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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就業大全11篇

時間:2022-04-15 03:26:43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暫緩就業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暫緩就業

篇(1)

家庭電話可供聯系的親友電話手機/小靈通號碼

e-mail地址家庭地址及郵編通郵地址及郵編聲明:本人符合辦理暫緩就業的條件,明確暫緩就業政策,本人自愿申請辦理暫緩就業協議,如有任何責任由本人承擔,特此聲明。

篇(2)

簽就業協議的程序:

1、畢業生先按協議書的“說明”填寫好協議書中由畢業生填寫的基本內容(一式三份同時填寫);

2、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就業協議后,畢業生在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用人單位在協議書上簽署意見并蓋公章;

3、用人單位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4、用人單位在與畢業生簽訂協議書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協議書寄送學校就業指導中心;

5、學生就業指導中心簽證后加蓋公章,將協議書反饋給用人單位和畢業生本人,同時列入就業建議方案。

簽約時應注意的問題:

1、簽約是非常嚴肅的事情,也是一個法律行為,因此簽約前的了解恰談十分重要。畢業生應詳細了解用人單位的情況,一般包括單位的規模、效益、管理制度等;單位的隸屬也很重要;了解錄用崗位和工作地點、待遇等。

2、一般到用人單位報道后畢業生和用人單位要簽訂勞動合同書,因此在簽約前了解合同書的內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重要的是合同書的工作崗位、年限和待遇等相關細節。

3、為避免到用人單位報到后發生糾紛,簽約前達成的收入、住房和保險等福利待遇最好在協議書中寫明。如果報考了研究生或準備出國,應事先向用人單位講明,并寫在協議書中。有些畢業生向用人單位隱瞞這些情況,這是不可取的,也會帶來許多麻煩。

4、遇到問題而猶豫不決時,應及時向學校主管就業的老師詢問,征求他們和父母的意見,經過深思熟慮后簽約。

二、試用期與見習期

什么是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相互適應的時間階段。試用期的開始也是勞動關系的開始,使用人員在試用期,應該與用人單位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合同加以約定。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及相關法規對試用期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并且試用期只能試用一次,在試用期內被解聘,可以得到緊急補償金。

什么是見習期

根據國家教委和勞動人事部《高等學校畢業生間隙暫行辦法》規定,為繼續加強對畢業生的培養教育,進一步提高畢業生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從事實際工作的能力,使其盡快地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地要求;同時也為了使用人事部門(單位)全面了解、考查畢業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高等院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后,原則上都要安排見習期。見習期一般為一年。見習期滿,應及時辦理轉正手續,按期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和任職資格,聘任相應工作崗位。對達不到見習要求,經所在單位研究并報主管部門批準,可延長半年至一年見習期,并將延期的理由通知本人。一年延期結束仍不能達到要求的,不再延長,另行安排工作。工資待遇按畢業生轉正工資標準低定一級執行。對表現特別不好的,經所在單位批準并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可以辭退。

試用期與見習期的區別

一般來說,試用期的工資要低于正式錄用時的工資,有些公司按正式錄用工資的70%發放。而且,在試用期內,一般不享有帶薪假期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因此,在試用期內,盡職工作,爭取早日跨越試用期。見習期與試用期是全然不同的概念。見習期專門適用于大中專畢業生,是對剛畢業在轉為國家正試編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間。試用期則是針對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一種考核期限,是隨著勞動法的實施而產生的:試用期內,用人單位理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將試用期從勞動合同中剝離,單位簽訂獨立的“試用期合同”是違法的;畢業生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續簽勞動合同時,重復約定試用期是違法的。

三、報到證

報到證,全稱為“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由教育部印制,省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部門單獨簽發。列入國家就業計劃的畢業生才能持有效報到證件。用人單位以報到證為依據接收安排畢業生的工作。報到證為一式三聯(正本和副本),正本為藍色由畢業生持有,到單位報到時交給單位;副本為白色一般由學校負責放進畢業生的檔案。

1、《就業報到證》有何作用?

答:(1)到接收單位報到的憑證

(2)證明持證的畢業生是納入國家統一招生計劃的學生

(3)憑報到證及其它有關材料辦理戶口和人事檔案等手續

(4)人才服務機構存檔的證明

(5)《就業報到證》一人一份,由省就業指導中心簽發。

(6)畢業生在工作單位轉正和干部身份的證明。

2、哪些學生不發報到證?

答:(1)繼續升學的畢業生(專升本)不發報到證;

(2)申請出國留學不參加就業的畢業生不發報到證;

(3)辦理暫緩就業的畢業生不發報到證

(4)港澳臺學生不發報到證;

3、《就業報到證》的派遣原則(即《就業報到證》開到什么單位)是什么?

答:(1)落實到省直和中央駐粵單位就業的畢業生直接派往接收單位;

(2)落實到具有人事接收權的企事業單位,報到證直接派到各企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在備注欄注明就業單位;

(3)靈活就業的畢業生如找廣東省人才服務中心或其他人才中介辦理人事手續,報到證直接派到靈活就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在備注欄注明就業單位。

(4)畢業時未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直接派回畢業生生源地人事局、教育局;

(5)生源地為外省的畢業生,畢業時落實了就業單位且要求回生源地擇業的,將其派回生源所在省的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

4、辦理《就業報到證》要提交什么材料?有什么要求?

