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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食品安全事件的報道讓人觸目驚心,引發了人們對食品安全的恐慌和高度關注。人們在擔憂食品安全對健康造成損害的同時也在拷問食品企業的良知。食品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食品安全事件頻發,對我國經濟發展造成不良影響。這反映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不到位,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意識不強,社會本位價值觀缺失。探索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依法構建食品企業社會責任考核評價機制,提升企業食品安全責任意識成為維護食品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課題。
一、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現狀及影響
作為社會組成部分的企業,其生存與發展的市場條件、社會資源和發展空間均來源于社會。依據權利與義務關系,企業利用社會資源獲得利益后應當回報社會,即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形成企業長久生存與社會發展的良性循環。食品安全問題暴露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食品企業唯利是圖的行為破壞了現代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合法競爭秩序。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企業發展要與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相互結合,即企業生產經營目的行為要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環境保護和消費認可等方面的要求。如何提升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約束生產經營行為成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2013年6月,第五屆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啟動,中糧集團董事長寧高寧強調,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食品安全,企業的社會責任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生命線。2015年7月,在京開幕的以“企業社會責任———食品和農產品安全管理體系”為主題的北京國際食品及農產品安全檢測技術展覽會(ChinaFATSFair)上,食品安全問題再次引起大家關注。加強我國食品企業對社會責任的履行,是提高食品安全的重要前提,因此要不斷加強推動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制化建設進程。當前,要從外部和內部同時入手,通過國家政府公共事務管理職能,完善監管法律制度,嚴厲打擊危及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同時也要發揮監督效應,通過依法構建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承擔的指標和要求,發揮國家和社會雙重的評價考核作用。
二、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主要原因
導致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既有企業內部責任制度建設不全、責任意識不強的因素,也有外部監管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因素,還有社會責任構建體系不全的因素,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食品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內部因素的缺失
企業所應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容和方式很廣泛。企業要承擔社會責任就應在生產經營中構建完備的責任體制,即安全生產流程指標、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生產經營人員責任、糾紛和危機處理機制、社會公益行為承擔等。但是一些主客觀因素影響了企業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指標建設。首先,部分食品企業自身承擔社會責任能力薄弱。人們對食品消費需求是多種多樣的,需要個體、中小企業、大企業等多種層次多種行業人員參與社會分工,而部分中小企業和個體人員食品安全責任意識不強,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違規、違章,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生產不符合食品質量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消費者利益,違背了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其次,利益刺激導致主觀上承擔社會責任的意識淡化。食品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獲得利潤,部分中小企業和個人沒有正確認識承擔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生存與發展的辨證關系,在生產經營各環節減少投入,違規生產加工,減少成本,以獲取最大利益。部分大企業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摻雜摻假,甚至違規操作、違規使用有毒有害物質,這種放任的態度,必然會導致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這種事件嚴重影響了企業形象和自身利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社會公眾對企業應承擔社會責任的誠信經營行為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提出了質疑。
(二)食品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外部因素不健全
企業發展與社會發展緊密相聯,社會為企業的生存發展提供所需資源、技術和市場等條件,企業自身也應當積極主動地承擔社會責任,即誠實守法經營。但是由于現有法律和制度在企業社會責任充當方面的規定不健全,對企業應承擔社會責任履行的監督力度欠佳。首先,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在我國關于企業應承擔社會責任方面沒有統一立法規定。關于食品企業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的規定只散見于《公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部門法律中,由于社會責任的規定缺乏系統性全面性,內容模糊寬泛,操作性不強,故對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缺乏約束力。我國《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頒布,當時對食品企業安全生產具有一定的約束力,但由于定義模糊、規定不明確,隨著經濟的發展,對企業違背社會責任的處罰力度不足的弊端已顯露出來,因而無法通過法律強制力約束企業生產經營來履行社會責任。其次,政府監管體制不健全,制度執行不到位。食品企業積極主動嚴格按照食品質量安全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是企業主動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同時也需要發揮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能,督促企業規范生產經營行為。我國實行的分段監管模式解決了食品質量安全鏈條長、監管環節多、監管責任重的問題。但是人為劃分監管環節,割裂了食品形成的屬性,難以明確監管界限,容易造成監管重疊或監管空白,無法發揮協調執法和聯動執法作用,也無法覆蓋食品形成的各個環節。
三、食品企業社會責任體系構建
(一)強化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制度化
《公司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今年剛剛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食品企業應承擔社會責任的規定均有所不同,這主要是因為各部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同、側重點不一造成的。而且各法律關于社會責任的規定缺乏強制性法律約束力,這種弱效力的規定無法有效約束食品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加強食品企業社會責任建設,就要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建立系統完整配套的社會責任法律規范,以法律形式明確食品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強制性義務。應加快建立食品追溯制與檔案制。韓國為了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管,明確各環節責任主體及責任,按照食品類別和環節構建信息溯源制度,即在形成食品過程中的每個環節生成信息數據,上傳到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由監管機構匯總信息后形成條形碼,消費者掃描條形碼后就可以顯示本商品生產、加工、包裝、銷售等環節的質量標準和責任主體,消費者可以明確判斷是否屬于合格食品。通過食品溯源制度,構建食品環節信息檔案,有利于監管部門監督和管理,更有利于督促食品企業以食品質量安全為第一承擔社會責任。應積極構建食品企業質量安全信息定期公示制度,將企業質量安全生產經營狀況按月或季度向社會公示,通過公示方式約束企業積極主動地加強食品安全,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雙贏。同時應加大食品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將嚴重失信企業或者是生產的食品引發了危機的企業及有關責任人列入“黑名單”,加大經濟處罰力度,構成犯罪的,承擔刑事責任,違法企業應立即關停,相關的責任人永遠不得從事食品行業生產經營行為。
(二)完善國家和社會雙重監管監督體制
強化食品各環節質量安全監管。食品的形成是一個鏈條過程,每個環節都影響食品安全。要保障食品安全就要根據食品形成屬性和過程構建“食物鏈”式的監管模式,將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從形成食品的源頭開始。將“過程安全”與“結果安全”統一起來,只有構建和完善了各環節食品質量安全標準,企業才有執行標準,監管才有執法依據,消費才有安全的環境。充分發揮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管理職能,完善食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明確監管機構的分工和職責。食品安全委員會要根據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要根據分段監管模式依法明確各監管機構職能,明確監管界限和具體職責,強化監管協調,形成聯動聯合執法機制。要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職能,社會公眾監督參與人員多,監督面廣,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證監督的公平和公正性。政府機構應當創建社會公眾參與監督平臺和機制,社會公眾可通過現代的信息手段對食品企業的違法生產行為及食品安全監管不到位或監管執法過程中等違法行為予以舉報,協助監管部門及時發現非法行為,并對監督監管部門執法行為進行監督,保證監管行為的公開和透明。
(三)構建食品企業社會責任執行評價體系
企業社會責任就是企業通過生產經營行為承擔的社會義務。要倡導食品企業積極主動地承擔食品安全的社會責任,同時,也要構建國家、社會、行業三位一體的社會責任評價體系。完善我國食品質量安全標準是當務之急。當前,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有5000多項,既有國家標準,也有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涉及到食品質量很多行業和很多環節,凸顯出雜、多、亂的弊端,很多標準已經沿用幾十年,與當前經濟發展和人民健康要求不符。為了適應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們健康需求,就要加大力度廢棄、修改、完善、整合現有食品質量安全標準,借鑒國外食品安全標準,形成新標準,并通過新標準,要求從事生產經營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積極推動企業內部責任制度建設。食品企業要加強自我責任制度建設,食品生產企業是其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企業要不斷健全和規范生產流程和質量標準制度、檢驗制度、售后服務制度、糾紛解決機制等,讓食品質量安全落實到制度和責任人,以制度和責任保障食品質量。構建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機制。通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方式,對企業在食品質量安全方面的守法狀況、內部責任制度建設秩序、社會效益影響維護等方面設定評價細則,作為企業從事食品行業的硬性指標,對評價優秀的企業在社會資源分配政策方面給予優惠,鼓勵企業樹立良好的商業道德風尚和社會責任意識,實現企業發展和社會責任承擔雙贏。
