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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論文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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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論文

篇(1)

二、現行食品安全罪刑事規范的不足

現行食品安全刑事立法主要以第一百四十四條為主。在該條的基礎上結合其他各部分相關之規定以及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我國的食品安全罪存在以下問題和不足:

(一)嚴重食品犯罪行為的歸類不當。②食品安全具有與人身密切相關、涉及人數多、指向不特定多數人、社會危害性較大等特點。因此,食品安全罪至少關涉多數人的利益,形成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進一步講,當行為人之行為作用于相對特定之人,如在某一特定時間某一地區的某一類人構成對多數特定人的侵害且主觀上存在過錯則可能會成立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可以說,食品安全罪最少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對公共安全形成危害,更進一步對人身健康會形成危害。現行刑法將食品安全罪規定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之中,側重于對經濟利益和經濟發展的保護,不利于對公民生命、健康權的保護。同時,這樣的體系不能反映食品安全罪的社會危害性,不能很好的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不利于體現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法制觀。同時,制定該條的背景是著眼于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但隨著經濟的發展食品安全罪危害公眾安全的一面不斷突出,將其仍列在經濟秩序犯罪顯然不合理。③

(二)主觀方面以故意為構成要件,不利于保障食品安全。本罪的犯罪行為是:(1)在生產、銷售食品中參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銷售的。據此,該罪只能有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犯罪只承擔民事或行政上的責任。但是,在部分情況下仍然存在過失的可能,如在食品生產中生產者可能因疏忽大意造成食品的毒害性從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同時,將主觀方面嚴格限制為故意不利于打擊犯罪,給司法認定帶來困難。

(三)罪名表述不恰當。法定罪名是立法上對某一犯罪行為的表述。因此,具有強制性和規范性。我國將食品安全罪表述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方面,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不限于生產、銷售環節,食品的原材料供應和運輸也可能發生食品安全,該表述不具有周延性;另一方面,從字面看,有毒有害食品也是食品,由此食品就包括有毒有害的和健康安全的兩類。從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權益和刑法嚴格性的角度以及食品安全事故頻發的現實,食品應僅限于安全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屬于可食用制品,應當排除。當前的表述與該條保護食品安全的意旨相違背。

(四)犯罪行為規定過于狹窄,周延性不強。一方面,食品安全存在于食品原料供應、生產加工、運輸、貯藏、銷售的多個環節,該罪并未對食品原料供應和運輸環節的食品安全做出明確規定;另一方面,該條指向的“有毒有害食品”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這顯然是不全面的,因為食品和食品的結合也可能形成有毒、有害的物質。同時,由于服務業的繁榮,個體工商戶大量增加,良莠不齊。我們很難寄希望與生產者、經營者掌握食品安全知識,尤其是食物中毒等方面的知識。與之相伴的另一個問題是,主體范圍的周延性不強。不能涵蓋食品原料供應商、貯藏人、食品運輸者的行為所致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用此條追究其責任。另一問題問題是,缺乏對制售非食品原料并銷售或用以制造食品行為的規制。該條僅處罰生產、銷售的行為,對于上游的以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為目的而生產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為的刑事法律規制。

(五)罰金刑設置不合理。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對不同情節,并處罰金。對該條并未規定罰金刑的最低限度還最高限度,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既可能弱化刑罰的威懾力,也可能導致量刑過輕或者過重。同時,未區分法人和自然犯罪主體之不同,對于法人從事這種圖利型犯罪徹底剝奪因犯罪所獲之收益是十分重要的。④也未對自然人、法人群體內部進行再劃分,上述主體在市場中的地位不同,經營規模不同,對市場產生的影響也不同,應當對自然人、法人主體再劃分,依其社會危害性設定罪名。

三、立法完善的建議

我國的食品安全罪以第一百四十四條為主,總則和分則第四章、第九章為輔的體系。由于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實施,對食品安全的刑法完善應當以食品安全法為參照,基于此,應從以下方面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

(一)嚴密概念,合理歸類。修改罪名表述,改變對食品的廣義界定,以狹義食品的概念作為立法表述,即食品只應當是衛生、安全、健康的食品。在法定罪名表述上建議采取食品安全罪的表述。依據社會危害性不同,對食品安全進行分層,對于嚴重食品犯罪行為通過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民利的法律規定處罰。

(二)密切與食品安全法的銜接,構建有層次的食品安全保護體系。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的原材料、生產、貯藏、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以及不同主體的行為作出規制。一方面,將運輸、貯藏等環節的主體及其行為納入刑法的調整范圍;另一方面,依據食品安全法對監管者、標準制定者、檢驗者等監管者主體、市場中間層主體的行為分別作出規定。

篇(2)

[2]吳恒.易糞相食:中國食品安全狀況調查(2004-2011)[J]. http://zccw.info/report.

[3]張軍,姜偉,郎勝,陳興良.刑法縱橫談[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4]熊選國,任衛華.刑法罪名適用指南——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M].北京:中國人名公安大學出版社,2007.

[5]劉青青.關于我國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的原因分析及政府監管對策研究[J].商品與質量,2012(3).

篇(3)

從刑法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現狀來看,以《刑法修正案(八)》為節點,刑法的不斷完善很好地契合了社會公眾對于進一步保護食品安全的呼聲,體現出很大的進步性。但縱觀我國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現狀,特別是與國外相關立法比較來看,我國刑法對于切實保護食品安全、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方面仍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

(一)刑法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定位有所偏頗

食品安全犯罪所侵犯的客體包括不特定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對此已無爭議,但二者何為主要客體還沒有定論。現行刑法將侵犯食品安全的兩個基本犯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歸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可見,當時的立法者傾向于將該類犯罪的主要客體歸結為國家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監管。然而,一些學者結合當前形勢對此提出了質疑,認為食品安全犯罪本身具有公共危險的性質,并且在當今風險社會的條件下,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一旦流入市場,其危害更加不容低估。為了凸顯食品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特點,有必要將其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筆者對此表示贊同,在一個犯罪存在雙重客體的情況下,其主次關系并非一成不變,應當看到刑法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定位沒有做到與現實相契合。

(二)刑法在調整范圍上,存在與《食品安全法》等不銜接的問題

在兩高最新的食品安全司法解釋施行之前,刑法與《食品安全法》的嚴重不銜接被廣大專家學者所詬病,正是由于刑法在調整食品犯罪時存在嚴重的遺漏導致司法實踐中大量的犯罪行為得不到有效制止,甚至屢禁不止。許多按照《食品安全法》已經達到適用刑法程度的行為,在刑法中卻找不到相應的依據,導致出現漏罪,或定罪不合理的情形。但在新司法解釋施行后這一問題得到很大的改觀,新司法解釋擴大了刑法的調整范圍,但仍存在一些缺漏,如食品生產者如果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便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并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此外,還應當通知其他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及時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但刑法中卻沒有相應不作為犯罪的規定。

(三)刑法對主觀上的過失犯罪未予規定

我國刑法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構成,都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持故意的態度,但這種只強調主觀上必須故意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表現出與現實環境不符的一面。刑法對于食品犯罪主觀故意的現行規定是與社會公眾呼吁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呼聲相悖的,犯罪心理有兩種,忽視了對犯罪人過失心理的考量,必然導致現實中會遺漏對一部分過失犯的處理,使其逃脫刑事責任。雖然單從主觀罪過講,過失的危害程度要輕于故意,但是從危害結果來說,過失犯罪卻并不一定要小于故意犯罪。

