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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申請書大全11篇

時間:2022-12-13 08:58:35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解除合同申請書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分紅保險是可以退保的。

投保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該保險合同,投保人如果要求解除該合同時,首先要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并且要提交保險合同和投保人的身份證明給保險公司,之后保險公司給辦理退保。

投保人在簽收保險單的十天之內接到解除申請書的,保險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的一個月之內必須退還全部保費。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第二條投保范圍

一、被保險人范圍:凡十六周歲以上、六十九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投保人范圍: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或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作為投保人,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投保單位在職人數必須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數不低于8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年齡的合同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一、一次性給付養老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向被保險人給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險人在領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內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十年,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領滿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繼續按原領取方式領取養老金,直至其身故,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在領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單現金價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費的情形,退還上述款項時應扣除欠交保費及利息。

第四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一、交費期:從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費日止。

二、領取期:自保險單約定領取年齡的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保險責任履行完畢時止。

本保險的養老金領取年齡分為50、55、60、65、70周歲五檔,最低領取年齡的約定要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標準。領取方式分為月領和一次性領取。

第五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養老金領取金額根據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交費方式、交費金額、領取年齡和領取方式等確定,具體標準詳見《瑞祥養老金保險費率表》。

本合同保險費的交費方式可選擇躉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納)。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對應日交納。每個被保險人按月交納的保險費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納的保險費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第八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申領養老金時,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年金: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在首次領取時,提供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如為人申領,應提供委托人授權委托書及人身份證明。

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被保險人身故通知

被保險人在領取期內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應于下一個領取日前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養老金的,本公司有權要求養老金領取人退還因此而多支付的養老金及利息。

第十條首期后分期保險費的交納、寬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對應日交納。自保險單所載明的生效對應日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并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一條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條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十三條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則對該被保險人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若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四條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并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五條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三、領取首期保險金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新晨

第十七條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時,可向保險單簽發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八條釋義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篇(3)

第二條投保范圍

一、被保險人范圍:凡十六周歲以上、六十九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投保人范圍: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或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作為投保人,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投保單位在職人數必須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數不低于8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年齡的合同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一、一次性給付養老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向被保險人給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險人在領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內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十年,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領滿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繼續按原領取方式領取養老金,直至其身故,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在領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單現金價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費的情形,退還上述款項時應扣除欠交保費及利息。

第四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一、交費期:從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費日止。

二、領取期:自保險單約定領取年齡的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保險責任履行完畢時止。

本保險的養老金領取年齡分為50、55、60、65、70周歲五檔,最低領取年齡的約定要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標準。領取方式分為月領和一次性領取。

第五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養老金領取金額根據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交費方式、交費金額、領取年齡和領取方式等確定,具體標準詳見《瑞祥養老金保險費率表》。

本合同保險費的交費方式可選擇躉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納)。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對應日交納。每個被保險人按月交納的保險費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納的保險費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第八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申領養老金時,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年金: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在首次領取時,提供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如為人申領,應提供委托人授權委托書及人身份證明。

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被保險人身故通知

被保險人在領取期內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應于下一個領取日前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養老金的,本公司有權要求養老金領取人退還因此而多支付的養老金及利息。

第十條首期后分期保險費的交納、寬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對應日交納。自保險單所載明的生效對應日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并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一條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條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十三條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則對該被保險人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若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四條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并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五條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三、領取首期保險金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

第十七條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時,可向保險單簽發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釋義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篇(4)

我公司員工XX/長期無故曠工。根據《集團員工獎懲暫行規定》第五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員工連續曠工十天(含十天)以上的,予以辭退”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之規定,請求集團公司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請示。

XX

XXXX年XX月XX日

解除聘用合同關系請示二******:

**同志于20XX年2月參加我縣事業單位招聘考入我局,于20XX年2月轉正。現該同志提出書面《辭職申請書》,經我局局務會研究,同意**同志從9月起解除雙方的聘用合同關系。

以上請示當否,請批示。

XX

XXXX年XX月XX日

解除聘用合同關系請示三XXXX人民法院:

