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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土地儲備機構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縣縣城規劃區土地收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督辦、決策土地收儲和供應中的重大事項。
土地收儲供應工作在縣城規劃區土地收儲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牽頭,縣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土地收儲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有關單位配合。涉及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土地收回、收購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配合;涉及其他國有土地收回、收購的,由土地使用權人的主管單位配合;難以確定主管單位的,由縣城規劃區土地收儲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涉及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由所在鄉鎮政府負責,有關單位配合。
收購儲備土地及前期開發的資金籌集,由縣財政部門負責,縣土地儲備中心配合。
第五條縣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行等部門應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經縣城規劃區土地收儲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下列土地應當通過收回或收購的方式予以儲備:
(一)土地使用期限已滿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因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者其他原因調整出的原劃撥土地;
(四)企事業單位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改變用途的土地;
(五)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無力繼續開發和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六)需盤活改造的工商企業的倉儲或其他用地;
(七)縣政府為公共利益或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和土地整治指定收回、收購、置換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由政府優先收購的土地;
(九)縣城規劃區內按規劃要求需改造的村莊用地;
(十)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手續的土地;
(十一)司法機關依法提請協助執行的土地使用權清償債務的土地;
(十二)轉讓地方后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原軍用土地;
(十三)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的土地;
(十四)其他依法取得需要儲備的土地。
第七條對擬收回、收購的國有土地,由縣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配合,根據地塊面積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情況,測算收回、收購費用,并與原土地使用權人充分協商達成意向,提出具體收回、收購方案,報縣城規劃區土地收儲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收回、收購方案批準后,由縣財政部門將收購補償資金撥入縣土地儲備中心賬戶,由縣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收回、收購協議,并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收購補償費用。
支付收購補償費用后,按規定辦理土地、房產權屬變更或注銷手續,原土地使用者向縣土地儲備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構)筑物。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構)筑物、其他附著物,應根據實際情況,經縣城規劃區土地收儲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給予適當補償。
第八條對需要收購儲備的農村集體土地,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征收手續,手續辦結后,由縣土地儲備中心收儲。
第九條儲備土地前,縣規劃部門應出具地塊詳細規劃和控制指標以及道路坐標、控制紅線圖等,作為土地收儲的依據。
第十條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縣土地儲備中心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一條縣土地儲備中心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征收后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二條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十三條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縣土地儲備中心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征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得影響土地供應。
第十四條供應用于商業、旅游、娛樂、房地產開發等各類經營性項目的土地和工業用地,應當依法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經批準以劃撥方式供應儲備土地的,用地單位須與縣土地儲備中心簽訂儲備土地開發補償協議,支付劃撥儲備土地的成本費用,憑繳費憑證向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并辦理土地登記等手續。
第十六條土地儲備資金來源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20%充實周轉金;
(二)銀行抵押貸款;
(三)其他借款。
第十七條加強土地儲備資金管理,土地儲備資金應做到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囤積、炒賣、倒賣和非法出租、轉讓土地。
除縣土地儲備中心外,其他任何單位及個人均不得開展土地收購儲備工作。
第十九條凡本辦法規定應當儲備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申請縣土地儲備中心收購,不得擅自轉讓或開發。應當儲備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儲備非法轉讓、出租、買賣或改變用途的,由縣國土資源管理、規劃部門依法實施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市國土管理部門按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和省政府《關于加強非農業建設閑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的規定對閑置土地予以認定,督促用地單位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下稱《處置方案》),并按規定報批后,組織實施。
四、閑置土地使用者應按《關于印發*市土地閑置費標準和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汕府辦[*]192號)規定的標準交納閑置費。
五、閑置土地可選擇以下方式處置:
(一)延長開發建設期限,但最長不超過1年。
(二)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可改變土地用途的,給予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但改變為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的,依法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
(三)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開發建設。
(四)依法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使用,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適當補償,補償金額不得高于原土地使用權人已交的地價款(不計息),但重新出讓時收取的地價款在扣除有關稅費后的余額低于原土地使用權人已交地價款的,在該余額幅度內給予補償。
(五)政府為閑置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六)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對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
