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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是英文buildtransfer的縮寫,中文的狹義解釋是建設移交,廣義解釋代表一個完整的投資過程,即項目融資、建設、移交的全過程。通俗地說,BT投資是一種“交鑰匙工程”,政府通過特許協議,社會投資人投資、建設,建設完成以后“交鑰匙”,政府再回購,回購時考慮投資人的合理收益。google_protectAndRun("render_ads.js::google_render_ad", google_handleError, google_render_ad);
目前采用 BT模式籌集建設資金成了項目融資的一種新模式。 1、BT模式產生的背景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基礎設施投資尤其是公路工程建設資金的銀根壓縮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如何籌集建設資金成了制約公路建設的關鍵。原有的投資融資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建設企業及其關聯市場在很大程度上被人為阻隔,資金缺乏有效的封閉管理,風險和收益分擔不對稱,金融機構、開發商、建設企業不能形成以項目為核心的有機循環閉合體項目管理論文,優勢不能相補,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流動與運用。2、BT模式的運作政府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對項目進行立項,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前期工作,將項目融資和建設的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依法注冊成立的國有或私有建筑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未來的收益情況對投資方的經濟等實力情況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與投資方簽訂BT投資合同,投資方組建BT項目公司,投資方在建設期間行使業主職能,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并承擔建設期間的風險。項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資方將完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或計量總價加上合理回報)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政府在BT投資全過程中行使監管,保證BT投資項目的順利融資、建設、移交。投資方是否具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實力,是BT項目能否順利建設和移交的關鍵論文提綱怎么寫。
一、國外研究現狀分析
項目融資作為一種籌資方式,在國外的研究中,對項目融資也只是進行了一種方法的介紹。而對項目在融資過程中,如何去志別、分析、控制、管理風險,沒有做出系統、深入的研究。
在國際上,對項目融資風險管理的學術機構和學術會議很多,但最重要的也最有影響的國際項目管理機構是國際項目管理協會(IPMA,International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該協會每兩年召開一次世界項目管理大會,出了論文集《Management by Projects》,收集大量項目融資風險管理的文章。在出版論文和專著方面,英國的學者J.P. Turner的著作《The Handbook of Project-base Management》專辟一章討論風險管理問題,最具有代表性的期刊是英國的《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N.Kartam與S.Kartam從項目訂約人角度對科威特建筑行業的風險及風險管理進行研究,在問卷調查基礎上探討如何評估、分散以及管理科威特建筑項目的風險,并提出了兩種風險管理方法,即預防風險措施與緩和風險措施。
Patrick T I Lam指出電力、交通、通信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融資方面要考慮潛在的風險影響,并以BOT這種融資方式為例,通過實例分析指出風險因素的種類以及相應的規避方法。
Jyoti P Gupta和Anil K Sravat通過分析印度電力項目中融資和建設方面的關鍵因素,其中包括相關的政策、電力交易、風險因素和融資等,介紹了外國投資的第一個IPP項目,并提出了相應的風險應對措施。
Mansoor Dailami和Danny Leipziger提出了在BOT融資方式中通過特許權協議降低風險的一些策略,如控制關鍵風險因素的變化,通過法律手段固定項目參與方和貸款銀行之間的義務和權利等,并且運用實例進行了分析。
二、國內研究現狀分析
我國風險管理教學、研究和應用也是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可惜系統地研究項目風險管理理論與方法的不多。文獻首次對項目風險管理作了理論綜述,文獻詳細介紹了風險管理體系,文獻論述了工程項目的風險管理體系及各種風險評估定量方法,另外文獻引進了重大工程項目風險管理中的綜合集成方法。
近年來,我國已經在項目風險管理方面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國(雙法)項目管理委員會發起并組織開展了中國項目管理知志體系研究,于2001年5月推出了中國項目管理知志體系,建立了項目風險管理的框架結構。目前在國內開展的項目管理專業資質認證、項目管理學術研究與培訓等工作,使項目風險管理得到了普遍的重視。
目前,國內對項目融資風險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對項目融資風險管理的研究還不很成熟,主要是一些較為初步的定性分析。
田琦、趙鳳(2004)對SCERT在項目融資風險評估中的應用進行了研究。范小軍、王方華、鐘根元(2004)分析了大型基礎項目融資風險的動態模糊評價方法。張建坤、張璞(2004)對房地產投資項目融資風險的灰色模糊評判進行了研究。屈哲(2003)對項目融資風險引入了動態分析的定量評估。王上銘、李樹丞、王貴軍(2002)對AHP法在項目融資風險管理中的應用進行了研究。李漢軍、何亞伯(2000)、張曼、屠梅曾、王為人(2004)提出了項目融資風險動態管理方法。袁業虎(2004)對融資風險測量方法的進行了探討。錢春沁、孫曉安(2004)建立了項目融資指標體系及其風險評估方法。
徐大鵬、趙梅(1999)、王晶(2000)、李云磊(2000)、薛樺(2001)、屈哲(2002),尹昱、吳旭光(2003)對項目融資的風險規避與控制的措施和技術進行了研究。尹昱(2001)、陳赟、張鳳明(2004)\范小軍、鐘根元(2005)、侍玉成(2008)對項目融資中風險分擔與博弈問題進行了探討,研究了項目融資的風險分攤和控制機制以及項目融資風險的最優分配模式。 轉貼于
邱曉晨、張穎(2004)對公路建設項目融資風險及其特性進行了分析。丁莉(2002)、王準、彭新民(2004)對水電項目融資的風險進行了分析。袁俊霞(1999)研究了項目融資在煤炭領域中的應用及其風險分析。
參考文獻:
在國際上,對項目融資風險管理的學術機構和學術會議很多,但最重要的也最有影響的國際項目管理機構是國際項目管理協會(IPMA,InternationalProjectManagementAssociation)。該協會每兩年召開一次世界項目管理大會,出了論文集《ManagementbyProjects》,收集大量項目融資風險管理的文章。在出版論文和專著方面,英國的學者J.P.Turner的著作《TheHandbookofProject-baseManagement》專辟一章討論風險管理問題,最具有代表性的期刊是英國的《InternationalJournalofProjectManagement》。
N.Kartam與S.Kartam從項目訂約人角度對科威特建筑行業的風險及風險管理進行研究,在問卷調查基礎上探如何評估、分散以及管理科威特建筑項目的風險,并提出了兩種風險管理方法,即預防風險措施與緩和風險措施。
PatrickTILam指出電力、交通、通信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融資方面要考慮潛在的風險影響,并以BOT這種融資方式為例,通過實例分析指出風險因素的種類以及相應的規避方法。
JyotiPGupta和AnilKSravat通過分析印度電力項目中融資和建設方面的關鍵因素,其中包括相關的政策、電力交易、風險因素和融資等,介紹了外國投資的第一個IPP項目,并提出了相應的風險應對措施。
MansoorDailami和DannyLeipziger提出了在BOT融資方式中通過特許權協議降低風險的一些策略,如控制關鍵風險因素的變化,通過法律手段固定項目參與方和貸款銀行之間的義務和權利等,并且運用實例進行了分析。
二、國內研究現狀分析
BT是英文build一transfer的縮寫,中文譯作建設一轉讓,它是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情況下由于市場細分而逐步形成的。BT模式是一項涉及金額大、專業多、時間長的綜合業務自然會面對大量風險。要想成功運作BT業務就必須對其風險進行深入分析和深刻認識。按項目風險的表現形式劃分可以劃分為:信用風險、建設風險、市場風險、金融風險、政治風險、法律風險、環保風險、生產風險。
1 信用風險
項目融資所面臨的信用風險是指項目有關參與方不能履行協定責任和義務而出現的風險。在項目融資中,即使對借款人、項目發起人有一定的追索權,貸款人也將評估項目參與方的信用、業績和管理技術,因為這些因素是貸款人依賴的項目成功的保證。像提供貸款資金的銀行一樣,項目發起人也非常關心各參與方的可靠性、專業能力和信用。信用風險貫穿項目始終,項目參與方的資信、技術、資金能力、業績和管理水平是評價項目信用風險程度的重要指標。
2 建設風險