根據破產清算工作需要,經研究,擬解除該破產企業XXXX與XX(寫明單位名稱或個人)于XXXX年XX月XX日簽訂的《XX合同(或協議)》。

事實與理由如下(寫明訂立合同的事實,解除合同的理由及根據):……

因解除合同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害,由你院裁定賠償數額列入破產債權。

篇(5)

乙方(買方):

經紀機構:

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下列房屋買賣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座落于南京市 區 ,建筑面積 平方米,房屋用途為 ;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丘號為 ;

(三)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范圍見附件一;

(四)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為 出讓取得,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劃撥取得。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第二條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屋轉讓價款為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元,其中含定金(小寫) 元,(大寫) 元,尾款(小寫) 元,(大寫) 元。

第四條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按下列約定:

乙方同意在以下規定期限內將房屋轉讓價款解交南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設立的資金托管專用賬戶:

1、 年 月 日前將自有資金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元解交托管賬戶。

2、甲方同意乙方向 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總額為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元,用于支付房屋轉讓價款的余款。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同時委托銀行將貸款資金全部劃入南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托管資金專用賬戶。若乙方不能按計劃貸足或者銀行不同意貸款申請的,則轉讓價款的不足部分,乙方同意在銀行貸款批準或者不批準之日起 3日內以現金解交托管賬戶。

3、甲方同意乙方自留尾款 元,不存入托管賬戶,在房屋交付時,甲、乙雙方自行交割。 甲、乙雙方同意以以下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支付房價款,并自行承擔房屋轉讓價款安全的全部責任:

經紀機構及其人員均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收代付房屋轉讓價款。

乙方未按規定支付房價款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無法以現金方式補足貸款資金不足部分的,甲乙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撤銷該房屋買賣的轉移登記申請,同時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承擔違約金 元。

乙方逾期支付房價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應付到期房價款的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

乙方逾期支付房價款超過 天,且所欠應付到期房價款超過 元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在解除合同后 天內將已收房價款退還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還;并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占總房價款百分之 的賠償金。

第五條 甲、乙雙方定于 時正式交付該房屋;甲方應在正式交付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雙方定于 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

甲方應在 前將其落戶于該房屋的戶籍關系遷出。

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總房價款的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

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屬設施或裝飾裝修不符合約定的,按不符部分的 約定價值 評估價值 市場價格 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過 天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在乙方解除合同后 天內將已收房價款和雙倍定金返還乙方,并按總房價款的百分之 支付賠償金。

第六條 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

第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內,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經紀機構促成的交易適用)經紀機構應在甲乙雙方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前,按《南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甲乙雙方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的網上操作服務。

甲乙雙方應在經紀機構的網上操作服務后3日內持申請書及其它登記資料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甲乙雙方自行成交的適用)甲乙雙方應在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前通過南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網上操作服務打印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并在3日內持申請書及其它登記資料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雙方應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辦理以上手續應當繳納的稅費,由 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 。

第八條 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 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權利轉移之日 起轉移給乙方。

第九條 該房屋自權利轉移之日起 月內被依法拆遷的(拆遷時間以乙方搬遷時間為準),雙方按下列約定處理:

房屋拆遷補償款高于(含本數)本合同約定房價款的,甲、乙雙方之間不因房屋拆遷產生新的權利義務;房屋拆遷款低于本合同約定房價款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給予占差額 %的經濟補償。

第十條 該房屋正式交付時,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按下列約定處理:

第十一條 甲方、乙方、經紀機構均自愿遵守《南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一方因違反《南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給他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三條 本合同 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 自

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提交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執 份,乙方留執 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約定補充條款如下: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證照|身份證號碼: 證照|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人(簽章): 人(簽章):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范文二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下列房屋買賣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座落于南京市 區 路 ,建筑面積100平方米,房屋用途為住宅;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三)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范圍見附件一;

(四)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取得,土地使用年限自XX年10月1日至2070年10月1日;×劃撥取得。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第二條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屋轉讓價款為人民幣(小寫)800000元,(大寫)捌拾萬元,其中含定金(小寫)XX0元,(大寫)貳萬元,尾款(小寫)無元,(大寫)無元。

第四條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按下列約定:

