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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__X年生,系__鎮居民,1990年至2000年在_X廠做工,2000年以后無固定職業。丈夫_X,_X年生,X鎮_旱田人,無固定職業,目前在家務農,2008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毀于洪水、泥石流,現借住于村鄰家。女兒_,現年8歲,就讀于_縣民族小學三年級。
本人長期以來身患_X病,四處求職無門,無固定收入,X手術后失敗后需長期服藥治療,雙方有4位老人需贍養,一家人全部費用靠丈夫務農和打工維持。2003年8月和2004年12月,本人和女兒分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本人和丈夫1999年結婚至今一直居無定所,為了生活,在縣城四處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實際困難和無住房的實際情況,現申請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給予批準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北京廉租房申請條件1、“三房”輪候家庭
可持備案通知書到原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登記申請輪候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時間從原保障性住房備案登記日期起算。
》》三房輪候是什么意思?北京“三房”輪候家庭指什么?
2、其他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申請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同一戶籍的已成年單身子女。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到戶籍所在地街道或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
3、產業園區
主要用于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困難,具體申請條件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并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除了以上三種,北京市還開展了面向京籍無房職工家庭和“新北京人”兩個項目試點,具體要求如下:
4、京籍無房職工家庭
申請人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申請人具有房源分配區戶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房源分配區工作。
注:詳細申請條件以項目公告要求為準。
5、外省市來京家庭(“新北京人”)
一是必須是在京有穩定就業,且從事的產業行業不得在禁限目錄范圍內;
二是要求家庭成員在京均無住房,在京沒有購房記錄,且未享受過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三是與居住證政策掛鉤,要求已辦理居住證。
申請公租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45周歲以下,在京連續繳納社保或個稅滿60個月。
北京廉租房申請流程一般來說,申請公租房會經過備案、意向登記、搖號、簽約入住等流程。但按房源歸屬不同,市區兩級可分別組織申請工作。下面,小編將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持有的房源為例,詳細介紹下具體的申請流程。
第一步,備案
“三房”輪候家庭去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現場登記,申請公租房。
其他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需經過“三級審核、兩次公示”的程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備案表。
》》北京公租房申請流程(備案流程)圖一覽
第二步,意向登記
在項目公告發出后,四種申請家庭(“三房”輪候家庭、其他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新北京人”、京籍無房職工家庭)均需登陸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的官網,按照相應提示完成登記。
第三步,搖號
搖號時間確定后,項目屬地住房管理部門和產權單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將共同組織搖號,搖號過程由公證部門現場監督,搖號結果和選房順序都會向社會公示。
第四步,簽約入住
搖號結果公示結束后,產權單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將按照搖號順序,分批組織資格審核通過的申請人辦理選房、簽約及入住手續。
》》北京公租房申請流程步驟(詳細)
特別提醒
一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只租不售,不得買賣!
廣州廉租房申請書范本_社區:
我叫_,_年生,系_x社區居民,__年至__年在_x廠做工,_年以后無固定職業。丈夫_x,_x年生,x鎮_旱田人,無固定職業,目前在家務農,2011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毀于洪水、泥石流,現借住于村鄰家。女兒許晴,現年8歲,就讀于_縣民族小學三年級。本人長期以來身患_x病,四處求職無門,無固定收入,x手術后失敗后需長期服藥治療,雙方有4位老人需贍養,一家人全部費用靠丈夫務農和打工維持。_年8月和_年12月,本人和女兒分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x年結婚至今一直居無定所,為了生活,在縣城四處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實際困難和無住房的實際情況,現申請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給予批準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廣州廉租房辦理條件本市戶籍申請公租房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申請人配偶及未年滿18周歲子女非本市城鎮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2、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標準。收入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參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三)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單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超過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未享受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等購房優惠政策。
來穗人員公租房申請條件:
以下兩類來穗務工人員,可以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
(一)來穗時間長、穩定就業的來穗務工人員。
此類人員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廣州市申報居住登記,辦理并持有《廣東省居住證》3年以上,且申請時仍在有效期內。
2.申請人在廣州地區參加社會保險(含廣東省、廣州市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的內容包括基本養老、職工社會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下同)連續繳費(含補繳)滿2年或者5年內累計繳費滿3年,且申請時處于在保狀態。
3.申請人在申請時已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已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且申請時處于合同有效期內;
或者屬于在本市轄區內辦理了工商登記的企業出資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且申請時工商登記未被注銷、吊銷。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單位自管房,且申請時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請人及其配偶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6.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沒有犯罪記錄及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公安機關作出的處以行政拘留、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養等治安違法記錄(以下簡稱犯罪違法記錄)。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獲得榮譽稱號的來穗務工人員。
1.持有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或者三級、二級、一級)職業資格證書的高技能人才。
2.獲國家、省和本市黨委、政府授予的榮譽稱號,或者獲得
“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人員”、“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技能人才”稱號人員。
3.本市及以上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表彰或者獎勵人員。
上述人員須持有《廣東省居住證》、在廣州地區參加社會保險、已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或者工商登記(申請時上述證件及證明仍在有效期內),且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4、5、6目條件。
注:在《來穗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中,已取消了收入和資產限制。
廣州廉租房辦理材料廣州市戶籍人員:
1、住房保障申請表
2、戶口簿
3、身份證
4、結婚證、離異或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
5、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7、家庭資產情況證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注:以上消息僅供參考哦!
