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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始于1991年。1991年出臺國發【1991】12號文,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開始對國家高新區內的企業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1996年出臺《關于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有關執行規定的通知》(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有關部門開始在更大范圍推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2000年出臺《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對有關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與辦法等進行了修訂。2008年出臺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字【2008】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字【2008】362號),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辦法與管理細則等進行了再次修訂。自此認定管理工作依照2008版認定管理政策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展開,并步入正軌。
但2008版《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實施多年后,政策弊端逐漸凸顯,如認定門檻過高、技術領域范圍相對滯后、對中小企業扶持力度不足等。以中部科技大省湖北省為例,2015年年末全省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達到15894家,而2015年湖北省高新技術企業僅3300余家。而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2008~2015年累計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僅1063家。
2016年,為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特別是中小型科技企業的政策扶持,加大對新興產業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動“雙創”,培育創造新技術、新業態和提供新供給的生力軍,促進國家經濟升級發展,2016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先后出臺,對施行了8年的2008版《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與完善。
2 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必要性
2.1 政府層面
通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把中央、地方政府制定的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到實處,即通過鼓勵創新和新稅制優化產業結構等政策導向,進一步增強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以自主研發為核心的綜合創新能力,特別是對核心技術的掌握,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升級發展。
政府培植高新技術企業的配套措施,包括稅收減免、股權激勵、科技計劃、項目用地和金融保險出口信貸等。
2.2 企業層面
高新技術企業可以獲得國家和地方政府多項配套政策扶持,主要包括:(1)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企業研究開發投入可以在通過研發費用確認后,享受所得稅加計扣除;(3)獲政府項目資金優先支持。
此外,近年來“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已成為企業投標、在資本市場上融資上市以及吸引風險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介入等的重要籌碼。
3 對認定管理新規的解讀
2016版《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較之2008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政策,在組織實施、認定程序、認定條件、監督管理等方面都進行了相應的完善與修訂,本文僅就與認定條件的相關問題對新規進行重點解析。
3.1 高新技術領域
較之2008版認定管理政策,高新技術領域變化較大,既有增加,也有刪減。
在電子信息領域,增加了大數據處理技術、云計算技術、物聯網技術等;生物與新醫藥領域,增加了質量控制技術、食品安全檢查技術等;在新材料領域,增加了納米材料、特種材料制造技術等;在高技術服務領域,新增了檢驗檢測認證、知識產權與成果轉化、智慧城市等服務業支撐技術;在資源與環境領域,增加了生活垃圾處理與資源化、非常規污染檢驗檢測技術等。此外,將2008版《認定辦法》中“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調整為“先進制造與自動化”,并增加了新能源汽車試驗測試及基礎設施、高技術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設計等。
此外,2016版新規為新興產業在諸多技術領域中設定了技術方向,如文化創意產業在電子信息技術領域的字體設計與生成技術,在新材料領域的文化載體和介質制造技術,在高技術服務領域的數字電影生產制作技術等。
新規剔除了如環保用高性能多空陶瓷材料制造技術、農產品深加工與現代儲運等落后或業已成熟的技術領域。
3.2 知識產權
新規調整了2008版認定條件中對知識產權的要求,包括:取消了原有“近三年內”獲得知識產權的年限限制;取消了以獨占許可獲取知識產權方式;將外觀專利納入知識產權計數;將企業參與編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檢測方法等作為知識產權成果,拓寬了知識產權評價范疇。
新規明確要求,“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該條款厘清了企業主要產品與其自有知識產權的“關聯性”。
新規還對企業知識產權進行了類別劃分: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按Ⅰ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按Ⅱ類評價。此類條款體現了對知識產權“先進性”的認可。
3.3 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
新規部分調整了“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指標,即年銷售收入5千萬以下的企業,研發費用占比,由6%調降至5%。中小企業顯然可以從新規中獲益。
3.4 科技人員
新規取消了科研人員的學歷要求,降低了“科技人員占比”指標,由過去的30%降至10%。此條款的修訂降低了科研人員在人數、學歷等方面硬性條件的門檻。
3.5 研發費用
新規提高了研發費用中“其他費用”占比,限額比例提高到20%,同時要求企業申報高企認定時需增設研發費用輔助賬。
3.6 主要產品(服務)占比
新規規定,主要產品(服務)收入占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超過50%。此為新規新增加的要求,此條款明晰了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的概念及其與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的關聯性。
3.7 研發管理水平
新規對研發管理水平,不論在制度層面還是在實施層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如在企業對人才培養、人才引進與激勵,對產學研合作創新平臺建設等方面要求更加細化、更加明晰。
3.8 企業成長性
新規由對企業原總資產增長率指標考核改為對凈資產率增長率指標考核,條件更加嚴苛。
4 相關建議
對照新規,企業申請認定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下面僅就以下三個重難點工作提出建議:
4.1 高新技術領域歸屬
2016版《認定辦法》明確規定,“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即不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技術領域的企業將無法通過高企認定。
科技部統計數據顯示,至2015年底,全國高新技術企業共7.9萬余家。按2008版《認定辦法》進行技術領域歸類,其中:電子信息28.79%,新材料15.37%,生物與新醫藥10.15%,航空航天0.65%,高技術服務5.2%,新能源與節能5.79%,資源與環境5.33%,先進制造與自動化28.39%,其他0.33%。
上述經驗數據表明,即使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技術領域的企業,不同的技術領域,認定通過率也可能有較大差距。所以分析企業現有產業基礎,把控企業科研投入方向和強度,對企業技術領域進行合理歸類既是企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也是企業申請認定工作的方向性任務。
4.2 知識產權管理
新規要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所指的知識產權須在中國境內授權或審批審定,須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當知識產權有多個權屬人時,只能由一個權屬人在申請時使用。這些條款要求企業必須明了知識產權的時效性,同時也必須明晰其權屬性。
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是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主要工作,也是企業申請認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較之2008版認定政策,新規更注重知識產權的“先進性”以及企業產品(服務)與知識產權的“關聯性”。這些政策變化需要企業根據自身情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進行知識產權儲備與管理,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或龍頭企業可以在編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方面做一些工作。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申請表;
3、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成立的文件;
4、社會審計機構的驗資報告;
5、辦公場所面積、期限和所在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6、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7、章程草案;
8、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二)社會團體需提交的材料:
1、籌備申請書;
2、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
3、社會團體申請表;
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籌備的文件;
5、社會審計機構的驗資報告;
6、辦公場所面積、期限和所在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7、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8、章程草案;
9、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三)收養:
收養人應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請書;
2、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結婚證(或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離婚證、配偶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精神、傳染等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5、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6、收養人與送養人訂立的收養協議;
7、其他需要說明或證明的材料。
送養人應提交的材料:
1、送養人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送養人與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
(四)優撫:
殘疾軍人換證需提交的材料
1、個人申請
2、單位介紹信(無單位的居委會出具)
3、原始評殘檔案(原件)
4、殘疾軍人證(原件)
5、退休證、轉業證(原件)
6、戶口、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7、4張2寸藍底照片
8、入伍通知書
9、士官退出現役登記表(復印件)
初評殘疾警察需提交材料
1、個人申請
2、單位紅頭文件
3、3人的旁證材料(加蓋公章)
4、公務員證(原件)
5、編制證(原件)
6、病歷(加蓋復印專用章)
7、病情診斷證明書
8、警官證(原件)
9、如交通事故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原件)
