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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自查報告大全11篇

時間:2023-02-27 11: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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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正文】

為了規范民辦幼兒園辦學行為,2020年9月根據雙隨機抽查工作要求,教體局組織了雙隨機檢查活動。于此同時各民辦園根據通知內容進行“拉網式”自查自糾、對師資力量、設施設備、場地、消防、防疫、飲食等各方面進行清查和整改,認真填寫《平泉市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自查表》并寫出自查報告,同時教體局成立檢查組于9通過審閱自查報告、實地考察、隨機抽查了啟智、盛世、至尊寶寶幼兒園,優博教育、國人教育、玄原舞蹈、超陽舞蹈、新理念培訓學校,現將此次檢查工作匯報如下:

一、優點

1、辦園積極性不斷提高。在我市民辦幼兒園的工作中,我們始終堅持“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原則,以規范辦園行為為目標,以建章立制、安全管理為重點,促進我市幼兒教育健康發展,民辦園的創辦填補了公辦幼兒園不足的空白,大大提升了全市幼兒園保教工作的質量。

2、辦園條件不斷改善。近年來,我市幼兒園辦學條件大有提高。一是園舍質量相對而言大都比較堅固、寬敞、明亮、安全;二是幼兒園活動場地不斷擴大,室內、外生均面積平均超過3平方米,符合上級規定標準。三是幼兒園教學設施設備不斷改善。全市大多數幼兒園有電視機、錄音機、電子琴等教學用具,有適合兒童使用的桌椅,有大中小型玩具等。有的民辦幼兒園還購置了先進的設備,大量的玩教具和圖書。四是防疫物資準備齊全、儲備充足,積極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

3、安全工作不斷加強。我市大部分幼兒園房舍堅固,大型玩具安全穩固,小型玩具安全適用,周邊環境比較安全。如盛世幼兒園、金世紀幼兒園是近年新建的幼兒園,校舍嶄新漂亮。這些幼兒園不但校舍好,安全設備較齊全,安全管理也比較到位。

篇(2)

《云南省民辦教育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廳第8次廳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辦教育機構的管理,規范民辦教育機構的辦學行為,保障舉辦者和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教育機構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云南省教育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民辦教育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辦教育機構,是指國家教育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歷、非學歷)教育機構。

第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認真履行民辦教育機構的設置審批、管理和指導職責,堅持“誰審批、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積極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維護學校和廣大師生的合法權益,保護辦學者的積極性。

第二章 審批管理

第四條 各級各類公辦學校在校外舉辦的各類非學歷教育和培訓,應當經學校同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舉辦非學歷教育和培訓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學許可,日常教學工作納入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第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范圍和條件負責對民辦教育機構的審批、管理和指導工作。具體規定如下:

(一)本科學校(院)、特殊類高等專科學校(師范、醫藥)和成人高等學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初審,省人民政府審定后報教育部審批。

(二)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初審,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報教育部備案。

(三)中等專業學校(普通中專和成人中專)、自考助學機構、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以及冠名“云南”、“云南省”或“學院”的教育機構,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四)普通高級中學、職業高級中學,成人高中學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機構,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五)初等教育及以下教育機構、各類非學歷教育機構,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六)申請設置多種辦學層次的學校,按最先、最高層次審批權限審批。

(七)審批權限下放的,由被授權的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審批。

第六條 設立民辦教育機構應當符合所在地教育發展的規劃,布局合理。幼兒園在400米、中小學在800米范圍內不重復審批設置。

民辦教育機構的設置標準參照《云南省民辦教育機構設置指導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執行。

第七條 申請舉辦民辦教育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民辦教育機構的公民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八條 達到設置標準要求的民辦教育機構,舉辦者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未達到設置標準要求的,可以申請籌設。籌建期一般不得超過3年,超過3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不申報者,自動終止。

申請籌設、設置民辦教育機構,申辦者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辦報告和申請表(一式3份)。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可行性分析、培養目標、辦學內容、辦學層次和規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師資隊伍、內部管理體制、經費來源與管理使用和發展規劃等。