答:

(1)可以憑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辦理,如用人單位無人事權,不能接收檔案,還須到其上級主管部門簽章(簽在“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意見”一欄);用人單位無上級主管部門的,則到當地的人才交流中心辦理人事手續(在“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意見”一欄處簽章);

(2)可以憑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辦理,并須到當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簽定《就業協議書》,辦理人理手續,簽好后的《就業協議書》要一并帶到省就業指導中心;

5、憑《就業協議書》辦理《就業報到證》的程序是什么?

答:(1)畢業生在《就業協議書》上填寫基本情況;

(2)用人單位簽字、蓋章,畢業生簽字,填寫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3)畢業生所在的學校就業指導部門填寫推薦意見并蓋章;

(4)學校根據《就業協議書》的內容填報就業方案,省就業指導中心根據學校上報的就業方案簽發《就業報到證》;

6、《就業報到證》上報到時間有限制嗎?

答:《就業報到證》的報到期限為一個月(從報到證簽發之日算起)。畢業生因不及時領取或不按時到單位報到其后果由畢業生本人負責。

7、畢業生該如何申請辦理改派手續?

答:(1)要有下列材料方可提請省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

(2)本人的申請報告;

(3)所在學校就業指導部門簽署意見;

(4)原用人單位的意見;

(5)新用人單位的接收函;

(6)原就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在《就業報到證》的備注欄上簽署 “同意異地就業”或“同意改派”的意見或另附同意改派的證明材料,并加蓋公章。

(7)省就業指導中心接受改派的時間是畢業生畢業后的一年內有效。

【聯系方式】

廣州高校人事

咨詢qq:12484439

四、暫緩就業與人事之問答

問:辦理暫緩就業手續是否需要交費?

答:辦理暫緩就業手續不需要交費。但在暫緩就業期間,畢業生需要所在單位出具考研、報考公務員等相關證明時,須向廣東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繳納費。如果在暫緩就業期間要開計劃生育證明或港澳通行證等,又無用人單位接收,必須先取消暫緩就業后回生源地相關部門辦理。

問:暫緩就業期間落實了就業單位應該怎么辦?

答:1、憑用人單位接收證明(包括人事局的意見)和暫緩就業協議書到廣東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

2、憑報到證回學校保衛處戶籍科辦理戶口遷移證,團員到學校團委、黨員到黨委組織部轉移組織關系;

3、帶齊報到證、戶口遷移證、組織關系轉移證明等材料到單位報到上班。

問:申請暫緩就業的利與弊?

答:

利:1、延長了找工作的時間,畢業生可以有更長的時間來選擇;

2、準備考本科的同學,檔案、戶口可以暫時不遷回生源地;

3、為部分被用人單位要求先實習后簽約的畢業生,提供了緩沖時間;

弊:1、畢業生在暫緩就業期間既不是在校學生,也不是社會人,身份比較尷尬,造成有些證件或證明無法辦理;

2、暫緩就業的畢業生因錯過應屆畢業生就業最佳時期,將會面臨更大的就業壓力,不僅可能會受到用人單位的歧視,還須與更多的畢業生競爭。

3、暫緩就業期間不能計算工齡。

問:什么是人事?

答:人事是一種人事管理制度,由于非國有單位沒有人事權,不能管理本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檔案關系和戶口關系,由人才中介代為管理,這種管理制度就叫人事。

問:那些畢業生需要辦理人事制度?

答:1、到非國有單位就業的畢業生;

2、部分國有單位以臨時聘用的形式錄用的畢業生;

3、一心要留在廣州工作。

4、準備出國自費留學,不想把戶口遷回生源地的畢業生。

問:廣州市有那些可以辦理人才的中介機構?

答:有廣東省人才中心、中國南方人才市場,只是收費價格不一樣,一般價格應不超過500元/年。

問:通過人事申請的入戶指標是否是廣州市常住戶口?

答:是廣州市常住戶口,即使三年之后,將檔案轉離人才中心或跳槽,對戶口不會有任何影響。戶口可以選擇遷到親戚或人才中心的集體戶口下面。

問:辦理人事的利與弊?

答:

利:1、可以解決廣州市戶口;

2、可以計算工齡,評職稱;

3、辦理護照、邊防證等證件與其它證明。

4、可以辦理社會保險。

弊:辦理了人事,就算做已就業,一年以后更換就業單位,只能以調動的形式辦理,不能以應屆生的身份就業。

問:如果沒有找到接收單位,能否辦理人事?

答:可以辦理,可由人才中心先出具用人報告申請入戶指標,畢業后將戶口遷入人才中心集體戶口或搭戶到親戚家,再繼續去找工作。

問:畢業生辦理人事手續需要哪些材料?

答:推薦表原件、就業協議書,如有接收單位還需要提供法人代碼復印件。

五、檔案與戶口

一、檔案

1、檔案原則上不能由畢業生自帶,但經就業單位(此類單位必須擁有人事權,多為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或升學深造學校開出同意學生本人自帶的委托證明,經本人提出申請,輔導員批準后,允許本人自帶檔案。

2、畢業生檔案寄送:(1)暫緩就業的畢業生檔案,于每年的6~7月直接送到廣東省就業指導中心檔案室代管。(2)廣州生源的畢業生檔案于每年的6~7月直接送到廣州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地址:廣州市天河路198號精典大廈七樓,廣州生源的畢業生報到地。)佛山生源(包括佛山五個區:禪城區、南海區、順德區、高明區、三水區)的畢業生檔案于每年的6~7月直接送到各區的人才交流中心。非上述情況的畢業生檔案由校區就業指導中心通過南海機要局直接寄送畢業生回生源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有人事接收權的單位要求學校將畢業生檔案直接寄送其指定地方的除外)。

