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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研究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20 16: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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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研究論文

篇(1)

也許是受計劃經濟思想觀念影響時間太長的緣故,剛剛改革開放的經濟使得法學工作者有些無所適從;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對市場經濟渴望已久的原因,法學工作者認為只要是跟經濟有關的法律都屬于經濟法研究的范圍,于是相應地形成了大經濟法的概念。在當時,人們以談經濟為時髦,對于經濟法學和其他法學部門之間的關系,還沒有來得及作深入的探究。只要是跟經濟有關的問題都當作經濟法問題來對待。為了尋求理論上的支持,人們一方面立足于本國資源,從理論上對經濟運行進行研究;另一方面從外國積極引進各種經濟法理論,借鑒外國的法學研究成果。在這個階段,有一大批的經濟法學教材和著作被翻譯成漢語出版發行。其中最有影響的有前蘇聯、日本的一些經濟法學著作和教材,如前蘇聯拉普捷夫主編的《經濟法理論問題》和《經濟法》,日本的金澤良雄的《經濟法概論》、丹宗昭信、厚谷囊爾主編的《現代經濟法入門》、《日本經濟法概要》等。此外還翻譯了一批經濟法學論文。在國內則出版了相當一部分經濟法著作(主要是教材),形成了眾多的經濟法派別,其中最有影響的是縱橫經濟法論。經濟法學研究對法院的司法實踐也產生了一定影響。大量經濟案件的出現,使得各級法院相繼成立了經濟庭,專門處理這些案件。在當時看來,企業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涉外經濟糾紛等,只要涉及到錢的糾紛案件(民間借貸除外),一般都當作經濟案件來對待,而民事案件則只限在婚姻家庭糾紛、民事侵權等很小的范圍內。

隨著經濟法學研究的日漸深入,人們發現,經濟法學并不是包羅萬象的,經濟法研究的許多方面實際上應當屬于民法的研究范圍。于是經濟法和民法的關系問題,包括經濟法和民法的范圍問題,成了人們關注的焦點。1992年,中國正式確定了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人們通過對市場經濟國家法律的比較研究,發現各國不但在經濟上可以互相借鑒,而且在法律上也可以相互參考。法學家們對經濟法進行研究后,提出了各種不同的觀點,但是這些觀點已經跟以前的經濟法觀點有了明顯的不同,無所不包的大經濟法概念已經很少有人堅持。這些觀點被稱作為“新經濟法理論”或者“新經濟法諸論”。

但是令人遺憾的是,自從新經濟法理論逐漸定型以后,人們對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研究就很少有突破,形成了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駐足不前的局面。人們更多的是關注經濟法各部門學科的研究,甚至還有少數經濟法學者對經濟法是否真的存在,或者是否有必要存在都產生了懷疑,將自己的研究方向轉向了民商法的研究。尤其是近幾年來民事立法的顯著成就,使得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受到了更大的影響。《合同法》的制定和施行、《物權法》的起草以及《民法典》制定工作的啟動,使越來越多的經濟法學者把目光轉向了民商法學研究。同時,法學研究的結果對法院的司法實踐同樣產生了影響。雖然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還存在不同看法,對經濟法概念在表述上有哪些差異,但是他們之間都達成一種共識,即經濟法只調整跟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有關的法律問題,而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由民法來調整。對于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法學界已經很少有人表示懷疑。至少對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等屬于經濟法的研究范圍,人們都不表示懷疑。由于經濟法研究范圍的縮小,于是有人對法院經濟庭的存在都表示了懷疑。認為經濟庭受理的案件都是民商法的范圍,而真正屬于經濟法范圍的案件則很少,因此主張撤消經濟庭,變經濟庭為民庭。這種觀點是一種狹隘的部門利益觀點。人們意識到經濟庭受理的案件很多是屬于民商法的受案范圍,這是人們認識的深入,是一件好事,也是法學研究的進步。但是,是否就到了一定要取消經濟法庭的地步呢?我們應當承認,經濟法庭的設立,對我國解決經濟糾紛、促進我國經濟法制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而且在經濟庭審理的大量經濟案件中,很多案件即使按照某些激進民法學家的觀點也不應當屬于民法的受案范圍。例如,反不正當競爭的案件,等等。當然,他們可能會說,不正當競爭的案件,從本質上說是侵權糾紛案件。反壟斷案件(盡管我國目前還沒有)實際上是合同糾紛案件,即這種合同是否違背社會公益,因而是無效合同的問題。如果這樣認為的話,其實所有其他法庭(除刑事法庭外)都沒有必要存在了,因為他們歸根到底都是一種侵權糾紛或者合同糾紛。行政糾紛從本質上來說,難道就不是由于行政機構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釀成的侵權糾紛嗎?

其次,法院各法庭的設置缺乏一個統一的標準。有的法庭是根據受理案件的性質來設立的,如刑事法庭、民事法庭、行政法庭等;而有的則是根據其他標準,主要是為了滿足處理某一類案件的方便而設立的,如鐵路法庭、海事法庭的設立,就不是由于所受理的案件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法理特征,而是由于他們同屬于某一個部門,集中起來由某個單獨的法庭來處理比較方便。我們也不否認法院各審判庭的設置都是從審判的實際需要出發的,但是其目的都是為了方便人們訴訟活動的進行。經過近二十年的審判實踐,人們已經完全適應了經濟庭的概念,人們已經對經濟庭的受案范圍已經有了非常清楚的認識。如果突然間取消經濟法庭,勢必使人們對法院的行為感到茫然,對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無法了解,從而降低訴訟效率、提高訴訟成本,甚至使人們產生經濟法是否已經已經被廢除了的疑慮。這對當前的經濟法學研究是很不利的。

再次,取消經濟法庭即便是為了使受理案件的性質在法理上說得過去,但是,在經濟法庭取消以后,本來應當屬于經濟法庭受案范圍或者將來肯定會出現并且應當屬于經濟法庭受案范圍的案件,缺乏相應的受理機關。我們總不能把它們讓民庭來受理,因為那將在法理上又說不過去了。例如,近些年來,人們對壟斷現象都非常痛恨,因此認為我國制定《反壟斷法》不但必要,而且可行。如果在最近的將來,《反壟斷法》出臺以后,人們想提起反壟斷訴訟應該由哪個法庭來受理呢?以及現在還經常出現的反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應當繼續由哪個法庭來受理?如果由民事法庭來受理,這樣豈不是又成了大民法理論,回到了原來大經濟法研究的老路上去了?

因此,本人認為,撤消經濟法庭的提法應當慎之又慎。我們完全可以考慮保留現有的經濟法庭,但是對其受案范圍作適當的調整,使得所受理的案件在法理上更加說得過去,同時也不至于讓人們一時無法接受。對于經濟法應當向何處去的問題,張守文教授在其新近發表的論文“中國經濟法的回顧與前瞻”中提到,中國經濟法學在世界法學舞臺上的地位問題是我國經濟法學需要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筆者認為這個問題的提出非常必要,而且也非常及時。這確實是一個值得每一個法學工作者深思的問題。

在我國的經濟法學研究中,似乎比較注重從外國借鑒,而忽略了向外國介紹中國的經濟法理論。他們也許考慮的是我國的經濟法理論還不夠成熟,許多問題還沒有徹底解決,因此,不宜冒然向外國介紹。實際上,他們也清楚地知道,經濟法產生的歷史還不長,我國當初從外國引進經濟法理論時,外國的經濟法理論也同樣很不成熟。通過二十來年的研究,我國的經濟法學已經取得了令人驕傲的成就,經濟法的理論已經基本形成,經濟法的地位已經得到認可。但是我國的經濟法理論和外國的經濟法理論已經有了較大的不同。我國的經濟法已經不再是前蘇聯和日本的經濟法著作中所說的經濟法了。美國的法經濟學(lawandeconomics,laweconomics,economicanalysisoflaw)也和我國的經濟法概念有著質的不同。它更多的是利用經濟學的方法和手段來對法律問題進行分析,這些法律問題不僅包括刑法、商法上的問題,也包括法制史上的問題。筆者從互聯網上看到美國法經濟學會年會的一份會議安排,其中不但有法制史(不是經濟法的立法史或者立法思想史)、而且還有法理、刑法、行政法等各方面的發言。這也就說明,美國的法經濟學和我國的經濟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或者反過來,如果認為外國沒有我國所說的經濟法,怕他們接受不了,而不去向外國介紹的話,就更加不應該了。如果國外已經有了我們所說的經濟法理論,而且發展得更加成熟,這時向它們介紹,反而有班門弄斧之嫌。而正是因為他們沒有,我國的經濟法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學體系,我們才值得而且有必要介紹給他們,使他們了解、接受我們的經濟法學。美國沒有大陸法中的民法學,但是,美國用英文出版的各國民法著作已有不少,包括我國民法著作。美國還用英文出版了我國的法制史、行政法、刑法方面的著作。但是真正經濟法含義上的著作似乎還沒有見到。近幾年中國政法大學以及今年北京大學針對美國學生辦的中國法短訓班都沒有安排經濟法的課程,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經濟法學者沒有努力爭取也許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

我們在向外國借鑒法學理論時,一般都比較注意從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尤其是美國和日本、法國、德國等加以借鑒,因為他們的經濟比較發達,對其他國家的影響比較大。那么,我們在向國外介紹中國經濟法時,同樣應當以這些國家尤其是美國為主要目標。我們要想經濟法在世界法學舞臺占有一席之地,不主動向它們介紹我國的經濟法理論,他們是不會主動向我們來取經的。那么,我們應當如何向國外介紹中國的經濟法理論呢?筆者以為,以下幾個方面值得我們考慮。

一、出國講學。近些年來,我國每年都有不少法學家到國外作訪問學者或者講學,但是經濟法學者所占的比例似乎不是太大。就是在走出國門的經濟法學者中,除了很少一部分外,絕大多數都是去當學生,了解國外的法學研究動態,介紹外國的法學研究成果,而很少向外國介紹具有中國特色的中國經濟法理論。我盼望我國的經濟法學家,尤其是經濟法權威們不要將自己的影響局限在國內,而應當向國外滲透。出國講學,介紹中國的經濟法理論,尤其是經濟法基礎理論不失為一條有效途徑。

二、單獨或者和國家立法、行政機構舉辦經濟法國際研討會。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經培養了不少外國留學生,其中就有一部分是經濟法專業的留學生。他們對中國的經濟法理論即使沒有深入獨到的研究,也有相當多的了解。他們回國之后,有的從事法學研究,有的從事法律實務。我們可否建議他們利用所學的中國經濟法理論以及經濟法學研究方法對他們本國的經濟法進行比較研究,寫出文章或者專著在本國發表或者出版。同時在有關的經濟法國際研討會上和國內學者進行交流,相互切磋,以促進中國經濟法在國外的影響。

篇(2)

近期以來,關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探討成了憲法學者關注的焦點之一,[i]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學科成長的體現,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門學科成熟的標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滯后也會對學科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義的,但是目前中國憲法學界的研究方法還遠遠沒有真正成熟。基于此,本文在對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簡單回顧的基礎上,探討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主張以中國憲法問題為中心的方法論模式。以期對憲法學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回顧

(一)第一代憲法學教材對研究方法的探討[iii]

1982年憲法的修改通過迎來了憲法學研究的春天,一些憲法學教材和普法性質的憲法讀物相繼出現,[iv]1985年10月份在貴陽召開了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標志著憲法學人開始有一個正式對話和交流的平臺。當時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在自己編寫的教材、專著或者論文中所提及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幾種:1、階級分析方法;[v]2、歷史分析方法;3、比較分析方法;[vi]4、系統分析方法;5、理論聯系實際方法。[vii]

從學者們的論述中可以看出,其方法的自覺意識開始萌芽,不同的教材都提及了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貫穿了研究方法,這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難能可貴的。但是正如學者們自己所言,其所論研究方法也有一定的歷史局限性。主要是當時的憲法學研究方法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憲法學研究方法還沒有與法理學及一般部門法有根本區別;方法與教材內容聯系不大,相互脫節,方法與內容是兩張皮;對憲法進行注釋成為教材的主要內容等。

(二)第二代教材及論文對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探討[viii]

如果說第一代憲法學者開啟了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偉大航程,第二代憲法學人則開辟了不同的航線,其所倡導的研究方法開始呈現多元化趨勢,方法論自覺性也大大增強。[ix]憲法學人所運用的方法舉其要,有以下幾種:

1、用法權分析方法重構憲法學體系。[x]2、經濟分析方法。包括的經濟分析和經濟憲法學。[xi]3、規范憲法學的方法。[xii]4、憲法哲學的方法。[xiii]5、憲法解釋學的方法,文本分析方法。[xiv]6、憲法社會學方法。[xv]7、憲法學的實證研究方法。[xvi]8、憲法學研究的邏輯分析方法、價值分析方法、語義分析方法等。[xvii]

方法的多元與流派化是學科成熟的標志之一,也是憲法學研究開始進步的體現。憲法學研究與其他學科一樣,忌諱的是只有一種聲音、一種方法、一種立場。

但是在“繁榮”的背后也有少許值得反思的地方,本文認為憲法學者在確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至少要考慮如下因素:什么是研究方法?何為憲法學研究方法?確立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要注意那些問題等?以下分述之。

二,什么是研究方法

所謂研究方法是指在探討問題或社會現象時所持的立場基礎和方式方法手段的總和。方法是有層次的,一般而言,方法有方法論和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xviii]方法論基礎是本,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是末。方法論基礎決定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的運用,而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又為一定的方法論立場服務。學者在論及方法時要意識到自己是在那一個層次上探討方法的,否則討論就會失去共同的話語平臺。

本文認為法學研究方法有以下幾個層次:

(1)方法論:哲學基礎、邏輯、范式、價值、客觀性;

(2)普通方法:歷史分析、比較研究、規范分析、階級(本質)分析、理論聯系實際、系統分析法等;

(3)具體方法:方法手段如:問卷、訪問法、觀察法、計算機技術、統計分析、利益衡量、價值補充、漏洞補充、文獻研究等具體方法

憲法學是法學學科分支之一,憲法學研究方法要遵循法學研究方法的共性,上述法學研究方法的分類在一般意義上也適用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分類。憲法學包括理論憲法學和實用憲法學,前者主要運用方法論進行研究,[xix]后者主要用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進行研究,方法論基礎決定了具體方法的運用。一般而言,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與政治哲學、邏輯、價值取向連在一起。作為普通方法的傳統注釋憲法學方法不太注重憲法的政治哲學基礎,其實憲法學研究要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哲學基礎上,即你的立場是什么?一定的政治哲學觀念、立場又指導對憲法本質、基本價值、范疇等的看法。因此,規范分析等具體方法離不開一定的方法論指導。另一方面,“社會科學”憲法學方法不太注重規范分析等普通方法的運用,而過多關注政治哲學的“立場”問題,而規范分析又是憲法學研究之特色的體現,這樣離開規范分析,只注重政治哲學基礎的研究方法就很容易流于意識形態的無謂爭論中。因此,方法的融合才是憲法學研究的方法之道,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一種方法都是“偏見”。

三、什么是憲法學研究方法

憲法學研究方法是指對憲法現象進行研究的方式方法總和。憲法學研究方法有一般研究方法的共性,更有憲法學學科特性,其特性是由憲法現象不同于其他社會現象,憲法學所要面對的問題不同于其他學科所要面對的問題決定的,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主要體現在與其他學科研究方法的比較上,在比較中體現其方法特性。

(一)法學研究方法與憲法學研究方法

法學研究方法主要從法的一般規律出發來研究法這一社會現象,其研究對象主要是圍繞法的產生、運行、變更、存廢等而展開,憲法是法的一種,也有一般法的特性,但憲法是高級法,其特性也決定了憲法學研究方法與一般法的研究方法有區別。因此,把法特別是法理學的研究方法移植到憲法學中是不可取,因為這種做法只是看到憲法的法的維度,而沒有看到憲法“憲”的維度,而“憲”的維度決定了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所在。

憲法學研究方法是以憲法現象作為研究對象的,研究對象不同決定了方法具體運用的不同方式,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在于其研究對象的特殊性,有學者總結憲法現象主要有以下四大要素:1、憲法規范;2、憲法意識;3、憲法制度;4、憲法關系。[xx]這種總結當然非常有道理,但是本文想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認識憲法學的研究對象,上述四大要素其本質是圍繞個人自由、社會權利和國家權力“三位一體”而展開的,憲法就是在上述三者之間劃定界限,達到“定分止爭”之目的。法的一般研究方法只有用來分析如何控制、規范、保障國家權力,確保個人自由和社會秩序時,這時法的一般研究方法運用到憲法學中才有意義,如果法理學的研究方法沒有用來研究憲法現象及其本質規律,只是簡單的“嫁接”,則對憲法學研究的意義就不大,而這個“轉化”要多年的功力,特別要在對憲法現象有深刻的認識基礎上才可能完成,否則一般的法理學研究方法對于解釋憲法現象是沒有說服力的。

(二)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政治學研究方法

政治學與憲法學是聯系最為密切的學科,中國傳統上,這兩個學科沒有明顯的界限,研究方法也沒有分野,[xxi]近些年,學術界又出現一個新的趨向,有學者認為一個學科的成熟是它與相關學科越來越遠,因此,憲法學研究要遠離政治學。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偏頗之處,因為事實上學科成熟的標志是一個學科與相關學科既遠又近,說遠,是指一個學科形成了自己獨特的研究范式和相對獨立的學科話語系統,說近,是指一個學科會吸收相關學科的營養,不斷完善自己,在交叉中獲得發展。憲法學與政治學等學科的關系不是平行線,他們之間有“交集”。

我們認為憲法學研究要直面政治問題,[xxii]憲法與政治有著天然的聯系,離開政治問題就沒有憲法存在的價值,關鍵是憲法學者主動或者被動對待政治問題的態度,如果像“”時期中國情景那樣,學者對政治聲音只能附和,而不能有自己獨立的立場,這才是問題的本質。這種憲法學術完全依附于政治的研究方法是我們所要反對的。今天憲法學的部分學者又走向了另外一個極端,以為憲法學研究方法成熟的標志之一是憲法學研究與政治、政治學的分野,我們以為憲法學研究的主要對象是憲法政治現象,憲法學研究與政治學研究共同的對象是國家,是對國家權力進行控制、規范、保障等的研究,憲法學的研究離不開政治和政治學,這是憲法的本質特點決定的,只是要以憲法學的方法和立場研究政治問題罷了,而不是說憲法學研究可以回避政治問題。

研究對象的大致相同決定了研究方法的類似,特別是政治哲學與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有極大的一致性,因此,憲法學研究方法離不開政治學研究成果的支持。但是,憲法學和政治學研究的角度畢竟有極大的差別,因此,又要反對憲法學與政治學研究方法混同。

(三)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憲法解釋方法

一般學者在論及憲法研究方法時可能會混淆二者的界限,我們認為憲法解釋方法與憲法學研究方法有區別也有聯系。憲法解釋方法是在解釋憲法時所用的方法,它的目的是解決憲法適用中的問題,屬于實用憲法學的范疇。憲法解釋方法其實是憲法學研究中對憲法進行解釋的具體方法,這些具體方法與憲法學研究的具體方法有區別也有聯系。憲法解釋方法限于對憲法及相關憲法性文本進行解釋,而憲法學具體方法所涉及的有憲法文本,也有其他憲法現象。當然,由于憲法解釋在司憲國家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占去了憲法學研究的大部分領域,因而部分學者把憲法解釋學方法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實上,民法學者在談及方法時,其本質是民法解釋學,甚至民法解釋學就等同于法學方法論。[xxiii]因此,把憲法解釋學看作是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精粹,甚至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全部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抽象的憲法和靜態的憲法只有經過解釋才可以適用于具體的案件事實,而憲法適用于具體的案件是憲法的生命所在,適用具體案件的憲法解釋方法也是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生命所在。

但是,憲法解釋方法畢竟不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憲法學研究方法除了憲法解釋方法外,還有方法論、其他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其中方法論是理論憲法學研究方法,這明顯有別于作為實用憲法學方法的憲法解釋方法。

四、什么是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

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是指對中國憲法進行研究的方式方法總和。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當然要遵循法學及憲法學研究方法的一般規律及共通的方面,但是其研究對象畢竟是“中國”,而且是“當代中國”。因此,研究方法注定會有一些特殊。本文認為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要堅持一般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共性,也要注意個性,本文不重點探討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的方法類型或者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探討在確立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要注意的幾個維度。

(一)要有問題意識,注意到憲法學研究的中國問題面向。[xxiv]研究方法其實只是說明或者研究具體問題的手段,中國憲法學所面對的是中國問題。目前憲法學界研究方法與內容、問題脫節的情況依然存在,問題意識還不夠強。[xxv]學界純粹談方法,開了研討會,也寫作了不少研究憲法學方法的論文,但是其方法論上的自覺性還是不夠,少有運用自己所主張的方法寫作、針對具體問題論述的專門著作。方法與自己的學術著作及所要探討的問題是兩張皮。

“多研究些問題,少談些主義”這句話對憲法學界而言仍然是有意義的,只有在自己的專著或者論文中使用了方法來探討問題,方法多元的格局自然會到來,如果硬要創造一些所謂的方法來,實在是不可取的。憲法學學術流派和學術良性爭鳴的局面要靠對同一問題的不同回答來形成,對一個問題可以運用一定的方法論從歷史、比較、邏輯、價值、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等不同角度進行分析,而作出回答,不同的回答構成了不同的方法,這就是方法存在的地方和意義所在,而這種局面現今還遠遠沒有形成。

方法要以問題為中心,問題是本,方法是末,在問題中體現方法、運用方法。筆者甚至設想,什么時候不談方法了,在憲法學教材中也不論述方法了,[xxvi]而只是在教材論述中或者研究憲法具體問題時運用方法,這時憲法學研究才會真正成熟。

(二)要對中國憲法文本持相對“中立”的立場。在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中,對中國憲法文本主要有兩種大致相反的看法,一種研究者潛意識里認為中國憲法文本缺乏科學性、合理性、正當性基礎,對憲法文本指責成分大于辯護,這種研究者本文稱為憲法悲觀主義者,憲法悲觀主義者研究憲法主要以西方理念,特別是西方自由主義理念為理論基礎,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方法論意義上的,側重對憲法的原則、價值、民主、法治等憲法理念的研究,這種研究者在憲法學研究會中人數相對較少。另外一部分學者認為憲法本身是良好的、有其正當性基礎,認為建設主要是一個現行憲法的實施問題,在貫徹實施中國憲法后所達致的就是狀況,這種研究者是憲法樂觀主義者,憲法樂觀主義者相信,只要運用憲法解釋方法對憲法文本進行分析,堅持現行憲法,就能夠逐步實現。

應該說,持上述兩種憲法觀的研究者都有一定的中國憲法問題意識,我們認為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確立既不能建立在對中國現行憲法“妖魔化”的基礎上,也不能建立在對中國憲法文本無限“美化”的基礎上。既要看到中國憲法文本的優點,也要看到中國憲法文本所可能存在的問題,這是研究者要保持的適度理論張力。當然,正如斯密特所持的看法一樣,憲法分為與憲律,憲法文本特別是其中的“”部分的決定權在一定意義上是一個政治決斷的結果,研究者從自律的角度看,只能在現行憲法的前提下研究中國憲法問題,這是學者所要注意的面向。

當然,理論上對中國憲法文本進行各種研究都是值得提倡的,這種研究也許是從批評或者建設的角度出發,也許是從合理性論證角度出發。本文主張要對憲法文本持相對“中立”的立場,不事先預設價值判斷,只是在研究具體問題時實事求是進行客觀評價,這是研究者確立中國憲法研究方法時所應持的態度。

(三)在研究方法運用時處理好憲法學研究中的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性的關系,即世情與國情的關系。糾纏在憲法學研究者心中的“結”之一是憲法有沒有普世性價值,如果有,則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性是什么關系?怎樣理解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如果憲法沒有普世性價值,則中國憲法價值觀與西方憲法價值觀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這些都需要從理論上作出回答,否則會影響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選擇使用。[xxvii]

主張憲法普世性價值者認為: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縱向范圍是沒有例外的。一般而言,西方學者特別是美國部分學者主張民主、個人自由、在民、權力的相互制約、法治、違憲審查等具有普世性價值,這些普世性價值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不同歷史時期所實現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所謂的途徑差異。而主張亞洲價值觀的學者更愿意看到憲法價值的地區特色,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憲法經驗是不可以照搬的,主張中國憲法研究者要看到中國憲法所堅持的特色道路,這是一條不同于西方憲法價值觀的道路,他們更加強調憲法的中國特色。

