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法學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四年的學習即將結束,說時間轉瞬而逝亦不為過,每一次的相聚都是那么短暫卻值得珍惜。感謝每一位授課老師不辭辛苦趕赴杭州為我們授課,毫不吝嗇地與我們分享自己在學術上的本科成果,給我們打開一道道門,帶我們進入新的領域。感謝每一位同學,課堂上的觀點分享以及課后的歡聚時光讓我們結下深厚的情誼,而班長和學習委員更是無私地奉獻出自己寶貴的時間和精力,全心全意為班級服務,使得我們的班集體更有凝聚力和向心力。
作為一名非法本的本科生,畢業論文的寫作是一件痛苦卻又極具挑戰的任務。由衷地感謝張心泉導師對我的幫助,在學術上指點迷津,讓人豁然開朗,生活上關懷備至,讓人如沐春風。從開題、列提綱,到寫作、定稿,張老師都十分盡心。特別在論文修改階段,張老師對論文逐字逐句的檢查,從內容、結構、格式、錯別字等各方面提出了修改的建議。在老師的幫助下,我的論文寫作才得以順利完成。很慶幸自己能遇到張老師這樣的導師。在此向老師表示我最誠摯的敬意和感謝!
另外,感謝同事和家人在我就讀期間所給予的支持和理解,幫我分擔了很多事情,讓我得以順利完成學業。
最后感謝那些曾經給予我幫助的朋友們!
論文致謝二:
隨著畢業論文的完成,我的本科生歷程也將結束。通過這次寫畢業論文,深刻感覺到自己學術的淺薄和鉆研的艱辛。能夠完成這篇論文,要感謝的人有很多。
首先,必須要感謝我的導師王月明教授。從論文選題、提綱擬定、調研問卷起草、論文修改完善等每一環節,都離不開他悉心的指導。特別要感謝的是,導師在百忙之中,卻總是第一時間回復我的種種疑問,不厭其煩地提出修改建議,給予及時的指導,讓我得以順利完成論文。
其次,要感謝本科生學習階段授課的每一位老師,真心感謝他們的傳授,讓我又一次體會到讀書的美好和學問的學無止境。還要感謝兩位班主任老師和研教院的各位老師為我們的本科生歷程所提供的方方面面的指導和幫助。
最后,感謝我的同學,陪伴我度過了難忘的本科生歷程,共同分享著探討的快樂。感謝幫助我發放調研問卷的各位親朋和熱心參與調研的各位人士,沒有你們,我的論文將無法完成。
論文致謝三:
在論文完成之際,特別要感謝我的導師易典益教授。從本科方向的確定,到具體的論文寫作,導師都傾注了極大的心血。而這四年里導師對我的指導和鼓勵至今銘記在心,而他在科學本科方面孜孜不倦的為學精神,都將會是我一生學習的榜樣。在此,再次感謝導師!
同時感謝給予我幫助與指導的老師們,感謝我們班所有可親的同學們,正是因為大家的團結和努力,才使得我們這個本科生團隊生機盎然,感謝你們的陪伴!
感謝我的家人,你們是我一路向前的動力源泉!
最后,衷心感謝各位專家、教授抽出寶貴時間,付出辛勤勞動評閱本論文。
謝謝老師們的寶貴意見!
論文致謝四:
經過近半年的寫作,論文終于成稿,心里充滿著對論文尚不完善不細致的擔憂,邊工作邊寫作,的確讓我感到較大的壓力。有人說吃過苦的人才有一顆善良的心,四年的大學生學習生涯,工作、生活上的努力對我今后的人生道路一定有莫大的幫助。
我首先特別特別感謝我的導師何敏教授,他是博士生導師,卻是如此的平易近人,多次致電和請教,都得到了導師耐心的指導。從論文的選題,到框架的搭建,文章思路以及資料的篩選,何敏教授都是嚴格要求,認真嚴謹的提出修改意見,多次幫助我進行修改,使得論文質量得以彌補提高,占用了導師大量的休息時間與精力,同時對于許多像我這樣由于家庭條件,未能考全日制大學生的學生,何敏教授也表示理解和師長般的關心,為我以后考母校全日制博士提供了一些中肯的建議和鼓勵。
一、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論文暴露的主要問題
1.論文選題不深入,主題不突出所謂好的選題乃成功之一半,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由于屬“跳出法學看法學”,在研究視野開拓度上便有不少要寬于法學本科生。根據筆者在湖南長沙、衡陽、湘潭三地部分高校所做的抽樣調查,同樣打算寫作合同法方面畢業論文,一些電子商務專業本科生可能會結合自己專業特點選擇B2B或B2C等網絡無形交易下的新型合同法律問題來寫作,而法學本科生則因受電子信息技術知識匱乏束縛,往往更多傾向于探討傳統合同法問題。不過,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雖然在視野開拓度上較之法學本科生具備一定優勢,但他們法學理論功底則有所不及,從而導致選題不深入,時常出現選了一個較新穎方面問題開始寫作,最終結果竟是簡單就事論事甚至虎頭蛇尾草草收場的情況。譬如某些電子商務專業本科生選擇了虛擬貨幣的法律問題進行寫作,但往往淺嘗輒止,要么便簡單就事論事通篇缺乏法言法語和法律思維像一份記者的新聞報道,要么就從最宏觀政府話語層面大而化之地發些空洞無用的議論。
此外,與選題不深入接踵而來的便是主題不突出的問題。
正如湯維建先生所言,論文選題決定了論文主題,它給論文主題劃定了范圍,[1]既然我們許多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存在著選題不深入的毛病,那主題自然也會不突出,常常令人不知所云。如某些行政管理專業本科生選擇了非政府組織的法律問題進行寫作,由于選題不夠深入,在主題上也變得模模糊糊,洋洋灑灑通篇論述了很多非政府組織的起源、類型和特點,但究竟要探討的是什么具體法律問題,到結尾都沒有完全交待清楚。
2.法律素質缺乏,畢業論文喪失實用性眾所周知,法學論文應當是學術性的論文。[2]既然強調其學術性,那么作者就必須具備較高法律素質來綜合運用各種有關法學理論。但遺憾的是,從目前許多非法學專業本科生撰寫的相關法學畢業論文來看,不少文章都折射出作者法律素質的缺乏。誠然,正常情況下非法學專業本科生的法律素質跟著眼于培養法律人才的法學專業有天壤之別,但倘若缺乏法律素質,撰寫法學論文又從何談起?如某些國際貿易專業本科生選擇與跨國公司相關的法律問題作為自己畢業論文,可文中竟連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規定都僅一知半解,這樣他們又焉能交出令人滿意的畢業論文?
法律素質缺乏的一個必然結果便是畢業論文喪失實用性。從邏輯上說,非法學專業本科生要寫出優秀的法學畢業論文應當結合自己專業特點從實用性出發。因為其法學理論功底大多不如法學本科生,若不結合自身專業實用特點而一味追求理論之深奧,那斷難同后者相提并論。可吊詭的是,非法學專業本科生這類畢業論文大多卻偏偏喪失了實用性。歸根結底,便在于他們法律素質缺乏,導致許多基本法律常識均無從理清并加以靈活運用。為防止文章內出現嚴重錯誤,寫作過程中自然喜好坐而論道泛泛空談。這么一來,對自身原有專業實際問題進行法律分析、綜合、歸納和演繹、推理等活動都難以開展,其實用性便喪失殆盡。
3.參考文獻陳舊,引證說服力不強任何學術論文的研究,“從論題的提出、資料的整理、觀點的確立以及結論的得出,其實都離不開我們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3]
故此,所有研究者在從事論文寫作前均必須廣泛查閱前人大量文獻資料。但可惜的是,現今許多研究人員尤其是大學本科畢業生這些學術論文寫作初學者,往往忽略了此問題。而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論文又屬一類跨學科交叉研究,他們對法學文獻了解甚少,愈發暴露出參考文獻陳舊、引證說服力不高的毛病來。
一方面,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由于自身法學理論功底欠缺,很難把握住國內外最新法學思潮及司法動態,那么在引用借鑒前人資料上便往往不知所措,導致了畢業論文中參考文獻的陳舊。許多學生甚至根本無法分辨自己所參考的文獻究竟乃緊貼時代具備學術爭鳴性的前沿探討,還是屬已被學界普遍接受的通說理論,或者為早被淘汰之陳詞濫調。到最后,文末草草列出幾本或若干篇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陳舊過時的法學書籍和文章應付完事也就見怪不怪了。④另一方面,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論文還存在引證說服力不高的毛病。應該說,參考文獻陳舊必然會帶來引證說服力的低下,畢竟過時跟不上現代脈絡的引證很難令人信服。但是,最根本原因仍需歸咎于非法學專業本科生法學理論功底不高。引證是“理解他人的過程,是與他人對話的過程”,[4]若無相當的法學理論底蘊做鋪墊,如何能理解他人并同他人對話?更如何能采用那些可信有力的引文作為自己論據和論點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論文主要問題之根治由前述可知,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論文雖為一種可喜現象,但同時亦暴露出不少問題。顯然,這些問題倘若不能盡快獲得解決,對其長遠發展必定非常不利。筆者認為,通過對主要問題一一對癥下藥,加以時日,我們還是完全有希望根治它們的。總的來說,我們不妨從宏觀和微觀兩方面入手。
1.宏觀層面:推行非法學本科法律文化學教育,以便強化法學理論,提高法律素質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論文所暴露出的一系列主要問題,筆者認為,歸根到底還在于現階段我們非法學本科專業的法學教育有很大不足。若非法學專業本科生能有一定法學理論功底,具備相當法律素質,那這些問題都可迎刃而解了。但我們知道,非法學本科專業受自身人才培養體系限制,是絕無可能像法學本科專業那般設置一整套嚴密完備的法學理論課程體系的。如行政管理專業本科生一般四年學習過程中只開設《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憲法學》、《行政法學》和《行政訴訟法學》四門與法學有關的必修課,不少高校電子商務本科專業更僅是開設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和《經濟法與電子商務法》兩門同法學相關的必修課程。[5]
盲目擴充法學課程所占份額只會既沖淡了非法學本科專業自身培養目標,又加重了學生負擔,如此一來,唯一現實可行的路徑便是在現有法學課程教學框架之內推行法律文化學教育。因為非法學專業的法學教育乃一類傳授法學基礎理論,提高學生法律素質,為培養合格的本專業人才服務的教育活動。[6]
而法律文化學教育就是為學生法學理論功底增強、法律素質的形成提供更加豐富多彩、深刻廣泛的知識養分,幫助他們進行法律基礎理論知識的積累,以致在外部影響力和改造力督迫下,完成由書本上的法律基礎理論知識向法律素養再到法律素質的內化。我們要在滿足本專業培養目標前提下強化學生法學理論,提高他們法律素質,就必須借助現有非法學本科專業法學課程教學滲透法律文化學教育,以教與學互動的雙向認知過程,令學生法律思維方式得到擴展,法律價值觀念加以重構,法律人格結構獲得重組,塑造起系統地對周邊世界之法律理解力。
具體而言,要推行這種法律文化學教育,以便強化學生法學理論,提高法律素質主要可通過運用法律文化比較的教學方法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培養學生跨文化的法律應用能力來實現。如課堂教學中把抽象的法規、法條或法學理論放到社會文化的背景下進行講授,讓學生能從不同的視角聚焦思考同一種法律現象,或者從同一視角去看待不同法律現象。雖然此等粗線條的勾勒方式不大可能使其獲得類似法學本科生那樣系統詳盡的法學知識,但起碼大體輪廓上的運用他們還是知曉了。那么畢業論文選題自然就會變得深入起來,主題也開始鮮明了。同樣,文中便不再會缺乏法律素質,喪失實用性,在引證上亦會了解哪些參考文獻是最新穎前沿的,最有說服力的。