(四)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的宣傳與培育
加大社會責任報道宣傳。新聞媒體具有普及面廣、傳播速度快的特點,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這一特點對危及食品安全事件爆發的原因、處理過程及其處理結果予以曝光報道,對食品行業行為予以警示。督促企業主動積極地維護食品質量安全,加強企業誠信體系建設。積極與社會公眾交流與溝通,將企業關于食品質量安全的生產經營規章制度及執行狀況向公眾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強化企業品牌構建與社會責任相結合。將企業在生產經營行為中承擔的社會責任狀況作為認定品牌企業的重要條件之一,引導企業以社會責任為理念,遵守企業道德,樹立企業良知,最終實現企業和社會的雙贏發展。
作者:鐘曉玲 單位:山西廣播電視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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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社會責任概述
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指企業除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之外,所承擔的維護國家、社會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責任。主要包括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對勞動者權益的維護、對資源環境的維護和治理以及促進社會福利事業和公共事業的順利實施等責任。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主體,是經濟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因子,決定了企業并不是孤立生存和發展的個體,而是與周圍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緊密聯系的有機體,因此在整個經濟活動運作的環節中都需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企業作為市場經濟運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強化社會責任的履行,對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有著重要意義。
二、企業應履行的社會責任
企業積極地履行社會責任,不僅能夠維護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的良好運行,同時也會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使企業走向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履行社會責任可以幫助企業樹立形象,建立良好的公共關系,增強知名度,從而帶來強大的競爭力。因此,充分考慮企業在現實生活中的作用和承擔能力的前提下,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包括: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為廣大的消費者提供能夠放心使用的合格產品,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使其得到應有的福利,促進社會的穩定;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關愛弱勢群體,支持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企業自身形象,維護市場的良性競爭和健康運行;傳播中國傳統文化,在國際市場建立中國企業的良好形象,提高國際競爭力;保護環境,節約資源,貫徹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等。
在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市場和技術給予了企業更多的機遇和挑戰,企業社會責任不僅是企業應該為社會完成的職責,也是企業生存發展的有力武器。
三、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現狀
由于許多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為最求利益最大化,只注重眼前的經濟利益,導致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現狀缺失,主要表現為:假冒產品充斥市場,劣質產品造成消費者財產和人身權利受損的事件頻繁發生;只顧短期利益,消費者得不到應有的售后服務和產品保障;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影響周圍群眾的生產生活安全,不利于可持續發展事業的進行等。
基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現狀,我們應該認清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性,正視企業社會責任嚴重缺失的事實,加大力度改變這一情況。
四、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現狀
由于企業的最大目標是實現利益最大化,而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不能使企業立刻得到物質上的回報,甚至存在短期內與企業最求營利的目標相矛盾的表象,使得企業很難積極主動的履行其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需要從法律層面上加以規制。:
我國《公司法》第五條中設有企業應承擔社會責任的規定,但只是一帶而過,過于抽象的概念原則,很難被實際應用,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在《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等單行法中,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法律條文都零散而模糊,尚未形成系統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體系,并且缺乏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激勵機制。公司法中所規定的企業社會責任屬于法律責任,可以依靠法律的強制力強制履行,而一些道德層面上的社會責任,例如積極參加公益事業、在國際市場傳播中國傳統文化等,只能寄望企業自愿的履行,這就需要政策和法律通過激勵來改善。
五、完善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
5.1完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責任體系?!豆痉ā分袑τ谄髽I社會責任的規定,僅僅是企業的法定社會責任的一部分,將《公司法》第五條的規定發展為具體的、詳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條款,并通過與其他部門法相結合,使其在社會實踐中得以落實,具有實踐價值和效率性,是目前企業社會責任立法要解決的首要問題。首先要對現行法律體系中與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制問題有關的條文進行歸納、總結和梳理,以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目的為指導,從立法、司法、執法等多個層面建立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行機制和監督機制,將散見與個法律法規中的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規則,應用社會利益和經濟利益的理論重新整合,從不同的視角全方位的建立促進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法律機制。
5.2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激勵機制。企業社會責任中法律責任的部分可以利用強制力保證實施,而針對道德責任的部分,則需要采取政府引導、法律保障、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與企業自身規范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地方政府制定相關政策,引導和鼓勵企業自覺自愿的履行道德層面的社會責任。例如從市場準入、財政稅收、市場管理、科技引導等方面,對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實行產業政策優惠等。
5.3建立企業社會責任監督機制。鼓勵企業建立和完善企業文化,將企業社會責任滲透到企業文化中,使企業在經濟活動中不斷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內部自覺的監督。同時依靠國家政策,強化政府各職能部門對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監督,對監管不力的政府機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立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公開監督制度,依靠社會和輿論監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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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公司社會責任 信息披露制度 多方參與制度
一、公司社會責任的含義
公司社會責任在學術界是個爭論不休的問題,國內外學者都給出了不同的參考性定義。
“公司社會責任之父”鮑恩認為:“商人具有按照社會的目標和價值觀去確定政策、做出決策和采取行動的義務”。謝爾頓將其定義為“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外各種人類需要的責任聯系起來,并認為公司社會責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內”。
朱慈蘊認為公司社會責任為:“公司應對股東這一利益群體以外的與公司發生各種聯系的其他利益相關群體的利益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負有一定的責任”。劉連煜將其定義為:“所謂公司社會責任者,乃指營利性的公司、于其決策機關確認某一事項為社會上多數人所希望后,該營利公司便應放棄營利之意圖,俾符合多數人對該公司之期望”。
以上各位學者的觀點都有各自的側重點,都是在該理論發展過程中提出的,且都是從道德角度出發,并未考慮法律層面的責任。若想使問題得到實質性解決,還需要從法律和制度層面著手,深入研究。
公司社會責任應做如下定義: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在承擔法律義務的前提下,在合理追逐利潤的同時,主動兼顧與公司有關的其他相關利益者的利益,與相關利益者和諧共存。
二、公司社會責任的內容
公司社會責任的內容包含主體與客體兩個方面。主體就是公司本身,客體就是相關利益者。在現代公司背景下,相關利益者包括:
1.公司員工。首先,公司應遵守勞動法,認真執行保護勞動者的規定。其次,公司應認真執行國家工時標準和最低工資標準,保證員工能及時領取、足額報酬。再次,公司應為員工提供公平的就業、培訓機會,重視工會。最后,公司應培養自己的文化氛圍,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使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2.消費者。消費者是產品的消費終端,消費者是否消費直接決定了公司的效益。在消費過程中,消費者是很重視公司對社會責任的承諾及踐行的。公司有責任向消費者傳遞真實、全面的商品信息和服務信息,不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和自由選擇權,不誤導消費者消費。公司應完善售后服務,多傾聽消費者的聲音,使消費者的訴求的到及時、圓滿的解決。
