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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保險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17 18: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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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保險論文

篇(1)

一、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國遭受了兩次巨災,其涉及范圍之廣,涉及人數之多,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傷害。2008年1月中旬以來,冰凍雨雪災害突襲我國南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516.5億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發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災害造成工業企業經濟損失估計超過2,000億元,死亡人數截至6月9日達69,142人。

面對這樣的災害,政府及時撥款700多億元,社會踴躍捐了300多億元,而保險公司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在這兩次災害中仍然沒有充分發揮其職能,據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國保險業共接到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保險報案95.3萬件,各商業保險公司賠款已經超過16億元。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1,516.5億元的經濟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所占比例約為1%。而對于發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險業共接到地震相關保險報案24.9萬件,已付賠款2.8億元,與所估計的地震災害造成的2,000億元的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0.14%。

保險公司的賠付和實際巨災損失之間的強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國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目前還沒有正式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內。商業保險公司對于諸如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采取“謹慎”的承保態度,多數自然災害只能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不得作為主線單獨承保。一旦巨災風險發生,保險公司只能發揮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員和財產損失只能由政府和社會來承擔。

二、國外巨災保險體制比較分析

目前,國際上主流的巨災風險管理模式有三種:一是政府主導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災保險;二是市場主導模式,也就是由市場自我調節,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政府為局外人;三是協作模式,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巨災保險,政府作為協作者提供政策支持與資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種模式的代表國家:

(一)政府主導模式。在美國的洪水保險和加利福尼亞地震局地震保險中,所有業務和品種都由政府提供,保險公司并不開展保險業務。在美國全國洪水保險計劃中,保險公司并不參與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在巨災保險中主要是協助政府銷售巨災保險保單,從而取得相當于保費32.5%的傭金收入。政府承擔著巨災保險的保險風險和承保責任。美國政府以其在1973年頒布的洪水保險法將洪水保險界定為強制性保險范疇,并以此法為依據,設立了洪水保險基金,并設立聯邦保險和減災局負責經營和管理巨災保險。

(二)市場主導模式。英國的洪水保險提供方全部為保險公司。私營保險也自愿地將洪水風險納入標準家庭及小企業財產保單的責任范圍之內。保險需求與資源的配置由保險市場決定。投保人在市場的作用下自愿地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保。英國政府不參與洪水保險的經營管理,也不承擔保險風險,其主要職責在于投資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體系。

(三)協作模式。日本經歷了1964年新瀉地震后,頒布了《地震保險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財政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險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險公司在市場上出售地震保險保單,然后由日本再保險公司對原保險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風險提供再保險。地震再保險公司再將所有保險公司購買的地震再保險分成3個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險公司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三部分作為自己承擔份額保留。這樣,一個風險巨大的地震保險最終由各保險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來分擔。

綜上所述,這三種巨災保險模式各有特點,英國模式因為其保險市場發達,人們的保險意識高,且英國擁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壽險再保險市場,其再保險市場非常發達和完善。商業保險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險時,完全可以通過再保險市場把風險分散出去。

三、應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

由于我國現階段既沒有英國發展完善的保險行業協會和再保險市場,也沒有美國那樣的發達國家的政府財政強力后盾,加上我國保險市場處于起步階段,人們的投保意識不強,大多數都依賴于政府救濟,可以結合政府主導和地方政府分配統籌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等特點,所以我國適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險公司和社會共同協作,各地方政府參與的巨災保險機制。

(一)建立一個巨災管理委員會。防災委員會的成員設置可以參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機構模式,以國家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構成。

防災委員會應該起著一個統籌規劃的作用,其主要職責應為:1、重視事前防范,開發和修建防災的公共產品。吸納優秀人才,完善我國巨災方面的研究技術和數據收集。2、管理巨災風險基金。該基金由投保人繳費、政府補貼。3、成立巨災測評專項小組,對不同地方的風險進行測探,然后根據費率公平原則,設立各地的標準費率指標,并隨時根據風險狀況的變化修正和更改費率。同時,幫助保險公司制定費率和開發產品。4、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定提供巨災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資格要求,對有能力和意愿經營巨災保險的公司提供稅收減免和政策優惠。

篇(2)

根據“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的規定,凡是投保火險或火險以外全險的動產或不動產均在承保范圍之內;而一般不投保火險或其它損失險的財產(如土地、植栽、道路等)被排除在外,同時國有財產除外不保,具體包括,一是法國境內的建筑物及其內的動產;二是工商業使用的廠房建筑物及其內的動產;三是地方政府所有的建筑物及其內的動產;四是農業用建筑物及其內的谷物、機械和動物;五是溫室建筑物及其內的設備(但其內的植物除外);六是車輛;七是汽車零配件(原保單已承保者);八是圍籬、圍墻、基座(原保單已承保者);九是財產險保單承保的森林;十是拆除清理費用。承保的范圍包括洪水、地震、地層滑動、地層下陷、海嘯、土石流、雪災、旱災、颶風、冰雹等。在法國巨災保險制度中,值得我國借鑒的是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CCR)在自然巨災保險制度中的作用。

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CCR)是自然災害保險計劃里的中流砥柱。對于法國的各家直保公司而言,CCR是可以信賴的“伙伴”,一旦巨災發生,CCR首當其沖,承擔責任。1982年8月10日法國Cat.NatSystemNo.82—600法案授權CCR在“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中,提供由政府擔保的再保合約;CCR由此成立專門部門負責自然災害再保事宜。CCR主要任務如下:一是設計自然災害再保險方案;二是針對不確定的財務風險研究如何改善;三是研究自然災害事故的頻率、損害等;四是一些自然災害業務的政府溝通工作。

(一)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的再保險安排

“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并沒有要求法國的巨災直保公司強制分給CCR再保險業務。但是,CCR是唯一代表政府提供全面性無限制再保方案的再保險公司,所以法國直保公司一般都愿意選擇CCR分保。CCR再保險架構分為二層:

第一層是比例性再保險(QuotaShare)。直保公司分出某一比例的保險費給CCR,一旦有損失發生時,CCR承擔該比例的賠款。此保障是基于再保險人與保險人同風險原則,能夠有效避免可能產生的逆選擇。

第二層是停止損失再保險(Stop-Loss)。直保公司于“QuotaShare”沒有分出的部分,也就是自留部分的損失,此部分屬非比例再保險。2001年1月1日“Stop-Loss”再保險改為perloss及perriskbasis超額賠款再保險。

值得一提的是所有再保險合約均沒有傭金。

(二)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的平衡準備金制度

所謂“平衡準備金”是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為應對巨災,在核保準備金之外另外計提的一項特別準備金。當保險人或再保險人經營自然災害保險業務時,按年度盈余75%計提;累計上限不得超過年度總保費收入的300%。

到了1986年,CCR平衡準備金2.3億美元;持續增加至1992年達5.3億美元;1999年則減少至1.5億美元。為此,自2000年1月1日起,CCR為彌補賠款數迅速累積平衡準備金,再次調整了再保條件。5年后,保險公司的平均自留額度已提升至CCR滿意的水平。

二、新西蘭地震委員會在巨災風險中的作用

新西蘭地震委員會(EQC)實際上是一家辦理政策性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金為15億元新西蘭幣,全部由政府出資。EQC設董事5—9人,經財政大臣提名后由總督指派,任期不超過3年。EQC可自行負責災害基金管理,但需每年向政府提交財務報告。

(一)EQC的主要職責及應對巨災的模式

EQC主要職責包括:一是財務會計處理。一般賠案須由獨立理賠人員理算后才能賠付;二是管理災難基金。目前,該基金的總額已累積有幾十億新西蘭元。該基金的投資收益成為EQC的主要收入來源;三是制定應急措施和進行巨災全民教育;四是災難預測與災害控制的研究。

EQC為了應付因地震災害所造成的巨大損失,采取了下列措施:

1.巨災準備金。被保險人向各保險公司購買火災保險時,自然災害保費即由各保險公司代收,并繳入EQC巨災準備金。大災準備金的70%,投資于新西蘭的政府公債、債券、購買銀行票券或以現金方式孳息,另30%則投資于全球資本市場。據EQC年報顯示,各年度累積的準備金絕大部分均來自于投資收益,僅有極少部分來自于核保收益。

2.再保險。和普通保險公司相同的是,利用國際再保險市場分保,是EQC分散風險的主要手段。國際上著名的瑞再(SwissRe)等都和EQC有著緊密的聯系。這些再保人幫助政府降低地震累積風險,如實施嚴格建筑法規等,這使得EQC以比較優惠的價格獲得了充分的國際再保險。

3.政府托底。按照EQC的有關規定,當巨災損失金額超過其支付能力時,由政府負擔剩余理賠支付。而EQC所需要做的工作是每年與政府協商后付給政府一定的保證金。

(二)EQC的巨災損失分攤方案

EQC的核心是一套完整的風險分攤規劃制度。有了這套制度,當巨災來臨時,可避免政府陷于財政、救災危機之中。EQC的分攤規劃見表1。

如表1,當巨災事件發生時,首先由EQC支付2億新西蘭元,作為第一層支出。如第一層難以彌補損失,則啟動再保險方案。再保險方案也分三層,損失若在2億-7.5億新元之間時,由再保險人承擔損失的40%,即2.2億新元;剩余60%的損失由EQC再承擔2億新元;超額者再由A再保險人擔1.3億新元。第二層是當損失額在7.5億-20.5億新西蘭元之間時,則安排超額損失保險合約承保;如果損失額超過20.5億新元時,則由自然災害基金支付至耗盡;仍不足時,由政府負無限賠償責任。

