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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關系廣大學生身體健康。學生處于身體成長和智力發育的關鍵時期,相對于成人而言,需要更多的營養。但是,一些學生食堂提供的食物,未能有效保障學生成長所需要的營養,甚至還屢屢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嚴重影響著學生的身體健康。如在2012年3月至4月的一個月時間內,云南省鎮雄縣的木卓、芒部、羅坎、坡頭等鄉鎮發生多起小學生營養餐中毒事件,不少小學生在吃了營養餐后發生腹痛、腹瀉、頭昏、發燒、嘔吐等癥狀。其中4月9日,該縣塘房鎮中心小學——頂拉小學發生300多名學生(該校一共600多名學生)食物中毒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就在此后的第三天,云南景東縣漫灣鎮中小學又發生了一起營養餐毒倒近200學生的事件。筆者最近三年連續對國內個別高校食堂進行的跟蹤調查顯示,有不少學生認為學校食堂飲食不安全。主要原因是:可能使用劣質油(占45.7%)、可能使用問題肉(占38.4%),和可能使用劣質香料(占15.1%)。為了進一步了解學生作出這一判斷的依據,我們又設計了開放性問題“您認為你們學校的食堂有可能使用問題肉的依據是什么?”,其中最主要的兩大依據分別是“憑感覺,食堂賣的肉太難吃”(占54.7%),“憑直覺,很少見到食堂有很新鮮肉類”(占41.3%)。為了解決學校食堂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最近國家相關部門先后下發文件,要求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治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和教育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以下稱《安全工作意見》)、《關于深入開展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稱《安全工作通知》)和《關于迅速開展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嚴防食物中毒事件發生的緊急通知》等,并在全國開展了以“安全、放心、營養、健康”為主題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目前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對于學校食堂而言,不出事只是問題的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還需要改善食堂環境和加強食品安全管理,真正做到學校食堂“安全、放心、營養、健康”。一些學生食堂使用問題食品,導致學生營養不良,或潛在影響學生身體健康,影響學生智力發育,這才是真正大的安全隱患。不僅如此,還會影響學生情緒,形成對學校的怨氣和不滿,影響學校穩定。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治理,關鍵在于健全并落實學校食品安全責任制度,建立學生參與制度。《安全工作意見》與《安全工作通知》等系列文件均規定了要建立健全與全面落實學校食品安全責任制度,且把“學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作為重要內容加以規定。除此之外,學生參與制度是學校食堂安全治理的關鍵環節。該制度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成立以學生為主要成員的學校食堂監管小組。具體工作主要分兩部分:(1)質量檢測,包括肉類、食用油的質量和蔬菜殘余農藥等方面的檢測工作;(2)滿意度評價,即進行學生對食堂伙食和服務滿意度的調查,前者不定期抽檢,后者每月調查一次,且及時公布調查結果,將學生滿意度評價作為學校食堂考核的重要指標。二是在前者的基礎上開通學生投訴渠道,且每月公布投訴情況和問題解決與整改情況。此外,還需建立嚴厲的懲罰制度,對食堂出現地溝油和問題肉等問題食品進行嚴厲懲罰,提高違法成本。最終形成一種包含強化組織領導與責任追究,學生參與監督和滿意度評價,食品質量技術檢測,以及學生投訴和問題食品懲罰在內的綜合性制度設計,形成強大合力。惟其如此,才能在提高服務質量的同時,把地溝油和問題肉等問題食品嚴堵在學校食堂門外,從而徹底解決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問題。
“注水肉”治理問題
中圖分類號:X5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7)01-0094-01
前言
古人常說“民以食為天”,尤其能夠看出食品對于人們生活所發揮的重要作用。要想提高食品的安全性,除了人們自身對其種植和生產進行監管以外,還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工作,以降低食品所遭受的污染,并為食品的種植和生產提供良好的保障。雖然我們高中生無法全程參與到食品種植與生產過程中,但是我們可以發揮自身的監督作用,對環境和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確保兩者能夠朝著可持續的方向發展。下面筆者就對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現狀進行闡述。
一、現階段我國食品安全現狀
近年來,我國頻發各類食品安全問題,引起了國人的高度重視。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的因素有很多,如食品監管體制不健全等[1]。而食品質量問題主要集中在種植和生產過程中,主要體現在:(1)種植問題。很多農民在種植食品原材料時,為了追求產量和外觀,很多時候忽略了農作物的質量,通常會使用一些違禁農藥,這樣不僅會影響到農作物的質量,還會造成嚴重的環境問題。另外,還有一些農民為了擴大生產規模,沒有充分考慮到種植位置等因素,如果在重工業園區附近進行農作物的種植,雖然也能夠種植出農作物,但是農作物極容易受到重金屬污染,從而造成食品安全問題。(2)生產問題。很多食品在供人們食用之前都會進行再加工,而再加工的過程若不合格也會造成很多食品安全問題。例如,我國存在很多食品小作坊,這些小作坊當中很少有國家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而且其在食品生產過程中,很多方面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甚至可以用臟亂差來形容。在這種環境下生產出來的食品,極容易引發食品安全問題,甚至威脅到人體健康,應當積極采取措施盡快加以解決。
二、對食品安全產生影響的環境因素
在我國經濟不斷發展過程中,各個地方的環境也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這些環境上的破壞嚴重影響了我國食品的安全性。根據相關調查顯示,當前影響食品安全的環境因素主要有以下幾種:首先,生物因素。生物污染是產生食品安全的主要原因,其所產生食品安全問題具有很大危害性,如在我國香港所發生的禽流感事件等。其次,化學因素。化學因素是當前我國引發食品安全問題最常見的因素。現階段,我國在種植食品原材料時,有的農戶為了能夠使種植出來的農作物看起來品質更好,經常會使用一些具有較強污染性的農藥,這使得農作物也帶有一定的毒性,從而威脅食用者的身體健康。還一些食品的生產廠商為了降低生產成本,會采用質量較次的包裝材料,這種包裝材料當中殘留很多有害物質,當這些有害物質深入到食品當中,則會造成較為嚴重的食品安全問題。最后,不確定性因素。隨著轉基因技術的出現和應用,根據當前技術無法準確判斷出轉基因食物是否會對人們的身體健康造成影響,尤其是其所具有的長期效應。上述種種影響食品安全的因素,需要人們加強對其的管理,來保障食品的安全性。
三、加強環保工作緩解食品安全問題
1.使用環保藥劑種植農作物
用大量藥劑種植出來的農作物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使人們開始注重選擇和使用綠色農產品。通常綠色農產品都很少使用化學藥劑,但是在這種種植模式下農作物的產量相對較低,無法滿足人們日常生活的需求,而且生產成本也較高,不利于規模化種植生產[2]。因此,我國相關企業開始開發生態環保藥劑,在保障農作的質量和產量基礎上,盡量降低其給環境所造成的污染,不僅能夠起到很好的環保作用,還能夠有效降低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應當普及使用此類藥劑。
2.加強企業環保工作
重工企業是給環境造成污染的重要源頭,其所造成的水土污染和空氣污染都會嚴重影響到附近農作物的種植[3]。所以,企業應當加強環保工作,應當引進先進的設備對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氣、廢物進行處理,在滿足生產需求的情況下也能夠達到我國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農戶在選址時,應當盡量避免選擇在工業園區附近,以免出現食品安全問題。
3.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管
政府部門加強在食品生產方面的監管工作,是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要措施。首先,應當取締小作坊。政府部門應當對容易出現小作坊的地區進行嚴格排查,避免更多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流入市場。其次,加強對大型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管力度。大型食品生產企業如果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其所造成的危害性更大(如三鹿奶粉事件),應當加強對其的管理,使生產出來的產品都能夠達到食用的標準。只有政府部門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管,使其在生產過程中能夠嚴格按照我國規定的標準進行操作,才能保障食品的安全性,有效避免出現安全問題[4]。
總結
總之,食品安全和環保兩者之間一直都存在緊密的聯系。食品在種植、生產和加工過程中,會受到很多環境因素的影響,如果環境被破壞的較為嚴重,產生了污染,那么必將產生重大食品安全問題。因此,應當加強環保工作,不僅能夠保護環境,還能夠促使食品得到安全保障,避免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對我們高中生的健康成長也具有積極的意義。
參考文獻
[1]顏易.圣通環保:從源頭解決食品安全問題[J].國際融資,2013,03(07):32-33.