乙方同意在以下規定期限內將房屋轉讓價款解交南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設立的資金托管專用賬戶:

1、XX年9月1日前將自有資金人民幣(小寫)240000元,(大寫)貳拾肆萬元解交托管賬戶。

2、甲方同意乙方向工商銀行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總額為人民幣(小寫)560000元,(大寫)伍拾陸萬元,用于支付房屋轉讓價款的余款。乙方同意于XX年9月15日前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同時委托銀行將貸款資金全部劃入南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托管資金專用賬戶。若乙方不能按計劃貸足或者銀行不同意貸款申請的,則轉讓價款的不足部分,乙方同意在銀行貸款批準或者不批準之日起3日內以現金解交托管賬戶。

3、甲方同意乙方自留尾款無元,不存入托管賬戶,在房屋交付時,甲、乙雙方自行交割。

甲、乙雙方同意以以下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支付房價款,并自行承擔房屋轉讓價款安全的全部責任:

(注:不辦理房屋轉讓價款資金托管的交易雙方可選中該項,并商議填寫相關內容)

經紀機構及其人員均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收代付房屋轉讓價款。

乙方未按規定支付房價款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無法以現金方式補足貸款資金不足部分的,甲乙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撤銷該房屋買賣的轉移登記申請,同時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金肆仟元。

乙方逾期支付房價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應付到期房價款的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

乙方逾期支付房價款超過十天,且所欠應付到期房價款超過伍仟元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在解除合同后三天內將已收房價款退還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還;并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占總房價款百分之五的賠償金。

第五條甲、乙雙方定于XX年9月20日時正式交付該房屋;甲方應在正式交付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雙方定于XX年9月30日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

甲方應在房屋產權過戶前將其落戶于該房屋的戶籍關系遷出。

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總房價款的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

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屬設施或裝飾裝修不符合約定的,按不符部分的×約定價值√評估價值×市場價格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過十天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在乙方解除合同后三天內將已收房價款和雙倍定金返還乙方,并按總房價款的百分之五支付賠償金。

第六條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

第七條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經紀機構促成的交易適用)經紀機構應在甲乙雙方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前,按《南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甲乙雙方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的網上操作服務。

甲乙雙方應在經紀機構的網上操作服務后3日內持申請書及其它登記資料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甲乙雙方自行成交的適用)甲乙雙方應在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前通過南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網上操作服務打印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并在3日內持申請書及其它登記資料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雙方應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辦理以上手續應當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

第八條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權利轉移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九條該房屋自權利轉移之日起三個月內被依法拆遷的(拆遷時間以乙方搬遷時間為準),雙方按下列約定處理:

房屋拆遷補償款高于(含本數)本合同約定房價款的,甲、乙雙方之間不因房屋拆遷產生新的權利義務;房屋拆遷款低于本合同約定房價款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給予占差額%的經濟補償。

第十條該房屋正式交付時,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按下列約定處理:

甲方結清已發生的費用,甲方已經預繳的費用,其權益由乙方享有,雙方不再另行結算。

第十一條甲方、乙方、經紀機構均自愿遵守《南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一方因違反《南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給他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自

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提交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伍份。其中甲方留執貳份,乙方留執貳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

甲方:乙方:日期:

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范文三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甲方房屋具體情況作了充分了解,并愿意購買該房屋。

該房屋具體情況如下:

1、房屋坐落于 (鄉、鎮) 路 小區 號樓 單元 層 號, 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

2、房屋的所有權證號為 字第 號;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第二條 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權屬狀況的真實性,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如果由此導致乙方受到損失,甲方應予賠償。

第三條 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寫) 元,(小寫) 元,作為乙方為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擔保。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時充抵房款。

第四條 經雙方協商確定,該房屋成交價款為(大寫) 元,(小寫) 元。 房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為:

1、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房款 元。 2、乙方于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時支付余款 元。 乙方未按約定支付房款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支付房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實際欠款金額的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

2、乙方逾期支付房款超過 天,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于解除合同后三天內將已收房款退還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還。如甲方不愿解除合同,則有權要求乙方按前款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 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房屋正式交付乙方,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甲方應在交付房屋前將室內物品騰空并打掃干凈。

