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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U723.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目前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現狀
招投標制度作為工程承包發包的主要形式在國際國內的工程項目建設中已廣泛實施,它是一種富有競爭性的采購方式,是市場經濟的重要調節手段,它不但能為業主選擇好的供貨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夠優化資源配置,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其本質特征是“公開、公平、公正”和“充分競爭”。實踐證明,招投標制度是比較成熟而且科學合理的工程承發包方式,也是保證工程質量、加快工程進度的最佳辦法。
目前,建筑市場招投標活動中存在問題的焦點在政府投資工程上,特別是這些工程在招投標階段“暗箱操作”、“違規操作”,剝奪了潛在投標人公平競爭的機會,同時給一些腐敗分子提供了“尋租”沃土。建筑市場經過多次整頓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違規行為從公開到隱蔽,從個別人“一錘定音”到整個招投標過程不正當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實質上滲透著腐敗。這種狀況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將使建筑市場處于非良性競爭狀態,危害行業的健康發展。
目前建設工程招投標存在的問題
根據近幾年參加施工招投標項目的實際情況來看,由于有些地方及建設單位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制度理解不夠,指導思想、具體操作等存在著偏差,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對施工企業的審查控制不嚴格
有的地方不具備投標資格的無獨立資質的二級法人也參加招標,導致一些虛報資質等級的掛靠企業中標(一些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只負責出資質,任人掛靠,收管理費了事),這種"高資質投標,低資質進場,無資質施工"違反基建程序的做法在很多地方都有,是當前工程建設模式的一大漏洞,直接影響工程施工的質量。
2.2建設工程項目標書被“化整為零”
原本一個標段就可以的工程標,卻被人為地劃分為若干不合理的小標段項目,造成施工過程中責任不清、互相扯皮等現象。其實,作為建設工程施工標段的劃分應根據工程規模、建設條件、機械化程度及對工程施工有利的原則來進行。但是現實生活中有些建設單位為了急功近利,及早竣工,有的憑主觀意愿行事,竟將標段劃分為若干小工程量,更有甚者擅自強行轉包施工企業。由于過多施工單位的進入,不僅影響到工程的連貫性,而且會不利于機械化施工的開展。
2.3工程建設管理混亂
些地方工程建設市場較為混亂存在著"五無"(無規劃、無報建、無證設計、無證施工、無質量監督)工程,工程仍監管不到位,制止不力,工程基建程序不能認真執行,招投標行為圖于形式。有的施工企業在同一次招標中既以總公司名義,又以分公司名義參加投標,"一標兩投",或者對同一份投標書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報價;同時,有的建設單位不按招投標規定選擇總承包施工單位,對分包管理不嚴,界限不清,在工程承發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轉包工程,層層轉包現象相當嚴重,工程質量、工期、投資都得不到有效控制。4
2.4投標定標過程控制不嚴格
工程交易中心運作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首先,有的建設單位沒有法律、合同方面的專門人才,對涉及施工招投標制的工程經濟及管理方面的業務不熟悉,制定評標細則時考慮不夠全面,招標文件編制較粗糙,特別是工程量清單與實際出入較大,導致標底不準確,變更較多影響招投標文件的公正性。其次,由于監督機制不健全,泄露標底、串標等情況時有發生;評標辦法不完善,有待進一步研究科學合理的評標辦法;同時施工企業由于自身需要,為達到中標目的,有意壓低報價,采用微利標、無利標甚至虧損標,致使投標書編制缺乏規范性。
2.5行政干預嚴重,腐敗現象存在
由于法律、法規不健全,建設工程承發包過程中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時有發生有些建設單位利用招標權收受"回扣",對按國家規定應實行公開招投標的項目,進行指定招標或議標,搞"暗箱"操作,選擇與自己有關系的施工企業進行施工。這是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中失職、贖職行為。
3.加強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的辦法
3.1建設單位要組設工程投標管理辦公室
建立良好的規章制度,實施目標化管理,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做好工程項目招標書和施工單位所提供的投標書;及時協調在招投標工作出現的問題,督促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認真履約工程合同意識。如果建設單位存在著專業人員不足、業務不熟悉等困難,也可以將工程項目委托給當地有資質的招標機構,從而減輕招標工作的壓力。
3.2嚴格遵照招投標程序辦事
招標單位的基建處必須在接受投標單位5天(不含節假日)前,通過當地報刊媒體等載體及時向社會公開招標信息;招標的組織者與具體操作者要行為公正,對其工作內容要嚴格保密;認真編制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要盡可能準確、可操作;做好招標過程中四個時間段的控制,即編制招標及投標文件的時間、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評標時限及簽訂合同時間。
3.3做好投標企業的資格預審及后審工作
參加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投標單位,必須是經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具有施工總承包等級資質證書,享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施工企業。為避免優秀施工隊伍的落選,可適當增加那些參加過同類工程項目并得到質量獎項的施工單位的預審及后審分數,使那些素質高、信譽好的施工企業中標。
3.4施工單位應仔細分析招標書內容要求,編制優質投標書
因為招標文件是工程招標投過程中對招投標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招標方對招標工程和投標方的要求完全體現在招標文件中,所以投標單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首先組建精于高效的投標領導小組,人員分工要合理明確,作好標前準備工作;其次通過現場勘察和調查,在了解材料單價基礎上,做好價格分析;最后運用工程概預算定額及企業內部定額編制合理的報價。因為工程施工的招投標多數是在工程質量標準明確、工期基本確定的情況下進行的,投標價是投標競爭的重點。應重點檢查投標書和工程量清單的報價是否合理,有無不平衡報價,這是關系到能否中標的“殺手锏”。
3.5健全法制,遵規守紀
自覺遵守建設市場規則,強化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意識,規范招投標各方主體行為。
結語
第一條 為了適應學校改革和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規范我校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提高學校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學校利益,促進廉政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是指使用學校財政性預算資金或部門自籌資金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辦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辦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購對象,如保險、租賃等。
第三條 學校的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與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無直接關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擾學校的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
第四條 按相關規定應當納入政府和行業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由學校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沒有納入政府和行業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按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五條 學校采購分為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兩種形式。凡達到集中采購限額的采購項目,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未達到集中采購限額的采購項目,由項目承辦單位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遵循保證質量,注重效益,滿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組織實施。
本辦法所稱項目承辦單位是指項目隸屬管理的職能部門。
第六條 學校各部門、各單位的采購項目,必須通過項目承辦單位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規定進行科學論證,并經財務處核實經費來源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 學校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在采購及招標投標活動中,參與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參與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本辦法中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集中采購。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 學校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領導和決策機構。領導小組成員由校領導和監察審計室、財務處、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如下:
(一)領導學校的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
(二)審查批準學校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
(三)研究決定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對招投標管理辦公室、項目承辦單位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五)定期向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匯報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
第十條 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投標辦)是負責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政府采購與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學校有關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接受項目承辦單位的采購申請,審核項目承辦單位起草的供應商資格條件,招標及競爭性談判等文件,確定采購方式;
(三)委托招標機構進行有關項目的招標;
(四)組織學校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的采購活動;
(五)負責組織對中標、成交候選人的考察;
(六)對采購及招標投標相關文件材料進行整理歸檔;
(七)接受項目承辦單位對成交供應商履約表現的反饋意見;
(八)建立供應商和評標專家等數據庫;
(九)完成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承辦單位負責采購及招標工作的技術性等事項。主要職責如下:
(一)按照采購及招標投標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做好采購及招標前期的項目立項、方案設計等準備工作;
(二)起草參加學校所組織的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資格條件、招標及競爭性談判等文件和合同文本;
(三)負責審核委托招標機構所編制的招標文件中的技術性事項;
(三)組織供應商現場考察;
(四)負責對招標及競爭性談判等文件中技術方面的問題進行答疑和釋義;
(五)參與評標;
(六)需要進行考察的采購項目,參與考察;
(七)負責與供應商洽談、簽訂合同,并報招投標辦備案;
(八)負責合同的履行及項目完成后的驗收、售后服務等事項;
(九)項目完成后有關資料的整理歸檔。
第三章 集中采購的范圍及限額標準
第十二條 采購限額達到以下標準的項目, 必須實行集中采購:
(一)學校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下同)的項目;
(二)后勤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學校水、電、暖管線的擴建和改造工程,校園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園環境的綠化和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維修、改造和裝飾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電、暖、路和綠化工程等;
(三)教學、科研、行政辦公、生產和后勤等設備設施的采購,單臺(套)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上,批量在10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
(四)教材、圖書、大宗物資等批量采購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上的項目;
(五)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上的服務項目;
(六)依照有關規定,必須實行集中采購的其他項目。
第四章 采購方式
第十三條 學校集中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等采購方式:
(一)公開招標是指以招標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二)邀請招標是指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一般不少于5家的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三)競爭性談判是指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采購方式;
(四)單一來源采購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應商直接購買的采購方式;
(五)詢價是指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應商,并對其提供的報價、質量、服務等進行比較,確定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十四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采購項目,其采購方式分別由學校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或招投標辦確定:
(一)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由學校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二)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由招投標辦確定;