3、畢業生必須在畢業后半年內查詢自己的檔案,并在當地人才交流中心辦好相關的檔案托管手續,如當地人才交流中心確認未收到,應及時告知校區就業指導中心并請求查詢,如未按時間查詢,一年后學校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一般查詢全過程需二周)。因為根據郵政局寄送機要材料相關文件規定,各單位寄送的機要清單最多在郵政局保管一年,一年后機要清單統一銷毀,屆時將無法給這部分畢業生提供相關查詢服務。所以畢業生必須安排好時間,在規定的時間內查詢自己的檔案去向。

4、對于已成功辦理暫緩就業的畢業生,如果是正式黨員,黨員材料應裝入人事檔案,一起送到廣東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預備黨員的材料不跟人事檔案一起送出,其材料暫時由學校組織人事辦代為管理。

二、戶口

1、入戶地址務必詳細到門牌號碼,而不僅是單位名稱,沒有詳細地址不予受理。

2、戶口遷回原戶籍的,不論戶口性質如何(城鎮、農民)均不需提交任何證明,只須填寫原戶口地址即可。屆時由畢業生本人憑戶口遷移證、報到證等到生源地人事局報到后自行辦理遷戶工作。

3、畢業生能提供戶口遷入指標書面證明的(即人事局接收函或公安局準入證明),則可遷往落戶地址,書面證明統一上交畢業班輔導員鑒證保存;如不能提供遷入指標書面證明的,原則上遷回原戶籍地。

篇(3)

二、戶口不在學校的畢業生,落實工作單位的,憑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的《就業報到證》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接收證明,就可將戶口由原籍直接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戶口遷出地公安機關憑《就業報到證》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接收證明,直接辦理《戶口遷移證》,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不需發《準予遷入證明》。

三、戶口在學校的畢業生,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的,公安機關憑畢業生本人的畢業證和《戶口遷移證》辦理恢復戶口手續。

四、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離開學校時,還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暫緩2年就業。暫緩就業畢業生的戶口可繼續保留在學校2年。畢業生在暫緩就業期間落實工作單位的,公安機關憑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的《就業報到證》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接收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暫緩就業畢業生,在暫緩期滿后仍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將戶口遷回原戶口遷出地,單位證明《單位落戶證明》。

五、戶口在學校的原農業戶口性質畢業生,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并要求恢復農業戶口性質的,可予辦理。為妥善處理好“非轉農”后出現的問題,事先應征求申請“農業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或村委會意見。

六、入學時未將戶口辦理“農轉非”手續的畢業生,落實工作單位后,在辦理戶口遷出時,戶口遷出地公安機關在為其辦理“農轉非”手續后,以“非農業”戶口性質遷出。

七、戶口在學校的本省生源畢業生,未落實工作,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其父母戶口已遷移到本省其他地區的,可直接將戶口遷至其父母戶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還在原籍居住的,該畢業生的戶口仍應遷回原籍。

八、已領榷遷移證》將戶口遷回原籍的畢業生,因故一直未辦理落戶手續,遷入地公安機關問明情況后,憑原《遷移證》恢復戶口;已領榷遷移證》將戶口遷往異地,因故一直未辦理落戶手續的,按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九、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后,人事部門不再發《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分配報到證》。公安機關憑下列畢業生提供的相應證明材料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篇(4)

3、快遞“暫緩協議書原件和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到廣東省人才市場后;

篇(5)

能夠暫緩就業壓力、擴大就業門路和增加就業砝碼;提高學歷和自身能力,方便以后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對自己感興趣的專業的進一步深造。考研的缺點:

每年考研的人數都在增加,考研壓力也在增大;部分專業研究生畢業后有很大的可能性競爭力不如本科生。本科就業的優點:

篇(6)

能夠暫緩就業壓力、擴大就業門路和增加就業砝碼;提高學歷和自身能力,方便以后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對自己感興趣的專業的進一步深造。考研的缺點:

篇(7)

暫緩起訴,又稱緩予起訴,是指對于觸犯刑法的人,根據其犯罪性質、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節、該犯罪人的年齡、處境、犯罪后的表現等法定情況,公訴機關認為沒有必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依法作出的附條件暫時不予提起公訴的制度。從制度設計及實踐情況來看,暫緩起訴這種附條件暫時不予提起公訴的處理,在訴訟程序上最終結果有兩種可能,一是暫緩起訴的被告人在法定期間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關于其應當承擔的義務,則公訴機關撤銷暫緩起訴決定,公開宣布對其所犯罪行不再起訴;二是在暫緩起訴期間,如果違反有關暫緩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則公訴機關應當撤銷暫緩起訴決定,提起公訴。認識暫緩起訴的制度及實踐情況,是我們之后進一步討論的基礎。因此,我們首先對暫緩起訴的制度內容及實踐情況予以簡單敘述。

(一)域外的情況

關于暫緩起訴的法律制度,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均未予以規定。從少數規定暫緩起訴制度的國家來看,所知比較典型的是德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德國刑事訴訟法153條a規定了暫時不予起訴,即附條件暫時不予起訴制度。該條規定:經負責開始審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檢察院可以對輕罪暫時不予提起公訴,同時要求被指控人:(1)作出一定給付,彌補行為造成的損害;(2)向某公益設施或者國庫交納一筆款額;(3)作出其他公益給付,或者(4)承擔一定數額的贍養義務,以這些要求、責令適合消除追究責任的公共利益,并且責任程度與此相稱為限。該條還規定,檢察院應確定履行上述要求、責令的期限,被告人履行要求、責令時,對其輕罪不予追究。

