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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凍結申請書大全11篇

時間:2023-03-14 15:09:21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解除凍結申請書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關于查封申請書怎么寫1申請人:四川省JC工業科學研究院

地址: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20__)佳立商字第28號《民事裁定書》;

2、請求解除對申請人財產的查封、凍結措施;

3、請求責令原告賠償申請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貴院查封了申請人的兩處房產,并凍結了申請人在成都市工商銀行外北分理處的銀行帳號及存款344,294.09元。

申請人認為,貴院的上述裁定是錯誤的。

1、申請人與原告沒有任何合同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

2、貴院超標的查封,查封500萬元財產,超出原告的請求數額,實際查封的財產超出于原告的請求數額;

3、最為重要的是,申請人的上述銀行帳號,屬于申請人的結算帳戶,帳上的資金主要用于發放工資和業務往來,如果貴院不撤銷裁定,職工的生活沒有著落,勢必影響社會穩定;

而且也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正常業務、工作的開展,勢必給申請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希望貴院切實考慮上述理由,并落實申請人的請求。

此呈

黑龍江省JMS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四川省JC科學研究院

20__年11月13日

關于查封申請書怎么寫2申請人:師_,男,__年10月12日生,漢族,住西安市__區長慶__小區_區_號樓_單元__室。

被申請人:岳__,男,__年_月_日生,漢族,住西安市__區__路__號__小區__號樓_單元__室。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被申請人岳__有的位于西安市__區__路__號__小區_號樓_單元__室的房產予以續行查封。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__與被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立案執行,在本案訴訟、執行過程中,貴院查封了被申請人上述的房產,保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但由于本案尚未執行完畢,現查封期限即將屆滿,故申請貴院對上述房產予以續行查封。

此致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關于查封申請書怎么寫3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請求事項:

一、解除___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確認的財產保全事項。

二、請求退回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存折。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承攬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受理后,接受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交賬號為___、戶名為__、開戶行為___的存折進行財產保全擔保。貴院以___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財產保全申請。現因申請人須取回提供擔保的存折,特申請貴院解除被申請人財產的查封凍結,請予準許。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

關于查封申請書怎么寫4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職務:董事長

地址:

被申請人:

住址:

申請事項:

請求查封位于鄭東新區商鼎路南、中州大道東_號樓獨單元_層東_號房屋。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經河南省__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并于__年7月10日作出(2012)開民初字第_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已于__年10月25日發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請人至今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債務,且多次逃避責任。申請人已申請貴院強制執行,并已經立案。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和盡快實現債權,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財產,逃避履行債務。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特申請貴院查封上述房產。

此致

__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院

申請人:

20__年12月20日

關于查封申請書怎么寫5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__曾向貴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交人民幣10000元的擔保金。法院以(2009)年安民保字第11號裁定準許財產保全申請。現雙方已自行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故申請人特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請:

一、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篇(2)

(二)申請人在貴單位工作年限:年,連續工齡年;

(三)申請人實際月綜合收入(稅后)元(大寫);

(四)申請人工資帳戶的賬號(建行);

(五)申請人身份證號碼;

(六)申請人單位電話家庭電話手機電話;

(七)申請人家庭地址;

(八)申請人人事勞資關系

長期合同制簽訂的合同期限年

(九)申請人是否有違規違紀行為處分

(十)貴單位性質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全民企業集體企業

私營企業合資企業獨資企業其他類型

(十一)單位人事勞資部門聯系電話:

單位經辦人員簽字:

單位公章或人事勞資部門蓋章

年月日

銀行存款證明服務特色(1)適用范圍廣:“招商銀行存款證明書”版面美觀大方,中英文對照。

(2)時段選擇靈活:網點可根據儲戶的需要,為儲戶開具任一時點和時段的存款證明;

(3)存款證明書包含多種存款類別:除經凍結的存款外,儲戶對在我行存入的各儲種、各幣種的記名式存款均可要求申請開具存款證明書。

銀行存款證明申請辦法

您須持一卡通或存折、存單以及本人身份證明(代辦人還須同時出具人身份證明)到任一招行網點,填寫“招商銀行開具存款證明申請書”辦理。

銀行存款證明溫馨提示1、存款證明種類包括:(1)出具證明前某個時點的存款余額(只證明昨日及之前余額,不證明當日余額)或某一時期的存款發生額;(2)出具證明時在我行有在以后某個時點前(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不可動用的存款余額。請您根據實際需要申請開立相應的存款證明。

2、對于因出國留學需要辦理多份存款證明的,對于相同證明內容的同一存款可以出具多份存款證明,但接受人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3、對于證明某一時點或某一時期的存款,在累計不超過存款總額的條件下,可根據客戶需求出具部分存款證明。

4、辦理每張《個人存款證明》或每筆個人存款提前解除止付業務均收取人民幣20元手續費。

以下為各大銀行存款證明開具方法

中國銀行:

開具方法:您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存單(折)到到任意聯網網點辦理.委托他人代辦存款證明,受委托人須出示本人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證件.