六、閑置土地經處置后繼續由原土地使用權人使用,如土地發生增值,應當補交差價。
七、下列情形之一的閑置土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連續閑置滿2年以上的工業用地。
(二)機關事業單位劃撥或以優惠地價出讓的土地,連續閑置滿2年以上,且項目資金不落實的。
(三)連續閑置滿2年以上,土地使用權人拒不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的。
(四)連續閑置滿2年以上,閑置土地使用權人拒不繳交土地閑置費的。
上述第(三)、(四)情形的閑置土地,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八、閑置土地處理程序
(一)國土部門依據規定對用地的閑置情況進行初步認定。
(二)國土部門向閑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發出《土地閑置通知書》,土地使用者須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到國土部門接受處理,并可對閑置的原因進行陳述。
(三)國土部門接受用地者的陳述,進行調查,認定是否為閑置土地以及閑置的時間。
(四)經確認為閑置土地的,由國土部門按照規定進行處置。
1、按照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的六種處置辦法擬訂《處置方案》的(其中屬區政府管理的工業區以及區政府安排出讓用地范圍內的閑置土地,其《處置方案》應由所在地政府加具意見)。
《處置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閑置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土地利用現狀;土地閑置的主要原因(附相關證據材料);閑置土地的處置方式;具體處置方式的實施措施等。
2、連續閑置滿2年的或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閑置土地,必須擬訂《處置方案》,由市國土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按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書,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當事人查無下落或無法書面告知的,以登報形式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權利已經依法登記的,注銷登記,一并登報公示。
九、特殊問題的處理
(一)土地閑置費原則上不得分期繳交。確因特殊情況經批準同意部分緩繳的,緩繳期限不得超過半年,且首期繳交款額不得低于50%。
(二)已在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的閑置土地,抵押權人應參與擬訂《處置方案》;閑置土地轉讓時,應當進入土地交易中心以公開交易方式處置,土地轉讓收入在依法扣除稅金、土地閑置費和交易費用后(如未繳清地價的,應先扣除未繳清的地價),用于清償抵押人所欠的貸款本息,若有余款,歸政府財政收入。此類閑置土地按本意見第四條規定的標準減半征收一次土地閑置費。
(三)對金融機構以物抵債土地閑置費的收取和土地使用權的收回,按《關于加快進入機構抵債土地處置的若干意見》(粵國土資發[*]73號文)的規定執行。
十、集體建設用地的閑置土地的處置工作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國土部門按規定對集體閑置土地進行認定,并通知閑置土地使用者。
一、對雖已發建設用地方案圖,但逾期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用地,所發建設用地方案圖一律廢止。
二、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但未按期開發建設的閑置土地,從確認閑置之日起,每年按地價款的10%征收土地閑置費。
三、對至今閑置未用的行政劃撥土地,必須最遲于1999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規劃國土局或其派出機構申請補辦土地出讓手續。凡逾期不申報的,市規劃國土局將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當前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和城市化加快推進的過程中,發展離不開建設,而我國的土地利用卻呈現日益緊張甚至供求失衡的狀況,究其原因并不只是供應量的問題,閑置土地造成的供求不平衡也是重要原因。
1. 閑置土地內涵及認定
閑置土地是一個具有特定含義的概念。土地空閑與閑置土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土地空閑”從物理形態上看,是指土地暫時處于沒有被人類使用的狀態,如在土地分類中的未利用地,或實行輪作制正處于輪歇狀態的農用地,以及政府儲備土地中沒有被臨時利用的土地等。“閑置土地”是指依法依規應當利用而未被利用或未有效利用的土地狀態。也就是說,土地空閑不等于土地閑置[1]。根據國土資源部修訂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為為閑置土地。
對于已出讓而被閑置的土地,目前國土部門清理手段依然有限。閑置土地清理看似簡單,實則涉及閑置情況的認定、處罰手段等一系列問題。這也是一直以來,閑置土地難以得到有效控制的主要癥結。由于修訂前的《辦法》對“動工開發”無明確標準,在很多地方,開發商往往挖個大坑,就代表著地塊已經開工;通過建個圍擋,就表示超過1/3的面積已經動工建設了。修訂后的《辦法》閑置土地定義涉及的“動工開發”、“已投資額、總投資額”進行了解釋,強調實際動工,并對動工進度有一定要求,因而國土部門必須注重現場調查,減少開發商蒙混過關的情形。
2. 土地閑置的原因及危害
2.1 土地閑置的原因
據深圳市光明新區國土部門數據顯示,2008—2010年該區出讓土地56宗,涉嫌土地閑置17宗,占了該時期土地出讓的30%。造成土地閑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觀因素也有主觀因素。對市場規則制訂者和維護者的政府及管理部門而言,市場機制的缺位、法律體系的缺陷、管理理念的陳舊以及技術手段的落后是問題的根本[2]。這使得土地投機行為成為了可能,開發商通過各種形式的囤地、炒地來牟取暴利。但從整體上看,由于政府行為造成閑置的土地比例大、協商查處難度大,再加上較早出讓的“毛地”拆遷難,以閑置土地為主的房地產違法違規用地查處結案率比較低,從而使得政府成為了土地閑置的更主要因素。國土部土地利用司司長廖永林在答記者問中明確指出:目前土地閑置大體分兩類,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的占46%,另外占54%的閑置土地主要是政府原因造成的[3]。
針對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情況較多,修訂后的《辦法》強化政府原因導致土地閑置責任。《辦法》強調政府與土地使用權人在民事合同關系中的平等地位,規定對因政府原因造成閑置土地,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承擔違約責任,明確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閑置土地日常監管和調查處置中的法律責任,強化行政和刑事責任約束。
2.2 土地閑置的危害
土地閑置的本質是浪費了寶貴的土地資源,加劇了人地矛盾,同時占用了大量的建設用地指標。于是,一些城市出現了奇怪的現象:一邊是“老地王”撂荒多年,不見動工;另一邊卻是地價飆漲,“新地王”接連誕生。如北京、廣州等一線城市,房價高得驚人,海南、江蘇等不少城市,房價也都是奇高。統計數據表明,這些房價奇高地區,也是土地閑置的“重災區”。這也說明高房價與閑置土地有著必然的聯系[4]。相當數量的土地被故意囤積或倒賣,開發企業通過炒作房價、地價賺取暴利,導致開發的房地產價格上升;另外,土地閑置使得大量的房地產無法及時開發,造成已開發的房地產房源供應趨緊,已開發的企業趁勢抬高價格。市場供過于求的假象,與大部分人買不起房的現實增加了社會不安定因素,激化了社會矛盾。
3. 閑置土地的處置和預防對策
3.1 閑置土地的處置措施
對現有的閑置土地要摸清底數,運用檔案信息資源與實地調查相結合的辦法,形成圖、表、報告等資料,逐一清查,對閑置土地的成因進行認定。
認定為政府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的,根據修訂后的《辦法》應采取協商方式處置。在依法依規前提下,采取較為靈活和符合實際的措施,包括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置換土地等。認定為非政府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的,根據修訂后的《辦法》只能采取征繳土地閑置費和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根據《辦法》第十四條:1.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2.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辦法》規定了閑置土地的認定、處置方式和處置程序等,使得閑置土地處置工作走上了規范化、法制化的道路。總結以往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經驗,處置方案獲批后實施難,一直是困擾閑置土地處置的“硬骨頭”。筆者認為政府應在《辦法》的基礎上,建立相應的地方法規為執行土地閑置處理提供依據,如明確土地閑置費的具體征收單位、計收標準和程序,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措施等。
