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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糾紛合同大全11篇

時間:2022-11-20 04: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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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糾紛合同

篇(1)

Abstract: the pipeline engineering in the "eleventh five-year plan" period has developed rapidly, the courts at all levels and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accepts the pipelin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the case has been increasingly complicated. For timely and fair trial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 case, strengthen pipelin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 processing, this article from the current pipelin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 are the main problem of, and on how to deal with the pipelin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 and contract management case thoroughly discussed.

Keywords: pipelin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risk prevention

中圖分類號: TU723.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管道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管道建設工程項目合同屬于經濟合同的一種。工程項目建設的控制歸根到底是合同履行問題。所以,加強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十分必要。必須在熟悉工程項目合同的特點和有關內容的基礎上,嚴格對合同履行和變更進行管理。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的正常履行,才能使企業在工程合同中的權益得到維護和運用。

2、案例分析

2.1案件基本情況

2008年12月22日,B公司(以下簡稱原告)向C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訴A公司某工程建設項目部(第一被告,下稱項目部)和A公司(第二被告)給付工程款487萬元,賠償損失79萬元,總計566萬元,并承擔訴訟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C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并向A公司及所屬項目部發出傳票,于2009年2月10日上午9點30分開庭審理本案。

經查:2005年7月30日,原告與A公司某工程建設項目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承包A公司某站場工藝設備安裝工程(不包含加熱爐本體和配套),合同價款130萬元。2006年5月,該工程交付。期間,因原告內部施工人之間對工程款的分配發生爭議,致使原告不能完整地整理出結算報告給被告,工程遲遲不能結算。久拖不決之下,原告請求項目部出面進行調解,項目部對原告內各施工人工程量劃分進行多次調解,但無結果。2008年1月30日,應原告的請求,項目部召集原告各施工人進行調解,原告內爭議各方經協商,確認根據工程量簽證最終劃分各自的施工范圍,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工程結算,會議還形成了《某站工藝安裝結算界面劃分會議記錄》。項目部在會議上對原告反復強調,在2008年6月前,原告一定要完成結算資料的上報。原告在拿到工作量確認單后,既不簽字確認,也不向項目部反饋情況,而是自此后渺無音訊。項目部多次尋找原告經辦人,但原告置之不理,不予答復。項目部在多次催辦未果的情況下,于2008年5月12日,向原告發出結算通知函,督促原告前來項目部結算,否則后果自負,但原告一直未做任何答復。2008年9月9日,項目部派人找到原告,再一次要求原告盡快解決內部矛盾,及時結算,原告仍未給予答復,反于2008年12月22日,以A公司和項目部拖欠其工程款為由,將A公司和項目部訴至C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9年2月10日,C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因A公司項目部作為訴訟主體不適格,因此原告撤消對項目部的,只A公司。

2.2訴訟過程

在庭審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3組共20份證據,后又向法庭新提交13份施工圖紙和一份《簽證單》,證明某站管線工藝設備安裝工程全部由其施工。對原告提出的證據,A公司經認真核對,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和答辯:1、對原告提交的13份圖紙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需要法庭注意的是,13份圖紙所標示的工作量并非原告一家所施工,原告只是施工其中的一部分;2、原告提出證據中的簽證單,系工程的系統圖,反映的是整個工程的工作量,而非原告實際施工量,不能認為是其施工工作量的依據。接著,A公司向法庭出示了辯護意見和證據,一是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說明其施工內容,根據合同約定和實際施工,項目部將某站管線工藝設備安裝工程發包給原告,不包括加熱爐本體和配套;合同還約定,項目部保留增加和減少原告實際承擔工作量的權利。某站站場工藝安裝工程中的加熱爐本體和配套工程分別由某油田油建公司和C市某機械廠勞動服務公司完成。施工中還將由原告承擔的泵區管道安裝的泵進出口管道連頭、泵區管網試壓工作交某油田油建公司施工,A公司還當庭出示某油田油建公司的工作量簽證單為證。以上充分證明工程并非完全由原告施工;二是原告提交的工程資料不完整和有缺少并缺乏時效性。A公司向法庭出示了32份《工程量簽證單復核表》,說明雙方已就工程結算,早在2007年8月21日就對原告的施工工作量進行了核減和確認,雙方及監理分別在復核表上簽字和蓋章。原告所提交的證據是雙方已完成和確認核減工程量前的資料,不能作為結算證據,應按雙方確認的《工程量簽證單復核表》為準。三是在A公司項目部主持調解下,原告內部施工人于2008年1月30日,就工作量劃分和結算達成共識,并形成《xx站工藝安裝結算界面劃分會議記錄》,A公司向法庭出示該記錄,說明工程未結算的原因在原告。四是A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結算通知函》,通知函上明確要求原告必須盡快來項目部進行結算,否則一切后果自負,該證據表明工程未進行結算的責任系原告造成,其應承擔全部責任。同時,A公司向法庭提交了項目部已支付原告165萬元工程款的證據,對A公司提交的幾組證據,原告雖有辯解,但承認A公司提供的全部證據的真實性。

就原告的訴求,A公司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希望通過協商,解決此事,法官也多次做原告工作,希望能達成調解。但原告不接受調解建議,反而提出對其所提交的工程結算資料進行司法審計的請求。2009年五月,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經抽簽,選定由C市華龍會計師事務所(下稱華龍公司)進行審計。

二九年十一月,華龍公司對原告訴A公司給付工程款一案出具鑒定報告,確認工程款為487.05萬元。A公司對此表示異議,提出質疑,后華龍公司又進行復審,將原鑒定結果487.05萬元調整為437.08萬元。

對華龍公司的鑒定結果,A公司向法院提出三點理由:

一、華龍公司初始鑒定報告確定工程款為487.05萬元,補充鑒定報告為437.08萬元,兩者相差50.03萬元,相差率10.3%,誤差之大,鑒定結果讓人難以接受。

二、對A公司提出的異議,華龍公司在補充鑒定中并未完全采納,而是堅持自己的觀點;對鑒定的依據和取費等方面,華龍公司既不能當庭拿出法律依據,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釋,聯系到華龍公司在鑒定報告中出現的不應有的計算錯誤,顯示其業務素質難以承擔此鑒定工作。

三、經了解,華龍公司在赴xx站進行現場勘查時,始終與原告在一起,且初始鑒定結果與原告的訴求完全相同,這絕非巧合,其鑒定的公平、公正性令人產生懷疑。

A公司認為華龍公司的鑒定報告,并未反映其鑒定的客觀性、專業性,帶有明顯的傾向性,已失去公平、公正。此報告不應作為定案的依據。故向法院提出依法變更鑒定人,重新鑒定的請求。

2010年4月1日,法庭接受A公司申請,同意重新鑒定,雙方共同選定C市中瑞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第二次鑒定。

2.3處理結果

2010年6月,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對中瑞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鑒定結論進行質證。經法官的反復努力,原告最終同意調解解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A公司再向原告支付243.8萬元工程款,原告放棄其他訴求,本案終結。

2.4本案評析

生系承包人(原告)未能及時提供結算資料,導致結算不能,在承包人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希望通過訴訟,來達到實現工程款的目的。其深層次的原因是由于原告內部管理存在問題,在施工上沒有和自己聘請的其他施工人員在施工范圍、責任、利益分配上確認清楚,進而導致在工程量劃分上發生爭議,其后又沒有達成工程量劃分和工程款分配意見,從而導致其他施工人拒絕交出施工資料,使原告無法整理出完整的工程結算資料,不能按時向發包人提供工程結算資料,故而使該工程結算一拖再拖,其責任完全在原告。原告采取訴訟的方式索要工程款,將發包人置于不利的地位,其行為也辜負了發包人對此所付出的努力。

2.5管理建議

2.5.1及時進行工程結算

工程完工后,發包人應及時進行工程結算。對因承包人的原因,使結算不能按時進行時,應及時地做工作,在無果的情況下,應依合法程序,采取果斷措施進行處置。

2.5.2做好證據的管理

本案中,由于A公司提供的充分證據,使得A公司始終處于有利地位。如原告在工程竣工結算證據中,隱瞞了該工程已進行資料復核的事實,而A公司提供的《工程量簽證單復核表》,基本了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工程竣工資料,原告在事實面前也不得不承認,其提供的證據在A公司提供的《工程量簽證單復核表》之前,這為法庭確定原告工作量提供的準確的第一手資料。再者,A公司提供的《某站工藝安裝結算界面劃分會議記錄》和《結算通知函》,,說明了工程結算被拖延,系原告行為所造成,原告對此也無話可說。由此,我們在今后的工作中,應在履行合同中所涉及的各種證據,可以采取書面、筆錄、錄音、錄像、照相等方式保存,以保證在發生爭議時利益不受影響。

2.5.3、發現問題,及時處置

在訴訟過程中,對發生不利A公司的事情,要及時進行處置。如在本案中,第一個鑒定單位的鑒定結果,明顯不利于A公司,A公司在質疑中,發現鑒定單位在進行現場勘驗時,乘原告的車一同往返工程所在地(xx省),期間難免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問題,A公司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鑒定單位是否存在不作為,但根據這一事實,A公司通過合理懷疑,向法庭及時提出質疑,從而促成法庭做出重新鑒定的決定。

3、結論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合同管理的不嚴密性、不完整性等一些方面給業主帶來了極大的損失和麻煩。因此為了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且實現合同規定的工程實施和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目標,我們采取了一些有利的措施:

首先,施工過程中全方位的合同管理。實施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的合同管理,必須以合同為主線、以合同為核心實施工程項目管埋。

①中心是在以招標文件上避免索賠為核心。在施工合司簽訂前承包商應對合同文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全面和條款是否完整,定義是否清楚、準確,合同內容是否公平、合理,風險是否合理分擔等進行全面審查。

②檢查合同結構和內容的完整性。分析評價每一合同條款執行的法律后果,其中隱含哪些風險,為合同談判和簽訂提供決策依據。

其次,經濟擔保是國際工程承包活動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擔保人要承諾在其委托人不適當履約的情況下,代替委托人來承擔賠償責任或原合同規定的權利與義務

①嚴格控制不規范的工程項目發生。對于確實需要發生的,由主體工程項目工程合同管理部門提出,工程建設部召開協調會確定,準備工程項目部門根據具體要求組織實施。

②規范準備工程的工程合同管理,以工程建設部的名義,嚴格工程合同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零星工程的審批手續,避免臨時增加項目。

③在合同的工程合同管理上,采取一個合同相對應的合同管理的模式。

篇(2)

1 引言

隨著移動通信業務的快速增長,網絡工程建設面臨工程量大、工期短、壓力大的困境,同時某運營商省市公司近年來仍有較多已簽訂合同且完成工程服務的應付未付款項,有的已經引起投訴甚至法律糾紛,在此情況下,盡快促進工程服務項目付款并形成問題解決的長效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通過對眾多付款項目進行分析,發現從橫向上包含設計、監理、施工等不同性質的付款項目,從縱向上包含預付款、進度款、初驗款、終驗款等項目。對這些項目進行拆解、歸納和總結,發現都可以分成若干個小模塊,這樣就變得較為簡單。在實際操作中,付款單位從小模塊入手,先逐個解決好小模塊內部的問題,再把各個模塊進行串并,就能解決整個付款流程問題。通過管理和技術的雙重措施來提升合同付款率、縮短付款時長,有利于降低公司運營風險,加快工程服務項目付款并形成長效機制,從而實現對項目全生命周期的閉環管理。基于此,本文將項目工程付款整個流程細分成各個動態模塊,并結合工程建設付款中實際遇到的問題進行具體分析研究。