收費標準:每開一張存款證明收取手續費人民幣20元.

有效期限:一般來說,存款證明書的有效期限比較靈活(并不一定是一般說的3個月).客戶自訂期限,開具存款證明后,銀行將對該項存款做凍結處理,凍結的時間與存款證明書的有效期相同.

存款種類:只能定期.

其他說明:客戶要求撤消三個月內不得支取的限制時,應交回存款證明原件后,中國銀行方可為您撤消開證后三個月內不得支取的限制.

工商銀行:

開具方法:憑本人身份證件和工行未被凍結掛失的存款憑證(包括定期儲蓄存單(折),活期儲蓄存折,憑證式國債).委托他人代辦的,應同時出示代辦人的身份證件.

收費標準:開具個人存款證明書,每份收費20元;提前解除止付個人存款,每份收費20元.

有效期限:工行的證明期限也比較靈活:最短一天,最長一年,客戶自訂.開具存款證明后,銀行將對該項存款做凍結處理,凍結的時間與存款證明書的有效期相同.

存款種類:靈活:活期,定期整存整取,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國庫券帳戶均可辦理.

其他說明:存款證明到期,個人存款自動解除支付.如要求提前解除支付,必須交回存款證明,存款證明委托書原件,同時出示原存款憑證,個人身份證件并填寫個人存款提前解除支付委托書.

中國農業銀行:

開具方法:申請人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存單,存折,銀行卡,國債憑證,到任何一家農行辦理該業務的網點,填寫"中國農業銀行存款證明申請書".如本人因故無法前來,也可授權他人代為辦理此項業務.人除攜帶以上規定的文件外,還應持授權人的授權書和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收費標準:申請人在同一儲蓄網點,不同幣種的若干帳戶存款可根據要求出具相應份數的存款證明書,每份存款證明書收取手續費人民幣20元.

有效期限:銀行開具存款證明書的日期為客戶辦理此項業務的日期,申請開立存款證明書所涉及的存款的止付截止日期由申請人決定,并由申請人在申請書上注明,如填寫的日期為當日,則截止日為開證當日.

存款種類:用于辦理存款證明書業務的存單為客戶本人在中國農業銀行分行各網點,機構的本,外幣定,活期存單,存折,各類銀行卡內的存款(金穗國際借記卡除外),憑證式國債均可以辦理存款證明.

其他說明:客戶在存款證明書止付期未到前要提取存款,必須先將存款證明書所有正本交回銀行,辦理撤消存款證明書手續.

中國建設銀行:

開具方法:申請人要求出具個人存款證明只能在原開戶儲蓄網點提出申請,經辦人員應認真審查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其在建設銀行的儲蓄存款憑證(包括存單,折,卡)原件等有關資料.個人存款證明可由申請人以外的其他人(以下稱人)代為辦理和領取.人代為辦理個人存款證明或領取存款證明書時,須出具申請人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收費標準:設銀行對外出具存款證明書,不論金額大小,每筆業務收取手續費人民幣20元整,在手續費科目核算.

1,當您申請的"個人存款證明書"的存款金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或外幣折合10萬元以下人民幣)時,只要您交20元人民幣,在沒有特殊情況下,當天即可拿到"中國建設銀行個人存款證明書".

2,當您申請的"個人存款證明書"的存款金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或外幣折合10萬元人民幣以上)時,只要您交20元人民幣,在沒有特殊情況下,在我行的兩個工作日后,即可持"個人存款證明申請書"第二聯到該儲蓄網點領取"中國建設銀行個人存款證明書".