來穗人員申請公租房:
1.《來穗務工人員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身份證
3.廣東省居住證
4.由廣州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出具并蓋章確認的《個人歷史就業記錄》
5.有效勞動合同或者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6.無自有產權住房證明
7.工作單位出具的是否已承租單位自管房證明
8.計生證明
9.誠信承諾書等
10.高技能人才、受表彰、獲榮譽稱號或者參與義工工作、獻血的來穗務工人員還應當提交職業資格證書、榮譽或者獎勵證書或者義工工作證明、獻血證明等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廣州廉租房辦理地點辦理地址:
廣州市戶籍人員:
北京廉租房申請書范本_人民政府、社區:
申請人:_x,女,漢族,現年47歲,現租住在_x號。
申請原因及理由:我本人原是糧油加工廠職工,因該廠破產倒閉于20_年下崗至今無事可做。同時解除了勞動合同。
下崗后既無國家的收入和其他經濟來源,更無經濟購買住房,為了生存,現外出打工維持生活,又丟不下小小年紀的女兒。兒子也沒有工作,在家待業,想在本城找工作又難找到適合我們的工作,所以致使經濟和生活十分困難。
上班時單位已交養老保險,但下崗后沒有交養老保險,連生活都成問題,所以交不起養老保險金。
為此,根據現在特殊情況和實際問題,懇求政府解決廉租房補貼,渡過住房難關為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北京廉租房申請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三房"輪候家庭
即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
2、其他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
注: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相關部門根據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變化等對上述標準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3、外省市來京家庭
(1)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18周歲)且年齡不超過45周歲(含);
(2)申請人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證;
(3)申請人家庭成員在京均無住房,在京沒有購房記錄,且未享受過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4)申請人在京連續繳納社保或個稅滿5年(60個月及以上);
(5)申請人在京有穩定就業,工作單位須在北京注冊,所處行業符合北京市產業發展需要,未列入產業禁止和限制目錄。
注:具體條件由各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確定。
4、產業園區
主要用于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困難,具體申請條件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并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注:2017年北京有幾個公租房項目試點過面向京籍無房職工和非京籍無房職工(新北京人)申請,但是2018年以來,還沒有哪個項目是以上兩類人可以申請的。
北京廉租房申請材料以下是針對京籍家庭的申請材料:
1、按要求填寫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核定表》(一式兩份);(不用自己帶,現場領表)
注:若想查看核定表主要填寫哪些內容,可見文末提示獲取樣表。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正反面印在一張紙上);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口簿,(首頁、本人頁、變更頁印在同一紙張上,正面是首頁和本人頁,背面是變更頁);
4、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員提供本市公安機關出具的同期《居住證》;
5、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況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
6、申請家庭成員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賃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登記證》(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應提供房屋網簽合同、房屋征收或拆遷安置協議、購房發票、契稅完稅憑證)或集體土地上房屋確權證書;
7、夫婦雙方一方戶口不在申請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戶口所在地的住房證明;
8、家庭成員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出具的收入證明;
離退休人員需提供由管理部門出具的領取離退休費的有關憑證。
如您為以下人員,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9、無業、失業人員應就收入、住房情況誠信申報,出具書面承諾書;
10、申請人有工作單位的,應就簽訂的勞動合同、就業單位情況誠信申報,出具書面承諾書;
如您屬于以下特殊情況,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1、原住房已經拆遷或征收的,需提供房屋征收或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12、申請家庭成員有重殘人員的,需提供本市區(縣)殘聯出具的《殘疾證》;
13、申請家庭成員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本市區(縣)級醫療機構出具的《大病診斷書》;
14、勞模家庭需提供市總工會出具的省部級《勞動模范證》;
15、成年孤兒提供本市民政部門出具的成年孤兒《安置證》;
16、申請補貼類資格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供養證》、《低保證》、《低收入證》;
17、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需提供《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卡》;
18、優撫對象及退役軍人需提供區武裝部或部隊出具的優撫證、退伍(轉業)證;
19、見義勇為人員需提交《見義勇為光榮證》(市級及以上);
20、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承租公房已騰退的,應當提供原承租公房騰退協議;
21、申請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將自有住房贈與他人的,需提供《房屋買賣合同》或《贈與協議書》。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檢驗,留存復印件一式兩份,采用A4紙可正反面復印)
北京廉租房申請流程京籍家庭申請流程:
1、申請人到街道(鎮)領表
2、家庭填寫表格,相關單位蓋章
3、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受理申請
4、街(鎮)組織對申請家庭入戶調查
5、街(鎮)組織相關部門對申請家庭進行評議
6、街(鎮)組織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單位一次公示(10日)
7、街(鎮)提出初審意見、配租方案
8、區組織第二次公示(5日)
9、區住保部門提出復審意見
10、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11、配租登記(房源申請)
12、公開搖號
搖中:家庭配租保障房
未搖中:繼續輪候申請家庭每年申報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和家庭資產等情況,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定期核查符合條件繼續輪候,不符合條件取消資格。
第二章準入條件
第二條購買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以下稱廉租房)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我縣常住城鎮非農業戶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鎮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家庭無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4平方米;
四)家庭成員未享受房改優惠政策購買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建房;
五)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出售價格
第三條城鎮廉租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廉租住房出售價格根據不同時期建筑材料政府指導價編制的決算,根據我縣實際。由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廉租住房預決算,由物價部門負責審核廉租住房成本,確定廉租住房出售價格。廉租住房出售價格分年度審核確定,一次性定價銷售。成本價包括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主體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等。
第四章申請購買程序
應當由戶主向縣建設局提出書面申請,第四條申請購買廉租房家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表;申請表由縣建設局統一格式)
二)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①《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②由社區出據。
三)由所在單位或所屬社區出具家庭住房證明材料。有房戶應提供現居住房屋所有權證或相應權屬憑據,租房戶提供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收據;
四)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五)已連續領取6個月以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明。
第五條廉租房按照“申請—受理—審核—公示—登記—輪候”程序進行。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縣建設局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進行張榜公布,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縣廉租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核。
第六條縣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準予登記家庭的實際情況、房源供應情況。采用輪候、抓鬮、搖號等方式確定購買對象,并向申請購買廉租住房的家庭下達《廉租住房出售批準通知書》
第七條經縣廉租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批準其購買一套廉租住房。
第八條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人民政府申訴。
第九條經縣廉租住房保障領導小組批準下達《廉租住房出售批準通知書》后。繳款比例,抓鬮等方式確定樓層及房號,并按相應的比例實行樓層差別價格。
第五章付款方式
第十條購買廉租住房。實行一次性付款。
第十一條享受廉租房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申請購買廉租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住房的房屋交付后。
第十二條已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可以優先申請購買現住廉租住房。與縣建設局簽訂《購房合同》后,房款未繳清前,按未繳房款產權比例繳廉租住房租金。
第六章辦理房產證
第十三條房屋交付給購房對象且購房款及相關費用繳清后。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權屬登記部門須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產權”字樣,界定國有產權和私有產權的比例,并注明購房總價、準予上市交易日期、上市交易需補繳房屋總價的10%土地收益金和補足所有優惠、稅費。
第十四條購買廉租住房免征房屋產權契稅。
第七章上市交易、繼承與抵押