雙方約定于本合同簽訂后到有關部門辦理物業服務、有線電視、固定電話、水、電、氣、暖等相關附屬設施的變更手續。

甲方應在房屋產權過戶前將其落戶于該房屋的戶籍關系遷出。 甲方未按約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總房款的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

2、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過 天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在乙方解除合同后 天內將已收房款退還乙方并雙倍返還定金。如乙方不愿解除合同,則有權要求甲方按前款約定支付違約金。 3、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屬設施或裝飾裝修不符合約定的,應按不符部分的實際價值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雙方約定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內共同到房屋登記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并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 日內,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雙方約定,辦理以上手續應當繳納的稅、費,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由 方完全承擔。

2、由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

第七條 該房屋合同簽訂之日起 月內被有關部門依法拆遷的,甲方應向乙方賠償損失 元。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九條 如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虞城縣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份,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 一份。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補充條款如下: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

篇(6)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或單位可作為投保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三條 保險人對本保險單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保險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期間

第四條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種,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或多種,但以保險期滿時,被保險人的年齡不超過7周歲為限。

保險責任

第五條 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承擔以下保險責任:一、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的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二、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內因疾病而身故,保險人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全部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身故,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的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但因同一意外傷害保險人已給付的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應予扣除。四、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身體殘疾,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及保險單附表所列殘疾比例給付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但每年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的給付以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意外傷害殘疾給付比例達到75%及以上的,免繳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責任免除

第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體殘疾時,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三、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四、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及其并發癥;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七、無駕駛執照、酒后駕駛。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期限,向保險人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八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前項復效申請,經保險人同意并繳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九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并應于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后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滿期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及申請免交保險費時,應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三、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程度證明書;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二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三、意外傷害死亡證明書;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六、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明。

第十三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疾病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六、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明。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五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應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容的變更

第十七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保險人批注。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責任。滿期保險金、被保險人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后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釋義

第二十一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其他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保險單簽發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篇(7)

借款人:

借款人為發展出口商品生產基地,增加外匯收入,組建聯營(合作)企業,向貸款人申請聯營股本貸款。雙方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借款合同條例》協商簽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條款。

一、貸款金額

本合同項下貸款最高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

二、貸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為自一九

日起至一九

日止。

三、貸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貸款限用于借款人與____組建(合作)____廠的投資股本。

四、貸款利率及利息計收

1.本合同項下為月息

‰(一個月以30天計算)。

2.貸款使用期間,若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總行調整貸款利率,本合同規定利率將作相應調整。

3.本合同項下貸款利息按季計收,每季最后一個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

4.貸款利息由貸款人在結息日主動從借款人在貸款人及其分、支機構開立的專用基金存款戶中或其他帳戶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結息日前三個工作日前將利息匯入貸款人指定的帳戶。

五、貸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貸款,借款人應按照貸款申請書所列使用時間支用,如有改變,應事先征得貸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貸款人提出改變支用時間的申請并取得貸款人同意,其超過貸款申請書所列使用時間未支用貸款金額的一部或全部,應視為自動取消,未支用金額不得再繼續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貸款時,應在實際支用日三個工作日前向貸款人提交有關貸款憑證,貸款人憑以發放貸款。

六、貸款的償還

1.本合同項下貸款應按申請書所列還款計劃償還。由于客觀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出展期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償還。

2.借款人以貸款投資的聯營企業分得的稅前利潤歸還貸款。

七、貸款保證

1.借款人用企業自有的折舊、生產發展基金及其他企業基金作為還款保證,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償還貸款,貸款人有權在借款人專用基金帳戶中扣收。

2.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由

出具的無條件不可撤銷擔保書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

八、違約及違約處理

(一)違約

借款人發生下列情況中一項或數項時即構成違約。

(1)借款人不能按申請書所列的還款計劃償還貸款。

(2)借款人未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3)借款人所投資的聯營企業在貸款期內由于任何原因“關、停、并、轉”,或聯營(合作)雙方中止聯營(合作)。

(4)借款人其他違反合同的行為。

(二)違約處理

借款人構成前款違約行為,貸款人有權按下列條款一項或數項規定處理。

(1)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告知其違約問題,并責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

