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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法大全11篇

時間:2023-03-10 14: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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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范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九條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條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

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建設單位可以簡化。

第十九條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后,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

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第二十條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

第二十一條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第二十七條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于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編制不實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屬于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予以批準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規劃編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規劃審批機關對依法應當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而未編寫的規劃草案,依法應當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附送的專項規劃草案,違法予以批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前兩款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依法批準,審批部門擅自批準該項目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由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負責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審批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違法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篇(2)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范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九條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條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

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建設單位可以簡化。

第十九條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后,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

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第二十條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

第二十一條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第二十七條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于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編制不實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屬于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予以批準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規劃編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規劃審批機關對依法應當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而未編寫的規劃草案,依法應當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附送的專項規劃草案,違法予以批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前兩款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依法批準,審批部門擅自批準該項目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由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負責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審批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違法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篇(3)

中圖分類號:X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4)11(c)-0096-01

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環境問題也日益突出,人們對環境問題的關注度也越來越高。為了實現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我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基礎,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法》就是在這種環境下誕生。它的頒布和實施對于我國環保法律系統的完善具有里程碑意義,極大地改變了之前環境立法過分強調國家環境權益保護,而忽視公民環境權益保護的現狀,提升了公民在環境權益保護中的參與度。該法律不僅完善了環境影響的評價制度,還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有助于經濟發展和環境的綜合決策提供參考意見,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決策不當而導致的環境問題。但是從目前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公民環境權益保護的現狀來說,還存在很多問題,下面我們就對這些問題和解決方法進行具體討論。

1 《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公民環境權益保護的現狀分析

《環境影響評價法》在公民環境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兩點。第一點,只是對單向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進行了規定,并沒有將周圍環境可能對評價對象本身的造成的影響進行評價。在一般的建設項目中,這種單項評價的制度是足夠的,但是卻不是適用于對住宅小區的評價。因為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項目建設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但評價的主要內容只是項目實施后可能會對環境造成的影響,而周圍環境對項目本身的影響卻不在評價范圍內,這是導致公民的環境權益在項目審批決策過程中不受重視的根本原因。第二點,公民環境權益的參與沒有制度的保障,這也是最主要的問題。受我國計劃經濟的影響,一說到環境保護,公眾普遍認為是國家的職責,想到的也只是國家環境權益,而很少意識這也是個人的權益。

2 完善《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公民環境權益保護的對策

通過上文的分析可知,目前《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公民環境權益保護存在的重點問題就是公民在環境影響評價的參與制度并不完善,所以我們在此重點討論完善公民參與制度的對策,具體如下:

(1)進一步明確公民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權利。

要保障公民在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參與權,就必須以立法的方式予以確定和保護,雖然目前《環境影響評價法》在這方面取得了進步,但是效果并不理想。為了徹底解決問題,首先就應該在我國的基本大法《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的環境權益。這樣既可以保護他們的環境權益,也為公民參與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其次就是在《憲法》規定的基礎上,細化他們的環境權益,在環境基本法中對他們的環境使用權、知情權、請求權和參與權等進行具體規定。

(2)建立健全公民環境的知情權制度。

這是公民獲取環境信息的前提條件。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公民有權知曉對環境資源的使用狀況和保護情況的信息,這也是他們參與到環境保護活動的基礎。在《環境影響評價法》中,可以從以下四點來建立公民環境知情權制度。第一,建立項目信息的公開制度。在設立項目之前,需要提交它的計劃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文件。在施工過程中,還應該公開項目建設的規模、地址、進度和技術指標等信息,讓公民可以充分了解項目開展的各種基本狀況,讓他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是否有助于保護自身環境權益進行判斷。第二,公布聽證會或者專家論證會的具體內容。第三,對項目進行審批時,每位參與者都應對評審報告發表意見,進行詳細記錄后公開。第四,對公開的方式和手段進行具體規定。

(3)科學規范參與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一,應該進一步擴大公眾參與到環境保護中的主體范圍。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國家法律是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到環境評價工作中去的。為了擴大公眾參與的主體,除了要將和環境評價有利益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作為參與的主體之外,還應該將有此方面興趣的單位和個人納入到評價主體的范圍中。其次,明確“相關單位”的具體范圍。筆者個人認為,要將對環境影響存在利害關系的政府機構和其他機構應該積極參與,因為項目建設對環境產生影響的對象可能涉及到個人、非政府度單位和政府部門等,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所以政府也可以參與到環境的影響和評價工作中去。

第二,對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程序和方式進行具體規定。這一點可以從兩方面開展。從程序上來說,一定要對公民參與的時間進行明確規定,并且體現在他們參與的每個階段中。這一部分的主要流程包括對項目的初步審核,對范圍的界定、制定環境影響報告、公眾審查和審批環境報告。從方式來說,應該對征求公民意見的具體方式進行規定,將征集的方式限定在聽證會和專家論證會上,并且明確規定,若項目建設會對公民的環境權益產生重大影響,則必須采用聽證會的方式來征集公眾意見。

第三,對公眾意見的處理工作引起足夠的重視。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的,可以不征求公眾意見的具體情況之外,其他的項目規劃和建設都必須征求公眾的意見,沒有征集意見,或者意見上征集的程序和方式不符合規定,據此做出的環境報告也是無效的。

3 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從《環境影響評價法》中公民環境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兩方面問題出發,對如何完善公民環境權益的制度進行了重點討論,提出了多種建設性的意見的,希望可以拋磚引玉,共同促進公眾環境權益保護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楊凌雁.試析環境影響評價程序中的公眾參與[J].湖北社會科學,2009,5(12):143-147.

篇(4)

1 引言

在國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從實用性和可行性出發,在現實情況的基礎上,通過篩選各種技術方法,從其中選擇出恰當的方法,以實現增益、不產生環境經濟發展的后續包袱為目標的前提下鼓勵使用創新技術手段、理念來實現評價方法的改革和創新。由于社會的高速發展,社會、經濟和環境的要求必然不斷提升,因此規劃環評技術必須要跟進創新發展,在不斷總結已有的成果的同時,將已有的積累和各種新型的技術手段、理念以及決策思想結合起來,并運用到解決實際問題中去[1]。在國外先進國家,傳統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方法的認識已經被突破,他們關于規劃環評技術方法的研究現在主要從技術方法的實用性和效果出發,不斷通過實踐去發展和完善。

在國內,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已經經過近30年的發展和完善,在項目前期對項目對環境影響和破壞的預測和評估做得很充分,從源頭上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實踐的檢驗下,在遏制生態環境和環境污染的惡化方面的作用還是有限。從國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的發展來看,我國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新型技術方法的研究是我國環境影響評價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2]。我國傳統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占有較大比重,傳統的建設項目的評價技術在規劃環評中并不能完全適用。傳統的建設項目中,項目或區域環境影響評價的預測是以環境質量現狀監測為基礎進行,而涉及到區域或者一個省甚至全國范圍,如傳統建設項目環境現狀監測卻是不太可能實現的,由此可見傳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的局限性,反應出了我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缺陷。另外,已經公布施行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施行)》中所講述的一些技術方法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實踐中應用研究不夠具體深入;導則中講述的技術方法較滯后,不能與飛速發展的社會現狀很好地相適應,不能與時俱進地滿足規劃環評實踐的要求。在我國實行的一些規劃環評中的技術與技術之間沒有做到很好的結合,所采用的技術較單一、分散,不能很好地起到互相補充互相促進的作用。

2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的分析

2.1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體系

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累積影響的分析方法的應用較為合適;在規劃不確定性評估中,情景分析法的應用較為恰當。總體而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方法主要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法和規劃學法。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法中,項目整體的影響被分解,有側重點地分析與環境、社會和生態系統相關的影響,經過有側重點的分析后,進行整體的評價,將規劃環境影響進行一個整體的綜合的評價。在規劃學方法中則是先對規劃進行整體的綜合性評估,然后將得到的綜合影響分散到規劃中的各子資源或者生態子系統中。

