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法律服務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二是法律服務人員魚龍混雜。目前從事法律服務的人員主要有律師、法律服務人員、公證人員、公、檢、法的離退休人員、還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除此之外,在法律服務市場中還存在著一部分“黑律師”、“土律師”,也就是形式上不合法且根本沒有法律服務的資格,卻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活動的人。律師與非律師不管在法律知識上還是在執業水平上都存在著很大的差距,非律師們在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上沒有統一的標準與統一的監督機構,他們的非法執業嚴重地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的秩序,損害了律師的形象,直接阻礙了法律的正確實施。
三是服務市場不健全,服務面過窄。目前的法律服務市場主要集中在糾紛解決領域,而對糾紛的預防方面參與不夠,整體來看,法律服務市場訴訟事務的比重遠遠大于非訴訟事務,這也是法律服務市場不健全、不成熟的一個表現。
二、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的對策
一是從立法上確立律師的訴訟壟斷地位。我國目前的律師制度發展還不完善,我國的國情決定不可能由律師壟斷全部的法律服務業務,但隨著庭審方式的改革,非律師從事訴訟或辯護已不適應強化控辯職能的需要,尤其是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只有受過專門法律教育,具有執業經歷的律師才能完成控辯平衡的任務,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所以實行律師壟斷訴訟業務的制度是庭審方式改革的需要,有必要從立法上直接賦予律師訴訟業務壟斷權,取消了其他非律師從事訴訟業務的合法依據,可以使非律師人員借無償的幌子行有償法律服務的行為無法可依,也就整頓了訴訟領域的服務秩序。
1CEPA服務貿易的內容
1.1CEPA的內容
為促進內地和香港經濟的共同發展,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于2003年6月29日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下簡稱CEPA)。概括地說,CEPA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三方面的內容。
1.2服務貿易是CEPA推進貿易自由化的重要內容
在CEPA三方面的內容中,服務貿易方面的安排最為值得關注。它作出了比GATS更為優惠的規定:內容更全、條件要求更低、對自然人流動這一服務貿易形式放得更寬。同時,CEPA其他方面的內容也對服務業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零關稅不僅帶來了商品由香港向內地的流動,而且引起了由商流帶動的物流、信息流、貨幣流的增大;而貿易投資便利化則促進了香港向內地服務業的資金注入。CEPA為兩地服務業的合作創造了廣闊的空間,使得兩地的服務貿易合作進入了制度性實踐的全新階段。
1.3CEPA對兩地服務業的影響
CEPA對兩地的服務業產生了積極影響。它一方面促進了香港經濟的復蘇與發展;另一方面,推動內地服務業提高行業效率、調整業態結構、改進管理方式、擴大產業規模,促進內地企業以香港為平臺走向世界。概括來講,CEPA的實施為進一步加強兩地的服務貿易合作注入了新的動力。極大地促進了兩地資金、服務、技術、人員以及信息等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為兩地的服務業帶來了優勢互補、合作雙贏的機會。
2CEPA服務貿易規定中的缺陷
2.1原產地規則存在缺陷
CEPA服務貿易主要規定在其附件四和附件五中。其中。附件四主要規定承諾開放的具體領域;而附件五主要解決哪些服務提供者可享受CEPA下的優惠。根據附件五第2條,除另有規定外,可享受CEPA服務貿易優惠的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中。CEPA下的“法人”是指“根據內地或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法律適當組建或設立的任何法律實體,無論是否以盈利為目的,無論屬私有還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業、合資企業、獨資企業或協會(商會)”。此外,CEPA還規定了當香港服務提供者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務時。確定“香港法人”的標準:對于非法律服務部門的香港法人。一是必須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或其他有關條例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證;二是應該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對于法律服務部門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行)。CEPA規定了更嚴格的認定標準。可見,CEPA對香港法人服務提供者采用的是注冊成立地標準和業務執行本地化標準,這兩種標準對股東或經營者身份都沒有限定。在這種情況下,來自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服務提供者就完全有可能利用法律漏洞,“搭便車”成為符合CEPA要求的服務提供者,并借此獲得CEPA給予的各種特殊優惠,這就是所謂的“滋出效應”問題。
2.2服務貿易開放模式存在弊端
目前,世界服務貿易開放模式主要有積極列表模式和消極列表模式。前者中,其成員的開放承諾以積極列表的形式列出,即只有當某成員在其減讓表中列出外國服務提供者所可以享受的市場準人機會和國民待遇時,外國服務提供者才可遵循規定,進人該國市場。但是對于那些現存的歧視性措施。東道國卻沒有義務一一列出,更沒有義務向他國開放市場或給予國民待遇。而后者,其成員的承諾則是以消極列表的形式列出,即除非成員就某項涉及服務貿易的措施作出特別保留外,所有服務部門都應開放,因此不論是在開放的深度和廣度上,都要遠勝積極列表模式,CEPA采用的是積極列表模式,在實踐中不利于兩地服務貿易的深層次合作與發展。
2.3貿易糾紛解決方面的不完善之處
CEPA第19條規定“雙方將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協商解決,CEPA在解釋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委員會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作出決定。”可見CEPA中沒有明確設立爭端解決機制,貿易爭端解決的唯一方式是協商一致,可訴諸的解決機構是由雙方高層代表或指定的官員組成的聯合指導委員會。該條的規定過于簡單、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在實踐中-協商并非是一種好的解決方式,在面對具體而又復雜的利益糾紛時往往顯得蒼白無力。另一方面,漫長的協商過程勢必增加雙方執行CEPA的成本,當所涉及的問題屬于法律等技術性問題時,這一方法不見得有效。此外,CEPA也沒有規定如雙方無法就爭議問題協商一致時應如何處理。目前可利用的爭端解決方式包括WTO爭端解決機制和兩地原有的爭端解決方式,但兩者均不能經濟有效地解決相關糾紛。因此。CEPA如果不能建立起一套符合自身要求的爭端解決機制,將會嚴重阻礙其實效。
2.4CEPA在貿易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1)邁不過的市場準入門檻、不明朗的具體操作程序。目前。CEPA中仍有許多服務部門的準入門檻較高,不利于香港服務業進入內地市場。此外,相當一部分政策落實不到位和具體操作程序模糊不清,也給CEPA的實施帶來了許多障礙。
(2)政府服務效率低、稅收和收費過高。CEPA項下的服務審批環節多、程序繁、時間長、費用高,大大挫傷了香港服務業人才北上拓業的積極性。此外,稅收和收費過高也是比較突出的問題。
(3)差異較大的法律制度、專業環境和營商環境。對港商來說,拓展內地市場所遇到的困難,首先來自兩地市場模式及法規的差異,加之內地營商環境復雜,香港服務提供者難以按照預期在內地大展拳腳。同時,由于兩地經濟發展水平與市場環境存在顯著差異,內地較低的服務收費和薪酬待遇也難以吸引香港專業服務人才。
(4)暗藏產權紛爭和經營風險的“掛殼”北拓。在CEPA實施前,不少香港服務業通過地下渠道以“掛殼”方式進入內地。CEPA實施后,按照正規程序,香港服務業進入內地的手續較為繁瑣。為避過復雜的審批程序,許多香港的服務業機構和人員仍以“掛殼”方式進入內地。在商業經營中,引起了許多矛盾和紛爭。
3完善CEPA服務貿易規定的對策與建議
3.1CEPA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的完善
在界定法人身份時,除注冊成立地標準和業務執行本地化標準外,經常采用的還有資本控制標準。該標準是指公司的實際資本受哪國居民控制,此公司即為該國公司,由該國行使管轄權。它可有效防止協議中的優惠為第三方不當利用。在實踐中,注冊成立地標準會使大量國外服務提供者以香港為跳板,取得CEPA市場準入的優惠待遇;但另一方面。它亦可吸引國外的服務提供者在港投資。有鑒于此,在綜合考慮兩方面利弊的基礎上,筆者傾向于有限制地使用資本控制標準。并完善與其配套的程序等其他規則,即在保證維護CEPA區內利益、防止區外服務提供者不適當的“搭便車”的前提下,采用條件相對寬松的資本控制標準。循序漸進地開放服務業市場。
3.2在開放模式方面,可采用消極列表的方式
消極列表模式的優勢在于:一是成員所允許保留的歧視性措施僅限于現行措施。并不得提高其中所列明的歧視水平-從而保證了將來的服務貿易壁壘不會比現行水平更高;再者任何歧視性措施均需列明。從而大大提高了政府對于服務管制措施的透明度。
3.3爭端解決機制的補充完善
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爭端解決機制,是中國在吸收借鑒包括WTO、北美自由貿易區等國際自由貿易區爭端解決機制先進做法的基礎上,從中國的現實情況出發制定出來的。它很好的融合了實用主義與法治主義,既含硬法特征又體現靈活性。CEPA與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性質相同、規則依據相同、內容范圍相同、目的相同。這使兩者在許多方面可以互為參考。因此,CEPA可依照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爭端解決機制協議》,設立自己的爭端解決機制。
3.4貿易實踐中相關問題的解決方案
(1)簡化審批程序,消除貿易壁壘,增加營商法規透明度。CEPA實施以來,內地與香港在服務貿易方面的合作成效未如預期。其重要原因是服務貿易投資審批程序繁雜、內地營商法規透明度不夠和區域貿易壁壘仍廣泛存在。據此,建議把一些不影響宏觀經濟的項目審批權下放。同時,統一各省市對服務業的要求,增加營商法規透明度,加強香港與內地的溝通,方便香港服務業進入內地市場。
(2)建立兩地商務往來快速批核機制,積極改善過境交通擁堵狀況。香港與內地的跨境交通存在很多問題,未能滿足日益增長的商貿人流需要,妨礙了兩地經濟的進一步融合。因此,應盡快設立方便兩地商務往來的快速商務批核機制,為內地和香港商務人員往來提供實時商務簽證服務。
一、法律文書沒有明確為個人債務的,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和追加執行當事人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的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除法律文書確定其為個人債務外,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是該規定尚出于征求意見的階段,還不具備現實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將上述《征求意見稿》發送到地方各級法院,其意圖自然是讓各級法院在執行實踐中探索試用,待條件成熟后再正式賦予法律效力。可見,上述《征求意見稿》事實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的一個傾向性的意見。至于其合理性,需要各級法院在執行中先行摸索,總結規律。
各地法院對上述意見的看法不一。有的法院認為,上述規定僅僅是征求意見稿,沒有法律效力,在執行中不應適用。其理由為,無論是審批還是執行,均應依法進行,每一個程序都應有法律依據。對于沒有法律效力的《征求意見稿》,法院在執行中不應適用。否則,于法無據,法院追加被執行人時沒有生效法律的支持,是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也有法院在執行中開始大膽適用上述規定,經審查符合一定條件的,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從而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或夫妻另一方財產。
本人認為,如果各個地方法院均不去探索適用,上述《征求意見稿》將永遠是征求意見稿,永遠不會具有法律效力。個別法院及法官出于自身保護的考慮,執行中對新方法新規定不做探索,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如果所有法院都這樣的話,司法的改革和完善將成為一紙空文。即使《征求意見稿》暫時沒有法律效力,但仍有物權法、婚姻法及其解釋可以適用。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上述規定說明,夫妻對財產所得的約定,只是對夫妻雙方當然具有約束力,該約定不能約束第三人,除非該第三人知道此約定。現實中,第三人往往無法獲知夫妻雙方有財產歸屬的約定,如果以該夫妻內部約定約束第三人的話,第三人在交易中的風險就實在太大了。當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間有約定時,對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就應當以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或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清償。既然是以共同財產清償,說明該債務雖然是夫妻一方對外所負,但只要債權人不知道債務人與配偶有財產約定,該債務的義務人就應為債務人夫妻雙方,也就是說可以推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既然可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夫或妻一方所負債務,如果該債務進入執行程序的話,法院就可以應債權人的申請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
具體追加的程序,一般應由債權人提交追加申請,法院不應主動以職權追加。因為是否追加被執行人,是債權人的權利,法院應尊重其在執行程序中的意思自治。當債權人在執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時,法院應當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聽證。執行法官應將案件轉交專門行使執行裁決權的法官組織聽證,被執行人及其配偶可以在聽證過程中提交證據,以證實該債務為個人債務而非共同債務。依據婚姻法的上述規定,被執行人或其配偶應當提交雙方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書面約定以及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事實。如果被執行人或其配偶提交了上述證據,經質證及法庭審核,認可該證據,則應依法駁回債權人的追加申請。如果被執行人或其配偶無法提交上述證據,則法院應當依法裁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對于追加被執行人的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上訴到上一級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的維持或駁回裁定為最終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如果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未提起上訴,則原執行法院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夫妻的共同財產。
執行工作中,經常有被執行人的配偶對追加不服,其理由是婚姻法第十九條僅僅是規定了“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情形,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話,就不應適用該條規定而追加其為被執行人。法院僅僅因為當事人無法提供債權人知道夫妻之間有關于財產約定的證據而作出追加規定,是錯誤的理解和適用了婚姻法的規定。本人認為,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分別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分別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分別財產制為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效力優先于夫妻法定財產制。夫妻之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而夫妻之間關于財產約定的效力,婚姻法規定的很明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間關于財產的約定,該約定才對其產生效力,而其效力就是一方對外所負債務有其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反言之,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則約定對第三人沒有任何效力,該約定就只是成為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對第三人不產生約束力。既然該約定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對第三人來說,該債務人與其配偶之間所適用的就是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規定的夫妻法定財產制。