存款種類:建行可辦理個人存款證明的儲蓄存款憑證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建設銀行本外幣儲蓄存單,存折及儲蓄卡.個人存款證明分為個人時點存款證明和個人時段存款證明:

-個人時點存款證明是指證明存款人某一時點在建行存款情況的書面文件,辦理個人時點存款證明的您須在建行存有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

-個人時段存款證明是指證明存款人某一時段在建行存款情況的書面文件. 辦理個人時段存款證明的您須在建行存有定期存款(如系活期存款則須轉為定期存款).

有效期限:在存款證明證明的存款起止日期內,與存款證明相對應的定期存款不得提前支取(您在存款證明證明的存款起止日期內退回存款證明原件除外).

招商銀行:

篇(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篇(4)

事實與理由:

貴院因***與****借款糾紛一案,查封了*************號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申請人現對該查封行為提出異議,理由有以下三點: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權歸屬于申請人。申請人與*****在合肥市開*****中心簽訂了編號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把商品房賣給****.合同約定,****應于合同簽訂當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07年1月31日前辦理銀行按揭;應***要求,申請人同意****在2007年1月31日實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諾在2007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約定的2007年12月28日到期時,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辦理銀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雖然該房屋已經備案,但沒有辦理產權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可以得出,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仍然屬于申請人,是申請人的合法財產。

第二,申請人依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于2010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肥仲裁委員會依法缺席審理了此案,并以**************號裁決書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在*****與*****借款糾紛一案中,*****作為申請執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價款;*****也不同意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因此,貴院不能對*****的商品房進行查封。

基于以上兩點理由,申請人認為,貴院對商品房的查封行為是錯誤的,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求貴院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篇(5)

第三條賠償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依法處理。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行政賠償案件的機構為縣以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制機構。

第二章賠償義務機關及賠償范圍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其損害的,對于加重部分,復議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五)違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第九條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行政賠償案件的處理

第一節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申請行政賠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賠償請求人必須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可作為賠償請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作為賠償請求人。

(二)有明確的賠償義務人,且賠償義務人之一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四)具體行政行為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

(五)在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內。

第十一條賠償申請應當使用書面形式,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被申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記入筆錄。

第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對賠償申請進行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符合賠償范圍及有關申請規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二)對不符合賠償范圍及有關申請規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三)對申請有關要件尚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賠償請求人在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能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三條賠償請求人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效申請期限內,就未經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單獨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賠償的,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賠償申請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及有關規定,審查其申請,并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十五條賠償請求人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提出賠償申請的,該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不得無故推諉。

第二節審理

第十六條法制機構受理賠償案件后,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審理。

第十七條賠償案件審理的內容包括:

(一)賠償義務機關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了損害及損害的程度;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受到的損害與賠償義務機關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直接因果關系;

(三)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賠償的具體方式及標準。

第十八條法制機構審理賠償案件,應當全面審查、核實相關的證據材料。

對于賠償請求人申請中證據不足的請求部分,可責令其補充有關證據材料。賠償請求人對賠償請求未能或拒絕提供證據的,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法制機構可以根據認定的事實,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長或提交局長辦公會決定。

第二十條局長或局長辦公會對法制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審查,可作出予以賠償或不予賠償的決定:

(一)對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未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和公民人身損害的,或已被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受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決定不予賠償。

(二)對已被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造成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1)屬于本辦法第八條(二)項的,決定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造成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決定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或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按照實際損害確定賠償金額。

(2)屬于本辦法第八條(一)、(三)項實施罰款,追繳、沒收財產或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應當返還財產;對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和責令停產停業的,根據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確定賠償金額。

(3)財產已經拍賣或變價收購的,給付拍賣變價收購價款。

(4)對財產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確定賠償金額。

(5)屬于本辦法第八條(五)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賠償標準,確定賠償金額及賠償方式。

第二十一條賠償處理決定書應當根據賠償決定制作,包括賠償請求及其理由、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的事實、賠償處理決定的內容及賠償請求人的訴權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賠償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先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予以認定。

經復議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予以維持的,應當在復議決定書中一并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

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變更或撤銷的,應當將復議決定書連同賠償申請書一并轉交賠償義務機關,并告知賠償請求人。

賠償審理期限自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復議決定書和賠償申請書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對應予賠償的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

第三節執行

第二十四條賠償處理決定及有關文書,應當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試行)》中關于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賠償義務機關執行賠償處理決定,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的財務部門在法定期限內按有關規定辦理支付手續;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由原辦案機構負責辦理。