食品的安全問題關系著人民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生活狀態。近年來,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百姓飲食環境也在不斷變化。但是,隨著人類食品的豐富,一些對人們身體健康有益和危害的食品逐漸進入人們的日常飲食生活,使人們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關注在當今社會越來越重要。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解決是一項極其復雜而系統的工程,既需要完善的法律體系、加強政府監管和提升生產技術,同時更需要人們對食品安全問題進行深刻的倫理考量和道德反思,以加強關于食品安全問題的道德約束和行為規范。社會中的食品安全問題涉及的領域已經從其本身的自然生命倫理上升為社會中的道德倫理。比如雞蛋是很多人的營養食品,是大眾消費的必需物。如果食品生產者為了追求個人的經濟利益,而采取一些違背客觀規律的行為或者法律的行為,最終會導致他人的生命利益受損。有基于此,食品安全問題的倫理道德維度研究在當今學術界顯得尤為重要。
一、食品安全問題的道德倫理失范現象
1.雞蛋的批量生產和其營養質量的下降會導致人的健康降低。然而,由于現代化進程的加快,一些雞蛋生產者為了追逐經濟利益,甘愿違背自身道德,使用違背道德倫理的手段批量生產雞蛋,可以通過采用給幼雞打激素、將意外死亡的小雞和沒有利用價值的小公雞碾成雞粉等行為加快雞蛋的生產,最終導致雞蛋的質量下降。劣質的雞蛋對于人的生命健康在長期具有一定的危害性,而呈現出來的社會道德倫理下降問題不能不引發人們的倫理道德性思考。
2.地溝油的生產與其食用會危害人的健康。道德卑劣的企業主為了個人的利益,利用回收的各類劣質油,生成所謂的質量低下的地溝油。而“地溝油”的食用,會危害人們的身體健康,損害人的根本價值和根本利益。如果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具有人文關懷精神,提升生產食用油的品質,將是對消費者生命健康的提升。
3.轉基因食品的生產與其技術的缺陷問題會導致人的身體質量下降。通過轉基因技術,轉基因食品將源性基因轉移到某種特定的產品中,通過產品的銷售和使用影響人的生存和生活。轉基因技術在我國還不成熟,轉基因食品要經過時間的檢驗才能可靠。轉基因技術是人類利用科學的進步表象,對人類社會的影響利弊共存,在思想道德領域尤其產生了不良的影響,改變了產品的基因結構,會對人的基因產生一定的改變。
二、食品安全問題的道德倫理原因分析
1.食品生產者缺少對生命倫理的關懷。食品生產者為了追逐經濟利潤,放棄了基本的對生命的倫理價值的關心與愛護。雞蛋的生產商為了生產更多的雞蛋,給小雞打激素,使得小雞生長的更加快,但是如果操作不當,會導致小雞的非正常死亡。而非正常的小雞又會被淪亡雞粉,為了追逐經濟利益的食品生產者在生命倫理方面已經到了令人發指的地步。由于生命倫理的缺失,一些食品生產者在有形和無形中給消費者帶來了食品健康上的危害。
2.食品生產者的社會道德倫理下降。有學者認為,“基于食品商品的特殊性,食品生產經營者與監管者需要在內心深處形成對生命尊嚴敬畏的倫理情懷”。我國宣揚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的社會道德倫理是為了集體或者他人的利益著想。而一些生產劣質食品的生產商,為了追逐自己的個人利益,在社會商品的生產、加工與銷售等環節違背社會道德倫理,最終侵犯的是食品消費者的利益。
3.社會對食品安全缺少制度化的保障。法律化的制度是保障公民權利不受損害的公共保證。國家雖然有與食品相關的法律法規,但要形成有力的制度保障,還要求社會組織、制度、體制的健全。食品安全組織的缺失和社會制度的不足是導致社會中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要原因。從食品安全的視角而言,我國的社會組織、社會制度、社會體制等方面仍然處于發展階段和尚待完善階段。
三、認識食品安全問題的道德倫理啟示
“餐桌上的污染”已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而在轉型期的中國,這個問題表現得更加嚴峻。曾幾何時,媒體上關于食品安全的負面報道一個接一個。紅心鴨蛋查出“蘇丹紅”、福壽螺吃出線蟲病、多寶魚檢出違禁藥物、面粉里“調白塊”超標、粉絲中發現致癌物等等,如此信息接觸多了,讓人似乎不知道吃什么才安全。在食品生產過程中究竟存在什么問題?