如果梳理一下,就會發現婚姻法第十九條的邏輯是,夫妻之間可以對財產歸屬作出約定。約定的內容是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約定的當然效力,對夫妻均具有約束力。約定的擴張效力,第三人知道約定的,在債務履行中對第三人具有效力。婚姻法第十九條僅僅規定了夫妻約定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對第三人所產生的效力。事實上,該款省略了其余兩種情形約定的規定,而該兩種情形,約定財產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是可以很簡單得從第三款中推理出的。如果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歸共同所有,依據權利義務相一致、權利義務相平衡的原理,該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自然應由夫妻共同財產來清償。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為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卻由夫妻一方的財產清償的話,對第三人顯然是不公平的。在第三人知情的前提下,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由夫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則夫妻約定財產部分歸各自所有,另一部分歸共同所有的,自認是以夫妻約定所確定的一方的財產清償。當然,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既包括夫妻一方名下的財產,也包括夫妻一方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所占的財產份額。
上述“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的規定,既可以是尚未經有權機關以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也可以是已經取得生效法律文書支持的債務。在債權人向債務人行使債權時,其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向債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行使,也可以在生效文書確認
二、法律文書明確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時,不可以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
事實上這種情況極少出現,至少本人從未發現哪份生效文書中確認某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與其配偶無關。但如果確實有生效文書這樣確認債權了,則說明該債務具有人身屬性,該債務應當責任自負,與其配偶無關。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既不能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作為被執行人,也不能直接執行夫妻另一方的財產。但這只是問題的表明,執行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到底哪些財產才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按照物權法的規定來區分,還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來區分。區分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主要是確認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將其個人財產與其配偶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區分。如果依據物權法關于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規定,則不動產,以登記為準,動產以占有為準,法律規定登記可以對抗他人的動產不登記就不發生對抗效力。那么,無論在夫妻之間依據婚姻法的規定是一方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對于第三人來說,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該不動產就為該夫妻一方所有;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不動產就為夫妻雙方所共有。動產夫妻哪一方占有就歸夫妻哪一方所有。對于特殊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就為夫妻一方財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就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如果依據婚姻法來區分夫妻個人財產同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就應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來區分夫妻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的,則還要適用婚姻法第十九條。兩種區分方式均存在缺陷。
如果僅僅依據物權法來區分夫妻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婚姻法中有關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僅僅在婚姻關系當事人之間具備效力,對第三人不具備約束力。而現實是,夫妻之間出于各種考慮,其共同財產往往登記在一方名下,即使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也可能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另一方名下。如果強制以物權法的關于所有權的歸屬原理來劃分夫妻財產的話,有過多干涉夫妻內部財產劃分的嫌疑。而且,夫妻財產及財產權益除物權之外還有債權、知識產權等等,該種劃分方式未能涵蓋上述財產權益。再者,嚴格按照物權法的原理來劃分夫妻財產,會經常造成事實上對夫妻一方權益的侵害。也會增加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制造虛假債務而侵害另一方權益的情況發生。如果僅僅按照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來劃分夫妻財產的話,第三人的權益往往被侵害。第三人往往無從知道債務人是否已婚,更不清楚其配偶為何人,也談不上清楚債務人夫妻財產,而在執行程序中適用婚姻法的規定,則可能使第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為被執行人個人財產的標的突然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問題的焦點在于如何保護夫妻雙方的利益以及與夫妻一方產生債務關系的第三人,更進一步則可歸結為如何確立夫妻財產權屬對外的公示性以及夫妻雙方能夠行使的權的限度。雖然婚姻法用三個條文規定了夫妻財產制度,但這些規定都是直接約束夫妻雙方的,對第三人并不直接具有約束力。如果夫妻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且第三人知悉該約定,則約定對其有約束力。如果第三人不知悉該約定,則約定對其沒有約束力。在約定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的情況下,在第三人眼中,該對夫妻所適用的就是夫妻法定財產制。同樣,夫妻對財產沒有約定的話,也應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問題是,對于夫妻關系之外的第三人,其往往無法清楚的區分夫妻所有的財產中哪些是婚姻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情形所得,哪些是婚姻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情形所得。第三人所獲知的僅僅是上述財產的外在公示形式:登記或占有。而當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發生債務關系時,如果對第三人適用的是婚姻法所確定的夫妻財產的話,那么其之前所面對的財產公示形式將只是一種水中月、霧中花。這樣一來,第三人的利益無從保障,市場的交易安全無法保障。如果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夫妻一方擅自將登記在自身名下的或自己占有的財產,轉讓第三人,應用善意取得原理,第三人如果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價款的話就可以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同樣,夫妻一方可以惡意造成一些債務,善意第三人仍可以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上述兩種情況下,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將被侵害無疑。為了交易安全,第三人的利益一定要保護;為了家庭穩定,夫妻另一方的利益也一定要保護。折中的方式為,強化財產公示效力的同時,限制夫妻雙方的權。即,夫妻之間財產的歸屬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以及第十九條前兩款的規定,夫妻財產對外的歸屬效力以其對外的公示形式為準。夫妻之間僅僅對日常家事具有權,對于對外較大的舉債等活動,原則是僅對行為人發生效力。這樣,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應作修改,應將該款去掉,并在第十九條之后增加一條,為第十九條之一,“夫妻無證據證實第三人清楚某財產為本法第十七條還是第十八條所規定的財產范圍的,該財產以其登記或占有形式對第三人具備效力。”“夫妻共同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正文
隨著信息技術在世界范圍內的廣泛發展和服務提供的日益國際化,電訊已經成為當代世界發展最快的高新技術產業。電訊服務通常分為基礎電訊服務和增值電訊服務兩部分。基礎電訊服務在全球電訊服務貿易中占了85%,剩余的為增值電訊服務。(注:基礎電訊包括語音電話、分組交換數據傳輸、電路交換數據傳輸、電報、傳真、租用電路等。增值電訊服務主要是指以計算機為基礎提供的電訊服務,如電子郵件、語音郵件、在線信息和數據庫檢索、電子數據交換、增強型傳真、編碼和協議轉換、在線信息和數據處理等。)電訊業本身既是重要的產業,同時也是其他產業的支柱。許多其他的服務業要靠電訊服務來傳遞和交換信息,典型的如金融服務。電訊服務已經成為服務經濟的核心,先進可靠的電訊網絡是國民經濟基礎設施的關鍵因素之一。(注:電訊業在所有服務業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自1982年以來世界電訊市場年平均增長率為5.2%,自1990年以來發展中國家的年平均增長率為9.7%。SeeDataonTelecommunicationMarketsCoveredbytheWTONegotiationsonBasicTelecommunication(Feb.17,1997),/wto/whats—new/data3.htm;EconomicIndicators,TheEconomist,Mar.8,1997,at119.)
作為世界上僅次于金融服務市場的第二大服務市場,電訊服務貿易受到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廣泛關注,在烏拉圭回合關于服務貿易的談判中,電訊談判是重點內容之一。經過艱苦的談判,成員方雖對增值電訊作出了承諾,但在基礎電訊服務方面則進展很小。其根本原因是各國在基礎電訊服務方面的市場開放程度相差很大,即使在發達國家內部也是如此,世界電訊產業的四強(Quad,指美國、加拿大、歐盟和日本,占全球電訊服務總收入的4/5)各自對電訊服務的管制環境也不同,因此在烏拉圭回合內達成這方面的市場開放協議非常困難。有鑒于此,一些成員方在烏拉圭回合結束后繼續進行基礎電訊服務談判,目標是通過在世界貿易中提倡更大透明度和互惠性來限制貿易政策對電訊服務貿易本身產生的扭曲效應。
1997年2月15日,69個WTO成員方締結了關于基礎電訊服務的協議。該協議包括了世界基礎電訊服務95%的收入,被認為是成功的多邊協議,并于1998年1月1日生效。之后,又有3個國家承諾開放其電訊服務市場,這樣共有72個成員方就增加基礎電訊服務市場的國際競爭作出了承諾。(注:SeeWTO:TelecomDealWillRingintheChangeson5February1998,Press/87(Jan.26,1998)(visitedFeb.18,1999)(/wto/press/press87.htm)。)基礎電訊服務承諾并非是在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框架外的承諾,而是作為附錄,構成GATS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關于基礎電訊服務的協議被看作是改進全球服務貿易的基石和推動國際電訊服務貿易發展的最有利因素,在21世紀將對基礎電訊產業產生最深刻的影響。中國加入WTO后,必然面臨基礎電訊服務市場的開放問題,事實上中國巨大的市場潛力早已為發達國家的電訊企業所關注。本文將主要以WTO關于基礎電訊的協議為基礎,分析基礎電訊服務貿易的幾個重點法律問題,并為中國電訊服務市場的開放提供一些思路。
一、基礎電訊服務貿易的最惠國待遇及其適用
最惠國待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MFN)既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存在的基石,同樣也是GATS最核心的內容。至于這一原則對國際貿易的作用,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那就是“沒有MFN原則,WTO就不會比雙邊貿易協定有任何實質上的優越性”。在GATS約束所有成員方的一般義務的規定中,最明顯的就是第2條關于MFN的內容。
(一)基礎電訊服務行業適用MFN原則產生的免費搭車問題
根據MFN原則,所有作出基礎電訊服務承諾的成員方有義務無歧視地給予其他成員方在MFN基礎上的利益,而不管這些成員方參與基礎電訊服務談判的程度。換言之,WTO所有成員方可以享受基礎電訊服務談判所帶來的利益,但并非所有成員方都會受到談判義務的約束,這就是由GATS本身結構所產生的免費搭車(free—rider)問題。發達國家自然不愿給予發展中國家免費搭車的優惠,于是反對施加自動的和無條件的MFN義務。它們認為,免費搭車至少會產生兩種對其不利的后果:第一,MFN規定禁止成員方在相互談判中利用貿易減讓來促使免費搭車者將其市場自由化,也禁止已經承諾開放市場的成員方基于互惠要求而對來自某些國家的服務提供者關閉市場。因此,免費搭車者接受了貿易減讓的利益,不管它們實際上是否作出了這種減讓。第二,如果成員方面臨外國競爭,并在國內市場上失去了一定市場份額,但卻不能在互惠基礎上進入外國市場,則會失去允許外國服務提供者進入其本國市場的動力。(注:關于免費搭車問題的進一步討論,請參見石靜遐:《中國發展國際服務貿易的法律問題-結合GATS的若干分析》,《中國法學》1997年第5期。)免費搭車的考慮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延緩了基礎電訊服務的談判進程。后來談判組向服務貿易理事會提交了一份最終報告,同意在GATS框架內,對基礎電訊服務不適用立即的無條件的MFN原則。在一定條件下,成員方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基礎電訊服務行業的MFN義務。如果成員方希望豁免在某個基礎電訊服務行業的MFN義務,則在基礎電訊服務協議生效之前,有一次這樣的機會。
(二)國內管制基礎電訊服務的法律與MFN義務一致性的問題
基礎電訊服務行業的特殊性使WTO成員方在適用該行業的MFN原則時,產生了一些特殊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國內有關基礎電訊服務行業的法律、法規是否與其承擔的GATS中的MFN義務相一致。
以美國為例,為實施美國在基礎電訊服務行業作出的承諾,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根據1934年通訊法第214條通過了“外國人參與美國電訊市場的原則和政策”。從總體上而言,該原則和政策為WTO成員方的電訊服務提供者進入美國市場規定了開放的標準,但同時也保留了限制某些外國服務提供者進入的權力。同時,為保護美國電訊服務市場不受反競爭行為的損害,該法令還規定了外國服務提供者進入美國市場后可能受到的不同管制措施。(注:CommentsoftheOfficeoftheUnitedStatesTradeRepresentativeintheMatterofRulesandPoliciesonForeignParticipationintheU.S.TelecommunicationsMarkets,IBDocketNo.97~142,p.3.)由此產生的問題是,FCC對外國服務提供者進行并不相同的監管是否與美國承擔的GATS的MFN義務相一致。這涉及到在基礎電訊服務的領域對GATS第2條如何解釋的問題。在這一問題上,至今并不存在相關案件和有約束力的機構裁決。但是,應當考慮到的是,GATT產生的實踐可以為解釋GATS中的原則提供有用的思路。盡管貨物與服務之間存在差別,但對于GATT第1條MFN和其他類似規定的解釋仍然可以為基礎電訊服務貿易適用MFN原則提供參考。
GATT的一貫原則是希望通過消除貿易歧視的方式來增加國際貿易,促進世界經濟的健康發展。GATT試圖通過第1條的MFN原則,禁止基于貨物來源的歧視,來達到這一目標。因此,GATT規定MFN義務的主要目的在于,確保來自所有成員方的出口商享有機會的平等性,阻止成員方基于供應商國籍不同而給予歧視性的待遇。(注:SeeClaireMooreDickerson,GATT1994:Fool‘sGoal?11St.John’sJ.LegalComment,259,268,1996.)GATS規定MFN的初衷,是將適用于貨物的MFN原則同樣適用于服務。促進經濟增長同樣也是GATS的目的,但根據其前言,GATS希望通過“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progressiveliberalization)的條件下”,來達到擴展貿易的目的。盡管其目的在于促進對東道國市場的平等進入,但GATS規定的MFN原則不是競爭進入的擔保。因此,WTO成員方可以在不違反GATS的MFN義務的前提下限制競爭,只要這種限制沒有在外國公司間構成基于國籍的歧視。
事實上,GATS允許成員方通過談判對某些服務業豁免MFN義務,這本身就使成員方可能在這些服務業給予某些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更優惠的待遇。(注:SeeMaryE.Footer,TheInternationalRegulationofTradeinServicesFollowingCompletionoftheUruguayRound,29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Quarterly,453,455~456,1995.)在GATT中則不存在這樣的豁免。進一步而言,通過臨時豁免MFN義務,GATS規定的MFN原則暫時不會完全地實現。但無條件的MFN應該是GATS追求的最終目標。這一目標與GATS的逐步自由化原則是一致的。GATS附錄規定,對MFN原則的豁免需要符合三個條件。(注:首先,在期限上豁免不應當超過10年,并且這種豁免要受制于將來的貿易自由化談判;第二,服務貿易理事會(CTS)將在5年后審查所有的豁免,以確定享受豁免的條件是否依然存在;第三,在豁免期限終止時,成員方必須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這些措施是否已經被修改,從而符合一般的MFN原則。)這些條件表明GATS在調整服務貿易競爭條件方面的靈活性。在某些給予MFN待遇的條件尚未成熟的服務行業,暫時允許豁免,但同時又堅持要求豁免的成員方市場應當逐步達到更高標準的自由化,以便減少豁免。
