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稅收執法責任制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1、執法部門整體上存在思想認識不足,少數領導重視不夠
當前,執法部門對執法責任制的整體思想認識還不足,少數領導重視還不夠。領導重視,是確保執法責任制深入實施的關鍵。仍有個別執法部門特別是這些部門的領導在思想上沒有給予足夠重視,對實行執法責任制的意義和重要性認識不足,不同程度地存在想起來重要,講起來次要,做起來不要的現象,甚至有的將實行執法責任制、依法行政與發展經濟對立起來,抓得不主動,搪塞應付,制度貫徹的運動化、口號化和功利色彩明顯。背離實事求是的原則,盲目創新形式,好大喜功,不求實際。
2、執法隊伍整體素質不高,學習宣傳不到位
建設高素質的執法隊伍,是搞好執法責任制的基礎,部分機關及干部由于業務不熟,“怕打官司”,不敢從嚴執法,由于對程序法的了解、掌握和運用水平不熟練,特別是《行政處罰法》實施后,對地稅機關和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了嚴格規范,因怕納稅人提起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故在稅收執法中心存顧慮、縮手縮腳,導致稅收執法不到位;在法律的學習和宣傳方面,有的淺嘗輒止,流于形式,存在不深不實的問題;有的對法律法規的學習滿足于布置,但對學習的成效如何,干部群眾對所學法律法規是否真正做到了熟知和運用,卻很少有人去管;在法律的宣傳方面,不注意做深化的文章,缺乏針對性、經常性,收效甚微,導致普法工作出現了“中間熱兩頭冷”的現象,影響了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3、執法不嚴,存在著隨意性較大的現象
執法必嚴,是落實執法責任制的中心環節。有的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或者視而不見,或者處理過寬,或者變通處理,或者執法不徹底。有的領導干部習慣于用行政手段處理問題,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有的執法人員自身素質不高,法制觀念和服務觀念淡薄,執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有些部門不配合、不支持執法,甚至阻撓執法,有的對執法責任制愿意執行就執行,不愿意執行就不執行,想怎樣執行就怎樣執行,領導怎樣說就怎樣執行。如應公示的不公示;應持證上崗、亮證執法的不持證、不亮證;處罰決定前不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也不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執法人員粗暴甚至野蠻執法的行為不時被媒體曝光;執法責任制要求各級執法人員忠實于法律,嚴格執法,但往往因某些部門和領導的干預,出現"執人情法"現象等;這些都導致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時有發生。
4、征管、執法體制不完善,崗、責體系建立不配套。部門間合作與協調不力,工作環節多,手續雜,工作量大;部分崗、責、權分離不清,權力和責任互相交叉,相互推諉扯皮。
5、稅收收入任務與執法程序關系難以理順
現行的稅收收入雖然強調應收盡收,但指令性計劃是稅收執法不到位的一個重要原因,各級稅務機關年年依“計”而行,造成稅收收入不能多收:收多了下一年的基數就擴大了,以后日子不好過;但也不能少收,任務完不成,不但稅務干部得不到獎勵,單位領導的政績也將受到影響,這也使得執法程序成了任人調劑的程序。
6、考核手段落后,過錯責任追究落實不力
有的執法部門雖然制定了一系列目標考核制度,但落實不力,特別是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仍是一個非常薄弱的環節;有的執法人員出現了錯案和執法過錯,不是正確對待,依法處理,而是文過飾非、捂捂蓋蓋,強調客觀原因,不了了之;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落實不力,有的執法過錯追究人員出于怕“露丑”、怕得罪人或有人打招呼而不敢追究等各種原因,往往對執法過錯責任人不予追究,有些只調動了崗位,造成這一制度有名無實;另外,當前考核手段落后,人工考核難以避免主觀性,影響了監督的公正、客觀。
二、解決問題的建議
1、轉變思想、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一項制度的落實首先取決于各級領導的態度,領導層有決心,基層才有信心。領導重視,首先要率先垂范,要求群眾做到的,領導必須首先做到;要求群眾不做的,領導首先不做。決不能搞特權,做到責任制面前一視同仁,人人平等。
2、堅持以人為本,強化教育,著力提高稅務隊伍的執法水平
各執法機關要在實行執法責任制過程中,采取得力措施,切實抓好執法隊伍建設,下大氣力提高本機關整體執法水平。要抓好執法人員的理想信念教育,使之樹立起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要對稅務干部進行全面系統的法制教育,增強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要深入搞好業務培訓,使執法人員精通業務,適應執法的需要;要教育和督促執法人員端正執法思想,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的侵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公正執法。通過學習、培訓和教育,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
3、加強制度建設,定崗定責,嚴格落實執法責任
要進一步完善各項配套規章制度,按照總局統一的制度范本定崗定責,按地稅征管的基本業務框架對執法崗位、權限、程序、要求及責任等依法進行嚴格界定和明確分解,做到分工到崗,責任到人,再根據設定的崗位修訂崗責體系和工作規程,真正做到“執法權限法定化、執法責任明晰化、執法程序公開化、執法行為規范化、執法監督制度化”。各執法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不得推諉扯皮。
4、建立和完善稅收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機制,強化執法責任制考核
檢驗推行執法責任制效果的關鍵在于考核,必須不折不扣的在考核上下工夫,傳統的人工考核辦法,成本高、效率低,因而研制計算機考核軟件,實行人機結合的考核機制是較好的辦法之一;同時對下級稅務部門的考核,要逐步從征管數量的考核轉到征管質量上來,要做到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日??己伺c年終考核相結合、內部考核與納稅人評議相結合。
5、正確處理好法治與任務的關系,獎懲結合,注重教育,提高執法人員的積極性。不要把收入任務與經費、獎勵等經濟利益掛鉤,誤導基層偏離依法征稅的軌道;針對現實工作中“多做多追究,少做少追究,不做不追究”的狀況,改革獎金、福利的分配制度,實行按崗位分配,按工作量分配,按崗位責任的輕重分配,通過界定獎金分配系數,適當拉開獎金分配檔次等辦法,實行獎金傾斜;采取定期輪崗的辦法,讓所有的執法人員都能親身感受各個崗位的執法難度和崗位間的差異,以考核結果作為評選先進、選拔任用干部的主要依據;同時也不能以追究責任代替一切,在追究責任的同時,要分清原因,加強教育、學習和轉化,幫助過錯行為人改正錯誤。只有如此,才能達到追究一人,教育一片,提高一片的效果。
6、進一步加強執法監督檢查,嚴格追究錯案責任。要進一步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應強化法制機構的設置和執法檢查人員的配備,使之有能力有精力對本機關及下級機關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同時加強各執法部門內部監督機制,對依法履行職責、文明執法者,應大力支持,給予褒獎;對錯案責任的追究工作,必須嚴肅認真,決不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馬虎從事、敷衍應付,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辦法,對那些執法犯法、徇私枉法,出現嚴重錯案和執法過錯的執法人員,一經發現就要嚴肅查處,決不姑息,對出現了錯案卻不追究,甚至予以包庇的執法部門,要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以《xx省國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范本》為依據,按照"內外并舉,重在治內,以內促外"的依法治稅方針,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崗位職責,規范執法程序,量化責任考核,嚴格過錯追究,依托CTAIS系統技術,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著力解決淡化責任、疏于管理的問題,切實做到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公正執法,全面提升執法質量、執法效率、執法水平,促進依法治稅,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
依照上述指導思想,推行執法責任制遵循以下五項原則:
一是“依法設置,合法履職”的原則;
二是“因事設崗,因崗定人”的原則;
三是“各司其職,規范運作”的原則;
四是“全程監控,公開透明”的原則;
五是“有錯必糾、獎懲分明”的原則。 版權所有
三、目標任務根據省市局規范稅務機構設置的基本思路,立足我縣目前的執法崗位和征管模式,圍繞稅收業務崗位職責、工作流程、評議考核、過錯追究四個環節,整合信息資源和人力資源,探索人機結合、全程監控的新路子,建立健全以科學的崗責體系為基礎,以明晰的工作規程為重點,以嚴密的考核評議辦法為手段,以嚴格的過錯追究為保障的涵蓋稅收執法各崗位,貫穿稅收執法全過程的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切實明確執法主體,解決“由誰干”的問題;科學設置崗責,解決“干什么”的問題;規范工作流程,解決“怎么干”的問題;建立考評制度,解決“干的怎么樣”的問題;實行問責追究,解決“干的不好怎么辦”的問題。
四、基本內容
1、統一崗位設置。在省局范本的基礎上,以稅收業務工作流程為依據,保留、歸并、分解原有崗位,確保設置的基本崗位和控制崗位與省局規定一致。
2、明確崗位職責。根據上述崗位設置的總體要求,以省局范本確定的職責為主要內容,充實完善我局現行崗位職責。
3、理順工作規程。嚴格按照“步驟、順序、時限、形式、要求”的五要素理順工作規程,并按崗位設計業務流程圖。
4、修訂評議考核。在原評議稅務規范管理考核的基礎上,與市局執法責任制考核軟件相結合,進一步的修訂考核內容,制定《稅收執法崗位執法質量考核表》。
5、完善過錯追究。在現行的責任過錯追究的基礎上,制定《xxx國家稅務局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規范過錯追究行為。
6、實行微機考核。在整合修訂責任制的過程中,要與執法考核軟件相結合,借助信息化手段,實行微機考核。
五、方法步驟
為保證推行工作有條不紊的開展,我局擬將推行工作分為五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2005年3月1日-3月5日)。這一階段主要是解決思想認識問題。通過召開會議、組織培訓等形式,認真學習上級局關于推行執法責任制的有關文件和《xx省國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范本》,吃透精神,掌握實質,達到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培訓骨干,明確任務的目的。
(二)調查研究(2005年3月6日-3月10日)。這一階段主要是結合現行的稅收征管模式,通過實地座談、外出考察等方式,了解業務需求,消化外地經驗,分析研究當前崗位設置、職責履行、工作運行等現狀,按照簡便、易行、實用的原則,確定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基本框架。
(三)建章立制(2005年3月11日-3月20日)。這一階段主要是按照市局要求,緊密結合我局工作需要,研究制定辦稅服務類、稅收信息類、管理監控類、稅務稽查類、稅收法制類等環節的制度、辦法,并對崗位設置、崗位規程和計算機考核進行充分論證。
(四)總結完善(2005年3月21日-3月30日)。按照縣局確定的執法責任制基本框架和辦稅服務類、稅收信息類、管理監控類、稅務稽查類、稅收法制類等環節的主要內容,總結成績,研究問題,強化措施,進一步修改、完善各項制度辦法,使之符合實際,便于操作。
(五)全面推行(2005年4月1日起)。對全國稅系統全面推行的稅收執法責任制進行統一部署,確保按期到位。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強領導。xx局成立以局長xxx為組長,副局長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推行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推行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協調和督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辦公室(法規),xxx兼任辦公室主任。抽調13人組成工作專班,負責推行執法責任制的日常工作。