(2)對借款人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擠占挪用貸款,在本合同規定利率基礎上加收利息100%。

(3)對借款人未按規定期限償還貸款,貸款人對逾期部分的貸款在本合同規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利息30%。

(4)停止發放本合同項下的全部金額或尚未支用的貸款余額。

(5)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由貸款人從借款人專用基金帳戶中主動扣收,或采取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方式追索。

(6)向擔保人追索未償還的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貸款本息。

九、合同的生效、變更及解除

1.本合同經借款人、貸款人雙方簽章后生效,在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

2.除由于貸款違約原因外,借款人或貸款人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征得另一方同意,雙方未協商一致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有關規定發生了變化,合同雙方應對本合同作相應的修改、變更或解除。

十、其他

1.本合同項下貸款項目的貸款申請書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其所列各條款與本合同項下的有關條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8)

「裁判要點: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1、原告向被告遞交申請書,要求一次性解決傷殘補助費,被告經請示同意后,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書。從訂立協議書后原告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所反映的客觀事實看,其原告申請與訂立協議的主觀心態為辭職行為,雙方通過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關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交納解除勞動關系后的養老保險費的義務,無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2、原、被告在 1990 年1月2日就解除勞動關系后的經濟補償、傷殘補助等已達成一致意見,并已履行完畢。而且即使原告主張  1995 年7月要求認定工傷的目的是為了落實工傷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該認定并辦理了傷殘證后,未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或申請仲裁,依照勞動法規定發生爭議 60 日內應申請仲裁,其現在主張已超過仲裁時效,也難以支持。遂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從本案來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焦點主要是1990 年1月2日雙方訂立的《協議書》是退職還是辭職,雙方是否解除了勞動合同,是否還具有勞動關系;原告向被告主張上述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這都是解決本案糾紛的關鍵。

1、關于雙方是否還具有勞動關系的問題。

首先,要正確理解退職與辭職的概念。所謂退職,是指本人自愿,或因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而辦理離職手續享受相應待遇的人員。所謂辭職,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愿要求免去現任職務的行為。本案中,原告李某為解決其離廠后的傷殘補助等問題,向被告遞交了一份申請書,要求一次性解決傷殘補助費,被告同意后,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書的內容記載與申請書的意思表達一致,該申請書的內容是原告當時真實意思的表示。從訂立協議書后原告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所反映的客觀事實看,其原告申請與訂立協議的主觀心態為辭職行為。

其次,要準確把握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征。依照我國勞動法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從立法來看,并未規定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應具備何種條件,只要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便可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從實踐來看,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具有以下特點:(1)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權。(2)必須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而達成協議,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強加自己的意志于對方當事人。(3)協議解除不受約定終止合同條件的約束。(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1990年1月2日,原、被告雙方根據相關規定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傷殘補助費、養老保險金、假肢費等費用后,“雙方再不存在任何關系”。協議訂立后,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符合協議解除合同的特征。本案中,原告與被告雙方簽訂了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之表示,且協議之內容不違反勞動法之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依該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被告并非單方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不應支付雙重經濟補償。

再次,要正確理解經濟補償金適用范圍。按照勞動法及相關規定,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有三種,即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其中經濟責任是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即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費用。按照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6)243號《關于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所作解釋:“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時,企業按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經濟補償金主要運用于下列范圍:(1)非過失性辭退的經濟補償;(2)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3)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與此同時,我國《勞動法》第28條對應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也作了較明確界定: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二是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包括三種情況:(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三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如果我們認定原告是辭職行為,就不能享受補償金。因為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則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

從本案來看,原告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所反映的客觀事實看,其主觀心態為辭職行為,應屬“其他情形”。因此,既然雙方通過協商一致,原告屬于自愿辭職行為,就不能享受補償金。也就是說,在原告自愿辭職并與被告達成協議書,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不再具有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其要求被告履行交納解除勞動關系后的養老保險費的義務,沒有法律和政策依據,因而李某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2、原告主張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一審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對被告就訴訟時效的抗辯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分析和判斷。