需要注意的是,在促進世界貿易增長方面,GATT與GATS有著共同的目標,但二者實現這一目標的方式有所不同。GATT主要依靠的是非歧視方法,特別是第1條規定的MFN待遇;GATS則是通過增加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方式來達到經濟增長和擴展服務貿易的綜合目標。(注:RuthKu,AGATT—AnalogueApproachtoAnalyzingtheConsistencyoftheFCC‘sForeignParticipationOrderwithU.S.GATSMFNCommitments,GeorgeWashingto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andEconomics,Vol.32,1999,p.144.)GATS第四部分明確承認,貿易自由化進程必須通過確保所有參與方權利和義務的綜合平衡來實現。因此,通過談判以逐步自由化的方式來實現開放的自由貿易的全球基礎電訊服務市場,是GATS確立的比較現實的目標。在這一目標下,GATS為其成員方提供了相當的靈活性,以便使其國內的基礎電訊服務監管計劃適用于該行業快速增長的競爭性的環境。在合適地考慮國內政策目標的前提下,成員方被授予管理在其境內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權力,允許成員方采取逐步的而不是立即的步驟去適合特定行業的MFN義務。FCC的實施框架從某種程度上說是符合GATS的這些目標和方法的,因而與GATS第2條MFN義務是一致的。這樣的考慮給基礎電訊服務市場的開放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啟示,容后分析。
二、基礎電訊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與國民待遇
GATS區別于GATT的一個重要方面在于,GATS將成員方承擔的義務分為一般義務和特殊承諾兩部分。MFN原則是成員方承擔的一般義務,而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則是成員方承擔的特定義務。從形式上而言,對于GATS的每一成員方來說,MFN的范圍是由一個所謂的反列清表(negativelist)來決定的-它適用于除列于成員清單以外的所有服務部門。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的覆蓋范圍則是由正列清表的方式來決定的-它只適用于列入每一成員承諾減讓表中的服務部門,而且現存措施須不排除在外。(注:參見伯納德。霍克曼、邁克爾。考斯泰基:《世界貿易體制的政治經濟學-從關貿總協定到世界貿易組織》,劉平等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頁,第132頁,第139頁。)
(一)市場準入
GATS以逐步實現國際服務貿易的自由化為目標,而市場準入原則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前提。引入市場準入的承諾,反映了服務市場的競爭經常同時受到適用于國內和國外實體的措施的限制。市場準入承諾比MFN原則更進了一步。MFN原則要求如果一成員方允許其他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進入其國境,它應當在非歧視性的基礎上進行。市場準入則要求成員方應當盡可能地允許外國的服務提供者進入其市場。GATS第16條不要求成員方對外國服務提供者開放其服務市場,它僅僅規定只有當成員方在其承諾表中對此作出確定性承諾時,它們才受這種義務的約束。
市場準入原則適用于服務時與貨物有所不同。根據GATT,市場準入原則鼓勵成員方將種種隱性、不易量化的非關稅壁壘變成關稅壁壘,在此基礎上要求通過談判全面縮減關稅。但當市場準入適用于服務業時,GATS不僅提供了通過貿易的市場準入,而且提供了通過投資進行的市場準入。(注:參見伯納德。霍克曼、邁克爾。考斯泰基:《世界貿易體制的政治經濟學-從關貿總協定到世界貿易組織》,劉平等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頁,第132頁,第139頁。)(注:GATS第1條規定了服務提供的四種方式,即跨境提供(cross—bordersupply)、境外消費(consumptionabroad)、自然人存在(presenceofnaturalpersons)、商業存在(commercialpresence)。其中商業存在方式涉及到基礎電訊服務行業的外資進入。)在基礎電訊服務行業,市場準入實際上是服務提供者面臨的最重要的問題。在全球基礎電訊服務談判中,市場準入一直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主要分歧點。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由于其在電訊技術和電訊服務方面有絕對的競爭優勢,因而對開放基礎電訊服務市場持非常積極的態度。但基礎電訊服務在發展中國家屬于新興的幼稚產業,因而發展中國家對此持謹慎態度,具體表現為對外資準入的限制。(注:參見楊圣明主編:《服務貿易:中國與世界》,民主與建設出版社1999年版,第251頁。)在基礎電訊服務談判達成協議之前,成員方對于市場準入所作的承諾非常有限,但在關于基礎電訊服務的協議中作出承諾的成員方要承擔相應的市場準入義務。成員方可以批準完全的或部分的市場準入,但對市場準入的限制要在其承諾表中詳細地列明。每一成員方的承諾表包括四個部分:行業和分行業的列表、對上述列表的市場準入的限制、對每一行業的國民待遇的限制以及在每一行業上的額外承諾。這些承諾表構成GATS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有的承諾在承諾表于1998年1月1日生效后立即開始實施,任何限制也同時實施。一旦成員方在其承諾表中作出了承諾,除非該承諾對任何成員方都沒有利益而其撤回對任何成員方都沒有損害,才可以根據GATS第11條撤回這種承諾,修正其承諾表。如果有成員方因此受到損害,則受損害方可以要求撤回承諾的一方與其進行磋商,這有可能導致出現賠償問題。(注:TaunyaL.McLarty:“LiberalizedTelecommunicationsTradeintheWTO:ImplicationsforUniversalServicePolicy”,FederalCommunicationLawJournal,December1998,p.44,pp.48~49,p.6,pp.32~33,pp.54~56.)
在基礎電訊服務協議中,市場準入方面的限制是基于服務提供的四種方式來進行的。許多成員方沒有列舉有關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費以及自然人存在的限制,通過這些方式提供基礎電訊服務一般是不受約束的。在投資方面,大多數承諾表允許以商業存在方式提供基礎電訊服務,外國服務提供者因此有權通過取得或新建的方式擁有全部或部分的外資電訊公司。在協議中,47個國家承諾在分階段的基礎上允許外資對電訊服務和設施享受100%的所有權或控股,允許語音電話服務進行競爭,允許兩個或更多的服務提供者進入本國市場。但是,不少成員方通過限制外資比例的方式對通過商業存在提供電訊服務進行了限制,10個國家不允許外資控制其基礎電訊服務行業。
WTO關于基礎電訊服務的協議是基礎電訊服務領域有關市場準入的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一個協議。它體現了成員方在取消基礎電訊服務壟斷、放寬對外國產權限制等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就經濟發達國家而言,一般傾向于在2000年前開放多數基礎電訊服務市場。美國1996年電訊法宣布停止執行原規定的限制條例,使美國電訊市場更加開放。歐盟也從1998年1月1日起開放歐盟基礎電話業務市場。(注:參見楊圣明主編:《服務貿易:中國與世界》,民主與建設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253頁。)但同時應注意的是,各國在基礎電訊市場準入方面的例外也表明,在全球范圍內實施完全的基礎電訊服務競爭并不能一蹴而就。
(二)國民待遇
國民待遇在服務貿易領域是指一成員方對來自任何其他成員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在法律、規章和管理等方面給予的待遇不低于該國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享受的待遇。國民待遇原則與MFN原則一樣,都建立在國際經濟關系的非歧視基礎上,在許多方面可以看作是對MFN原則的補充。
在GATS框架下,成員方須逐個談判國民待遇的承諾并將其列入承諾表中,才會受到該原則的約束。如果由于消費者愿意選擇國內提供者的服務而使外國提供者面臨潛在的不利影響,成員方對此不負責任。(注:參見王貴國:《從服務貿易總協定看經濟一體化的法律滲透》,載陳安主編:《中國國際經濟法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4頁。)就服務提供的四種方式而言,對國民待遇的限制也表現在通過商業存在提供的服務。例如,日本要求,通過商業存在方式提供基礎電訊服務時,公共電訊經營者(publictelecommunicationoperators,PTOs)中具有本國國籍的成員應當占有相當的數量。(注:See,e.g.,WTOSecretariat,Japan,ScheduleofCommitments,Supp.2,at2.)
在基礎電訊服務行業適用國民待遇遇到的最重要同時也是最困難的問題是對東道國公共電訊網絡的接入(access)問題。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許多國家不愿對基礎電訊服務作出承諾。到1994年4月,基礎電訊服務是在烏拉圭回合結束時仍未得到解決的服務行業之一。其原因在于,不論作為服務業本身還是作為其他服務業的支柱,基礎電訊服務都有一些獨特的方面,特別是涉及到對東道國公共電訊網絡的接入問題。由于信息傳遞本身的特性及要求,電訊服務提供者必須建造通訊網絡或獲得進入現存通訊網絡的許可。在電訊業,對新進入者而言,網絡的建造會遇到非常復雜的問題,因其屬于東道國的基礎設施。因此,如果不能接入東道國已有的電訊網絡設施,外國提供者便很難提供電訊服務。這種接入所遇到的最大障礙是許多國家的電訊基礎設施由政府所有并經營。有人提出,應當有一些以競爭為基礎的(competitive—based)的規則來調整這些新進入者和占主導地位的服務提供者之間的關系。(注:TaunyaL.McLarty:“LiberalizedTelecommunicationsTradeintheWTO:ImplicationsforUniversalServicePolicy”,FederalCommunicationLawJournal,December1998,p.44,pp.48~49,p.6,pp.32~33,pp.54~56.)
在基礎電訊服務方面適用國民待遇原則,就意味著外國服務提供者與東道國的國內服務提供者有同樣的機會進入公眾網絡,不管該提供者是公有的還是私有的以及來自哪個國家。但是,在許多國家,基礎電訊服務的提供多由國有企業或國家直接進行壟斷。當政府既是市場的管制者又是市場的參與者時,國民待遇原則適用的困難就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從理論上講,政府應當對包括自己在內的所有市場參與者平等地適用國內立法、規章、稅收、標準等。例如,如果政府向別的服務提供者征稅,它自己也應當納稅,但實際上這樣做是非常困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同時,政府通過作為基礎電訊服務的監管者,對服務市場又施加了非常重要的影響。電訊服務行業的這些問題促使GATS的許多成員方在其承諾中又加進了不少國民待遇的例外規定。
至今為止,在GATS框架下進行的大多數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承諾仍主要是維持現狀的性質(standstill)。也就是說,成員方現存的對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限制,如果有的話,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可以保留,但是成員方承諾將來的限制不比在談判時所列部門中現行的措施更加嚴格。(注:參見伯納德。霍克曼、邁克爾。考斯泰基:《世界貿易體制的政治經濟學-從關貿總協定到世界貿易組織》,劉平等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頁,第132頁,第139頁。)在關于基礎電訊服務的協議締結之后,人們認為在已經作出承諾的服務業中,對基礎電訊服務的承諾是最強有力的,WTO成員方試圖保證和促進真正的電訊服務貿易自由化。從1998年起,世界上三大電訊市場-歐盟、日本和美國的市場基本開放。但在基礎電訊服務方面,仍有許多艱苦的工作需要進行,特別是解決政府擁有的電訊企業在其國內市場的壟斷問題。(注:基礎電訊談判組(NGBT)根據美國1996年的電訊法提出了在世界基礎電訊服務市場開展競爭的原則,主要反映在參考文件(referencepaper)中,其中涉及到的一個問題就是反對通過壟斷方式限制競爭或導致反競爭的結果等。該參考文件的問題需要成員方的額外承諾,一些成員方已經承擔了這種額外承諾的義務,將其規定在承諾表的附件中。)進一步的市場開放將在2000年新一輪的GATS談判中繼續進行。
三、中國發展基礎電訊服務貿易的法律思考
(一)中國電訊服務的發展及開放的現狀
長期以來,中國大陸的電訊服務一直由郵電部獨家壟斷經營,中國電信經營著至少90%的蜂窩和固定線路網絡。1994年中國聯通成立之后,打破了這種壟斷局面。1998年5月,中國電信無線尋呼股份制改造在全國范圍內進行,這是標志著中國電訊產業從產權機制上打破壟斷的又一重大舉措。隨著國內電訊市場壟斷的消除,電訊業將成為中國發展國民經濟的主動力。但從總體上而言,中國電訊服務市場的競爭是遠遠不夠的。
對于國際電訊服務業務(包括增值電訊服務和基礎電訊服務),中國大陸尚未開放。也就是說,未經國務院批準,除郵電部外的任何單位均不得經營國際電訊服務業務。中國境內的公用通訊網、專業通訊網的有線、無線通訊業務,一律不允許境外各類團體、企業、個人以及在中國境內的外商獨資、合資和合作企業經營或參與經營,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引外商參股經營。例如,中國聯通采取“中中外”方式在1997年底籌集了14億美元,用于建設23個GSM網絡。但政府禁止聯通所采用的“中中外”投資模式,以防止外商通過“中中外”方式參與中國大陸的電訊服務市場的競爭。(注:參見楊圣明主編:《服務貿易:中國與世界》,民主與建設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頁。)
中國是世界上GSM電話最大的市場,蜂窩電話市場也存在巨大潛力。這一市場早已吸引了海外投資者的注意,他們將中國看作是極具潛力的投資場所。雖然中國沒有在關于基礎電訊服務的協議上簽字,但卻是GATS的簽字國。并且,中國已經在1998年對國際社會鄭重承諾:在適當的時機,中國將會向世界開放電訊服務市場。(注:參見楊圣明主編:《服務貿易:中國與世界》,民主與建設出版社1999年版,第257頁。)由此可見,如何發展中國的電訊服務貿易,逐步開放電訊服務市場,已經成為中國電訊業發展進程中必須考慮的重要問題。
(二)爭取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
通過GATS所倡導的非歧視、逐步自由化等政策,創造基礎電訊服務平等競爭環境固然有益,但在實際操作中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還是有明顯區別的。基礎電訊服務貿易的自由化是那些在該領域有較大優勢的發達國家所極力推行的,WTO將為其電訊企業提供實現全球服務的廣泛機會。(注:DeltevF.Vagts,BenC.Fisher,“BookReview:ElectronicHighwaysforWorldTrade:IssuesinTelecommunicationandDataServices”,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April,1991,pp.395~396.)因此,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中國不是基礎電訊服務貿易增長的明顯受益者。但不容忽視的是,新的貿易機會將為中國提供“獲得對其發展有重要作用的服務的更為廣泛的選擇”,并有可能從新市場的開放中得到免費搭車的好處。中國應盡量采取積極的參與態度,避免成為基礎電訊服務貿易發展的消極旁觀者。
必須看到的是,關于基礎電訊服務的協議對中國形成了很大的壓力。從某種程度上而言,中國可能需要付出高額的機制轉換成本,本對電訊服務業的壟斷進行結構性調整以利于開展競爭。至于中國對基礎電訊服務貿易的參與,正如烏拉圭回合部長宣言明確宣示的,應將服務貿易的發展作為一種促進所有貿易伙伴經濟增長和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手段。考慮到某些發達國家享有的優勢以及跨國公司的優勢地位,不使富者更富和窮者更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GATS對發展中國家提供了一些特殊的保護措施以及優惠的待遇。這種特殊待遇的主要組成部分除了一些明顯需要的系統建設所需的財政資助外,在開發數據、系統分析、貿易政策評審機制、人才培訓和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等方面的技術協助也是很必要的。
GATS第19條規定:“自由化的過程應對各成員的國家政策目標以及每個成員的整體和個別服務部門的發展水平給予應有的尊重。應給予個別發展中國家成員適當的靈活性,開放較少的部門,開放較少類型的交易,根據它們的發展狀況,逐步擴大市場準入,并且當允許外國服務提供者進入其市場時,對該準入附加條件以實現第四條所述的目標。”在不危及國家安全和不妨礙民族電訊服務產業發展的前提下,中國應有選擇、有步驟地開放部分基礎電訊服務業務。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在對電訊服務業作出關于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的特別承諾時,可以享有上述一些特殊待遇,可以有較大余地去限制自己出價的部門范圍。當然,不管這種優惠有多大吸收力,基礎電訊服務市場的開放還是可能會對中國及經濟利益造成不利影響。作為市場準入的交換條件,中國可以堅持對進口技術和在中國境內搜集信息的利用以及在關鍵領域培訓和雇傭中國人員等方面作出一些限制。
(二)利用例外條款維護中國利益
這里的例外包括MFN原則的例外、GATS的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國際收支平衡例外以及基礎電訊服務行業的特殊例外等。在MFN原則的例外方面,關于基礎電訊服務的協議允許成員方采取對基礎電訊服務的MFN豁免。(注:但有關成員國應就這些例外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規定一個豁免終止的日期。該時間不應超過10年,每5年需要由服務貿易理事會審查一次。這些豁免的問題將來需要繼續談判。)例如,美國對單向衛星傳輸電視服務進行了MFN原則豁免。發展中國家中的阿根廷、安提瓜和巴布爾達、孟加拉共和國、巴西、印度、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土耳其等也在其承諾表中列舉了MFN豁免條款。中國可以根據基礎電訊服務行業發展的具體情況,在符合GATS第2條MFN原則豁免的前提下,將與有關國家談判達成的例外規定在承諾表中。