(四)刑罰設置上,罰金刑的適用不具有明確性,適用死刑過于嚴苛,沒有根據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引入資格刑

首先,《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原先對于罰金刑的規定,將原來罰金數額的上下限取消,同時罰金的適用一律采取并處的方式。而最新的司法解釋也規定,犯《刑法》第143條和第144條規定之罪的,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但是也應該看到,無限額的罰金制極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擴大,可能導致由于法官自身因素或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而造成的不同地區類似案件乃至同一地區類似案件出現處罰差異較大,出現量刑畸輕畸重的情況。另外,《刑法》第143條規定,“后果特別嚴重”才適用沒收財產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規定容易讓法官優先選擇罰金刑,從而忽略了沒收財產刑。

其次,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最高刑為死刑,這與刑罰的輕緩化、嚴格控制死刑的潮流以及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相悖。根據現行刑法,既然食品安全犯罪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那么對其適用死刑便是值得商榷的。

第三,在刑罰種類上,缺乏與食品安全犯罪特點相適應的資格刑。因為該類犯罪的主體主要包括個體工商戶、公司、企業等,單位犯罪的現象也在有所增加,引入資格刑便十分符合當前食品犯罪的現狀,對于那些通過行政許可從事食品生產銷售的犯罪主體來說,剝奪其進入食品行業的資質并進行相關備注就徹底消滅了其再犯的能力。

二、完善刑法對食品安全保護的建議

針對刑法在保護食品安全方面定位上的偏頗、立法以及刑罰上的缺漏和不完善,應從以下幾方面來完善刑法對食品安全的保護:

(一)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要客體與次要客體在刑法分則體系中的位置設定,是多種因素合力作用的結果,對于具有多重客體的犯罪來說,主要客體和次要客體的位置并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刑事政策以及犯罪自身的不斷變化,主要客體和次要客體同樣存在轉換的可能。對于食品安全而言,食品安全犯罪不斷變化發展的結果是,主要客體和次要客體的位置在進行著改變。相對于破壞經濟秩序,食品安全犯罪更對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權利造成威脅,這就與公共安全犯罪的客體不謀而合,這也是將食品安全犯罪置于刑法第一章最主要的原因。

(二)適當增加過失犯罪

在刑法中增加食品安全過失犯罪擴大了打擊范圍,加大了打擊力度,起到了“重典”的作用,對于扭轉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的嚴峻形勢具有重要的意義。但筆者并不贊同超新過失論的主張,縱然它有助于遏制犯罪,但違背了罪刑法定和責任原則,極易擴大刑法處罰的范圍。在當前形勢下,一方面應當在刑法中明文規定過失犯罪的罪名,另一方面應該明確行為主體的注意義務,只有在主體具有預見可能性的情況下而沒有履行結果回避義務才能認定為過失犯罪。刑法應該結合《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行為主體設定一定的注意義務,這樣有助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后果做出事先判斷,提高了注意能力,也為偵查工作帶來便利。

(三)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罰配置

第一,在罰金刑方面,為了避免法官在量刑時因為刑法規定過于原則而導致裁量權過大以及適用上可能出現的不合理狀況,建議設立限額罰金制。《食品安全法》第84條和第85條規定: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于刑法而言,處罰的比例應當高于《食品安全法》的比例,以體現刑法的嚴厲性。

第二,由于生產經營資格往往是食品安全犯罪的前提,所以有必要在刑法中增加相應的資格刑。雖然《食品安全法》規定對非法的生產廠家可以適用吊銷許可證、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手段,但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有著巨大的不同。二者在性質上有著根本性的差異導致不能因為行政處罰中有資格刑就可以替代刑罰中資格刑的設立。至于資格刑的設置可以參考《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自然人和單位分別作出不同的刑罰。

篇(4)

[4]周婷玉,王茜.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解讀.攀枝花日報,2009,03-02(07).

[5]周婷玉,王茜.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解讀.攀枝花日報,2009,03-02(07).

[6]劉政峰.論懲罰性賠償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的適用.

/art/489746.htm,2009-06-24.

[7]惠氏.新《食品安全法》的七大隱憂.聚焦,2009,(4):22-24.

[8]管淞凝.美國、歐盟食品安全監管模式探析及其對我國的借鑒意義.當代社科視野,2009,(1):42.

[9]管淞凝.美國、歐盟食品安全監管模式探析及其對我國的借鑒意義.當代社科視野,2009,(1):43.

[10]唐齊魯.完善我國食品安全體系的思考.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5,(9):13-15.

篇(5)

中圖分類號:DF5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5-056-02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它關系到每個社會公民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社會的穩定與和諧。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食品安全問題已成為人們日益關注的問題,然而食品安全問題卻不斷凸現。三鹿嬰幼兒奶粉、“染色饅頭”、“瘦肉精”、“激素門”、“小龍蝦”等食品安全事件讓人觸目驚心。以法治理食品安全問題,是我國目前的一項緊迫任務。

一、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1.成立權威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要進一步理順體制,成立權威的食品監管機構,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權威性,避免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結合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現狀,把分散在農業、質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都納入這個新成立的監管機構,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監督、統一管理。該監管機構的職能包括:對初級農產品生產的監管;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對食品在市場上流通的監管;對消費環節的監管,包括餐飲業、食堂等的衛生條件和環境;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綜合監督以及對已經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后處理等。

2.完善食品安全檢測制度。廢除食品安全檢測由多個部門負責的制度,由綜合的、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統一監管。即把分散在農業部、質監部、衛生部等的食品安全檢測職能都納入這個綜合監管機構,實行統一管理,杜絕多個檢測檢驗機構并存導致重復檢測、交叉檢測,造成現有資源浪費、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加強各檢測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與相互協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數據庫,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全天候、全方位監測食品安全狀況。另外,還可以在這個綜合機構定期召開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聯席會議,交流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共享信息,促進機構中各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協作。

3.提高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素質。工作人員是整個組織的核心,要大力提升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素質,加強對其思想、業務和作風的基礎性建設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做到公正執法、合理執法、文明執法。充實監管工作人員力量,對新人進行嚴格考核,并嚴肅紀律,加強管理。同時培養工作人員的消費者保護意識,時刻以維護廣大公民的公共利益為最終目標,充分認識消費者長期所處的弱勢地位,切實履行保障公民健康安全的職責。

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

我國現階段的食品安全監管采取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模式,這種監管模式出現很多問題,需要從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建立責任倒查機制、健全食品經銷實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

1.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是責任。當前,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行政執法的隨意性較大,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制裁。解決這一問題,要在完善立法和理順體制的前提下,強化行政執法責任,把國家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機關的職權,統一視為責任,以責任制約權力,強化行政執法責任。

2.對相關管理人員實行責任倒查機制。對于已經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除對當事人查處以外,應該對于相關的食品監督執法部門實行責任倒查追究制度,使那些沒有認真履行執法責任的失職人員也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建立這樣的制度,目的在于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對于相關執法人員的責任追究也是因其行政不作為或是瀆職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這樣可以有效保證食品安全監督部門積極負責地行使其法律責任,從而切實管理好食品市場的安全。

