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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畢業論文
保險畢業論文
財產保險是一種社會的經濟補償制度。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客觀基礎,一是由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發展,物質產品的豐富,社會財富的積累,有大量的剩余產品可保。如果社會產品只能維持人類最低限度的生活,人們兩手空空,一無所有,也就談不到財產保險。二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觀存在,即有險可保。如房屋被大火焚毀,船舶遇風浪沉沒,汽車行駛中發生碰撞、傾復,地震、洪水等破壞性災害使億萬財富在頃刻之間損毀殆盡等。盡管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防災消害的能力不斷提高,但災害事故是無法絕對避免的。這不僅直接影響人們經濟生活的穩定,而且對整個社會的經濟活動將產生嚴重的影響。此外,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廣泛應用,又會不斷增加新的危險因素。因此,為了保障社會生產過程不間斷地持續進行,保障社會物質財富的安全以及一旦受損及時得到恢復彌補,也就產生了對財產保險的需要。財產保險通過社會經濟互助方式,用分散繳納保險費的辦法來建立保險基金,專門用來補償國民經濟各個部門以及社會生活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經濟損失,從經濟上解決人們對財產在遭受意外損失后的補償問題,從而起到保障生產和安定生活的作用。
財產保險的職能和作用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一般而言,職能是事物本質的體現,而作用是職能履行過程中的具體效果。財產保險具有積聚資金組織補償、防災防損等多種職能。但其基本職能就是用分散危險、分攤損失的方法,建立集中的保險基金,補償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簡言之,即籌集保險基金,組織經濟補償。籌集保險基金和組織經濟補償是財產保險內在機制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如單言籌集資金的職能,則儲蓄也有此職能,單言經濟補償職能,則財政、民政也有此職能。財產保險的特色是用建立保險基金的辦法來組織經濟補償的,籌集保險基金是經濟補償的手段和條件。沒有保險基金的籌集,就無法進行經濟補償,而經濟補償是財產保險的目的和效果,兩者相依相存,是一個完整的整體。這正體現了財產保險的本質
財產保險的基本職能既然是籌集保險基金,組織經濟補償。那么,在補償損失這點上,社會主義財產保險和醬主義財產保險并沒有什么本質的區別。但是從經濟補償這一基點所引伸出來的財產保險的作用,則因社會制度、生產關系、經濟結構等不同而有所差別。1982年2月11日國務院國發(1982)27號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國內保險業務恢復情況和今后發展意見的報告》的通知中指出“積極開展保險業務,逐步建立我國的經濟補償制度,對于保障企業正常生產和經營,安定人民生活,減少社會財富損失,都是有利的……是國民經濟活動中不可缺少的一環,”這就充分說明了社會主義社會財產保險的作用。社會主義生產是有計劃指導、按比例協調發展的,各部門、各經濟單位之間有著有機的聯系。一個部門、一個單位遭災,不僅會造成局部的生產停頓,而且會造成連鎖反應,直接或間接影響其他部門的生產,從而影響整個國民經濟計劃的順利完成。通過財產保險對損失的及時補償,能保證社會生產、分配、流通、消費領域的正常運轉,保障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我國實行以國營經濟為主導、多種經濟形式并存的經濟制度,無論國營、集體還是個體經濟,生產和經營都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由于災害事故的客觀存在,一旦遭受損失,不但生產經營不能及時恢復,而且對作為國家財政收入主要來源的稅金的上繳,銀行信貸資金的償還,職工工資獎金的發放,經濟合同的履生等都會帶來影響。通過財產保險,以支出較少的保險費而求得較大的經濟保障,能使企業的經濟核算建立在可靠的基礎上,從而保證企業財務和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性,通過財產保險,保險公司可以經常研究危險發生的可能性,總結和研究損失發生的原因,協助投保單位搞好防災防損,消除發生事故的隱患,從而減少損失,預防和盡可能減少災害事故的發生。通過財產保險,不斷積累雄厚的保險基金,在未作償付款之前可將其提供給國家用于信貸、用于投資,以促進國家經濟建設的發展。通過辦理涉外財產保險,還能為國家創造外匯資金來源,與國際保險市場建立聯系,分散危險、促進對外貿易和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
一、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國遭受了兩次巨災,其涉及范圍之廣,涉及人數之多,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傷害。2008年1月中旬以來,冰凍雨雪災害突襲我國南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516.5億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發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災害造成工業企業經濟損失估計超過2,000億元,死亡人數截至6月9日達69,142人。
面對這樣的災害,政府及時撥款700多億元,社會踴躍捐了300多億元,而保險公司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在這兩次災害中仍然沒有充分發揮其職能,據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國保險業共接到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保險報案95.3萬件,各商業保險公司賠款已經超過16億元。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1,516.5億元的經濟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所占比例約為1%。而對于發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險業共接到地震相關保險報案24.9萬件,已付賠款2.8億元,與所估計的地震災害造成的2,000億元的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0.14%。
保險公司的賠付和實際巨災損失之間的強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國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目前還沒有正式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內。商業保險公司對于諸如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采取“謹慎”的承保態度,多數自然災害只能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不得作為主線單獨承保。一旦巨災風險發生,保險公司只能發揮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員和財產損失只能由政府和社會來承擔。
二、國外巨災保險體制比較分析
目前,國際上主流的巨災風險管理模式有三種:一是政府主導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災保險;二是市場主導模式,也就是由市場自我調節,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政府為局外人;三是協作模式,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巨災保險,政府作為協作者提供政策支持與資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種模式的代表國家:
(一)政府主導模式。在美國的洪水保險和加利福尼亞地震局地震保險中,所有業務和品種都由政府提供,保險公司并不開展保險業務。在美國全國洪水保險計劃中,保險公司并不參與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在巨災保險中主要是協助政府銷售巨災保險保單,從而取得相當于保費32.5%的傭金收入。政府承擔著巨災保險的保險風險和承保責任。美國政府以其在1973年頒布的洪水保險法將洪水保險界定為強制性保險范疇,并以此法為依據,設立了洪水保險基金,并設立聯邦保險和減災局負責經營和管理巨災保險。
(二)市場主導模式。英國的洪水保險提供方全部為保險公司。私營保險也自愿地將洪水風險納入標準家庭及小企業財產保單的責任范圍之內。保險需求與資源的配置由保險市場決定。投保人在市場的作用下自愿地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保。英國政府不參與洪水保險的經營管理,也不承擔保險風險,其主要職責在于投資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體系。
(三)協作模式。日本經歷了1964年新瀉地震后,頒布了《地震保險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財政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險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險公司在市場上出售地震保險保單,然后由日本再保險公司對原保險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風險提供再保險。地震再保險公司再將所有保險公司購買的地震再保險分成3個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險公司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三部分作為自己承擔份額保留。這樣,一個風險巨大的地震保險最終由各保險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來分擔。