在中國憲法學研究者的潛意識中,這種所謂西方價值與中國特色之爭是客觀存在的,前述對中國憲法持悲觀態度的學者其研究的前提預設是中國憲法文本與憲法的普世性價值有悖,其所持的是憲法的普世性價值觀。而對中國憲法文本持樂觀態度的學者可能更愿意看到中國憲法文本所體現的中國特色價值觀。對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和中國特色所持的理論傾向可能會影響到憲法學具體研究方法的運用,持普世性價值觀的學者在對中國憲法文本解釋時可能會更加傾向于“批判”,甚至不屑于所謂文本分析,這種學者的潛意識里是中國有憲法文本,但只是“名義”憲法,不是“實質”憲法。這種學者的知識背景主要是美國或者西方其他國家的憲法價值觀,其研究方法的特色是更加注重對西方憲法的研究,并且相信西方憲法價值觀可以在中國得到適用的。持中國特色價值觀的學者不承認憲法的“名義”與“實質”之分,認為中國現行憲法既是“名義”憲法,也是“實質”憲法,他們的研究中沒有區分的概念,認為也沒有區分的必要。在研究方法上,更加強調中國傳統的憲法學研究方法,注意中國憲法所特有的歷史文化特色,側重對現行憲法進行合理性、正當性的詮釋和理解運用,認為建設法治國家,只有在堅持現行憲法基礎上進行,任何偏離現行憲法的改革都是不可取的,因而反對任何急劇變革憲法的思路。

其實,人的兩面性決定了憲法價值觀的兩面性,人之為人的普遍性決定了關乎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憲法價值觀的普世性。人在不同社會和歷史狀況的不同存在方式決定了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與憲法保護方式的特殊性。過分強調憲法的普世性價值會使問題簡單化,看不到人的社會性差異的一面。過分強調憲法的中國特色則沒有充分認識到人性中的共通性的一面,沒有看到保護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憲法規制方式的一致性。因此,既要看到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又要看到普世性價值的實現方式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具體途徑的不同。因此,我們不可以照搬西方的制度,也不可以拒斥其成熟的經驗,既要看到中國的特色,也要看到中國與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中國與世界他國法律趨同化趨勢。[xxviii]把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殊國情相結合,既注意到憲法的普遍性原則,又看到憲法原則的具體實現途徑的差異,在此基礎上運用方法,否則在研究方法的取舍上就會迷失方向。

(四)正確處理“時差”問題。中國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等諸方面與西方發達國家都不是在同一水平線上,這也是中國基本國情之一。中國憲法與西方國家的憲法也存在“時差”,這種差異主要體現在法治觀念、民主實踐、憲法觀念、憲法原則、憲法文本、憲法的司法適用等。西方國家近代憲法所解決的問題在中國目前還沒有完全解決,還是要認真考量的。由于中國問題與西方問題存在“時差”,當代中國還沒有西方意義上的實踐,主義的背景和前提更是應當研究的重點,即的社會基礎和條件是什么?如何達致等難題。當然中國部分學者意識到了這種“時差”,他們研究的重點是近代憲法諸如控制國家權力,確保個人自由,司法權的獨立性等問題。

當然也有少數學者的研究語境是把中國看作成熟的國家,把中國憲法文本無限美化,其研究的中國憲法問題主要目的是對中國憲法的合理性和正當性進行證明和論證,這樣在研究方法的選擇和對憲法問題的看法勢必會“水土不服”。同時,在對憲法所研究的問題取舍方面,比較注重“前沿”問題,其實有些憲法問題即使在當代西方也存在重大的觀點分歧,這種“前沿”問題對中國憲法研究的實踐意義不大,我們主張當代中國憲法研究的重心還是憲法基礎理論和主義的背景,這是確立當代中國憲法研究方法的務實態度。

在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對當下中國憲法所處的世界革局中的“位置”是要牢記的,只有認識到“時差”,才會注意到研究問題的“語境”,才不會照搬西方憲法學話語,其實西方理論有自己的言說語境,離開具體的語境而論述憲法問題是很難對解決中國憲法問題有所幫助的。只有認識到“時差”,才會意識并且發現當代中國憲法學所面臨的主要難題是什么?其研究才會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否則就會超越當代中國的憲法實踐,其所研究的就不是“中國憲法問題”。

當然,在看到“時差”的同時,研究中國憲法時也要考慮到目前中國憲法與世界他國憲法所要共同面對的問題,即除了歷時性的差異外,也有一些“接軌”的共時性問題,這也是確立研究方法時要認真考慮的,我們反對走極端的偏見。

(五)要注意到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根本難題在于實踐的虧缺。憲法與法律一樣,其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根本困境在于沒有或者很少有違憲審查實踐,中國目前為止還沒有違憲審查的案件,只有少數憲法“事例”。因此,學者研究的“題材”少,年輕學者或者海外歸國人員只好在研究中引用大量外國憲法案例,這種研究對于了解外國憲法的運用和理解其憲法原則、精神、價值、制度等方面當然是非常有幫助的,但是如果其研究不“發現”外國憲法與中國憲法的“對接”點所在,則實用價值也不大,畢竟憲法學研究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所以我們面臨的難題是論述外國憲法時引經據典,鴻篇巨制,而中國憲法教材或論文在論述中國憲法問題時則顯得相對較“空”。這樣,憲法學研究經過多年的發展后就到了瓶頸階段,這是目前所謂方法困境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我們要繼續研究西方國家的憲法,但是我們不能停留于此,要從西方憲法中提煉對中國憲法發展有價值的原則和經驗。另一方面,學者在價值研究和規范研究的同時,應當用更多和更大的精力去關注中國的社會實踐問題,用憲法學原理去說明、分析、闡釋社會實踐中所發生的各種事件,以憲法理念為指導去關懷我們這個社會共同體中的所有人和一切事,豐富的社會實踐是憲法學研究的唯一源泉。

注釋:

[i]比如在2004年度,中國憲法學會、中國人民大學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與浙江大學公法研究中心于杭州聯合舉辦了“憲法學基本范疇與研究方法研討會”。另外也有就憲法研究方法進行探討的專業論文,部分論文在下文會提及。

[ii]中國研究憲法的學者主要有兩大類,一類為以憲法學研究會為標準,參加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在本文被當作一個群體對待。另外一部分學者也研究憲法及憲法現象,但是他們沒有參加憲法學研究會,這一部分學者主要以自由主義學說或者其他學說作為自己的政治哲學基礎,對憲法問題進行更加寬泛的研究。當然,對研究憲法的學者進行的這種界分是不精確的、粗線條的,憲法學研究會中的憲法學者也有以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為理論基礎進行憲法學研究的,而憲法學會外的研究者包括所謂的公共知識分子,他們對自由主義政治哲學也有觀點上的分野,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規范研究。本文所探討的方法及其反思主要是針對參加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而言。

[iii]這里所舉主要是第一屆憲法學研究會干事會及其領導機構成員所編寫的教材及專著、論文的觀點。

[iv]1982年到2002年憲法學教材索引參見胡錦光、韓大元主編:《中國憲法發展研究報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7——959頁。

[v]參見張光博主編:《憲法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張光博著:《法辯》,2002年征求意見稿等。

[vi]參見吳家麟主編:《憲法學》,群眾出版社1983年版,吳教授較早提出了階級分析、歷史分析、比較對照與聯系實際四種方法。

[vii]參見許崇德主編:《憲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頁,許教授認為階級分析方法是本質分析方法的一種。

[viii]本文所謂第二代憲法學人的著作主要是指第一代學者指導的博士、碩士第子們所編寫的教材、專著、論文等。主要是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等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的當時在讀或者后來畢業的博士和碩士。當然在中國參加憲法學研究會并且對憲法進行系統的研究者絕不僅僅限于上述高校的老師與學生,其他高校和科研機構以及國外留學回來的憲法學者也對憲法學研究方法有貢獻,因此,本文的劃分是粗線條的。

[ix]當然,并不是所有的第二代學者所編的憲法教材都有關于憲法研究方法的介紹,也有少數沒有介紹研究方法的,比如朱福惠主編:《憲法學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潘偉杰著:《憲法的理念與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

[x]參見童之偉:《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改造》,載《法學》1994年第9期。童之偉:《用社會權利分析方法重構憲法學體系》,《法學研究》,1994年第5期。童之偉:《法權與》,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等。

[xi]參見鄒平學:《的經濟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經濟分析方法對研究的導入芻議》,《法制與社會發展》1996年第1期。趙世義:《資源配置與權利保障:公民權利的經濟學研究》,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趙世義:《經濟憲法學基本問題》,《法學研究》2001年第4期。趙世義:《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法學評論》2002年第3期等。

[xii]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規范憲法學的一種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頁以下。

[xiii]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在該書導論部分,鄭賢君教授認為自己主張憲法哲學研究方法,并且有高度的自覺。也可參見鄭賢君:《憲法學及其學科體系科學性的理論依據》,載《論從》(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江國華博士也對憲法哲學有濃厚的興趣,其博士學位論文就與憲法哲學有關,參見江國華:《憲法哲學批判》,載《論從》(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xiv]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在該書導論部分,作者介紹了韓大元教授主張憲法解釋學的研究方法,同時韓教授還對憲法文本研究有很有興趣,寫過相關論文,參見“中國網”所載韓教授及其與學生合作的論文。

[xv]參見韓大元:《試論憲法社會學的基本框架與方法》,《浙江學刊》,2005年第2期。

[xvi]參見張千帆主編:《憲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5頁。

[xvii]莫紀宏教授所編教材提出了歷史、邏輯、實證、價值、比較、哲學研究方法。參見莫紀宏主編:《憲法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莫紀宏著:《現代憲法的邏輯基礎》,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

[xviii]有學者認為方法有基本方法與具體方法之分,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頁。也有學者認為方法有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認為方法有方法論與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憲法學者一般談及的方法事實上都是具體方法,而很少從方法論角度談及方法,方法論關涉到憲法的政治哲學或者其他理論基礎,他決定學者的“立場”。有關方法論的書籍主要是政治哲學或者法理學、法解釋學方面的,本文不一一提及。

[xix]一般而言,政治哲學是憲法學研究的方法論基礎,當今憲法學研究的方法論基礎主要有自由主義、民主主義、社會主義三種政治哲學基礎,其中自由主義又因具體觀點不同可分為形形的各種派別,除了上述三大派別外,其他如功利主義、社群主義、文化多元主義、女權主義等也是政治哲學的派別分支。參見[加]威爾·金里卡著:《當代政治哲學》,劉莘譯,上海三聯書店2004年版。

[xx]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頁。

[xxi]最先的政治學研究會和憲法學研究會沒有分開,憲法學研究從屬于政治學研究,第一界憲法學研究會成立后,憲法學研究與政治學研究開始在體制上分開。

[xxii]斯密特把憲法分為與憲律,前者主要是掌握制定憲法權力者,對一個政治實體存在的形式及屬性,所作的政治決定。參見吳庚著:《憲法的解釋與適用》,三民書局2004年版,第17—18頁。

[xxiii]參見[德]卡爾·拉倫茨著:《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楊仁壽著:《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這兩本書都以“法學方法論”命名,但是談及的都是民法解釋學的內容。

[xxiv]所謂注意中國問題面向的研究者主張解決當代中國所面臨的問題是憲法學研究的根本,憲法學研究要注意不同的利益問題,人的利益是憲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國家權力要尊重不同的利益,憲法的精神在于規范、控制、保障國家權力,以達致尊重人的利益和人權保障的最終目的,憲法學研究的核心范疇是國家權力和個人自由,用憲法來規制國家權力以達保障個人自由之目的是憲法的基本價值所在,其中違憲審查機制是制度性保障,因而是憲法學研究的最重要課題。這種研究范式被稱為“利益——權力”模式。其研究特點是把研究方法融入到所探討的問題中,不具體討論研究方法,但是運用了研究方法。探討相關問題的論著參見胡錦光著:《中國憲法問題研究》,新華出版社1998年版。《憲法的精神》,載王鍇著:《公法論衡》(代序),人民日報出版社2004年版。胡錦光著:《尊重利益是建立和諧社會的基本前提》等。

[xxv]至于憲法學要研究什么樣的“問題”和“范疇”、如何獲得“問題”等,不是本文的主要探討內容。

篇(3)

2.論非法科法學研究生的培養     

3.法學研究生案例教學研究    

4.中國最早的法學研究生教育    

5.對法學研究生科研能力培養模式的思考  

6.中國法學領域內碩士研究生教育之路

7.法學研究生教學中應用性教學方法的運用研究    

8.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研究    

9.談法學研究生的培養方式改革    

10.法學研究生課程教學方式反思與拓展    

11.法學研究生診所式教育探析   

12.法理學研討式教學及其對培養法學研究生思辨能力的作用    

13.對現行法學研究生教育模式的思考     

14.對高校法學專業研究生法律英語教學的思考    

15.環境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探索  

16.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反思與探索  

17.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反思與探索——以實踐性教學為視角

18.“三嚴三寬”育英才——民事訴訟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之檢討

19.地方高校法學專業研究生教育亟需解決的幾個問題

20.試論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的提高

21.法學類碩士研究生法律職業能力培養路徑探索

22.訴訟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保障機制研究

23.論法學類研究生教學方式的改革

24.法學碩士研究生教學改革目標導向與教學方法變革

25.法律碩士(法學)專業研究生培養模式的問題與對策

26.金融全球化新時期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轉型之思考

27.法學碩士研究生的“三教”