正是由于上述的分攤機制,新西蘭地震保險制度被譽為全球現行運作最成功的災害保險制度。但需要說明的是,該制度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接受到真正意義上的巨災的挑戰。直到現在,將近60年間,并無重大賠案發生。

三、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法國和新西蘭巨災保險制度最主要的特點可以總結為: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適宜本國的多渠道的巨災風險分散體系。簡單地說,就是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將巨災風險盡可能地分散。核心是分散機制的建立。因此,對我國來說,可探索將洪水、地震和臺風等我國面臨的主要巨災風險納入普通居民和企業財產保險單的承保范圍。

法國所實施的“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在居民和商業財產火災保險的基礎上,對每一張保單強制收取巨災附加保費。1983年,其巨災保險的加費幅度為居民和商業財產火災保險的5.5%-9%,而后增加到了12%。

對我國來說,因居民和商業財產火災保險的投保率還不高,因此馬上借鑒實施法國的經驗,時機還不成熟。但作為一種國際上較為成型的應對巨災風險的思路,此模式應在我國有探索逐步推進的可行性。

從實踐上,我國有建立此模式的基礎。我國1995年前的各種財產保險保單,基本責任均包括地震、洪水等巨災風險。只要被保險人投保了財產保險,就同時投保了上述巨災風險。但因當時的保險市場只有中國人保一家公司,居民投保面低,整體承保面無法拓寬,國家也沒有配套的大災準備金等后續措施,所以單一公司經營風險極大。1996年7月1日,當時的保險監管部門人民銀行將洪水、地震和臺風等巨災風險從財產保險基本責任中剔除,只保留了洪水風險。

自1996年以來,我國產險業迅猛發展,主體數量超過20家,產險市場的實力增強,為推進巨災保險制度奠定了基礎。另外,隨著我國住房改革的逐步深入,從商業住宅保險和房貸險人手分步驟推行巨災保險制度,或進行試點工作,應已可行。

篇(3)

一、巨災風險的公共性分析

公共產品的經典定義由薩繆爾森于1954年在《公共支出純理論》一文中提出。在該文中,薩繆爾森指出,“集體消費產品是指這樣一種產品,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都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從理論上來說,界定一種產品或服務是否為公共產品,要看其是否具備兩個特征:非排他性和消費的非競爭性。所謂非排他性是指只要有人提供了公共產品,不論其意愿如何都不能排除其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若想排除其他人從公共產品的提供中受益,或者在技術上是不可行或極其困難的,或者排除的成本過于昂貴而缺乏可行性。所謂消費的非競爭性是指某物品在增加一個消費者時,邊際成本為零,即在公共產品數量一定的情況下,將其多分配給一個消費者的邊際成本為零。這并不意味著多提供一單位公共產品的邊際成本也為零,在這種情況下,多提供一單位的公共產品的邊際成本同其他產品一樣是正的,因為公共產品的提供同樣耗費了有限的資源。

依據以上兩個標準,社會產品可以區分為三大類,即私人產品、公共產品與準公共產品。私人產品是指消費者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就取得其所有權,并具有排斥他人消費的物品與服務。公共產品是指由政府免費或低費用提供給消費者所使用的物品與服務。準公共產品是指公共性與私有性兩者兼備,介于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物品與服務。

應指出,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上述兩個特征的規定不是絕對的,它們都有賴于技術條件和具體環境。在確定一種物品是否為公共產品時,必須考慮受益者人數及能否將這些受益者排除在該物品的享用之外。當受益者人數眾多且排除任何一個受益者在技術上不可行時,該物品就可視為公共產品。具體講包含三層含義:一是任何人都不可能不讓別人消費它,即使有些人有心獨占對它的消費,但在技術上是不可行的或成本過高得不償失;二是任何人自己都不得不消費它,即使有些人可能不情愿,但卻無法對它加以拒絕;三是任何人都可以恰好消費相同的數量。

劉詩白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公共品及其生產特征歸為:(1)產品具有滿足共同需要,特別是社會公共需要的性質;(2)在生產與提供中發揮機構、團體,特別是政府的職能和依靠財政資金;(3)動員社會力量,充分運用市場機制;(4)實行公共參與決策。同時,他認為公共產品是一種超越市場決定但又利用了市場力量的生產機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彌補在滿足公共需要上的市場失靈,又能促進私人產品生產的發展。

以上的理論為分析巨災風險的屬性提供了理論基礎。首先,巨災風險是一個只能帶來負效用的產品,其供給主體是大自然,消費主體是社會各群體。巨災風險的供給具有不可抗拒性,社會對其消費具有強制性。盡管社會對巨災風險唯恐避之而不及,但往往對其發生又束手無策,人們只能采取措施減少由于巨災風險而產生的負效用,但不能消除它的供給。因此,巨災風險的供給與需求既不存在排他性又不存在競爭性。其次,巨災風險所產生的影響巨大、覆蓋面很廣。如1998年洪水造成我國共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洪澇災害,據統計,農田受災面積2229萬公頃(3.34億畝),成災面積1378萬公頃(2.07億畝),直接經濟損失2551億元;2008年初發生的我國南方大面積冰凍災害,據民政部估計直接經濟損失約1516億元,全國Z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造成交通、電力等眾多行業的重大損失。因此,不論從經濟的角度還是從社會的角度,巨災風險都是一種公共產品,而巨災風險管理和巨災保險也因此具有很強的公共性。

二、巨災保險發展模式分析

巨災保險作為非工程性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具有公共性的特點。那么公共產品應由政府提供還是私人提供呢?從休謨、斯密、到庇古、薩繆爾森等,一個基本的分析框架就是公共產品必須由國家提供,原因在于市場提供沒有效率。凱恩斯主義者也認為,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特征,決定了通過市場方式提供是不可能的或者成本是高昂的,并且在規模經濟上缺乏效率。但從二十世紀70年代以來,一些主張自由主義的經濟學家開始否認政府作為公共產品唯一供給者的合理性。如德姆塞茨以及科斯等人認為政府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如同市場制度一樣,屬于內生變量,其自身的運行以及向公眾提供公共產品同樣存在交易成本問題。一方面,由于政府系統缺乏明確的績效評估制度,其成本和效率較私人部門難以測量。另一方面,官員也是理性的“經濟人”,公共產品的政府供給中也難免存在特殊利益集團的“尋租”現象。因此,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容易導致種種“政策失敗”,其交易成本甚至比市場制度昂貴,相反,如果加強競爭將會提高政府的效率,使資源得到充分利用。

雖然公共產品供給理論上存在著重大的爭議,但政府作為公共產品供給主體,無論在歷史上還是在現在都占據了重要的、主導性的地位。分析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首先,從公共產品的特征角度而言,公共產品,尤其是普適性強的公共產品,一般具有成本高、規模大、周期長、收益低等特點;對于這類公共產品的供給,市場機制出現失靈,不易將免費搭車者排除在外,難以滿足成本——收益對稱的市場激勵原則,因此,私人企業沒有激勵或者沒有能力來投身于公共產品供給活動。其次,從政府的特征角度而言,政府具有強制性和普遍性,即擁有巨大的“暴力潛能”和動員大量社會資源的能力,同時具有廣泛的社會代表性,因此,有能力、有條件來從事具有非排他性、非競爭性和具有規模經濟優勢的非盈利公共產品的供給活動。

基于這種理論的支撐,考察世界各主要國家,其巨災保險的運行無處不存在著政府的影子,而且,在巨災保險的制度建設中政府功能往往起著重要的主導作用。許多國家通過立法程序將巨災保險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部分巨災風險必須進行強制保險,當強制保險和其他輔助補償方式仍不足以賠償所有的巨災損失時,政府有競任和義務承擔不足部分的巨災賠償責任。如挪威法律規定山體滑坡、洪水、暴風雨、地震和火山爆發等五種自然災害作為財產保險的擴展責任,屬于強制保險,其保費附加在所有售出的火險保單之中。日本巨災保險體系也是在政府主導和政府財政支持下運行的。日本政府于1966年頒布地震保險法,要求住宅必須對地震、火山爆發、海嘯等自然災害投保,并逐步建立政府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險制度。美國部分州實行強制性的洪水保險。土耳其政府也通過立法,要求所有登記的城市住宅必須投保強制性地震保險,并建立國家巨災準備金,以降低巨災導致的政府財務風險。