另外,項目管理的方法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也得到了一些應用。項目管理是一種較強的管理手段,在工程、教育等領域得到了廣泛應用,極大地改善項目的管理效率。美國著名學者R?J?Graham指出“項目是為了達到特定的目標而調集到一起的組員組合,它與常規任務之間的區別是,項目通常只做一次;項目是一項獨特的工作努力,即按某種規范及應用標準導入或生產魔咒新產品或某項新服務[3]。這些工作努力應當在限定的時間、成本費用、人力資源及資財等項目參數內完成。[1]”項目管理師以項目及其資源為對象,運用系統的理論和方法對項目進行高效率的分配、控制和實施,最終實現項目目標的管理方法體系[2]。項目管理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能否應用其重要的因素在于相應的環境規劃影響評價是否符合項目管理的范疇。項目具有六性:一次性、唯一性、目標明確性、組織的臨時性和開發性以及后果的不可挽回性。由于建設方案、社會條件和環境的不斷變化,環評工作者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不斷調整環評方案,從多種方案中遴選和完善出一個最適合的方案,對環境的破壞提出合理有效的防治措施,結合多方部門將技術、成本、進度、質量等方面進行嚴格控制和完善,以項目管理的理念將規劃環評的項目完成,最終達到環保要求并完成環評審批。

2.2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方法的特點

在國家環保部制定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施行)》中講述了多種方法,但是由于這些方法缺少實踐的支撐,主要起到的是引導作用,需要環評工作者從實踐中去驗證和合理地變化,總結出適合特定環評項目的最佳方法。

3 我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影響因素

3.1 公眾參與

對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是一個重要步驟,能夠有效地避免決策的失誤,將項目的建設與民眾的意愿達到一個很好結合的有效工具。因此,在規劃環評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是一個核心內容,繼而公眾參與在規劃環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4]。那么在公眾參與調查中,哪種信息需要公開?公開的信息如何讓公眾獲得?如何讓公眾更主動地參與到項目的前期調研中來?解決這些問題將有利于提高公民對知情權的理解。目前國內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這一環節是沿襲建設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的做法,兩次公示,設計問卷調查讓當地居民填寫。這種做法在地域分界很明確的地方可以適用,但是在大部分規劃環評中由于很難找到受規劃直接影響的居民來做調查而受到很大的限制。

目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中都有公眾參與的部分,但是大部分報告書中的的公眾參與部分是在環評工作的后段進行的,都有形式單一,參與形式簡單,與群眾、以及管理部門的溝通較少的缺點。

3.2 背景數據的限制

對過去評價工作的回顧和分析,是進行任何環評工作的基礎,因此在評價工作開始之前,對過去以及現有的資料和數據的詳細分析、判斷對于環境影響評價方法的是否適用非常重要。如對信息的可獲得性和充分性的詳細分析來判定是否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一般情況下,定量地評價環境影響中對計算比較依靠且比較精細復雜的方法,對原始數據和資料的依靠成都越高。因此,在缺乏原始數據和資料的情況下,對原始數據和資料要求較低的直觀方法較適用。

4 結束語

環評報告的應用性和有效性是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作為規劃決策的首要前提。在規劃環評中,專家咨詢在規劃環評中的指導作用應得到加強,向多個領域的專家咨詢來針對規劃環評中涉及的不確定性。同時,環評人員的專業水平、加強專業知識的培訓,注重將環保理念加入到環評工作中去以利于提高環評報告的質量,增加在政府決策中的說服力。

參考文獻

[1]肖波,錢瑜.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發展現狀及其局限[J].環境科學,2009(3):57-60.

篇(5)

作者簡介:劉春英(1976-),女,江西南康人,江西財經大學旅游與城市管理學院,講師,南昌大學環化學院博士研究生(江西?南昌

330031)。(江西?南昌?330032)

中圖分類號:G642.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0079(2012)25-0091-02

“環境影響評價”是資源環境類專業的主干課程,其內容集中體現了環境科學與技術基礎、環境管理和環境法學等學科分支知識的交叉和運用,本課程的發展與我國對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重視關系密切。根據國家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部于2004年開始在全國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實際情況以及國內外高校在該課程方面改革的趨勢,對該領域的學生對知識的掌握、知識面的拓展、知識體系的構建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注冊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考試主要由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四門課程組成,考試難度較大,每年通過率都在10%以下,而考試的難點就在于案例分析上,對環境科學等相關專業的學生綜合知識的應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和實際動手能力。[1-3]為此,本課程根據國家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知識結構和能力的要求,參照全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考試方法,探討環境影響評價課程實踐教學,將基礎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注重能力的培養,為學生能夠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具有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管理工作的能力和素質打下基礎。[4,5]

一、實踐教學體系的建立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課程對實踐能力的要求以及幾年的教學實踐,筆者認為“環境影響評價”課程的教學實踐應該包括實驗教學、專題講座、參觀實習、案例分析、課程設計等方法(見圖1),通過教學實踐帶動學生自主學習的愿望和能力,加強與學生之間的互動交流,提高學生的學習熱情,激發其學習潛力。

課堂教學和實驗教學:主要向學生講解相關的基礎知識。

專題講座:激發學生對課程的學習興趣,拓寬知識面,了解本領域的科學前沿以及國家頒布的新法律法規,交流學習經驗,對學習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而且對就業前景有初步的了解。

參觀實習:結合本專業的特點,建立相應的教學實踐基地,帶領學生進行現場參觀學習,了解企業的生產狀況、項目的建設過程等,并現場進行講解和教學,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使教學效果得到進一步的優化。鼓勵學生通過自身的體驗來認識環境問題,使學生在實踐中增進對所學內容的吸收與運用,提高對環境問題的認識能力。

案例分析:在教學過程中注重案例教學,多收集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鼓勵和指導學生參與相關的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和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的評估,開展和教學內容相關的現狀調查、監測、預測和評價等工作,使學生能理論聯系實際,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課程設計: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教師可以讓學生選擇參與自己承接的項目和模擬場景(如校園環境影響評價)等來進行課程設計。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及綜合應用能力。

二、實踐教學方法

1.以案例教學為手段,提高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環境影響評價”是理論性和實踐性非常強的學科,可以以一個好的案例來達到教學要求。[6]課堂上筆者經常引入大家共同關心的熱點話題和案例與學生進行探討,比如三峽水利工程的利弊、南水北調西線工程、圓明園東湖湖底防滲工程、鄱陽湖水利樞紐工程,南昌地鐵建設項目等,能極大地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

“環境影響評價”課程的案例教學要把握以下幾點:

(1)案例的選擇。案例的選擇必須是編寫得很好的案例,內容是學生比較熟悉的環境熱點問題,如三峽工程、圓明園湖底防滲工程、地鐵建設等項目,學生有所了解才能參與討論學習。

(2)提出問題。把課程內容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內容相結合,設置問題,要求學生對報告書的相應內容進行閱讀,并對問題進行思考和回答。學生為了尋找答案,必定回顧所學的知識,并查閱各種他認為能回答問題的理論知識,這無形中加深了對所學知識的理解并提高了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3)討論案例。對相關內容講授完后,教師根據案例中準備的問題,要學生回答,對于有爭議的問題和報告內容組織討論。

(4)回歸教材。教師要闡述問題設置的原由,歸納和綜合文章所涉及的環評工作重點和難點,達到舉一反三,觸類旁通的效果,以至學生以后涉及相類似的問題能很好地解決。

(5)總結報告。對環評報告書所涉及的重點難點,關鍵問題要進行闡述,評價報告書中存在的不足,補充需要修改的內容及方法。

篇(6)

 

1 交通運輸環境影響評價必要性

 

我國在上世紀80年代中引入了環境影響評價體系,在多年的發展中,在交通項目的建設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促進了交通和環境的協調發展。隨著可持續發展概念的提出,交通運輸的發展前提是要制定相應的策略,在策略的制定過程中要進行全方面的分析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就是其中之一,要在各個層面上對環境評價方法進行分析,保證社會、經濟、環境全面發展。

 

2 交通運輸環境影響因素與現狀

 

交通運輸環境影響評價主要是對交通運輸量在運輸的過程中所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評價,其主要的影響因素分為以下幾方面:首先,汽車等交通工具所排放的尾氣;第二,一些有毒有害物質在運輸過程中出現事故,導致物質泄漏;第三,交通工具在運輸過程中產生的噪聲污染;第四,運輸工具在運輸中產生的灰塵。