2 工程付款存在的問題

2.1 移動通信工程建設工程付款階段存在的共性

問題

工程建設付款基本上都存在如下共性問題,這些問題已嚴重影響了付款工作的整體進度。

(1)出局單位配合歷史項目合同付款清理不積極

導致“按實結算”等需要現場核查的工作開展艱難,同時由于已出局,送審請款等資料制作非常緩慢。目前并無主動觸發終止合同/訂單的流程(終止需要對方確認),綜合法律線條也沒有明確的操作指引工程開展此類工作。

(2)單專業無法開展驗收工作,必以整站作為顆粒度開展站點驗收

以配套單位最為突出,站點配套完工后無線未能開通,導致配套專業無法開展驗收,時間一長合作單位意見大、投訴多。無線、室分、傳輸專業也有此類問題。

(3)目前工程服務類合同多采用“框架+訂單”模式

訂單修改困難,時間漫長。如果對應框架合同已過期,發現訂單需要修改,則受限訂單系統無法實施。并且訂單不能簽訂補充協議,結算價超合同價的訂單無法支付超出部分金額。

2.2 現階段付款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除了上述通病和共性問題以外,該運營商通過梳理分析近年來的付款工作,還發現存在自己的特有問題。這些特有問題是制約付款周期和合同付款率的主要問題,具體歸納如下:

(1)流程不熟悉

合作單位換人頻率較高,造成新人員對請款流程、請款材料的不熟悉,降低了工作效率。

(2)問題反饋不及時

部分合作單位請款時,非請款人員自己提交資料,導致報賬員審核資料時發現請款資料有疑問時不能第一時間了解相關情況。

(3)合同歸檔偏慢

項目負責人在合同歸檔處理速度偏慢,普遍在合同簽訂15至30天內存在請款提單時才發現該合同尚未歸檔的情況。

(4)請款資料錯漏

部分合作單位請款資料中合同名稱、合同編號、項目編號等基本必需信息有漏,且請款申請書五花八門。

3 通過“動態模塊”對工程付款進行建

模分析

3.1“動態模塊”基本概念

模塊主要是關注系統的內部屬性,即通過模塊實現某個特定的功能;接口主要是關注系統的外部屬性,即通過接口實現不同系統間的信息交換。動態模塊則是把模塊和接口結合在一起,簡而言之就是“帶有接口的模塊”,其主要特點是在實現特定模塊功能的同時,可以通過接口對外部信息進行反饋,從而針對性地調整模塊的功能,實現模塊的柔,并增強模塊的靈活性。動態模塊示意圖如圖1所示:

為了更準確地對動態模塊進行分析,提出動態模塊的基本定義如下:

(1)動態模塊實體:完成特定功能的功能實體,主要包含動態模塊名稱、工作內容任務、工作時間等參數;

(2)動態模塊接口:動態模塊實體對外的信息接口,主要包含接口名稱、接口與之對應的其他動態模塊實體名稱、接口影響時間等參數;

(3)特別說明:接口的信息輸入和輸出是個雙向概念,同一個接口對某個模塊來說是輸入,對其他模塊來說則是輸出。

3.2 工程付款的“動態模塊”化

工程付款流程主要包含準備請款模塊、付款申請模塊、初審資料完整性和規范性模塊、審核資料真實性和準確性模塊、審批模塊、資料移交中心報賬員模塊、接收人確認及審核模塊。具體如圖2所示。

對上述模塊進行分析發現,除了資料移交中心報賬員模塊、接收人確認及審核模塊以外,其他模塊都可以歸納為動態模塊(資料移交中心報賬員模塊、接收人確認及審核模塊也可以認為是一種特殊的動態模塊,即只有一個輸入接口和一個輸出接口的動態模塊)。這些模塊的功能實現不僅影響該模塊的功能,而且也會影響其他模塊的開始和結束進度,因此這些模塊在進行功能實現時既要考慮到自身的完工程度,也要考慮到自身進度對其他模塊進度的影響。具體如圖3所示:

4 “動態模塊”并行分析技術實現

4.1 付款“動態模塊”的并行場景

通過上文介紹的付款項目“動態模塊”,對單個付款項目進行流程分析和優化。但是由于付款項目往往是多個項目同時并行發生,因此不同付款項目在時間軸上并行發生且相互影響,某個付款項目中的某個“動態模塊”發生了變化都會影響其他付款項目的時間進度。并且不同項目中相同編號動態模塊由相同的人或者組織控制,所以不同項目存在多重依賴關系。在多個付款項目并行發生時,其簡化流程如圖4所示。

如何在不同的付款項目同時進行時進行流程分析和優化,使得付款項目整體時間最短、效果最佳是數學難題,需要使用并發算法才能解決。

4.2 付款“動態模塊”并行分析程序設計

通過上文對并行工程的介紹并結合計算機軟件工程,可以針對性地設計出付款“動態模塊”的并行分析程序,從而對多個付款“動態模塊”進行動態量化分析,并優化付款流程。

通過該程序對7個同時進行的付款項目(開始、結束時g不同,但是有時間重疊)進行分析,可以發現項目5由于內部的某個子模塊耗時過長,并且占用了項目6和項目5共同需要的資源,因此影響了7個項目的總體進度。具體如圖5所示。

對項目5進行調整和優化后,縮短了7個項目的總時長,即提升了合同付款率并縮短了付款時長。具體如圖6所示。

5 結束語

本文通過對“動態模塊”進行分析,提出付款制度的優化和模塊化,簡化付款流程、優化付款關系,從而實現通過付款制度管理實現做事過程的復制、通過請款模板管理實現做事工具的復制、通過付款操作指引實現人的復制,以規范付款管理,提升付款效率。同時,通過“動態模塊”的并行分析程序對其進行再優化,實現了對不同付款項目間的優化,即提升了合同付款率,縮短了付款時長。自本成果在付款項目中使用以來,付款目標與往期相比提升明顯,實施后與實施前相比平均付款時長縮短了20%,課題應用效果較為顯著。

由于很多通信建設工程如傳輸、無線、核心網、基建等,都具有模塊套模塊的屬性和并行實施管理的特點,因此都可以用“動態模塊”進行描述,用并行分析技術進行分析。本文的研究成果經過適當轉化,可以對傳輸、無線、核心網、基建項目的各個階段的實施管理進度進行量化分析,優化業務流程并縮短項目時間,因此具備推廣應用的條件。并且還可以方便地移植到各項目的管理中,有效地提高項目的管理質量,所以可在工程建設方面有更廣泛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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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委托人孫延昌,男,46歲,該公司法律顧問,住該單位。

委托人郭立杰,男,36歲,該公司法律顧問,住本市西城區新外大街10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承雷,男,45歲,無業,住臺灣省臺北市忠孝東路5段236巷3弄5號2F.

委托人申偉,北京市大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向鋒,北京市大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雅寶路8號太亞大廈。

負責人孟慶斌,行長。

委托人盧嵐,女,28歲,中行法律處干部,住該單位。

上訴人北京新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協公司)因房屋買賣糾紛、貸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1999)西民初字第33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新協公司之委托人孫延昌、郭立杰,被上訴人徐承雷及其委托人申偉、向鋒,原審第三人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簡稱北京市分行)之委托人盧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1999年6月,徐承雷以其購買投資廣場B座15層01號房屋,并依合同交齊全部房款,新協公司未按約交房為由起訴至原審法院,要求解除新協公司與其簽訂的購房契約,雙倍返還定金14000美金、退還房款12488美元并賠償利息28037.9美元,返還第三人北京市分行的貸款本息37290.80美元,因簽訂契約支付的律師費、公證費2433.88美元及利息4821.88美元。原審法院經審理后確認,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的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及補充協議,符合法律規定,且進行了公證,該契約及補充協議已生效。至1997年11月徐承雷提出履約的催告,新協公司仍未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現徐承雷請求依法解除雙方契約及補充契約,應予準許。合同解除后,徐承雷請求雙倍返還定金,返還已付房價款并賠償利息損失及支付因簽訂合同支出相關費用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據此,于1999年12月判決:一、原被告于1995年10月9日,簽訂的《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及《補充契約》予以解除。二、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被告北京新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徐承雷房款152913.84美元及返還定金14000美元。三、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被告北京新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徐承雷利息損失(其中7000美元自1995年4月4日至款付清時止,26000美元自1995年10月10日至付清時止。98481美元自1995年11月1月日至款付清時止,利率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美元貸款利率計付,上述之利息應扣除原告徐承雷已以的被告北京新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的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0月31日遲延交付的利息人民幣25556.51元。四、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被告北京新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承雷為簽訂而支付的律師費、其他雜費人民幣13428元、公證費815.28美元及利息4821.88美元。五、按《樓宇按揭(抵押〕外匯貸款合同》約定還款利息的時問及利率由被告北京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償還第三人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貸款本金55519美元及1999年9月21日至貸款還清時止的利息。判決后,新協公司不服,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為由上訴至本院,要求撤銷原判,判令雙方繼續履行1998年12月所簽協議。徐承雷同意原判。北京市分行未上訴。