3.2 閑置土地的預防措施
閑置土地的處置,只是針對已閑置的土地進行整治,并沒有從源頭上制止土地閑置,閑置土地的預防工作更為重要。切實做好國土資源系統的土地市場動態監測是預防閑置土地的重要途徑。國土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土地市場動態監測信息采集和錄入,加強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對土地供后開況進行跟蹤,并實時更新監測監管信息,定期對當地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分析評價。
此外,結合《辦法》第四章,國土部門還應做好以下幾個環節的預防和監管:在土地供應環節,必須做到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規劃條件明確、具體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即必須是“凈地”出讓。在合約環節,應明確約定開工竣工時間、違約責任,合理預留開工時限。《辦法》還提到通過《交地確認書》確定實際交付土地日期的方式。在處置環節,不得受理新的用地申請,不得辦理閑置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和變更登記。閑置土地信息應抄送金融監管部門。未按照規定備案的閑置土地,不得采取協商方式處置。
對用地單位來說,《辦法》明確開發建設期間,土地使用權人應及時報告開發進度,施工現場應設立項目公示牌。
4. 結論
《辦法》規定了閑置土地的范疇和職責、調查和認定、處置和利用、預防和監管、法律責任,明晰了土地使用權人與政府更為對等的權利和義務,程序性規定更加清晰,預防監管要求更高。但是土地開發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期間涉及的部門眾多,國土、建設、規劃、房產等部門在其中起著重要作用,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包括以眾多部門的協調及配合,在實際執行中,還必須建立以國土部門為主的眾多部門的協調機制。
參考文獻
[1]宋才發.關于閑置土地處置的法律探討[J].河北法學,2011,38-44
第三條土地閑置費由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征收土地閑置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為具體征收單位。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委托制度》的規定,委托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征收轄區范圍內的土地閑置費。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征收土地閑置費的,應與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委托書》。
第四條征收單位應當向物價主管部門申領《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購領和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五條閑置土地自《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認定閑置之日起滿一年的,征收單位應當向閑置土地的用地單位征收土地閑置費。
第六條已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閑置土地,其每月的土地閑置費標準為:
(一)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1.2%;
(二)一般建設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8%;
(三)工業和基礎設施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4%。
各類用地累計征收土地閑置費總額不超過該宗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合同總額的20%。
第七條按《*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認定,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未辦理劃撥用地手續的閑置土地,土地閑置費按《*市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附件)規定的標準征收,計征時間累計不超過24個月。
第八條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規定,已經辦理劃撥用地手續的,免征土地閑置費。
第九條用地單位應當按《繳納土地閑置費通知書》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閑置費。逾期不繳納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土地閑置費總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15日仍不繳納的,征收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閑置土地的用地單位承擔。
第十條土地閑置費按下列程序征收:
(一)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認定閑置土地后,向用地單位送達《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
(二)征收單位從認定土地閑置之日起,按計征辦法、土地閑置期間和相應的征收標準確定應征數額,向用地單位開具《繳納土地閑置費通知書》和《收費基金繳款通知書》。
(三)用地單位持《收費基金繳款通知書》到指定的代收銀行網點辦理繳款手續。
第十一條土地閑置費實行委托銀行代收,收費收入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縣級市對征收的土地閑置費留成70%,上繳市20%,上繳省10%;各區代征收的土地閑置費先全額繳入區財政,區留用70%,上繳市20%,上繳省10%。應上繳給省、市的資金,由各區、縣級市財政部門每月終了后10日內按規定上繳*市財政。其中省統籌部分,由市財政部門定期將應上繳的資金上繳省財政。
第十二條土地閑置費主要用于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有關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土地閑置費按以下程序申請使用: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4211
1后評估背景
11國家政策的明確規定
如何使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清理、完善和自我更新更加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更加具有科學性、系統性、權威性和生命力,是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關注和面臨的難題。2010年,依據國務院關于推進依法行政的有關規定,國土資源部出臺了《國土資源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后評估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7號)[1],建立了后評估制度,對于推動國土資源管理理念、管理職能和管理作風的轉變具有重大意義。按照一定程序、標準和方法,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開展后評估工作,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出評價,以便查找制度漏洞、總結經驗得失。
12保障權益的現實需要
后評估工作在維護群眾利益促進國土資源管理改革方面也正在產生積極影響。2015年是國土資源部全面實施后評估制度的第四年,根據國土資源管理改革的迫切需要和管理相對人、社會各界的關注熱點,[2]開展了關系群眾利益保護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閑置土地處置、土地儲備等制度的后評估工作,通過了解社會公眾參與國土資源管理,維護權益的訴求,掌握制度在基層落實的情況,對相關制度進行了完善,方便了基層群眾理解和執行。
13解決問題的迫切要求
53號令[3]自2012年頒布實施以來,在開展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和查處以及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們也應該認識到,近年來土地管理面臨的形勢和制度環境出現了較大變化,土地供需矛盾和閑置土地大量存在相互交。去年節約集約用地專項督察結果顯示,全國2009年至2013年已供應的建設用地中,閑置土地達13718宗、10527萬畝。對于財政存量資金和土地閑置問題的處理,國務院開始動真格、出狠招。總理在2015年2月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特別強調要鐵腕措施糾正土地閑置中的不作為。應該說53號令在執行過程中已經遇到了新情況、新問題,閑置土地處置工作難度日益加大,政策要求進一步提高。對已有政策開展后評估工作,可以更好查找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加快新制度的供給,提高政策規定的一致性、協調性和執行性,是解決在實際工作遇到的問題,適應新形勢下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需要的迫切要求。[4]