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現狀:
一、初級農產品源頭污染較重。有的產地環境污染、污水澆灌、濫用甚至違禁使用高毒農藥;工業三廢、城市廢棄物的大量排放,造成許多有毒、有害物質滲入土壤中;飲用水中含菌量高、重金屬含量高;飼養禽畜非法使用生長激素及“瘦肉精”。這些大大降低了農產品消費安全性。
二、食品生產加工領域假冒偽劣問題突出。有的濫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劑、保鮮劑、食用色素,有的摻雜使假,生產假酒、劣質奶粉,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許多生產者在生產中不會使用安全生產工藝進行種植、加工,從而造成食品安全問題。
三、食品流通環節經營秩序不規范。有些企業在食品收購、儲藏和運輸過程中,過量使用防腐劑、保鮮劑,部分經營者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變質食品,還有的在農村市場、城鄉接合部及校園周邊兜售“三無”食品、假冒偽劣食品。
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
一、食品的小作坊式分散化生產。從近年發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問題看,幾億農民分散生產農產品,幾十萬小作坊隨意制作各種食品,他們使用的設備簡陋、技術水平落后、衛生狀況惡劣、產品質量難以得到控制。食品生產從“田間”到“餐桌”的環節越來越復雜,給監管工作帶來極大的難度,國家質檢總局調查的45萬個食品生產企業中,10人以下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35萬家,29%的企業無標生產,60%的企業出廠不檢驗或根本不具備檢驗能力,這些小作坊“數量多、規模小、分布散、條件差、工藝亂”,食品質量和安全難以保證。如何有效解決“食品小作坊”難題,已經成了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決定我國食品安全水平的突出問題。
二、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不夠完善。一是食品法律法規的系統性和完整性較差,涉及食品監管的法律法規如《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農業法》等,僅僅對食品質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規定,有較大的法律監管盲區,且《食品衛生法》確定的執法主體職責與現實情況有所脫節,不適應多個部委共同按職能分段監管的現狀。二是食品法律法規的條款籠統,操作性差,一些法律法規規定的比較原則和寬泛,有些條款甚至完全過時,對實際問題約束力較低,操作性不強。三是食品法律法規的罰則較輕,法律效力不夠,相比西方發達國家極其嚴厲的懲罰力度而言,缺乏威懾力。四是食品安全監管配套法律法規未出臺,執法力度不夠。
三、食品安全監管行政機構設置不合理,職責不明確。在食品安全綜合監管方面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監督管理部門多,如水產品的監管就涉及到包括漁業、質監、食監、衛生防疫、檢驗檢疫和工商等部門。部門間的職能交叉、重復執法、重復抽檢、執法缺位、監管空白等現象較為突出,部門之間形不成合力,監管責任難以落到實處。
四、食品質量安全的技術支撐體系不完善。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共有各類檢驗機構數萬個,行政色彩濃厚,低水平重復建設嚴重,檢測設備、檢測技術落后,很難為食品質量監管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持。此外,由于部門障礙,檢測報告的法律效力不被廣泛承認,造成了檢測資源的不必要浪費。而不同環節的檢測,必然導致監管效果的不同。如工商部門為了整治流通市場食品安全,制訂了一系列商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試圖通過進行經常性的市場抽檢發現問題。但由于處于管理鏈條的最末端,發現問題時危害往往已經造成。
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對策:
一、要從源頭上加強管理,加強食品安全監測。建立農產品產地環境安全監管體系,強化對農業投入品的質量和環境安全管理;建立國家農獸藥殘留監控制度;建立和規范食品召回監督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衛生質量抽查和例行監測制度;加快質量電子監管網建設,不斷改進監管手段。建立嚴密的食品監管網絡,對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儲運、銷售各環節實行全過程監管,確保食品安全。
二、集中整治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嚴厲打擊“黑窩點”,堅決取締無證無照生產加工食品行為,取締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無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加工企業。
三、構建食品安全評估評價體系和食品安全信息體系。以國家級食品質檢機構和食品安全專家為專業技術支持,對監測結果進行對比分析和評估,形成風險評估報告,對可能造成的危害進行預測,及時預警公告;同時基于評估報告提出有針對性的控制措施,作為預防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決策的技術依據,提高國內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與風險預警的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食品安全相關標準和相關認證。進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的力度;推動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進程;根據我國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領域具體情況,制訂具有可操作性的過渡標準或分級標準;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食品認證體系,完善認證制度;加快我國食品認證的國際互認進程。
五、加強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應急體系建設。完善食品安全應急反應機制,建立實施食品安全快速反應聯動機制;全面加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督查督辦力度,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查處機制,建立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回訪督查制度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導論
2008年,三鹿奶粉因為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2011年,雙匯火腿腸又涉嫌瘦肉精。到2013年,社會上又出現了老鼠肉假冒羊肉的食品安全事件。在社會層面加大食品安全的關注力度的努力下,食品安全問題依然層出不窮。屢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件,所反映的社會誠信的缺失背后,又有與消費者與政府部門等相關的諸多原因。深入并全面地探究食品安全問題存在的根源并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對整個社會安定和人民健康都有重大的意義。本文正是基于該出發點,運用博弈論的有關模型對食品安全問題進行探究。
二、關于食品安全問題的博弈論分析
本文從博弈論視角,所分析的有關食品對象都設定為食品生產中存在的優質商品和劣質商品,其中優質商品中既包括高質量生產、不需要進行偽造的商品,又包括原本不屬于優質產品,但通過生產過程中添加超標有害物質、對食品表面進行虛假美化等手段進行偽造而成的“優質商品”。劣質商品在本文中是相對概念,不是指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而僅僅指品質以及價值不及高品質食品,可以通過偽造進行改良的食品,且偽造成本較低,偽造的食品才存在安全問題(如三鹿奶粉偽造前只是蛋白質含量較低,不存在安全問題,但偽造成高品質奶粉后能獲取更高的價值,但因此出現安全問題)。
(一)食品生產廠商之間的博弈問題分析
在分析食品安全問題時,食品生產廠商屬于主要參與者,因此,我們需要首先分析在不考慮其他外部因素的情況下,食品生產廠商生產非安全食品的動機。本文將首先運用博弈論構建相關模型分析食品生產廠商之間的博弈問題。
1. 完全信息靜態博弈分析
2.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分析
該博弈分析的結果顯示,通過較低的偽裝成本能達到較高價值的食品促使生產廠商進行偽造達到高品質的概率較高。結合完全信息靜態博弈分析的結論,從生產廠商來看,通過對劣質商品進行偽裝賦予其較高的價值,并因此獲得較高的收益,于是食品安全問題由此產生。在分析了食品生產廠商的博弈問題之后,本文將進一步引進消費者,探討消費者與食品生產廠商的博弈。
(二)食品生產廠商與消費者之間的博弈分析——基于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動態博弈