2.微觀層面:建立一套較完備的非法學專業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論文管理機制除了宏觀層面推行法律文化學教育外,筆者認為,在微觀層面建立一套較完備的非法學專業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論文管理機制也是非常重要之措施。畢竟對他們論文的具體規劃和指導,還需依靠一系列現實管理機制來完成。況且,學生撰寫跨學科的本科畢業論文正逐漸演變為各專業普遍存在現象,我們進行此類法學畢業論文寫作管理機制的設置試點,很明顯對其他專業及學科同類情況亦是頗有裨益的。具體來說,設置非法學專業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論文之管理機制可主要包容如下兩方面:
第一,我們應當設立臨時性跨院系的橫向統一組織機構。
非法學專業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論文屬于跨學科交叉研究,即一種“邊緣處思考”。(梁治平語)但此類“邊緣處思考”在現行畢業論文管理機制下難免會造成諸多不便。因為高校各院系本科生畢業論文寫作照慣例都是由本專業進行管理,無論具體撰寫時間分配、指導教師安排或者最終答辯均莫不如是。而跨學科交叉研究所耗費時間往往要高于純粹本專業研究,僅單獨使用非法學專業教師指導這些學生或參與他們的答辯也較難保證其畢業論文質量。所以為盡量減少在撰寫過程中的不便之處,我們不妨于每年畢業論文寫作時間段內設置一個臨時性跨院系的橫向統一組織機構。它既包括本院系,又涵蓋法學院系(或負責法學教學和科研的人文社科系),由二者來橫向統一具體規劃整個畢業論文撰寫過程(如統一設置妥當的論文撰寫時間、合理確定指導教師供師生進行雙向選擇等)。那么不便就會大為減少,畢業論文質量也隨之會得以提高。
第二,我們應對此類畢業論文采用本專業和法學專業教師共同指導、共同參與答辯的管理模式。本專業教師雖然精通自己專業理論知識,但在這種跨學科的法學畢業論文寫作上,由于牽涉更多法學理論,他們未必能給予學生最滿意的指導。譬如哲學專業本科生打算撰寫法哲學方面的畢業論文,一位僅精通中國或西方哲學的教師很可能無法對其所有法律問題做出圓滿回答。而學生自己法學理論功底、法律素質又難令人稱許,畢業論文暴露出的問題自一發不可收拾。“選擇的指導教師須熟悉本專業的研究領域,只有行家里手,才能較容易為學生研究的選題找到突破口,才能為他們提供更多的研究資料,才能為他們解決更多的難題。”[7]
題目有三個要點:一是選題要小;二是選題要專業;三是選題要新。
選題太大是很多同學失敗的原因。小到什么地步:本科生,到一個具體條文的立法、司法或執法;碩士生也不要大于三個條文以內的立法、司法與執法。當然,也可以是法律條文中的一個概念。
但無論如何,本科生與碩士生不要來一個制度的設計。在一萬字或五萬字內完成一個制度的設計,一般而言,不可能。網絡法律問題研究、公司資本法律制度研究等,是一本書的題目,太大。題目大了,就避免不了一大二空,就難以實在了。
社會問題與法律問題不是對應的,社會問題不能做論文題目。這就是選題專業的問題。如“人肉搜索”的法律問題研究,這個題目不專業,因為它涉及民商法問題如侵權責任、涉及刑法問題和行政法問題。選這種題目表明,你還沒有確定你想研究什么,你還不知道其中法律問題的復雜性。在法學上,只有具體到部門法上的制度,才有可能成為專業的、詳盡的研討。你應當先將一個社會問題對應于某一個具體部門法制度。
選題最好在新的領域,因為從中容易發現新法律問題與新解決方案。新領域沒有開發過,容易找到空白處,填補空白是最容易的事情之一了。誠實信用原則等選題,至少問題已經老了,你難以發現新的問題,也難以找到新的解決方案。容易開發的已經被人開發了。對新手而言,新領域的選擇是很重要的省力技術。不過,老手不應當太趕熱鬧,東一槍西一炮、專門選熱點問題去寫,是很忌諱的事。老手可能更應當注重傳統領域特別是主流制度的突破。
題目字數不能太多。所有標題都這樣。如果多了,說明你提練得不夠:你還沒能簡明扼要地表達你的問題與解決方案。
二、摘要與關鍵詞
摘要是文章的要點、亮點的摘編。
它與中心思想不同,因為可以是亮點與要點。與中心思想相同的是,它能夠表達文章的中心思想。本選題在當今形勢下如何重要、本文將如何論述或論述什么等,不是摘要,只是選題的重要性與研究思路等,別搞錯。
文章的標題相加,往往就是你的摘要。如果不是這樣,要么是你的摘要不摘要,要么是你的標題缺乏連貫性。摘要為文章提供了框架和指導。老手往往是先寫摘要再寫正文的,因為只有這樣,才做到了先理順宏觀思維,再展開細節。
關鍵詞是文章討論的關鍵性專業詞匯,包括核心術語、制度與理論。
它往往在文章標題之中,如果不是這樣,那么,要么你的標題不準確,要么你的關鍵詞有錯誤。
關鍵詞一般3-5個,多了說明你的文章太雜。注意,即使是創新很大的文章,也最好只有一個新術語和一個新理論。否則,太新了人家受不了。
三、提綱
其格式和內容一般如下:
一、什么現狀與什么問題
(一)現狀(存在弊端的現狀)
(二)既有的文獻(對策)及其缺陷
(三)本文擬討論的問題與思路
二、分析問題(找出對策失敗的原因并尋求破解)
三、解決思路(正面論證自己的模式或路線)
四、實施方案(立法、執法或適用的具體建議)
對此提綱,有幾點說明:
任何人寫論文,必須要遵守這種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基本模式。日后熟悉了論文寫作的方法,可以對此有所變化,但內在的思路總是這樣的
反對沒有問題就開始寫作的做法。如今寫教材也不能那樣了。
提綱必須有直觀性,即僅僅從提綱就能知道作者的核心思想、邏輯與寫作進路。如果不能這樣,提綱就失敗了。
提綱必須具體,不要用“現狀與問題”之類的題目,而必須寫出具體的現狀與問題,下面也是這樣。論文的標題必須具有特別性,即不是別人能用的,不能用于其他論文的。有同學喜歡用“國內文獻、國外文獻”之類,這種標題任何論文都能用,是沒有特別性的。
注意,將中外既有研究寫入第一部分的文獻綜述中,不搞專門的比較研究,更不作為一大部分。如果你覺得中外研究太多,在文獻綜述中寫不下,那不是寫不下的問題,而是你所確立的問題不明確,以至于自己都不能把握什么是真正相關的文獻。簡言之,文獻太多,說明選題太大,無法把握核心。里程碑式的文獻是極為有限的!
四、文章第一部分:必須綜述文獻再提出問題
第一部分最前面,可以寫一個選題的緣由。也就是選題的重要性之類。千萬別在這部分說正文的內容,也不將這部分寫得太長(200字以內,最好的50個字左右),也不要在此提出問題。這只是一個引子。
對新手而言,第一部分最好按如下順序寫:現實問題(如銀行存款丟失)、作出的判決書或具體行政行為、相關法律制度(國內外)、關于某一問題的既有觀點綜述(國內外),既有觀點的問題,本文想研究的問題,研究思路。
在以上內容中,要注意的是:
第一,現實問題不等于本文想研究的問題,對策(即文獻)仍然沒有解決的問題才是真正的問題。很簡單,很多現實問題已經有了很好的解決方案,至少你無法提出新的觀點。再說,現實問題可以從社會學、經濟學等其它學科去研究,你無意于此。
注意,現實問題不是真正的問題,判決與執法的問題不是真正的問題,法律制度的問題也不是真正的問題,只有既有解決方案的問題才是你真正的問題。銀行存款丟失不是真正的問題,相應的法律制度有漏洞也不是真正的問題,判決書的問題也不是真正的問題。為什么?可能人家早已給出了上述三個問題的解決方案。往往如是!激動地發現了一個問題,可是這個問題已經被人家解決了,而你卻發現自己沒有可以超越他的新方案。
第二,必須有文獻綜述(即國內外既有觀點、立法、適用等的述評),指出其不足,本文的真正問題才能產生,才有自己論文想闡述的問題。否則,無法得到本文所研究的問題。即使開始了研究,也可能毫無價值。文獻綜述最核心的部分往往是對現實與法律制度問題的既有解決方案。文獻綜述包括簡述、評與轉三方面。述,介紹其觀點;評價,說出文獻的發展脈絡。述要簡潔準確;評要說出后一個文獻與前一個文獻相比,觀點的進步或退步之處。在評價的后面,要對所有文獻作出總結,即轉。這種轉,往往是肯定其貢獻,指出其不足,轉向自己的想討論的問題。
既有的司法、執法文件等,這是必須綜述的。否則,你只是關注了現實問題,而沒有關注它的解決方面的現狀。
法律制度也是文獻。這是立法現狀與歷史方面的文獻。有人將國外的制度與觀點放在后面的比較法研究之中,這是很多學生的做法,比較之后得出啟發。這樣是不好的。國外的做法也會有問題的,也是需要評述的,它不能直接成為我們的標準。
只有你發現了他人解決方案的問題,才找到自己真正的問題,才能開始真正意義上的論文寫作。
文獻綜述是重要的,它可以避免重復勞動和狂妄。蘇力曾經高呼法學論文應當注意尊重前人成果,要作注釋。正是因為這樣,學校往往將文獻綜述作為獨立的附件上交。可是,這些年,我看到了很多無知無畏的做法:根本不作文獻綜述,或者根本不提出問題。這就太可怕了。試想,沒有綜述前人的觀點,你的觀點是什么呢?是前人沒有的觀點,還是重復?只能是傲慢與偏見啊。也有同學作了文獻綜述,但將之放在附件之中,而文章之中沒有,這就無法理解了。還有些同學不作文獻綜述,直接提出問題,就開始寫作,那也太可怕了。更有同學,根本不來文獻綜述和問題,直接像編教材那樣寫作,那就不是論文了。
在上述文獻綜述的基礎上,你應當指出既有文獻的問題,從中選出一個問題作為本論文的問題。恭喜你,你有了自己真正的問題,你的論文可以開始了。你應當說一下下文的研究思路,讓人明白你是如何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
于此再次強調,任何沒有認真作過上述文獻綜述的人,他的所謂論文不是真正的學術論文。它無法區分于閑聊與酒桌上的議論。
應當說,任何正規的論文應當如上,但是,從高中的論文開始,我們就學會了橫空出世,這確實是一個根深蒂固的惡習。我愿意告訴我的朋友、學生和后輩:不要那樣,人應當尊重前人的觀點,這是不自欺欺人的基本功,也是我們作為人生存的標志所在。
此后晚輩要討論任何嚴肅話題,都應當知道,你先說別人有什么樣的觀點,他們的觀點有什么好與不好,再談你自己的觀點,你不要將別人的觀點暗暗當作自己的,你是一個獨立的人,你應當有自己的觀點。否則,去做點別的事情吧。
本科生很難指出文獻的缺陷,也不太可能提出自己的觀點?經常聽到如此說。我不太贊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觀點,這是一種本能。只是現今的教育不重視這種本能的開發,才導致只會記憶。退一步說,局部性建議總會有吧?這也比橫空出世好一萬倍。
科斯曾經說,那些混亂抄襲之作,最好付之一炬。據說杜牧晚年剛剛生病,就將自己的詩作焚燒了大部分。
五、第二三部分:深入的論證
分析人家觀點缺陷或失誤的原因,特別是其后match理論基礎的缺陷;提出自己的解決理論,進行論證。
這就是分析上一部分提出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理論(而不是具體方案)。
如果上文提出的問題足夠準確,這兩部分是容易把握的。
具體分析的方法應當找一兩篇好論文來學習。
這兩部分要注意:問題、分析問題、解決理論三者應當對應,不一定一一對應,但必須對應;要運用各種新的、具體的理論來分析和得出你的解決理論,例如程序獨立性價值理論、刑法謙抑性理論、關系契約理論等,要從既有的法理學或部門法理學理論之中推理出你的理論,而不是簡單的“我覺得”、“我認為”,也不能僅僅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等過于抽象的理論得出你的結論;最好在每一自然段前面或后面給出中心句;自然段之間必須環環相扣,不能有大的跳躍;從幾個方面論證時,這幾個方面的分類要周延,分類本身要有依據(為什么是這三個理由而不是另外的三個或四個?)