(三)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由招投標辦按以下原則確定: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3.為保證原有采購項目的一致性或者滿足服務配套的要求,必須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4.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采購項目,由招投標辦確定按詢價的方式采購。
第十五條 凡屬于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限額以下的采購項目,由項目承辦單位參照本辦法確定采購方式,自行組織采購,并報招投標辦備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條 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工作程序:
(一)委托招標機構進行招標的工作程序
1.項目承辦單位填寫招標申請書,做好招標前期的準備工作;
2.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直接指定或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招標機構;
3.招投標辦會同項目承辦單位按招標機構的要求提供項目材料,并約定招標活動的時間安排;
4.招投標辦會同項目承辦單位審核招標機構所編制的招標文件;
5.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確定校內評委人選,并授權其參加招標機構組織的開標評標活動確定中標人;
6.項目承辦單位與中標人洽談合同,按學校有關規定簽訂合同;
7.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合同的履行。
(二)學校所組織的招標工作程序
1.項目承辦單位填寫招標申請書,擬定投標人資格條件及招標文件;
2.招投標辦審核招標申請書、投標人資格條件及招標文件;
3.招投標辦招標信息;
4.招投標辦接受投標人的報名,審查投標人資格,發售標書;
5.項目承辦單位對招標文件進行答疑和釋義并將相關記錄報招投標辦;
6.招投標辦接受投標人在規定時間內送達的投標文件;
7.按相關規定確定評標委員會人員組成;
8.招投標辦組織進行開標與評標;
9.招投標辦根據專家評標意見對投標人進行排序,確定中標候選人,須對中標候選人進行考察時,組織考察;
10.招投標辦向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匯報項目招標評標情況;
11.招投標辦根據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的定標意見,向中標人簽發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12.項目承辦單位與中標人洽談合同,按學校有關規定簽訂合同;
13.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成員由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
(二)制訂談判文件。談判文件由項目承辦單位擬訂,報招投標辦審核,談判文件中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供應商逐一進行談判,確定擬成交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招投標辦將競爭性談判結果報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六)簽訂合同。項目承辦單位與成交供應商洽談合同,按學校有關規定簽訂合同;
(七)履行合同。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 采用詢價方式采購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
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評定成交的標準以及合同草案的主要條款等事項作出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應商進行詢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在基本了解掌握市場行情的情況下,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報出最終報價,確定擬成交供應商;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詢價結束后,招投標辦將詢價結果報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供應商;
(五)簽訂合同。項目承辦單位與成交供應商洽談合同,按學校有關規定簽訂合同;
(六)履行合同。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條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項目,由項目承辦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充分陳述單一來源采購的理由,經招投標辦審核后,由項目承辦單位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采購。
第二十條 項目經采購后,短時間內發生同樣項目采購,且市場行情變化不大的,由項目承辦單位向招投標辦出具書面報告,經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可參照前次采購結果組織洽談、簽訂合同。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參加學校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公正廉潔、保守秘密、按章辦事、不徇私情,積極努力地做好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包括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直接或間接與供應商或者與采購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供應商、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及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采購評審過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三條 學校委托的招標機構和招標投標咨詢機構,違反國家招標投標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信息的,或者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學校利益的,學校將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監察審計室對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實行全過程的監督檢查,當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采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應追究責任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采用集中采購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變動采購標的的;
(三)委托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承辦采購事務的;
(四)與委托機構或供應商串通的;
(五)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給學校造成損失的。
有本條(一)和(二)情形之一的,采購無效,財務處不予結算。
第二十六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內不準參與我校采購項目,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用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機構、其他供應商或學校參與采購及招標投標活動的工作人員惡意串通的;
(四)中標、成交后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供應商有本條第(一)至(三)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采購及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學校招投標辦和監察審計室應及時受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裝飾裝修、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及重要建筑材料設備供應招標投標適用本辦法。
建設監理招標投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和擇優定標的原則,不受部門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應招標的工程指定發包,也不能干擾按規定確定的中標結果。
第五條、鞍山市建筑工程局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委、計委、經委、財政、工商、統建開發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標
第六條、建設工程招標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二)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三)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必須委托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準的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招標。
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同時接受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對同一建設工程的委托。
第七條、招標的建設項目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已辦理項目報建手續;
(三)建設用地已經征用,房地產開發項目已取得建設用地中標通知書;
(四)已依法取得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五)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第八條、招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招標單位經招標站同意后向資質條件符合該工程要求的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嚴格限制議標。采用議標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專利權保護、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經公開或邀請招標無人報名投標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極少數工程。采用議標方式,必須報經建設工程所在地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參加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投標單位不得少于五家;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九條、凡政府投資(包括政府參股投資和政府提供保證的使用國外貸款進行轉貸的投資)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企業和公有產權占主導地位企業投資的工程,工程造價人民幣5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12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擴建、翻建和技術改造等建設工程項目,必須采用招標的形式發包。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可以不實行招標。
住宅工程和公用工程無論其資金來源為何種形式,一律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形式發包。
招標限額以外的建設工程項目可以直接發包,也可以實行招標,采用招標方式發包時,必須執行本辦法;直接發包時,必須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并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條、省、市投資在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的建設工程,投資總額為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的招標,由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必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單位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遞交招標申請書;
(二)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
(三)招標單位通過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
(四)招標單位審查申請投標單位的資質,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準后,通知合格的投標單位,并向其分發招標文件;
(五)招標單位組織現場勘察,進行答疑;
(六)招標單位組織編制標底,建立評標組織,確定評標、定標辦法,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七)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報送投標書;
(八)招標單位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召開開標會議,組織評標、定標,決定中標單位;
(九)招標單位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遞交評定標資料及報告,申請簽發中標通知書;
(十)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辦理工程建設的各項手續。
采用議標方式招標時,應當參照前款規定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招標單位編制的招標文件一般由商務部分和技術部分組成。
第十三條、經審定的招標文件一經發出,其內容一般不能變更或者補充,確需變更或者補充的,應當征得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同意,并在投標截止日7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投標單位。
第十四條、招標文件發出后5日內,招標單位應當組織答疑會。答疑會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以書面形式發給所有投標單位,并報招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招標單位編制標底必須以招標文件、設計圖紙、現行定額、取費標準、工程類別及有關資料為依據。標底價由成本、利潤、稅金及風險系數組成。
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十六條、參與審查、負責審定標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參加標底的編制工作。
第十七條、有財政資金投入的建設工程,標底審定前可由財政等部門先行論證。
審定后的標底必須密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標底。
第十八條、招標單位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標活動,如中止招標活動,除返還投標保證金外,給投標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第三章、投標