第十五條已出售廉租住房必須過渡為全部產權方可上市交易。并實行上市準入制度。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戶在繳清房款辦理產權證后6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轉讓、捐贈等。辦理產權證后滿6年的要上市交易的可按購房合同約定的公私產權比例并參考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向縣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補足國有產權的價款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時按屆時交易相關規定繳納稅費辦理過戶手續。將所購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請購買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六條購房對象確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按照原售價扣除折舊后回購。再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出租或出售。
第十七條所購廉租住房已取得完全產權的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且繼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政府通過回購方式,所購廉租住房未取得完全產權。將被繼承人所占廉租住房的份額折價補償給繼承人。
第十八條僅獲得有限產權的房屋。產權人不得將房屋作為抵押物抵押貸款。
第八章售房資金的管理
第十九條廉租住房出售收入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實行廉租住房出售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縣財政部門是廉租住房出售資金的管理部門。縣財政開設住房保障資金專戶。
第二十條出售房屋時。購房戶根據相關證明,直接將資金繳入財政部門住房資金專戶。
第九章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用于實物配租或取得共有產權的廉租住房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實施物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取得共有產權的廉租住房應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維修資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按照售房款的3%統一管理。待該區域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按規定程序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建設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應與縣發改、財政、國土、民政、統計、稅務、街道辦等部門加強溝通與協作,切實推進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實施。加強對廉租房的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檔案建設及管理、專項資金使用、保障實施等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對在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工作中、的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擅自將廉租住房轉售、轉租、轉借的有關部門應根據相關規定不為其辦理手續。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廉租住房(以下簡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本非農業常住戶口的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租金補貼或租金相對低廉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普通住房。
第四條:左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規劃局)是本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擬訂并實施本廉租住房的管理辦法和政策,同時指導、協調本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廉租住房實行以發放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的方式。
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按規定標準發放租金補貼,由其到市場租賃房屋。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且面積符合控制標準的普通住房,由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承租。
租金核減是指:向人均住房面積已達到確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最低收入家庭采取新增租金減收或免交的辦法。
第六條:廉租住房的來源:
(一)騰退的并符合我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資興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四)政府出資購置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六)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采取其它渠道籌集的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七)以消化空置房通過減免有關稅費抵頂的部分房源。
第七條: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鎮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
(四)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和通過其它渠道籌措的資金。
按照前款籌措的資金,應在財政部門開設的左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廉租住房必須嚴格控制面積標準和裝修標準。每戶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難家庭只能租住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的廉租住房。每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50平方米。凡屬于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實行單列管理,建立廉租住房管理臺帳、管理手冊及租賃收繳卡等管理制度。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應當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限制集中興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九條:廉租住房金標準和租金補貼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照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確定。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其具體標準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測算后另行公布。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和租金補貼標準隨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條:籌集廉租住房房源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收購房屋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續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一次性購房契稅;
(二)收購房改房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
(三)政府出資新建廉租住房的,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土地。
第十一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并在當地居住生活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本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且經本民政部門批準,連續享受本城鎮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的城鎮低保家庭;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下的。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輪候制度。其程序為:
(一)申請人持申請書、戶口簿、本人身份證、住房情況證明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并經戶籍所在地鎮政府、民政部門初審,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證明文件應在15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公示。公示后15日內無異議的,予以登記;
(三)按照申請人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經綜合平衡后,輪候補貼、配租或租金減免;
(四)優撫對象、殘疾人員家庭優先。
第十三條:接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領取租金補貼的家庭,與房屋出租人(單位)簽訂《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并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向房屋出租人發放租金補貼,專項用于交納廉租住房的房租。租金核減由產權單位按核減后租金同承租人簽訂《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實物配租或租金補貼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的資格。
第十五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及鎮政府,每年對承租廉租住房或享受租金補貼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進行核查。家庭人均月收入超過當年城鎮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標準的,或承租廉租住房期間享受單位一次性住房補貼以及另有住房的,應在6個月內騰退廉租住房或在1個月內停發補貼。確有困難不能按期騰退的,按市場租金計租。對家庭收入連續1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七條: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違反本辦法,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并可依法予以處罰。
申請享受廉租住房對象住房保障租賃補貼(以下簡稱補貼)的最低收入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家庭成員2人以上(含2人),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
(二)至少有一人取得5年(含5年)以上市區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在市區居住;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8平方米以下(不含8平方米);
(四)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且連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6個月以上。
軍烈屬、孤寡老人及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不受前款第一項限制。
二、補貼標準
以人均住房建筑面積8平方米為保障標準,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3元給予補貼。其中:無住房的按全額計發;有住房未達面積標準的按差額計發。現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取整數,小數不計。今后,保障標準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適當調整。
