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基層法院執行局長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筆者認為綜合科的職責,可概括為四項,八個字,即①裁判;②協調;③管理;④執行;下面就這四項內容分別闡述。
1、裁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執行機構在實際工作中,已經現實地行使著部分裁判職能,過去執行權集中于執行員一人的狀況,易形成執行環節暗箱操作,不符合WTO透明度原則,現代法學理論,將執行權分為實施權和裁判權或分為命令權、實施權、裁判權。執行實踐中如何配置執行權,在什么情況下,將執行權分離,必須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進行設想,根據基層法院執行機構現狀,如果所有執行案件在執行程序中所作的裁定,都由綜合科作出,強制執行科只負責執行,實際操作起來繁索,反之,所有執行案件由執行員一人一辦到底,無執行環節的監督機制,合作機制,不能從機制上避免執行員職責不清,權力過大,失去監督。筆者認為,在執行程序中,下列幾項的裁決由綜合科行使裁判權為宜。①審查處理案外人的異議、裁定駁回案外人異議的;②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③對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申請進行審查和裁定;④審查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是否存在不予執行理由,并作出不予執行裁定;⑤審查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授權文書,是否存在不予執行事由,并作出不予執行裁定;⑥對妨礙執行民事執行行為作出制裁決定等。綜合科行使裁判權實行合議制,由執行員(應由具有法官資格的執行員擔任)組成合議庭,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新的證據,實行聽證制度,讓當事人雙方進行辯論,執行程序中綜合科所作的裁判文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如對執行裁判文書不服,當事人可向上級執行機構申請復議,復議期間,生效的裁判文書不停止執行。
2、協調。基層法院執行局綜合科的協調工作主要是協助執行、委托執行、執行爭議等的協調,遇重大、疑難執行事項負責向上級法院請示、匯報、接受監督、指導。一些人認為協調工作是上級法院的事,基層法院執行局協調工作極少,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際是一種誤解,從執行實踐看,基層法院執行局協調工作不僅有,而且工作量比較大。首先應該明確什么是法律概念的協調。委托執行與協調執行又稱人民法院之間的司法協助,是執行法院對于受理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案件,需在外地采取執行措施時,兩地法院之間在執行中的互相配合,協助的一種執行制度,兩地法院怎樣具體的配合、支持、體現為一系列的協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四章,標題為:“委托執行、協助執行和執行爭議的協調”第 111條至128條共18條專門對協調的內容作了規定,其中有15條是關于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協調內容,需上級法院協調的規定僅3條。下面再看看執行實踐中有關委托執行、協助執行的案件,執行爭議的解決,基層法院執行機構的工作量。根據執行程序,基層法院需委托執行案件,屬跨省委托和接受外省委托,一律逐件逐級由省法院批轉,省內跨中級法院轄區委托執行案件,由各中級法院批轉。以后發生的需要補充證據材料,需要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需要對案件作出中止、終結裁定等等情況,因委托執行案件執行權的裁決權和實施權是分離的,裁決權由委托法院行使,實施權由受托法院行使,這需要受托法院和委托法院經常的溝通,交換意見。具體表現為頻繁的電話聯系、函件,甚至出差面談,這實際上是“標準”的協調工作,直至案件執行完畢。需要上級法院協調的極少,甚至為零。基層法院執行機構受理委托執行案件,和委托外地法院執行案件,過去因執行機構人力不足,分工不細,無專門機構負責,往往案件委托后,委托法院案件材料即進了檔案室,導致委托案件結案率極低。現由綜合科專門負責此類案件,可改變過去狀況,提高執行效率。基層法院執行機構要承辦的協助執行案件,有兩個來源:一是承辦大量基層法院之間的協助執行案件,二是大部分外地中院,高院到異地執行,當地的基層法院在很多情況下,受當地中院指派(電話通知形式多)也會派人給予協助,每年基層法院承辦協助外地法院執行案件,筆者所在基層法院在30件以上。按法律規定協助執行主要是積極配合,協同排除障礙,保證異地執行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執行裝備,執行標的物不受侵害,但在執行實踐中,基層法院的協助執行工作,不僅僅是這些,遇到協助執行過程中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合解協議和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的情況,被執行人不履行時,異地法院常常找協助執行法院聯系,告之情況,由協助執行法院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協助執行法院還要代收執行款,郵給異地法院,有時還會遇到一些異地拘留,協助送被處罰的人到看守所等等情況。基層法院執行機構遇到的執行爭議,主要是對同一標的重復查封情況,按法律規定,此類爭議應當由法院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法院,直至報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執行實踐中,一般此類執行爭議均由雙方法院協商解決的多,需上級法院協調解決的少。
3、管理。綜合科的管理工作,主要是執行程序規范管理、執行財產的管理、執行案件的統計報表、執行實踐中的信息調研、反饋等工作。
(一)執行程序規范管理。筆者所在法院制定了《執行案件流程管理規定》每一執行案件,都附有流程表,對重大執行事項,如實施執行強制措施,制定了強制措施審批表,讓執行程序每個環節責任到人,層層把關,實現零錯案。
(二)財產管理。包括執行財產的保管、處理、兌付;執行裝備的保管。對財產處理問題上,對財產的評估、拍賣制定了財產評估、拍賣審批表,由承辦人、科長、局長層層審查后,由綜合科統一辦理委托,再將委托手續資料由承辦人簽收后歸檔。