第二十六條執行賠償案件應當制作筆錄,由執行人和賠償請求人簽字、蓋章。

執行文書、票據等材料復印件,應當存入案卷。

第四章行政追償

第二十七條有關個人或組織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一)、越權執法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未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采取扣押、查封、暫停支付等強制措施,給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復議機關決定原辦案機關停止強制措施,執行機關拒不執行,由此引起經濟損失的;

(四)扣押、查封的物品遺失的;

(五)超期暫停支付相對人的銀行存款而不補辦手續,以及凍結金額超過違法金額造成損失的;

(六)扣押、查封的財物經查與違法行為無關,沒有解除扣押、查封措施而造成損失的;

(七)違反辦案程序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八條追償責任人員經濟責任,由局長或局長辦公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對責任人員確定賠償數額時,依據責任大小,追償金額為其月工資的1-10倍。

篇(6)

甲、乙雙方應當在明確合同借用額度數額、使用期限、借用額度用途、手續費標準、額度專用、額度償還與保證、違約處現,合同生效、變更解除等內容。

借用額度為中短期借用,借用期限一般為半年,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易貨額度借款合同范本

貸額度方:_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借額度方:_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會員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為了____________需采購網上____________產品,向甲方申請易貨額度,雙方根據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及國務院頒布的《借款合同條例》協商簽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額度借用數額及擔保

本合同借用易貨額度數額為____________元,以本公司____________產品質押(抵押)擔保。

二、額度借用期限

本合同借用易貨額度期限為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三、額度借用用途

本合同借用易貨額度用于專項采購網上____________產品,限用于____________.

四、額度借用手續費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額度借用手續費為借用額度的_____%計算,總計_____元人民幣。其額度借用手續費按半年計算,每半年為一結算期。

額度借用手續費在批準給予額度十天內將乙方手續費轉入甲方結算中心帳戶,甲方收到乙方手續費后將額度轉入乙方帳戶,供乙方使用。

五、額度支用

1.本合同項下給予的額度,乙方應按本合同第三條專項使用,如有改變必須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在將辦完額度借用手續及將額度借用手續費轉入甲方結算中心帳戶后,甲方在5個工作日內將額度轉入乙方帳戶,乙方可開始使用。

六、額度償還

1.本合同項下借用額度應按本合同第二條額度借用期限內償還。由于客觀原因乙方不能按期歸還,乙方應向甲方提出延期申請,經甲方審核同意并在乙方支付下一額度使用期借用手續費后,才能延期償還。

2.乙方償還借用甲方額度,到期以等值人民幣償還(或相等額度償還)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額度借用期不能延長,必須按本合同第二條截止日期歸還。

七、借用額度保證

本合同項下乙方借用甲方額度由乙方以_____________質押(抵押)進行無條件不可撤銷作為償還額度的保證。

八、違約及違約處理

(一)違約

乙方發生下列情況中一項或數項即構成違約:

1.方不能按本合同截止日期償還額度;

2.乙方提出額度展期申請,未被甲方同意,不能按時償還額度;

3.乙方未能按合同的要求使用額度;

4.乙方在借用額度使用期內,本企業由于任何原因的被兼并或倒閉;

5.乙方其他違反合同的行為。

(二)違約處理

乙方構成違約行為,甲方有權按下列一項或數項規定處理:

1.書面通知乙方,告知其違約問題,并責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情況;

2.對乙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額度的,甲方有權凍結借予乙方的額度;

3.拍賣或變賣乙方質押(抵押)產品,用于償還額度和拍賣所需費用。

九、合同的生效、變更及解除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在額度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

2.除由于借用額度違約原因外,乙方或甲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商得另一方同意,雙方未協商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有關規定發生了變化,合同雙方應對本合同作相應的修改、變更或協議解除。

十、其他

1.本合同項下借用額度的“借用易貨額度申請書”及“委托拍賣合同”、“抵押(質押)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其所列條款與本合同項下的有關條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有關使用額度報表及其它有關資料。

甲方: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篇(7)

    (1)賠償申請書(一式三份,參照本指南所附的格式);

    (2)是受害人或受害人的繼承人、與受害人有撫養關系的親屬的證明文件(身份證、戶口簿、護照、公證、文書等);

    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撤銷登記或終止運營的,承受其權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國家賠償,應提交其與作為受害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利承受關系的證明文件;

    (3)證明人民法院違法侵權事實存在的法律文書(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決定書等);