一、指導思想:
以《xx省國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范本》為依據,按照"內外并舉,重在治內,以內促外"的依法治稅方針,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崗位職責,規范執法程序,量化責任考核,嚴格過錯追究,依托CTAIS系統技術,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著力解決淡化責任、疏于管理的問題,切實做到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公正執法,全面提升執法質量、執法效率、執法水平,促進依法治稅,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
依照上述指導思想,推行執法責任制遵循以下五項原則:
一是“依法設置,合法履職”的原則;
二是“因事設崗,因崗定人”的原則;
三是“各司其職,規范運作”的原則;
四是“全程監控,公開透明”的原則;
五是“有錯必糾、獎懲分明”的原則。
三、目標任務 根據省市局規范稅務機構設置的基本思路,立足我縣目前的執法崗位和征管模式,圍繞稅收業務崗位職責、工作流程、評議考核、過錯追究四個環節,整合信息資源和人力資源,探索人機結合、全程監控的新路子,建立健全以科學的崗責體系為基礎,以明晰的工作規程為重點,以嚴密的考核評議辦法為手段,以嚴格的過錯追究為保障的涵蓋稅收執法各崗位,貫穿稅收執法全過程的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切實明確執法主體,解決“由誰干”的問題;科學設置崗責,解決“干什么”的問題;規范工作流程,解決“怎么干”的問題;建立考評制度,解決“干的怎么樣”的問題;實行問責追究,解決“干的不好怎么辦”的問題。
四、基本內容
1、統一崗位設置。在省局范本的基礎上,以稅收業務工作流程為依據,保留、歸并、分解原有崗位,確保設置的基本崗位和控制崗位與省局規定一致。
2、明確崗位職責。根據上述崗位設置的總體要求,以省局范本確定的職責為主要內容,充實完善我局現行崗位職責。
3、理順工作規程。嚴格按照“步驟、順序、時限、形式、要求”的五要素理順工作規程,并按崗位設計業務流程圖。
4、修訂評議考核。在原評議稅務規范管理考核的基礎上,與市局執法責任制考核軟件相結合,進一步的修訂考核內容,制定《稅收執法崗位執法質量考核表》。
5、完善過錯追究。在現行的責任過錯追究的基礎上,制定《xxx國家稅務局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規范過錯追究行為。
6、實行微機考核。在整合修訂責任制的過程中,要與執法考核軟件相結合,借助信息化手段,實行微機考核。
五、方法步驟
為保證推行工作有條不紊的開展,我局擬將推行工作分為五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 (2005年3月1日-3月5日)。這一階段主要是解決思想認識問題。通過召開會議、組織培訓等形式,認真學習上級局關于推行執法責任制的有關文件和《xx省國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范本》,吃透精神,掌握實質,達到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培訓骨干,明確任務的目的。
(二)調查研究(2005年3月6日-3月10日)。這一階段主要是結合現行的稅收征管模式,通過實地座談、外出考察等方式,了解業務需求,消化外地經驗,分析研究當前崗位設置、職責履行、工作運行等現狀,按照簡便、易行、實用的原則,確定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基本框架。
( 三)建章立制(2005年3月11日-3月20日)。這一階段主要是按照市局要求,緊密結合我局工作需要,研究制定辦稅服務類、稅收信息類、管理監控類、稅務稽查類、稅收法制類等環節的制度、辦法,并對崗位設置、崗位規程和計算機考核進行充分論證。
(四)總結完善(2005年3月21日-3月30日)。按照縣局確定的執法責任制基本框架和辦稅服務類、稅收信息類、管理監控類、稅務稽查類、稅收法制類等環節的主要內容,總結成績,研究問題,強化措施,進一步修改、完善各項制度辦法,使之符合實際,便于操作。
(五)全面推行(2005年4月1日起)。對全國稅系統全面推行的稅收執法責任制進行統一部署,確保按期到位。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強領導。xx局成立以局長xxx為組長,副局長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推行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推行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協調和督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辦公室(法規),xxx兼任辦公室主任。抽調13人組成工作專班,負責推行執法責任制的日常工作。
(二)統一認識。各科室要充分認識此次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任務,將推行工作納入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議事日程,各股室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確保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順利推行。
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靈魂,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是全面提升依法治稅水平的必然要求,對推進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各級國稅部門按照關于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的意見,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積極探索建立與稅收執法責任制相應的配套機制,包括內外監督制、行政管理責任制、執法激勵機制等。本文將對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作一些粗淺的探析。
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稅務執法要求與稅收法制環境存在差距。
(一)稅收執法中人為因素使執法過錯時有發生。
1、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影響了稅務機關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動;
2、部門考核機制不合理,稅收收入任務完成與否、征管質量指標考核是否達標、排名是否靠前等對稅務機關來說都是意義重大,常此影響,為了不影響大局,稅務機關變通執法也就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事情;
3、個別領導“以言代法”、“以權代法”, 使稅務執法失去了其應有的嚴肅性;
4、部分稅務執法人員執法不過硬, “人性化”執法過濃。
(二)稅務執法要求與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存在偏差。
部分稅務機關執法人員業務素質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稅收工作的要求,對程序法、實體法不能熟練運用,“怕打官司”,不敢從嚴執法,在稅收執法中心存顧慮、縮手縮腳,導致稅收執法不到位;還有的稅務執法人員自身素質不高,法制觀念和服務觀念淡薄,違規執法;在法律、法的學習和宣傳方面,流于形式,存在不深不實的問題。從現有基層稅務人員結構上看,精通稅收政策、財務會計知識、稅收相關法律以及電腦知識的比例不高,且年齡呈日趨老齡化。
(三)納稅人的法律意識不強,稅收違法行為普遍存在。
如果嚴格執行稅收征管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在各地是無時不有,無處不在,如果對所有諸如:“應收而未收”、“應處罰而不處罰”等,一律追究稅務人員責任的話,可能沒有不被追究的稅務執法干部,過錯也難以徹底追查清楚。
二、有的稅務機關認識不到位,對這項工作不夠重視
從領導層面上看,有些領導沒有能從依法治稅的高度理解與認識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重大意義,認為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是一場內部的革命,會削弱自己的權利,會縛住自己的手腳,同時也怕得罪人,怕過錯追究影響形象和穩定,從而被動應付,消極敷衍,存在“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現象;從干部層面上看,基層執法崗位人員業務量大、工作繁重,特別是強調精細化管理之后,沒有適當考慮到一線執法人員的勞動強度,各項工作各項管理要求,通常超過一線執法人員的負荷,出現了忙碌中出錯的現象,并且工作量愈大,出錯愈多。因此有人認為,一線執法人員付出或貢獻大,可以彌補執法中的過失。也有些人認為,稅收執法責任制追究的是執法崗位人員,而行政管理人員卻相對超脫,沒有這種責任風險,是一種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正是認識上不到位,有的稅務機關對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只停留學習文件的形式而已,沒有很好的組織領導和管理方式,也沒有很好的開展稅收執法責任制檢查和過錯責任追究。
三、崗責設置不合理,權責不對等
(一)由于執法崗位職數的定位與現有的在編人數不完全相一致,難免存在“一人多崗”和“一崗多人”的問題,在人員配崗中由于考慮的因素不全面造成在人員工作量不等、忙閑不均,出現做多錯多,被追究責任多的現象;
(二)在人員素質普遍不高的單位,領導為了工作好開展,在人員配崗中容易對會做事的人安排在執法崗位、多安排崗責、安排重要的崗責、安排責任風險大的崗責,而對不怎么會做事的人,則安排次要崗責、不容易出錯的崗責,因此容易會出現極不公正的結果,也就是“執法的”不如“不執法的”、“做事多的”不如“不做事的”、業務能力強的不如無業務能力的、搞稽查的不如搞管理、搞管理的不如搞征收、搞征收的不如搞后勤。如此以來,執法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反倒成了被打擊的重點對象,極大挫傷執法人員執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崗位設置過多、分工過細、程序繁瑣、流程太長,與征管改革和高效優質服務不相適應,影響工作效率的提升;
(四)部門間合作與協調不力,工作扯皮現象不斷。
四、評議考核機制不夠科學、合理。
(一)考核手段落后。
目前,**國稅系統主要是以人工考核為主,而人工考核存在不及時、不全面、不公平、不科學,主觀性、隨意性較大等弊端。在當前尚不能實現對執法質量“自動考核”,而須實施自下而上的人工測評、考核審核,工作量相當大,要保證考核質量也無從談起,考核將最終流于形式,走過場。
(二)評議考核的對象不全面
評議考核的對象主要針對執法崗位人員,對非執法崗位人員缺乏明確的崗責要求及具體的考核指標,這種失衡造成部分執法干部一定程度上的思想波動。
(三)基層國稅機關沒有專門的考核組織機構,執法責任制日?;己藳]有辦法落實到位。
特別是基層分局工作千頭萬緒,要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執法考核,難度很大,逼緊了,必然會馬虎應付、草率了事;執法責任制考核人員也多是臨時從其它部門抽調組成,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等參差不齊,不能有效保證考核質量及考核的公平合理。
(四)有些考核指標難量化,同等考核有失公平。
如崗責體系中個體稅收管理崗比企業稅收管理崗工作量相對較少而且發生的執法差錯會相對較小些,被責任追究的次數也要少,但兩個崗位的總分值相同,這就造成了“多做多追究,少做少追究,不做不追究”的現象發生。
(五)考核結果的使用上,個人待遇與執法質量發生錯位。
稅收執法責任制要求相對應的分配制度是按工作實績(即工作差錯率大?。?,而目前稅務機關執行的是國家公務員工資制度,從現有的工資待遇分配基本上還是停留在吃“大鍋飯”,“論資排輩”拿工資,與個人的業務能力、執法水平關系不大,責任人不但感受不到其努力帶來的回報與尊重,相反還要承擔執法過錯的風險與責任,從而淡化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執法質量的重視程度。
五、責任追究難以到位。
(一)經濟懲戒標準難統一。
隨著依法治稅進程的不斷深入,人們對依法治稅的認識由不接受到基本接受、由領導、一般干部存在抵觸情緒到少數稅干的抵觸情緒、由被動規范執法到主動規范執法。對執法監督有了深刻的理解。稅收執法檢查得到有效的實施,治稅先治權,治權先治人,治人先治已的思想已經深入人心。
二、執法檢查的效果分析