六、最后:具體解決方案
根據上文解決問題的理論,給出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執法等上的具體解決方案,寫出方案名稱、內容、特點(與既有方案的比較)、與其它方案的關系(如與現有制度的關系,重新立法還是法律解釋?)、方案的可行性等。這部分要具體。
七、論文的規范性
有注釋且內容規范。作者、作品、所在刊物年期或出版社和時間、譯者、頁碼等。注意查找文獻時一次性記錄下來。
(一)論文選題階段
選題是畢業論文寫作的第一步,也是論文寫作成功的關鍵一環,將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與聯系實際,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為地方經濟民生服務作為選題原則之一。選題時采取老師推薦與學生自主選擇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師生雙向選擇確定題目及指導教師。通過調查,筆者發現學生在選題上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選題偏大、選題與實際聯系不緊密、選題陳舊不能切合社會熱點、選題不是自己感興趣的。而另一方面,調查數據顯示絕大多數學生認為在選題階段老師的指導很重要,無論是選擇推薦題目還是自選題目,都需要老師提供寶貴意見。另外,學生還希望系部能組織社會調研,開展畢業論文培訓,提供查閱資料的便利等。
(二)開題報告階段
在畢業論文的題目選定之后,學生應在閱讀相關書籍,查閱相關文獻資料的基礎上,擬出論文的寫作提綱,進行開題。通過問卷調查,筆者發現有些學生對于論文提綱的寫作,缺乏重視。在回答是否有必要組織開題論證的問題時,有55%的學生認為有必要,這個環節對論文有一定指導作用;有15%的學生認為應該進行,但作用不大;有30%的學生認為沒必要進行。學生對開題報告認識不足,不重視,特別是論文提綱不完善導致寫作困難增加。而針對這一問題,學生希望指導老師能就提綱寫作給予專門指導。
(三)論文寫作及修改階段
在這一階段,學生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文章的創新性不足,實踐中經常出現學生僅憑一兩篇論文或一兩本教材就完成論文的寫作或東拼西湊,復制加粘貼,畢業論文儼然成為他人論文的“拼盤”的現象,文章的創新性無從談起。而收集最新的研究文獻是解決論文創新不足的重要前提,因此學生希望指導老師在一定程度上提供論文相關信息、系部應對學生多開“綠燈”,為學生提供更大的平臺來搜集有用的資料。同時要幫助學生學會取舍,把新穎的有價值的用到自己的論文中,這樣不但可以增強自己論文的新穎性,也可以提高論文質量。
(四)論文答辯階段
論文答辯是畢業論文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自己的論總結的環節。通過問卷調查可以看出學生在該階段缺乏一定的緊張感,對答辯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雖說學院頒布一系列的針對答辯的要求,但是也有學生認為只是走過場而已。有些學生似乎更喜歡這種形式主義,針對這一問題,學生有如下的建議:改變答辯模式、建立末位淘汰制等。
二、學生在畢業論文寫作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學生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現在用人單位在選聘畢業生時,很少會考察畢業論文的質量,學生由此認為畢業論文對就業影響不大。學生不重視,必然會直接導致畢業論文的質量下降。另一方面,不少學生在學習中對所學知識只是死記硬背、應付考試,從而基礎理論知識不扎實,很少能深刻領會法學理論的內涵,同時也缺乏對其深層次的獨立思考。在對學生進行問卷調查中,筆者發現有近二分之一的人存在著入手盲目,思路不清,欠缺獨立思考和分析,甚至文不對題等問題,這都直接會引起畢業論文質量下降。
(二)質量監控方面的原因
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的教學過程是一項循序漸進的系統工程,然而我國高等學校對本科畢業論文教學的管理與規范還存在著較多問題,沒有形成完備、有效的管理機制來確保畢業論文的質量。例如過分依賴指導教師在過程監控中的作用,系部作為畢業論文組織管理主體發揮作用有限、缺乏嚴格獎懲機制,論文答辯程序形式化、尚未普遍建立論文相似檢測制度等。在畢業論文的寫作中,需要指導老師盡職盡責,加強監督和指導。但是,因為老師時間有限,精力有限,在一定的程度上疏忽和輕視畢業論文的教學環節,在論文指導過程中對學生采取放任自流的態度,師生互動交流少,沒有從選題、收集資料、撰寫文獻綜述、開題、撰寫初稿、中期檢查到修改定稿等層層把關。這也使得學生放松了自己對論文的要求,最終使得畢業論文的質量不高。
三、提高獨立學院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質量的途徑
通過對學生在畢業論文寫作中存在問題及其需求的調查,筆者認為要提高獨立學院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質量,需要系部、指導老師、學生多方的努力。教學單位在制定畢業論文質量監控體系時應重視學生的需求,結合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如下:
(一)學生應重視畢業論文寫作,增強自身綜合能力
學生是畢業論文寫作的主體,撰寫畢業論文的過程是學生將所學知識加以綜合、融會貫通,并進一步深化和應用于實際的一項基本訓練過程。因此只有讓學生認識到論文的重要性,才能從根本上提高論文質量。而學生自身能力如何是決定論文質量的關鍵。學生可從以下方面著手:從大一開始就認真學習,夯實基礎,掌握專業知識;積極參加各種社會實踐,豐富實踐經驗;擅于創新,培養自己的各種愛好。這樣有利于充實自己論文的內容,將研究建立在社會實踐的基礎上,有利于創新,避免了內容陳舊等問題的出現。
(二)系部應完善質量監控制度,積極組織學生社會實踐活動
完善的管理制度對于論文寫作起著重要的作用。系部應制定相關制度及各種文表,以便系部對老師在選題、開題、中期檢查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督,督促老師加強對學生的管理,同時建立獎懲制度,將雙向選擇制與老師年終評比相聯系,增強老師的責任心;對學生要開展論文專題講座,講解畢業論文的重要意義、論文選題和寫作的方法與技巧、文獻資料的收集和整理的方法、怎樣撰寫文獻綜述、怎樣擬訂寫作提綱、以及如何組織論文的內容;改革答辯形式,如:將原來由老師提問學生回答的模式,改為學生對論文自我陳述、總結的過程;確立嚴格標準,進行論文相似度檢測。學生論文質量不高,一個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實踐經驗,因此在論文中缺少數據支撐,缺乏實踐性,針對這一問題,系部需組織更多的實踐活動,讓學生自主的參加到社會實踐中去,在社會實踐中學習到更多的知識,以拓寬自己的視野,進而提高知識面,最終達到寫作論文時有話可說,有數據可用,不會出現人云亦云的狀況,寫出有自己觀點的論文,那么論文質量必然會有所提高。
(三)指導老師應加強監督管理,增強與學生的交流溝通
1.健全選題、開題步驟
對于推薦選題,老師應做到提前了解,胸中有數,推薦選題應盡量能滿足既體現專業知識,又與時事及學生的興趣相結合的要求,如果學生不感興趣,必然會影響論文的質量。同時老師也應該鼓勵學生自主選題。自主選題更有利于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開題報告期間,老師應開展開題專項指導,了解學生所需,幫助學生在此階段為論文寫作打好基礎。
2.加強對論文的中期檢查
論文中期的檢查工作直接影響著論文的最終質量。這個期間老師應該時常關注學生的論文進度,與學生進行交流,學生更應該將近期論文寫作中遇到的問題以及論文的完成情況及時向老師匯報,老師要根據具體情況給出具體的解決方案,這樣才有助于提高論文的質量。
在法學教學中,我們耳熟能詳的是案例教學法,實例教學法則較少提及。那么,實例教學法與案例教學法有無區別?兩者之間關系如何?所謂案例教學法是指采用真實的或者虛構的案例來展示各種實體性或者程序性規則運用的教學方法。①而實例教學法是指在教師指導下,根據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的需要,通過典型實例的分析和講解完成教學。②從概念的表述可以看出,兩種教學方法中所選取的示例存在范圍大小上的區別,即案例教學法中所采用的示例有可能是現實中發生過的真實案件,也可能是教師為了對某個知識點做更具體、形象闡述而虛構的案件;但實例教學法中所選取的示例則為現實中發生的案件。如此看來,實例的范圍應該小于案例的范圍,即實例包含在案例之中。時至今日,案例教學法在法學教學中運用已經相當廣泛,幾乎所有部門法的教學中都輔之以典型案例來對教學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做更加具體、詳細的闡述,而且實踐也證明,案例教學法在法學教學中確實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在相當程度上提高了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但筆者在教學過程中發現,大多數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采用案例教學法時,經常選用的是虛構的案例,真實案例選用的情況相對較少。其實,與虛構的案例相比,真實案例即實例在法學教學中有其采用的必要性:首先,采用實例教學法可以使學生深刻了解到法律的發展變化。法學是一門社會科學,因此受社會發展變化的影響較自然科學而言更為顯著,采用實例教學法可以使學生對一些法律原則、法律規則的歷史發展變化有著更為直觀、深刻的了解。例如,先占原則是傳統國際法中國家領土變更方式之一,是指國家有意識地取得無主地的領土。③但隨著“無主地”被帝國主義國家掠奪殆盡,十八世紀后半期,以先占原則判斷國家是否對某一土地具有時,標準已由原來單純的發現“無主地”即可,演變為還須同時對該“無主地”實行有效控制,在“帕爾馬斯島歸屬爭端仲裁案”中獨任仲裁員胡伯認為,西班牙僅僅是發現帕爾馬斯島,而荷蘭卻從1677年直至爭端發生的1906年一直對帕爾馬斯島行使國家權力,據此,仲裁員裁定帕爾馬斯島是荷蘭的領土組成。在國際法國家領土變更方式先占原則的講解過程中以“帕爾馬斯島歸屬爭端仲裁案”為教學實例不僅可以使學生對先占原則內涵的歷史發展變化有一定的了解,同時還能使學生從胡伯仲裁員的裁決意見中領略到著名法學家對法律原則深刻的理解和精辟的闡述,借此提升學生的法律文化水平。其次,采用實例教學法可以進一步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法學不僅是一門社會科學同時也是一門應用科學。雖然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學教育從她問世之初就陷入一種兩難境地,即法學教育應當成為培養未來的律師、法官、檢察官等法律職業者的職業教育,還是應成為一種培養國民素質的通識性教育或培養學者和法學專家而教授法學理論和系統法律知識的研究教育。④盡管關于我國法學教育目標定位至今仍有爭議,但筆者認為,在目前高等教育大眾化的背景下,法學教育職業化已經成為趨勢,這一點已經在法學家中獲得了一定的共識:孫笑俠教授認為,法學的基本特點就在于它是一種職業知識體系。①蘇力教授也認為,法學是一種社會化的實踐,一種職業性的知識。②既然法學教育是職業教育,那么提高學生職業技能、培養學生從業能力就成為法學教育的一項重要任務。采用實例教學法將真實案例交由學生解決,通過與法官的判決相比較不僅可以讓學生檢驗自己在解決案件時理論知識運用是否正確,也可以讓學生意識到公正的判決不僅僅是理論知識正確運用的結果,同時還需要考慮諸多因素,例如在刑事案件的審理、判決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動機、社會對犯罪嫌疑人的態度等等也是需要考量的因素。可見,實例教學法可以通過讓學生身臨其境到真實案件中的途徑達到進一步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目標。最后,采用實例教學法可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增強教學效果。筆者在教學實踐中發現,很多部門法因為理論性較強而難以在教學中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例如法理、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由于缺乏學習興趣,學生對過于抽象的理論知識不僅接受的被動,而且缺乏理解的死記硬背也使得學生對知識點的記憶是短暫的,更易發生知識點運用的錯誤。盡管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對于教學的重點和難點都會配以案例以達到對知識點形象、具體的闡述,但學生往往對為講解知識點而特意虛構的案例不夠信服,而且大量使用虛構的案例進行教學還會在一定程度上讓學生感到教學的知識點在實踐中毫無用處,學與不學并無區別。相反,如果在教學過程中能選擇典型的實例進行知識點的說明,則可以讓學生意識到知識點在實踐中的重要性,從而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增強教學效果。例如,“法律規避”是國際私法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但如果只是單純的從理論上介紹“法律規避”的構成要件③,學生會覺得晦澀難懂,聽課興趣自然不高,但如果授課教師在這個知識點地講解中引用發生在1878年法國的“鮑富萊蒙離婚案”,則能取得較好的教學效果。在這個實例中,教師通過分析法國王子鮑富萊蒙的妻子為避開法國不允許離婚的強制性規定,為達到離婚目的而人為將其國籍國從法國更改為德國的案情及法院最終的判決,不僅能向學生形象地展示“法律規避”的構成要件,也能因案件的真實性而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二、制約實例教學法在法學教學中運用的因素
