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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合法建設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危險房屋,是指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工程質量缺陷、第三方侵權行為、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等原因導致房屋結構體系中承重構件成為危險構件,局部或者整體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為宗教活動場所或者被依法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房屋,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電梯、供電、供水、供氣等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xié)調,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建立健全部門職責分工協(xié)調機制,負責組織實施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態(tài)化、網格化管理制度,對本轄區(qū)內房屋安全狀況予以監(jiān)督檢查,并協(xié)助、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wèi)生、文化、體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業(yè)、領域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并協(xié)助、配合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xié)助、配合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識,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參加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房屋使用安全的宣傳教育等活動,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投訴、舉報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及時受理、依法處理。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六條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權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房屋損壞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承擔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七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一)按照房屋設計用途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改變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規(guī)定要求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和對危險房屋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三)房屋裝修活動符合本條例的規(guī)定;
(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五)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
(六)按照規(guī)定進行白蟻防治;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責任。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建筑區(qū)劃實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其他管理單位按照約定實施,并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實行自我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共同承擔。
第八條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房屋轉讓人、出租人應當將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拆除、變動情況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受讓人和承租人有權向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居民委員會查詢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及其拆除、變動情況,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和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受讓人有權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查詢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和房屋結構。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內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房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但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第三方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壞除外。
房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應當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十條住宅房屋裝修不得拆除、變動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外墻等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不得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非住宅房屋裝修確需拆除、變動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外墻等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或者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房屋裝修經營者不得承接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裝修工程。
第十一條非住宅房屋裝修,投資額或者建筑面積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以上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依法無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裝修,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開工前將房屋裝修圖紙或者說明報送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未委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實施物業(yè)管理的,應當報送居民委員會。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居民委員會收到房屋裝修圖紙或者說明后,應當將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注意事項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并將裝修圖紙或者說明報送縣(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居民委員會發(fā)現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勸阻、制止;可能造成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或者當事人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縣(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
縣(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接到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居民委員會報告,或者受理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到現場調查,確認存在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書面責令房屋裝修經營者停止施工,并采取恢復原狀、維修加固等改正措施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房屋裝修經營者拒不停止施工,有發(fā)生房屋安全事故現實危險,且房屋內無人居住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書面通知供電單位實施停電措施,供電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施工人員以及其他單位、個人,不得拒絕、阻撓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屋裝修行為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青少年宮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房屋和養(yǎng)老服務用房的,禁止在二層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建筑幕墻或者石材建筑幕墻。
第十四條使用建筑幕墻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對建筑幕墻的安全檢查和維修、養(yǎng)護,發(fā)現建筑幕墻存在破損、脫落等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使用建筑幕墻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設計文件或者房屋使用說明書載明的檢測時限進行幕墻安全性檢測;設計文件和房屋使用說明書未載明檢測時限的,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年內進行幕墻安全性檢測,首次檢測后應當每五年進行一次幕墻安全性檢測。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具有建筑幕墻檢測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幕墻安全性檢測。
建筑幕墻設計使用年限屆滿后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能否繼續(xù)使用的意見。設計單位出具可以繼續(xù)使用意見的,應當重新確定使用年限;出具不能繼續(xù)使用意見的,應當報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更換。
第四章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五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明顯傾斜、變形,或者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外墻等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發(fā)生明顯結構裂縫、變形、腐蝕的,應當自發(fā)現之日起五日內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二)教育用房、醫(yī)療衛(wèi)生用房、文化場館、體育場館、養(yǎng)老服務用房、交通站場、商場等公共建筑實際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應當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三)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屆滿后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其中第二項規(guī)定的公共建筑設計使用年限屆滿的,還應當每五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四)設計圖紙未標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設計圖紙滅失的房屋實際使用年限滿三十年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在達到三十年的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五)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從事民宿、農家樂等生產經營或者養(yǎng)老服務、學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業(yè),或者出租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給他人居住的,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公益事業(yè)或者出租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前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經房屋安全鑒定符合安全要求,再次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yè)或者出租的,無需依照前款第五項規(guī)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本條例實施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已經用于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生產經營、公益事業(yè)或者出租,且該生產經營、公益事業(yè)活動或者出租行為延續(xù)到本條例實施后的,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區(qū)分所有權的房屋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應當由相關房屋的使用安全責任人共同委托鑒定;未共同委托鑒定的,部分房屋的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委托鑒定。房屋安全鑒定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管理規(guī)約的約定共同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房屋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分攤。
第十六條因自然災害造成一定區(qū)域內成片房屋受損,且房屋需要繼續(xù)使用的,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fā)現房屋存在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重大險情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七條工程建設活動可能對周邊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對下列房屋進行安全影響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方案:
(一)進行擠土樁施工的,距樁基一倍樁身長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進行基坑開挖的,距基坑邊緣兩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三)進行地下隧道、盾構施工的,距洞口邊緣兩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進行爆破施工的,爆破安全距離范圍內的房屋;
(五)進行地下管線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的,設計影響范圍內的房屋。
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進行安全影響跟蹤監(jiān)測,并根據監(jiān)測結果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對受到工程建設影響出現明顯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八條從事本條例規(guī)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業(yè)務(含復核鑒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為下列單位:
(一)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
(二)同時具有地基基礎工程檢測、相應結構工程檢測和見證取樣檢測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鑒定,以及教育用房、醫(yī)療衛(wèi)生用房、文化場館、體育場館、養(yǎng)老服務用房、交通站場、商場等公共建筑和總層數十層以上的住宅房屋因具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需要進行的鑒定,應當由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五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能鑒定完畢的,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階段性鑒定意見,并在六十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當事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依法根據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開展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現場查勘、檢測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其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簽章;涉及地基基礎的,應當同時由注冊巖土工程師簽章。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中確定房屋危險性等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提出維修加固或者拆除的處理意見;有發(fā)生房屋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應當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見。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報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
委托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應當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內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第五章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
第二十一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fā)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撤離或者組織人員撤離。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跟蹤督促、指導、協(xié)調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其他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協(xié)助。
第二十二條對危險房屋實施維修加固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
維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出具維修加固設計方案的設計單位或者其他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復核鑒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復核鑒定報告,當事人對復核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經復核鑒定不再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出具復核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復核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對危險房屋實施拆除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拆除。
未列入征收范圍的危險房屋拆除后,原房屋所有權人按照原房屋用途申請重建,且重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積,不減少相鄰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時間的,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核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
原房屋所有權人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原土地使用權證或者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農村住宅設計圖件等材料。
第二十四條編制或者修改城鄉(xiāng)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統(tǒng)籌考慮危險房屋的治理改造。
經鑒定為成片危險房屋的,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將其納入舊城區(qū)改建范圍,按照計劃組織實施危險房屋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危險房屋實施征收,或者對危險房屋予以購買、置換后,采取相應解危措施。
第二十五條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造成房屋危險的,解危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涉及區(qū)分所有權房屋共有部分的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管理規(guī)約的約定共同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房屋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分攤。
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或者對危險房屋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涉及區(qū)分所有權房屋共有部分的,可以使用物業(yè)專項維修資金。
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安排資金用于補助低收入家庭房屋和因不可抗力損壞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和危險房屋治理改造、應急處置等費用。具體辦法由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因第三方侵權行為或者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質量缺陷導致房屋危險的,解危費用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方或者建設單位承擔,房屋價值減損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七條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健全危險房屋安全檢查、監(jiān)測制度,完善應急處置組織體系,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演練,儲備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
第二十八條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認為有發(fā)生房屋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啟動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一)對水、電供應和可燃氣體、液體輸送進行控制;
(二)劃定警示區(qū),實行臨時交通管制;
(三)征用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
(四)拆除或者破損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對危險房屋采取消除現實危險的必要措施;
(六)組織人員撤離;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造成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損毀、滅失的,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修復或者給予補償。
第六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隱患排查。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排查和日常管理中發(fā)現的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應當進行動態(tài)監(jiān)測和重點巡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xié)助。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排查和日常管理中發(fā)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的,應當書面告知違法建筑處置部門依照違法建筑處置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置。處置前,違法建筑當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關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wèi)生、文化、體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fā)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并自發(fā)現之日起三日內書面告知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危險房屋鑒定報告和危險房屋維修加固后的復核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危險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會公布,并書面告知市場監(jiān)督管理、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
第三十二條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系統(tǒng)。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危險房屋及其解危信息錄入房屋安全信息系統(tǒng)。
房屋安全信息系統(tǒng)應當與市場監(jiān)督管理、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辦理相關證照或者登記、備案手續(xù)的信息系統(tǒng)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危險房屋或者將危險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yè)活動。
以危險房屋作為生產經營或者公益事業(yè)場所申請辦理相關證照或者登記、備案手續(xù)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不予辦理。
第三十四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轉讓危險房屋或者以危險房屋設定抵押的,應當將危險房屋情況如實告知受讓人或者抵押權人;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辦理轉讓或者抵押手續(xù)的,還應當如實告知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經紀服務時,應當向受讓人或者抵押權人提示危險房屋安全風險。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在房屋轉讓當事人申報成交價格時,應當將危險房屋信息告知受讓人。
第三十五條鼓勵建立商業(yè)保險、風險基金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風險管理機制。保險公司可以設立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需求相適應的險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通過購買保險服務的方式,與保險公司合作開展房屋安全隱患定期排查、動態(tài)監(jiān)測、重點巡查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因違反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應當記入社會信用檔案,并按照規(guī)定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等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房屋裝修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進行房屋裝修的,由縣(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按照規(guī)定對建筑幕墻進行安全性檢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guī)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委托房屋安全鑒定;逾期不委托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導致周邊房屋成為危險房屋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房屋安全影響評估或者未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方案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周邊房屋安全影響跟蹤監(jiān)測或者未根據監(jiān)測結果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