 

其中,尾氣排放和噪聲污染有著長期性和不間斷的特點;有毒有害物質的泄漏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而在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灰塵,則要根據路面結構以及運輸方式進行綜合分析。

 

在交通運輸環境評價工作上,由于涉及面廣、流動性強、可變因素多,因此需要進行大量的分析研究,選擇評價因素,建立相應的評價模式,確定評價標準。噪聲影響目前是交通運輸環境影響中的一個難點,在進行調查時,要從多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要對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交通狀況進行調查,了解交通運輸量、道路狀況、運輸車型、燃油種類以及隨時間的變化規律等等;第二,要對交通周圍的生態環境進行分析,標注出人群的居住位置,動植物的分布以及農作物的種植情況等;第三,要對道路中和交通運輸噪音污染有關的因素進行分析,收集區域內的數據,分析產生的危害,并進行記錄;第四,預測建設項目后新增的交通運輸量;第五,對收集到的數據進行分析,最終做出噪聲影響的評價和預測。

 

在對噪聲影響進行分析時,要根據項目的綜合情況,從生態保護的方面進行分析,認真選擇項目的地點。為了減少噪聲污染對周圍人群和農作物的影響,要在建設中分析問題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利用高差和山區自然風等方法來減少噪聲污染產生的影響。

 

在目前的環評影響中,在噪聲影響上存在一定的問題。首先,在界定上較為模糊。在噪音級別的鑒定上,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往往會出現難以確定的情況;第二,噪音污染的取證較為困難。噪音污染有著一定的時效性,難以進行良好的取證;第三,噪聲污染的重視性不足。在交通運輸項目的環評中,對于噪聲污染的重視性不足,相關部門沒有成立起相應的責任制,導致責任模糊,難以進行鑒定。

3 交通運輸環境影響評價方法

 

3.1傳統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法

 

傳統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方法主要包含以下三種形式:一是環境數學模型。該方法是采用數學定量模型的形式來表現環境系統和要素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變化過程與規律的方式,可用于描述大氣環境污染物、水體環境污染物等,也可以描述各種污染介質在空間輸送的量和輸送規律。目前環境數學模型主要有水質模型、土壤侵蝕模型、沉積物遷移模型、水文模型、大氣擴散模型等等。使用環境數學模型能夠將環境影響因子和環境的相互作用及因果關系定量性地表達出來,展示環境因子之間的空間位置和密度,展示環境因子的空間積累狀態和時間積累效應,并有極大的靈活運用功能。二是綜合評價方法。綜合評價法是定量與定性的結合,主要包含核查表法、矩陣法、疊圖法以及系統流程圖法。核查表法是將交通運輸環境影響的若干元素以及可能造成影響的因子放在一個列表中,最后評估環境影響,并給出定量與定性雙重評價。矩陣法是將交通運輸建設規劃項目、建設指標、規劃方案以及環境影響因子形成一個矩陣,將這些元素區分行與列,并在合適位置填寫交通運輸建設行為與環境之間的因果關系符號、文字或數字。矩陣法能夠清楚描述行為與環境之間的復雜因果關系,簡單明了、清晰實用。疊圖法是將自然條件、社會背景以及經濟狀況等元素以專題地圖的形式疊加在一起,形成一幅能夠反映環境影響的空間地理圖,適用于區域現狀的綜合分析。系統流程法是將若干關聯因素描述成相互關聯的流程圖,識別一級、次級、三級或更多級別對環境的影響。

 

3.2政策評價法

 

政策評價是根據一定的評價標準和相關的評估程序,在相關政府政策的扶持下進行衡量、探究、對比以及評估的方法。從評估方式來劃分,政策評估法又分為政策分析、政策預測以及效果評價三種。從評價目的來分,也可分為價值分析、可行性分析、理性分析以及三維分析四種。政策評價方法同樣適用于戰略環境評價領域,主要包含以下三種:一是前后對比分析,以簡單的“前——后”對比(如圖1所示)和“有——無”對比(如圖2所示)兩種為主。二是情景分析法,該方法是將規劃方案實施前后、不同時間段以及環境狀況按照時間順序進行描述的方式,簡單來說就是對某一時刻人與環境關系的“快照”。

 

3.3戰略環境評價新發展法

 

該方法是隨著現代計算機科學技術蓬勃發展而興起的,主要有以下四種:一是地理信息系統為典型的空間分析技術,該技術以GIS、RS、GPS等高速互聯網技術為技術支持,能夠實現空間數據采集、編輯、處理、管理、查詢與分析等工作,具有強大的圖形處理和繪圖功能,會對分析結果進行高速輸出與轉化。二是累積環境評價法,這是一種將多種評價方法累積綜合起來評價的方法。三是風險評估法,是評估世家發生概率以及事件造成的后果,再根據風險評價結果采取有針對性的低語風險策略。四是環境承載力評價法,在交通運輸建設項目中,環境影響不能單單憑借國家提供的環境保護標準或污染物排放標準作為依據,而是要以該地區環境與資源承載能力為核心評價標準。可見交通運輸環境影響評價標準應該是多元化的,有核心標準,也有國家法定標準,同時還包括國際環境保護組織制定的國際公約標準。

 

4 結語

 

篇(7)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國民經濟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伴隨的環境污染也日益加劇,無論是每年春季北方的沙塵暴還是2007年夏天江蘇太湖流域爆發的藍藻危機無不向世人敲響了警鐘。面對環境的惡化,我國環保制度的不健全,特別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流于形式難辭其咎,這一旨在預防和減輕擬從事的開發行為對環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而實施的重要環境法律制度,由于公眾參與機制的缺失,在實踐中基本被扭曲,幾乎沒有起到其應有的把關作用,導致大量破壞環境的項目仍在不斷上馬。廈門PX項目和北京垃圾發電項目風波就使我國公眾參與環評機制的嚴重不足暴露無遺。在這兩起事件中,由于項目立項審批過程中公眾參與機會的缺失,使得廈門市民只能通過百萬短信,北京市民用汽車堵住填埋場大門的激烈方式抗議。應該說在上述事件中,真正釀成爭議和沖突的,不僅是PX項目和垃圾發電項目可能帶來的化學污染,更是不透明的環評決策過程本身。民意的表達在上述事件中最終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廈門市于5月30日上午宣布暫緩PX項目建設,國家環??偩忠灿?月7日宣布環??偩至⒓磳B門市全區域進行規劃環評,并建議北京市海淀區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在進一步論證前應予緩建。不少媒體稱之為“民意的勝利”。民意在此雖得到了一定的勝利,但其勝利的時機和方式卻令人不由疑問:我們的民意,為什么只能以這樣事后“倒逼”的方式出現?固然,“倒逼”也是博弈的應有之義,但相對于事前、事中的公眾參與,“倒逼”式民意不論對公眾還是對于地方政府,都是一種距離圓心最遠、代價最大的互動。這兩起事件迫使我們不得不對我國環評公眾參與機制重新進行審視:環評對規劃和建設項目而言是否只是可有可無的形式?公眾參與對于環評是否真的無足輕重?我國目前的環評公眾參與機制尚存在哪些不足?如何完善環評公眾參與機制,保障公眾切實參與相關決策過程,使民意得到真正的表達和考慮?這些都是我們必須直面的問題。

一、公眾參與對環評的意義

環境影響評價是通過對擬開發或建設項目的選址、設計、施工和建成后將對周圍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擬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終不可避免的影響進行調查、預測和評價,從而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環評作為一種“防患于未然”的方法,其效果要遠遠好于在損害發生之后再進行事后恢復的救濟對策。因此,當美國于1969年在(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中首創了環評制度之后,這項制度很快便為世界各國所采納和效仿,并為各國立法所確立。我國也于2002年通過了《環境影響評價法》(以下簡稱《環評法》),正式建立了環評制度。

實踐中,環評制度作為一項正式的法律制度在西方國家(地區)以及國際社會確立的過程,也是公眾參與作為促進決策民主化的手段滲透到政府環境決策中的過程。“公眾參與”或者說“利益相關方介入”,一直都被認為是環評的最基本原則。在環評制度中引進公眾參與機制,已成為人們的共識。公眾參與對環評制度的意義主要在于:

第一,公眾參與有助于確保環評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它可使項目影響區的公眾能及時了解關于環境問題的信息,有機會通過正常渠道表達自己的意見,使各種利益沖突和主張都能夠得到傾聽、辨析,確保每個利益群體能夠獲得程序上公正的對待,從而使政府的環境決策更容易獲得認同和支持,也有利于說服反對者減少沖突。公眾參與的這種程序價值意義重大,正如有學者指出的,我們不能要求決策絕對“科學”、“正確”,卻必須要求其絕對具有合乎法治原則的正當性。如引起爭議的廈門PX項目和北京海淀區垃圾發電項目中,姑且不論PX項目是否真有巨毒,垃圾焚燒排放的二惡英會否致癌,但如果上述項目在上馬之前能夠真正在環評階段讓公眾周知該項目的詳細情況和可能的環境影響,傾聽、辨析了各方意見之后再作出決定,至少不會招致現在這樣激烈的反對。

第二,公眾參與還有助于提高決策的科學性。

從傳統上看,政府雖然可以代表公眾實現公共利益,但其容易受短期經濟利益目標的誘惑,偏離環境利益的公共性基礎。地區利益和任期內“政績”的不良激勵以及命令式的行政手段帶來的高成本、低效率都使單純的政府管理模式難盡人意。而公眾由于是環境污染和破壞的直接受害者,他們對環境問題有切身的感受和認識,因此對環境保護最有發言權,做出的評價也比較公正。建立公眾參與環評的正常機制,讓公眾幫助辨析項目可能引起的重大尤其是許多潛在環境問題,了解公眾的看法、意見和建議,可以集思廣益。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提升開發活動效率,也可避免因盲目上馬而造成的環境損害和巨大浪費,減少因為項目的開發而導致的污染糾紛,避免矛盾的激化,起到穩定社會的作用。

第三,公眾參與環評機制還有利于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

它不僅為公眾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武器,也起到了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充分發揮公眾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參與環境保護工作的作用。在我國經濟建設飛速發展,環境保護紛繁復雜的情況下,公眾參與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就更加突出。

總之,公眾參與是環評制度中的關鍵性環節,其是否落實直接制約著環評制度效果的發揮。因此,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有環評立法的國家,幾乎均將公眾參與作為環評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目的在于通過廣泛聽取利害關系人或利害團體的意見和要求,使政府在對污染性設施的設廠或開發活動的審核等決策過程中盡可能兼顧各方利益,特別是能夠充分考慮到生態環境利益,盡量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來減輕和防止環境侵害。

二、我國環評中公眾參與機制的不足

我國的環評制度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1979年9月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在第6條,第7條對建設工程和城市建設及改造項目的環評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早期的中國環評過程中幾乎沒有公眾參與的法律地位。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次規定了“公眾參與”的內容。該法第13條第4款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見?!逼浜箢C布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3款,《海洋環境保護法》第10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9條以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15條作了類似的規定。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只是對公眾參與環評制度作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至于具體如何實施,公眾參與的范圍、方式、程序等,都沒有作出詳細的規定,使得該制度在實踐中難以操作。

2002年通過的《環評法》是中國第一部有關環評制度的專門立法。其中對公眾參與環評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2006年2月5日,國家環保總局又出臺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建設項目環評中環境信息的公開、公眾參與的組織形式,如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的程序等作出了進一步詳細的規定,增強了公眾參與建設項目環評的可操作性。

但從廈門PX和北京垃圾發電等項目環評的實施效果和目前令人吃驚的高達99%的基本建設項目環評通過率來看,我國目前的環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仍形同虛設,而這主要是由環評中的公眾參與機制的不足造成的。

1公眾參與環評的范圍不夠廣泛。根據《環評法》和《暫行辦法》的規定,只要求需要編制報告書的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才需要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因而除國家環??偩窒掳l的《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目錄》規定的應編制環評報告書的項目以外,其他規劃和建設項目均可以合法地避開公眾參與制度。但現實中,造成污染糾紛的恰恰是中、小型企業和“三產”服務業。而對專項規劃以外的一般規劃和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的環評未規定公眾參與,對重大經濟決策則未納入環評,這說明我國的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還沒有建立,不利于對環境的綜合、長遠保護。

2公眾介入環評的時機較晚,參與的階段較少?!董h評法》規定公眾介入環評的最早階段是在規劃草案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送審批前。這一階段,很多意見已經形成,往往很難再通過公眾的影響來將其改變。對此,《暫行辦法》將公眾介入環評的最早時機提前到建設項目在確定了環評機構之后7日內,建設單位就要將相關信息以及征求公眾意見的主要事項和公眾參與方式予以公告。這是一項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好的規定,它使公眾可以在項目進行環評的初期即介入到環評過程中去,使相關建設單位和環評機構可以在論證初期即能傾聽公眾的意見。但相對于國外的規定而言,我國公眾介入環評的時機仍顯得較晚。

根據現有規定,只有那些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才要求公眾參與,而對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或影響很小,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或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則不作公眾參與的要求。但在審查項目對環境影響的大小,決定對項目是否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過程中,公眾無法得知相關信息,更無從表達意見。而在美國環境評估書(EA)程序中,如果EA認為擬議行為不會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不需要制作環境影響報告書(EIS),則至少主管機構應當將該結果通知公眾。盡管美國NEPA和CEQ規則并沒有強制主管機構在該階段納入公眾參與的程序,但是法院在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上更傾向于要求公眾參與。而我國臺灣地區則強制要求主管機關應于收到環境影響說明書后50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并公告,如果決定不進行第二階段的環境影響評估,則由開發單位召開公開說明會說明情況。我國香港地區《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也規定,環境許可證的申請人在向環境署長申請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時,應在向署長呈交工程項目簡介之日的翌日,就備有該工程項目簡介一事在中英文報刊上刊登符合署長規定格式的廣告。上述規定表明不少國家或地區的公眾可以在對項目是否需要進行環評的早期審查階段就能介入環評過程,發表意見。并且,其公眾對環評的參與往往貫穿其全過程。而我國的公眾參與目前則主要是在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制作階段,盡管《暫行辦法》增加了環評報告書審批階段環保部門征求公眾意見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大多為任意性而非強制性條款,臘辭多為“可以”而非“應當”,也未規定應對公眾意見作出何等回應。

3環評中的信息公開制度不夠健全。2002年的《環評法》雖規定了公眾參與,但對環境信息公開的規定卻幾乎是一片空白,這嚴重制約了公眾對環評的實際參與。公眾參與環評的前提是對環境信息的掌握,公眾只有在獲取充分、準確、及時的環境信息時,方能作出有意義的意見表達,否則對環評過程的參與就不會取得預期的效果。

《暫行辦法》第一次對環評中公眾參與的前提要求——環境信息公開作出了規定,可以說是在保障公眾切實參與環評方面邁出了一大步。

《暫行辦法》對環境信息公開的時間、內容、方式等的規定彌補了《環評法》的不足,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1)《暫行辦法》對公告和征求公眾意見的期限只要求不得少于10日,區區10日的期限明顯過短,無法使公眾及時了解相關信息并充分考慮,易使公眾參與流于形式。反觀國外《環評法》的規定,對公告期限一般都規定不少于30日。(2)《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環評機構可以采取在當地的公共媒體上公告,公開免費發放包含相關信息的印刷品或其他方式公開信息。該規定看似完備,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因其賦予了建設單位較大選擇權而易被扭曲,建設單位完全可以以他們認為便利而非便于公眾周知的方式信息公告。相比之下,其他國家或地區對信息公開方式的規定則詳細、嚴格得多,如我國香港地區《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雖只規定了在署長批準的位置備有報告供公眾查閱和在報刊上刊登廣告的兩種公開形式,但這兩種方式均是強制性規定,建設單位不能隨意以其他方式代替。并且要求供公眾查閱的報告文本的數量須符合署長合理規定的數量,刊登廣告的報刊必須是一般行銷于香港的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刊登的頻率為30天內每10天刊登一次。這種詳盡的規定能夠較好地保證相關信息能廣為周知。

