、區縣、街鎮三個層面建構了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網絡,成立231家社區助老服務社,建成社區老年人日間服務中心352家,社區老年人助餐服務點492家,擁有了3.2萬人的助老服務員隊伍。二是建立養老服務需求評估制度。2005年制定出臺了《上海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標準》,按照統一標準開展老年人身體狀況評估,經評估,屬于經濟困難且生活自理困難的老人,由公共財力提供服務補貼(以服務券形式兌現,補貼標準根據照料等級分為輕度300元/月/人、中度400元/月/人、重度500元/月/人)。三是出臺地方性社區養老服務標準。2009年,推廣實施了《上海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規范》,提出了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內容和要求,規定了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服務項目、服務流程等要求。
(三)拓展服務,積極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一是推進老年活動室社區全覆蓋。二是推動社會優待老年人。三是動員社會關愛獨居老人。
三、“十二五”期間上海推進養老服務體系的有關考慮
按照國家要求,結合上海實際,上海市將繼續堅持“9073”養老服務格局,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相結合,進一步完善多元化、多層次的養老服務體系,促進老齡事業和養老產業共同發展。
(一)明確建設目標
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養老機構床位的建設目標為新增老年人口的3%,其中2%養老床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務,1%作為非基本公共服務或市場化服務。
以基本公共服務方式提供的機構養老,主要通過政府投資舉辦、政府購買服務、民辦公助等方式實現;非基本公共服務主要通過社會力量舉辦,政府給予適當支持;對市場化養老機構,通過土地、規劃、資金補貼等政策支持其發展。
(二)實行分類支持辦法
重點加大公辦養老機構建設投入,加大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民辦養老機構的補助力度。對于新建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養老床位的建設成本按照每床16萬元(不含土地成本)核定,市級建設財力給予相應補助。
1、政府投資新建并形成產權的養老機構補助標準
大型居住社區內養老機構補助標準。每張養老床位由市級建設財力按照核定建設成本的75%、最高不超過12萬元的標準補助。
2、社會投資舉辦并形成產權的養老機構補助標準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基本公共服務。對于社會投資舉辦并形成產權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在土地性質鎖定、機構性質鎖定(民辦非企業)且具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養老機構建設補助條件的前提下,開展與公辦養老機構一視同仁的補助政策試點。計劃試點約2000張,由市級建設財力按照核定建設成本的50%、最高不超過8萬元的標準補助。
(三)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機構養老設施
(二)政策法規處
制訂勞動和社會保險立法計劃、負責草擬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權,指導和監督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建立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行政執法監督制度,負責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咨詢工作。
(三)計劃財務處(基金監督處)
編制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統計和信息工作,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制訂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管理及其網絡的規劃、規范、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勞動保障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的推廣、應用工作;負責管理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經費、專項經費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會同財政部門制訂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制度并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制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絡,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并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
(四)勞動工資處
制訂勞動關系調整基本規則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實施規劃,審核在杭省部屬及部隊屬單位集體合同;制訂全省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和外來勞動力調控計劃;負責特殊招工、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按分工擬定“農轉非”政策;參與省級勞動模范的評定工作;制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率掛鉤政策,負責省屬企業工效掛鉤工作;制訂并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政策、工資集體協調規則、最低工資標準、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省、部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五)就業和失業保險處