第十九條、凡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等級證書和投標證書的單位,均可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與其資質的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投標。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應當簽訂合作承包合同,確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單位參加投標。
第二十條、在本市注冊的投標單位參加建設工程投標,應當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申領投標證書并按規定參加年檢。外省、市單位來我市參加建設工程投標,應當憑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發放的一次性投標證書和入鞍施工許可證到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參加建設工程投標的單位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向招標單位提交招標申請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投標證書和取費證書、投標單位簡況、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參加材料設備供應投標的單位還應當提供生產經營許可證,產品證書等。
第二十二條、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并加蓋單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鑒,密封后送招標單位。
投標單位應當在報送投標書的同時,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數額,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串通投標,故意抬高或者壓低標價。
第四章、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四條、招標單位主持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必須在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下,在指定場所進行。
第二十五條、招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召開開標會議,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公布標底,當眾啟封并宣讀標書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照規定填寫,內容不全,字跡模糊不清;
(三)未加蓋單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鑒;
(四)有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價,且未標明何者有效;
(五)投標報價超出招標規定的標價浮動幅度;
(六)投標單位未能出示投標證;
(七)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二十七條、在標底無誤的情況下,中標單位若以高于標底的報價中標,執行標底價格,若以低于標底的報價中標,在有效幅度內執行投標報價。
第二十八條、定標后,招標單位應當持評標、定標報告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申請簽發中標通知書,并自簽發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單位發出,同時通知未中標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有權否決招標單位不按照規定確定的定標結果,由此給投標單位造成損失的,由招標單位負責賠償。
第二十九條、招標和中標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
第五章、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三十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后15日內,除不可抗力外,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使用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簽訂承發包合同,并辦理合同簽證、施工許可證以及備案等有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中標單位在簽訂承發包合同時應當互換各自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證金存款證明,同時建設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存款證明在工程竣工驗收后退回。
第三十二條、定標后,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單位造成損失的,由中標單位負責賠償。
招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除向中標單位返還投標保證金外,還應當賠償給中標單位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合同價、最終工程結算價應當與中標價一致。除由于設計變更和合同內容調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變化,可按照原中標單價進行調整外,其他均應含在風險系數中,不做調整。
第三十四條、發生合同糾紛,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屬于招標投標范圍的建設工程,未按規定招標投標的,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責令其按規定進行招標投標,并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造價的2%?5%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1%、最多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其它條款的單位和個人,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按照《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的有關條款給予處罰。
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和罰沒財物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執行。
第二條 凡列入我省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設項目,包括經國家和地方批準建設計劃的預算內項目、自籌資金項目、技措項目以及各種形式的中外合資項目(外商獨資項目另行規定),除某些不適宜招標的項目外,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凡持有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受地區和行業限制,均要參加與其資質等級相一致的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投標,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干預。
第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的具體工作由建設單位主持。招標投標要堅持公正平等、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投標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提倡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行明標暗投。
第五條 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以上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招標項目的登記,對招標投標工作予以指導;
(三)核備定標結果,維護招標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否決不公正的招標投標;
(四)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按照招標投標管理權限與基建、技措項目立項現行審批權限相一致的原則,由省、地、市、州、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分級負責。
省重點建設和大中型項目的定標結果,應報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備。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招標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項目業主)或項目總承包單位。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標,單項工程招標、分部工程招標、專業工程招標等形式。
第九條 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審批權限報經批準,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持有投資許可證;
(二)有初步設計批準文件,有持證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紙或能滿足標價計算要求的設計文件;
(三)建設用地已依法批準征用,施工現場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已經接通,拆遷、障礙物清除已經完成(委托承包方承擔的除外);
(四)建設資金、協作配套條件已經落實;
(五)主要材料、設備已分別落實或明確供應方式。
第十條 招標單位招標工作程序:
(一)組織招標工作小組(招標工作小組應有與規模相適應的技術、預算和基建管理人員,有對投標企業進行資格審查的能力);
(二)向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辦理招標項目登記;
(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四)公布招標信息;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六)向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及有關設計圖紙、技術資料;
(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進行答疑;
(八)開標、審查投標書;
(九)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十)將定標結果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核備;
(十一)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招標文件必須認真編制,其主要內容為:
(一)招標書:工程綜合說明(計劃批準文號、工程名稱、工程地址、工程內容和工程量、技術要求、質量標準、工程現場條件、招標方式等),招標范圍、承包形式及工程價款結算辦法,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和差價計算方式,計劃開工、竣工日期等;
(二)施工圖紙、地質資料和設計說明書;
(三)合同主要條款;
(四)招標、開標、決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五)其它有關事項的說明。
第三章 標 底
第十二條 標底由招標單位負責編制,其主要內容包括工程造價,施工工期和鋼材、水泥、木材等主要材料的數量等。
招標單位無力編制標底的,可自主委托有編制標底資格的咨詢公司或專業單位編制。受委托編制標底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接投標單位的標書編制業務。
標底造價應控制在經批準的概算或修正、調整概算限額以內。
第十三條 在主要材料和設備的計劃價格與市場價格相差較大的情況下,材料價格應按照確定的供應方式分別計算,并明確價差的處理辦法。
第十四條 招標工程的工期,應按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工期定額和計劃投資安排的工期合理確定。如招標單位要求縮短工期,可適當計取加快進度措施費。
第十五條 每一個招標項目只準定一個標底。凡采取暗標招標的項目,標底在開標前必須嚴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標
第十六條 參加投標的建筑施工企業,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單位送交投標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一)企業簡歷;
(二)營業執照、資質證書;
(三)自在資金情況及證明文件;
(四)技術人員、技術工人的人數和平均技術等級,施工機械裝備情況;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技質量情況說明;
(六)招標單位要求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之間可以組成聯合體參加投標。組成聯合體投標應明確總承包單位,并由總承包單位承擔全部義務。
第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編制投標書,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標書綜合說明;
(二)按圖紙計算的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標價匯總表(按單位工程分土建、安裝等分列)及各項費用計算標準的說明;
(三)施工組織措施和總進度(包括完成基礎、主體、安裝、裝修等的工期);
(四)保證質量、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包括施工方案和配備的主要施工機械等;
(五)計劃開工、竣工日期;
(六)招標單位要求說明的其他事項。
投標書應加蓋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章,在規定日期內密封送達招標單位。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將標書送達招標單位后,如要對原標書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可在規定的標書送達截止日期以前,用正式函件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五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條 開標會由招標工作小組主持,并組織評標小組。
評標、定標由評標小組負責。
第二十一條 投標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無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要求編制,字跡模糊,辯認不清或內容不全的;
(三)未加蓋單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企業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二條 評標小組進行評標和決定中標單位應堅持公正、效益的原則,對投標報價、工期、施工方案、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證措施、主要材料用量、企業技術資質和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評標、定標的具體原則和辦法,由評標小組在開標之前確定。評標、定標原則一經確定,評定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評標小組成員因重大分歧不能確定中標單位時,由招標設標主管部門裁決。
開標到定標的時間,大中型項目不得超過十五日,其他項目不得超過七日。
第二十三條 招標單位應在中標單位(包括議標工程)確定后,即報招標投標主管部門核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如有異議,在收到報告七日內應予答復,逾期不答復的,招標單位可視為同意,并發出中標通知書。