通過近幾年的稅收執法檢查發現,不論是外部環境和內部行為都存在著一些問題。在稅收執法外部環境上,地方政府、部門出臺一些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文件,干擾和阻撓稅務機關正當執法。如改變執法權限、改變執法主體、改變征稅環節;在稅收執法權方面,主要表現為稅收執法不嚴格、不規范、不到位。一是稅務基礎管理較弱,辦理停業、注銷戶不能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對納稅戶的管理底數不清,假停業現象依然存在。二是對不按期申報納稅的業戶沒有按法定程序進行催繳和處罰;個別單位還存在人為調劑稅種和稅款入庫時間現象。三是稅務稽查、處罰程序和文書使用不規范。四是處罰力度和執行力度較小,查處稅款、罰款入庫不及時。對于以上存在的問題,一方面是由于地方黨政機關、部門受利益驅動所使,隨意干預稅收執法。另一方面是由于稅務人員的主、客觀原因。一是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著權治的思想,執法的隨意性問題仍然較普遍地存在。二是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還有差距,工作態度不認真,草率行事,相當一部分的違規違法問題是屢查屢犯、屢禁不止。三是業務水平有待提高。執法人員自身水平不高,直接制約著稅收執法人員業務水平提高,同時,由于稅收執法的依據散見于復雜的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中,行政規范性文件大量存在并不斷修訂更新,稅收執法人員難以全面、準確把握,規范執法難度較大,以致執法業務水平受到影響。
三、目前執法檢查的不足與完善
盡管幾年來的稅收執法檢查,查出了不少稅收違法問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不論組織形式、檢查內容、檢查結果運用,都沒有一個明確標準做指導,影響了執法檢查的效果。
(一)執法檢查的不足之處
1、組織形式欠缺,檢查人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檢查沒有深度。綜觀近年來的稅收執法檢查,在組織形式上采取的是臨時抽調檢查人員的方式,在檢查內容上往往是臨時集中進行培訓一二天,就匆匆到被查單位進行檢查。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上也是依據每個人的政策理解不同,得出的結果不同,檢查的深度完全靠檢查人員的業務素質。對被查單位執法工作中與自己平時工作不同的地方,往往先是確定被查單位的問題,然后再去找相關的法律、法規等政策依據來驗證,影響了檢查的效率。
2、每年一次的稅收重點專項執法檢查,達不到規范執法行為的作用。每年一次的執法檢查,由于時間緊、內容多、范圍廣、任務重,檢查往往走馬觀花、蜻蜓點水,存在檢查不深、不實、不到位的問題。很容易形成“風過景依然”、“雨過地皮干”的現象,不僅沒有引起基層的重視,也沒有達到應有的實效。
3、檢查結果的運用比較狹窄,僅局限于過錯責任追究。對每年一次的稅收執法檢查,結果的運用多局限于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上,在實際中體現出罰多獎少。對執法規范者的表彰獎勵、對執法優劣考評結果在干部評先、晉升等關系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上運用還未提上議事日程。
(二)完善執法檢查的對策探討
1、建立執法檢查人員的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一支專門性質的執法檢查隊伍。按照政策法規、征收、管理、稅政、稽查、計財等類別在各級稅務機關選拔執法檢查人員,形成層級執法檢查人才庫。所選人員要求必須是政治業務素質較高,在基層重點執法崗位工作,在崗位設置上按照A、B崗位設置,實行動態管理,以便隨時參與執法檢查。
二是人員在行政上受所屬稅務機關領導,業務上既受稅務機關領導又受法規部門指導。法制部門按照稅收政策變化較快的特點,及時開展稅收政策培訓,依據稅收政策的時效性對文件進行清理、梳理,使執法檢查人員較快掌握最新稅收政策。
三是對檢查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上按照工作量的多少、工作難易程度和執法風險,將獎金、津貼分配到崗,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崗位津貼等級制度。
四是建立執法檢查人員過錯追究檔案。對檢查人員在檢查中敷衍應付、隱瞞問題做好人的應負全部過錯責任,給予重罰。
2、建立、健全執法檢查制度。
一是檢查方式上改變稅收執法檢查每年集中搞一次的做法,建立健全以日常執法檢查為主、全面執法檢查、專項執法檢查、專案執法檢查相配合的一整套執法檢查制度,實現執法檢查工作經?;?、制度化和規范化。通過制度化、經?;膱谭z查,及時發現和糾正稅收執法工作中的問題,把執法過錯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
二是檢查執法檢查對象確定上一方面充分利用數據集中后征管軟件“查詢、統計”模塊和稅收監控系統,逐步實施網絡監控;另一方面采取靈活多樣的辦法,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人機結合,通過發放問卷、走訪納稅人、關注社會熱點等多種形式確定。
三是在檢查范圍內容上將執法行為分為稅務管理服務系列、申報征收系列、稅務稽查系列、行政法制復議系列,按照稅收執法責任制細化工作流程的要求,以流程中的工作標準為依據,從執法主體、執法程序、執法文書上分別制定具體的檢查方法、檢查標準。
四是在檢查具體實施上首先應規范文書使用。根據檢查特點,設計應用“執法檢查工作底稿”、“執法檢查工作日志”、“執法檢查工作報告”“執法整改意見書”等相關文書,其次是對執法檢查進行復核、審議,確定查出存在的問題是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并根據存在問題向被查單位下發征求意見書,由被查單位按確認后存在的問題提出不同意見,確保執法檢查做到公平、公正、客觀。
1、依法治稅的工作要求
為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和依法治國的進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04年3月22日頒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立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明確規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及主要任務等,提出了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要求。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基礎,依法治稅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推進依法治稅,就必須強化執法規范,深入推行執法責任制則是強化執法規范的重要保證,而執法責任制關鍵環節是在規范基層的執法行為。為加強對地稅稅收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及時審核和有效監督,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稅收法制員制度成為執法責任制建設的重要基石。
2、分權制衡的有效平臺
在基層地稅部門設置專門的法制工作監督機構和人員,通過分權和制衡實現監督和制約,由法制員對基層單位的執法行為進行審核把關,從而達到全面提高稅收執法水平的目的。
3、提升效能的制度保證
由于受歷史沿襲、人員素質等因素的影響,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效能并未能真正發揮,在很多地方的基層征收單位,從稅收專管員到稅收管理員的角色轉變僅僅是從“名義”上的轉變,并沒有完全實現“質”的轉變。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戶籍管理、稅源監控、納稅服務、納稅審核、涉稅事項調查核實等。這些工作職責必須在有效的監督之下才能發揮其應有的工作效能。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能極大程度地整合基層管理資源,優化基層管理要素,規范基層管理行為,改善基層運作方式,提高基層工作效能,切實解決基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運行稅收法制員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
1、稅收法制員管理體系應當細化
法制員崗位是嚴把稅收行政執法的第一道防線,是違法行政的“防火墻”。必須建立健全管理體系,不但要明確地稅稅收法制員的崗位設置、任職條件、崗位職責,同時也要明確教育培訓、權益保障、考核獎懲等一整套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強的管理評價制度。
2、稅收法制員評價體系應當量化
在對稅收法制員考核的過程中, 務必有個標準,考核者與被考核者更容易對考核結果達成共識。如果這個分級標準構建得科學的話,考核的有效性也就會得到極大的提高。在考核周期結束時,考核人就可以依據評價標準對被考核者的工作績效,做出一個合理的評價。
3、稅收法制員工作應當深化
基層稅收法制員工作的個人作為與集體審理規則不相符合,容易產生缺陷。現在絕大多數的基層稅收法制員都是兼職,都有自已的征管任務,在同一基層機關,在沒有行政職務或無賦于特定權力條件下,不可能超越分局長或所長的權限,對執法工作進行把關審理,如果外部環境不變,法制員只能是留于形式被動應付。
三、推行稅收法制員制度的可行策略
1、以準確定位為角度,建立工作規程
稅收法制員負責組織、協調、辦理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收法制工作,其主要的工作職責可概括為十大方面。為了增強可操作性,各縣區局在明確法制員職責的同時,還應明確法制員開展業務的具體操作規程。以逐戶審核、登記簿審核、匯總審核的分類方式明確工作方式,既抓住了重點,又簡化了手續。制定表證單書。制作10種相關法制員工作表格和底冊,增強了可操作性。具體細化、明確了法制員工作職責、工作方式、工作責任。重新印制了部分征管資料文書,增加了法制員審核意見欄。為了節約開支利用現成的征管文書,通過文件指出了法制員簽注審核意見的具置。為了更加清楚地反映稽查工作的整個流程,明確各個環節的責任,設置“五簿一單”:即法制工作登記簿、定案記錄簿、審核登記簿、發文登記簿、蓋印審批簿和案卷交接單。
2、以創新制度為能見度,制定實施程序
(1)簽定稅收執法責任狀??h區局與基層單位簽定執法責任書,區局與基層單位兌現;基層單位與干部簽定執法責任書,基層單位與干部兌現。
(2)建立執法檔案和責任基金。檔案和基金分別為縣區局、基層分局、執法人員三大塊。
(3)責任追究關口前移。稅收法制員按期將日??己私Y果匯總,報送縣區局備案。
(4)考核小組進行重點考核。重點考核是考核基層單位日??己说某尚?基層負責人及稅收法制員的職責是追究執法人員過錯?;鶎臃志滞鶗砰_手腳,真正做實日??己?觸角甚至可以伸向重點考核難以涉及的方面,如往往未留有痕跡的執法過程等方面的考核。
(5)執法過錯分門別類。分為兩類:一類是日??己艘芽己说?縣區局不作追究,僅由分局追究;反之,另一類是日??己宋纯己说?縣區局扣除應追究數,為基層分局應發基金數。
(6)分局分解落實。根據實際情況,將日??己撕椭攸c考核的責任追究分解到執法人員,確定某執法人員應發執法責任基金數,基層分局應發基金數扣除各執法人員應發基金的總數為分局自留基金。
3、以充分發揮法制員職責為深度,健全管理和評價功能
一是要建立規范的法制員審核登記制度。由法制員對審核情況進行分類登記,對發現的錯誤進行歸類分析并登記執法人員。
二是要建立法制員審核情況定期通報制度。由法制員按季度或半年將審核情況在本單位進行通報,在管理的層面上提出改進執法薄弱環節的措施。
三是要根據審核情況將執法人員的執法質量列入崗位責任制進行考核。對執法質量低的執法人員實施必要的懲戒措施,達到提高執法人員整體水平、樹立地稅形象的目的,對執法水平較高的人員給予精神上和物質上的獎勵。
4、以人為本為尺度,加強稅收法制員隊伍建設
稅收法制工作的核心是執法監督,即通過執法監督,優化納稅服務,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通過規范執法,使地稅干部少犯錯誤、不犯錯誤。稅收法制員工作任務艱巨而繁重。
首先要重視稅收法制員業務素質的培養,有計劃、有針對性地組織稅收法制員進行專業學習和培訓,學習通用法律知識以及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專門法律知識,提高法制員的業務水平。
一、稅收執法責任制框架初步形成并已取得實效
(一)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目的和意義
稅收執法責任制是新時期推行依法治稅工作的主要內容。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有利于促進稅務機關內部稅收征收管理規范化、法制化,有利于保證各項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得以正確貫徹實施。它也是我國稅收管理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地稅部門如何服從服務于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保持和推進地稅收入可持續快速增長,最關鍵的就是要以崗責體系建設為根本抓手,來破解地稅事業科學發展中的難題,并且把加強崗責體系建設作為地稅系統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工作方針,作為促進、保證和檢驗地稅收入可持續快速增長的重大舉措和載體,作為做好稅收各項工作的總綱。
