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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鄉水環境,充分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自然河道、人工水道和行洪區。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石家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河道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河道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市)、區(以下統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所轄區河道主管部門。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并可以委托市、縣河道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管理。
第四條 河道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專業維護與群眾維護相結合的原則。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聘用專人對重要河段進行特別管護。
第五條 開發利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水域、沙洲、灘地、堤防、護堤地,應當統籌兼顧,服從防洪的總體規劃,有利于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水利事業發展。
第六條 滹沱河黃壁莊水庫以下河段由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實施管理。
石家莊市南北防洪堤、滹沱河崗南水庫至黃壁龐大水庫河段、洨河京廣鐵路橋以下河段、磁河木刀溝橫山嶺水庫以下河仙、槐河白草坪水庫以下河段,泲河平旺水庫以下河段、沙河、冶河、石家莊機場防洪堤由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權限實施管理。
其它支流河道由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水利、土地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所確定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劃定,并設立明顯標志,予以公示。
第七條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按河道管理權限編制河道建設與管理總體規劃,制定年度整治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河道整治與維護管理費用,實行政府投資和受益人合理承擔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河道規劃和年度整治計劃,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所需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社會各界及境內外投資者以各種形式綜合開發治理河道。
第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和堤防安全的義務,對破壞河道、堤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對整治河道和管理河道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建設與整治
第十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及活動,應按河道管理權限,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核準后,方可辦理其他手續:
(一)跨河、穿河、穿堤、臨河、沿河的橋梁、橋涵、公路、管道、纜線等工程設施;
(二)堤壩、丁壩、堵壩、閘涵、渡槽、渠道、倒虹吸、取排水口、水電站、防護林等工程;
(三)存放物料、挖筑魚塘、修建廠房和其他建筑設施;
(四)采砂、取土、淘金、采石、鉆探、打井;
(五)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
(六)從事旅游、休閑娛樂、種植養殖等開發項目;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及活動。
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本條例第十條所列建設項目及活動的申請后,應在三十日內作出批復。建設單位對批復持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建設項目及活動經審批或核準后,建設單位應將施工安排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門;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后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
第十二條 本條例實施前未經審批或核準的建設項目及活動,應在河道管理范圍劃定并公示后六個月內補辦有關手續。
單位或個人臨時占用河道從事建設及活動的,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使用。臨時使用期不得超過兩年。使用期滿后,使用單位或個人應當恢復河道原貌。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有關水工部分應由具備水利施工資質的單位施工,并由具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質的單位監理。
第十四條 因項目建設壅高水位的,建設單位必須承擔相應的堤防建設責任,確保堤防原設計防洪標準。
第十五條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也可委托其他部門代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截留、挪用。
第十六條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規劃進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調劑解決。因修建水庫、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開發利用。
第三章 保護與清障
第十七條 河道屬國家所有,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水域及屬于國家所有的沙洲、灘地、兩岸堤防和護堤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國有土地已被集體或個人依法開發利用并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可繼續使用,河道整治工程建設時不需辦理征地手續。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河道管理范圍內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有監督權,防汛搶險時有臨時占地和取土權。
第十八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圍墾河流、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主行洪區內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和樹木;
(三)搶占水源。擾亂供水、用水秩序;
(四)傾倒垃圾、棄土、棄渣等廢棄物;
(五)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質;
(六)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第十九條 為保護堤防工程,保障防洪安全,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破壞、侵占、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訊照明等設施;
(二)在堤防、護堤地內建房、開渠、打井、挖窖、葬墳、存放物料,砍伐樹木、挖掘草皮、墾種堤身、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
(三)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為;
(四)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損毀、移動里程碑、界樁等設施。
第二十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下列阻水障礙物或者工程設施,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嚴重壅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橋梁、引道、泵房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
(二)阻水的攔河漁具、道路、渠道、堤壩、圍墻、房屋;
(三)排放污水、廢水造成的淤積物;
(四)在河道兩岸及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多發地段開礦、采石、修路等造成河道淤積或縮窄河道的;
(五)其他影響河道安全泄洪和河勢穩定的障礙物。
第二十一條 故河道及其舊堤、原有河道工程設施等,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條 在邊界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單方面擴大排水、加大引水、縮小河道斷面;不得修建挑水、擋水、蓄水、設障阻水及有損相臨地區利益的工程。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發現河道受到人為的或自然的破壞及時上報、搶救和保護,使河道免遭破壞或減輕破壞程度的;
(二)積極組織職工和群眾參加河道整治和維護成績突出的;
(三)在防汛期間因管護完好、搶險得力未造成決堤、淹沒等重大事故的;
(四)護堤護林成績顯著的;
(五)在河道建設與管理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經審批、核準或未按審批、核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施工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復河道原貌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視情節和危害程度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以及臨河、沿河的橋梁、橋涵、公路、管道、纜線等工程設施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修建堤壩、丁壩、堵壩、閘涵、渡槽、渠道、倒虹吸、取排水口、水電站、防護林等工程和存放物料、修建廠房和修建其他建筑設施的,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從事旅游、休閑娛樂、種植養殖等開發項目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挖筑魚塘、采砂、取土、淘金、采石、鉆探、打井、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限期改正,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逾期未補辦手續或補辦手續未予批準或核準的,以及臨時使用河道期滿后未恢復河道原貌的,視為非法建設項目及活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河道原貌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既不恢復原貌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貌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不按期繳納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視情節和危害程度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和傾倒垃圾、棄土、棄渣等廢棄物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圍墾河流、搶占水資源、擾亂供水用水秩序、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和樹木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六)項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物質和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視情節和危害程度處以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破壞、侵占、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訊設施、水文監測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訊照明等設施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堤防、護堤地和堤防安全保護區內建房、開渠、打井、挖窖、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損毀、移動里程碑、界樁等設施的,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挖掘草皮、耕種、葬墳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建或清除;逾期不改建或不清除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三十二條 阻礙、威脅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河道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河道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文明執法。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對作業工具等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轉移證據。