第四十二條不具備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條件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負有責任的鑒定人員自受處罰后三年內,不得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及時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解危措施;逾期不采取解危措施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出租危險房屋或者將危險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yè)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guī)定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fā)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跟蹤督促、指導、協(xié)調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實施解危措施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進行動態(tài)監(jiān)測和重點巡查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將危險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會公布或者告知有關部門、危險房屋受讓人的;
(四)未按照規(guī)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有其他、、行為的。
中圖分類號: TU71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房屋安全管理是政府賦予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是房地產行政管理的主要組成部分。近些年來,各種房屋安全管理問題頻繁發(fā)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反應。因此,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對于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改善城市環(huán)境、提高人們生活質量和促進經濟發(fā)展,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房屋安全管理與鑒定的含義及關系
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對城市建成區(qū)已經投入使用的房屋,通過房屋安全檢查、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排危等手段有效的排除危險房屋及其不安全因素的活動。房屋安全鑒定是指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依法按照國家頒布的行業(yè)標準和相關建筑規(guī)范,對房屋進行查勘、檢測和驗算,從而科學鑒定房屋的完損狀況和危險程度的技術工作。因此,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是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安全管理是安全鑒定的目的,安全鑒定是安全管理的一種手段。
三、房屋安全管理的內容
房屋安全管理是由房屋安全檢查、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排危督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資質管理等環(huán)節(jié)構成的一個閉合管理系統(tǒng),它們環(huán)環(huán)相扣,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出現疏漏都會造成房屋安全管理的不安全因素。
1、房屋安全檢查
房屋安全檢查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對房屋的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的活動,分為房屋安全普查、危險房屋巡查、特殊用房專項抽查等三項。房屋安全普查是國家或地方政府根據需要確定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組織對城市所有房屋的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危險房屋巡查是指對那些已經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除了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應該隨時觀察房屋危險狀態(tài)的發(fā)展情況以外,房地產管理部門應每月或每季度進行一次巡查;特殊用房專項抽查是指對教育系統(tǒng)用房、公共場所用房等特種行業(yè)用房的安全狀況進行的專項檢查。房屋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房屋的完損現狀檢查;房屋用途是否被擅自改變;房屋有無拆改結構或明顯增大的荷載;檢查已鑒定為危房的加固及排危情況。
2、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一般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執(zhí)行,通過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以及使用狀況的安全性進行鑒別、評定,并全面綜合分析查勘描述和檢測數據,從而正確判斷房屋工作狀況和評定等級,給出鑒定結論和一定的處理建議。通常,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都需要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房屋達到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鋼、鋼混結構55年、磚混結構50年、磚木結構40年、簡易結構10年);裝飾裝修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或明顯增加荷載的;特殊用房三年未作安全鑒定的;發(fā)生自然災害、火災事故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因毗連或鄰近興建、擴建、改建而可能影響房屋安全的;房屋擬進行轉讓、租賃、抵押等活動的;超過前一次鑒定的安全有效期限的等。
3、危險房屋督修與排危
(1)危險房屋的定義
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而不能保證住用安全的房屋。危險房屋分為A、B、C、D四級:A級為無危險點,B級為有危險點,C級為危險點量發(fā)展至局部危險,D級為危險點量發(fā)展至整棟危房。
(2)危險房屋的形成原因
危險房屋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超過了房屋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②房屋年久失修、嚴重破損;③房屋主體結構被隨意拆改,比如:在承重墻鑿洞開門窗,拆掉陽臺與房間之間的墻體以擴大門窗尺寸,拆改廚房和衛(wèi)生間墻體,用磚或混凝土等重型材料砌封陽臺,在墻外用角鋼等材料搭設懸掛陽臺等;④新建房屋時地基處理不當引起相鄰房屋不均勻沉降;⑤火災、地震、水災、地陷和人為破壞。
四、房屋安全鑒定的方法及程序
根據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規(guī)定,房屋安全鑒定包括受理申請、初始調查、現場查勘、檢測驗算、鑒定評級、出具報告、資料歸檔等七道程序。
1、受理申請
(1)確定受理房屋安全鑒定的范圍。
(2)查驗申請人的以下合法證件:《房屋所有權證》;住房租約或憑證;買賣、交換、轉讓、贈與、分割的契證或公證書;仲裁或審判機關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決文書。然后記錄證件編號或復印歸檔。
(3)指導申請人填寫《鑒定申請書》:屬于直接鑒定的,應與申請人約定鑒定日期,并交待準備事項;屬于委托鑒定的,應向受托單位簽發(fā)《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并要求受托單位按期派出鑒定人員。一般情況在受托后三日內派出。
2、初始調查
鑒定人員接到房屋安全鑒定任務后,應按下列要求進行調查:①按房屋規(guī)模大小、結構復雜程度選派相應數量的鑒定人員(至少兩人,且必須有一名工程師)承擔鑒定工作;②向申請人調查被鑒定房屋的歷史、現狀、使用、維修、改建及其他有關情況,做好相關記錄;③查閱房屋設計、施工、改建、加固的圖紙、說明、照片及其他有關技術檔案資料;④制定現場查勘方案(包括重點檢查項目),準備必要的檢測工具儀器等。
3、現場查勘
依照先室外后室內、先下層后上層的原則,按地基基礎、墻、柱、梁板、屋架、屋面的順序逐層、逐間、逐項進行檢查,并對鑒定申請中提出和初始調查中確定的重點項目進行重點、詳細查勘。此外,要繪制房屋平面圖,并在平面圖上標明各種損壞構件的部位及損壞程度和數量。
4、檢測驗算
(1)現場對損壞構件進行有目的的檢測,檢測項目主要包括:傾斜率、撓度、裂縫(寬、長、深)及砌體、鋼筋混凝土、砂漿、磚的強度。對于一般檢測工具還不足以確定其強度的,應另委托專業(yè)試驗機構對重要部位的構件進行采樣試驗。
(2)有選擇地對損壞構件的強度、剛度、穩(wěn)定性等進行復算;
(3)將檢測和復算的資料分析整理匯列成文字圖表,出具檢測結果。
5、鑒定評級
(1)對初始調查、現場查勘、檢測驗算獲得的全部資料進行全面分析,對照所頒布的房屋完損等級標準,確定房屋的損壞等級。如果定為危險房屋,則須對照部頒《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判定危險范圍。
(2)危險范圍的鑒定結論,要抓住地基基礎及結構構件兩方面,并結合房屋的歷史狀況、現狀經及發(fā)展趨勢,進行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3)按判定危險范圍,提出原則性的處理建議。
6、簽發(fā)鑒定文書
(1)《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統(tǒng)一采用微機制作,由鑒定人員編寫并簽字,審核人審簽,并經負責人審簽同意后,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方可生效。
(2)鑒定報告以棟為單位編寫(即每一棟就寫一份鑒定報告),一式四份(鑒定單位及主管機關各一份,申請人或單位兩份),房屋損壞糾紛鑒定報告應報縣房管局備案。
(3)從申請鑒定之日到鑒定文書送達申請人,一般不超過20日。
7、資料歸檔
凡涉及房屋安全鑒定的各種原始資料,即申請書、委托書、調查記錄、查勘記錄、檢測記錄、照片、圖表、錄像片、復寫書副本等,都必須整理歸檔。資料歸檔時應按棟裝訂成冊,并按區(qū)、街順序編號,分別由各鑒定主管部門存檔保管。同時應將有關資料輸入微機,按年度制作成光盤保存。
五、結語
第二條 對本市市轄區(qū)(含濟南高新區(qū))內依法建成的房屋進行安全鑒定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安全鑒定,是指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技術標準和操作規(guī)程,對房屋結構完損程度或者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查勘、鑒別、檢測、評定的活動。
第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活動,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統(tǒng)一規(guī)范的原則。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機構獨立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鑒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管理本市市轄區(qū)范圍內房屋安全鑒定活動。
第六條 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礎、墻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出現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情形的;
(四)對承重結構進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隱患需要鑒定的。
第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申請由房屋所有權人向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提出。
房屋屬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實際使用人提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實際使用人提出。
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由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
房屋存在第六條規(guī)定情形,危及利害關系人安全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第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具備房屋安全鑒定專業(yè)能力且信譽良好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供申請人選擇。
申請人可以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中自主選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第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申請人應當與承接房屋安全鑒定業(yè)務的機構簽訂委托協(xié)議。
第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協(xié)議約定的時限組織現場查勘作業(yè)。
現場查勘作業(yè)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guī)程進行。
查勘作業(yè)結束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確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級。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根據危險等級分別提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機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公章。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經營管理單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對房屋采取相應的維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條 進行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針對可能因施工影響房屋安全的情況制定相應的工程防護預案:
(一)錘擊預制樁施工,距最近樁基一倍樁身長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開挖深度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邊兩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構施工,距洞口邊緣一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處于爆破安全距離范圍內的房屋;
(五)地下管線、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處于設計影響范圍內的房屋。