盡管實例教學法在法學教學中有其必要性,但是在教學實踐中實例教學法使用的普遍性卻遠不如案例教學法(此處的案例教學法指的是運用虛構的案例進行教學),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制約因素:其一,采用實例教學法會在相當程度上增加教師備課的工作量。人們常說,要給學生一杯水,教師就得有一桶水。也就是說,針對所要講授的知識點教師在備課時應做充分準備,所具備的知識量要遠遠大于學生已經掌握的程度。這一點對于法學學科的教師來說尤為如此。法學教師在備課過程中通常要做三項準備工作:(1)對將要講授的知識點的理論內容做充分的準備,理解、吃透知識點的理論含義;(2)將講授的知識點涉及到的法條進行整理、歸納,授課過程中通過法條來佐證理論知識在立法中的運用;(3)選取或構造案例,通過案例對知識點作直觀、具體、形象的闡述。看似簡單的三項工作,實則要花費法學教師大量的時間,而如果采用實例教學法的話,所需要的備課時間又將大大延長。為了了解、掌握所授部門法中與所講授知識點相關的最新、最典型的案件,教師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通過多種渠道查找案情、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適用。目前,便捷、準確獲取實踐中典型案件的主要渠道之一是網絡資源,通過法制網、中國法院網、中國律師網等官方網站教師可以選取與所講授知識點相關的案件。可見,采用實例教學法要求教師經常關注媒體及相關部門的最新案件信息,此外,在大量的案件中選取與講授知識點密切相關的案件也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其二,采用實例教學法對授課教師自身的司法實踐水平要求較高。在法學教育專業化觀念占主導地位的大環境下,學術經歷、學術成果成為高校錄用法學教師的主要標準,而司法實踐水平并不在標準之列。在這種情況下,目前大多數高校的法學教師一般都會有較高的學歷,登錄各大專業法學院校以及綜合大學的法學院網站,在師資力量介紹中基本都會介紹該院校具有博士后、博士學位的教師人數,高學歷的教師往往都會占到總人數的較高比例。高學歷的法學教師對于提升院校整體科研水平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但是,客觀而言,學歷水平較高的教師尤其是年輕教師,因其自身大量的時間在求學,與其獲取的豐富的理論知識相比,司法實踐經驗就相當欠缺甚至是空白,而采用實例教學法需要教師擁有較為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筆者認為,法律作為社會科學在相當程度上體現著人文情懷,所以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能僅僅依據法條規定就作出判決,還需要考量當事人作出行為時的社會環境、受其行為影響的其他人的感受與反應等等。如此看來,教師要想對選取的教學實例作出正確、恰當的分析必須要有一定的司法實踐經驗,而這一點正是目前高校中相當一部分法學教師所欠缺的能力之一。
三、法學教學推進實例教學法的路徑針對目前法學教學中制約實例教學法的因素,筆者在結合自身教學實踐感受的基礎上提出以下推進實例教學法的設想。
(一)建立教師實踐機制,提高法學教師司法實踐能力,豐富其司法實踐經驗為了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目前高等院校的法學專業大都設有學生的實踐項目,主要的方式是要求學生在大學二年級或三年級的假期到法院或檢察院等相關的司法部門進行見習或實習。筆者認為,除了設置學生的實踐項目外,也應建立教師尤其是針對年輕教師的實踐機制,要求教師形成經常、主動到司法實踐部門學習的意識,借此積累實踐經驗,提高實踐能力。為了避免實踐機制流于形式,建議將該項制度納入到教師學年考核標準之中并制定量化、硬性的考核標準。例如,要求教師一學期到相關實踐部門學習三次、形成實踐工作心得等等。
(二)建立校外輔導機制,擴大學生了解實踐中發生的案件信息的渠道雖然,教師可以通過網絡資源、報紙、雜志等多種途徑搜集、獲取實踐中發生的可以用作教學實例的案件,但是,眾所周知,為了獲取高點擊率、突破一定數額的發行數量,網絡以及報紙、雜志刊發的通常是一些大案、要案,很多普通案件因為不能過多地吸引公眾眼球而無法通過這些途徑被報道。針對這一狀況,筆者建議法學院校建立校外輔導機制,聘請實務部門有經驗的工作人員定期進入校園,通過開設講座或者設立輔導崗的形式向學生介紹一些發生在其工作過程中的有代表性的案件。這種做法不僅能讓學生了解到實踐中的普通案件,而且也能接觸到有地方特色的案件。例如,福建省在對臺案件的審判中建立了一系列富有創新性、地域性的制度,作為身處福建各個高校法學專業的學生不僅應當了解、知曉這些特色的規定,更應該掌握這些規定在實踐中運用的情況,而通過實務部門有經驗的工作人員深入校園的介紹可以使學生獲取這方面相關的案件信息,還可以就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向法官、律師進行咨詢。
(三)運用模擬法庭教學模式,讓學生身臨其境案件的審理,進一步提高學生解決實務問題的能力目前很多法學院校都有建立模擬法庭教學模式,筆者認為,這種教學模式能將案件進行情景還原,將學生分組、分角色置于案件審理過程,通過情景再現讓學生以法官、公訴人、律師的身份針對案件作出不同立場的分析。俗話說“當局者迷,旁觀者清”,但法學教學中模擬法庭教學模式的運用,卻能讓學生通過角色的體會切實感受到庭審現場的氛圍,在控辯雙方直面的論辯中能激發學生思維的火花。如果只是采取教師講授,學生聽講的教學模式,學生感覺自己永遠都是一個旁觀者,對于案件中控辯雙方的論辯只是被動的接受,面對教師“你是否同意本案中的審理意見”的提問,大部分同學因為沒有自己思考而只能簡單的回答“同意”,即使有持反對意見的同學,也無法詳細陳述其反對的理由。可見,將實踐中發生的案件引入模擬法庭,通過讓學生身臨其境的處理問題,可進一步提高學生解決實務問題的能力。
(四)建立實訓基地,加強理論教學與實踐操作的銜接,增強學生實踐能力
雖然目前很多法學院校都建立了實訓基地或實習基地,但從現有的情況來看,學生實習的效果并不理想,并沒有達到增強學生實踐能力的目的。筆者認為,造成這一現狀的原因主要有:
1.現有的實習時間較短。為了不影響教學安排和教學秩序,大部分法學院校只是要求學生在假期時進行實習,假期有限的時間在相當程度上制約了學生的實習效果。很多時候學生進入實訓基地時,案件已經進展到即將結束階段,即使一個案件剛剛開始立案,但現實中鮮有一兩個月就能審結的案件,案件還沒有審結而學生實習時間已經屆滿,這就造成學生在假期實習過程中很難對于一個案件完整的進行全程學習,無果而終的實習自然也就制約了學生實踐能力的提升。
二、《清代習慣法》研究及論證方法回顧
《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一書由梁治平著,并于1996年由中國政治大學出版社出版,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的《“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文叢》系列圖書的組成部分,在《清代習慣法》的主題部分,作者共分十個部分對《清代習慣法》相關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在研究中,作者不僅對“法”和“習慣法”的概念進行了回顧,并且對“社會”與“國家”的關系、“習慣法”和“習慣”和關系、“習慣法”和“社會”的關系以及“國家法”和“習慣法”的關系進行了研究。在研究中,作者將習慣法的調查報告、清代與習慣法相關的官方檔案以及清代的民間契約書作為研究的原始資料,以“習慣”與“習慣法”為研究的切入點,對“國家和社會”的關系以及相互作用過程進行了研究。梁治平對“社會與國家”問題的研究,不論是研究的方法還是論證的方法都體現出一個法學理論大家所具備的特質,對其研究方法和論證方法的回顧和學習,不論對于法學理論學習、研究還是對于法學論文的撰寫都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一)《清代習慣法》研究方法回顧
文獻積累在法學研究中有著重要的作用,甚至有學者提出“法學就是法律文獻學”的觀點,在研究中,需要積累大量與研究對象有關的研究文獻和研究資料。梁治平在《清代習慣法》中對“社會與國家”問題進行研究和論證的過程中,無處不體現出文獻在研究中的作用,而文獻的積累和使用,也是梁治平《清代習慣法》研究方法的重要體現。梁治平在《清代習慣法》中對文獻的積累和使用主要體現在研究對象、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等三個方面。
在研究對象的文獻積累和使用方面,梁治平在研究“清代習慣法”的過程中,不僅使用了前北京政府司法部1920前后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的民商事習慣調查的基礎上印行的《民商事習慣調查報告錄》,而且還使用了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以及其他檔案館的清代司法檔案,并使用了大量的清代民間契約文書,這些數量龐大的資料都為梁治平研究清代習慣法提供了堅實的研究基礎,而在《清代習慣法》中,作者也對這些資料進行了充分的使用。
在研究方法的文獻積累和使用方面,在《清代習慣法》的導言中,梁治平就大量的使用了羅伯托·昂格爾、黃宗智、溝口雄三和岸本美緒等學者的研究方法,在《材料、概念與方法》一章,作者更是直接將E.A.霍貝爾概念及方法體系引進到對清代習慣法的研究中。梁治平對研究文獻的應用充分的體現出其對這些研究方法相關的文獻的掌握程度,也反映出研究方法的文獻積累和使用在法學理論研究中的重要作用。
在研究成果的文獻積累和使用方面,在導言一章中,對羅伯托·昂格爾、黃宗智等學者的研究方法的引用的同時也是對其研究成果的使用,在《導言》一章中對梁啟超和梁漱溟的研究成果的引用、在《民間法、習慣和習慣法》一章中對千葉正士的“法的三重結構”以及《再論習慣法》一章中對ArthurHendersonSmith、R.格爾巴特、胡先縉、MartinC.Yang等學者對“面子”的研究成果更是充分的體現出梁治平對既有研究成果的掌握程度,這些研究成果方面的文獻積累對梁治平對清代習慣法的研究提供了充足的論證基礎。
(二)《清代習慣法》論證方法回顧
在閱讀《清代習慣法》的過程中,大量文獻積累和使用不僅為結論的形成提供了堅實的基礎,作者對各種論證方法的熟練使用也使得論證更為嚴謹。作者在《清代習慣法》中使用了大量的論證方法,本文并不一一進行贅述,僅就作者使用較多的演繹證明方法、歸納證明方法和簡單枚舉歸納推理方法進行回顧和說明。
演繹證明方法的使用方面,以《習慣法與國家法》一章為例,作者通過對“小傳統”和“大傳統”這一一般性原理和原則作為論據,對作為小傳統的習慣法和作為大傳統的國家法進行比較論證,并繼而對習慣法和國家法的相互影響、習慣法與國家法的沖突以及兩者的聯結人和聯結點等問題進行了分析和說明。作者在其他章節中還有大量演繹證明方法的使用,這一方法的使用不僅使得論證更易于展開,而且為其結論的形成做了很好的準備,也使的整個論證過程更為合理和完整。
歸納證明方法的使用方面,主要體現在《再論習慣與習慣法》一章中,在該章中,作者在回顧E.Ehrlich、P.Bohannan、L.Pospisil、RoscoePound以及SybilleVanderSprenkel等人對“法”的定義的基礎上對“法”的概念進行了重新定義。除此之外,作者在論證的過程中,特別是在回顧已有的研究成果過程中,也大量的使用了歸納證明的方法。使用歸納證明的方法,通過以已有研究成果為論證的基礎,對一般性的原理或論題進行的論證,使得所論述的原理和論題更為客觀合理。
簡單枚舉歸納推理方法的使用方面,主要體現在《習慣法起源舉例》和《習慣法制度考略》兩章(雖然其他章節中作者依然有使用簡單枚舉歸納推理的方法,但是以這兩章的使用最為廣泛),在習慣法的起源舉例中,作者枚舉了自然、社會變動、智慮者、祖先崇拜、迷信、感情、道德和流傳等8種習慣法的起源,而在接下的“習慣法制度考略”中將習慣法的制度歸納為婚姻、析產與繼承、永佃及一田兩主、典與賣、找貼、會、中人等8個種類,作者通過簡單枚舉歸納推理的方法,有效的解決了在習慣法起源和習慣法制度論證中面臨的困難,對習慣法的起源和習慣法的制度進行了論證。
三、法學研究和論文撰寫過程中的常犯錯誤反思
在閱讀《清代習慣法》的過程中,在被作者的研究方法和論證方法所折服的同時,也對一些廣泛存在的法學研究和論文撰寫過程中常犯的錯誤進行了反思,特別是對當年學術界在法學研究中所形成的思維定勢和論文寫作中出現的錯誤進行了反思。與梁治平作為法學大家在《清代習慣法》中所體現出的豐富的研究文獻積累和嚴謹的論證所形成對比的是,在當前的法學研究和法學論文撰寫過程中常犯的錯誤主要體現在研究對象資料積累不足、研究方法選擇不當和研究結論缺乏堅實的基礎等三個方面。
在研究對象資料積累不足方面,在研究的過程中,在選擇好研究的對象后,需要收集大量與之相關的研究資料,對于法學研究而言,由于法學研究的特殊性,在研究的過程中,不論是使用理工科以及管理學科的調查和統計的方法進行法學實證研究還是進行相關的理論研究都需要積累大量與之相關的研究資料,只有在豐富的研究資料和文獻積累的基礎上才能保證研究結論的客觀性和公允性,而這,卻恰好是非法學本科的法學研究生的短板。
在研究方法的選擇方面,研究方法的選擇需要依據研究的對象而定,在確實研究的對象后,需要根據所需要達成的研究目標選擇合理的研究方法。而對于非法律本科的法學研究生而言,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學理論學習,在進行法學研究的過程中掌握的研究方法相對較少,在選擇研究方法時也缺乏應有的靈活性。
研究結論缺乏基礎,即論證的嚴謹性方面,其本身也是由于研究對象資料積累不足和研究方法選擇缺乏靈活性的直接結果,在法學研究和法學論文撰寫過程中容易出現簡單羅列觀點、論證不合理以及邏輯不合理的問題。