項目的建設風險存在于項目建設開發和試生產階段。其主要表現為:項目建設延期;項目建設成本超支;由于種種原因,項目遲遲達不到“設計”規定的技術經濟指標;極端清況下,由于技術和其他方面的原因,項目完全停上放棄等。完工風險是建設風險中最重要的內容。完工風險是指項目無法完工、延期完工或者完工后無法達到預期運行標準而帶來的風險。項目的完工風險存在于項目建設階段和試生產價段,它是項目融資的主要核心風險之一。完工風險對項工公司而言意味著利息支出的增如、貸款償還期限的延長和市場機會的錯過。
3 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在一定的成本水平下能否按計劃維持產品質量與產量,以及產品市場需求量與市場價格波動所帶來的風險。市場風險主要有價格風險、競爭風險和需求風險。這三種風險之間相互聯系,相互影響。項目方在計劃投資項目時必須考慮以下幾種因素:是否存在該項目產品的國內和國外市場;可能的競爭激烈程度怎樣;是否有相似項目竣工;預計產品的國際價格、適用關稅和貿易壁壘;市場準入情況;當項目到運營階段時,項目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是否仍然有市場;項目所用的技術是否可能被超過;在一定的成本水平下能否按計劃維持產品的質量與產量,產品市場需求量與市場價格波動;設備、能源、原材料供應價格波動所帶來的風險。應將市場準入情況、競爭程度、時效性等納入評價范圍。
4 金融風險
項目的金融風險主要表現在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兩個方面。在項目融資中,項目發起人與貸款人必須對自身難以控制的金融市場上可能出現的變化加以認真分析和預測,如匯率波動、利率上漲、通貨膨脹、國際貿易政策的趨向等,這些因素會引發項目的金融風險。
5 政治風險
凡投資者與所投資的項目不處在同一國家,或貸款銀行與項目分處異國都有可能因項目所在國的政治、行政組織行動的變化而導致項目失敗、項目信用結構改變以及項目償債能力發生變化等政治風險。項目的政治風險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國家風險,如借款人所在國現存政治體制的崩潰;對項目實行國有化;或者對項目產品實行禁運、聯合抵制、終止債務的償還等。另一類是國家政治、經濟政策穩定性風險,如稅收制度的變更;關稅及非關稅貿易壁壘的調整;外匯管理法規的變化等。在任何國際融資中,借款人和貸款人都承擔政治風險,項目的政治風險可以涉及到項目的各個方面和各個階段。
6 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指東道國法律的變動給項目帶來的風險。世界各國的法律制度不盡相同,經濟體制也各具特色。跨國借貸可能面臨因法律不同而引發的爭議;有些國家擔保法的不健全可能導致獲得擔保品成為困難;有些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可能尚處于初級階段;還有些國家缺乏有關公平貿易和競爭的法律等,這些因素帶來的風險是不言而喻的。
7 環保風險
環境保護風險是指由于滿足環保法規要求而增加的新資產投入或迫使項目停產等風險。隨著公眾愈來愈關注工業化進程對自然環境以及在環境中休養生息的人類健康和福利的影響,許多國家頒布了日益嚴厲的法令來控制輻射、廢棄物、有害物質的運輸及低效使用能源和不可再生資源。“污染者承擔環境債務”的原則己被廣泛接受。對項目公司來說,要滿足環保法的各項要求,就需要增加項目生產成本,或者增加新的資產投入改善項目的生產環境,對那些利用自然資源或生產過程中污染較為嚴重的項目來說甚至會迫使項目無法生產下去。因此,對項目融資期內有可能出現的任何環境保護方面的風險應該和上述其他風險一樣得到充分的重視。遵守環境保護法規的風險不僅表現在生產成本增加從而降低項目原有的經濟強度,進一步而言,在貸款人以項目場地和項目資產作為擔保品的情況下,如果行使接管項目的權利,同樣將承擔環境保護的壓力與責任。除了對污染的罰款以外,環境成本還可能包括:環境審計計劃所需的費用、環境影響評估所需的費用等。
8 生產風險
生產風險是指在項目試生產階段和生產運營階段中存在的技術、資源儲量、能源和原材料供應、生產經營、勞動力狀況等風險因素的總稱。它是項目融資的另一個主要的核心風險。生產風險主要表現在:技術風險;資源風險;能源和原材料供應風險;經營管理風險。
9 小結
作為一個BT項目的投資人或者管理者,關鍵是要盡可能準確地識別風險、估計風險和評價風險,通過使用多種管理方法,合理地規避或分散風險。運用技術和手段對項目活動所涉及的風險實行有效的控制,采取主動行動,創造條件,盡量擴大風險事件的比較有利的結果,妥善地處理風險事故造成的不利后果,以最少的成本保證項目安全、可靠地完工。
參考文獻
[1]閻虹、林聳.運用BOT模式加快我國基礎設施建設.山東工商學院學報,2005.Vo1.19(3):14一16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一、概述
融資活動是當前市場經濟下眾多企業經營中經常需要面臨的一大難題,對企業生存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EMC項目融資是以擬節能改造項目自身節能潛力的預期收入償還債務,由ESCO籌資,使高投資的節能改造項目實現了在傳統模式下較難完成的節能改造融資目標。由于EMC業務特點為“業主零投資,零風險”,故EMC項目融資潛在的風險必然全部由ESCO承擔。融資風險不僅涉及ESCO企業的投資問題,也涉及EMC項目整個生命合同期其他風險。所以對融資風險進行研究是ESCO運營獲得成功的關鍵之一。
二、EMC融資風險識別
EMC項目融資風險管理作為一個系統過程,將其納入項目生命周期的全過程,其風險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項目選項階段風險、項目實施階段風險、項目運營階段風險。
1、項目選項階段的風險。項目選項階段風險是從EMC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開始出現的風險,包括能源審計、節能改造項目評估、能源管理合同的談判與簽署等系列工作。此時,EMC項目雖然還沒正式運作,但是如果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結果不可取,即產生了融資前期成本投入風險。
作為投資者ESCO,在這項目融資前期工作中已投入了大量的時間、人力和物力,其中的所作所為是一個復雜的過程。ESCO甚至要在世界范圍尋找資金來源,同國內外銀行、顧客談判,取得承諾,安排貸款,而這些工作都要花費一大筆的管理費,即融資前期成本投入風險。如果項目具有可行性,ESCO與業主簽成能源管理合同,融資談判也成功落實,那么這時期需要資金預訂購買相關節能設備和建筑材料,貸款利息也隨著計入資金成本。
2、項目實施階段的風險。項目實施階段是融資風險很高的一個階段,包括節能改造方案設計,節能設備采購、工程施工及性能調試等系列工作。此階段關系到運營階段能否按預算的評估達到節能目標,能否達到預期的經濟效益。隨著改造項目施工的進展,資金投入不斷增加,利息就會隨之增加,而此時還未產生任何收益,ESCO面臨的融資風險也隨之增加。如果出現了方案設計不合理、節能設備有缺陷、工期延誤、建設成本超支或技術原因導致改造工程不合格等情況,都是完工風險的表現。完工風險都會與計劃改造項目的現金流量分析和預測存在偏差,最終結果往往是達不到既定的節能效益。一旦以上風險超過預期,ESCO有可能在未來沒有足夠的收益支付生產費用和償還債務,無法回收投資,更無利潤。
3、項目運營階段的風險。在實施階段節能項目改造成功后,實際節能量效益滿足計劃要求,EMC項目就產生了現金流量收入回報投資,并償還債務獲得應有的收益。運營階段的主要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金融風險等。
(1)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是指業主的信用風險。節能改造后的受益方業主若存在誠信問題,則有可能故意隱瞞或轉移改造后項目的節能收益,不按合同約定如期支付屬于EMCO享有的節能效益部分,對這種風險應引起重視。
(2)管理風險。管理在項目的任一階段都十分重要,即使節能項目成功改造后運行中的節能效益是顯著的,但此時如果忽略運營期的管理或管理不足,勢必造成節能效益降低的風險。因此,ESCO的項目負責管理人員切不可虎頭蛇尾。
(3)金融風險。市場風險、利率波動風險、通貨膨脹統稱為金融風險。市場能源價格、通貨膨脹、匯率和利率等方面的變化,有可能會引起從節能量回收投資減少和融資成本增大,導致產生融資風險。
三、EMC項目融資風險評估
對于EMC項目融資風險評估方法有概率分析法、層次分析法(AHP)、模糊綜合評判等。本文引入另一類風險評估方法,即運用動態指標進行EMC項目融資定量風險評估。只有對融資全過程實行動態管理,不斷評價融資風險程度,企業持續經營才可能實現。項目融資風險評估一般分為項目融資決策的風險評估和項目融資管理的動態風險評估。
1、項目融資決策風險評估。項目融資決策風險評估是通過計算累計債務覆蓋率和項目債務承受比率兩個指標,對風險進行評價與衡量。
(1)累計債務覆蓋率。累計債務覆蓋率是債務覆蓋率的指標之一,項目債務覆蓋率是指項目可用于償還債務的有效凈現金流量與債務償還責任的比值,該指標可以通過現金流量模型計算出來。債務覆蓋率越大,就意味有更多的有效凈現金流量可用于償還債務,但是根據EMC項目的特點,在選項、實施階段時出現較低的值,這期間ESCO是沒有能力償還債務的,須給償還債務一定的寬限期且須為公司保留一定比例的盈余資金。累計債務覆蓋率是為了保證EMC項目能夠持續地、經常地滿足債務覆蓋率的要求。累計債務覆蓋率一般認為在1.5~2.0之間,多出資金部分才允許作為利潤返還。
累計債務覆蓋率可用公式表示為:
DCR =
式中,NC :從第1年到t-1年的累計凈現金流量;NC :第t年的凈現金流量;A:年金;E :第t年的年末匯率;D :第t年年初貸款余額;R :浮動利率。
(2)項目債務承受比率。項目債務承受比率是指項目現金流量的現值與預期貸款金額的比值,可用公式表示:
CR=
式中:NPV:項目在經濟壽命期內的凈現值;D:計劃貸款額;E0:貸款時的匯率。
項目債務承受比率一般認為在1.3~1.5之間,在項目進行過程中,每年結束后對CR指標重新進行計算,檢驗P{CR≥CR最小值}≥95%是否都滿足。如果某年的CR指標不滿足,就說明項目按期償債具有一定的風險,為規避破產風險,投資者就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