自1979年起,我國逐步恢復國內保險業務。1980—1995年期間,我國企事業單位的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的責任范圍均包含了洪水、地震等巨災風險,同時,居民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障范圍中包括了各類巨災風險。但從1995年開始,我國保險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控制和防范保險公司經營風險的角度出發,要求保險公司停辦地震保險,因此,我國保險業提供的各類企業財產保險和家庭財產保險中均將地震風險列為除外責任。盡管目前國內商業保險公司將部分巨災事故列為保險責任,但是由于面向的范圍較窄,還不足以發揮巨災保險的功能和作用。因此,在我國巨災保險體系的建設中,政府既不參與也不干預,完全依賴各個保險公司的意愿經營。隨著2008年中國南方雪災和四川大地震的發生,凸顯出了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缺失,也凸顯了政府在巨災保險體系建設中的缺位。因此,我國建立政府主導下的巨災保險體系就顯得格外迫切。

三、我國基于政府主導的巨災保險體系建設

(一)分區域建立政策性巨災保險公司

保險是建立在大數定律基礎上的風險分散的重要手段。保險費率的厘定、保險產品的推出必須建立在大量相關數據基礎上。巨災風險也一樣。而我國的商業保險公司因經營巨災風險的時間很短、面很窄,積累的數據根本不能滿足這種統計的需要。但政府擁有這種資源,能將分散在各個職能部門的資源和數據加以整合、統計、分析,對我國各個地區的巨災發生情況作出翔實的調查,形成查詢方便快捷、資料完備的數據庫,為巨災保險產品的推出和費率的厘定奠定堅實的基礎。同時,政府可以將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加以集中,投入到專門的政策性巨災保險公司,使其能高效快速地運營和發展壯大。再者,巨災風險的發生影響面廣、損失巨大,而我國商業保險市場和商業保險公司的發展尚不成熟,普遍存在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如果將巨災保險的經營分散到眾多的商業保險公司,則既不利于償付能力和道德風險的監管,又不利于災后快速、合理、充分的理賠。因此,不論從經營巨災風險的基礎條件,還是從巨災保險業務的監管上,政策性巨災保險公司都是適合我國目前國情的一種最優選擇。應由政府扶持建立數個政策性的巨災保險公司,將目前商業保險公司正在經營的巨災保險方面的業務剝離出來交給其專門經營,在經營比較成熟后再完全轉向商業化操作。

巨災保險作為一種產品,保險公司在開發之前一定要有一整套的競爭策略,而首先考慮的就是目標市場的確定,只有確定了目標市場才能根據這一特定市場進行差別化、個性化的產品設計與開發。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地區之間存在著多方面的差異。首先,由于我國國土面積大,東西南北各個地域的氣候差異大,各種災害的發生頻率和損失程度也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這就為設計出能吸引廣泛巨災保險投保人興趣的產品造成了較大難度。如果不能吸引到足夠多的投保人,則巨災保險產品就失去了可操作性。其次,就是同一風險在不同的地區也會造成差異很大的危害,譬如Z008年發生的雪災,其對南方和北方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差懸殊。再者,由于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不平衡,企業的經營收入和家庭的純貨幣收入也大不相同,單位區域內的保險價值也不盡相同。因此,不能用一張綜合性保單將所有的巨災風險都涵蓋其中,不能使用一個全國統一的保單和統一的費率,而應根據氣象地理特征和經濟發展水平將全國劃分為不同的風險區域,再針對該區域的具體情況推出巨災保險產品、厘定產品費率。因此,政策性巨災保險公司通過這種差異化的目標經營戰略,可以滿足不同區位和不同經濟水平的客戶要求,能極大地刺激社會對巨災保險的需求。

(二)大力拓展再保險市場

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要通過再保險在地域上分散風險、擴大承保能力、穩定經營成果。通過再保險,一方面可以將大數定律應用到更廣泛的區域內,在全球范圍內聚集風險單位,從而使在局部區域內不可保的風險成為可保風險或準可保風險,另一方面可以將巨額風險分散給其他的保險人,從而由眾多保險人來共同承擔風險。1985年墨西哥大地震、1988年吉爾伯特颶風最后賠償責任的98%都是由再保險公司承擔的。而1992年美國的安德魯颶風和1990年歐洲冬季狂風災害賠償責任的50%以上是由再保險公司承擔的。在“9·11”恐怖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中,60%—70籠的賠償由全球再保險市場承擔。

但從我國再保險的供給看,中國再保險市場規模小,承擔風險特別是巨災風險的能力十分有限。與國際再保險市場和國際再保險公司相比,中國再保險市場和中國再保險公司的整體規模和實力都大為遜色。中國的商業再保險市場是世界上最小的市場之一,它僅占全球市場份額的0.1%。目前我國境內可以參與再保險的承保能力為6億美元,其中90%以上還需要用于非巨災風險的一般保險業務的再保險和人身再保險業務。即使全部用于巨災承保,對于動輒幾十億,甚至上百億美元的巨災損失,承保能力也非常脆弱。因此,政府在建立政策性巨災保險公司后,大力拓展再保險市場,將風險進一步大范圍地分散是發展巨災保險的迫切任務。

(三)引入巨災風險債券

巨災風險債券又稱為自然風險債券或保險連結型債券,它以高收益的債券將巨災風險證券化,把保險公司的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達到風險分散的目的。保險公司通過設立一個特殊目的再保險公司(SPR)來發行巨災債券。巨災債券發行后,未來債券本金與債息是否償還,完全依據“觸發事件”是否發生。債券的償還是附有條件的,一般在債券合同中規定,如果在約定期限內發生“觸發”,那么債券持有人將損失部分或全部的本金或利息收入,而作為發行債券的保險公司將獲得一筆相應的資金,作為保險理賠的基礎。如果在期限內沒有發生“觸發事件”,保險公司將返還投資者的全部本金,另外還要支付較高的投資回報,作為使用其資金以及承擔保險風險的補償。

美國保險業的成功實踐證明,保險業能夠將巨災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中,這使保險公司有能力承保巨災風險,同時它也為資本市場上眾多的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品。可以預見,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的進一步融合,巨災風險證券化的潛能將被進一步釋放,從而達到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的目的。具體來說,保險公司將專門負責承保巨災風險并將風險按損失程度不同劃分幾類,然后由投資銀行將各類巨災風險證券化,組成不同產品投放于資本市場,最后完全由市場中的投資者承擔風險,這樣就會在最大范圍內分散風險。

發展巨災債券可以充分發揮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的作用,尤其是資本市場“蓄水池”的作用,可以將巨災風險在資本市場上進一步消化。同時,對于資本市場來說,巨災債券為之帶來了更多的投資選擇,因為巨災風險的發生與否同資本市場的回報率基本上不存在相關關系,將巨災債券引入非完全市場,可以提高市場效率,投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投資目標和偏好,構筑成本更低、風險更小的資產組合,這樣投資于巨災債券就能為投資組合帶來分散風險的作用。因為在一般的投資組合中,任何一種證券都無法分散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但是巨災債券卻可以,同時它為投資者帶來了與風險相匹配的高回報率。這樣,重大的風險累積就在保險公司和金融市場間得到了重新優化配置。

(四)實施多樣化的救濟方式

政策性巨災保險公司雖然具備政策性的一面,但也同時具備商業性的一面。面對我國巨災風險造成的巨大損失,巨災保險的承擔能力有限,其并不能完全補償社會各主體的經濟損失。這種巨災風險融資的缺口,還需要政府救濟的補充。長期以來,我國對巨災風險損失都采用以國家財政為主導的救濟,但政府財政僅僅是最低限度地提供災后救濟,而且,救濟手段單一,存在很多弊端。主要表現為:第一,政府救濟金額很小,惠及面較窄,相對于損失巨大、受災面很廣的巨災損失如杯水車薪;第二,滋生了人們對政府的依賴,削弱了防災減損的動機,同時容易產生道德風險;第三,對巨災保險產生“擠出效應”,降低了社會對巨災保險的需求欲望。

篇(4)

巨災風險通常指具有突發性、不可預測性,給人們生活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的風險,主要包括洪水、地震、颶風、恐怖襲擊等自然及人為災害。美國保險服務所將巨災定義為損失金額超過2500萬美元的災害事件。巨災的基本特征是:它是一系列能導致巨大損失的災害事件,與一般事件相比,巨災事件發生的概率非常低。

2.認識巨災風險的證券化產品

風險證券化是一種創新融資工具,它使得保險風險能夠在資本市場上交易,提高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用來支付大型災害和其他損失所引起的償付資金。最突出的風險證券化產品是巨災債券,作為一個完全抵押合約,如果合約定義的巨災事件發生,該債券就可以進入資本市場交易,為保險和再保險公司提供資金支持。近幾年,巨災債券市場顯著擴大,雖然巨災債券市場的規模相比全部非壽險再保險市場仍然較小,但與單一的財產險再保險市場相比,它仍然占據主要地位。一些保險業內專家已經觀察到,例如巨災債券、行業損失擔保等非傳統風險融資工具,現在正逐步占據著財產險再保險市場的主要地位。

3.巨災保險市場的現狀

(1)巨災風險是由不同的金融部門共同承擔。

巨災保險通常包括兩個步驟,第一步,個人和企業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第二步,保險公司向全球范圍內的再保險公司購買再保險。通過這種方式,巨災風險在全球范圍被分擔。然而,數據表明:個人和企業并沒有為全部的巨災風險購買保險,大部分風險仍然由被保險人自己保留;類似的保險公司在進行再保險時,僅僅對其中的小部分巨災風險進行了再保險,大部分的風險仍然暴露在外,無法得到保障。