    (4) 人民法院以各種形式確認違法侵權事實的法律文書(改判無罪的刑事判決書、撤銷原民事裁定或決定的新的民事裁定書或決定書、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作出的確認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裁定書、判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有罪的生效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紀檢監察部門對違法行使職權的工作人員作出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書等);

    (5)證明損失存在的有關證據材料。

    2、賠償義務機關是下級人民法院,賠償請求人不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賠償決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

    (1)第1類案件所列材料;

    (2)下級人民法院做出的賠償決定書。下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賠償決定的,應提供已向下級人民法院申請賠償的證據。

    3、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司法機關,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

    (1)賠償申請書(一式三份,參照本指南所附的格式);

    (2)是受害人或受害人的繼承人,與受害人有撫養關系的親屬的證明文件(身份證、戶口簿、護照、公證文書等);

    受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已經撤銷登記或終止運營的,承受其權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國家賠償,應提交其與作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利承受關系的證明文件;

    (3)證明司法機關違法侵權行為存在的法律文書(刑事拘留證、逮捕證、查封、扣押、凍結、追繳決定等);

    (4) 違法侵權行為已被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等確認的法律文書或其他書面材料(撤銷拘留決定、撤銷逮捕決定、不起訴決定、判決被告人無罪的一、二審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解除財產強制措施的決定書、判決司法機關有關責任人有罪的生效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紀檢監察部門對有關機關和個人的處分決定等);

    (5)證明損失存在的有關證據材料;

    (6)賠償義務機關做出的賠償決定書和復議機關做出的復議決定書。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賠償決定和復議決定的,應提供已先后申請賠償和申請復議的有關證據。

    4、共同賠償案件的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的

    (1)上述第3類案件第(1)、(2)、(5)項所列材料;

    (2)一審判決被告人有罪的未生效刑事判決書;

    (3)二審改判被告人無罪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或者二審人民法院發回一審人民法院重審后,一審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無罪的生效刑事判決書。或者公訴機關在案件重審期間申請撤訴,一審人民法院準許其撤訴的裁定書等。

篇(8)

    (一)、一般情況下,哪個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該稅務機關就是履行賠償義務的機關。如果兩個以上稅務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共同違法行使職權侵害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則共同行使職權的稅務機關均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有權對其中任何一個提出賠償請求。

    (二)、經過上級稅務機關行政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上級稅務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則上級稅務機關對加重損害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三)、應當履行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是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稅務機關如何進行賠償

    (一)、對于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行為的,應當返還已征收稅款和滯納金。

    (二)、對于稅務機關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出口退稅應予退稅而未予退稅的行為,應予退稅。

    (三)、稅務機關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侵犯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處以罰款、沒收財產的,返還罰款和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的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4.對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付賠償。

    三、稅務行政賠償方式及賠償標準

    (一)、支付賠償金、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二)、侵害財產權的賠償標準

    1.違法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的,應當返還稅款及滯納金。

    2違法對應予出口退稅而未退稅的,由賠償義務機關辦理退稅。

    3.處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或者違犯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4.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賠償金。

    6.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7.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款項。

    8.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四。五種賠償責任

    (一)、稅務人員非法剝奪納稅人的人身自由行為。稅務人員不具有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強制措施的權限而非法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

    (二)、違法實施吊銷稅務登記證和營業執照,責令停業停產。

    (三)、違法對納稅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及稅務人員采取納稅保全措施不當。

    (四)、違反稅法規定亂征亂罰、收過頭稅的行為。

    (五)、違法侵犯納稅人復議權造成損害的行為。

    六、怎樣要求賠償

    (一)、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二條作了明確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

篇(9)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濟南市房地產開發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拆遷辦)是本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本市市區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土地、房管、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開發拆遷辦做好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持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向市開發拆遷辦申請拆遷凍結。

    市開發拆遷辦應當自收到申請后十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凍結條件的,由市開發拆遷辦拆遷凍結通告。自凍結通告之日起,凍結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擴建、改建;

    (二)房屋買賣、交換、贈予、租賃、抵押、析產、分列房屋租賃戶名;

    (三)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企業工商登記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

    市開發拆遷辦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在凍結期限內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拆遷凍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建設單位在凍結期限內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凍結期限自動延長至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凍結期限屆滿時建設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凍結自行解除。

    第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市開發拆遷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六)產權調換和安置用房證明。

    市開發拆遷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建設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九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的同時,市開發拆遷辦應當在拆遷范圍內拆遷公告,將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搬遷截止日等予以公布。