(二)舉辦者的基本情況資料及有效證明文件。單位申辦應當提供單位法人資格證明及復印件。公民個人申辦應當提供申請人戶籍證明、身份證及復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職人員申請辦學,需提供單位證明。

(三)擬辦民辦教育機構的章程。辦學章程內容應當包括學校名稱、注冊地址、辦學地址、學校法人代表;辦學宗旨、培養目標、辦學層次、組織機構、辦學規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管理制度、招生對象與規模;學校資產數額、來源和性質,股東股份比例及收益分配;董事會(理事會)的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職期限和議事規則;章程修改、學校終止處理等。

(四)教學計劃與教學大綱。

(五)擬任校長和聘任教師的身份證、學歷證書、職業技術等級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及復印件,以及從事教育工作經驗的證明。擬聘財會人員的身份證、會計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六)合法使用有關辦公、教學和實訓場地的證明以及校舍安全、消防、衛生合格證明,其中自有場地的應出具場地產權證明,租賃或者借用場地的應當出具所有人產權證,營業執照和租賃合同等有效文件。

(七)擬辦民辦教育機構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文件。其中資產證明應當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驗資報告。屬捐贈性質的校產應當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的有效證明文件。

(八)聯合舉辦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聯合辦學合同或者協議。

(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申辦單位或者公民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報送申辦報告,填寫申請登記表。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并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第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申請受理后及時召開民辦教育機構設置專家委員會會議或者委托教育評估機構,對申辦者的申辦材料進行審核,對辦學條件進行實地考察和評估,提出設置評估意見。學歷教育60日內、非學歷教育20日內以書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或者上報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同意設立或者籌設的民辦教育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或者籌設申請書;對不同意設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民辦教育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變造、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第十一條 民辦教育機構名稱應當規范,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民辦教育機構應當依法進行登記,到相關部門辦理《法人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基本銀行賬號、刻制印章。印章樣式和銀行賬號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民辦教育機構應當在審批教育行政部門所轄行政區域內辦學,嚴禁民辦學校擅自開設教學班(點)。事業發展需要設立教學班(點)的,應當到原審批教育行政部門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跨行政區域設立教學班(點)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到所在區域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備案程序如下:

(一)民辦教育機構向原審批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增設教學點的管理方案;

(二)原審批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或者委托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教學班(點)進行檢查,對符合辦學條件的教學班(點)予以備案;

(三)增設后的教學班(點)應當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管理。

第十四條 3家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辦教育機構,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組建教育集團或者教育聯合體。

第三章 辦學管理

第十五條 民辦教育機構應當依法實行董事會或者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董事會或者理事會成員應當符合法定要求。民辦教育機構應當根據《董事會章程》或者《學校章程》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民辦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負責人應符合相應的任職條件,具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者經過崗前培訓,持證上崗,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民辦學歷教育機構、學前教育機構的教師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可以根據教育培訓需要,聘請技師、高級技師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員任教。

民辦教育機構應當與教師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教師業務考核檔案,定期對教師進行業務考核。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并定期組織民辦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校長、教師開展崗位、業務培訓、職稱評定及各類教研、進修活動,提高教師隊伍的素質。

第十八條 民辦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經批準的教學計劃、課程標準(教學大綱)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不得隨意減少課程和課時。確需修改教學計劃的,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民辦教育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層次、專業、范圍進行招生,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真實、準確。招生簡章應當載明民辦教育機構的名稱、辦學許可證編號、專業或者培訓項目、辦學地址、修學年限、收費標準、證書發放等事項。

民辦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在前向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辦學許可證副本或者批準辦學文件的復印件;

(二)《辦學招生廣告備案表》;

(三)廣告樣稿;

(四)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許可材料;

(五)省外辦學機構應當出具原審批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跨地區招生的書面證明材料復印件。

民辦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與備案的材料一致,未經備案或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舉辦者未能履行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有關承諾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民辦教育機構在招生時,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準或者備案的內容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