發放補貼后,由受益家庭自行尋租合適的住房,受益家庭實際租房租金高于補貼金額的自行承擔。
三、辦理程序
(一)申請家庭以戶主為申請人,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轄區政府)指定的部門提出申請,如實申報家庭的基本情況,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住房租賃補貼申請書;
2、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
3、現住房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無住房的需提供所轄區街道辦事處的證明;
4、《**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軍烈屬、孤寡老人及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需提供相關證明。
(二)轄區政府指定的部門受理申請后,進行登記、建檔,對申請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進行核查,并將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送轄區政府;有異議的應予以核實,對確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家庭并說明理由。
(三)轄區政府收到材料后,及時完成審查,將審查結果連同申報材料報市房地產管理局。
(四)市房地產管理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反饋給轄區政府。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通知轄區政府;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家庭基本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有異議的應予以核實,核實后確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轄區政府。
(五)市房地產管理局依據審核的結果辦理《**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住房租賃補貼領取證》及銀行儲蓄卡,交由轄區政府發放給申請人。
四、補貼發放方式
(一)市房地產管理局按月將補貼直接劃撥到補貼對象銀行儲蓄卡。
(二)補貼對象持銀行儲蓄卡按月到指定銀行領取補貼。
五、補貼資金籌措渠道
建立穩定規范的資金籌措和管理制度,確保補貼按時足額到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按以下方式籌措:
(一)以財政安排為主,根據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狀況及財政承受能力,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
(二)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用等費用后的余額用作廉租住房保障補充資金。
(三)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一定資金,每年度按5%左右比例提取。
(四)通過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鼓勵社會各界通過自愿捐贈等方式,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每年補貼所需資金,由市、區兩級按8:2的比例承擔,各區承擔的20%租賃補貼資金應及時劃交市本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財政專戶。
補貼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補貼資金年度預算,按季撥付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特設專戶。
六、組織實施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補貼發放的管理工作,市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建設發展中心承擔具體工作。
轄區政府、市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七、監督與責任
(一)享受補貼的家庭在家庭人口、收入、住房面積發生變化時,應在1個月內主動報告原申請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后,其租賃補貼標準作相應調整。
(二)享受補貼的家庭人均收入超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出規定標準的,停發補貼。
(三)申請人虛報、隱瞞有關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明而獲得補貼的,停發補貼,并收回已發放的補貼,且3年內不再受理申請。
(四)轄區政府每年應對受益家庭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情況進行一次核查,并將核查情況及時反饋市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建設發展中心。
(五)轄區政府于每年11月底之前向市房地產管理局報送本轄區下年度廉租住房租金補貼計劃,以統籌安排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金。
二、申請條件
必須提交下列資料: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縣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時。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三)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四)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權屬證明或者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五)被拆遷人拒絕接受補償安置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安置資金的提存證明。
(六)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房屋拆遷估價報告書。
(七)聽證記錄和集體研究的結論意見。
三、審理原則和方式
應遵循依法、慎重、及時的原則,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審理。由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審理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采取專人報告情況、集體討論、票決的方式決定,并在《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審批表》上加蓋“縣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拆遷審批專用章”
四、審理時限
將全部申請資料上報,申請單位應在行政強制拆遷審理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5日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審理委員會應在日內審理完畢,并將審理結果通知拆遷人。
五、強制執行
(一)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行政負責人簽發《行政強制拆遷公告》再次限定搬遷期限。
(二)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政強制拆遷具體實施方案。
(三)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召開行政強制拆遷協調會。
(四)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
(五)強制拆遷時應對執行過程進行證據保全和公證。
出租方:___________ (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 ____________(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基礎上,就___________房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標的及面積
租賃標的及面積:租賃標的為____________,租賃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
甲方保證:
(1)其業已依法取得租賃標的所有權證,租賃標的不存在權屬爭議,有完全的權利和能力從事本合同項下的租賃標的的出租業務;
(2)租賃標的符合安全標準以及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且不存在違法建筑情形;
(3)租賃標的上不存在抵押、保證及可能影響承租人按本合同正常使用租賃標的的其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機關和行政限制),也未將租賃標的的產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二、租賃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諾,房屋使用用途為____________ 。
三、租賃期限
甲方不可撤銷地同意給予乙方______個月的免租期,由乙方完成租賃房屋的裝修和改造,免租期自乙方實際進入租賃房屋現場開始裝修之日起算(乙方保證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進場裝修),乙方在免租期內無需向甲方支付租金。
免租期屆滿,以雙方共同書面確認的日期為準作為本合同的正式起租日,本合同的租賃期限為______年,乙方在此期間內應當按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租金、費用。
四、租金及付款方式
租金:該房屋日租金為______元人民幣/建筑平方米/天(每月以30天計),租金中含物業管理費。
1.租金付款方式:租金支付方式為每個月支付一次。首期租金應于起租日之前的 日內支付,其后每個月支付一次,在每月期滿前的______日內,支付下個月租金。即:每個月支付租金人民幣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
2.其它費用:租賃期間的電費、水費、集中供暖費(如發生)、電話費、數據通訊費均由乙方負擔。電費、水費、集中供暖費的收取標準,均以國家規定為準。
3.其它費用支付:電費、水費、集中供暖費(如發生)由甲方代收代繳,乙方應于收到甲方繳費通知后______日內繳納。電話費、數據通訊費用等由乙方自行與服務商協商繳納。
4.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因市場變動、物價變動、經營風險等不可預料的因素引起的房屋樓內附屬物租賃的貶值、升值,不影響房屋及樓內附屬物租賃費的支付及雙方對合同所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5.乙方應按下列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支付到期應付的租金 :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名: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
五、房屋設備、設施
甲方為乙方提供服務于該房屋的硬件設備和附屬設施如下:
供暖:市政熱源集中供暖,室內安裝銅鋁復合散熱器;
信息點及電源:甲方信息點(電話、網絡布線及節點)、電源入戶設置,墻壁預留信息端口。電話、網絡的申請、安裝等事項將由乙方自行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乙方將在甲方提供的電話、網絡設施配置基礎上具體施工,有關情況參見附件11《乙方裝修改造方案及圖紙》。乙方裝修改造方案及圖紙需提交甲方確認、備案;
供電:雙路10kv供電,a區內配置有兩臺1600kva變壓器;
消防:房屋內有運轉正常的煙感報警系統和滅火設備,房屋整體消防系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餐飲:餐廳提供每日三餐服務;
車位:甲方承諾在租賃期內向乙方所屬車輛免費提供充足的停車位,其中包括配送_____個固定車位,其停車位具置將以乙方就近使用為原則,由園區物業管理部門安排;
供水:市政直供和變頻穩壓供水;
排水:分質排水,優質排水處理回用;
空調:分體式空調由客戶安裝;
六、保證金
1.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保證金人民幣_____元整(_____元)。
2.合同期滿,雙方交接完畢,結清甲乙雙方的各項費用后,甲方應將該保證金全額退還給乙方(該保證金不計利息)。
七、合同雙方的變更
1.甲方如將該房屋轉讓給任何第三方,甲方應當給予乙方合理的書面通知,該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權利,承擔原甲方的義務。