2、項目融資管理的動態風險評估。項目融資管理的動態風險評估是通過動態分析指標Bt,以及對Bt分析,進行融資活動的動態風險評估。項目融資管理的動態風險評估可以使用Bt,Bt為第t年有負債時自有資本報酬率與第t年無負債時自有資本報酬率的比值,自有資本報酬率為稅后凈利潤與自有資本的比值。經過計算,Bt可用公式表示:
Bt=
式中:Yt:第t年項目實際負債率;Dt:第t年初貸款余額;PD:單位產品價格;KD:單位產品可變成本;T:所得稅稅率;Qt:第t年產品銷售數量;F:固定成本(不包括折舊);Cd:按平均年限法計算的折舊; (1+INFi):通貨膨脹因素。
這里可以根據公式計算的Bt≥1或者Bt<1的概率分布來判斷項目的風險承受力。Bt的分布主要取決于Et和INFi的分布,這兩者的分布可采用預測樣式,利用蒙特卡羅法確定出Bt的分布。當P(Bt≥1)<95時,就應對項目的資本結構進行調整,其中的95為保證率。如果要進行資本結構調整,這時把上式的Yt、Dt和A當成自變量,利用上式結合蒙特卡羅法,計算Bt的分布,P(Bt≥1)=95。
四、EMC項目融資風險對策
EMC項目融資風險對策一般有三種:風險回避、風險控制、風險轉移。
1、風險回避。EMC業務在我國剛起步,無更多良好業績和經驗可作參考,其特點決定了EMC業務是高風險項目。雖然在企業經營中,更多的情況是建議投資者在決策中回避高風險,但這是一種消極的防范手段,因為風險與利潤共存,在回辟風險的同時也拒絕了利潤,所以一味地回避風險是不合適的,會挫傷新生ESCO企業進取精神。作為一種風險應對方法,其使用原則應認為是回避那些遠遠超過ESCO企業承受能力或對企業造成致命打擊的風險。
2、風險控制。融資風險對策研究應著重研究風險控制措施,并使控制措施針對項目的具體情況,包括技術措施、管理措施、組織措施等。如選項階段盡量做到能源審計、節能改造項目評估預測分析的準確,就可以把節能量定位在一定的水平上,以滿足最低現金流量的需要;盡可能地選擇優良的業主,減少信用風險;實施階段提出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預防措施確保順利完工,盡量降低完工風險;運營階段指派專人維護節能系統、對節能量實施連續監測,降低設備維護費用等等。
3、風險轉移。EMC項目全部轉移的實質就是風險回避,一般提倡把部分風險轉移出去,常用的有合同條款、保險等方式,將潛在風險轉移給合同另一方或保險人。
五、結語
我國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還處在政策上的引進和財稅政策上的支持階段,新生眾多的節能服務公司,通過對EMC項目融資風險識別,可以使ESCO正確認識到各階段風險,對融資全過程實施動態管理,評價融資風險程度,努力做好與融資活動有關的工作,管理好與融資風險有關的工作才能較好地實現ESCO的投資收益和持續經營。
(作者單位:華東交通大學土建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TL372+.3 文獻標識碼:A一、工程項目管理模式概述 (一)工程項目管理概述 工程項目管理是按客觀經濟規律對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進行有效地計劃、組織、控制、協調的系統管理活動。從性質上看,項目管理是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微觀基礎,其性質屬投資管理范疇;從內容上看,它是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管理,即從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設計、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到竣工投產全過程的管理,任何一個項目的建設都需要這個過程,它是分階段進行的。工程項目管理根據管理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建設方的項目管理、承包商的項目管理、咨詢方的項目管理等,本文只討論建筑工程的項目管理模式問題。 (二)工程項目管理模式內涵 工程項目管理模式,是指將管理的對象作為一個系統,通過一定的組織和管理方式,使系統能夠正常運行,并確保其目標的實現。我國的工程項目管理模式的選用應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的規律和國際慣例,并能促進基本建設事業的發展。工程項目參與方都有自己的項目管理方式,但影響工程項目進展和效益的主要是業主方的項目管理方式。
二、工程管理新模式
(一)項目管理模式(PM模式)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工程項目管理企業不直接與該工程項目的總承包企業或勘察、設計、供貨和施工等企業簽訂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約定,協助業主與工程項目的總承包企業或勘察、設計、供貨和施工等企業簽訂合同,并接受業主委托監督合同的履行。
在項目前期階段,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PMC)的主要工作包括:(1)代表業主進行項目策劃;(2)建設方案的優化;(3)代表業主或協助業主進行項目融資;(4)對項目風險進行優化管理,分散或減少項目風險;(5)負責組織完成基礎設計;確定所有技術方案、專業設計方案;確定設備、材料的規格與數量;(6)做出相當準確的費用估算(±10%),并編制出工程設計、采購和建設的招標書;(7)最終確定工程各個項目的總承包商(EP或EPC)。在項目執行階段,PMC代表業主負責全部項目的管理協調和監控工作,直到項目完成。這個階段由中標的總承包商負責執行詳細設計、采購和建設工作,但PMC單位會及時監控并及時向業主報告進而協調,業主則派出少量人員對PMC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涉及公共財政、投資建設、經營管理等多個方面的相關利益者。從規劃設計的前瞻性到項目建設的可行性,從項目的具體實施到項目完工結束,從設施的啟用到日常經營與維護管理等,都是以提供公共服務為目的,投入很大的人、財、物等力量以達到優化資源配置,并伴隨著財務風險的規避與防控。針對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分析財務風險來源、特征及其成因,采用合適的方法進行財務風險度量,從各個方面防范和控制財務風險,以求減少風險帶來的負面影響,以最低的成本,使項目獲得最大限度的收益,是各利益相關者所追求的目標。
1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財務風險的成因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的財務風險,是指在項目實施整個過程中,各種事件及其不利后果與預期目標不一致的可能性,導致財務狀況具有不確定性,從而使投資者、建設者、經營者蒙受損失的可能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務風險是客觀存在的,雖然不能完全消除風險及其影響,但在了解和認識財務風險的基礎上,能夠適宜的規避與控制風險,將項目損失降至最低,從而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利益相關者創造最大的利益。項目的財務風險大致來源以下幾方面:
1.1 融資性財務風險
隨著投融資主體多元化的改革,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中除了財政補貼部分資金外,大部分資金要向市場融資。項目融資多是采用政府信用貸款、城市建設債券等。這種融資方式具有融資量大、獲得容易的優勢。但由于基礎設施投資規模大、期限長、相對資金收益率低、償債能力差,會帶來沉重的利息負擔和還款壓力。且隨著融資量的增加,融資能力呈遞減趨勢。
1.2 結構性財務風險
結構性財務風險主要是指負債結構帶來的財務風險。負債結構即負債總額的大小或負債在資金總額中所占比重的高低。項目負債規模越大,固定的財務利息負擔越重,導致現金流出量增加,由于收益降低而使項目喪失償付能力的可能性增大,項目投資者收益變化的幅度也隨之增加,財務風險也越大。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為適應城市經濟快速發展和城市規模的逐漸增大的需要,不斷加大投資規模,在財政資金有限的前提下,大量舉債。因其屬公共產品的特性,投資主體主要是政府或者是由政府直接擔保、間接支持。高負債一方面使得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進一步融資的能力減弱;另一方面到了償債高峰期又給地方政府帶來巨大的財政壓力。
1.3 經營性財務風險
我國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投資運營方面存在的問題較多,一是普遍經營效益不佳,企業虧損比較嚴重;二是重建設輕維護,例如地下供水管網老化,自來水漏失率高;三是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國有比重過大,壟斷經營程度過高,缺乏市場競爭機制;四是國有企業改制成本過高,勞動力使用效率低下。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成本補償不到位,成本補償是城市基礎設施簡單再生產的補償,是擴大再生產積累資金的需要,是現代人類改善生活質量的重要條件。然而,大量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還具有自然壟斷性,初始固定成本較高,少部分有收益的經營性項目,現金流入期限較長,成本得到補償速度慢,從而形成巨大的資金缺口,企業所產生的現金流入不能滿足流出,自然要陷入嚴重的資金危機之中。
1.4 行政性財務風險
項目高層領導視風險管理是一件既耗時又耗成本的工作,風險管理意識淡薄,不予以重視。對于基礎設施項目無論是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融資、項目建設還是項目完工方面,都有政府的背景,運用管理者的權威、命令、規定、指示等手段,干預項目資金運作會帶來諸多的不穩定性。投資者過于信任政府的承諾,對項目的回報有過高的期望。項目的投資決策不基于科學合理的可行性分析和回報率的預測,而是片面基于政府回報率的保證。在政府缺錢、投資者缺項目的情況下雙方達成協議,往往由信用風險引發財務風險。