綜合管理全省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就業及失業保險工作;制訂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訂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則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和農民進城務工的管理辦法;制訂全省就業服務事業規劃和促進勞服企業發展政策并組織實施;按分工管理境外人員入境就業和公民出境就業工作;制訂全省失業保險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并組織實施;制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調劑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研究完善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和稽核辦法;負責管理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等有關待遇。
(六)培訓處
根據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制訂實施辦法;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訂職業技能鑒定規則和實施辦法;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和社會勞動者技術等級考核工作;制訂職業技能人才培養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和實施辦法;負責管理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和職業準入制度;綜合管理全省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承擔省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工作。
(七)仲裁處
制訂勞動仲裁規則和勞動爭議處理政策;負責全省勞動爭議仲裁員的資格培訓、考核、認定工作;負責對全省勞動爭議處理行政機構的監督、檢查、業務指導以及對鄉鎮勞動關系協調委員會的工作指導;負責勞動保障來信來訪、突發事件的處理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負責在杭的省、部屬和部隊屬單位的勞動合同鑒證工作。
(八)養老保險處(省社會保險委員會辦公室)
制訂全省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制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管理政策;負責養老保險調劑金的管理使用;制訂個人賬戶管理政策和養老金計發的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研究完善中央行業在浙單位養老保險政策;組織實施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辦法;負責調整城鎮職工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養直系親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的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負責調整精減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負責省、部屬單位職工繳費年限的認定和退休審批工作;制訂補充養老保險的政策和辦法;承擔省社會保險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九)醫療保險處
制訂全省醫療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制訂醫療保險費用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政策;指導全省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負責管理基本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及支付標準;負責實施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方法;參與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收費標準調整工作;研究制訂省直單位、在杭部屬單位職工醫療保險改革方案,負責實施省本級離休人員和子女統籌醫療管理辦法。
(十)工傷生育保險處(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制訂全省工傷、生育保險基本政策、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制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管理、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及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的待遇政策;指導全省工傷、生育保險制度改革工作;負責管理全省工傷認定政策和辦法;指導全省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序的鑒定工作,負責省部屬單位和行業單位職工的勞動鑒定和市地申請的勞動鑒定復鑒工作;承擔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十一)農村社會保險處
制訂全省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制訂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研究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負責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和勞動工資的管理工作;參與審核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導成員的任免;擬定全省勞動保障系統干部教育的規劃、計劃;負責勞動保障系統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負責全省勞動保障系統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評比表彰工作;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一、目的意義
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民政部、省、市有關養老機構管理精神。通過養老機構考評,客觀反映全區養老機構管理的整體水平,加強各鎮(街道)對養老機構的領導,強化養老機構宏觀管理和分類指導工作,推動養老機構建設不斷上規模、上檔次、上水平。
二、考評對象
床位統計在本區的養老機構
三、考評方法
經常性與臨時性考評相結合,即平時檢查、入院人員座談會、發表格征求入院家屬意見等。總分100分,總分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總分80分以上(含80分)為良好;總分60分以上(含6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四、考評內容
1、硬件考核標準:
(1)養老機構必須備有50張床位以上;