2.本合同期內,乙方如將該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分租給第三方需事先通報甲方。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原乙方的義務。
乙方與該第三方之間的轉租合同應符合以下約定:
1)房屋用途:該第三方應保證在本合同規定的房屋用途范圍之內使用該房屋;
2)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本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
3)轉租期間,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還應就被轉租方履行本合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轉租期間,本合同發生變更、解除或終止時,轉租合同也應隨之相應變更、解除或終止。
八、甲方的權利、責任、義務
1.甲方是出租房的合法經營者,有權簽署本合同。甲方保證出租物業的合法產權并且有權出租物業。
2.合同簽訂后,甲方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將該出租房屋交付給乙方。
3.甲方定期檢查和及時修繕以保證該出租房屋處于完好、適租狀態。
5.按合同規定期限,向乙方收取房租及其他費用(列明),除上述費用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其他費用。與租賃標的有關的房產稅、土地使用費及其他費用由甲方負擔。
九、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
1.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獨立承擔各種經濟及法律責任和義務。
2.乙方對房屋進行裝修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并將房屋所需改造申請書、保證書及平面圖、水、電圖及國家有關部門批件提交給甲方備案。乙方對該房屋的裝修不應損害該房屋主體結構、外墻顏色和造型及承重結構,裝修費用由乙方自行解決,對于由乙方負責施工、安裝或提供的該房屋硬件設備和附屬設施,由乙方負責維修、更新,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應予以積極協助。由于乙方改造或使用不當造成的房屋及房屋設施損壞,乙方應負責按甲方要求恢復原狀,修理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3.按期交納房屋租金及水、電、暖等費用;
4.乙方自行負責出租房屋內部的消防、保安、衛生清潔管理工作,并承擔全部責任。
十、合同的延續
本合同租賃期滿前二個月,若乙方書面確認同意續租,甲方應當同意乙方的續租要求,甲方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適當調整租金,租金漲幅不高于_____%。
十一、違約責任
1.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租賃期間,如乙方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退房,必須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2.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租賃標的,每逾期一日,應按乙方日租金的萬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三十(30)日未交付租賃標的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立即返還乙方已交付的保證金,同時向甲方追繳滯納金、違約金部分。
3.若乙方未能按期交納租金,每逾期一日,應按日租金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滯納金,逾期三十(30)日未交納房租,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自保證金中扣除乙方應交納的房租金額,同時向乙方追繳滯納金、違約金部分。
4.電費、水費、集中供暖費(如發生)由甲方代收代繳,乙方應于收到甲方繳費通知后七(7)日內繳納。如乙方逾期繳納,每逾期一日,則按照逾期支付額的萬分之五向甲方繳納滯納金。
5.租賃期間,若乙方發現房屋損壞并提出維修要求,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通知之當日開始維修,但房屋或設施損壞系由乙方故意毀損的除外。如甲方未按約定及時維修,乙方有權自行維修,有關維修費用將在乙方支付給甲方的租金中抵扣。如甲方逾期十(10)天仍未開始維修房屋,或一次維修超過三十(30)天仍未完成,造成乙方不能正常使用該房屋的,乙方可以退租或要求甲方減少租金或變更有關合同租金條款。甲方因未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房屋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6.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給守約方造成實際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由此而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十二、免責條件
1.由于進行必要的或例行的建筑物維護保養而致公共設施停止使用的,甲方對此不承擔責任,前提是甲方必須提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且公共設施停止使用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2.不可抗力是指合同雙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為、自然災害、戰爭或任何其它類似事件。出現不可抗力事件時,知情方應及時、充分地向對方以書面形式發通知,并告知對方該類事件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影響,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明。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則雙方于彼此間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租賃標的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失或滅失時,合同則自然中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但甲方應將該期間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各種保證金退還乙方。
十三、合同期滿
合同期滿,如甲方的租賃房屋需繼續出租或出賣,乙方享有優先權。合同期滿未續租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須按時搬出全部物件,搬遷后十五 (15)日內房屋如仍有余物,視為乙方放棄物件所有權,由甲方處理。
十四、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違約責任
1.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租賃期間,如乙方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退房,必須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2.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租賃標的,每逾期一日,應按乙方日租金的萬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三十(30)日未交付租賃標的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立即返還乙方已交付的保證金,同時向甲方追繳滯納金、違約金部分。
3.若乙方未能按期交納租金,每逾期一日,應按日租金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滯納金,逾期三十(30)日未交納房租,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自保證金中扣除乙方應交納的房租金額,同時向乙方追繳滯納金、違約金部分。
4.電費、水費、集中供暖費(如發生)由甲方代收代繳,乙方應于收到甲方繳費通知后七(7)日內繳納。如乙方逾期繳納,每逾期一日,則按照逾期支付額的萬分之五向甲方繳納滯納金。
5.租賃期間,若乙方發現房屋損壞并提出維修要求,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通知之當日開始維修,但房屋或設施損壞系由乙方故意毀損的除外。如甲方未按約定及時維修,乙方有權自行維修,有關維修費用將在乙方支付給甲方的租金中抵扣。如甲方逾期十(10)天仍未開始維修房屋,或一次維修超過三十(30)天仍未完成,造成乙方不能正常使用該房屋的,乙方可以退租或要求甲方減少租金或變更有關合同租金條款。甲方因未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房屋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6.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給守約方造成實際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由此而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十六、免責條件
1.由于進行必要的或例行的建筑物維護保養而致公共設施停止使用的,甲方對此不承擔責任,前提是甲方必須提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且公共設施停止使用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2.不可抗力是指合同雙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為、自然災害、戰爭或任何其它類似事件。出現不可抗力事件時,知情方應及時、充分地向對方以書面形式發通知,并告知對方該類事件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影響,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明。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則雙方于彼此間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租賃標的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失或滅失時,合同則自然中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但甲方應將該期間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各種保證金退還乙方。
十七、合同期滿
合同期滿,如甲方的租賃房屋需繼續出租或出賣,乙方享有優先權。合同期滿未續租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須按時搬出全部物件,搬遷后十五 (15)日內房屋如仍有余物,視為乙方放棄物件所有權,由甲方處理。
十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九、合同生效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即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做出補充規定。
3.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二份。
二十、通知
依據本合同發生的任何通知應為書面形式,以專人遞交、公眾認可的快遞、掛號信或傳真方式發送到: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個人的租房協議書(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公司廉租房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乙方經審核批準,承租甲方提供的廉租住房,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廉租住房位于樓 單元 號房,該房屋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
二、房屋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住房使用。
三、乙方承租廉租住房,需向甲方繳納租賃保證金 元(大寫: ),待退出房屋時退還乙方(不計利息)。
四、房屋租金為:¥ 3.00 元/月平方米。年租金合計 元/年(人民幣大寫: 仟 佰 拾 元 角 分)。租金按月結算。
房屋租金由甲方根據《大黃山豫新公司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確定。根據租賃房屋的結構系數、樓層系數、配套系數等進行租金調整。