德國附條件暫時不予起訴的適用,是基于檢察機關的對于輕罪案件享有一定的起訴與否的裁量權,但其暫緩起訴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各項條件,主要包括:第一,罪質條件。被指控人所犯罪行為輕罪。德國根據因犯罪而被科處的刑罰的嚴重程度將犯罪劃分為重罪、輕罪和違警罪,暫緩起訴只適用于輕微犯罪,對重罪和違警罪不予適用;第二,實質條件。必須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所謂“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就是考量對被告人是否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公眾是否有興趣對被告人起訴等因素。第三,程序條件。必須經負責開始審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的同意。第四,必須履行一定的要求、責令。

雖然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附條件暫時不予起訴制度,但據說暫緩起訴制度在德國國內有很大的爭議。從這一制度最終在立法上得到確認的情況來看,持肯定論者的主張在立法時處于主導地位。而德國刑事訴訟法相關實踐情況表明,暫緩起訴在德國的刑事訴訟實踐中發揮著一定的作用。據有關資料統計,自1981年-1997年,在德國,提起公訴的案件所占比率相對較低,最高的起訴率為19%,最低時僅為12.3%,絕大多數案件由檢察機關采取包括不起訴、撤銷案件等其他方式予以處理。而在不起訴案件中,根據153條a作出的不起訴案件在這些年均在案件中占較穩定的比率,大約是檢察機關處理案件總數的5.6%-6.2%。[2]

除了德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日本的刑事訴訟法也有類似于德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暫緩起訴制度,[3]而且據說其在刑事訴訟實踐中也有明顯效果。根據宋英輝教授的介紹,在上個世紀90年代期間,暫緩起訴占日本全部不起訴案件的90%左右,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5-30%左右。1994年,日本檢察廳公辦理案件2126988件,其中不起訴案件為658163件,占全部案件的30.9%;暫緩起訴案件621463件,占全部案件的29.2%,占全部不起訴案件的94。4%。[4]

(二)我國的實踐

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沒有規定暫緩起訴制度,但緩予起訴作為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種處理,是近年來一些地方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探索的一項改革。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的一些類似做法,就被人們稱之為緩予起訴。

如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與共青團浦東新區區委聯合啟動的“訴前考察制度”。根據其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首先由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查清犯罪事實,認為符合適用緩訴條件的,向犯罪嫌疑人發出《社區矯正建議書》,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發出《家庭幫教建議書》,以征求他們的同意。然后,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向社區工作服務站發出《社區矯正通知書》,并由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社區工作服務站和犯罪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簽定《社區服務協議書》。同時成立一個由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社區工作服務站各派一名代表組成的考察小組,負責對該未成年人進行日常考察。在考察期內,由社區工作服務站指定專業社工督促罪錯未成年人在社區從事公益勞動,安排他們參加社區的有關活動。每周安排他們與其家庭成員進行交流、溝通以了解其思想狀況。考察小組每月對罪錯未成年人的情況進行小結。考察期滿后,由考察小組寫出書面的考察,提交給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該處以考察小組的考察總結為基礎,查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良好的認罪態度和悔改表現,根據社區服務記錄,并綜合家庭、被害人等各方面因素,對有悔改意向并表現良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決定免予起訴。而對沒有悔改意向,表現不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則立即提起公訴。[5]

由于刑事訴訟法對暫緩起訴制度未作規定,各地的“實驗”性做法因此顯示了不統一的局面。但也有基本相同的內容。這些內容主要體現在某人民檢察院《關于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暫緩起訴制度的規定》中。根據該規定,我國“實驗”中的緩訴制度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對象是未成年人;實體條件有:(1)犯罪情節較輕,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2)具備較好的幫教條件;(3)在確定的3至12個月的考察期間未犯新罪;程序條件是:(1)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寫出保證書;(2)家長出具擔保書,并與檢察機關簽訂幫教協議書;(3)通過檢察長審批決定是否暫緩起訴;(4)辦理取保候審手續;(5)定期幫教與考察;結果有兩種:未犯新罪就作出不起訴決定或又犯罪而移送起訴。[6]

然而,某些地區檢察院的暫緩起訴規定雖然在實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廣大司法工作者和界的歡迎,”[7]但人們對此的爭論[8]表明,對我國某些地區檢察院的暫緩起訴“實驗”,尚存在著不同意見。雖說不同意見者發表文章的數量遠遜于贊同者,但我以為,一方面。其意見中確有值得重視的見解,另一方面,其意見所代表的未必是如同論文數量之比的少數人,因此,我們不僅應該關注暫緩起訴制度贊同者的探討,而且應該傾聽不同意見者的聲音。

二、暫緩起訴的爭論:價值或問題

關于我國是否應當實行暫緩起訴制度的討論,目前主要有肯定與否定這兩種意見。持肯定意見者在討論中更多地是關注在我國實行暫緩起訴的價值,而持否定意見者則重在揭示我國實行暫緩起訴所存在的問題。以下我們對這兩種意見中關于價值和問題之爭作簡要綜述。

(一)價值

持肯定意見者的對我國實行暫緩起訴的價值判斷,歸納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

1、暫緩起訴可以促使未成年犯罪人真正悔改,重返,更好地體現“懲罰是手段,是目的”刑罰原則。

篇(8)