3.健全食品經銷實體的法律責任。目前,我國的法律對于食品經銷實體,如食品的生產制造者、食品加工設備供應商、食品的各級銷售商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規定的不是很明晰,有的在具體責任上還有一些漏洞。這就需要我們從法律上建立統一的責任制度,遏制非法經營,明確食品經銷實體的責任,填補法律責任上的漏洞,杜絕食品安全隱患的發生,從而健全食品經銷實體的法律責任。

三、健全食品安全法律體系

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健全與完善是一項戰略性、基礎性的工作,有利于我們更好地和國際接軌,縮短和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標準的差距,必將在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各個領域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

1.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內容。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內容應進一步完善,主要包括:確保人民身體健康、注重科學依據、控制和預防并重、公開、客觀、公正,明確社會各階層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對安全風險評估評價,建立應急處理機制和信用體系等。在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基礎上要制定各種單行法規對基本法的不同方面進行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這些方面包括:標準化、產地環境認證、質量體系認證、產品認證、標簽管理、投入品使用、檢疫分級、質量監督檢查、食品質量安全承諾與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此外,要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鼓勵地方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

環視國外的立法現狀,大部分國家和地區保障食品安全的立法一般多采用“以食品安全基本法為基礎,多層次立法,多法并行”的立法模式。日本有處于核心地位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并輔之以《家禽傳染病預防法》、《飼料安全法》、《牛肉生產履歷法》、《食品衛生法》、《禽類處理法》、《牲畜屠宰場法》等12部法律,從而形成了注重控制源頭污染、加強事前監管、覆蓋可能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各領域的法律體系。因此,我國應以《食品安全法》的出臺為契機,建立一套以《食品安全法》為統領的、以其他具體法律相配合的完整法律體系。

2.實行統一的食品安全立法。要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認真清理,將散存于各法律法規中有關食品監管的內容實施整合,盡可能減少和避免立法和執法上的相互沖突。通過立法從根本上解決法律體系混亂的問題。對已經滯后的法律法規進行認真補充和完善,對一些涉及食品監管的舊法進行廢止和修改。通過完善已有法律法規體系,形成以食品安全基本法為龍頭,其他具體法律法規相補充配合的多層次、專門、具體的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減少和避免立法和執法上的沖突,確保法制的統一性、完整性和權威性。

3.加大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加大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能有效地保護食品安全,也是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體現。提高生產者違法成本的措施主要有:(1)加重對破壞食品安全行為的懲罰。對于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直至死刑,同時還要改變以往對同一問題懲罰力度差別過大的問題,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對各種違法行為的具體處罰標準,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充分體現立法力度和法律的威懾力。(2)實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打破了我國以往傷害后才進行處理的慣例,發現有批量食品存在質量問題并可能會對大眾造成傷害時,企業就有義務進行召回。(3)對被欺騙的消費者進行賠償。這種賠償不僅包括不合格食品給消費者帶來的有形損失,還必須包括對不合格食品潛在危害的賠償。

四、健全食品安全標準

1.制定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應根據我國目前現有的食品標準不統一、水平不高的實際情況,統籌規劃,組織制定和完善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在內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對標準統一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加大對各部門統一并入食品安全機構和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投入,特別是從人力、財力等各方面予以支持,盡快廢除原有的一些不合理、重復制定的國家或者行業標準,將食品安全標準與現行的《食品安全法》予以統一,使得企業能夠有法可依,避免其無所適從。

2.進一步完善食品監督的抽查檢驗程序。制定統一的食品監督抽檢程序,明確食品檢測應委托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下設的職能部門,執行統一的食品安全檢測標準,并明確這個食品安全檢測職能部門食品安全信息,改變當前地方執法機構隨意食品安全信息的狀況,確保公眾得到權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建議盡快根據《食品安全法》制定統一的食品檢測機構的認證和監管規范,由統一、權威機構對所有的食品檢測機構的資質條件、檢測能力進行專業的評估和監管,確保檢測機構的規范性和合法性。此外,應確保執法機關充足的檢測經費,嚴禁其借檢測亂收費。

3.適時修改食品安全標準。隨著食品生產技術的不斷提高和市場需求的多樣化,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改善,舊的標準會逐漸顯示出它的不適應性,對其進行修改和完善顯得尤為迫切。比如在日本,食品標準每隔五年要修訂一次。在標準的修改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其是否能適應食品生產技術發展的需要,還要參照國際標準化組織及國外有關國家、區域組織已有的食品標準;不僅要考慮我國的國情,也要注意吸收發達國家的先進食品技術;不僅要規范制定標準的組織,而且要進行標準定稿前的二次評審,即初審和終審。使食品安全標準,與時俱進,跟得上國際步伐,填補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空白。

五、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1.實現食品安全信息的可溯源性。食品生產的市場化、信息化、規模化是食品生產可溯源性的基礎。食品生產企業采取市場化、信息化的企業生產方式,淘汰落后的小作坊生產模式,實現企業規模化生產,完整的信息管理過程,這是食品安全生產可溯源性的條件。政府要提高食品行業的準入門檻,促進食品行業的規模化經營。此外,政府要積極開展對原料產地生產環節的信息收集和記錄。

2.完善食品召回制度。解決目前食品召回法規不統一的辦法是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同時加大資源共享,統一職能部門關于食品召回的規定。實現食品召回的及時有效,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完善至關重要。國家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在食品召回中,不僅要將缺陷食品存在的安全問題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害,同時也要將食品召回相關事項告知有關各方,以確保食品召回及時有效地進行。

3.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功能。隨著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如電視、網絡、報刊的大范圍普及,輿論監督以其傳播速度快,時效性高,范圍廣的優勢,對食品安全進行間接地監管,能取得和法律法規監管相同甚至超出法律法規監管的效果。正因其是一種特殊的監督管理方式,所以才能達到出其不意的效果,從而彌補了法律法規監管的不足,相得益彰。應充分發揮輿論的監督功能,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的部門、人員及當事人進行徹底曝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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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逐年提升,對生活品質的追求也越來越高,然而,毒奶粉、假燕窩、假魚翅事件層出不窮,甚至連最普通的饅頭都成了威脅生命的“罪魁禍首”。縱觀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不難發現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食品安全標準的混亂、交叉造成的,加之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的不完善和食品安全規制體制的缺陷,造成了嚴重的后果。所以,加快統一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發展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是處理食品安全問題的三大法寶。

本文以農夫山泉“標準門”事件為線索,結合我國《食品安全法》、《刑法》等重要法律規范,對我國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的統一、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的重構以及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的發展提出了建議,以期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一、農夫山泉“標準門”事件引出的問題

農夫山泉作為作為國內著名的飲用水企業,在國內市場的占有率相當可觀。從2013年3月15日開始,有消費者發現其公司購買的多瓶未開封農夫山泉(380ml)飲用天然水中出現很多黑色不明物。該消費者與農夫山泉聯系,農夫山泉堅稱產品合格,且未解答其黑色不明物究竟是何物。[1] 4月9日,有業內人士接受采訪時表示,農夫山泉瓶裝水的生產標準不如自來水,“農夫山泉質量不如自來水”的新聞不脛而走,一場由農夫山泉引發的關于瓶裝水的標準之爭爆發,并持續引起關注。