經審理查明,徐承雷與新協公司于1995年10月9日經長安公證處公證簽訂了《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并經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辦理了預售房登記。雙方合同約定:徐承雷購買新協公司的投資廣場B座15層01號房屋一套,建筑面積103.67平方米,按每建筑方米2544.25美元計算,總價款為263762美元。徐承雷于預售契約簽署之日付樓款的10%,即26376美元,30日內付樓價款之90%,扣除1995年4月4日徐承雷已付定金7000美元外,應付230386美元。該契約第5條約定:新協公司須于1996年12月31日前將房屋交給徐承雷,除不可抗力外,新協公司未按期將房屋交給付徐承雷,徐承雷有權向新協公司追索違約金。逾期超過90日新協公司未交付房屋的,徐承雷有權終止本契約。契約終止自徐承雷書面通知送達新協公司之日起生效。新協公司除在契約終止后30日內向徐承雷雙倍返還定金外,并須將徐承雷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徐承雷。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雙方訂立的《補充協議》第4條約定,新協公司非因約定的遇人力不可抗拒之自然災害;施工中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違反新頒布的法律及規定;其他非新協公司所能控制的因素等原因致新協公司不能按期交房外,延期交付房屋超過90天,徐承雷有權在第91天起14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新協公司解除預售契約。如徐承雷在規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此項權利,則應被視為同意繼續履行預售契約,但新協公司須向徐承雷支付遺期利息。徐承雷依上述協議支付新協公司房價款131881美元(包括定金7000美元)。1996年10月,依新協公司指定,徐承雷作為借款方與貸款方北京市分行簽訂《樓宇按揭(抵押)外匯貸款合同》,新協公司作為合同擔保人,徐承雷(抵押人〕以其所購置的投資廣場B1501號房產向北京市分行〔抵押權人)申請樓宇按揭抵押外匯貸款,貸款金額131881美元。貸款期限5年,首期還款日為1997年3月20日,貸款分19期等額還款,季還款金額為6942美元。擔保人之擔保數額為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和由本金所產生的利息(包括違約加息)及其他相關費用。擔保期限從貸款發生之日起,到抵押人還清貸款本息日止。本合同項下之擔保為不可撤銷擔保。抵押人確認若擔保人按本合同有關規定,代抵押人還清對抵押權人的所有欠款后,抵押人無條件同意抵押權人將抵押人名下抵押物業及其相應的權益轉讓予擔保人。1996年12月31日北京市分行依合同將貸款本金交給徐承雷,徐承雷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截止1996年12月31日新協公司未交付房屋,徐承雷于1997年4月10日后多次書面提出終止雙方售房契約,新協公司未予答復,至1997年7月30日,雙方就遲延交房達成協議,徐承雷同意繼續履行與新協公司簽訂之預售契約及其補充協議,同時約定新協公司返還徐承雷自1997年1月1日起至入伙之日止延期利息補償等。同年12月5日,雙方依協議履行,新協公司給付徐承雷扣除代付貸款及物業管理費之外的自1999年月1日至10月31日延期交樓利息25556.51元。后新協公司向徐承雷發出入住通知,因徐承雷認為房屋未達到入住條件,未辦理手續。徐承雷于1997年11月15日致函新協公司要求驗收交房,新協公司未答復。1998年12月7日,雙方經協商再次達成協議:新協公司同意賠償徐承雷購樓全款的利息,額度按中國銀行美元貸款的同期利率計算,期限為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如因新協公司的原因致使徐承雷辦理入住手續遲延,新協公司賠償遲延期間的全部利息,徐承雷同意從賠償金中扣除新協公司墊付的銀行按揭利息和至1999年12月31日止的物業管理費;如徐承雷需出租房屋時,新協公司免費為其招租,并同意按原合同約定標準對B1501房屋尚存在問題部分進行免費維修。協議簽訂后,新協公司認為此次協議約定的賠償金給付期限與1997年7月雙方達成協議的給付期限有重復部分,應減去已支付的1997年1月至1997年10月的款項。徐承雷對此不予認可,并于1999年5月10日致函新協公司,以新協公司不履行1998年協議為由,要求解除售房契約及補充協議。徐承雷自1996年12月31日至1997年9月2日支付北京市分行貸款本息28032.8月美元,此間兩次支付利息計4821.88美元。新協公司自1997年9月21日至1999年9月20日為徐承雷墊付貸款本金55536美元及利息,徐承雷現尚欠貸款本金55519美元及1999年9月21日后至還清貸款之日的利息。為簽訂售房契約徐承雷支付公證費815.28美元、律師費11237元人民幣,其他雜費2191元人民幣。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售房契約、補充協議、樓宇按揭(抵押)外匯貸款合同、1997年11月15日函、1997年7月30日協議書、1998年12月7日協議書、1997年4月10日、5月20日解約通知、1997年5月21日函、1999年5月10日函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徐承雷與新協公司簽訂的《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視為有效。新協公司按期未交付房屋,在徐承雷提出解約的情況下,雙方簽訂了1997年7月協議,并已按約履行。此后因交付房屋的標準雙方仍存在分歧,雖然新協公司曾向徐承雷發出入住通知,但雙方未履行交房驗收手續。后經徐承雷多次函告要求履約,至1999年5月書面要求解約時止,新協公司仍未交付房屋,故徐承雷要求解除雙方契約及補充協議,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原審法院依事實判決解除雙方契約及協議,新協公司返還房款和雙倍返還定金,賠償徐承雷損失及給付北京市分行貸款及利息并無不妥。新協公司上訴要求繼續履行與徐承雷簽訂的1998年12月協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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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單位和承包方簽訂的,合同明確規定了合同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糾紛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針對由于多種因素產生的突發問題,承包方和建設單位雙方在解決突發問題時,都維護自己的利益,就會產生糾紛。合理分析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糾紛,就能保證各項施工工作順利進行,使承包方和建設單位都受益。

一、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糾紛

1、建筑工程質量糾紛

工程質量糾紛是指當建筑工程完工后,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或者達不到合同中某項設計功能使用要求,承包方和建設單位之間發生糾紛。

2、施工工期糾紛

施工工期糾紛是指建筑工程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完不成,不能交付使用,給合同雙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承包方和建設單位之間發生糾紛。

3、分包糾紛

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允許分包。承包方利用這一弊端,單方面進行工程分包,不征求建設單位意見。分包糾紛是指當承包方將部分工程分包給第三方后,由于第三方施工技術能力不足造成工程質量、工期達不到合同要求,引起承包方和第三方之間的糾紛。

4、建筑工程價款糾紛

承包方和建設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合同造價往往低于實際造價。或者承包方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由于種種條件發生變化,工程實際造價高于合同造價。當承包方無法根據合同造價完成工程建設時,承包方就會要求建設單位補償差價。當建設單位以任何理由拒絕補償差價時,就會引起承包方和建設單位之間的糾紛。或者建設單位由于資金緊張等原因,拖欠工程價款或拒付款項,也會引起承包方和建設單位之間發生糾紛。

5、違約糾紛

質量違約和工期違約都屬于承包方違約。建設單位違約是指當建設單位未按時支付給承包方工程進度款或工程中期擅自修改設計圖紙時,會給建筑工程帶來嚴重損失,建筑工程價款會增加。在工程結算書中,承包方會根據建設單位違約行為進行工程索賠。當建設單位不承認某些款項時,承包方和建設單位之間就會產生糾紛[1]。

6、延期利息糾紛

我國法律規定當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時,應付給承包方延期利息。延期利息糾紛是指當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拒付延期利息時,承包方和建設單位之間產生的糾紛。當承包方和建設單位簽訂合同時,明確規定當工程結算結束后建設單位付給承包方尾款,在工程結算過程中,如果承包方不能及時報送工程結算文件,報送的工程結算文件有缺失、不齊全,或者承包方、建設單位雙方在工程結算時存在爭議,就會導致工程結算工作不能順利進行,影響工程尾款支付。

二、建筑工程施工中產生合同糾紛的原因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體現的是承包方和建設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旦發生合同糾紛,雙方肯定都有責任,不能追究任意一方責任。下面將產生合同糾紛的原因討論總結。

1、合同簽訂時過于草率

承包方和建設單位之間產生合同糾紛的主要原因就是合同內的條款不是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方和建設單位必須重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對合同內的條款必須仔細檢查。部分建設單位不重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沒有要求專業的建筑技術人員和造價管理人員參與起草合同,而是派給某位領導單獨簽訂,由于缺乏專業技術知識和造價知識,就會使合同中存在漏洞。

2、合同雙方不按合同條款履行各自義務

承包方和建設單位在履行義務時不嚴格依據合同條款。不履行合同條款體現在以下幾方面:建設單位不按照合同條款按時支付承包方工程款,承包方擅自將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承包方不按照合同要求嚴格保證建筑工程質量。

3、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不完善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不完善表現在兩方面:(1)建設單位施工前準備工作不充分。在合同簽訂前,大多數建設單位往往派某位領導或某位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劃個圈確定施工地點,口頭給承包方表述施工工作內容,口頭承諾建筑項目完工時支付工程款等,并沒將施工環境、施工具體內容和工程款結算簽入雙方施工合同。導致工程施工時雙方產生合同糾紛。(2)當建筑施工過程中出現設計改變、施工面積擴大、工程結構改變等,改變程序不合理,合同手續不齊全,合同雙方簽字不及時,雙方就會產生合同糾紛。

4、建筑工程質量糾紛產生的原因

建筑工程質量糾紛產生的原因有:(1)建設單位提供的設計圖紙有缺陷,提供的勘測資料不符合實際施工環境地質。建設單位提供的原材料、建筑施工設備等達不到合同要求。(2)承包方的施工技術力量不足,施工方案設計不合理等。(3)建設單位要求的工程質量過高,承包方在現有的條件下達不到要求。(4)承包方私自將工程承包給第三方,第三方施工質量達不到要求。

5、施工工期糾紛產生的原因

施工工期糾紛產生的原因有:(1)建設單位在征地、拆遷等問題未能與地方政府及時溝通,達成施工協議,導致承包方在建筑施工時不能按照合同按時開工,或者開工后停建等,影響按時交工,停工還給承包方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建設單位沒有按照合同條款及時提供施工場地、工程價款或其他資料,會引起承包方和建設單位產生工期糾紛。(2)由于承包方施工技術、組織能力等造成工期延后。(3)建設單位不合理規定工期,為了招標成功盲目定制工期要求,也會導致承包方在工期內完不成施工。

三、合同糾紛的處理對策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規范管理

建設單位在起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手續。管理手續應當包括施工合同的起草、合同簽訂、變更合同、續訂合同、合同解除、合同終止等環節。手續應當規范化、檔案化。大多數建設單位往往派某位領導或某位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劃個圈確定施工地點,口頭給承包方表述施工工作內容,口頭承諾建筑項目完工時支付工程款等,一旦出現合同糾紛時,建設單位不能拿出證據處理糾紛。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口頭表述或口頭承諾建立書面材料,當發生合同糾紛時,將書面材料作為證據及時處理糾紛。建設單位應加強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可以制作施工合同電子版,借助互聯網管理系統加強對施工合同簽訂、變更、續訂、終止等動態管理,方便建設單位及時了解施工合同各個環節。

2、完善合同各項條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內質量標準應當合法,并且有可能完成。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清楚、明確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應當包括驗收質量的單位和人員,采用何種標準檢查質量,施工質量驗收程序,處理質量異議的辦法等。施工合同中開工日期應是實際開工之日,竣工日期應是提交竣工報告之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應當明確規定付款條件,付款條件要容易證明。合同的計價方法應合理,約定計價方法包括固定總價、固定單價或可調價格[2]。

3、違約糾紛的處理對策

承包方違約或建設單位違約會引起建筑施工中違約糾紛。當由于承包方違約產生施工合同違約糾紛時,建設單位與承包方的施工合同立即終止,承包方承擔因違約產生的額外費用或其他費用。建設單位可以停止對承包方支付款項。當由于建設單位違約產生施工合同違約糾紛時,建設單位與承包方的施工合同立即終止,承包方可以要求建設單位支付終止之日之前完成的全部工程的工程款或其他應得款。建設單位還應當向承包方支付由于合同終止給承包方造成的損失和費用等。

4、雙方嚴格按合同履行義務

建設單位向承包方提供設計圖紙、設計人員。工程施工過程中如果出現突發問題,設計人員應當與承包方相關人員共同協商解決辦法。承包方提供施工技術和施工圖紙。承包方接收建設單位起草的合同文本后,應當仔細檢查是否完整、有效,應當認真分析合同文本,明確建設單位在工程質量、工期等方面的要求。承包方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制定建筑施工計劃和具體施工措施。

5、監理工程師明確責任和義務

建筑施工開工前,建筑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當主持召開第一次施工例會,駐地監理工程師應當定期總結施工工作,例如每個月召開一次工地例會。在施工合同規定下,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監理工程師,對工程施工質量和施工程序做出變更。在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后,監理工程師可以確定施工工程變更后的單價等,并對承包方下達變更令。監理工程師在施工過程中還起到監督作用,監督承包方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是否與施工合同一致。一旦發現不合格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監理工程師可以對承包方提出換人要求。監理工程師還對施工過程中的機械設備進行監督,檢查施工設備的數量、性能等是否滿足施工合同中的要求。對于不合格的機械設備,監理工程師有權向承包方提出更換。如果承包方拒絕換人或更換機械設備,建設單位可以停止對承包方支付工程款[3]。