    第十條 拆遷人必須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拆遷,不得擅自改變拆遷范圍和延長拆遷期限。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市開發拆遷辦提出申請;市開發拆遷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可以委托取得市開發拆遷辦頒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以下簡稱拆遷單位)實施拆遷,也可以自行拆遷。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拆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

    接收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二條 拆遷人和拆遷單位內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拆遷工作人員)應當通過拆遷業務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市開發拆遷辦頒發的拆遷工作人員上崗證后,方可從事拆遷工作。

    第十三條 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截止日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除按協議租金出租的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除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房屋,拆遷人應當分別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應當在拆遷公告確定的搬遷截止日前。

    第十四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或者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截止日前,未能依照本辦法規定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市開發拆遷辦提出書面裁決申請。裁決申請最遲應當在搬遷截止日后的第三日提出。

    第十六條 市開發拆遷辦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后三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五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第十七條 市開發拆遷辦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決,并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安置或者提供周轉用房的,訴訟時效內和訴訟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第十八條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開發拆遷辦會同市公安等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開發拆遷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違法建筑和臨時建筑使用人在搬遷截止日后仍拒不搬遷的,由市開發拆遷辦會同市公安等部門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九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由拆遷人組織拆除,并負責因拆遷造成的房屋、道路、綠地等建(構)筑物及設施殘缺的修復和市容環境衛生等事宜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自拆遷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開發拆遷辦申請拆遷驗收。市開發拆遷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予以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市開發拆遷辦發給拆遷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由市開發拆遷辦責令限期整改。

    對未取得拆遷驗收合格證的建設項目,建設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新建工程開工手續。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自取得拆遷驗收合格證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拆遷驗收合格證,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市開發拆遷辦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開發拆遷辦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開發拆遷辦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六條 拆除未出租的房屋,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或者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接受拆遷人提供的房屋;不接受拆遷人提供的房屋的,實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除未出租的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清貨幣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價值之間的差價。

    第二十八條 拆除按協議租金出租的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拆除未出租房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拆除未出租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規定,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九條 拆除未出租的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其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住宅房屋區位價值+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價值。

    住宅房屋區位價值=住宅房屋區位單價×房屋建筑面積。

    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價值=住宅房屋重置單價×房屋成新率×房屋建筑面積。

    被拆除住宅房屋區位單價、重置單價,由市開發拆遷辦組織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被拆除住宅房屋成新率評定標準由市開發拆遷辦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被拆遷人對前款確定的貨幣補償金額有異議的,也可以向拆遷人申請房屋單獨評估;申請房屋單獨評估的,其貨幣補償金額按房屋單獨評估價值確定。

    第三十條 拆除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賃關系終止。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貨幣補償金額為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價值。拆遷人還應當對房屋承租人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其貨幣補償金額為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住宅房屋區位價值。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的,應當接受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并與拆遷人結清貨幣補償金額與安置房屋價值之間的差價,結清差價后,安置房屋的產權屬房屋承租人所有。房屋承租人不接受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實行貨幣補償。

    第三十一條 拆除未出租私有住宅房屋和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為社會特困戶,不能結清產權調換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與貨幣補償金額之間的差價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第三十二條 拆除未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其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確定。

    第三十三條 拆除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賃關系終止。拆遷人應當分別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實行貨幣補償。對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的30%;對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的70%.第三十四條 被拆除房屋的評估,由拆遷人委托經市開發拆遷辦核準的評估機構實施。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結果后五日內向原評估機構申請復估;申請復估的,以復估結果為準。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應當產權明晰,無權利負擔,并符合規劃確定的配套要求和建筑質量、安全、技術標準。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價值,由經市開發拆遷辦核準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原則上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的貨幣補償金額,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除房屋承租人協商一致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拆除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10%,向未出租房屋的所有人或者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拆除住宅房屋裝修部分,由拆遷人根據裝修檔次和成新,按該房屋重置成新價值的3%至10%給予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附屬物,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拆遷房屋附屬物補償標準由市開發拆遷辦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三十九條 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參照本辦法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規定進行貨幣補償。

    第四十條 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由拆遷人按照其重置成新價值結合剩余批準期限進行貨幣補償。沒有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其批準期限按兩年確定。