綜上所述,這三種巨災保險模式各有特點,英國模式因為其保險市場發達,人們的保險意識高,且英國擁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壽險再保險市場,其再保險市場非常發達和完善。商業保險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險時,完全可以通過再保險市場把風險分散出去。
三、應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
由于我國現階段既沒有英國發展完善的保險行業協會和再保險市場,也沒有美國那樣的發達國家的政府財政強力后盾,加上我國保險市場處于起步階段,人們的投保意識不強,大多數都依賴于政府救濟,可以結合政府主導和地方政府分配統籌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等特點,所以我國適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險公司和社會共同協作,各地方政府參與的巨災保險機制。
(一)建立一個巨災管理委員會。防災委員會的成員設置可以參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機構模式,以國家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構成。
防災委員會應該起著一個統籌規劃的作用,其主要職責應為:1、重視事前防范,開發和修建防災的公共產品。吸納優秀人才,完善我國巨災方面的研究技術和數據收集。2、管理巨災風險基金。該基金由投保人繳費、政府補貼。3、成立巨災測評專項小組,對不同地方的風險進行測探,然后根據費率公平原則,設立各地的標準費率指標,并隨時根據風險狀況的變化修正和更改費率。同時,幫助保險公司制定費率和開發產品。4、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定提供巨災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資格要求,對有能力和意愿經營巨災保險的公司提供稅收減免和政策優惠。
一、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國遭受了兩次巨災,其涉及范圍之廣,涉及人數之多,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傷害。2008年1月中旬以來,冰凍雨雪災害突襲我國南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516.5億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發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災害造成工業企業經濟損失估計超過2,000億元,死亡人數截至6月9日達69,142人。
面對這樣的災害,政府及時撥款700多億元,社會踴躍捐了300多億元,而保險公司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在這兩次災害中仍然沒有充分發揮其職能,據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國保險業共接到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保險報案95.3萬件,各商業保險公司賠款已經超過16億元。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1,516.5億元的經濟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所占比例約為1%。而對于發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險業共接到地震相關保險報案24.9萬件,已付賠款2.8億元,與所估計的地震災害造成的2,000億元的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0.14%。
保險公司的賠付和實際巨災損失之間的強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國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目前還沒有正式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內。商業保險公司對于諸如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采取“謹慎”的承保態度,多數自然災害只能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不得作為主線單獨承保。一旦巨災風險發生,保險公司只能發揮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員和財產損失只能由政府和社會來承擔。
二、國外巨災保險體制比較分析
目前,國際上主流的巨災風險管理模式有三種:一是政府主導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災保險;二是市場主導模式,也就是由市場自我調節,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政府為局外人;三是協作模式,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巨災保險,政府作為協作者提供政策支持與資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種模式的代表國家:
(一)政府主導模式。在美國的洪水保險和加利福尼亞地震局地震保險中,所有業務和品種都由政府提供,保險公司并不開展保險業務。在美國全國洪水保險計劃中,保險公司并不參與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在巨災保險中主要是協助政府銷售巨災保險保單,從而取得相當于保費32.5%的傭金收入。政府承擔著巨災保險的保險風險和承保責任。美國政府以其在1973年頒布的洪水保險法將洪水保險界定為強制性保險范疇,并以此法為依據,設立了洪水保險基金,并設立聯邦保險和減災局負責經營和管理巨災保險。
(二)市場主導模式。英國的洪水保險提供方全部為保險公司。私營保險也自愿地將洪水風險納入標準家庭及小企業財產保單的責任范圍之內。保險需求與資源的配置由保險市場決定。投保人在市場的作用下自愿地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保。英國政府不參與洪水保險的經營管理,也不承擔保險風險,其主要職責在于投資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體系。
(三)協作模式。日本經歷了1964年新瀉地震后,頒布了《地震保險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財政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險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險公司在市場上出售地震保險保單,然后由日本再保險公司對原保險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風險提供再保險。地震再保險公司再將所有保險公司購買的地震再保險分成3個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險公司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三部分作為自己承擔份額保留。這樣,一個風險巨大的地震保險最終由各保險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來分擔。
綜上所述,這三種巨災保險模式各有特點,英國模式因為其保險市場發達,人們的保險意識高,且英國擁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壽險再保險市場,其再保險市場非常發達和完善。商業保險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險時,完全可以通過再保險市場把風險分散出去。
三、應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
由于我國現階段既沒有英國發展完善的保險行業協會和再保險市場,也沒有美國那樣的發達國家的政府財政強力后盾,加上我國保險市場處于起步階段,人們的投保意識不強,大多數都依賴于政府救濟,可以結合政府主導和地方政府分配統籌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等特點,所以我國適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險公司和社會共同協作,各地方政府參與的巨災保險機制。
(一)建立一個巨災管理委員會。防災委員會的成員設置可以參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機構模式,以國家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構成。
防災委員會應該起著一個統籌規劃的作用,其主要職責應為:1、重視事前防范,開發和修建防災的公共產品。吸納優秀人才,完善我國巨災方面的研究技術和數據收集。2、管理巨災風險基金。該基金由投保人繳費、政府補貼。3、成立巨災測評專項小組,對不同地方的風險進行測探,然后根據費率公平原則,設立各地的標準費率指標,并隨時根據風險狀況的變化修正和更改費率。同時,幫助保險公司制定費率和開發產品。4、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定提供巨災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資格要求,對有能力和意愿經營巨災保險的公司提供稅收減免和政策優惠。
我們所研究的農牧業風險是發生頻率高、涉及范圍較廣、區域性和季節性強、造成損失較大的西部民族地區自然災害風險。風險一旦發生,種植業或養殖業損失非常大,如2005年,青海省先后遭受了雪災、旱災、洪澇、山體滑坡、冰雹等重大自然災害,全省共有34個縣的211萬群眾受災,重災民110萬人,分別占全省農牧民數的60%和27%。農作物受災面積13.30萬公頃,其中,絕收6.10萬公頃,減產糧油2.50萬公斤。因災死亡牲畜29.20萬頭(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1.18億元人民幣,其中農牧業直接經濟損失10.12億元。2006年5-8月,由于受持續高溫天氣影響,省內大部分地區又出現旱災,據統計,全省有36個縣的168萬人口受災,農作物受災面積12.20萬公頃,因災死亡牲畜26.23萬(只),天然草場受災面積2113萬公頃,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70億元,其中農牧業直接經濟損失7.30億元。內蒙古從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由于人口增多,自然環境惡化,草原動植物資源的稀缺,導致草原生態系統全面退化,加劇了災害頻發率,草原牧區災害損失呈不斷上升態勢,全區每年農牧業災害經濟損失平均達70多億元。占全區自然災害損失的70%左右。據有關統計,僅1990-1998年的8年間,全區累計因自然災害死亡的牲畜達1270萬頭(只、匹),直接經濟損失38億元,平均每個牧業人口損失近6000元。新疆、四川、云南等自然災害多發地區每年的經濟損失情況也很嚴重。