(三)食品生產廠商與政府監管部門之間的博弈分析
在與食品安全問題相關的群體中,除了食品生產者和消費者,政府監管部門在食品安全問題中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本文將繼續運用博弈論的有關模型對引入政府監管部門后的食品生產廠商與政府監管部門之間的博弈過程進行分析,首先做基本假設如下:
該結果表明,目前食品安全問題存在的原因之一還在于政府監管部門的不力和對非安全食品生產廠商的懲罰力度不夠。而政府部門需要降低監管成本、加大懲罰力度,從而減少食品安全問題的出現。
三、政策建議
通過運用博弈論知識對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分析,我們得出造成食品安全問題頻繁出現的原因,分別從食品生產廠商之間的博弈結果、從消費者與食品廠商的博弈結果、從政府監管部門與食品廠商的博弈結果來看,食品安全問出現的主要原因是生產廠商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造成誠信的缺失,消費者對非合格食品的辨別能力較差,購買非安全食品的概率較高,政府監管部門監管不力,且對非安全食品生產廠商的懲罰力度不夠。針對我們對食品安全問題存在的原因分析,我們相應地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如下:
(一)針對食品生產廠商的建議
1.增強誠信意識
食品生產廠商的生產狀況直接關系到食品的質量問題,因此,食品生產廠商應增強誠信意識,遵守職業道德,在食品生產過程中,嚴格按照質量標準進行生產,提供安全無害的食品。
2.提高生產技藝和生產率
食品生產廠商應注重提高生產效率和生產技藝來提高食品價值,降低生產成本,而杜絕采用非法手段對劣質商品進行偽造,通過切實提升自身生產能力來實現較高的利潤。
(二)針對消費者的建議
1.增強對偽造商品的判斷辨別能力
消費者在實際購買食品的過程中雖然有時難以辨別食品的質量,但對有些過分光鮮的水果或者諸如地溝油、硫磺熏制銀耳、化學原料浸泡的食品等通過感覺器官就可以辨識的非安全食品,則要加強對辨別技巧的了解,增強辨別能力,降低購買非安全食品的概率。
2.提高對自身權益的維護意識
當消費者購買了非安全食品時,應及時向政府監管進行檢舉,增強對自身權益的維護意識,減少非安全食品的社會危害。
(三)針對政府監管部門的建議
1.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
政府監管部門應認真執行對食品安全問題的監管,同時完善相關規制,減少人浮于事的現象,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
2.加強對食品安全問題的監管,增強對非安全食品的懲罰力度。
一、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現狀
1.食品安全問題是民眾最為關心的民生問題也是公眾最不放心的問題之一,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一次由國家免檢產品引發的食品安全事件,使得人們對于食品的態度由最初的不信任轉向了現今的恐懼,政府對此也難辭其咎。當然,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發生以后,追本溯源、徹查處罰、問責處分,政府可謂不遺余力。然而,食品直接入口的特性決定了對食品市場規制的重心在于事前的監管而非事后的處置。當公眾在循環往復的食品安全事件中不斷付出生命與健康代價的同時,政府作為食品市場規制者所能起到的作用卻基本僅局限在事后的處置問題上。
2.目前,我國食品加工行業整體的素質仍處于較低狀態,更有少數的不法分子違法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非食品原料材料生產和加工的食品,衛生條件差的小作坊到處可見,摻假制假,有些員工甚至無證上崗,這些違法違規的現象屢見不鮮,給我國大環境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和隱患。
3.新技術的應用使得食品的種類越來越豐富,新的包裝及現在生物技術讓人們根本無法從表面上認知產品的成分和各種添加劑的含量,傳統加工食品也不斷被告知具有安全隱患,這一系列的問題在某種程度上都另消費者不斷的喪失信心。
4.監管力度的乏力。目前我國主要靠政府本門進行高技術產品的檢測,監管部門的效率和技術匱乏直接影響著人們是否能通過正規渠道獲得產品的真是信息,而監管部門在實際中往往存在,科技成果和技術儲備嚴重不足、推卸責任,監管力度不足等現象,導致政府對于生產企業的威懾力也在減弱。
二、我國與一些發達國家的比較和借鑒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方面的法律制度都在逐步完善,但也存在著各方面的問題:
1.立法方面:根據法律規定,不同的食品安全標準由不同的部門制定,這就導致一些生產商利用這個缺口鉆法律的空子。
2.執法方面:雖然法律法規規定了各種規章制度,但在實際運行中,少數公務員的怠慢及故意幫助商家隱瞞事實的事件頻繁發生,導致消費者根本無法認清食品是否有害,監管環節的缺漏也使食品隱患留有空隙,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無法達到平衡。
3.守法方面:很多企業為了達到利益的最大化,不惜知法犯法,在被懲戒之后仍然建立黑加工點加工制造有毒有害產品,過期產品、添加劑含量超標產品不斷的被推向市場。
隨著市場的而全球化,各國食品紛紛涌入他國,食品安全問題也成為全人類都關注的問題,在歐洲,源自德國和西班牙的病毒感染黃瓜事件已經造成十余人死亡,另有數千人感染,造成國際性恐慌。在亞洲,臺灣地區掀起的塑化劑毒飲料風暴,實際上塑化劑問題已經存在30年了,但直至今天才被揭發,至今已查明有多達500種產品受到污染,牽連到了近200家廠商。
三、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完善
1.加強食品安全法律建設。加強學些,積極開展交流與合作,與國外的研究,對國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學習發達國家的經驗,與國際接軌,并分別從立法、執法、守法角度建立完善的體系。
2.建立食品溯源制度。所謂的溯源制度就是從產品的原材料開始對產品的相關信息進行登記,對質量和生產進行嚴格的把關和限制,之后在其他的包裝、分銷等各環節都進行信息的錄入,這樣不管產品在哪個階段發現問題,產品的形態和產生原因都會被追溯到源頭。通過追溯能使產品隨時準備是否被召回,并能發現問題的根本原因并予以改進并治理。
3.加強監督隊伍建設。為確保食品在監管過程中體現公平、正義,必須加強監管監督體制的建設,加大監管力度,建立和完善法律保障制度,食品監管和控制系統,整頓市場經濟秩序的食品。嚴格執法,堅決查處違反坑害消費者的非法生產和管理,有效地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維護、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及合法權益。
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雖然存在很多問題但也在逐步走向成熟,隨著人們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關注,國家對食品安全監管問題的改善,食品安全面臨的挑戰也會越來越嚴峻但也是一種機遇,好的東西總是會被大眾認可,在魚龍混淆的市場經濟下,如果商家能夠保證質量,不生產假冒偽劣產品,也未免不是一個被社會公眾重新認可的機會,行政部門也應該不斷鞏固和深化的食物特殊防偽打擊力度,建立適應新形勢下的食品安全管理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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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流通環節中食品安全信息不對稱的表現與原因分析
1.1 分段監管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中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
2010年2月以來我國實行在食品安全委員會統籌指導下,農業、衛生、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分段負責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的目的是為了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統一行動,以達到良好的監管效果。但是實踐證明這種監管體制的效果并不理想,并未從根本上解決實際監管中出現的各部門的各自為政以及職能界限不清的體制弊病。原因在于食品安全委員會只是一個議事協調機構,對各部門缺乏統一指揮的權力,想讓各部門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進而實現監管行動無縫銜接就顯得不太現實;各部門之間無隸屬關系,在監管實踐中仍然是各自為政,均不愿主動與其他部門實現監管信息的共享,其結果是各部門在監管中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理以“一罰了之”的簡單處理方式為主,很少將食品安全違法事件告知其他部門進而統一行動,以達到良好的監管效果。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將各監管部門的職能得到了一定的整合,監管體制從多段管理到兩段管理,近年來的實踐已經有力的說明分段管理的模式很難達到良好的監管效果,這次的機構改革未必能起到預期的效果。