6、處理糾紛時堅持的原則

當承包方和建設單位發生合同糾紛時,雙方應堅持以下原則,合理處理糾紛。(1)處理合同糾紛時,合同雙方應注重證據,證據包括各種書面材料、補充協議等。沒有書面證據的,應當進行現場實際測量。保證糾紛處理公平公正。(2)處理合同糾紛時,合同雙方應遵守施工合同內各項條款。(3)處理糾紛時,合同雙方―承包方和建設單位,都應當到場,各項調查工作和收取證據工作應當在合同雙方監督下進行,確保公平公正。

結束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常見的問題是工程質量、工期和工程款結算。采取有效的措施能預防合同糾紛的產生,能實現承包方和建設單位利益最大化。招標投標工作加強管理,工程總造價應當合理,既滿足承包方利潤,又不會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承包方和建設單位規范、合法簽訂施工合同,雙方都應提高對施工合同的認識,了解施工合同的重要性,在簽訂合同時,文字組織要嚴謹,表達應準確,合同雙方地位應平等。在施工過程中合同雙方按照施工合同嚴格要求自己。采取有效措施就能預防合同糾紛和正確處理合同糾紛[4]。

參考文獻:

[1] 史劍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J]. 建筑機械. 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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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墊資建房的原因

在建筑安裝施工合同的履行中,由于涉及施工的問題多種多樣,故作為建設單位(甲方)和施工單位(乙方)在合作中可能會發生多種類型的爭議,例如有關工程質量、工期、工程結算等問題。近年來,由墊資建房所引發的糾紛呈明顯增加趨勢,逐漸成為建筑安裝合同糾紛中的主要表現。

(一)何為墊資建房

根據《建筑安裝承包合同條例》的規定,建安合同中,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建筑安裝承包合同》一經簽訂,建設單位即應依約先向施工單位預付一定數量的工程備料款,該款一般為總造價的30%;施工單位以此來啟動工程。以后建設單位再分次按施工的形象進度撥款,直至工程完工,建設單位應支付工程結算款總額的90%-95%,剩余5%-10%做為建設單位留置的質量保證金。工程保修期內的維修費用,從此款內撥付。保修期滿后,余款付清。在此,工程的資金來源應為建設單位貸款或自籌,且建設單位應保證按時按量撥款。相對而言,施工單位的義務主要為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保證工程質量并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

墊資建房,顧名思義,即是由施工單位通過向銀行貸款或自籌先行墊付工程資金,從而無形中免除了法定的建設單位義務。一般來講,實踐中往往為施工單位首先分期分批墊資施工建設單位在合同約定的每一施工段結束后再支付該施工段款項的一種結算模式。換句話講,就是施工單位自己先掏錢給建設單位建房,建好后,建設單位再付款的一種合同方式。墊資建房違背了施工合同的法定流程,為國家政策所不準許。但墊資建房的糾紛仍層出不窮,這就是我們所要探討的問題。

(二)產生墊資的原因

墊資建房是我國房地產業不健康發展的一種產物。一般來講,作為施工單位,其承接工程的目的,就是為通過工程款獲取施工利潤。但由于我國房地產市場尚處于發育階段,特別是在房地產開發中,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不配套,尤其是有關建筑工程公開招投標的競標程序未法律化,即便是頒布了有關政策、法規,也缺乏有效強制力保證實施。造成在建筑市場中,一些未經過公開招標程序而產生的"人情合同"非常之多。施工單位,特別是一些實力雄厚的建筑公司為了在競爭中擊敗對方,拿到工程合同,不惜壓低報價,或以其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來爭取合同。承諾墊資施工即是其中一種方式。同時,其他中小建筑企業為生存,也不惜以向銀行貸款為代價以墊資方式參與競爭。在上述方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即為建設單位。因為一些資金不足的開發商,僅憑有關部門批準的立項、規劃手續,就可以通過施工單位墊資方式進行施工,而一分錢不花地等著建筑物的落成。更有甚者,有些開發商是以房屋的預售、銷售款來支付工程款,而將市場風險全部轉嫁給施工一方。如在筆者承辦的幾宗該類案件中,建設單位雖已實際占用了或已預售出建筑物,但開發商寧愿以此款去開發新的項目,工程款卻遲遲不予結算。最終導致工程因缺乏資金而陷于停頓。這就是墊資施工建房易出現矛盾的主要原因。

如上所述,施工單位承擔了本應由開發商(建設單位)負擔的還貸風險及市場風險。有些觀點認為,墊資建房屬于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糾紛,且墊資行為是施工單位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施工單位無法繼續履行約定,無能力提供充分的施工資金,違約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但從客觀上講,墊資建房存在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由于在市場競爭中,施工單位較發包方是相對弱者,為了拿到合同,不惜以墊資為代價。而資金來源中的一部分為自籌資金,另一部分通常是由貸款而來,并以其先行起動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一些材料費、設備費用往往通過賒欠其他單位的費用實現。與此同時,施工單位為減少資金投入及加快工期進度,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拖欠工人工資、材料費的做法屢屢發生,以此來緩解資金的緊張。由于施工單位工程款的回收情況取決于開發商的經營效果,一旦開發商銷售業績低于預計水平,就會導致建設單位無力支付工程款的問題,從而一系列問題均會相伴而來。所以,一般在墊資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除有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工程款糾紛外,還常伴有施工單位與施工工人的勞務費糾紛、與材料商的材料款糾紛、與銀行的借款糾紛及工程質量暇疵等諸多問題。另外,因在施工中,隨著市場的變化,原材料、人工費等難免存在有調整變化,且墊資者還將承擔銀行利息及逾期罰息等,這些政策變化而產生的經營風險無疑也會添加到施工單位的身上。在筆者承辦的幾起墊資糾紛案中,上述幾種糾紛并存,與之相關連的訴訟近幾十起之多,致使某些矛盾(如拖欠工人勞務費)的激化,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而作為建設單位,由于是由施工單位墊資,在資金上并無壓力,其給付工程款一般是從預售、銷售房款中支取。故雙方合同約定能否完全順利履行,主要憑借房屋預售、銷售情況而定。如房屋未能銷售業績不佳,建設單位一般總是以各種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即使是順利銷售出房屋,建設單位也總是先考慮再次開發的用款,而對拖欠的工程款采取盡可能的回避、拖延態度。同時,如果在房屋建成之后施工單位仍無法回收工程款,勢必面對銀行、材料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債權人的強大壓力;為了盡快解決債務困擾,施工單位不得不勉強滿足建設單位的各種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在工程款結算上的讓步、對搶工費及其他獎金的讓步等。由此可以看出,墊資建房行為對嚴重損害了施工單位的權益,且對建筑市場正常的經濟秩序存在潛在危害性,其負面影響甚至波及社會諸多行業。

二、墊資建房的性質

墊資建房從表面上看是甲、乙雙方自愿的一種合同方式,它可以使建設單位在自有資金短缺的情況下,通過施工單位提供資金的做法及時啟動工程。施工單位亦可在承攬到工程的同時,防止停產損失并獲取施工報酬和利益。從總體來講,墊資施工對施工單位而言只能在市場競爭中體現一些優勢,往往施工單位無法對施工期間墊資款項的利息等提出要求。故從表象上看,僅為一種合作的方式而已。但是,墊資建房掩蓋了建設單位(開發商)資金不足的事實。國家有關規定明令指出,開發商對建設項目的實際投入必須到達一定的形象部位及投入量,方能允許預售。躲避開工前的審計,不僅欺騙國家,且受害的不僅是墊資施工的施工單位,更主要的是廣大消費者。其次,開發商建房的目的是為了出售,本身應屬其經營行為的生產環節,為其生產環節籌措資金建房是經營者承擔經營風險的義務。第三,利用他人資金生產,又不承擔風險及法律責任,帶有的更大欺騙性還來自同行業的影響。一方面冒充經濟實力雄厚,欺騙消費者,使用不正當的手段搶占市場,擠垮同行,破壞正常的房地產市場。另一方面將其市場風險轉移他人,又不承擔法律責任。該種方式的實質是兩個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它不僅嚴重的破壞了建筑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而且也擾亂了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我國法律、法規對企業之間的非法資金拆借行為是嚴令禁止的,在此不一一贅述。故墊資施工行為從根本上講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無效行為。

三、審理實踐中對墊資建房案件的處理的原則

筆者在對幾宗類似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發現墊資施工往往會導致多種案件產生,也就會引起多方面問題的連鎖反應。在此,筆者認為處理該類案件首先應注意以下幾個原則問題:

(一)及時處理原則

由于訴訟期間建筑施工合同停止履行會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對建設單位而言按時交付工程可以如期將房產投入市場以獲取利益;施工單位在審理過程中不免要承擔停工損失等;銀行貸款如不能及時返還會導致罰息的增加;材料商、勞務費等費用的利息也日益加大。如果訴訟期間過長,難免使這些相關損失不斷擴大。故法院在審理中應本著及時審理的原則。

(二)全面處理原則

在審理實踐中,如果僅限于處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的矛盾,而不考慮其他各方面的因素,就會形成與施工有關的其它債權人利益的難以實現。在筆者審理的案件中,由于類似問題而導致的沖突使施工單位已處于無法經營的狀態,是法院通過將訴訟保全的部分款項(建設單位認可的欠款部分)先予執行并發放給債權申請人,才避免了矛盾激化。故在審理中應同時注重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所謂全面處理,就是指在審理中全面考慮其他債權人的主張。當然這是以其它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并經過法院確認為前提。

(三)特殊處理原則

對于案件的不同情況,案情的不同發展,法院在審理中也應本著不同的處理方針。對于房地產案件這種事實復雜、爭議內容多樣的案件,在立法實踐中也出臺了不少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解決糾紛的法律和法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房地產開發聯建中的無效合同的處理辦法,就并非以無效合同一概而論,而是針對三種不同的情況作出了三種規定,對于實踐非常有指導意義。故筆者認為對于墊資建房合同的處理辦法亦應根據合同的多種履行現狀有特殊性、針對性地進行處理。

(四)審執結合處理原則

對于這類社會影響較大、涉及面較廣的案件,法院除應保證一個案件順利的審理完結,亦應盡可能地保證在執行過程中社會多方面利益的真正實現,這也是法院審理案件、解決糾紛的最終目的。為了達到這一目的,筆者認為:重點應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對建設單位的房產(就是施工單位墊資施工的房產)進行訴訟保全措施,具體做法應以既能保證施工單位墊資投入的金額,又不影響工程的進一步施工為原則。單純的凍結財產只會造成停工損失的無端擴大,原被告雙方均會由此而產生新的紛爭。審理期間的保全措施應以保障執行工作順利進行為根本,不能代替執行。但如果審理期間這方面的措施不能完備,建設單位一旦將項目轉讓或將竣工的房產售出后不支付工程款,就會使當事人及其他債權申請人的利益付諸東流,案件審理也就失去了其真正意義。另外,筆者在審理實踐中還發現,一些施工單位不通過合法的手段自行采取強制措施,如占據施工現場及強占竣工工程以達到其索要工程款的目的。這種行為直接造成了建設單位的經濟損失及社會不安定的結果,甚至在有關部門的干涉下問題仍難以平息。故在審理期間做好保全措施是法院保護雙方當事人、保障社會安定秩序的重要途徑,是審判工作的另一重點。