目前,國內減少農牧業自然風險的措施一般包括減災工程建設(即水利建設、防震抗震工程、治沙工程、農牧生物災害防治工程、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等)、減災非工程建設(自然災害風險區劃、災害保險、政府財政補助、緊急援助、貼息貸款等)、自然災害的監測與預警系統建設等。西部民族地區以往救災主要依靠民政救濟、中央財政的應急機制和社會捐助。但有限的財政支農扶貧款、救災專項款以及社會捐助相對于廣大農牧民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來說,可謂杯水車薪。這一模式耗費大量財力物力,不利于健全的農牧業自然災害風險保障長效機制的形成且資金使用效率不高。
如何建立西部民族地區農牧業風險分散機制是個涉及自然地理、經濟社會、歷史文化的十分復雜的重大問題,需要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對策來解決。鑒于此,深入開展對建立西部民族地區農牧業風險分散機制的研究勢在必行。
二、研究意義
第一,對西部“三農”問題的有效解決和實現民族地區經濟可持續發展及東西部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有一定的實際意義。一方面,這些地區農業或畜牧業經濟比重大,農村人口比重高,自然災害頻發。要解決西部“三農”問題,不能不研究西部民族地區農牧業經濟發展中的這一“瓶頸”。減災理論認為,自然災害是一種自然現象,是不可規避的,但災害是可以預測的,因而災害是可預防的。通過對災害認識的不斷深入和減災措施的不斷完善,可以減輕災害并將災害損失降到最低水平。通過農牧業風險管理,分散其行業風險,保證民族地區農牧業生態一經濟一社會復合系統的均衡與和諧的進步。另一方面,根據西部民族地區的經濟結構的特殊性和自然災害的多發性、規律性,建立與完善該地區農牧業風險分散機制。對于消除其區域內的貧困問題,減少東西區域間的經濟發展差距,促進國內經濟的協調發展有現實意義。
第二,對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中國是一個國土面積大且自然環境條件相差甚遠,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極不平衡,人口多且民族及人口分布較復雜的國家。研究建立西部民族地區的農牧業風險分散機制,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去平衡與協調社會各階層的不同利益,對于建立和諧社會至關重要。有效的農牧業風險分散機制作為西部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可促使資源得到最優配置,規避風險,提高經濟效率。
第三,為有關部門建立草原畜牧業保險體系提供政策依據。草原畜牧業自然風險既有養殖業自然風險的特性,又有種植業自然風險的共性。所以,草原畜牧業保險的建立,需要對西部草原牧區特殊性進行深入調查研究。目前,國內還缺乏可以依據的詳細可靠的相關專題研究的資料。因此,該項研究具有一定的政策參考價值。
三、國內相關問的研究及其趨勢
(一)關于農業風險的分類
由于農業風險是行業風險,所以,在風險分類的一般原理指導下,不同學者對農業風險進行了不同的分類。總結國內研究的分類,將農業風險劃分為生產風險、市場風險、政策風險、資產風險、技術風險、服務風險、社會風險、體制風險等8種類型。
民族地區農牧業風險的分類涉及自然地理、歷史文化、經濟社會、意識形態等復雜的問題,其劃分與歸納方法具有獨特性。
(二)對農業自然災害風險的研究
全國農業資源區劃辦公室和農業部軟科學委員會資助項目的《中國農業災害風險評價與對策》一書,對農業災害辨識、風險評估方法、風險對策和實情史料(1951―1994)等進行了分析研究,探索了農業災害風險預測和保險區域劃分方法,介紹了農牧業減災對策。
20世紀90年代開始,西部民族地區不僅氣象部門對于氣候區劃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研究,而且從事農牧業、水利、環境資源開發利用及其發展規劃等方面的生產、科研、教學及管理部門的人員也從不同的視角發表文章,立論出書。從自然災害的角度對農業風險進行了廣泛研究。為民族地區科學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為生態農牧業服務提供了有利的理論依據。
(三)災害經濟問題的研究
鑒于災害問題的嚴重性與普遍性,人們已經開始對災害經濟問題進行研究。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災害經濟方面的研究成果不斷出現,如《災害與災害經濟》(論文集)、《災害與社會》(論文集)、《災害生態經濟研究》、《災害經濟學》。2000年至今,其研究成果不斷增多,出版了《中國自然災害與經濟發展》、《中國水旱災害的經濟學分析》、《農業災害經濟學分析》、《水災害經濟學》、《區域災害經濟研究》等論著,發表了大量的災害經濟方面的學術論文,在此領域如在災害損失的評估、防災政策的制度分析、環境災害的轉移機制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是,對民族地區相關問題的研究少、成果少。災害經濟學作為一門獨特的經濟學科,需要對民族地區的農牧業災害問題進行研究。
(四)農業風險管理問題研究
一、森林保險及我國森林保險的發展歷程
森林保險是森林經營者(被保險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繳納保險費以獲得保險企業(保險人)在森林遭受災害時提供經濟補償的合同行為。森林保險是以林木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目前有用材林保險、防護林保險、人工松木林保險、混合林保險等具體險種。
森林保險在我國保險業中曾是一項空白,不論是林業還是保險業都沒有開展該項業務。我國從1978年開始恢復研究森林價格,為森林保險奠定了理論基礎,并提供了方法。直到1981年,為了加強森林資源管理和減少森林災害損失,林業部門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取得聯系,與保險部門合作,共同研究森林保險,以便開展本項業務。1982年擬定了森林保險課題研究計劃,在保險公司的配合下,于1982年~1983年先后收集了國外森林保險動態、特點及趨勢的有關資料,并在國內進行了調研,在研究森林價格、營林生產商品化等課題的基礎上,完成了《對我國森林保險問題研究》的報告,從理論與方法上闡述了在我國開展森林保險的目的、意義、方法以及有關政策問題,同時擬定了我國第一部《森林保險條款》。
遼寧省本溪縣曾經于1985年開始了森林災害共濟會的試點工作。其實質是由森林經營者按照一定費率繳納共濟金,以獲得共濟會在森林遭受災害時提供賠償的經濟補償制度,是用資金后備或物資后備的形式保證林業生產穩定、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的經濟措施。開展森林災害共濟,一方面是承擔經營森林風險,在森林發生災害后,及時給予救濟金,使森林生產得以恢復;另一方面是防止或減少森林災害的發生,加強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使林業生產得到不斷的發展。但是,經過幾年的試點,森林災害共濟會因為沒有足夠的救濟費儲備以及無法正確處理共濟與管理的關系不得不停止下來。
總而言之,我國森林保險運行20年來,全國已有20幾個省的農村開展了各種形式的森林及林木保險,有的地區為單一火災險,還有些地區有雪災、旱災、水災、病蟲害險,但一般地區都以森林火災險為主。但目前森林保險的范圍不大,試點時間不長,還仍然處于試驗階段,也沒有大范圍的推廣,相對于林業發展,遠不能適應其需要。所以還需要我們不斷探索,進一步研究,總結經驗,并借鑒國外林業保險的成功經驗,摸索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森林保險之路。
二、世界森林保險發展
森林資源的風險在任何國家任何時候都不可避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開展了森林保險業務,而且已有近百年的歷史了,已經比較成熟。瑞典、芬蘭、丹麥、日本、美國等國都有一整套完善的林業保險體系。
1.芬蘭的森林保險模式。芬蘭是世界上開辦森林保險最早的國家,始于1914年。目前承保數量和險種都有很大的發展,私有林已有1/3以上參加了保險。芬蘭的森林保險在政府林農部領導監督下,由聯營保險公司經營,承保對象包括國有林、企業財團所有林、教會及個人林場。在1972年前,對損失賠償定有最高限額,實行定額保險,1972年4月1日后,采取足額保險的方式,對全部價值負責賠償。在芬蘭的森林保險賠償中,保險公司提供損失金額的1/3,另2/3的損失金額由政府補助基金供給,也就是說政府提供基金補助。
經營險種有森林火災保險,森林重大損失保險,森林綜合保險和森林附加保險。森林火災保險承保火災損失單一責任,森林重大損失保險承保大面積損失限額以上的賠償責任;森林綜合保險承保火災、暴風、雪災和蟲害損失責任,附加險擴大承保大角鹿、嚙齒動物、獸害、真菌和洪水損失責任,全國劃分20個林區實行差級費率;重大損失險享受費率優待。各種森林保險綜合年平均賠付率為68%,業務發展比較穩定。
2.瑞典的森林保險模式。瑞典政府和林木經營者都十分重視森林保險,開辦森林保險已有80多年的歷史了。森林保險由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并成立聯營再保險公司,承擔聯營分保業務。私營商業保險公司承擔國有林、集體林和個人林場的人工林及林木產品,保險種類分為火災保險和綜合責任保險。根據全國各地的地理位置、自然環境、氣候條件、交通情況、群眾習慣等因素,將全國森林劃分為6個林區,不同林區規定不同的保險費率。保險金額是按單位面積立木蓄積量的價格確定,按森林面積收取保險費,按實際損失賠償。
瑞典的森林災害有火災、風暴、干旱、霜凍、病蟲害等。實行單一的森林火災保險和森林綜合險在兩種業務量中,火災險約占40%,綜合險約占60%。瑞典的森林保險業務經營穩定,據業務統計,年均賠付率約為40%左右。
3.日本的森林保險模式。林業在日本是一項十分重要的產業。1937年,日本開始大規模造林,森林火災風險增大,為了保護新造林,便自愿開始森林保險業務。日本的森林保險是由民間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全國森林組合會主辦的——市、町、村的森林共濟會經營。通過官方的機構,為森林保險提供再保險。多數金融主體如銀行、保險公司等共同為森林災害損失做補償,使森林得以永續經營,使林業經營者有安全感。
日本政府開始只承擔林齡20年以下的幼樹火災險,民間商業保險公司承保林齡20年以上的森林火災險;后來,氣象災害被列入森林保險險種,改變了單一火災險的局面;為分散火山噴發森林山火的損失還增加了噴火險。火險、氣象險和噴火險三大險種的綜合延續至今。近幾年,日本森林經營目標由振興林業轉為充分發揮森林生態作用,國有林經營管理費用全部由國家負擔,森林保險只針對民有林。
