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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R19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7484(2012)11-0594-02
衛生監督是國家衛生事務管理的重要形式,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目前,我國經濟發展正處在人均GDP2000――3000美元的關鍵時期。為此,抓住時機緊跟全社會經濟發展的步伐,搞好衛生監督工作建設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事情[1]。
目前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蓬勃發展和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公共場所也隨之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公共場所是指對公眾開放,人群相對集中的地方,其衛生狀況的好壞直接關系著人群的身體健康,亟待我們解決。因此,公共場所的衛生安全已經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成為衛生監督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如何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已經成為各級衛生監督部門積極探討的問題。
1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1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與社會發展不匹配。《條例》于1987年頒布并于1991年頒布《實施細則》,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民身體健康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新的公共場所如網吧、按摩院、足療館、減肥中心、公寓等等場所,未被列入《條例》規定的七類28種公共場所范圍中。這個問題有待解決。例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中的飯館、第七項中的候診室分別是以餐飲衛生、傳染病監督為主的公共場所,《條例》監管內容少且簡單,為避免與食品、傳染病監督重復一直未發證[2]。
1.2 執法主體已不存在,執法機構也發生了變化。《條例》第十條規定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監督工作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監督工作。條例規定的執法主體衛生防疫站2001年機構改革時已不存在,原來的衛生防疫站一份為二,成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衛生監督所。但現行法規缺乏該規定條款。
1.3 政府經費投入有限,衛生監督技術含量低。由于監督監測儀器落后,種類不全,衛生設施的審查缺乏準確性、科學性,大大地削減了衛生監督工作的監管力度。
1.4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存在地區和場所差異。我國西部地區和小城市相對于大中城市及東部地方來說,經費、檢測的設備和力量相對不足。缺乏技術支撐,直接導致管理滯后[3]。
1.5 對違規者的處罰力度不夠,處罰種類單一。《條例》及《細則》中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罰20院至2萬元,力度小,而且對違法行為須經警告后方可實施,起不到對經營者的教育作用
1.6 實際工作中從事衛生監督工作的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缺乏再培訓提高,專業知識更新不及時,甚至相對一部分人工作盲目,對工作的目的和衛生學的意義知之甚少。
2 對策
2.1 盡快修訂出臺有關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法律及實施細則,確保有法可依。衛生場所的管理實際上是典型的綜合監督。加快執法隊伍自身素質的建設,加強衛生執法體制的改革。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政府應該加大對衛生監督監測的經費投入,提高衛生行政執法的工作效率。提高監測隊伍的業務素質,提高執法監督的技術含量。根據不用問題選擇不同的法規,恰當好處地運費公共場所的各項法規,更好地體現公共衛生監督的力度。
2.2 普及全民衛生法律意識,加大宣傳力度。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是衛生行政執法體系的重要環節之一。近年來,在各地爭創國家衛生城市、環保城市的活動中,積極配合開展衛生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的法律法規意識和衛生意識。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通過媒體營造聲勢,促進社會對公共場所衛生安全的了解和關注,提高群眾參與意識。
2.3 明確公共場所行業內部交叉監督問題。如賓館內設立美容美發店、游泳館、洗浴中心等等、建議國家盡快明確具體的工作程序,避免一個公共場所出現多證現象,同時避免無人管理造成監管空白點。
2.4 加大衛生監督監測工作的力度。避免突擊性的檢查。必須對美容美發、按摩院、茶館等場所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加大力度。確保群眾健康。監測結果顯示上訴地方的用品用具衛生狀況及其不好。
2.5 加強對人民健康有隱患的因素的監督。隨著城鄉建設的步伐的邁進,人們生活環境的不斷改善,對生活質量需求的不斷提高,環境中存在的低濃度的長期污染物質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人們已經把發病前機體的變化作為評定環境質量好壞的依據,對避免可能發生的污染隱患的重視,公共場所的預防性監測工作顯示出了重要性。
2.6 豐富監管手段,改革監管思路。目前,公共場所的服務內容,經營方式多樣化,數量大幅增加,原有的監管模式已經不能適應。必須結合風險管理的原則,對人群密集和安全衛生隱患較大的場所實行更有效的監管手段和措施,如遠程實時監測、動態監測、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等管理模式。
2.7 與疾病控制中心協調配合,提高監管能力。衛生監督執法需要疾病控制中心提供科學的依據,以加大監督執法力度,提高監督質量,所有臉頰要保持和諧穩定,共同發展做好此項工作【4】。
總之,國家要逐漸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加強衛生監督力度的同時,不斷完善衛生設施,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消費者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共同努力,營造一個令大家滿意的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公共場所。
參考文獻:
[1] 張光南,張淑蘭,公共衛生執法監督的管理與對策分析. 現代預防醫學,2009,35(14),2988-2995.
第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各部、委、局衛生職能部門要加強對衛生防疫機構的領導,健全機構,充實公共場所衛生技術裝備和人員。
第三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實施衛生監督。國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所屬的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機場、車站、碼頭等候室等公共場所和國內民航客機、鐵路客車、客輪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實施衛生監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其主要對本系統外營業的公共場所以及尚無衛生防疫機構進行監督的單位由地方衛生防疫機構實施衛生監督。部隊、學校以及其他系統所屬的對社會開放的公共場所由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實施衛生監督。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四條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監督和指導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對其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工作,其中個體經營者的培訓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區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培訓的具體要求:
(一)衛生防疫機構按全國"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教學大綱"編寫教材;
(二)公共場所衛生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必須完成教學大綱規定的培訓學時,掌握教學大綱規定的有關衛生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等;
(三)衛生防疫機構對受訓人員的培訓進行監督審核,對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證"上加蓋考核合格章。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取得衛生知識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四)從業人員每兩年復訓1次。
第五條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規定:
(一)旅店業、咖啡館、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游泳場(館)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下同)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其它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兩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繼續上崗工作。新參加工作的人員上崗前須取得"健康合格證"。公共場所內經營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按《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執行。可疑傳染病患者須隨時進行健康檢查,明確診斷。
(二)公共場所主管部門負責健康檢查的組織安排和督促檢查工作。經營單位每年向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提交應進行健康檢查的人員名單,并根據健康檢查的結果,對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和其它傳染性疾病者應調離其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療衛生單位承擔健康檢查工作。健康檢查應統一要求,統一標準,認真記錄,建立檔案。醫療衛生單位在健康檢查兩周內應向受檢單位發出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合格者由衛生防疫機構發給"健康合格證"。
(四)"健康合格證"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五)健康檢查項目按衛生部頒發的有關預防性體檢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衛生管理標準: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經系統治療后基本痊愈(主要癥狀消失,肝區無明顯壓痛及腫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可恢復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復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需經六個月觀察無惡化,可恢復原工作。乙肝病毒攜帶者若e抗原陽性,不得從事理發美容業、公共浴室業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細菌性痢疾)經治療臨床癥狀和體征消失,大便培養陰性,停藥后兩周內大便培養3次陰性者,可恢復原工作。
(三)傷寒臨床癥狀和體征消失,大便連續培養3次陰性者可從事不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經衛生防疫機構進行觀察,第2年糞便檢查連續進行兩次培養陰性者,方可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四)活動期肺結核活動期肺結核和痰帶菌者應隔離治療,痰培養陰性或一周內連續痰涂片兩次陰性,達到臨床治愈方可恢復原工作。