2立法質量和執行情況
21立法質量
后評估結果顯示,53號令語言表述準確,相關認定標準、處置方式、處置程序比較合理,與《土地管理法》和《房地產管理法》等上位法、國土部門規章或地方性立法等同位法一致,合法有效。法令所涉條款針對性強,既體現了公平、公正和公開原則,又體現了土地權利人利益訴求和權益保障的要求。[4]問卷也顯示,九成多的問卷調查參與者認為53號令條款之間的銜接一致,總體合理,相關配套規定也比較完備,達到了規章預期目標和作用,各條款對加強土地開發利用監管、促進節約集約用地作用明顯,與我國不動產市場的未來發展相適應。
22執行情況
53號令自2012年7月實施以來,執行情況良好,各地均嚴格按照53號令規定,積極開展閑置土地調查、認定、查處和再利用工作,并以4月22日地球日、6月25日土地日等為載體,對53號令進行了廣泛宣傳,基層認知度大大提高。為貫徹落實53號令各項要求,深入推進閑置土地查處工作,省國土資源廳下發了《關于印發江西省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實施方案》(贛國土資字〔2015〕51號),部署全省2008年以來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其他設區市或以市政府或以市國土局的名義也相繼出臺了各種閑置土地查處和消化再利用的文件或辦法,對本地區閑置土地處置工作進行部署。
23實施成效
231有效促進和推動了項目開工建設
53號令規定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要征收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的土地閑置費,[3]高額的土地閑置費讓很多用地單位尤其是房地產和商服用地單位承受不了。江西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贛州等區域開展閑置用地情況調研的座談會上,某集團負責人就直言:與其交這么大筆的土地閑置費,還不如拿去開發建設。集團土地出讓金10億元,20%的閑置費就達2000萬元,該筆費用可建設20萬平方米廠房。基礎版不支持的外掛字符,企業版支持應該說,土地閑置費的收取對用地單位有一定震懾作用,一定程度上有效促進和推動了項目開工建設。
232集中查處和盤活了一批閑置土地
近幾年特別是53號令頒布實施以來,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全面開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及閑置低效土地專項核查工作,指導和督促地方積極盤活閑置低效土地,采取騰籠換鳥、轉讓置換等多種方式,集中查處和盤活了一批閑置土地。上饒市近兩年共調查認定閑置土地67宗、面積300余公頃,已查處47宗、270公頃;宜春市僅2012―2014年就調查、收回閑置和低效土地2萬余畝;贛州市開發區僅2013年就清理閑置土地近百公頃。
233土地市場秩序更加規范
隨著國家對閑置土地查處日益趨緊,各地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關于閑置土地查處的文件、辦法或措施。撫州市印發了《關于印發撫州市閑置和低效工業用地清理處置實施方案的通知》(撫府辦發〔2014〕19號);宜春市政府每年都把閑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清理處置工作寫入政府工作報告并下發有關文件等。這些通知文件的出臺,為全省各地閑置土地查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撐,也為規范全省土地市場秩序提供了制度保障。
24存在的主要問題
241級別低導致聯合查處難度大
土地閑置成因復雜,閑置土地查處是重大利益關系的調整,非國土部門一家能夠完成。實際操作中,一宗土地能夠最終認定為閑置并被查處,一定是國土、發改委、稅務、財政、工商、城建和招商等甚至公、檢、法多個部門聯動的結果。然而53號令是國土資源部規章,級別相對較低,不足以調動相關部門,難以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如贛縣就曾出現一宗地被認定為閑置的時間長達三年之久的尷尬局面。
242閑置土地界定難
53號令第二條規定: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3]第一,已動工開發建設用地面積測量較為困難,界定過程比較煩瑣;第二,國土部門去量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比例較難;第三,條款中“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表述模糊,留下操作空間不好操作等。
243閑置土地處置難
一是對于已經辦理了銀行貸款的閑置土地收回,53號令沒有明確具體規定;二是土地閑置費征收極為困難,尤其是無償收回,實際操作中幾乎不可能;三是對于土地置換的,53號令中雖有所表述,但沒有明確操作程序,缺乏指導性;四是對于已收回的閑置土地,利用較難,尤其是在經濟下行情況下,很難安排新項目。調查反映,在地塊利用條件接近情況下,用地單位更愿意選擇“新”地,而不是收回的“舊”地。
244對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缺乏懲處機制
經調查,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比例高達七成。53號令中未能規定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懲處機制,實際操作上可能會被濫用,將一些不是政府原因造成的歸結為政府原因而免予懲罰,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閑置土地查處,且容易滋生腐敗。
25意見建議
251建議提升53號令的規章級別
建議53號令由目前的部門規章上升至國務院規章或者由國土、發改委、稅務、財政、工商、城建和招商等有關部門聯合發文實施。閑置土地查處時,則應建立由政府牽頭,國土、發改、稅務、財政、工商、城建和招商甚至公、檢、法等多個部門參與的聯動機制,達到高效查處閑置土地的目的。如贛州經開區形成以管委會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聯合查處閑置土地機制,在不到1年的時間,就將確定的5宗閑置土地查處到位。
252建議完善53號令中閑置土地認定的有關條款
一是完善1/3動工開發面積的確定,如按現在的認定方式確定,則實際操程序過于復雜,較難確定;二是實際操作中,國土部門按照投資額不足25%來確定閑置土地較為困難,建議取消或者規定由哪個部門負責;三是“也可認定為閑置土地”表述應更加明確,要么可以,要么不可以,留下裁量空間反而不好操作;四是建議對“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可以延長不超過1年的”規定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
253建議調整閑置土地費收取標準
調查反映,閑置土地費的收取相當困難,且在實際過程中查處的閑置土地會因供應方式、土地出讓金、土地用途等不同,造成查處方式和查處結果的差異,加之土地閑置原因復雜,建議將20%的土地閑置費收取標準改為按類型分幅度收取,比如10%~20%,給地方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裁量。
254建議增加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懲處機制
企業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尚可對其加收閑置費或者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甚至通過誠信檔案把企業列入“黑名單”,逐出市場等方式對其進行懲處。但對于在實際中占有較大比例的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則暫無懲處措施,建議在53號令中增加因政府原因造成閑置的懲處或問責措施,盡量減少因政府原因而造成的土地閑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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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關于協助開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建立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加強建設用地供后開發利用全程監管的通知后評估工作的函》[Z].2015
[3]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Z].北京:國土資源部,2012
但已上國土部“閑置土地黑名單”的李嘉誠,公然撒謊底氣何來?他曾經說,成功要靠信譽,但是這次公開回應顯然不是如此。
“集團并無在內地囤地,批評的聲音全是錯的。”8月2日,李嘉誠在出席“長和系”2012年中期業績報告會時,針對“囤地”指責再次進行強烈否定。然而,長和系計劃巨資打造的北京十三陵“皇家別墅”項目,在拿地8年多后的今天,仍未開工,而且預計在10年后的2014年,僅能完成該項目的1%。
這只是長和系旗下項目涉嫌閑置的冰山一角;據不完全統計,李嘉誠在全國8個城市的13個項目,均不同程度的疑似閑置,這些項目的土地價格近100億元。
7月1日,國土部頒發的新《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正式施行。如果以閑置一年以上、收取20%的土地閑置費計算,這些土地將應被追繳近20億元的土地閑置費,如果以閑置兩年以上將被收回,又有多少土地要被收回?