四、法學理論研究及論文撰寫方法的建議
對于當前的法學研究和法學論文撰寫過程中常犯的研究對象資料積累不足、研究方法選擇不當和研究結論缺乏堅實的基礎等問題,應當分別針對這些問題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克服。特別是對于當前的法學理論研究和論文的撰寫,更是應當針對這些問題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克服,提升自身的法學理論研究能力和法學論文撰寫水平。
首先,應當加強文獻積累。加強文獻積累,具體而言,包括加強研究對象相關的資料以及文獻的積累、加強研究方法的文獻積累和研究結論相關的文獻積累,對于還未確定研究對象的法學研究生而言,主要是加強研究方法方面的文獻積累。
其次,應當加強法學理論學習。對于法學而言,在研究的過程中,既可以從實證的角度進行研究,也可以從理論的高度進行研究,但是要想在法學研究中取得成果,只進行實證研究是遠遠不夠的,在研究的過程中,必須分析現實問題的理論實質,因此,在加強法學理論學習的過程中,應當特別重視部門法學理論、法理學甚至哲學方面的理論學習。
最后,應當加強寫作鍛煉。在法學論文的撰寫過程中,論文的好壞會直接受到作者寫作水平的影響,而寫作水平的提升,除了不斷的進行寫作之外,并沒有其他的捷徑可循。在加強寫作鍛煉的過程中,應當結合文獻積累和法學理論學習,多動筆,唯有此,才能撰寫出合格的法學學術論文。
結語
本文以非法學本科的法學研究生的視角,結合閱讀梁治平《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的體會對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學論文撰寫進行了初步的研究,在研究中對法學研究和論文撰寫過程中常犯的研究資料積累不足、研究方法選擇不當和研究結論缺乏基礎等問題進行了反思,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加強文獻積累、加強理論學習和加強寫作鍛煉的提升法學理論研究能力和法學論文撰寫水平的建議措施。由于學習法學的時間較短,并囿于當前的寫作水平以及研究時間的限制,文中未免存在不足之處,對于這些不足,期待讀者和同行專家的批評指正,以便在以后進行更為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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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體育法學專題研究性教學模式的探索
我們按照專題研究性教學的實際需要,由學有專長的教師組建教學團隊,并進行相關專題的教學,改變通常一門課程由一位教師教學慣例,充分發揮教師的優勢、特長,使學生能夠在不同學術背景教師的熏陶下,多角度的進行理論知識學習和學術思考。
2.1改革教學內容,提煉教學專題,構建課程內容體系
打破了原先教學內容和教材的章、節、目,按照學科性質、學科特點、從學生思維方式的實際和當下社會的熱點問題,對教學內容進行從新編排,并凝煉和確立教學專題、構建新的教學體系,介紹前沿熱點學說和有爭議的問題,拓寬學生視野,并結合體育實踐附有思考與討論題,強化學生科學思維的訓練,有利于學生研究性學習和個性發展。課堂講授將若干知識點進行橫向串聯,并介紹學科發展前沿和新成果,貫通后續課程,避免簡單重復。[4]共設計七個專題內容:一、體育法學基本理論(體育法研究現狀及發展趨勢、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介紹);二、體育法律關系主體(重點體育社團);三、體育法律制度(學校體育法律制度、社會體育法律制度、競技體育法律制度);四、體育產業的法律制度;六、興奮劑及其相關法律制度;七、體育糾紛與解決機制。
2.2改革教學模式,加強學生創新與實踐能力的培養
2.2.1啟發式課堂教學筆者具有多年研究生課程教學經驗,在教學中發現即使是研究生也沒有養成課前事先閱讀和預習的習慣,因此教師在課堂上只能依靠個人講解來完成授課內容,學生完全是被動的接受,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教學效果。而我們的教學模式,充分發揮了學生學習的主動性。根據教學進度設立小專題,要求學生在課前進行大量準備工作,讓學生在講臺上講解,給學生發表獨立見解的機會。讓學生參與授課,不僅可以提高學生學習興趣,激發其責任感,節省知識點的鋪墊時間,同時深化了相關知識,這樣的授課過程能充分啟發學生獨立思考的能力。[5]鼓勵課堂提問,形成互動式教學,在這個過程中教師應給予學生及時的點撥和歸總,要起到適時適當指導性作用,指引學生勇攀科學高峰。2.2.2以探討的方式促進交流討論是實踐專題研究性教學中常用的重要教學方法之一,因為要參與課堂討論,所以學生在課前會做好相關預習,他們會通過收集、整理和分析大量的信息數據和資料來完成課堂的討論參與,這將有意于開拓學生視野,啟發學生思維,拓展學生知識面。我國《體育法》從1995年10月1日實施至今,存在著很多值得討論的問題,對此體育界和法律界也存在頗多爭議。一是全民健身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如,《全民健身條例》配套制度建設、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安全保障等);二是競技體育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如,職業體育聯賽和俱樂部規范管理、職業運動員權益保障、反興奮劑有關法律問題等);三是體育社會團體的法治化建設(如,體育社會團體的性質、法律地位,與政府、社會、企業等主體間的關系等);四是體育產業相關法律制度研究(如,體育產業立法的主要問題、對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等);五是體育事業發展中的其它法律問題(如,建立健全體育糾紛解決機制等)。如競技體育中的賽風不正和丑惡現象的法律治理問題、體育活動中各種不同主體的法律地位問題、體育市場、產業發展的法律規制問題、體育場地設施建設、使用和法律保護的問題、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這些都是非常有探討價值的問題,也是我們在課堂中向學生提出的討論題。在討論的過程中,教師既不是主導者也不是裁判者,而是一個參與者,并且在這個過程中需要發掘學生的潛力。學生可以進行角色扮演,可以自由發言、辯論與討論,將激發學生處于活躍的思維狀態之下,有利于其思維的連動性、跳躍性和整合性,不僅激發學生創新思維,活躍教學氣氛,調動學生主動學習能力,還鍛煉了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和組織能力,有利于學生個性化的發揮,達到了教學相長和共同提高的教學效果。2.2.3視頻資料展播與熱點案例分析最好的學習教材是視頻資料展播、熱點案例分析,可以從更加直觀的角度向學生展示體育法學在實踐中的應用,便于學生更深層次的理解體育法學基本原理。改變過去體育法學的教學以單純的法條理解和法條記憶為主的模式。案例教學更能適應當今社會飛速的發展與變遷,司法實踐中就出現過許多受關注的典型體育案例,如姚明訴可口可樂公司肖像權侵權案:個人肖像與集體肖像之爭;長春亞泰俱樂部訴中國足協行政處罰不當:行業處罰的司法介入等,引起了人們的廣泛爭議,這些都是課堂教學中討論分析案例的不錯選擇。教學案例的挑選一定要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要經過教師的篩選,教師在學生討論后要給予及時的點評,總結學生的觀點,并給予正確的評價,同時還要凝煉出案例中相關的法學理論。以案例為線索,利用案例進行的分析和討論,為學生提供一個基于理論學習而展示自己思維和能力的情境,不僅可以給學生更為廣闊的思考空間,還可以使學生的樸素的想法與案例結合,產生意想不到的教學效果。
2.3改革教學手段,引導學生開展研究性學習
2.3.1以問題為主線,實行開放式教學啟發學生在體育法學的學習過程中提出新的問題。產生從探索未知到體驗未知和揭示未知的強烈愿望。在此基礎上,組織學生查閱大量參考文獻,分組討論,促發競爭,不僅使學生鞏固了所學知識,掌握重點難點,還可以拓寬學術視野,增強自主學習能力,提高團隊合作精神。2.3.2研究性學習與畢業設計聯系,延伸教學效果體育法學是一門橫跨兩個領域的交叉性學科,也是一門新興的學科,因此在研究領域有很多問題值得關注和探討,教師會在每個專題教學中點出這些問題,引導學生參與思考和分析,鼓勵每個學生勇敢的發表個人的觀點。課后還可以鼓勵學生將自己的想法寫成書面的分析報告、論文等作為考評的依據,質量優秀的還可以推薦其發表或參與各類論壇。同時,在體育法學教學過程中很多學生產生了許多新的想法、思路,新的研究選題,這些成為了一些學生畢業設計的創新理念的來源。每年都有學生在畢業設計時選擇體育法學相關課題進行研究;學生的創新設計中還有的申請了省教育廳研究生創新項目。實踐證明,自實行專題研究性教學以來,以體育法學內容進行的畢業設計,其畢業論文質量普通較高,學生創新能力可以得到持續發展。
3《體育法學》課程專題研究性教學模式的運行效果分析
專題研究性的教學模式是圍繞重點有針對性展開的,因此對于體育法學的教學效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3.1作為專題研究性教學的實施主體,教師的相關科研能力將獲得提升
專題研究性教學對于授課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教育活動實施的主體———教師應具有更高的理論素養,更強的教學活動駕馭能力,既是挑戰也是機遇。在教學活動中教師要有創新意識,要有對于教育教學活動規律的深層理解。因此教師必須確立在理念上創新,在教學觀念上創新、在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上的創新思想。不僅要把書本系統化的知識傳授給學生,還要注重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教會學生養成良好的思維習慣,學會學習,學會研究,學會解決問題。從事專題性研究教學的教師要不斷的學習新的知識,與時俱進的更新自身的知識體系,還要打破學科專業壁壘樹立大學科知識觀,以培養學生認識、分析、應用和解決現實問題為教學重點,因此通過對專題研究性教學的研究,有助于教師樹立正確的研究性教學觀,使教師自身不斷學習,對前沿研究成果進行吸收和總結,從而增加了教師的知識積累,提高了教師的理論水平和教學水平,使教師教學的內容有深度和高度,使教學的開展更加科學,更加貼近學生的思想,增加了教學的針對性與實效性。
3.2作為專題研究性教學的主體,學生的綜合素質將獲得提升
奧蘇伯爾是著名的認知心理學家。他在研究學生學習認知行為時提出兩種不同的分類。一、依據學生所學習的內容:把學習分為機械學習與有意義學習;二依據學生的學習方式,把學生的學習分為接受學習和發現學習。現代教育理論更加強調有意義的接受學習與有意義的發現學習,因為這更加符合教育規律,符合學生的身心發展規律。體育法的專題研究性教學模式的提出就是以此理論為指導的。體育法學專題研究性教學模式,讓學生從被動學習中解放出來,充分發揮天性,在課堂教學中通過開放式的教學課堂,積極的討論形式,讓學生在一種更為活躍的學術氛圍中加深對體育法學知識的理解,在討論,辯論式的交流中提高了人際間的溝通技巧,提高了理論和實踐之間的知識轉化能力,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同時專題研究性教學能夠表現出一種更為寬容的態度,它能夠使不同層次的學生都有充分思考和表達的機會,可以有效的調動各個層次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參與性,充滿自信。再次,又因為專題研究性教學所體現出的是一種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間平等的關系,無論教者或學者都在寬松、愉快的學習環境中,都不會產生壓抑或強制的情緒,有利于激發和鼓勵學生的創新思維。最后,專題研究性教學在教學過程中提升了學生對于體育法學課程的興趣,充分交流中讓學生在愉悅的氛圍中收獲。這樣的興趣和愉悅的情緒往往會延續到課堂教學之后,成為他們課后自主學習的動力,他們會通過各種渠道繼續完成學習,這對于體育法學課來說是一個好的導向。
法律是每一個國家最基本的體系,一個國家的法律關乎了國家的穩定,進步與成長,無論是哪個方面的發展都要將法律作為根基。下面是學術參考網小編為朋友們搜集整理的法學專業畢業論文致謝,歡迎閱讀!
在完成終稿的今天,在敲完最后一個句號的時刻,我的思想同周圍凝固的熱氣一樣停駐了,不知道是慰藉還是悲傷,大學四年的生活就這樣結束了,而眼前的路還很長,雖然似乎有些迷茫,但我必須整理心情,背上行囊,堅定的踏上新的征程……
感謝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鄧祥瑞老師,一位平易近人的良師,一名優秀的律師,對我論文耐心的指導,新銳的啟發,認真的審閱。感謝您在百忙之中對我畢業論文從選題到寫作再到最后定稿所付出的辛勞!感謝您在這個我即將離開湖南大學的最后的炎熱夏天對我人生方向的指引!
感謝翟理和張躍勝同學,如果沒有他們在電腦方面給予的便利,本論文的結稿恐還遙不知期;感謝劉文瑾和李馨香同學,感謝他們在論文寫作信息及聯系指導老師方面對我的幫助。
論文寫作在最艱難的時刻,發生了汶川大地震,使我感受到了生命的脆弱,生活的艱辛,安靜學習環境的來之不易,這使我更堅定了信心,激發了奮進的欲望,論文的進度有了質的飛躍。愿:地震中的亡靈們安息!地震中幸存的生命好好生活!所有的生靈都感知生命、都感謝生命!在過去的四年日子里,我滿懷憧憬和希望,在這千年學府的濃厚底蘊中,在百年法學的學術爭鳴中,我用自己的青春寫下了美麗的大學篇章。在師長和前輩的幫助下,走出了迷茫,走向了理想。在這里我想向所有幫助過我,鼓勵過我的人們致以最誠摯的謝意,感謝你們在人生最關鍵的時刻給予我的指引!