4.世界各國開展森林保險的共同點。綜合這些國家開辦森林保險業務的共同點是:由單一災害險種逐步擴大業務范圍,發展到綜合險種,也就是原來僅開展火災保險,后來又包括風暴、干旱、霜凍、鼠害等綜合災害以及附加險等;一般國家不經營森林保險,而是由私人保險公司或聯營保險公司承擔;根據不同的林種、樹種和價值以及所處的地區分別確定不同的保額和保費;國家給予保費及管理費用以補貼。
三、世界森林保險模式對我國的借鑒
我國的森林保險同世界相比,不但起步晚,而且發展緩慢。所以應該充分借鑒世界森林保險的先進經驗,特別是起步早,經驗豐富國家的經驗。找出適合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最佳模式。
1.健全我國森林保險的法律、法規。森林保險業務帶有明顯的公益性,它是國家林業和農村發展政策的組成部分。森林保險業務開展較早的國家如瑞典、芬蘭等國,都以專門的法律對其地位和運作規則進行了特別規定。日本早在森林保險運行之初就設立了《森林保險法》,而我國現在仍沒有一部規范的農業保險法規。因此,應盡快制定適合我國農業保險特點的《農業保險法》,并加快相關配套法規制度的建設,將整個森林保險事業完全納入法制化軌道,保證森林保險有法可依。
2.改革現行保險體制,盡快成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改革森林保險在商業保險公司中經辦的體制,建立和完善適合中國國情的森林保險組織體系。國外開展森林保險的模式是國家不經營森林保險,而是由專門的農業保險公司或聯營保險公司承擔,國家只是給予扶持。日本的森林保險是由民間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全國森林組合會主辦的——市、町、村的森林共濟會經營。這與本溪縣森林保險很相似。但是根據我國的國情和林情,目前我國只能由國家扶持,建立以合作保險為主體的森林保險組織體系。建議國家成立政策性的“中國農業保險公司”具體負責農業(含林業)保險業務。公司內部專門設立森林保險業務機構,對森林保險實行單獨立賬、單獨核算、獨立經營。
3.在森林保險機制上有待進一步完善。單一火災險種已經不能適應對森林培育生產過程多種性質不同風險防范的需要。國外的先進經驗告訴我們,森林保險都是由剛起步時的單一火險開始的,漸漸地應該考慮設置其它意外自然災害險種和人為意外損失險種等,為森林資源培育過程的連續性提供資金保證。所以,我國也應該逐步發展森林綜合險種的保險,滿足廣大林業經營者的需求。在保險費率和賠償標準確定中,應充分考慮不同地區、不同林種、樹種、林齡的差異性。世界上的先進經驗也是根據不同的林種、樹種和價值以及所處的地區分別確定不同的保額和保費。既保證在林業生產者合理負擔范圍之內,又能保證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
4.加大森林保險知識的宣傳力度。由于傳統思想,很多人并不了解,甚至誤解森林保險。因此,要推廣森林保險,還必須大力宣傳其目的和意義。保險公司應以林業經營者為基本服務對象,將保險與服務緊密結合,避免單一抓保險和借政府行為搞強迫。要通過宣傳森林保險法律制度,將林險與亂攤派嚴格區分,向林農明確保險的道理和投保的益處,提高林業經營者的風險意識和主動投保的自覺性,使森林保險在林區深入人心。并通過及時認真的理賠服務等,樹立良好的形象,取信于民,提高群眾對森林保險的認識,積極參加保險。
綜上所述,實行森林保險是經濟改革出現的新事物。因此,有很多東西需要進行探索、完善和發展。應該不斷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為我所用,找出適合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模式。這樣,才能促進森林保險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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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為了保護工程項目的利益,往往在合同條款中要求承包商對所建工程連同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投保,同時也要求承包商對人身或財產損害和第三者責任險投保。對保險公司的選擇可能是業主指定,也可能是承包商自己選擇。承包商選擇保險公司時,應特別注意其賠償能力和資信,并認真閱讀理解保險條款及有關細節,為更準確掌握理解保險條款,承包商可參加保險專家的講座。在對投保的險種選擇時,要分析施工過程中發生各種事故的可能性,準確的選擇合格的保險險種。有的合同條款已指定了承包商必須投保的險種,如建筑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在投保時就必須按合同條款指定險種進行投保。簽訂保險合同前,須與保險公司磋商的主要保險條款和應注意仔細閱讀理解的保險條款有以下幾點:
1·1保險合同的保險范圍
保險合同中規定那些責任和事故是在保險公司保險范圍內的,那些責任和事故不是在保險公司保險范圍內的。保險范圍將直接影響出現風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是否受理索賠,所以要注意明確保險范圍。
1·2保險合同的免賠金額
在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絕對免賠額和絕對免賠率,保險合同中規定了免賠額和免賠率在簽訂合同前要確定,出現風險事故后計算出的損失金額如在免賠金額內的,保險公司將不予賠償。
1·3合同規定的保險理賠程序和要求
出現風險事故后將按合同規定的保險理賠程序進行理賠工作。并按照合同理賠條款的要求執行。如:合同中規定出險后承包人需在一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報案,超出期限需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等。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后,承包商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業主提供已按合同條款要求所投的各種保險已生效的證明,并向業主提供保險合同副本。所簽訂的保險單應與發出中標通知書前達成的合同總條款一致。
2出險后的工作
在承包商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發生了風險事故后,承包商的相關業務人員應立即趕到事故現場,了解事故發生原因,勘查事故現場,同時組織人力,機械對事故現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并努力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在保險公司代表或檢驗人員到達事故現場進行勘查之前,承包商還應組織人員保護好事故發生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承包商在對事故現場詳細勘查完后,應該在保險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保險公司報案。一般保險公司與承包商工地現場相距很遠,承包商在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出險情況時可以先進行電話報案,以最快速度通知保險公司。接著向保險公司報送書面形式的出險通知單。出險通知單的報送可用多種方式,如郵寄、電傳等,但要注意報送出險通知單要留有底稿,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以證明承包商是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報案的。出險通知單內應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承包人為減少損失采取的措施,所組織人員、機械數量,因災害損失的金額等內容。同時在出險通知單的附件中要有全面、準確反映受災損失情況的證明資料,這些資料主要由以下幾方面組成:
(1)一份詳細描述事故發生過程,原因及時間、里程樁號和損失金額,并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的報告。
(2)由承包人繪制的事故現場平、斷面圖,在圖中應標明里程樁號,原設計標高,原地面線標高,事故發生后測量的地面線標高,及大概的地形地貌變化等內容,以便于對比分析事故發生的范圍,并計算受災損失工程量。
(3)依據所繪制圖紙計算直接受災損失的工作量。也可列出因此事故間接受損失的工作量。例如,雨季發生洪水沖毀施工便道,施工車輛無法通行,導致工期延誤受到損失等。另外將承包商為減少受災損失,防止受災損失進一步擴大而組織人力、機械進行搶險的工作量也計算在內。統計計算完成后,匯總為受災損失計算書,計算書中要特別注明上述情況產生的費用,用以確定索賠金額。
(4)承包商對事故現場所拍攝的影像資料和照片。影像資料和照片要能反映事故發生后現場的情況,要全面、詳細的反映受災后的地形地貌,及有關細節的特寫。并在照片中能反映事故現場的里程樁號和時間,可在一張標示牌上寫明里程和時間,放置在現場顯眼處一同拍攝入照片。
(5)當地水文、地質、氣象部門提供的有關出險時間當地水文資料或日時降雨量分布圖等。
(6)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其它資料、文件、單據等。
3理賠工作
保險公司代表一般在收到出險通知后12h以內到達事故現場,協調有關索賠事宜。保險合同規定有如果保險公司代表在48h內未到達事故現場,將被認為保險人已認可被保險人所申報的事故發生屬實。在保險公司代表或檢驗師勘查現場并計算受災損失后,承包人應對保險公司代表認可的受損失范圍和理賠金額等進行研究,在依據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雙方對有關賠款的一切爭議,都可以協商解決,直至達到一致意見。承包人在對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要求時要做到有理、有據、實事求是。證明資料要齊全,理賠款計算要合理,并根據保險合同的相關條款規定辦理理賠工作。
雙方明確受災損失工作量和賠償金額后,須簽訂一份賠款確認書,說明出險原因、過程、受損失工程量及賠款金額等情況。在保險公司支付承包商理賠款后就結束理賠工作了。在理賠工作進行中,承包商要注意整理、收集與保險公司的來往文件、通知書,出險的各類證明資料,并及時歸檔保存好。承包商對理賠工作要指定專人負責,負責人要有較強的責任心,業務精通,熟悉保險合同,并且能夠熟練處理好對外業務往來。
4結束語
構建農業災害救助法律制度對于保護農民利益、提高農民收入、促進農業生產、鞏固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于法學研究亦具有極其重要的理論意義。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都有農業災害救助法律制度,但我國關于此制度在《農業法》中僅有幾條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以補充和完善。為此,筆者在研究其他國家和地區農業災害救助法律制度的基礎上,提出了在我國構建該制度的構想。