10、4張2寸藍底著裝照片
初評殘疾工作人員需提交材料
1、個人申請
2、單位紅頭文件
3、3人的旁證材料(加蓋公章)
4、公務員證(原件)
5、編制證(原件)
6、病歷(加蓋復印專用章)
7、病情診斷證明書
8、如交通事故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原件)
9、4張2寸藍底著裝照片
(五)農村五保:
農村五保需提交材料:
1、個人申請
2、戶口、身份證復印件
3、村委會證明
(六)、老年優待證:
破產案件受理的實質要件
新《破產法》對破產界限采用了雙要件說,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必須達到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時,才能開始破產的相關程序。本文逐一進行分析。
(一)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理論上簡稱為“不能清償”或者“不能支付”。簡單地說,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根據2002年《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1條的解釋,“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的履行期限已屆滿;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債務人停止清償到期債務并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見,對“不能清償”的理論解釋和司法解釋是一致的。
概括地說,認定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債務的清償期限屆滿,且債權人已經要求清償。第二,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債務人有無清償能力依其財產狀況、信用程度、知識產權等多種因素判斷。如果企業信用良好,雖然資產小于負債,也不能認定為達到破產界限。第三,債務人不能清償呈連續狀態,債務人偶然的或暫時的不能清償不能認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新《破產法》第2條中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表述,如果不根據以上理論解釋和司法解釋,僅從法條字面意思分析,“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僅指債權人對到期債務的清償請求時,債務人不能清償。至于什么原因導致不能清償,卻在所不問。所以單從“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不能認定達到破產界限,還必須同時符合資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方可。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又稱資不抵債或債務超過,是指債務人的所有資產小于負債。認定資不抵債,可以通過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其中,資產負債表是判斷資產和債務比例關系的重要依據。根據2001年1月實施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9條規定,資產負債表是反應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報表。資產包括企業籌措的資產、已經設定擔保的財產和無形資產;負債包括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如果資產小于負債,則可認定為資不抵債。由于資產負債表是債務人自己編制的,同時又過于簡單,所以,資產負債表應視為債務人是否“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初步證據。相對準確、證明效力更大的財務根據,應是中介機構對債務人做出的專項審計或會計報告。
資不抵債與不能清償相比,主要區別是:資不抵債只考慮債務人的財產因素,通過財產與負債的對比衡量債務人是否達到破產界限;債務人的信用、勞務技能等不作為資產的考慮因素。而不能清償則要考慮債務人今后的經營狀況,債務人的應收賬款等。因此,資不抵債和不能清償是兩個獨立的破產原因,兩者之間不是前因后果關系,而是并列關系。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符合資不抵債條件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程序、破產和解程序或破產清算程序。而債權人只要發現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重整或破產清算的申請。另外,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一個企業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同時具備“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條件,法院就可以直接受理破產申請。“明顯缺乏償債能力”早在2002年《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1條中被作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構成要件,而在新《破產法》中,卻作為與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處于同一地位、獨立的、并列的條件,所以“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事實就需要獨立認定。債務人是否具備清償能力,應從其財產狀況、信用程度、知識產權擁有情況等多種相關因素進行判斷,不能僅憑其擁有的財產數額認定,應當對債務人進行綜合評價后認定。
如果企業的信用狀況良好,雖然資產小于負債,但也可以憑借其良好的信用,使資金快速周轉,應付各種債務的清償。“缺乏清償能力”是指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客觀狀況,應從已經連續停止清償到期債務、信用程度降低、沒有知識產權,難以再吸引投資等多方綜合分析。“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是指缺乏清償能力的程度,具體到何種程度才認定為“明顯”缺乏償債能力,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具體標準,也很難規定具體的量化標準,還應當綜合體現清償能力的具體因素來確定。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程序、破產和解程序或破產清算程序。而債權人只要發現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就可提出破產重整程序或破產清算程序。
破產案件受理的形式要件
新《破產法》第10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上述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宣告破產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破產法》第2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因此開始破產程序對債務人是否具備破產受理的實質要件的審查是一種形式審查。既然是形式審查,申請人應當提交的申請文件顯得很重要。當然,申請人不同,提交的申請文件也不同。除了新《破產法》規定之外,2002年《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6、7條也詳細地列舉了申請破產程序應當提交的資料。具體包括:
(一)破產申請書
破產申請書是指申請人向法院提交的表示開始破產程序的法律文書。破產申請書是企業申請破產的一份綜合性材料,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同時提交破產申請書中所列事實的證明材料。破產申請書的內容包括:
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債務人提出申請,應當清晰寫明申請人身份的相關信息,所提交的證據材料有:企業主體證明、企業法定代表和主要負責人名單及其身份證號、營業執照副本等。債權人提出申請,除了明確申請人的相關身份信息之外,還應當列明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轉貼于
申請目的。申請目的是指申請人提出申請所適用的程序。申請目的可以是破產和解、破產重整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提出申請時,可以選擇上述三個程序之一;而債權人提出申請時,不能提出破產和解的申請。
申請的事實和理由。申請事實和理由包括客觀事實和法律根據,以表明債務人已達到破產界限。債務人提出申請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以證明其是否達到新《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破產受理的實質性條件。債權人提出申請時,申請的事實和理由應當是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及其理由,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應當是不能清償債權人自己的債務,因此,需要提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發生債權的事實和證據,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等。
另外還有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二)財產狀況說明
這是債務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的文件。財產狀況說明是指債務人對其他所擁有的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的現狀進行的分析以及其他情況所做的說明。包括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資金增減和周轉情況、稅金繳納情況、各項財產物資變動情況、對債務人財產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三)債務清冊
債務清冊是指債務人于破產申請日前所負的尚未清償的債務的列表。該列表應當分類進行,可以根據金錢債務和非金錢債務、到期債務和未到期債務、有擔保債務和無擔保債務、合同債務和法定債務、金融機構債務和非金融機構債務、個人債務和非個人債務、附條件債務和附期限債務等分別列舉。
(四)債權清冊
債權清冊是指債務人于破產申請日前所享有的債權列表。與債務清冊一樣,其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相應債權類型。
(五)財務會計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出的反應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文件。根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六)職工安置預案
為了更好地保護破產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新《破產法》要求在債務人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企業職工的安置方案。安置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企業職工的基本情況、社會保險、職工安置辦法和再就業措施等。
債務人主動申請破產的,職工安置預案應當與破產申請書和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沒有職工安置預案的,法院不予受理。債權人提出申請時,無須提交職工安置預案。即便是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法院受理的,法院在通知債務人自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各種相關材料中,也無須提交職工安置預案。
(七)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說明
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說明是為了保護職工利益,債務人主動向法院提交的文件。債務人申請破產時,該文件與其他文件一并提交;債權人申請破產法院受理后,債務人也應當向法院主動提交。新《破產法》規定,職工工資債權及其他與職工相關的費用要比國家稅收、普通債權優先受償,所以,有多少職工、職工工資是多少,有多少尚未清償等,這些事項都直接影響著破產債權人的破產分配。
參考文獻
1.王欣新.破產法[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2.韓傳華.企業破產法解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在福建省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的申請人需要通過本館指定的代辦機構提出申請。本館不接受福建省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居民的直接申請。
2008年10月1日以后廣東省居住的申請人需要通過本館指定的代辦機構提出申請。
Ⅱ申請簽證時需要提交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情況
(1)就業簽證
教授,藝術,宗教,報道,投資經營,法律會計業務,醫療,研究,教育,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企業內轉勤,興行,技能