(二)稅收執法責任制涵蓋的基本內容
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基本內容主要由四個部分組成,即崗位職責,明白“做什么”;工作規程,明白“怎么做”;評議考核,清楚“做得怎么樣”;過錯追究,解決“做得不好怎么辦”。其中,考核評議是執法責任制的主要內容,崗位職責是基礎,工作規程是關鍵,過錯追究是保障。這四個部分是相互銜接、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共同形成了以法律法規賦予稅務機關的職責與權力為依據,以嚴密科學的崗位責任體系為基礎,以量化細致的工作規程為基點,以評議考核為手段,以過錯責任追究為保障,以信息化手段為依托的稅收執法行為監督制約機制。
(三)改革創新深入推進、成效凸顯
__州地稅局始終把創新作為事業發展的不竭動力。堅持創新方法,凸顯依法治稅的中心地位,認真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依法促收履責意識進一步增強,初步形成了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基本框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的實施意見,本著在稅收執法上要中規中矩,在機制創新上要不拘一格的要求,20__年6月,州局制定了《__州地稅系統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及相應的考核辦法,考核內容涉及基層局征收、管理、稽查等各個方面。20__年5月,經過認真調研,根據縣市地稅局稅收執法現狀,確定了州直地稅系統42個執法崗位,簽訂崗位確認書,明確職責和工作規程,并以執法人員崗位公示牌的形式向納稅人公示,真正讓執法人員明白了“做什么”和“怎么做”,通過執法檢查和評議考核,清楚了執法人員“做得怎么樣”,通過嚴格的過錯追究,解決了執法人員“做得不好怎么辦”的問題。
為強化基層局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真正將執法責任落到實處,最大限度地減少執法隨意性、盲目性,州局又制定實施了兼職稅收法制員制度,在縣(市)地稅局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基層稅務所(稽查局、分局)均設立一名兼職法制員。對基層執法人員做出的每一項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核定稅款、減免稅審批、停歇業、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等),由兼職法制員進行嚴格的審核把關,一事一審,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關口前移,從源頭抓起,嚴把第一道執法防線。
經過三年多的努力,基層局現已初步建立了以科學的崗責為基礎,以明晰的工作規程為重點,以嚴密的考核評議辦法為手段,以嚴格的過錯追究為保障的覆蓋稅收執法各崗位、貫穿稅收執法工作全過程的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形成了執法有依據、操作有規范、權力有制約、過程有監控、責任有追究的執法格局。
(四)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已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全面推行,保證了每位稅收執法人員對在稅收執法過程中應該做什么、按照什么方式做、以及出現稅收執法過錯應當承擔什么責任都已心中有數,促使了稅收執法人員時時、處處盡心做好每一項執法工作,有效地解決了稅收管理中淡化責任、疏于管理的問題,濫用權力、隨意執法的現象也大為減少。
稅收執法責任制促使稅收執法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處理執法事項,促進了執法行為的規范和執法水平的提升。從近幾年稅收執法檢查和考核結果看,州直地稅系統稅收執法的隨意性得到了有效控制,執法行為的過錯量呈逐年遞減趨勢。據統計,20__年州直地稅系統共追究278人次,其中告誡15人次,責令書面檢查38人次,通報批評19人次,處罰123人次,處罰金額58415元;20__年追究117人次,其中告誡12人次,責令書面檢查21人次,通報批評11人次,處罰98人,處罰金額21343元;20__年追究87人次,其中告誡9人次,責令書面檢查21人次,通報批評15人次,處罰43人次,處罰金額12390元。
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還需完善和提高
雖然__州直地稅系統在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中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通過這次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實地調研活動,仍然發現稅收執法過程中還存在著諸多的問題。
(一)基層局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參差不齊
一是對工作規程學習培訓沒有跟上,分解、細化不夠,造成部分執法人員不清楚自己崗位的工作規程,工作上仍然存在按照習慣的、想當然的、不規范的方法去操作。
二是在執法評議考核上,基層局雖然做到了內部考核與外部評議相結合,但在考核的方法上還存在著沒有從每個崗位考核入手的現象。
(二)稅收執法要求與稅收法制環境存在著差距
1、稅收執法中人為因素使執法過錯時有發生。表現在一是少數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務機關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動;二是部門考核機制不合理,稅收收入任務完成與否、征管質量指標考核是否達標、排名是否靠前等因素,導致了稅務機關變通執法。
2、稅收執法要求與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存在著差距。
(1)部分稅收執法人員認為依法治稅、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特別是落實稅收執法責任過錯追究、搞評議考核完全是自己人給自己人“下套子”、上“緊箍咒”,制定的各項稅收執法規程把基層稅務人員的手腳完全捆死了。
(2)部分稅收執法人員業務素質低和法律意識淡薄,執法過程中存在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稅收執法缺乏剛性。具體表現為該履行的職責不履行,該報批的事項不報批,不按法定程序辦事,重實體輕程
序,使用文書不規范,適用法律法規不準確,甚至或徇私枉法;或者礙于說情,削弱執法力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原本很嚴肅的執法行為如同兒戲,執法失去應有的威懾力。 (3)在稅收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宣傳上,存在不深不實的問題。
(4)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追究工作由于基層局主要依靠手工進行,考核工作存在著人情、面子問題,追究方法也過于單一和表面化。一方面從歷年的稅務日常管理和稅務稽查工作情況看,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普遍存在,這固然與納稅人的法律意識不強有關,但與稅務干部對納稅人的納稅輔導不到位也有很大關系;另一方面從歷年執法檢查情況看稅務執法人員執法不到位、隨意執法現象也普遍存在,特別是對諸如:“應收而未收”、“應處罰而不處罰”“應移送案件而未移送”等違法現象,由于過錯責任的主客觀原因難以徹底追查清楚,因此責任追究難以實施。
(三)責任追究難以到位
1、經濟懲戒標準難統一。
由于基層局工作條件、工作人數、工作任務等均有所不同,考核系數大小也不一樣,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只是整個稅收工作考核中的一個部分,部分統一難,整體統一就更難。
2、執法過錯責任難發現。
當前,地稅稅收執法監督領域的信息化程度較低,尚不能實現對稅收執法的完全監控。同時,內部各執法環節間的工作銜接有時不夠緊密,信息傳遞不及時,導致一些過錯行為不能及時發現。
3、執法考核重追究輕激勵。
執法責任制的考核與目標(績效)管理考核、公務員年終考核等缺乏有機結合,也沒有明確的激勵機制,特別是目前經費相對固定的情況下,更是缺乏獎勵經費的來源。
三、創新和深化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的意見
(一)進一步端正對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的認識
1、繼續提高對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根據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今后稅收執法工作的重心必須是以執法人員為基礎,堅持依法治稅,公平稅負,提高服務,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按照“管用、統一、革新”的指導思想,結合上級和新形勢下的要求,不斷完善各項制度,特別在橫向稅收執法崗責體系建設上,積極探索,勇于實踐。并把深入推進機制創新、促進稅收執法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作為長期堅持的稅收執法工作指導方針。
2、增強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的緊迫性和自覺性。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是一項打基礎、建平臺、利長遠的基礎性工作,是解決執法制度缺失、執法責任不落實、消除執法失職違法行為的有效舉措。充分認識到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的緊迫性,進一步增強落實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的自覺性,在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上不甘落后,勇往直前。
(二)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規劃和目標
1、做好稅收執法質量評價體系建設試點和推行工作。州局崗責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確定在霍城局進行試點,按照修改后的《稅收執法質量評價考核體系》開始運行,對所定的崗、所定的職、所定的責、所定的流程、所定的評議、所定的獎懲,從效果上進行檢驗。
2、積極探索州地稅局本級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稅收執法崗責體系建設,難度主要在于綜合執法崗責事務紛雜、不便量化,反反復復在所難免。我們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自覺融入到探索實踐中去,盡快闖出路子。實現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從基層局向上級局延伸、上級局與下級局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的聯動。
3、統一規范各項考核。結合州黨委效能建設的要求,進一步修訂完善我局《績效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將稅收執法質量評價與績效考核融入一體,減少各種考核名目和考核次數,把集中考核、重復考核、多頭考核向日?;穆搫颖O督考核轉化,真正為基層減壓減負。
4、實現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的總目標。到20__年底,基本達到崗位設置合理、責任明確清晰、流程運轉順暢、評價標準統一、制度管人管事、監督考核到位、執法質量效率提高、執法工作績效明顯。
(三)加強對信息化建設的領導,發揮信息化在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中的支撐作用。
一是要加大對執法人員的的信息化培訓力度,提高稅務人員利用信息化手段的執法水平;二是要想方設法加快信息化建設步文秘站:伐,積極籌措資金,及時更新硬件設備,提高辦稅效率;三是要通過軟件設計在工作流程上對執法程序進行約束,減少和避免隨意執法或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發生。
(四)認真做好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保障工作
1、加強領導。要發揮各級黨組在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中的領導和組織作用,進一步加強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的力量,加大對基層局的指導力度。提高抓好當前、注重長遠的能力,在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上做實干家,在持續發展上當好謀略家。