畢業論文
題目 : 論婚姻的成立
專業、年級 2017級法學專升本1班
姓 名 x x
學 號 xxxxxxxxxxxxxx
指導 教師 王 立
職 稱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xx大學繼續教育學院畢業論文知識產權聲明
本人鄭重聲明:所呈交的畢業論文是本人在導師的指導下取得的成果。對本論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集體,均已在文中以明確方式標明。因本畢業論文引起的法律結果完全由本人承擔。
特此聲明!
簽名:
2019年 7月22日
目 錄
摘要..................................... 1
一、婚姻的成立與無婚..................... 2
(一)婚姻的成立主要法律特征............ 2
(二)關于無婚與無效婚姻的關系................ 2
(三)無婚與無效婚姻的區別............................................. 3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4
(一)婚姻成立要件..................................................... 4
(二)結婚的程序要件................................................... 5
(三)法律婚成立的要件................................................. 5
(四)事實婚的成立要件................................................. 6
三、婚姻成立的法律后果................................................. 6
(一)同居的義務....................................................... 7
(二) 相互扶養的義務.................................................. 7
(三)相互繼承的權利................................................... 7
四、婚姻成立的效力..................................................... 8
(一)婚姻效力含義..................................................... 8
(二)婚姻成立的效力................................................... 9
參考文獻.............................................................. 11
致 謝................................................................. 12
論婚姻的成立
摘要: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間的兩性關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認為婚姻關系產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必須具備法定的成立要件,否則,無婚。婚姻的一般成立要件為:存在雙方當事人,而且雙方當事人應為異性;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且須有身份行為的效力意思(婚意)。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為:對于法律婚,須履行法定的結婚手續;對于事實婚,須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實,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眾亦認為其為夫妻。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但成立的婚姻并不一定有效。婚姻一旦成立,即使其無效,仍具有法律意義,如重婚中的婚姻亦包括無效婚姻。
關鍵詞:婚姻的成立 無婚 成立要件 法律后果 效力
一、婚姻的成立與無婚
我認為,婚姻的成立又稱結婚,是一男一女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結合為夫妻的法律行為,也是夫妻權利和義務借以發生的法律依據。婚姻的成立必須具備法定要件,而且婚姻一旦成立,便具有強大的法律效力。這種認識顯然將婚姻的成立與婚姻的有效混為一談,是主張合法性為婚姻的本質屬性的一種必然結論。而這種認識,不僅缺乏理論上和法律上的依據,而且在司法實踐中是極其有害的。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間的兩性關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認為婚姻關系產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婚姻成立包括訂婚和結婚,法律是合兩者為一體的。中國古代的禮俗、法律和外國古代法多采廣義說,十分重視婚約的效力,訂婚是結婚的先行階段和必經程序;狹義的婚姻成立專指結婚,不包括訂婚。近、現代法多采狹義說。我國《婚姻法》亦采狹義說。
(一)婚姻的成立主要法律特征
1、婚姻的成立從性質上來看只是一種事實,即婚姻關系已經產生的一種客觀事實。這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并不一定受法律保護,即產生法定的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其是否受法律保護,取決于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2、婚姻的成立必須具備法定的成立要件,即構成婚姻的要素。否則,法律認為婚姻根本不存在。婚姻關系是兩性關系,然而并非任何兩性關系法律均認為其為婚姻關系,只有符合法定的婚姻成立要件的兩性關系,法律才認為其構成婚姻關系。欠缺婚姻成立的某項要件,婚姻根本就不成立,無婚姻可言。即使雙方有同居的事實,法律也認為他們之間沒有婚姻關系,而是姘居等關系。與婚姻的成立相對應的概念是無婚,《德國民事訴訟法》稱之為“不存在的婚姻”,我國澳門地區民法典和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稱之為“不成立之婚姻”,是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因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根本不成立,無婚姻可言。
(二)關于無婚與無效婚姻的關系
1、無區別說。該說認為如果采用宣告無效的立法例,無效婚姻與無婚有區別;如果采用當然無效的立法例,無效婚姻與無婚無異。如我國臺灣學者戴炎輝、戴東雄認為,不適法的婚姻,依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的規定,僅有婚姻無效與可撤銷兩種,而依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尚有婚姻不成立(第568條以下)。按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依通說,無效婚姻為絕對、當然、自始無效,非經判決自始無效,故與外國法制上的婚姻不成立相同,自無須區別婚姻不成立與婚姻無效。2、區別說。該說認為對于無效婚姻,無論是采用宣告無效還是采用當然無效的立法例,無效婚姻與無婚均有差別。如我國臺灣學者史尚寬認為,我國臺灣地區“民法”雖無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的名稱,在婚姻法的效力上,應有此區別。在無效婚姻,依民法總則一般原則雖亦同其理論,然在親屬法則不妨為無效婚的追認,而且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明定有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
無婚與無效婚姻顯然是有質的區別,無論對無效婚姻是采用宣告無效還是當然無效的立法例。法律行為的理論首創于德國。不存在的法律行為區別于當然無效的法律行為之處在于:缺乏法律行為的各項因素,因此,這些法律行為沒有成立。判例援用不存在的法律行為概念,指稱那些沒有產生法律效力用意的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創立的法律狀態。在訴訟程序上,區別不存在的法律行為與無效的法律行為有下述意義,即對已成立的,盡管是無效的法律行為,審理這一法律行為的構成事實的法官應把它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行為。無效的原因視為產生與法律行為的效力相對抗的效力。如果訴訟當事人中的一方在訴訟程序中沒有提出構成無效原因的事實,則法官無權探討這樣的相反效力是否存在。正因為如此,盡管大多數國家或地區民事立法中沒有無婚或不存在婚的名詞或術語,但我們認為應有無效與不存在之區別,并稱之為“無婚”或“不存在婚”。在德國和法國,承繼寺院法沿革,在“無規定、無無效”的原則下,對于不得為有效的婚姻結合,因無規定,解釋上發生困難。我國臺灣地區學者陳棋炎先生雖曾認為不必區別婚姻無效與婚姻不成立,然其后修正了其觀點,認為“在無效婚姻之外,另有婚姻不成立之概念”,“法律行為不成立系未備成立要件,與無效為已具備成立要件,但因欠缺生效要件而無從發生法律效力者,有所區別。易言之,法律行為成立后,始有生效與否之問題,婚姻不成立,顯為婚姻有效、無效以前之問題”。
(三)無婚與無效婚姻的區別1、性質不同。無效婚姻是已經成立的婚姻,即其已具備婚姻的成立要件,屬于婚姻的一種,只是因其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不能產生有效婚姻的法律效力。而無婚則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在當事人之間根本不成立婚姻關系,即婚姻不存在。那種認為無婚亦為一種不適法婚姻的觀點,顯然是錯誤的。2、原因不同。婚姻無效的原因是其欠缺婚姻的有效要件。而無婚則是因為不具備婚姻的成立要件。2、可否轉換不同。由于無效婚姻在本質上屬于婚姻,因而無效婚姻可因法定條件的具備轉換為有效婚姻。而無婚則屬于婚姻關系根本不存在,則無轉換為有效婚姻的前提條件。4、法律后果不同。由于無效婚姻屬于已成立的婚姻,盡管因其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護,因為婚姻無效,有無效的法律后果;也不意味著它沒有任何法律意義,因為它畢竟屬于已成立的婚姻。而無婚則為婚姻根本不存在,因而不僅不發生任何效力,而且沒有任何法律意義。二、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的成立又叫結婚,是一男一女結合為夫妻的法律行為,也是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借以發生的法律依據。
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個人決定。婚姻自由是對封建社會包辦買賣婚姻斗爭的產物,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表現,也是憲法規定的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一)婚姻成立要件1、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表明確法律對結婚當事人的自身情況和雙方的關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對結婚方式的要求。2、必備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備要件亦稱積極要件,當事人必須具備這些條件始得結婚,禁止條件亦稱消極要件或婚姻障礙,當事人只有不具備這些情形始得結婚。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傳統的親屬法學將此作為婚姻的成立條件的分類之一。前者是與公共利益即社會的公序良俗相關的,后者是僅與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相關的,這種分類法是為我國婚姻家庭法學所不取的。我國婚姻家庭法中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既是保護個人利益的,又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結婚的程序要件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雙方即確立夫妻關系,均需履行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婚姻成立應特別具備的條件。婚姻成立的特殊要件并非是任何婚姻成立所必須具備的條件。現代各國立法一般將婚姻分為法律婚與事實婚。對于法律婚,履行法定的結婚手續是其特殊成立要件;對于事實婚,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實,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眾亦認為其為夫妻,為其特殊。
(三)法律婚成立的要件法定結婚手續,是指法律所規定的法律婚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規定的結婚程序及方式。對此有兩種立法例:一是事實婚主義,即只要當事人雙方合意和事實上夫妻關系的存在,婚姻即為成立;二是形式婚主義,即要求結婚必須履行一定的手續,一旦在形式上得到肯定,婚姻即告成立。由于法律并不要求履行特定形式婚姻才成立,因而我們不能因為其未履行特定形式而否認其為法律婚;在采用形式婚主義時,由于法律規定只有履行法定的特定形式婚姻才可成立,因而履行法定的結婚手續也就成為了法律婚成立的特殊要件。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即我國采用形式婚主義,且采取登記制。結婚登記不僅是成立法律婚的特殊形式要件,而且是成立法律婚的唯一形式要件。因此,對于當事人騙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收回結婚證,結婚證一旦被收回,當事人之間因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不構成法律婚,即認為法律婚沒有成立。至于當事人之間是否構成事實婚,則取決于其是否具備事實婚的成立要件。
(四)事實婚的成立要件由于事實婚沒有履行法定的結婚手續,因而無法從法定的公示方法上界定其是否構成婚姻,那么只有尋找客觀的、外在的、事實上的依據,以區別于通奸、姘居,這種事實上的根據也就成了構成事實婚的特殊成立要件。首先,存在著同居生活的事實。至于其時間的長短通常在所不問,它只是作為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婚意的一個外在標準。沒有同居的事實,絕不可能構成事實婚。即使舉行了婚禮,但一直未同居的,亦不構成事實婚。因為在我國只要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即構成了法律婚,至于是否存在同居的事實,對成立法律婚沒有任何影響。其次,這種同居生活的事實應該是公開的,而不是隱蔽的。最后,是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即以夫妻相待,在大眾面前以夫妻相稱,而且群眾因此亦認為他們是夫妻。所謂“群眾認為他們是夫妻”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第一,群眾認為是夫妻的男女,應當是對他們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認識。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過,即使群眾認為他們是夫妻,也不能構成事實婚;第二,“群眾”的范圍應當有一定的限制,即應限于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居住、工作的周圍環境之內。這種公開性、公認性乃是事實婚與一切具有隱蔽性的、臨時的兩性關系如通奸、姘居、“包二奶”等非婚姻兩性關系的重要區別。后者不具有夫妻之名,或不為群眾所承認,從而不具有婚姻關系應有的外部特征,決定其不構成婚姻。三、婚姻成立的法律后果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婚姻成立應特別具備的條件。婚姻成立的特殊要件并非是任何婚姻成立所必須具備的條件。現代各國立法一般將婚姻分為法律婚與事實婚。對于法律婚,履行法定的結婚手續是其特殊成立要件;對于事實婚,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實,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眾亦認為其為夫妻,為其特殊成立要件。