(2)服務場所應基本符合《老年人建筑設計規劃》和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每張床位使用面積不小于7平方米;
(3)各類后勤設施齊全(配備廚房、衛生間、浴室、電視機、電扇或空調、安裝紗門、紗窗、活動場所,設置消防、通訊、報警器械等);
(4)各類制度、職責、工作人員照片上墻;
(5)院有圍墻、大門,院內除綠化和水泥(柏油)路面外,無泥土。
2、軟件考核標準
(1)各類組織健全,各類工作登記齊全;
(2)院長編制落實或聘請有聘書,明確收入情況;
(3)床位利用率在85%以上;
(4)無入院老人及家屬投訴(經查實后);
(5)無毆打、侮辱、虐待入院老人事件發生;
(6)入院老人無非正常死亡情況發生;
(7)入院寄養老人收費標準合理。
3、“五保”、“三無”供養考核
(1)“五保”、“三無”集中供養、戶院掛鉤率達100%;
(2)“五保”、“三無”集中供養生活標準不低于當地農民(居民)平均生活標準;
(3)提供得體的四季服裝;
(4)醫療費落實到位;
(5)入院“五保”、“三無”老人每月有一定額度零用錢,“春風行動”等社會捐款由個人支配,院方可以保管,領取時帳目清楚。
五、獎罰辦法
每年年底對各養老機構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按照文件精神給予獎勵。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險,是指進行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后,用政府法定的養老保險金和退職金的形式,對符合條件的離退休、退職人員給予的生活保障。
第四條 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按本單位統籌項目的月離退休費的40%提取;
(二)按本單位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在職職工月工資總額的18%提取;
(三)在職職工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3%提取,由單位代為繳納。
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的規定為準。
第五條 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人員,其離退休、退職后,養老保險金、退職金按下列項目支付:
(一)按國家和我市規定計發的離休費、退休費、退職生活費;
(二)按國家和我市規定發放的生活補貼、津貼、各種物價和福利性補貼;
(三)喪葬補助費、遺屬困難補助費和撫恤費。
未列入支付項目的其它離退休費用,由所在單位仍按原發放渠道解決。
第六條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籌集、統一管理、單項核算。各單位必須于每月十日前將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繳到養老保險承辦機構。養老保險承辦機構按月撥付養老保險金,暫由原單位發放。
第七條 各單位統籌的養老保險基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養老保險承辦機構收取的養老保險基金存入銀行獲得的利息及收繳到的滯納金等,均轉入養老保險基金帳下。養老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市人事局為我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管理機構,負責政策的制定、貫徹實施、解釋宣傳、檢查指導并負責認定投保單位及人員總數,工資總額的審核。市人壽保險公司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承辦機構,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結轉等業務工作,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和承辦機構可根據有關規定在統籌的養老保險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費用。
第十條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做好養老保險工作。對違反本辦法侵害離退休人員合法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提請其主管部門予以處分,并給予被侵害者應有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 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的單位,人事部門停止審核單位工資基金手冊,通知銀行從其經費中扣繳養老保險基金并按養老保險基金總額的1‰~3‰按日扣繳滯納金,滯納金并入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虛報、冒領養老保險金的,養老保險基金承辦機構要追回虛報、冒領的金額,并予以虛報冒領金額三至五倍的罰款。
隨著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不斷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城鄉居保基金)積累快速增長,銀行存款或購買國債等方式已不能適應當前基金持續發展的需要。同時,領取養老金人數連續6年增漲也加大了基金支付壓力。因此,要在繼續加強基金管理的同時,提升基金管理層次,完善基金投資政策,拓寬投資渠道,積極穩妥地開展城鄉居保基金的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目標,不僅有利于增強養老基金的支撐能力,促進制度可持續發展;還有利于提高城鄉居保的養老金領取水平,降低各級政府財政壓力。
一、城鄉居保基金規模
自2009年開展首批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以來,截止2015年年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50472萬人,其中領取待遇人數14800萬人。2015年基金收入2855億元,比上年增長23.6%,支出2117億元,比上年增長34.7%。基金累計結存4592億元,比上年增長19.43%。
二、城鄉居保基金保值增值存在的問題
1.基金管理層次過低,資金分散,降低了規模效應。
目前僅有少數地區做到市級統籌,大部分地區基金的籌集、管理、支付仍由各縣(區)經辦機構負責。 每個統籌區作為一個主體,這樣的區域性分散管理,一是統籌層次低,沉淀資金規模小,難以實現投資規模化、風險分散化的組合投資策略;二是基金的支付中含有參保關系注銷、轉移等不確定因素,預留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極易影響個人賬戶的支付,不利于社會穩定。因此,各地經辦機構不得不留足活期存款以備周轉。活期存款留存額度越大,基金損失也就越大。三是每年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下撥的基礎養老金,歸集到各縣(區)的社會保障專戶,基層經辦機構在管理的這部分資金時由于金額逐月減少,保管期限短等原因,大多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放于專戶中,也不利于提高基金收益。