3.社區?!肮竟瘛备拍畹某霈F,從法學的角度強調了公司的公民身份?!肮竟瘛北砻鞴咀鳛樯鐣墓窬鸵男猩鐣熑?。社區對公司的生存發展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公司植根于社區,也依附于社區。公司應合理利用社區內的資源,為社區內的其他居民提供就業機會,關注弱勢群體,支持社區建設,協調與社區內其他組織的關系,積極開展公益性捐贈等。
4.環境。公司生產經營的行為,會不可避免的給社會環境造成環境污染、浪費資源等不利影響。如公司進行生產會消耗大量的自然資源,造成很多生態問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是公司一項重要的社會責任,公司為了維護自身和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應該對環境保護承擔起社會責任。
三、公司社會責任的完善建議
(一)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法》和《證券法》都推崇的一項原則就是信息公開原則。現行《公司法》第34條、第98條規定了股東的知情權、查閱權和建議質詢權,但并沒有消費者、債權人等相關利益者知情權的規定。就披露內容而言,《公司法》第6條規定了公眾可以查詢公司登記事項。但是公司登記事項往往與相關利益者的利益并無太大關聯。
首先,應該擴大信息披露的主體范圍?,F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僅針對上市公司,應將非上市公司囊括其中。其次,在保證不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的前提下,擴大信息披露的內容。以往的信息披露僅局限于披露財務信息,還應披露產品質量、員工制度、雇用情況、增減資本、能源消耗以及環境破壞和保護等方面的信息。再次,披露應采用強制披露形式。為保證相關利益者的知情權,法律應明確規定公司定期披露一些基本信息以及重大決策情況,減少相關利益者和公司因信息不透明而產生的不必要的糾紛。
(二)完善多方參與監督制度
公司社會責任的實現,還需要社會的廣泛監督。
公司員工與公司聯系最緊密,法律應明確一個員工表意機關機構作為最高權力機構,并明確其職權。如知情權、建議權、共同決策權、福利待遇審議決定權等符合他們切身利益的權力,督促公司更好的踐行社會責任。消費者作為公司產品和服務的直接受體,對公司踐行社會責任監督也是不容忽視的。近年來社會輿論成了監督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有力武器。由于社會輿論監督的效果好,應該在法律層面將之完善,使其作用發揮到極致。如今有越來越多的社會組織紛紛成立,投入到監督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大軍當中,對推動公司履行社會責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國家應該鼓勵社會組織的建立,法律也應該賦予這些組織一定的權力,使這些社會組織的力量不斷發展壯大,更好的監督公司。
(三)建立公司重大決策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被引入我國已近20年,《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價格法》、《立法法》等均對聽證制度做了相關規定,聽證制度目前在我國被廣泛用于諸多領域。
聽證制度的核心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于公司社會責任而言,“當事人”就是相關利益者。公司對相關利益者的影響,歸根到底是公司決策對相關利益者的影響。對于一些能直接影響相關利益者且影響重大的決策,《公司法》應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建立重大決策聽證制度,使相關利益者在與自身利益息息相關的重大決策中,發出自己的聲音,使公司傾聽到這些聲音并為之做出切實有效地行動。
(四)建立公司追責制度及相關利益者救濟制度
公司社會責任的追責制度并沒有在《公司法》里體現出來,因此也無法約束公司違責任的行為。在給相關利益者造成損失后,公司應該承擔何種責任、何種后果,都應該在法律中體現出來。
對于處于弱勢地位的其他相關利益者來說,權利受到侵害后往往訴訟無門,為了使問題得到有效地解決,應該完善相應的訴訟機制。法律應將派生訴權賦予相關利益者,比如消費者、債權人、環保部門等,并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突破民法規定的適格原告,擴大訴訟主體范圍,任何人只要發現公司損害了社區利益、環保利益等,都可以作為原告,并對起到積極作用的主體以適當的獎勵。
參考文獻
檢驗檢疫機構是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務院的直屬機構,從屬于國際行政管理體制,檢驗檢疫機構代表國家依法獨立行使出入境檢驗檢疫相關的行政管理權。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具體的行政規章和措施,對出入境的運輸工具、貨物、人員等進行監督管理,以保證經濟的順利發展,保證進出口貨物的質量、保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安全和人民的健康,對維護正常的國際經濟貿易秩序,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的作用,一是對出入境的法定檢驗檢疫對象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對于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出入境貨物禁止入境。檢驗檢疫工作具有涉外性,是國家和管理職能的體現。二是保障對外經濟貿易的順利進行,檢驗檢疫監管為對外貿易各方提供了公正權威的憑證,同時建立了國際技術保護屏障。三是保證國際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順利進行。監管進出口產品的安全質量,防止危險疫情、動植物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質經由口岸傳入傳出,保障各行業的生產安全和人民健康。可以說大到國家外貿經濟發展和生產安全,小到人民群眾的衣食住行、健康安全,都需要檢驗檢疫行政執法保駕護航。
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平穩迅速的不斷發展,國際貿易和人員交流也在不斷的擴大,同時國際上突發的重大疫病疫情例如禽流感、瘋牛病、艾滋病呈高發態勢,并通過各種渠道傳播和蔓延,嚴重影響了經濟社會發展、生產安全和人民健康。檢驗檢疫行政執法面臨著的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如何進一步保證對外經濟貿易的順利發展、保護農林牧漁業的生產安全和人民健康成為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的加強和完善也迫在眉睫。
一、檢驗檢疫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檢驗檢疫機構履行國際行政制度的監督管理職能,責任是行政權力的本質屬性?,F階段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推行雖已見成效,但存在的問題仍然不容忽視。
(一)行政執法機關內設部門人員的職責模糊不清
行政執法責任制沒有完全的有效的落實到具體的崗位和人員,職責界定模糊、程序混亂無序,有的部門之間的職權出現了平行和交叉,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現象,以至于發生事故互相推諉的。在行政管理上出現錯位、越位的情況。
(二)行政執法責任監督力度不夠
在日常的行政執法工作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時有發生,雖在行政執法責任制里有明確的處理規定,但在實際中,往往礙于情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相應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形同虛設。
二、加強和完善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的對策
鑒于檢驗檢疫機構的涉外性質,必須強調執法的集中統一與國際接軌性。檢驗檢疫機構肩負著嚴把國門,保證社會經濟順利發展的重要使命,加強和完善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責任制建設是必不可少。具體應從如下方面入手:
(一)規范執法人員的權利和責任
針對于行政執法機關內設部門人員的職責進行清晰、明確、全面、合理的分工,規范和統一各個部門各個崗位的工作流程、具體要求和實施細則。強調職權協作和制約,職責的分解和落實,強調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權”“責”一體化和統一化的關系,使各部門各崗位的職權劃分更合理,更科學,避免平行崗位直接職責的交叉和重疊,避免出現“打架”的現象。同時又使個部門之間的工作有效的銜接起來,簡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本著公平、公開、公正和科學有效的原則,在部門內部推行準確、客觀具體的量化考核,用以衡量執法的質量和效果。依照量化考核的成績,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獎勵和懲罰,從而建立監督與鼓勵相結合的機制。并建立過錯追究制,明確事故責任人的界定標準,明確追究責任的方式和程序,做到一就是一,二就是二,明確執法人員在違法行政后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時處置不規范行政的個案。以此達到端正執法人員的態度,保證工作質量,全面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能力目的 。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檢驗檢疫的相關法律法規是執法的主要依據,但是隨著對外經濟的迅猛發展及國際形勢的風云變換,有些法律法規出現了滯后性,新的法律法規相繼出臺,這對檢驗檢疫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檢驗檢疫機構相關部門應及時更新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工作規范,及時清理、修訂、廢止一些滯后的不適宜的規定,及時地更新和調整工作流程。同時還應及時將更新后的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有關政策等以公告的方式通過網站、布告欄等方式,同步向社會公示。以便更好的開展檢驗檢疫工作。
(三)加大行政執法責任監督力度
本著內部監督為主,外部監督為輔的原則,通過內部系統地監督、評議各內設部門、各級執法人員的工作效果,及時發現其執法行為與制度規范要求的差異,并及時進行有效的處理。另外行政執法機關對相關的檢驗檢疫機構應進一步開展經常性、形式多樣的執法監督檢查活動,重視了日常常規性的的監督檢查,發揮實施監控作用。同時重視事前預防學習和過程監督,使監督管理貫穿于整個的行政執法過程中。
加強和完善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責任制建設是任重而道遠的一項工作,建立責權清晰,行為規范,協作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執法責任制是工作的最終目標。
隨著21世紀的到來,海洋已逐漸成為全世界共同關注的焦點,隨著對海洋的開發、保護、海上活動的日漸頻繁,海上突發事件頻頻爆發,這已經嚴重威脅著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因此,加強政府責任建設、打造責任型政府已經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和諧社會要求政府要以經濟與社會全面發展為重點代替曾經經濟指標的舊模式。
近年來,海上溢油事件、環境污染以及生態破壞等海上突發事件頻頻發生,無疑是政府的責任建設的考驗。政府應加強對于責任建設上的重視,政府對于每一次海上突發事件的處理,都深深的影響著其公信力。
一、海上突發事件處置中政府責任現狀
對于海上突發事件的處置,目前涉及到的政府部門主要有國家和各地方海洋局、漁政部門、環保部門、公安和消防部門、海上國防軍隊、各級旅游局等等。所涉及的管理主體多而雜。近年來,我國政府秉承“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這一理念,積極加強政府責任建設,尤其是“非典”事件發生之后,更是加快了推行行政問責制的步伐。目前我國政府責任建設已經得到一定發展,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是,政府責任問題還是存在的。近年來一個又一個突發事件的處置過程中所面臨的各種各樣的問題,無一不在拷問著中國政府的責任建設。就本文所選擇的案例來看,目前我國政府責任仍存在很多問題,政府責任缺失仍然很嚴重。
二、加強和完善海上突發事件處置中政府責任建設
(一)加強責任意識教育
要將“權為民所用的”觀念植入政府官員的思想,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對于立黨為公與執政為民的理念要堅決貫徹。對于自身的權力必須要以正確的思想看待、運用,用人民賦予的權力為人民服務、為人民造福,杜絕的情況發生。
(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