(2)如果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不能夠完全分散巨災風險,那么這些機構必須通過持有足夠的資本金,用來支付其承諾的巨災索賠。

如果原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所持的資本金數額不足以支付潛在的巨災索賠,那么一部分巨災風險就會自然地返還給被保險人,或者通過國家破產救助基金轉嫁給其他保險公司,又或是通過災難援助而轉嫁到全部納稅人身上。事實證明,盡管保險公司的巨災償付能力在20世紀90年代的美國已經有了大幅改善,例如在1998年的巨災事件(合計約1000億美元的保險損失)的索賠中,絕大部分保險標的損失都由保險公司進行了賠償。但是,一方面,仍然有數以億計美元的損失沒有得到保險保障;另一方面,在巨災事件發生之后,大量的保險公司破產,嚴重干擾了保險市場的正常運行。

4.巨災風險領域的研究現狀

近年來,如何應對巨災風險已成為國內外學術界普遍關注的問題,巨災風險造成的巨大損失,使得學者們開始嘗試解決以下3個問題:一是巨災風險的保險保障是否完善,風險的分配和最優風險分擔在實踐中是否一致?二是市場的何種缺陷阻礙了巨災風險的有效分配?三是是否存在公共政策或私人機構的解決方案,使得巨災風險的分配更為有效?正是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擔憂,引發了許多的市場反應和公共政策建議。市場反應主要體現為金融創新,包括引入巨災期權和巨災債券機制。而公共政策建議方面,則包括允許保險公司建立享受稅收延期的巨災準備金制度,以及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關于統一再保險計劃的提案。

二、阻礙巨災風險有效分散的因素

1.保險市場自身的缺陷

巨災風險的分配與普通的保險風險一樣,首先要對風險進行分散。對于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來說,損失的償付能力主要受到風險的分散程度和自身資本金兩個因素的制約。對大多數類型的常規保險合約來說,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因素限制了風險的分散程度。盡管可以通過監控等手段,緩解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帶來的問題,但是,在應對巨災風險的不確定性和強大的破壞力時,保險公司往往顯得力不從心。

2.保險人有限的償付能力

為了合理地分配巨災風險,保險和再保險公司通常依靠持有大量資本金來滿足巨災風險對償付能力的要求,盡管超額的資本金可以實現保單更高的價格,但飆升的額外資金管理成本與持有更多資本金所拉升的納稅成本,嚴重限制了保險公司的資本金額度。此外,保險公司相比外部投資者往往擁有更好的市場信息和投資機會,充實的資本金賬戶會減少保險公司的投資,這種逆向選擇的問題一方面會增加新的資金成本,另一方面會限制他們持有超額資本金的意愿。巨災事件發生后有關各方的表現,加劇了保險公司能否應對巨災引起的巨額賠付的擔憂。行業的共識是:目前保險行業的資本金額度是不足以應對可能發生的巨額賠付的。特別是對那些仍有部分巨災風險暴露在外的保險公司來說,巨災事件的發生將意味著無法支付的高額賠款和眾多保險公司的破產。

三、國際金融產品創新實踐

1.巨災期貨合約

1992年,為了應對巨災風險,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引入了巨災期貨合約,該合約以22家財產保險公司構成的保單池承保責任損失為基礎指數,由一個國家指數和3個區域指數構成。假如巨災事件的發生造成保單池的損失,這會導致指數上升,此時,保險公司可以交易一個期貨長頭寸用來對沖巨災風險造成的價值波動。這類巨災衍生品的主要優點在于索賠支付是基于指數,不會受市場參與者活動的影響。相反,典型的再保險合約是基于保險公司的損失,這會引起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問題。巨災期貨所具有的優勢也是有代價的,巨災衍生品的收益是基于全行業范圍的損失,而不是特定保險公司的損失,這表明市場中將存在基差風險。事實上,基差風險是最初批評巨災合約期貨的一個主要觀點。另一個批評意見是,盡管交易所具有保證金制度和日結算制度,但是,仍然存在為了獲取不對稱收益而導致短頭寸無限制下跌的信用風險。

2.巨災期權合約

1994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決定用巨災期權來代替期貨合約。巨災期權是基于被保險財產損失預期估值的一類指數合約。此外,芝加哥期貨交易所還為更多特定地理區域開發了專項合約,例如,專門針對災害多發的佛羅里達州和加利福尼亞州的專屬合約。期權合約在市場中可以作為看漲價差來進行交易(一個長期看漲頭寸與一個更高行權價的短期看漲頭寸結合),如果指數的結算價值下跌到兩個期權的敲定價之間,那么購買者可以收到正收益。這樣,購買巨災看漲期權就與購買一個再保險責任產生的效果類似了。

四、成功的巨災風險證券化產品

1.認識巨災債券合約

在過去數十年間,資本市場的衍生金融工具仍在不斷地提高保險公司管理巨災風險的能力,但最成功的一個創新應當是巨災風險的證券化,即如果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可以優先安排發行股權或者債務。如被廣泛使用的巨災債券,當特定巨災發生,投資者有權同意免除債務工具的部分本金和應付利息;如果巨災沒有發生,那么投資者將獲得他們的本金與利息之和,而且利息通常大于同業拆借利率。例如,1997年的巨災債券承諾其收益率比同業拆借利率高576個基點,1998年發行的巨災債券的利率比同業拆借利率高416個基點。

2.巨災債券的特點

相比保險公司管理巨災風險的其他方法,巨災債券的優點更加明顯。由于債券投資基金通常由大型信托資金持有,所以巨災債券具有更低的信用風險。如同債務融資相對股權融資具有更加明顯的稅務優勢那樣,巨災債券也具有相對股權資本較低的稅務成本。相對于傳統的次級債,巨災債券同樣可以降低基金公司的財務成本,此外,巨災債券還可以減少由于債券發行導致的成本。總的來說,相比再保險和股權運作,發行巨災債券具有更加顯著的優勢,它可以提高保險公司管理巨災風險的能力。不過,美國巨災債券地使用仍然受到監管機制的約束,監管方一般要求債券只能由離岸的特定機構來發行。因此,巨災債券的交易成本可能會受到一定影響。

五、政策建議

對保險公司支付巨災索賠能力的關注,導致了各國政府對巨災保險和巨災再保險項目的討論。事實上,美國的加利福尼亞州、佛羅里達州和夏威夷州早已建立了應對巨災風險的保險和再保險計劃,并且有關聯邦巨災再保險項目的提案也已經提交國會審議,美國政府甚至允許使用拍賣的方式,賣出巨災再保險的高階分保權益。

1.政府主導的巨災風險分擔制度

政府主導的巨災風險分配機制安排是目前主流的一種嘗試,由于巨災風險難以被“橫截面化”分散,因此需要進行“跨期化”分散,跨期風險分擔安排涉及跨越很長一段時間資源轉移,在這一過程中,政府往往能夠實施比私人部門更有效的跨期風險分擔安排。而且相比私人機構,政府有能力得到更低利率的資金支持(由于低信用風險,可以提升其融資能力),能比私人部門更有效率地安排跨期風險分擔的制度安排。

篇(5)

一、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國遭受了兩次巨災,其涉及范圍之廣,涉及人數之多,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傷害。2008年1月中旬以來,冰凍雨雪災害突襲我國南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516.5億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發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災害造成工業企業經濟損失估計超過2,000億元,死亡人數截至6月9日達69,142人。

面對這樣的災害,政府及時撥款700多億元,社會踴躍捐了300多億元,而保險公司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在這兩次災害中仍然沒有充分發揮其職能,據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國保險業共接到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保險報案95.3萬件,各商業保險公司賠款已經超過16億元。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1,516.5億元的經濟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所占比例約為1%。而對于發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險業共接到地震相關保險報案24.9萬件,已付賠款2.8億元,與所估計的地震災害造成的2,000億元的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0.14%。

保險公司的賠付和實際巨災損失之間的強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國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目前還沒有正式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內。商業保險公司對于諸如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采取“謹慎”的承保態度,多數自然災害只能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不得作為主線單獨承保。一旦巨災風險發生,保險公司只能發揮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員和財產損失只能由政府和社會來承擔。

二、國外巨災保險體制比較分析

目前,國際上主流的巨災風險管理模式有三種:一是政府主導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災保險;二是市場主導模式,也就是由市場自我調節,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政府為局外人;三是協作模式,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巨災保險,政府作為協作者提供政策支持與資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種模式的代表國家:

(一)政府主導模式。在美國的洪水保險和加利福尼亞地震局地震保險中,所有業務和品種都由政府提供,保險公司并不開展保險業務。在美國全國洪水保險計劃中,保險公司并不參與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在巨災保險中主要是協助政府銷售巨災保險保單,從而取得相當于保費32.5%的傭金收入。政府承擔著巨災保險的保險風險和承保責任。美國政府以其在1973年頒布的洪水保險法將洪水保險界定為強制性保險范疇,并以此法為依據,設立了洪水保險基金,并設立聯邦保險和減災局負責經營和管理巨災保險。