兩種不同的做法實際上反映出了法院在處理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的清償問題上存在不同的利益保護側重點:前者只有在執行依據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下才追加執行,更傾向于保護非舉債的配偶方的個體利益;后者則更側重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的利益,通過執行聽證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直接追加執行,提高執行效率,減少了債權人的訟累。
筆者以為,由執行機構直接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追加執行,不僅具有法理和法律上依據,同時也更符合節省司法成本、側重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和交易安全的立法潮流,體現了民事執行的效率優先價值。
一、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的基礎
(一)理論基礎
1、執行力的擴張理論
民事執行的依據是生效法律文書,其中大多數是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當事人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依據該法律文書的內容行使權力,實施執行和履行義務。因此執行主體原則上應當限定在執行依據明確的主體范圍之內,然而基于民事執行的效率原則,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降低司法成本及減少當事人的訴累的考慮,生效法律文書效力的主觀范圍會產生一定的擴張性。這種擴張可分為既判力主觀范圍的擴張和執行力主觀范圍的擴張兩個方面。
執行力主觀范圍的擴張是指執行依據在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或者一定范圍內對于那些生效法律文書主文沒有明確的主體產生賦予力和規范力。這些主體可以不需要經過實體審理程序,被追加為賦予承擔被執行人的應盡的義務。執行力的主觀范圍擴張為沒有實體權利義務裁判權的執行機構和人員裁決變更或者追加執行當事人奠定了基礎,即執行力主觀范圍的擴張是民事執行過程中變更或者追加當事人的程序法理基礎。
執行效力主觀范圍的擴張除了程序法的原因(如訴訟系屬后當事人的繼受人等可以直接追加為被執行人),實體法的原因同樣會導致執行效力主觀范圍的擴張。從實體法的角度,如果案外人與執行名氣確定的義務主體之間存在法定的連帶責任關系,即使作為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沒有明確案外人擔連帶責任,但只要法律明確規定執行依據中的債務人應當與案外人向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案外人就有義務與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由于連帶責任的不可分割性,案外人即使沒有被納入裁判程序,也可在執行程序中將其納入程序,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法定連帶責任的不可分割性是執行承擔的實體性原因之一。而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發生的債務,除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外,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只要是夫妻共同債務,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執行機構有權追加依法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并依法強制執行其財產。
2、責任財產的恒定性
責任財產的恒定性是指生效法律文書在確定債務人財產責任的同時,其實也明確了承擔該裁決義務的責任財產。就法院裁判而言,其對責任財產的判斷具有對世的效力,未經法定的程序與方式,責任財產的屬性不會發生變化。在法院判決的債務被清償前,除非該財產依法失去責任財產的屬性(該財產已經不是責任財產)均得用于清償債務。因此,即使責任財產的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如被繼承或者被贈與),只要其沒有失去責任財產的屬性;同時裁決確定的債權沒有實現,就應當被用于清償債務。責任財產的新的所有權主體拒絕以該責任財產清償債務的,執行機構可直接裁決變更或者追加該新主體為執行當事人。因此,無論是夫妻任何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如果債務的性質是夫妻共同債務,其共同財產就是責任財產,不論該責任財產在夫妻哪一方的名下,都可以依法強制執行。從責任財產的恒定性的角度分析,只要所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執行機關有權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并依法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
(二)法律基礎
1、執行機構的執行裁決權
在傳統觀念中,執行權與審判權是截然分開的,執行機構只能有“純凈”的執行權,對當事人實體爭議的判斷只能是審判機構的“業務”。事實上,社會生活是復雜多變的,在執行工作中會面臨著很多新情況新問題,把執行權與審判權完全分開,執行機構不應具有一定程度可以對當事人實體爭議進行裁判的權力不能很好地解決實際生活中面臨的諸多法律問題,因而不具有科學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3條賦予了人民法院執行機構一定程度的裁決權,即執行機構有權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對是否追加被執行主體作出審查和判斷,在程序上也是由執行機構對追加被執行主體作出裁定。因此執行裁決權決定了執行機構在民事執行程序中有權對夫妻共同債務予以認定和判斷。
2、夫妻共同債務推定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18條、第24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就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只有兩種情形例外:(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且債務人或債務人的配偶對此能夠證明的,應當由債務人本人承擔清償責任;(2)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如果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并與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用債務人的個人財產清償。根據此規定,可以發現:(1)夫妻對共同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是一種法定的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論執行依據是否明確都是存在的;(2)在涉及到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下,法律對婚姻債務的性質采取的是“共同債務推定”的標準,即原則上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只有在法定例外情形下才能認定為個人債務。因此,在執行程序中,有關執行依據確定為夫妻一方的債務,除了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外,都可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負連帶清償責任,并與夫妻之間是否已離婚或對夫妻共同除財產作出分割,以及離婚后另一方是否再婚無關。執行機構可以在執行程序中應執行申請人的申請,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
(三)現實基礎
民事執行程序的價值目標在于以低廉的成本高效地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人權利由法定狀態轉變為現實狀態,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民事執行程序偏向效率價值。為了高效地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除了要求執行機構及其人員迅速地采取執行措施并窮盡一切執行措施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還應當賦予執行機構在一定范圍內追加執行當事人的權力,使應當承擔義務的主體加入執行程序履行義務,盡快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實現民事執行的效率優先價值。
此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力義務關系,尤其是明確了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中責任財產的范圍,必須確保其權威性,維護其穩定性。如果一旦當事人所變化,就簡單地將案件推回裁判程序,必然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資源浪費。如果在符合法律和法理的范圍內,由執行機構通過一定的正當程序,直接變更或追加執行當事人,必然有利于一次性解決糾紛,節省社會成本、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同時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二、程序構建——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程序及其救濟
1、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程序的啟動
(1)追加程序的啟動方式
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程序的啟動方式應當為“依申請啟動”。因為該程序處理的是民事私權,申請執行人如果明知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的情形存在,而不要求追加執行,表明其放棄了對被執行人配偶追究的權利,人民法院應尊重申請執行人對私權的處分。
(2)申請追加的主體
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的實質是省略了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配偶依法應取得的執行依據。另外被執行人配偶在其后的執行異議之訴中須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因此,僅得以申請執行人為申請的主體而不允許以被執行人為申請的主體。
2、執行機構的審查
(1)審查的組織和審查的形式。由于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對有關利害關系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影響重大,在對申請執行人的追加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由3名以上奇數的執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至于審查的形式,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即可,但在必要時應當詢問有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為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追求的就是執行效率價值和程序效益,況且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的裁定并不具有終局的效力,有關利害關系人可以對之提起許可執行之訴或執行異議之訴,所以不需要采取審理或者類似審理的聽證程序進行。
(2)審查的方式。由于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被執行人配偶被追加為被執行主體時,執行機構依據的是實體法或程序法的規定。但申請執行人的主張是否成立,則需要執行機構進行審查,并在審查時要允許被執行人及其配偶對之提出抗辯。否則,雖然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并不具有終局的效力,但仍會因其不當適用甚至濫用而造成對有關當事人權益的侵害。故筆者認為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須由執行機構進行實質審查。
(3)審查后的處理。第一,裁定駁回申請執行人的追加申請。經審查,如果執行機構認為申請執行人的追加理由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的適用情形,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適用情形的存在,則執行機構應當以裁定的形式駁回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裁定作出經送達當事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申請執行人提請復議,申請執行人對之不服的,則可提起許可執行之訴。第二,裁定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主體。經審查,如果執行機構認為申請執行人提出的追加申請符合法定的情形,且證據確實充分,則應當作出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主體的裁定。裁定作出經送達當事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被執行人配偶提請復議,被執行人配偶對之不服的,則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3、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的救濟程序
雖然夫妻共同債務的追加執行提高了執行效率,體現了程序效益價值,但是由于在作出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的裁定時可能對有關利害關系人的實體或者程序權益造成不當侵害,因此有必要從程序上賦予可能受到不當侵害的利害關系人以救濟的權利。從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編寫的《執行文書樣式》中關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異議裁定文書樣式的規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認為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裁決是程序性裁決,對人民法院的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裁決不服的,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請執行復議。
但筆者以為,雖然在執行復議程序中也有攻擊防御等程序以保障有關利害關系人的權利,但是這些程序不如審判程序中的攻擊防御等程序更能保護有關利害關系人的權利,容易造成對執行案件當事人和案外人權利的侵害。同時,對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要先對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認定,這本身就是對有關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進行的判斷,這種裁決應是實體性裁決,應該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具體講,可以采取許可執行之訴和執行異議之訴來解決。
a、許可執行之訴
(1)許可執行之訴的概念和性質。在一般情況下,許可執行之訴是指依據執行力的擴張,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主體而被執行機構駁回時,申請執行人以該第三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的訴訟。其性質有三種觀點:給付之訴說、確認之訴說、形成之訴說。筆者認為,許可之訴的性質應為給付之訴。申請追加執行的實質是省略了申請執行人對第三人依法理應取得的執行依據,而許可執行之訴的實質是在申請執行人的追加申請被裁定駁回時,賦予申請執行人提訟的權利以“復圓”被省略的訴訟。故此,從本質上講,許可執行之訴是申請執行人要求第三人對其承擔清償義務的給付之訴。
(2)許可執行之訴的程序。
第一,訴訟當事人。在申請執行人申請要求將被執行人配偶追加為被執行主體而被執行機構裁定駁回時,許可執行之訴的當事人應以申請執行人為原告,以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告,以被執行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二,管轄法院和適用程序。許可執行之訴應當由執行法院管轄,審理機構應為審判機構,適用程序與一般的訴訟案件相同。第三,期限。期限的設定是為了督促申請執行人盡快提訟,從而使法律關系處于穩定的狀態。我國臺灣地區“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一第2款規定,申請執行人依據執行力的擴張提起追加申請而被執行機構裁定駁回時,申請執行人應于裁定送達后10內向執行法院提起許可執行之訴。筆者認為,可以借鑒該規定,規定申請執行人應在收到駁回申請裁定之日起10內向執行法院提起許可執行之訴,否則不得并喪失申請對被執行人配偶進行強制執行的權利。第四,法律后果。申請執行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并獲得勝訴的確定判決后,被執行人配偶不得聲明不服,也不得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如果申請執行人敗訴,則不得再以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告另行訴訟。
b、執行異議之訴