    第四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和安置房屋是待建或在建房屋的,拆遷當事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過渡期限;被折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向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適當補償。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搬遷補助費標準,第二款規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第三款規定的停產、停業補償費標準,由市開發拆遷辦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四十二條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以該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與房屋測繪機構實際測量的合法建筑面積不符的,以房屋測繪機構實際測量的合法建筑面積為準。

    拆除按市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分戶承租的公有房屋,每戶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積按承租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按使用面積承租的,每戶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積按承租證載明的使用面積對應的建筑面積計算,其換算公式為:每戶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積=該戶承租證載明的使用面積×整幢房屋建筑面積與使用面積的比值。

    第四十三條 被拆除的房屋確認為非住宅房屋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規劃批準的用途為非住宅,或者實施城市規劃控制前已建成房屋的初始登記用途為非住宅;

    (二)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房屋用途為非住宅用途;

    (三)拆遷凍結時依法按非住宅用途使用。

    第四十四條 拆除產權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開發拆遷辦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五條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抵押擔保的法律、法規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協商一致,并向拆遷人提供書面協議,拆遷人按照雙方協議執行。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不成協議的,實行貨幣補償時,拆遷人應當將貨幣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

    第四章 罰 則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市開發拆遷辦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折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市開發拆遷辦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開發拆遷辦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二)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篇(10)

目前,我們已經做了三筆股權質押登記業務。

1、為*江中置業有限公司以6億股權向興業銀行南昌分行質押貸款,辦理股權質押登記,貸款金額3億元人民幣。

2、為*新和技術有限公司以860萬股權向南昌創業投資公司質押借款,辦理股權質押登記,貸款金額500萬元人民幣。

3、為南昌市萬華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270萬股權向南昌創業投資公司質押借款,辦理股權質押登記,貸款金額500萬元人民幣。

我們開展這項業務的對象是已辦理股權登記托管的企業,股權質押登記業務流程是:

第一步,質押雙方提出質押申請,提供申報材料并正式填寫質押申請登記表。

規定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質押雙方出具質押登記申請書和聲明書;

2、同意發起人股權質押的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

3、股權質押擔保合同書;

4、被擔保的主債權合同書;

5、雙方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6、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7、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8、雙方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9、出質方股權托管卡。

第二步,*省產權交易所對申請和申報材料審核,進行初步審核后,為出質股東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的相應手續。

第三步,*省產權交易所將凍結股權的股權質押凍結告知函報送給出質方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此函件辦理相應的股權凍結備案手續。

解除質押登記業務按照規定程序操作。

我們感到,在開展股權質押登記業務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積極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省工商局為支持我們開展股權質押登記業務,頒發了《關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托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股權托管機構應將已辦理質押(或解除質押)的股權基本情況及時告知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以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加強對已質押股權的監督管理。”

《物權法》226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篇(11)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房屋登記包括所有權登記、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其他登記。

本條例所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房地產抵押權、地役權等房地產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房屋登記工作。

市、縣(市)房屋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受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房屋登記的日常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登記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房屋登記,應當在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登記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審核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十日。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予以登記。

第七條 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八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

(一)依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的;

(二)經公證的繼承、遺贈、贈與、買賣取得房屋權利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的;

(四)有本條例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的;

(五)房屋滅失的;

(六)放棄房屋權利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協議離婚分割房屋權利的,權利人可以憑離婚證書、民政部門備案的財產分割協議書單方申請房屋登記。

第九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登記。

按份共有的單個共有人可以就處分本人所擁有份額單獨申請房屋登記,但應當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證明。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監護人為父母的,應提交戶籍證明;監護人為人民法院指定的,應當提交法律文書;監護人為以上兩種情形之外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監護證明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登記參照前款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并提交身份證明。申請人提交的證明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經公證的中文譯本。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房屋登記。

自然人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委托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境外當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認證。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申請登記的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單位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備的,登記機構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日為受理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備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并一次性書面告知補正要求,材料補齊日為受理日。

第十四條 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經詢問登記后,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實際所有權人,再辦理該房屋相關登記時不再審查是否存在共有人。

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五條 辦理下列房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并將查看結果予以記載: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房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房屋所有權登記,國有土地范圍內為三十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為六十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為十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為十個工作日;

(四)查封登記、預查封登記為三個工作日;

(五)異議登記為一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經登記機構審核符合登記規定的,應當將規定的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記載日為登記日;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八條 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九條 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填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預告登記、在建房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申請共有房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簿、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注明共有字樣。