1.5 利率、匯率變化風險
利率、匯率變化會導致籌資成本增加;資金來源中斷或者資金供應不足導致項目工期延誤甚至被迫停工,從而會使項目的償付能力下降;同時,利率對股東收益的變動幅度也有較大影響,在息稅前利潤一定的條件下,即使負債規模固定,負債的利息率越高,財務杠桿系數越大,股東收益影響的程度也越大,財務風險就越大。
2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財務風險的控制
2.1 樹立項目財務風險意識
對于財務風險的估計和防控需要經營者和財務管理人員的職業判斷,樹立風險意識和對風險的靈敏嗅覺,及時發現和估計潛在風險并善于分散風險是項目成功的關鍵。財務風險機制是指在財務風險管理中所形成的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功能體系,是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對財務風險進行事前控制;二是財務運營過程中事中控制;三是對財務風險進行始終控制。因此,樹立風險意識,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使項目具備風險自動預警功能,形成一套完善的財務信息系統,追蹤環境和自身變化,對項目實施及時監控,化解可能出現的各種財務風險,直至建設項目最終結束。
2.2 進行項目財務風險識別與度量
進行市政公用項目的防范與控制,非常重要的是掌握風險的程度。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發生地點,風險的暴露及發生損失的程度是有差別的。相應地在如何準確度量財務風險程度與差別成為提高風險管理效率和提高風險管理質量的關鍵性因素。通過財務風險度量可以為今后財務風險決策、預防和控制財務風險等提供準確依據。財務風險的度量方法主要是概率分析法、杠桿分析法、數理統計法和資本定價模型法。
2.3 加強項目貸款總規模的控制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投資規模大、資金需求量多,項目在選擇融資模式時按項目區分理論,項目性質不同,投資主體不同。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比例適當。確定適度的貸款規模,控制總額度,防止超能力舉債。對準經營性項目,如煤氣廠、自來水廠等,政府適當補貼、吸納社會投資;對純經營性項目,如收費高速公路、收費橋梁等,由全社會投資;對于非經營 性項目,如敞開式城市道路、公共綠化等,以政府投資為主。具體操作時可分為兩個步驟:首先根據項目本身有無收益,確定融資方式,預算項目的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其次,在項目自身償債能力基礎上,根據該城市社會、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定位,綜合分析其整體償債能力,確定貸款規模,控制項目融資性財務風險。另外,貸款項目規劃應符合國家或地方總體規劃,充分考慮地下管網設施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確保工程投資的準確性、科學性、合理性,建設項目必須與環境和諧一致。項目前期審批工作完備合規,項目建設資金來源應充足可靠,對有收益的項目加強市場分析,結合項目特點對定價機制的合理性和實現的可能性進行分析。
2.4 項目財務風險合理分配
任何工程項目都需要有資金的投入,有機會成本的發生,財務風險是無法避免的。通過合理的分配項目財務風險可以減少風險發生的概率、風險發生后造成的損失以及風險管理成本。由對風險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擔相應的風險。公共部門更有能力控制行政性財務風險,如政治風險、法律變更風險、國有化風險等風險因素引發的財務危機;私人投資者,擁有資金、技術和管理上的優勢,更有利于控制建設過程中的相關風險,如控制預算執行、控制自由現金流量。風險分配遵循“承擔的風險與所得到回報相匹配”的原則,能達到最優、最合理的公平風險分配,將項目財務風險所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2.5 項目財務風險轉移
風險轉移是工程項目風險面臨者為了規避風險,避免承擔全部工程項目風險成本,有意識的將可能發生的風險損失通過一定的財務安排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承擔的方法。包括保險轉移和非保險轉移。保險轉移,企業可以通過事先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作為意外損失的補償,這樣將一部分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非保險轉移,主要是利用經濟合同即主要依賴合同條款的約束力來實現風險轉移的目的。例如,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合同中,投資者要求施工單位必須購買有關保險,或者在合同條款中明確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意外災害事故引起的材料損失或規定的其他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
3 結論
目前,我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普遍存在失控現象,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有管理不善和手段落后等,更主要的是對影響和制約基礎設施投資項目的風險因素估計不足,導致在項目建設中由風險引起大量的損失,因此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財務風險加以控制成為一項迫切的任務。本論文在分析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融資中財務風險產生的常見原因的基礎上提出了一些粗淺的對策建議。
參考文獻:
[1]王珍.企業融資結構決策方法研究[J].信陽師范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4)
我國正處于城市環境基礎設施產業化與市場化的進程之中,由于企業的市場參與所帶來的投資主體多元化, 以及國內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商業融資手段的不斷完善,為融資手段的多樣化創造了條件。城市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是以人為主體,以自然環境為依托,以經濟活動為基本內容,按自身規律不斷運轉,社會聯系極為緊密的有機整體;是人類集中,高效率利用自然資源、土地資源、空間資源和智力資源,創造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載體;是設施建設、經營、管理和服務為一體的社會實體。
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不斷深入,基礎設施對城市可持續發展產生越來越重要的影響,甚至成為制約現代城市發展的瓶頸。究其原因,在于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短缺,投融資渠道不足。對傳統基礎設施投融資模式BOT、TOT、PFI以及新興的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公私合伙制)等形式進行比較研究,對拓寬基礎設施投融資渠道進行探討是必要的。
一、BOT(Build-Operate-Transfer)融資方式
BOT意為“建設—經營—轉讓”,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BOT最本質的特點是使私營企業資金用于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其典型形式是:項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幾家投資人所組成的項目公司特許權利——就某項特定基礎設施項目進行籌資建設,在約定的期限內經營管理,并通過項目經營收入償還債務和獲取投資回報。約定期滿后,項目設施無償轉讓給項目所在地政府,項目設施的所有權最終歸屬于政府,因此,BOT模式有時也被稱為“暫時私有化”過程。
簡而言之,BOT一詞是對一個項目投融資建設、經營回報、無償轉讓的經濟活動全過程典型特征的簡要概括。BOT方式不僅是一個融資的協議,而且還是一個長期專業化的協議。在協議的基礎上,公私雙方建立起伙伴關系,并向公眾提供經濟、高效的服務。
20世紀70年代后,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政府的財政預算越來越緊張,而面對的基礎設施的需求量越來越大,由政府充當基礎設施投資主體越來越困難。BOT方式作為一種新的投融資方式,在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滿足了普遍性的內在需求。各國都開始運用這種新的模式進行城市建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如英法海峽隧道、馬來西亞南北高速公路、我國第一個正式批準的BOT試點項目——廣西來賓電廠等。
BOT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模式,操作過程復雜,中間環節較多,涉及到工程技術、經濟、法律等諸多問題,需要通過規范的運作程序和比較完善的特許協議來規避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在BOT項目中,最重要的是資金的融資方式、風險的分擔、資金的結構、回報率的確認以及政府與項目公司各自的地位等問題,這關系到項目的成功與否和雙方合作關系的長久維持。此外,BOT項目需嚴格控制工程的建設進度和工程質量,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