(二)市場主導模式。英國的洪水保險提供方全部為保險公司。私營保險也自愿地將洪水風險納入標準家庭及小企業財產保單的責任范圍之內。保險需求與資源的配置由保險市場決定。投保人在市場的作用下自愿地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保。英國政府不參與洪水保險的經營管理,也不承擔保險風險,其主要職責在于投資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體系。

(三)協作模式。日本經歷了1964年新瀉地震后,頒布了《地震保險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財政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險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險公司在市場上出售地震保險保單,然后由日本再保險公司對原保險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風險提供再保險。地震再保險公司再將所有保險公司購買的地震再保險分成3個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險公司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三部分作為自己承擔份額保留。這樣,一個風險巨大的地震保險最終由各保險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來分擔。

綜上所述,這三種巨災保險模式各有特點,英國模式因為其保險市場發達,人們的保險意識高,且英國擁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壽險再保險市場,其再保險市場非常發達和完善。商業保險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險時,完全可以通過再保險市場把風險分散出去。

三、應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

由于我國現階段既沒有英國發展完善的保險行業協會和再保險市場,也沒有美國那樣的發達國家的政府財政強力后盾,加上我國保險市場處于起步階段,人們的投保意識不強,大多數都依賴于政府救濟,可以結合政府主導和地方政府分配統籌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等特點,所以我國適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險公司和社會共同協作,各地方政府參與的巨災保險機制。

(一)建立一個巨災管理委員會。防災委員會的成員設置可以參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機構模式,以國家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構成。

防災委員會應該起著一個統籌規劃的作用,其主要職責應為:1、重視事前防范,開發和修建防災的公共產品。吸納優秀人才,完善我國巨災方面的研究技術和數據收集。2、管理巨災風險基金。該基金由投保人繳費、政府補貼。3、成立巨災測評專項小組,對不同地方的風險進行測探,然后根據費率公平原則,設立各地的標準費率指標,并隨時根據風險狀況的變化修正和更改費率。同時,幫助保險公司制定費率和開發產品。4、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定提供巨災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資格要求,對有能力和意愿經營巨災保險的公司提供稅收減免和政策優惠。

篇(6)

一、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國遭受了兩次巨災,其涉及范圍之廣,涉及人數之多,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傷害。2008年1月中旬以來,冰凍雨雪災害突襲我國南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516.5億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發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災害造成工業企業經濟損失估計超過2,000億元,死亡人數截至6月9日達69,142人。

面對這樣的災害,政府及時撥款700多億元,社會踴躍捐了300多億元,而保險公司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在這兩次災害中仍然沒有充分發揮其職能,據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國保險業共接到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保險報案95.3萬件,各商業保險公司賠款已經超過16億元。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1,516.5億元的經濟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所占比例約為1%。而對于發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險業共接到地震相關保險報案24.9萬件,已付賠款2.8億元,與所估計的地震災害造成的2,000億元的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0.14%。

保險公司的賠付和實際巨災損失之間的強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國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目前還沒有正式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內。商業保險公司對于諸如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采取“謹慎”的承保態度,多數自然災害只能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不得作為主線單獨承保。一旦巨災風險發生,保險公司只能發揮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員和財產損失只能由政府和社會來承擔。

二、國外巨災保險體制比較分析

目前,國際上主流的巨災風險管理模式有三種:一是政府主導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災保險;二是市場主導模式,也就是由市場自我調節,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政府為局外人;三是協作模式,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巨災保險,政府作為協作者提供政策支持與資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種模式的代表國家:

(一)政府主導模式。在美國的洪水保險和加利福尼亞地震局地震保險中,所有業務和品種都由政府提供,保險公司并不開展保險業務。在美國全國洪水保險計劃中,保險公司并不參與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在巨災保險中主要是協助政府銷售巨災保險保單,從而取得相當于保費32.5%的傭金收入。政府承擔著巨災保險的保險風險和承保責任。美國政府以其在1973年頒布的洪水保險法將洪水保險界定為強制性保險范疇,并以此法為依據,設立了洪水保險基金,并設立聯邦保險和減災局負責經營和管理巨災保險。

(二)市場主導模式。英國的洪水保險提供方全部為保險公司。私營保險也自愿地將洪水風險納入標準家庭及小企業財產保單的責任范圍之內。保險需求與資源的配置由保險市場決定。投保人在市場的作用下自愿地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保。英國政府不參與洪水保險的經營管理,也不承擔保險風險,其主要職責在于投資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體系。

(三)協作模式。日本經歷了1964年新瀉地震后,頒布了《地震保險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財政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險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險公司在市場上出售地震保險保單,然后由日本再保險公司對原保險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風險提供再保險。地震再保險公司再將所有保險公司購買的地震再保險分成3個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險公司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三部分作為自己承擔份額保留。這樣,一個風險巨大的地震保險最終由各保險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來分擔。綜上所述,這三種巨災保險模式各有特點,英國模式因為其保險市場發達,人們的保險意識高,且英國擁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壽險再保險市場,其再保險市場非常發達和完善。商業保險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險時,完全可以通過再保險市場把風險分散出去。

三、應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

由于我國現階段既沒有英國發展完善的保險行業協會和再保險市場,也沒有美國那樣的發達國家的政府財政強力后盾,加上我國保險市場處于起步階段,人們的投保意識不強,大多數都依賴于政府救濟,可以結合政府主導和地方政府分配統籌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等特點,所以我國適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險公司和社會共同協作,各地方政府參與的巨災保險機制。

(一)建立一個巨災管理委員會。防災委員會的成員設置可以參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機構模式,以國家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構成。

防災委員會應該起著一個統籌規劃的作用,其主要職責應為:1、重視事前防范,開發和修建防災的公共產品。吸納優秀人才,完善我國巨災方面的研究技術和數據收集。2、管理巨災風險基金。該基金由投保人繳費、政府補貼。3、成立巨災測評專項小組,對不同地方的風險進行測探,然后根據費率公平原則,設立各地的標準費率指標,并隨時根據風險狀況的變化修正和更改費率。同時,幫助保險公司制定費率和開發產品。4、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定提供巨災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資格要求,對有能力和意愿經營巨災保險的公司提供稅收減免和政策優惠。

篇(7)

論文提要:我國巨災風險發生頻繁,損失逐年加重,而現有的保障體系對災區的經濟補償和人民生活的恢復只能是低層次和小范圍的。盡快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顯得非常必要。

一、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國遭受了兩次巨災,其涉及范圍之廣,涉及人數之多,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傷害。2008年1月中旬以來,冰凍雨雪災害突襲我國南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516.5億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發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災害造成工業企業經濟損失估計超過2,000億元,死亡人數截至6月9日達69,142人。

面對這樣的災害,政府及時撥款700多億元,社會踴躍捐了300多億元,而保險公司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在這兩次災害中仍然沒有充分發揮其職能,據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國保險業共接到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保險報案95.3萬件,各商業保險公司賠款已經超過16億元。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1,516.5億元的經濟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所占比例約為1%。而對于發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險業共接到地震相關保險報案24.9萬件,已付賠款2.8億元,與所估計的地震災害造成的2,000億元的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0.14%。

保險公司的賠付和實際巨災損失之間的強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國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目前還沒有正式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內。商業保險公司對于諸如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采取“謹慎”的承保態度,多數自然災害只能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不得作為主線單獨承保。一旦巨災風險發生,保險公司只能發揮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員和財產損失只能由政府和社會來承擔。

二、國外巨災保險體制比較分析

目前,國際上主流的巨災風險管理模式有三種:一是政府主導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災保險;二是市場主導模式,也就是由市場自我調節,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政府為局外人;三是協作模式,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巨災保險,政府作為協作者提供政策支持與資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種模式的代表國家:

(一)政府主導模式。在美國的洪水保險和加利福尼亞地震局地震保險中,所有業務和品種都由政府提供,保險公司并不開展保險業務。在美國全國洪水保險計劃中,保險公司并不參與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在巨災保險中主要是協助政府銷售巨災保險保單,從而取得相當于保費32.5%的傭金收入。政府承擔著巨災保險的保險風險和承保責任。美國政府以其在1973年頒布的洪水保險法將洪水保險界定為強制性保險范疇,并以此法為依據,設立了洪水保險基金,并設立聯邦保險和減災局負責經營和管理巨災保險。

(二)市場主導模式。英國的洪水保險提供方全部為保險公司。私營保險也自愿地將洪水風險納入標準家庭及小企業財產保單的責任范圍之內。保險需求與資源的配置由保險市場決定。投保人在市場的作用下自愿地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保。英國政府不參與洪水保險的經營管理,也不承擔保險風險,其主要職責在于投資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體系。

(三)協作模式。日本經歷了1964年新瀉地震后,頒布了《地震保險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財政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險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險公司在市場上出售地震保險保單,然后由日本再保險公司對原保險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風險提供再保險。地震再保險公司再將所有保險公司購買的地震再保險分成3個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險公司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三部分作為自己承擔份額保留。這樣,一個風險巨大的地震保險最終由各保險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來分擔。

綜上所述,這三種巨災保險模式各有特點,英國模式因為其保險市場發達,人們的保險意識高,且英國擁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壽險再保險市場,其再保險市場非常發達和完善。商業保險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險時,完全可以通過再保險市場把風險分散出去。