一、校車運輸合同的含義、特點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乘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的地點,乘客、托運人或者發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因而,校車運輸合同即:承運人和乘客之間達成的,由承運人以校車為運載工具將乘客送到目的地,乘客支付運費的合同。作為運輸合同的一種,校車運輸合同具有運輸合同的一般共性,其主要表現在,它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在校車運輸合同中,承運人以承運乘客為條件收取運費。而乘客在享有司機提供運輸服務的這一權利的同時,負有履行支付相應運費和有關費用的義務。一般來講,運輸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客乘雙方訂立書面合同,只要雙方達成運輸的合意(主要表現為購買車票),合同即告成立。
二、校車客運合同的內容
由于平時乘坐校車只需要買票或者充值就可以乘坐,并沒有直接的書面形式合同需要再簽訂。我認為在這里并不是不存在合同,只是這個合同的內容我們基本默認了,只需要有車票或者電子消費憑證這樣一個證權文書就行,這一點應該跟機票在某種意義上是一樣的。因此要確定合同的內容就只能根據我們平時的交易習慣和當事人有關約定來確定合同的內容。事實上,這類合同的內容具有相當的確定性,鑒于校車的重復經營,當事人雙方對于合同的內容都已有相當的了解,并不需要每次對合同內容進行重申。可以認為,校車的客運合同是只有幾項內容空缺的格式合同。這份格式合同由承運人提供,除乘客一欄空缺外,其他條款都已經確定,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我們可以看到在實踐中,經常有承運人和乘客就車輛狀況、行程時間、發車時間等相互之間其他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因此,明確雙方的有關權利義務就是必須的,法律也明確要求公開性,此類合同同樣需要將所有信息于公共范圍內進行公布。根據我國運輸合同的一般慣例,我們認為,該類合同中兩者的權利義務關系應默示地包含以下內容:
(一)乘客的權利和義務
對于乘客來說,其主要的權利是要求承運人將自己安全、及時地送到目的地。至于其義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和行業慣例,乘客的主要義務應包括支付乘車費用和相關費用的義務、危險品聲明與告知義務和不干涉駕駛義務,這個義務就校車來說沒有特殊性,每個乘客都需要遵守,這不僅是為了維持乘車秩序,更是為了保障所有乘車人員的安全所應盡的義務。
(二)承運人的權利和主要義務
承運人的主要權利是收取運費。其義務則相對復雜,我國合同法對于客運合同的營運人的義務規定并不明確,結合具體實踐來說,我們認為,校車運輸合同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 謹慎駕駛義務:關于此義務校車的客運合同與一般客運合同有的謹慎駕駛義務沒有特殊性。鑒于校車運營是有專業團隊,因此應該建立起對司機投訴的長效機制,對于開“斗氣車”、服務態度差的司機應給予罰款等經濟處罰。
2. 按照約定路線運行義務:合同法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乘客、貨物運送到約定地。在校車運輸過程中,除遇有交通管制、道路阻塞、乘客同意等情況以外承運人必須遵照日常生活水平習慣或地理上或者雙方約定的路線,以最方便和快捷的方式將乘客送到目的地。至于有些時候校車不按既定運輸路線行使而造成時間損耗的情況如何處理,關于這一點合同法暫時沒有相關明確的規定。
3. 提供適載適量車輛義務:關于適載即承運人的車輛必須處于良好狀態,適合于進行運送乘客的客運經營業務。當車輛出現以下任一問題時,即應該被視為車輛不適載:如發動機有故障、車輛的剎車失靈、方向盤不靈活、車門難以正常閉合、玻璃晃動有可能脫落、車內衛生狀況不佳等。當出現這些問題時,即使雙方已達成客運合同的合意,乘客亦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即拒絕繼續乘車,并且,不論車輛是否啟動和行駛,都可以無須支付運費或其他費用。這里就出現一個比較常見的現象,因為校車的封閉狀況,加之有的同學把食品帶上車使用,導致車內空氣狀況極端惡化,從而使其他同學坐校車成為一種煎熬。因此司機應要求乘客不能帶散發氣味的食品上車,為乘客提供一個良好的車內環境,是司機應履行的義務。
一、問題的提出:
案例一:
20__年3月,甲向乙借款150萬用于短期資金周轉,但是乙要求甲找人來擔保,甲找來自己的朋友丙,甲乙在向丙說明了借款的情況后,丙同意為甲擔保并在借條上簽字。借款到期后甲無法歸還借款。20__年6月,乙向法院甲和丙以及丙的丈夫丁,請求法院判令丁連帶償還該筆借款。丁對上述借款和擔保等事實不知情。本案的焦點在于:丙為甲提供擔保而負的擔保之債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二:
楊某在與陳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曾以個人名義向李某借款用于經營與他人共同開辦的某公司,共計債務20萬元,該借款發生在楊某與陳某分居期間,后楊某與陳某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各自名下債務各自承擔。后李某向法院,要求楊某、陳某共同償還該20萬元的債務。審理中,楊某下落不明未到庭應訴。陳某舉證證明該債務發生在分居期間,且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已約定債務各自承擔,因此認為其不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也在于該筆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陳某應否承擔還款的責任。
筆者認為,要想弄清楚以上焦點問題,必須對我國民法上的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予以明確,即如何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概述
(一)、夫妻共同債務概念的重新認識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首要問題是要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目前無論是法律上還是理論界對此尚無一致認可的概念。根據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性規定,結合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及現實情況,筆者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出于共同生活目的為維持生活或從事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債務。具體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是從債務發生的時間來看,必須是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但有些特殊情況可不受該期間限制,如結婚登記前,雙方為購買新房、籌辦婚禮、置辦結婚用品所負的債務,由于該債務是為了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而且婚后也為夫妻共同使用,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從債務發生的原因來看,夫妻雙方是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負的債務,既包括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如贍養老人、撫養子女、日常生活所引起的債務,也包括雙方或一方為增加家庭收入從事經營活動所負債務。
(二)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現行法律規定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標準問題,20__年新《婚姻法》中并沒有非常明確的給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下定義,僅在第19條第3款中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同時第41條中規定了“離婚時,原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而司法解釋中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判斷上有更進一步的規定:
1、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
《若干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該條還列出四種個人債務的情況以區別共同債務:“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中規定
在20__年的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中規定“債權人就婚姻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規定
除此以外,在198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從上文關于夫妻共同債務概念以及現行法律的規定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關于共同債務認定有兩種認定標準。
1、“目的論”標準
結合債法的原理、對共同債務定義的理解以及《婚姻法》的規定,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是共同債務可以從兩個方面把握:第一,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認定為共同債務。這種把債的發生原理和共同債務的定義相結合為內在標準,把舉債的意愿和目的相結合作為外觀判斷原則的標準,筆者稱為“目的論”標準,還有學者稱之為“用途論”標準。
2、“形式論”標準
“形式論”標準即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的債務除了兩種除外規定后都推定為共同債務。也就是說,以一方或雙方誰的名義都不改變債務的性質,除非有證據證明所負的債務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在債務發生時債權人已知道夫妻雙方采用約定分別財產制。《司法解釋(二)》第24條確定的就是這種“形式論”標準。從社會效益來說,這種推定的做法對交易安全,促進財產流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從當事人和法院的角度而能減輕財產交易的成本,便于及時、合理地解決糾紛,又符合日常家事思想。
有學者提出,確定婚姻債務性質,客觀上存在三個訴訟:夫妻雙方的離婚訴訟、債權人與夫妻雙方的債務訴訟、原夫妻之間的追償訴訟。 為此,筆者圍繞上述三個訴訟結構結合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來探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
三、夫妻共同債務內部承擔規則
(一)夫妻共同債務內部承擔認定標準
夫妻共同債務內部承擔,主要是指在夫妻雙方的離婚訴訟以及夫妻之間的債務追償訴訟中的債務承擔問題。在上述兩個訴訟中,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應采“目的論”標準,從理論上講,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從前文分析來開,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應考慮兩個判斷標準:(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舉債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 視為共同債務。(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同樣視為共同債務。
“目的論”標準用于夫妻共同債務內部承擔中確定債務性質,主要理由一是根據“目的論”標準,雙方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舉債應由夫妻共同償還。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及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與離婚訴訟的特點一脈相承,即解決婚姻內部權利義務分擔,維護夫或妻單方的財產安全。二從舉證能力看,離婚訴訟當事人為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家庭收入、支出情況應有了解,對是否存在舉債合意、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某一方個人生活等等,在舉證能力上勢均力敵。
在離婚訴訟中確定婚姻債務的性質時,還應注意以下兩點。(1)如果雙方對是否存在借款的事實有爭議,尤其是夫妻中一方向其親戚朋友出具的借據,當存在夫或妻一方與他人相互串通偽造債務、多分財產的可能,在爭議事實難以查清時,離婚案中應當暫不處理有關債務,告知當事人可待權利人主張權利時一并處理,此時當然不必確定婚姻債務的性質。(2)“目的論”標準的效力不能對抗婚姻關系外的債權人,以防止夫妻雙方相互串通、以離婚手段規避法律、逃避債務。對此,可在離婚訴訟的裁判文書中釋明。
(二)夫妻共同債務內部承擔認定規則的立法本意及價值取向
《婚姻法》第12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現實生活中,處分共有財產時,有時是由夫妻共同出面,但更多的是夫妻一方單獨處分。以債務的目的作為判斷債務性質的標準可防止夫妻一方非因共同生活需要任意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任意舉債,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三)夫妻共同債務內部承擔的舉證規則
舉證責任分配方法一般采用法律要件分類說,即凡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就該法律關系發生所須具備的要件事實負擔證明責任;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或消滅的當事人,就法律關系變更或消滅所須具備的要件負擔證明責任。
按照舉證責任原理及方法,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亦應有主張權利、減輕或免除自己責任的一方舉證。夫妻共同債務舉證應區分不同情形,依據公平正義原則和舉證責任原理分類說明:
1、夫妻雙方共同名義舉債
第一,夫妻雙方共同名義舉債,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個人債務的,應由主張是個人債務的一方負舉證責任。若不能舉證,則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夫妻雙方共同名義舉債,夫妻雙方分別主張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的,應由夫妻雙方分別舉證。當雙方舉證不能時,則視為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名義舉債
第一,夫妻一方名義負債,舉債一方認為是共同債務,非舉債方認為是舉債一方的個人債務的,應由舉債一方舉證。
第二,夫妻一方名義舉債,夫妻雙方分別主張是對方的個人債務,亦應由夫妻舉債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總之,在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上還要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夫妻雙方誰主張權利,加重對方負擔應就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以及自己權利產生的事實、理由負舉證責任。這樣在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情形下,可以更好地保護夫妻非舉債一方的利益,減少了推定規則帶給夫妻非舉債一方的風險。同時,在夫妻共同名義舉債情形下,要求主張是個人債務的一方舉證不能時,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樣更有利于債權人的利益及時實現。
(四)夫妻共同債務內部承擔具體類型
面對復雜的社會現實,法律當然不可能窮盡所有的情況,但是在原則性規定不能覆蓋所有問題時,法律規定應使用列舉的方法。法律對其調整的對象采用概念或文字表述的,并對其進行列舉,這一立法技巧能有效保證法律的嚴密性。在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如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下列債務一般可認定為個人債務:(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帶來的債務為接受遺囑或贈與一方的個人債務;(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8)夫妻一方擅自為自己設定負擔的債務,如為他人擔保、代為清償等。
四、夫妻共同債務對外清償規則
夫妻共同債務對外清償即上文提及的債權人與夫妻雙方的債務訴訟。在夫妻共同債務對外清償過程中,所適用的法律依據就是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
(一)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理解與適用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中規定“債權人就婚姻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規定改變了依共同生活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是否成立的婚姻法的規定,而是將婚后個人負債推定為成立夫妻共同債務,同時又從財產制的角度來對這一推定進行限制,規定夫妻適用分別財產制并且為債權人所知的,不成立夫妻共同債務,筆者將該規定稱為“推定規則”。
推定規則在理論界、實務界受到了愈來愈多的質疑:第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所有債務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合法的婚姻關系所要承擔的風險明顯大于同居關系,其價值導向偏失。第二,債務人配偶若不知舉債事實,又如何證明舉債時債務人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且債權人與債務人有多大可能會作此約定。第三,約定財產制僅是夫妻間的內部約定,債務人的配偶如何能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在司法實踐中,由于這一規則在實現司法正義上的困難,有不少法官甚至盡可能避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判決,以求實質正義的實現。推定規則所具有的這種價值取向和政策考量的偏正性和時代性會使法律的天平發生一定的傾斜。
