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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位東四道口______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人,因工作需要,需辦理暫住證.請予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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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位***系我單位員工,前來你處辦理暫住證事宜。
特此證明
年 月 日
***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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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閱讀:如何辦理暫住證
一、分戶、立戶
1、辦理條件及程序:
由申請人持相關的證明材料向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派出所審核后,予以當場辦理。
2、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單位、村(居)委會證明
(3)房產證明
(4)結婚證
(5)居民戶口簿
二、出生登記
1、辦理條件及程序:
嬰兒出生一個月內,由其父母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派出所審核后予以當場辦理。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嬰兒、收養子女、國外出生嬰兒及無《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的戶口登記,經派出所調查核實,報市公安局批準后予以落戶。
2、所需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出生醫學證明
(3)父母結婚證
(4)村(居)委會或單位的出生申報單
(5)計劃生育部門證明
(6)其它相關證明
三、死亡登記
1、辦理條件及程序:
公民死亡在葬前,由其親屬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收繳居民身份證。
2、所需材料
(1)居民戶口簿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無本市常住戶口,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京暫住的人員(以下簡稱外地來京人員)。
第三條 本市各級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外地來京人員的戶籍管理工作。
第四條 居(村)民委員會和雇用、留宿外地來京人員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外地來京人員的戶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來京人員較多的地區,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戶籍協管員,協助公安機關對外地來京人員進行戶籍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對外地來京人員實行暫住登記和《暫住證》制度。
《暫住證》是外地來京人員在本市臨時居住的合法證明。對未取得《暫住證》的外地來京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經營場所;勞動行政機關不予核發《外來人員就業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暫住證》由市公安局統一印制。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戶籍管理對外地來京人員規模進行控制。對外地來京人員相對集中的地區,應當采取有效的疏導措施,使暫住在該地區的外地來京人員的數量,不超過外地來京人員所占當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外地來京人員到達本市后,必須在3日內按下列規定申報暫住登記。其中,年滿16周歲,在本市暫住時間擬超過1個月的或者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辦理暫住登記的同時申領《暫住證》:
(一)暫住在本市居民或者農民戶內的人員,由戶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戶主的戶口簿,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二)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內的人員,由留住單位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三)暫住在出租房內的人員,由房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戶口簿和《房屋租賃許可證》、《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四)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單位的人員,由店方進行住宿登記;對其中應當申領《暫住證》的人員,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機關申領《暫住證》。
第八條 外地來京人員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應當提交以下證件或者證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原籍鄉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育齡婦女應當提交原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暫住證》:
(一)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或者無固定住所的人員;
(二)育齡婦女無原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的;
(三)乞討、街頭賣藝人員;
(四)從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動的人員;
(五)無照行醫人員;
(六)制作、販賣假冒偽劣商品、倒賣各種票證、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員;
(七)其他從事危害社會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動的人員。
已辦理《暫住證》的人員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吊銷其《暫住證》。
第十條 對各項證件和證明材料齊備、符合條件的外地來京人員,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申領之日起10日內核發《暫住證》。
對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暫住證》上注明系來京務工經商?!稌鹤∽C》上未予注明的,勞動行政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1年,逾期作廢?!稌鹤∽C》有效期滿后仍需暫住本市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期滿前10日內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辦理《暫住證》。
第十二條 外地來京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當持《暫住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遷出登記,并向新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
第十三條 外地來京人員離開本市,應當向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登記;已領取《暫住證》的,應當將《暫住證》交回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條 外地來京人員遺失《暫住證》的,應當及時向暫住地公安機關報告,按照規定重新補辦。
第十五條 《暫住證》由外地來京人員隨身攜帶,以備查驗。