政府應該從過去的以發展經濟為中心轉變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一起抓的軌道上來,對于海上突發事件的管理,更應該重視環境和生態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什么地方有“缺位”就在這個地方“補位”,同樣的,什么地方“越位”了,就在這個地方“退位”,做到真正的把社會管理里和公共服務的職能履行好。同時,還應對諸如本文案例中一類的海洋開發工作的突發事件,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應該明確目標,不能以犧牲環境利益來換得經濟價值。更應該嚴格限制地方政府的地方保護主義,只有政府上下同心,才能確保海洋這種公共領域得到有效地保護。
(三)加強和完善涉海政府機構改革
基于當前政府責任現狀,涉海政府部門很多,涉及到海洋相關各個領域各個方面。若要做好海上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就要求我們盡快建立權責明晰的制度,將職能與職責統一落實,并加以解決。通過明確責任范圍,規范和明確上下級之間、部門之間、崗位之間的權責的方式,對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權限進行合理劃分,從而將政府職能交叉、多頭執政的現象處理好。要將政府各部門的職責和工作任務及目標到內設機構、各個崗位及承辦人員,從而確保崗位責任制主體明確、層級清晰和具體量化。這樣就可以做到對于各個部門的責任更為明確的同時也有助于辦事效率的提高。當海上突發事件發生的時候,就不會出現不知道誰來管、怎么管的問題了。
同時,對于海洋這一特殊的公共領域的管理,政府還應協調好海域周邊各地方、各級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要從大局出發,不能各自為政,只顧地方利益。
(四)健全完善行政問責制
要加強海上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的政府責任建設,就必須做好行政問責。這就需要不斷制定完善相關的法制法規,讓行政問責制有可靠的法律體系支撐。對于精準問責,毛壽龍教授在央視接受采訪的時候曾經對問責的規則提出了四點意見:1、制度化的一個規則,要通過一個個的個案形成邏輯上比較一致的一個規則,所以在技術上一定要確定一個比較清楚的規則。2、每個人的崗位跟他的崗位職責聯系在一起,如果出了什么事情,必須承擔什么責任;如果沒有出事情或者說做了好事還有什么獎勵。3、如果技術上不是很清楚的話,需要有一個程序來界定它。4、我們要對責任本身進行細分,比如說組織上處理的應該是一個什么樣責任、需要通過什么樣的組織程序,如果是行政上要負責,是不是要通過行政上的程序來處置相關的行政責任問題。 同時形成公開透明的問責機制,將行政問責制放在“陽光”底下讓老百姓看見,理解。
1、依法治稅的工作要求
為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和依法治國的進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04年3月22日頒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立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明確規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及主要任務等,提出了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要求。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基礎,依法治稅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推進依法治稅,就必須強化執法規范,深入推行執法責任制則是強化執法規范的重要保證,而執法責任制關鍵環節是在規范基層的執法行為。為加強對地稅稅收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及時審核和有效監督,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稅收法制員制度成為執法責任制建設的重要基石。
2、分權制衡的有效平臺
在基層地稅部門設置專門的法制工作監督機構和人員,通過分權和制衡實現監督和制約,由法制員對基層單位的執法行為進行審核把關,從而達到全面提高稅收執法水平的目的。
3、提升效能的制度保證
由于受歷史沿襲、人員素質等因素的影響,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效能并未能真正發揮,在很多地方的基層征收單位,從稅收專管員到稅收管理員的角色轉變僅僅是從“名義”上的轉變,并沒有完全實現“質”的轉變。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戶籍管理、稅源監控、納稅服務、納稅審核、涉稅事項調查核實等。這些工作職責必須在有效的監督之下才能發揮其應有的工作效能。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能極大程度地整合基層管理資源,優化基層管理要素,規范基層管理行為,改善基層運作方式,提高基層工作效能,切實解決基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運行稅收法制員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
1、稅收法制員管理體系應當細化
法制員崗位是嚴把稅收行政執法的第一道防線,是違法行政的“防火墻”。必須建立健全管理體系,不但要明確地稅稅收法制員的崗位設置、任職條件、崗位職責,同時也要明確教育培訓、權益保障、考核獎懲等一整套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強的管理評價制度。
2、稅收法制員評價體系應當量化
在對稅收法制員考核的過程中, 務必有個標準,考核者與被考核者更容易對考核結果達成共識。如果這個分級標準構建得科學的話,考核的有效性也就會得到極大的提高。在考核周期結束時,考核人就可以依據評價標準對被考核者的工作績效,做出一個合理的評價。
3、稅收法制員工作應當深化
基層稅收法制員工作的個人作為與集體審理規則不相符合,容易產生缺陷。現在絕大多數的基層稅收法制員都是兼職,都有自已的征管任務,在同一基層機關,在沒有行政職務或無賦于特定權力條件下,不可能超越分局長或所長的權限,對執法工作進行把關審理,如果外部環境不變,法制員只能是留于形式被動應付。
三、推行稅收法制員制度的可行策略
1、以準確定位為角度,建立工作規程
稅收法制員負責組織、協調、辦理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收法制工作,其主要的工作職責可概括為十大方面。為了增強可操作性,各縣區局在明確法制員職責的同時,還應明確法制員開展業務的具體操作規程。以逐戶審核、登記簿審核、匯總審核的分類方式明確工作方式,既抓住了重點,又簡化了手續。制定表證單書。制作10種相關法制員工作表格和底冊,增強了可操作性。具體細化、明確了法制員工作職責、工作方式、工作責任。重新印制了部分征管資料文書,增加了法制員審核意見欄。為了節約開支利用現成的征管文書,通過文件指出了法制員簽注審核意見的具置。為了更加清楚地反映稽查工作的整個流程,明確各個環節的責任,設置“五簿一單”:即法制工作登記簿、定案記錄簿、審核登記簿、發文登記簿、蓋印審批簿和案卷交接單。
2、以創新制度為能見度,制定實施程序
(1)簽定稅收執法責任狀??h區局與基層單位簽定執法責任書,區局與基層單位兌現;基層單位與干部簽定執法責任書,基層單位與干部兌現。
(2)建立執法檔案和責任基金。檔案和基金分別為縣區局、基層分局、執法人員三大塊。
(3)責任追究關口前移。稅收法制員按期將日常考核結果匯總,報送縣區局備案。
(4)考核小組進行重點考核。重點考核是考核基層單位日??己说某尚?基層負責人及稅收法制員的職責是追究執法人員過錯?;鶎臃志滞鶗砰_手腳,真正做實日??己?觸角甚至可以伸向重點考核難以涉及的方面,如往往未留有痕跡的執法過程等方面的考核。
(5)執法過錯分門別類。分為兩類:一類是日??己艘芽己说?縣區局不作追究,僅由分局追究;反之,另一類是日常考核未考核的,縣區局扣除應追究數,為基層分局應發基金數。
(6)分局分解落實。根據實際情況,將日??己撕椭攸c考核的責任追究分解到執法人員,確定某執法人員應發執法責任基金數,基層分局應發基金數扣除各執法人員應發基金的總數為分局自留基金。
3、以充分發揮法制員職責為深度,健全管理和評價功能
一是要建立規范的法制員審核登記制度。由法制員對審核情況進行分類登記,對發現的錯誤進行歸類分析并登記執法人員。
二是要建立法制員審核情況定期通報制度。由法制員按季度或半年將審核情況在本單位進行通報,在管理的層面上提出改進執法薄弱環節的措施。
三是要根據審核情況將執法人員的執法質量列入崗位責任制進行考核。對執法質量低的執法人員實施必要的懲戒措施,達到提高執法人員整體水平、樹立地稅形象的目的,對執法水平較高的人員給予精神上和物質上的獎勵。
4、以人為本為尺度,加強稅收法制員隊伍建設
稅收法制工作的核心是執法監督,即通過執法監督,優化納稅服務,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通過規范執法,使地稅干部少犯錯誤、不犯錯誤。稅收法制員工作任務艱巨而繁重。
首先要重視稅收法制員業務素質的培養,有計劃、有針對性地組織稅收法制員進行專業學習和培訓,學習通用法律知識以及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專門法律知識,提高法制員的業務水平。
1、勤于思辯,注重思想建設。一是通過會議與干部職工進行交流。元月8日在目標管理考核會上,提出以“新姿態、新作風、新舉措”迎接工作新挑戰。3月3日在機關作風建設會議上,提出抓紀律作風建設要做到“四個必須”,即必須做到領導帶頭、必須做到人人自覺、必須做到執行到位、必須做到堅持不懈。3月9日,在違紀事件通報會上,語重心長地送干部職工三句話,要求“凡事要來得去得”、“山里人吃紅薯要靠自己熬食”、“要吃得苦,做得事”。5月20日在機關支部違紀黨員處理討論會上,提出“惜緣”、“知?!薄ⅰ皥蠖鳌迸c黨員同志共勉。10月19日在局機關廉政教育專題會上,對干部職工提出,要有堅強的理性化的意志力,要有堅決毫不猶豫的執行力,要切實講究工作質量。二是通過個別談話進行交流,充分利用非權力影響力來影響、引導干部職工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權利觀。通過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干部教育經?;?,干部作風明顯改變。
2、樂于梳理,提高管理水平。按照市紀委去年對我局的評議報告,我局加強了機關管理制度建設。一是全面系統地完善了機關管理制度,如公務用車管理制度、統一采購制度、統一派餐制度、網控管理制度等,使機關管理制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二是針對歐陽水明等人違紀事件暴露出來的問題,我局及時召開專門會議,成立了局機關財務管理小組,研究財務管理改進方案,明確重大經費審批必須經集體審批程序方可報帳,從而有效杜絕了單位黨政正職“三個不直接分管”制度實施以來的管理漏洞。5月份后信息中心所有需購買更新的設備均經局領導班子會議同意批示后,由政府采購統一購買,杜絕了違紀現象發生。通過完善財經管理制度,有效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控制了四項費用增長,1-10月四項費用為67.6萬元,同比減少11.3萬元,下降11.5%。
3、務求實效,講究執行能力。針對市紀委去年提出的整改工作建議,我局專門召開了局領導班子成員會議,逐一對照抓落實,明確責任領導,使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到各項具體的工作中。進一步完善分線務虛會議制度、季度工作領導點評制度、各線工作月計劃季小結制度和綜合辦工作交辦督查制度,形成了主要領導抓全局、分管領導抓各線、辦公室人員抓具體的“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責任”的工作機制。同時,堅持親自參與各線工作的研討,督促各線明晰工作思路,制訂工作措施和時間進度安排表等,使各項工作能夠有條不紊的開展。
二、善彈“鋼琴”,統籌全局工作
1、緊奏項目建設重音。一是項目引進重爭資。主動對接中央投資。去年11月份以來我局通過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對接中央“擴大內需、增加投資”的宏觀調控政策,連續加班到深夜,篩選確定了《市申報中央投資項目表》,收錄項目119個,申報投資37億元,確定了10個重大融資打捆項目。積極做好項目包裝。及時收集整理國家投資政策信息,并指導項目單位進行項目包裝。本人經常到省、市發改委,甚至跑北京爭取上級對我市融資工作的重視和支持,今年有望完成爭、融資到位資金22億元以上。二是重點項目重管理。完善了重點(大)建設項目管理考核評分、綜合驗收等管理制度,督促各單位嚴格執行。認真開展項目建設月度調度,堅持定期深入項目察看調研,全年組織召開20多次重點(大)建設項目調度會,限時辦結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同時督促重點辦工作人員深入項目建設現場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的突發事件和棘手問題。如:嚴格按收費政策標準,督促國土局退還了多收的河背景廣場土地交易費230萬元;幫助香檳現代城籌集資金,在端午前發放民工工資90萬元等。三是政府投資嚴把關。除堅持部門前置審批外,今年來增加了按規劃草圖審查面積,按部頒標準審查建設標準,按財政投資評審概算審查投資總額。按照“一個辦法、三個中心”的設想加強國有投資管理,5次召集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進行會議協調,草擬修改《市國有投資管理辦法》,配合市紀委出臺國有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籌建招投標監管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預防招投標領域的腐敗行為,我局聯合檢察院、監察局,報請市政府同意,下發了瀏發改〔〕14號《關于重申我市招標投標有關規定的 通知》,招投標環節實行有行賄犯罪記錄者三年內禁入的制度。