(一)同居的義務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故夫妻間互有同居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權指夫妻有權在同一住所共同生活,且含性生活內容,并負有義務。夫妻間應當相互忠貞,不得與第三人非法同居。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則家庭的穩定和健康發展起著重要作用,穩定的婚姻關系是家庭發展的保障,而夫妻間的同居則是保障婚姻的基石,對于整個社會的穩定和發展都在無形中起著作用,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國婚姻法中尚未完全確立同居義務,對此尚處于半遮半掩的地步。
(二)
相互扶養的義務
夫妻扶養是指夫妻之間經濟上供養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權利和義務。《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認定夫妾扶養權利和義務,應把握以下四點:1、夫妻間的扶養權利義務以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為內容,是婚姻內在屬性和法律效力對主體的必然要求。這既是雙方當事人從締結婚姻開始就共生的義務。
2、夫妻扶養從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時起產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終止時消滅,在婚姻關系有效存續的整個過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種狀態性的、持續性的法律關系。無論婚姻的實際情勢如何,也不論當事人雙方的感情狀況怎樣,夫妻扶養既是雙方的權利,也是雙方的義務,因而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必然是一種侵權行為。3、夫妻扶養作為法定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4、夫妻扶養義務與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關系。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
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三)相互繼承的權利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同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繼承權。根據《繼承法》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以夫妻的人身關系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只有合法的婚姻關系中的夫妻,才能相互繼承對方的遺產。不具備合法婚姻關系的兩性關系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重婚等的男女雙方不具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如果在繼承開始前雙方已經離婚,或者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生存一方亦無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遺產不包括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中應屬于他人所有的財產。結婚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婚姻法規定,摘錄如下: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等。四、婚姻成立的效力
(一)婚姻效力含義有狹義、廣義之分。既有及于婚姻當事人雙方的效力,也有及于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狹義上專指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對此,各國親屬法多有婚姻在夫妻關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義務,住所決定權,忠實與扶助義務,日常家務的權等。后者如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設定、變更、終止夫妻財產契約的程序等。中國婚姻法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在性質上分為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兩類。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權,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計劃生育義務,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扶養義務和配偶繼承權等,這些規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則在夫妻關系中的具體體現。廣義上又有兩種:一是主要指婚姻在親屬法的效力。除發生于夫妻之間效力外,還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發生姻親關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結婚而準正;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得配偶同意。二是涉及到許多相關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蹤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關死亡宣告的申請;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為法定監護人等。
(二)婚姻成立的效力1、婚姻成立意味著法律承認當事人之間存在婚姻關系,而不是姘居等關系。2、已成立的婚姻除違反了法定的有效要件外,應為有效婚姻,從婚姻成立之時就產生法定的夫妻權利義務關系,并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婚姻關系。3、已成立的婚姻,如果違反了法定的有效要件,就屬于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對于無效婚姻,在采取當然無效立法例的國家或地區,自始、絕對、當然不產生法定的夫妻權利義務;在采取宣告無效立法例的國家或地區,只有經過法院判決,始為無效。
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對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及程序作了規定,并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2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只有依法被宣判為無效,婚姻才自始歸于無效。對于可撤銷婚姻,在未被撤銷之前,為有效婚姻。4、已成立的婚姻,盡管可因違反法定的有效要件而為無效婚姻,但無效婚姻只是不能產生法定的夫妻權利義務,并非不能產生任何法律后果,如無效婚姻亦可作為重婚的構成要件。一男同時與兩女結婚時,如以之為無效,則不發生重婚問題;如以之為有效,則兩婚姻均為重婚。我國大陸學者對此認識不一。一種認為前婚必須是合法婚姻,后婚才能構成重婚。如楊大文先生認為:“在重婚關系中,一方或雙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原因而終止。“已經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得再行結婚,否則便構成重婚,須受法律制裁”。其理由主要是:對重婚進行處罰,是因為重婚侵犯了合法的婚姻關系,如果前婚本身就不合法,屬于不能成立的違法婚姻就不應當予以保護,如果不要求前婚本身具有合法性,那么實際上在成立重婚的同時又承認了違法婚姻的效力,這樣就會產生司法工作的自相矛盾;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無論前婚是合法婚姻還是違法婚姻,均構成重婚。其依據是:違法婚姻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是無效婚,但客觀上這一婚姻關系是存在的。對未經依法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人,不能稱之為“有配偶的人”。因此,已經登記結婚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已登記結婚,還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同樣構成重婚罪。對于先有事實婚姻,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和兩次及兩次以上均是事實婚姻的,則依法不構成重婚罪。同理,事實婚姻的一方因對方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不受追究而受到侵害,是源于當初未依法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因此理應承擔這一不利于己的后果。我認為,上述認識顯然是值得研究的。
(1)它混淆了婚姻的成立與婚姻的有效這兩個既有聯系又有質的區別的概念。婚姻無效是以婚姻已成立為前提,
只有已成立的婚姻才有有效或無效可言。無效婚姻因其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護,只是指其不能產生法定的夫妻權利義務關系,而不是說其不能產生任何法律后果。那種認為“如果不要求前婚本身具有合法性,那么實際上在成立重婚的同時又承認了違法婚姻的效力”的觀點,顯然是在混淆視聽;
(2)它將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混為一談。重婚作為婚姻無效的原因,只是一種民事法律后果。在民法上構成重婚的,并不一定就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因而,即使認為前婚是無效婚姻亦可構成重婚,也不一定就意味著作為合法婚姻的后婚當事人構成重婚罪;
(3)它將立法的宗旨本末倒置。法律規定一夫一妻制的原則,并禁止重婚,絕對不僅僅是因為重婚侵犯了合法的婚姻關系,而主要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對于先有事實婚姻,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和兩次及兩次以上均是事實婚姻的,則依法不構成重婚罪的觀點,其道理何在呢?難道僅僅是因為源于當初未依法履待結婚登記手續,因此理應承擔這一不利于己的后果嗎?先有事實婚姻,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和兩次及兩次以上均是事實婚姻的,難道僅僅是對合法婚姻或當事人利益的侵害嗎?我國《婚姻法》確立的一夫一妻制原則難道僅僅是為了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嗎?如果某男或某女采用欺騙手段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女子或男子先后或同時形成了事實婚姻關系呢?此外,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盡管對無效婚姻采取當然無效制,但在修改親屬法時增設“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認同時婚亦屬于重婚。故在完善我國婚姻立法時,宜借鑒此種立法例,以切實貫徹執行一夫一妻制原則。
參考文獻[1]巫昌禎:《婚姻家庭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頁;[2]楊大文:《親屬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2頁;[3]馬憶南:《婚姻家庭法新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頁;[4]陳葦主編:《結婚與婚姻無效糾紛的處置》,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頁。[5]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66、74頁。[6]余廷滿
:《試論近、現代法上婚姻的本質屬性-關于婚姻概念的反思》,載《法學評論》2002年第3期。[7]林菊枝:《親屬法新論》,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68、70頁。[8]史尚寬:《親屬法論》,臺灣榮泰印書館1981年版,第156-157頁。[9]沈達明、梁仁潔:《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為》,對外貿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88-189頁。[10]陳棋炎:《民法親屬》,臺灣三民書局1958年版,第100頁。[11]陳棋炎等:《民法親屬新論》,臺灣三民書局1990年版,第113頁。[12]余延滿:《論婚姻的成立》《法學評論》,2004年第5期,
40頁。
[13]朱友學:《婚姻效力探析》,2006年11月1日。
致謝
xx大學政法學院三年的學習時間一晃而過,回首走過的歲月,心中倍感充實,收獲良多,當我寫完這篇畢業論文的時候,感慨頗深,這代表著我即將離開,我深深眷念這所我深愛的學府,我會想念我敬愛的老師和親愛的同學們。首先,誠摯的感謝我的論文指導老師王立。他在百忙的教學工作中擠出時間來審查、修改我的論文。還有教學過我法學課程的所有老師們,他們嚴謹細致、一絲不茍的教學作風一直是我工作、學習中的榜樣;他們循循善誘的教導和嚴謹的教學思路給予我無盡的啟迪。其次,感謝三年中陪伴在我身邊的同學、朋友,感謝他們為我提出的諸多的寶貴意見和建議,有了他們的支持、鼓勵和幫助,使我充實而又圓滿的度過了三年的學習生活。
總之,感謝所有!
指
導
教
師
評
語
指導教師(簽名):
年 月 日
答辯記錄
答辯教師提問
學生回答情況
答辯成績
1.積極作用
(1)法學理論創新和實踐能力必須以熟練掌握法學理論和法學知識為基礎。我國傳統法學本科教學模式無疑有助于法學理論和法學知識的傳承,處于法學理論創新人才和實用型人才培養的基礎性地位。
(2)適應傳統法學本科教學模式的許多教師都擅長理論研究,其中一些教師具有較高的學術創新能力,有助于理論創新型法律人才的培養。
2.消極影響
(1)不符合法學學科的特點。我國傳統的“滿堂灌”“說教式”的法學本科教學模式不符合法學學科偏重實踐性、兼具理論性的特點。理論教學喧賓奪主,實踐教學處于從屬的,甚至被忽視的地位,與法治較為完善的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學教學模式差距較大。例如,美國將法學教育視為職業教育,較之實踐教學,理論教學處于從屬地位,實踐教學從過去師傅帶徒弟式的教學模式轉化為現在的診所式教學模式[1]。
(2)師資管理和教學管理存在偏差。我國傳統法學本科教學模式下的師資管理:在聘用教師工作中,偏重于應聘人員的學歷和學術經歷,而較少關注其是否具備法律實際工作經驗;在考核教師工作中,只注重科研項目、著作、論文等學術能力,而忽視法律實用人才的培養能力。在教學管理方面,把本應處于重要位置的實踐教學課程擺在次要位置,從事實踐教學的教師工作積極性不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也受到影響,阻礙了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
(3)不能適應社會對法律實用人才的需求。我國傳統法學本科教學模式,教師處于教學活動的主導地位,而學生則處于被動接受者的地位,弱化了學生的個人主體意識,容易造成學生主體性缺位的現象[2]。這種教學模式偏重于記憶能力和求同思維方式的培養,忽視了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的培養。這樣,運用傳統法學本科教學模式培養出來的學生,由于缺乏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很難適應社會對法律實用人才的需求。用人單位對缺乏實際工作能力的學生不滿意,法學類大學生就業難、大學文憑貶值等社會問題也就產生了,進而又使一些大學法學院系招生困難,陷入生存危機的困境。
二、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的重要作用