2013年12月底,當“北約”、“華約”、“卓越”三大自主招生聯盟相繼2014年自主招生簡章的時候,唯有人民大學“缺席”了。人民大學解釋的原因是,為進一步規范和改進自主招生工作,人民大學暫緩自主招生一年。當然,這只是人民大學自己的解釋。教育部的說法是,“人民大學明年暫停自主招生,將按中央巡視組要求整改到位后恢復招生資格”。如此看來,如果一年之內無法整改到位,那么第二年的自主招生仍將有可能暫停。

人民大學暫緩自主招生的舉措,自然讓人聯想到正在接受有關紀檢部門調查的人民大學原招生就業處處長蔡榮生。據稱,由于受到蔡榮生的“牽連”,人民大學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護照都被上繳了。在貌似平靜的人民大學校園里,即將會發生什么事情呢?所以,即使花一百萬元能上人民大學,建議還是暫緩進行如此的教育投資吧。

當然,“一百萬可以上人大”只是坊間流傳的說法。最初見諸于中國人民大學區域與城市經濟研究所教授張可云的博客,“兩年多前我就認定,中國人民大學的自主招生肯定會出問題……一百萬上人大,大家都聽說過。”不難看出,“一百萬上人大”的說法,張教授也是聽來的。不過,在之前的人民大學招生就業處的招生網站上,“特殊招生”的導航似乎提醒著考生們,除了高考的成績,還有“特殊”的錄取渠道。

“一百萬上人大”姑妄聽之,但花上一百萬在人大還是能夠獲得名分的,那就是可以成為人大的校董。在國外,大學的校董所推薦的學生,在大學錄取時的優勢非常明顯。不知道人大的校董是否也有這方面的“權利”。

一位在人民大學在讀的學生,當年以高分被人民大學錄取。但是,入學之后她驚訝地發現,與自己一起被人民大學錄取的另外兩名“老鄉”,高考分數竟然都沒有達到當地的錄取分數線。現在,她終于明白了,那兩位“老鄉”有可能屬于“特殊招生”。

如今,不少人懷念民國的大學。比如,錢鐘書報考清華大學時,數學只得了15分,但國文和英文成績卻特別優秀,英文還得了滿分,清華大學破格錄取了他。比如,報考北京大學時,國文和英文都得了滿分100分,數學卻考了0分,北大不予錄取。不甘心,又轉考清華大學,結果國文、英文仍然是滿分,數學依然是0分。最終,清華大學決定破格錄取他。

篇(9)

三、切實幫助企業解決流動資金和技改資金短缺的問題。中小企業貸款增幅要不低于全部貸款增幅,各商業銀行負責研究制訂金融服務措施。市政府將根據各專業銀行對全市工業經濟發展的扶持情況,給予大力支持。市擔保公司負責爭取州擔保公司支持,為信譽好、有發展潛力的企業提供擔保平臺,保障資金到位。

四、紡織和木材加工出口企業,按企業上繳稅金的地方留成的30%給予補貼,美元兌人民幣匯率在6.5以下時,紡織和木材加工出口企業,繼續執行《關于給予我市紡織企業政策性扶持的專題會議紀要》市政府會議紀要[]13號)和《關于給予我市木材加工出口企業政策性扶持的專題會議紀要》市政府會議紀要[]31號)扶持政策。即:美元兌人民幣匯率在6.5-7.0之間時。按企業上繳稅金的地方留成的50%給予補貼;紡織企業暫停、木材加工出口企業暫緩收取防洪基金、物價調節基金;紡織企業暫停、木材加工出口企業暫緩收取工會經費;紡織企業按要求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不再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木材加工出口企業暫緩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五、作為發展中小企業(民族企業)專項資金,市財政拿出300萬元。與省、州政府設立的工業發展專項資金配套使用,用于擔保風險補償和重點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貼息等方面的支持,由市經濟局負責制訂具體實施細則;拿出200萬元,作為科技創新基金,用于支持高新科技創新、新產品開發,由市科技局負責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六、籌備期1年。籌備期間符合國家法定前置審批條件的允許正常生產經營,實行創辦企業籌備期制度。并享受新設立企業相關政策;對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除其從事的行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符合安全、衛生、環保要求的允許其生產經營。對于特困企業,由市勞動部門和社會保險部門負責,向省政府申請緩繳社會保險金,但最長不超過半年;降低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金的繳費標準,但最長不超過一年。

七、允許注冊資本零首付,對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的公司制企業。6個月內注冊資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內到位;對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的各類企業,經工商部門認定,可直接報省工商局核準,冠“吉林”或“吉林省”名稱。

篇(10)

一、暫緩判決的概念和適用概觀

暫緩判決是指為了教育和挽救犯罪情節較輕的未成年人,在對其進行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先宣告其觸犯的罪名,暫不確定和宣布對其判處的具體刑罰,并給予其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待考驗期限屆滿再決定是否對其施加刑罰或者施加何種刑罰的制度。暫緩判決的思想基礎直接淵源于明代的“朝審秋決”。明英宗天順三年曾下指令:“每歲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會審重囚,謂之朝審。歷朝遂遵行之”。[1]明朝以后,體現暫緩判決制度基本理念的實踐得以延續。在國外,也有不少國家有過暫緩判決方面的立法實踐。例如現行德國刑法典第59條規定:“在符合有關條件的情況下,如果某人被判處低于180日額的罰金刑,法院宣告他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并警告他,同時確定一個罰金數額并保留對該刑罰的宣判”。法國刑法典第132—60條也對暫緩判決做了專門的規定,即“如表明罪犯正獲重返社會,所造成的損害正在賠償之中,由犯罪所造成之危害即將停止,法院得推遲刑罰宣告。在此場合,法院在其決定中確定將作出判刑決定的日期”[2]。