(2)一般簽證
文化活動,留學,就學,研修,家族滯在
(3)特定簽證
特定活動(外交官等的家庭傭人,工作假期對象者,業余選手等),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
Ⅲ簽證申請手續
Ⅳ申請人為中國人時要提交的資料
1、所有申請人需提交的資料
(1)有效護照
(2)[日本入境簽證申請書]
(3)大一寸證件相一張(三個月內免冠近照,底色不限)
(4)[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
(5)身份證及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包括所有內容頁)
(6)暫住證復印件(戶口為廣東,廣西,福建,海南以外的)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
2、不同在留資格所需提交的資料
除以上必須提交的資料以外,根據不同的在留資格還需要交相應的輔助文件,證明書《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另外,個別案件提出申請后有可能需要追加或省略資料。
在留資格所需資料:
技能個人簡歷(要列出學歷/工作經歷/所持有的資格證書,格式不限)
雇傭合同復印件
興行演出合同復印件
藝歷證明書個人簡歷(要列出學歷/工作經歷/所持有的資格證書,格式不限)
留學/就學問答表(樣式1)
經費支付人的在職證明
(留學)畢業證明書
家族滯在(申請人與在日親屬為夫妻關系)問答表(樣式2)
(申請人配偶為在日的留學生或就學生)問答表(樣式3)
(申請人與在日親屬為親子關系)問答表(樣式4)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申請人與在日親屬為夫妻關系)問答表(樣式5)
(申請人與在日親屬為親子關系)問答表(樣式6)
永住者的配偶者等(申請人與在日親屬為夫妻關系)問答表(樣式7)
(申請人與在日親屬為親子關系)問答表(樣式8)
定住者(申請人是在日親屬的繼子女)問答表(樣式9)
(申請人家族)問答表(樣式10)
(申請人是定住者的配偶)問答表(樣式11)
教授,藝術,宗教,報道,投資經營,法律,會計業務,醫療,研究,教育,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企業內轉勤,文化活動,特定活動,研修,技能實上述外不需要追加資料。
Ⅴ申請人為外國人
申請人國籍為中國以外的第三國國籍時需要提供以下資料各一份。但是,針對申請人的個別情況需要提交不同的資料,因此申請前請先致電或通過傳真向本館簽證部咨詢。
(1)有效護照
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和法律意識的不斷加強,以及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逐步履行降低進口關稅、減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諾的情況下,反傾銷措施作為世界貿易組織允許及國際通行的維護公平競爭的手段,應成為中國政府和產業界優先考慮和選擇的措施,以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保護國內相關產業的合法權益。
以下主要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結合中國反傾銷調查的實踐和基本程序,簡要介紹我國企業在遇到國外產品以低價傾銷的方式進入中國市場時,如何提起反傾銷申訴。
一、 我國反傾銷調查機構的設置與職責分工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我國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機關主要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在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案件中,農業部也是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機關之一。
(一)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相關規定:外經貿部的主要職責為:
1、 受理反傾銷調查申請并對申請是否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書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經商國家經貿委后,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
2、 負責傾銷及傾銷幅度的調查和確定;根據調查結果就傾銷作出初裁決定和終裁決定;
3、 對采取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的臨時反傾銷措施作出決定;提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和最終反傾銷稅的建議。
外經貿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是外經貿部具體負責反傾銷調查的部門,該局設有專門的處室處理反傾銷申訴事宜。
(二) 國家經貿委
國家經貿委的主要職責為:
1、 國家經貿委負責與外經貿部共同決定是否對反傾銷申請立案調查;
2、 負責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的調查和確定,在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國內產業損害調查時,由國家經貿委會同農業部進行。根據調查結果,就損害及損害程度作出初裁決定和終裁決定。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設立了產業損害調查局,該局設有專門的處室處理反傾銷申訴事宜。具體案件的處理,由產業損害調查小組負責,最后的裁定有產業損害調查委員會作出,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名義。
(三)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是我國反傾銷措施的具體執行機關。負責執行臨時反傾銷措施和征收反傾銷稅以及退稅等事宜。
(四)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稅則委員會根據外經貿部的建議作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和最終反傾銷稅以及追溯征稅、退稅、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稅等與“稅”有關的決定。
二、 具有法定資格的申請人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
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的規定,除了調查機關自主發起反傾銷立案調查的情形外,在其他情況下,反傾銷調查應當在收到由國內產業或者國內產業的代表提出的書面申請之后發起。
(一) 申請人資格
通常情況下,提起反傾銷調查書面申請,是反傾銷立案的依據。那么,哪些主體可以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呢?
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第三章第13條的規定:凡中國境內生產與傾銷進口產品同類的產品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向外經貿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在反傾銷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傾銷申訴的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資格的標準是考察其是否為國內產業或者可以代表國內產業。
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第11條規定,所謂國內產業系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這是從生產者的數量出發的,即從所有中國生產與進口產品同類產品的生產者情況來衡量國內產業的構成情況。
2、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這是從國內生產者的產量所占全國總產量的份額來衡量是否構成國內產業。所謂“主要部分”,根據我國反傾銷的規定,為總產量要達到或超過全國總產量的50%。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關于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的確定,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當申請人為我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生產的與傾銷進口產品同類的產品的產量占到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以上時,則申請人作為“國內產業”,符合申請反傾銷調查的主體資格。
2、在申請人的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不足50%時,則要視支持反傾銷調查申請的生產者的生產產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請和反對申請的國內生產者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低于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25%的,則該申請應被視為“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符合申請反傾銷調查的主體資格。
案例實踐:
在的19起反傾銷申訴案例中,其中17起案件均是以國內的名義提出的,有兩起案件則是以協會名義提出,即滌綸短纖維和聚酯切片反傾銷案件。
滌綸短纖維和聚酯切片兩起反傾銷案件的申請人均為中國化學纖維協會。化纖協會是中國社團法人,擁有會員單位達400余家。在上述案件中,該協會分別提供了18家國內滌綸短纖維生產企業和12家國內聚酯切片生產企業作為支持提出反傾銷申請的代表企業,這些代表企業的滌綸短纖維和聚酯切片合計產量均占到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以上,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最后認定化纖協會作為申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條件,并與去年8月3日對兩案件予以了立案調查。
在反傾銷申訴實踐中,在產業受到損害最為嚴重的時候及時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反傾銷調查涉及的申請企業過多或分散,或者提供數據企業過多,容易造成協調不利,口徑統一困難、收集和提供資料遲延而反傾銷調查申請的進度。如果反傾銷申請準備時間過長,錯過了最佳立案時期,對今后的調查工作將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鑒于反傾銷案件的時間性很強的特點,對于企業過多,比較分散的產業而言,如果準備提出反傾銷申訴,可以借鑒滌綸短纖維和聚酯切片反傾銷案的經驗,由協會統一牽頭,作為申請人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同時提量比較大、損害比較嚴重、比較有代表性的會員企業積極配合調查,由協會統一協調,以便加快反傾銷立案調查申請的進度。
(二) 制作反傾銷調查申請書
反傾銷調查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作為調查機關決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請人的主張、證據以及相關必要的信息。具體來講,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反傾銷調查申請書應包括下列并附具相關證據材料:
1、 申請人的有關情況;
2、 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已知生產商、出口商、進口商;
3、 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國內同類產品的完整說明及二者的比較;
4、 估算的傾銷及傾銷幅度;
5、 國內產業受到損害的情況;
6、 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7、 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關于上述每一項具體需要包括的內容和應提供的證據材料,在我國相關法規(如外經貿部《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及實踐操作中,均有較為具體的要求,由于時間的關系,在此不再進行詳細說明了。
另外,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的規定,反傾銷調查申請書及證據應當采用中文印刷體形式;國家有統一規定術語的,應當采用規范用語。同時,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據材料是外文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關部分的中文翻譯件。
通常情況下,申請書中會涉及大量的商業秘密材料,因此所起草的申請書,應分為申請書非公開部分和公開部分兩種版本。
同時,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如果申請人認為所提供的材料涉及商業秘密,其被泄露對申請人或有關利害關系方會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申請人在提出申訴時應予注明,并向調查機關提出對該材料按保密材料處理的申請并說明理由,同時應提供一份非保密性材料概要,以使案件的其他利害關系方能夠對保密材料一個合理的了解,如果申請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當說明理由。按保密處理的材料,未經提供材料的當事方同意不得被泄露(《反傾銷條例》第22條)。