2.基金征繳方式存在的問題
現有城鄉居保基金結余主要來源于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參保人員可在當年的1-12月繳保費,也可若干年后補繳。這樣的多次征收、多檔次征收阻礙了基金規模籌集。一是基層經辦機構每月都要做保費征收工作,增加了工作量。二是每月基金繳費收入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無法對當月和全年保費收入做出合理估計。三是就全國大多數地區來看,居民喜歡選擇低檔次繳費,特別是100元繳費檔次,也不利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規模的快速增長。每月的個人繳費收入在形成一筆定期存款以前,都會以活期的形式出現,活期利率與個人賬戶記賬利率之間的利率差也造成了基金隱形貶值。通過對2015年度各地公布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與國有四大行存款利率進行比較,即使是在基金活期存款執行3個月定期優惠利率的情況下也遠遠低于個人賬戶的記賬利率。
3.基層經辦機構基金管理水平不高
目前各地城鄉居保基金尚未開展省級管理,僅有少數地區做到市級統籌。大部基金的籌集、管理、支付的權力仍在各縣(區)經辦機構,資金以收益較低的定期或活期存款形式存放于財政專戶中。原因在于:當前市縣級經辦機構缺乏專業的基金管理人才或投資機構,也未形成規范的投資管理制度,除國債或存款外,若開展其他形式的投資,不僅基金的安全無法得到保證,也增大了風險系數。但穩健的銀行存款方式下,城鄉居保基金受利率下調、物價上漲等因素的影響,難以實現保值增值。
4.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尚未試施
目前,由于城鄉居保基金省級管理的資金歸集、機構設置、風險偏好度、收益目標、職能職責劃分等一系列的問題尚未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仍未具體實施, 各地可投資的養老金歸集到省級社會保障專戶的工作尚未完成,基金保值增值的投資渠道還未開通。
三、對城鄉居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幾點建議
1.強化當前基金保值增值管理
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配套方案出臺以及全面實施省級統籌前的一段間內,各地區對于城鄉居保基金仍會實行市級統籌或縣級統籌。 因此,市縣級經辦機構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通過利率稍高的定期存款或國債來提高基金收益,積極為省級管理過渡期的基金保值增值護航。
(1)落實活期存款優惠利率政策。 經辦機構要主動與開戶銀行協商活期存款執行3個月定期優惠利率,擔負起城鄉居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不僅要確保城鄉居保基金的日常周轉與安全,還要對基金進行結構分析,確定最佳收益狀態下的活期存款額度。
(2)協商定期存款利率上浮幅度。目前商業銀行定期存款較基準利率上浮20%~30%,通過大額定單或協議存款方式利率能上浮40%,在投資途徑受限的情況下,與銀行協商定期存款利率水平不失為一個便捷的保值增值辦法。
(3)做好基金存款組合。 在保障養老金正常發放的前提下,根據資金的可用程度和可用期限,以及未來短期、中長期養老金的支付情況,建立最優基金存款組合方案,提高基金收益率。
(4)加強基金存款日常監控。 建立基金定期存款臺賬,及時做好到期定期存款的結息和轉存工作,動態監測財政專戶中活期存款余額,在留足3個月支付額后剩余資金轉存定期。避免因不能及時轉存定期,而造成的基金收益率降低。
2.提升居保基金管理層次
(1)完善省級管理相關政策
①現在各地已經完成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接下來應就如何從縣(市)級管理轉變為省級管理以及實行省級統籌后的操作出臺具體實施細則,使省級管理制度盡快落到實處,為下一步的城鄉居保基金投資墊定堅實的基礎。
②制定在省級管理模式下的各級資金上繳下撥流程和結算方式,靈活調動和安排資金。在保證養老金及時足額發放的情況下,減少“沉睡”資金,提高資金周轉率,確保資金的高效運營,以獲得基金的保值增值。
③實行省級管理,應重新定位省、市、縣級部門在城鄉居保基金籌集、管理、監督、投資等方面的職責,完善基金運行機制,加強對地方政府的績效評估,使省、市、縣各級基金管理部門切實有效履行職責,在城鄉居保基金投資運營過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2)提高城鄉居保基金管理層次
①盤活各縣區資金存量。歸集各縣區經辦機構基金結余,實行收支兩條線,合理測算城鄉居保基金省級管理模式下備用金底線,通過資金在各縣(區)之間合理調配來保證每月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減少沉淀資金,提高進入投資運營環節基金的比重,拉升基金整體收益水平。
②統一資本運作,總體控制風險,提高資金收益。通過各級部門對基金收支經辦風險控制,投資運營風險控制,實現對基金更有效的監督,保證基金運營過程中的安全性、規范性、高效性。
③積極探索全國統籌。在省級管理模式成熟后,通過總結省級管理模式下的經驗,探索城鄉居保基金全國統籌模式。歸集各地區省級管理基金,進行全國統籌試運行,逐步將基金管理提升到最高層次。由國務院指定機構進行管理和運營,從而達到管理專業化、資金規模化、投資結構最優化、風險分散化、收益最大化的目標。
3.加快基金投資辦法落地
目前, 各地城鄉居保基金歸集到省級社會保障專戶的工作尚未完成,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開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準備工作,盡快將基金投資運營落到實處:
(1)摸底基金存量詳情。 如:各縣(區)級經辦機構基金收支結余情況、基金在各銀行的存儲結構或購買國債情況、近期基金預計收支情況,為規劃基金投資規模及投資結構等提供數據支撐。
(2)完善相關投資配套政策。包括選定托管機構和受托投資機構;各類合同的制定;基金在縣、市、省各級歸集管理辦法;財務會計核算、信息披露和風險控制等;打通實施城鄉居保基金投資的關鍵環節。
(3)制定投資策略。 制定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相關運營策略,對短期、中長期投資目標和基金風險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并確定相應的資金配置方案,確保城鄉居保基金投資能夠順利開展。
(4)健全城鄉居保基金監管機制
健全城鄉居保基金監督機制,強化內部機構監督、外部機構監督、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監督體系。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進行監督,使基金在管理和運營過程中受到有效控制,基金運營結果公開、透明,保障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參考文獻:
[1]人社部官網,2011-2015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
[2]《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國發〔2015〕48號.