2、統一協調。各基層局在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中,必須按照區局的要求和州局的統一部署,步調一致,積極行動,不能畏縮不前,以各種理由和借口遲滯拖延。
3、對干部加強遵章守紀、愛崗守責的教育,使每個干部熟知崗位職責,熟知工作程序,熟知質量考核點,做到人人遵章守責、個個照章辦事。
4、不斷鞏固作風整頓成果,把作風整頓與效能建設作為促進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的動力,使地稅執法工作達到嚴謹、科學、規范、高效,保證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不斷深化、完善和落實。
5、加強思想政治工作,以人為本,創建和諧的社會基礎。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是一項基礎性、長期性、根本性的系統工程,需舉全局之力、需全方位舉動、需全員積極參與,因此要充分發揮思想政治工作的導向性、服務性、啟發性作用,引導群眾,發動群眾,凝聚人心,形成合力,共同促進,全面落實。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考核評議是指對分局稅務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進行系統、科學、公正的考核評議,并將考核評議情況作為稅務人員責任追究和評先評優的主要依據的操作規程。
第三條本辦法所進行的考核評議僅對《常德市地方稅務局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中設立的80個崗位涉及分局的部分進行考核評議,具體考核評議指標見《稅收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表》和《行政管理質量考核評議表》。
第四條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考核評議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簡便易行、獎懲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考核評議對象與內容
第五條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考核評議對象為分局全體正式工作人員。
第六條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考核評議內容為分局每名稅務人員崗位職責履行和工作規程遵守情況,每年根據工作重點有所側重。
第三章考核評議操作方法
第七條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考核評議以百分制進行。每個崗位一百分,崗位的各考核點分別設置考核分值。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考核綜合得分=崗位質量考核得分-公共職責考核扣分-過錯責任追究扣分;
(二)崗位質量考核得分=各崗位實際考核得分之和/崗位個數
(三)局長考核得分為全局人員平均分,分管局領導考核得分為分管科室人員平均分。
第八條根據每名稅務人員的實際工作情況,制訂考核評議調節系數,考核綜合得分乘以考核評議調節系數就是稅務人員的最終得分。
第九條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考核評議采取人機結合的方法進行??己酥笜吮M量量化、硬化,注重通過各類應用軟件提取數據進行考核。
第十條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考核評議實行內部考核、外部評議相結合的辦法。
內部考核是指分局對稅務人員的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行為的質量與效果進行的考核評定。
外部評議是指納稅人、社會各界和相關部門對分局稅務人員的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行為的服務水平與質量進行評價。分局通過聘請特邀監察員、發放評議卡、設置舉報電話、意見箱、服務測評器和問卷調查等方式,對稅務人員進行評議。
第十一條進行考核評議時,對于考核事項,如果確非被考核人員責任,且被考核人員能提供相應證據的,可以減輕或免于追究責任。
第四章考核組織領導
第十二條分局成立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考核評議領導小組,負責考核評議工作,由局長任組長,其他局領導任副組長,各科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為牽頭部門,負責考核評議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三條考核評議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考核評議的有關內容和指標;
(二)對分局稅務人員的崗責履行情況組織實施考核評議;
(三)對分局稅務人員的過錯行為進行追究;
(四)對分局稅務人員提出的申訴請求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考核評議的牽頭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具體監督檢查;
(二)負責落實考核評議領導小組做出的各項決定,及時匯總、分析、上報考核評議結果;
(三)負責考核結果的申訴請求和過錯責任追究案件的受理、調查取證、上報等工作;
(四)負責考核評議領導小組會議的準備、記錄、督辦等工作;
(五)負責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檔案管理工作以及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十五條考核評議領導小組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辦法每季對分局稅務人員的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情況進行一次考核評議。于季末10日內進行。
第十六條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責任制考核評議具體程序為:
(一)查看考核期內稅收執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各種文書、記錄和計算機信息資料等;
(二)匯總查看考核期內外部評議的相關資料;
(三)匯總查看考核期內上級地稅機關的內部工作通報、獎懲記錄等資料;
(四)匯總查看考核期內的日常督促檢查資料;
(五)對考核對象的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全面或隨機抽查;
(六)通過走訪、問卷調查等形式,不定期向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征詢意見和建議。
一、加強領導、合理安排
稅收執法檢查是稅務機關加強內部監督,規范稅收執法行為,促進依法治稅的一項重要措施。為了貫徹落實20__年稅收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工作,州局成立了以周殿軍局長為組長,副局長胡爾曼哈力、王圣杰、紀檢組長景曉霞為副組長,康長軍、賀軍、程愛民、趙鐵、姜新玲、郭曉東、齊曉平、車艷霞為成員的州直地稅系統稅收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系統的稅收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組織領導工作。具體工作由政策法規處、征管處、監察室聯合牽頭組織,州局相關業務處室積極配合。
各縣(市)局也相應成立了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協調組織各項稅收執法檢查工作。
同時,州局還將在各縣(市)局全面自查和重點檢查的基礎上,結合《__州直地稅系統稅收執法質量評價體系(試行)》工作要求,抽調專人組成重點檢查組,于20__年8月、9月對各縣(市)局進行了全面抽查。
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工作結束后,各縣(市)局都建立健全了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完整的檔案資料,并于20__年11月10日之前向州局(政策法規處和監察室各一份)報送了對本地稅收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工作開展情況總結。
二、確定執法檢點范圍
根據區局通知要求,結合州直地稅系統當前稅收工作實際,確定20__年州直地稅系統稅收執法檢查的重點內容是:
(一)稅收執法權方面
1. 各級地方黨政、地稅機關及其他部門有無越權(違規)制定涉稅文件;
2. 各級地稅機關在減免稅審批、緩稅審批等行政審批方面的權限劃分與相關制度規定,制度的具體落實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
3. 行政審批項目情況是否符合稅務總局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相關規定;
4. 實施減免稅、緩稅審批是否符合稅法關于實體與程序的各項規定;
5. 稅務稽查案件的程序和處理以及重大案件的審理情況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二)稅收征管及票證管理方面
1.稅收各類征管資料是否齊全、規范;
2.稅款的入庫及預算級次管理情況,具體包括:(1)稅款入庫級次是否準確;(2)是否存在混淆入庫級次的問題;(3)稅款入庫是否及時、是否存在積壓稅款問題等。
3.稅收票證的管理情況,具體包括:(1)稅收票證的領、用、存是否按時記錄、記錄是否準確;(2)是否按規定繳銷稅收票證等。
(三)以前年度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查出問題的糾正情況
1.對上級地稅機關以前年度查處的問題是否進行整改、規范;
2.審計局、財政局依法查處的有關涉稅問題是否進行整改、規范;
3.其他部門依法督查、督辦及查處的有關涉稅問題是否進行整改、規范;
4.對執法過錯責任人是否進行過錯責任追究。
各縣市局在實施檢查的基礎上,還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具體確定本地開展執法檢查的內容。
三、認真開展重點檢查工作
為切實把稅收執法檢查工作抓好、抓深、抓細,避免執法檢查走過場,各縣市局自查結束后,州局組成聯合稅收執法檢查組,上半年的執法檢查工作,檢查人員由州局法規處、稅政一處等人員組成,局領導王圣杰副局長帶隊,從5月起深入到州直各縣市局、口岸局、州稽查局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工作,并且把這次稅收執法檢查的重點放在了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上。下半年的稅收執法檢查,檢查人員由法規處人員組成,局領導仍王圣杰副局長帶隊,從8月起深入到州直各單位全面進行檢查。檢查中,不聽匯報,不看文件,直接深入到征收管理服務一線,直接檢查每個單位的執法資料,看執法人員的執法崗位是否確認(以確認書為準)、崗位職責及工作流程是否掌握(對照已辦結的業務),看執法文書制作是否規范,看處理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看稅收規范性文件管理情況等。
截止到10月30日,全年的稅收執法檢查工作全面結束,兩次近兩個月,較為詳細地檢查了州直地稅系統各基層單位全年稅收執法的情況。
六、稅收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執法要求與稅收法制環境存在著差距。
1.稅收執法中人為因素使執法過錯時有發生。表現在一是少數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務機關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動;二是部門考核機制不合理,稅收收入任務完成與否、征管質量指標考核是否達標、排名是否靠前等因素,導致了稅務機關變通執法。
2.稅收執法要求與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存在著差距。
(1)部分稅收執法人員認為依法治稅、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特別是落實稅收執法責任過錯追究、搞評議考
核完全是自己人給自己人“下套子”、上“緊箍咒”,制定的各項稅收執法規程把基層稅務人員的手腳完全捆死了。 (2)部分稅收執法人員業務素質低和法律意識淡薄,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稅收執法缺乏剛性。稅收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雷聲大,雨點小,該履行的職責不履行,該報批的事項不報批,不按法定程序辦事,重實體輕程序,使用文書不規范,適用法律法規不準確,甚至或徇私枉法?;蛘叩K于說情,削弱執法力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原本很嚴肅的執法行為如同兒戲,執法失去應有的威懾力。