4環評中公眾參與主體不夠廣泛,參與途徑過于單一,作用極為有限。根據《環評法》,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環評機構應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公眾意見,其中聽證程序是一種最充分雙向互動交流的形式,因而對于公眾而言,參與環評的最佳途徑無疑是聽證。但是,這里的“或者”二字實際上是賦予規劃部門或建設單位一種選擇權,有可能變相剝奪公眾的聽證權。規劃部門或建設單位既可以采用聽證會的形式,也可以根據需要采用公開性較低的調查公眾意見、咨詢專家意見、座談會、論證會方式,而公眾只能被動地接受。只要規劃部門或建設單位采用了上述其中之一方式,如咨詢了幾位專家意見,即可被認為已符合了公眾參與的要求。即使咨詢普通公眾的意見,被征求意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均由建設單位、環評機構或環保部門挑選,并且在聽證會的發動上,無法依公眾的申請舉行聽證會,而由建設單位、環評機構、環保部門單方決定是否舉行聽證會并由聽證會組織者遴選參加者。

這種規定使得絕大多數單位都不會采用聽證會的形式,實踐中采用最多的還是調查問卷的形式。這種做法存在很大的問題:一是調查表的內容往往過于簡單,被調查人員對擬建項目的內容、污染狀況、治理措施等均不了解,很難發表有價值的意見。二是由于環評工作的時效性,在有限的時間、精力等條件下,往往調查范圍窄,調查對象少,代表性差,特別是由于法律沒有規定“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的范圍,有些建設單位在發放問卷時往往選擇與項目環境影響沒有多大關系的單位、專家和公眾,而真正受到影響的卻沒有機會發表意見。如北京垃圾發電項目環評報告雖然經過了民意調查,但一共只發放調查表100份,收回85份,其中,同意垃圾焚燒項目的占71%,同意垃圾焚燒+綜合處理項目的占51%。統計專家蔣妍認為,報告的統計數據根本不能使用。

5對公眾意見的反饋機制不健全?!董h評法》和《暫行辦法》只要求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環評機構應將所回收的反饋意見的原始資料存檔備查,同時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公眾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僅僅是“存檔備查”易導致環保部門在審批階段僅根據建設單位或環評機構統計、潤飾過的數據、說明來作出判斷,不利于了解公眾的真實意見。此外,現行法律、法規對環保機構征求公眾意見的規定也過于寬松,往往只在環保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才可以征求意見,也沒有規定環保機構應在審批決定中對公眾意見采納與否作出說明。這些,均不利于公眾參與的落實。

6對公眾參與的救濟和相關單位的法律責任規定不明確?!董h評法》和《暫行辦法》的另一處“硬傷”,則是“法律責任”部分缺少有關公眾參與的補救條款?!稌盒修k法》雖對建設單位、環評機構、環保部門公開環境信息、征求公眾意見的義務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沒有規定公眾參與受到侵害如何救濟、規劃部門或建設單位不考量公眾意見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等條款。也未就規劃部門或建設單位不組織公眾參與活動的法律后果作出規定,這可能使得規劃部門或建設單位即使不組織公眾參與,公眾也無法請求法律救濟的現象出現。

三、完善我國公眾參與環評機制的思考

針對我國公眾參與環評機制的上述不足,筆者認為,要使環評制度真正發揮作用,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之加以完善。

1擴大公眾參與環評的范圍。為減輕或避免有關經濟開發活動的宏觀決策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科學評估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應盡可能發揮公眾在規劃、建設項目環評中的作用。公眾參與環評的適用范圍,不應僅限于對編制環評報告書的建設項目,而應涵蓋到整個環評范疇,為一般規劃和非編制環評報告書的項目提供實施公眾參與的法律依據。其中對編制環評報告書、環評報告表、登記表等,可按不同的程序來進行公眾參與,環評表和登記表可采用相對簡易方式進行,但不能取消。

2在環評的各個階段均應規定公眾參與。公眾越早介入該環境影響評價程序,公眾對于該決策程序產生的影響可能就越大。因此,在判斷規劃和開發建設項目是否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以及決定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范圍時,就應當允許公眾參與。同時,公眾參與應當介入到整個的環境影響評價程序中,每一個階段都應當有公眾參與的聲音,

3對環評中的信息公開規定進一步完善。為確保公眾在知情的基礎上行使參與權利,應對環評中的信息公開作出更為具體、嚴格的規定,推進“陽光環評”。首先。對環評信息公開的方式要強調信息公開的廣泛性,在規定供選擇的方式的同時,還應規定必須采用的方式。其次,應延長信息公告和征求意見的時間期限,該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以使公眾有足夠的時間獲取信息并考慮,從而提出相對成熟的意見。再次,對于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編制階段的信息公告,可在進行了項目所在地環境現狀調查、開展了工程分析并初步分析其環境影響后即可進行,不必等到環評報告即將報審時才進行。如果此時才進行公告,往往使得公眾沒有充分的時間考慮并提出相對成熟的意見,評價單位也沒有充分的時間將公眾的反饋意見很好地體現在報告之中。

4明確規定征求意見的公眾范圍、完善公眾參與的方式。盡管專家對環評報告的評審是公眾參與的一個重要環節,但環評中更應聽取受規劃、建設項目影響的普通公眾意見。因此,應規定除可以論證會等形式征求專家意見以外,還必須征求受項目影響的公眾意見。同時,應規定公眾參與代表資格審查制度,即對公眾代表和專家的代表性進行審查。對發放調查表、座談會、聽證會的最低人數要求、公眾推選的人數、達到人數的比例等都要明確規定。此外,還應當賦予公眾申請發動聽證程序的權利,使聽證會的征求意見方式在環評中更多地被采用。對聽證會的主持應采取回避原則,對于與開發行動有利害關系的一方,不得作為聽證會的組織者,而應由無任何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如環保部門來主持。此外,聽證會既然應該公開舉行,則不應有“新聞單位采訪聽證會,應當事先向聽證組織者申請”的限制,而只宜規定新聞單位采訪聽證會,“應事先通知聽證組織者,以便其安排采訪”,或“應事先向聽證組織者申請,聽證組織者應予以安排,不得拒絕采訪”,否則有違聽證公開的原則。

5完善對公眾意見的反饋機制。建設單位或環評機構在提交環評報告審查時,應將回收的公眾意見,包括公眾來信、調查表、聽證會筆錄等一并提交環保部門以供審查。環保部門在作出是否通過環評報告的決定時也應在決定中對征求、采納公眾意見的情況,對未采納的公眾意見,應說明理由。

篇(8)

[中圖分類號] X8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3)-4-194-1

1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概述

上世紀80年代,大范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開始呈現出日益嚴峻的態勢,針對此種狀況,我國開始意識到展開戰略環境評價的重要性,環境影響評價的重心也從項目層次逐漸上升,兼顧區域發展規劃和政策層次環境影響評價,開始對政策,計劃和規劃及其替代方案的環境影響進行綜合的重新評價。

從20世紀90年代起,我國先后出臺《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國21世紀議程》等文件,提出要對重大政策、法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評領域專家學者指出,戰略環評的評價理論以及方法應當包括評價者、評價對象、評價因子、評價目標、評價標準以及評價方法等六個要素。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是在編制規劃階段,對于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價,并提出相應的預防以及整改措施和對策,進行跟蹤監測[1]。

2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

以區域發展規劃的環境評價作為例子進行分析,在環境影響評價過程進行中,應當將影響預測與規劃分析作為中心內容進行處理。前者目的是提供開發位置選擇可行性及開發類型、時序、規模的可行性等信息,為做出規劃的決策提供服務;后者的目的是提供區域內開發項目的宏觀布局以及產業結構合理性、區域可持續發展替代方案的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等信息。另外,區域環境影響評價的核心內容應當包括環境積累效應、區域環境的承載能力分析以及區域環境容量等,將區域開發方案與開發次序、開局與污染治理、區域開發項目布局與產業結構、總量控制方案以及排污分配方案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目的。