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重點建設和大中型項目定標結果的核備報告后,須在十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建設單位可視為同意并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招標、投標單位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的二十天內,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書的要求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規定,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條 參加投標而未中標的單位,由招標單位付給三百元至二千元的標書編制補償費,具體標準由省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與省物價、財政部門確定。
標書編制補償費在招標單位建設項目管理費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招標在定標后,招標單位以中標價的萬分之四、中標單位以中標價的萬分之二,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相應的招標投標主管部門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招標投標管理費的列支范圍:招標單位在建設項目管理費中列支;中標單位在施工管理費中列支。
招標投標管理費是彌補招標投標主管部門招投標管理工作經費不足的專項費用,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按規定應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進行招標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發給施工許可證,銀行不予撥付建設資金,施工單位不得接受施工。
(二)參與編制或確定暗標標底的人員泄漏標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三)投標單位填寫投標申請書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責令其退出投標,并取消其在本地的投標資格三至六個月。
(四)決標后,招標和投標方擅自改變招標、投標條件,或不按規定時間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由責任方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對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和單位,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招標投標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失職、瀆職行為的,由行政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條市政府各行政職能部門依法受理各類法律授權范圍內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市招標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管委辦)負責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投訴受理及調查處理的協調工作,并視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或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糾正,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必要時,管委辦可直接組織調查并處理。
第四條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以下簡稱投訴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采用正式文件、信函、傳真、來訪等方式進行投訴。
第五條投訴人直接向管委辦投訴的,管委辦受理后按照職責分工轉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各相關部門應及時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管委辦,對情況復雜、性質嚴重的,管委辦應積極協調調查處理;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投訴的,收到投訴的部門應及時將處理情況抄告管委辦。
第六條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現場投訴,相關單位窗口工作人員受理后,應按程序及時處理。
第七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部門職責權限,依法制定投訴處理的工作制度,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投訴受理機構,建立投訴登記存查制度。對當面投訴、電話投訴,接待人員要詢問清楚,如實記錄;對于信函投訴,要逐件登記,按程序及時處理。對投訴人及投訴內容,應當嚴格保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第九條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要求,遵守紀律,堅持原則,依法行政,秉公辦事,不,并應遵守回避制度。若有違紀、違規、違法行為,從嚴處理。
第十條對違法、違規行為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依法轉入行政處罰程序;對違法、違規行為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或有關組織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應由其處理的投訴不處理,或者不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正確的不及時糾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該部門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可以中止投訴調查。但對于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違規等行為的,應當組織查處。
第十三條在投訴調查處理過程中,管委辦或投訴受理部門認為正在進行的交易活動中可能存在影響交易結果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下達監督意見書,通知當事人暫停交易事宜。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各種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含各類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是指對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通過法定程序擇優選用承包者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的,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建筑工程應按下列規定招標: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單位投資總額在8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招標;
其他投資項目,投資方選擇以招標方式發包的,可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按下列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一)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國家和省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投資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交通建設項目和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民用建設項目;
(二)市(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除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外的投資總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
(三)其他建設項目由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備自管理權限范圍內的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實施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審查招標單位及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確定招標方式,審查標底;
(三)查處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由建設單位或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建筑工程的招標,可以按建設項目招標,也可按單位工程招標。勘察、設計、施工可以分別招標,也可以總體招標。
第八條 招標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和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備前款條件的,其招標工作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九條 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國家、部門、地方批準建設,建設資金落實達到年計劃的60%以上;
(二)已經取得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經批準征用土地和拆遷;
(三)已經辦理了報建手續,領取了工程發包許可證;
(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項目招標,還應具備必要的勘察設計資料和經過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
第十條 招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標項目、占地范圍、建筑面積、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現場條件、招標方式、進度要求等;
(二)必要的資料和圖紙;
(三)工程量清單;
(四)明確的標底;
(五)招標者的責任、招標有效期;
(六)主要建材、設備、成品、半成品供應方式、數量、加工訂貨情況及其價格變化調整辦法;
(七)招標公告和出售招標文件的日期;
(八)對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術規范;
(九)對投標者的資格要求;
(十)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評標、定標原則;
(十一)答疑、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的日程安排;
(十二)合同主要條款;
(十三)招標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招標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招標單位在招標投標固定場所張貼或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招標單位向四個以上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設計或施工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對不適宜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公開招標未成功的,以實行議標,但投標單位不得少于兩家。
第十二條 招標程序:
(一)招標單位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函,投標單位申請投標;
(二)招標單位審查投標單位資質,分發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三)招標單位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進行招標答疑;
(四)招標單位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審查投標標書;
(五)招標單位召開開標會議,公布標底;
(六)招標單位組織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七)招標單位發送經過核驗的中標通知書;
(八)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因特殊情況需補充新的內容時,應在投標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招標標底由招標單位負責編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開標前泄露標底。
第十五條 編制標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據國家和省制定的計價方法、取費標準和工期定額;
(二)依據招標工程的技術資料、設計方案或施工圖紙;
(三)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價格信息及調整系數。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六條 凡具備承包能力,符合投標規定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均可參加投標。
第十七條 參加投標的單位在招標公告后或收到投標邀請書后,應當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資信證明、資質等級證書;
(二)企業項目管理班子、項目經理、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及平均技術等級,企業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第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要求編制投標書,并按期密封送達招標單位。投標書須有單位印鑒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印鑒和簽字。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不得以互相串通,故意抬高或壓低標價等不正當手段參與競爭。
第四章 定 標
第二十條 招標單位應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宣布標書的主要內容,公開標底。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應視為廢標:
(一)未密封的;
(二)無單位印鑒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印鑒和簽字的;
(三)主要內容不清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者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二條 評標組織由招標單位、項目主管部門和有關人員組成。參加定標的人員,由招標管理機構從評標組織的全部人員中抽簽決定;其中招標單位的人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評標定標應根據合理報價,完成時間,設計或施工方案、技術和設備優勢以及資信、業績等綜合條件,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招標投標工作,不得指定承包者。
第二十五條 確定中標單位后,招標單位應于五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通知各未中標單位。
第二十六條 中標單位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發出三十日內與招標單位按招標文件與標書確認的條款,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 招標、中標單位應按規定標準交納管理費。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情況責令其補辦手續,也可責令停止招標或宣布招標無效,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而進行招標的;