從上述的質疑聲中可以看出,理論界對推定規則的適用還是存在分歧。下面筆者就該規則適用范圍、適用基礎、適用前提談談看法。如果將這些問題梳理清楚了,許多質疑、困擾也就迎刃而解了。
1、該條的適用范圍限于夫妻單方非處理共同財產的舉債引發的外部債務糾紛。《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這就明確了適用該條調整的對象要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須為意定債務之糾紛。該條的 設計宗旨是維護交易安全,所以,已婚者與第三人之間發生的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不涉及交易安全的債務,不能援用該條來處理。
第二,須為夫妻單方舉債引發的債務糾紛。該條運用的是司法推定邏輯原理,而以夫妻雙方名義所負的債務其性質確定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無需推定,故也不能援用該條來處理。
第三,須為發生在債權人與作為債務方的夫妻之間的債務糾紛。該條僅調整夫妻債務的外部關系,如果是夫妻內部就某項單方舉債之性質發生爭議,不能適用該條,而應該援用《婚姻法》第41條或該法其他相關司法解釋。
第四,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行為引發的債務。夫妻單方處理特定共同財產引發的債務應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處理。比如,一方與他人簽訂出賣夫妻共有房屋的合同,通常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在不構成表見的情況下,買受方自然無權要求出賣人的配偶承擔連帶的履行義務或違約責任。除此以外的夫妻單方舉債,都應該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處理。
2、該條的適用基礎是婚姻法第41條規定
有許多人認為,該條與《婚姻法》第4l條不一致。但筆者認為,這兩條并不矛盾,而是相關聯的。《婚姻法》第41條確定的“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這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同樣適用于《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中的“夫妻共同債務”,即這兩條在對夫妻債務性質的界定標準上是一致的。推定的“夫妻共同債務”在概念上與《婚姻法》第41條所指的“夫妻共同債務”是完全相同的定義,其法定的基本內涵也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
3、該條的適用前提應是債權人對涉訟債務的性質不明
目前審判實踐中遇到債權人就夫妻單方舉債主張權利的案件,幾乎是不加甄別地援引《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進行判決。這同樣是不適當地擴大了其適用范圍。該條是對夫妻單方所舉債務性質的“司法推定”。如果涉訟債務的性質本來就明確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就不能再援引該條來“推定”為共同債務了。所謂“涉訟債務性質不明”,僅指善意債權人依據債成立當時的客觀情形,不能肯定債務非“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即舉債人的配偶不可能享用該筆債務。若債權人當時就能肯定這一點,又沒有“表見”的外觀,就說明債權人一開始就知道了“債務不可能是夫妻共同債務”,就不能再適用第24條將單方舉債推定為共同債務。如一方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之債、一方對第三人的贈與之債等,這類債務因為對夫妻財產沒有任何貢獻,不可能使舉債方配偶從中享受到財產利益。因此,當債權人沒有理由相信該類單方舉債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即表見)時,一般應該認定債權人在債成立時就明知了債務的非共同性質,“就不能再適用該條來推定為共同債務。
(二)推定規則的合理性及立法缺陷
推定規則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一方舉證證明兩種除外情形才能否定,其合理性在于:對于夫妻之外的第三人而言,夫妻之間的身份關系決定其對外產生”外表授權“,形成表見權,對夫妻一方所為之行為后果,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抗辯。在夫妻共同債務對外清償訴訟中如果采用”目的論“標準,將因為債權人對此不具備舉證能力而缺乏可操作性,而推定規則運用證據學上的”推定“原理解決此司法操作難題,避免了訴訟中的繁瑣證明活動,具有現實司法意義。從立法價值看,該標準總體上符合節省司法成本,側重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和交易安全的立法潮流。
推定規則在有關舉證責任分配上卻是存在一定的缺陷。從理論上來說,推定規則確定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這種規則是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舉證責任分配問題的簡單化處理,容易產生錯誤的利益衡量。依據婚姻法解釋中關于舉證原則的規定,實際上是直接免除了債權人證明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而將該責任強加給了債務人的配偶,這樣的舉證責任分配對債務人的配偶來說是極不公平的。
(l)、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擔原則,債權人主張其債權,就應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以及權利產生的事實、理由承擔舉證責任,并且其有實際舉證的能力。因為債權人在債務發生過程中,掌握了選擇、決定是否與債務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主動權,并且可以在債務發生前采取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或者要求債務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認可等一系列措施,以保證債務實現,減輕風險,也有為以后發生糾紛時準備充分證據的能力。所以,按照公平原則及有關舉證責任的一般法理,債權人都應當要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
(2)、在證明”債務人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問題上,夫妻一方與債權人約定的個人債務發生糾紛后,這個債務的性質就成為夫妻另一方與債權人爭辯的焦點。根據推定規則,債權人無須證明,而債務人配偶卻要證明債務人與債權人在爭議之前達成了關于”個人債務“的書面約定,但如果在債權人和債務人否認的情況下,證明起來很難,也很不現實的;并且很多人在離婚時,為了達到多分財產的目的,絞盡腦汁的想辦法故意偽造債務,就算是之前有約定,債務人肯定也不會承認了,而債權人為了自己利益,為了更有利于債權的實現,也不會實事求是的承認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3)、在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為約定分別財產制“的問題上,債務糾紛發生后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實行約定分別財產制的事實是問題的關鍵所在。如果債權人不愿承認自己知道實情,要想證明債權人明知的主觀想法對債務人的配偶來說幾乎是不可能的,更何況債務人的配偶想證明的是與自己利益完全對立、沖突的相對人的主觀想法,這就更是難上加難了。
綜上所述,推定規則將舉證責任強行分配給債務人的配偶是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的,也是極不合理的。
(三)、推定規則的價值衡量及司法完善
目前”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己成為全國法院審理夫妻共同債務案件普遍適用的規則,在立法上暫時無法對其完善的情況下,法官應充分運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對夫妻個人利益和債權人利益進行充分比較權衡,并靈活適用法律,以最大程度地實現司法的公平與正義。
首先,采用體系解釋的方法對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適用范圍作限制性理解。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是對現行婚姻法的解釋,其應忠實于現行婚姻法,并限制在現行婚姻法的框架內。
其次,充分運用法官的個人經驗法則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法官審理案件時,在兼聽雙方當事人述辯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并利用自己的經驗法則,充分運用法律規則,對個案做出合理公正的判斷,一般而言,這樣的結果會更趨向于實質正義。
最后,以共同生活標準為基礎重構夫妻共同債務的發生依據。在對依”目的論“確定的夫妻共同債務與依推定規則確定的夫妻共同債務兩種不同規定的比較中,可以認為,后者的立意在于免除債權人就共同生活的舉證責任。實則,就夫妻共同債務在婚后的成立上,仍可采用共同生活標準。并且考慮到債權人舉證困難的事實,不妨將舉證責任倒置,也即在立法技術上仍采法律推定的方法,但將其推定的內容限于共同生活上,具體內容為:用于共同生活的個人負債成立夫妻共同債務;就婚后個人負債未用于共同生活的,由債務人配偶負舉證責任。同時,兼顧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也即當事人就債務性質有約定的從約定。這樣就將共同生活標準一以貫之,從而使夫妻共同債務的成立統一于共同生活上來。并且,對夫妻個人負債共同生活的推定,也是與大多數情形相符合的。
隨著我國加入WTO和經濟全球化的深入,多種經濟成分的產業經營模式逐步滲入我國的經濟領域。眾多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在向發展中國家大量轉移其制造業的生產職能和加工基地后,現在又開始將其非核心的服務產業的部分職能向海外特別是新興市場國家和地區轉移。旅游業作為一種重要的服務產業,也將不可避免地迎來由服務生產國際分工而導致的機遇和挑戰。
一、服務外包的概念和由來
服務外包(servicebusinessprocessoutsourcing),或稱離岸服務外包,是指作為生產經營者的業主將服務流程以商業形式發包給本企業以外的服務提供者,以保持服務的穩定供應以及最優的質量和最低的成本的經濟活動。其本質是通過合同發包、分包或轉包等方式向第三方轉移非核心的商業技術和服務流程,以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益和利潤空間。近年來,隨著國際通訊和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使發達國家的大型跨國公司將低附加值的經營環節和服務職能轉移到相對具有比較優勢的發展中國家,自己則專注于產品研發、生產管理、財務運作、營銷推廣、產業升級等具有相對競爭優勢和高附加值的核心業務,服務外包由此發展起來。服務外包的產生于上世紀80年代IT產業的軟件服務,在90年代由于“計算機千年蟲問題”得到加速發展。隨著服務外包這種經營模式在IT領域的成功,本世紀初外包業務范圍逐步拓展到金融、保險、醫療、資產管理、顧客服務等服務業領域。據統計,全球的服務業外包市場已從2001年的1500億美元增長到2004年的3000億美元,成為一項新的全球性產業轉移和增值模式。從外包方式上看,離岸外包將成為服務外包的主要方式,如國際零售業巨頭沃爾瑪公司提出將把80%的公司外包業務采用離岸方式。著名管理咨詢公司麥肯錫預測,今后五年內,美國白領工作的離岸外包將增長30%。
二、旅游業發展服務外包的可行性
旅游業作為國民經濟的一項支柱產業,一直都是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如同服務業的產生與發展是有歷史階段一樣,旅游業本身就是一個集吃、住、行、游、購、娛等相關要素于一體的關聯度較高的傳統產業。隨著近年來我國旅游業的迅速發展,行業的規模不斷擴大,產業結構得到了進一步的改造和提升,實現了現代管理理念指導下的現代高科技、信息化的運營模式。在此基礎上,產品形態日趨復雜化和專業化,與相關傳統產業及新興產業的交叉和融合進一步加劇,對原來形成的產業固定化邊界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調整和改造,出現了諸如會展旅游、旅游咨詢、旅游規劃與策劃、旅游信息服務等新型業態。但幾乎與此同時,也發生了行業惡性競爭激烈、經營績效持續下降、行業管理邊緣化的不良現象。因此,如何有序、規范、健康地發展我國旅游業,提高行業自身效能和產業層次,是新時期我國旅游業界和學界普遍關注的問題。
旅游業作為一種高成長性的服務產業,其產業擴張能力和滲透性較好,因此具有外包的潛力。旅游業在原有生活核心業態的基礎上,受到生產服務業、專業服務業、信息服務業、創意服務業的明顯影響,從而引致旅游業內部結構和能級提升,出現了高增值性、高層次性、高功能性、高技術性、高知識性的新特點。隨著我國旅游產業規模的不斷增長,“入世”的呼聲日漸高漲,通過外包的方式實現與國際旅游業接軌的內在需求已經成熟。
其次,旅游業是服務業經濟中一個較為活躍的產業代表,是國家經濟和社會繁榮的“晴雨表”,包含了傳統服務業的內容和現代服務業的元素,有著顯著的二元結構特征,即以生產和生活為其要素的產業結構模式。而隨著旅游業的發展和延伸,現代企業制度的普及和生產職能的強化,旅游業的服務對象也擴大到了生產者,建立以生產為主體的新型旅游業已是大勢所趨。這就要按生產要素和生產方式來重新布局旅游產業,通過“歸核化”的戰略,將“非核心”的生產環節通過外包的方式加以整合、重組,實現旅游業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升級。
由于現代旅游服務業同樣具有高技術性、高知識性和高人力資本等現代服務業特征,因此決定了在同樣的產出水平下,無形智力投入較高而有形資產投入較少,引進外包經營方式,不僅能直接創造價值增量,還有降低經營成本、提升經營效益、增加無形資產等間接途徑和作用。如現代企業的一些非核心業務的外包,使旅游業為生產性企業提供第三方會展、商務等專業服務成為可能,從而形成某種經營功能的規模化效應,促使企業經營成本的大幅度下降。又如旅游規劃或策劃、旅游咨詢和信息服務的外包,可使企業的經營效益大幅度提高,創造可觀的經濟價值。再如旅游企業形象的策劃和營銷、旅游廣告的宣傳運作,將使企業的品牌聲譽和社會形象得到明顯改善,無形資產的價值也就隨之上升。
三、旅游業發展服務外包的對策和建議
服務外包作為一種新型的管理思想和經營實踐,將成為旅游業今后獲取競爭優勢和實現自身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抉擇之一。由此,筆者認為,應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服務外包,搶占旅游業發展的制高點,形成現代服務業驅動GDP增長的新型發展模式。
(一)加強旅游業服務外包的外部環境建設
相比生產性企業而言,服務性企業對外部環境的依賴更大。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應集中建設公共支持技術平臺,強化對旅游業服務外包的技術支持和基礎,以低廉的使用成本向服務外包企業提供旅游產業的綜合開發環境、服務環境和管理環境,制定針對承接服務外包的優惠政策,降低企業運營成本,改善其運營環境。積極構建旅游服務的外包數據庫,為旅游企業提供服務外包政策咨詢、信息服務和業務指導工作,使企業能把握服務外包國際市場動向和發展趨勢,在發展中少走彎路。另一方面,采取政府指導,市場化運作的方式,鼓勵引進世界著名的專業化旅游服務商,優化配套服務措施;鼓勵境內、外企業參與旅游相關產業帶的基礎建設,加快建設進度,提高旅游服務產業的規劃和建設水平。加大地方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增強旅游外包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已經建立的行業規范的基礎上,集成現有法律、法規,構建服務外包政策體系,充分利用已有的政策資源,形成對服務外包的支持體系。
(二)旅游業服務外包的組織文化協調和流程再造
企業與外包商的文化協調,是指在外包運作過程中,外包雙方能相互尊重,,努力擴大雙方產業文化的兼容性和共識面,從而有效地減少或降低因文化沖突和摩擦帶來的不利影響。旅游業通過實施服務外包,各相關企業的組織機構和運作機制都將發生較大的改變,經營職能也將隨著外包業務控制權的轉移而與以前有所區別,這必然要求企業對自身的組織文化和運作機制進行再造,以確保旅游企業外包業務的正常運營。具體地說,企業應就實施外包的業務制定切實可行的合作模式,整合各方資源,共同建立科學、有效的溝通機制,包括:定期舉行信息會、案例分析會、提交各自的業務報告等,盡量消除交流中的文化壁壘,充分了解外包企業的相關信息,并采取建設性的態度化解因組織文化差異引起的各種糾紛。其次,對外包企業的生產模式和服務流程進行監控,及時搜集和反饋業務運轉信息,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業務培訓,建立外包服務產品的評介體系和質量標準,以使外包企業的服務產品符合自身的質量要求。最后,企業還應本著互助與誠信的原則,與外包商就售后服務、企業CIS的統一化等建立可靠的協商機制。
(三)旅游服務外包的人才培養
人才是保證旅游服務外包成功的根本前提,旅游業發展服務外包離不開大量既熟悉旅游企業經營管理模式,又具備相關外包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專門人才。我國發展旅游服務外包尚處于起步階段,相關的人才嚴重不足,尤其缺乏具有相關技術和項目管理能力的高級管理人才。同時,由于旅游業人力資源的流動性較大,服務業外包缺乏相應的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會阻礙旅游服務外包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對于服務外包這種快速增長的行業來說,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人才供給機制顯得更加緊迫。政府可以通過建立專屬的服務外包管理機構,聯合行業協會和服務外包行業工會,為服務外包人才的培養提供引導與支持;第二,通過舉辦國際性企業與人才洽談會,搭建有利于人才與企業交流的平臺;第三,推動建立“產學聯盟”,支持大學的商學院建立“服務外包人才培養基地”,按照全球服務外包的發展趨勢與特點,包括管理、策劃、運作、外語能力等,為服務外包企業培養和提供高素質的服務外包人才;第四,全面推行職業資格認證制度,制定相關政策吸引和聘用海外高級人才,鼓勵“海歸人才”回國創業,以提升我國旅游服務外包業的國際化水平。
四、結論