第十六條 外地來京人員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或者辦理《暫住證》變更登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工本費和手續費。
第十七條 雇用、留宿外地來京人員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與所在地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承擔以下治安責任:
(一)對外地來京人員進行遵紀守法的宣傳教育;
(二)帶領或者督促外地來京人員及時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離京時注銷暫住戶口;
(三)不得留宿逾期未申報暫住登記、未申領《暫住證》的人員;
(四)不得雇用無《暫住證》的人員;
(五)按規定向公安派出所報告外地來京人員變動情況;
(六)發現外地來京人員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逾期不辦理《暫住證》或者暫住期滿未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的,責令補辦,并處以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離京;
(二)涂改、轉借、冒用《暫住證》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暫住證》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視情節輕重吊銷《暫住證》;
(三)單位或者個人容留無《暫住證》的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居住的,責令改正,并按每留住一人處以100元以下罰款;為其提供經營場所的,責令改正,并按每容留一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對不履行治安責任保證書規定的治安責任的,處以警告,并可處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
(五)外地來京人員拒絕、阻礙公安人員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十九條 港、澳、臺同胞和華僑來京暫住的戶籍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暫住人口戶口管理的規定》和《市公安局實施〈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暫住人口戶口管理的規定〉的細則》同時廢止。
暫住證辦理流程(一)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二)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者雇主把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三)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攜帶租賃合同,帶領其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北京地區
1.暫住在本市居民或者農民戶內的人員,由本人持戶主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復印件即可),證件地址與暫住人口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戶主應注明辦證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第二種單位居住者的暫住證就顯得比較簡單了,需要的東西也是比第一種要少些,勞動合同原件以及復印件,單位開具的單位職工證明,要包含入職時間、聯系電話以及身份證復印件就行了。暫住證對于外來人口求學或者打工都是比較好的選擇,擁有暫住證可以可以方便很多,而且不僅方便了自己,還方便了各部門為大家提供方便。
辦理居住證需要下列手續:
年滿16周歲跨縣(市)的暫住人員、擬在暫住地從事各種職業超過一個月的,應當自到達暫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明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警務站登記,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有效期為一年。具體辦理又分為:
1. 暫住居民家中的,由戶主攜帶戶主戶口簿攜同暫住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雇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3.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攜帶租賃合同及房主戶口本,帶領暫住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領居住證。4、勞改或勞教人員因保外就醫、請假回家暫住的,須有本人持勞改、勞教場所的證明,在到達居住地24小時之內,向居住地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注意事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本省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城市市區或者農村鄉、鎮,到其他地區暫住的人的總稱。具體的流動的自然人稱為流動人員或者暫住人。
第三條 流動人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基層管理為主,服務與管理相結合,以服務促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
公安機關是流動人口管理的主管機關。
人事勞動、建設、交通、工商、稅務、民政、衛生、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下分別簡稱居委會、村委會)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各行政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持有暫住證在本省居住1年以上有正當職業的人員,在申請出境旅游、子女入托入學、購買住房等方面享有有暫住地常住戶口的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六條 流動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流動人員應當遵紀守法,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維護暫住地的治安秩序、環境衛生,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第二章 暫住登記和發證
第七條 對流動人員實行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制度。
流動人員應當在到達城市市區暫住地5日內或者在到達鄉、鎮暫住地10日內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在暫住地擬居住30日以上、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員,在申報暫住登記的同時,應當申領暫住證。
第八條 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由單位負責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二)暫住在建筑施工場所或者個體經營場所的,由場所負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三)暫住在出租、出借房屋的,由屋主或者其委托代管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四)暫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戶主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五)暫住在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停泊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六)其他暫住人員,由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第九條 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應當提交下列有效證件:
(一)暫住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容留暫住人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資格證件。
暫住人是育齡婦女的,還應當提交暫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海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查驗證明書。
第十條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區探親、訪友、就醫、就學的人員以及在本市、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流動的人員,應當申報暫住登記,無需申領暫住證。
暫住在賓館、旅店、招待所、醫院的人員,依照旅館業管理及留醫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登記,無需申領暫住證。但在賓館、旅店、招待所中包房居住超過1個月的,應當申領暫住證。
第十一條 勞改、勞教人員保外就醫和勞教人員因故請假回家的,必須在到達暫住地24小時內,由戶主和本人持勞改、勞教機關出具的證明,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返回時應當申報注銷。
第十二條 外國人、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三條 暫住證為持證人在暫住地合法居住的證件,應當隨身攜帶,以備查驗。
暫住證在同一市、縣、自治縣范圍內有效。
暫住人員在市、縣、自治縣轄區內變動暫住地址的,應當在變動之日起3日內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暫住證有效期限最長為1年。有效期滿后需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延期或者換領手續。
第十五條 暫住證不得偽造、涂改、轉讓、買賣、出借。
第十六條 暫住證登記的內容需要更正的,應當及時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更正手續。
暫住證丟失的,應當及時申報補領。
第十七條 暫住人員離開暫住地時,應當向發證單位交回暫住證。
第三章 戶口遷移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申辦本省城鎮常住戶口的,應當予以批準:
(一)常住戶口在城鎮的公民,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到其所在城鎮一起居住的;
(二)在城鎮有正當職業并購有商品房或者合法建有住宅,要求遷入居住的;
(三)在本省投資興辦工業、農業或者
第三產業項目,投資數額較大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遷入城鎮居住的;法人投資或者境外投資者投資的,可以分配給該法人或者投資者相應的入戶指標;
(四)符合人才引進條件的省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要求遷入所到城鎮居住的。
中等以上城市應當根據本市增容能力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對入戶人員進行指標控制?!〉谑艞l 申辦城鎮常住戶口,應當根據前條
第一款不同項的內容分別提供下列材料:
(一)常住戶口證件;
(二)房屋產權證;
(三)親屬證明和投資數額證明、營業執照和其他證明材料;
(四)人才引進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申辦城鎮常住戶口,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由公安派出所報經市、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批準后辦理。
第二十一條 辦理常住戶口入戶應當征收相應的城市增容費,收費辦法和標準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 勞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流動人員的就業管理,加強勞動監察,查處違反人事勞動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離開本市、縣、自治縣外出務工經商的人員,應當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
第二十四條 暫住人員憑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常住戶口所在地發放的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到暫住地人事勞動行政部門申領海南省外來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外來人員就業證)。
流動人員必須取得外來人員就業證后才能在本省務工或者經商;其中從事經營活動的,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申領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 聘(雇)用流動人員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查驗被聘(雇)人的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暫住證和外來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三證"),不得雇用"三證"不全的人員。
聘(雇)用流動人員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被聘(雇)人的合法權益,嚴格內部安全管理,不得扣押被聘(雇)人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合法持有的證件。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事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向流動就業人員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政策咨詢,用工信息咨詢,勞動合同指導、鑒證,勞動爭議仲裁等就業服務。
第二十七條 在海口市和瓊山市的中央、部隊、省直(含所屬)單位和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企業的流動人員就業由省人事勞動行政部門管理;省農墾系統、洋浦經濟開發區的流動人員就業由省農墾、洋浦經濟開發區人事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其他流動人員就業由各市、縣、自治縣人事勞動行政部門管理。
第五章 居住管理
第二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出租房屋,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登記和簽訂治安責任書,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領房屋租賃證。
第二十九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核對承租人的身份證件,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
(二)負責或者督促代管人在規定日期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對育齡婦女還必須督促其憑常住地婚育證明到暫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海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查驗證明書;對務工經商人員還必須督促其憑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到暫住地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對拒辦或者逾期未辦理"三證"的人員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生產經營與生活同在一室的,必須督促其采取相應的公共安全防范措施;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嫌疑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不得包庇、縱容;
(五)對承租人進行遵紀守法宣傳教育,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做好防火、防盜等治安工作。
房屋出借人參照前款規定承擔相當于出租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外來人員就業證和婚育證明;