然而現實情況是,長和系旗下的眾多項目或將繼續“閑置”,并信誓旦旦地否認“囤地”。
皇家別墅擱淺8年
巍巍燕山山脈,自西北逶迤而來;環山之內,是洪水沖刷形成的小盆地;綠樹濃蔭之間,一座座紅墻黃瓦的陵園,坐落在三面山麓之上。這便是北京市昌平區、被稱為“世界上保存最完整、埋葬皇帝最多的墓葬群”—— 十三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區。
在這片環境優美、風水上乘的保護區內,長和系正計劃打造占地25.5萬平方米、建筑總面積逾8萬平方米的“皇家別墅”。
早在2005年5月26日,長和系旗下的長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長江實業”)與和記黃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和記黃埔”),聯手斥資1.84億元從北京嘉海興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嘉海興業” )收購了位于十三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占地25.6萬平方米的該地塊,以及地面上名為“北新嘉園”的現有建筑物。
該地塊坐落于北京昌平區十三陵鎮北新村,毗鄰十三陵水庫和北京國際高爾夫球俱樂部,容積率為0.3,長江實業與和記黃埔官網均稱,將建成為十三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罕有的高檔低密度住宅區。因其坐落于十三陵世界遺產某建設控制區里,被業內人士稱為“皇家別墅”。
但是5年后的2010年8月,和記黃埔巨資打造的“皇家別墅”北新嘉園項目,卻登上了國土部曝光的“閑置土地黑名單”。
對于這一“皇家別墅”閑置近6年的原因,和記黃埔將責任推到政府身上。然而,北京市昌平區國土分局工作人員在8月14日稱,“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國六條’政策出臺,市政府相關部門暫停受理容積率小于1的住宅項目的審批。因此,該項目需報批的立項、規劃等相關后期手續停滯。”
但是直到拿地8年多后的今天,這一“皇家別墅”項目仍處于“計劃中”,仍未開工,和記黃埔2011年年報顯示,預計2014年僅能完成該項目的1%。昌平區國土分局工作人員在采訪回復中稱:“據了解,該項目現正辦理調規等相關工作。近年來,我局曾多次以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催促其盡快開工未果。”
7月1日,國土部頒發的新《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正式施行,其中規定“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和記黃埔計劃打造的“皇家別墅”北新嘉園項目,距合同約定的2004年11月7日的開工時間已過去近8年。7月9日,記者欲向和記黃埔媒體聯絡人李惠明詢問目前該項目進展情況,其秘書以其“開會為由”婉拒,另一位媒體聯絡人李翠華的秘書則表示幫忙轉達采訪要求。7月23日,記者再次聯系李惠明和李翠華,其兩位秘書再次以“開會為由”婉拒。8月12日,記者第三次聯系李惠明和李翠華,李惠明的秘書稱“她今天休假了”,李翠華的秘書則表示,“李翠華女士主要負責香港的業務,內地業務由李惠明女士負責。”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而和記黃埔計劃打造的“皇家別墅”北新嘉園項目,未動工開發遠遠超過兩年,是否會被收回?昌平區國土分局工作人員在回復中巧妙地回答:“下一步將依照新修訂的《閑置土地處理辦法》對相關情況進行界定并依規定處理。”
并無在內地囤地?
北京十三陵的“皇家別墅”北新嘉園項目,只是長和系旗下的長江實業與和記黃埔“土地閑置”的一個縮影,雙方在全國8市共有13個項目涉嫌閑置。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中規定:“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總體目標
盤活閑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整頓土地市場秩序,規范發展土地市場;本著“應收盡收”的原則,加大土地出讓金、稅費清繳力度,依規依法規范使用;完善土地管理利用長效機制,提高對土地的調控能力,進一步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二)基本原則
一是立足盤活原則。整治活動以盤活閑置低效利用土地為出發點和立足點,對能夠落實項目開發利用的,盡量落實項目進行開發建設。
二是屬地管理原則。堅持以村為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轄區土地利用突出問題臺帳,對土地管理利用實行網格化管理;根據整治活動的階段要求開展工作,確保整治到位。
三是依法推進原則。整治活動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做到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四是分類處理原則。對歷史遺留土地問題,要實事求是、合法合情,先易后難、穩步推進,成熟一批、處置一批;對受宏觀政策及城市規劃調整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土地問題,處置時充分考慮原土地權利人的利益;對無正當原因造成的土地問題,從嚴處置,應該處罰的堅決處罰,應該取消用地合同、協議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
二、內容和范圍
(一)依法處置閑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對符合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規定的閑置和低效利用國有土地,以及在歷次違法用地專項清理工作中清查出的尚未處理完畢的各類閑置土地,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置。
(二)加強土地出讓金收繳及規范使用。認真執行國家關于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有關規定,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支出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規定執行。
(三)依法清理欠繳土地稅費。嚴格執行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稅費征收標準,加大征收力度,確保足額征收到位。對欠繳土地稅費的,要限期責令清繳,逾期不繳納的,依法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堅決打擊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加強違法違規用地查處的處村聯動、即查即糾工作機制,嚴厲打擊違法違規案件,特別是對2007年以來新發生的土地違法違規案件,要依法嚴厲查處。
三、實施步驟
(一)調查摸底階段(2012年2月15日至3月31日)。各村對照供地臺賬,對轄區內已批未建土地或已開工但投資不足25%,或建筑面積不足1/3的土地,對欠繳土地出讓金、稅費以及違法違規用地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清查,根據清查結果逐宗造冊登記,建立土地利用情況臺賬,為土地管理利用網格化管理系統提供依據。
(二)集中處置階段(2012年4月1日至5月15日)。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分類研究整治意見,逐宗提出認定結果和處置方案,做到清理到位、整治到位。
(三)檢查驗收階段(2012年5月15日至31日)。辦事處組織相關部門對各村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對工作不力、未通過檢查驗收的村在全處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檢查驗收結果與年度考核掛鉤。認真做好“百日整治活動”總結,完善長效機制,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有序利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土地利用突出問題整治活動,是繼“衛片”土地執法檢查和土地執法“百日行動”、“專項行動”之后,市委、市政府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土地集約利用的又一關鍵性措施,各村、各單位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土地利用突出問題“百日整治活動”作為當前一項重要任務,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和復雜性,強化措施,狠抓落實,確保“百日整治活動”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工委、辦事處專門成立了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土地突出問題“百日整治活動”領導小組,各村也要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土地利用突出問題整治工作。
(二)明確責任。各村要強化守土有責意識,自覺轉變土地利用方式,切實做好盤活閑置土地和清繳土地出讓金、稅費工作。國土資源所主要負責調查土地使用權單位(人)的名稱、占地面積、供地文號、批準用途、使用權年限、用地方式、投資強度等,并會同財政所對土地出讓金的交納情況進行核查。財政所主要負責調查各用地單位(包括集體企業)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契稅等稅費及土地出讓金的交納情況。經貿服務中心和鎮村建設服務中心主要對轄區內的所有企業進行實地測量,并對各個企業投資額度及生產經營情況摸底調查。各管區和各村要對以上調查積極配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超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約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已開發建設總占地面積不足應動工開發建設占地總面積三分之一的。“應動工開發建設占地總面積”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批準的文件、合同約定和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已開發建設總占地面積”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經進行實際投資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