BOT模式適用于那些投資額巨大、投資回收期長、建成后具有穩定收益的建設項目。經營性政府工程,如污水處理廠、發電站、高速公路、鐵路等公共設施具備這一特點。通過BOT模式,政府得以在資金匱乏的情況下利用民間資本進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減少項目建設的初始投入,將有限資金投入到更多的領域。目前,BOT模式在全國范圍內應用較為廣泛,已成為經營性城建項目中一種較為成熟和有效的融資模式。
二、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融資方式
ABS是以項目所屬的資產為支撐的證券化融資。具體而言,它是以項目所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這種融資方式的特點在于通過其特有的信用等級提高方式,使原本信用等級較低的項目照樣可以進入國際高檔債券市場,利用該市場信用等級高、債券安全性和流動性高、債券利率低的優勢,大幅度降低項目融資成本。
同其他融資方式相比,ABS證券可以不受項目原始權益人自身條件的限制,繞開一些客觀存在的壁壘,籌集大量資金,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其優勢具體表現在:(1)政府通過授權機構投資某些基礎設施項目,通過特設信托機構發行ABS證券融資,用這些設施的未來收益償還債務,可以加快基礎設施的建設速度,刺激經濟增長。這樣,政府不需用自身的信用為債券的償還進行擔保,不受征稅能力、財政預算(如發行債券)法規約束,不會增加財政負擔,緩解了財政資金壓力。(2)采用ABS方式融資,雖然在債券的發行期內項目的資產所有權歸SPV所有,但項目的資產運營和決策權依然歸原始權益人所有。因此,在運用ABS方式融資時,不必擔心項目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項目被外商所控制和利用。這是BOT融資所不具備的。(3)發債者與投資者純粹是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改變項目的所有權益。因而,避免了項目被投資者控制,保證了基礎設施運營產生的利潤不會大幅度外流。作為業主的政府無需為項目的投資回報做出承諾和安排。(4)減輕了銀行信貸負擔,有利于優化融資結構,分散投資風險,也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更廣的投資渠道。
三、TOT(Transfer-Operation-Transfer)融資方式
TOT意為“轉讓——經營——轉讓”,此模式是指通過出售現有投產項目在一定期限內的現金流量,從而獲得資金
來建設新項目的一種融資方式。在約定的時間內,投資者擁有該資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通過該資產取得現金流量收回全部投資和合理的回報后,再將該資產的產權和經營權無償轉交給原產權所有人。
TOT模式與BOT模式不同在于:TOT模式是投資者購買已經建成項目,政府獲得此資金建設新項目,而BOT是投資者通過建成項目,從而得到政府的特許經營權的一種融資模式。
四、PFI(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融資方式
PFI意為私人主動融資,是指私營企業或私有機構利用自己在資金、人員、設備、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優勢,主動參與基礎設施項目的開發建設、經營。在此模式下,私營企業與私有機構組建的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設計、開發、融資和建設,項目公司把項目出售給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
PFI模式與BOT模式的區別在于:PFI實行全面制,人包括咨詢公司、設計院、監理公司和建筑管理公司,由這些人實施并完成項目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等,同時PFI模式并不完全遵循BOT的3個過程:建設——經營——轉讓。根據資金回收方式不同,PFI模式可以分為三類:
(1)獨立運作型。基礎設施項目開發,遵循“建設——經營——轉讓”3個過程,在遵循有關法律基礎上,PFI公司獨立經營、自行收費、自負盈虧,項目期滿后轉交政府。
(2)建設轉讓型。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完成以后,政府根據所提供服務的數量等情況,向PFI公司購買項目經營權,不遵循“建設——經營——轉讓”3個過程,但在一定期限內,PFI公司負有對項目進行維修管理的責任。
(3)綜合運營型。對于特殊基礎設施項目的開發,由政府進行部分投資,數量因項目性質和規模不同而不同,資金回收方式以及其它有關事項雙方在合同中規定,這類項目有時也稱為“官民協同項目”。
五、 PPP(Private-Public-Project) 融資方式
PPP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是指政府、營利性企業和非營利性企業以某個項目為基礎而形成的相互合作關系的模式。通過這種合作模式,合作各方可以得到比單獨行動更有利的結果。合作各方參與某個項目時,政府并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企業,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
PPP是一個完整的項目融資概念,其最原始的形式是在1985-1990年備受關注的BOT模式。較早的、比較正式的PPP模式出現在1992年英國保守黨政府提出的“私人融資計劃”(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中。當時,PFI模式大多用于運輸部門的建設(在英國曾高達85%)。但是現在,作為PFI的后繼者,PPP被廣泛運用于各種基礎設施項目的融資。
確切地說,PPP不是一種固定的模式,而是一系列可能的選擇,如服務或者管理合同、計劃—建設、計劃—建設—運營,等等。這些不同的形式具有一些共同之處:(1)希望轉移更多的風險到私人部門;(2)提高工程項目的成本利用效率;(3)提高對社區使用者的收費效率和水平。
城市基礎設施是城市綜合服務的物質載體,是城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城市現代化水平高低的一個重要標志。融資模式只是從形式上對資金需求給予基本保證,但要從根本上克服資金短缺的瓶頸,除了要拓寬融資渠道、采用多種方式、多方面籌集資金之外,還要積極進行城市基礎設施領域內的投融資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才能為基礎設施項目融資模式的順利推行提供制度保障,應放松準入限制,促使投資主體多元化,建立以政府為主體、民間和外資積極參與基礎設施投資的競爭機制。
參考文獻:
我國正處于城市環境基礎設施產業化與市場化的進程之中,由于企業的市場參與所帶來的投資主體多元化,以及國內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商業融資手段的不斷完善,為融資手段的多樣化創造了條件。城市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是以人為主體,以自然環境為依托,以經濟活動為基本內容,按自身規律不斷運轉,社會聯系極為緊密的有機整體;是人類集中,高效率利用自然資源、土地資源、空間資源和智力資源,創造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載體;是設施建設、經營、管理和服務為一體的社會實體。
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不斷深入,基礎設施對城市可持續發展產生越來越重要的影響,甚至成為制約現代城市發展的瓶頸。究其原因,在于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短缺,投融資渠道不足。對傳統基礎設施投融資模式BOT、TOT、PFI以及新興的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公私合伙制)等形式進行比較研究,對拓寬基礎設施投融資渠道進行探討是必要的。
一、BOT(Build-Operate-Transfer)融資方式
BOT意為“建設—經營—轉讓”,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BOT最本質的特點是使私營企業資金用于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其典型形式是:項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幾家投資人所組成的項目公司特許權利——就某項特定基礎設施項目進行籌資建設,在約定的期限內經營管理,并通過項目經營收入償還債務和獲取投資回報。約定期滿后,項目設施無償轉讓給項目所在地政府,項目設施的所有權最終歸屬于政府,因此,BOT模式有時也被稱為“暫時私有化”過程。
簡而言之,BOT一詞是對一個項目投融資建設、經營回報、無償轉讓的經濟活動全過程典型特征的簡要概括。BOT方式不僅是一個融資的協議,而且還是一個長期專業化的協議。在協議的基礎上,公私雙方建立起伙伴關系,并向公眾提供經濟、高效的服務。
20世紀70年代后,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政府的財政預算越來越緊張,而面對的基礎設施的需求量越來越大,由政府充當基礎設施投資主體越來越困難。BOT方式作為一種新的投融資方式,在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滿足了普遍性的內在需求。各國都開始運用這種新的模式進行城市建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如英法海峽隧道、馬來西亞南北高速公路、我國第一個正式批準的BOT試點項目——廣西來賓電廠等。