(五)皮膚病化膿性皮膚病、滲出性皮膚病及接觸性傳染的皮膚病患者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復原工作。
(六)其它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重癥沙眼、急性出血性結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從事原工作。
第七條"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
(一)"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由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發放管理。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職能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機場、車站、碼頭等候室等公共場所和國內民航客機、鐵路客車、客輪以及土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二)經衛生防疫機構進行審查監測確定主要衛生指標符合衛生要求,80%以上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的經營單位方可取得"衛生許可證"。
(三)對經營多種公共場所的單位只發放1個"衛生許可證",并注明其兼營項目。因違法而需注銷其中某個經營項目時,在"衛生許可證"的相應處加蓋注銷章,被注銷經營項目的單位經衛生監督監測認定合格后,可申請恢復被注銷的經營項目,并換發新證。
(四)"衛生許可證"發放程序:
1.申領"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到所屬衛生防疫機構領取并填寫"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經主管部門審核后送衛生防疫機構。
2.衛生防疫機構委派衛生監督員按衛生標準和要求進行審查和監測,對符合要求的發給由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對審查、監測的資料應存檔備查。
(五)新建、擴建、改建公共場所或變更營業項目的應按上述程序申領"衛生許可證"。
(六)"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核1次。復核時,經營單位應填寫復核登記表,經審查、監測合格的在復核登記表上加蓋"審核章"。逾期3個月未加蓋"審核章"者,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七)"衛生許可證"應用墨筆填寫,字跡清楚。單位名稱要寫全稱。"衛生許可證"應懸掛在明顯處,以便監督檢查。"衛生許可證"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八)申請開業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經衛生防疫機構審查監測后確定不符合衛生要求者,應采取改善措施,達到衛生要求后發給"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應自衛生防疫機構接到"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之次日起兩個月內,對審查合格者簽發"衛生許可證"。
(九)遺失"衛生許可證"者應及時到發證機關報失補領,歇業單位應到發證機關注銷"衛生許可證"。
第八條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和個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報告制度。
(一)報告范圍:
1.微小氣候或空氣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
2.生活飲水遭受污染或飲水污染所致的介水傳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衛生設施遭受污染所致傳染性疾病、皮膚病;
4.意外事故處致的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殺蟲劑等中毒。
(二)事故報告責任人是經營單位負責人及衛生負責人,其他人員也有義務報告。
(三)發生死亡或同時發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時,事故報告責任人要在發生事故24小時之內,電話報告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國內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等所屬經營單位,應同時報告本系統衛生防疫機構,隨即報告主管部門,必要時(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須同時報告公安部門。
(四)衛生防疫機構在接到報告24小時內會同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于1周內寫成"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現場調查報告書",報送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上級衛生防疫機構、事故單位的主管部門和事故單位,并建立檔案。
第十條《條例》第九條中"妥善處理"包括搶救受害者脫離現場,迅速送病人到醫療機構,防止事故的繼發。確保不擴大危害范圍和不繼續惡化環境,以及在不影響上述情況前提下保護好現場。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一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的監督職責分工按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執行。上級衛生防疫機構有責任對下級衛生防疫機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各級衛生防疫機構之間要明確分工,避免遺漏或重復監測。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防疫機構對下級衛生防疫機構和當地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處理不當的違反《條例》的案件,有權糾正或重新處理。
第十二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必須定期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及上一級衛生防疫機構上報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報表及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職責:
(一)對管轄范圍內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宣傳衛生知識,指導和協助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
(三)根據有關規定對違反《條例》有關條款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罰建議。
(四)參加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
(五)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包括取證照相、錄音、錄相等,調查處理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付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根據工作需要衛生防疫機構可設置助理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在衛生監督員的指導下,協助衛生監督員執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條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紀守法,工作認真,作風正派,秉公辦事,身體健康。
(二)衛生監督員具有醫士以上(含醫士)技術職稱,從事公共衛生工作1年以上,掌握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業務和有關法規,有獨立工作能力的專業人員。
(三)助理衛生監督員具有從事公共衛生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醫士(含醫士)技術職稱,熟悉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業務和有關法規,有一定的獨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守則:
(一)學習和掌握《條例》、《細則》及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
(二)執行任務做到依法辦事,忠于職守,秉公辦事,禮貌待人,不得營私舞弊、索賄受賄。
(三)執行任務時應著裝整齊,佩戴"中國衛生監督"證章,出示監督證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認真填寫記錄。
(四)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可按每30至60個公共場所設1人的比例配置。縣以上(含縣)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從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符合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條件的可作為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
第十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同意后,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發給證書。助理衛生監督員由縣或地區級衛生防疫機構提名,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同意后,由縣或地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證書。
第十九條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者,須及時交回證件和證章,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的任免及數量,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參照本細則第十七條自定,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設計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一)凡《條例》第二條所列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設計應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設計說明書中必須有衛生篇章。其內容包括設計依據、主要衛生問題、衛生保健設施、措施及其預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圍環境質量影響和有職業危害以及對周圍人群健康有影響的公共場所建設項目必須執行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報告書制度。衛生評價報告書應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施工設計前完成。
(三)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應將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報告書報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審查同意的建設項目發給"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建設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后方可辦理施工執照。
(四)設計及衛生評價報告書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意。
(五)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應通知衛生防疫機構參加。驗收合格者方可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衛生評價資格單位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定并發給資格證書,報衛生部備案。
第四章罰款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20元至2萬元、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上述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罰:
1.違反《條例》第六條,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者;
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不按時進行健康檢查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一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20元至200元罰款:
1.有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經警告處罰仍無改進者;
2.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兩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3.違反《條例》第七條,未獲得"健康合格證"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經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不調離《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三款第二項所列情形經處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涂改、轉讓、倒賣、偽造"健康合格證"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三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4.違反《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400元至1500元罰款:
1.有本條第四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經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四項以上(含四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拒絕衛生監督者;
4.違反本細則第七條第七款的規定,涂改、轉讓、倒賣、偽造"衛生許可證"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800元至3000元罰款:
1.有本條第五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經處以四百元至1500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違反《條例》第九條,發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時報告者。
(七)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而擅自施工者處以100元至3000元罰款,并可視具體情況責令其停止施工。
(八)違反本細則第八條,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處以1500元至2萬元罰款:
1.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罰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罰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罰款8000元至1萬元;
4.造成死亡者罰款1萬元至2萬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責令7天以內停業整頓處罰。經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可延長其停業整頓期限至90天止:
1.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經衛生防疫機構確定需要采取緊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衛生條件;
3.經兩次罰款處罰后仍無改進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吊銷"衛生許可證"處罰:
1.經九十天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
2.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條對3000元以下罰款須經衛生防疫機構審議批準。停業整頓及超過3000元的罰款須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吊銷"衛生許可證"由原發證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條例》第十五條中"對受害人賠償損失"的賠償包括醫藥費、誤工費、生活補助費、喪葬費、遺屬撫恤費等。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條例》造成嚴重后果及阻撓、謾罵、毆打衛生監督和檢查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檢舉、揭發人進行打擊報復,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二十七條《條例》第二條中的"飯館"的監督范圍和內容系指安裝空調設施的就餐場所的環境衛生狀況。"公園"的監督范圍系指公園內有圍護結構的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國內運送旅客的飛機、火車、輪船。"商場(店)、書店"系指城市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縣、鄉、鎮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場所。其中對醫藥商場(店)等藥品經營企業的監督,按《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衛生防疫機構:指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衛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環境衛生監督監測站(所)及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下屬的衛生防疫站。拒絕衛生監督:指以各種借口和手段妨礙或拖延衛生防疫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履行職責的行為。經營多種公共場所:指在1個經營單位內同時經營兩種以上《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公共場所。公共場所主要衛生指標,在下列公共場所分別指的是:
1.賓館(有空調設施的):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自備水源與2次供水水質,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風量。
2.旅店、招待所:臉盆、腳盆配備,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自備水源與2次供水水質,床位面積,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臉盆、腳盆配備,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機械通風量,濕度,床位面積,不得生火取暖、做飯,噪聲,二氧化碳。
4.影劇院、錄相廳、音樂廳:場內禁止吸煙,場次間隔時間,立體影院的眼鏡消毒,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
5.舞廳、音樂茶座、游藝廳:噪聲,場內禁止吸煙,人均占有面積,二氧化碳(或新風量)。
6.酒吧、咖啡廳:新風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顧客用具更換、消毒,禁止性病、傳染病、皮膚病的顧客就浴,池水濁度,二氧化碳。
8.理發店、美容店:理發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發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腸菌群和金黃色葡萄球菌,頭癬患者專用的理發工具,氨(經營燙發的場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爐的理發店),工作人員操作時穿工作服,清面時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渾濁度,池水凈化消毒設備,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10.體育館: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館內禁止吸煙,飲用水水質。
11.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照度,噪聲,二氧化碳(或總風量),館內禁止吸煙,閱覽室內不得印刷和復印。
12.商場(店)、書店:照度,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場(店)內禁止吸煙。
13.醫院候診室:細菌總數,室內禁止吸煙,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內地面保潔,室內禁止吸煙,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量化分級管理屬于一種較為先進的監管模式和路徑選擇,體現了公平、效率的新型公共管理觀念。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是以企業的自律為核心,對企業進行衛生榮譽認定,將公共場所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作為認定標準,讓企業、政府、社會成員共同監督、參與的全新管理模式。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能夠加強對其重點環節的管理解決其存在的有關衛生問題,從而有效提高執法效率,合理使用衛生監管資源,更好的為衛生監管人員提供衛生監督的依據。本文在2011年~2013年對我轄區的39家旅店進行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并且對其進行相應的評分。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選擇我轄區39家旅店作為研究對象,對其進行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39家旅店在2011年~2013年,每年都進行了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均有相應的衛生信譽等級。
1.2方法
1.2.1制定評分表 按照《旅店業衛生標準》制定,量化評分項目包括:衛生組織制度;操作指引;設施、設備衛生;制定原則:評分表中各個項目的評分分值需要按照項目內容對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來決定,若某經營單位不符合此項目的要求,則不得分;評分表包括監督關鍵項目,也是衛生監督的主要方面,若某經營單位有一個項目不符合衛生要求,則總得分是60分;若某經營單位接受過衛生管理處罰,則總評分是60分。
1.2.1對監督員進行管理培訓 對監督員進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有關培訓,使監督員準確掌握有關評分標準,其中包括衛生監督的工作目標、方法步驟等;為了保證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能夠有效實施,監督單位要組織相應的動員大會,加強對公共場所負責人的培訓工作,使經營者認識到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特點以及重要意義。
1.2.3量化分級管理評分步驟 準備階段:公共場所經營者要仔細核對量化分級管理的評分項目,對經營單位進行自我檢查,及時發現經營中的相關問題并予以解決;評分階段:衛生監督機構對經營單位進行評分檢查,對檢查中某些違反衛生要求的內容及時記錄,并且給出改正意見,給出期限,讓經營單位進行整改;評定階段:衛生監督部門開展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評分評定工作。
1.3評級標準 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評分結束后,分數超過90分,優;80分~90分,良好;70分~79分,一般;60分~69分,差。
1.4授牌表彰 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工作結束后,衛生監督部門對相關評分結果進行總結,并且對評分優異的部門予以表彰、授牌,與此同時,還應該在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評分結果,便于群眾了解其衛生標準,進行安全消費。
2結果
本次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評分,主要對39家旅店進行量化評分。見表1。