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前款所列房屋進行跟蹤監(jiān)測,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 對受到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設影響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要求房屋安全鑒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院、文化體育場館、大型商業(y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筑物屬于下列情形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設計使用年限過半且仍在使用的,每滿十年應當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二)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xù)使用的,每滿五年應當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前款規(guī)定人員密集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筑物,出現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未能依照規(guī)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組織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同時,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報送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內容納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資料庫,供公眾查詢。
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復鑒。危險房屋的復鑒工作由市房屋安全檢測鑒定中心負責。
經復鑒,屬于應當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向房屋產權人出具《危險房屋通知書》,在危險房屋現場設置警示標識,同時書面告知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并通過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本市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采取名錄推薦方式。申請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yè)務的鑒定機構,應當向市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申請納入房屋安全鑒定推薦名錄的鑒定機構,應當向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鑒定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
(四)與其業(yè)務相適應的注冊結構工程師等在崗專業(yè)技術人員名冊及相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證明、身份證、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和資料復印件;
(五)房屋安全鑒定技術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等材料。
第十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予以登記并納入推薦名錄管理。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因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yè)資質、場所、房屋安全鑒定人員等事項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辦理信息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推薦名錄。記錄并公布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基本信息以及從業(yè)人員的基本情況、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誠信經營的情況、受表彰或者因違法被通報查處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對納入推薦名錄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下列行為實施監(jiān)督檢查:
(一)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情況;
(二)房屋安全鑒定技術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執(zhí)行情況;
(三)房屋安全鑒定作業(yè)的技術管理和鑒定質量保證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guī)程實施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將相關違法違規(guī)信息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予以公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將其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推薦名錄中刪除,不再列入推薦名錄,并向其上一級資質主管部門通報其違法違規(guī)情況:
(一)申請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guī)程進行現場查勘作業(yè)的;
(三)未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要求出具鑒定報告或者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
(四)鑒定結論存在嚴重錯誤的;
(五)未按要求履行信息變更手續(xù)的。
第二十四條 軍產、宗教產及文物建筑的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縣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房屋安全鑒定的條件在什么條件下可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呢?
1、在房屋建筑上設置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屬于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或者在樓頂設置廣告牌等高聳物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設置。
2、嚴重損壞的房屋一般不得裝飾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先進行房屋鑒定,并采取修繕加固措施,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3、非住宅房屋裝修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載荷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質量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施工。
第三條縣政府成立縣規(guī)劃區(qū)危房修繕工作領導小組,由政府辦、建設、房管、國土、監(jiān)察、文化、旅游及鰲溪鎮(zhèn)等單位組成,下設辦公室在縣建設局,工作領導小組對規(guī)劃區(qū)內的危房修繕實行統(tǒng)一審批與監(jiān)督。
第四條縣建設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轄區(qū)內房屋鑒定工作。房屋安全鑒定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綜合評定,并按下列等級劃分:
(一)A級: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發(fā)現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
(二)B級:結構承載力基本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于危險狀態(tài),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三)C級: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
(1)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房屋局部倒塌的;
(2)因墻、柱、梁、板的危險,可能導致房屋局部倒塌的;
(3)因屋架、桁條的危險,可能造成局部或整個屋頂結構破壞而導致倒塌的;
(4)因樓面桁條的危險,可能造成局部或整間樓面破壞而導致倒塌的。
(5)因懸挑構件的危險,可能造成梁、板倒塌的;
(6)因樓梯的危險,可能造成整段樓梯倒塌的。
(四)D級: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1)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可能危及主體結構,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因墻、柱、梁、板或框架的危險,可能造成結構破壞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桁條的危險,可能導致整幢房屋結構破壞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第五條房屋安全性鑒定應按下列程序依次進行:
(一)受理委托:根據委托人要求,確定房屋危險性鑒定內容和范圍。房屋所有人憑房屋所有權證或相關證明,房屋承租人憑租賃合約,向鑒定機構提出鑒定申請。
(二)初始調查:鑒定人員在接到鑒定申請書后應主動與申請人預約,按時到現場測檢,記錄房屋各部位損壞情況,收集調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資料。并應主動向房屋所有人、人、承租人、使用人出示“房屋安全鑒定員證”。
(三)檢測驗算: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房屋現狀進行現場檢測,必要時,采用儀器和結構驗算。對于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部門可另外邀請專業(yè)人員或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鑒定。
(四)鑒定評級:對調查、查勘、檢測、驗算的數據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認定,確定其危險等級。
(五)處理建議:對被鑒定的房屋,應提出原則性的處理建議;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部門必須及時出具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下的有效時限。
(六)出具報告:報告式樣應符合國家JGJ125—99標準。
第六條房屋安全鑒定后,鑒定機構可以收取鑒定費。鑒定費的收取標準,可根據當地情況,由鑒定機構提出,經縣物價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七條危房改造審批程序
(一)危房戶在獲得房屋安全鑒定書及危險通知書后,應擬出修繕方案或圖紙,征求四鄰同意后,向危房修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危房修繕申請,同時提供危房通知、鑒定文書、土地使用權證、戶口簿、身份證及所在地鎮(zhèn)、居(村)委會簽署的意見等相關資料。
(二)危房修繕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申請,組織現場查勘,提出初審意見,并進行公示,公示無議后報危房修繕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三)建設部門根據危房工作領導小組審批意見頒發(fā)改建或維修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四)建設、國土、監(jiān)察等部門對危房修繕實施監(jiān)督,對違法建設、違法用地行為和、行為依法依紀進行查處。
第八條改造管理原則
為降低今后舊城改造成本,規(guī)劃區(qū)危房改造應遵循確保安全、合理疏導的原則。
(一)經鑒定確屬存在重大隱患的整體危房。
舊城區(qū)城市居民在不影響城市規(guī)劃的前提下,可以實行原地改建,但必須嚴格按照規(guī)劃部門許可內容和要求進行改建。
規(guī)劃區(qū)農民在不影響村莊整治規(guī)劃的前提下可按《縣城市規(guī)劃區(qū)農民建房管理辦法(暫行)》進行改建。
(二)經鑒定確屬整幢危房,但與規(guī)劃用地性質不符或已納入城市重點工程建設的,城市居民只能實行恢復性維修(即相同結構,不擴大面積的原樣恢復性修建)或由縣土地儲備中心通過貨幣補償進行城市建設公益性收儲。規(guī)劃區(qū)農民按《縣城市規(guī)劃區(qū)農民建房管理辦法(暫行)》中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經鑒定達不到整幢危房,只屬于局部危房和有危險點的房屋,只能實行不改變建筑結構的維修,不得改建。
第九條在不影響總體規(guī)劃的前提下,政府鼓勵對具有一定歷史與文化意義的建筑物進行原樣加固與維修。有關單位應對具有一定歷史文化意義的建筑物改造提供免費的技術服務,涉及有關部門規(guī)費一律全免。
引言
建筑工程所在軟土地區(qū),由于地基承載力較低、變形較大,如果建筑物采用天然地基上的淺基礎,地基易出現不均勻沉降,導致房屋出現整體傾斜。而 20 世紀 70~90 年代建造的多層住宅,普遍采用天然地基,由于房屋上部結構類型、地基基礎等原因,個別房屋在使用過程中產生整體傾斜現象。
1整體傾斜房屋的結構類型及傾斜原因
出現整體傾斜的房屋一般為建于軟土地基上的房屋。房屋豎向主要由縱橫砌體承重,現澆鋼筋混凝土樓(屋)蓋,部分房屋設有圈梁和構造柱;房屋基礎為鋼筋混凝土條形基礎或筏板基礎,基礎持力層一般位于粉質粘土等承載力相對較高的天然地基上。造成房屋出現整體傾斜的原因主要為地基不均勻沉降。一方面,房屋附近地基荷載變化造成房屋下方地基產生不同的附加應力,主要類型為:①建筑物鄰近有基礎施工或其它機械設備振動,地基因震動而產生壓縮變形,局部下沉;②建筑物鄰近有基坑等大開挖工程,水土流失,造成地基滑移或沉陷;③建筑物鄰近地面大量堆積重物,使得土層壓密變形,帶動地基沉降;④建筑物鄰近交通要道,地基常年受到車輛振動而引起振密變形。另一方面,房屋建筑平面布局及上部結構荷載不均勻分布亦會造成房屋整體傾斜;當房屋修建在淤泥土質或軟塑狀態(tài)的粘性土上時,由于土的強度低、壓縮性大,房屋的絕對沉降量和相對不均勻沉降量可能都比較大,若房屋長高比較大、整體剛度差或上部結構荷載存在偏心分布時,易出現不均勻沉降。另外,設計、勘察等環(huán)節(jié)的疏忽也可能導致地基不均勻沉降,如地質勘察時未發(fā)現暗浜等。
2整體傾斜房屋的檢測鑒定
根據委托方和居民的要求,對整體傾斜房屋的檢測一般包括房屋危險性鑒定。針對檢測內容,現場檢測一般包括房屋基本情況調查、房屋建筑結構圖紙復核測繪、房屋完損檢測、材料強度檢測、建筑變形測量,并應調查房屋所在場地的巖土工程情況,必要時應對場地巖土工程進行重新勘察。根據現場檢測結果和承載力驗算結果,按照《危險房屋鑒定標準》
(JGJ 125-99 2004 年版)對被檢測房屋進行危險性鑒定。住宅樓是居民生活休息的重要場所,考慮到其特殊性,房屋完損檢測在注重結構損壞的前提下,還應對建筑裝飾完損、設備完損進行全面檢測。在鑒定報告撰寫過程中需綜合考慮房屋正常使用性和適修性,從而給出一個科學、合理的鑒定結果。
2.1鑒定中考慮房屋正常使用性
對于現代房屋的檢測,若房屋整體性較好,即使上部結構傾斜比較明顯,房屋結構損壞仍可能較少,上部結構危險點很少甚至沒有危險點,根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 125-99 2004 年版)對房屋危險性鑒定結果為 A 級或 B 級。但對于房屋整體傾斜較大,導致樓面嚴重傾斜、下水管道堵塞等損壞現象,影響居民正常使用的房屋,若僅根據房屋危險性鑒定結果判定不需要對房屋進行處理,則鑒定結果有失全面性,從而激化居民與政府部門或檢測單位間的矛盾,以致于不能從本質上解決問題。因此,對該類房屋的檢測鑒定應該以人為本,站在居民角度全面考慮問題,從房屋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綜合分析、判斷,給出合理的鑒定結論和處理建議。