近年來,我國法院在未成年人犯罪審判中嘗試適用暫緩審判的司法實踐日益增多,許多地方開始將暫緩判決作為可以選擇適用的一種重要的應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例如,自1993年12月20日上海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對第一例未成年被告人宣布暫緩判決以來,截止到2002年近10年間,已有21件未成年人案件計29人被暫緩判決,而且據參與審判的法官介紹,效果還算良好,除一人正常死亡外,在這29人當中重新就業或就學的有25人,只有3人由于各種原因未找到工作。上海的做法紛紛為北京、廣東、重慶、江西等地的法院加以仿效,目前,我國許多地方的基層法院對情節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明顯,民憤不大的案件大量嘗試適用此種方法,以減輕刑事司法程序給未成年人帶來的不利影響和負面作用,暫緩判決在我國有燎原之勢。

二、目前暫緩判決存在的問題

盡管當前地方法院對于暫緩判決的實踐有著極大的積極性和熱情,但是,當前在我國的法制系統中推行暫緩判決還是存在著許多問題的。

首先,暫緩判決的做法和《立法法》、《刑法》的規定相抵觸。因為根據《立法法》第8條的規定,犯罪和刑罰的規定權限是法律特有的;法院作為法律的執行機關,只能以法律的規定作為司法的根據,一般情況下,只有在法律規定不明確、不具有操作性或者根本沒有規定時,司法機關才能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法律執行中的問題作出具體的解釋性規定。從理論上講,暫緩判決作為一種刑事執行制度,也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才符合刑法罪刑法定精神的實質性要求。但是,我國現行刑法只規定了緩刑而沒有規定暫緩判決,暫緩判決也不能以緩刑的規定來加以變通后類推適用,因為暫緩判決和緩刑從根本上講是不同的。雖然兩者有一些相近之處,例如都適用于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弱的犯罪,都包括一個考驗期,并且被適用人如果在考驗期內表現良好都不再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兩者還是存在著根本的不同:暫緩判決是指只先確定罪名而不同時確定要加處的具體處罰方式,待未成年被告人在考驗期內的表現被評估之后再最后確定是否對其判決某種形式的制度,而緩刑則是在同時宣告具體的罪名和所判處的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后采取的一種刑罰執行措施。

其次,暫緩判決混淆了其與緩刑的區別。我國《刑法》的確規定了一些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但是,這些情節畢竟都是在法院對被告人定罪的同時適用于被告人的,像暫緩判決制度中包括的在未成年被告人經法院宣判有罪之后經過考驗期之后再考慮的情節,刑法是沒有作明確規定的,如果硬要作為一種情節而適用,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在暫緩判決定罪之后的考驗期內未成年被告人可能具有或者符合的情節,無論其多么具有和法定的可寬赦情節相類似的特征或性質,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量刑情節。被告人在考驗期內的表現雖然可能給他們帶來減刑、假釋等方面的積極效果,但那已經是在宣判環節之后的刑罰執行階段的表現,畢竟和定罪量刑情節已經不是一回事。

再次,暫緩判決有違背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基本原則的嫌疑。因為暫緩判決只是確定了未成年被告人的罪名,但并沒有給出相應的處罰手段,而法律規定審判訴訟終結的標志只能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文書。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說,暫緩判決的做法顯示著法院并沒有給出正式的判決,而在沒有最后的判決之前就判定被告人構成某某罪并據此限制其自由,強迫他們承擔一定時間的考驗期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最后,暫緩判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審判期限的規定,從一定意義上講是明顯的違法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定,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在受理案件后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即便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或者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或者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者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也只能再延長1個月。由此可見,現實中暫緩判決的考驗期動輒一年半載,顯然是同刑事訴訟法的此規定相違背的。

或許會有學者會認為,暫緩判決是法官對未成年被告人在適用刑法上處于猶豫不決的情況下,先判定被告人有罪,但暫不作出刑罰決定,而是確定一個考驗期,然后視其在考驗期內的表現好壞,再決定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以及如何承擔刑事責任的一種審判方法。作出暫緩判決之前,法官仍然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開庭審理,并且只有對符合暫緩判決條件的未成年人才在審理結束后對其宣布暫緩判決的決定。由此可見,從暫緩判決的表面程序來看,似乎沒有任何一點是“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3]

但是,應當看到的是,雖然法庭在作出暫緩判決之前確實開庭進行了審理,但是并沒有完成審理的過程,而是在正常的刑事程序之間人為地進行了一個沒有法律依據的停止,并且出臺了一個涉及未成年人最終刑事責任承擔的考驗期“決定”,由于只有作出處置被告人實體權利的決定才能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合法終局性處理的“判決”,因此,很難說“沒有任何一點不是法院依法判決的”,上述學者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還有一種錯誤觀點,認為像《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少年庭暫緩判決操作程序》和《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關于未成年人實行“暫緩判決”制度的暫行規定》等都只是一些臨時性的辦法,它主要是探索性的,也是應對日益增長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種無奈之舉,應該可以在試驗中探索使用。但是,應當看到,這樣做會嚴重破壞司法的尊嚴和法制的統一,使法律失去其穩定的理性根基,成為解決現實急迫問題的簡單工具,最終會給羸弱的中國法治帶來致命的影響。如我國學者梅伯澄等所言,這種完全脫離法律的舉措會“使立法活動不能有序地合理性地進行,這種在樸素的經驗的基礎上得來的所謂‘暫緩判決’改革是感性的盲動行為”。[4]