民辦教育機構收取費用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出具收費票據。

第二十一條 民辦教育機構的資產應當與舉辦者的資產相分離,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金和財產管理制度。民辦教育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民辦教育機構有虛假出資、抽逃辦學資金、財務管理混亂的,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審計結果依法處理。

第四章 年檢評估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批準設立的民辦教育機構進行年檢。

第二十三條 年檢按照“誰審批、誰年檢”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權限下放的,由實施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年檢。

第二十四條 年檢標準由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 年檢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學校自查。民辦教育機構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年檢標準和要求,逐項自查自評,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提出發展目標,撰寫自查報告,于每年3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自查報告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質量評估認證機構。

(二)教育行政部門或者質量評估認證機構根據相關標準和程序,組成年檢評估工作組,于每年4月30日前,組織完成對上一年度的檢查評估工作。

(三)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檢查評估情況,做出年檢評估結論,年檢評估通報,并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檢結論印章。各州(市)、縣(市、區)的年檢評估匯總情況及總結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民辦教育機構年檢評估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辦教育機構年檢登記表;

(二)自查報告;

(三)教育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教育質量認證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年度審計報告;

(五)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 年檢結果運用:

(一)年檢評估結論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二)對基本合格的民辦教育機構,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

(三)對不合格的民辦教育機構,暫停當年招生并進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教育行政部門在進行財務清算后,依法予以處理。

(四)年檢評估結果作為政府獎勵和資金扶持、增加招生計劃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民辦教育機構的評估認證制度,組織或委托教育中介機構對民辦學校進行質量評估認證。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民辦教育質量評估、認證和評比的各類機構,應當依法按程序到相應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備案。民辦學校參加未經本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機構組織的質量評比認證結果,教育行政部門不予認可。

第五章 變更管理

第二十九條 民辦教育機構在原審批教育行政部門所轄行政區域內變更辦學地點的,應當向原審批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原審批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方可在變更后的辦學地開展辦學活動。民辦教育機構跨原審批教育行政部門所轄行政區域變更辦學地點的,按審批權限申請變更。

第三十條 民辦學歷教育機構辦學層次、類型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相應的規定辦理。非學歷教育機構培訓項目變更的,需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民辦教育機構擬變更名稱、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校長或者發生分立、開辦資金、業務范圍、合并等情況的,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和備案,并根據變更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變更事項申請報告;

(二)新老董事會(理事會)成員簽字的變更決議;

(三)《財務審計報告》或者《資產清算報告》;

(四)在校學生安置方案;

(五)擬任舉辦者(法人、校長)資格證明文件;

(六)原舉辦者(法人)與擬任舉辦者(法人)變更協議書;

(七)擬任舉辦者(法人)出資方式、數額及驗資報告;

(八)修改后的學校章程、擬成立新的學校理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簡歷及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決策機構聘書、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

(九)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發生分離、合并,應當提供以上九項材料;變更校長應當提供第(一)、(二)、(五)、(九)項材料;變更名稱、業務范圍應當提供第(一)、(八)、(九)項材料;變更開辦資金應當提供第(一)、(二)、(七)、(八)、(九)項材料。

第三十二條 民辦學校的變更事項經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六章 辦學終止與機構注銷

第三十三條 民辦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辦學:

(一)根據《學校章程》或者舉辦者的股份協議規定應予終止,并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三十四條 學生安置與資產處理:

(一)民辦教育機構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依法進行財務審計和清算。

(二)民辦教育機構清算后的財產按下列順序償付:

1.退還學生的學雜費及其他費用;

2.支付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障費用;

3.償還有關債務。

民辦教育機構償付上述費用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三)終止辦學的民辦教育機構,由教育行政部門收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同時將處理結果報送相關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五條 終止辦學的民辦教育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收到審批機關準予終止辦學的批準決定書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篇(3)

縣轄9鎮3鄉,181個行政村,4個社區,總人口7.02萬人。全縣共26所學前教育機構,其中城區單設幼兒園3所,鄉鎮幼兒園14所,9個學前教育點。共有66個教學班,學前幼兒1300名。學前教師76名,一村一幼130名。