本次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管理的工作主要針對的是住宿行業,因此主要針對旅店制定相關的評分項目,在進行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前后,對旅店進行成效統計,見表2。
3討論
本文通過研究,發現旅店在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前后,評分項目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在檢查前對經營內容進行自查,及時整改相關不合理項目,從而提高了檢查評分,有效改善了經營單位的衛生情況。發生這樣的變化,主要原因為公共場所監督量化評分項目能夠幫助經公共場所營者完善相關衛生管理制度以及衛生操作,提高經營者自身的衛生管理水平,同時還會促使經營者按照規范要求,建立完善的衛生設施,從根源上提高經營單位的衛生狀況。
通過進行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能夠有效提高衛生部門的監督水平以及執法能力。量化分級管理為衛生監督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檢查項目,為衛生臨督提供了監督依據,使執法具有操作性、方向性,從而提高其工作水平。
實施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利于公共場所誠信體系的建設。經營單位可以按照相關衛生標準,自查自己單位的衛生狀況,逐漸從被動轉化為主動;衛生監督部門通過表彰衛生優異的單位,能讓消費者對經營單位的衛生狀況有明確的了解,從而選擇自己的消費方向。
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過程中會面對很多問題[1~3]。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時,某些評分項目的設置不夠合理,缺乏操作性,不利于工作的順利開展;衛生監督人員、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管理人員等對衛生知識的掌握,影響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在量化分級管理的工程中,要增強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制度的宣傳力度,加強對衛生監督人員以及公共場所經營者的量化分級管理培訓,提高其對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認識,明確掌握量化評分項目的相關標準;加強量化分級管理評分項目的標準,使評分項目具有代表性、操作性以及實用性,細化評分指標,衛生監督人員還應該靈活掌握、運用對于相關衛生項目的評分標準。對于新的公共場所而言,應該嚴格按照相關條例頒發衛生許可證,加強前期的預防性監督工作,嚴格遵守衛生標準,對公共場所的衛生設施進行審查,在根源上提高公共場所的衛生水平。
因此,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可以從宣傳、制定有效評分標準、加強衛生監督等方面進行,從而有效提高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
參考文獻:
一、衛生法制工作得到了進一步加強
自年初以來,我們緊緊依托衛生法制建設工作,下大力氣,狠抓了各項法律、法規的落實。
1、認真落實了行政執法目標責任制。按照省衛生廳和市法制處印發的《行政執法目標責任制》的要求,結合全市衛生執法的工作實際,制定了考核方案,落實了責任制。尤其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層層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實施首問負責制,進一步明確了各級衛生醫療、防疫部門的職責和任務。
2、結合非典防治工作,狠抓了《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辦法》、《非典型肺炎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的宣教工作,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宣傳,使這些法規在防治非典的特殊時期更加深入人心。同時組織多次培訓班,采取以會代訓的形式,使廣大醫務工作者,尤其是工作在抗擊非典第一線的人員能夠熟練掌握這些法律法規,依法防治非典。并于6月份對全市的《傳染病防治法》執法情況進行了檢查。共檢查二級以上醫院43家,鄉鎮衛生院126家,村衛生所2000余家,個體診所600余家。
3、狠抓了《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工作。今年是職業病防治法頒布的第二年,為深入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結合當前的防治非典工作,于4月25日至5月1日開展大規模的《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采取多種形式,向廣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宣傳,切實在用人單位和企業內部建立起依法預防職業病的機制,使廣大勞動者真正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全市共出動監督人員200余人次,設宣傳站點15個,掛過街橫幅26條,張貼宣傳組圖400多張,發放宣傳單20000余份。
4、始終把《食品衛生法》和《黑龍江省食品衛生管理條理條例》的宣傳工作,當作重點工作來抓,結合非典的防治工作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宣傳,組織監督員到企業結合日常監督檢測,進行長期的宣傳工作,幫助企業科學預防食源性疾病和提高衛生環境質量,使廣大業主、廣大消費者的衛生防范意識有了進一步提高,增強自覺守法經營意識。
5,按照聲衛生部的統一要求,明確要求自5月1日起全市各級衛生監督執法部門停止使用老式執法文書,統一更換成新版的執法文書,所有老式文書立即予以廢止,進一步規范了執法監督工作行為。
二、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和疾病預防控制體制改革工作穩步推進
按照衛生部和省衛生廳的統一部署,我市積極加大衛生體制改革的運做力度,特別是在非典疫情發生后,盡快完成我市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的建立,進一步加快我市兩個體系建設,已顯得迫在眉睫。為此,我們積極的與省、市進行溝通,取得政府、財政、計委等的支持,并積極努力的籌措缺口資金,加快項目的進展。現已完成了我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選址和前期規劃工作,有望在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
三、衛生監督工作得到全面加強
1、食品衛生工作。一是按照全國的統一部署,有效的開展了2003年全國保障食品衛生安全春節大行動和2003年全國保障食品衛生安全春季大行動。二是在全市防治非典工作中大力加強了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進一步規范了食品市場生產經營行為。三是針對非典的傳播途徑廣,難于控制的特點,特別夏季是食源性疾病的高發季節,重點加強了對大型餐飲業的監督管理,明令禁止婚喪嫁娶等大型聚餐活動。四是聯合工商、公安、技監等部門對街頭食品攤床、游商散販、無證經營等進行了徹底的清理整頓,凈化了食品衛生市場環境。據統計,全市上半年共組織大型食品衛生檢查15次,出動衛生監督人員2300多人,車輛200余輛,檢查各類食品生產、加工、餐飲等企業1500余家,查封不合格企業12家,取締無證攤床131個,停業整頓17家,銷毀不合格食品2100余公斤。
2、職業衛生工作。組織開展了職業病及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對全市的75家職業危害企業發出了重新申報職業危害項目的通知。認真開展了對放射單位的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監測工作。
3、公共場所衛生工作。首先會同人大、政協開展了大規模的清理整頓工作。尤其是在發生非典疫情的情況下,突出了對大中小型旅店以監督、監測,責任落實到人頭,督促各類旅店、浴池等外來人員集中的場所,對外來人員逐一進行登記,并設立專人專崗,有專人負責消毒;禁止二人轉劇場、補習班、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停止營業,確保非典病情絕不由這些途徑傳入。
4、學校衛生工作。學校衛生是一個特殊的弱勢群體,直接關系到廣大師生的身體健康。為此,我們加強了對學校周邊食雜店、快餐店及校內食堂的監督管理,尤其是抓住高考、中考兩次考試,聯系教育、工商、公安等部門,對校園周邊的各種食那雜店、小吃部、校門前的燒烤等流動攤床進行了徹底清理整頓。同時,還采取明查暗訪的方式,對學校內的學生食堂和食雜店進行檢查。并明確要求在“兩考”期間所有食堂和食雜店一律停止營業,為廣大學生營造了一個良好的衛生環境。僅在“兩考”期間,全市共出動監督人員2300多人,車輛50余臺次,對全市的160多所中小學校的校內食堂、食雜店、小吃等400多家進行了全面檢查,關停不合格的食堂3家,小吃20家,取締校外流動攤床400多個。
5、消毒工作。對大型賓館、飯店等消毒情況進行了專項整治。面對突如其來的非典工作,采取積極措施,購置了消毒設施和二氧化氯、過氧乙酸等消毒藥品,指導企業進行消毒,并要求各企業設立專人負責日常消毒工作。二是開展大型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全市各級醫療單位的消毒人員參加了消毒人員培訓班,提高其專業水平,全市共有300多人參加了消毒人員培訓班。三是主動到大中型商場、火車站、汽車站、黨政機關等單位進行全面徹底的消毒,羨慕與公安、鐵路等部門協作,加大對出入我市的交通工具的消毒。
2003年上半年,我市衛生執法監督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存在不足:一是衛生法制建設相對滯后,還不能適應新形勢下,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二是受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影響,衛生執法監督隊伍還不穩定;三是衛生監督體制改革步伐較慢;以收代罰現象較普遍。四是執法力度較小。針對這些情況,我市的下步工作具體是:
【Abstract】obj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2012-2015, wuxi beitang district public health conditions and monitoring the status quo, in order to further strengthen public health supervision, regulatory measures and enhance the level of public health. Methods according to \"public health inspection method\" air of public places and public goods sampling test, the result according to relevant national standards of judgment, to wuxi beitang district monitoring data from 2012 to 2015 were analyzed. Air quality monitoring results: 2012-2015, 6534 test air samples, among them 6365 pieces of qualified samples, the percent of pass is 97.41%. Percent of pass of th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between different years (chi-square = 25.98, P < 0.01). Qualified rate differences between different types of public places (chi-square = 79.41, P < 0.01). Public goods monitoring: 2012-2015 2658 test public goods samples, among them 2501 pieces of qualified samples, the percent of pass is 93.15%. Qualified rat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between different years (chi-square = 13.86, P < 0.01). Qualified rat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between different types of public places (chi-square = 42.65, P < 0.01). Conclusion wuxi beitang district air quality of all kinds of public places and public products pass rate is higher, but individual types of public goods in the public health situation is not optimistic, should further strengthen health supervision and monitoring, and constantly improve the hygiene safety of public goods.