(3)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追究工作由于基層局主要依靠手工進行,考核工作存在著人情、面子問題,追究方法也過于單一和表面化。一方面從歷年的稅務日常管理和稅務稽查工作情況看,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普遍存在,這固然與納稅人的法律意識不強有關,但與稅務干部對納稅人的納稅輔導不到位也有很大關系;另一方面從歷年執法檢查情況看稅務執法人員執法不到位、隨意執法現象也普遍存在,特別是對諸如“應收而未收”、“應處罰而不處罰”“應移送案件而未移送”等違法現象,由于過錯責任主客觀原因難以徹底追查清楚,因此責任追究難以實施。
3.執法考核重追究輕激勵。執法責任制的考核與目標(績效)管理考核、公務員年終考核等缺乏有機結合,也沒有明確的激勵機制,特別是目前經費相對固定的情況下,更是缺乏獎勵經費的來源。
(二)稅收制度本身存在著缺陷。
稅收法律體系不完備,效力級次低,補充規定多且雜,導致稅收執法依據不統一、不完善,既有“無法可依”的情況,也有“依法打架”的問題。
(三)執法檢查的力度還不夠,檢查還不夠細致。存在稅收管理員下戶檢查不夠全面、認真、細致的現象。
(四)執法檢查的手段還處于手工階段,計算機的應用水平有待提高。
通過分析稅收執法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原因,主要在三個方面,一是沒有嚴格按規程執行,二是稅收業務不熟練,三是稅收執法人員的責任心不強所致。
五、整改的措施及建議
針對稅收執法檢查中查出的問題,我們及時向被檢查單位進行反饋,并下達稅收執法檢查決定書,要求被檢查單位認真進行整改,對執法過錯人員按照一定的形式進行責任追究,并要求各被檢查單位在10日內將整改追究情況上報州局法規處。
(一)加強培訓,提高執法水平。為了監督、約束執法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依法行政”,應當結合具體工作崗位,分門別類進行培訓,對個體稅收管理員,重點學習稅收法律法規,以及稅務文書的制作等;對企業稅收管理員,重點學習會計學小企業會計制度、成本會計,以突出培養查賬能手為重點,進一步提高稅務干部的執法水平。
(二)進一步規范稅收兼職法制員工作制度。通過法制員對稅務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審核把關,從源頭上防止和最大限度地減少或避免執法過錯,消除執法隱患,從一定程序和方式上促進了稅收執法水平的提高。
(三)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為減少執法過程的隨意性和不規范性,針對日管中出現的問題,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每一程序需要哪些文書,文書怎樣填制,從稅收執法程序、文書說明、稅收執法文書的規范使用、涉稅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責任四個方面進行具體的要求和規范,以讓每位稅收執法人員正確執行稅收法規,熟悉掌握稅收執法程序、并能規范制作各種稅收執法文書,不斷提高稅務機關的執法水平。
(四)建立健全崗位職責考核機制。為確保每個執法崗位的工作/!/程序能夠履行到位,應當結合實際,制定與《規程》相配套的崗位職責評議考核辦法,定期按考核內容對本單位各執法崗位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由執法評議考核辦公室審定,法規部門定期進行復查,確認過錯事實,然后進行過錯追究。
(五)加強外部監督,及時掌握干部的執法行為。通過向納稅人發放《納稅服務聯系卡》、《稅務人員廉潔自律反饋單》,每月進行一次明查暗訪,要求稅收管理員對納稅人及時檢查輔導,答疑解惑,進行業務宣傳,對稅務人員的違紀行為,納稅人可以向監察室舉報,架起了征納雙方溝通的橋梁。
(一)在執法中服務是改變政府職能深化稅收改革的需要。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轉變政府職能的步伐不斷加快,提高政府各職能部門的服務功能和水平,是轉變政府職能的一個重要方面,地稅機關作為政府一個職能部門,就必須在新形勢下對自身稅收工作做進一步重新審視,必須要有與時俱進思想,就必須在征管過程中轉變行政理念,充分發揮服務功能。另外,在法定范圍內,對原征管機制、業務流程等進行必要的重組或調整,解決好程序繁雜、環節過多、業務技能不高問題,切實形成快捷高效的辦稅機制。規范工作程序和執法行為,在稅收執法中做到公平、公開、公正,增加透明度、規范性,改善服務環境,密切征納關系,使稅收事業順應時代潮流。
(二)在服務中執好法是聚財為國依法治稅的需要。通過對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使廣大納稅人都能自己學習稅法,從而自覺守法,自覺履行納稅義務,那我們依法治稅就會成為征納雙方的共同理想,如若不然,稅務機關不能提供好的服務,納稅人稅法觀念不強,造成違法現象,對依法治稅形成絆腳石。伴隨我國法制化的進程不斷加快,納稅人的權利義務也越來越受到重視,新的征管法及其細則對優化服務、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提出了明確要求,納稅人在依法納稅的同時,還享有很多權利,納稅人可以要求稅務機關為其履行納稅義務的公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三)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是和諧統一相輔相成的。新稅收征管法實施后,納稅服務已和行政執法一樣成為整個稅務行政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在依法治國和轉變政府職能、打造和諧地稅要求的大背景下,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與提供優質的納稅服務對于稅務機關而言,就如同硬幣的兩面,不可分離,其實在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過程中,這兩個方面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和諧統一、相輔相成。
二、當前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存在不和諧的現象及表現
(一)稅收執法部分環節與納稅服務仍然不協調甚至相矛盾
在具體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工作中,一件涉稅事項往往既會涉及到稅收執法又會涉及到納稅服務,在我們基層實際工作稅收執法責任制中對稅收執法考核工作中,其中最容易涉及到的是“六率”考核,“六率”包括登記率、申報率、入庫率、滯納金加收率、欠稅增減率、處罰率(以下簡稱六率)。應該說“六率”考核基本涵蓋了我們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整個的執法過程,能夠客觀反映我們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執法效果,因此在稅收執法責任制中對“六率”分別規定了考核比例和百分點,如達不到規定的比例就要按照制定相關的責任制扣分,每降低一個百分點就要扣相應的分數并且與獎金掛鉤,這樣的考核機制看似公正、嚴密,但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卻不是這樣,不妨舉例來說明,在一個經濟發達地區有5000戶納稅人(企業和個體),地稅機關有10個稅收管理員,平均分管500戶納稅人,這樣每5戶構成我們考核一個百分點,如果我們執法考核規定都不得低于95%的話,每個稅收管理員就必須保證正常申報、入庫475戶以上,也就是說,一旦每月納稅人超過25人不正常申報入庫,該地稅機關和稅收管理員就會被扣分和經濟處罰,即使對這些不正常申報入庫的納稅人按照征管法進行補征和處罰,申報率和入庫率也不達比例(規定95%以上不扣分),這樣的考核機制在經濟發達、納稅戶多的情況下還顯現不明顯(5戶納稅人構成一個百分點),而在部分偏遠的鄉鎮或經濟不發達地區,特別是個體定稅起征點提高到5000元后,大部分個體戶達不到起征點,達到起征點的只有十幾或幾十戶,幾乎每一個納稅人就代表3-9%個考核百分點,在這種情況下,少數單位和部分稅收管理員為追求“六率”指標,除按規定開展提醒服務——提醒納稅人申報外,就會對一部分通知不到或通知到仍不申報的納稅人為其作零申報或虛假的申報,(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這種現象的“為納稅人服務”其實是軟化了稅收執法的剛性,同樣其他征管指標也存在相同或類似的問題,如此的長期下去就會形成惡性的納稅服務循環,造成執法的缺信度或是虛擬執法。應引起我們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
(二)片面理解服務的科學內涵,弱化稅收執法
隨著服務型政府理念的建立和納稅服務工作地位的不斷提升,也出現了一些片面理解服務的科學內涵、忽視稅務機關管理職能和弱化執法力度的現象。如:一些基層單位對納稅人提出的要求,缺少用法治觀念思考問題,強調優化服務而淡化了對納稅人的管理,忽視了執法的嚴肅性,客觀上造成了管理偏松、執法不嚴的現象,以至在稅收管理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漏洞?;鶎訂挝怀霈F的這些問題,反映出相當部分稅務干部對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認識上的誤區,經常簡單地將二者對立起來。
(三)執法職責與職權和納稅服務還存在“串位”現象
由于對執法與服務兩種行為的含義理解不清,致使不能正確面對稅務機關所具有的執法與服務的雙重職能,也不能正確認識納稅人所具有的管理相對人與接受服務者的雙重身份。把本屬于執法范疇的工作運用服務手段處理,或者把本屬于服務范疇的事情采取法律手段來對待,造成職責與職權的履行過程中的串位現象。
(四)注重稅務處罰而忽視服務
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模式的影響,在諸多法律規定中,強調國家行政執法機關權力多、義務少,而強調管理相對人義務多、權利少,甚至沒有在法律上對相對人的權利予以明確,導致一些稅務人員仍然存在權力至上的思想,衙門作風嚴重,將自己凌駕于納稅人之上,只講權力,不講義務,漠視納稅人的權利,甚至發生的行為,造成納稅人對稅務工作的逆反心理,嚴重損害了稅務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三、促進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思考建議
(一)逐步改變或完善個別考核內容是稅收執法考核
以目前“大集中”稅收執法信息管理系統為基礎,進一步細化監控考核指標 ,切實強化對稅收執法的全過程監控、全方位監督,同時作為稅務機關制定執法考核責任制時要有利于更好地推進稅務干部多干事、敢執法,建議在制定稅收執法責任制主要針對責任制實施過程中及時調研,聽取基層稅務機建議及意見,按照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及時修改和完善按考核責任區的登記率、申報率、入庫率、欠稅增減率、滯納金加征率和處罰率等指標,促使每個稅收管理員盡職盡責地開展執法和納稅服務工作。
(二)樹立法治觀念,嚴格執行稅法
必須牢固樹立依法行政、依法治稅的觀念,嚴格執行稅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避免執法的隨意性,維護稅法的尊嚴和權威,杜絕執法中的不規范行為。依法治稅不僅是“治外”更要“治內”。對稅務機關而言,依法治稅實際上是一場自我約束、自我規范、自我完善的“自我革命”。“治內”的重要內容就是“治權”,即制約稅收執法權,執法不規范、執法隨意性過大等問題有相當部分都是濫用、錯用執法權引起的。要解決稅收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必須切實轉變觀念,堅持內外并舉、重在治內、以內促外的指導方針。
(三)不斷加強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的實踐探索
一要加強禮貌服務。這是一切稅收服務的起點和基礎,也是稅務人員道德水準和個人修養的表現。二要嚴格執法,體現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對某一納稅人的特殊寬容,就是對其他納稅人利益的損害,也是對公平競爭環境的直接破壞。三要加強政策資訊服務。加強對納稅人的稅法宣傳、教育和培訓,尤其把稅收優惠政策及時告知納稅人。在普遍的基礎上提供個性化服務,對重點企業可以開展有針對性的重點服務。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大力推行“一窗式”辦稅服務,大力簡化程序和手續,最大限度減少納稅人的效率損失,降低納稅成本。五要鼓勵基層稅務機關在納稅服務上大膽創新。納稅服務不能僅僅理解為推出幾項便民措施,還必須從根本上簡化辦稅辦事程序,創新稅收征管服務手段,優化稅收征管制度,改革創新稅收工作體制和工作模式。
(四)建立健全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監督制約機制