(二)應招標的建筑工程未招標而確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標底的。
第二十九條 投標單位投標后,招標單位終止招標的,應補償投標單位的損失。
第三十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以權謀私、索賄受賄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是指招標單位對建設工程事先公布條件和要求,投標單位參加競爭,招標單位按照規定程序選擇中標單位的行為。
第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擇優定標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授權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按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具體管理工作,業務受上一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建設工程殊專業的招標投標工作,由專業主管部門負責,接受省、市(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招標范圍、條件與方式
第七條 下列投資額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和投資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工業建筑工程必須進行招標:
(一)政府投資的工程;
(二)行政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業投資或者控股的工程;
(四)集體企業投資或者控股的工程;
(五)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贈款、貸款的工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工程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工程,可以不實行招標。
第九條 招標單位具備下列條件可以自行組織招標投標:
(一)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二)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三)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招標單位應當委托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的招標機構招標。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本省的招標機構的資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已經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三)初步設計、概算已經批準,招標范圍內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四)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取得;
(五)滿足招標需要的有關文件及技術資料已經編制完成;
(六)招標所需的其他條件已經具備。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必須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方式招標;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采取議標方式招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議標方式招標:
(一)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單位可供選擇的;
(二)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費用與擬招標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涉及專利權保護或受地域環境限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議標方式招標,必須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批。
第三章 招標投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可以采用項目全過程招標、分階段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形式,但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劃分成若干部分進行招標。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應當在招標前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出招標申請書,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應當在5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二)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接受投標單位投標申請;
(四)對申請投標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單位;
(五)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六)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七)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八)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書;
(九)組織評標,選定中標單位;
(十)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一)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發出后,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標書內容或者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或增加附加條件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在投標截止7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七條 招標文件發出后10日內,由招標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應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八條 發出招標文件之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小型建設工程不得少于15日,大中型建設工程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九條 凡在本省依法登記注冊的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建設監理的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參加投標活動。
未在本省登記注冊的企業到本省申請參加投標的,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投標資格審查手續后,方可參加投標。
第二十條 投標單位應當接受招標單位資格預審,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二)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招標單位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書應當有單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鑒,并按規定的日期密封送達招標單位。對投標書修改更正,應當在投標截止之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二十二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合同條件等建議方案,并做出相應標價,和投標書同時密封寄送招標單位。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應當根據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參照國家規定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范編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二十四條 標底在開標前必須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漏。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五條 開標、評標、定標由招標單位主持,在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六條 招標單位應當召開有關單位和部門及投標單位參加的開標會議,公布評標、定標原則和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和標底。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未密封的;
(二)無投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鑒的;
(三)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單位未按時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八條 評標由評標組織負責。評標組織由招標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招標單位邀請的有關單位和專家組成。
第二十九條 評標、定標的依據:
(一)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方案合理,技術和工藝水平先進,建設工期和質量有保證,承包造價合理,技術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二)勘察設計。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藝和技術水平先進,社會、經濟、環境效益好,勘察設計進度能滿足工程需要;
(三)施工。報價合理,保證質量、工期,主要材料用量適當,施工方案可行;
(四)設備供應。設備先進,價格合理,各種技術參數符合要求,投標單位信譽可靠,售后服務完善。
(五)建設監理。技術和經濟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監理要求,監理方法科學,措施可行,收費合理。
第三十條 評標、定標應當對投標單位的報價、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方案、質量、實績、企業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投標報價打分應當占綜合評價打分的40%?65%。
第三十一條 開標至定標的期限為:小型建設工程10日內,大中型建設工程30日內,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
第三十二條 招標單位確定中標單位后,應當在3日內持中標通知書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復核蓋章,在7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抄送未中標單位。
未中標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7日內退回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15日內簽訂書面合同,并按照規定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交納招標投標管理費。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予以罰款:
(一)應當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對建設單位處以未招標工程造價的3%至5%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處以5000元至1萬元罰款;
(二)應當公開或邀請招標而采取議標方式招標的,或議標未經批準的,對建設單位處以3萬元至5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處以3000元至5000元罰款;
(三)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招標的,對建設單位處以5000元至2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投標單位和個人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投標單位和個人與招標單位和個人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的,其中標無效,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建筑工程的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技術、專有技術,或者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包。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建筑工程設計招標依法可以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第六條、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有與招標項目工程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工程造價、財務和工程管理人員,具備組織編寫招標文件的能力;
(二)有組織評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機構進行招標。
第七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15日前,持有關材料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委托合同簽定后15日內,持有關材料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機關應當在接受備案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核,發現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機構無相應資格、招標前期條件不具備、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責令招標人暫時停止招標活動。
備案機關逾期未提出異議的,招標人可以實施招標活動。
第八條、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招標公告。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設計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要求、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九條、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名稱、地址、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等;
(二)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工程經濟技術要求;
(四)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規劃控制條件和用地紅線圖;
(五)可供參考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工程測量等建設場地勘察成果報告;