相關檢測鑒定案例如下:佛山市某小區(qū)居民住宅樓建于 20 世紀 90 年代,近期居民反映房屋出現整體傾斜現象,為確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根據居民和政府部門的委托,對該幢房屋進行房屋危險性檢測鑒定。經調查,房屋為 5 層砌體結構,基礎為鋼筋混凝土筏板基礎,筏板厚度為400mm、雙層雙向配筋。經完損檢測,房屋上部結構損壞較少,主要為個別墻體出現溫度裂縫或窗角裂縫,上部結構未見危險點;經沉降監(jiān)測,雖然房屋整體傾斜明顯,但目前房屋沉降速率較小,地基未達到危險狀態(tài);經驗算,房屋墻體受壓承載力和高厚比滿足要求,地基承載力基本滿足要求。按照《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 125-99 2004 年版)進行房屋危險性鑒定,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圍護結構中危險構件百分數均為 0%,房屋 A 級的隸屬度最大,房屋危險性等級綜合判斷結果為 A 級。但由于房屋地基不均勻沉降導致房屋整體向西傾斜率平均值約 13 ‰,樓面傾斜明顯;房屋陽臺落水口位于陽臺東側,房屋傾斜造成樓面東高西低,陽臺廢水無法排除,出現積水現象;房屋沉降造成下水管道變形,出現排水不暢、倒泛水等損壞現象,一層住戶自行設置簡易管道直接把廢水通過外墻排出。為全面反映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對房屋正常使用性進行評級。屋整體向西傾斜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且陽臺、廚房間和衛(wèi)生間下水管道排水不暢甚至不能使用,房屋正常使用性評級為 Css 級。
相關檢測鑒定案例如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qū)域內城市(含建制鎮(zhèn))國有土地上各類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房屋裝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四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區(qū)、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qū)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guī)劃、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房屋所有人應當定期對房屋結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保養(yǎng),發(fā)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應當按規(guī)定及時鑒定、治理,在臺風、雨雪、汛期季節(jié)以及各類災害后,應當及時做好加固、修繕工作,排除隱患,保證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設計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壞或改變結構,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進行處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房屋白蟻防治管理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手續(xù)之前,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按規(guī)定繳納白蟻預防費。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時,應當向登記機構出具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竣工驗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進行裝修時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由白蟻防治單位對裝修房屋進行白蟻預防處理。
鼓勵住宅房屋裝修時一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區(qū)內開展白蟻預防處理活動,提供技術及咨詢等服務。
第十條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guī)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
第十一條在白蟻防治包治期限內的房屋發(fā)生蟻害,白蟻防治單位應當按照白蟻防治合同的約定進行滅治;發(fā)生蟻害的房屋未進行白蟻預防處理或者超過白蟻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單位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和滅治工作。
第三章房屋裝修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房屋裝修應當保障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條本條例所稱住宅房屋裝修,是指住宅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對住宅房屋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實施裝修的住宅房屋和結構不與其他建筑相連的獨戶住宅房屋,其裝修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的規(guī)定。
第十四條住宅房屋裝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法拆改、變動承重結構和建筑主體;
(二)違法超過設計標準或規(guī)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三)衛(wèi)生間、廚房間移位、擴大或增設;
(四)其他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tǒng)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本條例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結點和基礎等。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住宅房屋裝修需進行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在裝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區(qū)、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一)拆改、變動非承重結構;
(二)增砌墻體、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三)開鑿非承重墻體、擴大或移動門窗尺寸、位置。
第十六條進行住宅房屋裝修備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可證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身份的材料;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進行備案的是使用人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裝修的證明;
(三)原房屋平面圖和裝修設計圖或裝修項目說明。
第十七條區(qū)、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房屋裝修現場的監(jiān)督檢查,制止違法裝修行為。住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修施工人員應當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的現場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裝修行為。
區(qū)、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或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對房屋裝修行為進行日常監(jiān)督管理。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或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有關人員在巡查中發(fā)現違法裝修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區(qū)、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非住宅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向房屋所在地區(qū)、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或備案手續(xù)。
第十九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裝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改變建筑物外立面、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依法經規(guī)劃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二十條本條例所稱的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結構的完損程度和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鑒別、評定。
房屋的安全鑒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鑒定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yè)知識。
第二十一條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xù)使用的房屋;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
(三)出現危及使用安全跡象的房屋;
(四)拆改建筑主體結構,明顯加大荷載的房屋;
(五)改變使用性質、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六)遭受災害事故后出現異常,仍需繼續(xù)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七)進行地下管線施工、樁基施工、附設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較烈震動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設項目,其施工區(qū)周邊可能被損壞的房屋;
(八)其他依法應當進行鑒定的房屋。
前款第(七)項由建設單位在樁基施工或基坑開挖前委托鑒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發(fā)現前款所列房屋的,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提出鑒定委托。
第二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由房屋所有人、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發(fā)現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責任人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所有人或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關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用由所有人或責任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安全鑒定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本條例所稱的責任人是指造成房屋出現安全隱患或險情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三條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依法可證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權證、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或證明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憑證;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勘查,并在現場勘查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有明顯險情的房屋,應當立即組織鑒定;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鑒定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根據實際情況出具階段性鑒定文件。
第二十五條房屋安全鑒定依據國家現行的規(guī)范和鑒定標準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結構特殊、情況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聘請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鑒定。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積極協(xié)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擾鑒定人員的正常鑒定活動。
第二十六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責任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申請復鑒。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另行組織鑒定人員進行復鑒。
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復鑒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存在實質不同的,前次鑒定費用和復鑒費用由原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承擔。
第二十七條對存在明顯險情的房屋,復鑒期間不得停止加固、修繕、改建、停止使用等治理措施的進行。
第二十八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除出具鑒定報告外,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發(fā)出《危險房屋通知書》,送達房屋所有人、責任人和使用人,并報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及時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二)變更使用,適用于改變用途后能夠安全使用的房屋;
(三)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xù)觀察的房屋;
(四)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五)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應當拆除的房屋。
西湖風景名勝區(qū)內的危險房屋依照《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qū)管理條例》處理。