四、墊資建房糾紛的具體處理

根據上述審理該類案件的原則,筆者認為應在解決糾紛時特別注重區別案件的共性和特性,并根據不同案件的情況作出具體處理:

在該類糾紛中,首先應明確墊資施工合同的效力,只有明確合同的效力問題,才能為正確處理該類糾紛提供法律依據。墊資施工合同違背了國家法定建安合同的相關規定,顯然應認定為無效合同。那么,單以無效合同處理辦法—合同無效,相互返還,恢復原狀—的原則處理該類糾紛是否合適,是這類案件面臨的共同問題。筆者認為:對于建筑安裝施工合同,尤其是無效的施工合同,絕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片面做法盲目處理。首先,作為房屋的建設施工,是投入了巨資完成的項目。其中包括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雙重投入,如果將已建成或正在建設中的房屋"恢復原狀",對資金的損失和浪費不言而喻。不單在墊資施工合同中存在這類問題,例如在施工單位資質不符、建設單位未辦理合法齊備開工手續等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存在類似問題。故對于施工合同的無效處理辦法絕不能也不可能使用這種"夷為平地"的片面做法。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房地產案件審理的精神,對于不同類型的案件應采用切合實際的處理辦法。合同在實際簽訂時的復雜性及履行程度的不同,均會導致墊資施工合同處理模式的不同,以下筆者將分別加以闡述:

(一)未實際履行的合同雙方在簽訂了有關墊資合同之后,施工單位尚未進場開工或僅僅是辦理了開工手續雙方即產生矛盾。在該種情況下,人民法院首先應對合同中的無效部分作出認定,如果雙方對繼續履行合同達成共識,法院可以要求雙方變更或重新修訂原合同,使合同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如果已無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對該合同在實際履行之前雙方的投入進行審核,一般建設單位會提出辦理開工手續、合同鑒證等費用;施工單位會發生進場或進場前的準備費用等,筆者認為:對雙方的上述費用,可以根據無效合同的過錯原則雙方應各自承擔,損失各自承擔進行處理。

(二)已履行完畢的合同這里所謂的"履行完畢"主要指施工單位承建的工程確已竣工,而建設單位拒不履行驗收或驗收后拒不結算義務的階段。對于工程本身而言,往往具備了投入正常使用的條件,此時不可能以合同無效的理由要求施工單位將工程恢復原狀。同時,建設單位如果要獲取竣工工程,也理應以支付施工單位工程款為前提。故對于雙方已履行完畢的合同解決重點應放在工程款的結算上。筆者認為:工程的結算可以主要根據原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并結合法定標準進行。因為原合同中雖然存在墊資的無效內容,但雙方對于結算的標準往往不違背法律規定,例如采取平米包干制或定額制等,均屬于國家規定的結算方式。對于合同當中所設定的工程驗收、工期、施工獎金的計算辦法等問題,如果不違反法律法規,同樣可以雙方的約定為依據,予以實際處理。對于施工單位提出的為了獲得墊資資金而向銀行借款而發生的利息、罰息等費用,建設單位提出的由于施工單位以未及時給付工程款為由不按期交竣而導致的經營損失等費用,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因施工單位所提出的給付墊資利息的請求,應比照企業間相互拆借資金的處理辦法不予保護;建設單位因拖欠工程款也存在明顯的過失。但應注意一點:當建設單位在驗收工程之后,對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利息應區別墊資利息,法院應根據建筑行業的同期貸款利息給予支持。

(三)部分履行的合同該類糾紛在實際處理中較為復雜。因直接涉及到工期、工程質量,所以在處理中對涉及到每一問題均應分別情況具體處理。

1工程質量問題由于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故對已完成部分的質量驗收成為難題。按照國家質量檢驗的有關規定,工程的驗收應在工程全部完工之后進行,但由于合同僅履行了其中一部分,全部工程尚未竣工,故國家質檢部門對此驗收申請一般不予受理。那么此階段的工程驗收則主要應以在施工階段雙方的分段驗收和有關工程監理的報告為依據,分別對隱蔽工程和表露工程進行書面驗收。如無完整的驗收記錄,則應分清責任各自進行承擔。一般來說,該部分的質量驗收,除外觀形象有明顯不足外,應視為合格;對明顯不合格部分應計算出返工的工程量,從工程款中扣除。

2工程結算問題尚未完工的工程結算也是較為復雜的問題。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結算起來較為困難。一般來說,應以施工單位所完成的形象進度進行工程結算。該形象進度可參考工程監理記錄,由有關評估部門進行形象進度評估,計算出完工工程量,并依雙方確認的工程造價計算出工程款。

由于施工單位多是拖欠材料費及人工費,所以結算當中往往涉及其他一些材料商、施工工人的追款糾紛。對于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應在一案中盡可能給予解決。例如有些材料購銷合同是由建設單位直接與材料商簽訂,由建設單位付款給材料商。對于由施工單位與材料商簽訂合同并拖欠材料費的情況,可以考慮以法院控制一部分款項直接支付材料商的方式給予處理。

3關于工期問題在建筑安裝施工合同中如施工單位違反工期的規定,延遲交付工程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建設單位的過錯造成工程停工,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支付停工費。而在墊資建房糾紛中,當雙方發生糾紛時,工程尚處于施工階段,且常會因涉及訴訟而發生施工停滯。對于工期問題,如果在一方提出訴訟主張時工程確實按照原合同的規定如期進行,對于工期問題也就不存在爭議。但對于工期停滯造成的損失,對建設單位的延期損失和施工單位的停工損失,筆者認為:鑒于因墊資所引起糾紛中存在雙方過錯,故雙方均應對此承擔責任。

篇(6)

一、墊資建房的原因

在建筑安裝施工合同的履行中,由于涉及施工的問題多種多樣,故作為建設單位(甲方)和施工單位(乙方)在合作中可能會發生多種類型的爭議,例如有關工程質量、工期、工程結算等問題。近年來,由墊資建房所引發的糾紛呈明顯增加趨勢,逐漸成為建筑安裝合同糾紛中的主要表現。

(一)何為墊資建房

根據《建筑安裝承包合同條例》的規定,建安合同中,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建筑安裝承包合同》一經簽訂,建設單位即應依約先向施工單位預付一定數量的工程備料款,該款一般為總造價的30%;施工單位以此來啟動工程。以后建設單位再分次按施工的形象進度撥款,直至工程完工,建設單位應支付工程結算款總額的90%-95%,剩余5%-10%做為建設單位留置的質量保證金。工程保修期內的維修費用,從此款內撥付。保修期滿后,余款付清。在此,工程的資金來源應為建設單位貸款或自籌,且建設單位應保證按時按量撥款。相對而言,施工單位的義務主要為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保證工程質量并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

墊資建房,顧名思義,即是由施工單位通過向銀行貸款或自籌先行墊付工程資金,從而無形中免除了法定的建設單位義務。一般來講,實踐中往往為施工單位首先分期分批墊資施工建設單位在合同約定的每一施工段結束后再支付該施工段款項的一種結算模式。換句話講,就是施工單位自己先掏錢給建設單位建房,建好后,建設單位再付款的一種合同方式。墊資建房違背了施工合同的法定流程,為國家政策所不準許。但墊資建房的糾紛仍層出不窮,這就是我們所要探討的問題。

(二)產生墊資的原因

墊資建房是我國房地產業不健康發展的一種產物。一般來講,作為施工單位,其承接工程的目的,就是為通過工程款獲取施工利潤。但由于我國房地產市場尚處于發育階段,特別是在房地產開發中,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不配套,尤其是有關建筑工程公開招投標的競標程序未法律化,即便是頒布了有關政策、法規,也缺乏有效強制力保證實施。造成在建筑市場中,一些未經過公開招標程序而產生的"人情合同"非常之多。施工單位,特別是一些實力雄厚的建筑公司為了在競爭中擊敗對方,拿到工程合同,不惜壓低報價,或以其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來爭取合同。承諾墊資施工即是其中一種方式。同時,其他中小建筑企業為生存,也不惜以向銀行貸款為代價以墊資方式參與競爭。在上述方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即為建設單位。因為一些資金不足的開發商,僅憑有關部門批準的立項、規劃手續,就可以通過施工單位墊資方式進行施工,而一分錢不花地等著建筑物的落成。更有甚者,有些開發商是以房屋的預售、銷售款來支付工程款,而將市場風險全部轉嫁給施工一方。如在筆者承辦的幾宗該類案件中,建設單位雖已實際占用了或已預售出建筑物,但開發商寧愿以此款去開發新的項目,工程款卻遲遲不予結算。最終導致工程因缺乏資金而陷于停頓。這就是墊資施工建房易出現矛盾的主要原因。

如上所述,施工單位承擔了本應由開發商(建設單位)負擔的還貸風險及市場風險。有些觀點認為,墊資建房屬于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糾紛,且墊資行為是施工單位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施工單位無法繼續履行約定,無能力提供充分的施工資金,違約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但從客觀上講,墊資建房存在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由于在市場競爭中,施工單位較發包方是相對弱者,為了拿到合同,不惜以墊資為代價。而資金來源中的一部分為自籌資金,另一部分通常是由貸款而來,并以其先行起動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一些材料費、設備費用往往通過賒欠其他單位的費用實現。與此同時,施工單位為減少資金投入及加快工期進度,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拖欠工人工資、材料費的做法屢屢發生,以此來緩解資金的緊張。由于施工單位工程款的回收情況取決于開發商的經營效果,一旦開發商銷售業績低于預計水平,就會導致建設單位無力支付工程款的問題,從而一系列問題均會相伴而來。所以,一般在墊資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除有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工程款糾紛外,還常伴有施工單位與施工工人的勞務費糾紛、與材料商的材料款糾紛、與銀行的借款糾紛及工程質量暇疵等諸多問題。另外,因在施工中,隨著市場的變化,原材料、人工費等難免存在有調整變化,且墊資者還將承擔銀行利息及逾期罰息等,這些政策變化而產生的經營風險無疑也會添加到施工單位的身上。在筆者承辦的幾起墊資糾紛案中,上述幾種糾紛并存,與之相關連的訴訟近幾十起之多,致使某些矛盾(如拖欠工人勞務費)的激化,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而作為建設單位,由于是由施工單位墊資,在資金上并無壓力,其給付工程款一般是從預售、銷售房款中支取。故雙方合同約定能否完全順利履行,主要憑借房屋預售、銷售情況而定。如房屋未能銷售業績不佳,建設單位一般總是以各種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即使是順利銷售出房屋,建設單位也總是先考慮再次開發的用款,而對拖欠的工程款采取盡可能的回避、拖延態度。同時,如果在房屋建成之后施工單位仍無法回收工程款,勢必面對銀行、材料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債權人的強大壓力;為了盡快解決債務困擾,施工單位不得不勉強滿足建設單位的各種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在工程款結算上的讓步、對搶工費及其他獎金的讓步等。由此可以看出,墊資建房行為對嚴重損害了施工單位的權益,且對建筑市場正常的經濟秩序存在潛在危害性,其負面影響甚至波及社會諸多行業。