五、租賃期間,乙方除交納租金外,還需自行承擔水費、電費、取暖費、電視收視費等相關費用,如未按時交納相關費用而被有關部門處罰的,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租賃期滿,甲方有權利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必須在租賃期滿1個月之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向甲方如實報告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甲方會同相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公示。經復核仍符合廉租住房規定條件,乙方提出續租的,簽訂續租合同;經復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規定條件或乙方未提出續租的,甲方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七、本協議作為乙方取得房屋使用的憑證。甲、乙雙方均有遵守國家房產管理法律、法規、政策的義務。
八、廉租住房只有承租權,沒有繼承權。如乙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條件的,甲方依法按規定收回房屋,終止協議。
九、租賃期內,甲方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一)甲方有權對乙方承租廉租住房的資格進行檢查,有權對乙方使用房屋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條件、違反房屋使用規定者,有權終止租賃協議,收回房屋。
(二)國家、省、市及企業對廉租住房政策調整,甲方可根據規定要求乙方提供相關的資料、文件等。
(三)國家、省、市及企業對廉租住房政策調整,頒布與廉租住房有關的政策規定,甲方應當及時告知乙方。
(四)甲方為便于房屋功能的使用,可能對房屋及所屬設施進行改造,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
十、租賃期內,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一)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給予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和各項優惠政策的權利,保證其承租資格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服從甲方的相關檢查,如實報告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
(二)按期交納房屋租金及相關費用,不得拖欠、拒交。
(三)遵守物業管理規定并配合勞動服務公司的正常工作,按期交納應自行承擔的相關費用。
(四)乙方應正確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設施、設備。不得將雜物倒入下水道和衛生間,避免堵塞管道;造成堵塞或設備設施損壞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不得在墻上和屋頂及其他地方另改煙道;墻面不得蹬踏;不得改變樓梯間、過道、走廊、門道等公用場所的設施,承租人之間應當本著互諒互讓、維護公共利益和合理使用的原則,屋面樓梯間、過道、走廊、及室外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保持公共場所安全暢通;樓道空間和陽臺不準亂堆亂放;不得在屋內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險物品等。如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并承擔經濟賠償,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擔責任,如在租期內違反上述規定三次以上(含三次者),甲方有權解除協議,收回房屋。
(五)房屋需要騰出維修時,乙方應服從甲方安排,按期遷出,若拖延不遷,發生的安全事故和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六)乙方不得改變房屋及設施、設備狀況,如果改變應立即恢復原狀,造成房屋及設施、設備損壞的,應承擔經濟賠償。 (七)乙方不得對房屋進行裝修,乙方擅自裝修對房屋及鄰里造成損害的,應承擔全部責任。交還房屋時甲方對乙方裝修費用不予賠償。
(八)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或私自互換承租房屋,不得違反廉租住房使用規定及進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九)房屋租賃期滿或其他原因收回房屋時,乙方應將承租房屋及設施、設備交還甲方,同時交清房屋租金和其他各項費用。交還房屋時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拒不交還房屋的,甲方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乙方應當履行團結互助、創建和諧社區的義務。
十一、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收回出租的房屋,追繳欠租: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師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過城鎮居民住房困難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租住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擅自互換的;
(六)房屋閑置三個月以上的;
(七)擅自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改變房屋狀況的;
(八)損壞承租房屋及設施、設備,不予修復或不予賠償的;
(九)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的;
(十)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十一)拖欠房租累計六個月以上;
(十二)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及遷移者。
十二、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的各項條款規定,如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本協議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協議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十四、本協議一式叁份,甲方貳份,乙方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新疆大黃山豫新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乙 方: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得或掌握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有關的信息。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辦公室、信息、監察、政府法制等有關部門或機構組成,負責研究、協調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事項。
第四條市本級行政機關是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以下簡稱公開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
公開義務人應當指定本部門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以下簡稱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五條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非法阻撓或限制公開義務人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以及公開權利人依法獲得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七條公開義務人根據本規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公開必需經費應當予以保障。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九條公開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的信息,包括:
1、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其完成情況;
3、本行政區域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的信息,包括:
1、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事件;
2、優撫、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等情況;
3、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分配、廉租房的建設和申請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的信息,包括:
1、重大城市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
2、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監督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的信息,包括:
1、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聯系方式;
2、行政機關的職能、設定依據、辦事條件、辦事程序、辦事期限等情況;
3、行政機關公務員招考、錄用等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公開權利人可以向公開義務人申請公開本規定第十條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規章或本規定禁止公開的內容外,公開義務人應當按照申請向公開權利人公開。
第十一條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前,實行預公開制度。起草機關或者決定機關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布,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后再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公開義務人應保證其所政府信息的及時性、有效性和準確性,所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
第三章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四條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可以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本級政府或本部門的網站;
(二)政府公報;
(三)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
(四)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新聞會;
(六)各級各類檔案館;
(七)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五條對于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可以采取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公開義務人接到申請書,除當場可以答復的外,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公開。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的理由,公開義務人可將作出是否公開的決定期限延長至20日,并應及時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申請人。公開義務人決定公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開;決定部分不公開或不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受理機關掌握范圍的,受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聯系方式。
第十八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開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公開義務人應當將可公開部分向申請人公開。
當公開義務人向申請人表明某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即會導致公開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后果時,公開義務人有權對該信息的存在與否不予確認。