世界服務業加速現代化和跨國轉移的趨勢,一方面進一步推動了世界經濟向服務經濟轉型;另一方面也使服務業日益告別傳統的地緣導向發展模式,不斷打破時間、空間乃至文化、觀念的隔離,開始進入全球化發展階段。這不僅使服務業的全球重組和資源優化配置達到了空前高度,也正在使世界各國經濟、產業、技術創新乃至經營管理模式出現全方位變革,對世界經濟的重大影響。我國旅游業正進入快速發展期,特別是其中的科技、研發及營銷、設計等環節,對整個產業鏈的技術進步和創新越來越有關鍵性的決定作用。在此基礎上,積極發展旅游業服務外包以促進服務業現代化,是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客觀要求,對于實現十一五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具有重要戰略意義。
參考文獻
[1]張文建,試論獎勵旅游與生產者服務[J].旅游科學,2005,(1)
[關鍵詞]現代服務業;現代旅游業特征;生產者服務增長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深入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能級提升勢在必行。近幾年,我國政府不失時機地提出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其政策導向不斷強化,建設步伐日益加快,正在對產業經濟的諸多部門產生持續而深刻的影響,旅游業同樣面臨著這一不可回避的形勢。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分析現代服務業與旅游業的關系,探討現代旅游服務業發展的動力機制、要素特征以及新的增長態勢。
一、旅游業與現代服務業的關系
現代服務業是我們國內的提法,先后在黨的報告和政府文件中正式使用,但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我國國民經濟統計體系中也沒有確認現代服務業的界定范圍。提出“現代服務業”這一概念,有著特定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它實質上反映的是在我國經濟轉型和產業升級過程中對于服務業發展的一種新認識。一般認為,現代服務業是在工業化比較發達的階段產生的,主要依托信息技術和現代管理理念發展起來的、信息和知識相對密集的服務業,與傳統服務業相比,更突出了高技術含量、高人力資本、高附加值的特點。相當于20世紀90年代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劃分的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又稱戰略業[1]。也有人認為,現代服務業主要是生產業,即為生產、商務活動和政府管理而非直接為最終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其可包括金融業、保險業、房產業、經紀業、廣告業、律師業、租賃業、通訊業、物流業、咨詢業、會展業、后勤業等眾多行業[2]。根據以上界定,旅游業是否屬于現代服務業是有爭議的。有的認為,旅游業是一個勞動密集型產業,高科技和知識性含量較少,受信息革命的影響,部分行業采用了一些信息網絡技術,但從總體上看,旅游業并不具備現代服務業的特性。其次,旅游業發展成為大眾性的產業,至少是19世紀中下葉,并不算新興產業,應該屬于傳統服務業。有的認為,旅游業是一項綜合產業,它涉及的行業很多,其中有一部分是依托現代新技術、新業態、新方式發展起來的,如會展旅游、獎勵旅游、商務旅游等,應該屬于向社會提供高層次、高知識產品的現代服務業。同時,旅游業也屬于信息密集型產業,旅游活動的組織和進行,高度依賴信息源和信息流,特別適合現代信息和網絡技術的應用,因此,是符合現代服務業特征的。
旅游業與現代服務業究竟是一種什么關系?需要作深入的辨析。
首先,旅游業從屬于服務業,一直都是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眾所周知的。如同服務業的產生與發展是有歷史階段一樣,旅游業在形成期就是一個集吃、住、行、游、購、娛等要素于一體的相互關聯的傳統產業集群。旅游產業的部門(行業)結構中最基本的構成形式,包括旅游交通、旅游游覽、旅游住宿、旅游餐飲、旅游購物、旅行社和休閑娛樂等部門,顯然應該歸之于服務業中比較初級的生活服務業。隨著半個世紀以來旅游業的迅猛發展,旅游業進入到成長期,一方面,旅游業的原有基礎部門需要得到現代化的改造和提升,以適應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如傳統的酒店、旅行社等旅游企業面臨著現代管理理念和運營方式以及高科技和信息化的洗禮,有一個逐步轉型的過程。另一方面,隨著工業化后期的產業延伸和擴展,現代企業制度的普及和生產職能外包,旅游業的服務對象也擴大到了生產者,出現了許多會展旅游、獎勵旅游、商務旅游、公務旅游、節事旅游、拓展培訓旅游和旅游咨詢、旅游規劃與策劃、旅游信息服務等新興業態。因此,旅游業不能簡單和籠統地劃歸為傳統服務業或現代服務業。旅游業是依附著服務業的發展而發展的,同樣有一個由低級向高級發展的過程,必須進行動態分析。
其次,旅游業是綜合性極強的產業,除了傳統的核心業態之外,旅游業是眾多相關產業交叉重疊的行業部門,與其他產業部門關聯度很高,如需要通訊、電力、金融、保險、物流、中介、設備、環衛、地產等產業部門為其提供生產資料和要素服務。尤其在現代服務業加速發展的階段,旅游業更是受到生產服務業、專業服務業、信息服務業、技術服務業、創意服務業的明顯影響,出現了產業融合的趨勢。產業融合是在工業經濟時代高度產業分工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對原來形成的產業固定化邊界進行一定程度調整的結果[3]。現代服務業的迅速崛起,導致產業之間更多的相互滲透與融合。產業融合必然引致旅游業內部結構向更高層次升級,優先發展生產者服務,從而真正納入現代服務業體系。
旅游業正處在由傳統服務業向現代服務業轉化的過程中,目前,旅游業總體上依然包含了傳統服務業的內容和現代服務業的元素,有著顯著的二元結構特征,即當先發的或傳統的產業部門還在發展的時候,后發的或現代的產業部門就出現并發展了。以發展的眼光看,旅游業的現代服務業特征會愈益凸顯,旅游業部分或整體轉型升級為現代服務業的趨勢還將進一步顯化。我們要以積極的態度,精心培育和加快發展現代旅游服務業。
二、現代旅游服務業發展的動因與要素特征
現代旅游服務業的發展,本質上來自社會進步、經濟發展、社會分工的專業化需求。旅游業是二戰以后發展起來的產業,在中國是與改革開放伴生的。由于社會經濟發展所帶來的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改善和提高,可支配時間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加上旅游交通、通訊工具的革命,大眾旅游得以興起,這是旅游業成為一個新的產業的主要推動力。隨著社會生產力的迅速增長和工業化程度的提高,旅游業繼續以其迅猛的發展勢頭,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和大力扶持,成為世界經濟中頗具生機和活力的強勁產業。旅游業從面向大眾的生活服務業向新興的生產服務業轉變,是社會化分工的必然產物,因為只有生產社會化程度的提高,企業才會將其運營活動的一部分職能外化,從而導致諸如會展旅游、獎勵旅游的興起。現代旅游服務業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滿足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商務活動(公務活動)的功能強化與職能外化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是“服務內部化”向“服務外部化”轉變的結果。因為,企業或社會組織利用現代旅游服務業來完成這些職能,在效益和成本上能優于企業或社會組織自身來完成。其次,服務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消費需求的多樣化又從市場的角度提出了對現代旅游服務業的要求。現階段旅游者的經濟實力與消費水平普遍提高,享受型
消費和發展型消費傾向非常明顯,因此,如何及時向旅游消費者提供快捷、方便、靈活、周到、健康、舒適的高技術含量和高知識含量的旅游服務,便成了傳統旅游服務業升級換代的市場驅動力。信息化和智能化技術特別有利于對偏重生活服務業的旅游業傳統供給方式的改變,無論是以設備為基礎的旅游服務,如自動查詢和預訂系統、分時度假交換系統、旅游電子商務;或以人為基礎的旅游服務,如導游服務、飯店服務、餐飲服務、旅游交通服務等;還是作用于人的有形服務,如旅游接待服務、登記和結賬服務等;作用于物的有形服務,如飯店的行李寄存服務、洗衣服務等;作用于人的無形服務,如旅游信息服務、旅游教育服務等;作用于物的無形服務,如旅游保險和貸款服務、旅游匯兌支付服務等,無不滲透著現代新理念、新技術和新運營方式的改造和影響,這是提升傳統旅游服務業素質的必然途徑。
現代旅游服務業的形成和發展,是現代經濟社會中的新生事物,我們對此要有足夠的認識。綜括現代旅游服務業的要素特征,主要有以下幾點:
1.高增值性
由于現代旅游服務業同樣具有高技術性、高知識性和高人力資本等現代服務業要素,因此決定了在同樣的產出水平下,無形智力投入較高而有形資產投入較少,其增值途徑除了直接創造價值外,還有降低經營成本、提升經營效益、增加無形資產等間接途徑和作用。如現代企業的一些非核心業務的外包,使旅游業為生產者提供第三方會展、商務等專業服務成為可能,從而形成某種經營功能的規模化效應,促使企業經營成本的大幅度下降。又如旅游規劃或策劃、旅游咨詢和信息服務,可使企業的經營效益大幅度提高,創造可觀的價值。再如會展的策劃和營銷、旅游廣告的宣傳運作,致使企業的品牌聲譽和社會形象得到明顯改善,無形資產的價值也就隨之上升。現代旅游服務業的服務半徑大于傳統旅游服務業,對經濟的拉動更為廣泛和顯著,因此,具有更高的增值性和附加值。
2.高層次性
如同世界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服務業是產業經濟高度化進程中的必經階段,現代服務業是服務業內部結構中的優化升級。現代旅游服務業則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旅游業內部結構的進一步優化升級。不可否認,旅游業從一開始就是以普通的勞動密集型服務為主,屬于技術含量比較低端的生活服務業。隨著時代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旅游業總體上不斷趨向高端化,然而,傳統的服務業態畢竟長期占主導地位,旅游業內部存在著明顯的低質結構,亟待調整改變。以生產業為核心的現代服務業快速發展,為旅游業的內部結構調整和高度化發展帶來了機遇,如會展、獎勵、商務旅游的高端性是毋庸置疑的,以此為契機,現代旅游服務業自然登上了一個更高的臺階。現代旅游服務業的高層次性還表現在服務對象轉而成為生產者主體,如企業和社會緝織職能外包的旅游消費者,無論是會展和獎勵旅游者還是其他商務旅游,在中國都是極具成長性的高端市場主體。
3.高功能性
如果說工業經濟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產出經濟”,那么,服務經濟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則是“功能經濟”。因此,相比較而言,服務業更注重服務功能或效用而不是物質數量。現代服務業的作用更是表現為其在為現代經濟和社會活動服務中的特定功能。如會展旅游、獎勵和培訓旅游等,應是企業的內部職能,現在卻可以委托旅行社或專門的會展公司來做,獨立為一種專門的服務業。隨著某種經濟或社會活動中某項局部功能的需求不斷擴大,使得專業化運作的成本優勢和規模效應得以體現時,該功能就會從營運主體中分離出來,形成專業的服務機構,為需要該功能的營運主體提供服務。以會展、獎勵旅游為主的現代旅游服務業即具有這樣的專業分工帶來的強化功能,體現為生產者服務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很大效用,使企業或社會組織越來越對其產生一定的專業依賴性。
4.高技術性
現代服務業是依托高科技和信息化發展起來的,同樣,現代旅游服務業也是需要高水平的專業技術支撐的,特別是在新經濟時代,以互聯網為核心的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極大地推動了旅游產業的發展。“信息技術革命對旅游產業的管理有著深刻的影響,因為信息是旅游產業的血脈。”[4]如旅游活動的組織和進行,旅游企業的經營管理,本質是對各種信息資源的收集、整合及判斷,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旅游業是信息資源密集型和信息技術依賴型產業。一方面,現代旅游服務業是由信息技術與專業知識催生的,如會展、商務旅游等,另一方面,信息和網絡技術也在不斷地改變著傳統旅游服務業態,如旅游飯店的現代化設施和網絡預訂系統、旅行社現代管理運營流程、旅游景區或主題公園開發建設的高科技項目等。其次,高技術性還反映在先進的經營管理技術得以廣泛運用,推動了旅游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與現代旅游產業的健康發展。
5.高知識性
現代旅游服務業同樣是知識密集型產業,比起傳統的勞動密集型服務,更需要高人力資本的投入。這是因為對現代旅游服務業所發揮的特有功能只有具有較高文化素質的經營管理者才能有所認識,同時,企業的一部分內部職能之所以會進行外包,除了降低經營成本之外,就是因為這些職能需要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才勝任。現代旅游服務業強調的就是服務的知識含量和文化體驗,這已貫徹到整個旅游活動的前、中、后各階段。如對旅游網站和咨詢服務或導游服務的評估,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看能否提供高知識含量的服務。至于為生產者服務的會展旅游、獎勵旅游或商務旅游更是知識和智力密集的高端服務產品,是現代旅游服務業發展的新亮點。
三、現代旅游服務業的新增長點
當前,我國旅游業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新的高端生產力正在積聚,新的業務增長點逐漸形成,出現了旅游產業高度化發展、融合化發展、專業化發展的趨勢。最能反映這一狀況的就是代表生產業的旅游新業態的興起。
1.會展旅游
會展產業起源于歐洲與北美,如今已毫無疑問地成為最具活力的全球性產業之一。盡管我國會展業只是在改革開放后才逐步出現,但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特別是申辦2008年奧運會和2010年世界博覽會成功之后,我國會展業更以年平均20%的增幅迅猛發展,成為中國經濟的新亮點。會展旅游是會展業與旅游業的結合,是由于會展活動的舉辦而產生的一種旅游活動形式,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會展旅游是以會議和展覽為目的的旅游,屬于公務或商務旅游的范疇,這是典型的為生產者服務的被用作進一步生產的中間服務。在中國,會展旅游是新興服務業,一些大型旅行社或旅游企業已從原來主要為市場終端旅游消費者服務,轉向中間服務的會展旅游業務,紛紛成立專門的旅游會展公司。連最大的旅游網絡商攜程有限公司也在傳統的機票、酒店、度假業務之
外,新增了集團服務。上海最近還專門成立了旅游會展推廣中心,以爭取更多的國際會展。所有這些都說明,會展旅游正在成為我國旅游新業態。
2.獎勵旅游
獎勵旅游是從廣義的會展旅游中脫穎而出的專項生產。它肇始于國外發達國家,近年來越來越受到國內企業界和旅游界的青睞和重視。獎勵旅游是現代旅游業發展到一定程度的高級產品形式,也是服務經濟與生產業日益成熟的表現。獎勵旅游的對象不是家庭或個體消費者,而是現代企業的集體生產者,因此它屬于生產或生產者服務范疇。它不同于最終消費,而是作為生產要素投入到生產過程之中,從而產生新的使用價值。獎勵旅游作為“生產性”旅游,由企業或其他組織出資購買,經常是一種豪華的、由旅行社全部代辦的綜合包價旅游,是現代旅游業介入發展生產力和促進經濟增長而拓展的新業務,有其不可估量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我國,隨著不少大型外資企業紛紛涌人,獎勵旅游也逐漸被人們所熟知,現今一些大中型國有企業和較大規模的民營企業也開始以獎勵旅游的方式來作為對員工的激勵和褒獎,因此,開展獎勵旅游業務的旅游企業和專業公司越來越多。但我國獎勵旅游還只是初露端倪,作為當今世界旅游業發展的一個新走向仍需要大力扶植[5]
3.商務旅游
是指有別于會展獎勵旅游的一般商務旅游活動,是建立在商務活動基礎上的以專業人士為主的一種具有工作性質的專項旅游形式。商務旅游成本由公司而非個人支付,因此,它仍然屬于生產者服務范疇。商務旅游客戶具有逗留時間長、往來頻繁、消費水平高等特點,相對大眾旅游屬于高端旅游客戶群體。由于現代商務活動涉及面廣,技術含量高,專業知識密集,旅游企業要向商務目標客戶提供系統的全方位服務,不僅含有傳統旅游服務內容,如交通、住宿、餐飲、導游等,還包括咨詢、設計、管理等更多更全面的增值服務,特別是融入電子商務技術,一系列商務流程都能通過網絡業務方式來實現。以最大限度滿足商務旅游的企業或組織的個性化要求,提供量身定制的專業旅游產品。近年來,中國國際旅行社、康輝國際旅行社、錦江國際集團先后與美國著名旅游集團運通、羅森布魯斯、英國BTI合作,借鑒國外較成熟的商務旅游運作方法和模式,開辟我國極具成長性的商務旅游市場。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的商務旅行及相關費用高達103億美元。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活動日益增多,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商務旅游必將有更大的發展。此外,為社會組織或政府部門的公務差旅提供專業化管理,也是商務旅游業務發展的趨勢之一。
4.節事旅游
在國際旅游研究中,節事活動專指以各種節日和盛事的慶祝和舉辦為核心吸引力的一種特殊旅游形式。節事旅游大多屬于政府或社會服務性質,如國際旅游節、國際藝術節、傳統節假日慶典、重大體育比賽等。但其中很大一部分內容都同企業化運作和生產者服務有關,或者說是對生產者服務的一個有效的必要的補充。與常規旅游活動相比,節事活動吸引旅游者為某一觀看或慶祝目的從各地短時間內聚集到旅游目的地,具有旅游團體規模大、停留時間長、消費水平高等特點,使得舉辦活動的城市或地區旅游設施和文化場所的綜合利用率大幅提高,產業聯動效應十分明顯,對一個城市或地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進步產生很大的影響。近年來,我國各地積極開發形式多樣、各具特色的地方和民族節事活動,吸引了國內外很多旅游者。隨著杭州休閑博覽會、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的成功申辦,我國節事旅游的發展前景更加廣闊。
5.咨詢旅游
咨詢旅游是指近年來異軍突起的旅游項目規劃、策劃和設計類的創意產業。它是為了滿足企業與社會組織職能外包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專業性生產者服務。當前,旅游經濟正在成為公認的注意力經濟、形象力經濟和創造力經濟。加快和全面提升中國旅游的規劃與策劃水平,已成為中國建設旅游強國、實現中國旅游業新的跨越的當務之急。旅游業歷來被稱為“點子”產業、“注意力”產業和“創新”產業。特別是在新經濟時代,過去偏重以資源、資金、設備等有形資產投入為主的旅游業,現在知識、智力、管理、創新、品牌等無形資產開始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甚至決定著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勝負存亡。旅游業越來越需要以智力來貫穿策劃、規劃、設計、投資、開發、運營、營銷、管理等各個環節。隨著全國各地旅游業的蓬勃發展和旅游景區的加快建設,以文化創意見長的我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會組織,紛紛成立專門的旅游規劃發展研究中心或旅游咨詢公司,承接大量全國各地的旅游發展規劃或策劃。旅游咨詢業作為現代旅游服務業中的新增長點,正以前所未有的勢頭迅猛發展。
[參考文獻]
[1]孔德芳.訪現代服務業發展科技問題研究組組長胡啟恒[N].科技日報,2004—06—29.