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二十條 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屋設定抵押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房屋所有權證》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抵押登記證明,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為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預購商品房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預購商品房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為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一條 房屋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記載的內容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二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或者滅失的,權利人應當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十五日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經權利人申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自補發之日起,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同時作廢。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換發前,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登記機構直接登記:

(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

(二)依法沒收歸國家所有的;

(三)人民法院裁判歸國家所有的;

(四)房屋權利人申請放棄房屋所有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情形的,依法作出沒收決定或者裁判的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登記機構。

登記機構直接登記的房屋,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結果應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明、規劃許可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材料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被依法查封或者限制房屋權利的;

(五)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權屬內容與權利來源證明材料不一致的;

(六)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八)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房屋拆遷凍結期限內的繼承、初始登記、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房改售房、企業改制等情形準予登記。

第二十五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三章 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 所有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 依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共服務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互換;

(二)贈與、繼承、接受遺贈;

(三)房屋分割、合并;

(四)以房屋出資入股;

(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或者破產;

(六)劃撥;

(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一)因買賣、互換、分割、合并、抵債、以房屋出資入股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相關的合同。因拍賣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還應當提交拍賣成交確認書;

(二)因贈與、繼承和遺贈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三)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的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批準文件;

(四)因劃撥致使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交批準劃撥的文件;

(五)其他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交相關的法律文書;

(六)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書。

第三十條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依法建造的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房屋權利已記載于房屋登記簿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改變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改變的;

(三)依法改變房屋面積、層數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房屋用途依法改變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除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一)房屋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改變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姓名改變證明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名稱改變證明文件;

(二)房屋面積、層數改變的,提交房屋測繪資料和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三)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提交房屋測繪資料;

(四)房屋用途改變的,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改變的,依據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材料。

因房屋拆遷申請注銷登記的,拆遷人應當自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拆遷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辦理。未辦理注銷登記的,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手續。

第三十五條 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依據、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 抵押權登記

第三十六條 以房屋設定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

(六)土地使用權證明;

(七)其他必要材料。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獨立成幢且有多個所有權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的,可以不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明。

第三十七條 以在建房屋設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土地使用權證明;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 已經登記的在建房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房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五條 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土地使用權證明;

(五)最高額抵押合同;

(六)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四十七條 對符合設立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登記,除應當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四十八條 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九條 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條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條 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依據、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三節 地役權登記

第五十三條 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登記。

申請地役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設定地役權的合同;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四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分別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將地役權合同附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 預告登記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的;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的;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當事人在辦理相應房屋登記時,應當同時申請注銷預告登記。

第五十七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售人未按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的,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四)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條 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四)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 其他登記

第六十一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申請更正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申請更正登記的事項涉及第三人房屋權利的,有關權利人應當共同申請。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書面同意的證明。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十二條 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相關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書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六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人不同意更正,且利害關系人不能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行政機關有效文件,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有關內容侵害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申請異議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四條 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十五條 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能提交起訴、仲裁已受理的證明材料的,異議登記失效。登記機構應當注銷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六十六條 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提請訴訟、仲裁,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仲裁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被注銷后,原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八條 司法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行政機關有效證明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下列房屋進行查封或者預查封時,登記機構應當協助辦理查封登記或者預查封登記:

(一)被執行人已辦理權屬登記的房屋;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三)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四)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依法對房屋進行查封、預查封前,人民法院應當向登記機構查詢該房屋的權屬及相關信息。

第七十條 對登記機構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房屋的登記申請,尚未記載于登記簿的,可以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已記載于登記簿的,不予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

查封、預查封的房屋不符合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或者查封、預查封的房屋權屬相關內容與登記機構記載的房屋權屬內容不一致的,不予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

解除查封、預查封或者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輪候查封效力消滅的,登記機構應當注銷查封、預查封登記。

第四章 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七十一條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依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其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三條 登記機構受理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的,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十日。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七十四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

第七十五條 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六)房屋所有權證書;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六條 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查封登記、預查封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房地產權利但未及時申請登記,導致登記機構仍依房屋登記簿記載的內容辦理登記,造成其損害的,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八條 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因當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交錯誤、虛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權利人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八十一條 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具有獨立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登記,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自 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長春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同時廢止。

房屋登記計費方式1、房屋登記費,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房屋權屬依法進行各類登記時,向申請人收取的費用。

2、房屋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3、住房登記一套為一件;非住房登記的房屋權利人按規定申請并完成一次登記的為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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