第三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河道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截留、挪用河道工程建設、維修及修建維護管理費等費用的;
(二)接群眾舉報或反映后未及時查處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審核建設項目及活動的;
(四)未使用統一的收費或罰沒票據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河道整治的措施①修建河道整治建筑物控制、調整河勢:如修建丁壩、順壩、鎖壩、護岸、潛壩、魚嘴等,有的還用環流建筑物。對單一河道,抓住河道演變過程中的有利時機進行河勢控制,一般在凹岸修建整治建筑物,以穩定灘岸,改善不利河彎,固定河勢流路。對分汊河道,可在上游控制點、汊道入口處及江心洲的首部修建整治建筑物,穩定主、支汊,或堵塞支汊,變心灘為邊灘,使分汊河道成為單一河道。在多沙河流上,還可利用透水建筑物使泥沙沉淀,淤塞汊道。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維護河道功能,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護和改善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的整治、利用、保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城市建成區內的河道適用國家、省、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的規定,但應當遵循防汛統一調度和水資源統一管理。
第三條 市、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的河道主管機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條 河道管理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大沽河、小沽河由市河道主管機關直接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大沽河管理機構負責。其他跨區(市)和區(市)邊界河道,在市河道主管機關的組織協調下,由河道所在區(市)河道主管機關管理,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非跨區(市)和區(市)邊界河道,由所在區(市)河道主管機關管理,或者由所在區(市)河道主管機關委托河道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日常管理。
第五條 河道名錄及起止界址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六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兩岸堤防及護堤地。其中,大沽河、小沽河護堤地為堤防外坡腳向外不超過十米,其他河道護堤地為堤防外坡腳向外不超過五米。無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根據兩岸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對有堤防河道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其中,大沽河、小沽河堤防安全保護區為護堤地外相連五十米至一百米范圍內,其他河道堤防安全保護區為護堤地外相連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圍內。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和堤防安全保護區,由市、區(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以及本條例規定劃定并設立界樁。其中,河道管理范圍內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供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安全保護區,由其會同河道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劃定。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七條 河道整治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
河道整治按照河道整治規劃和年度計劃實施。
第八條 跨區(市)和區(市)邊界河道整治規劃,由市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河道整治規劃,由區(市)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河道主管機關備案。河道整治規劃的修改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河道整治規劃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并與水資源保護、環境保護、水土保持、供水、灌溉等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 河道整治規劃應當包括河道整治目標、整治工程項目、完成時間、責任單位和經費等保障措施。
河道整治目標應當兼顧防洪、防治污染和生態建設等方面,其中,大沽河、小沽河河道整治所要達到的防洪標準,應當不低于五十年一遇,其他河道整治所要達到的防洪標準,應當不低于二十年一遇。
河道整治工程項目包括堤防、護岸、疏浚、截污、拓寬、橋梁拆建、涵閘等主體工程以及管護設施、兩岸綠化和生態景觀等配套工程。
第十條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河道整治規劃,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對嚴重影響防洪排澇的河道,應當優先安排整治。
第十一條 大沽河、小沽河河道整治,由市大沽河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其他河道整治由所在區(市)河道主管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已有的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建設項目,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河道防洪標準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影響汛期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緊急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對河道堤防、閘壩、泵站等水工程,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安全鑒定,對達不到安全設計要求的應當及時加固或者維修。
第十四條 河道整治需要新增建設用地的,由當地國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五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由國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確權。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國有土地,由河道主管機關統一管理和使用。
河道管理范圍內國有土地中的可耕地,可以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耕種,但不得改變用途和納入土地承包范圍,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統一管理和河道整治需要。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十六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含擴建、改建,下同)引水、截水、阻水、蓄水工程和跨河、跨堤、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以及其他影響堤防和防洪安全的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稱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在跨區(市)和區(市)邊界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市河道主管機關也可以委托有關區(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在報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時,其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申請書、工程設計施工方案、防洪安全影響評價報告等資料;涉及第三方利益的,還應當提交第三方的書面意見。
第十八條 河道主管機關受理建設項目申請后,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河道專業規劃及防洪標準等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決定,并送達申請人;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建設項目未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予以批準。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性質、用途、規模、地點等事項需要變更的,其建設單位應當在報經原審查的河道主管機關同意后,方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手續。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防汛安全措施。建設項目的施工圍堰或者臨時阻水堤壩等影響防汛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緊急處理決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緊急補救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河道恢復方案清除施工廢棄物及相關阻水障礙物。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參加竣工驗收。
第四章 河道保護
第二十三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房屋(因河道管理、水文監測、供水等需要建設房屋除外)、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種植阻礙行洪的高稈作物和樹木(護堤護岸林除外)、設置行洪障礙物;
(三)設置攔河漁具、圈養禽畜;
(四)開挖窖井、墾堤種植;
(五)傾倒、堆放、填埋礦渣、石渣、煤灰、垃圾;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禁止利用堤防和河床順河鋪設排污管道。
第二十四條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放牧、開渠、葬墳、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
第二十五條 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和供水工程或者設施安全保護區,禁止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養殖池(塘)、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和供水工程或者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堤防和護堤地以及供水工程或者設施安全保護區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管理權限,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
(一)采砂、采石、取土、取水;
(二)爆破、鉆探;
(三)挖筑養殖池(塘);
(四)存放物料、設備、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
(五)考古發掘。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禁止侵占或者毀壞堤防、護岸、涵閘、泵站等水工程及其通訊、照明、監測等設施。
因規劃建設需要遷移水工程及其設施的,應當按照建設標準先建后拆,遷移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出現影響河勢穩定和防洪安全的情形,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暫停從事相關活動時,河道主管機關應當通告并監督檢查,對有關許可期限應當相應順延。
第二十九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排污口,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保護規劃的要求,其建設單位在申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前,應當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河道水體進行綜合整治,使其水質達到所在水功能區水質標準。