【key words 】 public places; Health supervision and monitoring; Public goods; air
【中圖分類號】R-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1-8801(2016)05-0121-03
公共場所是指人群經常聚集、供公眾使用或服務于人民大眾的活動場所,其衛生狀況與人民群眾的健康息息相關。隨著社會的發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場所的衛生質量已成為社會文明和城市現代化的重要標志,而公共場所公共用具的衛生狀況可以直接反映公共場所的衛生質量[1]。公共場所由于人群聚集,流動性大,設備和物品供公眾反復使用,給疾病的流行傳播提供了機會[2]。為了了解無錫市北塘區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情況,我們對公共場所開展了衛生監測工作,旨在進一步提高衛生監督管理水平,改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衛生質量,現將無錫市北塘區2012-2015年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結果分析如下。
1 材料與方法
1.1 對象 2012-2015年四年間,隨機抽取無錫市北塘區各類公共場所經營單位,依據國家相關采樣方法及標準,采集的樣本主要是公共場所的空氣和公共用品,對采集的樣本進行衛生監測,涉及的公共場所類型涵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中的美容美發、飯館餐廳、公共浴室、文化娛樂場所、住宿場所等6類場所。
1.2 方法 嚴格按照《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方法》中的要求進行采樣和檢驗,依據《公共浴室衛生標準》(GB9665-1996)、《旅店業衛生標準》(GB9663-1996)、《理發店、美容店衛生標準》(GB9666-1996)、《飯館(餐廳)衛生標準》(GB16153-1996)等進行合格評價,其中有1項指標不符合標準判定該樣品為不合格。
1.3 監測項目 空氣質量依照標準主要檢測相對濕度、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噪聲、風速、甲醛、空氣細菌總數,公共用品主要監測大腸菌群、細菌總數和致病菌。
1.4 統計學分析 采用SPSS13.0軟件進行統計分析,率的比較采用2檢驗,P
2 結果
2.1 不同年份空氣質量監測結果 2012-2015年無錫市北塘區共檢測各類公共場所空氣樣品6534件,其中合格樣品6365件,不合格樣品169件,合格率97.41%。各年份合格率分別為2012年96.35%、2013年96.22%、2014年98.39%、2015年98.11%。不同年份間合格率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2=25.98,P
2.2 不同類別公共場所空氣質量監測結果 2012-2015年不同類型公共場所空氣質量監測合格率分別為公共浴室95.50%、飯館餐廳97.28%、美容美發97.46%、文娛場所99.68%、住宿場所94.44%、其他場所99.67%,不同類型公共場所間合格率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2=79.41,P
2.3 不同年份公共用品監測結果 2012-2015年無錫市北塘區共檢測各類公共場所公共用品樣品2658件,其中合格樣品2501件,不合格樣品157件,合格率93.15%。各年份合格率分別為2012年94.61%、2013年91.46%、2014年94.53%、2015年96.25%。不同年份間合格率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2=13.86,P
2.4 不同類型公共場所公共用品監測結果 2012-2015年不同類型公共場所公共用品監測合格率分別為公共浴室91.24%、飯館餐廳93.68%、美容美發93.93%、文娛場所100%、住宿場所98.60%、其他場所84.38%,不同類型公共場所間合格率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2=42.65,P
3 討論
3.1 監測合格率行業間存在差距 在公共場所空氣樣本監測中,住宿場所合格率最低,這與住宿行業小型旅店較多有一定關系,小型住宿業客房設施設備陳舊,通風系統不完善,對于空氣的消毒不及時等原因可以造成噪聲、可吸入顆粒物、空氣細菌總數的超標,如果開窗通風時間不足還可以造成一氧化碳及二氧化碳的濃度超標[3]。在公共用品監測中,游泳館等其他場所的合格率最低,這與游泳場館的監測項目中的余氯、尿素指標容易不符合國家標準有關。
3.2 依據監測結果監督檢查有所側重 公共場所具有人口相對集中、相互接觸頻繁、流動性大、設備物品供公眾重復使用,易污染,健康與非健康個體混雜,易造成傳染病傳播的衛生學特點[4]。建議對于監測合格率較低的公共場所行業側重檢查,排查不合格項目的風險環節,加強內部管理,落實消毒制度,杜絕消毒不徹底和二次污染的發生。
3.3 公共場所經營者自身能力建設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一個穩定而長期從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工作的人員,對于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保證公共用品的衛生安全至關重要。而在實際經營中,由于從業人員的流動性,公共場所經營者很難設立長期穩定的衛生管理人員,因此,應當進一步加強宣傳培訓,尤其是公共用具消毒知識,完善公共場所衛生制度及消毒制度,指導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消毒程序按技術指導規范內容,使消毒工作落到實處,克服人員流動性大帶來的問題,提高公共衛生用品的消毒質量[5]。
3.4 公共用品消毒設備設施的使用 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中,公共用品消毒設備設施的配置為關鍵項,該項不符合要求則要求整改合格后方可準予許可。在各類公共場所實際經營中,也配備了相關消毒設備設施,但一些小型公共場所不能夠按照要求正常使用消毒設施,近幾年頻頻曝光公共場所工作人員為圖一時之便,清洗潔具時一條毛巾多用,到處污染[6]。主要原因是公共場所工作人員文化素質偏低,消毒設施不能夠正常使用。改善措施應當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按照法律要求整改和行政處罰,督促各公共場所經營者正常使用消毒設備,嚴禁私自停用消毒設施或者挪作他用。
3.5 各類公共場所衛生規范不健全 在目前現行的住宿業、游泳場所、美容美發場所和公共浴室四類公共場所衛生規范中,對設置的各功能區域的空氣流通和通風換氣有相應要求,而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應當進行衛生監管的公共場所有7大類,特別是目前飯館類公共場所,一些使用木炭當燃料加工的場所會產生大量的一氧化碳氣體,而沒有相應的衛生規范提出特殊的衛生防護設施設備要求。因此,應當制進一步完善各類公共場所衛生規范,從通風換氣的硬件設施上作要求,進而消除公共場所空氣質量不合格的潛在風險,保障空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參考文獻:
[1]諶模武,龔會蘭.南昌縣公共場所微生物檢測結果分析[J].醫學信息,2013,26(11):437-438
[2]李集宇,蘇婉華.2005-2011年廣州海珠區公共場所衛生質量監測分析[J].熱帶醫學雜志,2013,13(1):96-97
[3]李雪蓮,孟彬.2009-2011年青島市嶗山區公共場所衛生監測結果分析[J].中國衛生統計,2012.29(6):893-894
1.1對象
管理對象為轄區內5類公共場所,共781家,其中星級賓館15家,普通旅店(招待所)249家,美容美發(≥100m2)265家,洗浴(桑拿)163家,游泳池(館)42家。
1.2方法