二、墊資建房的性質

墊資建房從表面上看是甲、乙雙方自愿的一種合同方式,它可以使建設單位在自有資金短缺的情況下,通過施工單位提供資金的做法及時啟動工程。施工單位亦可在承攬到工程的同時,防止停產損失并獲取施工報酬和利益。從總體來講,墊資施工對施工單位而言只能在市場競爭中體現一些優勢,往往施工單位無法對施工期間墊資款項的利息等提出要求。故從表象上看,僅為一種合作的方式而已。但是,墊資建房掩蓋了建設單位(開發商)資金不足的事實。國家有關規定明令指出,開發商對建設項目的實際投入必須到達一定的形象部位及投入量,方能允許預售。躲避開工前的審計,不僅欺騙國家,且受害的不僅是墊資施工的施工單位,更主要的是廣大消費者。其次,開發商建房的目的是為了出售,本身應屬其經營行為的生產環節,為其生產環節籌措資金建房是經營者承擔經營風險的義務。第三,利用他人資金生產,又不承擔風險及法律責任,帶有的更大欺騙性還來自同行業的影響。一方面冒充經濟實力雄厚,欺騙消費者,使用不正當的手段搶占市場,擠垮同行,破壞正常的房地產市場。另一方面將其市場風險轉移他人,又不承擔法律責任。該種方式的實質是兩個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它不僅嚴重的破壞了建筑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而且也擾亂了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我國法律、法規對企業之間的非法資金拆借行為是嚴令禁止的,在此不一一贅述。故墊資施工行為從根本上講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無效行為。

三、審理實踐中對墊資建房案件的處理的原則

筆者在對幾宗類似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發現墊資施工往往會導致多種案件產生,也就會引起多方面問題的連鎖反應。在此,筆者認為處理該類案件首先應注意以下幾個原則問題:

(一)及時處理原則

由于訴訟期間建筑施工合同停止履行會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對建設單位而言按時交付工程可以如期將房產投入市場以獲取利益;施工單位在審理過程中不免要承擔停工損失等;銀行貸款如不能及時返還會導致罰息的增加;材料商、勞務費等費用的利息也日益加大。如果訴訟期間過長,難免使這些相關損失不斷擴大。故法院在審理中應本著及時審理的原則。

(二)全面處理原則

在審理實踐中,如果僅限于處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的矛盾,而不考慮其他各方面的因素,就會形成與施工有關的其它債權人利益的難以實現。在筆者審理的案件中,由于類似問題而導致的沖突使施工單位已處于無法經營的狀態,是法院通過將訴訟保全的部分款項(建設單位認可的欠款部分)先予執行并發放給債權申請人,才避免了矛盾激化。故在審理中應同時注重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所謂全面處理,就是指在審理中全面考慮其他債權人的主張。當然這是以其它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并經過法院確認為前提。

(三)特殊處理原則

對于案件的不同情況,案情的不同發展,法院在審理中也應本著不同的處理方針。對于房地產案件這種事實復雜、爭議內容多樣的案件,在立法實踐中也出臺了不少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解決糾紛的法律和法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房地產開發聯建中的無效合同的處理辦法,就并非以無效合同一概而論,而是針對三種不同的情況作出了三種規定,對于實踐非常有指導意義。故筆者認為對于墊資建房合同的處理辦法亦應根據合同的多種履行現狀有特殊性、針對性地進行處理。

(四)審執結合處理原則

對于這類社會影響較大、涉及面較廣的案件,法院除應保證一個案件順利的審理完結,亦應盡可能地保證在執行過程中社會多方面利益的真正實現,這也是法院審理案件、解決糾紛的最終目的。為了達到這一目的,筆者認為:重點應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對建設單位的房產(就是施工單位墊資施工的房產)進行訴訟保全措施,具體做法應以既能保證施工單位墊資投入的金額,又不影響工程的進一步施工為原則。單純的凍結財產只會造成停工損失的無端擴大,原被告雙方均會由此而產生新的紛爭。審理期間的保全措施應以保障執行工作順利進行為根本,不能代替執行。但如果審理期間這方面的措施不能完備,建設單位一旦將項目轉讓或將竣工的房產售出后不支付工程款,就會使當事人及其他債權申請人的利益付諸東流,案件審理也就失去了其真正意義。另外,筆者在審理實踐中還發現,一些施工單位不通過合法的手段自行采取強制措施,如占據施工現場及強占竣工工程以達到其索要工程款的目的。這種行為直接造成了建設單位的經濟損失及社會不安定的結果,甚至在有關部門的干涉下問題仍難以平息。故在審理期間做好保全措施是法院保護雙方當事人、保障社會安定秩序的重要途徑,是審判工作的另一重點。

四、墊資建房糾紛的具體處理

根據上述審理該類案件的原則,筆者認為應在解決糾紛時特別注重區別案件的共性和特性,并根據不同案件的情況作出具體處理:

在該類糾紛中,首先應明確墊資施工合同的效力,只有明確合同的效力問題,才能為正確處理該類糾紛提供法律依據。墊資施工合同違背了國家法定建安合同的相關規定,顯然應認定為無效合同。那么,單以無效合同處理辦法—合同無效,相互返還,恢復原狀—的原則處理該類糾紛是否合適,是這類案件面臨的共同問題。筆者認為:對于建筑安裝施工合同,尤其是無效的施工合同,絕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片面做法盲目處理。首先,作為房屋的建設施工,是投入了巨資完成的項目。其中包括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雙重投入,如果將已建成或正在建設中的房屋"恢復原狀",對資金的損失和浪費不言而喻。不單在墊資施工合同中存在這類問題,例如在施工單位資質不符、建設單位未辦理合法齊備開工手續等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存在類似問題。故對于施工合同的無效處理辦法絕不能也不可能使用這種"夷為平地"的片面做法。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房地產案件審理的精神,對于不同類型的案件應采用切合實際的處理辦法。合同在實際簽訂時的復雜性及履行程度的不同,均會導致墊資施工合同處理模式的不同,以下筆者將分別加以闡述:

(一)未實際履行的合同雙方在簽訂了有關墊資合同之后,施工單位尚未進場開工或僅僅是辦理了開工手續雙方即產生矛盾。在該種情況下,人民法院首先應對合同中的無效部分作出認定,如果雙方對繼續履行合同達成共識,法院可以要求雙方變更或重新修訂原合同,使合同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如果已無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對該合同在實際履行之前雙方的投入進行審核,一般建設單位會提出辦理開工手續、合同鑒證等費用;施工單位會發生進場或進場前的準備費用等,筆者認為:對雙方的上述費用,可以根據無效合同的過錯原則雙方應各自承擔,損失各自承擔進行處理。

(二)已履行完畢的合同這里所謂的"履行完畢"主要指施工單位承建的工程確已竣工,而建設單位拒不履行驗收或驗收后拒不結算義務的階段。對于工程本身而言,往往具備了投入正常使用的條件,此時不可能以合同無效的理由要求施工單位將工程恢復原狀。同時,建設單位如果要獲取竣工工程,也理應以支付施工單位工程款為前提。故對于雙方已履行完畢的合同解決重點應放在工程款的結算上。筆者認為:工程的結算可以主要根據原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并結合法定標準進行。因為原合同中雖然存在墊資的無效內容,但雙方對于結算的標準往往不違背法律規定,例如采取平米包干制或定額制等,均屬于國家規定的結算方式。對于合同當中所設定的工程驗收、工期、施工獎金的計算辦法等問題,如果不違反法律法規,同樣可以雙方的約定為依據,予以實際處理。對于施工單位提出的為了獲得墊資資金而向銀行借款而發生的利息、罰息等費用,建設單位提出的由于施工單位以未及時給付工程款為由不按期交竣而導致的經營損失等費用,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因施工單位所提出的給付墊資利息的請求,應比照企業間相互拆借資金的處理辦法不予保護;建設單位因拖欠工程款也存在明顯的過失。但應注意一點:當建設單位在驗收工程之后,對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利息應區別墊資利息,法院應根據建筑行業的同期貸款利息給予支持。

(三)部分履行的合同該類糾紛在實際處理中較為復雜。因直接涉及到工期、工程質量,所以在處理中對涉及到每一問題均應分別情況具體處理。

1工程質量問題由于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故對已完成部分的質量驗收成為難題。按照國家質量檢驗的有關規定,工程的驗收應在工程全部完工之后進行,但由于合同僅履行了其中一部分,全部工程尚未竣工,故國家質檢部門對此驗收申請一般不予受理。那么此階段的工程驗收則主要應以在施工階段雙方的分段驗收和有關工程監理的報告為依據,分別對隱蔽工程和表露工程進行書面驗收。如無完整的驗收記錄,則應分清責任各自進行承擔。一般來說,該部分的質量驗收,除外觀形象有明顯不足外,應視為合格;對明顯不合格部分應計算出返工的工程量,從工程款中扣除。

2工程結算問題尚未完工的工程結算也是較為復雜的問題。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結算起來較為困難。一般來說,應以施工單位所完成的形象進度進行工程結算。該形象進度可參考工程監理記錄,由有關評估部門進行形象進度評估,計算出完工工程量,并依雙方確認的工程造價計算出工程款。

由于施工單位多是拖欠材料費及人工費,所以結算當中往往涉及其他一些材料商、施工工人的追款糾紛。對于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應在一案中盡可能給予解決。例如有些材料購銷合同是由建設單位直接與材料商簽訂,由建設單位付款給材料商。對于由施工單位與材料商簽訂合同并拖欠材料費的情況,可以考慮以法院控制一部分款項直接支付材料商的方式給予處理。

3關于工期問題在建筑安裝施工合同中如施工單位違反工期的規定,延遲交付工程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建設單位的過錯造成工程停工,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支付停工費。而在墊資建房糾紛中,當雙方發生糾紛時,工程尚處于施工階段,且常會因涉及訴訟而發生施工停滯。對于工期問題,如果在一方提出訴訟主張時工程確實按照原合同的規定如期進行,對于工期問題也就不存在爭議。但對于工期停滯造成的損失,對建設單位的延期損失和施工單位的停工損失,筆者認為:鑒于因墊資所引起糾紛中存在雙方過錯,故雙方均應對此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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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633.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8-0256-02

1 引言

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產生不同的理解,由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受多種因素影響,且工程本身情況復雜多變,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預料不到的問題,合同雙方從維護各自權益的角度出發,對這些問題的解決就難免產生糾紛。及時分析研究這些糾紛產生的原因并制定出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措施,對于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工程施工常見的合同糾紛

2.1 建筑工程質量糾紛

建筑工程建成后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或達不到設計功能使用要求,是一種常見的糾紛。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必須分清責任,特別是在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之后,更要明確責任。

2.2 工期糾紛

建筑工程不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完工并交付使用,給甲、乙雙方造成經濟損失,也是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的一種常見糾紛。