(三)信息、調研。在執行實踐中,基層法院常常會遇到反映最基層社會、最基層人民實際情況的新情況、新問題,綜合科應將這些新情況、新問題用文字形式,反饋給上級各部門,讓上級部門了解社會動向,制定相應的政策、法律,同時,將執行實踐中的新情況上升到理論高度,撰寫調研文章,反過來為審判實踐服務。
4、執行。在目前基層法院執行機構執行案件多、任務重的情況下,由綜合科承辦部分執行案件。筆者認為,綜合科應承辦的執行案件,應是與裁決事項,協調事項有關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①委托執行案件;②協助執行案件③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執行案;④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申請執行案件。
二、強制執行科的職責
第二章法庭概況
第一節紅山區人民法院基層法庭基本工作職能
人民法院所轄的三個基層人民法庭,承擔著全區各類合同、侵權、婚姻家庭等案件的審理;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艱巨任務.由于基層人民法庭處于審判工作的最基層、最前沿,因而人民法院承擔的審判工作任務相當大一部分是由基層人民法庭來完成的。第二節紅山區人民法院基層法庭基礎設施情況人民法院的“兩庭”建設,按照上級的要求,雖然經過多年的不懈努力,使部分基層法庭的建設達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庭建設的“五有”標準,但由于法院經費嚴重不足,歷史欠帳較多等因素的影響,造成三個基層人民法庭至今沒有自己的辦公和審判用房,不得不暫借房屋,作為審判辦公用房,隨著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和人員的增多,派出人民法庭現有審判用房的面積、布局已不適應審判工作的基本需要,嚴重影響了人民法庭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人民法庭情況:位于東郊衛星路北側,管轄昭烏達路以北4個街道辦事處范圍內的各類民商事案件,轄區面積10.4平方公里,轄區人口15萬人。庭內現有干警10人,年受理案件582件,年均受理各類案件520件。南新街法庭現租借房屋辦公,面積120平方米,有電話2部,汽車1輛。
二、永巨人民法庭情況:永巨法庭位于紅山區東郊衛星路北側,管轄紅山區昭烏達路以南5個街道辦事處范圍內的各類民商事案件,轄區面積10平方公里,轄區人口13萬人。庭內現有干警11人,年受理案件543件,年均受理各類案件510件。永巨法庭現租借房屋辦公,面積120平方米,有電話1部,汽車1輛。
三、城郊人民法庭情況:城郊法庭位于紅山區東郊原城郊鄉政府北側,管轄紅山區橋北鎮、紅廟子鎮、城郊鄉范圍內的各類民商事案件,轄區面積150平方公里,轄區人口6萬人。庭內現有干警9人,年受理案件642件,年均受理各類案件560件。城郊法庭現租借城郊鄉政府房屋辦公,面積150平方米,有電話2部,汽車1輛。
第三章規劃背景
第一節規劃背景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是審判機關的最基層單位,人民法庭工作直接關系到人民法院的工作大局,關系到社會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加強和規范人民法庭的基礎設施建設,是人民法庭依法履行職責的必要保證.只有良好的審判工作條件,才能適應審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才能使大量的案件得到及時處理,才能使當事人平等參與訴訟,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使司法為民的宗旨得到落實。為改善三個派出法庭的審判、辦公條件,雖然我院經過多方努力,但由于各種因素制約,一直沒有得到解決.鑒于紅山區地方財力狀和我院實際情況,目前無法靠自身財力解決現有困難,因此,急需上級財政予以支持。
第二節法庭用房建設的必要性
規范和建設人民法庭基礎設施建設是保障法庭履行職能、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需要。基層人民法庭承擔著轄區內民商事等各類案件的審理;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艱巨任務。由于基層人民法庭處于審判工作的最基層、最前沿,因而人民法院承擔的審判工作任務相當大一部分是由基層人民法庭來完成的。為了保證人民法庭依法履行各項工作職能,充分發揮其在基層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促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必須盡快解決基層法庭房屋建設的問題。規范和建設人民法庭基層基礎建設是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基層人民法庭管轄范圍內,有赤峰市制藥集團、赤峰市啤酒廠等大型企業,因此,加快人民法庭基礎設施建設,做好轄區范圍內的民商事審判工作,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解決糾紛,制裁違法行為,對紅山區形成公平、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經濟體系、創造良好的招商引資環境和構建民主和諧的社會秩序將起著積極的作用。規范和建設人民法庭基層基礎建設是嚴格公正執法的需要。法庭用房竣工后,將實行審判、辦公分區管理,不僅避免法關于訴訟參與人不必要的接觸,杜絕司法腐敗,而且有利于強化庭審功能和公開審理案件,提高審判質量,進行法制宣傳,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律權威。規范和建設人民法庭基層基礎建設是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的需要。法庭用房竣工后,除了有辦公室、審判庭外,還有了接待室、立案庭、宿舍、食堂等用房,同時配備網絡設施,將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從根本上解決基層法庭無房的問題,將對新形勢下的人民法庭工作提供堅實的物質保障,為廣大群眾參與訴訟,接受法制宣傳,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同時也必將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
第四章規劃方案
第一節總體方案