28.改革法學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試題制度芻議

29.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改革與創新

30.對法學專業研究生教學模式的反思

31.法學思維在研究生管理中的應用

32.論法學碩士研究生課堂教學質量評估體系的構建

33.法學碩士研究生法律英語詞匯學習策略(混合方法)實證研究

34.法學碩士研究生實踐能力培養的內涵與路徑探究

35.論法學碩士研究生教學模式改革

36.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質量的評價方法

37.全國法學專業研究生“企業法務征文獎”專題——公司非破產清算中的制約與權衡

38.碩士研究生導師期望值研究——基于法學類碩士研究生對導師期望的調查分析

39.法學碩士研究生課堂實踐教學的進階路徑

40.優化法學碩士研究生課程設置的思考

41.創新型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模式探索

42.我國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改革芻議

43.法律碩士(法學)和法學碩士研究生分類培養研究

44.法學碩士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的阻卻性因素研究

45.我國法學研究生教育現狀之檢討——以中日課程設置及教學方式為中心

46.關于當代法學研究生培養的思考——以純粹學術型法律人為視角

47.談法學研究生的學術研究及論文寫作

48.未來法學研究生的成功指導之道

49.法學研究生的培養方式改革

50.論法學研究生的討論式教學的改革與創新——以西南政法大學教學實踐為例

51.法律史、法解釋和法釋義學——對法學研究生學術路徑的一點建議

52.法學研究生的狂與貪

53.法學研究生如何學習和思考

54.國際法學研究生教學方法改革探析——以法律實證研究為視角

55.專業設置對法碩(法學)研究生思想狀況的影響分析

56.論非法科法學研究生的培養——兼談法學教學理念之革新

57.如何讀法學研究生

58.論法學研究生的創新能力培養——基于價值序列和創新動力構成的雙重視角

59.當前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對策分析——以海南大學法學院為例

60.環境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探索

61.醫事法學研究生培養現狀分析

62.法學研究生教學中知識拓展、知識鏈接與能力提升的探討

63.我國法學研究生教育國際化改革——從評估標準切入

64.德國、澳大利亞、中國法學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比較

65.我國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現實困境和改革方向

66.論法學研究生創新能力的提升

67.淺談法學研究生知識結構的構筑

68.論法學研究生教育中的法律思維培養——兼論WTO案例教學

69.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學問、常識、以及道德

70.學生打工遭遇法律空白--一個法學研究生受騙后的醒悟

71.新形勢下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創新的系統思考——以湖南高校為例

72.法學研究生課程教學方式反思與拓展

73.中國法學研究生學術成長的思考——從貝卡利亞學術成功之路談起

74.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井田之治抑或阡陌交通?

75.關于法學研究生課程設置和學位論文的思考——以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的教學實踐為例

76.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我們的路,我們的未來

77.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研究生如何上課

78.試論司法考試和法學研究生教育的關系及其對策

79.法學碩士研究化法律碩士專門化——我國法學專業研究生培養模式芻議

80.法學研究生培養方式的革新——優勢教學法與團隊研習法的結合

81.我國法學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若干思考

82.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研究

83.訴訟法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探索——以“四個結合”為基本指導思想

84.法學研究生教育中的化學知識

85.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質量分析

86.法學研究生與導師比例失衡問題研究——基于法律碩士招生的實證考察

87.法律方法課程在法學研究生教育中的引入——法律思維的視角

88.法理學研討式教學及其對培養法學研究生思辨能力的作用

89.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德國的Seminar

90.法學研究生的時間分配——對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的問卷調查

91.法學研究生教學方法創新探討

92.法學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研究

93.高素質法律人才的培養——日本法學研究生教育改革透視

94.論法學研究生教育方式的革新

95.關于法學研究生教育的幾點思考

96.中國最早的法學研究生教育—東吳大學法學研究生教育

97.法學研究生教育國際化的路徑選擇——以墨爾本大學法學院為例

篇(4)

一、經濟法對研究方法之期盼

德國法學家拉倫茨認為“法學之成為科學,在于其能發展及應用其固有之方法”。“經濟法學作為一門新興學科,其研究方法科學與否對于學科體系的完善和發展顯得尤為重要。

由于傳統法學方法的研究體現出明顯的“非自足性”,而經濟法學是在傳統法學對“市場失靈”與“政府失敗”雙重缺陷無能為力的背景下,為實現政府與市場的良性互動而建立的新型學科,如果囿于傳統部門法學的研究方法,就無法從新視角審視經濟法學的特有理論內涵,也難以探索實現經濟法學價值目標的路徑。因此,經濟法學研究不能照搬傳統法學的研究方法,應當在方法上進行創新。在某種意義上,我們甚至可以說經濟法學研究方法是區別于其他部門法學的重要標志。批判地吸收現代哲學方法是經濟法學方法的重要來源,主要是引入價值判斷來評價法律現象,就是以社會對經濟法的需求為出發點,研究經濟法怎樣滿足不同主體的需要,多維度地對經濟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價值等理論進行詮釋。本文試圖論證哲學中的整體主義方法是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

二、整體主義在哲學范圍內的發展

整體主義與個人主義間的爭論是西方哲學的一條重要線索。整體主義認為社會集團決不能視作只是個體的集合體,它具有個體所不能包括和解釋的獨特性質,群體的行為規律不能還原為個體的行為規律,整體是一切社會解釋的出發點,必要時可犧牲個體利益以取得整體利益。個體主義認為整體主義強調的社會是由個體組成的,個體利益的總和就是社會利益,個體是社會存在的目的,社會的存在正是為了促進個體的幸福和利益。

作為方法論的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相互指責對方的缺陷。個體主義方法認為,整體主義方法根本不具有操作上的可能性。當代著名哲學家、方法論個體主義的重要倡導者波普爾認為“如果我們要研究一事物,我們就不得不選擇它的某些方面。我們不可能觀察或描述整個世界或整個自然界;事實上,甚至最小的整體都不能這樣來描述,因為一切描述必定都是有選擇的”,描述和活動的選擇性使得人們難以運用整體主義方法從整體上把握社會,而所有的社會現象都可以用涉及該現象的個體情境來解釋,因此,科學研究只需從個體角度出發考慮個體的動機、信念、生理狀態及其所處環境等因素,不需要考慮社會整體的制約。而整體主義方法論認為個體被看成是社會化的人,社會整體不是其構成元素的簡單相加,比個體具有更多的結構屬性。因此,社會不但不能還原為個體,而且會因為這種結構屬性成為決定和制約個體行為的原因性力量,所以必須把對象世界作為一個相互聯系的統一體加以把握。。整體主義方法則提供了截然不同的視角,它認為社會整體具有獨立于個體的獨特屬性,社會整體不同于個體總和,社會整體顯著地影響和制約其部分的行為或功能。依此方法,應當從社會整體出發,把社會整體看成分析的基礎,在總體上把握社會現象,而不糾纏于個體分析。

三、整體主義作為經濟法學方法的理論基礎

經濟法學研究需要探討現代市場經濟的法律需求,研究如何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追求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增長,并在各利益主體之間實現公平分配。因此個體與社會、個體與群體的關系是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問題。整體主義研究方法的選擇穩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路徑,界定了研究活動的思維體系、考察研究的切人點、論證步驟和層次的安排等問題。

(1)經濟法學的產生和發展的視角之考察

傳統民法認為,個體利益是社會利益的基礎,社會利益是個體利益的總和,只要充分保證實現個體利益最大化,就可以促成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只有靠社會活動參與者自由博弈而產生的自發秩序才是好的社會秩序。民法學理論的架構往往訴諸于人的生物屬性或抽象的人性,立足于私人經濟生活以個體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強調人格在抽象意義上的平等性及其一般共性,并以平等自由等為原則,通過法律關系模式來安排社會個體之間的權利義務。

然而民法忽視人與人之間因差異而產生的互補性和依賴性。存在于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之中的個體,在社會利益相對恒定的情況下,某一個體利益的過度膨脹必然導致對他人利益的侵占,自由至上的市場對此沖突無可奈何。歷史證明:在亞當·斯密“自由放任”思想的指導下,資本主義國家生產力迅猛發展,經濟個體在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推動下,沿著經濟規律的發展之路,走向了壟斷。經濟個體合理的追求個體利益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市場的整體秩序,市場失靈了,而民法調整經濟關系沒有宏觀把握的能力,對于發生混亂的經濟秩序無能為力。因此,必須借助新的法律制度來完善其經濟管理職能,主動介入經濟生活對社會經濟進行管理,經濟法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經濟法學將社會看成是一個超越個體的獨立存在,有其獨立于個體利益的社會公共利益。因而經濟法學基于整體主義的方法;看問題從整體出發,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以良好社會秩序和社會整體經濟的穩定發展為價值目標。

(2)經濟法學的理念體系視角之考察

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是對立而統一地存在著的。一方面,社會整體利益的增進如能夠實現合理分配必然能夠使個體的利益增進,而個體利益的增進在某些情形下也可以促進社會整體的利益的增進,因而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具有統一的一面。歷史證明:個體私利的自由追求曾在相當長的歷史階段確能既利己又利他,有力地推動著社會生產力的向前發展,實現了社會利益與個體利益的相對和諧。然而,另一方面因為社會作為整體成為獨立的利益主體,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不可避免,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也存在對立的一面。事實上,在高度現代化的條件下,由于人類具有趨利的本性,如果對他們的行為不加以一定的限制,勢必會危害社會并最終殃及自身。因此,亟需要特別維護有遭受損害之虞的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重構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新格局。所以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合理分配是每個部門法需要考慮的問題。然而基于民法理念認為個體利益的追求能自然實現社會整體利益,進而著重考慮個體利益的保護,因此不過分關注社會整體利益。

而經濟法是適應生產社會化的客觀需要,彌補民法等傳統法律部門對社會經濟關系調整的不足而產生的。經濟法學認為社會整體利益不是構成社會的每個個體利益的總和,而是社會中獨立存在的有機整體的利益。個體行為具有外部性和普遍性,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價值目標決定了經濟法從產生之日,就肩負著從“社會本位”出發,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的重任。

經濟法是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法律制度,其理念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對整體經濟生活的介入,保障社會整體利益平穩協調地增長,從而帶動全社會所有個體利益的增長,以消除個體權利無限制行使對整體社會經濟發展所造成的消極影響,促進經濟和社會的良性運行和發展。為了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經濟法有時需要對個體的權利加以必要的和合理的限制,通過限制個體的部分自由去為其換取更大的自由,犧牲個體部分利益去為其獲得更多的利益,從而實現社會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各自最大化和相互和諧發展。可見,經濟法學的研究視角是整體主義的。

(3)經濟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之視角考察

篇(5)

奉獻給讀者的這部《法哲學論》,絕非出自一時的心血來潮。毋寧說,它是我們適應現代法律科學、尤其是理論法學發展的迫切需要,經過長期的思考和探究而積累起來的成果。本書被列為"國家人文科學研究基金項目"。

當下,世界正處于20世紀和21世紀的交接時期。回顧已經過去的百年來的歷程可以清晰地看到,如同其他科學一樣,法學是沿著兩個相輔相成的方向進展的:一是各學科之間相互滲透的強化。如法學與社會學的結合產生法社會學,法學與經濟學的結合產生法經濟學(經濟學法學);而法學與哲學結合的嘗試,則是更為久遠的事實了。二是科學部門的分化越來越細致。如古已有之的法理論(理論法學),除了法哲學和法社會學之外,還解析出法學學、法史學等等。至于部門法學(應用法學),這種滲透與分化則更為顯著。如民法學與行政法學的結合產生經濟法學,刑法學分化出犯罪學、刑罰學、獄政學等,并且已經獲得學界廣泛的認同。法學的這種演變不是偶然現象,它同現時社會的疾速前進的步伐以及由此而導致的社會狀況的復雜化的實際需要相一致,因而具有一定的規律性。面對這種科學發展之大勢,我們深感到法哲學的建設確實是落伍了。對于法哲學而言,既沒有完成法學與哲學的密切結合和相互滲透,更沒有使之從理論法學中真正分化出來而形成一門相對獨立的學科。實際情況是,法哲學要么流于一種令人敬而遠之的空洞的術語,要么同實證法律科學的法理學甚至法社會學混為一談。察其根本原因,在于沒有認清法哲學的特定研究對象,即法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而恰恰這個特定對象,決定著法哲學在整個法學體系,包括理論法學體系中處于理論基礎的重要地位。我們之所以打算寫一本較為系統的法哲學的書,就是基于法律科學發展的必然趨勢和對于法哲學的重要性的嚴肅認真的思考。