3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指標體系探討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是在傳統的環境影響評價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方法,因此其評價的指標體系應當以現有的環評指標體系為基礎,加以擴充和完善,作為其評價體系。傳統環評指標體系一般包括自然環境指標,即地表水環境、大氣環境、聲環境、光環境、土壤環境和地下水環境等,生態環境指標,即水生生態環境和陸生生態環境,還可根據具體情況進一步細化明確,還有社會環境指標,當前僅涉及到景觀、交通等少量要素的評價。

目前環評過程中,也只是針對某一特定項目或者特定的規劃評價對其直接涉及到的環境要素以及影響程度進行分析和評價,對于其他間接影響要素則不予考慮,導致了對于這些要素所受到的影響被忽略[2]。

除以上傳統環評指標體系中所包含的的各項指標外,還應當將資源指標、能源利用指標以及社會經濟指標列入其指標體系內。其中,資源指標是指應當對土地資源、水資源及其附屬資源的利用等產生的直接或者間接影響進行評價;能源利用指標是指對于煤炭、石油、天然氣、地熱、潮汐等能源利用對于區域環境產生的直接和間接影響進行評價;社會經濟指標是指對區域發展導致的人口集中或者增長而產生的直接或者間接影響,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導致的能源利用問題和環境問題進行綜合的評價。通過對以上三種附加指標的客觀、公正、全面的評價,指導發展規劃的實施,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的目的。

綜上所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指標體系應當包括生態環境指標、自然環境指標、能源利用指標、資源利用指標和社會經濟指標五個方面。其中,各指標內部又包括不等數量的評價要素,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都應當加以考慮。

4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評價方法探究

規劃作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評價對象,由于其具有宏觀的特殊性,因此具有一定的可變性,與傳統環境影響評價相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和復雜性。規劃環評在方法上應當考慮到這種特殊性,盡力滿足這些要素。目前,傳統的環境影響評價方法在應用于規劃環評時,仍具有相當的適用性,但同時也存在不足,應當加以補充和完善。

目前,國內外應用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方法主要有層次分析法、幕景分析法、可持續發展評價、承載力分析法、系統動力學方法以及投入產出分析和GIS方法。幾種方法應用于規劃環評各有各的長處,也相應的存在不足之處。層次分析法結合定量與定性分析,簡便易行,應用很廣泛,常用語環境影響識別階段,但是由于其構造的判斷矩陣的限制,可能導致專家產生片面性、不一致等問題。幕景分析法的貢獻僅僅在于提供了環評的框架,對于每一幕景下的具體評價,還要依賴于其他技術方法??沙掷m發展評價方法在應用時同樣需要結合GIS和RS技術,并對于地區、自然、社會的大量數據資料有較高要求,成本高。承載能力分析法以微觀研究為基礎,直接聯系社會、經濟發展,但是建立這種聯系具有一定的困難,是目前研究的一大難題。系統動力學方法則是從宏觀角度入手,可信度高,對于戰略調整的反應性好,但是技術要求高,耗時較長。投入產出方法適用于多個在結構上存在相互關系的變量的研究,缺點在于不適合長時間段,耗費大量時間和資源,難以得到廣泛應用。GIS方法應用靈活,信息容易更新,但是需要很強的專業技術,所需時間較長,成本較高,應用的推廣也存在一定難度。

5 前景展望

我國規劃環評目前處于探索階段,評價指標體系以及評價方法尚不完善,還未形成成熟的方法體系,今后規劃環評的評價指標體系將向著多元化發展,評價方法也將呈現出多種方法結合實施,在實踐中得到逐步補充和完善,推動我國規劃環評前進的步伐。

參考文獻

篇(9)

“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眾參與,是指除開發單位及審查環境映像評價的機關外,其他相關機關、團體、地方政府、學者專家、當地居民等,通過法定或非法定的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制作、審查與監督等階段。”[1]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突飛猛進的發展,環境污染卻給人們的生產生活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腳步仍會向前邁進,如何有效的讓農村環境保護跟上經濟發展的腳步?國家的“十二五”期間須堅持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著力點。政府轉型已成為當前政治體制改革的核心目標,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也就意味著“群眾利益無小事”將從口號落到實處。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可以視為是政府轉型的一部分,讓公眾參與與其切身利益、后代利益相關的項目的審評,是公眾主體地位的凸顯。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共參與制度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重要方式,保障公共參與制度的正常有效地實施,目前的法律規范上還存在不足。

一、公眾參與法律法規體系現狀

早在1979 年的《環境保護法( 試行)》中,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即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得以確立,在第6 條,第7 條對建設工程和城市建設及改造項目的環評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幾乎沒有公眾參與的法律地位。1996 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次規定了“公眾參與”的內容。該法第13 條第4 款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見?!逼浜箢C布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13 條第3 款,《海洋環境保護法》第10 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9 條以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15 條作了類似的規定。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只是對公眾參與環評制度作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至于具體如何實施,公眾參與的范圍、方式、程序等,都沒有作出詳細的規定,使得該制度在實踐中難以操作。

2002 年通過的《環評法》是中國第一部有關環評制度的專門立法。其中對公眾參與環評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2006年2 月5 日,國家環保總局又出臺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建設項目環評中環境信息的公開、公眾參與的組織形式,如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的程序等作出了進一步詳細的規定,增強了公眾參與建設項目環評的可操作性。

二、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在我國實施的困境

(一)法律規定賦予行政執法人員過大的自由裁量權

到目前為止,對公眾參與制度的專門規范只有2006年2月14日國家環??偩值摹稌盒修k法》,這樣的公眾參與在我國實施起來是存在困難的。比如第十五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地域、職業、專業知識背景、表達能力、受影響程度等因素,合理選擇被征求意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樣的規定過于寬泛,卻又是關乎公眾參與主體之選擇的關鍵條文。雖然第二款有限定“被征求意見的公眾必須包括受建設項目影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代表”,但是“必須包括”并未給出受建設項目影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人數占所有參與人數的比例,所以,在選擇公眾參與主體的范疇和人數比例方面都大有文章可做。同樣,第六條第二款“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征求公眾意見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沒有公眾參與篇章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這同樣也是一條看似強制實則泛泛的規定,有公眾參與篇章才可以受理,但是,是怎樣形式的公眾參與,是否是有效的公眾參與,反映的是否為真實的意見,這些都可以“再議”了。畢竟行政性的事物繁多冗雜,避重就輕的情況時有發生,若是沒有細致的剛性規定很難確保法律條文的有效實施。

(二) 信息公開難以做到有效的信息傳達

“信息公開,不僅是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的前提條件,更是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程序前提?!盵2]雖然《暫行辦法》中第二章第一節“公開環境信息”對公告的內容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若是對條進一步的分析,再結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后我們不難發現,公眾所接觸到的信息中其實是存在大量的專業詞匯和用語的。部分公眾的知識構成要看懂這樣的報告書都是難題,就更不用說提出有效的建議了。部分欠發達地區的信息傳遞具有特殊性,網絡普及程度低,并且居民相對分散,信息公開按照《暫行辦法》中規定的方式來進行的話很難做到信息公開的有效性,于是在一個環境影響評價程序中,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與公眾所掌握的、理解的信息存在差異。雖然部分公眾對環境權益沒有持明確主張的態度,但是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前先做到信息的有效公開卻是相關部門應盡的義務。但到目前為止法律仍沒有將這一項任務明確,也無法律支撐公眾主動獲取相關信息,導致公眾獲取環境信息量小,無法實現有效的參與。

(三) 法律對主體的參與要求過嚴致公眾參與率低

《暫行辦法》在第二章第二節“征求公眾意見”中的第十四條和第十八條都提到公眾向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負責審批或者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意見的方式是“書面方式”,途徑有“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假設一個擬議行為通過正當的環境影響評價程序進入受影響公眾的視野,他們對于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愿望也會因受到上述因素的影響而不強烈,亦可能因為不清楚如何參與程序,如何與決策者進行有效的溝通交流而選擇沉默。再者資源的控制權并不是掌握在公眾的手中,這更助漲了這種事不關己的、應付的態度的滋生。于是在這些原因的共同作用下,公眾不重視環境權益,并在長期的實踐過程中已經習慣了依賴相關部門。