BOT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模式,操作過程復雜,中間環節較多,涉及到工程技術、經濟、法律等諸多問題,需要通過規范的運作程序和比較完善的特許協議來規避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在BOT項目中,最重要的是資金的融資方式、風險的分擔、資金的結構、回報率的確認以及政府與項目公司各自的地位等問題,這關系到項目的成功與否和雙方合作關系的長久維持。此外,BOT項目需嚴格控制工程的建設進度和工程質量,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
BOT模式適用于那些投資額巨大、投資回收期長、建成后具有穩定收益的建設項目。經營性政府工程,如污水處理廠、發電站、高速公路、鐵路等公共設施具備這一特點。通過BOT模式,政府得以在資金匱乏的情況下利用民間資本進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減少項目建設的初始投入,將有限資金投入到更多的領域。目前,BOT模式在全國范圍內應用較為廣泛,已成為經營性城建項目中一種較為成熟和有效的融資模式。
二、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融資方式
ABS是以項目所屬的資產為支撐的證券化融資。具體而言,它是以項目所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這種融資方式的特點在于通過其特有的信用等級提高方式,使原本信用等級較低的項目照樣可以進入國際高檔債券市場,利用該市場信用等級高、債券安全性和流動性高、債券利率低的優勢,大幅度降低項目融資成本。
同其他融資方式相比,ABS證券可以不受項目原始權益人自身條件的限制,繞開一些客觀存在的壁壘,籌集大量資金,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其優勢具體表現在:(1)政府通過授權機構投資某些基礎設施項目,通過特設信托機構發行ABS證券融資,用這些設施的未來收益償還債務,可以加快基礎設施的建設速度,刺激經濟增長。這樣,政府不需用自身的信用為債券的償還進行擔保,不受征稅能力、財政預算(如發行債券)法規約束,不會增加財政負擔,緩解了財政資金壓力。(2)采用ABS方式融資,雖然在債券的發行期內項目的資產所有權歸SPV所有,但項目的資產運營和決策權依然歸原始權益人所有。因此,在運用ABS方式融資時,不必擔心項目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項目被外商所控制和利用。這是BOT融資所不具備的。(3)發債者與投資者純粹是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改變項目的所有權益。因而,避免了項目被投資者控制,保證了基礎設施運營產生的利潤不會大幅度外流。作為業主的政府無需為項目的投資回報做出承諾和安排。(4)減輕了銀行信貸負擔,有利于優化融資結構,分散投資風險,也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更廣的投資渠道。
三、TOT(Transfer-Operation-Transfer)融資方式
TOT意為“轉讓——經營——轉讓”,此模式是指通過出售現有投產項目在一定期限內的現金流量,從而獲得資金
來建設新項目的一種融資方式。在約定的時間內,投資者擁有該資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通過該資產取得現金流量收回全部投資和合理的回報后,再將該資產的產權和經營權無償轉交給原產權所有人。
TOT模式與BOT模式不同在于:TOT模式是投資者購買已經建成項目,政府獲得此資金建設新項目,而BOT是投資者通過建成項目,從而得到政府的特許經營權的一種融資模式。
四、PFI(PrivateFinanceInitiative)融資方式
PFI意為私人主動融資,是指私營企業或私有機構利用自己在資金、人員、設備、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優勢,主動參與基礎設施項目的開發建設、經營。在此模式下,私營企業與私有機構組建的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設計、開發、融資和建設,項目公司把項目出售給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
PFI模式與BOT模式的區別在于:PFI實行全面制,人包括咨詢公司、設計院、監理公司和建筑管理公司,由這些人實施并完成項目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等,同時PFI模式并不完全遵循BOT的3個過程:建設——經營——轉讓。根據資金回收方式不同,PFI模式可以分為三類:
(1)獨立運作型。基礎設施項目開發,遵循“建設——經營——轉讓”3個過程,在遵循有關法律基礎上,PFI公司獨立經營、自行收費、自負盈虧,項目期滿后轉交政府。
(2)建設轉讓型。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完成以后,政府根據所提供服務的數量等情況,向PFI公司購買項目經營權,不遵循“建設——經營——轉讓”3個過程,但在一定期限內,PFI公司負有對項目進行維修管理的責任。
(3)綜合運營型。對于特殊基礎設施項目的開發,由政府進行部分投資,數量因項目性質和規模不同而不同,資金回收方式以及其它有關事項雙方在合同中規定,這類項目有時也稱為“官民協同項目”。
五、PPP(Private-Public-Project)融資方式
PPP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是指政府、營利性企業和非營利性企業以某個項目為基礎而形成的相互合作關系的模式。通過這種合作模式,合作各方可以得到比單獨行動更有利的結果。合作各方參與某個項目時,政府并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企業,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
PPP是一個完整的項目融資概念,其最原始的形式是在1985-1990年備受關注的BOT模式。較早的、比較正式的PPP模式出現在1992年英國保守黨政府提出的“私人融資計劃”(PrivateFinanceInitiative,PFI)中。當時,PFI模式大多用于運輸部門的建設(在英國曾高達85%)。但是現在,作為PFI的后繼者,PPP被廣泛運用于各種基礎設施項目的融資。
確切地說,PPP不是一種固定的模式,而是一系列可能的選擇,如服務或者管理合同、計劃—建設、計劃—建設—運營,等等。這些不同的形式具有一些共同之處:(1)希望轉移更多的風險到私人部門;(2)提高工程項目的成本利用效率;(3)提高對社區使用者的收費效率和水平。
城市基礎設施是城市綜合服務的物質載體,是城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城市現代化水平高低的一個重要標志。融資模式只是從形式上對資金需求給予基本保證,但要從根本上克服資金短缺的瓶頸,除了要拓寬融資渠道、采用多種方式、多方面籌集資金之外,還要積極進行城市基礎設施領域內的投融資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才能為基礎設施項目融資模式的順利推行提供制度保障,應放松準入限制,促使投資主體多元化,建立以政府為主體、民間和外資積極參與基礎設施投資的競爭機制。
參考文獻:
關鍵詞: BT項目;產業基金;投融資
Key words: BT project;industry fund;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中圖分類號:TB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06-0074-03
0 引言
世界銀行的研究報告表明,基礎設施的能力是與經濟產出同步增長的——基礎設施存量增長1%,GDP就會增長1%,各國都如此。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發展,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需求也日益增長,由政府主導、以財政支持、以銀行信貸為主的傳統基礎建設投融資模式已遠不能滿足市場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需求。因而引入社會資本,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成為有效緩解政府財政壓力,降低工程造價,改善運營效率的一個重要手段。一種從BOT方式演變而來的BT模式正在我國被越來越多的工程項目所采用。
1 BT模式產生的根本原因
BT模式作為一種投融資模式,其出現和發展有其必然的原因,可從供、需、雙方共同利益三個角度分析:
1.1 項目發起方——政府部門角度。決定采用BT模式進行融資建設的決定性因素是建設資金短缺。隨著經濟發展,政府希望通過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增加投資來拉動經濟增長,而基礎設施建設成為重點領域。但財政收入與支出的矛盾越發突出,負債發展、向社會資本融資成為必然選擇。特別是一些不具備收費和盈利能力的城市基礎設施采用BT模式是最佳選擇。
1.2 項目投資方的角度。投資方選擇BT模式也有其現實的原因。
從國內已經操作成功的BT項目來看,BT項目的投資方大部分是一些具備一定融資能力的相關領域的建筑商。而國內當前建筑市場由于門檻較低,造成整個建筑市場的競爭呈現白熱化,同質化的競爭帶來的直接結果就是建設施工的利潤空間不斷受到擠壓,而BT模式的出現恰好迎合了這些具備一定融資能力的建筑企業的需求,保證了建設項目的合理利潤,通過投資帶動施工的方式為參與的建筑企業開拓了新的發展道路。
1.3 雙方共同的角度。過去傳統的建設管理模式管理層級多,手續復雜。以一個投資規模為100億元的地鐵項目為例,采用傳統的建設管理模式,從監理招標到設計招標、設備招標、土建招標到四電、裝飾裝修工程招標,約需一年半左右的時間,管理支出非常大,企業投入的成本也十分巨大。采用BT模式,即為政府節約了管理成本,把這些專業化的工作交給專業性的公司去做,把政府的職能轉化為企業的職能、義務或責任,同時也為企業節省了成本,實現了政府與企業的雙贏。
2 BT項目引進產業基金的意義和可行性