按照危險性評估原則,綜合考慮影響公共場所安全因素對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根據每一監督項目的權重確定分值,對5類場所分別制定統一的量化評分表。用統一的量化評分表分3次對其進行量化評分,再在3次評分的平均分基礎上,綜合考慮行政處罰、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發生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根據評定結果分析閔行區各類公共場所的衛生風險度、信譽度現狀及主要影響因素,制訂監督頻次和監督重點。整個評定過程分3階段進行:第1階段為宣傳培訓階段,參與此項工作的監督員都經過相應的培訓,能熟練掌握量化分級管理的操作方法。第2階段為評定階段(2005年12月―2006年8月),這一階段對每一單位進行3次量化評分。時間分別是2005年12月―2006年1月、2006年2月―4月、2006年5月―6月;對游泳池場(館)的評分于2006年7月、8月進行。第3階段為抽查評估階段(2006年9月―10月),分二級評估,由上海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對A級單位進行抽查,實施效果評估;區衛生局對本區量化分級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找出存在問題,撰寫評估分析報告。
1.3統計方法
將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評分表內容錄入ExceL表格,評定數據以相對數作統計分析。
2結果
2.1一般情況
參與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的5類場所共781家,其中47家單位因關門歇業等原因未能全程參與量化評分。完成3次全程評分,進入綜合評定的單位共734家,信譽度和風險度評級為B 級的單位最多,占67.03%;其次為C級,占18.94%;A級和差級單位,分別占8.45%、5.59%。星級賓館和游泳池(館)的衛生監督量化評分綜合評定級別高于其他3類場所(表1)。
2.2不同級別場所的監管頻率
根據各類場所的綜合評定分值,確定不同的評定級別,分別作出優秀、良好、合格、差4種審查結論,同時確定不同級別場所的監管頻率,以便于合理分配衛生監督資源,提高衛生監督效能(表2)。
2.35類場所主要扣分項目分析
統計結果顯示,5類場所的主要扣分項目不同。星級賓館中的主要扣分項目為客用化妝品索證情況、專用消毒間及消毒設施設備、通風系統。有73.33%的單位不能提供客用化妝品的索證資料,80%的單位存在機械通風裝置及送回風口有積塵,個別單位專用消毒間清洗消毒浸泡水池不足或標識不清。普通旅店(招待所)的扣分項目較多,幾乎涵蓋了量化評分表的所用檢查項目,前5位主要扣分項目見表3。
洗浴(桑拿)業的量化評分表對該行業在衛生許可中涉及到的衛生管理、建筑與布局、衛生設施等7個環節設定了18個評審項目、45項評審內容,其中12項作為關鍵監督項目。在評審過程中,只要有1項關鍵監督項目不符合要求,則直接評定為差。從評分結果來看,洗浴(桑拿)業經營單位普遍存在客用化妝品、消毒產品索證、專用修腳工具、熱力消毒柜等一般監督
項目不合格;此外,對12家被直接評定為差的單位統計結果顯示,這些單位除了存在一般監督項目不合格外,還存在一些關健項目缺陷,如更衣室、消毒間等專間的設置、消毒設施的正常運轉等問題(表4)。
美容美發業衛生監督量化評分表根據該行業許可項目的9個環節,設定了16個評審項目、24項評審內容,其中8項作為關鍵監督項目。一般監督項目的前3位主要扣分項目為從業人員體檢培訓、配備防蠅、防鼠、防蟑螂設施、機械通風設施的配備及運轉,分別占56.23%%、32.83%、22.26%;15家直接評定為差的單位除了存在一般項目不合格外,在消毒設施的配備及正常運轉、理發美容公用具的配備、消毒、更換等關鍵項目上存在不足(表5)。
游泳場(館)衛生監督量化評分表針對衛生制度與管理、設施設備衛生要求、一般衛生要求、從業人員衛生要求、衛生監測5個環節設定了44項審查項目,其中13項作為關鍵監督項目。由于游泳場(館)的量化評級集中在A、B級,故未出現關鍵監督項目扣分,一般監督項目扣分情況見表6。
2.45類場所評定過程中的處罰情況
閔行區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量化分級試點工作以來,參與3次全程量化評分的734家單位中,有114家單位受到行政處罰,處罰率15.53%。其中處罰率以美容美發業最高,為20.38%(表7)。處罰的案由主要是違反健康管理案,占84.21%。對信譽A、B、C、差4個級別的處罰率分別為8.07%、12.81%、23.02%、34.15%,信譽度級別越低,處罰率越高。
3討論
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是衛生監督模式在制度和理念上的創新[1]。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對不同的公共場所設定了不同的量化評分表,評審內容按照經營環節的風險大小,將監督項目分為關鍵項和一般項,一般項目按照風險大小賦予不同的分值。此外,按照危險性評估原則,對衛生信譽度實行等級劃分,根據不同級別確定相應的監督頻率。監督項目的量化增加了監督檢查的科學性、公正性、嚴肅性和可操作性[2]。量化分級管理實現了衛生監督由定性管理向定性定量相結合的動態管理轉變,有利于衛生資源得到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衛生監督水平和效能,是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新形勢要求的監督管理模式。
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是在全國開展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之后提出的全新衛生監督模式[3]。閔行區作為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試點區,于2005年11月正式啟動,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模式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和積極探索。通過試點工作,對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推廣和應用積累了一定的工作經驗和好的工作方法;同時,也發現量化分級評分表在監督項目、評分標準的設定上存在一些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問題,尚需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閔行區星級賓館、普通旅店(招待所)等5類場所信譽度和風險分級B級最多,占67.03%,評為A級的,僅為8.45%,以星級賓館及游泳池(館)居多,分別占40.00%及35.71%。5類場所主要衛生問題多少不一,但客用化妝品和消毒劑的索證、專用消毒間、消毒設施配備及運轉、公共用品用具的配備、更換、消毒及人員的健康管理等幾乎是共有的衛生問題,有的場所甚至出現多項關鍵項目不合格。提示衛生監督部門在開展試點工作的同時,應進一步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強化技術指導,提高經營單位的責任意識,督促其加強自身管理,逐步提高衛生水平。
對照量化評分表,除了星級賓館及游泳池(館)不合格項目相對較少外,其他3類場所無論是關鍵項目還是一般項目不合格現象非常普遍,但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實施行政處罰的比例卻很低,僅占15.53%,而且案由都集中在違反健康管理案上,占處罰單位的85%。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缺乏相應的處罰依據而不能立案查處。
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工作應與經常性衛生監督工作有機結合,將量化分級的評審融入日常監督管理中,在經常性衛生監督中一旦發現關鍵項目不合格,則要降級或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其次,可開展衛生許可和年度校驗量化評分工作,將衛生許可和年度校驗量化評分與經常性衛生監督量化評分相結合,在實施許可和校驗審查時,嚴把許可準入關和校驗關,任一關鍵項達不到要求,則不發放衛生許可證或不予驗證貼花[4],督促經營單位整改,由衛生監督部門與經營者共同查找存在的衛生問題,共同制定對策,以提高公共場所的衛生質量。
4參考文獻
[1]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Health criteria and other supporting information[S]. WHO, Geneva, 1984,84-87.
[2]鄧明,李旭才,羅禪英,等. 食品衛生監督管理模式實施效果評價[J].衛生軟科學,2005, 19(1): 29-30.