2.3 工程價款及結算糾紛

這種糾紛往往是合同造價低于工程實際造價,或由于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引起變更,承包人無法在原合同約定的價款內完成工程建設,而向發包人要求補償,或發包人以正當或不正當的理由拒絕補償而引起的糾紛;也有發包人由于資金籌措不到位,拖欠或拒付工程款而引起糾紛。工程結算糾紛包括計價方法、工程量和材料價款大幅上漲引起糾紛等。

2.4 分包引起的糾紛

某些合同簽訂時對于是否允許分包并未作出明確規定,而承包商則利用合同漏洞,在沒有征得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了工程分包,導致甲、乙雙方產生糾紛。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糾紛也是近年來施工企業遇到較多的法律糾紛,承包人將部分工序分包給第三人承擔,由于分包人管理不力或技術、施工能力不足等,質量、工期等達不到分包合同的約定要求,就可能導致糾紛。特別是工程價款糾紛,是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最容易發生的糾紛。

2.5 延期付款利息糾紛

盡管有明文規定業主拖欠工程款應付延期利息,但執行起來卻非常困難,特別是延期利息數額巨大之時,雙方糾紛就更容易產生。比如合同約定工程決算完畢付清尾款,但因施工方遲遲不報送決算文件,或報送決算文件不齊全,或所報決算文件雙方爭議過大,導致決算工作無法進行,進而剩余工程款無法支付。特別是爭議過大時,究竟是誰過錯導致工程款支付拖延,也是是否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爭議所在。

2.6 違約發生的糾紛

承包方的違約主要表現有工期違約、質量違約等。發包方主要表現在不能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未能提供施工進場的條件、中期擅改設計等導致的工程造價增加或者其他損失的,承包人最終都以工程索賠的形式加入工程結算書中,而發包人往往對有關款項不予認定,從而產

生糾紛,這種糾紛在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中比較常見。

3 引起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原因

(1)訂立合同時草率,不規范,內容不完備。

合同約定的條款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這往往是引發合同糾紛的主要根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單位和承包商之間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應予以高度重視。在起草合同時,應由專業技術人員與造價管理人員共同斟酌確定合同的內容、條款、細則,但有些建設單位重視不夠,專業技術人員與造價管理人員很少參與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領導直接操辦,這就使合同在簽訂過程中就存在諸多缺陷、漏洞。

(2)甲、乙雙方不嚴格履行合同條款。

發包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按時撥付工程款,擅自將工程肢解發包給第三方,甚至無資金建設項目,勢必會引起糾紛。承包人對發包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苛刻條件和霸王條款一般不抵制或抵制無效,因怕失去承攬工程機會,往往采取默認的態度,當合同價格不能保本、工期不堪重負、承包方利益不能保證時自然就形成了糾紛。

(3)施工過程管理不善。

一是開工準備不充分,“三通一平”習慣上都是由建設單位負責完成,而雙方又未正式簽訂書面協議或合同,往往是建設單位某個領導或某個施工管理人員,現場劃個圈,口頭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內容,發生的經費也口頭承諾竣工時結算,這就給竣工結算埋下了糾紛的隱患。二是設計變更普遍,隨便增加面積、改變結構、改變用途,簽證混亂。工程在建設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發生一些設計變更、工程簽證,若程序不合法、手續不齊全、簽字不及時,引起變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結算依據,待工程竣工結算是再補充,容易引起意見分歧。

(4)引起工程質量糾紛的原因。

一是發包方的原因,如設計本身有缺陷、勘察資料與實際地質情況不符、提供的原料、設備不符合質量要求等等;二是承包方原因,如承包方管理、技術力量不足,技術方案不合理,組織措施不力等。三是因為招標過程中大多數甲方為了保證施工質量,都會提出很高的質量等級。四是發包人擅自使用未交工工程,而出現的質量糾紛。五是承包人或發包人分包工程項目,因分包項目質量達不到要求而引起整個工程質量達不到要求,也是造成質量糾紛很重要的原因。

(5)引起工期糾紛的原因。

一是發包方沒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要求提供場地、資金、設計技術資料等,包括未能與地方政府就征地、拆遷等問題達成協議,導致不能按期開工或開工后被迫停建、緩建,不僅工期推遲,還將給承包方造成停工、窩工的經濟損失。二是承包方因施工組織不力,勞力、設備不能滿足工期要求而導致工期滯后。三是因招標時甲方不合理地壓縮工期,施工單位為了迎合招標,被迫響應工期要求,在遠低于定額工期的合同工期下施工,造成工期拖延也就不足為奇。

4 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

針對上述這些合同糾紛的表現及產生的原因,妥善處理糾紛必須要堅持以下幾個基本原則:一是維護合同條款原則,雙方均應遵守合同條款,這既能體現合同的嚴肅性,也支持了合同訂立當初雙方的共同意愿。二是重事實、重證據原則,對有些內容,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詳細,這就要求重事實、重證據,按實際發生處理。事實和證據包括:補充協議、現場簽證、實物量。有文字證據的,依照文字證據處理,缺少文字證據的,以現場實測實量為準。三是堅持公開公正原則,要做到調查取證公開,雙方到場,政策規定公開,處理程序、內容、結果公開,讓各方心服口服。四是維護公平競爭原則,按照這一原則處置合同糾紛,有利于建筑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建筑業發展。

5 預防施工合同糾紛的對策

(1)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管理是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前提。

工程招標階段,制定科學合理、詳細慎密的招標文件是關鍵所在,首先工程造價要把握在一個合理范圍內,既要保證承包人的合理利潤,又不至于給發包人造成額外損失;其次是確定合理的質量目標和工期目標;再次是在議標、定標時,創造公平競爭環境,不搞權錢效易,對資格審查不合格、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質量低劣的隊伍堅決排除,選擇一個好的施工隊伍等于事半功倍。

(2)重視施工合同簽訂是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基礎。

施工合同是承發包雙方為完成建筑安裝工程,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的核心依據。重視施工合同的簽訂,規范合同條款約定為整個合同的實施奠定了良好基礎。訂立合同應注意:①語言表達要準確、嚴密、詳實,才能讓合同執行人充分理解合同本意,不能含糊不清,稍有偏差都會導致產生完全不同的解釋,任何模棱兩可的文字,都有可能成為日后雙方爭論的焦點。②合同主要條款:承包范圍、承包方式、質量要求、工期要求、計價方式、結算方式、進度款與結算審核期限、付款方式、雙方權力義務、雙方違約責任、設計變更與現場簽證的程序和資料移交等要約定完整。③合同簽訂時雙方應處于平等地位,合同本身應具有公平性,合同條款應遵循對等原則,嚴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是違法合同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最容易引起糾紛。

(3)認真履行合同,做好現場管理是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重中之重。

施工合同簽訂后,關鍵在于雙方共同履行,出現一些與簽定合同時的估計相差較大的情況,應及時簽定補充合同協議,以彌補合同在本身的缺陷,同時可以補充合同的形式調整合同價款,并以補充合同價款形式作為中期進度付款結算的依據,以免追加合同價款太大難以執行。除此之外,①關于變更及簽證,要明確工程變更、簽證的管理程序,各個環節各負其責分別把關,相互制約。及時督促完善項目施工中的所有原始記錄,要嚴格簽證權限制和簽證手續程序,及時辦理現場簽證。②業主對工程項目各階段的實施應安排合理的時間,準備工作要充分,按合同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場地 ,技術資料和圖紙,及時支付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③及時掌握市場材料、設備的價格波動,材料價格市場異常波動對承發包雙方都存在巨大的風險。

6 結語

綜上所述,只要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管理,重視施工合同簽訂,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締約雙方嚴格履行合同,并在糾紛發生后,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互諒,互讓,爭取恰當地處理合同糾紛,就能實現甲、乙雙方的雙贏。

參考文獻

[1]蔡永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J].建筑經濟,2006,(12):101-102.

[2]鄒躍光.施工合同糾紛中常見的法律問題及對策[J].法律,2008,(1):45-46.

[3]宋立群.淺談市政工程竣工結算造價糾紛處理及預防[J].黑龍江交通科技,2006,(6):63-64.

篇(8)

中圖分類號: TU723.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下面就建筑過程中存在的事實在在的案例來說明,建筑工程中合同糾紛是如何產生,如何司法認定,需要什么證據,是什么特點來說明一下。

案例:原告(反訴被告)甲公司被告(反訴原告)乙公司

甲公司2009年12月16日、2010年6月15日通過招標方式分別與乙公司簽訂了《建筑施工合同總承包合同》、《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各一份。合同約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名下“月亮灣”公寓1~5號樓及地下車庫,其中“月亮灣”公寓1~4號樓合同暫定價5973萬元,5號樓及地下車庫工程暫定3113萬元,工程內容為施工圖紙繪畫的內容,合同內所述的工作范圍按現行定額所規定的工作量計算方法進行計算等。合同訂立后,甲公司進場施工,該工程1~5號樓于2010年11月26日竣工驗收合格,乙公司支付工程款6548萬元,另提供材料2334萬元及代付水電費37萬元,合計支付8919萬元。后雙方對工程造價結算持有爭議,引訟。

甲公司認為乙公司不按時支付工程款、非法分包工程、設計變更等原因,致使工程延期竣工,造成甲公司窩工、停工損失。故甲公司請求判令:(1)乙公司支付工程款456萬元;(2)乙公司支付預期付款滯納金120萬;(3)、乙公司支付停工損失工期延誤損失57萬元;(4)確認甲公司對“月亮灣”公寓1~5號樓享有優先受償權;

乙公司認為,乙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數額已經超過了審價報告確定的應付工程款數額,故乙公司不應再支付工程款,亦無須承擔工程款滯納金;根據工程結算情況,甲公司應當返還多收工程款22萬元。故提出反訴。請求法院判令甲公司返還多收的工程款22萬元及占用的利息。

雙方的爭議:(1)乙公司應當向甲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數額為多少?(2)是否存在因乙公司的原因造成甲公司停工、窩工、工期順延損失?