對于我們來說,撰寫一部法哲學的專著是難度極大的。為此,我們不能不進行長期的理論準備和一點一滴積累創作的經驗和成果。在我本人方面,探討經典作家法哲學觀點的著作有《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與李光燦老前輩合編,法律出版社 1991年出版),《列寧法律思想史》(即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等;探討西方法哲學觀點的著作有《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修訂版)》兩卷本(與谷春德教授合著,遼寧人民出版社1986、1987年出版),《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論》(縱向的學派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出版),《當代西方理論法學研究》(橫向的課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出版),《黑格爾法律思想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1989年出版);探討中國法哲學觀點的著作有《現論法學原理》(與公丕祥教授合編,安徽大學出版社1996年出版),《中國和西方法律思想比較研究》(收入《架起法系之間的橋梁》,蘇州大學出版社1995年出版)。我第一次有勇氣公開發表自己關于法哲學整體性看法的論文是《法哲學體系論綱》(載《中外法學》 1992年第4期)。此外,還發表了一批其他相關的學術論文。本書的另一位主編即西南政法大學的文正邦教授,對于法哲學的探討是頗受學界矚目的。據我所悉,自改革開放以來,他在報紙雜志上撰寫的、直接闡發法哲學的論文不下數十篇。在他編著的書和主編的《外國法學研究》期刊上,也廣泛地涉及法哲學問題。我從他那里受益匪淺。再者,讀者從《法哲學論》的作者名單中可以知道,我先后帶培的博士研究生們對該書的貢獻也很值得稱道。本著師生互學、教學相長的精神,我與他們彼此之間就法哲學的基本原理進行了多年的鍥而不舍和反復的切磋,其中所形成的部分見解亦凝集于書中。這使我感到十分欣慰。

從《法哲學論》寫作提綱的擬定到清樣的校對,王振東副教授都耗費了許多精力。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的熊成乾編審、張玉梅副編審,不僅在編書技術上給予我們精心和周到的幫助,而且又同我們一起就書中某些理論表述進行了有益的、啟發性的商討。我們向他們表示深切的謝意。

雖然《法哲學論》的付梓使我們受到一定的鼓勵,但我們絕不把它當作什么重要的成就,更不敢妄稱其中構筑了什么法哲學的理論體系,頂多只能說是我們在探索法哲學奧秘過程中的一個初步的記錄。我們深知自己才疏學淺,法哲學研究的征途還有很遠的路要走。有鑒于此,我們坦率地承認,書中的不成熟之處、欠當之處乃至錯誤之處,很可能比比皆是。我們懇切地希望學界同仁和廣大讀者無保留地提出批評。

呂世倫

1999年 2月于中國人民大學

引 言

馬克思曾經指出,理論只要徹底,就能掌握群眾。而所謂徹底,就是觸及事物的根本。恩格斯也說過,哲學是時代精神的精華,一個民族如果缺少理論思維(即哲理思維),既不可能站在時代的前列,也不可能躍居文明的頂峰。開展法哲學的研究,有助于我們堅持法學理論的徹底性和科學性,有助于培養和提升法律工作者的理論思維。因為法哲學是關于法學世界觀及其方法論的理論體系,是人類關于法的理論思維的結晶。它賦予我們以深邃的目光和高瞻遠矚的視野去探究法的根蒂和普遍性,體悟和追尋其中所蘊含的時代精神。開展法哲學研究,還可以使我們的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經驗得以用法學唯物論和法學辯證法的科學體系武裝起來,為法律工作者學習、掌握和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鋪路搭橋,開辟廣闊天地,避免犯唯心主義和形而上學的錯誤,有效地提高我們的思維能力和工作能力。顯然,這些對于我國法學理論和法制建設的深化、發展和走向現代化,無疑具有深遠的意義。

許多復雜的法理問題,若深入探究下去往往就是哲學問題;法律實踐的指導原則和所遇到的疑難問題,歸根到底也涉及到世界觀和方法論的問題;各個部門法學理論的進一步深化和發展、突破和創新,亦都有賴于相關的法哲學方法和理論之功力。因此,為了開創我國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制建設的新局面,躍上新臺階,法哲學的研究和發展被提到了突出的地位。特別是值此世紀之交和即將跨入21世紀之際,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在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上促進社會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地發展和全面進步,更需要強化和高揚法學的科學理性力量和功能,以正確規劃和順利實施我國法制發展戰略,總結和吸取人類法律文明發展的寶貴經驗和智慧,實現法制現代化和法學現代化,為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法治和法學而努力,這些都離不開法哲學的研究和發展。

篇(6)

自二十世紀四十年代維納奠基性地提出控制論以來,由貝塔朗菲正式提出,并經普里戈金、哈肯、艾根1等人加以發展的系統論思想成為深刻影響人類思維的二十世紀的一項重要文明成果,已日漸滲透到各個學科和領域,發揮著越來越廣泛的影響力。法學研究同樣也受到了系統論思潮的浸染,一些學者為將系統論應用于法學研究做出了積極的探索。本文即就系統論思想在法理學中的運用進行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 系統論在法學中的應用現狀我國法學界對系統論的運用是與系統論思想在我國的傳播同步的。雖然錢學森在五十年代就著有《工程控制論》一書,但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西方的系統論思想才在我國傳播開來并受到重視,與外國相比,我國對系統論的運用起步較晚。在1979年舉行的一次系統工程會議上,由錢學森首次提出了“法治系統工程”的概念,此后,吳世宦、常遠等一批學者就法治系統工程問題展開了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以吳世宦的《論法治系統工程》(1986年)和《法治系統工程學》(1988年)等為代表的一系列專著和論文相繼發表。1985年和1988年,先后召開了兩屆全國性的法制(治)系統工程學術討論會,推動了這方面研究工作的開展。進入90年代后,法學界出現了用系統科學的方法運用于具體部門法學的傾向,如何秉松的《犯罪構成系統論》(1995年)、熊繼寧的《差異、變化與耦合》(1999年)和龍宗智的《相對合理主義》(1999年)等專著就是運用系統方法于刑法學、行政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所取得的成果。8《現代法學》雜志自1999年第5期開始開辟了“法治系統工程”專欄,也刊發了一系列在部門法學中應用系統論方法的研究文章。

二、 系統論視角下的法律觀

將系統論運用于法學研究的思路有二:一是將它運用于法的基本理論研究,從系統論的視點出發來觀照法的基本范疇,提出一套系統論視角下的法的分析框架;二是著眼于其技術應用,在具體操作層面上運用系統方法,如法治系統工程、應用法學中的系統研究等。前者是運用系統思想建立一種法哲學,而后者則是用系統方法解決具體問題,二者同等重要。但我們也應看到,由于系統論是有別于經濟的、社會的或語義的分析方法的一種全新的分析范式, 而每種分析范式都會有自己的一套分析范疇、語言和邏輯規則,因此準確定義系統論中法學的基本范疇,確立一種系統論的法律觀,也就是上述第一種研究方向就成為全部系統論法學的基石。德國法學的系統理論所做的正是這種努力。但我國二十年來的系統法學研究則幾乎全部集中于后者,在筆者所見相關研究成果中,真正運用系統論于法理學研究的極少。在未確立起系統論范式下的法學基本范疇和分析框架的情況下,直接運用系統論于具體操作層面,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造成在研究的出發點即在基本理論范疇上仍不得不沿用非系統論的模式,從而限制和影響了系統論原理的運用,這是當前我國系統法學研究的一個很大的制約因素。

因此,要想在法學研究中引進系統論,希望以一種新的思想范式豐富法的理論,促進法學發展,就必須建立系統科學視角下的法律觀,即要建立系統論的法理學。

任何一種理論都是從其最基本的范疇出發的,“法”這一基本范疇是一切法學理論的根本出發點。建立系統論的法理學首先必須對什么是“法”做出回答。

一般說來,基本范疇的確定是一門學科得以建立并發展的基礎,但就法學而言,自其產生以來,對“法”這一法學最基本的概念卻從未取得過一致的意見,正義說、理性說、神意說、主權者命令說、社會控制工具說以及階級意志說等等不一而足。這似乎是法學的尷尬,但從另一方面看,恰恰也正是由于對法律的這些種種不同的解說,才產生了各種各樣的法學流派,促進了法學的繁榮與發展。“法”這一范疇成了法學理論的全息圖景,是一切法學理論的立足點。那么以系統論的分析范式,如何解說“法”這一范疇呢?警察、軍隊以及道德、意識形態和政策等也是維持社會有序性的系統組成部分,有的也是社會系統的序參量之一,法律與它們有何區別呢?

首先,法律是一種以符號為載體構筑的信息空間,這與警察、軍隊等一切有形的社會控制力量相區別。系統論創始人貝塔朗菲認為:“人所特有的、能將人和別的動物截然分開的獨特行為就是在思想和語言中創造符號宇宙的能力。除了直接滿足生物需要外,人不是生活在事物的世界中,而是生活在符號的世界中。”14法律由原則、規范、術語等符號所組成,它們所傳達的是控制環境的信息,“我們用來控制我們環境的命令都是我們給予環境的信息”,“信息這個名稱的內容就是我們對外界進行調節并使我們的調節為外界所了解時而與外界交換來的東西”。15個體處理接受到的信息,決定采取什么樣的反饋行動,這就是系統論上所說的“通訊”。法律與道德、意識形態以及政策等為每個人都構筑了一個信息空間,作為個體的人,社會傳達給他的信息成為決定其行為目標函數的重要參數。在一個理想化的平等社會里,每個人的信息空間應是相同的,但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地位、知識水平甚至居住區域的不同等等原因都使作為個體的系統不可能擁有完全相同的個人信息空間,這就造成了不平等。“所謂有效的生活就是擁有足夠的信息來生活”,16為了實現形式正義,我們就要力爭為每個人構筑相同的信息空間,普法正是這樣的努力之一;為了實現實質正義,就要因個人的信息空間不同,社會也應對個體的行為采取不同的反饋方式。在交通、通訊不發達的時代,《法國民法典》規定以離巴黎的遠近不同來確定法律實施的日期,也正是其體現之一。

其次,由于信息本身特點產生的影響,法律與道德、意識形態、政策等等也區別開來。

信息的構建具有目的性。不同的信息所產生的反饋是不同的,由此而建立的社會形態也是不同的。從發生學的角度看,社會結構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個體自覺水平上自發形成的結構,另一種是在群體自覺水平上自覺建立的結構,前者產生于社會的自在控制,后者則產生于社會的自為控制。17當然,由于人類社會在存在與發展過程中必然存在的目的性和自我內在的規律性同時存在,因而這種“自在”與“自為”更多地是一種程度上的劃分。道德雖然也有社會中心系統的引導因素在內,但主要由社群自發形成,因而主要是反映社會自在控制的、自發產生的信息,而法律具有強烈的社會中心系統的引導作用于其中,明確反映了國家的意志,體現了社會的自為控制,具有很強的目的性。

信息的傳輸具有衰減性。一切信息在傳輸過程中由于介質造成的損耗都不可避免地會衰減。所謂信息的衰減就是指信息由確定變得不確定,直至解體。確定程度越高的信息的衰減容量越大,而越是不確定的信息在傳輸過程中越容易因衰減而解體,即“社會的記憶性損失”,從而影響序參量作用的發揮,造成熵的累積。因此,就有必要增加信息的明確性,將之固定化、規范化,形成條文,建立制度。“制度是一場和熵進行的戰斗,一場和遺忘及其造成的組織損失進行的戰斗。通過審慎的代碼編纂和抽象行動,他們構建和儲存已經或正被看作具有保持秩序性質的知識。”18但由于信息經編碼而形成制度,需要成本,因而并非所有的社會控制信息都需要制度化,只有那些反映社會自為控制程度較高、目的性較強并且關乎系統基本結構的信息才有必要加以明確。法律正是這樣制度化的社會控制信息。越是較多反映社會中心系統意志,并且關系社會基礎結構的法律,如公法,信息明確性程度越高,強行性規范越多,而相反,私法則較多的是任意性規范,明確性程度較低。