由于國家宏觀政策調控,國務院對政府的城司等地方融資平臺清理,政府融資困難,為此地方政府積極尋求與央企合作。但同時國務院國資委對央企資產負債率的監控,導致央企建筑公司僅依靠自身的資金實力進行市場開拓受到了限制;另一方面隨著金融市場化的進程,金融新產品、牌照逐步放開和利率市場化等金融改革,銀行業等金融機構需要開拓新的金融業務模式參與激烈競爭。因此,施工企業、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三方面均需要以創新的模式適應上述市場環境變化,以求獲得發展。引進產業基金的模式來參與BT項目投融資建設即是創新模式之一。BT模式的合法性已初具雛形,雖然迄今尚無BT項目的專項立法,但在2003年,建設部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的文件明確提出“鼓勵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等方式組織實施。”該文件對BT模式持明確的鼓勵態度。將產業基金引入BT模式,是基于BT模式的一種創新。其法律依據散見于《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以及建筑、招投標、信托、證券、基金等法律法規,是我國法律所允許的,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可行的。
3 產業基金交易的基本模式
圖1所示的模式涉及多個法律關系:即具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以下簡稱XX公司)要和信托公司(或其所屬子公司)通過簽署《框架合作協議》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或其所屬子公司)通過《信托合同》發行信托計劃(XX公司和外部投資者認購);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僅持小部分合伙份額,信托計劃的投資者共同委托信托公司為信托資金的受托管理人作為有限合伙人,持絕大部分合伙份額(例如95%以上),它們雙方通過簽署《合伙協議》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即產業基金公司;然后,產業基金以絕對控股BT項目公司的方式再加入到原有BT承包合同體系中來。
4 各參與方核心職責和權利義務的分擔
在如圖1所示的整個模式中,涉及的參與方眾多,包括:BT項目業主、BT項目投資人(同時是項目的總承包商、劣后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項目公司、外部投資者、總承包商、分包商以及銀行等。其中,區別于普通的工程總承包,以及區別于普通BT承包合同,該模式下主體的最核心的參與方是BT項目設計施工工程總承包人、基金公司和項目公司,該模式的所有法律關系鏈條都由這三者來連接。因此,理清三者在BT項目中的核心職責和權利義務就尤其關鍵。
4.1 項目公司的主要職責 項目公司由基金公司實際控制,其核心職責為:
①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
②負責項目的具體融資安排和投資進度管理;
③負責項目的驗工計價;
④負責項目資金的收付。
4.2 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人的主要職責 ①負責相關建安工程、機電設備購置及安裝集成項目的設計施工總承包;②按照約定施工、竣工、交付并在質量保修期內對工程責任缺陷承擔保修責任;③建立健全建設管理體系,配合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業主的質量、安全、進度、文明施工、風險等監督、檢查工作;④負責領導、指揮、協調、檢查各標段施工單位,對工程工期、安全、質量、文明施工、施工風險等進行直接管理。
4.3 基金公司的主要職責 ①負責發行信托計劃或通過其他融資最終為項目提供融資;②依《公司法》的規定,履行作為項目公司控股股東的職責。
5 項目業主對本模式的認可與實施
鑒于引進產業基金的模式非傳統的BT模式,有的項目可以一開始招標產業基金就與投資人組成聯合體共同進行投標的模式(以下簡稱為聯合體模式);有的項目是在投資人中標BT項目后,實施的過程中引進了產業基金融資(以下簡稱為投資人參股模式),但無論是上述哪種模式,都必須由項目業主進行認可,形成業主方、融資方和設計施工總承包方的三方法律關系。因此,筆者認為:
5.1 投資方應就引進產業基金參與BT項目事宜積極與項目業主進行溝通,促使業主認識、理解和接受該等交易的法律安排,以規范各方在BT項目項下的合作。
5.2 與項目業主溝通時,應注意下列問題:①引導項目業主與XX公司、基金公司三方共同簽署《BT合同》;②明確由項目公司/產業基金承擔項目融資責任,承認項目公司/產業基金的管理,并向項目公司/產業基金進行回購。③不同BT模式下投資、建設主體的資質和職責問題:1)聯合體模式:產業基金并不具備工程建筑企業資質,它主要負責融資;確認XX公司的資質即可代表聯合體的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資質,并負責工程建設。2)基金公司、工程總承包人職責分擔模式:基金公司為BT項目的實際控制人,經業主同意劃分基金公司和工程總承包人責任:基金公司承擔投融資、驗工計價和資金收付責任,建設管理及建設承包責任由總承包人承擔。
采用聯合體模式可以在BT項目開始招標時就能與項目業主溝通,取得其對模式的認可,比較主動,能夠避免中標后再向項目業主溝通帶來的被動局面,但該模式需與政項目業主投標前進行溝通確認聯合體資質問題。
6 政府其他監管機構的溝通、認可
鑒于BT項目還將涉及到政府除業主外其它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因此應積極與這些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審計部門、稅務部門、安全監管等機構)就引進產業基金參與BT項目模式下各個法律主體的職責安排等等事項進行溝通,促使其認可相關安排,以免在政府部門監督檢查時因為不理解而造成工作被動。
7 規范各參與公司的管理
引入產業基金參與BT項目后,如前圖所示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合伙企業(產業基金)、項目公司等均不再是XX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每個公司均需要嚴格按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以及各公司章程、股東協議等文件的約定規范公司治理和經營管理,這是整個管理模式合法運行的基礎。因此應該促使項目公司的經營管理與其由產業基金控股在形式和內容方面保持一致。
就規范管理事宜,建議注意下列問題:
①在基金管理公司層面,XX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及股東協議(或其他合作協議)的約定,通過行使股東權,通過提名的董事會/監事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顧問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的成員行使表決權,來參與基金管理公司/產業基金的經營管理和投資
決策。
②在產業基金層面,XX公司可以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及《合伙協議》的約定,參與產業基金重大事項(如合伙協議修改、入伙、退伙等事項)的決策。而產業基金的經營管理和投資決策,如對項目公司35%的自有資金的注入、工程項目的回購移交等重大事項則只能通過基金管理公司和合伙企業決定。
③在項目公司層面,XX公司不能控股,只能按照《公司法》和項目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出資比例(如10%)行使參股權,按照出資比例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參與項目公司的決策和經營管理,不能直接決定項目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決策事項。
④就項目公司而言,由于其并非XX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需要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其他組織文件獨立、規范運營。
8 結語
在BT模式廣泛應用于國內基礎建設市場的情況,如何合法合規尋求新的創新投融資模式來適應國家宏觀調控,是施工企業、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三方面均需研究的課題。BT項目引入產業基金的投融資模式成功的核心條件是合作方的投融資能力,產業基金融資模式大多以發行信托計劃為主要融資模式。如何規范合作方的融資行為,判斷信托計劃的經濟型、可行性、融資能力、履約能力仍需進一步研究。寧波杭州灣新區基礎設施建設成功采用了BT+產業基金的投融資模式,這種成功模式是可以復制的,也是解決當前地方政府融資難、央企資產負債率高、金融機構需要開拓新的金融業務的可行模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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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BT模式作為一種新型融資建設模式被越來越多的工程項目所采用,但目前我國尚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采用BT模式的建設項目如何辦理建設審批手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BT模式的健康有序發展。本文從BT項目公司的法律定位分析入手,力求找到一般工程建設模式與BT模式的契合點,理清BT項目操作過程中的報批報建問題,為政府辦理BT模式建設審批手續提供法律依據。
一、BT模式簡述
目前國內所稱的BT模式即建設—移交模式,BT是Build Transfer的縮寫,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權單位作為項目回購人,經過招標或其他程序選擇擬建基礎設施或公用事業項目的項目投資人,由投資人組建項目公司具體負責項目的投融資、建設等工作,項目建成后向回購人移交BT項目,回購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回購款項的一種項目融資建設模式。