信托公司深度介入養老金業務的優勢
信托制度以其特有的財產安全保障功能和靈活性,使得養老金信托制度具有廣泛的優越性。我國養老金政策在借鑒國際先進實踐經驗,并經過長期研究論證后選定了“信托型”的模式,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養老金采用信托模式下,信托業較其他行業的優勢在于:
第一,信托業相對銀行業的比較優勢。在現行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中,與銀行在資金來源上要受到資本充足率的限制相比,信托公司可以較少地受自身注冊資本的影響。
第二,信托業相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比較優勢。信托公司可以經營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在內的所有基金業務,可以根據實業投資和證券投資之間的熱點轉化,靈活地轉變投資的方向,在更大的范圍內分散風險。
第三,信托業相對證券公司的比較優勢。我國信托業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經在企業改組、資產評估、收購包裝、產權交易、資產托管等方面開拓業務,信托業無論在人才、經驗、資金以及地緣等因素上,都具有了一定的經營優勢,更利于投資銀行業務的開展。
第四,信托業相對委托、的比較優勢。首先,信托因有受托人的中介設計以及管理連續性的設計,因而更適合于長期規劃的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其次,信托設立方式多樣化、信托財產多元化、信托目的自由化和實務領域寬泛化的特點,使得信托具有巨大的彈性空間。最后,信托中信托財產所有權“名實分離”,受托人承受信托財產的名義所有權,使得伴隨所有權所生的管理責任與風險皆歸屬于受托人,而所產生的利益則完全由受益人享受。
信托公司深度介入養老金業務的模式
首先,直接作為受托人,成為養老金的直接管理者,替委托人(企業和員工)管理養老金,根據顧客的財務狀況、風險厭惡程度和其他市場條件,進行投資組合設計;其次,作為投資管理者,與養老金計劃受托人簽訂委托協議,根據資產組合的設計要求進行具體的投資操作;再次,信托企業可以作為信托產品的設計者,根據養老金的投資需求,設計出滿足其投資需求的,或者作為受托人以及養老金市場參與者的財務顧問,參與養老金市場。
以上三種模式中,信托機構在養老金市場中的核心作用逐項遞減,而信托企業能扮演什么樣的角色,取決于信托企業自身的軟硬件實力和在與其他金融企業的比拼中,委托人選擇的結果,這就需要信托機構發現自身的優勢所在,加強自己在養老金市場中的份額和話語權。
從具體業務來看,還存在以下幾種模式:首先,在市場中運用最為廣泛的是 “2+2”模式,這種模式是由一家機構擔任受托人和投資管理人,而另一機構擔任托管人和賬戶管理人。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法人受托機構設立集合計劃,應確定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各1名,投資管理人至少3名。由于不合規,如不對現行的“2+2”模式進行改造,預計該模式會逐漸淡出市場,不會成為未來集合年金市場中的主流模式。
其次,是“2+1+N”模式,這種模式是由同一機構擔任受托人和賬戶管理人,銀行擔任托管人并選擇多家投資管理人。具體業務操作流程與上述基本一致,區別在于,托管人由銀行擔任,并且由其選擇多個投資管理人。該模式市場供給主體為取得受托資格的銀行,由于此模式符合投資管理人至少3名的規定并依托銀行龐大的客戶資源、營銷網點和運作經驗,有望成為未來主流模式,銀行也有望憑借其市場領先優勢,在集合年金市場上獲得主動權并占領主導地位。而選擇采用這種模式的信托公司,一般規模較小,無論是操作經驗還是抵御風險的能力都較弱。對于剛剛起步的信托公司來說,選擇這種模式介入養老金業務,既能參與到市場中,獲得寶貴的實際經驗,還能有效的分擔操作風險。
此外,還有“3+1”模式,由同一機構擔任受托人、賬戶管理人及投資管理人,銀行擔任托管人,與“2+2”模式相比,其捆綁程度更高,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運作成本,但由于不符合投資管理人至少3名的規定,如不加以改造,預計該模式也不會成為未來主流模式。
1.村鎮的概念
目前國內學界對于村鎮沒有統一定義,但針對村鎮規劃村鎮體系的研究較為常見。國務院1999年11月1日頒布,當前仍在施行的《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下稱《規劃條例》)將村莊與集鎮統稱為村鎮。《規劃條例》規定,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2.村鎮民辦養老機構的概念
當前國內的研究,絕大多數是針對公辦、民辦養老機構,對村鎮民辦養老機構的研究幾乎沒有,因此學界對此沒有統一的定義。一般認為,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生活護理、飲食起居等綜合的機構。
二、村鎮民辦養老機構存在法律問題的成因
1.村鎮民辦養老機構的法律定位模糊
2005年民政部出臺的《關于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第2條中明確指出,社會辦福利機構應堅持非營利的原則。2012年《民政部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人養老服務領域的實施意見》中指出: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可以按照舉辦目的,區分營利和非營利性質,自主選擇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兩種法人登記類型。此項規定將民辦養老機構分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法人。
2.缺乏有效監督評估機制