三、應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

由于我國現階段既沒有英國發展完善的保險行業協會和再保險市場,也沒有美國那樣的發達國家的政府財政強力后盾,加上我國保險市場處于起步階段,人們的投保意識不強,大多數都依賴于政府救濟,可以結合政府主導和地方政府分配統籌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等特點,所以我國適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險公司和社會共同協作,各地方政府參與的巨災保險機制。

(一)建立一個巨災管理委員會。防災委員會的成員設置可以參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機構模式,以國家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構成。

防災委員會應該起著一個統籌規劃的作用,其主要職責應為:1、重視事前防范,開發和修建防災的公共產品。吸納優秀人才,完善我國巨災方面的研究技術和數據收集。2、管理巨災風險基金。該基金由投保人繳費、政府補貼。3、成立巨災測評專項小組,對不同地方的風險進行測探,然后根據費率公平原則,設立各地的標準費率指標,并隨時根據風險狀況的變化修正和更改費率。同時,幫助保險公司制定費率和開發產品。4、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定提供巨災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資格要求,對有能力和意愿經營巨災保險的公司提供稅收減免和政策優惠。

篇(8)

一、引言

巨災是指洪水、地震、火災、風暴、交通事故等自然和人為的災難,其發生會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的財產損失。中國也是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之一,但是我國的經濟補償方式主要依靠國家補償和社會捐助,商業保險賠償僅占5%左右,遠低于36%的世界平均水平。雖然我國的保費收入增長迅速,但是自然災害的損失金額卻大于財產保險的保費支出,可見我國的保險市場沒有形成規模,居民的保險意識還很薄弱。出現巨災風險時,國家財政補貼的方式并不利于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可利用金融市場上尋求出路。

二、美國巨災保險期貨期權的介紹

(一)美國巨災保險期貨期權

美國的巨災保險期貨是1992年由芝加哥期貨推出的,他通過每個季度的巨災損失金額和實收保費金額得出巨災損失率,而巨災期貨的價值隨著季節變化而不同,主要的影響因素是預期的災難損失率。在巨災保險的期權交易中,買賣雙方可以獲得相同的到期日的巨災保險期貨合約,買進較低價格的期權時賣出較高價格的巨災期貨,從而規避因巨災所承擔的風險。

這種巨災保險的期貨是以季度為交易周期的,期貨合約中明確了巨災類型和承保區域,合同損失的計算是此季度到下季度期間的保險責任中發生的損失,還有三個月的處理數據的滯后期,因此巨災保險的索賠給付是延時的。

(二)巨災保險期貨的優勢

如果巨災并未發生,在巨災保險市場上投資者將本金和利息收回,用以補充承擔的風險;如果發生了巨災危害,那么投資者的本金和利息都將轉移給保險公司。這樣的資金運作方式,擴大了保險的資金來源,并把巨災的風險進行了分散和轉移。

美國的巨災保險主要以政府為主導,但是在市場化運作下,減輕了保險市場壓力,保險公司可以在承擔部分災難損失的基礎上保持盈利,也減輕了國家在巨災發生時的財政壓力,更有利于保險業的資本市場的形成。

三、我國巨災風險的問題

(一)巨災損失中保險作用小

中國也是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之一,但是我國的經濟補償方式主要依靠國家補償和社會捐助,商業保險賠償僅占5%左右,遠低于36%的世界平均水平。雖然我國的保費收入增長迅速,但是自然災害的損失金額卻大于財產保險的保費支出,可見我國的保險市場沒有形成規模,居民的保險意識還很薄弱。

(二)巨災保險制度不健全

自從我國1979年恢復了保險業務,但是20世紀90年代考慮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又限制了巨災保險,2001年又放開了財產險中的地震保險,但是并不普及到所有居民,只是局限在國計民生的大型項目上,可見我國的巨災保險范圍小,實施時間短,保險公司實力小,承保經驗小,巨災保險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和保險制度。

(三)巨災保險供需不平衡

雖然各類財險日益豐富和承保費用逐步上升,但是居民家庭財產缺乏保障,國家的大型項目和基建等也缺乏巨災保險的保障,農業保險中也存在巨災保險不斷減少的情況,除了巨災保險的需求量越來越大外,保險業本身的巨災保險制度的不完善和技術核保、巨災理賠服務這些方面的不足,也使得巨災保險業在中國經營慘淡。中國的巨災保險業還不能滿足社會需求,造成了供需嚴重不足的情況。

(四)巨災保險缺乏證券化運作

在我國巨災保險的慘淡經營下,更無從談起涉足保險的期貨期權交易,更沒有實現巨災保險的證券化運作,雖然短期內,無法實現巨災保險的證券化運作,但是我國也具備了巨災保險期貨交易的基礎。

四、我國發展巨災保險證券借鑒

(一)發展巨災保險證券的可行性

我國的保險市場在發展過程中逐步完善,保險和再保險公司的數量和規模不斷壯大,保險的監督機構也日益完善,保險公司償付巨災風險的能力有所提升。同時金融市場也逐步完善,金融市場和期貨市場的投資理念日漸成熟,這些都為巨災保險的證券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建立巨災保險制度

首先逐步完善有關巨災保險的法律法規,并設計符合中國實情的洪水險、地震險、冰雪險等條款,推廣于農業、基建和居民生產生活中;其次,除了政府補貼外,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建立巨災保險基金,增強抵抗巨災風險的能力;第三,商業保險公司中有實力開展巨災保險的公司進行試點,并給以保險公司稅收和投保人費率的優惠;第四,對巨災保險進行再保險,增強巨災保險公司的抗風險能力,還可引進國外的巨災再保險公司參與;第五,推動巨災保險的資本化運作,對再保險延伸到資本市場,如巨災債券、巨災股權買賣,巨災期權與期貨等等,通過市場化運作擴大資金來源,降低巨災保險的承受風險。

(三)構建巨災保險的期貨模型

可以以美國的巨災保險期貨價格為模型,統計我國的各個季度的自然災害數據,建立巨災保險的期貨期權模型。選擇有實力的保險公司發行證券,對試點的保險公司進行巨災保險的信用評級,規范評級標準作為投資者是否購買期權的參考資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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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何種融資契約,其合同條款只是表象,也即契約關系的外部載體,契約背后反映的實質上是其所承擔的權利義務關系。正因為如此,融資契約條款設計的目的也就是契約雙方(或多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平衡。巨災風險債券的條款設計須解決的一個核心問題,也不例外地在于如何平衡債權債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債券的順利運作,達到雙方各自交易的初衷。本文基于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對應的一般原則,對以履約保證機制為重點的巨災風險債券契約條款設計機制問題進行了一些探析。

一、巨災風險債券的契約條款設計概覽

巨災風險債券(CatastropheBond)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巨災事故頻繁發生且損失幅度劇增的大背景催生出來的一種新型ART(AlternativeRiskTransfer)工具,它由(再)保險公司(或其設立或指定的SPV,即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發行,收益取決于該公司或整個行業的巨災損失狀況。與普通債券不同的是,巨災風險債券本金的返還與否依賴于特定事件的發生:若在期內未發生約定的巨災事故,發行人按約向投資者還本付息;若發生預先規定的觸發事件(TriggeringEvent),則發行人向投資者償付本金或利息的義務將部分乃至全部被免除,債券發行人將運用該筆基金進行理賠。作為一種新型的保險風險證券化工具,巨災風險債券的出現不僅增強了保險業的承保能力,也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從分散化投資組合中獲得較高收益的有效途徑,對保險業乃至整個金融業的發展產生了相當的影響,已成為迄今為止運作的最為成熟和廣泛的巨災風險證券化工具。我國自2006年起也開始初步籌劃相關的地震風險債券的運作。

根據企業契約理論中有關所有制、治理結構的一般論點,企業是一系列契約的組合,是個人之間交易產權的一種方式。企業治理結構設計的一般原則是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的對應。企業的融資活動深刻影響著企業的治理結構,因而融資契約的設計也理應遵守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相對應的原則。據此,又結合當前理論界主流的債務契約設計理論,企業融資契約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如何設計一種能使剩余所有權和剩余控制權相匹配的最優契約,以在投資者和股東之間合理地分配現金收益流,或在特定情況下及時地將企業的控制權由企業內部轉移到債權人手中,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使投資者愿意提供足夠數量的資金滿足企業的投資需求。一言以蔽之,融資契約的條款設計要解決兩個問題:現金收益流的分配以及保證履約機制的設置。

由于巨災風險債券的發行主體SPV一般由政府或旨在通過巨災風險債券轉移巨災風險的(再)保險公司發起成立,其功能也被人為局限于充當巨災風險證券化活動的中介,不以營利為目的,更重要的是,如上述,債券最終的現金流流向存在著不確定性。再者,巨災風險債券在發行前都經過科學理算,原(再)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費,投資者期初的投資支出及其累計額一般情況下能滿足偶然發生的巨災損失事故。基于以上兩點原因,收益現金流在股東和投資者之間的分配在巨災風險債券契約條款的設計中意義不大,巨災風險債券契約條款設計的重點在于對其履約保證機制的探討。