(三) 遞交反傾銷調查申請書
申請人初步完成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之后,即可將申請書及相關附件材料的公開文本和非公開文本各正本1份,副本6份提交的外經貿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公開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還應當按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地區)政府的數量向外經貿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提供副本,如涉及的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地區)政府的數量過多,可以適當減少但不能低于5份。如果外經貿部有要求,申請人還應當提供申請書及證據材料的版本。
在向外經貿部遞交申請的同時,申請人還應向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提交反傾銷調查申請書及其概要、相關附件的公開文本和非公開文本各一式五份,同時提供電子文本(機軟盤或光盤)一式三份。
申請人可以以郵寄或直接送達等方式將書面申請書及附件材料遞交外經貿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和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
申請人正式遞交申請書及附件材料后,公平貿易局和產業損害調查局將予簽收。
三、 初步審查
在對申請書及證據材料簽收之日起60天內,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將對申請書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對案件立案調查。在此期間內,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可以要求申請人對其反傾銷調查申請進行調整和補充。申請人應按照調查機關的要求,對申請書進行相應的調整和補充。如果申請人不調整或補充的或者未按要求的和時間調整或補充的,調查機關將駁回申請,并通知申請人。
四、 立案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外經貿部在對申請書進行審查后,商國家經貿委決定是否立案調查。
另外,根據《反傾銷條例》第18條的規定:在特殊情形下,外經貿部沒有收到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傾銷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經商國家經貿委后,可以決定立案調查,即所謂的“自主立案調查”。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很罕見,,此程序在尚未開啟過。
但是,無論哪種方式,按照規定,外經貿部應當將立案調查的決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請人、已知的出口商和進口商、出口國(地區)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組織、個人。另外,外經貿部應當在立案公告之前通知出口國(地區)政府。反傾銷調查立案決定公布之日為案件的立案日期。
五、 調查期限
反傾銷立案后,調查機關應該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反傾銷調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26條的規定:反傾銷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我國反傾銷案件調查期限最長時間為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8個月。
六、 終止反傾銷調查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27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并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傾銷、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
(三)傾銷幅度低于2%的;
(四)傾銷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屬于可忽略不計的;
可忽略不計,是指來自一個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占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國家(地區)的總進口量超過同類產品總進口量7%的除外。
(五)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共同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傾銷調查的。
案例實踐:
在目前中國的19起反傾銷申訴案例中,已經作出裁定的案件有7起(即新聞紙、硅鋼片、聚酯薄膜、不銹鋼、丙烯酸酯、二氯甲烷和聚苯乙烯反傾銷案件)。其中6起為肯定性的最終裁定,有1起即聚苯乙烯反傾銷案件,國家經貿初步裁定認為國內聚苯乙烯產業并沒有因為傾銷產品的進口而遭受到損害,因此,該案件根據法律規定被終止調查。
在目前我國反傾銷案件中,因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量屬于可忽略不計的范圍而終止對某些國家被的被調查產品進行的反傾銷調查的案件有兩起,即丙烯酸酯和二氯甲烷反傾銷案件。
在我國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和德國進口丙烯酸酯開展的反傾銷案件中,調查機關在最終裁定中認定原產于德國的進口丙烯酸酯的數量在調查期內不足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3%,因此根據的規定終止了對德國進口丙烯酸酯的反傾銷調查,而只對日本和美國的進口丙烯酸酯采取反傾銷措施。
在我國對原產于韓國、英國、美國、德國、荷蘭和法國6國的進口二氯甲烷反傾銷案件中,調查機關在最終裁定中認定原產于法國的進口二氯甲烷的數量在調查期內不足中國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3%,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終止了對法國進口二氯甲烷的反傾銷調查,而只對其他5個國家的進口二氯甲烷采取反傾銷措施。
在的案件中,尚未出現因為申請人撤銷申請而終止反傾銷案件的情況。
七、 調查機關的調查
(一)反傾銷案立案之后,就進入調查階段。外經貿部將對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調查,國家經貿委對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調查。
(二)調查機關進行調查時,包括申請在內的各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調查機關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反傾銷調查的方式有多種,主要有:向利害關系方發放調查問卷、進行抽樣調查、聽證會、現場核查、向有關利害關系方提供陳述意見和論據的機會等等。
在調查階段,對于申請人企業,主要的工作如下:
1、填寫國家經貿委的調查問卷
通常情況下,在立案調查公告后約1個月左右,國家經貿委將成立產業損害調查小組,調查小組一般由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官員、財務專家、產業專家、專家和法律專家等人員組成。在此期間內,國家經貿委將向申請人企業發放《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
除了上述《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之外,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國家經貿委在調查階段還可能發放補充調查問卷或者其他類型的問卷。同時,在整個反傾銷調查階段,國家經貿委除了在初步裁定前發放調查問卷之外,還可能在初步裁定之后(初步裁定為肯定性的情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再次發放《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以及其他相關補充問卷。
2、接受實地核查或者調查
根據案件的具體進程,通常情況下,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小組將會在收到申請人的答卷(初步裁定前填寫的問卷以及初步裁定后填寫的問卷)后1-2周內,到申請人企業的生產現場進行實地核查(如果申請企業數量很多,則選擇部分企業。如滌綸短纖維反傾銷案件中,國家經貿委對18家企業中的6家企業進行了實地核查)。有的時候,根據案件的需要,在案件調查階段,調查小組也會在其認為必要的時候針對專門的到企業所在地進行實地核查或相關調查工作。
經貿委初步裁定前實地核查的主要為核實申請書和申請人填寫的問卷中提供的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以及核查調查期間內以及核查期間申請人企業的公司結構、生產運營、設備工藝、制度和財務狀況、安全、產品質量、企業管理模式、投資、技改和等情況,核查時間一般每個企業3-5天。
肯定性初步裁定后,在經貿委收回申請人填寫完畢的調查問卷后1-2周左右,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小組可能再次對申請人企業進行實地核查。這個階段核查的主要內容為進一步核實申請書及問卷提供的相關資料和信息并了解反傾銷立案及初步裁定后申請人企業同類產品的生產經營和銷售等的變化情況。
另外,外經貿部在整個調查階段也可能根據案件的需要,對申請人企業進行實地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外經貿部實地調查主要側重于與同類產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產品的用途、原材料使用、產品的理化性質等方面的內容。
3、參加聽證會
在反傾銷調查開始后一定時間內,應案件有關利害關系方的書面申請,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應當分別進行聽證會。如果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分別舉行聽證會。
根據的反傾銷實踐做法,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之后,調查機關均可能召開有關傾銷或者損害方面的聽證會。
按照規定,外經貿部應當在收到利害關系方的書面聽證會申請后15天內決定舉行聽證會,并通知各利害關系方,發放決定舉行聽證會的通知。同時,外經貿部應在決定舉行聽證會的通知中所確定的各利害關系方登記參加聽證會的截止日期起20天內對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聽證會會議議程等作出決定,并通知已登記的利害關系方(外經貿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第9、12條)。申請人在收到決定舉行聽證會的通知后,應該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向外經貿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登記參加聽證會,并根據通知的提交相應的發言概要和相關證據。
根據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裁定聽證規則》的相關規定:國家經貿委應當在產業損害裁定聽證會舉行前30日,將舉行聽證的案由、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以公告方式或者書面方式通知各相關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方在公告發出之日起20日內或者收到書面通知后15日內,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向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舉行登記,并提交聽證會發言概要和相關證據。
無論是外經貿部的傾銷裁定聽證會還是國家經貿委的產業損害裁定聽證會,參加聽證會的利害關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參加聽證會,或者可以在提交書面授權后委托1-2名人參加聽證會。另外,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傾銷裁定聽證會和產業損害裁定聽證會均一律公開舉行。
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的聽證會的程序基本相同,主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 核對檢驗聽證會參加人身份證明以及人資格;
(2) 宣布聽證會開始、宣讀案由和聽證會紀律;
(3) 利害關系方陳述;
(4) 各利害關系方作最后陳述;
(5) 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聽證會的目的在于為各利害關系方提供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不設辯論程序。當事人在聽證會上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材料是調查機關做出裁定的重要依據。
4、參加上下游企業座談會