1構建農業災害救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1自然災害頻繁發生2007年,《時代》雜志評出世界十大自然災害。其中,朝鮮洪水席卷了朝鮮南部,據世界糧食署估計,谷類產品減產量是45萬t;希臘森林大火導致近70人喪生,整整燒掉了近40.5萬h森林;據民政部報告,2037年中國氣候異常,降雨嚴重不均,極端天氣事件頻繁,多災并發,點多面廣,部分地區重復、連年受災,局部地區雨情、汛情、旱情災情超歷史記錄。2008年南方雪災和四川I省汶川縣發生的8.0級強烈地震又使我國遭受了巨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單靠政府財政撥款和民間捐款等傳統救濟方式已無法滿足現實需要,而農業災害救助法律制度在抵御重大損失方面具有顯著的優勢。因此,探索和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業災害救助法律制度為現實所必需。
1.2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是人類社會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我國又是一個人口大國,只有擁有了充足的糧食才能在錯綜復雜的國際關系中謀求自身的繁榮和強大。另外,農業是工業特別是輕工業原料的主要來源,是國家建設資金積累和出口物資的重要來源,為第二、三產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市場。我國經濟發展的歷史證明,農業發展速度快,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速度就快;反之,農業生產出現倒退,就會給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帶來嚴重損害。由于自然災害對農業生產造成的破壞,國民經濟必然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尤其是以經營農業為生的農民的收入會大幅度減少,甚至絕收。如果不給予救助,會大大打擊其經營農業的積極性,影響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1.3我國農業災害救助法律制度缺失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對農業災害救助都有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如美國、西班牙、臺灣地區等。目前,雖然我國大陸也有一些自然災害發生后對農民進行救助的政策,如國務院的5件自然災害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但對農業災害救助的規定少之又少,如“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中僅有2條涉及到自然災害發生后對農民的救助。
2008年汶川地震后,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向四川地震災區應急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應急資金,就是根據國家應急預案作出的重大決策。但這只是對農民生活上的救助,對于災后恢復農業生產還遠遠不夠。另外,很多國家規定了農作物保險制度,我國雖然也有規定,但僅限于雹災和風災的保險,對洪澇、干旱災害,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則沒有涉及。
2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農業災害救助法律制度
2.1農業保險
2.1.1美國。美國農業部提供了數個經永久授權的計劃,幫助農民從自然災害中恢復經濟。其中,農業保險是美國農業災害救助的主要方式之一。美國農業保險具有以下顯著特點:一是美國農業保險歷史悠久,至今已有近70年的歷史。二是美國農業保險實行“雙軌制”的經營模式,即聯邦政府(由美國農業部的風險管理局負責)制定法規,提供政策支持;私營保險公司負責具體業務經營。三是美國農業保險實行自愿保險和利益誘導相結合。但(J994年農作物保險改革法》規定,不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的農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計劃,如農戶貸款計劃、農產品價格支持和保護計劃的支持等。四是美國農業保險覆蓋面廣和險種多,其已覆蓋100多個農作物品種。聯邦政府提供保險費補貼以及支持這些保險政策的再保險。1980年通過的《聯邦作物保險法》規定,美國農業部為所有保險物提供30%的保險費補貼,向提供作物保險銷售和服務的私人公司支付一定費用。另外,根據特別災害援助法,如果受到大范圍的嚴重自然災害,所有遭災的農場主都可以得到應急災害援助。
2.1.2西班牙。西班牙農業保險比較成熟,不僅險種齊全,而且管理機制完善,政府支持有力,保險公司發展健康,為農業創新體系發展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西班牙農業保險具有明顯的特點:一是重視農業保險立法,以法律約束政府行為,保證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二是政府大力支持。三是農業保險帶有準強制性的特征,對不參加保險的農戶,政府不給予救災方面的援助。四是農業保險組織形式多樣。目前,糧食作物(小麥、玉米等)、加工用農產品(棉花、甜菜、煙葉等)、園藝產品以及畜、禽和水產品等基本上都開設了險種。近年來,西班牙不斷拓展農業保險領域,又開展了森林火災保險、動物防疫保險和土地價格保險等。農民可以個人投保,也可以聯合起來集體投保,目前以集體投保為主。政府對農業保險采取補貼政策,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一是在補貼標準上,對不同的投保主體實行不同的保費補助標準。如對全職農民的補貼標準比兼業農民高出5%14%;塒集體投保的農民補貼標準比個人投保高5%等。同時,對不同農作物的保費實行不同的補貼標準,稀有珍貴作物的補貼標準比一般農作物高20%。二是對不同的投保標準實行不同的保險費率。三是政府通過調整保費補貼和保險費率的標準來調整農業種植結構。
2.2無保險援助計劃(NAP)
2.2.1美國。NAP用于那些農作物保險項目未涉及的農作物,以便對那些種植暫時還無法獲得農業保險農作物的農戶提供幫助。其特點與以前的特大災害性援助計劃相似:①凡合格農戶種植的無保險農作物的年均產量低于當地常年產量的65%時就可獲得不足部分的補償。②如果整個地區年均產量低于常年的65%的話,那么就農戶個體來說該年均產量只有在低于常年的50%時才可獲得援補償。③補償多少是根據每家農戶的具體受災情況而定,補償金額也是按該作物市場價的60%計算。④農戶必須及時向美國農業部當地辦事處(USDA)~告種植面積和生產歷史。⑤當地區性產量低于常年的65%時,農戶可根據經驗作出判斷,看自己的產量是否會低于50%,以便盡早向USDA提出申請等候評估。⑥受無保險援助計劃保護的農作物主要是一些經濟作物,包括蘑菇、芹菜、蘆筍、胡蘿b、萵筍、甘薯、花椰菜、甜櫻桃、草莓、西瓜、飼料草、薄荷、菠蘿、南瓜等。
2.2.2臺灣。農業的天然災害救助,是指農民因受臺風、豪雨、地震或寒流所造成的災害,臺灣地區給予紓困貸款及現金的救助。紓困貸款即應急救災貸款,現金救助即無保險援助計劃。1991年,臺灣地區專門制定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輔助受天然災害的農民復耕、復建,并紓減其損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具體規定了災害發生之后農民申貸及現金救助的條件和程序。
2.3應急貸款計劃
2.3。1美國。應急貸款作為災害廣泛援助一攬子計劃的一部分,其在各種情況下為農場主提供貸款,而且降低了還款利率。為了得到貸款資助,發生損害的縣必須由農業部長或秘書指定為災區,與指定災區鄰近的縣也可得到貸款資助。
2.3.2臺灣。2005年2月24日臺灣當局對《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進行了修正,其第l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天然災害農業損失金額達下列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低利貸款。第一級:新臺幣九千萬元以上;第二級: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第三級: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第四級: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上。天然災害農業損失金額未達前項標準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為對農民產生嚴重影響者,須于天然災害發生后l4日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妥計算資料,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辦理低利貸款。”
3我國農業災害救助法律制度的構建
3.1構建新的農業保險制度農業保險是現代各國分散農業生產經營中的各類風險、保障農業生產經營者收入水平的有效制度,也是國家彌補農業生產弱質性的重要干預手段,它源自基于農業保險產品的非商品性或準公共物品的特性所導致的市場機制在農業保險領域的失靈,而這又決定了農業保險在制度安排上的政策性。
我國《農業法》僅以一條(第46條)的內容規定了國家扶持農業保險的原則,這與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農業大國,對農業政策性保險的需求不相適應_4J。鑒于此,筆者建議在《農業法》中專列“農業保險”一章,對相關制度進行基本的規范設計,主要包括:①鼓勵地方或農戶成立互助保險合作組織。②建立農業保險專項風險基金,通過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優惠辦法,扶持其發展。③加強對農業保險的立法,進一步明確保險過程中農民的合法權益,對侵害行為依法追究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為農民的利益提供法律保障。超級秘書網
所謂的農業保險,是指對種植業(農作物)、養殖業(禽畜)在生產、哺育、成長過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保險機構通過保險的形式,組織農業從業人員集體互助,使受損單位或個人得到應有的補償,以便及時恢復生產,保證農業生產順利進行。
我國農業保險是在近二十幾年的時間內才逐步發展起來的的,雖然發展速度較快,但與城市保險市場相比,尤其是與農村經濟的發展及農村對保險的需求相比,農村保險的發展速度卻非常緩慢,遠遠不能滿足“三農”發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農村社會的發展。目前,農村保險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1農村保險種類單一