二、從條款設計看巨災風險債券的履約保證機制

根據債券契約條款設計理論的一般觀點,債券契約條款設計所應包含的一些因素包括現金流結構、信用結構與期權結構。以下結合巨災風險債券的特殊之處,試從這些方面來探討其契約條款設計較一般的債券的共通與特殊之處。

(一)現金流結構

即資金在何時,以何種數量,向哪方流動的結構,這是融資契約的最基本結構。包括三個方面:

1.期限問題。對一般債券而言,期限越長表明債券本身所包含的違約風險越大,從而要求的回報率就越高。對巨災風險債券而言這一基本原則也是成立的。特殊之處在于,巨災風險債券回報率的高低,還特別依賴于巨災事故發生的概率和本金利息的風險程度,即巨災事故發生概率越高,越有可能觸發債券對(再)保險人的支付,投資者對其本息的要求權越有可能喪失。當然,不同種類債券(本金保證型、本金利息均保證型及均不保證型)對本息的規定對于投資者本金的風險程度不同,要求的回報率自然也不同。總之,對PIE災風險債券而言自然因素(巨災事故發生概率)與債券本身條款的設定對其收益率的影響相對于期限的影響更大,這是巨災風險債券相對于普通債券的一大區別。

2.利率問題。在利率問題上巨災風險債券類似于一個浮動利率債券,具體來說,在巨災事故即將發生或者已發生但尚未進行賠付的情況下,投資者預期債券的觸發支付在即,從而存在吞食自己本金和(或)利息的可能性,因而市場對其需求傾向于下降,為平衡供求關系,巨災風險債券的價格會傾向于上升,利率會傾向于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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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發的巨災促進了巨災保險制度的飛躍發展。被稱為“昭和三大臺風”的1934年室戶臺風、1945年枕崎臺風、1959年伊勢風,給日本帶來了慘重損失。受此影響,日本商業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不斷調整危險責任范圍,將之前并不承保的風災、雹災、雪災、水災等自然災害風險逐步納入。1947年,日本部分保險公司開始經營水災保險。1956年,《暴風水災危險承保特別約定》正式施行。1964年6月16日的新瀉7.4級地震,成為日本地震保險發展史上的重要轉折點。以此次地震為契機,日本加緊開展地震保險的可操作性研究及立法工作,于1965年提出《對建立地震保險法律制度的正式答復》,確立了地震保險“國家承擔超額損害再保險、限制保險金給付額、強制附加于火災保險”這三大核心內容。以此為基礎,日本于1966年6月1日頒布《地震保險法》)和《地震再保險特別會計法》,保險公司開始經營地震保險業務[5],官民一體的地震保險制度在日本初步建立。此后,日本多次修改地震保險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地震保險體系。尤以1978年宮城地震、1995年阪神大地震之后的優化革新為典型。農業巨災保險方面。1947年,日本將《家畜保險法》、《農業保險法》合并,并于當年12月頒布《農業災害補償法》,1952年制定《農業共濟基金法》,進一步完善了農業災害補償機制,基本建立起由各級農業共濟組合來具體實施,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的農業巨災保險體系。政府每年進行必要的財政補貼并提供再保險支持。幾十年來,日本政府不斷對相關法規進行修訂和調整,確保了日本農業保險的持續穩定發展。僅《農業災害補償法》就已修訂過23次,最新版本為2009年所定[5]。

日本巨災保險之啟示

日本巨災保險制度無疑具有其成功之處,對于正在健全巨災風險管理機制的我國而言,尤其值得關注。

1理論研究是先導

理論研究先于實踐。沒有成熟的理論基礎,巨災保險就不可能具有可操作性。德國人PaulMayet數年的努力雖然歸于失敗,但其將巨災保險的理念帶入了日本,具有重要的啟蒙作用[5]。此后,學者們對巨災保險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進行了全方位的探討。在此基礎上,借著數次大地震、臺風等巨型災害的契機,日本政府和學術界特別針對巨災進行了大量的資料收集和研究,并于1934年開始了地震保險的立法嘗試。我國巨災保險方面的研究始于1980年代,前20年研究成果并不多,直到2008年南方冰雪災害及汶川8.0級地震后方進入井噴期,巨災保險、地震保險研究成為一時之熱。筆者在中國知網(),以“巨災保險”為主題,進行精確匹配檢索,文獻數為1435篇,基金論文數109篇,可謂成果不少。但從整體來看,重復性研究較多,研究點散亂,可操作性不強。對此,我國應強化巨災保險的專項研究,加強研究隊伍與保險公司等實踐部門的聯系合作,把研究工作落實到數據收集分析、模型建構等細節上去,為隨后的巨災保險立法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

2立法活動是基礎

日本之巨災保險制度,主要是通過立法予以建立并逐步完善的。其所頒布實施的《農業災害補償法》、《地震保險法》等法律,將巨災保險的基本框架、運作模式、保障范圍、風險控制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從而為巨災保險的順利推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我國巨災風險管理立法起步較晚,但由于巨災頻發,自1998《防洪法》頒布始,至今已有20余部自然災害防治、應急相關的法規,雖過于分散,難以形成合力,且忽視市場力量,基本上沒涉及巨災保險,對我國巨災風險管理體系沒有起到應有的促進作用。而對于巨災保險立法模式,學界也各有選擇[6]。目前,各國的巨災保險立法主要有分別立法與合并立法兩種類型。日本采用的是分別立法模式。本文認為,由于我國理論探索與立法實踐都起步較晚,要在短時間內制定出較為成熟的、專門的巨災保險法不太現實;且由于巨災保險實踐較為欠缺,故可先補充立法[4],如通過修訂《保險法》、《防洪法》和《防震減災法》等方式在相關法律中補充巨災保險內容,將一部分巨災風險較大的地區,如地震頻發、臺風影響大、洪澇災害嚴重的省份作為試點,逐步建立和規范巨災保險制度。在理論和實踐逐漸成熟的基礎上,再進行分別立法。最終以合并立法的方式形成統一立法。也就是說,我國相關立法可分三步走:補充立法———分別立法———綜合立法。

3家庭財產是主體

從各國巨災保險立法來看,大多將家庭財產與企業財產加以區別。由于企業財產賠付額度往往較大,通常意義上的巨災保險都將住宅及家庭財產作為其保障的重點。在日本,企業財產的巨災保險是商業性保險,承保主體為民間保險公司,承擔有限賠償責任,政府僅僅只起監管作用[7];而《地震保險法》針對家庭財產地震保險而制定,家庭財產地震保險是日本最具特色和代表性的巨災保險,承保住宅及家庭財產因地震、火山噴發及由此引發的海嘯而造成的火災、損壞、掩埋和流失,主要還是限于地震、火山噴發。家庭財產地震保險由官民共同經營,政策性和公益性很強,保險公司不能從中盈利,政府承擔兜底責任,且不能單獨投保,原則上自動附加于家庭財產險。由于家庭財產和住宅對于居民災后生活保障的關鍵性,我國宜采用日本之法例,企業巨災保險完全商業化運作,僅將家庭財產納入政府財政支持的巨災保險范圍。這既是人本主義的體現,也是由我國現實國情所決定[8]。當前,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水平還比較低,用于巨災保險的財政支持畢竟有限,因此,有必要將這一部分資金集中使用到受災民眾最為急需的家庭財產損失的賠償上。

4分散風險是核心

分散風險是巨災風險管理的核心,也是各國巨災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日本在地震保險中設置了一定比例的免賠率和免賠額,由投保者承擔一定損失;采用超額再保險模式,由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政府分層次承擔地震風險;發行地震保險證券,將風險分散到資本市場;設立責任準備金等,以有效地分散巨災風險[5]。在我國,保險市場缺乏風險分散途徑,再保險市場還不成熟。巨災風險管理僅僅依靠以工程預防為主導的災前管理和“政府財政救濟為主、民間捐助為輔”的災后救濟模式,市場參與少,巨災保險缺位,再保險制度更是無從談起。因此,在我國巨災保險制度設計中,要充分考量本國國情,最終建立一個政府、社會、資本市場共同參與的多元化的巨災風險分散體系。要加緊發展、推廣巨災保險,重點發展再保險市場,積極利用國際再保險市場。同時,也要嘗試建立巨災風險基金,推行巨災保險證券化,充分利用國內國際資本市場,在更大范圍內分散巨災風險。

5政府支持是關鍵

在日本,政府對農業保險實行必要的財政補貼,并提供再保險支持;政府提供財政支持和稅收優惠,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展地震保險業務,并參與到地震保險的再保險體系之中,與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共同分擔家庭財產的地震風險,并由政府承擔地震保險最終賠付責任。2006年,我國在《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建立起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這也闡明了在我國巨災保險制度構建過程中,政府財政支持的關鍵性[9]。除了需要政府對先期理論研究進行倡導和支持\以法律條文的形式規范確定巨災保險制度及其運作\對巨災保險的運行進行技術指導和業務監管\引導民眾接受并積極參與巨災保險外,巨災保險市場還需要政府的財政支持和對再保險市場的參與。畢竟,巨災保險始終具有政策性和公益性,單靠商業保險公司也無力承擔巨額賠償責任。只有政府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如限額提取巨災保險基金,參與再保險,通過稅收等手段刺激市場熱情等,巨災保險才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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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3-0099-02