根據調查發現,農夫山泉所所用的標準低于國標和廣東省地方標準,但廣東省質監部門表示,其對農夫山泉瓶裝飲用天然水的監督抽查,依據的是國家強制標準和廣東省地方標準,近兩年的監督抽查并沒有不合格情況出現。梳理農夫山泉“標準門”事件,不難發現,我國瓶裝飲用水標準繁雜混亂。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現在實行以國家標準為核心、其他標準為補充的食品標準體系。在瓶裝飲用水細分市場上,只有純凈水和礦泉水有國標可執行,而此次爆出標準問題的“飲用天然水”則沒有單獨的國家標準,各生產企業執行的是地方標準或自己制定的企業標準,而目前僅地方標準就有十余種。[2]冗雜的標準使得飲用水行業所適用的標準參差不齊,加之執標不嚴的問題,更是造成了現在的混亂局面。

然而,農夫山泉“標準門”暴露出來的飲用水標準問題并不是一個行業個案。食品標準亂象的背后隱藏著更深層次的問題,一是食品安全標準亟須清理整合;二是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亟待完善;三是食品安全規制體制存在缺陷。這些問題為食品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隱患。

二、盡快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

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還存在著以下問題。首先,對食品安全標準缺少統一規范。雖然我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標準作出了專章和系統規定。但是現行的食品安全標準仍然缺乏統一性和技術性要求,要制定出臺符合統一性要求、技術性要求的食品安全標準不是一朝一夕的易事,驟然廢止現行的各類食品安全標準顯然會引發巨大的混亂。[3]其次,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因經濟利益的影響而變得更雜亂和不合理,對這部分的標準要加快對其清理、整合的步伐。最后,政府的對其投入力度不足,使得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的制度與清理工作難以開展。

(一)政府要加大對食品安全標準整合統一工作的支持,加大財政投入。尤其在推進信息公開和加強教育宣傳方面,政府要給與大力支持,改善企業與消費者信息不對稱的局面,讓廣大群眾參與到保障食品安全監督鏈條中來,維護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推動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二)注重參照現行的國際標準和發達國家科學合理的食品安全標準,及時清理、整合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對于個別重要標準和部分指標的缺失,可以由國家有關部門牽頭,組織專家學者研討,并向社會征求意見,借鑒國際先進的食品安全標準,結合我國國情制定出來。將我國現行的、科學的且己經形成食品行業一直認可的標準作為食品安全的法律標準,在全國范圍內執行。隨著食品行業的進步而不斷修善和提高食品安全標準,保證其實效性和科學性,形成食品安全標準周期性修改的制度。

(三)充分考慮地區差異、行業差異,制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嚴厲杜絕企業為自身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食品安全標準的現象,提升食品安全標準的實用性、科學性。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

近年來食品監管正面臨著“系統性失靈”的困窘。從農夫山泉“標準門”事件將此窘境一現無余。我國《食品安全法》對法律責任體系作出了規定,主要包括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體系與監管主體的法律責任體系。盡管在此種體系中,明確了一些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行政及民事刑事的問責。然而具體的責任規范仍未能體現總則的要求,如市場主體違法成本低、追究機制不健全、部分市場主體愛打“球”“有孔必鉆”道德責任難以實現等。加之目前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過于復雜,各自的職責分工不夠明確,責任承擔也難以符合快速、嚴厲、清晰問責的要求。因此,對目前責任體系的突破已成為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關鍵步驟。

首先,可以從民事、刑法、行政三方面進行修改完善,加大市場主體的違法成本。在民事方面,要強化食品安全事件責任人的民事責任、補償受害人損失,修正懲罰性賠償數額之確定標準,提高懲罰性賠償數額,允許消費者主張賠償其律師費用。目前《刑法》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刑事責任的規定,存在著規制面狹窄、罪責不適應的問題。建議以‘規制面廣、罪刑相當’為指導方針,修改刑法現行規定,實現刑事規制在食品相關產品、行業、環節的全面覆蓋,降低入刑標準,并調整刑罰配置。[4]在行政方面,引入行政拘留制度和企業法人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責任的雙罰制;增加行政制裁手段等,完善食品安全民事責任體系。

其次,將道德責任法律化,同時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對市場主體和監管主體明確提出“最大限度地保障食品安全,保障消費者的生命健康”的要求。使市場主體積極主動地承擔起對安全的保障責任;關注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自主地探索建立切實有效的風險監測和預防體系,避免風險的發生。對市場主體可以是經濟利益的激勵可以是其他利益的激勵;對監管主體的激勵則應該是政治激勵。

最后,明確監管主體的職責分工,完善問責機制。一方面要在現有的執法資源基礎上進行整合,建立一個專職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對其他部門的相關執法資源進行調配以充實和完善其執法能力,真正建立一個綜合的監管管理機構,使責任分配更加明確,問責指明對象。[5]另一方面,食品安全領域的問責法規與條例要對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進行有效補充與完善。政府部門通過教育輿論宣傳等讓社會公眾了解問責制度,加大問責法律條例的普及力度,通過良好的問責環境的來促進市場主體加強自律。

四、探究發展我國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

我國食品安全規制已經形成政府規制主體、市場規制主體和第三部門主體的三元的結構和格局,但三元主體沒有形成有效整合,食品安全規制處于規制主體分散化和規制資源浪費化狀態,沒有形成功能互補、力量互動和機制協調的多元規制模式。而此次農夫山泉的標準門事件,多標亂象橫生就可看出規制主體的太過分散化,而且地方政府的監管規制也不到位。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則是一種整合政府資源、社會資源、市場資源的多元規制模式,它是以行政性規制為主導、第三部門規制為基礎、市場規制為主體,合理配置食品安全規制的權力,建構功能互補、力量互動和機制協調的多元食品安全規制模式。要盡快建立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

(一)完善以《食品安全法》為中心的法律法規體系,完善我國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的立法制度。

首先要將食品安全治理的多元主體納入法律框架內,以法律形式明確各主體的參與方式、地位和范圍等內容,以律形式保障其合法性,規范其監管行為。其次,消除各項法律之間的獨立性和部門色彩,加強各主體間在食品安全治理過程中功能的藕合,實現協同運作。[6]最后,完善食品安全各環節相關法律法規,使多元參與主體,特別是第三部門、私人部門和公民等非政府主體參與治理過程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主要開展針對與食品安全監管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清除工作,對與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部門規章相沖突的地方法規制度要及時予以修訂或廢止,根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及時制定并實施與食品安全法相關的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規和制度,加快補充和完善在國家層面和省級層面的食品安全監管配套法規、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7]

(二)建立監督機制,保障食品安全多元主體功能的藕合。

充分利用立法和司法監督、政府內部行政監督、公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等手段構建一個完整的、立體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體系和問責機制,促使食品安全多元治理主體充分發揮作用,保證食品安全監管始終處于“陽光”下,實現功能藕合,保障公共利益。[8]

五、結語

食品安全是一個從農田到餐桌,關系到食品的種植(養殖)、加工制作、儲銷售直到餐桌的食品產業鏈條。鏈條中的任何一個環節出現了問題都會影響到最終產品的安全性。通過采取統一食品安全標準,打破現有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發展多元的食品安全規制模式等一系列措施,以期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使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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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顏美雪.論我國食品監管制度的完善[D].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3

[8]徐敏薇.食品安全多元治理主體功能耦合機制研究[J].中國初級衛生保健,2012,7(07)[/20

作者簡介:

篇(7)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類可飲用、食用的物質,具體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藥品使用的物質及煙草。通常來說,人們對于食品這一概念的理解較為模糊和寬泛。而食品安全關于食品的定義則較為嚴格。參照《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可將食品安全進行如下定義: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脅、損害人體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質、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對消費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隱患。具體說來,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衛生安全、食品質量安全、食品數量安全3個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規范、約束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規范,以及由法律部門、法律規范共同構成的有機整體,其是食品安全執法的行為準則、法律準繩。食品安全的覆蓋面極廣,從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到食品周轉,各個環節都會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規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個結構復雜、涉及面極廣的、協調統一的體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實施離不開多部門間的相互配合、相互協調。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規、食品標準三部分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獲、生產、銷售、加工環節的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其是順利運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前提與基礎,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據;食品安全法規,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種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其是對食品安全法律的補充與完善;食品標準,即整個食品行業的所有技術規范,其包括了食品的產品標準、質量標準、衛生標準、檢驗標準、數量標準、添加劑標準、包裝材料標準等。它是食品生產、加工等環節操作中需要遵守的準則,同時也是評價食品安全的客觀標準。

    二、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在法律法規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標準化法》、《質量法》)為核心,然而,在這些“核心”中,僅對食品質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規定,其中《標準化法》和《質量法》均頒布較早,覆蓋面較為狹窄、標準程度低下,已經很難滿足現代社會食品安全的實際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考慮較為欠缺,預防性措施體現較少,在發生新問題時,就會“力不從心”。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其他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進行了補充與完善,但是站在法律體系的高度上來看,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著較多缺陷。比如:沒有明確的法律對政府責任加以約束。對于因職能部門或政府對食品監管不力而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責任應由誰承擔?如何承擔?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另外,食品檢驗權也未真正落實。雖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勵、保護社會力量、社會團體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但實際上卻沒有賦予社會團體實質上的檢驗權。

    (二)食品標準體系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食品標準體系包括食品工業行業標準(1164項)和國家標準(1070項目),雖然規定項目眾多,但大部分標準的制定時間較為久遠,已經完全不能適應現代食品行業的發展要求。并且,在這些標準中,多為行業標準,而不是國家標準。在食品安全領域,我國起步較晚,技術也較為落后,再加上長期以來所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側重于發展經濟,而忽視了對人民健康的保護,在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時,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標準來保護行業經濟發展。目前,在我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僅有40%與國際標準等效,而國內食品行業對國家標準的采用率卻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處罰力度不夠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更輕,不法人員的違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條規定了,對于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生產、經營食品及食品添加劑者,由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設備、原材料、工具。對于違法生產經營貨幣價值低于1萬元者,處以2千元-5萬元罰款,貨幣價值超過1萬元者,處以貨幣價值金額5倍-10倍罰款。從該條規定來看,相對于違法者違法獲利,處罰力度明顯較輕,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法律執行的持續性、規范化程度不足

    對于食品安全問題,我國相關部門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陣風”的處理、檢查,“一陣風”刮過,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活動就偃旗息鼓,避過風頭的違法分子就又恢復如初,甚至更為猖獗,這也是我國食品制假造假現象泛濫的關鍵原因。在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方面,缺乏規范性、持續性,讓我國食品安全陷入了“問題泛濫—打擊—問題暫緩—再度泛濫—再打擊”的惡性循環,難以從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問題。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

    雖然我國現行的《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顯的進步,然而同發達國家比起來,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建設程度仍然相對低下,同時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與國際水平相去甚遠。鑒于此,我國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力度,不斷完善相關法律體系,擴大法律法規覆蓋面,讓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各個層次與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完善時,應當盡量與國際法律規范接軌,汲取國外先進、科學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對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和補充。與此同時,還要加強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證法制管理的長期化、規范化。

    (二)統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標準

    第一,要對食品行業所有的標準進行有效的補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核心,構建起地方標準、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統一、協調的標準體系。國外食品管理質量高的國家,其食品標準的制定者均為國家立法機構,對于一種產品只制定一套標準,該做法有助于標準的落實。我國應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由立法機構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標準,著眼于食品安全監控,在食品產業鏈中落實相關標準與規程。同時,還要對現有的各類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清理,對于一些指標水平低下、不適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復的標準,要及時廢止,并補充一些與國界標準接軌的、重要的標準。

    第二,在制定標準時應當注重標準的科學性,將危險性作為標準制定基礎。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與世界發展潮流、健康保護極不適應,為此,我國應當采用科學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對于所制定的標準,要進行多次實驗驗證,驗證通過以后方可公布、實施。

    第三,我國食品安全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活動,指派專人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以提高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國際參與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標準與國際接軌的進程。

    (三)完善監管體系

    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監管模式,該模式主要具有以下優點:一是能較好地適應我國的行政機構設置模式;二是能適應食品安全當前復雜的監管形勢。分段監管在擁有上述優勢的同時,也必須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監管缺位、越位現象普遍;地方與中央監管機構有著復雜的隸屬關系;監管機構責任追究未落到實處。分析國際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不難發現“品種監管”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青睞。品種監管,就是根據食品價值、市場需求進行食品分類,將有限的行政資源集中起來,重點監管重點食品,從食品生產加工到流通消費,實施全程監管,實現“以有限資源監管無限品種”。和分段監管比起來,品種監管具有明顯的優勢:一是集中性優勢,二是全面性優勢,三是連續性優勢,四是綜合性優勢。

    鑒于品種監管的突出優勢,筆者認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應當轉變傳統監管模式,重點實施品種監管,同時輔以分段監管。要完成從分段監管向品種監管的轉變,首先應當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較高地位,同時加強其協調權和指導權;其次,建立第三方機構,尊重其獨立性,加強社會性監管;最后,還應當對監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漸實現品種監管為主、分段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

篇(8)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4)39-0164-02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一類犯罪,并不是一個具體罪名。本類犯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包括兩個罪名,即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廣義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還涵蓋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虛假廣告罪、食品監管瀆職罪等。本文主要探討的是狹義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缺陷與不足,并提出立法完善建議。

1 調整罪名的體系定位

狹義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但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且還嚴重地侵犯了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與身體健康安全。犯罪的主要客體決定著犯罪在刑法分則體系中的歸屬。現行《刑法》將本類犯罪規定在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而非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顯然立法者認為本類犯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市場經濟秩序而非公共安全。但這種劃分未必合理。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是一個關乎民生的重大問題,無疑屬于公共安全的范疇。從客體的本質屬性上看,兩罪與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比并無二致,即都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不管是基于質的考慮還是量的考慮,消費者的人身安全都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更為重要。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的群體很廣,社會危害極大,所以對其犯罪的界定應該與普通犯罪區分,將其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合適。[1]

此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典型的經濟犯罪,屬于行政犯范疇,故各國刑法通常都是將其規定為實害犯而非危險犯。而我國《刑法》將狹義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規定為行為犯、危險犯,顯然這種立法設計在學理邏輯上存在嚴重矛盾。還有一點,我國《刑法》對生產、銷售有害有毒食品罪規定了死刑。在當今世界各國廢除經濟犯罪死刑已達共識的情況下,如果仍然將食品安全犯罪作為經濟犯罪加以規制,勢必會陷入應否廢除食品安全犯罪死刑設置的兩難局面。[2]因此,調整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體系中的地位,將其由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調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還可以妥善地解決上述難題。