根據上級的統一要求,結合法院實際情況和審判機關職能特點,按照輕重緩急,因地制宜,合理設計的原則來規劃,達到“起點高,實用強、投入少”的目的。為此,人民法院規劃用兩年的時間完成三個人民法庭用房建設項目,整個項目總建筑面積2190平方米,土建工程總投資156.585萬元(由于赤峰市屬于地震活動較頻繁地區,工程造價在平均造價的基礎上上浮30%),項目土建工程投資來源全部申請國債資金,項目征地費和相關的建設性收費由當地政府和我院自籌解決。
第二節具體方案
一、年規劃新建南新街人民法庭用房,總建筑面積為730平方米,土建工程總投資為52.195萬元,全部申請國家資金解決,項目征地費和相關的建設性收費由當地政府和我院自籌解決。
二、年規劃新建永巨人民法庭用房、城郊人民法庭用房,總建筑面積為1460平方米,土建工程總投資為104.39萬元,全部申請國家資金解決,項目征地費和相關的建設性收費由當地政府和我院自籌解決。
第五章項目管理
第一節項目建設中的管理
項目在建設中,將嚴格按照上級的要求,對土建設計、招投標、工程質量監督、國債資金運用等環節上,嚴格按照喲關規范操作,明確責任,加強管理,杜絕浪費和擠占挪用,使項目工程保質、保量地按期完成,最終確保國債資金最大限度地發揮效益。
第二節項目建成后的管理項目完成后,及時主動地納入法院的固定資產,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同時將成立管理機構,定期檢查房屋、及時修繕,清除使用安全的隱患。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一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為了加強對項目的管理,成立法院人民法庭建設項目領導小組,具體人員由區委分管書記、區政府常務副區長、區發展和改革局局長、區財政局局長、區審計局局長、區法院院長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法院,主任由分管人民法庭的副院長兼任,具體負責項目的實施。
第二節做好前期工作
認真搞好調查研究,掌握基層法庭用房的實際情況,了解存在主要問題,對建設方案,多方征求意見,采用切實可行的建設方案,確保建設項目順利完工。
第三節管好用好資金
第三條執行救助金由縣人民政府撥款解決,每年度撥款十萬元,余額轉入下年度累計使用。
第四條執行救助金的管理和發放堅持公開、專用、救急原則。
第五條執行救助金在縣財政局設立專門帳戶,建立帳冊,實行專門管理。
第六條執行助金救助金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勞動報酬案件的申請執行人;
(二)屬城鎮低保戶、農村特困戶的申請執行人;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的受害人為申請執行人;
前款所述案件屬縣人民法院管轄,申請執行人屬磐安籍,在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已窮盡執行措施,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申請執行人完全未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不能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標準,可以申請救助。
第七條申請執行人申請救助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交證件或所在地基層組織證明。提供證明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
第八條縣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受理執行救助金申請后,應及時調查核實,符合本規定救助條件的,提出執行救助的書面意見,經執行局局長審核,院長或分管院長審查決定,報縣財政局審核發放。
第九條對不符合發放執行救助條件的,由人民法院及時告知申請執行人。
第十條執行救助金發放額不超過執行標的50%,最高額一般不超過10000元。救助金額超過10000元的,報縣政府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申請執行人一般只能享受一次執行救助。
第十二條情況特殊需要特別救助的,由縣人民法院院長決定。
第十三條執行救助金發放后,不減輕被執行人的清償義務,人民法院應當繼續依法執行,并從所得執行款中提取所支付的金額補入執行救助金。
第十四條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執行人弄虛作假騙取執行救助金的,責令其限期退還,并給予警告、訓誡、具結悔過等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江岸區法院一直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辦理各類案件。他們專門在立案庭設置“溫馨調解室”,有效地化解了部分社會矛盾。自調解室設立后,已調解各類糾紛381件,調撤369件,調撤率達97%,而且審理時間短,調解效率高,服判息訴效果好。同時,還推行速裁審理機制――實行案件繁簡分流,縮短辦案周期,實現審判提速,大大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
武漢某商貿公司欠某裝飾公司工程款76萬元,其中30萬元是68名民工工資。2007年2月15日,裝飾公司向法院申請預先執行。法院啟動快審快結程序,第二天就裁定商貿公司先行給付20萬元。拿到錢回家過年的農民工激動地說:“真沒想到!昨天上法院,今天就拿到工錢。”
為了將矛盾“消化”在基層,充分發揮民調人員化解矛盾糾紛的積極作用,江岸區法院創造性地在各基層法庭嘗試“訴調對接”機制――成立人民調解指導中心,利用社區人員力量參與非訴訟調解,形成轄區大調解網絡,及時化解社會矛盾,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
去年4月以來,江岸區法院共指導民調員調解糾紛247件,調解成功率95.46%,使民事案件受案率同比下降2.01%。這種“訴調對接”機制,隨后被武漢市法院、市司法局稱為“江岸模式”,并予推廣。
二、傾情為民,開辟一條司法便民的綠色通道
2006年1月,陳某的母親和弟弟在一次旅行中因車禍不幸身亡,他想將肇事司機和車主掛靠單位及保險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卻無錢繳納訴訟費用。接待人員立即為他辦妥緩交手續費,并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車主掛靠單位銀行存款,該案最終全部執行到位,陳某感激不已。
為了充分保障困難群眾打得起官司,針對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養老金、人身損害賠償、勞動報酬爭議等案件,法院特地為老人、兒童、下崗職工和農民工開辟“綠色通道”,實行司法救助,建立起一套相對完善的“一簡二優三保四救”制度。僅一年,共實施司法救助案件427件,辦理緩減、免交訴訟費248萬元。提供“特困群眾執行救助基金”達17.24萬元。