公共場所是人們進行購物、娛樂、生存交往活動中最為重要的場所,這里人群集中,人員復雜,如果衛生監管出現漏洞,則會對人類健康造成很大影響。自2011年起,我國實施了新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完善了舊版《條例》中的一些缺陷,公共場所的衛生狀況也得到了大幅提升,但社會在發展,人民對公共場所的衛生情況的要求也更高,新法規在具體立法范圍的滯后和執法力度無法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不少問題。
1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存在的問題
1.1 相關法規存在滯后性 《細則》只規定了7大類28種公共場所,沒有對公共場所給予明確的定義。大型建材超市、地鐵、網吧、足浴、健身房、婚紗影樓等新興行業具有公共場所的特點,卻未被納入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范圍,造成無法可依的監管空白,監管局限性仍然存在。若不能依法對這些場所進行定期衛生檢查,這些公共場所則會成為監督監測的隱患。大型公共場所一些行業,容易與其他法規的實施出現交叉管理。現行《條例》中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職責、義務及衛生管理等要求不夠,不利于經營單位自律經營和誠信體系的形成;對衛生行政部門及衛生執法人員的職責和義務規定不夠明確,不利于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和公正執法。以上這些都會影響衛生管理的有效性。
1.2 處罰不具體,力度不夠 根據新舊法規規定,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可實施的行政處罰種類只有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等4 種,無詳細的罰款幅度。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公共場所設施不健全,如旅店無消毒桶、無消毒柜、或拖鞋數量不足等,卻不能根據《條例》及《實施細則》給予行政處罰。《條例》和《細則》規定有些違法情況可以處以2 萬元的罰款,但對許多常見的違法行為罰款金額明顯偏低,與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如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 擅自經營的,處200-800 元罰款,這對一些大型公共場所如星級賓館等處罰力度太弱,起不到教育和懲戒作用,不能有效地遏制違法行為,造成執法威懾力偏低,不利于公共場所衛生狀況的改善和發展。
1.3 預防性衛生監督法規和標準不完善 預付性衛生監督是衛生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規范從業行為、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許多建設項目設計布局不合理、衛生設施不配套、大部分新改、擴建的公共場所的衛生執法監督權并未得到認可和落實等問題。我國各類公共場所在選址、設計時主動申請衛生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的為數極少,多數是在待竣工并正式營業后,這時所建公共場所不符合衛生要求也難以改造。行政干預衛生管理現象也很突出。各地政府部門、領導干部等干預正常的衛生監督工作,預防性衛生監督覆蓋率偏低。因此政府重視不夠、各職能部門配合不力、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法規和衛生標準不完善、業主的衛生法律意識淡薄,都直接影響了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如不及時解決這類問題會給以后的經常性衛生監督帶來隱患。
1.4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不足 首先,監督手段落后。由于經費有限、基層衛生監測機構的儀器設備陳舊不齊、人力和物力短缺,對健康危險因素的全面監測與評價很缺乏,影響了衛生監測進度和質量。其次,衛生監督員數量不足與素質偏低。公共場所監測現場點多面廣,人員少,一天監測的場所有限,經常性和預防性衛生監督的任務十分繁重,難以實現公共場所監測技術規范要求的頻次。監督員的素質普遍偏低,在繁重的監督任務中更缺少時間來提高專業知識和整體素質。同時,部分監督員的操作技能不熟練、專業法律知識不足,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衛生監督監測效果。隨著我國各類法律法規的完善,公共衛生執法監督人員的專業技能和素質卻不是很高,這也成為了影響公共場所衛生監督不足的重要原因。
2 對以上問題的幾點建議
2.1 完善法律法規,查缺補漏 為適應當前社會發展的需要,相關部門應盡快完善健全公共場所法律法規,統一執法主體,理順執法體系,明確職責,避免出現多頭管理和交叉執法的現象,以使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證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的順利進行。使《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實施細則》更符合當前工作實際和公共場所衛生現狀,擴大應監督監測的場所范圍,將新出現的公共場所納入監管范圍,以行業類別、經營方式、人群聚集程度為規范對象,補充和修改衛生指標,同時修改罰則,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提升罰款額度。在此基礎上,將公共場所監督管理盡早納入人大立法議程,通過基本法的形式加以確認,提高法律的嚴肅性和威懾力,提供法律的執行力。
2.2 嚴格執行預防性監督工作 制定嚴格的預防性衛生監督審批程序及相應處罰措施和處罰條款,使過去可操作性不強的含糊其辭的內容進行修訂,保障公共場所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健康、有序發展。衛生監督機構更應嚴格執行其職責,把預防性監督工作作為城建前置審批的必要條件,未取得《建設項目許可證》的一律不予許可,確保衛生設施投入,消除公共場所安全隱患。
2.3 提高監督、監測人員素質,加強衛生監督建設 加強對衛生監督、監測人員自身素質和業務能力的培養;建立合格的、順應時代的、具有較高法律素養和誠信可靠的監督、監測隊伍,使公共場所衛生監管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提高公眾衛生意識與法制觀念,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多種宣傳工具加大公共場所衛生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公共場所衛生的監督作用。加大資金投入力度,進一步改善衛生監督、監測條件,政府與相關部門做好協調工作保證衛生監督監測工作順利的進行。
3 總 結
隨著公共場所的不斷量化和多元化,不只需要相應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應得到更好的完善和健全,還需要從業人員增加法律意識、提高法制觀念,堅決遵守國家法律規定來進行公共場所的營業和獲得,更要求執法監督人員能夠提高自身專業技能、做到依法履行自己職責,嚴格規范和處罰違法行為。只有這樣,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才能得到保障,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的才能順利開展并向更深更廣的方向發展。
按照《省貫徹〈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實施方案》的精神,以進一步推進公共場所管理工作,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認識貫徹《實施細則》的重要意義,把貫徹實施《實施細則》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作為一項長期性重點工作抓緊、抓好、抓出實效。
二、工作目標
進一步提高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水平,強化公共場所經營者作為公共場所衛生第一責任人的意識,保護公眾身體健康,減少群體性健康損害事件的發生,著力在全市建立制度完善、管理規范、監管有力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體系,為全市經濟社會快速健康發展提供有效保障。
三、工作任務
(一)切實提高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管重要性的認識
公共場所衛生監管是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責,對于提高監督管理水平,健全衛生監測體系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公共場所衛生監管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落實責任,采取有力措施進一步做好公共場所衛生監管工作,充分發揮衛生監督和疾病預防控制等機構的作用,切實提高監管水平。
(二)抓緊開展《實施細則》的宣傳和培訓工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把學習、宣傳《實施細則》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具體工作安排。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移動通信等各種宣傳工具,通過電視宣講、公益廣告、懸掛標語橫幅等方式,以組織開展《實施細則》宣傳周為契機,廣泛開展《實施細則》宣傳活動,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形成全社會共同關注、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加強對衛生監督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使監督員全面掌握《實施細則》的內涵,提高衛生監督人員的執法水平;要督促、指導公共場所經營者加強《實施細則》學習,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三)依法履行衛生監管職責,提高監管效率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強化責任意識,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制定貫徹實施的具體方案。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管需要,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依法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和抽檢工作。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監管的法律制度依法行政,督促公共場所經營者切實承擔起衛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嚴肅查處違法經營行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檢測任務,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工作。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合理分工、相互協作,充分發揮衛生部門的整體工作效能,提高監管水平。
四、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安排部署、宣傳培訓階段(月1日—月20日)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組織開展《實施細則》宣傳和培訓活動,制定各項工作計劃和方案。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階段(月21日—月15日)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分工,依照各項工作計劃和方案開展公共場所監督檢查和檢驗檢測和評價工作。