1.2 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基本常識普及率不高,使得食品買賣雙方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
首先我國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在人民群眾中的普及率并不高,他們大多法律意識淡薄,偏遠農村的情況更為嚴重。城市中的農貿市場和農村的集貿市場中一定程度地存在著銷售不合格不衛生食品的現象,他們大多只顧賺取利潤,很少或從未想過銷售劣質食品的危害以及應負的法律責任。其次我國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不夠完善,還存在一些管理漏洞,一些靠批發或零售低劣食品牟取暴利并且對相關法律法規非常熟悉的企業或個人,他們故意在法律的盲區內活動,而依據現實的法律法規又很難將他們予以懲處;這樣的事例在食品流通環節中并不罕見。
1.3 實際監管環節中存在信息不對稱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工商管理部門有打擊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和經濟違法違章行為的職責。但在現實中由于工商部門執法人員力量的不足,所以很難充分掌握所管轄區域內的流通領域的遵紀守法狀況;城市里人員眾多且流動性大,由于執法人員數量極其有限,掌握流通領域全部的食品安全信息實現更好的流通領域的食品監管對于工商部門來說顯得力不從心。農村地域廣大,食品經營戶較分散,基層監管力量明顯不足[1],僅有的幾名執法人員走訪一遍所有村子就需要一兩月的時間,對流通領域的食品監管難度很大,掌握的相關監管信息也是明顯不足,很多的批發商就是利用農村的隱蔽性特點從事劣質食品的倉儲工作。
1.4 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滯后,加劇了各市場主體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局面
目前工商部門只是對各市場主體進行簡單的登記工作,這對不法商販的監管力度極其有限。在實踐中我們常常發現這樣的情況:當工商部門對某一不法商販查處后,由于社會對該商家的違法行為了解有限,該商家后續的經營幾乎不受太大影響。這暴露出我們當前的管理體制的不足: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滯后,對市場主體缺乏足夠的約束。
1.5 執法信息不公開,使得人民群眾與監管部門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我國政府一直在努力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執行方式的改革。政府信息公開化是深化行政執行方式改革的重要內容,雖然政府信息公開化的工作已經開展了多年,但從工商部門執法信息的公開現狀來說,這方面的工作做得還遠遠不夠,相當一部分的信息公開只是流于形式。為了實現更好的食品市場監管,從理論上來說工商部門應該將不涉及保密規定的具體執法信息公之于眾,這樣一方面可以接受公眾的監督,另一方面也對不法商販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
2 加強流通環節食品監管的對策建議
2.1 改革政府各職能部門分段監管的局面,建立信息通暢的管理體制
現代高效的行政組織系統必然是一個信息暢通、指揮統一、權責明確的有機系統,各部門不僅在信息上做到上下貫通左右協調,而且能夠為了共同的目標統一行動。歐盟的統一監管和美國的分類監管啟示我們,同一種類產品的全部生產流通環節受到同一部門的監督,這種監管方式在實際的運用中更加有效,并能節省監管成本[2]。鑒于我國食品安全分段管理體制的嚴重弊病,我們可以借鑒這種按產品種類進行監管的體制,從理論上來說,這種體制的權責劃分明確,可有效避免現行體制中的部門信息溝通不暢的弊病,從而有利于流通環節的監管。
2.2 加強食品安全常識及法律法規的教育,改善消費者處于食品安全信息劣勢的局面
鑒于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常識的普及率較低的現狀,開展相關方面的教育工作顯得尤為必要。政府相關部門以及消費者協會要切實負起責任,通過舉辦多種形式貼近人民群眾的活動向公眾宣傳基本的食品安全常識及相關法律,提高公眾辨別食品優劣的能力和法律水平。另外還要加強對市場流通主體的教育工作,增強他們的法制觀念與守法意識,努力使他們自覺規范自身行為。
2.3 建立食品安全流通環節社會監管信息網絡系統,實現監管網絡的社會化
在當前深化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相關監管部門應該更新管理觀念創新管理方式,向社會讓渡部分管理職能,建立全民參與的食品安全監管電子網絡系統,讓人民群眾參與到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管中來。這樣一方面可以彌補工商等職能部門因監管力量不足而導致的所掌握的監管信息不足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在客觀上充實了監管力量,對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也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可以說社會監管網絡的建立對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將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不法商販生活在人民群眾當中,人民群眾在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時候可以積極通過監管網絡向相關監管部門舉報,這對監管部門實現良好地監管效果來說將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為保證社會監管網絡系統的持續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健全相關配套機制,如對舉報人的保密和獎勵制度,采用這些措施將極大地激勵人們參與到食品安全流通環節的監管中來。
2.4 建立食品安全流通環節信用體系,從深層次上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局面
食品安全監管只是治本,開發建立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社會信用體系是治本之策。在借鑒銀行業系統建立的個人信用檔案系統的基礎上,工商部門應在對市場主體進行登記的基礎上建立他們的市場行為的信用記錄系統,并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方便公眾查詢,這有利于緩解目前市場經濟活動中各市場主體占有信息不對稱的局面。相比目前的事后監管模式,信用體系具有多方面的優勢。一方面是誠信記錄的公開化使食品流通環節的各參與者占有更多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這一措施將極大地促進整個市場誠信體系的建設,從而在更深層次上促進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的解決。
2.5 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沒有監管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這是一條已被證明了無數次的真理。加強社會各界對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將對相關職能部門認真履行職責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而取得良好監督效果的關鍵就是相關執法信息的公開。信息公開可以使公眾了解更多食品流通環節執法的真實情況,這一方面可以使相關職能部門主動規范自身監督行為,有效減少監管過程中營私舞弊和走過場等不良現象;另一方面還有利于督促監管部門將監管工作常態化,改變現在靠開展專項行動突擊檢查的非良性監管模式,監管常態化有利于監管部門緩解對市場主體行為的相關信息了解有限的局面,極大的提高監管效果。
吳恒早前對于食品安全問題并不特別感興趣。回溯他的日志可以看到2008年蒙牛事件發生后,他和大多數人一樣——憤怒、抱怨、吐槽,僅此而已。直到2011年4月,他吃了半年的10元牛肉蓋澆飯被曝出可能是由致癌的牛肉膏制作的,這個消息讓他再也坐不住了。“以前覺得食品安全問題是自己小心一點就可以避免的,后來發現如果你不關注它,它遲早會來關注你。”于是吳恒決定召集志愿者,做一個專門曝光食品安全問題的網絡平臺,用來警醒人們。他引用了約翰?多恩的《喪鐘為誰而鳴》中的話:“沒有人是一座孤島,可以自全。”所以,“擲出窗外”就是要提醒大家正視問題。他希望,“擲出窗外”是每個人面對食品安全問題應有的態度。
這件事情就這么做起來了。回想當時的初衷,吳恒說,“我是那種愿意為了喝一口水去打一口井的人。”吳恒這樣描述自己,“我寧肯花在別人看來非常大的代價,主動地從根本上尋求問題的解決方式”。曾經為了親眼見識“傳說”中的美景,他用一個暑假從上海騎著自行車到了;為了“多少能夠改變一點教育不公”,他瞞著父母去寧夏支教,盡管耽誤了寫畢業論文……作為一名“學生行動派”,吳恒信奉的座右銘是:“If it''s worth doing , it''s worth over doing.”(如果一件事值得去做,就值得好好地做。)