三、公正廉潔,打造出一支堅守正義的法官隊伍
江岸區法院始終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辦案。每個當事人在結案后都會在“案件評議監督卡”上,對法官的審判作風、審判紀律、廉潔自律、公正裁判等方面打分。該院強化合議庭負責制,初步實現了行政管理模式向審判管理模式的轉變。并對案件全程進行監督,防止超審限案件發生,形成了以規范立案為龍頭,以審判流程管理為基礎,以繁簡分流,訴訟調解,證據交換、公開開庭等相配套的審判運行新機制。
為了將錯案杜絕在審判文書發出之前,該院嚴格落實“錯案責任追究制”。凡在評查中被認為是錯案的,則追究承辦人責任,并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該錯案予以糾正,案件質量不斷上升。
楊柳青青,四海歡騰。詩文社揭牌,各界紛致祝賀,就宛如大家共同的節日。全國政協常委、民盟中央副主席,民盟山西省委主委、山西省副省長,中國作家協會副主席張平,既以民盟山西省委名義發來賀信,又以個人名義發來賀詞。他在賀詞中說:“全國法院文化詩文社在山西掛牌辦公,是山西五千年文化傳播的平臺,也是太原法院管理文化走向全國的平臺。”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法官協會法院文化分會會長李玉成發來賀信:
要提高政治素質,努力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堅定信仰者。必須始終保持對的堅定信仰、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堅定信念、對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堅定信心。要繼續深化對“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人民法院工作指導思想的認識,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自覺地在司法實踐中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
要做好本職工作,努力做“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自覺實踐者。要準確把握“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大局對司法工作的要求,既要堅持依法裁判案件,又要善于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穩定、維護人民權益。
要提高司法能力,努力做社會公平正義的勇敢捍衛者。要堅持學習,自覺學習,既向書本學習,又向群眾學習,努力提高認識和把握大局,認識和把握社會矛盾、認識和把握社情民意、認識和把握法律精神、認識和把握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的能力水平。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在學習和實踐中不斷提高司法能力。
要加強作風建設,努力做廉潔司法的身體力行者。要始終保持高度的廉政意識,時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勵,恪守職業道德,保持清廉本色。要增強主動接受監督的意識,培養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多些讀書學習,少些交際應酬,遠離燈紅酒綠,加強自我約束,不斷增強對各種腐朽思想和行為的免疫力。
要堅持與時俱進,努力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改革探索者。要以敢為人先的精神,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只要是有利于更好地為大局服務、有利于更好地保護群眾根本利益,有利于更好地貫徹執行法律的辦法措施,就要積極地探索、大膽地嘗試,推動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要保持良好精神狀態,努力做人民司法事業的積極推動者。要樹立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對自己高標準,嚴要求,腳踏實地,兢兢業業,團結進取,“察實情、說實話、鼓實勁,出實招、辦實事、求實效”,扎扎實實做好工作,努力推動人民法院工作發展進步。
孟建柱:公安機關要著力提高五個方面的能力
把青春獻給司法事業
滿志方祖籍河南,出生、成長在西寧。或許是受父親、姐姐從事政法工作的影響,滿志方從小對法律充滿神圣感和敬畏心。1987年他高中畢業后,填報并如愿考上了西北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大學前身)經濟法專業。
在校期間,滿志方因表現優異被發展為學生黨員,并被推選為系學生會主席。1991年大學畢業后,他被分配到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擔任經濟審判庭書記員。1992年底,為響應大學生下基層鍛煉的號召,滿志方被調配到玉樹縣法院,先后任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兩年后,他被調回省高院經濟庭再度任書記員,1995年升為助理審判員。至1997年,滿志方先后參與了長城飲料公司、西寧冶煉廠、光明化工廠等國有企業破產案件。1998年,滿志方任職省高院辦公室秘書,2002年競崗為辦公室副主任,2005年擔任辦公室主任,并于2008年進入省高院審判委員會任委員。此后,滿志方還先后任職省高院執行局副局長、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等,直至2011年6月。
滿志方赴任海西中院后不久,就高度重視并圓滿審結了一件久拖未決成“老大難”、且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發回海西中院重審的首例案件——平安海正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訴蘭州鐵路局等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