2 擴充行為類型的范圍

《食品安全法》規制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包括生產、經營和安全管理三種類型。而《刑法》規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僅規制生產和銷售行為。相比之下,《刑法》規制的行為類型比較狹窄,規制的范圍并不周延。《食品安全法》將食品經營行為界定為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主要包括運輸、儲藏、銷售等行為。申言之,經營行為是由一系列的行為組成的,包括貨物的采購、銷售、運輸、儲存、管理等方面的活動。可見,銷售行為僅僅是經營行為中的一種,二者在邏輯上屬于種屬關系。[3]顯然,經營的范圍比銷售更為廣泛,兩者不是可以隨意替換的同一概念。此外,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采購行為、檢驗行為和儲存行為對食品安全也可能造成嚴重危害,但《刑法》并未對上述行為作出相應的規制,這必然會導致犯罪的行為類型不周延,不利于嚴懲現實中種類多樣化的食品犯罪。[4]綜上,有必要將《刑法》第143條、第144條規定的“銷售”改為“經營”,從而實現《刑法》與《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對接,嚴密刑事法網,避免刑法規制上的漏洞。

3 修改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

《刑法》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規定為危險犯,而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規定為行為犯。可見,后罪的入罪門檻明顯比前罪低。這種立法設計所帶來的弊端十分明顯:一方面,二罪的社會危害性并沒有太大差別,故不宜在犯罪形態上作區分;另一方面,實踐中,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犯罪數量與比例遠遠大于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危險狀態難以確證,造成實踐中司法機關對大量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犯罪分子,要么懲治不了,要么輕描淡寫,一定程度上縱容了該類犯罪分子,不利于嚴懲和打擊此類罪犯。[5]因此,有必要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由危險犯改為行為犯。

4 增設過失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規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除了食品監管瀆職罪屬于過失犯罪之外,其余均為故意犯罪。對于過失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行為,司法實踐中或以法無明文為由不追究刑事責任,或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過失犯罪論處,甚至降低證明標準直接以故意犯罪定罪處罰,司法適用十分混亂,不利于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預防與懲治。現代風險社會面臨的危險具有不確定性、潛在性、隱蔽性等特點,如果刑法仍然堅持故意危險犯的立法模式,必將無法妥善應對現代社會存在的各種風險。事實上,在各國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對關系到社會公共安全的犯罪規定了過失危險犯,美國甚至在涉及食品、乳制品、藥品、酒類等方面還規定了嚴格責任。[6]筆者認為,我國《刑法》是否應當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引入過失危險犯、嚴格責任有待進一步探討,但不可否認的是,如果《刑法》仍舊恪守故意犯罪這種單一立法模式,顯然不利于有效應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嚴峻態勢。如果將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觀罪過擴展到過失,那么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將更加全面、有力。因此,筆者建議,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設過失類危害食品安全罪的條款,完善我國刑法危害食品安全的罪名體系,有效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

5 細化并加大罰金刑的懲罰力度

現行《刑法》對狹義食品安全犯罪罰金刑的配置模式是“并處罰金”。這種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差,導致在司法實踐中罰金刑的適用完全根據法官的自由裁量,顯然存在諸多弊端。要想充分發揮罰金刑的作用,必須細化并加大罰金刑的懲罰力度。為體現與《食品安全法》的對接,筆者認為可以效仿該法對行政罰款的規定,完善食品犯罪罰金刑的設置。《食品安全法》第85條規定:“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了罰款的適用標準,并規定了罰款的最低限額,以此克服貨值金額比較少的情形下罰款力度不夠的弊端,充分體現了對食品的違法生產經營者的嚴懲。因此,《刑法》也應當明確罰金刑的適用標準,規定罰金的最低數額標準,加大罰金刑的懲罰力度。有效避免罰金刑的處罰力度明顯低于行政罰款,行政處罰比刑事處罰還要嚴厲這種不合理現象的發生,做到罪刑相當。

總之,食品安全本質上是公共安全領域中一個重大問題,也是一個關乎國計民生的重大社會問題。面對當前食品安全的嚴峻形勢,嚴密法網,同時適當加大懲罰力度是充分保障食品安全、有效懲治與預防食品安全犯罪的當然要求與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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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利子平,石聚航.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之瑕疵及其完善路徑[J].南昌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2(7):4.

篇(9)

 

0.引言

最近幾年,我國在提高食物供給總量,增加食物多樣性以及改進國民營養狀況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食品質量也有了明顯的提高。但是,長期以來中國的食品供應體系主要是圍繞增加食品供給數量而建立起來的,現行的食品監督監管體制已遠遠不能適應當前食品質量監管工作的需要,必須與時俱進,不斷創新,進一步推進制度建設和監管方式改革,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快速反應、處置有力,確保廣大消費者的食品消費安全。 食品質量綜合監督,是我們食品監督部門的一項神圣而又十分艱巨的工作。論文參考網。經過一年多的摸索,我們在食品監管工作上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也發現了一些問題。我認為,當前基層食品質量綜合監督工作首先要做到以下幾點。

1.堅持監督和管理并重

1.1加強對食品質量工作的監督。因為食品涉及消費者的生命安全和生活

質量,盡管食品質量監管部門一直致力于實施“食品放心工程”,加大食品質量按監管力度,然而“問題食品”仍然大行其道,食品安全仍然存在諸多問題。食品安全頻頻地曝光,并不是現在的食品比以前更不安全了,而是食品安全工作更加引起消費者、國家、食品監督管理機構的重視了,商家可以鉆的空子更小了。論文參考網。曝光后問題就有解決的可能了,就為消費者消除了不安全的因素,是件好事,并不是壞事,應充分發揮監督的積極作用。

1.2構筑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銅墻鐵壁”。不能過估計食品安全工作所取得

的成績,要正視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和漏洞,采取嚴格的監管措施,扎扎實實地把食品安全工作抓好。工商、質檢、衛生等部門急要分兵把口,又要相互協作,加大執法力度,抓準典型案例,進行曝光。要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同事,要發揮官大消費者重視食品安全的積極性,鼓勵就抱視頻方面的問題,及時發現,及時查處,將食品安全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在食品加工生產、流通消費各個環節真正構筑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銅墻鐵壁”。

2.加強統一領導,整合執法資源

面對食品安全這一天的大事,從中央到地方,應當痛下決心,動大手術,通

過體制改革,對現有的監管體制進行調查,整合執法資源,管住管好食品市場,為老百姓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當前,應著重解決食品監管職責過于分散的狀況,將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能相對集中,權責進一步明晰,并通過建立一種有效的權威的協調機制,提高監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主要解決兩個問題:2.1是對監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復之處進行明確的重新分工,只能有一個部門負責,其他部門退出;2.2是對無人監管的“盲區”,明確一個部門負責。在制定分工方案時,要充費考慮各個部門已經建立的監測網絡的實力,實力弱的退出或者充實到新的負責機構。這個方案最接近現有的管理體制,但是并需解決好分工后各個環節直接的協調和銜接問題。論文參考網。問題銜接問題的關鍵在于都應服從于一個統一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3.食品檢驗工作盡快完善

3.1統一食品安全標準。目前,我國食品相關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

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四級,并且水平偏低,部分標準實施狀況較差,甚至強制標準也未得到很好的實施,并且現在的食品安全標準在實施中暴露出不少的問題。比如:2004年3月15日,沈陽市衛生監督所查處的24.5噸“毒黃花菜”事件,就是因為衛生部與農業部各自指定的標準中對SO2殘留量的限量不同而引起的。總之,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檢驗檢測方法的諸多方面已經到了全面清理、修改和完善的階段,必須盡快統一。