二、核查情況

(一)課程內容經核查,教材方面嚴格按照《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要求,通過新華書店征訂重慶出版社出版的多元快樂成長課程教材為主,以園本(老師們設計的適合本園的課程)課程為輔的教材。從課程內容來看,不存在開展超綱超標的“小學化”教育教學活動,也不存在傳統文化糟粕或西方意識形態滲透等問題。

(二)辦園資質與管理符合國家標準1.幼兒園辦園資質情況:全縣26所學前教育機構都是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由縣教育和體育局主管。幼兒園的招生、編班,符合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所有辦園資質符合國家標準。2.教職工資質和配備情況:學前教師76名,一村一幼130名。其中正式在職幼兒教師75人,在崗教師學歷達標100%,本科學歷41人,大專學歷34人。高級教師7人,一級教師12人,二級教師63人;學前教育輔導員105人,保育員25人。3.園舍、設施情況:各幼兒園結合本鄉(鎮)實際,合理利用占地面積。綜合樓設施設備齊全,配備教室、會議室、師配室、電腦室、舞蹈室等。各教室配有活動室、午睡室、盥洗間、衛生間、開水消毒間、儲藏室等。有獨立的戶外活動場地。4.衛生保健管理及安全防護制度情況:保健員和保育員都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對保健院員、保育員定期開展校本培訓。各幼兒園都安裝了監控設備,制定各類安全預案和措施,各幼兒園嚴格按照上級和預案要求開展防疫、傳染病防控、幼兒上下學接送等安全工作。5.一日生活安排是否合理情況:在縣教育和體育局的管理指導下,嚴格按照《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開展保教活動。具體體現在幼兒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幼兒園戶外活動及場地分配表(錯時管理),保障了各類活動包括陽光一小時等活動。全縣除鎮第一幼兒園未能為幼兒提供午餐外、其余幼兒園都能為幼兒提供午餐、保證午休。6.收費及經費管理情況:收費及經費管理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各幼兒園采用劃撥和報賬制度,未收取幼兒任何費用。

篇(4)

第三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是省、市、縣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導職能的專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教育督導工作,并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

第四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對本行政區域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情況進行督導;

(二)統籌規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教育督導工作,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教育督導制度及評估指標體系;

(三)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素質教育工作進行督導;

(四)對本行政區域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進行督導;

(五)參與對下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抓教育工作的實績進行考核;

(六)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履行教育的職責進行督導;

(七)對下級人民政府教育經費投入、使用、管理及教師工資的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統籌管理、組織實施對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督導評估及其辦學水平等級評估;

(九)對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研和專項督導,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十)組織教育督導科研和教育督導人員培訓工作;

(十一)參與評審教育先進集體與個人;

(十二)承辦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配備專職督學,可以根據職責和任務設主任督學、副主任督學、督學和其他工作人員,并可以根據需要,聘請督學顧問和兼職督學。主任督學和副主任督學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免;其他專職督學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和程序辦理;督學顧問和兼職督學由本級人民政府聘任。

第六條督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業務能力;

(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小學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職稱,并且從事中等或者中等以下教育、教學管理工作7年以上;

(四)遵紀守法,堅持原則,作風正珉,辦事公正;

(五)身體健康;

(六)受過教育督導業務培訓。

第七條教育督導形式分為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督導檢查。

綜合督導是指有計劃地對一個地區或者一個部門、一所學校的教育工作進行全面、系統的監督、檢查、評估、指導活動。

專項督導是指有計劃地對一個地區或者一個部門、一所學校的教育工作進行專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活動。

經常性督導檢查是指不定期地對一個地區或者一個部門、一所學校執行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工作的情況進行了解、調研、檢查。

第八條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教育督導機構根據確立的督導內容向被督導單位下發督導通知書;

(二)被督導單位進行自查,寫出自查報告;

(三)教育督導機構組織人員對被督導單位進行督導;

(四)向被督導單位提出督導意見,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布督導結果。

第九條教育督導必須以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為依據,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十條開展教育督導工作的主要方式有:

(一)聽取有關部門和學校領導的情況匯報;

(二)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

(三)參加有關會議和教育、教學活動;

(四)召開有關人員座談會,進行調查和個別專訪。

第十一條督學在督導中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就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領導干部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提出獎懲建議;

(二)對被督導單位違反有關教育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的行為責令改正,提出處理建議;

(三)發現危及師生人身安全、侵犯師生合法權益、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等行為立即予以制止;

(四)直接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督導機構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督學顧問和兼職督學(含特約教育督導員)享有與專職督學同等的職權。

第十二條被督導單位應當按照督導要求,配合開展活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對教育督導機構提出的督導意見和建議應當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必要時教育督導機構進行復查。

被督導單位如對督導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收到督導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督導結論的教育督導機構或者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提出書面復查申請。有關教育督導機構在收到書面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主辦單位應當把督導結論作為被督導單位領導班子考核、評先、安排有關經費和招生計劃、調整學校設置的一項重要依據。

教育督導機構綜合評估中所涵蓋的內容,其他部門不再進行單項重復評估。

第十四條被督導單位及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在督導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拒絕向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導人員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的;阻撓、抗拒或妨礙教育督導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

(二)弄虛作假的;

(三)對向教育督導機構或督導人員反映情況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對教育督導機構提出的正確意見和建議拒不采納的。

第十五條教育督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利用職權包庇或者打擊報復他人的;

篇(5)

年我市岐山縣、鳳翔縣、陳倉區已被授予“全國白內障無障礙縣(區)”稱號。今年我市將按照創建“全國白內障無障礙市”工作要求,開展“全國白內障無障礙縣(區)創建”活動,并順利通過省和國家檢查驗收。

二、組織機構

成立市創建“全國白內障無障礙市”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創建的領導和組織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殘聯,辦公室主任由市殘聯同志兼任。

三、任務分工

已通過省級檢查驗收的岐山縣、鳳翔縣、陳倉區,按照創建標準繼續保持并完善提高,建立白內障復明長效工作機制。

四、創建步驟

新增的創建單位,要按照“工作標準”和“評分表”要求,擬定和完善創建方案及工作計劃,落實定點醫院和所需資金,條件成熟即開展工作。今年11月前沒有進行過檢查的區縣通過省、市檢查驗收。今年市級創建工作通過國家檢查驗收。

五、經費保障

按照“工作標準”要求,市和縣區的定點醫院降低手術費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列入單病種報銷;城鎮居民醫保按比例報銷;貧困患者(“低保戶”家庭)納入醫療救助體系,個人承擔部分的費用,由市和區縣殘聯及財政落實補貼經費。省、市視工作情況對創建單位給予適當的工作補助。

六、工作措施

篇(6)

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是市、縣(區)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導職能的專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教育督導工作,并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對本行政區域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情況進行督導;

(二)統籌制定本行政區域教育督導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教育督導制度及評估指標體系;

(三)對本行政區域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實施素質教育等工作進行督導;

(四)對下級人民政府教育經費投入、使用、管理及教師工資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參與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教育工作實績的考核;

(六)組織實施對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和其它教育機構督導評估及其辦學水平等級評估;

(七)對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研和專項督導,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八)組織教育督導科研和教育督導人員培訓工作;

(九)承辦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配備專職督學,可以根據職責和任務設主任督學、副主任督學、督學和其他工作人員,并可根據需要聘請兼職督學和特約教育督導員。主任督學和副主任督學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免;兼職督學由本級人民政府聘任;特約教育督導員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聘任;其它專職督學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和程序辦理。兼職督學和特約教育督導員每屆任期兩年。

第六條督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有高尚的職業道德素養;

(二)熟悉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業務能力;

(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小學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職稱,并且從事教育教學或教育管理工作10年以上;

(四)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辦事公道,實事求是,敢說真話;

(五)身體健康。

第七條督學是執行教育督導公務,履行督查職責的人員。兼職督學和特約教育督導員在督導期間具有與專職督學同等職權。

第八條督學在督導工作中應盡的義務:

(一)督學必須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保證國家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的教育目標得以貫徹落實,發揚奉獻精神,恪盡監督、指導之責;

(二)鉆研教育理論,熟悉教育管理工作,掌握教育督導與評估的理論、方法和技術,探求教育規律,支持教育改革,促進教育發展,堅持依法治教,在工作中精益求精;

(三)堅持依法辦事,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和違背教育規律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糾正或引導解決;

(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了解真情,實事求是,對被督導單位的評價客觀公正、言之有據,提出的督導建議中肯、確切;

(五)作風民主,對人熱情、坦誠,尊重被督導單位,熱心為地方和學校服務,保障被督導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維護被督導單位的合法權益,與其他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團結協作;

(六)嚴格依法辦事,崇尚儉樸,拒腐倡廉,嚴于律己,以身作則。

第九條督學在督導工作中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就被督導單位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提出獎懲建議;

(二)對被督導單位違反有關教育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行為責令改正,提出處理建議;

(三)發現危及師生人身安全,侵犯師生合法權益,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等行為立即予以制止;

(四)直接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教育督導機構反映在督導工作中發現的有關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對督導中發現的問題在一定期限內跟蹤督查。

第十條教育督導分為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督導檢查三種形式。

第十一條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教育督導機構根據確定的督導內容向被督導單位發送督導通知書;

(二)被督導單位進行自查,寫出自查報告,并準備相應的資料;

(三)教育督導機構組織人員對被督導單位進行督導;

(四)向被督導單位提出《督導評估意見》,也可以督導情況通報,向社會公布督導結果。

第十二條教育督導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聽取被督導單位的情況匯報;

(二)對被督導單位進行現場調查;

(三)查閱有關文件、資料、檔案;

(四)參加被督導單位的有關會議和教育、教學活動;

(五)召開有關人員座談會或個別專訪,進行測試或者問卷調查。

第十三條被督導單位必須按照督導通知書要求,組織自查自評,提供真實情況,積極配合教育督導人員開展工作。對《督導評估意見》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并將改進工作的情況書面報給教育督導機構。

第十四條被督導單位如對教育督導機構的《督導評估意見》有異議,可以在收到《督導評估意見》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督導評估意見》的教育督導機構提出書面復查申請。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復查并作出復查結論。

第十五條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被督導單位除進行專項督導和經常性督導外,還應定期進行綜合督導評估。

第十六條對學校的各類評估工作應當以綜合督導評估為主,其它各類單項視導、評估如果能納入綜合督導評估的,應當納入綜合督導評估,由教育督導機構統一管理。教育督導機構綜合評估中所涵蓋的內容,其他部門不再進行單項重復評估。

第十七條督學與被督導單位有利害關系或者其它特殊關系,可能影響教育督導公正的,督學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被督導單位也可向教育督導機構提出申請,請求督學回避。回避申請經教育督導機構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執行。

第十八條督導機構的督導活動,可以邀請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人員參加。重大督導活動亦可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加。

第十九條被督導單位及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通報批評,并可對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督導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拒絕向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導人員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的;

(二)阻撓、抗拒或妨礙教育督導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

(三)弄虛作假、蒙騙教育督導機構和教育督導人員的;

(四)對督學或者向教育督導機構反映情況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對教育督導機構提出的正確意見和建議拒不采納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教育督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批評教育或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撤銷督學職務,本級人民政府收回其督學證;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包庇或者打擊報復他人的;

(二)歪曲事實,影響公正督導的;

篇(7)

以黨的十精神為指導,認真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及省市貫徹意見,通過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雙高雙普”工作,進一步優化教育資源配置,深化教育改革,促進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質量,提高整體辦學水平,為縣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目標任務

根據我縣實際,將創建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合格縣和“雙高雙普”達標縣統籌安排、合并實施。從2013年開始,經過1—2年努力,全縣中小學校初步實現辦學條件標準化、學校管理規范化、辦學特色多樣化目標,信息技術應用廣泛,教師隊伍素質優化,教育教學質量進一步提高,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學前、高中階段教育全面普及。到2014年,通過省政府“雙高雙普”縣評估驗收,力爭通過國家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合格縣認定。