(二)未經出租(出借)人同意,不得將租用(借用)的房屋轉租(轉借)他人使用;
(三)嚴禁利用出租、出借房屋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四)不得從事危害社會和公共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留宿在居(村)民家中的探親、訪友、旅游、出差、就學等人員,戶主應當向居(村)委會或者本單位保衛部門報告,并攜帶有關證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第六章 其他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流動人員從事經營活動進行管理:
(一)核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時,對應當辦理"三證"的人員核查"三證"等有關證件;
(二)對務工經商人員進行法制道德教育,查處違法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員中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正當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三無人員")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門負責"三無人員"的遣送工作和流動人員的婚姻登記管理。公安機關與民政部門在收容遣送"三無人員"工作中應當相互協助。
第三十四條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流動人員的計劃生育進行管理:
(一)負責計劃生育證明的發放和查驗;
(二)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三)提供避孕藥具和節育技術服務;
(四)查處違反計劃生育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流動人員的健康檢查、衛生防疫工作,查處違反衛生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對建筑施工隊伍和工地的管理以及流動人員聚集地的規劃管理;負責小城鎮的開發建設,以有利于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地就近轉移;負責對房屋出租的管理和市容、環境衛生監察。
第三十七條 駐瓊部隊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營區內流動人員的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條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在流動人員較集中的地方,修建簡易的勞動公寓和與之相配套的服務設施,供流動人員居住和使用。簡易勞動公寓和與之相配套的服務設施可以交由所在地的居(村)委會負責管理。
流動人員集中居住100人以上和成建制單位50人以上的,應當建立治保、調解組織。
嚴禁流動人員自搭自建棚屋居住。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所述的暫住登記、暫住證、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證、房屋租賃證及計劃生育證明等可以由當地居(村)委會接受委托代為申報辦理,為流動人口管理提供優質服務。
居(村)委會提供前款所列服務,可以適當收取費用;收費標準由省物價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流動人口管理工作過程中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七章 獎罰
第四十一條 對模范遵守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暫住人員在本省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流動人口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及時發現、制止流動人員中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線索,協助公安、司法機關破獲案件或者對維護治安秩序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四十二條 流動人員違反本規定,按照下列辦法處罰:
(一)逾期不申報暫住登記或者不申領暫住證,或者暫住期滿未按照規定辦理延期手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公安部的《暫住證申領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未辦理營業執照或者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三)應當辦理但未辦理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證的,由人事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
(四)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照計劃生育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按照下列辦法處罰:
(一)未向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私自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各自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5倍以下罰款; (注: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號決定將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修改為:
未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出租登記私自出租房屋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二)出租人、出借人將房屋出租、出借給無有效證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各自權限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月租金3倍以下罰款; (注: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號決定將本條
第二項修改為:
出租人、出借人將房屋出租、出借給無有效證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各自權限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以10000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或者個人聘(雇)用"三證"不全的流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使用1人處500元罰款;
(四)非法扣押暫住證、居民身份證和其他由流動人員合法持有的證件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五)單位對其聘(雇)用的流動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致使單位內部治安秩序混亂,發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件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對流動人員自搭自建棚屋居住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責令搭棚人限期拆遷;土地使用權人不責令搭棚人限期拆遷的,每居住1人處100元罰款;搭棚人拒不拆遷的,每居住1人處100元罰款;上述處罰由建設行政部門作出,同時強制拆除違章搭建的棚屋;