在BT模式中,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即與投資人簽訂BT投融資建設合同并按該合同約定支付回購款的一方稱為項目回購人;而回購人通過招標或其他程序選擇的,并與其簽訂BT投融資建設合同、要求其承擔項目的資金籌措、建設、管理等責任的一方稱為項目投資人;項目投資人為了籌集項目建設資金、建設和管理BT項目而在項目所在地設立的公司稱為BT項目公司。
二、BT項目公司的法律定位
作為BT項目實際運作中的重要主體之一的BT項目公司是投資人依據BT項目合同成立的、具體從事項目融資、建設和管理等工作職責的企業法人。成立項目公司進行項目建設并非BT模式所獨有,一般工程建設模式下也同樣采用,根據原國家計委1996年1月了《關于實行建設法人公司責任制的暫行規定》(計建設[1996]673號)規定,國有單位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并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等實行全過程負責。項目法人責任制是基建項目的一項基本制度,在BT模式建設項目中,BT項目公司的職能正是上述制度中規定的項目法人的職能,BT項目公司也是依據上述制度的規定而成立的,因此,BT項目公司契合我國現有項目法人制度的規定。
BT項目公司是BT模式發展中出現的新生事物,目前業界關于BT項目公司的法律地位存在著爭議,并因此影響了政府建設手續的辦理。筆者認為,BT項目公司是項目的建設單位,但不是項目業主。“項目業主”是確定項目權屬的概念,即建設項目建成后的項目所有者。在BT項目中,BT項目公司在完成項目建設后,即將項目移交給回購人,由回購人辦理項目的產權登記并使用項目,回購人才是項目的所有權人,BT項目公司不是項目的所有權人,因此BT項目公司不具有項目業主的法律地位。雖然BT項目公司不是項目業主,但BT項目公司卻是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是一個確定工程建設管理職責劃分的概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規定,按照工程建設參與主體的職責分為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主體,其中建設單位是關鍵主體,其他參加工程建設的所有單位都是圍繞建設單位進行工作的。雖然“項目業主”和“建設單位”在多數情況下指向同一主體,但兩者并不必然相同,兩概念具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在BT模式建設的項目中,BT項目最終由回購人向項目投資人支付約定的合同價款,即BT項目最終是由回購人投資建設,但項目移交回購之前,項目公司承擔著投融資以及建設的職責,BT項目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參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如直接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商等項目建設參與主體簽訂合同,承擔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項目風險。由此可見,BT項目公司實際已經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建設單位的職責,因此BT項目公司是建筑法規定的建設單位。
BT項目公司是建設單位,并不因此否定回購人成為建設單位的可能,在相當多的BT模式建設項目中,回購人承擔著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等項目前期工作,有的還承擔項目建設過程中管理勘察單位、監理單位等建設單位職責。但回購人到底多大程度上承擔建設單位職責,在不同的項目中的實際操作不同,業界目前也無統一認識。但不論回購人承擔多少建設單位職責,只要回購人承擔了建設單位的職責,就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這種情況下,該BT項目將存在兩個建設單位,即回購人與BT項目公司同時作為BT項目的建設單位。
綜上所述,BT項目公司在BT項目是項目的建設單位,對于回購人也承擔部分建設單位職責的情況,則由回購人與BT項目公司共同作為項目的建設單位。
三、BT項目建設審批的操作實務
關于建設審批手續,目前我國的法律針對一般工程項目建設模式進行了規定,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證等項目建設前期手續以及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報批報建手續。BT模式作為建設項目的一種模式,也需要辦理各類建設審批手續,但BT模式下的建設審批手續有其自身的特點及復雜性。
(一)采用BT模式應獲得政府的前置審批
一般工程項目建設模式下,項目業主即是項目建設單位,因此,建設項目完成項目立項即可開展項目建設工作。但在BT模式下,若只進行建設項目的立項而沒有獲得項目采用BT模式建設的政府批準,則BT項目公司作為建設單位的法律地位就沒有得到政府機關的確認,就會影響后續建設審批手續的辦理,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已經產生了許多新問題,為了規范BT項目的順利操作,采用BT模式項目應當就這一特殊模式的采用獲得政府批準,且該批準與傳統的項目立項審批是不同的。
采用BT模式的審批在國家層面沒有法律規定,但全國部分地區出臺的地方規范性文件對此進行了規定,其中就如何辦理BT模式審批規定的審批方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采用BT模式建設的審批與項目審批一同進行,如《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的通知》規定對于擬實行BT模式的項目,項目業主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要專章編制BT融資建設方案一并報批;第二種,項目批準后單獨申請采用BT模式建設,如《廣東省水利建設工程試行BT模式的指導意見》規定“建設項目立項(或取得同意建設的相應文件)后,項目法人編制《BT融資建設方案》,由項目主管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所屬地方政府審批;第三種,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申請方式,如《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BT項目審批程序:擬實行BT融資建設的項目由項目業主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BT融資實施方案,該方案可在可行性批復后專項向市發展和改革局申報,也可以與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并申報,經市發展和改革局聯合市財政、建設等多個部門聯合評審后,報請市政府批準實施。
上述三種操作方式各有優劣,第一種方式是將項目審批與采用BT模式建設審批合并進行,順應目前簡化行政審批程序的形勢,但無法解決有的項目是已獲得立項后決定改變原有建設模式而采用BT模式建設的情形。第二種和第三種方式都可以將BT模式建設的審批與項目審批分開進行,這兩種方式是考慮到BT模式建設的審批與項目審批的審批側重點不同,避免不符合BT適用條件的項目采用BT模式建設;但第二種與第三種之間有一定差異,第三種方式考慮了項目進行的具體階段,若項目本身已經通過政府部門的審批后考慮采用BT模式建設的,則BT融資BT融資實施方案與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并申報。相比之下,第三種方式更符合項目的具體運作。
(二)BT模式中建設審批手續的辦理
BT模式過程中建設審批手續的辦理也有其特殊性。首先,建設審批手續辦理主體多樣性。在一般工程項目建設模式下,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過程中的審批手續由建設單位負責,而BT模式下,回購人和項目公司可能都承擔了部分建設單位的職責,這就需要確定由誰負責審批手續的辦理。筆者認為,在有BT模式建設管理規定或辦法的城市或地區,可依據該規定辦理,如長春市《政府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BT模式融資建設管理若干規定(試行)》中規定,項目公司“依據政府授權、特許協議等相關文件辦理工程規劃許可、土地預審、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批復、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等項目前期手續”,此外,該規定還對于項目業主的工作職責以及BT工程報建和施工許可證辦理的具體要求都進行了一定規定。又如《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項目業主辦理項目用地、規劃、環評等前期手續,而投資人負責辦理概算批復完成之后至項目竣工驗收完成期間的預算編審、規劃許可、規劃驗線、施工報建、消防報建等各項報批手續。若采用BT模式建設的項目所在地區沒有BT模式建設管理規定或類似規范性文件的,筆者認為,對回購人不承擔建設單位職責的情況,應當由BT項目公司負責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對回購人承擔建設單位職責的情況,BT項目公司或回購人單獨或共同辦理審批手續均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政府部門均應受理,回購人或投資人雙方也可以在BT項目合同中約定雙方辦理報批報建手續的分工并按約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