(1)在民事訴訟中,被告就訴訟時效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審查訴訟時效期間。

(2)勞動者請求用工單位補繳社會保障費的,應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用工單位二年內主張,因逾期主張而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82條裁決不予受理后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3)勞動者請求用工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的,應從勞動者治療終結之日起或法規規定的傷殘評定之日起一年內主張,因逾期主張而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勞動法》第82條規定裁決不予受理后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篇(9)

(一)座落于南京市 區 路 ,建筑面積100平方米,房屋用途為住宅;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三)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范圍見附件一;

(四)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取得,土地使用年限自XX年10月1日至2070年10月1日;X劃撥取得。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第二條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屋轉讓價款為人民幣(小寫)800000元,(大寫)捌拾萬元,其中含定金(小寫)XX0元,(大寫)貳萬元,尾款(小寫)無元,(大寫)無元。

第四條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按下列約定:

乙方同意在以下規定期限內將房屋轉讓價款解交南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設立的資金托管專用賬戶:

1、XX年9月1日前將自有資金人民幣(小寫)240000元,(大寫)貳拾肆萬元解交托管賬戶。

2、甲方同意乙方向工商銀行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總額為人民幣(小寫)560000元,(大寫)伍拾陸萬元,用于支付房屋轉讓價款的余款。乙方同意于XX年9月15日前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同時委托銀行將貸款資金全部劃入南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托管資金專用賬戶。若乙方不能按計劃貸足或者銀行不同意貸款申請的,則轉讓價款的不足部分,乙方同意在銀行貸款批準或者不批準之日起3日內以現金解交托管賬戶。

3、甲方同意乙方自留尾款無元,不存入托管賬戶,在房屋交付時,甲、乙雙方自行交割。

甲、乙雙方同意以以下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支付房價款,并自行承擔房屋轉讓價款安全的全部責任:

(注:不辦理房屋轉讓價款資金托管的交易雙方可選中該項,并商議填寫相關內容)

經紀機構及其人員均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收代付房屋轉讓價款。

乙方未按規定支付房價款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無法以現金方式補足貸款資金不足部分的,甲乙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撤銷該房屋買賣的轉移登記申請,同時乙方X不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金肆仟元。

乙方逾期支付房價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應付到期房價款的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

乙方逾期支付房價款超過十天,且所欠應付到期房價款超過伍仟元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在解除合同后三天內將已收房價款退還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還;并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占總房價款百分之五的賠償金。

第五條甲、乙雙方定于XX年9月20日時正式交付該房屋;甲方應在正式交付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雙方定于XX年9月30日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

甲方應在房屋產權過戶前將其落戶于該房屋的戶籍關系遷出。 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總房價款的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

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屬設施或裝飾裝修不符合約定的,按不符部分的X約定價值√評估價值X市場價格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過十天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在乙方解除合同后三天內將已收房價款和雙倍定金返還乙方,并按總房價款的百分之五支付賠償金。

第六條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

第七條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經紀機構促成的交易適用)經紀機構應在甲乙雙方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前,按《南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甲乙雙方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的網上操作服務。

甲乙雙方應在經紀機構的網上操作服務后3日內持申請書及其它登記資料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甲乙雙方自行成交的適用)甲乙雙方應在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前通過南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網上操作服務打印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并在3日內持申請書及其它登記資料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雙方應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辦理以上手續應當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X。

第八條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權利轉移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九條該房屋自權利轉移之日起三個月內被依法拆遷的(拆遷時間以乙方搬遷時間為準),雙方按下列約定處理:

房屋拆遷補償款高于(含本數)本合同約定房價款的,甲、乙雙方之間不因房屋拆遷產生新的權利義務;房屋拆遷款低于本合同約定房價款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給予占差額%的經濟補償。

第十條該房屋正式交付時,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按下列約定處理:

甲方結清已發生的費用,甲方已經預繳的費用,其權益由乙方享有,雙方不再另行結算。

第十一條甲方、乙方、經紀機構均自愿遵守《南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一方因違反《南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給他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

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X自

之日起生效。

篇(10)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為了進行技術改造,增添和更新生產設備,向貸款人申請出口商品生產中短期貸款。雙方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借款合同條例》協商簽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條款。