(七)對偽造、涂改、轉讓、買賣、出借暫住證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行為人因上列行為有非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并處非法所得1-3倍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用工單位、雇主和房屋出租人、出借人容留暫住育齡婦女計劃外生育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照計劃生育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機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對提起復議期限另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流動人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暫住證、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證、房屋租賃證分別由省公安機關和省人事勞動、建設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統一印制。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6日的《海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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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滿16歲具有行為能力的暫住人口擬暫住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在到達暫住地三日內到有關部門進行備案,辦理有關手續,年滿16歲以上沒有行為能力的暫住人口暫住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在到達暫住地三日內由監護人帶領到有關部門進行登記備案,辦理有關手續。
三、探親、防友、旅游、就醫、公出等暫住人口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旅客登記,不申領《暫住證》,暫住人口離開暫住地時,應當到原登記部門申報注銷登記。
四、發現暫住人口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外來人口管理辦法二1.目的
為加強外來人員進入公司生產區的管理,確保安全。
2.范圍
適用于進入公司生產區的所有外來人員。
3.責任者
安全部、保衛科、工程部、各施工單位。
4.程序
4.1各類外包合同中,必須訂有明確具體的安全內容和要求。
4.2外包單位人員進入生產區作業前,須由負責外包部門及外包單位負責人對其進行以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規定進行登記。
4.3我公司與外包單位屬于甲方、乙方關系,按有關規定,乙方在施工中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4.4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必須遵守本公司各項有關規定。
4.5外包單位工作時間按我公司作息制度執行,如果要提早或推遲下班,經安全保衛部門同意。
4.6外來人員中的電焊工、電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操作,其他專業工種也要有合格的業務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礎知識,普工、雜工等一律不得從事技術性的工作。
4.7外包單位在場區施工,運輸行車路線必須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0公里。
4.8從事起重、吊裝、搬運作業時,外包單位要設有安全監護人和明顯的安全標志,嚴禁利用公司管道、電桿、機電設備和建筑物等作為吊裝錨點。
4.9外包單位所用的木工圓鋸等噪音設備,不能超過九十分貝,以免影響正常的生產和工作。
4.10外包單位沒有安全防護裝置機電設備,不得在生產區使用。
4.11外包單位使用本公司電源時,必須事先向公司負責外包部門提出申請,再由外包部門按照規定辦理,不得自行其事。
4.12外包單位的露天機電設備,使用后必須及時切斷電源,并有封管措施。
4.13嚴禁非焊工動火、焊接工具不得轉借無合格證人員使用。
4.14氣焊工的乙炔瓶、氧氣瓶、明火點三者之間的距離,電焊作業的二次線、接地線搭掛,都必須符合安全操作規程規定。
4.15外包單位焊工動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時,須按本公司制度規定辦理動火手續。
4.16外包單位人員須進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貯槽)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化工部四十一條禁令中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作好各項安全防范工作,報經安全部批準后,方可入內工作。
4.17外包單位人員進行高空、起重吊裝、動土打樁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時,須報安全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4.18施工現場的各種防護設施,如護欄、設備預留口的蓋板、跳板、安全網繩、地溝、電葫蘆、樓梯、操作臺板等,未經本公司安全部門同意,不得移動或拆除。
4.19外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遇與合同不同處或合同中難以包括的具體問題須經雙方妥善商定有關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進行。
4.20外來人員在作業中,不準將化工原料桶隨意拿來當腳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種上下層交叉作業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顧措施,以防發生事故。
4.21外包單位人員在施工過程中,要注意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和通道暢通。每項施工作業完后,必須及時清理現場,否則不予辦理工程結算。
4.22外來人員要遵守本公司禁煙制度,違反者按本公司制度處理。
4.23外包人員在裝卸化工原料及氣瓶時,須作到輕放輕卸、文明裝卸,嚴格遵照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4.24外來人員未經有關負責人同意,不得隨意進入與作業無關的生產區域,不準動用生產工具、原料、設備、車輛、設施等。
4.25因外包單位人員在生產區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項損失及其后果,全部責任應由外包單位負責。
4.26本公司對外包單位及施工人員負責監督管理。
4.27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發生事故進行急診或須用救護車輛時,我公司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持
外來人口管理辦法三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來人口管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江蘇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來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員,以及在本市行政轄區內跨縣(市)、鄉(鎮)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 蘇州市外來人口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外來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指導、檢查和協調全市外來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是外來人口管理的主管機關,公安派出所負責外來人口的登記、發證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外來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居(村)民委員會及外來人口較多的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外來人口的管理工作。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外來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外來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外來人口應當遵紀守法,服從管理。
第二章 登記