2、常敲價費監管強音。扎實開展關系民生的價格檢查。一是開展了客運票價、春秋兩季中小學收費、醫療服務收費、幼兒園收費、旅游景點門票、電力價格等專項檢查,在檢查中及時糾正了一些違規行為,維護了群眾切身利益。今年3月我局對市內33家幼兒園收費進行備案登記,5月5日在日報進行了價格公示,幼兒園收費統一為保管費和伙食費兩項。二是加大了涉農、涉企收費專項檢查,加大對價格舉報案件的查處力度,優化了經濟發展環境。根據上級價費政策的變化,我局通過及時通知執收單位、及時向主管市領導匯報等方式來提高價費審批的時效性,需上級審批的則及時上報上級審批。對液化氣價格,我局嚴格按政策采用每月一次審批的方式進行,由于與長沙存在運費、財政補貼等方面的差別,目前仍存在一定的差價。
3、巧舞宏觀統籌指揮棒。我局針對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加強了宏觀經濟形勢的預測分析,并用來指導計劃工作報告的撰寫、十一五規劃中期評估、季度經濟形勢分析、發展對策建議。同時,結合省、長沙市兩型社會建設的要求,制訂出臺了我市兩型社會建設指導性文件和我市兩型單位創建系列方案;加強了對家具、職業教育等規劃的指導,積極參與了工業新城、花炮產業發展規劃的研討與指導,發揮了較好的宏觀決策參謀作用。
4、善彈信息化和弦。5月,信息中心經重組后,開展了一系列創新工作,完善了電子政務平臺,優化了政務服務。一是在確保內外網以及局域網的正常運轉的同時,成功對政務公眾信息網進行了第三次改版,新版政府公眾信息網著力加強了政府信息公開,更加方便群眾查詢法規、政策和政府規范性文件。二是加快了行政許可項目在線辦理的硬件和軟件建設,目前正在抓緊與長沙進行對接。三是鄉鎮外網平臺交換機安裝工作全部到位,并完成與信息中心的對接。四是行政中心范圍內內網平臺全部開通,與省、長沙市內網平成對接,政府辦、市委辦和局已利用內網系統進行網上辦公。五是8月在網控中心機房安裝了上網行為管理軟件,能夠有效控制公務員上班玩游戲、炒股等不良行為,目前已通過了內部測試,即將應用于全市黨政機關網絡管理。六是外網管理平臺已進入招標階段。
三、恪守“規矩”,當好廉政公仆
設計單位,是指持有國家規定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設計資質證書,運用工程建設的理論及技術經濟方法,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工藝、土建、公用工程、環境工程等進行綜合性設計(包括必須的非標準設備設計)及技術經濟分析,并提供作為建設依據的設計文件和圖紙的活動的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是指持有國家規定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受建設單位委托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進行投資、質量、進度監督和管理活動的單位。
建設工程是百年大計,其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要求比較復雜,建設工程的質量更是關系到人身財產安全,重要工程的質量甚至對社會政治、經濟活動產生巨大影響。作為技術和智力較為密集的兩個建設活動主體,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工作內容決定了他們與工程質量缺陷和損害具有密切的關系。對于設計單位而言,其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制作施工設計文件、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現場施工技術配合、參加工程質量驗收等。設計質量缺陷將帶來實際工程質量的先天不足。1998年9月24日,投資4.23億元興建的寧波招寶山大橋,在經過三年建設即將合龍之際,突然發生嚴重的梁體斷裂事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這起事故使整個工程工期延誤近兩年,經濟損失巨大,并且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據有關部門調查后認為,造成該橋質量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設計上存在漏洞,主梁結構設計上欠厚、底板厚度過薄等等。對于監理單位而言,其主要工作內容之一就是對施工質量進行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過程的技術控制和監督,而對于施工質量控制和監督的任何疏忽和差錯均可能使得設計的意圖和法定的技術標準不能實現。基于監理單位工作性質的特點,在委托監理的工程發生施工質量損害的多數情況下,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監理工作的過錯。因此,為工程質量首先奠定技術基礎的設計單位和對施工質量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的監理單位對于建設工程的最終質量負有重大責任。建設部2001年5月25日以建設[2001]105號文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勘察設計質量管理的緊急通知”和有關強化建筑市場管理的通知也進一步表明,工程設計、監理質量的問題目前仍然十分突出。
二、 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承擔建筑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鑒于設計、監理工作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對于工程最終質量的重要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有關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應的規定。涉及這些規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下稱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下稱設計管理條例)。筆者認為,這些法律的規定體現了以下立法原則。
(一)對設計、監理單位及其從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嚴格的資質資格管理。嚴禁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設計、監理業務。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設計管理條例第二章對此作了詳細規定。
(二)設計、監理工作應遵循一系列原則性規范。如建筑法第十條規定,設計單位對于建設單位提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拒絕。第五十六條規定,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三)設計、監理單位及其從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對自己的工作成果負責;對于因工作質量不符合法定和約定的要求,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設計,減收或者免收設計費并賠償損失。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對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即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損害的特別禁止。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對建設單位造成的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損害的,應當與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依據民法理論,損害賠償的責任形態一般分為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是,筆者認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于建設工程質量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而在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方面,與其他一般主體相比并無特殊性。因此,本文僅就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進行討論。
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與參與工程建設的其他主體(主要是建設單位,即合同法中的發包人)之間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合同相對人(主要是建設單位)因工程質量問題而產生財產損失,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針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主要是以智力勞動參與工程建設的行業特點,他們在工程質量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通常包括:
1、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具體表現為拒絕履行、因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遲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實踐中,主要又表現為履行遲延和履行瑕疵。如,設計單位遲延交付后續施工所需的圖紙;監理單位遲延下達必要的停工指令;設計文件內容的差錯;監理單位對施工機械的質量控制不力等。
2、合同相對人(即建設單位)因工程質量問題遭受損害。這種損害具體又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關于損害的范圍,本文隨后將專門討論。
3、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違約方只承擔違約的其他民事責任,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確定有無因果關系,筆者贊同采用相當因果關系說[1
],即應以自合同成立至違約行為出現時,依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人員、監理人員的一般專業知識經驗而可得知,以及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所知或應知的條件為基礎,一般地有發生同種結果可能。這種條件和結果即構成相當因果關系。
4、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于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具有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雖然違反了合同義務,但并無故意或過失,亦不承擔責任。
四、 設計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合同義務及其違約的主要表現
在一項工程建設活動中,涉及工程質量問題的、以設計單位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之間簽訂的“工程設計合同”。在“工程設計合同”中,設計單位的合同義務主要包括按約定的時間交付用于施工的設計文件、設計文件施工交底、根據工程進度完成現場施工技術配合(包括對施工中出現工程安全和質量的問題,參與技術分析和提出相關的技術解決方案)、參加隱蔽工程、單項、單位工程驗收和項目竣工驗收。此外,設計單位的合同義務還明示或隱含地包括設計工作的程序及成果應該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因此,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程設計工作的實際情況,設計單位違反合同義務,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情形主要表現在:
1、遲延交付設計文件。
設計單位遲延交付設計文件,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前后工序時效性較強的情況下,往往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筆者最近接觸的一個案件即屬于此類情形。地處上海繁華商業街的某工程,在基礎基坑開挖后,由于設計單位的基礎底板施工圖遲延交付,造成基坑暴露時間過長,對上海地鐵隧道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脅,同時,該工程本身的地基土受擾動而導致實際承載力降低,建設單位為了保證地鐵隧道的安全和工程本身的地基安全,不得不增加巨額支出采取臨時保護措施,還造成工期延誤,銀行貸款利息增加,施工單位提出索賠。
2、設計錯誤。