信息的反饋具有非線性。“人并不是由S—R(即刺激—反應,引者注)弧構成的,在他們的輸入與輸出之間不存在簡單的線性因果關系”。19人不同于機械,他(她)自身是個主動性的系統,或者更準確地說,是個具有適應性的自組織系統,有自身的目的和發展要求,對于接收到的信息,要進行加工、處理,然后做出反饋。由于在加工、處理信息過程中,會摻入個人系統自身的因素和其他外界因素的作用,因而這種反饋是非線性的,反饋結果可能并不是信息發出者所期望的。為此就要建立信息反饋的糾偏機制,形成有效的反饋回路,如同恒溫器的控制機件一樣。法律通過法庭、監獄等有形力量建立起一套糾偏機制,與道德、意識形態、政策等等相比,法律的糾偏機制無疑是最為穩定而且高效的。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從社會大系統的角度看,法律是維護社會有序化的一個重要序參量,是反映社會中心系統意志、制度化的并有有效糾偏機制的由符號所建立的信息空間。

作為社會系統的序參量,法律自身也是一個系統。盧曼、托伊布納所做的研究正著眼于此。通過把法律視為一個系統,可將很多系統理論應用其中。運用系統發展的相變、分叉、漲落等理論,同樣可以來考察法律的變革問題,但這已不是本文所討論的范圍了,本文只不過是試圖初步勾勒出系統論視角下法律觀的簡單圖景而已。

三、 用系統論研究法理學應注意的問題

拉茲洛將其著作《系統哲學引論》的副標題定為“一種當代思想的新范式”,貝塔朗菲也有類似提法。系統論確實給我們提供了一種新的思維視角,但我們也應看到,系統論的發展時間畢竟還不長,誠如貝塔朗菲自己所言:“新范例的早期形式大都很粗糙,能解決的問題不多,對個別問題的解遠遠不夠完善。這時候會出現許多學說互相競爭,每種學說適用的問題和能很好解決的問題都有限。”21因此,在將系統論應用于法學研究,特別是法理學研究時至少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應將系統論與其他學科,特別是與社會學結合起來。系統論提供的僅僅是一種思維分析框架,在應用到具體學科時,還必須與具體學科的知識結合起來,才能進行有效地分析。在進行系統論的法學研究時,法學知識的運用自不待言,但尤應有意識地結合社會學來進行考察。無論是早期維納的關于法律的觀點,還是盧曼的法律與社會理論,法律系統與社會系統的關系都是理論基礎之一,法是在與社會系統的互動關系中顯現出其本質的,因此,系統論的法律觀離不開社會學的考察。只有有意識地、自覺地運用社會學,當然同時也結合其他相關學科知識,才有可能真正取得富有意義的成果。

第二、應將系統論的分析模型與其他的分析模型結合起來。學術研究總是以分析已有的事實來進行,但把握歷史的目的還是為了預測和設計未來。古往今來,所有的學術理論無非都是通過對已往事實的考察,根據觀察者所總結的規律建立一種分析模型,用以把握未來。貝塔朗菲在談及理論模型中的概念模型時稱“用簡化因而比較好懂的形式的概念模型來表示現實的某些方面,對任何理論研究都是基本的”,但“模型的優點與危險是眾所周知的。優點是這是一種創造理論的方法,亦即模型可以從前提進行推斷,解釋和預測,往往得到預料不到的結果。危險是過于簡化;為了使它在概念上可以控制,把現實簡化成了概念骨架——剩下的問題是我們是否在這樣做的時候切掉了解剖學的重要部分。現象愈多樣化與復雜,過分簡化的危險愈大。”22不僅是概念模型,任何理論模型都有此危險,用系統論建立的分析模型也不例外。因此,哲理分析、經濟分析、社會學分析、語義分析和系統分析等理論模型應各自充分發揮作用,互相補充,互相驗證,而不應由誰來取代誰。通過各種模型綜合的從不同側面、多角度地考察,才可能在法學研究中描繪出與現實世界更加一致的關于法律的圖景。

第三,將運用系統論與發展系統論結合起來。這是推進系統法學發展的需要。現有的系統論模式主要來自于對自然現象的考察,是自然界規律的反映,不可否認的是,社會系統與自然系統之間有著顯著的差別,如果一味照搬自然界的系統規律去套用社會,難免失之偏頗。但這也并不意味著在分析社會時就不能運用系統論,用系統的范疇去分析社會仍是富有十分積極的意義的,問題在于我們在用系統范疇分析具體社會問題時,也應著眼于發現社會系統本身的系統模式和系統學規律,使系統理論更加科學化,從而建立更加合理、適用范圍更廣的理論模型,以推動系統法學以及整個法學的發展。

1 我國以前有學者將控制論、耗散結構理論、協同論等與系統論并列,提出“老三論”、“新三論”觀點,這是不確切的,實際上,上述種種理論均是系統論思想的分支,它們共同構成了西方的系統論思潮。參見[美]E·拉茲洛著《系統哲學講演集》,閔家胤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

2 [美]N·維納著《人有人的用處——控制論和社會》,陳步譯,商務印書館1978年版,第83頁。

3 同前注,第87頁。

4 參見季衛東、齊海濱《系統論方法在法學研究中的應用及其局限——兼論法學方法論問題》,載《中國社會科學》,1987年第1期。

5 [日]中山龍一《二十世紀法理學的范式轉換》,周永勝譯,載《外國法譯評》2000年第3期。

6 引自北京大學法學院張騏副教授在《法理學》課程上的授課內容。

7 G.Teubner,"The king's Many Bodies:The Self-deconstruction of Law"s Hierarchy",in D.Patterson and A.Someck(eds.),The Indeterminancy of Social Integration:Legal Thought in Post-Modernity,Michigan University Press,Forthcoming.轉引自[日]中山龍一《二十世紀法理學的范式轉換》,周永勝譯,載《外國法譯評》2000年第3期。9 魏宏森、曾國屏著:《系統論》,清華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25頁。

10 [德] H·哈肯著:《協同學——自然成功的奧秘》,戴鳴鐘譯,上海科學普及出版社1988年版,第15—16頁。12 [比]伊·普里戈金、[法]伊·斯唐熱著:《從混沌到有序——人與自然的新對話》,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版。

13 同注10,第7—8頁。

14 [奧]馮·貝塔朗菲、[美]A·拉威奧萊特著:《人的系統論》,張志偉等譯,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7頁。

15 同注2,第9頁。

16 同前注。

17 楊桂華:《論社會系統的自在控制和自為控制》,載《哲學研究》,1999年第1期。

18 [英]馬克斯·H·布瓦索著:《信息空間——組織、機構和文化中的學習框架》,王寅通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頁。

篇(7)

理論側重于教學內容,案例的選擇隨意性較大和老調重彈,時效性不足。有許多顯著問題,在實踐和共同關心的學生的意識,但這個問題一點也不含糊補充教學案例,缺少的類或法律界近年來在國內外的典型案例,以及那些沒有這個概念引起廣泛關注這個過程中,可能涉及相關的課程,體制、法律、法律規范有機聯系,并已討論的價值,不要讓學生從實際案例的感覺。

(二)教學模式問題

案例教學沒有明確的規則,案例的選擇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的教師的選擇,沒有擺脫傳統的教學模式“一言堂”的類型的本質,缺乏創新的新的數字案例教學方法。

(三)角色定位問題

教師、學生在缺乏教學的準確定位的情況下的作用,學生參與度不高,難以發揮案例教學的效果。案例教學應注重通過案例研究教學生的實際和思想的核心問題,幫助學生解決多義性,樹立正確的觀點。

二、研究型法學教學模式的界定———問題引導

教學模式是指反映特定教學理論,以保持使用結構相對穩定的教學活動。在這個意義上,教學模式包括四個方面:步驟安排,信息反饋、支持系統和師生互動系統。在“問題引導模式”不是基于嚴格意義上的上述“教學模式”的概念,而是教育規律的素描理想的畫面可以被用來作為法律系學生意識和理想未來的創新演繹出了問題,將提高課堂問題“問題教學模式”,并作為破解“灌輸知識模型”的魔力,他們通過歧視需要“問題教學模式”和“問題引導模式”,揭示了后者的真正含義。“知識灌輸模式”不是唯一對我們的法制教育,但高等教育的通病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灌輸教學”。在“知識灌輸模式”法律教育成一個存儲行為。“問題引導模式”是傳授法律知識,必須通過各種不同的形式積極思考問題的指導可以激發學生的潛力,具備問題意識和法律思維。引導模式有問題,但仍然沒有疑問的老師解釋,而是用案例分析類型,討論,甚至模擬法庭的方式,或上述方式的組合,其核心是唯一的老師通過一個接一個的問題啟發積極思維,引導學生達到學生的創新問題意識。相反,即使是通過多媒體手段,采用案例教學的方法,但如果它不被引導學生獨立思考提出的問題,那么可以說改變灌輸方法,提高灌輸的效率,仍然只能歸類作為“知識灌輸模式”或者充其量,“知識灌輸模式”。也就是說只有一個改進版本,“問題引導模式”就是以問題為中心的教學模式。

三、構建研究型法學教學模式的主要途徑

第一、要求學生預習教材。

教師本身有意識的問題和創新的精神,是貫徹落實“問題引導模式”的前提。但是一旦進入教學實踐,以有效實施“問題引導模式”在有限的教學時間,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學生已經有認知的基本知識。如果這個前提沒有滿足,教師就必須有大量的時間來灌輸“問題引導模式”的知識將成為空中。必須事先獲得知識,也讓“問題的指導模式,”的預留足夠的時間和空間的實現,最好的辦法是教學學生預習的內容。

第二、引導學生關注實際問題。

法學畢竟是應用學科,教學的目的是培養從事法律職業法的法律人,而“問題引導模式”的追求意識和法律創新精神的問題是。為此,教師應引導和鼓勵學生的注意,發現與教學相關的實際問題,特別是那些引起社會廣泛討論,以一個有爭議的法律問題。出現這些問題,因為無論該行強調法律漏洞,無論是現有的知識和理論的新問題無法解釋,它可以成為“稱號引導模式”,在問題的根源。

第三、因地制宜選擇教學方法。

“問題引導模式”采取什么樣的教學方法,或者什么樣的教學方法相結合,根據教師的教學類的需求,教學內容和教師來衡量自己的情況和選擇。換句話說,使用各種教學方法,探討采取自己的風格,而不是采取直接教學風格的教學方法。當然,教學方法這里所指的是絕對不是教學的灌輸,而是教學問題引導,但也必須體現在教師和教授之間的互動。引導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篇(8)

同樣重要的信息,有的人善于抓住,有的人卻漠然視之,這正是由于各人的信息意識強弱不同所致。信息,指的是當人們與外界接觸時,有意無意所接受到的一些事物材料,有數字、文字、影像、數量關系等。如果能使學生對接受到的這些信息源加以分析、整理,主動獲取自己所需的信息,或找到對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后加以利用,則將促使他們關注周圍的事物,溝通數學與生活的聯系,大大提高他們的信息意識。

1、感知信息。信息意識形式有兩種:一是被動接受狀態,二是自覺活躍狀態。前者指人們從社會的信息環境中被動地接受事先未料及的信息;后者指信息意識的覺醒狀態,它促使人們制訂信息活動計劃,主動關心和了解各種變化,并作出相應的選擇。數學教學時應力求促使學生從被動接受狀態轉化為自覺活躍狀態,當他們面對一些信息時,能快速作出對信息的判斷并引起思考。如教學“千克、克的認識”時,課前我首先讓學生掂一掂文具盒、書包、椅子、硬幣……,并告訴他們,文具盒大約有200克,書包約有4千克,椅子約有3千克,硬幣約有1克……,讓學生面對這么多信息,引起他們對千克、克的思考,再適時引入“天平”,進行千克、克的具體教學。這樣久而久之的訓練,學生就能關注起周圍的事物、外界的信息,并對信息加以描述、思考,體會到數學與信息的聯系及價值。

2、評價信息。當信息涌入我們面前時,我們就應及時作出思考,作出相應的判斷,哪些信息是我們自己本來就明了的,哪些是陌生的,如何評價各類信息?在數學教學時,應多讓學生接觸各種信息,并評價它們,如互相矛盾的信息,相互一致的信息,系統性的信息等,讓學生在評價中提高自己的信息感悟能力。如在復習分數應用題時,我出示了“桃樹有40棵,柑樹比李樹多-,李樹有60棵,桃樹比蘋果樹少-,杏樹有60棵。”讓學生從中選擇條件再提出相應的問題。這時,學生便必須對這些條件進行分析、評價,哪些條件是有聯系的,哪些條件之間沒有聯系,能提出什么問題。這樣類似的訓練,將大大提高學生評價各類信息的靈敏度及準確度。

