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篇電子商務發展與民商法創新探究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隨著人們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時代的發展和進步,電子商務逐漸普及成為人們日常生產、生活的一部分。電子商務具有交易快捷以及交易方式簡單的特點,它以線上銷售為主要商業模式,對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均有積極作用。但在其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問題,特別是不健全的法律不能起到良好的整治作用,鑒于此,探究民商法的創新具有現實意義。
一、微媒體時代下的電子商務與民商法概述
微媒體時代下的電子商務與民商法可以從電子商務對民商法的影響以及民商法在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的應用兩方面進行闡述。關于電子商務對民商法的影響,其一,產生了新型民商事主體,在發生電子商務糾紛時主體確定困難;其二,民商法關于電子商務的法律制度構建不完善,對電子商務犯罪缺乏相應的處罰措施,從而致使買賣雙方的交易安全保障困難,不利于電子商務發展。關于民商法在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的應用,其一,民商法為交易準備階段的買賣雙方提供保障,從而確保交易合法性;其二,通過電子合同的形式對交易過程中的買賣雙方進行保護;其三,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總而言之,微媒體時代下,民商法因電子商務的發展,既急需完善,但同時也為其提供了保障。
二、基于微媒體時代電子商務發展的民商法創新性探究
(一)構建完善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
對現行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進行完善與改進,從而降低法律問題。具體而言,對電子商務法的探究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個角度進行,以宏觀為視角,電子商務法是指包含了全部以數據形式為主的民商事活動法律規范的總稱。電子商務法外延十分廣泛,主要分為以電子信息為主的交易模式和以電子商務為主的交易模式。以微觀為視角,電子商務法是指以電訊交易形式為主的民商事法律活動法律規范的總稱。在當今微媒體時代下,國際社會在促進電子商務發展方面,許多國家均建立了專門的電子商務法規或者構建了專門針對于電子商務的法律規范,例如,美國的《全球電子商務框架》以及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令》等。而我國目前尚未構建完善的電子商務法,許多商事交易制度仍然處于書面政策之中,鑒于此,我國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改進傳統法律法規,構建完善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為解決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的難題和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二)在民商法創新中明確電子商務主體法律
地位在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違法犯罪行為,從而將人們的目光吸引到了網絡權利救濟途徑上,面對這種情勢,人民提出了對民商法進行創新的新要求。具體而言,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出現了民商法上的新主體,即基于電子商務平臺進行交易的賣家和買家,在民商法中這種賣家和買家即為新型法律主體,他們與傳統交易模式下的法律主體具有本質上的區別。然而目前,民商法對電子商務新型主體缺乏具體而系統的規定,因此在發生糾紛時時有發生法律適用不明確的情況。鑒于此類情況,在進行民商法創新時應當首先在民商法中對電子商務新型法律主體地位加以明確,對基于電子商務平臺進行交易的雙方權利義務予以確定,從而為構建完備的法律規范奠定基礎,為解決實踐糾紛提供明確的法律適用規范。除此之外,交易主體在注冊電子商務賬號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即將民商法和微媒體有效整合,構建一個電子身份網絡平臺,從而在網絡對電子商務交易進行實時監督,最大程度保障交易的安全合法性。
(三)構建創新型網絡權利救濟仲裁機制
微媒體時代下,信息技術是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在進行電子商務交易時,交易雙方一切活動均在網絡平臺上完成,以網絡作為交易的依托。如今互聯網發展的國際化也促進了電子商務的國際化發展,但在實踐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經濟問題,基于此,民商法必須創新救濟途徑,即構建網絡權利救濟機制,打造網絡仲裁平臺,從而為交易主體提供更加便捷的救濟途徑。另外,基于網絡監管的復雜性以及信任度,當發生電子商務犯罪時,應當采取嚴厲的懲處措施,對被侵害方給予相應的救濟,減少其損失,從而保障電子商務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例如,可以建立一個權利救濟基金網絡平臺,當發生電子商務主體權利被侵犯的情況時,相關部門在進行網絡審核無誤后,對被侵權主體進行救濟。
三、總結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在微媒體時代下對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對促進國家經濟快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而民商法在電子商務發展進程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相關人士必須基于時代背景,堅持不懈探索電子商務的新發展模式,以及構建完善的基于民商法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