3.2加快檢測技術研究和運用。檢驗檢測工作應隨著食品工業為基數的革

新和食品安全控制標準的提高而不斷完善和提高。檢驗檢測作為食品安全控制和監督檢查的途徑和手段,直接影響到食品的質量和安全。隨著食品安全標準的不斷升級和食品工業的革新,急需更加可靠、快速、便攜、精確的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發展食品生產、加工、儲藏、包裝、運輸過程的安全性控制技術,建立起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安全檢測機構,提高食品安全檢測能力。食品安全標準和監測體系的統一完整,將為我國大力發展食品市場準入制度和食品安全監管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

4.推進食品安全監管法制化

目前,我國的食品法律法規無法掩蓋食品暢銷的全過程,以《食品衛生法》

為主導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已不能適應現代食品安全監管的需要,前不久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生產經營者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強調和重申了監督管理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具有一定的可操控性,但仍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食品安全監管法制化建是仍待加強。

4.1加強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多

層次法律體系,探索和反張繼和國際接軌,又符合國強的理論、方法和體系。盡快糾正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不規范、不夠嚴密的缺陷,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按前監管法制體系,從食品安全的全程監控著眼,把標準和規程落實到食品產業鏈的每一個環節,努力消費食品安全監管中“無人管、無力管、無法管、不會管”等問題。

4.2健全長效監管機制。4.2.1建立健全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提高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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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是一件關系民眾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大事。然而,近些年我國食品安全事件卻大有席卷大江南北之勢,從上海“染色饅頭”到遼寧“毒豆芽”、從湖北“毒生姜”到重慶“毒花椒”、從山東的“甲醛白菜”到江西的“人造豬耳”,從安徽阜陽奶粉到河北紅心鴨蛋、從“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到“細菌超標”速凍水餃等,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也對政府執行力提出嚴峻的挑戰。

一、現有體制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的反思

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的施行,標志著我國從“食品衛生時代”進入了“食品安全時代”。《食品安全法》確立的多部門分段式監管、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召回等制度,對遏制食品安全事件的擴展發揮出積極意義,但其缺陷與不足也日益凸顯:

1.食品安全違法成本低,執法力度偏弱。低廉的違法成本是食品安全事件不斷出現的重要原因,如無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流動食品攤販,因其生產成本極低,按照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即使被取締,換個地方重新開張困難不大。同時,從針對違法生產者的處罰來看,對于在食品加工過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等非食用原料的違法行為,往往是只要不造成惡劣影響甚至釀出命案的,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就很難得到追究,而且現有《食品安全法》對違法所得的認定也缺乏有效的手段,導致職能部門執法過程中普遍存在對食品安全事件處罰過輕、以罰代刑的現象,難以對違法者產生震懾作用,致使食品安全中某些深層次問題無法得到有效解決。

2.部門職責交叉,難以做到無縫隙監管。從監管部門看,食品安全現行執法部門涉及衛生、質監、工商、農業、海關、食品藥品監管等多個部門。雖然在《食品安全法》實施后,各地相繼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但這一機構或是掛靠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是掛靠在商貿服務業局、或是掛靠政府其他部門,并未真正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在這種尚未形成有效運行的聯動機制的前提下,分段式的多頭管理模式,不可避免會出現執法交叉和工作推諉,食品安全監管的錯位、越位、缺位現象時有發生,“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無縫隙監管淪為一句空話。

3.階段性整治方式普遍存在,不利于監管成效的鞏固。食品安全監管側重于階段性整治的問題在各地依然普遍存在,一些監管主體往往采取在一定時期內集中力量對社會存在的某種違法行為進行專項治理,或是在食品安全事件被網絡媒體曝光后采取事后查處補救的執法方式,即通常根據某一臨時事件的發生或某一特殊時期的需要來開展執法活動。這種突擊性的監管方式,致使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陷入“整治——好轉——回潮——再整治”的怪圈,監管模式不具有經常性、長效性。

4.監管主體責任不到位及問責制度執行不力,弱化了監管成效。從監管主體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沒有劃片到人,或者僅把劃片到人停留在公示欄上、文件上、匯報上。食品安全如果出了問題,一般只是要求整改,責任由集體承擔,很少落實或無法落實到具體人員,監管存在籠統化。此外,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只有在“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這種結果問責、甚至是嚴重后果問責的規定,也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食品安全監管的執行力和成效。

二、引入激勵機制,構建全方位食品安全監管模式

(一)激勵及激勵方法概述

所謂激勵,是指人類活動的一種心理狀態,它通過影響人們的內在需求或動機,使被激勵者產生一種強大的內在驅動力,促使其向所期望的目標努力的心理活動過程。激勵的方法有很多,籠統來講,可簡單分為正激勵和負激勵。

正激勵,就是通過對被激勵對象的贊揚、肯定、承認、獎賞,正面強化某種符合組織目標期望的行為,以提高被激勵對象的積極性,使該類行為更多、更頻繁地出現。

負激勵,就是通過制裁和約束的方式來抑制被激勵對象的某種行為,并在減少或消除這種行為的同時,促使被激勵對象進行反省,自覺調整、改造,朝著組織所期望的方向去行動。

(二)激勵方法在強化食品安全監管中的運用

1.正激勵在強化食品安全監管中的運用。出臺鼓勵扶助政策,引導企業生產經營安全食品。政府部門要制定出臺富有吸引力的、切實可行的鼓勵扶助政策,堅持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并重,有效激發引導企業開展安全食品的生產經營,具體如:對于生產經營安全食品、事跡優異突出者,可由地方政府給予當選“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或授予“勞動模范”稱號等政治榮譽,以及給予科研項目研究經費扶持、經營場地使用優惠、稅收優惠返還等經濟獎勵;可由食品安全行政監管部門頒發“食品安全質量信得過單位和個人”榮譽稱號、給予延長食品安全質量檢驗周期和頻次等獎勵;可由財政金融部門給予享受國家和地方財政的低息貸款、優先辦理提供金融組織銀行貸款等獎勵。積極有效的正面激勵措施,將有力促進食品行業進入有序、健康、強盛的良性發展狀態。

設立食品安全績效獎,激發監管部門及其主體的積極性。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通過重獎在食品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監管部門、監管主體,激發他們的斗志,增強各監管部門及其主體在食品安全領域的責任感,促使他們結合本職工作,激發創新能力,探索建立富有創造性的工作模式,促進各項監管措施落實,切實獎出干勁、獎出積極性、獎出責任感,進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監管水平,打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環境。

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激勵公眾參與監督。當前,國內眾多省市都出臺了舉報獎勵制度,但從實施的效果來看,皆不盡如人意。究其根源,關鍵就在于舉報人信息無法得到良好的保密。人類自我保護的本能,決定了他在面對物質激勵和人身安全博弈時的必然抉擇,試想,舉報者如果連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還如何敢于舉報相關人員的違法事實?因此,對舉報者進行嚴格的保密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要切實加強對舉報人信息的保密措施,堅持一個核查員對應一個舉報人的“一對一”制度,建立嚴格的查處與懲治舉措,嚴厲追究泄露信息者的責任,給予民眾充分的安全感,激發他們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的熱情,形成全社會關心、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的良好氛圍,唯有如此,方能確保食品安全的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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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概述