跨區(市)河道實行行政區界上下游水體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納入區(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責任目標,具體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按照河道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或者禁止排污意見。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對河道水功能區的水質進行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水質未達到目標要求的,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采取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清理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漂浮物和垃圾等。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未涉及的河道水污染防治的其他規定,按照有關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營造和管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和擅自砍伐。
第三十五條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方案,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設障者或者使用者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或者使用者承擔。
第三十六條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建立河道檢查巡查制度,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活動實施管理,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三十七條 河道采砂應當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和保護生態環境,實行計劃開采,總量控制。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采砂。
第三十八條 下列區域禁止采砂:
(一)堤防、水庫以及取水、排水工程等河道水工程設施的保護范圍;
(二)橋梁、閘壩、管道、纜線等設施的保護范圍;
(三)河道內飲用水源地保護范圍;
(四)河道主管機關確定的其他區域。
前款規定的保護范圍由河道主管機關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劃定。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河道的水情、汛情和河道整治等需要適時公布禁采期。
第三十九條 河道采砂實行規劃制度。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河道防洪規劃和整治規劃,制定河道采砂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包括砂石儲量情況、禁采區、采砂場地布局、采砂方式、采砂控制總量和深度等內容。
制定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征求擬列入規劃的采砂場地所在區(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并將主要內容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條 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由河道主管機關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實施許可。
第四十一條 河道采砂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規定的采砂作業工具;
(三)沒有違法采砂記錄。
第四十二條 河道采砂申請人應當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請表;
(二)申請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為單位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標明經緯度坐標或者岸線距離的采砂申請范圍平面圖;
(四)采砂申請人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的,與第三者達成的合法協議或者有關材料;
(五)擬采砂河段所在地鎮、村出具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規定的,發給河道采砂許可證;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將河道采砂許可證發放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四條 經批準從事河道采砂的,應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范圍開采,不得擴大開采范圍和深度;
(二)不得在禁采區、禁采期從事采砂作業;
(三)不得改變河勢、損壞水工程、破壞水生態環境;
(四)不得偽造、轉讓、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許可證。
從事河道采砂不得損害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第四十五條 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累計采砂達到規定總量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相關區(市)河道主管機關之間、市和區(市)河道主管機關之間應當互相通報采砂許可有關情況,共同加強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建設項目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建設單位變更建設項目的性質、用途、規模、地點等事項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河道建設項目施工圍堰或者臨時阻水堤壩影響防汛安全,建設單位未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處理決定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緊急補救措施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緊急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河道恢復方案清除施工廢棄物及相關阻水障礙物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五項規定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堤防和護堤地放牧、存放物料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堤防和護堤地開渠、葬墳、開采地下資源、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的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采砂、采石、取土活動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作業機具,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至五項規定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排污口,未報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四項規定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對拒絕、阻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社會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1988年6月3日國務院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 1988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第三條 開發利用江河湖泊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五條 國家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河道以及國境邊界河道,由國家授權的江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縣的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第六條 河道劃分等級。河道等級標準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以及河道監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河道管理,執行供水計劃和防洪調度命令,維護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二章 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十條 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第十一條 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第十二條 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于設計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第十三條 交通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水利部門進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在國家規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漁業水域進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設單位應當兼顧竹木水運和漁業發展的需要,并事先將有關設計和計劃送同級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第十四條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設施,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啟用,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臺兼做公路的,必須經上級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河道主管機關商交通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城鎮規劃的臨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鎮規劃等有關部門確定。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十七條 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計劃部門在審批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河道岸線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八條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規劃進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調劑解決。
因修建水庫、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河道為邊界的,在河道兩岸外側各十公里之內,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護
第二十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第二十一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江河行洪、輸水和航運的要求;灘地的利用,應當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在防汛搶險期間,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頂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但防汛搶險車輛除外。
第二十三條 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二十六條 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河道主管機關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圍湖造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逐步退田還湖。湖泊的開發利用規劃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禁止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 加強河道灘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積。
第二十九條 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非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毀。
第三十條 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壞。
河道管理單位對護堤護岸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搶險的采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條 在為保證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交通部門設立限制航速的標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駛。