第六條 外來人口擬在暫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須在到達之日起三日內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年滿十六周歲擬在暫住地從事各種職業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須同時申領《暫住證》。
申報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當地鄉鎮、街道、公安機關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育齡婦女必須提供計劃生育證明)。
第七條 外來人口申報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暫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戶主持戶口簿,陪同外來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辦理;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聘用的外來人員,由所在單位統一登記造冊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辦理;
(三)個體工商戶雇用的,由業主登記造冊,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辦理;
(四)外地駐蘇機構、外來成建制單位雇用的,由用人單位統一登記造冊,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辦理;
(五)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帶領外來人員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辦理;
(六)投宿賓館、旅社、招待所的外來人員,設立《旅館住宿登記簿》進行登記,并按有關規定管理。其中投宿超過一個月的,須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辦理;
(七)勞改、勞教人員因事、因病等請假回家的,必須在到達暫住地二十四小時內,持勞改、勞教機關的證明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探親、投靠親友、寄養寄讀、就醫等外來人口,由居(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進行登記管理,不發《暫住證》。
第八條 《暫住證》是外來人口在暫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證明。
《暫住證》有效期為一年。暫住期滿須繼續暫住的,應當到登記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暫住證》遺失、損壞的,應及時報告發證機關,辦理補領、換領手續。離開暫住地不再返回的,應當申報注銷暫住登記并繳銷《暫住證》。
第九條 外來人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遵守當地政府和所在單位的管理規定;
(二)在規定時間內主動申報或者注銷暫住登記,申領或者繳銷《暫住證》,不得偽造、冒領、涂改、轉借或者過期使用《暫住證》;
(三)遇有公安、管理人員查驗《暫住證》時,應當主動出示,不得拒絕;
(四)不得讓未辦理暫住登記的外來人口留宿;
(五)不得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對違法犯罪人員應當主動檢舉揭發。
第十條 領取《暫住證》或者向外來人口出租房屋的,應當按規定交納有關管理費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進行登記、發證管理,做到及時、準確、規范管理,方便群眾;
(二)組織指導戶口協管員、治安保衛人員和單位戶口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
(三)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單位管理組織及責任人對外來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處外來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處理治安糾紛和其他治安問題;
(五)協助民政等部門對滯留城鎮的無業人員進行勸返遣送;
(六)定期統計外來人口數據,為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政策和規劃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 外來人口管理實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用人單位、外地駐蘇機構、外來成建制單位的負責人和個體工商戶業主是外來人口管理的責任人。
責任人應當與公安機關簽訂管理責任書,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對外來人口進行經常性的法制、職業道德和安全知識教育,及時調處矛盾糾紛,落實對違法人員的教育轉化工作;
(二)宣傳和貫徹外來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得雇用無身份證件、未申報暫住登記和未申領《暫住證》的人員;
(三)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外來人口增減及管理情況,做好申領、核對、繳銷《暫住證》等工作;
(四)制止違法行為,發現違法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違法犯罪活動場所。
第十三條 向外來人口出租房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房屋出租戶提出治安安全合格申請,經所在地公安機關準許,方可出租;
(二)房屋出租戶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責任人,應當與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三)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不辦暫住登記、不申領《暫住證》的外來人口,禁止無婚姻證明的男女混居;
(四)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章 獎罰
第十四條 執行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管理機構與管理人員及制度措施落實,防范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法制教育成績顯著的;
(三)及時發現、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的;
(四)在外來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績的。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管理不落實、治安秩序混亂,經督促不改正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有關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外來人口到達暫住地在規定時間內不申報暫住登記或者不申領《暫住證》,或者涂改、轉借、過期使用《暫住證》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凡雇用未申報暫住登記或者未申領《暫住證》,以及無身份證件、來歷不明的外來人口,經教育不改的,對用人單位、外地駐蘇機構、外來成建制單位的負責人,以及個體工商戶業主,按照外來人口數每人處以五十元罰款;
(三)房屋出租戶違反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和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規定處罰;
(四)為非本單位的外來人口申領《暫住證》或者辦理臨時戶口的,對直接責任人按外來人口數每人處一百元罰款;