食品安全監管是指對食品質量和安全的檢測與監督管理。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的定義,它是指:“為了給消費者提供安全食品的保護,由國家或相關機構實施的,目的是保證食品從生產、加工、銷售一系列過程中安全的強制性管理活動。”

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是關于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和權利分配的組織方式,其要解決的是由誰來對食品安全監管機構、食品市場和食品業務進行監管,按照何種方式進行監管以及由誰來對監管效果負責和如何負責的問題。它的主要功能在于:

(一)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權

食品生產的專業性和標準化,使得消費者無法參與食品安全的監控。每個企業生存的目的就是為了追求利潤,以最小的產出得到最大的回報。因而假冒偽劣,以次充好的違法生產便大行其道。如果僅僅靠自身的道德、良心難以遏制一些不良企業的違法行為。保障公民舌尖上安全的重任需要國家職能部門的重視,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保障公民的健康權乃至生命權。

(二)是公共衛生安全的需要

經濟的快速發展,加速了食品在全世界各地區間的生產,加工、交易。同時,也必然會引起一些食源性疾病的出現,前幾年的禽流感就是屬于此例,如果不加以監管和控制,就有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的可能。故而,強化食品安全的監管不僅是人們注重食品健康安全的要求,更是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的重要舉措。

(三)是保持社會穩定的需要

秩序是法律追求的重要價值之一,也是政權得以正常運行的必備條件,如果一個社會的基本穩定秩序都不能保證,何以保證公平、正義、自由等更為崇高的價值。食品安全的監管就是政府為了在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加強監督管理,維護社會正常商品經濟秩序的重要一環。

二、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現狀

我國在2009年出臺的《食品安全法》中專門設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同時,著重指出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環節的責任和協調機制,廢除了關于食品的免檢制度,引入了國外先進監管管理方式,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一)在中央政府層面

實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指揮協調下的分段監管和綜合協調相結合體制。農業部門承擔農產品質量監管,快速作出評估和預案;衛生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協調,具體制定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和信息;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各部門建立牽頭組織,協商共事,積極配合,產品分析信息共享,進而作出綜合評價,最終形成監管的合力,解決食品安全監管問題。

(二)在地方政府層面

實行政府牽頭,各職能部門的綜合監管的方式。以縣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具體的工作機構督促落實,強調多部門聯動監管,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做到信息資源共享共管。同時,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完善食品安全監管的責任追究制度,對監管不力的單位和直接責任人,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主體龐雜,職責不清

多部門間的共抓共管固然可以加大執法監督檢查的力度,起到綜合聯動治理的效果,但同時,也會存在政出多門,職能交叉的情形,這樣既不利于執法標準的統一性,也不利于真正落實食品安全監管的相關要求。更為嚴重的是,容易出現監管的“真空”地段,各個部門都在無利讓著管,疏于管理監督。

(二)食品安全監管立法不健全

我國對于食品安全監管領域的立法,主要以食品安全法為主干;以消費者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刑法等法律為支干。其最大的缺陷就是缺少在食品生產過程中的相關法律規范,比如在食品的種植階段中,關于轉基因作物的安全問題,在具體的法律法規中仍然是沒有闡述。保證食品安全任重道遠,需要完善食品從農田到餐桌上一整套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

(三)食品安全監管的懲戒力度不夠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相關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不夠,使得法律的威懾力大大降低。作為理性人的任何行為都是對成本收益分析的結果,作為以收益為目的的商人其行為更是對經濟利益的最終追求。當有足夠的利益誘導時,他就會鋌而走險,置法律于不顧,因為他認為法律的懲罰相對于其收益是小的。因此只有當法律的懲罰足夠大時他才會放棄違法行為。

(四)食品行業組織和公眾監督缺失

食品安全問題并不是僅靠政府監管就能解決的,它需要行業協會、廣大消費者和新聞媒體等社會力量共同監督。食品行業協會作為一個公益性的社會組織,其具有的專業性鑒別技能,應該肩負起更多的責任,不包庇違法企業生產的缺陷產品,真正做到行業自律、自糾。同時,公眾也應提高鑒別食品的能力,對于假冒偽劣產品予以舉報,彌補公眾在食品安全監督方面的缺失,公眾的參與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國外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經驗借鑒

發達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能有效運行,為本國公民提供安全衛生的食品,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其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擁有一套先進全面的管理理念。但食品安全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面對日益惡化的環境和新科技、新材料的運用,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面臨嚴峻的挑戰,學習他們的成功經驗和改革措施是必要和有益的。

(一)加強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監管

在日本,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從田間到市場,就開始為每種農產品分配一個“身份證”號碼,供消費者查詢。要全方位的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確實需要加強從食品原料到消費的全程監管,采取全過程的管理,這樣才能夠減低行政的監管的成本,同時也可以減少過程管理的疏漏,提高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現。

(二)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

確立逆向的可追蹤,使我們在出現了食品安全事故時能找到責任人。確立食品安全責任追究機制,要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生產者、經營者以及相關監管者,按照法律規定,及時追究其法律責任。食品安全監管作為政府的主要經濟管理職能,一旦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將難辭其咎。這表明即使是政府也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承擔法律上的責任。責任應該成為法治政府的規則邊界。

(三)引入風險管理和預警機制

高效的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系統是當代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這是基于科學的風險評估、基于政策的風險管理和基于信息傳播的風險交流三位一體的過程。發達國家的科學技術水平居于世界領先地位,科學理念深入人心,也滲透在每一個行政管理領域,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基于科學”是其基本原則之一。

(四)發揮行業組織和公眾的作用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市場的控制力逐步減弱,行業組織和公眾作為食品安全監督的重要一環,應該發揮各自優勢,將掌握到的信息和建議反饋到政府職能部門,為進一步制定相關制度措施做參考。完善的政府監管應該重視前兩者的作用,行業組織和公眾可以作為第三方治理機構,對為了追求商業利潤,而去違背商業道德的企業作出消極的評價,最終失去在行業當中的立足之地。

五、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建議

(一)健全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相關法律法規

1.加強食品安全法規體系建設。完善和統一的法律體系是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必不可少的前提。應當加強加快法律體系建設,形成覆蓋全面、上下配套、制度嚴密的食品安全法規體系,食品安全監管是個復雜的工程,涉及多部門的職責權限,同時更關乎消費者的權利,做到有法可依,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需要。

2.加強統一的食品標準體系建設。食品安全標準就如同一把標尺,也是維護食品安全的一把尚方寶劍,是對食品加工、銷售企業的有效約束,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礎所在。要想轉變消費者對國產食品的認知,治本之策是職能部門依法嚴格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的力度,迫使食品生產和銷售企業嚴格執行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嚴格按照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化生產和銷售讓消費者信得過的可靠的安全食品。我們國家既有國家標準,又有行業標準,還有企業標準,必須盡快完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尤其是人民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安全標準建設。

3.應立法允許集團訴訟。我國現有的訴訟制度無法適應現在的情形,致使消費者得不到相應的保障,在消費者權益還沒得以彰顯的情況下,由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代表消費者進行集體訴訟,無疑是一個比較好的做法。鑒于我國法律現狀及公民自我維權艱難的情況下,賦予消費者協會代表消費者進行集團訴訟的權利,對于消費者來說,更加節約訴訟成本,消費者協會的性質決定了它的非功利性,從而保證了它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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