民力、養老機構之所以在服務設施和服務項目上有這么多的不足,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我國政府部門重準人而輕監管。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監管的要求,即民政部門有義務對轄區范圍內的社會福利機構定期進行相關的監督和核查。《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19條也規定了登記管理機關要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對違反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3.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2004年財政部頒布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下稱《會計制度》)第一章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第16條、《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19條等,均規定民辦養老機構的經營權、所有權相分離。
4.權利與義務不對等
依據現有法律,在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養老機構的出資者不再享有機構所有權,但是《辦法》第2條明確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三種。
5.養老服務糾紛解決機制缺失
目前我國《合同法》中沒有關于養老服務合同的明確規定,《侵權責任法》也沒有對此類致損案件責任劃分的明確規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亦未界定養老機構與人住老人的關系,這就導致事故發生之后缺少相應的糾紛解決機制。
四、村鎮民辦養老機構法律問題的解決途徑
1.準確定位村鎮民辦養老機構的法律性質
如上文所述,和民辦養老機構一樣,在現有法律體系中,村鎮民辦養老機構被定位為民辦非企業單位。
(l)法人型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所有權規則。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因此不存在法人自身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
(2)就非營利法人而言,法人對其財產同樣享有所有權,法律人格和財產屬性密不可分,唯有明確村鎮民辦養老機構的財產所有權歸屬,才能更好地保護其財產權利。
(3)將其定位為法人型民辦非企業單位而擁有獨立財產權后,村鎮民辦養老機構可以擴寬融資渠道,并可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自身壓力,降低經營成本。
2.建立養老服務糾紛解決機制
對于村鎮民辦養老機構中發生的法律糾紛,受損失的不僅僅是人住老人,同時還有養老機構。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規范養老服務合同。當前民政部門尚未制定養老服務合同范本,應按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中的要求盡快制定。
(2)制定民辦養老機構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傷害事故是引發村鎮民辦養老機構法律糾紛的源頭之一。
(3)建立民辦養老機構意外傷害事故救濟制度。如由民政部門牽頭建立養老機構意外傷害事故賠付基金,用于賠付部分發生于民辦養老機構中的意外傷害事故。
3.建立完善村鎮民辦養老機構評估機制
(1)建立抽查制度和投訴制度。除了現有年檢制度之外,民政部門還應當建立不定期抽查制度,有違規前科和收到投訴較多的民辦養老機構應當成為抽點對象。多次違規,且未依法內部整頓的機構應從重處罰。
(2)建立民辦養老機構信息公開制度。由于政府難以有足夠的精力對每一個村鎮民辦養老機構細致審查,因此需借助公眾的力量對村鎮民辦養老機構進行監督。
(3)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良好的第三方監督機制可以對政府監管的誤區、盲區進行有效彌補,既能扶持好的村鎮民辦養老機構的發展,還能通過良道,并可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自身壓力,降低經營成本。
2.建立養老服務糾紛解決機制
對于村鎮民辦養老機構中發生的法律糾紛,受損失的不僅僅是人住老人,同時還有養老機構。尤其是若雙方對簿公堂將耗費大量時間與精力,機構的聲譽也將受到極大的影響。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規范養老服務合同。當前民政部門尚未制定養老服務合同范本,應按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中的要求盡快制定。
(2)制定民辦養老機構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傷害事故是引發村鎮民辦養老機構法律糾紛的源頭之一。該辦法應當規定養老機構傷害事故的定義與基本類型,所依循的法律原則,傷害事故中不同主體的法律責任,傷害事故中的賠償要求和具體處理程序。
(3)建立民辦養老機構意外傷害事故救濟制度。如由民政部門牽頭建立養老機構意外傷害事故賠付基金,用于賠付部分發生于民辦養老機構中的意外傷害事故。
3.建立完善村鎮民辦養老機構評估機制
(1)建立抽查制度和投訴制度。除了現有年檢制度之外,民政部門還應當建立不定期抽查制度,有違規前科和收到投訴較多的民辦養老機構應當成為抽點對象。
(2)建立民辦養老機構信息公開制度。由于政府難以有足夠的精力對每一個村鎮民辦養老機構細致審查,因此需借助公眾的力量對村鎮民辦養老機構進行監督。政府可以法律或條例的形式強制性要求民辦養老機構將其審批材料、年度報告、財務報表以及訴訟情況向社會公開。