根據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的規定,法學本科實踐教學包括見習、法律咨詢、社會調查、專題辯論、模擬法庭、疑案辯論、實習等。借鑒美國經驗,法學本科實踐教學方法還應包括以法律援助為特色的法律診所[3]、法律文書寫作等。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的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符合法學學科特點及新形勢下培養法律人才的要求
法學本科實踐教學借鑒了英美法系國家法學教學的先進經驗,符合法學學科特點。在西方,英美法系國家較為強調法學實踐教學,大陸法系國家較為強調法學理論教學。由于WTO規則要求借鑒英美法系的精神和制度運作[4],所以,在堅持大陸法系法學理論教學優良傳統的基礎上,借鑒英美法系國家法學實踐教學的先進經驗,將實踐教學置于與理論教學同等重要的地位,改革傳統的重法學理論教學而輕法學實踐教學的法學本科教學模式,有助于培養適應新的國際經濟運行規則的法律人才。
2.有助于培養法學本科生的實踐能力及緩解法學院系生存的困境
較之傳統的理論教學,實踐教學更有助于培養本科生的實踐能力。在傳統法學理論教學模式中,教師是教學活動的導演兼演員,學生只是處于被動地位的觀眾,缺乏主動的身臨其境的參與、分析與思考,雖然能夠學到許多法學理論、法學知識,但是實踐能力無法得到培養。在實踐教學中,教師是教學活動的導演,學生是處于主動地位的演員,在模擬案件或實際案件的辦理過程中,由于能夠積極主動地參與、分析與思考,學生的實踐能力能夠得到培養。所以,偏重法學理論、法學知識傳承的傳統理論教學,應當與有助于培養本科生實踐能力的實踐教學有機結合。此外,由于實踐教學有助于培養大學生的實踐能力,能夠為社會輸送具有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高素質法律人才,可以解決法科大學生就業難、文憑貶值等實際問題,從而相應地可以緩解一些大學法學院系招生困難、面臨生存危機的困境。
三、強化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的措施
1.確立法學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有機融合的法學本科教學模式
改革重法學理論教學而輕法學實踐教學的傳統法學本科教學模式,確立法學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有機融合的法學本科教學模式,是強化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的關鍵。在新的法學本科教學模式下開展法學實踐教學,具體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①實踐教學研究的專題符合學科發展方向,促進學科建設。比如,以培養電子商務法律實用人才為特色的法律院系,在實踐教學中就要側重電子商務法律實務的技能培訓和疑難案件的學理研討。②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相銜接,將理論教學過程中涉及的有爭議的法學理論問題、疑難案例提交模擬法庭、專題辯論賽、社會實踐調研等實踐教學環節。③因材施教。法律人才可以分為學術型、實用型和混合型。在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過程中,教師應當發現學生的職業傾向性,引導學生向更適合于他們職業傾向的方向發展。④結合學校專業特點,實踐教學服務于具有專業特色的法律人才的培養。比如,以理工專業為學科特點的綜合性大學,可以結合學科特點,培養科技法律人才、知識產權法律人才、電子商務法律人才、資源環境法律人才等具有專業特色的法律人才。這樣,將專業特色變成法律人才市場上的競爭優勢,既可提升理工專業院校法學專業畢業生的就業率,也可解決理工專業院校法學專業的生存、發展問題。
2.建立符合法學本科實踐教學要求的師資隊伍和師資培訓評聘機制
建立符合法學本科實踐教學要求的師資隊伍,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①聘任教師,既要注重學歷、科研能力,也要注重法律實際工作經歷。建立復合型的法學師資隊伍,既可以提高教學效果又可以減少師資成本。此外,聘任具有法律實際工作經歷的教師為輔導員、班級導師,也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由于絕大多數法學人才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為了適應社會對法律實用人才的需求,在美國,法學院教師在任教之前都要求有5~10年的法律實務工作經驗。以美國馬歇爾法學院為例,幾乎所有專業教師都有法律實務工作經歷。而且,法學院的學生一般認為,法律書自己也可以看,來法學院讀書,主要還是學習如何運用法律知識辦理案件。因此,在我國的法學教育中,可以考慮建立在具有高學歷的司法、法律服務人員中聘任法學教師的制度。②可以借鑒美國法學院的實際做法,法學院系的教師由兩部分教師構成,一部分是專職教師,另一部分是兼職教師。這樣,既降低了辦學成本,又提供了教學(特別是實踐教學)水平。比如,美國馬歇爾法學院,聘任了很多知名的律師為兼職教師,他們白天從事律師工作,晚上給學生們上課,而且兼職教師的數量要多于專職教師。這樣,學校就會以較低的成本,開出很多實務性很強的法律課程。③建立實踐教學基地,聘任實踐教學基地中具有豐富法律實踐經驗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人員等任實踐教學工作的兼職教師。建立符合法學本科實踐教學要求的師資培訓評聘機制,應當做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①對教師進行培訓,提高教師特別是理論型教師的實踐教學能力。比如,可以通過選派法學教師到實務部門掛職鍛煉[1]的形式來提高他們的實踐教學能力。②可以建立適用于實踐教學教師的評聘機制,為他們設立單獨的職稱、崗位體系和評聘標準。比如,在評聘標準中,用教材、教改論文和教改項目對應于學術著作、學術論文和科研項目。
2高職法學教學中“項目教學”實施的基本過程
2.1“項目教學”的典型流程
對項目教學的實施過程,理論和實踐中都沒有統一的定論。從基爾帕特里克的“目標、計劃、實施、檢查”基本框架出發,在弗瑞的模型中,項目教學法由“創意、目標、計劃、實施、檢查、總結”幾個階段組成[4];在維曼的模型中則包括“創意、目標、計劃、決策、實施和評價”等六個階段[5]。將以上的觀點進行整合,項目教學的流程大致可分為下列階段:2.1.1項目選擇項目教學實施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是選擇教學項目。選擇一個合適的項目,一方面可以包含教學任務中所要求掌握的技能要求,另一方面還能夠提高學生的職業素養,促進教學目的的實現。而如果項目不適當,則會使項目的實施和評價,以及反思的效果受到很大的負面影響,嚴重削弱教學效果。因此,在項目選擇上應注意:(1)明確項目的類型。比如,“教師需要根據專業和學科的性質確定選擇有結構的項目還是模板項目;然后根據實際的教學條件和教學需求選擇運用模擬項目抑或真實項目;同時還要根據教學對象的學習水平和能力確定將教學項目設計為單一性項目還是綜合性項目”[6]。(2)確定項目的實施順序。也就是要明確各個教學項目按照怎樣的內在邏輯進行開展。要求教師仔細分析每個教學項目與實際工作任務的銜接點和銜接方式,然后按照實際工作任務的解決過程來進行各個教學項目的排列組合。(3)注意相關知識點的鏈接。要求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進行詳細的分析研究,確定教學項目實施中的各個環節具體涉及到的知識點。教師對知識點進行分析時要注重將課程標準中要求掌握的知識點內化為教學項目所承載的內容,還要注意掌握好知識、能力與項目任務的對接,力求通過對實務問題的邏輯分析和有效設計最大程度地將三者糅合為有機整體。2.1.2項目規劃完成項目的確立后,教師著手準備實施項目教學的前期工作,比如,依據項目的實施操作要求來制定合理的時間分配表;根據項目教學所實施的內容方式進行資源的有效配置,為教學活動的順利開展創造物質方面的條件;還要將整個教學進程作為一個整體作具體的計劃和詳細的安排,并在此基礎上將完善的教學活動規劃制定出來。2.1.3項目執行在項目的執行階段中,要對項目計劃進行具體的實施操作,也就是在實踐意義上對選定的教學項目進行具體執行。項目執行過程中可以組建項目團隊,項目團隊的組成可以是一個人,可以是幾個人組成的小組,也可以是整個教學對象全體。在項目執行過程還要注意對實施過程進行及時檢查,并依據實際情況對原計劃進行必要的修正。此階段,需要注意的問題是:①選擇合適的方式將項目呈現,引發教學對象的學習動機和求知欲,為進一步的學習做好鋪墊;②對教學項目進行深入剖析,使該教學項目的設計目的能夠為教學對象精準理解和把握,同時,該項目設計所要求完成的任務以及需要掌握的主要內容和擬達到的目標也要使教學對象明確;③通過選擇合適的教學組織形式,促進師生之間、生生之間建立有效的合作關系,并確定各人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的地位和角色;④適時轉換教師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扮演的角色,引導教學對象完成教學項目的實施,最終達到教學項目的預期目標。2.1.4項目結束項目作品的完成并不意味著項目的結束,還要求教學對象對其項目成果進行展示,教師要給他們提供展示機會。通過展示成果,教學對象能夠回顧和梳理自己完成該項目的整個過程,還能夠與其他教學對象進行一定的交流。在這個過程中,教師可以對教學對象在項目活動完成過程中的表現和能力進行充分的了解,并可以引導教學對象對項目的執行情況、最終成果及學習效果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促使教學對象正確認識其參與教學項目的過程和最終達到的結果,并進一步進行反思,在有效反思的基礎上予以提高。
2.2高職經濟法教學中的“項目教學”實施過程舉例———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例
2.2.1項目選擇首先,教師要根據教學對象的實際情況,在對各個班級以及同一班級內部不同教學對象的水平深入了解的前提下,本著尊重個性的原則進行項目選擇。做出選擇時應注意:①選擇的項目應繁簡適度、大小適當、要求具體;②項目內部的各個分解任務之間要能夠形成循序漸進的階梯型的任務鏈,以便教學對象遵循這樣的規律去建構知識體系。符合這兩個條件的教學項目可以引導教學對象獲得清晰的思維路徑,尋求有效的解決問題的方法,構建完整的知識脈絡體系。基于以上原則,本部分選擇的項目是“撰寫消費者維權手冊”。通過對消費者維權手冊的撰寫,學生在知識層面上能夠理解消費者的概念和范圍、掌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能力層面上能夠依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解決消費糾紛。2.2.2項目規劃在社會關系中,每個人都可能會成為消費者,作為消費者所享有的權益也都可能會受到不同形式的侵害。然而,很多人對于自己是否屬于消費者、享有哪些消費者權益卻知之甚少,導致在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不能正確維權。針對這種情況,該任務要求制定一份消費者權益保護手冊。要求手冊內容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且具有實用性。為了使手冊的內容具有針對性,要求在撰寫之前先設計調查問卷,對消費者進行調查。調查問卷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消費者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領域、概率、有無維權、維權的方式、消費者是否知曉自己的具體權益、是否知曉相關法律、是否知曉解決途徑有哪些等”[7]。問卷調查結束后要及時統計相關結果,然后根據掌握的相關數據來制定手冊。2.2.3項目執行在各個班級內部進行分組,每組可以有四至五人,組長一人,組長的職責主要是負責協調本組內各個成員具體分工協調,并在統籌編稿工作上整體負責。在調查問卷的制定上,由組長主持討論,全體組員共同參與完成調查問卷的編寫和修繕。然后在組長同意組織下,各組員共同進行問卷的發放、回收和統計工作。最后,組長統籌,各組員共同參與根據問卷調查編寫消費者維權手冊。該手冊的內容主要應包括:相關法律法規及其適用范圍;消費者權利;經營者義務;消費者維權的經典案例;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責任主體、解決途徑及部門等。2.2.4項目結束這這個階段主要是進行項目評價。由教師主持,由各組長展示自己小組編制的手冊,其他小組注意觀察分析展示的守則并與自己編制的手冊進行對比,找出自己的不足并加以補正。同時展開答辯,即其他小組的成員對展示手冊中的相關問題進行提問,展示小組成員則負責答辯。最后教師進行總結,并根據各個小組編制的手冊的完整性、實用性和答辯情況進行打分,評選出優勝小組。
3高職法學教學中“項目教學”應注意的兩個問題
3.1“項目”的確定
如前所述法律類高職院校開設的經濟法課程中,“項目”實際上是一種學習任務,而且這種學習任務的載體和表象是以一定的經濟法律實務問題或者工作任務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因此,在對“項目”進行選擇和確定時應將以下原則納入考慮范圍:(1)在經濟法課程中,在選擇教學項目時一定要考慮基層法律工作者日常工作的真實情境,以他們的日常工作過程為基礎,將實踐中常見的經濟法律任務作為項目來源。這樣才能充分發揮項目教學的作用,培養教學對象所應具備的職業能力,完善與該項職業能力所匹配的經濟法律知識,同時還能幫助其培養和諧的社會人格和優秀的職業素養。“項目教學法實施一種基于完整人格發展的學習方式,使學習者獲得職業工作所需職業行動能力,并使其在社會生活上成為成熟的社會成員”[8]。因此,為了能夠使學生培養完整的職業能力,實現項目教學的核心目標,必須以基層法律工作者在將來的工作實踐過程中可能遭遇的真實的經濟法律問題為出發點,以貼近并體現其工作過程中的真實情境為原則,來選擇教學項目。教學對象的所需具備的核心職業能力是要有知識和技能來支撐的,所以,選擇的項目要能夠盡可能多的承載這些知識和技能。(2)衡量項目好壞的標準是達成教學目標的容易與否。也就是說在選擇教學項目的時候要有一定的導向性,而這個導向就是經濟法課程教學的目標,具體包括知識目標和技能目標。好的項目要求能夠最大限度的承載教學目標,或者說判斷一個教學項目是否為好的項目,就是看它是否承載了更多的知識目標和能力目標。如,處理消費者維權案件,對于基層法律工作者來說,是在日常的工作過程中很常見的一項工作任務。如果以該工作任務為例設計為教學項目,則可以承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糾紛解決方式等核心知識,并且還能夠承載簡易合同簽訂的技能。這一個項目就可以同時兼容法律職業能力形成所需要的多方面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如法律文書寫作和律師實務等。該項目并不只是對這些知識和技能的簡單承載,而且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教學對象要親自參與實施一系列的活動。首先,要成為當事人的人,就要簽合同;然后,要通過司法途徑維權,還要撰寫訴訟文書;在維權的過程中,還要與相關人員等進行溝通,與小組內的其他成員進行合作和交流等。通過參與整個的項目實施過程,教學對象的處理實務問題方面的職業能力將會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培養和提升,在寫作、溝通和協調能力方面也會有提高,而且,通過實踐和操作,專業知識不再是僵硬死板的理論和法條,而是發生了有意義的重組和建構,內化為教學對象的實際操作能力。(3)確定教學項目時還要考慮教學對象的情況和授課的條件。“采用任務驅動法教學過程中,為更好實現教學目標,應充分考慮學生的學習基礎和相關內容的掌握情況等學情,同時教學班級總人數,教學設施和設備等也在教學組織考慮之列”[9]。最終若能夠形成項目成果并展示出來,那么對教學對象的激勵效果將更加明顯。
3.2項目教學法實施中教師的地位問題
項目教學法從教學組織實施的具體情況來看,教師作用應該是設計、組織和引導。教學項目要得以實施,教師要做的各項準備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首先要備項目,根據教學目的對教學項目進行選取,并進行適當的改造。這一過程實際上就是根據需要的功能來確定承載它的教學項目;然后將這個項目進行分解成,產生具體任務,而且每個單獨的任務都要包涵相應的知識點和技能;最后,還要對項目實施所需材料進行統計。其次,要備教學對象。也就是要全面了解教學對象的學習能力、知識儲備、興趣愛好等,使項目與教學對象情況相符。另外還要將教學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狀況納入考慮范圍,引導各個項目小組互相學習、競爭和提高。如果確定的項目不合理,則可能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如教學對象作為主體的地位被弱化,小組內部或者小組之間合作學習氛圍淡薄等。這些因素都可能會成為導致整堂課失敗的誘因。同時,由于項目教學法的開展是根據教學目的,以任務驅動方式進行的,而不是進行系統的理論教學,這樣極易導致知識的系統性缺失。因此,教師一定要在每項任務完成后作一個階段性的小結,通過這種方式來對理論知識進行歸納,使之系統化。因此,雖然項目教學法的一個最大的特點就是教學對象的主體地位得到了極大的突出,其潛能得到了有效的激發,但整個過程中教師的主導地位仍然不能動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