隨著中國經濟城市化與工程化進程的不斷推進,生態環境遭到極大破壞,環境污染、地震災害,洪澇災害等問題日趨嚴重。此外,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城市地區人口越來越密集,財產總值越來越大,社會財富集中度越來越高,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也越來越大。2006年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鄭秉文就已經提出,中國應充分發揮國家與市場、政府與機構雙重作用的風險補償機制框架,發揮保險業的綜合作用和國家的信用作用,盡快建立混合型“國家巨災補償機制”。而在中國經歷洪水、泥石流、汶川地震、玉樹地震等多次自然災害,為中國經濟造成了不可彌補的損失之后,我們更應充分意識到,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完善的巨災補償機制正當其時。

目前,中國的巨災損失補償機制主要以財政補償、傳統的保險方式與社會捐助為主,其中財政補償占到了絕大部分。而中國財政補償的基金主要來源于政府的財政收入,但是中國作為一個經濟并不算發達的發展中國家,政府的財政收入總量是有限的,這遠遠無法彌補巨大災害過后,對中國造成的財政缺口。而目前的保險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承保能力僅占到中國全年災害損失的一半。

一、繼續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創建巨災補償基金

(一)明確政府責任

我們將政府責任分為三個方面:經濟、政治和社會。在建立巨災補償機制的過程中,我們首先要明確的便是政府的經濟責任。經濟責任又可分為經濟補償和市場監管,保險市場失效時,經濟補償可以提供良好的補漏措施,同時通過市場監管來督促保險市場的發展,可以避免由于政府過多干涉而導致的效率損失。

對于大多數老百姓來說,政府意味著保障,有政府的承諾便等于拿到了一張保證書。因此,政府不能僅僅對中國的經濟市場負責,還要對我們的人民負責,真正的為人民著想,切身體會自然災害過后人民的艱苦處境,著重強調防災防損,并且將目光放到防災防損與風險轉移并重的實際舉措中。擔負起巨災補償機制中的主導責任,突出合作,引領和推動市場企業、慈善機構共同建立混合型巨災補償機制。

(二)實施政府調控

1.對災后地區提供財政支持,這屬于經濟主體的自我補償。用一部分財政收入對災后重建地區進行補貼。雖然由財政預算安排的災害救濟支出只是財政計劃支出中的一小部分,遠遠無法達到災后需求。但這卻是必不可少的。沒有政府的全方位支持,會使受災人民失去重新站立起來的信心,這代表著政府的態度,政府的立場,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社會意義。

2.對災難多發地區實行強制保險。雖然實行政府救助是必不可少的,但會降低巨災保險的需求和防災防險的積極性。為了提高巨災保險的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強制保險是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可對投保人進行費率的補貼,但強制保險的范圍應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但這種強制保險應與一般的商業保險區分開,并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作用。目前人們的風險保險意識還不足夠,巨災的發生是偶然的,無法預測的,所帶來的風險也是無法準確估量的,因此強制保險在特定狀況下也是可實施的。

3.由政府建立國家巨災保險基金,其最大的特點是由政府直接控制和管理,在巨災發生時作為財政補償的一種補充形式,對購買巨災補償基金的受災人進行補償。為了保持基金的穩健運行和應對隨時可能發生的巨災,需要借鑒封閉式基金的特點,限制了基金持有人在未發生巨災時要求基金贖回并兌現的權利;另外,為了保持基金的流動性,且考慮到巨災發生的非經常性,又要為基金設計開放式基金的特征,即基金可以在二級市場流通,持有人可以通過二級市場將基金變現。這樣,基金也具備了普通基金或金融工具的投資特征。

巨災補償基金具有一系列的優點。首先它的設立拓寬了巨災補償的資金來源渠道,將巨災風險防范和證券市場有機地結合起來,更為有效的轉移和分散巨災風險,迅速聚集全社會的資金,增強中國抵御巨災風險的能力。其次它可以在二級市場自由轉讓,兼具了保險的保障和共同基金的投資功能。這些特點讓巨災保險基金順利兼顧公益性和商業性。

巨災補償基金有多方的資金來源,一部分基于國家政府的財政支持,一部分來自于巨災風險證券化,還有基金持有人購買份額、基金的投資收益及利潤留成等。基金可以作為巨災風險的準備金,隨時為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做好大量投入資金的準備。

二、使巨災風險證券化,逐步轉向資本市場

(一)中國巨災保險市場現狀

1952年底,國家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的財產絕大多數都辦理了保險,其中的責任范圍中就已經有地震、洪水等巨災風險。但不久之后1959年,國內保險業務停辦,剛建立起的巨災保險制度中途夭折。一直到1980年,中國巨災保險才慢慢進入恢復期。這個時間段是中國在保險體系的初步建立起。目前中國財產保險的承保能力約為1 109億元,承保能力只占到中國全年災害損失金額的一半。同時僅2003年中國就有兩起自然災害損失超過30億元,國內承保能力嚴重不足。相比發達國家,中國保險賠償僅占災害損失的5%。

中國對地震保險與洪水保險一直采取謹慎的承保策略。家庭財產的地震保險仍被關在保險大門之外,實際上中國保險業目前還沒有用于地震保險的獨立條款和費率。同時中國也沒有與美國相似的洪水保險計劃,沒有鼓勵扶持洪水保險的具體條文。一旦這些災害發生,災民的生活甚至生存都受到了威脅,財產受到毀損或消失。因此就中國現狀來看,巨災保險是不完善的。

(二)中國的巨災再保險市場

中國的再保險業起步的較晚,而且規模還小,專門的財產再保險公司仍僅有中國財產再保險公司一家,仍舊極不成熟。中國再保險業供求不平衡,主體及市場體系不健全。在巨災風險評估、自留額的確定、超額賠款再保險費率的厘定方面都極需要專業人才,這也是中國再保險業無法成就飛躍性跨越的原因之一。

面對著現在中國自然災害頻繁發生的現狀,中國政府必須要承擔起最終再保險人的責任。僅僅靠市場或是僅僅靠國家政府的能力,都是無法大量分散巨災風險的,要將兩種形式結合起來,由政府支持市場再保險業的發展并為其擔任最后再保險人,緩解巨災保險市場的巨大壓力。

中國政府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政策性巨災再保險公司,用以分散保險公司承保的巨災風險,或者對中國再保險公司承保的這類風險提供財政補貼。

(三)由保險市場向資本市場轉變

保險發達國家的巨災風險基金的建立主要依賴再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更多的是通過資本市場實現巨災風險證券化,把風險通過資本市場分散出去從而籌集更多的資金。到目前為止,全世界已有芝加哥、百慕大等多個交易所賞識交易巨災期貨、巨災期權、巨災債券、巨災互換、人壽和年金風險證券化等保險風險證券化產品。巨災風險證券化可以彌補國家財政與保險業資金不足,提高補償能力。向機構投資者提供高風險、高收益證證券以及高回報率的投資方式和最小化信用風險。巨災風險證券可以比傳統保險產品成本低,具有較高的效率優勢,又擴大了發行者的范圍,從而使應付危機的資金來源多樣化。

目前中國資本市場呈良好的發展事態,為大力發展以巨災風險債券為代表的替代性風險分散工具提供了條件,從引進國際巨災風險管理新產品開始,兼顧公平和效率,充分利用資本市場分散巨災風險。從長期來看,巨災風險證券化可以彌補中國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的缺憾,提高中國抵御巨災損失的能力。

巨災風險證券化的部分收入,也將成為巨災補償基金的資金來源之一,更緊密的將政府與市場相聯系,共同抵御巨災風險,防災防損。

三、充分挖掘慈善機構作為“第三補償機制”的輔助作用

在中國目前的巨災補償機制中,慈善機構并沒有發揮太過顯著的作用。一方面是由于中國應對巨災風險的意識薄弱,另一方面則是中國缺乏有組織、有計劃的公益行為。往往是災難發生后,才會有非規范的,建立在被動基礎上的慈善事業。因此中國的慈善事業是缺乏計劃性、統籌性和前瞻性的。

作為混合型巨災補償機制的“第三條腿”,慈善機構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由于國民缺乏對政府和民間慈善機構的信任,一些具有積極意義的慈善活動無法開展,即使是在災難發生過后,人們也情愿親赴災區支援,而不愿通過某種慈善渠道,將他們的愛心傳遞至災區。這樣的現象歸根結底不僅是人們的思想問題,也是從側面反映出了中國慈善機構的自身建設問題,主要體現在對捐助資金的使用缺乏科學、透明和高效的管理與監督。若是不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則無法建立平衡發展的混合型多層次的巨災補償機制。

要重新扶植起社會公正這個“軟力量”,這個任務是艱巨而深遠的。畢竟中國慈善事業也才起步不久,各方面的發展水平與發達國家不可相較。我們能做的也只有加強慈善的宣傳力度,從小抓起,讓人民從心里建立起對巨災風險的防范意識,并且全面整頓中國的慈善機構,力求規范化、公正化。在發揮政府與市場責任的同時,努力使慈善事業在巨災補償機制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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