2001年8月,西寧鐵路分局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為向青藏鐵路項目提供鐵路道碴,以蘭州鐵路局授權證書為依據,對加工道碴招投標,海正公司、華建公司、宏志公司分別中標,并與開發總公司指定的源峰公司簽訂了加工承攬合同。合同履行期間,因青藏鐵路總指揮部通知搬遷生產道碴場地,合同各方對搬遷費用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致使合同終止。海正公司、華建公司、宏志公司分別于2004年1月、2006年9月、2008年5月至海西中院,請求判令被告蘭州鐵路局、開發總公司、源峰公司、青藏鐵路公司支付貨款并賠償損失。
其中,海正公司訴訟案經過海西中院兩次一審,省高級法院二審、再審,判令蘭州鐵路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500余萬元。該案判決生效并執行完畢后,蘭州鐵路局不服并上訴,最高法院經提審撤銷一、二、再審判決,于2009年7月直接發回海西中院重新審理。
發回重審后,該案曾三上審委會研究,多次進行調解,始終沒有妥善的解決方案,不但長期困擾著法院工作,而且影響了海西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滿志方高度重視此案,認真組織研究,提出了“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嚴格依法確認責任主體,實事求是認定損失數額,通盤考慮三起案件一并處理,從根本上化解矛盾的辦案思路。主管副院長帶領承辦法官四下西寧、蘭州,行程數千公里,多次做調解協調工作,最終使三起案件得到圓滿解決。海正公司訴訟案,判決由源峰公司賠償海正公司損失216萬余元,開發總公司、蘭州鐵路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華建公司訴訟案達成執行和解,宏志公司訴訟案調解結案,判決結案的當事人均表示判決公正合理,服判息訴不上訴,三起案件合計648.3154萬元賠償款也已全部執行到位,真正實現了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目標。
完善審委會制度,提高審判質效
2012年,海西州中院共受理案件1127件,同比下降1.40%;辦結1087件,同比上升3.33%,結案率96.45%,執結率94%;
同年,海西全州法院受理案件5310件,同比上升10.32%;辦結4846件,同比上升10.16%,結案率91.26%,執結率92.66%。
“這兩年,隨著海西經濟越來越發展,案件數量也在增多。”滿志方熟練地說出上面這一長串數字,“如果說審判工作是法院的根本,那么審判質量就是法院的生命。”
滿志方介紹說,為狠抓案件質量,2011年,海西中院結合最高法院《關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施意見》和審委會工作實踐,以強化最高審判組織職能為出發點,從解決“范圍的模糊性、運作的隨意性、功能的缺失性”入手,在案件范圍、程序規則、工作方式等方面,制定完善并實施了新《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越來越顯示其重要的歷史作用。依法行政,提高執法效能,規范執法行為已經成為各級工商管理部門深入落實并不斷追求的目標。近幾年來,我們××縣工商局深刻牢記所肩負的重要責任,按照“執政為民、執法護民”的要求,積極履行職能,結合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活動,大力強化以推進執法辦案、嚴格登記程序、服從服務經濟大局為重點的行政執法工作,并取得豐碩成果,行政執法整體工作得到全面推進,在市局年年組織的崗位目標考評中,我縣始終處于領先水平。自200*年以來,查處經濟違法違章案件逐年遞增,200*年全系統達到700余件,罰沒款近200萬元,比200*年增長了10倍多;“四五”普法教育得到普遍認可,××工商所被推薦為全省工商系統先進集體;有效地規范各類市場主體行為,各項行政許可有效地服務了地方經濟發展,得到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不僅如此,我們積極強化規范執法、文明執法,促進了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的提高,規范了執法行為。多年來未發生一起行政敗訴案件,也從未發生過一次重大的有礙工商形象的事件,各項工作得到協調發展,我縣工商在全縣的位次有了明顯提高,去年在全縣行風評議中,我局位列前三名,得到縣領導的高度評價。回顧幾年來的行政執法工作,我們主要做到“三個強化”,實現“三項目標”。
一、強化領導,提高認識,實現執法的能動性。
行政執法工作是一項復雜而難度系數較大的工作,要做好它需要依靠全體工商干部的共同努力,需要發揮他們的主觀能動性和聰明才智。為真正調動大家的積極性,發揮能動性,我們從2001年開始先后抓了四項工作。一是建立領導機構,專門成立執法辦案工作小組,由局長親自掛帥,分管副局長主抓,負責全系統行政執法教育指導管理工作;二是充實法規股,在當時編制數不足的情況下給法規股多配了一名工作人員,在全市率先消除一人股,在基層工商所實行了法制員制度;三是抓思想教育,提高對執法辦案工作的認識。過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普遍存在著只重視收費而輕視管理的現象,嚴重影響著監管職能的發揮,與我們自身所肩負的職責極不相稱,與時代的要求和人民的重托格格不入,對此我們高度重視,把提高對執法工作的認識,增強執法意識作為關鍵環節來抓。通過以會代訓、舉辦專題培訓班、出簡報等多種形式教育職工要從政治的高度、從工商事業發展的全局以及從對于市場經濟建立的利弊等多方面來認識職能轉變的重要意義和必要性。在抓認識的提高上做到“三個必講”即小組成員逢會必講、局領導下基層必講、執法培訓必講,這一好的做法一直堅持下來,從不間斷;還通過選配基層法制員、評選辦案能手、實行獎勵等手段促認識地提高,調動執法積極性。目前,全員執法的能動性大為增強,人人想辦案、學辦案的氛圍初步形成,原來的要我辦案也已變成現在的我要辦案。四是抓好法制教育和“四五”普法宣傳。我們充分認識到拓寬監管領域、強化行政執法、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工商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是前提。為此,從2002年起就實行了“每月一法”學習制度,到現在仍然堅持不懈。今年我們又創新方法,改變以往縣局機關和基層下屬機構按計劃自行組織集中學習的方法,把機關和下屬機構交叉進行學習輔導,由機關各股室負責人到基層、各基層工商所長、分局局長到縣局機關講課輔導,以期把“每月一法”的學習引向深入。在堅持“每月一法”學習常抓不懈的同時,還不定期的舉辦各種法制培訓班(會),進行專門的法律法規學習討論;針對實際工作中的問題,舉辦案件評審會,以法評案,以案學法。如《行政許可法》頒布后,我們在二00四年七月底以前,舉辦了三期法制培訓班,將全系統工商人員先后分三批集中到縣局進行《行政許可法》的學習,由法制部門進行講解輔導,學后進行了閉卷考試。在省局組織開展的“五項清理”活動期間,將各辦案機構分管執法辦案的副所長(副局長)、辦案骨干集中到縣局舉辦案件評審會,對各辦案機構查辦的案件案卷,進行交叉檢查評審,相互交流討論,對照標準確進行評判打分,法制部門針對檢查出的問題進行法理分析講解。今年省局制訂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下發后,我局也迅即組織各辦案機構集中進行了學習,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此外,我局還通過開辟、印發《行政執法專刊》,登載法律法規條文、法理性文章,提示辦案難點、指明案件查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幫助執法人員正確理解法律條文,準確把握法律精神,提高行政執法的水平,通過提高執法能力增強執法能動性。