在反傾銷調查階段,國家經貿委認為必要時,可以就采取反傾銷措施對公共利益可能產生的進行調查。就此,通常情況下,經貿委將組織由國內生產企業(通常為申請人企業)、申請人企業的上游和下游企業,反傾銷案件所涉及產品的下游消費者、貿易商、進口商、相關行業協會等參加的上下游企業座談會,以綜合考慮采取反傾銷措施對上下游企業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響。
在目前的反傾銷申訴案件中,不銹鋼冷軋薄板、丙烯酸酯、賴氨酸、己內酰胺等案件均召開過上下游企業座談會。
5、對各利害關系方的抗辯或評述意見進行相應的反駁和評論
《反傾銷條例》第20條第2款規定:“調查機關應當為有關利害關系方提供陳述意見和論據的機會”。因此,在整個反傾銷調查階段,被調查產品的生產商和出口商、進口商和下游企業等各利害關系方均隨時有可能針對案件提出大量的相關抗辯和評述意見以及相關請求。針對上述意見和請求,申請人應及時提出反駁及或評論意見并提交相關證據和材料。
為了及時充分的提交相關抗辯和評述意見,在反傾銷調查階段,一方面,在國家反傾銷調查機關將相關利害關系方的材料轉至申請人企業予以評論的時候,申請人應及時按照要求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評述;另一方面,申請人企業應隨著案件的進程主動地向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提出申請,查閱法律規定的申請人可以獲得的相關利害關系方提交到調查機關的材料,對其提出相關抗辯和評述意見。
6、及時更新和補充材料,并提出相關請求。
案件立案調查之后,申請人企業應該繼續跟蹤和收集被調查產品的進口數量、價格變化情況、被調查產品在其本國或地區境內的生產經營和市場狀況以及其他國家針對被調查產品的相關貿易救濟行等情況和信息,及時向調查機關反映并提交更新和補充材料。對有關問題提交進一步補充說明和評論意見,并根據案件情況及時提出諸如追溯征稅、要求調查機關披露相關調查信息等的請求。
八、 初裁決定及臨時反傾銷措施
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時間內作出。在我國已經作出初步裁定的反傾銷案件中,初步裁定時間一般在立案后6-9個月作出。
經過初步階段的調查,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根據調查結果,分別就傾銷、損害作出初裁決定,并就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決定認為:傾銷、損害、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中的任何一項結論是否定性的,則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并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
如果初步裁定為肯定性,反傾銷案件將繼續進行。同時,調查機關將給予各利害關系方15-20天的時間對初裁決定予以評論。申請人應按照要求對初裁決定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評論,在相關利害關系方提交初裁評論意見后及時申請查閱并相應提出抗辯意見。
如果初步裁定是肯定性的,則調查機關將對被調查進口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可以采取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形式,或者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而且臨時反傾銷稅稅額或者提供的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擔保的金額,應當不超過初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目前,反傾銷案件所采取的臨時反傾銷措施均為現金保證金的形式。
根據我國反傾銷的規定,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長至9個月。
九、 價格承諾
在反傾銷案件的調查過程中,如果被調查產品的出口經營者承諾采取修改其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其產品的行為,從而使得調查機關確信傾銷的損害性已經消除,則調查機關可以中止或終止反傾銷調查程序,而不采取臨時措施或者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傾銷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可以向外經貿部提出價格承諾的請求,外經貿部也可以向出口經營者提出價格承諾的建議。但是,調查機關不得強迫出口經營者作出價格承諾,而出口經營者不作出價格承諾或者不接受價格承諾的建議的,不妨礙國家調查機關對反傾銷案件的確定。
如果調查機關認為接受價格承諾可以消除傾銷所造成的損害,而政府部門具備行之有效的措施對承諾予以監控,并且接受價格承諾符合國家利益,則調查機關可以接受價格承諾。
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規定,價格承諾只能在調查機關對傾銷以及由傾銷造成的損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后進行,否則調查機關不得尋求或者接受價格承諾。
價格承諾的期限與最終反傾銷稅的期限相同,為五年。
在調查機關與相關被調查產品出口經營者磋商簽訂價格承諾協議的過程中,調查機關一般會向國內申請人企業詢問意見和建議,申請人企業應及時將意見反饋調查機關,同時應注意和考慮以下并及時向調查機關提出:
1、出口經營者承諾的措施是否足以消除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如果承諾中價格的提高幅度沒有達到足夠的水平,則該承諾將會不足以消除傾銷的損害;
2、承諾協議一旦達成,其有效期為5年,因此還要考慮到承諾協議期間可能發生的原材料成本變動、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以及匯率波動等多方面的因素。承諾協議中應當規定在上述情況發生變動時可以采取的相應調整機制,以保證協議價格的合理性;
3、承諾協議的簽訂,還應該考慮到承諾協議的可行性。可行性的考慮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實際或潛在的出口商數量是否眾多;
(2) 產品的種類規格是否繁多;
(3) 產品經常更新換代,規格或技術參數是否經常發生變動;
(4) 產品價格是否容易發生波動。
上述因素的存在可能會對承諾的監控造成極大的困難。如果無法對承諾的遵守進行有效的監督,則該承諾應不被接受。
4、出口商不合作的態度通常也是考慮的因素之一。因為如果大部分的出口商對反傾銷調查不予合作,則他們可能會通過受益于承諾的其它出口商對我國出口產品,從而達到規避反傾銷稅的目的。
案例實踐:
在立案公告的19起反傾銷申訴案件中,不銹鋼冷軋薄板反傾銷案件中出現了簽訂價格承諾協議的情況。在該案件中,日本川崎制鐵株社和以浦項綜合制鐵株社會社為代表的6家韓國公司與外經貿部分別簽訂了價格承諾協議。上述公司同意從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不低于協議規定的價格向中國出售被調查產品。外經貿部在商國家經貿委后認為該承諾可以消除這些公司傾銷對國內相關產業造成的損害,最終接受了日、韓的申請,并于2000年12月15日就價格承諾協議達成了一致,該協議于2000年12月18日生效。從協議生效之日起,對這些企業不采取征收反傾銷稅的措施,而實施價格承諾協議。
十、 終裁決定和反傾銷稅
在肯定性初裁決定作出后,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將對案件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分別作出終裁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終裁決定一般應在立案公告后一年作出,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80天。如果案件需要延期,則調查機關將在1年期滿之前合理時間內延期申明。
如果最終裁定是否定性的,則調查程序結束;如果是肯定性的,則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征收反傾銷稅。
我國《反傾銷條例》規定,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這一期限規定,被稱之為“日落條款”(Sunset Clause)。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十一、 行政復審
《反傾銷條例》第49條的規定,反傾銷稅生效后,外經貿部經商國家經貿委,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也可以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后,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第50條規定,根據復審結果,由外經貿部依照條例的規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外經貿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經貿部依照條例的規定,商國家經貿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價格承諾的決定并予以公告。
復審程序參照條例關于反傾銷調查的有關規定執行。復審期限自決定復審開始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同時,在復審期間,復審程序不妨礙反傾銷措施的實施。
案例實踐:
,中國僅有一起行政復審案件,即聚酯薄膜反傾銷案件。
2000年8月25日,外經貿部與國家經貿委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薄膜的反傾銷調查做出最終裁定,決定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傾銷稅。其中適用于韓國世韓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為33%(其后稅率由韓國東麗世韓公司承擔)。
韓國東麗世韓公司于 2001年10月11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合作部提出申請,要求對上述的進口聚酯薄膜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復審。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經審查認為其申請存在一些缺陷,如未提交申請書的公開卷,未提供過去一年對中國出口聚酯薄膜不存在傾銷的初步證據。該公司又于 2001年11月12日提交了補充后的申請書。
第二條(資金來源)
區人民政府設立區自主品牌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該資金作為專項用于加快企業自主品牌建設的補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條(管理機構及職責)
成立區培育品牌戰略推進領導小組,下設培育品牌工作推進協調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經委,主要負責培育品牌的推進、協調工作和專項資金的審批和監督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支持方式)
區人民政府為促進企業自主品牌的建設,采用物質獎勵和榮譽表彰相結合的方式,并圍繞品牌經濟的發展積極做好相關的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支持標準)
(一)對獲得政府部門認定的國家級稱號的,如“中國世界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和“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的企業,由區有關部門指導幫助企業申請市級專項資金獎勵。
(二)對獲得政府部門認定的市級稱號“上海市著名商標、上海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由區級專項資金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三)為加大招商引資工作的力度,積極鼓勵引進國家級品牌企業注冊并投資到本區,在正常投產一年,經評審認定后,由區級專項資金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四)為鼓勵引導中小企業自主創新,不斷加大中小企業品牌的培育力度,推進中小企業品牌建設,對獲得上海市中小企業品牌建設推薦辦公室認定的中小企業“品牌企業”、“品牌產品”的企業,由區政府連同獲得國家級、市級稱號的企業,予以通報表彰。
第六條(獎勵原則)
當年獲得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別品牌稱號的,以及多次獲得同級別稱號的品牌,不重復獎勵;
獎勵重在政策引導,資金應專款專用,主要用于企業實施品牌戰略,包括商標維權、質量改進、品牌專業人才培訓、品牌宣傳等工作。
第七條(申請條件)
申請獎勵的單位除符合本實施意見第五條規定的標準外,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本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并擁有自主的國內注冊商標。
(二)守法經營、依法納稅、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級,無違反排污等不良記錄。
(三)企業財務狀況良好,近兩年連續盈利。且企業年度上繳的區財政實得稅收不低于品牌獎勵的總額度(對經評審認定獲得農產品品牌的企業采取一事一議方式)。
(四)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政策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申報程序)
(一)獲得“中國世界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應在獲得稱號之日起3個月內,填寫《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設專項資金獎勵申請書》,報區質量技監局初審,經市質量技監局審查并匯總后,報市品牌建設專項資金評審辦公室;