三、工作步驟

(一)宣傳啟動階段(2013年1月—3月)。制定創建工作實施方案,召開全縣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暨“雙高雙普”工作動員會,全面安排部署創建工作。

(二)創建達標階段(2013年4月—12月)。各鎮、有關部門及中小學校按照《省“雙高雙普”評估驗收標準》,開展自查摸底,制定基礎建設、設施添置、經費投入、師資配備、教育管理等項目實施規劃,認真組織實施;按照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要求,逐校配齊教學設備和器材,均衡配置師資力量,深入推進素質教育,抓好校園文化建設,加強學校精細化管理;完成教育督導室、教研室、電教中心、教師進修學校、青少年校外活動中心等達標建設任務;規范各鎮化技術學校,大力開展農業科技和勞動力轉移培訓;完善“雙高雙普”各類資料匯編和縣級黨政領導履行教育工作職責相關材料,積極做好創建達標各項工作。

(三)縣上自查階段(2014年1月—2月)。組織專業人員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對全縣創建工作進行自查,召開領導小組會議,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意見,明確整改時限。縣政府教育督導室組織人力,對重點指標、重點鎮和學校進行專項督查,確保整改到位。

(四)省市初驗階段(2014年3月)。邀請市上和省上專家組分別對我縣“雙高雙普”達標情況進行督導,根據專家組的督導意見認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要求,落實整改責任。

(五)全面達標階段(2014年4月—9月)。各鎮、有關部門及中小學校按要求扎實整改存在的問題,查缺補漏,確保全面達標。在此基礎上全面匯總創建工作情況,匯編縣創建工作材料,完成專題片、畫冊制作,形成創建工作自查報告,申請并接受市政府督導評估。

(六)迎接省政府驗收階段(2014年10月—11月)。完善各種資料、表冊、檔案材料,迎接省政府驗收認定。

四、工作職責

縣政府辦公室:協調落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教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部門認真履行教育工作職責;統籌協調各鎮及相關部門做好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雙高雙普”有關工作。

縣教育體育局:認真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職能,監督指導學校按課程計劃、課程標準實施教學,切實規范辦學行為,全面提升學校精細化管理水平、校園文化氛圍和后勤保障能力,大力實施素質教育;制定迎接督導評估工作方案,準備相關匯報材料,籌備有關工作會議;認真做好職責范圍內教育事業發展、教育管理、教育改革和質量提升、隊伍建設、資源整合等工作,確保各項工作指標達標;協助召開部門聯席會,研究解決創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權限內教育類基礎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協調籌措建設資金;加強對學校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監督,查處亂收費;支持、指導學校開展科技活動;協同有關部門在各鎮化技術學校開展農村實用技術培訓和農村科技培訓。

縣財政局:建立健全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依法落實教育經費投入政策,確保義務教育經費投入“三個增長”;依法按時足額撥付教育費附加、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公用經費和教師工資;按時足額撥付教育項目建設資金、上級下達的教育專款及“兩免一補”等政策性助學資金;加強對教育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研究解決教師不足問題,做好教育人才引進和教師職稱評審工作;落實教師工資福利待遇政策;嚴格管理職責范圍內的職業教育培訓機構,面向縣內青壯年群眾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履行勞動監察職責,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對招用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從事雇傭性勞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依法予以處罰。

縣公安局:依法維護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正常安全秩序,對侵犯學校和教師正當權益、擾亂正常教育秩序及危害中小學生、幼兒身心健康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加強對中小學生法制、安全宣傳教育,建立校外輔導員制度,會同縣教育體育局對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學生進行幫助教育;會同縣教育體育局做好校園安全保衛工作,對學校安保人員開展培訓,協助維護學校周邊交通秩序,確保學生上學、放學時交通安全。