第三十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對危險房屋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有權作出強制治理決定,必要時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仍拒絕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固、修繕、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并可將使用人依法強制遷離危險房屋,相關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房屋防治的督促檢查,對成片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已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成片危險房屋改造納入城市建設規(guī)劃,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給予拆遷優(yōu)先安置、規(guī)劃優(yōu)先定點、重建減免費用等優(yōu)惠措施。對于特殊困難人員,政府應當出資對其居住的危險房屋進行改造和治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時未實施白蟻防治處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區(qū)、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對非住宅房屋進行裝修時未實施白蟻防治處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區(qū)、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白蟻防治單位未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或未按國家和省有關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guī)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的,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發(fā)生蟻害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單位未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的,由房屋所在地區(qū)、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裝修中實施禁止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住宅房屋裝修前進行備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區(qū)、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xù),并可處以五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行有關裝修活動的,由建設、規(guī)劃等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對依法應當委托鑒定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拒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區(qū)、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督促其委托鑒定,逾期仍不委托鑒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承擔,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因拒不委托鑒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接到《危險房屋通知書》后拒絕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的,由房屋所在地區(qū)、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拒不治理危房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拒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拒絕采取治理措施或白蟻防治措施、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拒絕或阻礙對危險房屋的解危措施、破壞房屋結構或設備,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因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白蟻防治單位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房屋發(fā)生損失或安全事故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白蟻防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福州市城市危險住房改造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危險住房改造工作的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改善居住條件,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fā)〖1998〗23號)、《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福州市土地儲備實施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拆除危險住房進行改建的,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危險住房,是指根據國家建設部《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的有關規(guī)定,經福州市危房鑒定站鑒定危險等級屬C級或D級,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危房改造地塊是指經鑒定屬危險住房,規(guī)劃功能為住宅建設用地的地塊。
第四條、本規(guī)定所稱危險住房改造,是指拆除經市危險住房認定小組認定的危險住房和附屬物以及與之相毗連的其他房屋和附屬物,并進行改造的行為。
第五條、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為本市危險住房改造的行政主管部門,市計委、建設局、財政局、規(guī)劃局、國土資源局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協(xié)同做好危險住房改造工作,當地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危險住房改造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危險住房改造認定
第六條、成立市危險住房認定小組。認定小組由市房管局牽頭,市計委、建設局、財政局、規(guī)劃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派員組成,負責危險住房的認定工作。
第七條、危險住房改造必須由產權單位(已房改的由業(yè)主管理委員會)委托市危險住房鑒定站鑒定,之后向市危房認定小組提出認定申請。市危險住房認定小組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應當作出認定或不予認定的批復(如屬特殊情況時限另定)。市危險住房認定小組對提交的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指定其他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重新鑒定。
第八條、經認定為危險住房的,產權單位或業(yè)主管理委員會應編制改造規(guī)劃方案,報市規(guī)劃局審定并確定規(guī)劃指標;應委托有資質的房屋拆遷實施單位進行拆遷安置費用的摸底測算;應委托有資質的地價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之后將上述材料送市土地發(fā)展中心進行土地收購儲備評估。
市土地發(fā)展中心應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一周內對該地塊土地收購儲備提出意見。對列入收購儲備的危房地塊,改造責任轉由市土地發(fā)展中心負責。
第九條、市危房鑒定站和市土地發(fā)展中心的危房鑒定和收購評估應實事求是。危房鑒定報告應如實反映房屋狀況;土地收購評估報告應客觀反映危房地塊改造成本、稅費構成、地塊收購的評估以及預期盈虧分析等,并提出是否收購儲備的意見。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十條、經市危險住房認定小組認定屬成片危險住房改造的地塊,由市土地發(fā)展中心優(yōu)先收購或由區(qū)政府組織進行舊屋區(qū)成片改造。
第十一條、規(guī)劃中屬于公共設施和市政設施用地的危險住房地塊,應統(tǒng)一實行貨幣補償或易地安置,安置房成本中土地費用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實后,可按該地塊的規(guī)劃用途,從其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危房戶自行集資改造,由危房產權單位或業(yè)主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市危房認定小組認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自行集資改造項目,原面積部分,可按土地基準地價經綜合修正后的樓面地價10%補交土地出讓金,新增面積部分按增加面積10%以內、10%~20%、20%以上分別按上述樓面地價10%、20%、30%繳交土地出讓金。
第十四條、自行集資改造項目應按照城市總體規(guī)劃組織實施,并符合規(guī)劃用地性質和規(guī)劃技術規(guī)定。
危房的戶建筑面積未達職工住房控制面積標準且未房改的,或已房改但未達標面積部分未領取貨幣補貼的,可按職工房改控制面積標準確定危改房的戶建筑面積,同時,取消該職工住房改革貨幣補貼。
危房的戶建筑面積已達職工住房控制面積標準的,危改房的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原房總建筑面積的20%。
第十五條、對于資金難以平衡等原因確需改變原規(guī)劃指標的集資改造項目,由改造實施單位提出申請,經規(guī)劃部門同意,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確定規(guī)劃建筑密度和容積率。
第十六條、已經房改的危險住房,其集資改造可提取使用本幢公用部位維修基金,待改造后再按有關規(guī)定標準由產權人直接建立房屋共用維修基金。集資改造時未提取使用本幢房屋共用維修基金,直接轉為集資改造后的房屋共用維修基金。
第十七條、危房改造地塊由產權單位引進房地產企業(yè)合作改造的,應經市危房認定小組認定,明確地塊四至范圍、規(guī)劃指標、建設時限等,報市政府審核批準,由產權單位委托市國土資源局掛牌。
第十八條、危房改造地塊引進房地產企業(yè)合作改造,以繳交的土地出讓金為標的進行掛牌出讓,掛牌底價按土地評估價與經市房管局核定的拆遷安置成本之間的差額確定。差額低于市政府規(guī)定的地段差、配套費的,掛牌底價按該規(guī)定的地段差、配套費確定。
第十九條、經掛牌競得危房改造地塊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在限期內實施改造,拆遷安置按照《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舊屋區(qū)改造范圍內的危險住房和由政府指定開發(fā)單位進行成片改造危險住房,按照《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福州市棚屋區(qū)拆遷安置優(yōu)惠政策》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對直管公房和私房中的危險住房進行改造,經市政府批準后由當地政府牽頭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近期無法實施改造的危險住房,由產權人(或業(yè)主委員會)向市危險房屋鑒定站申請危房鑒定,市危險房屋鑒定站提出加固意見,產權人應采取措施加強房屋的維修加固,確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條、對經鑒定為房屋整體出現險情(危險等級為D級)的危險住房,產權人和各責任單位應積極組織搬遷,確保住戶生命財產安全,并將情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
第四章、配套措施
第二十四條、危險住房拆遷地塊中的公房住戶申請購買安置房產權的,經產權人同意后可以購買。
第二十五條、危險住房拆遷戶購買經濟適用房安置,享受經濟適用房購房戶待遇。
第二十六條、危險住房拆遷戶購買安置房,可按規(guī)定申請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或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金融機構應予積極支持。
第二十七條、屬于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無力購買安置房,且城區(qū)范圍內無其他住房的危險住房拆遷戶,可申請承租廉租房。
2、各街道辦事處成立危險房屋管理辦公室,由分管領導擔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具體負責收集危房戶申請、危房資料初審;組織召開危房聯建或安置協(xié)調會議;對達成危房聯建或安置要求的,組織集中公示;負責解釋法規(guī)政策,化解矛盾,協(xié)調危房戶聯建、建設及安置等工作。
二、精心組織實施
1、等四段規(guī)劃道路以及城區(qū)其他規(guī)劃道路、綠地紅線內,嚴禁個人翻建房屋。紅線內的合法房屋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確屬C、D級危險房屋(以下簡稱危房)的,可采取以下安置辦法:(1)產權調換;(2)貨幣補償。具體安置方案根據實際情況,分片區(qū)、分單位由市城區(qū)危險房屋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新區(qū)開發(f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芝山街道辦事處、建安街道辦事處、通濟街道辦事處與危房業(yè)主協(xié)商確定。
2、水西路、三江口、放生池、龜山整治區(qū)和蓮花池等范圍嚴禁個人翻建房屋,上述區(qū)域內的合法房屋經鑒定確屬危房的,由市城區(qū)危險房屋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新區(qū)開發(f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寧街道辦事處與危房業(yè)主協(xié)商,參照第1條辦法確定具體安置方案。
3、片區(qū)嚴禁個人翻建房屋。片區(qū)內合法房屋經鑒定確屬危房的,由市城區(qū)危險房屋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通濟街道辦事處與危房業(yè)主協(xié)商,參照第1條辦法確定安置方案。
4、木材廠、公園口、都御坪、體育場四個原定的舊城改造片區(qū),實行統(tǒng)一成片改造和房地產開發(fā)。紅線內合法的危險房屋由各片區(qū)房地產開發(fā)單位按片區(qū)拆遷安置方案負責安置。
5、歷史保護街區(qū)內嚴禁個人翻建房屋,保護街區(qū)內房屋待鐵井欄、紫芝街歷史保護規(guī)劃方案制定后,將嚴格按保護規(guī)劃方案進行保護和修繕。古樓保護街區(qū)嚴禁個人新建或翻建房屋。
6、市立醫(yī)院道路拓寬與片區(qū)改造范圍內的合法房屋經鑒定確屬危房的,提前將其納入拆遷對象,由市新區(qū)開發(f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芝山街道辦事處等單位與危房業(yè)主協(xié)商,參照第1條辦法確定具體安置方案。
三、分工負責抓落實
1、市建設局要認真指導監(jiān)督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做好鑒定服務工作,嚴格按照危房鑒定標準,出具規(guī)范的鑒定結論報告,并認真做好危房鑒定結論的審查確認工作。
2、市規(guī)劃局按各片區(qū)、街巷情況,制定道路退紅線方案,確定基礎標高和房屋層次等指標,及時向各街道提供街巷道路紅線和設計建筑立面。同時,對危房戶予以分期分批批準建設,并設計三套以上適合風土人情和具體地段要求的房屋建筑立面提供危房戶選擇。
3、各街道辦事處要在各社區(qū)、街巷張貼《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區(qū)危險房屋管理的通告》,主動做好說明解釋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收集危房戶申請、匯總、公示、上報等工作。街道辦事處要負責做好轄區(qū)內危房安置或聯建的宣傳、匯總、報批工作,按市政府的要求對轄區(qū)的危房安置或聯建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排查化解危房安置或聯建中的矛盾。