(二)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稱號的企業應在獲得稱號之日起3個月內,填寫《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設專項資金獎勵申請書》,報區工商分局初審,經市工商局審查并匯總后,報市品牌建設專項資金評審辦公室;
廣州小客車搖號上牌申請書茲有我司汽車需要調車,特向貴所申請辦理臨時號牌業務,望貴所給以辦理為謝!
車輛品牌: 車輛型號: 車輛識別號: 發動機號:
__有限公司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廣州小客車搖號上牌申請條件個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需全部滿足,申請過程選擇普通車搖號或節能車搖號方式獲取車牌指標的):
(一)住所地在本市(以下滿足任意一項):
1、本市戶籍人員;
2、駐穗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3、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在本市已申報有效居住登記,近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累計滿24個月,且上一個月有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繳費記錄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從4月起至本市停止實施延緩繳納職工醫保政策的次月(含),暫不審核申請人上一個月的醫保繳費記錄);
4、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在本市已申報有效居住登記,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累計繳費達到規定年限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5、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并已申報有效居住登記,按規定不需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6、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并已經市高層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
7、持本市有效人才綠卡的人員;
8、經本市認定為總部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人才;
9、持有效身份證明,近2年內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并有近2年有效的臨時住宿登記信息的港澳臺居民、華僑;
10、持有效身份證明,在本市辦理居留許可連續滿2年,且近2年內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并有近2年有效的臨時住宿登記信息的外國人。
非本市戶籍人員申請增量指標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繳費時限計算至指標管理機構公布審核結果的前一個月,外地轉入醫保時限不納入累計時限,重復參保期間不重復計算時限。
(二)持有有效身份證明和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三)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或者名下本市中小客車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均登記為“注銷”或“被盜搶”狀態;
(四)名下沒有持有有效的本市中小客車指標;
(五)不具備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六)2年內沒有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
廣州小客車搖號上牌申請流程(一)選擇增量指標類型及配置方式,獲取申請編碼;
(二)資格審核通過后,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
制定緊急情況追溯征稅規則的目的通常情況下,如果調查機關根據法律程序已經作出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以及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后,可以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救濟手段,防止在調查期間造成的損害。但是,根據反傾銷法律規定,臨時反傾銷措施在發起調查之日起的60天不得實施。這樣一來,國外生產商及或出口商在案件立案公告和肯定性初步裁定作出前這一段時間內就不承擔被采取反傾銷措施的風險。同時,為了避免或者規避調查機關隨后可能采取的反傾銷措施,或者規避其他國家對其正在開展的貿易救濟調查,這些國外生產商及或出口商在上述期間內可能會有意的大量突擊出口或者囤積被調查產品。如果對此種行為沒有相應的規定加以約束或者限制,則征收反傾銷稅的救濟目的將會被嚴重削弱,甚至沒有任何意義。
為了避免上述可能采取的規避行為并對此種規避行為出現后所造成的影響提供相應的補救,WTO《反傾銷協定》10.6條規定,在相關條件滿足的情況下,最終反傾銷稅可以對在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
緊急情況追溯征稅應滿足的條件
對于緊急情況追溯征稅應滿足的條件,WTO《反傾銷協定》第10.6條原則性地作出了規定。以下本文對執行該條款應具體滿足的條件進行分析和說明。
1.追溯征稅的先決條件根據WTO爭端解決機制專家組關于美國對日本相關熱軋鋼鐵產品反傾銷案件的裁定,反傾銷協定10.6條本身就假定了傾銷和損害成立的最終決定已經作出的先決條件,如果沒有這個條件,在任何關于10.6條的案件中均不能決定征收最終反傾銷稅,也就談不上決定最終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問題。
2.關于存在造成損害的傾銷的歷史記錄的條件
該條件是WTO《反傾銷協定》所規定的一個追溯征稅的客觀條件。
根據美國反傾銷法律的規定,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除了是對美國國內產業外,還包括對其它國家的國內相關產業有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歐盟的反傾銷法律也有與WTO類似的規定,即傾銷的歷史記錄并不局限于歐盟內相關產業。
我國《反傾銷條例》第44條規定的“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是“傾銷產品有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根據此規定,似乎我國反傾銷法律規定的傾銷歷史記錄僅局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內產業。如果是這樣理解的話,實際上是提高了我國追溯征稅的標準和要求,使得追溯征稅的條件變得苛刻,加重了國內申請人主張追溯征稅的證據負擔,十分不利于申請人行使追溯征稅的權利。
3.關于進口商知道或理應知道出口商實行傾銷,且此類傾銷會造成損害的條件
此項條件與上述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記錄的條件是選擇性的條件,即二者只要有一種情形或條件滿足要求即可。對于該條件在什么情況下滿足要求的問題,WTO《反傾銷協定》沒有作出相應規定。
根據美國反傾銷的實踐做法,在認定進口商是否已經知道或理應知道出口商實行“傾銷”時,美國商務部以估算的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的大小作為認定依據或指導方法。根據美國商務部的實踐做法,在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商直接將產品出口給美國國內的“非關聯”公司的情況下估算出的傾銷幅度等于25%或大于25%,或者在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商通過美國國內的“關聯企業”將產品出口給美國國內的非關聯公司的此情況下估算出的傾銷幅度等于15%或大于15%,則美國商務部推定進口商是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口商實行傾銷。
對于進口商是否已經知道或者理應知道“傾銷將會造成損害”的問題,美國反傾銷實踐中,在商務部擬作出緊急情況追溯征稅初步決定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關產業損害的初步裁決已經作出,因此商務部一般都會參考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損害初裁決定。如果損害初裁認定美國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則商務部在初步決定中會據此推定進口商已經知道或者理應知道傾銷將會造成損害。
但是,在終裁階段,由于美國商務部作出緊急情況追溯征稅最終決定的時間先于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損害最終裁定,商務部無法參考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損害裁定。在此情況下,商務部將根據其當時所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其最終決定。
4.關于傾銷進口產品在短期內大量進口的條件對于該條件應如何認定,WTO《反傾銷協定》沒有作出相應規定。
美國商務部在分析上述情況時,通常是以申請人提交申請書之日前的一段時間(通常為不少于3個月的時間)與提交申請書之日后的相同一段時間進行對比,來認定被調查產品是否在短期內大量進口。
如果提交申請書后的一段時間的進口量比提交前一段時間的進口量增長15%,則美國商務部認為傾銷產品在短期內的進口是大量的。當然,美國商務部對于進口是否大量問題,并不是簡單對申請書提交前后的數據進行對比,商務部不僅要考察前后期間的進口數量和金額的變化情況以及進口產品所占的市場份額情況,而且還要考慮進口的季節性問題。
另外,如果商務部認定傾銷產品的進口商、出口商或者生產商在申請書提交之前就已經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反傾銷調查程序即將開始,則商務部可以將上述對比期間提前。商務部將以知道此消息之日前的一段時間(通常為不少于3個月的時間)與知道此消息之后的相同一段時間進行對比,來認定被調查產品是否在短期內大量進口。
例如,在美國對俄羅斯的熱軋碳鋼板反傾銷案件中,申請書是于1998年9月30日提交的。商務部在裁定中認為,包括媒體報道等相關證據表明俄羅斯熱軋產品的進口商、出口商或者生產商在1998年4月底就已經知道此反傾銷程序即將開始。因此,商務部以1998年5月-9月這段時間與1997年12月-1998年4月期間進行對比,以認定被調查產品是否在短期內大量進口。
5.關于短期內大量進口的傾銷產品可能會嚴重削弱即將實施的最終反傾銷稅的補救效果的條件
在美國的反傾銷實踐中,此項條件的審查職責在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美國反傾銷法律規定,商務部必須首先就是否存在緊急情況作出決定;如果決定是肯定性的,且國際貿易委員會也對國內產業是否遭受到實質損害作出了肯定性最終裁定,那么委員會還必須在最終裁定中作出另外的決定,即商務部最終對緊急情況的肯定性決定是否可能嚴重削弱即將簽發的反傾銷令的救濟效果。在作出裁定時,委員會應考慮的其他相關因素為:(1)進口時間和數量;(2)進口存貨的迅速上升;(3)其他任何意味著反傾銷令的救濟效果會被嚴重削弱的情況。
在考慮進口的時間和數量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通常做法是按照月份數據對比反傾銷申請提交前后的進口數量變化情況。例如,在對阿根廷和中國的蜂蜜反傾銷案件中,鑒于反傾銷調查申請書是于2000年9月29日提交的,國際貿易委員會在考察進口數量是否大量進口時,以2000年4月至9月與2000年10月至2001年3月為對比期間。
另外,如果被調查產品的銷售具有季節性,則該對比期間應考慮此特點。例如,在對俄羅斯的硝酸銨反傾銷案件中,由于被調查產品的銷售具有季節性,國際貿易委員會在考察進口數量在申請書提交后是否大量進口時,不僅將反傾銷申請書提交后的幾個月的進口數量與申請書提交前相同一段時間相關月份的數量進行對比,而且還將其與上一年同期的數量進行對比。
6.其他應滿足的條件根據WTO《反傾銷協定》第10.6(2)條以及10.8條的規定,在作出追溯征稅決定前,必須給予有關進口商充分發表意見的機會。同時,不能對立案調查發起之日前的進口產品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關于緊急情況追溯征稅的預防和保護措施
1.概述如上文所述,最終認定傾銷和損害成立是根據10.6條決定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先決條件。因此,10.6條項下所規定的追溯征稅的嚴格條件是否最終符合要求,在肯定性的最終裁定作出同時予以確定可能會更加適宜。但是,如果要等到最終裁定作出后或者作出同時才來確定是否對進口產品追溯征稅反傾銷稅的話,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因為進口產品在上述期間已經完稅通關,進入國內市場,而使得追溯征稅的決定無法真正實施,導致最終追溯征稅的決定沒有任何意義。
為此,為了保證今后可能采取的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措施有意義或者有可行性,在此實施措施的最終決定前應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對此,WTO《反傾銷協定》第10.7條規定:“主管機關在發起調查后,一旦掌握充分證據表明10.6條所列條件已經得到滿足,即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諸如暫停完稅通關的措施,以便按照該條款的規定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在美國的反傾銷實踐中,如果美國商務部初步裁定存在需課征反傾銷稅的緊急情況,就會暫停完稅通關命令,而且該暫停完稅通關命令將追溯至該命令前九十天開始實施,并要求提供擔保始準放行通關。而且,根據美國商務部的規定,只要有充分證據表明存在緊急情況,可以在初步裁定之前作出關于緊急情況的決定。