第十九條對于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暫緩公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對其性質予以認定后,再決定予以保密或公開。
第二十條公開義務人應當明確本部門受理信息公開申請的專門機構和咨詢電話,以及申請信息公開的具體程序、方法等。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并不斷完善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向社會政府信息。各級行政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本部門的新聞發言人制度。
第二十二條對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公開義務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監督
第二十三條政府信息聯席會議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對行政機關信息公開情況實施檢查和評價,向社會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報告。
第二十四條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責令改正,并可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同級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一)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三)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的。公開義務人違反保密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公開權利人認為公開義務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察部門或者公開義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投訴。接受投訴的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調查處理。
一、舊城改造指揮部的機構設置及財務管理存在問題分析
1.機構設置重復,人員結構松散
通過相關的調查發現,我國的縣城中通常都有多個舊城改造指揮部,,通常是不同的職能部門僅從自身需要出發申請設立指揮部,例如有招商部門成立的改造指揮部,主要為招商引資項目用地服務,也有些舊城改造指揮部是純粹的黨政機關成立,為城鄉結合部的村街征收服務。舊城改造指揮部的職能主要是對土地原有的地上附著物的征收拆除、建設還遷安置樓、安置余房的售賣等,這些指揮部的重復設置,導致了機構內的人員繁多,而且很多指揮部為了自身利益,工程建設各自為政,很大程度上導致了人力、物力的浪費。
2.會計制度的采用各種各樣
由于我國舊城改造指揮部的職能較多,導致了目前會計處理不統一的局面。一些舊城改造指揮部甚至分設兩套賬,一套基建帳一套事業單位帳,兩套賬并行;有些指揮部已經成立了工商登記公司,但是還是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處理;還有些指揮部的會計制度只設置了一套基建帳,日常活動過程中的經費等都到其他的機關定期的報銷。不同指揮部的財務核算也存在較大不同,例如剩余安置房的售房款、不作收入,計入”其他應收賬款”,對于這種處理,指揮部財務人員解釋是審計部門要求,收入的資金必須上交財政,作為預算外的資金管理。這樣的處理不符合會計核算原則,無法真實、客觀的反映指揮部的財務收支情況。
二、舊城改造指揮部中工程項目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分析
1.工程立項手續不完備
在我國的舊城改造指揮部中工程項目管理方面,工程立項手續不全或審批倒置是一個普遍的現象。由于我國目前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已經不再實行審批制度,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由此可見,我國現階段的投資項目管理主要有審批制、核準制和備案制三種模式,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很少有指揮部按政府要求進行審批,通常都在工程開工后,再去相關的部門倒推日期辦理工程手續。。尤其是土地指標的倒置,甚至工程主體早早完工了,土地指標還未能審批,或只審批了部分土地指標。
2.工程建設未嚴格采用招投標、工程價款結算不規范
我國的《招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等明確規定了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在100萬元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但是可以發現在我國的舊城改造指揮部中,工程的建設和物資采購很少嚴格履行招投標手續,大多數招投標手續只是走過場,沒有按照相關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應該采用公開招標。
預付工程款也稱之為預付備料款,最早在我國人民建設銀行使用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職能時,就明確規定了預付款必須作為一種制度來執行,是我國工程建設中一項行之有效的制度。但是在舊城改造指揮部,預付工程款往往不按照合同條款撥付,,工程價款結算也未按照工程進度進行支付。支付工程價款時撥付依據不充分,既沒有附已完工程量清單、工程款支付申請書及工程現場監理確認的工程進度證實書,也沒有附施工合同復印件。,另外還存在收款方開具的收據印鑒與工程中標公司名稱不一致、支付金額隨意,人情支付等現象。
3.工程預決算和房屋定價環節被忽視
在舊城改造指揮部財務管理中,對于工程項目預決算和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環節,都沒有足夠的重視,正是由于這種忽視,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沒有準確對工程項目進行預算,盲目開工,導致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或施工完成后,工程支出通常大大超出預期,資金斷炊造成怠工窩工。項目決算及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不做或者草草了事既不符合相關規定,也不利于房屋成本的計量。對于房屋的定價問題,我國的很多舊城改造指揮部都沒有一個自身的定價系統,其中的一些指揮部按照周邊的商品房進行定價,沒有科學的按照工程的成本和利潤對房屋進行定價。對拆遷戶的補償按照2010年之前甚至90年代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在其回遷買房時,按目前的商品房價格定價賣給回遷住戶,顯失公平。
三、完全舊城改造指揮部財務管理體系的建議
1.統一地區的舊城改造指揮部
通過分析發現,我國的舊城改造指揮部財務管理中之所以存在諸多問題,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指揮部的機構重復、人員松散,通常一個地區內都有多個舊城改造指揮部,從本質上說,這些指揮部的職能是一樣的,如果制定相關的政策,把這些指揮部有效的整合成一個統一的舊城改造指揮部,,對指揮部人員的構成做統一的部署,包含規劃、國土、房產、住建、財政、林業等部門人員,將會很大程度上提高指揮部的辦事效率,有助于采用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既保證了工程建設質量,又避免人力物力資源浪費。
2.正確選擇會計核算制度
對于預征收土地上原有地上附著物征收拆除工作,實際上就是對土地收儲的一個過程,這部分的賬務最好由土地收儲中心進行相關會計核算,也可由指揮部按照土地收儲會計制度記賬,在征收的土地平整等工作完成后,再把相關的賬務交給到土地收儲中心,準備土地出讓的相關手續。在安置樓的建設過程中,應該采用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對于每個工程項目設置獨立的一套賬目,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對基建帳進行結清處理。將相關的資產轉生產經營帳,采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或者參照企業會計制度進行,對于剩余安置房出售也應在此賬套進行核算。
3.嚴格控制工程項目管理中的各個手續
手續是工程項目管理中控制人員按照規定辦事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工程項目管理中,工程立項手續不完備、工程建設及物資采購未嚴格進行公開招標、工程價款支付手續不規范等現象依然存在。對于工程立項的手續,一定要加強檢查工作,嚴格按照審批在前開工在后執行。如果發現有工程沒有立項手續就開工,應該立刻給予嚴肅處理;對于工程建設及物資采購沒有進行公開招標的問題,除了要控制改造指揮部的采購部門外,還應該向供應的企業宣傳我國的招標規定,如果發現應招未招、應公開為公開的,應該對指揮部負責人和供應企業都進行一定的懲罰;對于撥付工程款中的程序和附件缺失等問題,要完善現有的工程價款撥付程序,按照工程進度撥款,同時也要強化外部監察的力度,只有通過大力的監察和嚴厲的懲處,才能保證指揮部在工程項目管理中,嚴格的依法辦事。
4.優化房屋的定價和剩余房屋處理
房屋的定價要依靠完善的房屋定價系統,這個定價系統應該根據房屋地區所在地的實際情況而建立,綜合土地的價格等,在計算工程成本和微利甚至零利潤的基礎上,結合征收補償標準年份修正系數,給出一個科學、合理的房屋定價。而剩余安置房的處理,直接面向社會公開出售最簡單快捷,但是與政府責任義務的本意似有不合,建議將其轉為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交由房管局等部門按照經適房或廉租房的相關規定出售、出租。這樣,一方面,是政府履行其滿足基本住房保障的責任,另一方面,也能相互監督,建房的不賣房,賣房的不建房,杜絕腐敗滋生。
四、結語
通過本文的分析發現,我國的舊城改造指揮部財務管理體系中還存在著較多的問題,究其根源,無非是指揮部的機構重復、繁多和會計制度選擇的不當。如果能把一個地區的多個指揮部有效的整合成一個指揮部,然后采用合適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將會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我國舊城改造指揮部的運行效率,尤其是提高財務管理體系的效率,相信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各級政府執法意識的不斷提高,舊城改造指揮部財務管理體系也會越來越完善。
參考文獻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級政府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得或掌握的文件、數據、圖表等信息資料。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第六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辦公廳(室)、信息化主管部門、監察部門、政府法制機構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協調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政府機關應當指定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專門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保管、維護和更新本機關的政府信息;
(四)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8條政府機關根據本規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第9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不第10條得收取費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的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使獲取政府信息權利時,不得侵犯他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或其他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公開的內容和范圍
第十條政府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規范、發展計劃和規劃方面
1.市人民政府規章、政府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3.本行政區域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影響公眾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其處理情況;
2.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3.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4.土地供應、房地產交易情況;