(四)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已投資額(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費用)不足總投資額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總投資額”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開發的資金總額,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已投資額”是指土地使用者已投入用于土地開發建設的資金總額,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按以下辦法進行處理:
(一)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
(二)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及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四條除第三條規定范圍以外的閑置土地,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按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繳納閑置費;
(二)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及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五條對閑置一年以上二年以內的閑置土地在依法收取閑置費后限期開發建設,土地使用者愿意政府收回的,以成本價收回。“成本價”即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費用和直接用于土地開發上的費用。
第六條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土地使用者組織耕種。
經批準無償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第七條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書,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第八條下列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規定時間內不得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
(一)有滿一年不足二年閑置土地的,在閑置土地未被開發的時間內;
(二)被依法收回閑置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被收回之日起二年內。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會同規劃等部門重新明確用途、設定使用條件、確定供地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收回的國有閑置土地,應當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安排建設項目或者其他臨時用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可以組織耕種,不適宜耕種的,可采取綠地等方式作為政府土地儲備;
(二)規劃用途為農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應當改為其他農用地。
第十條收回的集體所有的閑置土地,應當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內,應當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建設項目;本集體經濟組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可以由市或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置換方案,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依法安排其它建設項目,并對原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償;
(二)規劃用途為農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應當改為其他農用地。
第十一條其它閑置土地處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土地權屬和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重新核發土地證書。
第十三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圖分類號:D65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閑置土地的概況
我國當前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土地資源供求日益矛盾突出,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難以為繼。盡管我國近年來不斷推進節約集約用地,但全國仍有大量土地閑置,造成土地資源浪費。以廣東省為例,截至2013年6月5日,廣東省共有閑置土地1605.0078公頃,其中政府原因造成閑置的1140.1715公頃,土地使用權人原因造成閑置的464.8363公頃。[ 數據來源于廣東省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要推進節約集約用地,不僅要盤活利用已有閑置土地,更要把握閑置土地產生的原因,建立健全土地閑置的預防機制,預防新的閑置土地產生。
二、土地閑置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原因
實踐中,土地閑置原因較為復雜,既有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原因的,也有土地使用權人原因的,但往往也有政府和土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交叉的情形。從廣東省截至2013年6月5日的系統數據看,政府原因產生的閑置土地占閑置土地的71.04%。2012年修訂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列舉了政府未按時交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修改、因國家政策修改規劃和建設條件、群眾、軍事管制和文物保護等五種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土地閑置的情形。實際工作中,政府未能按合同約定交地以及規劃改變是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主要情形。
1.政府未按時交地
早期出讓的土地,由于被拆遷戶不接受拆遷補償條件或被征地農民不滿意征地補償,導致土地不能及時交付開發,從而造成土地閑置。也有部分地塊因政府承擔的前期工作未完成,特別是在一些位置偏遠的地塊,未能實現“三通一平”,基礎設施配套不到位,導致政府未能按時交地或土地使用權人未能及時對土地開發建設。
2.規劃變化
實踐中因政府規劃變化而導致土地閑置的情況較多。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調整,產業轉型升級時間長、產業定位變動等,造成相關政策反復變化,不斷對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規劃條件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延誤土地及時開發建設。也有部分土地使用權人因規劃報建方案不符合規劃部門要求,或因不熟悉規劃報建流程而耽誤了報建時間,導致土地閑置。
(二)土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
市場經濟形勢的變化或企業自身資金周轉、經濟實力變化等原因,導致土地開發資金未能落實,甚至因土地使用權人的經濟糾紛導致土地被司法查封,是土地未能及時開發利用的重要原因。也有部分土地使用權人考慮到市場的產出效益,為追求更高的經濟利益而不敢開發投產或不斷修改報建方案,延誤地塊的開發。此外,也有土地使用權人惡意囤地、炒地謀求巨額利潤,造成土地閑置。
三、建立健全閑置土地預防機制
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是規范土地市場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手段之一。“不能僅重視對現有閑置土地的處置,還要積極預防閑置土地的產生以及加強對閑置土地利用的動態監管。”[ 參見趙小風等,《閑置土地的認定思路及處置建議》,《中國土地科學》,2011年9月第9期。]我們更要注重堅持預防在先,建立健全閑置土地的預防機制,防止新的閑置土地產生。
(一)堅持共同責任制
預防土地閑置,首先要堅持共同責任原則。閑置土地的成因往往涉及政府及政府多個部門,預防閑置土地的產生,也需要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
實踐中,部分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為了加快招商引資進度,盡量滿足用地單位的大面積占地需求,對企業的實際用地需求及資金實力等沒有嚴格審核,造成粗放供地。為此,需要加強和完善項目準入審核,采取有力措施避免產生閑置土地,特別要減少因規劃修改導致土地閑置,加強對規劃的監管力度,規劃不能跟著項目走,確保規劃的連續性。
修訂后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僅規定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職責,而未規定行使土地所有權的政府的職責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但只有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堅持共同責任制,才能更好地預防閑置土地產生。為此,應當進一步明確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在預防閑置土地方面的責任,促使發改、公安、監察、財政、環保、建設、規劃、農業、林業、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閑置土地的預防工作。