縣司法局:將教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規劃,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加強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為學校的法制課、法制教育活動提供幫助;做好維護教師、青少年學生合法權益等法律服務工作;為各校配備法制副校長,加強對法制副校長的管理、培訓和考核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認真執行《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中關于“學校用地必須妥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占用或改變用途”的規定,按照《中小學校建設標準》,積極支持中小學、幼兒園校舍的新建、擴建和改建;配合做好學校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加強對工程進度和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工商局:加大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力度,依法管理學校周邊商業網點,維護學校及師生合法權益;對縣域內各種違規培訓班和招生廣告進行依法清理、取締。

縣文化廣電局: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文化場館;加強對學校周邊文化市場特別是電子游戲室、網吧、歌舞廳的行政執法監管,嚴禁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電子游戲室、網吧;積極報道全縣教育工作動態和成績,大力宣傳創建工作中的先進典型,營造尊師重教的輿論氛圍;適時在有線電視網中轉播教育節目。

縣衛生局:認真貫徹落實《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教育部、衛生部關于學校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衛生工作的指導;組織醫療機構,積極做好中小學生、幼兒流行病、傳染病和近視眼、齲齒及其它疾病的防治工作;加強對中小學校、幼兒園飲水、飲食衛生的監督,定期對中小學校炊事人員和幼教工作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和業務培訓指導;定時做好中小學生及幼兒體格檢查和有關健康指標的測試工作。

縣監察局:抓好學校工程建設、亂收費治理、教師選招等工作的監督;組織開展教育系統行風評議;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造成一定后果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理。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治理學校周邊食堂餐飲攤點。

縣民政局:為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中小學生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經濟援助。

縣國土資源局:做好學校、幼兒園用地規劃工作,對侵占學校用地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優先為學校、幼兒園建設辦理土地審批手續。

縣交通運輸局:加強學生交通安全法規宣傳,消除交通安全隱患;按有關規定設置校園周邊交通安全警示牌、減速裝置;加強對乘載學生車輛的監督檢查和安全隱患整治。

縣農業局:協助有關部門利用各鎮化技術學校和培訓基地,組織農村勞動力參加農業技術和科技培訓;利用現代農業和科技示范園區,為中小學生提供素質教育實驗基地。

縣審計局:對教育經費、專項經費的核撥、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對教育費附加、基建款、房屋修繕款的使用管理程序、效益進行審計與監督。

縣環境保護局:加強對校園周邊環境污染特別是噪音污染的治理;配合縣教育體育局抓好中小學生環境保護知識教育。

縣統計局:指導縣教育體育局做好各類教育統計工作;負責向縣教育部門提供所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關數據。

縣地稅局:加大征管力度,依法足額征收教育費附加。

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中小學校基礎建設項目的安全質量技術監督和從業人員培訓工作。

縣政府教育督導室:發揮行政監督職能,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落實教育法律、法規情況及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各鎮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對與教育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表揚、獎勵或批評、處理的建議。

縣考核辦:對各鎮、有關部門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雙高雙普”工作推進情況進行經常性督促檢查,并將此項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嚴格考核獎懲。

各鎮政府:依法組織和動員轄區內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確保初中、小學入學率達到100%,小學無輟學,初中輟學率控制在2%以內;15周歲初等教育完成率達99%以上,17周歲義務教育完成率達98%以上;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園)率達85%以上,高中段入學率達96.5%以上;適齡幼兒學前三年入園率達90%以上;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治理校園周邊環境;建立健全鎮領導聯系學校制度,及時了解學校教育情況,研究解決教育發展中的實際問題;負責轄區學校新建、擴建用地的統籌協調工作;建好本鎮化技術學校,做到教室、教師、教材、培訓活動四落實,大力開展農業科技培訓、勞動力轉移培訓等工作,成人教育各項指標全面達標。

五、工作措施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雙高雙普”工作是我縣教育事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的基礎工程,也是縣委、縣政府對各鎮、各部門黨政領導履行教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評估考核的重要依據。各鎮、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實施“雙高雙普”工作的重要性,自覺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全面落實各項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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