在歐盟反傾銷實踐中,為便于追溯課征反傾銷稅,歐盟采取了登記制度。在有可能今后追溯征稅反傾銷稅的情況下,歐盟產業得提出證據要求對進口產品采登記措施,歐盟委員會可以在咨詢委會后,指示海關對調查中進口產品采取登記措施,但登記措施之施行不得超過九個月。根據歐盟反傾銷法律,沒有經過貨物登記程序的產品是不能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我國《反傾銷條例》第44條第2款也有關于登記制度的規定。
2.采取預防和保護措施所要求的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WTO《反傾銷協定》10.6條規定的最終追溯征稅條件和10.7條項下采取相應預防性的臨時措施所要求的標準是不同的。
第10.6條的規定必須嚴格按照本文第二部分所述的各項條件和標準實施。至于10.7條所規定的預防性措施的條件,根據專家組在上述熱軋鋼鐵產品反傾銷案件的裁決:協定10.7條所規定的調查機關在案件“發起調查后”就可以采取一定的必要措施的規定,暗示了在作出此種決定時,調查機關已經確定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中業已包括了協定……3條所要求的關于傾銷、損害和因果關系的充分信息,已經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發起反傾銷調查是正當的。既然在發起調查后就可以采取協定10.7條項下的臨時措施,10.7條中所要求的充分證據與調查機關決定立案時所要求的充分證據并無不同。專家組同時認為,協定10.7條項下的措施所具有的預防性的特點,因此不應用案件最后調查階段采取相關最終措施的標準來評定采取協定10.7條項下的措施的標準。
2、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二、高新技術企業的取消: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注: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二條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機構,是指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業務,以及政府采購咨詢、培訓等相關專業服務(以下統稱政府采購事宜)的社會中介機構。
采購機構中由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實行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制度。
第三條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和效率原則。
第四條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
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
第五條政府采購事宜的機構,必須依法取得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采購機構資格。
第六條認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分為審批資格和確認資格兩種方式。
審批資格適用于招標機構以外的機構申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以及招標機構申請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的資格。
確認資格適用于招標機構申請確認其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招標的資格。
本辦法所稱招標機構,是指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定資格的從事工程建設項目等招標業務的機構。
第七條招標機構經財政部門確認資格后,可以從事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辦法經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后,從事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事宜。
招標機構以外的機構經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后,可以從事招標機構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標機構資格后,從事招標機構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事宜。
第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機構頒發《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應當載明政府采購機構名稱、業務范圍、資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項,并加蓋頒發證書的財政部門印章。
《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轉讓或者涂改。
第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機構名單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十條政府采購機構可以依法在全國范圍內政府采購事宜。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政府采購機構依法自由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機構政府采購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在實施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和對政府采購機構資格進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資格認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三條申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機構(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資格認定申請書格式文本。
第十四條申請人提出資格認定申請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供材料和反映情況,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與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無關的材料。
第十五條申請人向同一財政部門既申請資格審批又申請資格確認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資格認定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于本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資格認定申請。
第十七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資格認定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財政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審批資格或者確認資格的書面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審批資格或者確認資格的書面決定,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審批資格的條件與程序
第十九條招標機構以外的機構政府采購事宜,或者招標機構從事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事宜,應當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的政府采購機構資格。
第二十條審批的政府采購機構資格分為甲級資格和乙級資格。取得乙級資格的政府采購機構只能單項政府采購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
甲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由財政部負責審批。乙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由申請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二十一條乙級政府采購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
(二)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設備、設施等辦公條件;
(五)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以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申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七)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采購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其中: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50%,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10%。
第二十二條甲級政府采購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400萬元以上;
(二)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采購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其中: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70%,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20%。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申請甲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應當向財政部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申請乙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其復印件;
(二)機構章程,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說明,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方面專業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復印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上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四)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設備、設施等辦公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六)申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前三年內有無重大違法記錄的情況說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申請人提交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與副本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應當及時將副本予以退回。
第二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甲級政府采購機構條件的,財政部應當批準其甲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并頒發甲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乙級政府采購機構條件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批準其乙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并頒發乙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準乙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之日起15日內,將獲得資格的政府采購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確認資格的條件與程序
第二十六條招標機構從事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業務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認資格。