在汛期,船舶的行駛和停靠必須遵守防汛指揮部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山區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地質、交通等部門加強監測。在上述河段,禁止從事開山采石、采礦、開荒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響行洪、航運和水工程安全,并服從當地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機關有權對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進行緊急處置。
第三十四條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征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
第三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開展河道水質監測工作,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條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并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三十七條 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并報經人民政府批準,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響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緊急處理決定。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八條 河道堤防的防汛歲修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十九條 受益范圍明確的堤防、護岸、水閘、圩垸、海塘和排澇工程設施,河道主管機關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業等單位和農戶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其標準應當根據工程修建和維護管理費用確定。收費的具體標準和計收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并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管理費。收費的標準和計收辦法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凡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壞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由責任者負責修復、清淤或者承擔維修費用。
第四十二條 河道主管機關收取的各項費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設、管理、維修和設施的更新改造。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條 河道兩岸的城鎮和農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組織堤防保護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義務出工,對河道堤防工程進行維修和加固。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
(五)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
(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家、集體、個人經濟損失的,受害方可以請求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處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河道主管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 河道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河道監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條為加強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應根據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機構,歸各級水利部門領導。
市區、城鎮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機構,由當地城建部門與水利部門共同組建和領導,按江河流域規劃的要求及市區、城鎮總體規劃的安排,負責市區、城鎮范圍內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第四條凡與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關的部門,必須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各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要本著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充分依靠群眾,切實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第五條水利、電力部門在河道建設水利、水電工程時,必須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充分考慮交通、航運、放排、自然生態和資源保護等方面的實際需要,并應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河道、灘地、堤防或護堤地上作業,事前必須報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同意,并服從指揮。在河道、灘地內開采砂石土料,應由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統一規劃、管理,與河道整治相結合。
第七條凡在河道、灘地上修建工程設施的,不得影響河道行洪、排澇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勢的不良變化,不得妨礙河道水文觀測,不得危及水陸交通安全。
在河道、灘地上修建工程設施,必須提出設計方案報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和航道主管部門同意后,按下列分級管理權限呈報審批:
一、工程設施涉及或影響的范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由所在行政區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批;
二、工程設施涉及或影響的范圍跨行政區域的,由其上一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批;
三、在本省境內的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灘地上進行建設,由建設單位提出規劃設計方案,報省水利部門審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門進行灘涂開發,由開發利用單位提出規劃設計方案,報省水利部門轉報水電部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灘地上拋石筑壩和圍墾;不得在堤防或護堤地上修建各類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設施。
第八條西江、北江、東江、韓江的主要干堤,堤身只準鋪種草皮,不準種樹。其他江海堤防種植護堤作物,必須嚴格按照省的有關規定,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門統一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墾堤種植。
第九條區級以上水利部門及其他專業部門對其管理的堤防工程,應根據當地水情,規定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西江、北江、東江、韓江等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應報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定),建立健全防洪組織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實防洪搶險隊伍和任務,按規定儲存和更新防汛物資,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江海堤防涵閘和攔河閘壩工程的閘門啟閉操作,必須由管理單位指定專人按操作規程執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權指揮。
第十條堤防兩側應留有護堤地。凡過去已征用、劃定的護堤地,均歸國家所有,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管理。
新建堤防和尚未劃定護堤地的堤段,當地市(地)、縣人民政府應按下列規定劃定護堤地:
一、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干流的堤防和捍衛重要城鎮或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均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三十米至五十米;
二、捍衛一萬至五萬畝農田的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二十米至三十米;
三、捍衛一萬畝以下農田的堤防,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劃定。
未達設計標準的堤防和險段,其護堤地應適當加寬。
第十一條凡利用堤頂作公路的,必須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鋪筑和養護、維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標準,需要重新鋪筑路面時所需的物資器材,均由交通部門或使用單位負責。修建跨越堤頂的道路,必須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頂,留下路缺。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確因生產或建設需要破堤修建涵閘、泵站、交通旱閘、埋設管道或興建其他工程設施,應提出工程設計方案,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同意,并報上一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動工。報建單位應按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報請驗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單位必須負責加固、改建或堵閉,廢棄的應拆除并回填夯實。
第十三條為保證河道兩岸堤防安全,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應會同水運交通部門,根據堤防及其灘岸的具體情況,在必須限制航速的河段設立限制航速標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駛。
第十四條除北江大堤外,其他受江海堤圍直接捍衛的農田(包括農民的自留地)和農工商企業,每年應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門交納堤圍防護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對模范執行和維護本條例有顯著成績,或在同違法行為作斗爭中有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六條凡違反本條例,妨礙河道堤防管理者,應根據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擅自在河道、灘地、堤防或護堤地上修建工程設施,以及圍墾和違反規定進行種植者,按“誰設障,誰清障”的原則,限期由原建單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
二、在河道、灘地上傾倒礦碴、爐碴、煤灰、泥土、磚石、瓦礫、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傾倒單位或個人清除。
三、在河道、灘地上亂挖及亂堆土、砂、石料、煤炭等雜物,或在堤身及護堤地內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鏟草皮、開溝,或在堤上行駛鐵輪、木輪和重型車輛,以及擅自挖低堤頂通車等,造成堤防及河道護岸工程損毀的,應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個人負責修復,并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駛,應對船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或行政處分;造成河道兩岸堤防及護岸工程損毀者,還應根據其損毀程度和應負的責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賠償修復工程的費用和所造成的損失。