當記者采訪他,“作為一個普通的公民,你覺得在推動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過程中,你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吳恒回答道:“即使到現在,我還有很強的無力感,盡力而為吧。也許我現在做的如同是在湖心扔下一粒石子,激起了一些水花,隨后又恢復了平靜,像什么也沒發生。但我可以告訴自己,面對有毒食品的威脅時,我曾經努力做過點什么。我經常告訴身邊的朋友,世界并不完美,但還值得奮斗。”
或許正是在“公知”光芒的照耀下,吳恒不僅無視企業提出的有償刪帖,而且拒絕了上海食安辦為網站提供資金支持的想法。網站的公益性和純潔性,是吳恒最在意的,“我要避免它成為商業的或者是政府的一個網站”。
“這個國家就是因為這樣一步步微小的改變而變得美好,希望我們做的事能引起更多人的關注。堅持自己的善良就是成功。”項目的參與者趙悅說。
熱議銳評
顯然,吳恒及“擲出窗外”的走紅,迎合著人們對于中國食品問題的印象與情緒,借助這家草根網站,人們再度發泄著不滿與憤慨。然而,吳恒創辦這家網站的目的,絕不僅僅是傳遞一種憤慨的情緒,而是更希望每一個人能有一種積極的行動。當然,吳恒是一名具有專業素養的研究生,制作網站、搜集信息他很在行,對于普通人來說,未必能做得這么專業,但是,吳恒這種理性、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意識與責任,卻是人人應該培養的。在問題面前,少一些怨天尤人,多一些參與公共事務的本領;少一些“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多一些“愛管閑事”的意識;少一些看熱鬧似的“添堵”,多一些建設性作為。這是每個人的應有態度。而這種態度,又絕不該只是面對食品問題時所獨有的。(王子明、張鋒《紅網》、《新華報業網》)
吳恒早前對于食品安全問題并不特別感興趣。回溯他的日志可以看到2008年蒙牛事件發生后,他和大多數人一樣——憤怒、抱怨、吐槽,僅此而已。直到2011年4月,他吃了半年的10元牛肉蓋澆飯被曝出可能是由致癌的牛肉膏制作的,這個消息讓他再也坐不住了。“以前覺得食品安全問題是自己小心一點就可以避免的,后來發現如果你不關注它,它遲早會來關注你。”于是吳恒決定召集志愿者,做一個專門曝光食品安全問題的網絡平臺,用來警醒人們。他引用了約翰?多恩的《喪鐘為誰而鳴》中的話:“沒有人是一座孤島,可以自全。”所以,“擲出窗外”就是要提醒大家正視問題。他希望,“擲出窗外”是每個人面對食品安全問題應有的態度。
這件事情就這么做起來了。回想當時的初衷,吳恒說,“我是那種愿意為了喝一口水去打一口井的人。”吳恒這樣描述自己,“我寧肯花在別人看來非常大的代價,主動地從根本上尋求問題的解決方式”。曾經為了親眼見識“傳說”中的美景,他用一個暑假從上海騎著自行車到了;為了“多少能夠改變一點教育不公”,他瞞著父母去寧夏支教,盡管耽誤了寫畢業論文……作為一名“學生行動派”,吳恒信奉的座右銘是:“If it''s worth doing , it''s worth over doing.”(如果一件事值得去做,就值得好好地做。)
當記者采訪他,“作為一個普通的公民,你覺得在推動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過程中,你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吳恒回答道:“即使到現在,我還有很強的無力感,盡力而為吧。也許我現在做的如同是在湖心扔下一粒石子,激起了一些水花,隨后又恢復了平靜,像什么也沒發生。但我可以告訴自己,面對有毒食品的威脅時,我曾經努力做過點什么。我經常告訴身邊的朋友,世界并不完美,但還值得奮斗。”
或許正是在“公知”光芒的照耀下,吳恒不僅無視企業提出的有償刪帖,而且拒絕了上海食安辦為網站提供資金支持的想法。網站的公益性和純潔性,是吳恒最在意的,“我要避免它成為商業的或者是政府的一個網站”。
“這個國家就是因為這樣一步步微小的改變而變得美好,希望我們做的事能引起更多人的關注。堅持自己的善良就是成功。”項目的參與者趙悅說。
民以食為天,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食品安全與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關,這決定了食品安全問題成為衡量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事故呈現高發態勢,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整個社會最為關注的重要問題之一。進一步推動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完善對充分發揮刑法的保障作用,全面、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對推動我國刑法的完善和發展,實現社會的穩定有重要意義。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必要性
當前,學界并未形成統一、明確的食品安全的定義。世界衛生組織將食品安全問題界定為“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公共衛生問題”;我國《食品安全法》將其界定為:“食品無毒害,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豍”。學界對這一問題同樣存在不同認識,有學者將其界定為“按照食品原來用途進行制作和食用時,不會產生是消費者受到傷害的一種擔保”。根據這些不同的界定,我們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生產、銷售應嚴格按照國家強制標準要求進行,不得存在可能損害或者危害人體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導致消費者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危及消費者本身及其后代的隱患。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個具體、獨立的罪名,而是學界提出的關于新興經濟犯罪的類型,是對刑法中涉及食品安全相關犯罪形態的統稱,主要包括刑法中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刑法修正案八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規制力度進一步強化。豏從當前我國社會現實發展角度分析,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首先,從理論角度分析,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是我國形勢政策的要求,與我國憲法確定的以人為本的理念相契合。食品安全問題關乎群眾基本生存權,這為推動我國刑法食品安全規制提供了法律前提和支撐。而我國刑法遵循寬嚴相濟形勢政策,刑法是對抗犯罪,保障公民法益的有效規范和手段,對涉及千家萬戶健康和發展的食品安全問題更應給予嚴厲的處罰。
其次,從食品安全問題現狀角度分析,當前我國面臨的食品安全問題十分嚴峻:從三聚氰胺事件到皮革奶,從硫磺饅頭、地溝油到甲醇白酒、毒豇豆、毒韭菜,暴露出來的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到各個食品生產環節和領域,而食品生產環節的非法添加和惡意添加,瘦肉精、防腐劑的濫用等問題已經使國人脆弱的神經不堪重負,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我國一個沉重的社會話題。
總的說來,食品安全犯罪已嚴重影響著我國公民生命權、健康權,成為影響社會安定、和諧的不穩定因素這一,侵害者我國市場經濟的機理和經濟發展。進一步推動刑法規制已刻不容緩。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現狀
食品安全問題一直是我國刑法關注的領域,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法律體系,但這從當前食品安全犯罪和刑法規制司法實踐角度進行對比分析可以看出,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仍舊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探索
1997年刑法第143條和第144條與食品安全犯罪直接相關,這是我國構建刑法食品安全犯罪規制的基石。豐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143條食品衛生修訂為食品安全,將第144條衛生標準改為安全標準,刪除了拘役刑和罰金刑的上限,并進一步增加食品監管瀆職罪,將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單獨予以規定,這些措施無疑都提升了刑法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強度。然而,在此次修訂中增加了適用條件,將“有其他嚴重情節”作為加重處罰的適用性條件,這顯然降低了刑法規制食品安全犯罪偵查、調查局鄭的難度,即便犯罪行為未對消費者造成嚴重損害,從非法獲利的金額、銷售額度等角度同樣可以確定存在嚴重情節的要件,從而實現對該類行為的規制和處罰。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存在的問題
從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探索上分析,盡管刑法修正案八推動了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進步,但在罪名設置、刑事責任設定、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范圍等角度仍舊存在一定問題,不利于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目的的實現。