無論是從保險公司數量還是從農業保險品種上來說,目前的農業保險都不能滿足農村發展的需要。與城鎮居民不同,通常農民將財產保險放在第一位,而將人的身體的保險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險公司在險種開發上基本上是以自我為中心設計保險產品,條款中的投保條件、費率、可保范圍、繳費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變、不可選擇的,缺乏靈活性,抗風險能力也就較弱,尤其是專為農村設計的險種少,針對性不強。
1.2保險費用標準過高
由自然災害導致的農作物的損失率和養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較高,農業保險的費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的費率,因為只有通過較高的保險費率,保險公司才能夠彌補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對于廣大農民而言,這樣的保險費率使得他們很難承受,再加上大部分農民的保險意識淡薄,所以很多農民普遍認為買保險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當災害來臨的時候,受到損失的農業經濟無法得到足夠的農業保險的補償,影響當地農業的恢復和發展。
1.3農業保險市場供給主體數量少
由于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發生的概率高,損失巨大而且覆蓋面廣,因此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也相對更高,從事農村保險有可能使得保險公司長期處于虧損狀態。追逐利潤的天性使得作為商業公司的保險公司不愿過多涉足農村保險。而專門從事農村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也沒有能及時進入部分落后的農村開展農村保險業務,使得部分農村的保險業務呈現出相對萎縮的局面。
2拓展農業保險市場的對策
完善的保險市場必須具備四個要素:主體要素、客體要素、資本要素和生產要素。一個保險市場的發展,不僅需要成熟的保險人,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農業保險業的發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農業保險市場除了國家的政策支持外,還要在保險人和投保人兩方面下足功夫。
2.1培育農業保險市場上的消費者
農業保險解決的不僅僅是農業的再生產問題,更主要的是農民的生活問題,這與農村社會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應把農業保險和農村社會保障放在一起考慮。對于農民來說,首要的問題是滿足他們對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農業保險只能排在較后的位置。當農民解決了溫飽問題后,便可以通過普及保險知識、提高保險意識來培育農村保險消費者了,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組織保險知識講座、挨家挨戶講解等等,讓廣大農民真正的了解保險、認識保險、購買保險、宣傳保險,促成農業保險市場的良性發展。
2.2適時創新險種
農業保險在原則上要做到低保費、低保障、責任寬,農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險公司應充分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對原有險種進行技術改造,重點開發一些收費低、保額低、責任寬的適銷對路的新險種,滿足農民的需要,還應根據農業保險的分類有針對性的開發相應的險種。對于貧困和富裕地區的農民,也應該針對他們的經濟狀況和不同需求設計不同的險種。
2.3扶持保險公司發展
由于農業保險賠付率較高,所以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也相對較大,所以國家財政和各級政府應該對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給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稅收優惠,在鼓勵這些商業保險公司積極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同時,讓利部分所得給廣大投保戶,適當降低農業保險的保費費率,增加農業保險供給。另外,各地應逐步加大金融保險行業的開放步伐,還要積極吸引專業的農村保險公司進入農村開展業務。畢竟,專業的農業保險公司開發的產品更加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應該積極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在政策、法律、經濟等各個方面給予農業保險的扶持。同時繼續推進科技興農、減負減稅以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在物質層面為推動農業保險發展創造條件。
【論文關鍵詞】農業保險;保險公司;險種;保費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分析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指出了農業保險發展中存在的險種單
一、保費過高、供給主體少等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參考文獻:
[1]李霄震.農村保險存在的弊端及建議[J].浙江金融,2007(12)。
我國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大國, 在我國的經濟成分中,農村經濟占有重要地位。但是我國又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因而轉移農業生產中的巨大風險,保護廣大農民的生命財產和經濟成果不遭受意外損失就顯得尤為重要。由于我國社會保障體制尚不完善,目前,農村的自然災害補救渠道主要依賴國家財政轉移支付, 商業保險補救占比非常低, 在經濟欠發達地區, 農村商業保險甚至沒有涉及。但是單一的救助渠道并不能滿足救災的需要,因此,大力發展農業保險,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險制度, 對于保障農民利益、解除農民后顧之憂、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深遠意義。
1 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
所謂的農業保險,是指對種植業(農作物)、養殖業(禽畜)在生產、哺育、成長過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 。保險機構通過保險的形式,組織農業從業人員集體互助,使受損單位或個人得到應有的補償,以便及時恢復生產,保證農業生產順利進行。
我國農業保險是在近二十幾年的時間內才逐步發展起來的的,雖然發展速度較快,但與城市保險市場相比,尤其是與農村經濟的發展及農村對保險的需求相比,農村保險的發展速度卻非常緩慢,遠遠不能滿足“三農”發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農村社會的發展。目前,農村保險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1 農村保險種類單一
無論是從保險公司數量還是從農業保險品種上來說,目前的農業保險都不能滿足農村發展的需要。與城鎮居民不同,通常農民將財產保險放在第一位, 而將人的身體的保險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險公司在險種開發上基本上是以自我為中心設計保險產品, 條款中的投保條件、費率、可保范圍、繳費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變、不可選擇的, 缺乏靈活性, 抗風險能力也就較弱, 尤其是專為農村設計的險種少, 針對性不強。
1.2 保險費用標準過高
由自然災害導致的農作物的損失率和養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較高,農業保險的費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的費率,因為只有通過較高的保險費率, 保險公司才能夠彌補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對于廣大農民而言, 這樣的保險費率使得他們很難承受,再加上大部分農民的保險意識淡薄,所以很多農民普遍認為買保險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 當災害來臨的時候, 受到損失的農業經濟無法得到足夠的農業保險的補償, 影響當地農業的恢復和發展。
1.3 農業保險市場供給主體數量少
由于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發生的概率高, 損失巨大而且覆蓋面廣, 因此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也相對更高,從事農村保險有可能使得保險公司長期處于虧損狀態。追逐利潤的天性使得作為商業公司的保險公司不愿過多涉足農村保險。而專門從事農村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也沒有能及時進入部分落后的農村開展農村保險業務, 使得部分農村的保險業務呈現出相對萎縮的局面。
2 拓展農業保險市場的對策
完善的保險市場必須具備四個要素:主體要素、客體要素、資本要素和生產要素。一個保險市場的發展, 不僅需要成熟的保險人, 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 農業保險業的發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農業保險市場除了國家的政策支持外,還要在保險人和投保人兩方面下足功夫。
2.1 培育農業保險市場上的消費者
農業保險解決的不僅僅是農業的再生產問題,更主要的是農民的生活問題,這與農村社會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應把農業保險和農村社會保障放在一起考慮。對于農民來說,首要的問題是滿足他們對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農業保險只能排在較后的位置。當農民解決了溫飽問題后,便可以通過普及保險知識、提高保險意識來培育農村保險消費者了,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組織保險知識講座、挨家挨戶講解等等,讓廣大農民真正的了解保險、認識保險、購買保險、宣傳保險,促成農業保險市場的良性發展。