4、市國土、規(guī)劃部門要對危房恢復性重建或聯建嚴格把關,對恢復性重建后的房屋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原建筑占地面積,建筑總面積不得超過原有房屋建筑面積。在辦理恢復性重建房屋的土地、房產等權證時,重新登記的權證人、權證面積應與原有權證保持一致。
5、由市城區(qū)危險房屋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建設、規(guī)劃、國土等部門組建一支服務隊伍,對各街道辦事處上報的建房資料,進行認真審核,積極做好協(xié)調服務工作,及時到危房申請戶做好實地放樣、核樣,指導、監(jiān)督危房建設。
6、市規(guī)劃、國土、建設等部門以及供水、供電、廣電等單位要嚴格依照規(guī)定收取有關費用。對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有關手續(xù),不得無故拖延;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給予辦理土地、房屋產權等有關權證及供水、供電、通訊、閉路電視等有關手續(xù)。如有發(fā)現無故刁難、等行為,由市監(jiān)察、效能等部門予以嚴肅處理。
7、宣傳部門要及時宣傳、報道市政府的各項政策措施,及時曝光非法自拆自建行為,營造城區(qū)依法守法建設的氛圍。
8、城管大隊要出動宣傳車沿街巷宣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區(qū)危險房屋管理的通告》,加強巡查、檢查,堅決制止非法拆建行為,依法拆除非法建筑物。
四、時間要求
1、10月31日之前,市建設局應做好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危房鑒定結論報告的審查確認工作。
2、10月31日—11月30日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危房戶申報及匯總、公示工作。
3、10月31日前市規(guī)劃局向各街道、社區(qū)提供所有街巷道路紅線寬度和設計建筑立面。
市區(qū)內各電影院、歌舞廳、戀歌房、網吧及浴池等公共娛樂場所。
二、檢查內容
1.是否有設計圖紙及施工驗收資料;
2.是否在裝飾裝修過程中改變了房屋的使用性質;
3.是否隨意穿墻打洞、拆柱換梁、改變原有房屋的結構形式;
4.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三、方法步驟
1.現場對照房屋查看資料;
2.用儀器對主要結構構件進行測定;
3.組織專家綜合評定;
4.輸入電腦跟蹤管理;
5.發(fā)放鑒定文書,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發(fā)放《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文件下的有效時限。
四、具體要求
1.市房產管理局具體負責實施此次房屋安全檢查,相關單位配合落實。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危險房屋防治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市古區(qū)房屋和近郊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軍隊、宗教和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檢查、預防為主、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閻良、臨潼、區(qū)和市轄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guī)定職責負責本轄區(qū)內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規(guī)劃、建設、市政、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jiān)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房屋的舉報和反映,應當及時查處,并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第二章房屋結構安全管理
第七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第八條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一)拆除、破壞承重墻體、粱、板、墩、柱等結構的;
(二)在樓板或者陽臺板面上超標準增大荷載的;
(三)安裝設施和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四)其他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
第九條房屋使用過程中,需要開鑿墻體或者樓地面
筑物增大荷載、改變使用功能,可能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實行物業(yè)管理的,事先書面征詢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的意見;
(二)已出售的商品房尚未實行物業(yè)管理的,事先書面征詢售房單位的意見;
(三)使用公有房屋和單位自管房的,事先書面征詢房屋產權單位的意見;
(四)使用其他房屋的,事先書面征詢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售房單位、房屋產權單位、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征詢意見書后3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勘,提出是否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意見;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售房單位、房屋產權單位、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施工。
第十條有下列危害房屋結構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指導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物業(yè)管理企業(yè),采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遭受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縫等自然災害侵襲的;
(二)遭受爆炸、火災等破壞的;
(三)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隱患的。
第十一條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yī)院等重點單位和商場、影劇院等公共場所的房屋安全進行普查或者抽查。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房屋產權單位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安全進行檢查和修繕,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第三章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使用安全狀況進行鑒別和判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十三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向當地鑒定機構提供鑒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改變房屋結構的;
(二)因施工、生盧可能影響周邊房屋安全的;
(三)房屋超過規(guī)定使用年限繼續(xù)使用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設單位未按前款規(guī)定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其限期提出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責任人承擔。
第十五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必須具有乙級以上建筑施工設計資質,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必須取得相應資格,承擔的房屋安全鑒定業(yè)務必須與其資質、資格相適應。
第十六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鑒定人員進行現場鑒定時,應當出示房屋安全鑒定人員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測鑒定,有明顯險情的房屋應當立即進行檢測鑒定。
第十八條鑒定人員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xié)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鑒定工作正常進行。
第十九條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時應當支付房屋安全鑒定費。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或者責任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房屋安全鑒定費按價格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第二十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建設單位對房屋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房屋安全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核,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另行組織復核鑒定。
第四章危險房屋防治管理
第二十一條房屋出現險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采取安全治理措施。
房屋出現重大險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排除險情。
第二十二條經鑒定為成片危險房屋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城市建設規(guī)劃進行改造。
第二十三條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采取治理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可觀察使用;
(二)采取治理措施后解除危險的,可繼續(xù)使用;
(三)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他人安全和相鄰建筑的,停止使用;
(四)整幢危險的房屋,應當立即整體拆除。
第二十四條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白蟻的防治管理。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發(fā)現白蟻危害的,應當及時向白蟻防治機構報告,由白蟻防治機構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擅自施工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并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后果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擅自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其出具的鑒定結論無效,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額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房屋安傘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損失程度,可處鑒定費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害后果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一)將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二)將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
(三)延誤鑒定時間而發(fā)生事故的。
第二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鑒定結論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負有直接責任的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兩年內不得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5-99
)
1
總則
1.0.1
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確判斷房屋結構危險程度,及時治理危險房屋,確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標準。
1.0.2
危險房屋鑒定及對有特殊要求的工業(yè)建筑和公共建筑、保護建筑和高層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險性鑒定,除應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
2
符號、代號
2.1符號
房屋危險性鑒定使用符號及其意義,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Lo—計算跨度;
h—計算高度;
n—構件數;
ndc—危險柱數;
ndw—危險墻段數;
ndmb—危險主梁數;
ndsb—危險次梁數;
nds—危險次梁數;
nc—柱數;
nmb—主梁數;
nsb—次梁數;
nw—墻段數;
ns—板數;
nd—危險構件數;
nrt—屋架;
ndrt—危險物價構件榀;
P—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Pfdm—地基基礎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Psdm—承重結構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Pesdm—圍護結構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R—結構構件抗力;
S—結構構件作用效應;
μa—房屋A級的隸屬度;
μB—房屋B級的隸屬度;
μC—房屋C級的隸屬度;
μD—房屋D級的隸屬度;
μa—房屋組成部分a級的隸屬度;
μb—房屋組成部分b級的隸屬度;
μc—房屋組成部分c級的隸屬度;
μd—房屋組成部分d級的隸屬度;
μaf—地基基礎a級隸屬度;
μbf—地基基礎b級隸屬度;
μcf—地基基礎c級隸屬度;
μdf—地基基礎d級隸屬度;
μas—上部承重結構a級的隸屬度;
μbs—上部承重結構b級的隸屬度;
μcs—上部承重結構c級的隸屬度;
μds—上部承重結構d級的隸屬度;
μaes—圍護結構a級的隸屬度;
μbes—圍護結構b級的隸屬度;
μces—圍護結構c級的隸屬度;
μdes—圍護結構d級的隸屬度;
γ—結構構件重要性系數;
ρ—斜率。
2.2代號
房屋危險性鑒定使用的代號及其意義,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b、c、d—房屋組成部分危險性鑒定等級;
A、B、C、D—房屋危險性鑒定等級;
Fd—非危險構件;
3
鑒定程序與評定方法
3.1鑒定程序
3.1.1房屋危險性鑒定應依次按下列程序進行:
1
受理委托:根據委托人要求,確定房屋危險性鑒定內容和范圍;
2
初始調查:收集調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資料,并進行現場查勘;
3
檢測調查:對房屋現狀進行現場檢測,必要時,采用儀器測試和結構驗算;
4
鑒定評級:對調查、查勘、檢測、驗算的數據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確定其危險等級;
5
處理建議:對被鑒定的房屋,應提出原則性的處理建議;
6
出具報告:報告式樣應符合附錄A的規(guī)定。
3.2
評定方法
3.2.1
綜合評定應按三層次進行。
3.2.2
第一層應為構件危險性鑒定,其等級評定應分為危險構件(Td)和非危險構件(Fd)兩類。
3.2.3
第二層次應為房屋組成部分(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維護結構)危險性鑒定,其等級評定應分為a、b、c、d四等級。