五、擅自啟閉防洪防潮堤上涵閘的閘門,挪用、盜竊防汛搶險物資器材,損毀防汛站倉、通訊、照明、觀測設備和各種測量標志等防汛管理設施的,應根據損失程度,令其賠償外,還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罰款、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各項,除令當事人負責拆除、清理、修復(或負責該項費用)和賠償損失外,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各級河道堤防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模范執行本條例。凡違反本條例,,營私舞弊,虛報情況,偽造資料,違章運行,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應給予管理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本條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河道堤防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或破壞河道堤防工程設施的,或不服從防洪調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條例的當事人須作出責令拆除、清理、修復以及賠償、罰款等處理的,由當地縣以上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決定,并限期執行;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期滿前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履行的,由當地縣以上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支付的經濟賠償或罰款,應從單位的利潤留成、企業基金、經費包干結余等資金中支付,不得攤入生產成本或基本建設投資,不得列入營業外支出,不得因經濟賠償或被罰款而減少上交利潤和應納稅金。對個人的罰款,由個人負擔。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罰款,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收納后,應定期上交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安排用于維護河道堤防工程,不得挪作他用。
中圖分類號:TB657文獻標識碼: A
前言:
暖通空調工程中制冷系統管道管道的特點是敷設空間小,管道密,閥門多,大多數管道同設備相連接。因此在暖通空調工程中制冷系統管道的設計及施工中管道的正確排列是管道安裝中一個重要環節,管道布置應統一安排。力求做到經濟合理并要兼顧美觀,考慮共用支架、吊點、孔洞,盡可能節省隔熱保溫工程的工作量。
一、、暖通空調安裝施工中普遍存在的問題
1、根據管道性能和用途的不同,建筑物中的管道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1)給水管道:包括生活給水、消防給水、生產用水等;(2)排水管道:包括生活污水、生活廢水、消防排水、雨水、其他排水等;(3)中水管道:包括中水收集及中水供應;(4)熱力管道:包括采暖、熱水供應及空調空氣處理設備中所需的蒸汽或熱水;(5)燃氣管道:有氣體燃料、液體燃料之分;(6)空氣管道:包括通風工程、空調系統中的各類風管,以及某些生產設備所需的壓縮空氣管;(7)供配電線路或電纜:包括動力配電、照明配電、弱電系統配電等,其中弱電部分包括共用電視天線、通信、廣播及火災報警及智能建筑系統等。
2、管線工程綜合設計時各專業管線互相避讓的原則如下:
(1)不管道避讓大管道。因不管道造價低易安裝;
(2)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
(3)新建管線避讓原有管線;
(4)壓力管道避讓重力自流管道,因為對重力自流管道有坡度要求,不能隨意抬高;
(5)金屬管避讓非金屬管。因為金屬管較容易彎曲、切割和連接;
(6)冷水管避讓熱水管。因為熱水管往往需要做保溫層,造價較高;
(7)低壓管避讓高壓管。因為高壓管造價高且安裝要求高;
(8)空氣管避讓水管(指管徑相近時)。因為水管更宜短且直。
二、暖通空調工程中空調制冷管道設計及安裝要求
1、制冷系統管道及管件和閥門的設計及安裝應符合:制冷系統的管道、管件和閥門的型號、材質及工作壓力等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并應具有出廠合格證、質量證明書。法蘭、螺紋等處的密封材料應與管內的合質性能相適應。制冷劑液體管不得向上裝成“Ω’形;液體支管引出時,必須從干管底部或側面接出;氣體支管引出時,必須從干管頂部或側面接出;有兩根以上的支管從干管引出時,連接部位應錯開,間距不應小于兩倍支管直徑,且不得小于200mm。制冷劑和油系統的管道、管件應將內外壁鐵銹及污物清除干凈,除完銹應將管口封閉,且應保持內外壁干燥。制冷機與附屬設備之間制冷管道的連接,其坡度與坡向應符合設計要求,制冷系統投入運行前,應對安全閥進行調試校核,其開啟和回座壓力應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要求。
2、氨制冷劑系統管道、附件、閥門及填料不得采用銅或銅合金材料,管內不得鍍鋅。氨系統的管道焊縫應進行射線照相檢驗,抽檢率為10%,以質量不低于III級為合格。在不易進行射線照相檢驗操作的場合,可用超聲波檢驗代替,以不低于Ⅱ級為合格。
3、制冷系統閥門的設計及安裝應符合:制冷劑閥門安裝前應進行強度和嚴密性試驗。強度試驗壓力為閥門公稱壓力的1.5倍,時間不得少于5min。嚴密性試驗壓力為閥門公稱壓力的1.1倍,持續時間30s不漏為合格。合格后應保持閥體內干燥。如閥門進、出口封閉破損或閥體銹蝕的還應進行解體清洗。位置、方向和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水平管道上的閥門的手柄不應朝下;垂自管道上的閥門手柄應朝向便于操作的地方。自控閥門安裝的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電磁閥、調節閥、熱力膨脹閥、升降式止回閥等的閥頭均應向上。熱力膨脹閥的安裝位置應高于感溫包,感溫包應裝在蒸發器末端的回氣管上,與管道接觸良好、綁扎緊密。安全閥應垂自安裝在便于檢修的位置,其排氣管的出口應朝向安全地帶,排液管應裝在泄水管上,制冷系統的吹掃排污應采用壓力為0.6MPa的干燥壓縮空氣或氮氣,以淺色布檢查5min,無污物為合格。系統吹掃干凈后,應將系統中閥門的閥芯拆下清洗干凈。制冷管道系統應進行強度、氣密性試驗及真空試驗,且必須合格。
三、暖通空調系統的空調制冷管道安裝
1、制冷管道敷設制冷管道的敷設分為架空敷設和地下敷設兩種方式。
1)架空敷設架空管道敷設除設置專用支架外,一般應沿墻、柱、梁布置。制冷系統的吸氣管與排氣管布置在同一支架,吸氣管應布置在排氣管的下部。多根平行的管道間應留有一定的間距,一般間距不小于200mm。在管道與支架間設置用油浸處理過的木塊以防止吸氣管道與支架接觸產生冷橋現象。敷設制冷劑的液體管道,為防止產生“氣囊”和“液囊”增加管路阻力,影響系統正常運轉,不能有局部向上凸起的管段,氣體管道不能有局部向下凹陷的管段,從液體主管接出支管時,一般應從主管的上部接出。制冷管道的三通接口,不能使用T形三通,應制成順流三通。如支管與主管的管徑相同且DN
2)地下敷設地下敷設分為通行地溝敷設、半通行地溝敷設及不通行地溝敷設。通行地溝一般凈高不小于1.8m。如地溝為多管敷設時,低溫管道應敷設在遠離其他管道并在其下部位置。半通行地溝凈高一般為1.2m,不能冷熱管同溝敷設。不通行地溝常采用活動式地溝蓋板,低溫管道單獨敷設。
2、閥門安裝
1)閥門安裝要求氨制冷系統制冷管道用的各種閥門必須采用專用產品。安裝前閥門應逐個拆卸清洗,除去油污和鐵銹。并應檢查密封效果,必要時應作研磨,并檢查填料密封是否良好,對密封性不好的填料應更換或修理。閥門清洗裝配好后,應啟閉4-5次,然后關閉閥門注入煤油進行試漏,經過2h后如無滲漏現象認為合格。
閥門的安裝位置、方向、高度應符介設計要求。應注意各種閥門的進出口和介質流向,切勿裝錯。如閥門上有流向標記則應按標記方向安裝,如無標記則以低進高出的原則安裝。安裝時,閥門不得歪斜。禁止將閥門手輪朝下或置于不易操作的部位。安裝帶手柄的手動截
止閥,手柄不得向下。電磁閥、調節閥、熱力膨脹閥、升降式止回閥等的閥頭均應向上豎直安裝。熱力膨脹閥的安裝位置應高于感溫包。
感溫包應安裝在蒸發器末端的回氣管上,與管道接觸良好、綁扎緊密,并用隔熱材料密封包扎,其厚度與保溫層相同。安全閥安裝前,應檢查閥門鉛封情況和出廠合格證件,不得隨意拆啟。若其規定壓力與設計要求不符時,應按有關規程進行調整,做出記錄,然后再行
鉛封。安全閥放空管末端宜做成S形或Z形,排放口應朝向安全地帶。安全閥與設備間若設關斷閥門,在運轉中必須處于全開位置,并予以鉛封。
2)熱力膨脹閥的安裝 熱力膨脹閥是制冷系統中重要閥件之一,不僅起減壓節流和隔斷作用,面且還是制冷系統中不可缺少,安裝前的檢查。安裝前要首先檢查閥門各部分是否完好,感溫包有無泄漏,密封蓋是否嚴密,若無異常現象才能安裝。否則,要先進行修理、試壓、校驗,合格后方能安裝,并將這部分資料歸入竣工資料中;閥體安裝。熱力膨脹閥應安裝在蒸發器進液口的供液管段上,為減少環境溫度的影響,保證足夠靈敏度,它的感溫包應緊貼在蒸發器出氣口的回氣管段上,并和管道一起保溫,不能隔開。膨脹閥在管道中安裝時應使液體制冷劑從裝有過濾網的接口一端進入閥體。膨脹閥的調節桿應垂自向下,在可能發生振動時,閥體應固定在支架上。閥體不得倒裝。感溫包安裝。安裝時,感溫包的位置應低于熱力膨脹閥本體,感溫包所感受的過熱度飽和壓力可以通過毛細管傳遞到膜片上方。如感溫包高于膨脹閥時,會使感溫包內的流體倒流入膨脹閥的薄膜上方,則薄膜上方承受的力是液體重量,面溫包內液體減少,就不能正確反映回氣管過熱度的變化,因此,熱力膨脹閥的位置應高于感溫包。空調系統感溫包一般是扎在蒸發器出口水平及平自的回氣管段口,不得放在有集液的吸氣管處,否則會引起膨脹閥的誤操作,且應盡可能接近蒸發器。此感溫包用金屬片固定在吸氣管上以后,用不吸水的隔熱材料將兩管扎緊,使之與環境隔熱以提高感溫包靈敏度。
3、儀表安裝
1)安裝要求所有測量儀表,按設計要求均需采用專用產品。壓力測量儀表須用標準壓力表作校正,溫度測量儀表須用標準溫度計校正,校正時均應做好記錄。所有儀表應安裝在照明良好并便于觀察且不妨礙操作檢修的部位。裝在室外的儀表為避免日光暴曬和雨淋,應增設保護罩。壓力繼電器和溫度繼電器應裝在不受振動的地方。
2) U形管壓力計安裝。U形管壓力計的安裝位置力求避免振動和高溫影響,并應便于觀察和維護。安裝時必須使壓力計垂自,以減少壓力指示的遲緩,引壓管的根部閥與U形管壓力計之間的連接軟管不宜過長。
3)制冷管道涂色制冷管道試漏合格后,可對系統低壓側管道和設備進行保溫施工。在蒸發壓力下工作的管道及冷凍水或鹽水管道均須保溫。保溫厚度如設計無規定時,所有低壓管宜采用50mm。為了便于操作管理,應在所有管道外表面或保溫層外表面涂上不同顏色,或畫上表明介質流向的箭頭,以便于區別。刷漆時必須保持金屬面干燥、潔凈,漆膜附著良好,油漆厚度均勻,無遺漏。
結束語:
做好暖通空調工程中制冷系統管道設計及施工是十分重要的,所以一定要嚴格執行有關規范,落實好安全責任及安全措施,另外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一旦發生事故,可以立即組織起及時,有效的搶救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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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電子商務的普及,越來越多的傳統經銷商開始涉足電子商務領域,他們往往在經營實體店鋪的同時開展網上銷售業務。由于互聯網具有突破時間和空間的特性,這些經銷商的網上銷售業務也不可避免地突破了原有的經營地域,開始面向全國甚至國外開展業務。這使得許多生產廠商原有的渠道管理策略受到嚴重沖擊,很多傳統渠道管理的手段在電子商務日漸普及的今天面臨著新的挑戰。
一、電子商務的發展加劇了競爭性渠道沖突
渠道沖突是指由于渠道成員自發的行為很難取得協作的效果而發生于渠道成員之間的敵對。按照渠道沖突產生的原因,渠道沖突分為競爭性沖突和非競爭性沖突。
所謂非競爭性沖突是指渠道成員在目標、角色、政策及利潤分配等方面存在不一致而引發的沖突。目前,渠道管理者傾向于在大分銷鏈中實現專業化、功能化分工,任何渠道成員都不可能獨自完成渠道的所有功能,都需要依靠其他環節的功能,從而使得渠道成員之間產生相互依賴,因此渠道成員之間的非競爭性沖突并不突出。
競爭性沖突,是指兩個或多個渠道成員在同類或類似市場競爭時發生的沖突,按照參與競爭的渠道成員的關系類型,可以分為水平沖突、垂直沖突和多渠道沖突。這類沖突往往是渠道管理在渠道運作的過程中無法事先預料的,需要渠道管理者及時識別并化解,也是渠道管理者在沖突管理中牽涉巨大精力的工作。
在傳統的營銷渠道中,競爭性渠道沖突通常由客戶劃分、地域問題、渠道成員的分工等因素引起,其典型現象如“串貨”。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電子商務成為許多經銷商的重要營銷手段,在營銷渠道的各個層次發展起來。但是電子商務跨越時間和空間的特點使得各級經銷商在客戶劃分、地域控制等方面具備了突破原有渠道控制手段的機會,提高了競爭性渠道沖突發生的可能。
1.網上銷售加劇渠道中的水平沖突
水平沖突是指同一渠道中同一渠道層次的經銷商之間的沖突。這類沖突通常由于不同的經銷商對同一領域或地域的客戶爭奪引起,渠道管理者常用的管理策略是針對經銷商進行客戶劃分或地域限制,通過產品分類管理等手段實行限制性銷售。在傳統銷售渠道中,這樣的管理策略如果能得到有效執行和監督,會達到比較好的效果。即便如此,市場發展仍然常常造成新的沖突,據報道,某全國性特許經營企業有40%以上的時間用來解決渠道中的水平沖突。
但是網上銷售的普及使得原有的管理策略失去其有效性,加劇了同層次銷售之間的沖突。
(1)網上跨地域銷售引發沖突
互聯網是一個24小時不落幕的全球運作的商業平臺,網上銷售可以以遠低于傳統銷售的成本將業務開展到遠遠超出自己活動范圍的地區,特別是針對一些資金規模和人員規模都較小的零售商,通過網絡上的專業市場和銷售平臺,實現跨地區銷售唾手可得。
根據筆者針對開展網上銷售的70家零售商的調查,有80%的訂單是來自于實體店鋪以外的地區,而幾乎所有參與調查的零售商均承認他們已經超出了上級經銷商給他們劃定的銷售地區。網上存在較多的水貨銷售實際上就是一種大范圍的跨區銷售。
傳統銷售中,渠道管理者可以通過在產品外包裝加印標識、根據產品代碼分地區供貨、對區域市場進行明察暗訪等手段進行控制和預防,但這些手段對網上銷售卻無能為力。
網上銷售采用的是虛擬店鋪方式,管理者無法從店鋪的商品中進行取證,其次網上商店面向的是各地的訪問者,其客戶對象無法限定,同時網上商店的銷售往往通過第三方物流直接送達消費者,管理者很難進行訪查。
在這樣的銷售方式下,渠道管理者明知有跨地域銷售的存在,卻無法拿出有效的方法進行遏制,給本地經營的實體經銷商帶來一定的沖擊,使得一些受到沖擊的實體經銷商為了確保產品的銷量足以給自己帶來合理的收入,也不得不參與到網上銷售的行列中,形成了惡性循環。
(2)特殊商品通過網絡進入零售市場引發沖突
進入網絡銷售的特殊商品通常包括商場銷售產品的試用裝、贈品等等。在傳統銷售渠道中,這些商品雖然也有進入零售渠道的現象,但通過渠道管理者的監控一般很難成規模公開銷售。
而這些商品一旦進入網絡零售領域,由于其銷售的隱匿性以及銷售成本的低廉,不僅容易逃脫管理者的追查,而且能夠吸引一批客戶,實現穩定的成規模的銷售,帶走一批有效客戶,從而給原有的經銷商帶來沖擊,引發新的沖突。
2.網上團購引發渠道中的垂直沖突
垂直沖突是指同一渠道中不同層次的成員之間的沖突,如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間因渠道成本的分擔而產生的沖突,在傳統渠道管理中并不多見。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上商務活動形式的多樣化,網上團購參與者日眾,并成為引發垂直沖突的一個常見因素。
(1)批發商與零售商的沖突
一些批發商為了在短期內提高銷售額,獲得補貼、返點等渠道獎勵,利用自己掌握的價格優勢,以互聯網為平臺接受團購訂單,在互聯網用戶數量龐大的今天,網上團購不僅能在短期內成團,而且銷售數量大,頻率高,并且參與者沒有地域限制,其結果已經與常規的網上零售沒有區別,大量擠占了零售商的客戶來源和利潤空間,從而引發批發商與零售商的沖突。