設計錯誤是設計單位違反合同義務,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主要表現形式。具體又表現為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或其他基礎性技術文件進行工程設計、計算錯誤、標示錯誤、設計單位屈從于建設單位違法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導致設計不符合工程質量的強制性標準等多種形式。比如,筆者接觸到的一起工程質量事故即屬于此類原因。由于設計合同規定的設計時間緊迫,設計單位根據勘察單位的初步勘察成果,即進行了建筑地基和基礎的施工圖設計。隨后,勘察單位又提供了詳細的勘察報告,但由于設計人員的疏忽,未對原已交付施工的地基基礎施工圖進行復核,結果因局部區域樁基設計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規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質量出現嚴重問題。又如,2000年被建設部通報全國的陜西省子洲縣子洲中學教學樓質量事故也主要是由于設計錯誤引起的。由于施工圖設計文件未嚴格按該地區6度抗震設防的規定進行設計,結構體系不合理,整體性差,構造措施不符合要求,這座教學樓投入使用僅2個月,就在部分大梁及五層多功能廳、階梯挑梁處出現不同程度的裂縫,最寬處達1.5毫米左右。
3、設計文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
為了保證工程設計文件符合必須的編制深度要求,國家頒布了有關設計文件內容和深度要求的一系列強制性規范。比如,在建筑制圖的有關國家標準中,就對工程設計各專業各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的基本圖目、圖例、數量單位、圖紙比例、文字、標注方法等作了詳細的規定。如果設計文件不完全符合國家對設計文件的編制深度要求,雖然不屬于設計錯誤,但由于設計意圖的表達過于粗糙或含糊,輕則影響各專業圖紙的相互協調和后續施工準備工作,重則因施工圖缺漏、矛盾或施工人員對施工圖紙的理解產生錯誤,從而出現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如:上海郊區某鋼結構廠房,在吊裝施工就位后屋面板鋪裝前,即發現多榀鋼屋架發生過大變形。經調查分析發現,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設計圖紙上關于鋼屋架屋脊連接節點處的高強螺栓的標示不明,施工單位誤用了同直徑的普通螺栓。
4、設計單位對施工圖交底不清。
施工圖完成并經審查合格后,設計文件的編制工作已經完成,但并不是設計工作的完成,設計單位仍應就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詳細的說明,這對于施工人員正確貫徹設計意圖,加深對設計文件難點、疑點的理解,確保工程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按照行業慣例,設計單位將完成的設計文件交建設單位,再由建設單位轉發施工單位后,由設計單位將設計的意圖、特殊的工藝要求,以及建筑、結構、設備等各專業在施工中的難點、疑點和容易發生的問題等向施工單位作詳細說明,并負責解釋施工單位對設計文件的疑問。如果因設計人員的過錯,在施工圖交底時,尤其是對于在施工中需要特別重視的問題交底不清,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區某廠房鋼屋架工程質量事故,其部分原因也是設計單位在施工圖交底中,對需要使用高強螺栓的特殊設計意圖,未能向施工單位作出明確的說明,從而造成施工人員對螺栓的誤用。
5、設計單位未參加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或對于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未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工程的設計單位有義務參與質量事故分析。建設工程的功能、所要求達到的質量在設計階段即已確定,工程質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準確表達了設計意圖,因此,當工程出現質量事故時,該工程的設計單位對事故的分析具有權威性。對于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工程設計單位同時也有義務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設計單位違反上述義務,未參加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或對于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未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均有可能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危害和損失的擴大。
6、設計單位非法轉包設計任務。
曾經一度轟動上海的貝港橋垮塌事故的部分原因是設計單位非法轉包設計任務。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奉賢縣南橋鎮貝港河上新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貝港橋突然坍塌。不到5分鐘,整橋搭跨河部分約52米長的橋身斷成幾截,全部沉入河中,成為一起罕見的橋梁工程質量事故。經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除了施工質量問題外,設計過錯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設計單位將部分設計工作轉包給了沒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其他單位,并出現設計錯誤。事故發生后,設計單位雖然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其中的教訓值得所有設計單位記取。
五、 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合同義務及其違約的主要表現
在一項工程建設活動中,涉及工程質量問題的以監理單位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在“委托監理合同”中,監理單位的主要合同義務之一就是對施工質量進行控制和監督。其中具體包括:1、對施工場地進行質檢驗收;2、檢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質量;3、對施工機械的質量控制;4、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5、施工工序質量控制;6、隱蔽工程檢查驗收;7、分析質量事故原因,審查批準處理質量事故的技術措施或方案,檢查處理效果;8、行使質量監督權,下達停工指令;9、質
量、技術簽證;10、單項、單位工程驗收;11、項目竣工驗收。此外,監理單位的合同義務還明示或隱含地包括監理工作的程序及成果應該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因此,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程監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監理單位違反合同義務,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情形主要表現在:
1、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
這是監理單位違反合同義務,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主要表現形式。所謂“不檢查”是指監理單位對監理合同中規定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履行檢查義務,導致工程質量問題;所謂“不按照規定檢查”是指監理單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要求和檢查辦法進行檢查[2].如,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區某廠房鋼屋架工程質量事故,對事故調查的結果還表明,在該事故中,工程監理人員未按照中國工程監理協會主編、建設部批準的強制性技術規范gb50319-2000《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關于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的“核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有必要時對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平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簽認”的職責要求,對施工單位自行采購的螺栓進行質量證明文件的核查。在鋼屋架進行現場地面拼裝時,又由于監理工程師的經驗不足,未對拼裝中的螺栓扭矩進行平行檢驗,從而喪失了在吊裝就位前發現和避免質量問題的機會,導致了事故損失的擴大。
2、雖按照規定進行了檢查,但對質量監督權行使不力。
監理單位在按照規定進行了檢查,發現工程質量隱患或已經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后,由于過失或故意,對質量監督權行使不力,如遲延或未下達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問題。在上海浦東某高層商住樓的基礎基坑支撐拆除施工中,由于鄰近的高層建筑同時進行基礎施工,監理工程師根據基坑邊坡變形監測記錄,發現了基坑邊坡變形出現異常,未能及時下達有關停工、整改指令,導致相鄰基坑出現局部坍塌。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降低質量標準,造成損害。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是一種委托和被委托的關系,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是一種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監理單位依據委托監理合同代表建設單位進行工程建筑活動的監督。但實踐中確實存在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偷工減料、降低質量標準,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這樣做的結果將嚴重影響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因此為建筑法所嚴格禁止。對于監理單位的此類行為導致工程質量損害,造成損失的,應當由過錯方,即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或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六、 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
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違約責任的規定均包括賠償損失。而此前的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是減收或免收設計費、監理酬金,并沒有賠償損失的規定,因此,可以說,合同法和建筑法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在原有基礎上加重了。
其次,就一般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而言,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其損失范圍,應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確定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時,原則上也應如此。
直接損失是指設計、監理單位因違反合同而給建設單位實際上已經造成的財物的減少、滅失、損毀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設計單位遲延交付基礎施工圖,為保證已開挖基坑的干燥,施工單位采取延長基坑降水時間的措施而導致建設單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間接損失是指設計、監理單位因違反合同而使建設單位減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首先,損害的是未來的可得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其次,該未來利益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設利益;最后,可得利益必須在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所直接影響的范圍內。如因設計錯誤或監理中未發現施工錯誤致使樓層局部標高錯誤,導致建設單位可銷售的建筑面積減少。
對于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通常的計算方法計算。在建設工程實踐中,不僅工程的投資遠大于工程設計費或監理酬金,而且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出現由于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的違約而引起的工程質量損害,其賠償的金額也可能遠遠大于工程設計費或監理酬金。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由違約的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賠償全部損失,可能導致其賠付不能。因此,在實務操作中,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可以通過在合同中約定最高損害賠償數額的辦法來實際縮小法定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或者通過投保設計師、監理師職業責任險等方式擴大實際的損害賠償能力。