一、貸款金額

本合同項下最高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萬元。

二、貸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為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貸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貸款屬于固定資產貸款性質,借款人限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貸款利率及利息計收

1.本合同項下為月息________‰(一個月按30天計算)

2.貸款使用期間,若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總行調整貸款利率,本合同規定利率將作相應調整。

3.本合同項下貸款利息按季計收,每季最后一個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

4.貸款利息由貸款人在結息日主動從借款人在貸款人及其分、支機構開立的專用基金存款戶中收取。

五、貸款支用

1.用款計劃:

2.本合同項下貸款,借款人應按照上述所列使用時間支用,如有改變,應事先征得貸款人同意。

3.借款人未向貸款人提出改變支用時間的申請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其超過本貸款合同所列使用時間支用貸款金額的一部或全部時間,應視為自動取消,未支用金額不得再繼續支用。

4.借款人在支用貸款時,應在實際支用日三個工作日前向貸款人提交有關借款憑證,貸款人憑以發放貸款。

六、貸款償還

1.還款計劃。

2.本合同項下貸款應按上述所列還款計劃償還。由于客觀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出展期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償還。

3.借款人以貸款項目稅前新增利潤歸還貸款。

七、貸款保證

本事同項下的貸款由____________________出具的無條件不可撤銷擔保書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

八、違約及違約處理

(一)違約

借款人發生下列情況中一項或數項時即構成違約。

(1)借款人不能按本合同及貸款申請書所列的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

(2)借款人未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3)借款人所投資的項目在貸款期內由于任何原因“關、停、并、轉”。

(4)借款人其他違反合同的行為。

(二)違約處理

借款人構成前款違約行為,貸款人有權按下列一項或數項規定處理。

(1)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告知其違約問題,并責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情況。

(2)對借款人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擠占挪用貸款,在本合同規定利率基礎上加收利息100%.

(3)對借款人未按規定期限償還貸款,貸款人對逾期部分的貸款在本合同規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利息30%.

(4)停止發放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貸款或尚未支用的貸款余額。

(5)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由貸款人從借款人專用基金帳戶中主動扣收。或采取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追索未償付的貸款本息。

(6)向擔保人追索未償還的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貸款本息。

九、合同的生效、變更及解除

1.本合同經借款人、貸款人雙方簽章后生效,在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

2.除由于貸款違約原因外,借款人或貸款人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商得另一方同意,雙方未協商一致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有關規定發生了變化,合同雙方應對本合同作相應的修改、變更或協議解除。

十、其他

1.本合同項下貸款項目的貸款申請書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其所列條款與本合同項下的有關條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借款人保證向貸款人按月提供有關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貸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

篇(11)

第二條 投保條件

(一)凡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繳付保險費及領取養老金

(一)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二)保險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年繳及躉繳三種。

(三)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躉交即期領取養老金或延期領取養老金,養老金領取方式有月領、年領及躉領三種。躉交即領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為次月的對應日。延領取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為保險單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50、55、60、65周歲,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包括保險費交付期與養老金領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險單上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前一日止為保險費交付期。被保險人生存至開始領取養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時止為養老金領取期。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承擔以下給付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人于保險費交費期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亡,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2.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單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時,保險人按保險單約定的期領金額向被保險人給付養老金,保證十年;若被保險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繼承人可繼續領取養老金滿十年后,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3.被保險人領取十年養老金后,仍繼續生存,保險人給付增額養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額養老金以保險單約定的首期期領金額為基礎,每年遞增率為6%或為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遞增率,一旦約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條 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3.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4.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5.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及其并發癥、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無駕駛執照、酒后駕駛。

第七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八條 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復。

第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并應于保險事故發生后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第五條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2.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或養老金領取證;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5.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6.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7.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 保險金的給付手續

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老金日時,由本人持養老金申請領取書與身份證件,交回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后,由保險人簽發養老金領取證。

第十二條 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二)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并且沒有開始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不愿繼續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2.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3.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一)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應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保險人批注。

(二)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責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當被保險人生存時,其養老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四)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五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費繳費標準,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額(年交保費100元人民幣),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 變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后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七條 釋義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十八條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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