法院委托中介審核工程造價8795萬元,雙方無異議,提出三點雙方當事人有異議(1)灌注樁工程結算是否計算在乙公司應支付甲公司工程款中;(2)工程分包配合費如何記取;(3)合同約定的質量獎是否列入工程總價(4)車庫加固措施的工程量是否列入工程總價中。

關于灌注樁工程-審定1188萬元;乙公司分包案外人1999年10月25日簽訂合同,850元每立方米包干,工程量10000立方米,合同價850萬元,工程1999年11月28日開工,2000年3月7日完工,工程價款已支付。

該案例詳細說明了建筑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過程,證據以及解決的辦法。下面我就工程施工合同特點、產生的原因,以及如何讓認定表述如下: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特點

1、 專業性強——建設工程主體資格認定的專業性強(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合同履行的專業性強——工程款計算的專業性強。 2、法律關系復雜——工程發包人與工程承包人、監理人之間的關系——工程發包人、總承包人與次承包人、分包人之間的關系——工程設計人、監理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關系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的成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建筑市場行為不規范;2、建設方投資不足;3、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表現為當事人合同意識淡薄——當事人證據意識淡薄——當事人違約責任意識淡薄;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

二、工程款的認定

1、有效合同工程款的認定(閉口價即大包干固定價、開口價即預決算)2、無效合同工程款的認定3、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結算文件作為結算依據(約定-約定期限不答復的后果-書面-送達簽字)4、工程款支付的主體5、墊資作為工程欠款的認定(約定利息-未約定利息)

6、工程款利息(利息標準、起算時間)

三、工期的認定

1、開工日期 2、竣工日期(雙方認定-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考,發包人拖延驗收-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3、工期順延(工程量增加-變更設計-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銜接不當、過程質量鑒定-其他因素);4、停工、窩工的處理;停工、窩工原因的認定;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停工、窩工的應賠償損失;

3、工程質量爭議的認定1、承包人的工程質量擔保義務(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竣工時);2、工程質量缺陷的認定;3、工程質量的責任范圍;

4、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承擔方式;

(1)承包人的責任(修理、返工、改建-減少支付工程價款;質量不合格-解除合同、不支付工程價款;約定違約金-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

(2)發包人的責任(提供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解除合同、賠償損失-不得請求減少工程價款-賠償損失)

四、建筑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條件;協議解除、約定解除、法定解除。建筑合同中分發包人的解除權和承包人的解除權。

五、建設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對完工合格工程折價補償;2、承擔違約責任;

六、建設施工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承包人的違約行為;

因施工技術或力量不足而擅自停工;

非法轉包或非法分包;

承包人預期竣工;

施工的工程質量有缺陷;

發包人的違約行為;

預期支付工程款;

(2)不按約定提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件或設備,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件或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篇(9)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is to point to the contractor to accept the developer commissioned, the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task, and the developer pays the price accordingly. The contents of the contract including the scope of the project, the construction period, the submission of the time, engineering quality and completion, engineering cost, the time for delivery of technical materials,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supply responsibility, the appropriation of funds and settlement, completion acceptance, quality warranty scope and quality guarantee period,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of such provisions.

Keywords: engineering contract; Disputes; The payment; Interest; Engineering quality

中圖分類號: TU723.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下面就建筑過程中存在的事實在在的案例來說明,建筑工程中合同糾紛是如何產生,如何司法認定,需要什么證據,是什么特點來說明一下。

案例:原告(反訴被告)甲公司被告(反訴原告)乙公司

甲公司2009年12月16日、2010年6月15日通過招標方式分別與乙公司簽訂了《建筑施工合同總承包合同》、《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各一份。合同約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名下“月亮灣”公寓1~5號樓及地下車庫,其中“月亮灣”公寓1~4號樓合同暫定價5973萬元,5號樓及地下車庫工程暫定3113萬元,工程內容為施工圖紙繪畫的內容,合同內所述的工作范圍按現行定額所規定的工作量計算方法進行計算等。合同訂立后,甲公司進場施工,該工程1~5號樓于2010年11月26日竣工驗收合格,乙公司支付工程款6548萬元,另提供材料2334萬元及代付水電費37萬元,合計支付8919萬元。后雙方對工程造價結算持有爭議,引訟。

甲公司認為乙公司不按時支付工程款、非法分包工程、設計變更等原因,致使工程延期竣工,造成甲公司窩工、停工損失。故甲公司請求判令:(1)乙公司支付工程款456萬元;(2)乙公司支付預期付款滯納金120萬;(3)、乙公司支付停工損失工期延誤損失57萬元;(4)確認甲公司對“月亮灣”公寓1~5號樓享有優先受償權;

乙公司認為,乙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數額已經超過了審價報告確定的應付工程款數額,故乙公司不應再支付工程款,亦無須承擔工程款滯納金;根據工程結算情況,甲公司應當返還多收工程款22萬元。故提出反訴。請求法院判令甲公司返還多收的工程款22萬元及占用的利息。

雙方的爭議:(1)乙公司應當向甲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數額為多少?(2)是否存在因乙公司的原因造成甲公司停工、窩工、工期順延損失?

法院委托中介審核工程造價8795萬元,雙方無異議,提出三點雙方當事人有異議(1)灌注樁工程結算是否計算在乙公司應支付甲公司工程款中;(2)工程分包配合費如何記取;(3)合同約定的質量獎是否列入工程總價(4)車庫加固措施的工程量是否列入工程總價中。

關于灌注樁工程-審定1188萬元;乙公司分包案外人1999年10月25日簽訂合同,850元每立方米包干,工程量10000立方米,合同價850萬元,工程1999年11月28日開工,2000年3月7日完工,工程價款已支付。

該案例詳細說明了建筑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過程,證據以及解決的辦法。下面我就工程施工合同特點、產生的原因,以及如何讓認定表述如下: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特點

1、 專業性強——建設工程主體資格認定的專業性強(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合同履行的專業性強——工程款計算的專業性強。 2、法律關系復雜——工程發包人與工程承包人、監理人之間的關系——工程發包人、總承包人與次承包人、分包人之間的關系——工程設計人、監理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關系

一、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的成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建筑市場行為不規范;2、建設方投資不足;3、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表現為當事人合同意識淡薄——當事人證據意識淡薄——當事人違約責任意識淡薄;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

二、工程款的認定

1、有效合同工程款的認定(閉口價即大包干固定價、開口價即預決算)2、無效合同工程款的認定3、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結算文件作為結算依據(約定-約定期限不答復的后果-書面-送達簽字)4、工程款支付的主體5、墊資作為工程欠款的認定(約定利息-未約定利息)

6、工程款利息(利息標準、起算時間)

三、工期的認定

1、開工日期 2、竣工日期(雙方認定-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考,發包人拖延驗收-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3、工期順延(工程量增加-變更設計-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銜接不當、過程質量鑒定-其他因素);4、停工、窩工的處理;停工、窩工原因的認定;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停工、窩工的應賠償損失;

3、工程質量爭議的認定1、承包人的工程質量擔保義務(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竣工時);2、工程質量缺陷的認定;3、工程質量的責任范圍;

4、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承擔方式;

(1)承包人的責任(修理、返工、改建-減少支付工程價款;質量不合格-解除合同、不支付工程價款;約定違約金-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

(2)發包人的責任(提供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解除合同、賠償損失-不得請求減少工程價款-賠償損失)

四、建筑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條件;協議解除、約定解除、法定解除。建筑合同中分發包人的解除權和承包人的解除權。

五、建設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對完工合格工程折價補償;2、承擔違約責任;

六、建設施工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1、 承包人的違約行為;

(1) 因施工技術或力量不足而擅自停工;

(2) 非法轉包或非法分包;

(3) 承包人預期竣工;

(4) 施工的工程質量有缺陷;

2、 發包人的違約行為;

(1) 預期支付工程款;

(2)不按約定提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件或設備,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件或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

篇(10)

建筑工程結算的依據存在不確定性,根據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依據,就有不同的分類方式。按照建筑工程結算的性質不同,就可以將建筑工程結算分為兩種:計量依據,費率、價格依據;而按照性質來源的不同,又可以分為合同中確定的依據以及在施工過程中進行逐步商議的依據。這種建筑工程結算依據存在不確定性主要的原因是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沒有比較明確的合同雙方結算依據,即使有的合同有,但也是比較的含糊,模棱兩可,存在不合理性,以及合同雙方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建筑工程結算的商榷依據也存在不確定性,進而引發合同雙方產生經濟糾紛。

2、建筑工程結算的期限和審核效力難以確定

建筑工程結算是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對施工工人進行勞動支付的前提,對工程計量以及建筑工程支付的期限不同,簽訂合同雙方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也是不同的。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對建筑工程款的支付形式進行比較明確的約定,無論是采用分期支付的形式,建筑工程完工以后一次性支付的形式,還是設定一個結算的期限的形式等等都沒有,這樣就使得簽訂合同的雙方出現經濟糾紛時,因為這些原因而沒有設定時間權限,在進行建筑工程款不能夠按實結算,就沒有按照正常的法律形式,這樣就會導致建筑工程款的結算變得遙遙無期。建筑工程結算審核效力比較的難,一旦出現經濟糾紛時,走上法律程序,這樣就會使得要進行對方的審核,重復的操作就會拖延時間,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并且以工程沒有完工為由而拖欠工資。

3、建筑工程結算糾紛缺乏合適的解決機制

目前,我國出現建筑工程結算糾紛的情況越來越多,然而解決這些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的機制卻比較的單一,不能夠采用多種形式來解決經濟糾紛問題,一般解決合同經濟糾紛都是采用訴訟的形式。然而訴訟作為建筑工程結算解決經濟糾紛的主要方式,卻缺乏靈活、便捷,不能夠及時的解決出現的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從而降低了解決經濟糾紛的效率和公正影響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經過了多次工程結算審理和堅定,最終才解決這一經濟糾紛,這樣的過程和程序既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又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建筑工程結算難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無序和混亂,制約著建筑工程結算

目前,由于在現階段下的經濟體制,我國對合同的管理存在極其不規范的現象,現在的經濟體制存在一定的制約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夠滿足現在建筑工程結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對合同進行規劃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價的不確定性則要求對合同實施的工程加強管理。現在,存在很大的問題是在于技術與經濟的脫節,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夠形成統一,施工人員既不能夠對經濟有所了解,又不能夠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識。而在實際施工過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員都只是注重對工程質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對合同的管理,同時監管的體制也不能夠達到要求,不能夠實現規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決定了工程款的不確定性

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約,其與一般性的購物合同有所差別。這種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決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的過程中,不能夠對每一個細節都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并且對可能出現問題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決方案有明確的規定,更不能夠對存在不可預知的情況做好實現的補償和安排。為了能夠將改善建筑工程合同這種不完全性,簽訂合同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都應該考慮到再協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決糾紛,以此來彌補建筑工程合同中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價和追加款存在不確定性,在進行具體施工過程中,需要進行隨時的變動,不斷地進行調整。

三、建筑工程結算難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決工程結算糾紛的質量

有效地提高解決工程合同糾紛的質量關鍵在于建立合適的糾紛解決機制。根據以往的案例表明,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建筑工程結算的糾紛,并不是一種最理想的方式,訴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決工程緩慢,程序復雜,現在應該借鑒國外一些先進的經驗,來改進我國現在的解決建筑工程結算合同經濟糾紛機制。采用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通過運用這種解決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復雜麻煩的法律程序,而是通過談判、協調、調解等等形式來解決糾紛,這種方式具有比較強的專業性,一旦出現經濟糾紛時,能夠迅速作出正確的判斷,并且簡單、便捷,在國際工程糾紛中得到了比較廣泛的應用。

2、提高合同的簽約質量

提高合同的質量關鍵在于能夠在簽訂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該對采用什么樣的結算方式有比較明確的規定,無論是采用計量與支付,還是建筑工程費用需要變更以及需要進行索賠的都應該有相應的規定,同時在簽訂合同時,還應該對合同雙方應該承擔的責任以及義務都有比較詳盡的規定。提高合同質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雙方人員的綜合素質。對采用不同方式來進行簽訂合同的雙方,采用招標工程的,應該將招標文件盡快的轉換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強對合同的審查;對進行工作的,應該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斷地提供人的服務。

篇(11)

出現拖欠工程款的糾紛時,有以下幾個解決方案:

1、協商解決。施工單位與發包人就工程款的支付進行協商,達成一致以后可以解決拖欠工程款的糾紛。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般協商都是比較困難的,因為如果發包人會按照合同約定來支付工程款的話,也不會等到協商解決。

2、訴訟。訴訟是發生糾紛以后比較有效的解決方式,因為法院的判決對于當事人是法律有約束力的,判決生效以后,當事人不履行給付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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