三、完善我國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立法的思考

(一)明確環境權在《憲法》中的體現

《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以保障人權為其終極價值,而環境權則是人權的細化,這樣將有利于公眾環境權利意識的覺醒,能調動其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積極性。只有這種主體意識被喚醒,才會產生相應的危機意識,才能有廣泛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基礎。這樣一種明確將有利于今后法律向允許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決策階段的方向發展。我國現有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公眾參與并不是在決策階段,所以哪怕再好再完善的制度建設起來,也仍然是存在一定局限性的。

(二)將現有的原則性的規章制度細化

針對我國的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起步較晚,并且因為農村的信息相對閉塞,教育相對落后,環保專門機構的欠缺,環保意識、環保知識的推廣還不夠到位的情況,可以借鑒美國在1996年公布的《環境許可與當前面臨任務的概念書》中提出的環境影響評價程序信息公開中的:有效地公開原則、公開的信息易于為公眾所理解原則;調整我國2007年4月11日公布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將信息公開的方式進行細化,并應當將相關部門對信息公開義務方的監督管理納入其中,而不應當僅僅是在環境影響報告審批的過程中消極的不作為。[3]并且要考慮到欠發達地區的情況,在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出適合欠發達地區現狀的操作方式,比如將原本要求的意見提交方式由“書面方式”擴大到可以口頭表示,將原有的意見提交途徑擴充,規定可由村干部進行走訪收集信息。還應將實際受影響公眾所應占的比例予以明確,考慮到中國幅員遼闊,不同地區難以采用完全一致的標準,故可以定下一個具有最低標準的波動范圍等。

(三)在法律規范中將相關部門明確

一是要明確負責部門,要考慮到我國農村或是偏遠地區大部分鄉鎮沒有專門的環保部門,只能是其他部門代行,那么針對公眾參與這樣一個并不是“順手”就能辦好的事,為避免部門間相互推諉,必須明確相關的負責部門才能確保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實施。二是要明確監管部門,對負責部門的執法情況予以監督,也讓公眾有反饋意見的地方,從而鞏固公眾參與的效果。

(四) 在法律規范中體現環境保護組織的地位

環境保護組織在公眾參與方面有著十分明顯的優勢,一是這樣的組織具有較為豐富的環保知識并且掌握了較集中的信息,能夠有效地幫助公眾理解公開的信息中的專業術語,能夠將較為分散的環境信息、相關法律法規集中起來幫助公眾更有效的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同時將更多的當地信息反饋給相關部門;二是環境保護組織可以在社會上普及環境保護知識,讓公眾能夠了解環境問題、重視環境問題從而增強他們的環境意識,這樣有利于從根本上提升公眾的環境主體意識,促使他們更主動的關注環境,參與環境影響評價;三是環保組織可以尋求多方合作,與政府、私人企業、宗教組織確立合作關系增加環保投入,我國現存的的環境問題與經濟條件有頗大的關聯,增加環保投入在幫助提高地區環保硬件設施的同時也緩沖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矛盾,使公眾能排除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時的經濟干擾;四是當相關部門在履職的過程中出現了違法的情況時,環境保護組織可以提訟,保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作者單位: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篇(10)

1999年3月30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 解振華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維護環境影響評價行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以下簡稱“評價資質”),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查合格,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評價范圍內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

第三條 評價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確定評價資質等級的同時,根據評價機構專業特長和工作能力,確定相應的評價范圍。評價范圍分為環境影響報告書的11個小類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2個小類(附件一)。

第四條 取得甲級評價資質的評價機構(以下簡稱“甲級評價機構”),可以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評價范圍之內,承擔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工作。

取得乙級評價資質的評價機構(以下簡稱“乙級評價機構”),可以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評價范圍之內,承擔省級以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甲級評價機構數量實行總量限制。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業務的需求等情況確定不同時期的限制數量,并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機構,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請材料的先后順序作出是否準予評價資質的決定。

第六條 資質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印制并頒發。

資質證書在全國范圍內使用,有效期為4年。

第七條 各行業的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和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評估的機構,不得申請評價資質。

第八條 國家鼓勵評價機構積極提升技術優勢,增強技術實力,采取多種形式改組改制,推進環境影響評價行業向專業化、規?;?、市場化發展。

第二章 評價機構的資質條件

第九條 甲級評價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各類所有制企業或事業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固定資產不少于1000萬元,其中企業法人工商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

(二)能夠開展規劃、重大流域、跨省級行政區域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能夠獨立編制污染因子復雜或生態環境影響重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能夠獨立完成建設項目的工程分析、各環境要素和生態環境的現狀調查與預測評價以及環境保護措施的經濟技術論證;有能力分析、審核協作單位提供的技術報告和監測數據;

(三)具備20名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10名登記于該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其他人員應當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范圍包括核工業類的,專職技術人員中還應當至少有3名注冊于該機構的核安全工程師;

(四)配備工程分析、水環境、大氣環境、聲環境、生態、固體廢物、環境工程、規劃、環境經濟、工程概算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范圍內的每個類別應當配備至少3名登記于該機構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且至少2人主持編制過相應類別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報告表評價范圍內的特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類別,應當配備至少1名登記于該機構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六)近三年內主持編制過至少5項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七)具有健全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保證體系;

(八)配備與評價范圍一致的專項儀器設備,具備文件和圖檔的數字化處理能力,有較完善的計算機網絡系統和檔案管理系統。

第十條 乙級評價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各類所有制企業或事業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固定資產不少于200萬元,企業法人工商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其中,評價范圍為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機構,固定資產不少于100萬元,企業法人工商注冊資金不少于30萬元;

(二)能夠獨立編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能夠獨立完成建設項目的工程分析、各環境要素和生態環境的現狀調查與預測評價以及環境保護措施的經濟技術論證;有能力分析、審核協作單位提供的技術報告和監測數據;

(三)具備12名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6名登記于該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其他人員應當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范圍包括核工業類的,專職技術人員中還應當至少有2名注冊于該機構的核安全工程師。

評價范圍為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機構,應當具備8名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登記于該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其他人員應當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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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1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6)11(a)-0060-03

1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指標體系的類型

指標是指研究客觀事物的一種手段。它是從事物內在結構和外部狀況抽象出來的,以數據、符號或形容詞等來表達,使復雜的現象簡單化以便人們理解事物的本質。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需要大量定性和定量指標加以描述和評價。從功能上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指標體系是為了分析和解釋規劃對環境、社會和經濟影響,而將各種相關指標按一定結構形式組織起來的系統。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指標體系很多,常見的可分為以下三大類。

(1)驅動力――壓力――狀態――影響。反應(DPSIR)指標體系。(2)生命周期評價(LCA)指標體系。(3)基本的指標體系。

該研究使用基本的指標體系對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進行評價。

2 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指標體系建立方法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指標體系涉及全球和地方性可持續發展的各項指標,還涉及特定的專項或區域規劃與計劃評價的各種因子。因此,一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評價指標是一個龐大的體系,但是往往受實際可獲得的信息和經費、人力資源和技術水平限制,而只能篩選出若干個主要指標進行評價。

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指標體系建立的主要方法有文獻查閱、類比分析、專家咨詢以及公眾參與等。其中相關性分析和主成分分析等方法可以幫助解決指標之間相關性的問題。指標權重的確定可以用層次分析法、主觀評分、灰色關聯等方法進行。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指標體系建立流程見圖1。

3 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步驟

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步驟如下。

3.1 背景調查

背景調查是實施評價具體工作的起點,背景調查的目的是了解環境現狀,輔助識別環境問題和為影響預測和監測提供信息。一般情況下,背景調查包括自然環境調查、社會經濟調查、生態與資源環境調查和環境政策研究。

3.2 規劃分析

規劃分析是對規劃本身進行系統分析,它是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環境影響因子識別、影響途徑和影響程度定性判斷的一項基礎性工作。規劃分析包括規劃一般分析和缺陷分析,規劃一般分析從規劃內容、組織和過程3個方向進行。規劃內容分析是一般分析的重點,工業園區規劃的內容分析包括規劃目標分析、園區現狀分析和規劃方案分析,它是針對被評價工業園區規劃,以及與其相關的其它規劃具體內容進行。