最后,在工程實務中,工程中的質量問題往往由多個主體的違約行為共同引起。此時,各違約主體損害賠償責任的分擔仍應視各方的違約行為是否符合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來決定。如果屬于設計合同或監理合同雙方的混合過錯,或者屬于合同一方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與合同以外的施工單位的共同過錯,共同造成了建設單位的損失,應采取過錯與責任相當的原則處理。比如,由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提供了錯誤的基礎性文件,同時設計單位的設計本身也有錯誤,共同造成了工程質量瑕疵,致使建設單位遭受損失,則設計單位對于建設單位僅承擔因設計錯誤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又如,在監理單位不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出現工程質量瑕疵,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建設單位所受到的損失,通常既與監理單位的違約行為有關,也與施工單位的有關施工項目本身不合格有關。在此情況下,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都應當向建設單位承擔各自的賠償責任。
從一般意義上講,“體系”是指事物不同部分相互鏈接而構成的整體。因此,行政責任體系可以被理解為是行政主體責任的各種表現形式,即各種責任現象所構成的有機整體。在這里,行政主體的責任成為理解行政責任體系的關鍵。
一種觀點傾向于從法學角度來界定行政責任,認為行政責任即為行政法上的責任,此種責任既包括行政主體的責任,也包括相對人的責任。在具體內容上,行政法上的責任包括了法定責任、契約責任和違諾責任。由此行政責任的體系實際就是指由行政法上的義務和責任層層相因而形成的約束體系和權利保障機制。與法學的視角不同,在行政管理學研究領域,行政責任則主要是從政府責任角度來分析的。有學者認為,政府責任制度包括憲法責任、政治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行政道德責任,其中前三類是客觀責任,后一類是主觀責任。這四類責任之間既相互區別,又相互滲透、相互影響、相互轉化,從而形成一個具有內在聯系的政府責任體系。該學者尤其指出,行政責任的主體不包括行政管理相對人,它僅指“當代政府及其構成主體行政官員(公務員)因其公權地位和公職身份而對授權者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規所承擔的責任?!迸c此相類似的觀點認為,責任政府的構建要著重從兩個方面人手:一個是倫理層面,一個是制度層面。倫理建設好比政府責任體系的軟件,是構建責任政府的思想基礎,制度建設好比該體系的硬件,是構建責任政府的載體。由此可見,行政學中的行政責任概念較法學更為豐富。
筆者認為,對于行政責任內涵的理解,首先需要考察行政責任在人類行政管理發展中的演變過程,其次應結合我國當前特定的時代要求加以界定。從行政管理發展過程看,行政責任本身也是處于逐步演進、揚棄、發展過程中的。從統治行政到管理行政再到今天新公共管理理念下的行政發展,行政責任體系也經歷了從無行政責任體系到行政責任與法律責任并存的“二元支持”結構的行政責任體系再到行政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并存耦合的“三元支持結構”行政責任體系的發展。在“三元支持結構”行政責任體系中,行政責任結構體系將行政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三者統一起來,形成了總體性的責任體系,國務院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提出,法治行政的六項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從這些要求來看,法治行政的內容不僅涉及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時也涉及行政程序以及行政的目標追求、行政人員的職業道德要求等諸多方面。因而在我國當前特定的時代背景之下,除了法律責任以外,其他責任內容也應被納入行政責任體系之中。在綜合和借鑒前述學者觀點的基礎上,我們認為,行政責任體系主要應包括政治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三個基本組成部分。其中,政治責任是政治官員履行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推動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執行的職責,以及沒有履行好這些職責時所應承擔的制裁。法律責任是指由法律明確規定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的,國家授權機關依法追究違法機關或個人的責任。其具體內容包括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道德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行政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承擔的道德意義上的責任。
二、工商法治化建設中的行政責任體系檢視
工商法治化建設是自國務院提出法治政府建設目標以來,我國各級工商機關踐行法治行政的具體實踐。行政責任及其體系化建設已成為工商法治化建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從各地實踐來看,行政責任體系建設雖然取得了重要進展,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
第一,工商行政政治責任不足
政治責任有兩層含義:一是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所作所為必須合乎目的性(即合乎人民的利益、權利和福利),其決策(體現為政策與法規、規章、行政命令、決定或措施)必須合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如果政府決策失誤或行為有損國家和人民利益。雖不受法律追究,卻要承擔政治責任。二是行政機關的首長要負責決策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行政首長有責任拿出有效的措施,推動其下屬按既定的目標行事,以確保決策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如果行政首長對其所管轄的部門用人不當、管理不力、工作失察,或在發現問題后又沒有采取補救措施,從而造成重大損失,那就是失職,就要承擔政治責任。
第二,工商行政道德責任未得到充分重視
道德責任是工商行政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道德責任在實踐中相對于工商行政法律責任并未被充分重視。在對江蘇省以及鎮江市工商行政執法依據進行梳理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在數量眾多的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中,涉及工商行政道德要求的規則相對較少,只有《江蘇省工商局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六項禁令》、《行政執法十不準制度》、《規范T商行政執法辦案行為的十條意見》、《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等規則。這種情形說明,對于工商行政責任中道德責任的建設尚未在行政責任體系內獲得充分的重視。有學者指出:“完整的行政責任體系,賦予了社會和諧治理的可能性。對于行政組織來說,單一的權力責任義務關系,往往并不能保證社會治理主體之間持久的穩定性,因為它是建立在強制和層級節制的基礎之上的;單一的法律責任義務關系,往往會使管理者喪失行動的自主性,變成同守成規、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者。只有在行政責任體系中加入了道德責任義務,行政責任體系才變得完整,因為道德責任義務有著更為深刻的內涵。道德責任不僅僅包含著人的平等,而且更多地包含著人對人的尊重,因而,也就能夠取得行政組織整體上自然和諧的效果。這種整體上的和諧,體現在行政管理活動及其結果中,就是實現了對整個社會的有效治理,使社會達到一種和諧、文明的進步形態。”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下,工商行政責任體系建設理應對道德責任給予充分的重視。
三、完善工商行政責任體系的思考
(一)構建工商行政政治責任制度
政治責任是行政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根本意義上講,行政過程中政治責任的存在與行政本身和政治的緊密聯系有關。雖然早期的公共行政學者提出了“政治――行政”兩分法范式,但是行政過程的實踐卻實實在在地表明了截然分開兩者的觀點并不完全符合實際。政治一直存在于行政管理之中,這為行政過程中政治責任的存在提供了基礎。然而確認行政與政治之間密切關系的同時,基于行政活動連續性等因素的考慮。行政與政治之間的適當分離也是必要
的。這種分離在西方國家集中體現在其政務類官員與事務類官員的區分上。一般來講,政務類官員經由選舉或者政治任命而產生,與政黨共進退,而事務類官員則非由選舉或者政治任命而產生,奉行政治中立原則。因此國外行政責任體系中的政治責任一般指向的是政務類官員的責任,并非所有公務人員。我國行政責任體系中的政治責任構建,應把主要著力點放在經由人大選舉以及任命的政府組成人員身上。
在明確政治責任主體的基礎上,政治責任的追究制度也應引起充分的重視。在我國,有關官員問責的規范目前尚主要停留在政策性文件層面,完整的法律層面的規范相對缺乏。因而實現對官員問責制度的法律化,將是構建行政責任體系的一項重要工作。受制于我國政治責任制度不完善的現狀,工商行政責任體系中的政治責任構建無疑也面臨諸多困難,但這并不意味著工商機關就無所作為。目前情況下,通過內部規則明確界定集體領導與個人依法行政的責任,明確行政正職和副職依法行政責任仍舊是我們可做可為的。
(二)重視工商行政道德責任的建設
道德責任同樣是行政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其對于行政管理的和諧、文明具有重要作用。有學者指出,“現代公共行政是通過把行政管理活動中的一切責任進行道德化的途徑來進行社會治理體系的建構和重新組合的。于是,行政責任體系的完整性,賦予了行政管理主體和諧的性質,進而,行政管理主體通過行政行為作用于管理客體時,也能夠喚醒和強化管理客體的道德自覺和道德意識,從而促進一切社會關系的道德化,使人類社會充滿倫理精神,賦予整個社會和諧治理的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與其他責任形式不同,道德責任的實現主要依賴于行政人員的自律,即依賴于行政主體的道德信念和道德良知。因而行政道德責任的建設首先需要的是行政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的確立以及良好的行政文化建設。而在自律之外,通過道德的制度化建設以實現道德責任的他律也不可忽視。這種道德責任法律化在西方國家已多有體現。例如,1978年,美國通過了《1978年政府倫理法案》,并隨即成立了聯邦政府道德署;2001年,意大利出臺了一部公務員《道德法典》;韓國《國家公務員法》中也專門規定了與行政道德相關的宣誓規定和公務員義務規定。這種將道德責任通過法律制度予以明確的做法無疑值得借鑒。
在工商行政管理過程中,由于工商行政涉及事務廣泛,行政人員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工商行政道德責任的建設更顯必要。然而如前所述,實踐中T商行政人員的道德責任事實上尚未被充分重視。因而針對工商行政道德責任的建設需要從以下方面著手:一是通過各種媒介和形式。對工商行政人員的道德文化意識進行教育,促使其形成正確的道德倫理與修養;二是在工商系統內,在權限范圍內,將可以上升為制度的道德要求制度化、規范化,明確違反道德要求的相應責任:三是強化外在監督,形成良好的行政道德氛圍,以此影響工商行政人員道德責任的實現。
(三)繼續推進工商行政法律責任體系建設
在當前我國工商實踐中,基于工商法治化建設的實際需要,各地工商機關對工商行政法律責任均給予了極大的關注,相關的規則不斷被制定和實施。但是,由于工商行政管理的復雜性,工商行政法律責任體系建設將伴隨工商行政的整個過程。需要健全對工商行政全過程的系統控制,形成從責任設定到責任履行、責任監督、責任考核、責任追究的整體機制,形成具有反饋控制功能的工商行政法律責任體系。當前急需著力建立以下制度:一是細化工商行政不同機構和部門的法律職責,建立行政崗位責任制。這一制度的核心內容是要求在日常工作中確立起科學而合理的職、權、責、利關系,以便既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供崗位依據,同時也可奠定法律責任追究的基礎。二是建立客觀公正的評估糾偏責任制。評估糾偏責任制的目的在于保證工商行政管理動態過程的正確性,以隨時糾正行政失誤行為,最大限度減少損失。三是建立完整有效的行政績效評估制度,以通過獎優罰劣達到既對依法行政進行引導又對違法行政予以責任追究的目的。
參考文獻:
(1)楊解君:《行政法上的義務責任體系及其闡釋》,《政法論壇》,2005(5),27―35.