(二)嚴格執行“凈地”出讓政策
為防止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對土地必須“凈地”出讓進行明確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土地時,必須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而且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對“凈地”出讓的明確規定,避免了拆遷補償等原因造成土地閑置。此外,實踐中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地塊地塊的建筑密度、綠地率、基礎設施配套等規劃條件,并要求地塊達到“三通一平”。對未完成“三通一平”等前期開發工作的土地,相關部門不得辦理土地的招拍掛和出讓手續,防止新的閑置土地出現。
(三)合理供地
供應土地應合理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宗地規模,縮短開發周期。實踐中一些分期建設的項目,往往因一次性供地而導致后期建設的土地閑置。對于需要進行分期建設的項目,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供地時可以通過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有關材料,合理進行分期供地,避免因項目大、建設周期長而造成土地閑置。同時,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簽發劃撥決定書時,應當就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規定,并且綜合考慮辦理動工開發所需相關手續的時限規定和實際情況,為動工開發預留合理時間。
(四)加強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
目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仍然存在“重審批,輕監管”的問題。隨著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的重要性進一步突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批后監管的重視程度逐步提高。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土地管理工作中,需要依托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實現農轉用及征地審批、征地實施、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的全程動態監測監管,促進各項建設依法依規用地,不斷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五)建立土地使用權退出機制
實踐中,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能因資金不足等問題無力對宗地進行開發建設,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宗地未達到一定開發建設程度不能轉讓。這種情況不僅會導致土地閑置,而且不利于土地資產盤活利用。另一方面,實踐中各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普遍反映,《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中“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在實踐中難以執行。
為減少閑置土地的產生,促進土地利用以及減少需要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形,可以探索建立土地使用權人主動交回土地使用權的退出機制。假若土地使用權人可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起兩年期限屆滿前一段時間內,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交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書面申請,允許他們在資金不足、無力承擔土地開發利用的情況下主動交回土地使用權,則有利于促進土地的使用,避免產生土地閑置。
(六)加大閑置土地巡查處置力度
要預防新的閑置土地產生,還需加強對土地的執法巡查,加大對已有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形成震懾力。
首先要建立閑置土地動態巡查制度。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通過建立閑置土地動態巡查制度,由土地執法人員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及時發現閑置土地。
一是企業規劃意識不強,隨意性較大。
二是容積率偏低,投資強度不足。
三是竣工投產滯后,產出率低。
四是因用地和拆遷等問題未能及時得到解決,而影響企業開工。
二、充分認識清理閑置土地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開展閑置土地清理,盤活存量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是整頓土地市場秩序的重要內容。在國家實行宏觀調控政策,收緊“地根”,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以來,清理閑置土地就是一項重要內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也作了明確規定: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對用地單位閑置的土地,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二)開展閑置土地清理是建設節約型社會的必然要求。閑而不用是土地資源的最大浪費。目前報批工業用地項目,主要是靠通過土地整理和宅基地整治來獲得建設用地折抵指標。近年來,我市通過土地整理共獲得折抵指標21597畝,宅基地整理獲取建設用地復墾指標1615畝。但大家知道,土地整理難度已越來越大,新增有效耕地面積已十分有限,且上級分配給我市的折抵指標報批建設用地的額度,在短時間內不可能放開。去年僅為1132畝,今年也將與去年持平。因此,如何來解決經濟發展與土地資源緊缺這對矛盾,如何來解決土地供應這一缺口,如何使土地資源不再是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唯有靠不斷挖掘土地潛力,走節約和集約用地這條道路。而閑置土地清理是挖掘土地潛力的關鍵環節,也是盤活土地存量的有效途徑。
(三)開展閑置土地清理對促進我市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初步掌握的土地利用情況,全市目前不包括閑置廠房,經農轉用而閑置的土地有2000余畝。如能合理利用這些土地,將可帶動投資1.6億元以上,產出的效益也將十分可觀。通過閑置土地清理不僅可依法加強土地管理,防止出現新的閑置土地,進一步規范土地市場;同時也可切實解決“有地無項目用,有項目無地用”的矛盾,從而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去年,我市在南馬工業功能區開展了閑置土地清理的試點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效。從南馬工業功能區的試點看,我市完全有可能抓好閑置土地清理工作。各鎮鄉、街道和經濟開發區、江北新區、橫店電子工業園區管委會要身先士卒,積極投入到此項工作中來,促進企業更新觀念,講大局、顧全局,珍惜土地,做好節約集約用地這篇大文章。
三、閑置土地清理工作的總體目標和處置原則
全市閑置土地清理工作的總體目標是:通過四個月時間,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閑置土地集中清理工作,并依法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著力盤活存量土地,實現粗放型用地方式向集約利用型用地方式的轉變,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建立科學合理配置資源的新機制,努力緩解我市用地緊張狀況,促進我市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此次閑置土地清理工作將遵循以下四條原則:一是依法處置的原則。對清理出來的每宗閑置土地,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置。二是政府主導與企業主商討相結合的原則。在閑置土地清理和處置方面,政府及相關部門處于主導地位、起主導作用。但在制定處置實施方案時,注重與企業主面對面商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三是促進開發、防止資源浪費的原則。特別是對收回的閑置土地,市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土地開發的前期準備工作,盡快使其進入有關程序,重新確立土地使用權人,防止資源的浪費。四是公開處置的原則。通過相關渠道和形式,將閑置土地處置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對典型案例和不配合調查處理的單位要在新聞媒體上曝光,直至追究相關責任。
在加大依法處置閑置土地的同時,要著手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防止土地資源流失,促進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實現土地優化配置。一方面,企業申請土地指標不僅要與企業規模大小掛鉤,還要與企業的利稅掛鉤,實行畝產稅收的考核。另一方面,在供地方面也要有更加嚴格的要求:對屬限制性、禁止性的項目不供地,對投資不到位的不供地,對不符合供地要求、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項目意向性供地一律解除協議,重新安排使用;對可以供地的項目,要按照集約用地原則重新核定土地供應量。對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影響城市功能分區和產業布局的項目,該調整供地的要重新調整。