二、強化責任,狠抓落實,實現執法的有效性。
依法行政,提高執法效能,把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項具體工作納入制度化是基礎。我們本著“權責統一、合法有效”的原則,健全和完善了執法責任制度體系,以保證權責分明,各項執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一,健全領導三級責任制。實行主管局長、執法機關負責人、執法人員三級責任制,明確執法機構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對本機構的行政執法工作負總責。
第二,健全了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在每年的縣局機關和工商所的崗位目標責任制里,明確執法目標和責任。我們將執法責任分解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是局領導的執法責任分解,局長是全局實施執法責任制的第一責任人;第二層次是各執法機構的執法責任分解,對機關執法股室、直屬機構和工商所進行了執法責任范圍、執法職責、執法權限、執法目標分解;第三層次是各執法崗位(人員)的執法責任分解,我們按照執法工作的性質,按類設崗,以崗定責,確定了具體執法崗位的執法責任和執法目標。這樣,嚴格界定了各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執法范圍、執法權限,做到定位準確,職責明確,目標清晰,避免出現執法“真空”或相互交叉扯皮的現象。還規定了內部評議考核時間和方法,在季度考核中如果發現不能完成執法任務或違反操作程序的規定,都要按一定的標準扣分,并實施經濟處罰,提高了全局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和責任心,有利于保證執法行為的及時有效,合法規范。
第三,健全了違法責任追究制度。我們根據省市局的要求,制定了《望江縣工商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對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依法撤銷或變更的具體行政行為,對被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等上級領導機關轉交查辦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對在實施執法責任制中被查出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均按照《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給予有過錯的執法人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四,健全了辦案辦事期限規定。無論是執法辦案、實施各項市場專項整治還是注冊登記,都必須在法定的時間內完成。近年來我們依照縣委縣政府的要求,先后創新一系列有關行政許可方面的制度和規范,對基本符合登記條件的企業,實行“企業預備期制度”、“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制度”,并簡化登記手續,縮短辦事時限,實行“并聯審批”“審批項目公示制”“服務承諾制”、“超時默認制”等制度,做到“一窗受理、首問負責、時效控制、急事急辦、責任追究”、提高了工商服務效能、行政效率,優化了投資環境,充分給予投資者自由進出的空間,營造有利于創業的政策環境。
三、強化監督,完善機制,實現執法的規范性。
為防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執法犯法的現象發生,近年來,我們逐步探索有力的監督制約機制,從多方面入手,強化執法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一)、規范了行政處罰程序。我們依據《行政處罰法》和國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制定了更加具體、明確、操作性強的《××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案規則》、《××縣工商局基層工商所市場巡查暫行規定》以及配套的《12315受理投訴舉報制度》、《違法違章案件發案立案登記制度》《扣留、沒收物品入庫管理制度》等制度,明確了縣局和各下屬辦案機構的執法辦案權限、辦案程序、辦案期限、行為準則等,切實糾正了我局過去執法辦案中一度存在的亂扣亂罰、執法隨意等違法、不良行為,規范了執法辦案行為。
(二)、規范了行政許可和行政收費程序。我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合法高效的原則,針對過去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我局在前幾年就制訂了《首問負責制》、《辦理各類許可申請工作制度》、《企業年檢工作規范》,明確了實際操作中具體的標準、要求。《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后,我局積極參與縣行政服務中心組織的并聯審批、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一站式”窗口服務,并制訂了《當場受理及時辦結制度》、《一審一核》等制度,增加了工作透明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時簡化和完善了企業登記、公司登記、市場登記、文化經營許可、動產抵押物登記等一系列行政許可和確認的程序,健全和完善有關證照的申請、審查、批準,以及證照的頒發、變更、終止等程序。同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健全和完善行政收費程序,公布收費項目、范圍和標準,對收費票證的使用、接受檢查和社會監督等程序也作了明確規定。