二、找頻看球——感受信息

一個球迷,只要找到自己想看的球賽頻道,便會津津有味地看下去,甚至于不吃不睡。數學教學時,就應盡可能增強學生的信息情感,培養他們類似于“看球”的熱衷情感,當他們多次從多方面感受信息時,便能形成某種持久、穩定的、反映心底需求關系的內心體驗,這便是信息情感。當學生形成較穩定的信息情感時,便能產生巨大的信息熱情,這將大大提高他們對信息的敏感性與興趣性。

1、對信息的敏感性。不同的人面對同樣信息會有不同的態度,敏感性強的人,面對信息,即便是與知識結構相矛盾或不能解釋的信息,他們會發出疑問:“這是為什么?”從而激發起好奇心和求知欲,進而去探索、實驗,去求知、去尋找原因,他們對信息是熱情的、歡迎的、敏感的,從而不斷地促使自己知識結構的變化。數學教學時就應采用多種形式提高學生對信息的敏感性,如口算訓練的限時、限量,應用題的補充條件、補充問題、改編應用題,概念教學的換一種說法,怎么說得清楚、明白又不重復不遺漏等,讓學生多次類似地訓練、競賽,便能提高對信息的敏感度,以便周密考慮問題。

2、對信息的興趣性。興趣是一種持久的情感體驗,人們的信息搜集活動是受信息需求驅使的,影響需求力量的大小主要是需求被意識的清晰程度——意識越明確,行動目標越清楚,則信息活動的動機越穩定、持久、強烈,努力程度也就越高。在數學教學時,應有意識地設置各種情境,讓學生在信息輸入時產生濃厚興趣,并能以較穩定、濃厚的興致保持下去,從而以積極、熱情的態度對待信息,這樣將激發他們發出超常的智慧和高漲的熱情,如教學象“一根木頭鋸成2段需5分鐘,要把這根木頭鋸成6段需幾分鐘”這樣的開放題,如果平時多讓學生觀察人數與間隔、折紙、抓樓梯與上幾層樓等這樣的事物,學生解決問題時便能得心應手,很快明白鋸6段需鋸5次,就是25分鐘以及別的想法。這樣的訓練,不僅學生熱情參與,還大大開闊了他們的思維。

三、點石成金——利用信息

在信息時代,靜態的知識不具有情報信息價值,只有對知識的新認識和深入挖掘,并進行動態處理,才能使其產生推動社會進步的巨大能量。認識和挖掘出知識的現實價值,并利用好它,這才是信息素質的最好體現。只有具有利用信息能力的人,才知識怎樣組織知識,發現和使用信息,他們也才具有終身學習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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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聲樂教學總是圍繞著解決開喉嚨、呼吸、喉頭等技術問題來進行。傳統教學中過于強調肌肉運動的技術能力,忽視了人的情緒性格等因素,造成技術的不全面,使專業的學習較為艱難。聲樂學生整天努力練習的不是如何進步,而是忙于解決各種聲音的毛病。許多聲樂前輩和老師說。學習聲樂就是建立好的“歌唱樂器”,就是“發聲機器”的訓練過程。然而這種單一的將發聲技能作為聲樂教學的全部的教學方法,是不能真正達到聲樂教學效果的。聲樂是技術和音樂的結合,它需要一個整體協調的狀態,包括情感控制、咬字狀態、心理穩定等方面,僅僅練習發聲技術不但學不好技術,還會影響歌唱的美感。實際上聲樂就是正確的說話,歌唱最終是表達感情的。歌唱的內容是歌曲的音樂情感和音調,其他的練習都是輔的。而且每個人對聲樂技術的感受都是不一樣的。而教師最終的責任就是幫助學生穩定狀態,建立起學生個人的演唱技術狀態。優秀的教師是不拘于某種教學模式的,而是通過合適的教學方法達到教學目的。結合多年的教學實踐,筆者得知以音樂中心,通過表現音樂形象來調整發聲技術的聲樂教學方法事半功倍。

一、建立以音樂為中心的整體教學觀念

聲樂是音樂、詩歌和演唱技巧完美結合的藝術。好的演唱必須建立在科學的發聲技巧、豐富的情感體驗和濃厚的文化底蘊基礎之上。因此,作為教師必須從“重技輕藝”的誤區中走出來,使自己具有較高的文學修養、史學修養、語言修養、美學修養和音樂理論修養,建立以音樂為中心的整體教學觀念。作為藝術的一個分支,音樂是聲樂藝術中的重要內容,教師應從培養學生音樂內心聽覺與音樂意象人手,在聲樂教學實踐中,通過長期刻苦的音樂藝術訓練,融入練習者的創造性,并依靠練習者的情感、經歷、修養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不斷促進聲樂藝術的表現。技與藝,即聲與情,一向是歌唱中血肉相連的兩個部分。發聲、咬字、吐字和隋感的表達構成歌唱的整體,二者不可分割。歌唱的人聲是以人身的整體作為樂器從事歌唱的,絕非只靠嗓子、氣息或共鳴就能單獨完成。歌唱是全身心都參與的一種表演藝術,歌唱應成為諸種因素融匯于一個整體中的扣人心弦的完美藝術。換言之,只有聲情并茂,技藝結合,才能使歌唱達到感人的境界,產生沁人肺腑的藝術效果。聲與情辯證統一,相輔相成。不論是專業歌唱者還是業余愛好者,在平時的訓練中,要加強整體歌唱的意識,使歌唱發聲與情感表達同時進行,使聲、字、情成為一體,養成用心靈歌唱的習慣。由于每個人的生理條件不同,嗓音也有差異,在聲樂教學中整體訓練尤為重要,它不僅包括歌唱呼吸的整體訓練、歌唱語言處理,歌唱心理的訓練等,更重要的還是歌唱的魂——音樂的訓練。從開始練聲起,就要同音樂結合起來,即練聲也要有良好的樂感。音程、音階的練習中,一方面是肌肉、音準、氣息、共鳴等方面的技術練習,同時它們又都是樂曲的組成部分,要給它們以音樂的活力和生命。因此練聲一開始,要求每個歌唱者把音程、音階、練聲樂句也唱得悅耳、動聽。以上我們可以領悟到,在歌唱發聲的過程中,呼吸、共鳴、吐字、表現缺一不可,它們是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這就是我們所要求的“整體歌唱”的含義。

二、有內涵的練聲

歌唱發聲練習的目的,簡言之,就是將歌曲演唱中對聲音所需求的各種技術環節,通過有規律、有步驟的發聲練習,逐步提高歌唱發聲的生理機能,調節各歌唱器官的協作運動,養成良好的歌唱狀態,使歌唱發聲的技術成為歌唱表現的有力手段,為達到聲情并茂的演唱效果服務。發聲練多因為沒有歌詞的原因,被認為是沒有情感內容的,屬于純粹技術練習,如單個音素、音節的發音練習,擴展音域的練習,提煉音質的練習等等。其實不然。即使是單個長音,假使我們用不同的情緒來表達,也將出現多種聲音音色、音質的表達方式。在歌唱中“聲和情”永遠都是緊密聯系的。例如:我們在心情愉快時發出的聲音是甜潤、溫暖的,而板著臉孔則會發出冰冷、干澀的聲音,即便符合練習要領,聲音效果也是差強人意的。發音正確基本方法的掌握,是為了利于更大程度地表情達意,而不是單純地追求聲音。愉快、溫暖的發音應是歌唱時的最基本聲音色調,它可以使聲音柔和悅耳,聲隨情走,充分做到有聲有情,情托聲,聲含情。

在聲樂教學中,練聲過程是整體教學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如何讓學生從枯燥的練聲技能中擺脫出來,就需要運用音樂的魅力,發揮練聲曲的作用。在練聲前,首先要求學生在思想上作好準備,借助發聲練習曲調的旋律,訴說自己的心情和愿望,抒發內心的情懷。例如:5432|1——這一短小的練聲曲,可以引導學生想象這個練聲曲的旋律是對“彩虹”的描繪,提示學生用聲音來描繪彩虹的形狀,以及用“雨后見彩虹”的欣喜心情來進行發聲練習。如此,簡單枯燥的練聲曲就被賦予了新的意義,學生會用愉快的心情去完成,最終達到練聲目的。同時,在發聲練習過程中,結合字聲練習(帶詞練習)要求根據詞意思維有想象、有意境、有畫面、語氣有表現、聲音有樂感、有感情地去唱。力求做到字正腔圓、以情帶聲、聲情并茂,慢慢地向歌唱歌曲作品過渡。

三、“以情帶聲”的歌唱訓練

歌唱是最富有情感的藝術,更是人類心靈對世界感應的產物,是以歌唱聲音為物質材料的人類精神喚醒及生命升華的展開形式,它以獨特的藝術表現形式展開其價值,充分體現了人類情感表現的自我創造與追求,是情感的美化和升華。在歌唱的諸多環節中,“情”是最重要的,在歌唱中起主導作用,是聲音的靈魂。匈牙利音樂教育家柯達伊指出:“藝術的精髓并不是技術而是心靈,一旦心靈可以毫無障礙地自由表達,便能創造出完整的音樂效果”。意大利著名的歌唱家卡魯索認為“歌唱是一種樂趣,而不是為了追求一種效果而作的技術掙扎。”他在歌唱時聽從心靈的支配,超越技術對他的影響,他的感情是他歌唱中唯一的導師。北京曲藝界也有著“說書一股勁,唱曲一段情”的藝諺,要求演唱者以充沛的內在情感統領、調動聲音,以顯示情真意切、優美動人的雙重藝術魅力。因此,筆者認為在聲樂教學中將學生的注意力集中到歌唱的情感表達和歌唱的藝術表現上,會給課程的整個過程帶來一個良好的開端。

篇(10)

一、運用變式教學,確保學生參與教學活動的持續的熱情。

課堂教學效果很大程度上處決于學生的參與情況,這就首先要求學生有參與意識。加強學生在課堂教學中的參與意識,使學生真正成為課堂教學的主人,是現代數學教學的趨勢。變式教學是對教學中的定理和命題進行不同角度、不同層次、不同情形、不同背景的變式,以暴露問題的本質,揭示不同知識點的內在聯系的一種教學設計方法。通過變式教學,使一題多用,多題重組,常給人以新鮮感,能夠喚起學生好奇心和求知欲,因而能夠產生主動參與的動力,保持其參與教學活動的興趣和熱情

二、運用變式教學,培養學生思維的廣闊性。

思維的廣闊性是發散思維的又一特征。思維的狹窄性表現在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稍有變化,就不知所云。反復進行一題多變的訓練,是幫助學生克服思維狹窄性的有效辦法。可通過討論,啟迪學生的思維,開拓解題思路,在此基礎上讓學生通過多次訓練,既增長了知識,又培養了思維能力。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不能只重視計算結果,要針對教學的重難點,精心設計有層次、有坡度,要求明確、題型多變的練習題。要讓學生通過訓練不斷探索解題的捷徑,使思維的廣闊性得到不斷發展。要通過多次的漸進式的拓展訓練,使學生進入廣闊思維的佳境。現在課本中,有一部分例題的“想一想”是把例題進行變式訓練的,我們可以利用它們切實培養學生思維的廣闊性。

三、運用變式教學,培養學生思維的深刻性。

變式教學是指變換問題的條件和結論,變換問題的形式,而不變換問題的本質,使本質的東西更全面。使學生不迷戀于事物的表象,而能自覺地注意到從本質看問題,同時使學生學會比較全面地看問題,注意從事物之間的聯系的矛盾上來理解事物的本質,在一定程度上可克服和減少思維中的絕對化而呈現的思維僵化及思維惰性。

例如研究三棱錐(即四面體)頂點的射影與底面三角形“五心”的關系時就可設置以下問題:

①當三棱錐是正三棱錐時;

②當三條側棱的長均相等時;

③當側棱與底面所成的角都相等時;

④當各個側面與底面所成的二面角相等,且頂點射影在底面三角形內時;

⑤當頂點與底面三邊距離相等時;

⑥當三條側棱兩兩垂直時;

⑦當三條側棱分別與所對側面垂直時;

⑧當各個側面在底面上的射影面積相等時;

⑨當各個側面與底面所在的角相等且頂點在底面三角形外時。

教師通過不斷變換命題的條件,引深拓廣,產生一個個既類似又有區別的問題,使學生產生濃厚的興趣,在挑戰中尋找樂趣,培養了思維的深刻性,同時也進一步鞏固了對于線線、線面垂直關系,尤其是三垂線定理的掌握。