首先,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范圍較為狹窄。從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范圍分析,我國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指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相關犯罪,但對食品加工、運輸、包裝、存貯等中間環節均未涉及。當然,除此之外食品安全相關犯罪還涉及非法經營罪、虛假廣告罪、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濫用職權罪等,但這也并未涉及除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食品安全犯罪的其他類型。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食品安全犯罪的類型進一步拓展至加工、運輸、包裝和存儲環節,進一步細化了這一法律規定,其可操作性和針對性提升,但與食品經營相關的“采集”、“摻入”等實踐中較為嚴重的問題并未涉及,仍需進一步細化。同時,還缺乏對過失造成食品安全犯罪、食品進出口造成食品安全犯罪問題的規定。
其次,刑法設置合理性不足。盡管刑法修正案八采取了無限額罰金制,沒有規定最低和最高罰金額,這與比例制罰金刑相比有了一定的進步。但刑法修正案八的無限額罰金制的設置會導致司法實踐中刑罰權威和威懾力的弱化,而且規定的原則性較強,缺乏相應的細化,導致司法實踐中受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影響較大,從而導致罰金刑的不方便操作。這不僅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的難題,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并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除此之外,當前我國刑法規制過程中,還存在資格刑缺失的不足。從當前我國食品安全刑法規制的實踐角度分析,推動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資格刑設置能夠更加有利于強化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規制。在食品安全犯罪問題日益嚴重的情況下,我國刑法僅設置了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兩種資格刑,較為單一,而且后者還僅適用于外國人犯罪,顯然這種資格刑設置無法發揮資格刑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制度價值。并且,當前刑法關于資格刑的設置并未對從事特定職業活動的資格進行限制,無法有效遏制行為人犯罪后再次進行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
當然,除此之外,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還存在與行政法規和行政處罰銜接不緊密等問題,這都不利于實現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全面打擊。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對策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規制實現了一定程度上的強化,開啟了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大門,邁出了較為關鍵的一步。針對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犯罪的嚴峻形勢,針對我國當前立法存在的問題,應進一步推動我國刑事立法的完善,從而推動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規制。
(一)關于食品安全犯罪層面的整合和完善
食品安全犯罪層面的整合和完善應從拓展我國食品安全犯罪范圍的角度進行,主要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首先,應進一步推動我國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釋的出臺和完善,將食品經營行為中涉及的具體行為進行明確,特別是針對較為原始的生產方式中所涉及的采集、以及持有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各個環節進行明確,從而彌補當前我國當前立法的不足。盡管這并不屬于經營行為的范疇,而將其納入規制范疇能夠有效實現對生產、經營行為的源頭控制,適當拓寬食品安全犯罪的外延,進而實現刑法對提升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
其次,對摻入行為進行規制的覆蓋。由于食品生產摻入等行為涉及食品安全,盡管我國《食品安全法》對添加劑等問題進行了界定,但對于添加劑、轉基因、摻入等問題并未在刑法中得到合理體現,這導致司法實踐中只能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但這在司法實踐中極易造成同類型犯罪行為的不同判決結果。所以,應該在刑法規制中增加相關獨立罪名,以強化對該類型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制。
最后,從立法角度進一步拓寬食品安全犯罪規制范圍,將過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因進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納入刑法規制范疇。具體而言,可將因進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納入刑法分則走私罪中進行規制,通過立法解釋進行擴容;但在量刑上應考慮食品安全的危害性特點,要比一般走私犯罪從中處罰。將過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納入刑法規制范疇,參照過失犯的量刑方式和標準,在食品安全犯罪量刑幅度內從輕設置處罰。
(二)關于刑事責任設置的完善
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責任設置主要是財產刑和資格刑的設置,而這一設置存在一定的問題,應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
食品安全是社會秩序和穩定,以及經濟和文化發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政府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內容。近些年來,食品安全事件頻發,曝光率急劇上升,引起了社會和政府的重視。但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卻沒有得到有效的、根本的控制,生產經營者違法生產銷售的“問題食品”造成了“餐桌污染”,不僅危害了人們的生命安全,而且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學界對此已進行了相關的研究和論述,取得了較為豐富的成果,但尚沒有形成體系。因此,對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的研究成果進行綜述,引起學界對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研究的重視,從而為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研究提供一種方向,為食品安全實踐提供理論支持,這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是迫切需要深入開展的研究。
1、學界關于食品安全概念的研究
不同學科和領域的學者們對于食品安全的概念進行了闡釋和界定,但由于學科背景和研究旨趣的差異,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表現出了較大的差異性,如美國學者Jones曾建議把食品安全區分為絕對安全與相對安全二種不同的概念。[1]張濤認為絕對安全是確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種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傷害的一種承諾,也就是食品應絕對沒有風險。[2]與此相稱,相對安全指“一種食物或者成分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含量下不會導致對健康損害的確定性”。[3]1996年WHO在《加強國家級食品安全性計劃指南》中:食品安全被解釋為“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制作和(或)食用時不會使消費者受害的一種擔保”。[4]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視角和理論基礎決定著學者們得到不同的見解,從另一方面來說,正是這些不同的見解共同促進了食品安全問題研究的進步和完善,正如科斯所指出的那樣,“分析優于定義”,從不同學者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概念中包含著以下幾個要素:一是公民生命健康權得到保證;二是食品不存在潛在的風險性;三是食品安全是一種制度性規定,其依據是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范圍”。