三、暫緩判決的可取性

黑格爾那句“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的千古名言提醒我們不要對暫緩判決做出簡單的全盤否定,的確,當我們深思熟慮地思考暫緩判決的產生背景、存在理念和社會價值時,我們會發現,暫緩判決確實存在著某些客觀合理性因素。現代意義上的暫緩判決可以說是在傳統的應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表現得不盡令人滿意的背景之下產生的一種探索性的司法創新方法。

從刑罰理念的角度看,暫緩判決具有對傳統的國家報應刑理論的不足進行反思和修正的作用。國家報應刑主義作為一種主張以犯罪的危害作為國家對犯罪反應基礎的刑罰理論,它不重視對于犯罪人的教育與預防,而是強調處罰手段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的相對應性,因此從總體上說這是一種向后看的理論。在這種理論框架之下,犯罪首先和主要地被視為是行為人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種嚴重危害,其對自然人個體和社區利益的損害則被視為是下一層次要考量的問題。國家在對犯罪的追究中處于中心和支配地位,而作為犯罪的被害人或者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卻被邊緣化了,被害人甚至被剝奪了訴訟主體的地位而淪為實現國家報應目的的一個配角。國家報應刑主義的這種對刑事處理權力的壟斷直接導致了犯罪被害人往往不能得到實現其利益最大化的訴訟結果。對犯罪的未成年人作出暫緩判決的決定,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報應刑主義所追求的理想并獲得一定的預防效果,更重要的是可以向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一個改過自新向前看的機會。一般情況下,在暫緩判決之后,犯罪人可以有更好的機會努力實現對于被害利益的恢復和補償,這對于社會秩序的恢復和合法利益的維護都是大有裨益的。

盡量讓未成年犯罪人避免傳統刑罰處遇方法所帶來54的消極影響和不受到第二次傷害,是暫緩判決可取性的另一個重要體現。以監禁刑為例,盡管我國目前對未成年人設置了少管所等專門監禁未成年人的機構和場所,但是,未成年犯罪人的集中關押仍然會帶來交叉感染等問題,很難從根本上克服監禁場所可能給未成年人帶來的不良影響;另一方面,監禁刑本身所存在的悖論也使得它始終存在著致命的邏輯缺陷,也就是說,監禁刑的目的在于讓被監禁者早日通過強制勞作、學習而改造成為一個對社會有用的新人,但在司法實踐中,監獄這種高度封閉性的場所又迫使他們與社會隔離,監獄的特殊環境也會強化他們是犯罪人的形象,這些因素都直接導致了他們重新走上社會時的不適應或者被歧視,從而增加了他們重新違法犯罪的可能性。從實證角度看,現在也很難找到確切證明監獄改造對于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罪率有良好效果的資料。[5]因此,盡量不讓未成年人涉足監禁場所而代之以在社會正常生活中進行改造是個不錯的替代性選擇。

篇(11)

隨著我國的經濟不斷發展,我國的經濟已經進入到了新常態發展趨勢,在經濟新常態下我國的經濟發展趨勢呈現出了多樣化的發展趨勢,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的就業問題一直被大家關注,尤其是大學生就業難問題已經成為了現在社會上關注的焦點問題。隨著我國教育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的大學生人數越來越多,隨著而來的就是每年的畢業季有大量的人才走入市場,這就為我國的就業增加了一定的難度。

一、經濟新常態下我國高校的生源發展趨勢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改革,在我國高等院校的發展中逐漸的都在實行教育改革。我國的高等院校在其自身的發展中呈現出了紛繁冗雜的發展局面,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現在我國的經濟發展已經進入到經濟新常態趨勢,在經濟新常態下的高校發展中,逐漸的擴大了生源招生需求[1]。因此每年都有大量的學生能夠走入到高等院校進行學習,高等院校的發展也呈現出了復雜的發展趨勢,在進行發展計劃的制定中高等院校將生源的需求和生源的就業問題一直放在發展的首位。

在高校加大生源發展的同時迎來了一個嚴峻的問題,高校的畢業生人數越來越多,縱觀近幾年的高校畢業人數來看,我國的高校畢業生呈現出了上升的趨勢,2014年高校畢業生人數699萬,2015年我國高校畢業生有749萬,2016年我國高校畢業生有765萬,2017年高校畢業人數795萬。隨著我國教育的發展水平越來越高,我國高校的畢業生人數也在逐年的增加。在當前這種趨勢下我國的就業發展系統面臨著嚴重的挑戰,在進行經濟發展的同時如何處理好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問題已經是我國經濟在發展中必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

二、經濟新常態下的大學生就業難問題的成因分析

(一)高不成、低不就的擇業觀念造成了大學生的就業難

在當前我國的大學生就業難問題中排在首位的就是大學生的就業觀問題,剛剛走出校門的大學生因為缺少社會經驗和實踐能力,因此在進入到公司后不會馬上被重視起來,在進入到公司后可能從最低的基層做起,這就使得大學生的自尊心具有明顯的損傷。在當前的就業形勢下,大學生在步入社會后都想找到一份令自己滿意的工作,但是在實際的就業中卻往往不盡如人意[2]。