四、運用變式教學,培養思維的創造性。

著名的數學教育家波利亞曾形象的指出:“好問題同某種蘑菇有些相像,它們都成堆地生長,找到一個以后,你應當在周圍找一找,很可能附近就有好幾個。”

創新的成功直接依賴于努力鉆研的堅韌程度。數學教學中由一個基本問題出發,運用類比、聯想、特殊化和一般化的思維方法,探索問題的發展變化,使我們發現問題的本質。要注意主動地克服思維的心理定勢,變中求進,進中求通,拓展學生的創新空間。

教師結合典型例題,著意設計階梯式的問題,引導學生的思維縱深拓展。如講完例題“設a、b、c都是正數,且a+b+c=1,求證:++9”的分析解答后,保留原題條件,可變換出下列幾個逐級深化的題目讓學生證明:

變式1:a+b+c9abc;

變式2:(1-a)(1-b)(1-c)8abc;

變式3:(-1)(-1`)(-1)8;

變式4:abc;

變式5:(+1)(+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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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曾經指出:“我們不但要提出任務,而且要解決完成任務的方法問題。我們的任務是過河,但是沒有橋或沒有船就不能過。不解決橋或船的問題,過河就是一句空話。不解決方法問題,任務也只是瞎說一頓。”

物理教學也是一樣,在明確了教學任務之后,就要解決完成任務的方法問題。本文首先對幾種常見的物理課型的教學方法進行分析,接著提出一種能有效地減輕學生課業負擔,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的新模式系統教學法。

一、幾種常見課型的教學方法

在物理教學中,教師必須熟悉物理教學中的一些基本課型,才能很好地組織教學活動,順利地完成教學任務。根據物理學科的特點和物理教學的特點,我們把物理教學中的課的類型主要劃分為三種,即實驗教學課,知識教學課和習題教學課。

(一)實驗教學課

物理實驗教學的方式主要有四種,即演示實驗,學生實驗,隨堂實驗和課外實驗。

1.演示實驗所謂演示實驗是指教師在講授知識的過程中為配合教學內容而演示給學生看的實驗。因此主要是使學生獲得感性認識,培養觀察能力和思維能力,引起學習興趣,同時也能對培養學生的實驗操作能力起一定的示范作用。為了確保演示實驗成功,并取得良好的實驗效果,課堂演示實驗要首先做好準備,力求演示的現象清楚,并配合必要的說明和講解。

2.學生實驗學生實驗是物理實驗教學的一種重要形式,是培養學生實驗能力,掌握實驗技能,使學生受到物理學研究的實驗方法的初步訓練的主要措施。進行學生實驗教學要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努力創造條件,開出物理教學大綱中規定的所有實驗。

第二、關于實驗能力的培養要具體落實,要明確要求,嚴格訓練,逐步做到由學生自己設計實驗方案,進行實驗操作并完成實驗報告。

第三、實驗中要及時給學生以具體指導,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并幫助學生解決操作中的問題,糾正實驗上的錯誤。

3.隨堂實驗這種實驗是物理實驗教學的補充形式,可作為實驗作業布置給學生,也可作為建議,由有興趣的學生自愿進行。

(二)知識教學課

物理基礎知識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內容是物理概念和物理規律。教好物理概念和物理規律,并使學生的認識能力在形成概念、掌握規律的過程中得到充分發展,是物理教學的重要任務。

物理概念和物理規律的教學,一般要經過以下四個環節:

1.引入物理概念和規律這一環節的核心是創設物理環境,提供感性認識。概念和規律的基礎是感性認識,只有對具體的物理現象及其特性進行概括,才能形成物理概念;對物理現象運動變化規律及概念之間的本質聯系進行研究歸納,就形成了物理規律。因此教師必須在一開始就給學生提供豐富的感性認識。常用的方法有:運用實驗來展示有關的物理現象和過程、利用直觀教具、利用學生已有的生活經驗以及利用學生已有的知識基礎等。

為形成概念、掌握規律而選用的事例和實驗事實,必須是包括主要類型的、本質聯系明顯的、與日常觀念矛盾突出的典型事例。例如,在進行“杠桿”教學中,關鍵在于弄清“力臂”的概念。教師在選擇事例時,必須包含力的作用點不垂直于力的作用點到支點的聯線這一情況。

2.建立物理概念和規律物理概念和規律是人腦對物理現象和過程等感性材料進行科學抽象的產物。在獲得感性認識的基礎上,提出問題,引導學生進行分析、綜合、概括,排除次要因素,抓住主要因素,找出一系列所觀察到的現象的共性、本質屬性,才能使學生正確地形成概念、掌握規律。例如,在進行“牛頓第一定律”教學時,其關鍵是通過對由演示實驗和列舉大量日常生活中所接觸到的現象的感性材料進行思維加工,使學生認識“物體不受其它物體作用,將保持原有的運動狀態”這一本質。但是這一本質卻被許多非本質聯系所掩蓋著,如,當“外力”停止作用時,原來運動的物體便歸于停止;恒定“外力”作用是維持物體勻速運動的原因,等等。因此,教師必須有意識地引導學生突出本質,摒棄非本質,才能順利建立牛頓第一定律。

3.討論物理概念和規律教學實踐證明,學生只有理解了的東西,才能牢固地掌握它。因此,在物理概念和規律建立以后,還必須引導學生對概念和規律進行討論,以深化認識。一般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討論:一是討論其物理意義,二是討論其適用范圍和條件,三是討論有關概念和規律間的關系。在討論過程中,應當注意針對學生在理解和運用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以便使學生獲得比較正確的理解。

4.運用物理概念和規律學習物理知識的目的在于運用,在這一環節中,一方面要用典型的問題,通過教師的示范和師生共同討論,深化活化對所學的概念和規律的理解,逐步領會分析、處理和解決物理問題的思路和方法;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組織學生進行運用知識的練習,要幫助和引導學生在練習的基礎上,逐步總結出在解決問題時的一些帶有規律性的思路和方法。

(三)習題教學課

習題教學,也是物理教學的一種重要形式。在講述若干重要概念和規律,或者在重要的教學單元之后,一般要安排以解題指導為中心的習題課,及時而有重點地進行復習和解題訓練。要上好一堂習題課,重要的是根據教學要求和學生程度,選編好例題和習題,認真研究教學方法,把復習講評、示范解題和學生練習等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以上我們對物理教學中最重要的三種課型,即實驗教學、知識教學和習題教學進行了初步分析,物理教師必須熟悉這三種課的教學。

二、物理課堂教學的新模式---系統教學法

為了切實減輕學生的課業負擔,全面提高物理教學質量,我們倡導一種新的課堂教學模式---系統教學法。其根本目的就是:讓學生輕松愉快而卓有成效地學習。

(一)系統教學法的基本特點

1.注重信息系統

美國著名心理學家加涅用信息加工理論解釋學習活動,認為學生的學習過程可以分為動機、領會、獲得、保持、回憶、概括、動作和反饋八個階段,這八個階段是分別以學習者在學習中所發生的心理活動過程為依據的,相應的八種心理過程為:期待、注意、編碼、儲存、檢索、遷移、反應和強化。從學習動機的確立到學習結果的反饋,就是從學習愿望的產生到愿望的滿足,揭示了人類掌握知識、形成技能和發展能力的過程。既然如此,教師對教學過程的設計也必須遵循這一規律,把教學活動看作是一個完整的信息傳輸系統,系統中的每一階段都是為學習者安排外部教學情境,以支持他們每一階段的學習。

2.明確教學目標

整個教學工作必須緊緊圍繞教學目標進行,要有明確的教學目標,并將它有效地落實到每一個學生身上。這樣,學生的學習就有了明確的目的,而“當一個人清醒地意識到自己的學習活動所要達到的目標與意義,并以它來推動自己的學習時,這種學習的目的就成為一種有力的動機”([美]奧蘇伯爾語)。

3.強調意義接受

學生學習的最有效的方法是有意義接受學習。學生學習是以間接知識為主,學校教育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讓學生掌握人類的知識財產。而接受法可以使學生在短時間內學到大量知識,避免走很多彎路。但是,我們要求的是進行有意義接受,而不是機械接受。有意義接受,不僅可以迅速地接受知識,而且能發展學生的智力,培養他們各方面的能力。

4.完善認知結構

根據奧蘇伯爾的有意義接受理論,一切新的有意義學習都是在原有學習的基礎上產生的,不受學習者原有認知結構影響的學習是不存在的。在有意義學習中,學生的認知結構始終是一個最關鍵的因素。因此,在教學中必須幫助學生把握知識的整體及其內在聯系,使知識系統化,不斷完善和優化學生的認知結構。

5.注意隨堂記憶

每一節課上都留有一定的時間,讓學生記憶所學知識。

6.允許免交作業

要切實減輕學生的課業負擔,尊重學生的學習自。教材中的習題全都在課內完成,學生可以免交作業,可指導學生對課堂練習以“互查法”判閱。鼓勵和建議學生選做課外習題,只要通過適當措施,學生會主動積極地做更多的習題,并且也會做得更好。

7.重視單元過關

每單元教學結束后,通過測驗及時了解學生“掌握學習”的情況,不使問題積壓成堆。變換講解的方式,“對沒有命中的目標,再射一箭”。

(二)系統教學法的課堂設計

根據加涅的學習階段理論,學生的學習從本質上來講,是一個系統而完整的信息加工過程,也是信息的攝取、加工、貯存和反饋的過程,即知識的知覺選擇、理解領會、記憶貯存和作業反饋的過程。課堂教學設計必須為這一過程,特別是內部加工過程提供良好的外部條件。為此,我們把課堂教學設計為四個階段。

1.自學探究知覺選擇階段

每上一節課,教師事先擬發自學提綱,提供本節課要達到的目標和要求。接著根據教學目標和要求,組織學生自學教材、觀看演示、動手做實驗、展開討論等。教師巡視指導,啟發質疑,收集學生中的各種問題。

這一階段,是知覺選擇的過程。學生對教師講授的教材內容,引起注意,有意識有選擇地運用視聽知覺進行感知,定向地攝取知識,獲得感性認識,但對教材的意義尚未真正理解。

2.重點講解理解領會階段

針對學生自學探究的情況,教師進行重點講解,澄清模糊觀念,解答疑難問題,加深對概念和規律的理解。特別要注意對教學內容進行串聯精講,縱向串講教材的重點、難點和關鍵,使所學知識系統化;橫向串講知識之間的區別和聯系,講清易錯易混處,使學生對所學知識的理解更加深刻。

這一階段是在知覺選擇的基礎上領會和理解教材。領會,是明白、知曉知識的意義及結構、規律,在領會過程中,根據已有的知識經驗去解釋新知,并把新知納入舊的認知結構中。理解,是揭示事物本質的過程,在理解的過程中,將個別事物、個別現象類化、概括為普遍的原理;或者將一般原理具體化,用一般規律解釋個別事物或個別現象。理解領會是知識獲得的重要環節。

3.整理吸收記憶貯存階段

教師幫助學生回顧本節課的主要內容,總結出要掌握的幾個基本概念、基本規律和基本方法,指出學生運用這些概念和規律時經常出現的錯誤并分析其原因。接著,創造安靜環境,讓學生默記本節所學知識。

經過理解領會,知識就進入記憶階段,通過記憶,保持知識,習得知識,實現學習知識的期望。為了保持知識,就必須根據遺忘規律,指導學生同遺忘作斗爭。

4.練習鞏固作業反饋階段

結合本節課所學內容,教師提出各種類型的有一定梯度的典型習題,讓學生當堂練習。根據學生反饋出來的信息,教師予以必要的矯正和輔導。

學生已獲得的知識,要經過練習作業才能鞏固,它是檢查學習結果,提高、充實和鞏固知識的重要環節。鞏固知識的途徑,一般是通過練習形式去強化知識。同時根據練習作業的水平,了解知識學習的結果,為教師和學生本人提供學習反饋。

以上我們對物理教學中幾種常見課型的教學方法進行了具體的分析和討論,對我們所倡導的“系統教學法”的課堂教學模式的基本特點和課堂教學設計進行了較全面的介紹。

值得指出的是,我們并沒有涉及到各種具體的課堂教學方法,諸如講解法、討論法、探究法等。我們認為,物理教學應從教學實際出發,具體情況具體對待,關鍵是要博采眾長,綜合運用,合理組織,并在教學全過程中貫徹啟發式,讓物理教學過程始終處于一定的問題情境之中,使之成為一個不斷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過程。

參考文獻:

1.許國梁:《中學物理教材教法》,江蘇教育出版社,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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