(六)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七)招標文件答疑、踏勘現場的時間和地點;
(八)投標文件編制要求及評標原則;
(九)投標文件送達的截止時間;
(十)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一)未中標方案的補償辦法。
第十條、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條、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為:特級和一級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級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進行概念設計招標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條、投標人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
境外設計單位參加國內建筑工程設計投標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建筑方案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進行概念投計招標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簽章,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人數一般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委員會。
第十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工程設計評標專家庫。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作廢:
(一)投標文件未經密封的;
(二)無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簽字的;
(三)無投標人公章的;
(四)注冊建筑師受聘單位與投標人不符的。
第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在符合城市規劃、消防、節能、環保的前提下,按照投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設計方案的經濟、技術、功能和造型等進行比選、評價,確定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最優設計方案。
第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后,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2~3個中標候選方案。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1~2個中標候選方案。
第十九條、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方案,結合投標人的技術力量和業績確定中標方案。
招標人也可以委托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方案。
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所有候選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招標人應當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二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對達到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未中標方案,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是否給予未中標單位經濟補償及補償金額;邀請招標的,應當給予未中標單位經濟補償,補償金額應當在招標邀請書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人簽訂工程設計合同。確需另擇設計單位承擔施工圖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中明確。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方案的,應當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標人同意并付給使用費。
第二十五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未在招標公告的或招標邀請書15日前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或者委托招標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未在委托合同簽定后15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未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將必須進行設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或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招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直至取消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開標前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二)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投標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設計招標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財物或其他好處,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標方案評審有關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收受財物,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進行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投標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干預正常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安裝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工程。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是指建筑工程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標投標。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集體單位(含國有、集體單位投資占控股地位的單位)投資建設的和政府提供保證使用國外貸款進行轉貸建設的下列建筑工程,應當實行招標投標:
(一)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
(二)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建筑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確認的涉及國家安全的科研試驗、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實行招標投標。
第四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中標單位。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建設單位將招標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招標投標管理權限與建筑工程立項審批權限相一致的原則,分級負責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省重點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由省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管理。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建筑工程招標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
公開招標是指由建設單位向社會招標公告,具備投標條件的單位均可以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由建設單位邀請5個以上具備投標條件的單位投標。
第七條 建設單位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也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工程招標機構招標。
第八條 建筑工程實行招標,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招標申請,并根據具體情況,提供下列相應的材料:
(一)建筑工程立項批準文件;
(二)建筑工程設計任務書;
(三)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建設單位的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五)建筑工程規劃、用地批準文件;
(六)建筑工程招標所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或者圖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招標申請之日起3日內審核完畢,符合條件的,準予招標;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招標申請和有關材料退回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招標文件,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招標文件應當詳細說明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合同的主要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
第十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建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在投標截止日期5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編制標底,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建筑工程,標底價超過建筑工程概算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管理權限報有關部門批準。
建筑工程招標標底在編制和備案過程中,應當予以保密;在開標前應當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并招標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投標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者多項招標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投標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標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招標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四條 依法設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均可參加與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相適應的建筑工程的投標。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投標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業務許可范圍參加投標。
第十五條 投標單位申請參加投標時,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等文件,由建設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并將資格審查結果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投標單位經資格審查合格后,應當向建設單位領取招標文件,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在規定的時間內密封送達建設單位。
投標單位需要更正、補充已提交的投標書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向建設單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補充文件。
第十七條 投標單位需要將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應當在投標書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單位的確定方式等有關內容。
第十八條 投標單位送達投標書時,應當向建設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建筑工程造價的1%,并且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
投標單位未中標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由建設單位在確定中標單位后5日內退還;已中標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由建設單位在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內退還。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利益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條 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和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召開開標會議,宣布評標、定標辦法,當眾啟封、宣讀投標書,并公布標底。
建設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召開開標會議的,延期不得超過10日,并提前通知投標單位。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蓋單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或者字跡模糊、辨認不清,以及有實質性內容修改而未加蓋印章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單位遞交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書,未聲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條 開標會議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召開評標會議,評標會議采取保密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評標由評標小組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在召開開標會議前成立評標小組。評標小組由建設單位代表和建設單位聘請的具備相應資格的專家、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總人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受聘的專家和工程技術人員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人員以及與投標單位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小組,不得參與評標活動。