例如小王在大學畢業后找到了一家廣告公司上班,但是在實際的上班中小王發現,公司里的一切跟自己想象的并不一樣,小王本科學的是影視編輯后期處理方向,在進入單位后并沒有接觸到后期處理的工作,而是一直在收發文件和打掃衛生。因此小王在工作中心理上存在著很大的問題,認為這份工作跟自己的實際期望并不一樣,于是在工作時就會顯得特別的沒有精神,結果沒出多久小王就被公司辭退了。這種現象在當前的大學生就業中經常遇到,有些人因為工作的時間太長而無法接受工作、有些人因為工資待遇太少而無法接受工作、還有些人因為在公司中受到的對待而無法接受工作。于是在這種形勢下就造成了大部分人辭職找工作,每年都有這樣的人與高校的畢業生一同進行就業的選擇。由于其自身的擇業觀錯誤而造成了大學生的就業難進一步加劇。

(二)受當前的教育形式影響了大學生的就業難

在我國當前的高校大學生中分為兩類,一類是專門的綜合性院校,另一類是專門的技術性院校。兩種院校在進行發展時對學生的培養目標和培養方案是不同的,在當前的教育形式下,兩種教育的發展各有千秋。綜合性的院校屬于整體一起抓,形象的表示應該為樣樣通,樣樣松,在進行綜合性的教育中,院校在對學生進行培養時,全面的發展學生并沒有真正的考慮到學生的發展和社會的需求。例如在近幾年藝考類院校興起特別廣,在各大院校都相繼的開展起了藝考類專業的教學,由于沒有專門的培養方案因此在實際的教學中對學生的發展并沒有科學合理的培養方案。另一方面在當前的教育形式下造成了什么專業熱門就扎堆的報同一個專業,并沒有考慮專業的需求和社會對人才的需求。例如近幾年建筑行業發展比較迅速,就業前景比較可觀,于是學生就一窩蜂的去報建筑專業,不管喜歡不喜歡就去報。于是在實際大學畢業生中導致了很多的畢業生因為社會沒有崗位需求而造成了就業難問題[3]。

三、在經濟新常態下的大學生就業難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社會各界應該為大學生的就業增添崗位

在當前的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上,國家應該充分的重視起來,在社會上應該為大學生的發展提供就業崗位,大學生在進行就業時應該充分的去考慮自身的因素和社會上對人才的需求。在院校的發展中應該積極的為大學生的就業考慮,在進行招生時應該全面的考慮到學生的發展,進行適合大學生就業的培養方案制定。院校在發展大學生就業問題上應該積極的與企業單位進行合作辦學,在院校畢業的大學生會被企業單位接收,院校負責為企業單位培養人才。學生在院校學習時可以到企業單位進行實習訓練,在畢業后直接被企業接收,這種聯合培養學生的方案有效的解決了大學生的就業難問題。學生在學校學習到的理論知識在企業單位中能夠得到實踐檢查,能夠證實理論的真假。因此這種培養模式符合大學生的發展。在大學生畢業后直接進入到企業單位中進行工作,其中省略了找工作的環節,這對于大學生的就業問題是一個良好的解決方法。既保證了企業的用人,還保證了院校的生源就業率,也滿足了大學生的自身發展需求[4]。

(二)大學生在自身需求上進行擇業觀的選擇

大學生在走入社會進行擇業時,應該樹立好自己的擇業觀,在進行工作時應該積極的進行擇業觀的選擇和改變。剛剛走入社會的大學生沒有什么工作經驗,因此在實際的工作中應該從最基本的工作中干起,逐漸的提升自己的工作經驗和工作水平,慢慢的進行工作崗位的競爭。因此在大學生就業難問題的解決上應該充分的讓大學生轉變自己的就業觀念,應該積極的將自己的就業觀念跟自己現實的發展相結合,只有這樣才能在發展中保證自己的就業問題。

(三)轉變思路繼續深造,暫緩就業

在當前的教育形式下,要想緩解就業壓力,就應該減少大學生的就業人數,因此在解決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上就要想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在這個問題的解決中可以采用鼓勵學生進行深造學習,或者是鼓勵學生自主創業。從當前我國的大學生畢業生暫緩就業情況來看,有大部分的人選擇了繼續深造,從下面這組數據中能夠看出我國大學生畢業后的人才擇業趨勢有所改觀。2014年我國大學生畢業后選擇考研的人數有160萬,2015年我國大學生畢業后選擇考研的人數有164.9萬,2016年我國大學生畢業后選擇考研的人數有177萬,2017年我國大學生畢業后選擇考研的人數有201萬。從上面的數據結合當年的高校畢業生人數來看大約有四分之一的大學畢業生暫緩了就業。這對于我國的就業系統來說得到了巨大的緩解。對我國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并沒有解決大學生的就業難問題。

四、結語

隨著我國教育水平的不斷提升和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現在每年有數百萬的高校畢業生走入社會,在社會上造成了我國的就業壓力難問題。在經濟新常態下的大學生就業難問題已經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熱點,在當前的趨勢下如何解決大學生的就業難問題一直困擾著廣大社會經濟學家,如何將我國的經濟發展和大學生的就業問題進行有效的統一一直以來是人們關注的熱點。在進行大學生就業難問題的解決上應該積極的擴大就業崗位,大學生在自身上應該按照自身的特點進行就業的選擇。在就業和升學之間做好一個良好的規劃,如不想就業可以選擇升學,繼續深造,緩解我國的就業壓力。

參考文獻: 

[1]段蒙杰,晉利珍.經濟新常態下我國大學生創業難題的經濟學分析[J].石油教育,2016,05:109-112. 

[2]張良.經濟新常態下我國擴大就業問題研究[D].黑龍江省社會科學院,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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