稅收工作中,執法與服務兩大體系的有效運行及功能的發揮,有賴于二者監督制約機制的保障,必須建立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內部、外部監督機制。一要公開辦稅制度。完善稅收法規信息庫,公開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公開辦稅制度、管理流程和服務標準,接受廣大納稅人和全社會的監督。二要健全崗責體系。按照定責定崗、職責明確的原則,將執法與服務的職責和要求嵌入稅收工作的各個環節,充分發揮各崗位的整體合力。三要構建科學的考核機制。加強和量化對執法和服務的管理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稅務人員的工作業績掛鉤。四要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稅務人員在執法和服務中出現的問題特別是失職行為,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條市、縣(區)局組織的稅收執法責任制檢查及對稅收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稅收執法責任制檢查,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對稅收執法責任制確定的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權限、執法程序和目標要求進行的監督檢查。
稅收執法人員,包括各級稅務機關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部門領導和各執法崗位工作人員。
主要領導,是指機關(含稅務分局、稅務所)主持工作的負責人。
分管領導,是指機關分管該項工作的副局(所)長。
部門領導,是指機關內職能部門(如稅政、征管、法規、涉外、退稅、計會、征收、管理、稽查、信息等部門)的正、副職負責人。
各執法崗位工作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稅政、征管、法規、涉外、退稅、計會、征收、管理、稽查、信息等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是指稅收執法人員因故意或過失,在行使稅收管理職權時隨意執法、或稅收執法不到位、或應履行職責不履行,損害了國家利益或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尚未達到給予行政處分、刑事處罰或承擔賠償責任的程度,但應給予經濟懲戒和其他過錯責任處理的。
第五條稅收執法過錯行為按下列原則明確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稅收執法工作人員對本崗位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應承擔的責任;
(二)連帶責任,是指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因監管不力或指導幫助不夠,對下級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應承擔的責任;
(三)領導責任,是指主要領導對機關、分管領導對分管范圍內的重大稅收執法過錯行為應承擔的責任。
第六條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形式:
(一)批評教育,是指在一定的場合,如全局(所)大會或在局務會上對過錯責任人進行點名批評教育;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是指通過局黨組會或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責令過錯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是指對過錯責任人以正式文件、電子文件等的形式,給予通報批評;
(四)經濟追究,是指經稅收執法監督委員會核準,扣發過錯責任人的執法崗位津貼;
(五)暫停稅收執法資格、責令待崗學習,是指通過局黨組會或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并報上級機關備案,對過錯責任人暫停稅收執法資格、責令待崗學習。
以上責任追究形式可以并處。
第七條稅收執法責任制檢查及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錯必糾、過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八條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和連帶責任人的經濟追究實行百分考核,按扣分值扣減執法崗位津貼,每個考核期每人扣分最多不超過100分。
第二章檢查考核
第一節檢查考核的實施
第九條按照歸口管理、分別實施、結果共享的原則,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工作,由市、縣(區)局執法監督委員會組織領導,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統一組織、管理和監督,各職能部門具體實施。
第十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簡并各單項檢查考核,深化實施以稅收執法責任制為統攬的檢查考核機制,使檢查考核結果信息共享。
第十一條稅收執法責任制檢查按照下查一級的原則進行。
(一)市局組織的稅收執法責任制檢查,除綜合性檢查考核由法規部門組織實施外,日常、專項和專案檢查考核一般由相應的職能部門負責實施,根據需要也可由法規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二)縣、區局組織的稅收執法責任制檢查,可采取專項檢查和專案檢查,也可對所屬分局、股、所進行全面檢查和日常檢查。重點解決基層執法單位檢查考核不認真、走過場、敷衍應付的問題。檢查中發現的執法過錯,可對分局、股、所領導進行責任追究,也可直接追究到直接責任人;
(三)分局、股、所組織的稅收執法責任制檢查,以日常檢查為主。重點是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嚴格依法行政。檢查中發現的執法過錯,追究過錯責任人。
第十二條市局各職能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制定(包括轉發)的管理制度、辦法、規定和措施等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縣、區局各職能部門應當每季度或者半年對本部門制定(包括轉發)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在一個年度內應當對全部所屬單位檢查一遍。
第十四條縣、區局各職能部門以及稅務分局、稽查局、稅務所,應當每季度組織對貫徹上級各項制度規定落實情況的自查,并于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將檢查報告送交縣、區局法規部門。
自查不得采取個人自查的形式進行。
第十五條市、縣(區)局各職能部門,在組織開展檢查考核或日常工作中,發現稅收執法過錯行為的,應當在檢查考核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或日常工作發現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本級執法監督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有關資料,同時對發現的執法過錯行為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各職能部門的檢查考核信息在本機關內共享。法規部門對各職能部門抄送的檢查考核信息,應當設立臺賬進行登記并加強管理,便于各部門查閱和使用。
第十六條被檢查考核單位及其執法人員,應當積極主動配合檢查考核小組的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瞞。檢查考核人員在檢查考核工作中不得敷衍應付、隱瞞問題或弄虛作假。
第十七條檢查考核人員應認真制作《檢查考核工作底稿》,詳盡記錄檢查考核內容及發現的主要問題,并附有與執法過錯事實有關的材料、證據,由被查責任人及單位負責人簽字。
第二節檢查考核的方式
第十八條稅收執法檢查考核采取計算機自動考核、計算機查詢考核和人工檢查考核的方式進行。
計算機自動考核是指通過運行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由計算機自動對稅收執法行為進行的檢查考核;
計算機查詢考核是指通過運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的查詢功能,對稅收執法行為進行的檢查考核;
人工檢查考核是指通過查閱紙質文書檔案資料以及實地核查,對稅收執法行為進行的檢查考核。
第十九條各種檢查考核方式要相互銜接、互為補充,切實提高檢查考核的功效。
凡可以通過計算機檢查考核的,應當首先采取此方式。對需要實地核實有關內容和情況的,應當采取人工檢查考核方式;實地檢查考核的信息,應當在本機關內共享。
第三節檢查考核的責任
第二十條縣(區)局各職能部門以及稅務分局、稽查局、稅務所的負責人,對在本單位自查中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雖已發現,但未報告縣級法規部門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市、縣(區)局職能部門負責人,因監督檢查不力,造成下一級稅務機關出現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稅收執法過錯行為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重大稅收執法過錯行為,是指稅收執法人員在稅收執法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過失,未按照規定履行工作職責,直接造成或間接引發重大稅收管理問題,造成國家稅收重大損失等嚴重后果,受到行政處分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對貫徹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不到位、檢查考核走過場、過錯追究不認真的,直接追究該單位第一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在稅收管轄范圍內,稅收執法工作中經?;蚱毡槌霈F某一方面問題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過錯責任外,同時追究該縣(區)局相應職能部門負責人、主管領導直至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稅收執法工作中經?;蚱毡槌霈F某一方面問題,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方面問題在所屬地域內出現后,持續半年以上一直未予解決的;
(二)在一個年度內,同一方面問題在所屬地域內出現三次以上的;
(三)在連續兩個年度內,同一方面問題在所屬地域內出現四次以上的;
(四)在對一個稅務機關的一次檢查考核中,發現存在同一方面問題的單位占該機關被查單位的50%以上的。
第三章過錯追究
第二十六條稅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同時,每核實一戶次,扣1-5分:
1、未按照規定辦理納稅人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復)業登記、注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的;
3、未按照規定辦理非正常戶認定、解除、注銷的;
4、未按照規定審核、批準納稅人申報方式、稅款繳納方式的;
5、對申請且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而未予以認定的;
6、未按規定建立和登記發票帳簿的;
7、未按照規定代開普通發票的;
8、違反法定程序對納稅人進行檢查或處罰的;
9、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售發票的;
10、在選案過程中故意造成應選未選的;
11、未按照規定對錄入征管信息系統所依據的文書資料內容進行完整性、邏輯性審核,出現不完整、邏輯性錯誤或錄入數據與紙質資料不一致的;
12、未按照規定告知納稅人有關涉稅應知事項的;
13、未按照規定將電子數據打印成紙質資料并交付納稅人的;
14、未按照規定辦理稅款入庫、消號的;
15、零散稅以外的稅款征收仍使用手工稅票的;
16、未按照規定對符合標準的納稅人納入多元化報稅系統,出現應納入而未納入的;
17、未按照規定及時獎勵稅收違法案件的舉報人,或違規審批舉報獎金的;
18、對納稅人的納稅咨詢置之不理或推諉塞責的。
第二十七條稅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同時,每核實一戶次,扣6-10分:
1、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
2、擅自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
3、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實行“驗舊供新”制度的;
4、未按照規定審核辦理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手續的;
5、對群眾舉報案件無特殊原因超過一個月擱置不查的;