(三)規范了行政復議和應訴程序。在行政許可登記發照方面,我們將嚴格行政處罰程序作為規范執法程序的重要工作,切實抓緊抓好。我們根據《行政復議法》及有關行政應訴的制,針對我局的實際情況對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審查與決定作了具體規定,解決了復議工作中復議管轄不清、復議程序不明等問題;我們還對行政應訴程序的組織、協調、訴訟人等事項作了規定,規范了行政應訴程序。
(四)、加強了行政處罰案件核審備案。對以縣局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序的,一律由縣局法制部門進行核審,工商所辦理的當場處罰案件必須在縣局法制部門備案,由法制部門從執法辦案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進行審查把關重大案件由局長辦公會、案件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把關,以確保行政處罰行為依法行使、合法有效。如我局2004年查辦某公司銷售不合格摩托車案,在辦案機構與法制機構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幾經局長辦公會研究,聽取省市局法制部門和法院方面的意見后才作出的。當事人對此案的處罰決定不服,先向望江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并由其轉交至市局進行復議,市局維持了我局的處罰決定,當事人不服又向縣人民法院,以我局勝訴而結束。
(五)、完善了文件審查制度。凡我局下發的涉及到管理相對人權益的文件,都要結縣局法制部門審查后由局長簽發,并報縣政府法制辦備案。
(六)、規范了監督檢查和案卷評查制度。縣局法制部門及有關業務部門,根據不同時期的中心工作、工作特點,到基層開展不定期的執法檢查。通過查看工商所文書材料、走訪當事人等形式,對工商所的執法行為進行檢查調查了解,當場指出、糾正或限期整改。在“五項清理”期間,我局對2003年到2004年6月31日期間辦理的969起案件全部進行清理評查,對查出的問題能糾正的都全部予以糾正。今年初我局在市局去年底案卷評查的基礎上,又組織各辦案機構集中到縣局進行自查、交叉評查,通報指出并分析了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明確了要求。今年6月份我局又將縣政府法制辦印發的〈安徽省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試行)〉轉印下發到各辦案機構,要求對照標準進行自查。對行政許可登記注冊卷宗,我縣也將按照省市局的要求,在所有卷宗中按一定的比例隨機抽查,通過檢查以期找出存在的問題,加以改正,并建立健全相關的制度,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行為。
2月10日上午,在畢節市織金縣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一塊大屏幕上,實時滾動著法院的開庭排期信息。記者注意到,上午9時,該院正在開庭審理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在審判庭外,記者打開中國庭審公開網,用手機觀看了此次庭審直播。
公開直播庭審對織金法院來說,早已成為常態。數據顯示,自去年9月28日開通庭審直播以來,織金法院已累計對外公開直播案件51件。
網絡法院助推司法公開
網絡庭審直播系統的開通,滿足了人民群眾足不出戶就能旁聽庭審了解庭審實況的需求,既直觀展現法院審判活動,又便于群眾對審判工作進行有效監督。織金縣人民法院院長李斌告訴記者。目前,織金法院8個人民法庭和院機關8個審判庭已全部納入庭審同步錄音錄像系統。
針對法院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除了庭審現場上網外,相關裁判文書也同步上網。
在織金法院立案大廳,除了庭審排期大屏幕,還有貴州法院查詢系統終端、網上自助立案區、智能排隊管理系統終端等。在自助立案區,當事人通過法院立案系統輸入相關訴求信息即可,系統審查后會及時將立案情況反饋給雙方當事人。法院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在法院查詢系統終端前,當事人王榮偉正查詢他的案件信息,他點擊屏幕輸入自己的身份證號碼后,有關案件的原被告、審判組織、立案日期、開庭日期、裁判文書等信息躍然屏上。王榮偉的案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最終以調解結案,在該終端上,他點擊并查看了民事調解書電子版。
在案件調解方面,織金法院建設了網絡E調解平臺,邀請了貴州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北京科技大學等高校的15位知名法學教授、專家及學者通過遠程視頻,對部分矛盾糾紛進行異地調解。
當事人可以通過屏幕端,自主選擇基層調解人員、知名法學專家或專業調解組織調解糾紛。李斌說,2016年11月29日,在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專家苑書濤的遠程調解下,織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的E調解室成功調解了織金縣珠藏鎮村民何某等人與當地某房開商人曾某的糾紛。
智能平臺提升審判質效
2016年9月,織金法院被貴州省高院列為全省第二批四個大數據智能管理系統試點單位之一。除了庭審直播、電子文書、遠程調解等,織金法院在智慧應用服務審判和執行方面也頗有看點。
2016年12月23日,織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與以往審理此類案件不同的是,辦案人員在受理案件過程中引入了大數據的應用。
首先,通過對紙質卷宗轉化為電子卷宗的審查,通過圖譜、電子數據的方式對案件證據進行審查,然后進入法定審判環節。織金法院刑事法官李淞說,合議庭通過刑事訴訟大數據智能管理系統對本案進行合議并得出量刑結論,同時實現當庭宣判并現場打印和送達判決書。
李淞告訴記者,刑事訴訟大數據智能管理系統會自動抓取和分析案件情節,并向辦案人員發出提示,給出量刑偏離度。本案中,系統提示被告人作案時系未成年人,同時在家屬陪同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后賠償了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等情節,系統得出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到12年零7個月的量刑幅度。
在大數據的幫助下,辦案人員不僅用較短的時間高效率審結了案件,而且得出令原被告當事人及其家屬都信服的判決結果。