在對嬰幼兒用品的網上銷售調查中,參與調查的30%零售商表示受到過上級批發商開展網上團購的沖擊,甚至有個別零售商因此退出某些產品的銷售。
(2)制造商與經銷商的沖突
網上團購活動也成為引發制造商與經銷商沖突的導火索。對于制造商來說,參與網上團購的消費者來自不同地區,不僅破壞了制造商制定的渠道銷售框架,而且對于一些大宗商品的異地銷售使得部分經銷商脫逃了應承擔的服務義務,將部分渠道成本轉嫁到供應商身上,從而遭到供應商的抵制。
據報道,某品牌地板的上海經銷商通過一網站舉辦團購活動,其規模之大甚至引來了周邊省份的消費者,該地板采用包安裝銷售,異地銷售的地板只能由消費者所在地經銷商負責。因團購數量眾多,其他經銷商紛紛拒絕安裝,廠家不得不出面解決,并取消了該經銷商其后舉辦的團購。
3.網絡營銷引發了多渠道沖突
多渠道沖突是指渠道管理者建立了兩條或兩條以上的渠道向同一市場出售產品時,發生于這些渠道之間的沖突。
網絡營銷的最大特點在于以消費者為導向,并且具有很好的互動性,越來越多的企業把網絡營銷作為企業營銷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運用諸如網絡直復營銷、數據庫營銷等策略以較低的成本獲得了良好的營銷效果,在充分體會到網絡營銷的優勢后,部分企業試圖通過互聯網建立一條新的銷售渠道,甚至是自己的直銷渠道。
然而,許多廠商在建立網絡營銷這條新的渠道時,缺乏對傳統渠道與網絡渠道的目標客戶進行差異性設定,渠道之間的產品趨同,新老渠道提供的服務缺乏各自的特色,客戶面對新老渠道感到困惑,無法做出符合自己需求的選擇,導致新老渠道之間產生客戶爭奪戰,采取敵對,進而產生渠道惡性沖突。
在隱型眼鏡業曾發生過這樣的沖突,由于在網上訂購的價格僅為眼鏡行銷售的一半,越來越多的用戶轉向網上訂購,從而導致了傳統經銷商的抵制。
有渠道管理者總是試圖建立完善的沖突管理機制,盡量避免出現“惡性”沖突,因此在建立網絡營銷渠道之前應該仔細評估潛在的渠道沖突和風險,以減少多渠道沖突的發生。
二、電子商務的普及提高了渠道過度競爭的風險
一般情況下,廠商為了保持渠道的活躍性,都會主動在渠道內制造一定的競爭,這些競爭有助于刺激渠道成員拓展機會、提高服務水平,但是如果競爭過度,則不僅會傷害渠道中經銷商的利益,也會對市場造成混亂。
1.網上零售商眾多導致渠道過度競爭
在傳統渠道管理中,渠道管理者為防止渠道的過度競爭,會對渠道的密度進行嚴格的控制,即對渠道中的經銷商或商的覆蓋網絡以市場覆蓋率、客戶覆蓋率等指標進行衡量,保持合理的分銷渠道。
而在網上零售領域,對多數渠道管理者來說目前缺乏有效的手段對覆蓋網絡進行有效的管理與控制,從理論上說,網上銷售的所能觸及和服務的目標客戶是與公司的目標客戶中的網民數量相同,無法運用傳統的市場覆蓋率或客戶覆蓋率進行考量,因此現階段多數渠道管理者對網上零售領域采取放任的態度,從而導致網上零售商眾多,渠道密度過大。
渠道密度過大引發的過度競爭給渠道和供應商的利益帶來了損害,引發以下問題:
(1)擾亂市場秩序。一些網點為吸引更多的顧客,擅自降低零售價格,使其他專營的網點因利潤下降而不愿經營該產品。
(2)影響服務質量。網絡零售商良莠不齊,銷售地域較廣,對于一些需要較多服務的選購商品或特殊商品,這些零售商難以保證服務水平。
(3)影響廠商對市場的正確判斷。由于渠道密度過大,每個零售商都要保有一定的存貨,市場的真實需求在此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放大,導致廠商對市場的判斷失真,相應增加產量和庫存。
2.網上銷售渠道布局不合理導致渠道過度競爭
廠商布局渠道時需要對渠道內各層次經銷商的數量、職能、進貨渠道、價格等進行很好的協調,確保各經銷商各司其職,避免發展成過度競爭。
目前的網上銷售渠道往往是自發形成的,缺乏事先的布局設計,各層次的經銷商在網上銷售中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規范操作,廠商由于缺乏相應的政策和手段又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協調,使得網上銷售中渠道沖突頻繁,發展成過度競爭。
三、電子商務的應用削弱了渠道價格控制策略的效果
在渠道管理中,為維護產品銷售市場秩序、維持渠道成員穩定的利潤率,供應商明確規定其他渠道成員不得以低于或高于其制定的價格銷售產品,這種價格控制政策有利于市區到成員保持可觀的利潤,穩定渠道體系,便于統一管理不同地區的產品銷售。然而價格控制策略在電子商務環境中經常難以進行有效的實施。
1.網上價格戰導致市場價格失控
網上銷售特別是異地銷售由于難以通過服務來吸引客戶,而同一產品特別是一些快速消費品在網絡上可能存在幾十上百個銷售商,在產品同質化競爭如此激烈的情況下,一些銷售商只能打出價格牌來吸引客戶,在互聯網這樣一個信息充分透明的商業平臺上,一家銷售商的價格折扣對于其他同產品的銷售商的沖擊是顯而易見的,其他銷售商為了保住自己的客戶資源、實現銷售只能隨之給出相同的折扣,更有甚者給出更低的折扣,引發銷售價格戰,此時渠道的價格控制已經形同虛設,銷售商的利潤率不斷下降。
很多消費品網絡銷售商始終處于微利經營狀態,其抗風險能力及自我發展能力不斷下降,銷售商退出渠道的機會成本很低,渠道成員處于不穩定狀態,長此以往將影響廠商的利益和商品的銷售。
2.庫存的網絡傾銷瓦解價格控制政策
為保持渠道的通暢,即使渠道中的經銷商很少主動向廠商提出主動進貨,廠商也經常采取壓貨的方法增加渠道的銷售量。一部分經銷商為了獲得諸如返點等銷售獎勵也會選擇主動壓貨。如此一來,經銷商為了在一段時間內完成規定的銷售量,同時也為了降低經營的風險,不少經銷商選擇有較大客戶基礎又與傳統渠道相對隔離的網絡作為庫存傾銷的平臺,以遠低于傳統渠道銷售的價格進行庫存的銷售。
然而網絡的庫存傾銷所導致的價格的下降并非對其他渠道沒有影響,特別是一些數量較大的庫存的低價銷售,對于傳統渠道的出貨速度不可避免會產生影響,當出貨速度出現大幅下降時,傳統渠道的銷售商也不得不進行調價。
從短期看,價格控制政策效果的削弱只是損害了渠道內的經銷商,但從長期的考慮,必然對產品和品牌山生不良影響,最終損害到廠商的利益。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商務平臺,具有成本低、地域廣、虛擬化等特點,各類廠商在利用它作為銷售渠道的有效補充的同時,應充分了解它對現有渠道可能產生的影響,對渠道管理中的沖擊和挑戰有足夠的預期,積極制定預案,尋求有效地解決方案。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國民教育的新途徑研究”(項目編號12CKS044)和上海市“陽光計劃”項目“積極青年發展視野下大學生領導力培育模式的研究” (課題編號112YG14)的研究成果,并獲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摘要:將以價值觀為核心的大學生領導力作為分析框架,本研究發現當前我國大學生在價值觀上呈現出一些特點,如誠信上的知行分離,虛心態度與服務意識不足,合作關系難以建立,較少重視團隊目標等。研究還發現,學習過領導力的大學生具備更積極的價值觀,更強調患難與共的誠信與責任,更擅長合作與助人的友善關系,更重視團隊價值和民族使命感。建議將大學生領導力作為高校思想政治理論教育的一門拓展課程,作為高校價值觀教育的一種新途徑。
關鍵詞::大學生領導力;以價值觀為核心;實證調查
一、 研究背景
領導力是21世紀學習、工作與生活的必備技能。它強調在發揮影響力的過程中遵循誠實、正直等價值準則并在行為上體現社會責任感。[1]幫助學生發展誠信及堅強的性格以使其成為領導者,已成為高等教育最具挑戰性的重要目標之一。[2]國外大學生領導力教育的實踐表明,培養領導力可促進大學生樹立合作、服務、責任、奉獻等積極價值觀。[3]美國高等教育標準促進委員會所制定的大學生領導力培養目標包括價值觀、能力、知識三個維度,以價值觀為總目標導向,以知識為學習的基礎和前提,以各種各樣的個人品質和能力素質作為培養目標的主體內容,社會責任感是大學生領導力價值層面的核心素質。[4]可見,培養大學生領導力,不是要強化學生的“官本位”意識,而是要培養和提升他們在以后的職業領域、工作崗位上的影響力以及服務他人、團隊合作與溝通等人際交往能力[5],并強調社會責任感等價值核心。
我國高校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國民教育的主陣地,承擔著大學生價值觀教育的使命,需要適應時展的新要求和學生生活的新特點,不斷地豐富教育內容、創新方式方法、激發學生學習進步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學生認同和養成價值觀的過程與他們從自我走向社會的親社會行為的養成過程有關,屬于從小我到大我的社會性成長過程。針對90后大學生在價值觀方面強調自我中心和實際利益的普遍傾向,大學生領導力教育從學生自我能力提升的實用角度出發,通過培育以價值觀為基礎的重要人際影響力,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育奠定基礎。本文采用大學生社會責任型領導力量表對全國6所高校的1200名大學生進行了問卷調查,從實證角度發現我國大學生在價值觀上呈現出一些特點,學習過領導力的大學生具備更積極的價值觀,試圖為高校價值觀教育提供新思路。
二、 研究設計與方法
(一)以價值觀為核心的大學生領導力分析框架
目前世界各國大學生領導力教育中運用最廣泛的理論是美國高等教育研究所針對大學生群體提出的大學生社會責任型領導力理論。[6]該理論是由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高等教育研究院(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Institute)提出的,認為社會責任型領導力是“有目的的、合作取向的、以價值觀為基礎的引領社會的積極改變”的過程。該理論專門針對大學生群體的發展,整合了服務型領導、變革型領導、合作型領導等強調道德倫理要素的領導理論,形成以價值觀為核心的代表性理論,成為當前美國高校大學生領導力教育中最具影響力、用最廣泛的模型。該理論強調兩個核心原則:一是強調領導力發展與社會責任感緊密聯系,強調領導力是通過激發變革、改善社會來促進公眾的共同利益;二是領導力發展需要提升每一個人的自我認知能力及與他人合作共事的能力。
通過社會責任型的領導力發展,致力于幫助學生在以下七種價值觀方面有所發展。這七種價值觀是該理論的核心要素,可分為個人價值觀、團隊價值觀和社會價值觀三個層次。個人價值觀包括自我認知、言行一致、承諾三種價值觀。團隊價值觀包括合作、共同目標和禮貌地解決爭論三種價值觀。社會價值觀,也是社區價值觀,包括公民責任感(或社會責任感)這一最為重要的價值觀。在學生身上發展上述三個層次的七種價值觀,反過來又促進了第八種價值觀――積極改變,即為了公眾的共同利益而促進社會的積極改變。這些價值觀之間形成相互關聯、相互促進的格局,共同構成了促進社會積極變革的社會責任型領導力的發展的模型,該發展模式非常強調學生在領導過程中的積極實踐。本調查采用的大學生社會責任型領導力量表圍繞這8個維度的價值觀設計了68個題項,這8個維度成為本文的分析框架。見表1。
(二)研究對象
課題組于2014年3-5月采用隨機便利取樣方法選取東、中、西部高校各2所,并在選定高校中選取文科或理科院系各1個,從中選取大一、大二、大三、大四年級的學生各50名,每所高校共計200人。采用無記名團體施測方式,共計發放問卷1200份,回收有效問卷1159份,回收率96.6%。在被調查的大學生中,東部高校為381人(32.8%),中部高校為391人(33.7%),西部高校為388人(33.5%),地區分布基本均衡。其中男生526人(45.4%),女生633人(54.6%),基本符合目前大學在校生女生比例略高于男生的總體情況。其中大一284人(24.5%),大二305人(26.3%),大三299人(25.8%),大四271人(23.4%),被調查大學生出生年齡在1990~1995年之間,是典型的90后青年。調查樣本在各年級分布基本均衡。文科或社會科學專業大學生538人(46.4%),理科或自然科學專業大學生621人(53.6%),基本均衡,符合我國在校生理工科學生略多于文科生的總體情況。被調查大學生成長地區在農村的573人(49.4%),城市383人(33.0%),都有過的203人(17.5%);獨生子女的492人(42.5%),非獨生子女的667人(57.5%)。據此樣本的調研數據結果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全國在校大學生的總體情況。
(三)研究方法
采用大學生社會責任型領導力量表作為研究工具[7],對我國大學生領導力的現狀進行分析。該問卷源自美國,已被國內研究證明同樣適用于我國大學生,具有較高的信度和效度。[8][9]
調查問卷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基本信息”,內容主要為大學生的各種特征及是否學過領導力的情況;第二部分為“大學生社會責任型領導力量表”,共68個題項,采用李克特五點計分量表。量表共分為8個維度,包括:(1)禮貌地解決爭論;(2)自我認知;(3)改變;(4)合作;(5)言行一致;(6)共同目標;(7)承諾;(8)公民責任感。量表整體α系數為0.941,每個維度和每個題項的α系數均為0.94左右,顯示該量表的信度良好。
采用描述性分析,比較領導力8個維度的均值,得出大學生領導力各個維度的現狀。采用頻數分析,看大學生總體在相應的價值行為或態度題項上所達到的水平。由于正態分布或方差齊性不能滿足T檢驗的要求,因此采用非參數檢驗中的秩和檢驗(Mann-Whitney 檢驗),檢測學習過領導力的大學生在領導力行為(含8個維度)上是否與從未學習過領導力的大學生有差異。零假設是兩類大學生的領導力行為相同。P值指Mann-Whitney 檢驗的漸進顯著性(雙側)水平,P
三、結果與分析
(一)我國大學生領導力的現狀
總的來看,大學生領導力量表中8個維度依據均值的高低依次為:禮貌地解決紛爭、改變、共同目標、自我認知、公民能力、合作、言行一致、承諾。進一步分析大學生領導力量表中8個維度68個題項的百分比,分析大學生在相應的價值行為或態度上所達到的總體水平,發現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自以為真誠,但因缺乏自信、自省、自知而導致知行分離
言行一致是指思想、情感和行為的一致性,是真誠待人的基本表現。調查發現,大學生總體上重視真誠、正直的價值觀,有85.8%的大學生同意或完全同意“我是一個真誠的人” 的題項,有79.3%的大學生同意或完全同意“對我而言,別人認為我正直很重要” 的題項。但只有剛過半數的大學生認為自己的行為與信念相符(57.1%),能容易坦誠自己(53.2%)。僅僅三分之二(68.8%)的大學生認為自己在思想和行為上一致。總體上看,大學生在言行一致上比較欠缺,這與我們強調要加強大學生的誠信教育的一般看法也是一致的。
準確客觀地自我認知,是培育價值觀的基礎,一個不能認知自我、無法建立自信的人是無法建立一套合理的自我價值體系的。調查發現,僅49.7%的大學生認為很了解自己,58.5%的大學生認為自己很自信,24.8%的大學生認為自省很難。自我認知是實現其他價值的必要條件,是驅使自我采取行動的價值、態度和情緒的認知和自覺。大學生總體上不了解自我、缺乏自我反省的能力,因而不能建立足夠的自信,這些都會阻礙他們構建誠信、正直、友善等符合道德倫理的自我價值體系。
2.在思想上有合作的態度與意愿,能尊重他人并分享自己的觀點,但在實際行為上不擅長合作且缺乏虛心態度
合作包括包容不同文化、善于溝通、表達與傾聽,能夠建立互相信任的關系。禮貌解決爭論包括傾聽、溝通、談判、對話的能力。
調查發現,85.9%的大學生愿意為了共同目標和別人一起努力,81.1%的大學生表示信任合作伙伴,79.0%的大學生認為自己樂于聽取別人的意見,75.7%的大學生認為合作會帶來更好的結果。82.4%的大學生認為自己能尊重別人的意見而不是獨斷專行,80.8%的大學生認為討論能激發創造力。然而,僅有67.3%的大學生認為自己樂于接受別人意見,57.8%的認為自己在別人眼里是很善于合作的,49.3%的J為自己在合作中能發揮重要作用。可見,大學生總體上能尊重他人而不是獨斷專行,能積極地參與討論,與他人分享自己的看法。但在實際合作行為上自認為不擅長合作,不擅長接受他人的意見,覺得自己對團隊的貢獻和作用沒有得到其他人的認可,這也許與之前大學生的自信度偏低且比較自我有關,所有這些特征都會影響大學生建立友善、合作、互惠的人際關系。