第三階段:總結驗收階段(月16日—月15日)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對公共場所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總結自評,并形成書面總結于年月20日前報至市衛生局法監處。
五、工作要求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衛生管理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
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后,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
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衛生監督
第十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 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罰則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7類公共場所實現智能衛生監督管理據了解,此次推出的智慧衛監產品包括業務綜合信息系統和智能執法移動系統。其中,業務綜合信息系統包括衛生計生監督行政許可系統、處罰系統、積分管理系統等共計16項。主要用于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衛生行政許可、審查和備案等業務工作的信息化管理以及行政處罰和行政控制措施信息,針對醫療機構的不良執業行為進行記分管理等。
智能執法移動系統衛生計生監督移動智能操作系統、移動監督執法系統、風險預警系統等共計14項。實現對移動監督執法設備的接入進行認證控制和管理,對風險單位進行審核和銷賬、實現對全專業的報告卡進行查詢、查看,機構管理人員能夠對報告卡進行實時在線審核并提交等現代化辦公需求。
二、檢查范圍及內容
(一)檢查范圍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公共場所單位,重點是三星級以上(含三星級)賓館,建筑面積在5000m2以上的商場、超市、影劇院、音樂廳、舞廳、大型室內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共浴室等。
(二)檢查內容
1.公共場所單位衛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持證情況;
2.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檔案;
3.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設施設置和實際運行情況;
4.清洗消毒和衛生學評價情況。
三、工作進度安排
專項執法檢查的時間為2012年3月至10月,分四個階段。
(一)培訓階段(2012年4月前)
1.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負責對全體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進行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法律法規、衛生知識培訓,提高衛生監督員執法水平和能力;
2.各縣(市)區衛生部門組織對本轄區公共場所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單位進行培訓,以增強其守法意識,加強自主管理。
(二)摸底調查階段(2012年4月底前)
各縣(市)區結合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對本轄區所有公共場所進行摸底調查(由集中空調使用單位負責填寫《市公共場所集中空調基本情況調查表》,轄區直管衛生監督員負責對填寫內容進行審核簽字)。
各市、縣(區)于2012年4月30日前將附表1和附表2(市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使用單位基本情況一覽表)一并報送至市衛生監督所環境衛生監督科,全面掌握本轄區內使用集中空調的單位數量、類型、使用年限、清洗消毒等基本情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三)檢查督促整改階段(2012年9月底前)
對轄區內所有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進行專項執法檢查,填寫附表3(市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督檢查表)和現場檢查筆錄(樣式參考附表4),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達到衛生要求的,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責令整改,并在轄區內推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工作,優先督促三星級以上及建筑面積超過5000平方的公共場所單位完成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和衛生學評價,逐步推行到所有使用集中空調的公共場所單位。2012年10月底前,市四城區、巢湖市每市、區必須完成4家以上,高新、經開、新站三個開發區和四縣必須各完成2家以上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工作。
(四)督查公示階段(2012年10月底前)
市局組織對各市、縣(區)衛生局公共場所集中空調專項檢查的執行情況進行督查和考核。并將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情況進行媒體公示,促進此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對各地報送的工作總結、報表、任務完成情況等進行評析考核,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并作為本年度對各市縣區執法工作考核內容之一。
四、工作要求
(一)各縣(市)、區衛生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充分認識開展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按照《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轄區公共場所集中空調系統的檢查方案。
1、整治目的:通過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無證違法經營行為,規范公共場所經營秩序,按照“突出重點、明確主題、標本兼治”的工作原則,積極探索長效監管機制,全面推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實行監管公示,群眾監督,提高公共場所衛生整體水平,防止各類傳染性疾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為我市“衛生城市”復審工作做好充分準備。
2、整治范圍:全市范圍內小理發店、小浴池、小旅館等公共場所經營單位。
二、工作目標
通過本次的專項整治行動,主要打擊各類無證經營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通過建立規范的衛生檔案,全面實行量化分級管理,做到“四個統一”(即衛生監督臺統一、衛生管理組織統一、衛生管理制度統一、衛生檔案統一)和“六個公示”(即衛生許可證公式、人員健康查體證明公示、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公示、衛生質量檢測情況公示、場所衛生要求公示、衛生監督電話公示),使公共場所無證違法經營查處率達到100%;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實施率達100%;衛生檔案建檔率達100%;對公共用品、用具、室內微小氣候抽檢率達100%。
三、整治內容
1、公共場所各經營單位有效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持有情況。
2、是否建立健全切實有效的衛生管理制度,衛生管理組織機構是否健全。
3、要設立消毒、保潔專間,做到專間專用;消毒設施是否完善并正常運轉。
4、經營場所各工作區域是否分開并有明顯標示。
5、顧客用品、消毒產品、一次性衛生用品索證索票齊全,臺帳記錄完整。
6、顧客用品、床上用品、洗、染、燙用毛巾是否按比例配制。
7、經營場所內通風、換氣設施是否健全。
8、使用工具、床單、被套是否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
9、工作人員是否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為顧客服務。
10、生活飲用水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四、區域劃分和職責分工
市衛生監督所按照標準和要求,牽頭整治“三小”行業公共場所,落實“三小”行業公共場所的整治和相關協調、督查、上報工作,組織好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
1、市衛生監督所:衛生監督所成立兩個監督執法小組,負責全市城區“主干道”兩側的“三小”行業。
2、各鎮(處)衛生院、防保所:按照屬地化管理,各鎮(處)衛生院負責轄區內所有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監管,各衛生防保所負責轄區內除“主干道”以外的所有村莊、小區、居委會街、巷“三小”行業公共場所的監管;各單位要派出精干力量按時參加衛生執法培訓,做好有關上報信息工作。
五、保障措施
1、人員:從鎮(處)衛生院抽調有執法證件的衛生監督人員4名,到衛生監督所掛職鍛煉,組成兩個監督執法小組。
2、車輛:安排執法車2輛。由衛生監督所安排1輛,市衛生局調配1輛。
3、就餐:從鎮抽調人員由衛生局統一安排午餐。
六、工作步驟
本次的專項整治行動分宣傳動員、集中整治和驗收上報三個階段進行,時間為年4月1日-年6月1日。
第一階段:宣傳動員階段(4月1日-4月3日)
為確保專項整治工作順利實施,取得工作實效,各鎮(處)衛生院、防保所和衛生監督所首先做好動員、宣傳和培訓工作,使各經營業戶從根本上認識到做好此項工作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
第二階段:集中整治階段(4月4日-5月20日)
各鎮(處)衛生院、防保所以及衛生監督所要按照區域劃分,做好轄區內“三小”行業衛生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各經營單位做好室內外環境衛生、各項衛生管理制度落實、公共用具消毒扎實有效、硬件設施齊備,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并開展聯合行動,依法打擊各類違法行為。
第三階段:驗收上報階段(5月21日-6月1日)
各鎮(處)衛生院、防保所及衛生監督所要對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并書面上報工作情況。(將“三小”行業單位專項整治情況上報到衛生監督所。
七、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明確職責
公共場所“三小”行業專項整治工作量大,面廣,難度大,同時牽扯國家衛生城市復審能否順利通過驗收,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確保萬無一失。市衛生局成立以市紀委第三紀工委委員、市衛生局黨委委員賈維放同志為組長,市監督所所長陳永奎為副組長、各鎮(處)衛生院院長、防保所所長為成員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衛生監督所宋志磊副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全面負責“三小行業”整治工作。
市衛生監督所要做好監督指導工作,各鎮(處)衛生院、防保所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用足用好法律賦予的權力,嚴厲打擊違法行為,集中處罰一批違法場所,集中力量開展對公共場所“三小”行業的清理整頓。
(二)嚴格要求,公正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