(3)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良好的第三方監督機制可以對政府監管的誤區、盲區進行有效彌補,既能扶持好的村鎮民辦養老機構的發展,還能通過良好的評估機制使得村鎮民辦養老機構內部優勝劣汰,淘汰不良的村鎮民辦養老機構,從而促進村鎮民力、養老機構健康發展。
4.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法規
兩地存在一些共性問題,如優惠政策落實不到位、法律法規不符合當地實際等。 因此,由于各地情況不同,應當依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地域特色因地制宜地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在立法時考慮到地域差異,注意協調不同層次的利益關系,做到統籌兼顧,以將政策更好地落到實處。
一是成立工作機構,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了縣長任組長,36個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并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設立了辦公室,負責組織并指導全縣新農保開展工作。各鄉鎮也成立了相應的工作機構,制定了工作實施方案,形成了上下對應、協調一致的工作組織機構。
二是開展業務培訓,制定規章制度。縣上組織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經辦人員進行了業務培訓,領會政策要求,明確任務和責任。制定出臺了《__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__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配套文件,確保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規范實施。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范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一致。
第四條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
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比例的調整,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第五條 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單位繳費;
(二)個人繳費;
(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條 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保證職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職業年金基金的具體投資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八條 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第十條 職業年金有關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 職業年金基金應當委托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負責托管職業年金基金。委托關系確定后,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資產和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產獨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 成立省級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評選委員會,由省人社廳、財政廳等方面人員組成。評選委員會成員名單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全省職業年金基金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行使委托職責。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設定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人社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管轄范圍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人社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十五條 因執行本辦法發生爭議的,工作人員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提請仲裁或者申訴。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為什么要有職業年金第一,補充養老。從本質上看,職業年金是職工工資的延期支付,這種延期支付的目的是為未來的退休養老做準備,以避免基本養老保險不足時所帶來的生活水平的下降,職業年金從這個意義上講是作為一種補充養老保險。從這個基本功能,我們還可以引申出職業年金具有緩解國家財政壓力的作用。所以,職業年金是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對降低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緩解財政壓力起著很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