該系統具備自動分析案件證據、案件事實,自動計算裁判偏離度,自動生成法律文書以及同類案例對比等功能。織金法院機關黨委書記李曉燕告訴記者,系統已實現公安、檢察院、法院網上辦案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為公平公正審結案件提供有力保障。
集成系統激發法治活力
如何讓裁判生效的案件得以順利執行?為破解基層執行難,織金法院依托貴州省高院執行指揮中心執行阿爾法GO系統,建設了創新、先進的智慧執行系統。
執行系統由執行智庫、資深法官智庫、機器人自主學習功能組成,遇到需要會商的執行案件,系統自動從庫房調用類似案例和專家指導意見,生成執行解決方案推送給法官。法官遇到問題,也可以立即呼叫指揮中心申請支持。織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段家勇告訴記者,通過智慧執行系統和移動APP,還可與執行人員實時對話,將法院的優質服務擴展到執行現場。
在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方面,織金法院不僅開通了律師閱卷系統,還專設了律師閱卷休息室。閱卷休息室配有基本的辦公設備,還有盆栽和飲水機,體現了法院對律師的尊重。貴州施仁律師事務所律師林躍文告訴記者,利用大數據對案件進行標準化認定,對推進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二、以“陽光審判”為平臺,審判工作流程化灤縣法院把司法公正作為生命線,努力構建確保司法公正和實現社會正義的“陽光審判”的平臺,讓“陽光執法”貫穿于法院全部執法工作。今年以來,該院的立案、送達、排期、開庭、舉證、質證、審判、執行等全部公開并實施流程化管理,用微機跟蹤每個環節,依法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公開率達到100%,判決案件公開宣判率達到100%。審判工作的流程化,使該院的審判工作出現了“七高兩低”的可喜局面。今年上半年該院的結案率達到80.7%,解決涉案標的額6400余萬元,同比分別增長6個百分點和14個百分點。共執結案件378件,案件執結率達到96.7%,標的額2476萬元,同比分別提高3個百分點和11個百分點;民事案件簡易程序適用率達到92.3%,同比提高11個百分點;刑事自訴案件調解率達到89%,同比提高10個百分點;民事案件調解率57%,同比提高4個百分點。與此相對應,該院上半年共發生上訴案件66件,發改16件,案件發改率0.953%,較市要求3%的目標低2.047個百分點;而社會各界關注的涉訴案件數,則下降了48%。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推進便民維權,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依法行政和行風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二、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活動推進全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規范化和工作作風改進,在全系統進一步樹立以人為本、執法為民、依法行政、便民維權、優質服務的理念,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顯著提高,無違反“七不準”行為的發生,行風建設取得新成效,群眾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滿意程度有新的提高。
三、主要任務
(一)集中開展一次宣傳教育活動。結合“五·五”普法宣教活動,通過組織召開座談會、印發便民服務手冊等多種形式,集中組織一次“基層文明執法”為主題的宣傳活動,大力宣傳中央《決定》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大力宣傳現行生育政策,大力宣傳遵紀守法的先進典型,宣傳基層文明執法的必要性、緊迫性。
(二)集中開展一次行政執法業務培訓活動。加強計劃生育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效率,是基層文明執法的關鍵,我局將集中對全縣計生系統的執法人員開展一次以社會撫養費征收為主要內容的執法培訓,通過培訓,使我縣計生執法工作做到從嚴執法、規范執法、文明執法。
(三)集中開展一次社會撫養費征收整治活動。今年是第六次人口普查年,也是我縣社會撫養費征收任務最重,壓力最大的一年,我局將集中對已上報違法生育數,但尚未作出征收決定的案件進行集中清查征收,并對未足額繳納的違法生育當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四)集中開展一次政務公開清查活動。計劃生育政務公開是增強人口計生行政執法行為的統一性和透明度、保障人民群眾利益的重要舉措。我局將對局機關、鎮(街道)、村(居)三級人口計生部門的政務公開開展一次集中清查活動。對政務公開的范圍、內容、形式和承諾事項進行統一。
(五)集中開展一次規范性文件清理活動。按照“誰制定、誰清理”和“誰起草實施、誰提出清理意見”的方法進行清理。我局將對2000年以來由我局制定、起草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活動,對需停止執行、確認失效、修改、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編制目錄,進行分類清理。各鎮(街道)也要在各自范圍內對涉及計劃生育事宜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分類清理。
(六)集中開展一次排查處理月活動。為化解矛盾、促進和諧,我局將對近年來計劃生育重點、難點案件進行集中排查。對排查出來的案件,組織專門力量,采取綜合措施,想方設法予以解決,力爭“案結事了”。
四、工作步驟
(一)宣傳動員階段(2010年4月一5月)
各鎮(街道)要結合實際,制定文明執法專項活動實施方案,于5月底前報送縣人口計生局。要結合“陽光計生”、“誠心計生”、有獎舉報、行風評議等活動,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和監督人口計生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
(二)自查和實施階段(2010年6月-8月)
各鎮(街道)要按照本次活動所確定的6大主要任務,結合本地實際,進行自查和細化,制定具體實施步驟,逐一實施,并將實施情況于8月底前報縣人口計生局。
(三)總結和驗收階段(2010年9月-10月上旬)
對本次活動進行自查總結,規范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整改措施,并及時做好總結上報工作,迎接省、市對我縣基層文明執法活動的檢查和評估。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