2.2 適時創新險種
農業保險在原則上要做到低保費、低保障、責任寬,農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險公司應充分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對原有險種進行技術改造,重點開發一些收費低、保額低、責任寬的適銷對路的新險種,滿足農民的需要,還應根據農業保險的分類有針對性的開發相應的險種。對于貧困和富裕地區的農民,也應該針對他們的經濟狀況和不同需求設計不同的險種。
2.3 扶持保險公司發展
由于農業保險賠付率較高,所以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也相對較大,所以國家財政和各級政府應該對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給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稅收優惠, 在鼓勵這些商業保險公司積極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同時, 讓利部分所得給廣大投保戶, 適當降低農業保險的保費費率, 增加農業保險供給。另外, 各地應逐步加大金融保險行業的開放步伐, 還要積極吸引專業的農村保險公司進入農村開展業務。畢竟, 專業的農業保險公司開發的產品更加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應該積極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在政策、法律、經濟等各個方面給予農業保險的扶持。同時繼續推進科技興農、減負減稅以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在物質層面為推動農業保險發展創造條件。
參考文獻:
[1] 李霄震. 農村保險存在的弊端及建議[J]. 浙江金融,2007(12)。
我國是個山地大國,其中2/3的面積為山區,以其秀美的景色和幽靜的環境成為吸引游客領略風光、陶冶情操、休養游憩的理想場所,旅游業發展前景廣闊。山區自然資源豐富多樣,全國90%的林地、84%的森林蓄積、77%的草場、76%的湖泊、98%的水能都集中在山區,諸多名山大川出自山區。同時,我國90%以上的少數民族人口居住在山區,文化多樣性十分豐富。這些豐富的自然、人文資源使山區成為旅游業最具有發展潛力的地區。但是,山區的山地災害也十分嚴重,其中泥石流危害更是山地災害之最,是制約山區旅游業發展的瓶頸因素。
1旅游業發展與泥石流災害的關系
1.1山區旅游業發展的意義
山區發展旅游業有得天獨厚的有利條件,而且對于相對落后的山區經濟來說,發展旅游業具有極大的誘惑力。旅游能將阻礙經濟發展的諸多因素——偏遠、交通不便、自然和生物多樣性、原始的自然美、獨特的文化和生活方式轉化為發展的機遇。如果管理得當,它們所起到的承上啟下的連接作用,能夠增加就業機會,并促進相關部門的發展。同時,由于可持續發展的旅游業依賴于良好的自然環境,因此,旅游業又被看作是促進環境恢復的一項產業。山區由于地理、歷史的多種原因,經濟發展一直相對落后,發展以旅游業為龍頭的第三產業,是山區加快經濟發展的新路子。旅游業的發展可以帶動旅游沿線和旅游目的地的經濟發展,使其經濟得以擴展,并使其經濟得以重新定位。
1.2山區旅游業應走可持續發展的路子
山區位置偏遠,交通不便,這就需要加強對山區的能力建設,支持山區與外界建立更廣泛的聯系。由于山區環境對產業規模有高度的敏感性,旅游業的發展規模應該與當地環境的承載力相適應。在山區發展旅游業,應走可持續發展的路子。在山區產業發展中,既要考慮產業對脆弱資源的敏感性,也要考慮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之間的協調。否則,山區獨特的環境帶來了旅游業的發展,但其本身可能成為旅游業的犧牲品。
1.3泥石流災害制約山區旅游業的發展
泥石流是我國山區常見的一種自然現象。它常發生在山區小溪溝,是各種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泥石流因其形成過程復雜,爆發突然,來勢兇猛、歷時短暫,破壞力大,因而成為山區經濟建設的一大災害[1]。泥石流對旅游業干擾很強,例如,北京市山地旅游區多位于泥石流易發山區,特別是官廳水庫以下、石景山以上的山峽地區是北京市發生泥石流最典型的地區,而康西草原、十三陵水庫、八達嶺長城、香山等重要旅游景點均位于該區。我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中已知有泥石流活動的有33處[2](見表1)。泥石流常毀壞旅游設施,危害游客安全,影響旅游功能的發揮和正常運營,尤其是某旅游區泥石流災害如果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將對該旅游區旅游需求產生長期的負面影響。因此,研究旅游區泥石流災情,對減災、防災以及旅游區管理具有積極的作用。
2泥石流對山區旅游業發展的危害
2.1泥石流對山地災害形成的影響
山地災害包括山洪、滑坡(含崩塌)、泥石流和水土流失,前三者不僅危害嚴重,而且加劇了水土流失。泥石流與其他山地災害之間存在著相互作用。對泥石流災害進行有效防治,將切斷山地災害的連鎖反應。山洪為泥石流形成提供了水動力,山地上游的洪水經過泥石流形成區后演變為泥石流。滑坡(含崩塌)為泥石流的形成提供了大量松散土石,泥石流和山洪的強烈下切和側蝕導致滑坡的發生。此外泥石流體或滑坡體堵塞河道,上游形成堰塞湖,堰塞湖的潰決會造成巨大的洪流。這三者之間構成了一個有機的山地災害鏈[3]。這也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啟示,受泥石流危害的旅游區的泥石流防治,要立足于整個山地災害,才能夠使泥石流危害最小化。
2.2泥石流對山區旅游業發展的危害
山地的構造隆升、地形起伏、氣象水文和侵蝕作用,使得山區具備了泥石流形成的基本條件,在局地性強降雨、長歷時降雨或地震活動等自然因素激發下,或在森林植被破壞、工程基礎設施建設中的工程開挖與棄渣等人為作用下,會產生泥石流,危害旅游景點和生態環境,危及游客生命安全,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不可恢復的景觀破壞。發生在旅游區的泥石流對區內人員以及各類景觀資源都可能構成一定危害,概括起來主要有經濟損失、資源價值損失和生態環境危害三個方面。
經濟損失是反映泥石流災害對旅游區造成的有價財物以及經營收入的減少,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主要指旅游區的賓館等各類建筑物以及交通線路的損毀折價以及恢復費用;被損毀供水、供電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的修復費用;旅游產品等有價實物的損失;由于災害的發生導致旅游區關閉期間所造成的門票收入以及服務行業因此造成的損失。間接經濟損失指由于旅游資源的損毀以及其他原因(生命線工程的損毀、交通中斷等原因造成游客不能進入景區)造成的門票收入的減少以及服務行業的收入減少;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對旅游區的安全性造成不良影響,使得游客減少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于服務設施的毀壞而采用的臨時替代供給方式所消耗的費用。
資源價值損失主要包括文化價值損失、科學研究價值損失、觀賞價值損失。生態環境危害指泥石流成災使得生態環境向不利的方向變化的生態環境危害,包括對水域、植被和生物多樣性的損害,如泥石流以沖毀和淤埋為主,所經之處會形成砂石化景觀[4]。
3治理原則與對策
3.1治理原則
治理工程與生態保護有機結合的原則。山區旅游資源和環境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遭到破壞便不可能被復原,也無法再利用。因此,泥石流治理工程,要注意對生態環境的保護,盡量使工程中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降低到最低的程度。這樣的治理工程本身不會造成破壞,反而會提升旅游資源和環境質量。其它治理原則還包括災害治理工程與景觀協調的原則,保障游客安全的原則和保障交通暢通的原則等[6]。這些治理原則為泥石流采取治理方案和措施提供了依據,體現了旅游業發展的同時,必須保護其賴以生存的環境、保護生命安全、保持生態的完整性,使旅游業的發展保持在山地承載力之內。否則,環境退化的成本將非常巨大,會構成旅游業發展的巨大障礙。
3.2治理對策
3.2.1加強旅游區的泥石流災害管理
旅游區的泥石流多為低頻性泥石流,災害尚未引起相當重視,這就使得災情資料的調查不詳、統計不足首先要建立健全旅游區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有關部門頒發的法規和規定。如設立專門機構進行旅游區泥石流災情評估,制定和實施對泥石流減災規劃和臨災預案的制定。其次用行政和宣傳教育的手段,加強山地旅游區的管理。如旅游區內的規劃建設要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設立醒目的泥石流等災害安全警示標志;加大防災救災的宣傳教育力度,加強專業人才培養,普及災害知識,對居民進行抗災、防災基本知識的教育,增強人們自救、互救能力。
3.2.2完善旅游保險
完善旅游保險,這是順應旅游發展的需要,是做好安全事故善后工作、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保證。目前我國旅游保險尚不甚完善,仍存在諸多問題。因此,改革旅游保險制度、制定便于各種旅游者投保的險種是旅游保險的發展方向之一[5]。包括泥石流災害保險在內的綜合旅游保險或泥石流專項旅游保險,將是有效的防范手段,保險業務的開展,有利于旅游者了解泥石流災害,加強防范意識。
3.2.3構筑泥石流治理體系
該體系應包括泥石流防治的生態工程措施、土木工程措施和防災減災管理措施[6]。生態工程措施主要是在山地旅游區進行封山育林和退耕還林還草;土木工程措施主要是通過修筑防護工程、擋攔工程和排導工程來調節洪峰、穩定溝床和定向分散水流,減輕危害;防災減災管理主要是通過加強政府管理,實現災害治理的技術保障,通過合理改善旅游區產業結構和加大扶貧力度提供經濟保障,以及通過財政和組織管理等提供行政保障措施。在整個泥石流治理體系中,要充分發揮政府的宏觀層面的引導作用。諸如,政府運用稅收和增加公益金的手段從事廣泛的泥石流災害管理活動,包括興修泥石流防治工程以及投資于劃分泥石流災害風險區、繪制泥石流風險圖、泥石流災害預測預報和社會教育計劃。
此外,政府還可從事其它泥石流災害管理活動,比如編制國土利用規劃,建立和實施土地管理細則及不動產交易條例,制定住宅及其它各類建筑的規范標準等。整個體系的構筑可以為山區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實現旅游區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機結合。
[參考文獻]
[1]中國防洪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中國科學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災害與環境研究所.山洪泥石流災害及防治[M].北京:科學出版社,1994:77.