[2]晁鋼令.服務產業與現代服務業[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9.
0引言
隨著化石燃料的消耗及全球對環境問題的關注,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迫在眉睫[1]。太陽能作為最有利用價值的可再生能源,已經得到世界各國家越來越多的關注。但是,外界環境是不斷變化的(如溫度、日照等),為了最大效率的利用太陽能,必須對光伏陣列進行最大功率點跟蹤。目前,最大功率點跟蹤(Maximum Power Point Tracking,簡稱MPPT)的方法很多,如恒定電壓法,擾動觀察法,增量電導法,模糊控制法,滯環比較法[1-5]等等,但不同的控制方法在實際應用中存在不同的優缺點。在對幾種常見的MPPT方法進行分析的基礎上,綜合恒定電壓法和滯環比較法的優點,提出一種改進啟動特性的MPPT方法。利用這種方法,能顯著提高跟蹤速度和精度。
1 光伏電池的等效模型及特性
2.1光伏電池等效模型
光伏電池單元的等效電路模型如圖1所示。其中,為光生電流物理論文,它正比于光伏電池的面積和入射光的強度。為無光照下的類似于二極管的暗電流。為串聯電阻,為并聯電阻,一般很小,而很大。
圖1 光伏電池等效模型
(2.1)
為光生電流,為二極管飽和電流,為光伏電池工作電流,為電子電荷,為光伏電池工作電壓,K為波爾茲曼常數,T為絕對溫度,A為二極管特性因子。
理想情況下,,為零,為無窮大,A=1,則式(2.1)簡化為:
(2.2)
當=0時,可以得到太陽能電池的開路電壓
(2.3)
2.2光伏電池的特性
光伏電池的輸出電壓和電流受光照強度和溫度的變化而變化。一定光照強度下,光伏電池的I-V特性曲線和P-V曲線分別如圖2和圖3所示:
圖2 光伏電池的I-V特性曲線
圖3 光伏電池的P-V特性曲線
圖中所示即為最大功率點工作位置,由圖可知,太陽能光伏電池具有明顯的非線性。
光伏電池在同一溫度(T)不同日照(S)下的I-V和P-V特性曲線分別如圖4和5所示。由圖可知,光伏電池的輸出功率隨光強增加而增大(S1<S2<S3)。
圖4 不同日照下的I-V曲線
圖5 不同日照下的P-V曲線
光伏電池在同一日照(S)不同溫度(T)下的I-V和P-V特性曲線分別如圖6和7所示。由圖可知,光伏電池的輸出功率隨溫度的增加而降低(T1<T2<T3)。
圖6 不同溫度下的I-V曲線
圖7 不同溫度下的P-V曲線
3改進算法的原理
擾動觀察法是目前應用最廣泛的一種控制算法。它主要通過比較前后2次功率大小來決定擾動的方向。具有原理簡單,控制易實現等優點,然后振蕩現象和電壓崩潰現象是其固有缺陷[6]。
增量電導法主要是通過判斷的正負來決定擾動的方向,其實是擾動觀察法的一種變形。增量電導法完全消除了擾動觀察法的振蕩現象,但仍存在電壓崩潰現象。由于其算法復雜,對測量精度要求較高,成本較大,固很難被廣泛使用。
固定電壓法的原理是太陽能電池在最大功率點處的電壓和開路電壓有個近似比例關系,而且這個比例系數(一般為0.76)在外界日照和溫度等變化時,它近乎不變。通過測量電池板的開路電壓來調節工作電壓,從而找到最大功率點。這種方法控制簡單,設備成本低,然跟蹤精度低,誤差較大。
滯環比較法是為了克服擾動觀察法在最大功率點處的振蕩現象和電壓崩潰現象而提出的。它能夠在外界環境劇烈變化時不作任何動作物理論文,而只在環境穩定時才進行跟蹤。但滯環比較法必須讓比較的三點都在最大功率點附近,且擾動步長大小難以確定。
通過對幾種控制算法的分析可知。滯環比較法能夠消除振蕩現象和電壓崩潰現象,但要求A、B、C三點都在最大功率點附近。而固定電壓法結構簡單,成本低,能夠快速找到最大功率點,但跟蹤精度不夠。一種更好的算法是綜合這2種方法的優點,前期使用固定電壓法迅速找到最大功率點,后期使用滯環比較法提高控制精度。這樣系統具有最優的啟動特性,啟動速度快而平穩,功率單調增加,不會出現波動現象。具體原理如圖8所示:
圖8雙重算法示意圖
改進算法先測量光伏陣列的開路電壓,乘以系數0.8,得到一個參考電壓。首先讓系統以恒定電壓法啟動,擾動量為,并不斷記錄下當前光伏陣列的工作電壓,并與參考電壓比較,當當前工作電壓與參考電壓誤差絕對值大于設定參數時,則繼續以的擾動量增大電壓,直到當前工作電壓與參考電壓誤差絕對值小于設定參數,例如圖3.1中的D點,系統即認為恒定電壓法控制結束,系統已經到達了最大功率點附近。這就是第一階段的恒定電壓法控制。
當系統到達D點,改用滯環比較法控制,并記錄下此時的電壓值和電流值,計算出相應的功率。系統改用較小擾動量,以提高跟蹤精度。此時圖3.1中D點功率即為滯環比較法中的,連續2次增加擾動,并分別記錄下相應的電壓值和電流值,計算出各自的功率,其值分別為滯環比較法中的和。再通過滯環比較法中、、三點功率的比較確定具體的擾動方向,直到系統工作在最大功率點。這是第二階段的滯環比較法控制。
若此時始終讓系統工作在第二階段,則當外界光照和溫度發生變化時,系統仍然以滯環比較法進行控制,由于設定的滯環比較法步長較小,所以很難快速地跟蹤到新的最大功率點。為能夠適應外界環境的變化物理論文,我們需要重新啟用恒定電壓法迅速找到最大功率點的近似位置,再轉至滯環比較法。為此,我們為系統設置了定時器。當定時時間到時,系統重新采集光伏陣列的開路電壓,并得到新的參考電壓,并重新運用恒定電壓法快速跟蹤新的最大功率點。為避免因不斷切換控制算法而帶來較大的功率損失,定時器定時時間可為分鐘級別。這就是第三階段的定時跳轉階段。
改進算法前期使用恒定電壓法及較大步長大大提高了跟蹤速度,后期使用滯環比較法及較小步長,旨在提高控制精度,減少功率損失。
4仿真結果分析
為通過比較說明改進算法的可行性和優越性,本文在Matlab/Simulink環境下分別對改進算法及常用的擾動觀察法進行了仿真研究。2種算法的功率輸出波形分別如圖9和10所示:
圖9擾動觀察法功率輸出波形
圖10 改進算法功率輸出波形
由圖9和10比較可知,擾動觀察法在最大功率點處上下波動,穩定后輸出功率平均值為248W,穩定時間為0.045s。而改進算法穩定后為一條平滑的直線,穩定時間為0.038s,穩定后輸出功率為249.2W。
5結論
本文采用改進算法對光伏系統中最大功率跟蹤進行了研究,并通過與傳統算法進行仿真比較。由仿真比較可知,改進算法啟動過程平穩,具有跟蹤速度快,跟蹤精度高的特點。它完全消除了擾動觀察法固有的振蕩現象和電壓崩潰現象,具有較大的優越性。
參考文獻
[1]Park,sang-Soo(Department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Changwon Mational University Korea,Republicof);Jindal Amit Kumar;Gole Aniruddha M;Park,Minwon;Yu In-Keun Source:CanadianConference on Electrical and Computer Engineering,p720-724,2009,2009 Canadian
當今社會,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條件的提高,人們的壽命也隨著增長,社會逐步步入老齡化,世界各國都開始關注老年人權益保障問題。我國也不例外,在我國憲法中,明文規定必須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涉老案件仍不斷發生,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亟待進一步保障。緣何“有法可依”,但不能有法必依,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
首先,從法律服務人員看。老年人是一個特殊群體,有著屬于本群體的特征,區別于年輕人,未成年人,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的人應是專職專業的。論文參考網。只有這樣,才能較好地解決老年人的法律問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我國每年從各大高校畢業的法律人才也很多,但專門從事老年人法律服務的數量不多。而專門為老年人服務的工作人員中,精通相關法律的也不多。這樣一來,能夠為老年人提供專門法律服務的人才就相對稀缺。
其次,從老年人這一群體的特殊性來看。很多老年人本身缺乏應有的法律意識,無法很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從受教育程度看,大多數老年人并未接受過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教育,他們對法律的認識停留在較淺一層面上,對法律認識不清,自我保護的意識不明。特別在廣大農村,很多老年人甚至沒有受過正規的學校教育,更別談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所以農村的涉老案件數量比較多。然而隨著相關法律因社會發展或被修訂、或被廢除、或重新制定,即使受過教育甚至高等教育的老年人,對法律法規也未必了解。
再次,從家庭因素來看。我國自古以來,就有“養兒防老”的傳統。在這一觀念影響下,大多數老年人是與兒女居住在一起。多數老年人在燒飯做菜之余,還要教養孫兒,在這種情況下,家庭矛盾,摩擦增多,贍養問題也隨之而來。從目前的涉老案件看,大多數涉及贍養、再婚等問題,大多數侵害者是受害人子女、親友。面對這樣的情況,大多數老年人在感情上不愿“撕破臉皮”,受到不法侵害時,選擇沉默以對,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涉老案件的發生。論文參考網。特別在面對老年人再婚問題上,許多子女認為這樣“丟臉”,實際也是對老年人婚姻自由權利的一種侵犯。因而家庭傳統的觀念、行為也造成老年人合法權益受侵害的誘因之一。
最后,從社會角度來看。社會缺乏對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足夠關注,我們關注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關注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卻往往忽視法律保障與法律宣傳。要想大家都來關注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就要加大相關內容的法律宣傳。只有讓社會大眾了解、明白,才能一起努力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我認為,我們在這一方面努力明顯是不夠的,與同樣是特殊群體的未成年人相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宣傳種類、方式、數量都還不夠系統和專業。
概括起來說造成老年人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原因是多樣的、復雜的要想真正實現對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不是哪一個人單方面努力就能夠完成的,它需要個人、家庭、社會多方面的努力。
第一,要加大基層專業法律服務的投入。在基層老年人法律服務中,如果加入大量的法律專業人才,將會有利于法律的普及,也將有利于他們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在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的今天,老年人作為一個特殊群體,他們沒有充沛的精力,沒有快速的反應和接受能力,籠統的服務不能滿足他們的需求。他們需要的法律人員應是有足夠的耐心,責任心,也要有足夠的專業知識。論文參考網。所以,搞好老年人工作,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首先必須有專業人員提供專業服務。
第二,要加大相關法律的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對老年人合法權益法律保障的關注程度。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的力度不夠,知之者自然甚少。《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頒布近五年來,在依法保障老年人權益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歷史的原因和現實生活中的問題,我國在保障老年人權益和老年人權利行使上仍存在不少問題。雖然制定了這些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但是宣傳力度尚不夠。不僅一般群眾,甚至有些專業人員對此也不是很了解。所以,應當加大涉老法律的宣傳力度,使社會大眾知法、懂法、守法,形成正確的群眾意識。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我想涉老案件自然會隨之減少。由此可見,加大涉老法律宣傳是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保證。
第三,要多方面多角度關注老年人權益保護,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具體地研究一下涉老案件不難發現,在涉老案件中,老年人再婚、遺產分割、贍養等問題關注較多,而這些問題的解決,僅靠法律是不行的。它還涉及到人們的道德、思想觀念、傳統等各方面因素。比如說老年人再婚,許多兒女的阻撓還是傳統觀念在作怪。所以,在社會發展的今天,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們的一些觀念也應該隨之發展,不要被傳統束縛了手腳,要從教育、思想等多方面關注老年人的權益保護,與法律保護相輔相成,才有助于從根本上解決老年人權益保護問題。
人人都會變老,人人都會從“朝陽”走入“夕陽”。關注老年人,不僅是關注他們的生活,關注他們的心理需要,也要多多關注他們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實現夕陽紅。
[參考文獻]
[1] 劉靈芝;中國公民養老權論[D];吉林大學;2007年.
[2] 羅漾;我國人口老齡化所致社會問題的法律對策[D];湖南大學;2007年.
[3] 楊文忠;實施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應注意的幾個問題[J];河北法學;1997年02期.
[4] 姜宗濂;發展老年社區服務 不斷改善養老環境[J];群眾;1997年06期.
[5] 唐洪耀;關注老年人權益 維護老年人權益[N];中國老年報;2001年.
[6] 張學強 崔林;健全老年法規政策體系[N];中國老年報;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