3.態度上認同團隊共同目標,但實際行動上缺乏足夠的參與支持
共同目標意味著為了共享的價值和目的而工作,具有與組織一致的價值觀是個體激發敬業精神的前提,只有具備共同目標和使命的組織和團隊才能激發成員之間的高度信任感。承諾是在行為上與價值觀保持一致,并信守諾言,為自己的承諾付出時間和精力,且有效實現承諾。只有在承諾之下堅持到底,才能最終對國家、社會作出積極的貢獻。
大部分大學生能認同組織共同目標或共同價值的重要性(84.6%),愿意與他人共同努力使所在團隊更好(87.7%),并對所在團隊具有較強的責任感(86.3%);但是在行為上卻相對較少參與那些有利于共同利益的活動(80.8%)。這也佐證了之前部分大學生在言行一致上比較欠缺的特征。
大學生總體上具有較高的承擔責任的意識。86.3% 的大學生認為自己會承擔自己應允過的責任;但在言出必行、言行一致方面,比較欠缺,僅有65.8%的大學生認為自己言出必行,66.4%的大學生認為自己在困難時期會和同伴在一起。可見,大學生總體上相比其他社會人群是比較單純而真誠的,但由于抗挫能力較弱,在遇到困難時,會因懼怕困難而導致逃避責任、不能踐行自己先前的承諾而產生言行不一致的情況。
4.態度上愿意為團隊作貢獻,實際上卻不愿意為他人花時間做重要事情,使命感較弱
公民責任感包括作為一個合格公民的能力與行為特征。公民責任感產生于個人與所在社會或社區之間的責任關系,具有責任感的個人在行為上表現為能夠積極主動地采取行動通過參與社區活動、為他人提供關愛和服務來改善所在社區、造福于社會。其中,也包含服務他人的意識,服務他人的體驗經歷是培養學生領導力的一種強有力的手段,服務他人、關愛他人與社區是愛國情感產生的基礎。大學生群體有負責任的態度和意愿,87.7%的大學生認為愿意與別人一同努力使團隊變得更好,85%左右的大學生認為自己對團隊負有責任,并表示很珍惜能為團隊作出貢獻的機會。但在實際行為上,卻并不太愿意花時間為別人做重要的事情,缺乏使命感。此外,僅有60.4%的大學生相信自己肩負著國家和民族的使命,表現出大學生相對較弱的民族使命感。
(二)W習過領導力的大學生具備更積極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對學習過領導力和從未學習過領導力的兩類大學生群體進行非參數檢驗中的秩和檢驗,結果發現兩類大學生群體在領導力總分及除“禮貌地解決爭論”之外的7個維度上都存在統計學上的差異(見表2),學習過領導力的大學生都普遍優于從未學習過領導力的大學生。可見,學習過領導力的大學生在態度和行為上都表現出更為積極的價值觀。
1.更強調患難與共的誠信與責任。與從未學習過領導力的大學生相比,學習過領導力的大學生在困難時期會更多地與同伴患難與共,做事情時具有更強的責任感,更加為其他同伴所信任,在言行一致方面做得更好,在日常行為中表現出更強的真誠、誠信的觀念與行為。
2.更擅長合作與助人的友善關系。與從未學習過領導力的大學生相比,學習過領導力的大學生在與他人合作時,更能發揮重要作用,這也是領導力的重要特征。同時,也更樂意幫助他人、為他人爭取權利。更認同了解他人的重要性,更強調合作的好處,更樂于接受他人的意見和分享自己的看法,在日常行為中更容易建立友善、合作、互助的人際關系。
3.更重視團隊價值和民族使命感。與從未學習過領導力的大學生相比,學習過領導力的大學生在完成團隊目標和任務時,更能認同團隊價值觀,更能積極主動地為制定團隊目標和完成團隊任務作貢獻,具有更強的民族使命感和愛國意識。
4.具有更客觀的自我認知和更強的社會適應能力。與從未學習過領導力的大學生相比,學習過領導力的大學生表現出更了解自己的優勢與不足,更為自信并能在變化的環境中也工作出色,能積極尋找新的做事方式和認識問題的新方法。
四、討論與建議
大學生領導力作為21世紀合格公民必備的素質,已成為我國大學生必須具備和需要掌握的綜合素質與能力。一直以來,大學生通過參加各種形式的學生組織、擔任學生干部、參加社會實踐和志愿服務等,來自發地提升自己的領導力。研究表明,這些實踐經歷都有利于全面提升大學生領導力。[10]近幾年,上海、廣州、北京、成都等地一些高校也嘗試開展大學生領導力項目或開設大學生領導力課程,將大學生領導力教育作為公民教育、通識教育的一種新途徑。參加過領導力項目或課程的大學生比沒有參與過相關項目或課程的大學生具有更高水平的領導力[11][12],具體表現為更具公民意識和社會責任,更加關愛他人、服務他人并能積極參與造福社會的活動。開展以價值觀為核心的大學生領導力教育有助于促進大學生的價值觀培育。
(一)以價值觀為核心的大學生領導力教育可以作為促進高校價值觀教育的新途徑
筆者2010年上海地區的調研結果表明,64.1%的大學生沒有參加過任何形式的領導力教育。[13]四年后的本研究發現,從全國范圍看,從未接受過領導力教育的大學生比例下降了約一半(為34.6%),而且,學習過領導力的大學生具備更積極的價值觀。參加大學生領導力培訓項目或課程能顯著提升大學生領導力[14],能幫助學生主動總結以往參與領導過程的各種經驗體會,進而積極主動地發展以價值觀為核心的領導力。建議高校不斷探索并優化大學生領導力培養模式,開發以價值觀為核心的大學生領導力培訓項目或課程,作為培育大學生價值觀的一種新途徑。比如,在大學生領導力教育中加強大學生的自信教育、自我認知教育,作為加強大學生誠信教育的基礎;在大學生領導力教育中加強社會責任感的教育,并注重在困難時期、在遇到挫折的情況下堅守承諾的堅持性、意志力的教育;在大學生領導力教育中加強社會服務、社會實踐的活動教育,讓大學生在參與實踐活動的過程中用實際行動體驗社會責任感、國家使命感的精神實質等等。
(二)以價值觀為核心的大學生領導力教育從培養內容和教學形式兩方面都對學生具有吸引力和感染力
從培養內容上看,領導力是21世紀技能中有效學習、并獲得工作與生活的成功的必備技能。筆者多年的大學生領導力教學實踐表明,領導力作為90后大學生必備的一種職業素質,對大學生有很強的吸引力,大學生學習領導力的主觀愿望比較強烈。本調查也顯示,約20%的大學生主動自學領導力的有關書籍和視頻。可見,領導力是大學生喜歡并愿意學習的新內容,對其未來職業與生活的成功有很大助益。從教學形式上看,大學生領導力教育以貼近學生生活實際的新主題和多樣化的教學方法對學生有吸引力,能夠有效激發學生的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促進學生養成誠信、友善、合作、奉獻等價值觀的形成。比如,通過課堂內的游戲活動、小組研討、情境模擬、電影教學和課堂外的志愿服務、小組調研、現場參觀等體驗式教學形式,在“課堂-實踐-課堂”的教學循環中幫助學生先在課堂中進行理論學習,再在實踐活動中感知各種價值情感,最后在課堂中反思各種實踐體驗,潛移默化地促進其價值觀的養成。
(三)以價值觀為核心的大學生領導力可作為高校思想政治理論教育的一門拓展課程
借助大學生領導力的新載體,可強化以學生為本的教育理念,為價值觀培育奠定基礎。課題組在上海多所高校的教學實踐研究表明,學習過領導力項目課程的大學生中,73.3%的學生提高了團隊合作的意識與能力,68.0%的學生激發了主動服務他人的意識和行為,49.4%的學生激發了主動承擔責任的意識,48.6%的學生確立了友善、誠信的態度。大學生領導力教育作為豐富并拓展高校價值觀教育一個新途徑,可作為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一門拓展課程。筆者自2013-2016年在上海某高校開設了“大學生領導力:信念與思維”、“大學生領導力:技能與實務”等課程,作為該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程的一門高階拓展課程,深受學生歡迎,取得了較好的教學效果。這種反映21世紀時代前沿理論與未來需求的思想政治理論教育的教學內容與形式值得我們進一步研究、探索與思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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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提高對加強河道保護管理工作的認識
河道是全區水利工程管理的薄弱環節,河道權屬不清,亂搭亂建、亂墾亂種等人為設障現象嚴重,影響了河道防洪,影響了地下水源的涵養。為此,必須進一步加強河道的管理保護,明確權屬和主體,切實提高工程效益,加快惠民型、生態型、和諧型水利建設,實現城鄉統籌、人水和諧發展。
二、明確河道的管理和保護范圍
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我區三條河流,上游是無堤防河道,下游是有堤防和無堤防相結合的河道。有堤防的河段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堤腳外側10米的護堤地,其保護范圍為河道管理范圍相連地域外200米;無堤防河段的管理范圍按照兩條岸線外側5米之間的范圍來確定,其保護范圍為河道管理范圍相連地域外150米。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種植高桿農作物、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等;禁止設置攔河漁具;禁止棄置礦渣、石渣、泥土、垃圾等;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等;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等。
在河道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涉及到河道管理的其他問題,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三、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切實加強河道管理
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包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河道及河道藍線控制范圍(老城區為8米(含河道整治規劃實施范圍),新城區為20米)。
河道附屬設施包括沿河欄桿、燈飾、綠化、泵站、水閘、暗渠、橋梁、休閑設施、人行道等。
第三條區市政管理局為城區河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下設市政管理河道分局具體負責各項管護工作。
水務、環保、規劃、工商、衛生等相關部門協助搞好城區河道管理工作,并將涉及城區河道管理職能職責通過委托方式,委托區市政管理局河道分局實施。
第四條城區河道沿河范圍的建設活動應當服從城區河道防洪要求,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查城區河道沿河建設規劃時,須征求城區河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五條在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排污口、廠房、倉庫、民用等各類建筑物及設施(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必須服從城區河道總體規劃、符合國家防洪標準,不得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
第六條建設項目按規定報批立項或申辦建設用地規劃選址手續前,應向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工程建設方案及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在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工程出渣、物資堆放必須符合防洪要求。工程施工完畢,應當及時清除施工圍捻、殘柱、沉箱、廢墩、廢渣等遺留物。
第八條對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施工活動,城區河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檢查,被查單位必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九條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污染防治設施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以及排污許可證制度。
第十條城區河道維修及管護費列入區財政年度預算,由城區河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區河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防止水體污染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并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城區河道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在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妨礙行洪的建(構)筑物,傾倒土石、垃圾、棄渣,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道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活動的,依據《*市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在城區河道堤防和護堤地從事種植農作物、鏟草、曬糧、堆放物料、建房、開渠、打井、挖窯、葬墳、開采地下資源、開展集市貿易等活動的,依據《*市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在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建設嚴重污染河道水體或對河道水體存在嚴重污染隱患的項目。已經建成的,由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報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或改造。