5.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的依據、標準、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
6.為民辦實事的工程建設、管理等情況;
7.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分配、廉租房和市區普通(限價)商品房的建設、申請等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的條件、程序和中標的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
2.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的方式、采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3.政府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4.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決算及執行情況。
(四)政府機構、工作目標和人事方面
1.政府機關的機構職責、辦公地址、聯系方式、辦事條件、辦事程序、辦事期限、監督救濟途徑等情況;
2.政府機關負責人的姓名、職責分工;
3.政府機關的年度工作目標及其執行情況;
4.政府機關負責人人事任免情況;
5.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五)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和期限,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以及政府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政府機關申請公開本規定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免予公開的內容以外,政府機關應當向申請人公開有關政府信息。
第十二條政府機關擬作出的決策、制定的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或者編制的規劃、計劃、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前,應當實行預公開,由起草機關或者決定機關將有關草案向社會公開,在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后再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
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
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和
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
取證等行政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一款第(二)、(三)項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
可以不受免于公開的限制:
1.權利人同意公開的;
2.公開該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損害的。
第一款第(四)、(五)項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并且公開不會造成實質性損害的,政府機關可以決定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政府機關應當保證其所政府信息的及時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第三章公開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五條根據本規定第十條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機關應當在制作、獲得或者擁有該政府信息之日起30日內采用下列一種或者幾種載體及時予以公開:
(一)政府公報或者報紙、雜志及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
(二)互聯網上的政府機關網站;
(三)政府機關新聞會;
(四)在政府機關主要辦公地點等地設立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其他載體。
各政府機關應當確定前款所列載體中的一種載體作為主要的政府信息渠道。
對時效性強或與突發性事件有關的政府信息,政府機關應當在獲得或者擁有該政府信息之日起3日內通過公共媒體、新聞會或政府機關網站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政府機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通過互聯網及時公開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
政府機關已在互聯網上設立網站的,應當在網站上及時公開有關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代表本級政府向社會政府信息。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本部門的新聞發言人制度。
第十八條政府機關應當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屬于應當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目錄。政府信息目錄應當記錄政府信息的名稱、基本內容的簡單描述及其產生日期。
政府機關應當適時更新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屬于應當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目錄,并通過多種載體及時予以公開。
第十九條政府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注意上下級機關之間的政府信息內容的相互銜接,并對相同的內容作統一表述。
第二十條政府機關應當將本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專門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政府信息公開事宜提出咨詢。
第二十一條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級政府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統計;
(三)政府機關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免予公開的分類情況統計;
(四)就政府信息公開提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申訴的情況統計及其處理結果;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獲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通過約見、信函、電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掌握該政府信息的政府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供本人(本組織)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政府機關可以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政府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登記,并根據下列情況及時給予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
(三)不屬于受理機關掌握范圍的,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告知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政府機關應當提供可以公開部分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政府機關向其提供注冊登記、費用繳納、社會保障等方面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證件,向政府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對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并簽名或者蓋章。
政府機關應當創造條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互聯網向政府機關提交申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不適時或者不相關的,有權要求有關政府機關及時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機關無權更改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政府機關答復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企業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
第二十七條政府機關依據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答復申請人的,應當說明理由;其中答復不予提供或者不予更改的,還應當說明救濟途徑。
第二十八條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除可以當場予以答復的外,政府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公開的書面答復。
依照本規定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可以當場提供的,政府機關應當在申請人辦妥申請手續后當場提供;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在申請人辦妥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提供。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經政府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不能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
對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政府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條政府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以因申請人的要求提供打印、復制、郵寄等服務,并可以向申請人收取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
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府信息復制件的,政府機關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政府機關可以選擇以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三十一條推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政府機關,可以通過設立舉報電話、投訴窗口、政務監督信箱等渠道,鼓勵群眾參與監督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政府機關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或者主管行政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機關的辦事指南、政府信息目錄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不依法更正與申請人有關的記錄有誤的信息的;
(五)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真實的。
第三十三條政府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違反規定收費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政府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監察部門或者上級政府機關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政府機關違反本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政府機關違反本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申請人或者第三方經濟損失的,申請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