2、學界對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設中存在問題的研究
2009年我國相繼通過了《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對保障我國食品安全、確保公眾消費安全等有著繼往開來的重大意義。學者們從不同方面指出食品安全法律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偏差,并通過考察研究分析了當下制約食品安全法律實施的阻力,當然對于主要原因的分析,不同的學者之間還存在一定的分歧,概括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
2.1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設相對滯后
食品安全的標準和行政執行的重要依據就是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因此,有關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自然成為學界研究和討論的首要問題,許多學者從法律制度建設的角度出發,依次來討論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因由。
許多學者認為2009年通過了《食品安全法》,但由于出臺較晚,存在指導作用低的弊病,沒有充分顯示新形勢下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需求。例如周峰指出“與歐盟相比,我國食品安全管理起步相對較晚。這或許是因為我國人口眾多,一直在致力于解決食品供應問題,所以食品安全一直未能得到重視”。[5]在此,張小勇舉了個貼近實際生活的例子,對法律制度建設的滯后性進行有力的論證,他指出“我國規范生豬屠宰的有《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但對牛、羊等食用動物屠宰還沒有明確的規范,與現在的社會實際情況脫節”。[6]再者,李凱年稱“《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也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對肉類食品衛生安全的要求,以致于一些定點屠宰場水平低下,私屠濫宰普遍存在,灌水注水屢禁不止”。[7]
2.2行政執法覆蓋面較低
行政執法是學界關注和研究的另一個重點內容,學者們從行政執行的各個環節作為研究的切入點,提出當下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執法力度不夠,行政管理的覆蓋面較低,從而無法有效的對食品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和規制。
食品從最初原材料的生產到最終在市場上流通,要經過眾多環節,而各個環節中都可能出現不安全的因素。農業作為我國的源頭產業,有學者指出,我國“每年有20多萬噸,一千多種農藥施用于農作物,有些甚至是違禁藥物;每年使用化肥4200多萬噸,平均施用量超過400kg/h㎡,大大超過美國和歐盟施用225kg/h㎡的標準”。[8]顯然國家的作用在這一階段缺位,而農民不能也無力解決和考慮到這些問題。正如有的學者所提出的那樣,“糧食原料進入流通后,首先在糧食收購過程中,由過去國家糧站統一集中收購轉變為走向市場自由收購,在收購中對質量的把握也就良莠不齊,使劣質糧食進入流通市場提供了可乘之機”,[9]進一步加劇了食品安全的問題。
2.3食品安全司法處罰力度不夠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對違反食品安全行為的處罰力度相差甚遠,賈敬敦認為“在發達國家,食品安全會受到全社會的關注,法律對于出現問題的商家懲處也相當嚴厲”、“這樣嚴厲的處罰使經營者就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樣維護食品的安全”。[10]如“美國法律規定,無論金額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屬有罪,處以25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并處以5年以上的監禁,如有假冒前科,罰款額可達500萬美元”,而“法國將假冒偽劣食品與和軍火走私并列為威脅消費者生活安全的有害產品”。[11]為此,葛少鋒認為“當前中國的食品安全呈惡化趨勢,現有法律法規中的懲罰力度不強可以說是一條重要原因”。[12]
3、學界對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的對策研究
有關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研究的學者們,如向平萍、王艷林、王世洲、楠軒、程東等通過對不同地區食品安全法的實際運行效果進行調研,針對運行過程中存在的現實問題提出了優化路徑:
3.1加強食品安全法制建設,“與時俱進”
學界對食品安全的保障一致性的觀點在于:法律法規體系是食品安全的保障,是食品安全執法、司法和維權的重要依據,也是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行為規范。為此,學者們提出,應堅持立法先行,逐漸建立和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使食品生產經營行為處于法律的規范之下,并受行政、司法和社會的控制。例如程東認為,食品安全問題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每個國家都需要面對和解決自己的問題,同時隨著國際貿易進出口行業的不斷發展,食品安全已經不單單是各個國家自己的問題了,應及時“調整和完善標準的內容和指標,逐步建立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國際食品標準體系相接軌,滿足保障人民健康和貿易需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13]同時,向平萍指出“要引導公眾的道德意識,例如加強對農民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引導其在種植養殖方面合理使用農藥獸藥,從源頭上控制、防止源頭污染"。[14]
3.2建立從“從農田到餐桌”的“一條龍”監管
學者們認為,食品安全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單純控制和監督一個環節和過程就能實現的,必須從食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管和控制。例如有學者指出,“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監管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高級目標,將安全和質量的要求融入到食品的生產至消費整個過程中,可以達到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在此過程中,“生產者、加工者、運輸者、銷售者及消費者在確保食品的安全及質量上均要發揮重要的作用”。[15]為保護消費者健康安全、促進國際貿易,王艷林稱中國的食品安全應以《食品安全法》為龍頭,以國務院實施條例為軸心,會同各個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國家食品標準、地方食品標準和行業標準為細化規則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16]達到從源頭到餐桌都不留空白的效果。
3.3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有些學者針對當下我國食品市場中違法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成本較低,不足以對其產生威懾效應,從而直接或間接的助長了違法行為的產生和滋長,促成了違法經營者的投機心理和機會主義,為此,學者們針對性的提出了應根據市場發育的實際情況,加大違法行為的成本,以對違法行為產生有效的威懾。例如王世洲認為,發達國家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處罰往往很重,其目的就是通過處罰使其傾家蕩產,無法繼續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或者直接禁止其終身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資格。[17]李長健進一步分析“由于企業違法經營的源頭在于贏利,一旦其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成本高于所獲利益,那么企業就自然會選擇遵紀守法,不再生產經營不安全產品”,[18]因此,對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的責任者要加大懲罰力度,增加對商家在食品安全方面惡意侵害消費者行為的懲罰賠償金額。實踐證明,法律的尊嚴是執行出來的,而不是制定出來的,“只有加大違法責任的處罰力度,才能更有效地打擊食品犯罪”。[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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