(五)留宿未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無《暫住證》的外來人口,按留宿人數每人處以五十元罰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員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無《暫住證》在本市居住滿三個月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暫住證》或者臨時戶口的,給予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可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七)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和線索,不加以制止或者未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包庇犯罪、提供違法犯罪活動場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對用人單位、外地駐蘇機構和外來成建制單位負責人、個體工商戶業主和房屋出租戶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被公安機關查實后處以罰款,而無正當理由逾期十五日不交納罰款的,按日增加罰款一至五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處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罰款仍應執行。
第十八條 罰款憑證向同級財政部門領取,罰款一律上交同級財政。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
當事人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公民對公安機關以及外來人口管理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以及外來人口管理人員對申報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拖延不辦、故意刁難、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者雇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1、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2、機動車駕駛證;
3、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通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種之一?!秶倚姓C關公文處理辦法》把通告的功能定義為:
適用于公布社會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通告和公告二者有一些相似之處,也有一些不同之處。相似之處是都具有曉諭性和公布性,范圍都是面向全社會。要想避免二者之間概念的混淆和文體的誤用,關鍵是區分二者的不同。這些區別可大致概括為三個方面。
第一,內容的重要程度不同。
公告是用來重要事項和法定事項的,涉及內容多是國家大事或省市級的行政大事,或者履行法律規定必須遵循的程序。小的局部性事項和非法定的事項,不能采用公告的形式公布。而通告是用來在一定范圍內需要遵守或周知的事項的,它所涉及的事項一般沒有公告那么重大。
第二,對發文機關的限制性有較大不同。
公告是一種高級別的文體,只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項或法定事項時,才能由高級別的行政部門,這一點前面介紹公告的特點時已有闡述。而通告是一種高級機關和基層單位都可使用的文體,不僅行政機關可以制發,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自己的職權范圍之內,也可以制發。
第三,范圍有所不同。
公告是向國內外重要事項和法定事項采用的文種,它的范圍比較大,遍示天下,一體周知,接受的人越多越好。而通告雖然也是面向社會的,但多是限定在一個特定社區范圍內,而且內容也多是指向一個特定的人群,要求這一社區的某一類特定人群遵守或周知。所以通告的定義意強調了“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2.通告的特點
(1)法規性
通告常用來頒布地方性的法規,法規一經頒布,特定范圍內的部門、單位和民眾都必須遵守、執行。例如,《××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清理整頓無線電通信秩序的通告》,對有關事宜作了八條規定;《××市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清理非法占道經營的通告》,為改善交通秩序和市容環境,作了五條規定。
(2)行業性
不少通告都具有鮮明的行業性特點,如稅務局關于征稅的通告,機動車管理部門關于機動車輛年度檢驗的通告,銀行關于發行新版人民幣的通告,房產管理局關于對商品房銷售面積進行檢查的通告等等,都是針對其所負責的那一部分的業務或技術事務發出的通告。因此,通告行文中要時常引用本行業的法規、規章,也免不了使用本行業的術語、行話。
(3)實務性
所有的公文都是實用文,從根本性質上說都應該是務實的。但它們之間還是有一些區別,有的公文只是告知某事,或者宣傳某些思想、政策,并不指向具體事務。通告則是一種直接指向某項事務的文種,務實性比較突出。
(4)周知性
通告的內容,要求在一定范圍內的人們或特定的人群普遍知曉,以使他們了解有關政策法令,遵守某些規定事項,共同維護社會公務管理秩序。
3.通告的分類
通告有法規性通告和知照性通告兩大類型。這兩種通告是以法規性的強弱不同為標準來區分的,二者之間沒有絕對的界限。法規性的通告不可能沒有知照性,知照性的通告完全沒有法規內容的也不多見。但二者在性質上畢竟有所區分,如《關于堅決清理非法占道經營的通告》,強制性措施較多,屬于法規性通告;關于因施工停水、停電的通告,主要起通知事項的作用,沒有強制性措施,屬于知照性通告。
(二)通告的寫法
1.通告的標題和發文字號
(1)通告的標題
通告的標題,主要有兩種寫法。
一是全題寫法,也是公文標題的常規寫法,由發文機關、主要內容、文種三者共同構成。如《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認真落實(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告》、《廣西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西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辦理19××年度企業法人年檢及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通告》等。
二是省略事由的寫法,由發文機關、文種組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市
房地產管理局通告》等。通告也可以由事由和文種構成標題,省略發文機關名稱。還有的通告標題只有文種“通告”兩字。
通告標題還有一種特殊的寫法,將標題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發文機關加文種,即“××××通告”;第二部分是通告的主要內容。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通告 明日起發行1990年版壹圓券人民幣》。
(2)通告的發文字號
通告的發文字號不像一般公文那樣只用常規方式,實踐中有多種情況并存。
如果是政府通告,要有正規的發文字號,如《××市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清理非法占道經營的通告》,發文字號就是“市政告字〔1997〕6號”。
如果是某一行業管理部門通告,則可采用“第×號”的方式,標示位置在標題之下正中。
2.通告的正文
正文采用公文通用結構模式撰寫,共分三大部分,可分別稱為通告緣由、通告事項、通告結語。
(1)通告緣由
作為開頭部分,通告緣由主要用來表達通告的背景、根據、目的、意義。如:
為進一步鞏固建設國際性花園城市的成果,營造整潔、美觀的市容環境,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深圳市家庭居室裝修管理規定》及有關法規政策,市政府決定對深南路、濱河路、紅嶺路、華強路兩側臨街建(構)筑物外觀實施整治?,F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
這個開頭部分主要寫了通告的根據和目的。
(2)通告事項
這是主體部分,文字最多,內容最復雜。較多采用分條列項的寫法,以做到條理分明,層次清晰。如果內容比較單一,也可采用貫通式寫法,
(3)通告結語
這是結尾部分,寫法比較簡單,多采用“本通告自之日起實施”或“特此通告”的模式化結語。
【 例 文 一 】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辦理20__年勞務暫住證的通告
為適應國家關于勞動力跨地區流動政策調整的需要,現就深圳經濟特區內辦理20__年勞務暫住證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用人單位經批準招用勞務工后,必須在20日內到市、區勞動部門辦理勞務用工手續,并持辦理勞務用工手續的有關材料到公安機關申辦勞務暫住證。
市、區勞動部門在辦理勞務用工手續時,統一查驗下列資料:
(一)計劃生育證明或用人單位與所在區、街道(鎮)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簽訂的《流動(暫?。┤丝谟媱澤芾碡熑螘吩舸鎻陀〖?/p>
(二)用人單位與務工人員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名冊簽收備案表。