[2]王湘.北京山區旅游資源開發與環境治理[J].北京規劃建設,2000(5):43-44.
[3]中國科學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災害與環境研究所,中國山地危險工程綜合培訓項目組.中國山地災害防治工程[M].成都:四川科學技術出版社,1997:302-303.
從當前制度設計上看,我國初步形成了較全面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構建了較完備的醫療保障框架,低保群體“看病難、看病貴”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碩士論文,醫療保障。但在實踐過程中,低保群體最容易滑入醫療“貧困陷阱”,“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也是屢見不鮮。碩士論文,醫療保障。
一、低保群體醫療保險的基本狀況及分析
現以豐城市原始調研數據為依據,分析我國低保群體的基本狀況及低保群體醫療保障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1.調查基本情況與初步分析
我們共調查了豐城市100戶低保家庭,城市和農村各50戶。(1)年齡結構:低保群體多數是中老年人,60歲以上高達38%。說明低保群體老齡化問題相當嚴重,給國家帶來低保救濟和老人供養的雙重壓力。碩士論文,醫療保障。碩士論文,醫療保障。(2)致貧原因:致使他們成為低保戶的原因,主要是常年性的低收入;其次是其他原因,如家庭主勞動力早逝、下崗、家園遭受自然災害等;然后是多年重病和傷殘。(3)月人均收入:低保戶的月人均收入主要在100至300元之間,其中大部分來自政府發放的低保金及子女給予的贍養費。然而,這只能維持他們的基本生活,若遇到疾病風險,他們將陷入巨大困境,甚至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4)年人均醫療費用:在100戶被調查低保戶中,有一半以上的被調查者的年平均醫療費用在500元左右,超過四分之一的被調查者的年平均醫療費用超過1000元,其中有三戶超過5000元以上。
2.存在的問題:(1)醫療費用報銷比例低,難以解決低保群體“看病貴”的問題。在調查的100戶中,平均每年的醫療費用支出在1000元左右,而這些醫療費用支出是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和城鄉療救助報銷之外的。據被調查的低保戶反映,其醫療費用的報銷比例在40%~60%之間。對于大部分的低保戶來說,這部分報銷之外的醫療費用是一個沉重的負擔,占其生活總支出的35%以上。(2)報銷范圍過小,只能在定點醫院才能報銷。報銷醫療費用的范圍僅僅局限于國家規定的醫藥目錄,很多疾病的相關治療藥物被排除在報銷范圍之外。低保戶普遍反映不住院就不能報銷醫療費用,而住院各項醫療費用又比外面一些診所貴,即使報銷了一些費用也不劃算。在豐城,定點醫院偏少,僅有豐城市人民醫院、豐城市中醫院以及豐城市紅十字會醫院三家是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對于地理位置相對偏僻的地方,特別是農村地區來說,“看病難”問題十分突出。碩士論文,醫療保障。(3)報銷手續過于繁雜,報銷花費時間過長。調查發現,低保戶對現行醫療保險體制不滿意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手續太多、程序太繁,他們希望政府能簡化手續,減少程序。比如,豐城市的醫療救助首先要向居(村)委會申請,然后通過鄉鎮、縣市民政以及醫保、新農合等相關部門的審核,手續繁瑣,審批時間長達一個多月。
二、政府為低保群體采購商業醫保的政策設計
1.模式借鑒:(1)江蘇江陰模式:自01年起江陰的農村醫保就由太平洋保險公司江陰支行管理,實行27元保費,2萬元補償的方案,太保可以從醫保基金中提取10%的管理費,征繳、管理、監督三權分立。(2)河南新鄉模式:自04年起河南新鄉的新農合作就委托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新鄉分公司管理,當時國壽提取的管理費為保費的1%,07年為2%。2008年新鄉開始將城鎮居民和職工基本醫保委托給壽保公司經辦或部分經辦。
2.政策設計及建議:(1)政府通過招標方式引入商保競爭機制,與實力雄厚,專業化水平高的保險公司合作,將低保群體的醫療保險循序漸進地委托給商保公司管理,由商保公司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采集原始數據并通過精算確定保費率及補償額。(2)實行“征、管、監”分離制度,政府負責醫保方案制定和出臺相關政策等工作;民政部門負責資金籌集,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和監督等工作;保險公司以第三方管理者的身份,受托承辦低保群體醫保運行管理中的報銷,結算和審核等工作。(3)政府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從醫保基金中提取1%—10%的管理費用,具體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4)政府將低保群體的醫保基金劃撥到保險公司專項賬戶,采用信托方式運作,實現醫保基金和政府其他資金的有效隔離。保險公司按照收支兩條線統一管理,實現專項資金和分公司其他費用分開核算。
三、政府為低保群體采購商業醫保的政策論證
1.政策成本分析:09年我國低保總人數為7107萬人,根據豐城市的調查數據,低保戶期望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80%,每人平均每年醫療費用支出約為1000元,則
總成本:71.07億元
低保戶期望報銷額:56.856億元(71.07×80%)。
其中:城鎮基本醫保和新農合負擔額:28.428億元(56.856×50%)(50%為全國平均水平)
其他補充,如城鄉醫療救助等負擔額:17.0568億元(56.856×30%)
商業醫保負擔額:11.3712億元(56.856×20%)
即政府實行為低保群體采購商業醫保的政策,共需籌集資金11.3712億元,此即為其政策成本。
2.政府財政可承受性分析
低保戶自繳保費:0.94547億元(城市2347.7萬人×20元/人=0.46954億元;農村4759.3萬人×10元/人=0.47593億元)。
政府因引入為低保群體采購商業醫保政策后,可以精簡政府機構,減少工作人員,節省財政經費:按河南新鄉模式,工作人員由544人減少到50人,財政經費由千萬以上較少到不過150萬元,可測算節省額至少有2億元。
政府因引入為低保群體采購商業醫保政策后,可以降低不合理的醫療費用支出:按江蘇江陰模式,不合理的醫療費用從一般水平的30%下降到了15%,可以測算節省額至少有1千萬元。
其他,如社會慈善捐助:1億元。碩士論文,醫療保障。
則政府財政還需負擔7.32573億元。
可設計,中央財政負擔60%:4.395438億元;地方財政(省級)負擔40%:2.930292億元。
《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測算2009—2011年各級政府投入8500億元。因而政府因引入為低保群體采購商業醫保政策后由政府財政負擔的7.32573億元,可以得到確實保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