關鍵詞 :導師;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首要責任人;制度建設
一、導師在研究生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首要責任人”地位的內涵
2010 年11 月,《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見》(教思政[2011]11 號)指出:要“建立起以研究生導師和輔導員為主體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隊伍。同時,要明確專門的黨政干部和共青團干部負責組織協調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發揮思想政治理論課和哲學社會科學課教師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相應作用?!睂τ趯煹摹笆滓熑巍保募赋觯骸敖虝陀耸菍煹膬纱蠡韭氊?。導師負有對研究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責任。導師要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狀況,全面關心研究生的成長,幫助他們解決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在教學和科研實踐中培養研究生良好的學風,嚴格要求學生遵守學術道德規范;要對研究生進行就業指導,鼓勵他們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p>
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隊伍的構成主體中,與輔導員相比,研究生導師具有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最有利的條件。首先,由于導師在學術和科研領域的造詣,最容易獲得研究生的尊重和信賴,是對研究生影響最大的人。由于長時間指導學生的專業學習,負責任的導師容易與學生建立密切和相互信賴的人際關系,比輔導員等更能準確全面地掌握學生的學習、生活、心理狀態。
其次,導師直接掌控學生的學業進程,在一些與學生切身利益相關的問題上有切實的發言權(例如獎助學金的評比,出國和實習的機會,畢業時間以及介紹就業等),其意見最受研究生重視,可以較好地把管理和教育結合起來。
第三,規定導師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全面負責也是國外實行研究生教育導師制的普遍做法。例如,美國科學院和工程學院等單位就認為成功的導師應該幫助學生“使他們的教育經歷最優化,協助學生社會化并進入一個講求紀律的文化,幫助學生發現適合自己的就業崗位?!薄坝行У闹笇шP系通常要以信賴,理解,尊重和感同身受為基礎。指導關系不只是承擔一個建議者的角色,它要求承諾導師本人對學生的發展和未來的成功具有個人的興趣。”
因此,明確導師在研究生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首要責任人”地位是必然的,而且,作為“首要責任人”,筆者認為按照文件精神,導師對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責任是全方位的,主要應當包含以下這些方面:
關心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狀況、心理健康狀況和生活情況,及時發現研究生在這些方面的困難和問題,幫助解決和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②對研究生進行學風和學術道德教育,培養求真務實的學術態度。③對研究生進行就業指導和幫助,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職業觀。④鼓勵和支持研究生積極要求進步,擔當社會工作,參與校園和社會活動,幫助研究生全面成長。⑤加強與輔導員、學校黨團組織和思政教育部門的聯系,協助做好研究生培養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項工作。⑥加強自身在思想政治理論、心理學理論等方面的學習,提高自身素質,應對新時期對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不斷提高的要求。
二、發揮導師在研究生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首要責任人”作用在制度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
當前,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導師的“首要責任人”的作用并不明顯。研究生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徑中政治課或德育課往往比“導師的言傳身教”所占比例更高。各種調查都普遍反映研究生在生活中遇到困難是首選求助的對象是父母和朋友,選擇導師的比例相當低,導師對研究生思想動態的掌握也不理想。從制度規范的角度看,造成這種現狀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首先,《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見》(教思政[2011]11 號)明確指出:“要把育人作為遴選研究生導師的必要條件,實施“一票否決”制”,但是目前各高校遴選研究生導師的基本條件中相關內容規定一般都較為空泛,例如“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治學嚴謹,作風正派,能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熱愛黨的教育事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具有高尚的學術道德和嚴謹的治學態度”等。而且對相關條件缺乏量化和細化的考核評價機制,很少能把“一票否決”落到實處。
其次,《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見》(教思政[2011]11 號)明確規定“要積極構建研究生導師育人的有效機制,完善相關政策,明確導師的責任與義務”。但是由于研究生教育的快速發展,目前我國研究生教育生師比較高,導師在科研、爭取科研和課題經費、發表文章和晉升職稱等方面面臨很大壓力,對研究生的學習和生活要做到全方位關注困難較大。學校對導師在學習和生活上對研究生的職責缺乏專門和詳細的文件規定,沒有制度性的量化的考核,使導師對研究生的生活關心等變成了“良心活”,沒有能很好的激發導師在關心學生方面的主動性。
第三,缺乏嚴格的導師思想政治理論等內容的培訓與學習制度。筆者在本校進行的調查顯示,近半數研究生因為教育方式的問題,不希望導師對自己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生已經是成年人,思想上和心理上都已相對成熟,簡單的道德說教和生活上的噓寒問暖已經不能滿足他們的成長需要,導師需要在政治理論、社會理論和心理溝通等方面掌握較高的理論知識和溝通技巧才能滿足對研究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督逃筷P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見》(教思政[2011]11號)規定“高等學校要定期組織導師開展教書育人工作經驗交流,定期評選優秀導師,不斷提高導師育人水平”,但是事實上,高校在這方面也很少有具體詳細的制度規范和建設。
第四,《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見》(教思政[2011]11 號)規定導師“要對研究生進行就業指導”,但是事實上,研究生就業目前主要由高校就業派遣部門負責,導師與研究生就業派遣工作基本沒有制度上的聯系。一些導師會利用自己的資源,幫助研究生就業,但是相當一部分導師對自己學生的就業指導、求職面試等沒有太多的關注,學校對這些也沒有制度性的要求。另外,以研究生就業率為依據對導師進行考核和動態調整在制度上也缺乏保障。
三、發揮導師在研究生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首要責任人”作用在機制保障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
針對上文提出的問題,我們認為,為了落實導師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首要責任人”作用,從制度建設出發,應該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制定相關的細化規則,明確規定學術道德違規和師德失范行為的內容等,在導師遴選制度中切實落實師德“一票否決”制度??梢詫熷噙x工作與高校師德建設相結合,建立高校教師倫理委員會,接受研究生相關投訴,進行調查和公示,以此為據,建立嚴重學術道德違規和私德失范教師名單,作為導師遴選的依據之一。
其次,建立導師學習制度,如定期舉辦“導師學?!保訌妼熢谒枷胝谓逃矫娴呐嘤?。要對導師進行系統的政治理論培訓,指導導師客觀理性地認識社會現實,使其有能力辨識學生的錯誤思想觀念,對學生進行具有實效性和時效性的思想指導。要對導師進行基本的心理學培訓,使其能辨識學生的不健康心理狀態,及時發現并向學校相關部門通報,以利于相關部門及時跟進。對導師的培訓學習和對學生思想、心理狀態的掌握情況都應該建立報告制度,出現問題可以有據可查,發生嚴重后果可以據此進行追責。第三,對導師在生活上對學生的關注要規范管理,制定量化的規定。要明確規定導師單獨與學生交流的時間、頻率,要明確規定導師對研究生的生活資助制度。可以嘗試要求導師每學期填寫簡單的報表式總結,內容包括學生的社會政治認識情況、心理健康狀況、學習和生活適應情況、畢業季的就業準備情況、家庭是否有重大變故、與學生的溝通聯系情況等,交研究生院或相關部門審查并存檔,作為考核的依據。
第四,要建立規章,明確規定導師有義務對學生進行就業指導和幫助。對導師在職業規劃、就業心理、推薦就業等方面對學生的幫助都應該有記錄,有評比。對畢業生就業狀況好的導師在招生指標等方面給予傾斜。
最后,要建立研究生導師與研究生管理部門、黨團工作部門、輔導員、學校心理健康中心和哲學社會科學課教師等圍繞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召開聯席會議的制度;認真建立研究生對導師的評教機制??傊咝摲e極探索,認真貫徹《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見》(教思政[2011]11 號)“要積極構建研究生導師育人的有效機制,完善相關政策”的精神,以制度建設為主要抓手,努力把導師在研究生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首要責任人”作用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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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訊 山東發展投資集團堅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積極踐行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通過層層落實廉潔談話工作促進黨員干部正確履職、廉潔從業,壓實管黨治黨責任,確保全面從嚴治黨延伸到“神經末梢”,真正體現對黨員干部的嚴管厚愛。
一是立規矩,為監督執紀提供依據。集團黨委班子帶頭踐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在不斷學習討論、思想碰撞中形成共識:作為國有資本投融資平臺,不能忘了姓黨的根本,要切實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鮮明地抓起來,并研究出臺了《黨風廉政建設約談制度》,這個約談制度綜合了四種談話形式,把制止苗頭傾向的誡勉談話、及時敲打的提醒談話、提廉潔要求的任前談話及溝通座談的日常談話分別進行了提煉梳理,并明確了各類談話流程與規范,為開展各類談話提供了制度依據與原則遵循。
二是紀委踐行多提醒,讓紅臉出汗成為常態,守住四種形態的第一道關口。發展投資集團紀委堅持從小處抓起、從日常抓起,讓每名黨員、每個組織都在紀律約束之中,并結合黨員干部的業務特性和自身特點,把握細節、注重實效,創新創優警示教育方式,抓緊抓實、抓細抓常。集團公司成立至今,紀委共計開展提醒談話30多人次,中層干部任前談話19人次,日常談話50多人次,真正體現紀委的“苦口婆心”和“良苦用心”,達到“春風化雨、潤物無聲”的效果,讓黨員干部知敬畏、存戒懼,真正將守紀律、講規矩內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是黨委主導抓落實,層層壓實談話責任,實現廉潔提醒談話全覆蓋。近期開展的集體廉潔提醒工作,既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約談制度》的必選動作,也是發展投資集團在廉潔預警方面的一次全新嘗試,得到了黨委的大力支持。集團公司5位領導班子成員、17位部級以上干部、69名基層黨員群眾,共91名同志參加了本次集體談話,談話以傳達學習上級黨風廉政建設及反腐敗會議精神為主線,結合談話對象,內容各有側重:有抓“關鍵少數”的,黨委班子成員重點圍繞“行使權力”這個關鍵展開提醒談話,要求中層干部要切實增強“四個意識”,見諸行動、務求實效;有聯系實際談“問題”的,紀委負責同志結合各權屬企業存在的問題與困境,直指廉潔風險點,強調“各單位要在經營不掉隊的前提下,保證政治上不出事”;有Y合業務談“規矩”的,7個部室、2家權屬企業主要負責人從紀律和規矩入手,提出切實增強政治意識,接受黨規黨紀約束,增強紀律定力的工作要求。
“禁微則易、救末者難”。指出,全面從嚴治黨基礎在全面,關鍵在嚴,要害在治。為貫徹落實這一要求,發展投資集團堅持把握運用好談話這一方式,真正將嚴管就是厚愛的理念貫穿到監督執紀各個環節,讓監督執紀問責更加精準到位,真正管住大多數,護好整片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