第二十七條已獲得甲級招標機構資格的招標機構,應當向財政部提出確認資格的申請。其他招標機構,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確認資格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招標機構提出確認資格申請的,應當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材料: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招標機構資格證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明;
(三)證明其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良好的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招標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序進行核實,經核實無誤的,確認其具有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資格,并頒發《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確認招標機構的政府采購機構資格之日起15日內,將獲得資格的政府采購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章資格延續與變更
第三十一條政府采購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購機構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提出資格延續申請的,應當提交資格延續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三年政府采購事宜的業績情況;
(二)機構章程或者簡介,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說明,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方面專業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復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驗的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近三年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五)近三年接受投訴及行政處理、處罰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二條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在收到資格延續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并應當在申請人的政府采購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延續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并重新頒發《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政府采購機構逾期不申請資格延續的,其《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自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需要繼續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
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機構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其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一)《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記載事項依法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辦理變更或者換證手續;
(二)解散、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政府采購業務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
(三)分立或者合并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機構需要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應當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依法處理資格認定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政府采購機構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情況,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政府采購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機構政府采購事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三十七條政府采購機構在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違法政府采購事宜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將政府采購機構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個人和組織發現政府采購機構違法政府采購事宜的,有權向財政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財政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轉送有權處理的財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九條政府采購機構應當向委托人提供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認定、延續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格認定、延續,并給予警告。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由認定其資格的財政部門予以撤銷,并收回《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第四十二條政府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購機構資格,收回《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一)超出授予資格的業務范圍承攬政府采購業務的;
第三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三種。
第四條文化行政部門是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須經文化行政部門審查,并依照《條例》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五條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監督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指導其按照章程開展業務活動;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產清算事宜。
第六條文化部負責全國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在民政部登記的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審查工作,具體辦法由文化部制定。
縣級以上(含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指導和設立審查工作。
第七條申請設立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除符合國家和登記管理部門規定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定名稱需經登記管理機關預審。
(二)業務活動范圍屬于文化行政部門的職能權限。
(三)有符合文化行業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
(四)有開展業務活動必需的設備、器材、場所和其他設施。
第八條文化部審查、民政部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最低開辦資金不低于30萬元人民幣。縣級以上(含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查、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最低開辦資金不低于3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所從事的業務范圍,劃分為以下類型:
(一)從事舞臺藝術創作、演出和傳統藝術整理、加工和保護的民辦藝術表演團(隊);
(二)從事藝術人才培養和教育的民辦藝術院(校);
(三)從事老年文化活動、輔導、培訓的老年文化大學;
(四)從事文化藝術輔導及豐富群眾文化生活業務的民辦文化館或活動中心(站);
(五)從事圖書、資料、文獻情報借閱及社會教育工作的民辦圖書館(室);
(六)從事文物宣傳、保護、展覽等活動的民辦博物館(院);
(七)從事藝術收藏、展覽及交流的民辦美術館(室)、書畫雕塑館(室)、名人紀念館、名人故居紀念館、收藏館(室);
(八)從事藝術發掘、整理、研究、咨詢及藝術科技開發的民辦藝術研究院(所);
(九)從事文化傳播、交流的文化網絡中心(站);
(十)從事文化藝術活動的其他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十條申請設立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辦人應當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場所使用權證明;
(三)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或銀行資信證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況材料;
(四)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申辦地戶籍證明及固定住址和聯系方式;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業務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
(七)與開展業務活動相關的設備、器材和其他設施清單;
(八)文化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審查文件;對審查不合格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依照法律、法規,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或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的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需經文化行政部門復查認定后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事項,應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變更事項、變更理由及變更方案等,并按審查登記要求,出具相應變更文件。
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活動超出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業務范圍,應辦理業務主管單位變更手續。
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復。
第十四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應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的,應說明理由,提交證明文件;
(二)登記證書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算報告;
(四)注銷登記的善后情況;
(五)文化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注銷登記申請書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注銷登記手續完成前,文化行政部門應繼續履行業務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依法通過以下方式獲得發展資金:
(一)接受捐贈、資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委托項目資金;
(三)為社會提供與業務相關的有償服務獲得報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向文化行政部門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關于對明確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等問題的函》的規定,參照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用人一律實行聘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