第二十五條 評標小組應當遵循公正、合理、科學的原則,按照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投標書進行綜合評價,向建設單位提出中標候選單位。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根據定標辦法,在評標小組提出的中標候選單位內確定中標單位。
開標到定標的期限不得超過10日。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中標單位后5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未中標單位。
第二十八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15日內,中標單位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書的內容和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將承包合同副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中標單位應當負責賠償。建設單位拒絕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應當向中標單位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并賠償中標單位由此造成的損失。
因拒絕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導致建筑工程發包承包關系未成立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第三十條 禁止中標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禁止中標的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處以建筑工程造價2%至5%的罰款:
(一)建筑工程應當招標而未采用招標形式發包工程的;
(二)泄露標底的。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建筑工程造價0.5%至1%的罰款,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
(一)未經核準,擅自實行招標的;
(二)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單位的;
(三)將建筑工程肢解招標發包的;
(四)違反規定變更招標文件的。
第三十三條 投標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參加建筑工程投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標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承包的建筑工程轉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處以建筑工程造價2%至5%的罰款;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 在建筑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權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并提請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中標單位在建筑工程招標投標中行賄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限定建設單位將實行招標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人員在建筑工程招標投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和地方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重大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本辦法采用國際招標。
招標投標工作分為招標、資格預審、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及簽訂合同等階段。
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應在施工招標之前完成。
第三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應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管理水平、技術水平、服務質量、社會信譽展開競爭。
招標投標工作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約束,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運工程施工監理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四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實施。
項目法人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機構。
第五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實行行業管理。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全國水運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工作,地方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交通部派出機構管理本地區水運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工作。
國家大中型和限額以上水運工程項目以及其他重要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其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由交通部管理。
上述項目之外的水運工程項目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由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及利用外資的水運工程項目監理招標投標工作,應按照上述原則,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實行報審、報備制度。招標文件、資格預審結果需報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評標報告、評標結果需報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的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議標三種。
公開招標。項目法人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招標公告進行招標。
邀請招標。對于少數一般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可通過信函、電報、傳真等方式邀請數家監理單位參加投標。每個招標項目被邀請單位應不少于3個。
議標。對個別專業性強、技術難度大、有特殊要求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經工程的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邀請符合工程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協商確定中標者。
第八條、水運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可以對整個建設項目一次性進行招標,也可以根據不同使用功能、不同專業分階段、分標段進行招標。但是,嚴禁將主體工程肢解或只對部分工程進行施工監理招標。
第九條、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水運工程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1.建設資金已落實;
2.初步設計文件已被批準;
3.監理招標文件已編制完畢,并已按分級管理原則報經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4.已具備向主管部門報建的條件。
第十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項目法人確定招標方式;
2.編制招標文件;
3.招標公告或招(議)標邀請函;
4.公布資格預審的要求;
5.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預審;
6.向經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單位發售招標書;
7.組織投標單位考察工程現場,并進行答疑;
8.組織制定評標辦法;
9.接受投標者的投標書,并審查投標書的符合性;
10.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進行評標,推薦中標單位;
11.項目法人定標;
12.項目法人與中標者簽訂施工監理合同。
第十一條、進行招標投標工作的項目法人或受委托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組織編寫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件的能力;
2.有審查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投標單位資格的能力;
3.有組織開標、評標和定標活動的能力。
第十二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公告(邀請函)的主要內容:
1.招標工程的概況,包括工程名稱、地點、監理范圍、工期、投資情況及主要工程的種類、結構、規模、數量等;
2.投標方式、時間、地點及報送投標申請書的起止時間和地點;
3.對投標單位資質的要求;
4.對投標申請書內容的要求;
5.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1.投標須知:包括項目名稱、地點、概算、現場條件、開(竣)工日期、主要工程種類、規模、數量;委托監理的工程范圍及業務內容;遞交投標書的地點、方式和起止時間,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原則,公布評標結果的時間;投標保證金的數量及交付、返還的時間和方式;對監理投標書的要求等。
2.合同主要條款:包括對監理服務費報價要求及付款和結算辦法;項目法人與監理的責任;監理時間及范圍,對監理檢測項目和手段的要求,對監理單位資質和現場監理人員的要求;業主提供的交通、辦公和食宿等條件,業主可提供的檢測儀器和設備等條件。
3.技術條款: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工程監理依據的技術規范和有關標準,經審批的設計文件及有關圖紙、資料,工程技術特殊要求等。
第十四條、監理招標文件發出后,項目法人對招標文件的補充和修改,應報請原審批部門同意,在投標截止日期10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到各投標單位。
第三章、資格預審
第十五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投標實行資格預審。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單位的資格預審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
項目法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者發出招標文件。
第十六條、投標單位可以是獨立的監理單位,也可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無論采取哪種形式,參加投標單位均須按第十七條要求通過資格預審。
聯合體成員一般不超過2家;聯合體須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主體和協作單位承擔的責任和權力;聯合體成員均須單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第十七條、投標單位應按公布的資格預審要求,向項目法人或委托機構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1.資格預審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
4.單位概況及在冊主要監理人員一覽表;
5.近3年的施工監理業績一覽表;
6.在監水運工程項目一覽表;
7.其他證明業績和信譽的材料。
第十八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無效:
1.未按期送達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2.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未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印鑒;
3.未按規定要求填寫;
4.填報內容虛假失實。
第四章、投標
第十九條、投標書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附有正式委托書的人,下同)的印鑒,并由投標單位密封后,在招標書規定的期限內送達項目法人。
第二十條、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1.投標說明;
2.監理大綱;
3.擬配備的現場監理人員一覽表及有關資格證書(復印件);
4.主要監理人員簡歷及監理業績;
5.擬配置的現場檢測儀器和技術裝備一覽表;
6.近3年內承擔的監理工程一覽表;
7.反映自身信譽和能力的其他材料;
8.監理費用報價及其依據;
9.招標書中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對已送出的投標書,投標單位自行修改和補充的內容,必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密封,送達項目法人。
第二十二條、投標單位在遞交投標書時,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數額向項目法人交納投標保證金。其額度一般為3000~5000元。
第五章、開標
第二十三條、開標由項目法人組織,各投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人均應到會。
第二十四條、項目法人應在開標會上宣布評標、定標的時間、辦法和公布評標結果的方式,查驗各投標書的完整性、有效性,宣讀各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作為廢標:
1.投標書未密封;
2.投標書未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鑒;
3.投標書未按招標書規定的內容、格式和要求填寫;
4.投標書未按期送達;
5.一個單位送交兩份不同的投標書,且未聲明,說明哪份有效;
6.投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人無正當理由未參加開標會;
7.未按招標文件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
8.監理費報價不符合國家及交通部規定的取費標準;
9.投標人以不正當手段從事投標活動的。
第六章、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六條、評標工作由項目法人主持。由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進行評標,排出順序,提出推薦意見,完成評標報告。
第二十七條、評標組的專家(簡稱評委,下同)均不代表其所在單位,也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制約,應獨立、公正地對投標書進行評審。
評委應執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條、評標和定標的主要標準是投標文件真實、可信;配備的監理人員素質高、專業配套、業績顯著,監理人員數量滿足工程需要;監理單位信譽好;監理大綱具體、可行;監理手段先進,檢測措施可靠;監理費報價合理。
第二十九條、評標的具體辦法分為計分法和綜合評議法。
1.計分法
由評委按項目法人事先制訂的評標辦法,對標書的各項內容分別評分,按分數高低排出投標單位順序。
評分的主要內容包括:監理人員素質、監理方案、監理業績及信譽、監理費報價、檢測儀器及設備配置情況等。
2.綜合評議法
由評委對投標書的內容,監理單位的信譽、業績,監理人員的素質,監理方案以及監理費報價等進行綜合評議,最后由評委以無記名投票的方法排出投標單位順序。