四、閑置土地清理工作的認定范圍和處置方式
我市這次清理閑置土地主要是指工業閑置土地。根據有關規定,工業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建設的土地。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應認定為閑置土地:(一)出讓合同未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未規定動工建設日期的,自出讓合同生效之日或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動工建設的土地;(二)已動工建設但已建土地面積占應動工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金額占總投資金額(不含出讓金)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經批準終止建設連續滿一年的土地;(三)已建設的土地面積占應動工建設面積雖已超過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金額占總投資金額(不含出讓金)雖已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但連片閑置的土地面積超過十五畝且滿二年未開發建設的土地;(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市政府批準認定的閑置土地的處置,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業園區管委會或土地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組織實施。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按照認定閑置土地時的土地基準地價百分之十的標準收取。
閑置土地處置的總要求是:該動工的要限期動工建設,該處罰的要處罰,該收回的要收回,該調整使用的要重新調整使用。具體可以選擇下列四種方式進行處置:
(一)延長動工建設時間。土地使用者按照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后可批準延長動工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政府協議回收。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協議,將土地使用權交還市政府,依照協議規定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
(三)安排臨時使用。對閑置土地由市政府安排其它臨時使用,待原項目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建設,土地出讓期限順延,基準地價上調的原土地使用者應補繳差價。市政府安排臨時使用期間,原土地使用者免繳土地閑置費。
(四)折價收回。符合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由政府依照其規定折價收回。
五、閑置土地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驟和主要任務
這次閑置土地清理工作將采取上下聯動、普查摸底、依法處置與督促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整個清理處置工作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宣傳發動階段(時間:20*年4月17日前后)。做到宣傳發動到位、人員機構到位、政策措施到位。主要任務為:一是召開今天這個閑置土地清理工作動員大會,全面部署全市閑置土地特別是工業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工業園區管委會(經濟開發區、江北新區、橫店電子工業園區)和主要工業功能區所在鎮鄉、街道等重點區域要召集企業負責人召開專題會議,傳達今天的會議精神,將涉及此次閑置土地清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條文整理匯總公示于眾,并加強宣傳解釋,使企業認清目前國家對土地政策的宏觀形勢,明確政府對土地清理處置的規定和措施;講清閑置土地清理不是整企業老板、與企業過不去,而是要使企業依照有關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規、按照入區企業“三率”等要求,促進企業更快更大發展,使企業理解我市這次土地清理工作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從而能予以支持配合。二是成立專門機構。市里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和市各套班子領導參加、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的市閑置土地清理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協調指導、督促檢查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抽調相關部門骨干力量組成辦公室工作小組,實行集中辦公。各鎮鄉、街道及經濟開發區、江北新區、橫店電子工業園區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專門負責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三是出臺《*市工業閑置土地處置實施辦法(試行)》。今天已發給大家,各地要嚴格依照該實施辦法,認真扎實做好清理處置工作。四是公布群眾舉報熱線,電話號碼為*,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第二階段為調查摸底階段(時間:20*年4月18日—5月15日)。做到全面地毯式普查、摸清底子。主要任務為:一是以經濟開發區、江北新區、橫店電子工業園區、各鎮鄉、街道工業功能區為重點,對全市*年以來占地面積在2公頃以上的工業企業用地情況進行逐宗清理普查,不留死角和空白,特別對閑置土地要進行認真核查,摸清宗數和面積總量。我想,這次清查也要包括摸清閑置廠房的有關情況,雖然這次對閑置廠房處置未作出明確要求,但工業園區管委會和鎮鄉、街道要想方設法,督促幫助企業“消滅”閑置廠房。二是向用地單位發放《土地使用情況調查表》,核查企業的開工率、土地利用率、投資強度、產品銷售、納稅等情況。三是建立“一地一冊”的閑置土地工作臺帳。對清理出來的每宗閑置土地逐項造冊登記。根據調查情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做好閑置土地的認定工作,并明確處理方式和處理時限,落實相關責任人。
第三階段為依法處置階段(時間:20*年5月16日—7月20日)。做到依法合情合理,實行分類處置。主要任務為:一是在摸清家底的基礎上,召開閑置土地清理專題會議,對前一階段情況進行通報。對實踐中已出現而實施辦法中未規定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探尋解決方案。深入閑置土地企業,做好政策宣傳和教育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要面對面找企業主商談處置方案,允許企業自查自糾。同時,要向閑置土地企業送達《責令限期開工(恢復建設)通知書》,催促企業限期開工建設,及時投產。二是實行分類處理。針對每宗地塊的不同情況,分類制訂處置實施方案,組織落實處置措施,盤活閑置土地。三是確定責任單位,切實解決因政府、部門等原因致使土地閑置的實際問題,促使有關企業盡早開工投產。
第四階段為總結完善階段(時間:20*年7月21日—8月20日)。做到查漏補缺、健全機制。主要任務為:一是建立閑置土地跟蹤檢查制度。對于目前已盤活利用的閑置地,要做好階段性的自查總結,并督促落實后續監管工作;對于仍未落實處理意見的閑置地,要抓緊落實處理意見,制定處理方案,全力推進閑置土地的利用。二是建立閑置土地儲備檔案。利用閑置土地做好選商引資工作,防止出現第二輪土地閑置。三是做好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的土地變更登記工作。四是探索建立預防閑置土地發生的長效機制。各地要搞好總結,強化對新供土地的監管,建立動態巡查制度,及時處置新發生的閑置土地。
六、扎扎實實做好閑置土地清理工作
在這次閑置土地清理工作中,希望大家在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時態度要堅決,宣傳解釋工作要到位;企業主工作要做細、做實、做透,要講究方式方法;要注意消除誤區,使企業積極支持配合;不要欺軟怕硬,要敢于動真格;不能有頭無尾、虎頭蛇尾,決不能拖拉扯皮、敷衍塞責,更不能半途而廢、前功盡棄。為此,就扎實做好此次清理工作提出以下四點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鎮鄉、街道和工業園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上來,把開展閑置土地清理工作作為當前推進*經濟發展的重要任務來抓,確保閑置土地做到摸清家底、盤活存量。為此,要克服三種思想傾向:一是消極等待思想。對清理閑置土地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對處置政策未能認真鉆研,強調客觀困難,不敢碰硬,怕得罪人,存在畏難情緒,等待觀望。二是重擴張、輕挖潛的思想。普遍習慣于擴張新增建設用地規模,不注重存量土地的盤活挖潛,對節約、集約用地的緊迫性認識不足。三是土地調控意識薄弱。對全市閑置土地清理,特別是對強化土地調控能力的認識不足。我們要在工作中認真克服這些不良思想傾向,輕裝上陣,打有準備之仗、打成功之仗。
(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是一項系統性工程,具有政策性強、工作任務重、情況復雜、沉淀問題多、涉及各方面利益再調整和再分配、處置難度大等特點。為此,必須強化領導、集中領導,既要加大組織協調力度,又要明確責任,嚴格工作質量、時限等要求;既要樹立攻堅克難的信心和決心,又要有應對各種困難和挑戰的充分準備,確保清理處置工作取得實效。要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分管領導具體抓落實,集中精力、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層層分解,責任到人,一抓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