3.2.4
第三層次應范圍房屋危險性鑒定,其等級評定應為A、B、C、D四等級。
4
構件危險性鑒定
4.1一般規(guī)定
4.1.1
危險構件是指其承受能力、裂縫和變形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結構構件。
4.1.2
單個構件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基礎
1)獨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單個基礎為一構件;
2)條形基礎:以一個自然間一軸線單面長度為一構件;
3)板式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一構件。
2
墻體:以一個計算高度、一個自然間的一面為一構件。
3
柱:以一個計算高度、一根為一構件。
4
梁、檀條、擱柵等:以一個跨度、一根為一構件。
5
板:以一個自然間面積為一構件;預制板以一塊為一構件。
6
屋架、桁架等:以一為一構件。
4.2
地基基礎
4.2.1
地基基礎危險性鑒定應包括地基和基礎兩部分。
4.2.2
地基基礎應站點檢查基礎與承重磚墻連接處的斜向階梯形裂縫、水平裂縫、豎向裂縫狀況,基礎與框架柱根部連接處的水平裂縫狀況,房屋的傾斜位移狀況,地基滑坡、穩(wěn)定、特殊土質變形和開裂等狀況。
4.2.3
當地基部分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狀態(tài):
1
地基沉降速度連續(xù)2個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內無終止趨向;
2
地基生產不均勻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J7-81)規(guī)定的允許值,上部墻體產生沉降裂縫寬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傾斜率大于1%;
3
地基不穩(wěn)定產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對上部結構有顯著影響,且仍有繼續(xù)滑動跡象。
4.2.4
當房屋基礎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基礎承載能力小于基礎作用效應的85%(R/γOS
2
基礎老化、腐蝕、酥碎、折斷,導致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
3
基礎已有滑動,水平位移速度連續(xù)2個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內無終止趨向。
4.3
砌體結構構件
4.3.1
砌體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鑒定應包括承載能力、構造與連接、裂縫和變形等內容。
4.3.2
需對砌體結構構件進行承載力驗算時,應測定砌塊及砂漿強度等級,推定砌體強度,或直接檢測砌體強度。實測砌體截面有效值,應扣除因各種因素造成的截面損失。
4.3.3
砌體結構應重點檢查砌體的構造連接部位,縱橫墻交接處的斜向或豎向裂縫狀況,砌體承重墻體變形和裂縫狀況以及拱腳裂縫和位移狀況。注意其裂縫寬度、長度、深度、走向、數量及其分布,并觀測其發(fā)展狀況。
4.3.4
砌體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受壓構件承載力小于其作用效應的85%(R/γOS
2
受壓墻、柱沿受力方向產生縫寬大于2mm、縫長超過層高1/2的豎向裂縫,或產生縫長超過層高1/3的多條豎向裂縫;
3
受壓墻、柱表面風華、剝落,砂漿粉化,有效截面削弱達1/4以上;
4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墻體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壓產生多條豎向裂縫,或裂縫寬度已超過1mm;
5
墻柱因偏心受壓產生水平裂縫,縫寬大于0.5mm;
6
墻、柱產生傾斜,其傾斜率大于0.7%,或相鄰墻體連接處斷裂成通縫;
7
墻、柱剛度不足,出現撓曲鼓閃,且在撓曲部位出現水平或交叉裂縫;
8
磚過梁中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或支承過梁的墻體產生水平裂縫,或產生明顯的彎曲、下沉變形;
9
磚筒拱、扁殼、波形筒拱、拱頂沿母線裂縫,或拱曲面明顯變形,或拱腳明顯位移,或拱體拉桿銹蝕嚴重,且拉桿體系失效;
10
石砌墻(或土墻)高厚比:單層大于14,二層大于12,且墻體自由長度大于6cm。墻體的偏心距達墻厚的1/6。
4.4
木結構構件
4.4.1
木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鑒定應包括承載能力、構造與連接、裂縫和變形等內容。
4.4.2
需對木結構進行承載力驗算時,應對木材的力學性質、缺陷、腐朽、蟲蛀和鐵件的力學性能以及銹蝕情況進行檢測。實測木構件截面有效值,應扣除因各種因素造成的截面損失。
4.4.3
木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腐朽、蟲蛀、木材缺陷、構造缺陷、結構構件變形、失穩(wěn)狀況,木屋架端節(jié)點受裁面裂縫狀況,屋架出平面變形及屋蓋支撐系統(tǒng)穩(wěn)定狀況。
4.4.4
木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木結構構件承載力小于其作用效應的90%(R/γOS
2
連接方式不當,改造有嚴重缺陷,已導致節(jié)點松動變形、滑移、沿剪切面開裂、剪壞和鐵件嚴重銹蝕、松動致使連接失效等損壞;
3
主梁產生大于Lo/150的撓度,或受拉區(qū)伴有較嚴重的材質缺陷;
4
屋架產生大于Lo/150的撓度,且頂部或端部節(jié)點產生腐朽或劈裂,或出平面傾斜量超過屋架高度的h/120;
5
檀條、擱柵產生大于Lo/120的撓度,入墻木質部位腐朽、蟲蛀或空鼓;
6
木柱側彎變形,其失高大于h/150,或柱頂劈裂,柱身斷裂。柱腳腐朽,其腐朽面積大于原截面1/5以上;
7
對受拉、受彎、偏心受壓和軸心受壓構件,其傾斜紋理和斜裂縫的斜率ρ分別大于7%、10%、15%和20%;
8
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木質構件。
4.5
混凝土結構構件
4.5.1
混凝土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鑒定應包括承載能力、構造與連接、裂縫和變形等內容。
4.5.2
需對混凝土結構構件進行承載力驗算時,應對構件的混凝土強度、碳化和鋼筋的力學性能、化學成分、銹蝕情況進行檢測;實測混凝土構件截面有效值,應扣除因各種因素造成的截面損失。
4.5.3
混凝土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縫和主筋銹蝕狀況,柱的根部和頂部的水平裂縫,屋架傾斜以及支撐系統(tǒng)穩(wěn)定等。
4.5.4
混凝土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構件承載力小于作用效應的85%(R/γOS
2
梁、板產生超過Lo/150的撓度,且受拉區(qū)的裂縫寬度大于1mm;
3
簡支梁、連續(xù)梁跨中部受拉區(qū)產生豎向裂縫,其一側向上延伸達梁高的2/3以上,且縫寬大于0.5mm,或在支座附近出現剪切斜裂縫,縫寬大于0.4mm;
4
梁、板受力主筋處產生橫向水平裂縫和斜裂縫,縫寬大于1mm,板產生寬度大于0.4mm的受壓裂縫;
5
梁、板因主筋銹蝕,產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縫,縫寬大于1mm,或構件混凝土嚴重缺損,或混凝土保護層嚴重脫落、露筋;
6
現澆板面周邊產生裂縫,或板底產生交叉裂縫;
7
預應力梁、板產生豎向通長裂縫;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長度達主筋直徑的100倍以上;
8
受壓柱產生豎向裂縫,保護層剝落,主筋外露銹蝕;或一側產生水平裂縫,縫寬大于1mm,另一側混凝土被壓碎,主筋外露銹蝕;
9
墻中間部位產生交叉裂縫,縫寬大于0.4mm;
10
柱、墻產生傾斜、位移,其傾斜率超過高度的
1%,其側向位移量大于h/500;
11
柱、墻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壞面大于全截面的1/3,且主筋外露,銹蝕嚴重,截面減小;
12
柱、墻側向變形,其極限值大于h/1250,或大于30mm;
13
屋架產生大于Lo/200的撓度,且下弦產生橫斷裂縫,縫寬大于1mm;
14
屋架支撐系統(tǒng)失效導致傾斜,其傾斜率大于屋架高度
的2%;
15
壓彎構件保護層剝落,主筋多處外露銹蝕;端節(jié)點連接松動,且伴有明顯的變形裂縫;
16
梁、板有效擱置長度小于規(guī)定值的70%。
4.6
鋼結構構件
4.6.1
鋼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鑒定應包括承載能力、構造和連接、變形等內容。
4.6.2
當需進行鋼結構構件承載力驗算時,應對材料的力學性能、化學成分、銹蝕情況進行檢測。實測鋼構件截面有效值,應扣除因各種因素造成的截面損失。
4.6.3
鋼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各連接節(jié)點的焊縫、螺栓、鉚釘等情況、應注意鋼柱與梁的連接形式、支撐桿件、柱腳與基礎連接損壞情況,鋼屋架桿件彎曲、截面扭曲、節(jié)點板彎折狀況和鋼屋架撓度、側向傾斜等偏差狀況。
4.6.4
鋼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構件承載力小于其作用效應的90%(R/γOS
2
構件或連接件有裂縫或銳角切口;焊縫、螺栓或鉚接有拉開、變形、滑移、松動、剪壞等嚴重損壞;
3
連接方式不當,構造有嚴重缺陷;
4
受拉構件因銹蝕,截面減少大于原截面的10%;
5
梁、板等構件撓度大于Lo/250,或大于450mm;
6
實腹梁側彎矢高大于Lo/600,且有發(fā)展跡象;
7
受壓構件的長細比大于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guī)范》(GBJ17-88)中規(guī)定值的1.2倍;
8
鋼柱頂位移,平面內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大于40mm;
9
屋架產生大于Lo/250或大于40mm的撓度;屋架支撐系統(tǒng)松動失穩(wěn),導致屋架傾斜,傾斜量超過h/150。
5
房屋危險性鑒定
5.1
一般規(guī)定
5.1.1
危險房屋(簡稱危房)為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5.1.2
房屋危險性鑒定應根據被鑒定房屋的構造特點和承重體系的種類,按其危險程度和影響范圍,按照本標準鑒定。
5.1.3
危房以幢為鑒定單位,按建筑面積進行計算。
5.2
等級劃分
5.2.1
房屋劃分成地基基礎、上部承重機構和護圍結構三個組成部分。
5.2.2
房屋各組成部分危險性鑒定,應按下列等級劃分:
1
a級:無危險點;
2
b級:有危險點;
3
c級:局部危險;
4
d級:整體危險。
5.2.3
房屋危險性鑒定,應按下列等級劃分:
1
A級: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
2
B級: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于危險狀態(tài),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3
C級: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
4
D級: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5.3
綜合評定原則
5.3.1
房屋危險性鑒定應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礎、結構構件危險程度的嚴重性鑒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tài)、環(huán)境影響以及發(fā)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5.3.2
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fā)生危險的判斷上,應考慮它們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相關的。當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時,則不構成結構系統(tǒng)的危險;當構件是相關的時,則應聯系結構危險性判定其范圍。
5.3.3
全面分析、綜合判斷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1
各構件的破損程度;
2
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單位;
3
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所占數量和比例;
4
結構整體周圍環(huán)境的影響;
5
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和危險狀況;
6
結構破損厚的可修復性;
7
破損構件帶來的經濟損失。
5.4
綜合評定方法
5.4.1
根據本標準劃分的房屋組成部分,確定構件的總量,并分別確定其危險構件的數量。
5.4.2
地基基礎中危險構件百分數應按下式計算:
pfdm=nd/n×100%
(5.4.2)
式中pfdm—地基基礎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nd—危險構件數;
n—構件數。
5.4.3
承重結構中危險構件百分數應按下列計算:
psdm=[2.4ndc+2.4ndw+1.9(ndmb+ndrt)+1.4ndsb+nds]/
[2.4nc+2.4nw+1.9(nmb+nrt)+1.4nsb+ns]×100%
式中psdm—承重結構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ndc—危險柱數;
ndw—危險墻段數;
ndmb—危險主梁數;
ndrt—危險屋架榀數;
ndsb—危險次梁數;
nds—危險板數;
nc—柱數;
nw—墻段數;
nmb—主梁數;
nrt—屋架榀數;
nsb—次梁數;
ns—板數。
5.4.4
圍護結構中危險構件百分數應按下式計算:
pesdm=nd/n×100%
(5.4.4)
式中
pesdm——圍護結構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nd—危險構件數;
n—構件數。
5.4.5
房屋組成部分a級的隸屬函數應按下式計算:
μa—房屋組成部分a級的隸屬度;
p—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5.4.6
房屋組成部分b級的隸屬度函數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
μb—房屋組成部分b級的隸屬度;
p—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5.4.7
房屋組成部分c級的隸屬函數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μc—房屋組成部分c級隸屬度;
p—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5.4.8
房屋組成部分d級的隸屬函數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μd—房屋組成部分d級的隸屬度;
p—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5.4.9
房屋A級的隸屬函數應按下式計算:
μA=max[min(0.3,μaf),min(0.6,μas),min(0.1,μaes)]
(5.4.9)
式中
μA—房屋A級的隸屬度;
μaf—地基基礎a級的隸屬度;
μas—上部承重結構a級隸屬度;
μaes—圍護結構a級的隸屬度;
5.4.10
房屋B級的隸屬函數應按下式計算:
μB—max[min(0.3,μaf),min(0.1,μbes)]
(5.4.10)
式中μB—房屋B級的隸屬度;
μbf—地基基礎b級的隸屬度;
μbs—上部承重結構b級隸屬度;
μbes—圍護結構b級的隸屬度。
5.4.11
房屋C級的隸屬度函數應按下式計算:
μc—max[min(0.3,μcf,)]
式中μc—房屋C級的隸屬度;
μcf—地基基礎C級隸屬度;
μcs—上部承重結構C的隸屬度;
μces—圍護結構C級的隸屬度。
5.4.12
房屋D級的隸屬函數應按下式計算:
μD=max[min(0.3,μdf),min(0.6,μbs),min(0.1,μdes)]
(5.4.12)
式中
μD—房屋D級的隸屬度;
μdf—地基基礎d級的隸屬度;
μds—上部承重結構d級隸屬度;
μdes—圍護結構d級隸屬度。
5.4.13
當隸屬度為下列值時:
1
μdf—1,則為D級(整幢危房)
2
μds—1,則為D級(整幢危房)
3
max(μA,μB,μC,μD)=μA,則綜合判斷結果為A級(非危房)。
4
max(μA,μB,μC,μD)=μB,則綜合判斷結果為B級(非危房)。
5
max(μA,μB,μC,μD)=μC,則綜合判斷結果為C級(非危房)。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