第三十條、項目法人對評標報告進行審查,并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確定最后的中標單位;并按招標規定的時限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向落標單位發出落標通知書,并按分級管理原則將評標報告及評標結果報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質量監督機構應對評標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三十一條、一般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評標、定標工作,應在開標后10天內完成。大型的或實行國際招標的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評標、定標工作應在20天內完成。
第三十二條、項目法人應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15天內一次性返還未中標單位投標保證金。
第七章、簽訂合同
第三十三條、簽訂合同的依據是國家的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
簽訂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應使用交通部制定的《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范本》,特殊情況可另行商定。
第三十四條、簽訂合同時,監理單位應向項目法人交付開戶行出具的履約保函或交付履約保證金,保函或保證金金額為監理費的5%。
合同簽訂后15天內,項目法人應退還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
合同全部履行后,項目法人應在10天內將履約保函或保證金全額退還。
第三十五條、大中型或投資額較大的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時一般應有公證部門參加。
第八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招標文件發出后,無正當理由而中止招標的,項目法人應當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投標單位在投標文件有效期內無正當理由退出投標的,無權要求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中標單位如果未按期出具履約保函或履約保證金、拒簽監理合同,項目法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八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有下列行為的責任單位,可視情節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中止招標、取消中標資格、一年內取消投標資格等處罰:
1.應當招標的工程而未招標的;
2.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招標,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3.照顧關系,內定對象,致使不具備中標條件的單位中標的;
4.未按國家及交通部規定的監理費取費標準評標、定標的;
5.提供虛假資料,隱瞞真實情況招標投標的;
6.以不正當手段競爭的;
7.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招標投標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法人的工作人員及評委有徇私舞弊、索賄、受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應按本辦法實行設計招標投標:
㈠ 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
1、政府投資的項目;
2、政府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4、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㈡ 對城市景觀影響較大或技術要求較高的建設工程項目:
1、高層建筑;
2、項目總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
3、用地2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區;
4、城市主要交通干道臨街地段、濱海地段、城市廣場及風景名勝區重要景點的建筑物、構筑物;
5、城市標志性建筑工程和紀念性工程;前款規定以外的工程,建設單位決定實行設計招標投標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必須實行招標投標的,應遵照本辦法執行。
搶險救災、安全保密及其他特殊工程項目設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不實行設計招標投標。
第四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合法、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可委托其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各自管理權限范圍內的設計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監督管理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㈠ 已取得建設工程項目立項批準書;
㈡ 已按規定辦理工程報建手續;
㈢ 已取得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規劃設計要求。
超高層建筑、特大型工業項目、特大型公共建筑和城市標志性建筑應先通過方案競選再實行設計招標。
第七條 設計招標采取公開招標方式或邀請招標方式。政府投資、融資等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采取公開招標方式,并實行限額設計。
第八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㈠ 確定招標組織者;
㈡ 編制招標文件;
㈢ 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招標登記;
㈣ 招標信息;
㈤ 對申請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人;
㈥ 向合格的投標人發放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并組織投標人作現場踏勘;
㈦ 組織投標人對招標文件進行答疑,并形成書面材料分發投標人。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組織者是指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建設單位或具有資格的招標機構。不具備設計招標組織能力的建設單位,應委托招標機構招標,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招標機構的資格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設計招標組織者享有下列權利:
㈠ 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招標活動;
㈡ 審查投標人的資格;
㈢ 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㈣ 依法享有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㈠ 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標項目、占地范圍、建設規模、投資概算等;
㈡ 工程設計范圍,包括設計周期、設計進度、設計階段和深度等要求;
㈢ 招標方式和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標準等;
㈣ 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㈤ 必要的設計基礎資料;
㈥ 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和設計成果要求;
㈦ 評標、定標辦法;
㈧ 招標、踏勘現場、答疑、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㈨ 設計承包合同的主要條款;
㈩ 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招標文件以中文為準。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發出后,招標組織者不得擅自變更內容。確需變更的,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15日書面通知參加投標人;變更內容涉及批準文件的,還應經原審查單位認可。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有權要求修改或返還投標文件。
第十三條 發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時間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并符合國家和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的要求。
第十五條 參加設計投標的單位可以獨立投標,也可以聯合投標。聯合投標各方應書面簽訂協議。聯合各方資質等級不同時,應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業務許可范圍承攬設計任務。
第十六條 招標公告后或收到投標邀請書后,參加設計投標的設計單位應向招標組織者提供下列材料:
㈠ 營業執照副本、資質等級證明;
㈡ 單位簡況、技術力量及主要裝備情況;
㈢ 工程設計項目負責人的技術職稱及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㈣ 近二年來承擔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現有主要設計任務等。
第十七條 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主要內容包括:
㈠ 綜合說明書;
㈡ 滿足招標文件要求和國家有關深度規定的方案設計圖紙和說明;
㈢ 主要的施工技術要求;
㈣ 工程投資估算、經濟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㈤ 設計質量等級、總設計周期、分階段設計進度;
㈥ 設計收費分段及金額;
㈦ 該項目的主要設計人員名單及簡況;
㈧ 模型、錄像、透視圖等招標文件約定的其它內容。
第十八條 投標文件應加蓋投標人法人印鑒并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字密封后,按規定的時間、方式送達。送出的投標文件發現有誤或需補充,必須在投標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補充,函件應加蓋法人印鑒并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字密封后送達。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無效:
㈠ 投標文件未密封;
㈡ 未按規定填寫或圖文、字跡模糊辯認不清;
㈢ 未加蓋法人印鑒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未簽字;
㈣ 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
第二十條 投標人向招標組織者購取招標文件時,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同時交納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投標保證金。投標未中標的,招標組織者應將保證金于定標后3日內退回。投標中標的,招標者應將保證金于建設工程設計承包合同簽訂后3日內退回。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一條 開標、評標、定標工作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由招標組織者主持進行。
第二十二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招標組織者在開標會議前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受聘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5人(含5人)以上單數,其中受聘的專家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的人數、資歷及專業結構組成應與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相適應。
超高層建筑、特大型公共建筑、特大型工業項目等重要工程應邀請國(境)內外知名專家參加評標。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第二十三條 招標組織者應邀請投標人和規劃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代表參加開標會議,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文件,公布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對投標文件的投標單位名稱及法人印章和設計人員名單進行保密處理,并對投標文件編號,送交評標委員會評審。
招標組織者不得向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與招標投標有關的人員泄露投標文件的編號情況。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視為自動放棄投標。
第二十五條 開標會議結束后,應即召開評標會議,評標會議采用保密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設計評標、定標的依據為:
㈠ 招標文件的編制要求;
㈡ 建設工程的立項、規劃、市政配套及其它相關要求;
㈢ 設計方案優劣、工藝技術水平高低、建筑造型創新、標準規范執行情況;
㈣ 確定投資的有關經濟、技術指標符合情況,經濟社會效益高低;
㈤ 設計進度快慢,設計收費是否合理;
㈥ 投標人的業績、設計能力和社會信譽。
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評標委員會根據評標、定標辦法,對投標文件依據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評審和比較;向建設單位推薦中標優選方案,提出評審意見書,對推薦方案作出評價及提出修改、完善意見。評標后,建設單位應將中標優選方案報送規劃管理部門審查,規劃管理部門應對中標優選方案是否符合規劃設計條件、要求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建設單位根據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查通過的中標優選方案確定中標人,并持中標通知書到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采用公開招標形式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是否給予未中標人經濟補償,給予經濟補償的應當明確補償數額。采用邀請招標形式招標的,應當給予未中標人適當的經濟補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組織者應于3日內書面通知中標人和其他投標人,退回未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與中標人應在招標投標文件的基礎上,于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建設工程設計承包合同。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招標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㈠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應進行招標而不經招標發包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㈡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具備設計招標組織能力或資格進行設計招標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隱瞞企業資質等級等投標真實情況的,投標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其中標無效,并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設計招標投標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