6、對上級轉辦案件無正當理由,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查畢上報的;
7、未按照規定組織聽證或未按照規定履行告知、送達程序的;
8、未按照規定受理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
9、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行政應訴案件的;
10、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行政賠償的;
11、未按照規定統一受理、審核征管、稅政、出口退稅等業務職能部門所涉及的申請、報告、審批、備案類文書資料以及未在法定時間內完成傳遞審批、限時辦結的;
12、未按照規定要求辦理多元化報稅扣款信息的接收、對帳、會計核算、轉換、審查等工作的,出現扣款錯誤、未核算或未轉換的;
13、對應當欠稅公告的而未,造成其他納稅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
14、欠稅公告內容嚴重錯誤,致使當事人的商譽受到不良影響的;
15、在立案過程中故意造成應立未立的;
16、未按照規定辦理出口退稅確認、變更、注銷登記和驗證、換證的;
17、未按照規定程序、權限核定稅收定額的;
18、未按規定進行進、銷項專用發票交叉稽核(認證)的;
19、未按照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取催報催繳、限期改正措施的;
20、未按照規定辦理發票委托或受托協查的;
21、未按照規定辦理重大稅務行政案件審理的;
22、未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繳銷手續的;
23、作出錯誤的涉稅事項書面答復的;
24、未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稅務行政復議的;
25、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
26、對應當報請上級組織協查的案件不予上報或隱瞞案情的。
第二十八條稅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同時,每核實一戶次,扣11-15分:
1、擅自發售普通發票的;
2、未按照規定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3、代開發票未按照規定征收稅款的;
4、未按照規定保管、查閱、調閱、銷毀稅收資料,出現嚴重后果的;
5、未按規定對征管信息系統、多元化報稅軟件及時進行技術維護,致使多元化報稅無法進行的;
6、違反程序擅自收繳、停止發售發票或應當收繳、停止發售發票但未辦理的;
7、未嚴格審核(查)辦理涉稅事項的真實性,造成填報內容不實,致使最終審批錯誤的。
8、未按規定審核下達檢查計劃或對未列入檢查計劃的納稅人私自檢查的;
9、未按規定審核辦理查詢存款帳戶或儲蓄存款的;
10、未按規定審核辦理稅收原始憑證銷號,或未按照規定編制、審核稅收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的;
11、未按規定審核繳銷稅收票證的;
12、未按規定審核辦理稅收票證損失處理的;
13、在案件處理或處罰中,缺少證據、事實不清、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顯失公正的;
14、未按照規定對納稅人加收滯納金或處罰的;
15、未按照規定調取、退還被查對象帳簿資料的;
16、未按照規定使用、填寫和送達執法文書的;
17、未按照規定執行發票或稅收票證管理制度,造成發票或稅收票證遺失、被盜、毀損或下落不明的。
第二十九條稅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同時,每核實一戶次,扣16-20分:
1、未按照規定的預算科目、級次和要求進行稅款核算或核算不準確的;
2、未按照規定編制和審核會統報表或編制不準確的;
3、未按照規定核算和上報呆帳稅金的;
4、未按照規定審核支取代征、代收或代扣手續費的;
5、擅自批準納稅人延期申報的;
6、未按照規定收取、保管、退還或劃轉稅款的;
7、故意泄露檢查秘密的;
8、造成被查對象帳簿資料遺失的;
9、因違反法定程序導致復議、訴訟案件被撤消或敗訴的;
10、對不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而給予認定,或年審中仍予保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
11、在日?;藭r,發現其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方面明顯存在問題仍予以抵扣,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
12、未按照規定將基礎數據、申報數據、征收數據、稽查查補數據、審批及核定數據錄入征管信息系統以及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和接收報稅數據的;
第三十條稅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同時,每核實一戶次,扣21-25分:
1、擅自調低納稅定額的;
2、擅自提高或越權批準增值稅防偽稅控企業的最大開票限額和供票數量;
3、違反規定多征或少征稅款的;
4、擅自擴大或縮小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納稅人的范圍;
5、隱匿、丟失或私自處理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金稅卡”或“稅控IC卡”的;
6、違規操作或擅自允許他人操作,致使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數據信息丟失、錯誤或不能正常傳輸的;
7、在納稅評估時,發現其納稅方面存在明顯異常仍不移交稽查局檢查的;
8、擅自變通稅法,違規認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資格的;
9、擅自變通稅法,超范圍越權批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和虧損彌補的;
10、未按審批內容進行防偽稅控發行,擅自擴大或縮小開票限額和供票數量的;
11、對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辦理認定手續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的;
12、對應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而未及時采取;
13、擅自變通稅法,超越權限制定與稅收政策相悖的文件規定的;
14、未按照規定對出口退稅企業相關信息進行核對,或者應該函調未函調、應該回函未回函以及回函不真實的;
15、對納稅人存在涉及稅款、發票等方面的問題或異?,F象,應該發現未發現、應該提請協查未提請、應該移交稽查未移交的。
16、未按照規定對納稅申報有關內容及資料進行審核比對的;
17、未按照規定對廢舊物資銷售發票、貨物運輸發票以及海關完稅憑證信息進行采集、審核、匯總上傳的;
18、在注銷稅務登記前,未按照規定檢查、清繳應納稅款的;
19、稅務違法案件處理證據不足、事實不清、適用依據錯誤以及違反法定程序的;
20、對反復性舉報案件、群體性舉報案件,經再次稽查認定涉稅違法事實有重大出入的;
21、在查處稅務案件中存在行為的;
22、未按照規定對受托協查發票進行調查落實,應該回函未回函以及回函不真實的。
第三十一條稅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取消執法資格、責令待崗,同時,停發執法崗位津貼:
1、擅自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2、擅自更改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或“金稅工程”管理軟件的;
3、違反規定擅自混庫和調庫的;
4、擅自設立稅款過渡帳戶的;
5、違反規定擅自批準減稅、免稅、退稅的。
6、偽造、涂改、隱匿、銷毀檢查證據或對納稅人作虛假鑒定的;
7、唆使納稅人偽造虛假證據和其他涉稅資料的;
9、收取稅款、加收滯納金、收繳罰款未按規定開具完稅憑證或罰款憑證的;
10、延壓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11、欠稅不記帳、不上報,或擅自修改納稅人申報記錄的;
12、對達到犯罪案件移送標準而未移送的。
13、違反規定委托代征、代收、代扣稅款,或因委托不當致使國家稅款流失的。
14、未按照規定審核辦理廢舊物資企業免稅資格認定或取消手續的;
15、未按照規定審核辦理生產企業出口退稅認定的。
16、在注銷稅務登記前,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收繳金稅卡和稅控IC卡的;
17、納稅人違規違法開具農副產品或廢舊物資收購發票、農副產品或廢舊物資銷售發票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人員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后未及時糾正的。
18、未按照規定對納稅人進行納稅評估或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未按照規定進行處理的;
19、未按照規定落實巡查巡訪制度,造成漏征漏管、稅收損失的;
20、未按照規定實地調查、核實有關資格認定、減免緩抵退稅等涉稅事項的;
21、未按照規定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抵扣憑證異常發票信息進行審核檢查的;
第三十二條稅收執法人員依照職責應當作為不作為的,不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都應當被追究行政不作為的過錯責任。
第三十三條稅收執法事項涉及多個崗位、多個環節審核辦理的,每個崗位和環節必須在文書上簽署明確的審核意見。否則,對審核事項出現執法過錯或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影響的,應當按照審核權限、崗位和環節追究相應人員的過錯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縣級稅務機關的各職能部門以及稅務分局、稽查局、稅務所,在自查中發現稅收執法過錯行為并予以改正的,可以從輕追究。
第三十五條對廢舊物資行業稅收管理過錯行為的責任追究,按《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廢舊物資行業稅收管理和責任追究的通知》(冀國稅發[2006]61號)執行。具體經濟追究金額,適過錯行為確定。
第三十六條對重大稅收執法過錯行為的責任追究,按照《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稅收執法重大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執行。
第四章過錯責任追究的實施
第三十七條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采取按月進行、分層追究的辦法,即市、縣(區)局對稅收執法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執法過錯行為,每月進行一次過錯責任追究,其中市局只對縣、區局領導班子成員及市局職能部門進行責任追究,具體執法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由縣、區局負責。
第三十八條過錯責任追究的數據來源,由數據處理中心和各職能部門提供。具體程序如下:
數據處理中心和各職能部門在檢查考核和日常工作中,將發現的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的執法過錯行為,打印成紙質材料,報經本部門主管局長批準后,送交執法監督委員會辦公室。執法監督委員會辦公室匯總數據資料并填寫《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審批表》,列明主要過錯事實,提出擬處理意見,報執法監督委員會主任核準下達過錯責任追究通知。
第三十九條過錯責任人和連帶責任人對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有異議的,以書面形式陳述。對過錯責任人和連帶責任人的陳述,執法監督委員會應指定實施檢查人員以外的人員進行復查,并下達《復查決定書》。復查結果與檢查人員認定的事實不符的,檢查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對檢查中發現的執法過錯行為確需糾正的,應當下達《稅收執法過錯糾正通知書》,予以糾正。
第四十一條對負有連帶責任的領導進行責任追究時,直接領導按責任人所扣分值的30%扣分;其他有關領導和負連帶責任的其他人按責任人所扣分值的10%扣分。
第四十二條過錯責任追究的實施部門: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在該級國稅機關執法監督委員會核準后,分別由以下部門組織實施:
(一)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由法規部門或負責法規工作的部門實施;
(二)經濟追究由財務部門實施;
(三)取消執法資格、責令待崗,由人事部門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