第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有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和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所產生的滲出液,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以及對排放、傾倒在岸坡的工業廢渣逾期未進行消除或采取防治措施的,依據《*市*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由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加兩倍征收排污費,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損毀、破壞城區河道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在壩頂、堤頂、閘壩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超過設計承載能力車輛等影響水利工程安全的,依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條擅自架設電線桿、放水、攔渠堵水的,依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十八條在城區河道附屬設施上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亂吊掛的,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由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方案未經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審查批準的位置和施放的界限,在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依據《*市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根據《*市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未經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即投入生產或使用的,根據《*市河道管理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限期驗收建設項目,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污染防治設施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以及排污許可證制度的,按照《*市*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條、五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在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亂丟果皮、紙屑、煙頭及食品包裝等廢棄物,在非指定的地點焚燒樹葉、垃圾的,依據《*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由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城區河道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基本情況。
區地處市中部偏北、黃河上游,總面積X平方公里,轄X鄉X鎮X個街道辦事處,總人口X.X萬人,全區耕地面積X.X萬畝,有效灌溉面積X.X萬畝,實施農業高效節水面積X.X萬畝。
二、貫徹實施《省河道管理條例》情況。
(一)強化宣傳引導,不斷增強全民水法律意識。為了不斷增強全民水法律意識和水法制觀念,自覺運用法律手段規范各種水事活動,區水務局把加大宣傳力度、明確宣傳要求、深化宣傳主題、運用多種宣傳形式作為貫徹實施《河道管理條例》的重要環節。堅持在每年的“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宣傳活動期間,通過專欄、標語、宣傳單等形式廣泛宣傳《河道管理條例》,全年共發放宣傳單X余份,宣傳手冊X余冊。
同時,將《河道管理條例》列入普法內容,選擇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加大了《河道管理條例》的宣傳深度。同時加大開展業務培訓和水法律法規宣傳活動,共參加省、市、區的各種培訓不少于X余次,做到學法、知法、懂法、嚴格執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有效增強了廣大干部群眾的水法意識,為我區建立嚴謹、規范、科學的河道建設與管理秩序營造了良好氛圍。
(二)
強化執法監管,努力維護良好水事秩序。區水務局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國水法》、《中華人民國防洪法》《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完善了相關執法制度,堅持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結合,對違法事件早發現、早預防、早處理。會同公安、自然資源、環保等多家單位聯合執法,共巡查河道X余次,累計發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X起,關停非法采沙場X家,拆除洗沙設備X臺套,依法行處理水事矛盾糾紛X起。通過一系列強有力的舉措,在河道采砂、行政強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進展。
(三)強化項目建設,大力開展河道堤防除險整治。
截止目前,已建成的河堤X公里,其中黃河干流X.X公里,堤防X.X公里護岸X公里。X年實施了區中小河流紅土梁沙河堤防工程。目前已完成河道治理XKm,新建提防XKm,護岸X.XKm,完成投資X萬元。工程建成后可保護耕地X.X萬畝,保護人口X.X萬人,可以有效提高河道的設防標準,改善河道現狀,恢復和強化河道行洪等綜合功能,穩定河勢;提高基礎設施和基本農田抵御洪水的能力,使國家財產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
(三)制定工作方案,深入開展河道劃界工作。
我區需要劃界的河流共X條,分別為楊稍沙河、、、,四條河流全部都是規模以下河流。按照《省水利廳關于開展河湖管理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文件及省、市相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市區楊稍沙河管理范圍劃定工作方案》,目前楊稍沙河管理范圍劃定工作已全面完成,并發出了公告,水域岸線保護與規劃編制工作正在進行中。
(四)強化體系建設,積極開展河長制工作。
一是按照國家全面建立河湖長制“四個到位”總體要求,建立了以區、鄉、村三級河湖長為主體的河湖長制組織體系。全區設立總河長X名、區級河長X名、業主湖長X名,鄉級總河長X名,鄉級河長X名,村級河長X名,在河岸、河道醒目位置設立省市區鄉河湖長公示牌X塊,各級河湖長名單在主流媒體和政府網站進行了公布。
二是組織召開總河長會議X次,對全區河湖長制工作落實情況和河湖“清四亂”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通報,對全區河長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
三是督促各級河長巡河、履職盡責,并對部分《河長公示牌》進行更新。
今年以來,各級河長共巡河X次,解決河湖問題X起。
四是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發出《督辦令》X份,開展聯合執法X次,排查出涉河湖違法問題X個,完成整治X個,正在進行整治X個。
水利部河湖管理中心檢查組在市組織開展“清河行動”排查工作中,發現黃河段河道管理范圍內存在的問題X起,區完成清理整治X起。
三、河道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河道采砂執法情況:近年來水政監察大隊組織河道執法巡查X余次,平均每周巡查X次以上;發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X起;拆除非法洗沙設備X臺套;關停非法采沙場X家。立案調查X起,結案X起。對非法采砂等違法行為處以罰款X萬元。
開展聯合執法情況:區河長辦、水政監察大隊聯合區檢察院、市自然資源局分局、市公安局分局、鎮政府等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動用挖機X臺,鏟車X輛,運輸車X輛,同步開展工作,進行強拆,取締黃河段采砂場X家,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X處X.X公里,整改拆除違法建筑X處X平方米,清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X處X噸,疏浚了河道,確保行洪安全。通過一系列強有力的舉措,在河道采砂、行政強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進展。
五、存在的問題。
一是《條例》宣傳教育不夠深入。宣傳僅停留拉橫幅、貼標語、出宣傳欄等,效果不夠理想。個別干部對保護河道的重要性認識不夠,法律意識不強,對農村和相關企業的普法宣傳重視不足,河道內隨意堆放傾倒生活、生產垃圾、違規占用河道現象仍時有發生。二是河長制情況還沒有完全落實,個別河長履職不到位。三是河長制工作缺少專項資金,影響了河長制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河(湖)長制工作缺少統一人員管理、編制相關政策,存在工作人員不穩定和一人多崗的問題。四是河湖管理范圍劃定工作及河湖水域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編制工作有待加快。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一是加強政治理論知識和水事法律、法規的學習力度。
全面提升干部素質,堅決貫徹總書記視察時的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運用理念指導工作實際,使河道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正規化的軌道。對照央視報道的渭河有關問題,以此為鑒,強化干部職工法律意識,堅決有力推動河湖清“四亂”工作。
二是進一步健全長效機制,鞏固河道治理成果。
嚴肅查處各類河道違法案件,努力將各類違法行為消除在萌芽狀態。加大對在建的河道治理工程督導力度,協調解決在工程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工程建設目標如期實現。同時完善汛期查險制度,按照汛期不過,檢查不止的要求,切實做好各項防汛檢查工作,確保河道安全度汛
三是全面推進河長制從“有名”向“有實”轉變。
督促各級河長全部上崗到位,嚴格執行“區級總河長半年X巡、區級河長每季度X巡、鄉級河長每月X巡”的規定,對各自管轄的河道全面摸排,建立健全巡河臺賬和巡河日志,密切跟蹤所屬河流的“四亂”問題,對所管轄河段深入一線,切實履職盡責,發現問題建立問題清單,實行銷號制度,及時清理問題;對已整改的問題,開展“回頭看”確保已整改的問題不回彈;同時開展河道日常保潔、監督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河道保潔員、河道監督員的作用。
四是繼續深入開展河湖劃界和河湖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編制工作。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通航河道的圩堤護岸工程。
第三條市政府成立市通航河道護岸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組織對工程的督查和驗收工作。各有關鎮(區)成立相應領導小組。
第四條河道所在地鎮(區)人民政府為工程實施主體。具體負責建設項目的申報、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水利局和交通局為工程業務主管部門。參與工程質量的督查和驗收。水利局主要負責護岸工程建設的日常管理,交通局主要負責通濟河護岸工程建設的日常管理。市財政局和審計局負責工程建設資金的撥付和審核,市審計局負責工程跟蹤審計和決算審計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設計
第六條河道護岸工程的規劃設計工作由市政府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定稿后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七條通航河道護岸工程堅持“統一規劃、分年實施”原則。千畝以上圩區先實施。翻建段后實施;通航量大的河道段先實施,通航量小的后實施或暫緩實施。實施范圍為主航道的應充分考慮水位、地質條件及河道線型等因素優化方案,采用合理科學的斷面設計。
第八條參照我市防洪標準。建筑物等級為四級。設計方案應與航道等級相符,其凈距、高程、斷面等指標應適當超前考慮,以滿足未來航道升級的要求。
第九條工程沿途涉及到占用土地和拆遷時。參照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考慮目前航道等級偏低。為防止大型船只撞擊護岸船舶集中停靠區應適當考慮靠船墩。
第三章建設程序和招投標
第十一條工程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設監理制,審計部門負責進行跟蹤審計。
第十二條沿河各鎮(區)要根據批準的通航河道護岸工程規劃。報市通航河道護岸工程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根據先急后緩和分年實施的原則審核各鎮(區)年度計劃,核準后下達。
第十三條工程采用公開招標。并報市通航河道護岸工程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四條為體現招標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招標工作的公示、標前會、開標、評標、決標等過程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并由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與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簽訂規范的工程合同。
第四章施工與驗收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分包單位應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各自在質量、進度和安全方面的責任。
第十七條砌筑用建筑材料應符合相關規范。
第十八條砌筑前應組織驗槽。符合設計要求或處理合格后方可施工。砌筑時應放樣立標,拉線施工。
第十九條漿砌石的砌縫應填充飽滿。不得勾假縫、凸縫。砂漿標號不得低于設計標準。
第二十條工程驗收按砌石工程質量檢驗標準執行。中間隱蔽驗收由監理單位組織進行。
第二十一條砌筑完成后。圍堰土方必須及時清除,不得影響通航。
第二十二條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應按各自的職責分工。補助經費以審計后的決算和造價為準,補助經費實行市級報帳制。
第五章管理與保護
第二十三條護岸工程建成后。移交給所在鎮(區)負責管護。所在鎮(區)要配備專兼職管護人員負責護岸工程的管理與保護。護岸發生損壞,由所在鎮(區)負責維修。
第二十四條嚴禁故意損壞護岸工程和利用護岸違章搭建的行為。違反本實施細則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