3.3 環境問題界定

環境問題界定是在背景調查和規劃分析的基礎上實現的。界定常用技術為類比法、文獻調查、地圖疊加、矩陣法、公眾參與和專家判斷;界定的目的是識別當前的環境問題、規劃實施可能引發的環境問題、規劃缺陷可能施加的風險、環境與生態敏感區域、與全球可持續性有關的環境問題、具有累積效應的環境問題等,同時還要說明影響涉及的空間單元。

3.4 確定環境目標

根據界定出的環境問題,結合文獻查閱、評價專家個人判斷,初步確定規劃所需的指標框架。確定指標要盡可能全面,以備進一步篩選,一般應包括人口、資源與能源、生態與環境和社會、經濟5個方面指標。

3.5 初步確定環境指標

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試行)、《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結合建設項目環評導則及國內外研究,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評價指標主要包括自然環境、資源與生態環境和社會經濟3個方面;對自然環境的影響指標主要有園區建設和營運期產生的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棄物等各項評價指標;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指標主要有破壞植被、改變區域的地形地貌、縮小當地動物的生境、使生物多樣性銳減等各項評價指標;對社會環境的影響指標主要有永久占用土地、交通、景觀、人群健康、人口結構、產業結構等各項評價指標。

3.6 環境指標篩選與補充

初步確定的指標數目比較多,為避免信息重疊和確保指標的針對性和獨立性、全面性,應對指標進行篩選與補充,篩選后的指標體系才是評價中使用的指標體系。

3.7 確定指標與建立指標體系

結合工作經驗以及國內外的研究成果,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指標體系應以工業園區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層,包括環境指標、資源與生態指標和社會經濟指標等3個準則層,每個目標層又進一步劃分為具體指標,經篩選與補充后的各類指標依據一定的指標體系概念模型框架分組匯總后就構成了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指標體系。

4 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

4.1 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指標體系層次結構的建立

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指標體系具有層次結構,即可具體劃分為目標層、試蠆愫橢副瓴恪R話闈榭魷攏工業園區評價指標體系其目標層為工業園區可持續發展,目標層下,按照資源與生態要素、環境質量要素和社會經濟要素可分解為具體的準則層,準則層以下又可細分為具體的評價指標。

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范圍較大,應盡量選擇相對指標,該文考慮到工業園區規劃指標體系中重點指標的特點,將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指標劃分為以下層次。

4.1.1 目標層

目標層為指標體系的最高層次,確定為工業園區可持續發展。

4.1.2 準則層

在目標層下可列準則層,將自然環境質量(B1)、資源與生態(B2)、社會經濟(B3)作為第一準則層,第一準則層下可劃分為第二準則層,這一層主要包括Bl中的水環境質量(C1)、大氣環境質量(C2)、聲環境質量(C3)和固體廢物管理(C4)4個子統;B2中的自然資源與生態保護(C5)和資源與能源(C6)兩個子系統;B3中的工業發展水平及經濟效益指標(C7)和其他指標(C8)兩個子系統,各子系統分別設置反映其特征的綜合性指標。

4.1.3 指標層

指標層就是一系列可統計、量化的指標。指標的選擇應從區域現狀及存在主要問題出發,圍繞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的范圍和特點,依據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原則進行。該節以下內容即圍繞指標層指標的選取及其依據展開。

4.2 自然環境質量指標

4.2.1 大氣環境

主要污染因子為SO2、PMI、NOx以及其他特征污染因子。所以,選擇評價區域主要空氣污染物(SO2、PM10、NOx等)各項平均濃度(mg/m3)、空氣質量超標區面積(km2)及占區域總面積的比例(%)、曝露于超標環境中的人口數及占總人口的比例(%)、煙塵控制區覆蓋率(%)作為環境質量指標,選擇萬元工業凈產值廢氣排放量(m3/萬元)、萬元工業凈產值主要大氣污染物年排放量(t/萬元)、工業園區主要空氣污染物排放量(SO2、PM10、NOx、O3等)作為控制指標,選擇主要工業區及重大工業項目與主要住宅區的臨近度反映居民對工業園區在空氣影響方面的主觀接受程度。

4.2.2 水環境

選擇區域行業主要水環境污染物年平均濃度(CoDcr、BoD5、石油類、NH3-N、揮發酚等)(mg/L)、區域水環境溶解氧濃度(mg/L)、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及其他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作為反映水環境質量的評價指標,選擇萬元工業凈產值工業廢水年排放量(m3/萬元)、萬元工業凈產值主要水環境污染物(CODcr、BODS、石油類、NH3-N、揮發酚等)排放量(t/a)、工業廢水處理率與達標排放率(%)作為園區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指標。

4.2.3 園區營運期的主要噪聲源是源區內工業機械設備運轉噪聲和生活噪聲,根據《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的標準值限,選擇工業區區域噪聲平均值(dB(A))(晝/夜)作為控制工業區環境噪聲水平,反映周圍敏感目標對園區噪聲的可接受程度。

4.2.4 固體廢棄物

園區在建設和營運期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主要有:建筑固廢、工業一般固廢、工業危險固廢、生活垃圾等,其中以工業危險固廢對環境的影響最為嚴重,因此選擇萬元工業凈產值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t/萬元)、危險固體廢物年產量(t/a)、作為量化指標;以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作為無害化處理指標。

4.3 資源與生態

4.3.1 自然資源與生態保護

工業園區的建設、營運對生態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包括水、氣、聲以及非污染方面,且影響程度較大,因此從生態保護角度上選取生物多樣性指數和區域規劃前后的植被覆蓋率(%)作為反映區域生態基本狀況的評價指標,選取生態敏感區中空氣質量超標的面積及比例(%)、主要工業及重大工業項目可能造成的生態區域破碎情況主要工業及重大工業項目所占用的土地面積(km2),其中占用生態敏感區的面積(km2)和主要工業及重大工業項目與生態敏感區的臨近度作為反映園區對區域生態環境的影響程度指標。

4.3.2 資源與能源

工業園區的特點是使用資源與能源,所以如何有效地使用現有的資源與能源是關鍵,該研究選取礦產資源使用量(萬t/a)、淡水資源消耗量(萬t/a)、化石能源(煤、油、天然氣等)使用量(萬t/a)、上述資源、能源綜合利用率(%)指標反映區域工業及生活方面的資源與能源的使用量與優化,選取新型能源、可再生能源比例(%)指標反映區域資源與能源及廢物的資源化利用。

4.4 社會經濟

選擇園區內工業總產值(萬元/a)、工業經濟密度(萬元/km2)、工業經濟效益綜合指數和高新技術產業產值占工業總產值的比例(%)作為工業健康、高效與可持續的發展評價指標,工業園區的建立對社會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區域社會就業、產業結構調整、人們生活改善等方面,因此,選擇對擴大就業的貢獻、對區域產業結構調整的貢獻、對區域環境條件改善的貢獻作為社會影響評價指標。綜合上面所分析的指標,建立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指標體系。

4.5 指標體系的特點

工業園區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是一個全新的領域,目前的研究程度還不深,還沒有建立統一規范的評價指標體系。以上指標體系的建立是在參考規劃環評中工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指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導則、國內外文獻資料及國內幾個發展比較好的工業園區(如蘇州工業園、深圳高新區等)區域指標的基礎上進一步系統深化、擴展、延伸形成的,該指標體系具有如下特點。

(1)定性指標與定量指標相結合。在該指標選取時,充分考慮了定量數據和非定量信息相結合的原則,有些指標是定性的,有些指標是定量的,有利于評價的客觀性和精確性。(2)正向指標和負向指標相結合。正向指標是指標數值越大對環境保護目標越有利的指標,負向指標是指數值越大對環境保護目標越不利的指標。(3)具有科學性。各指標具有明確的概念,并且具有較好的度量性,便于不同方案之間的比較。(4)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選取的指標大部分都能從規劃方案本身或易于從國民經濟統計數據、相關部門統計資料中獲取。

參考文獻

[1] 何德文,錢曉榮.戰略環境影響評價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研究[J].環境科學,2009(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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