(三)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就業證。
二、用人單位聘請在內地具有國家干部身份的人員,應到市、區人事部門申辦聘派干部手續,并持辦理聘派干部手續的有關材料到公安機關申辦勞務暫住證。
市、區人事部門辦理聘派干部手續時,須查驗計劃生育證明或用人單位與所在區、街道(鎮)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簽訂的《流動(暫?。┤丝谟媱澤芾碡熑螘吩舸鎻陀〖?。
三、用人單位申辦勞務用工手續時,原則上按照隸屬關系到市、區勞動部門辦理,也可就近到市、區勞動部門工作點辦理。
原計劃單列單位勞動管理部門工作點,根據市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快我市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實施意見〉及其附件的通知》(深府〔20__〕8號)的有關規定,市勞動局暫停委托其行使勞務用工管理職能。計劃單列單位所屬企業勞務用工手續,暫由市勞動局工作點負責辦理。
四、經批準在菜市場、小商品市場、各類門店等從事各類臨時勞務的暫住人員,持身份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和租賃房屋合同書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辦勞務暫住證。
五、各公安派出所應加強對轄區出租屋暫住人員的管理,配合人事、勞動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按規定及時辦理用工手續和暫住證。
六、勞動力跨地區流動就業,涉及深圳居民按比例就業、勞動合同管理、失業救濟、招調工入戶、勞資糾紛處理等一系列問題,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務工人員的身份為其辦理勞務用工手續或聘派干部手續;市、區人事、勞動部門應認真審查務工人員的身份,發現有混淆身份的,應予糾正。
七、其他有關事項
(一)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全面清理整頓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收費的通知》(計價格〔20__〕2220號)和《廣東省物價局關于收取流動人員有關費用問題的緊急通知》(粵價〔20__〕334號)的規定,從20__年1月1日起,暫住人口管理費按月收取,每月25元。
(二)辦理勞務暫住證,每張收20元制證工本費。
(三)暫住人口管理費和勞務暫住證制證工本費的收費渠道維持不變。
(四)新辦勞務暫住證,應在《暫住人口登記表》上粘貼申請辦證人員
的相片?!稌鹤∪丝诘怯洷怼芬皇饺?。(五)20__年上半年新辦的《深圳經濟特區暫住證》,有效期一律至20__年6月30日。
(六)凡20__年1月1日之后到期的《深圳經濟特區暫住證》,有延期延長至20__年6月30日。持此類暫住證務工人員的勞務用工手續或聘派干部手續仍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寶安、龍崗兩區辦理特區內勞務暫住證,控制在用工總量的20%以內。
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辦理勞務用工和勞務暫住證工作點(略)
2.辦理聘派干部和勞務暫拄證工作點(略)
二二年二月十日
【 例 文 二 】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自1994年12月1日實施至今已經八年,在廣大市民的支持配合下,實現了禁放工作目標。今年春節將臨,為使全體市民度過一個安全、祥和的新春佳節,特就“禁放”工作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鄭州市禁放區域不變。具體是: 東以107國道向東延伸200米;西以西環路向西延伸200米;南以南三環向南延伸200米;北以北環路向北延伸200米;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域內為禁放區。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禁放”區內生產、運輸、攜帶、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三、金水區、二七區、中原區、管城區、邙山區、鄭東新區的非“禁放”區禁止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
四、本《通告》自之日起至20__年2月17日違反《條例》的,要給予經濟上的處罰,情節嚴>:請記住我站域名/
二、由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并按以下程序申報審核備案:
1、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或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租賃合同和雙方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來京暫住的其他身份證明,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由房管機關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準租證明。
2、出租人持準租證明,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簽訂治安防范任務書。
3、出租人持治安防范任務書向原審查的房管機關或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正式租賃合同的備案。
三、租賃合同期滿后需延長租期的,由租賃雙方續訂合同,并按本規定第二條的程序辦理合同審核備案手續。
四、租金由租賃雙方按照本市房管機關的規定議定。不得任意抬高或變相抬高租金。
五、私房出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保障出租房屋的居住安全。危險房屋、違章建筑不準出租。
2、按治安防范任務書的規定,準確掌握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常住戶口所在地等基本情況;督促或代承租人申報戶口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3、按治安防范任務書,履行應盡的義務,不得包庇違法活動。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4、繳納管理費。
六、承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按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2、遵紀守法,不許未辦理戶口登記的人員留宿,不得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
3、不得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借他人。
七、違反本規定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理:
1、不經審核備案,擅自將私有房屋出租給暫住人員的,由房管機關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補辦手續,并處已收取租金2倍以下的罰款。
2、抬高租金的,由房管機關或鄉鎮人民政府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收入2倍以下的罰款。
3、不履行治安防范任務書的義務,或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或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規定施行以前暫住人員已租住私房的,由租憑雙方于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一周內按規定補辦審報備案手續。
1、辦暫住證需要10---15天左右。
2、申請人要攜帶身份證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照片3張、戶主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復印件到當地派出所辦理。
3、若證件地址與暫住地址不一致的,戶主應注明辦證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
好了,關于辦理暫住證需要多久就介紹到這里了,希望能幫助網友們。
(來源:文章屋網 )
1:機動車行駛證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號牌一副(退牌車輛提供退牌更新證明)
4:進口車查詢單(進口車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