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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2-21 21: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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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論文

篇(1)

二、當前我國會計信息公開制度存在的問題

1.會計信息公開的及時性不夠。會計信息的時效性對于企業的外部利益相關者而言,具有重要意義。關于會計信息公開的時效性問題,我國《證券法》對于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公開披露制度了具體的規定,按照《證券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半年報的披露應該在每年7—8月進行披露,年度報告披露應該在每年的1—4月進行,季度報告的披露應該集中在每季度末月結束后的30天之內進行,這種時間要求顯得過于寬松,給會計信息的盈余管理和選擇性披露留下了操作的空間。對于企業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重大事項,企業會計信息的披露往往過于滯后,在較大程度上影響了會計信息的有效性。2.信息公開的內容不夠充分。會計信息的公開披露包含的內容較為廣泛,對于部分信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強制企業進行披露。同時,還存在一些信息企業可以進行選擇性的披露。當前我國企業在這方面做得還不夠到位,在自愿性公開披露的信息中,對于一些職工福利的會計記錄和勞動保護用品的會計記錄的公開還不充分。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投資者等利益相關者對于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判斷,不利于其做出正確的決策。對于一些可以自愿性披露的會計信息,企業不能夠主動進行披露,這也會影響外部利益相關者對于企業的判斷。3.信息失真現象較為普遍。會計信息是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真實記錄,但是在實際的生產經營過程中,有部分企業出于經營和管理的特殊要求,有時會故意扭曲會計信息,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在某些會計信息的公開披露層面,部分企業的會計信息在披露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不夠詳盡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會計信息的真實程度。曾經一度在資本市場引起風浪的萬福生科造假案,便是在財務層面出現了問題。據稽查結果顯示,萬福生科使其自身達到IPO的條件,按照其董事長兼總經理龔永福的授意,并得到其財務總監覃學軍的配合,在2008年、2009年和2010年虛增銷售收入分別達到1.2億元、1.5億元和1.9億元,利潤虛增總額高達1.13億元。此外,在IPO之后,萬福生科在2011年財務報表和2012年半年報中,也出現了虛假記載的情況,虛增銷售收入分別達到2.8億元和1.65億元,利潤虛增總額超過1億元。萬福生科財務造假涉案金額在我國資本市場的歷史上極為少見。在財務造假案發生之后,萬福生科(下轉130頁)歐美國家,這不利于在準則制定過程中采納我國意見和建議。為此,財政部已向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新任主席漢斯先生提出,希望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支持在各準則項目工作組中增加中國代表。

三、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準則持續趨同的建議

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能夠增強企業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促進企業的投融資活動和可持續發展,是我國融入經濟全球化和資本市場進一步放開、發展的需要。因此,推進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準則持續趨同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努力爭取新興經濟體在國際會計準則制定中的話語權

新興經濟體國家在會計準則制定和應用方面的經驗為構建全球統一的高質量會計準則體系提供了寶貴的素材,中國作為新興經濟體國家會計準則的組織者,理應在會計準則國際趨同中發揮重要作用。目前,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制定的各機構層面,來自新興經濟體的人員仍占少數,因此,我們要爭取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制定機構中占有更多席位,進一步推動其治理結構改革的進程。比如,促進監督委員會成員改革盡快啟動,實現其提議的“新增新興經濟體代表”;促使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成立“會計準則咨詢論壇”,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制定初期聽取更多國家的意見和建議等。

(二)大力推動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準則持續全面趨同

一是認真做好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修訂工作,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的要求,根據我國法律制定程序,結合國際準則的制定修訂情況,綜合考慮我國企業實施會計準則的具體問題,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準則持續全面趨同。二是及時跟蹤國際準則的新變化,積極參與國際準則的修訂工作,并且根據中國實際情況積極地向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反饋意見,促使其在國際準則制定中充分吸收我國的意見和建議。

篇(2)

(一)規范鄉鎮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序

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序應該分為兩大類:一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政府根據職權和規定主動給予公開。公開的程序具體表現為行政行為的程序,是其行政行為中的一個環節。二是依行政相對人申請向其或社會公開相關信息情報的程序。如保障某些利害關系人獲得一些具有一定保密性質的信息而設置的依據申請而公開的程序。因為從法理上來分析,政府信息公開是政府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所以應以政府主動公開程序為原則,為主要方面。對依申請公開的程序,政府對是否公開享有自由裁量權,法律應嚴格規定申請、審查、批準的程序,以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損害相對人的知情權。同時要規范行政事項的具體公開程序。即政府信息公開的步驟、方式、方法與時限規定。特別是對時限規定要嚴格化,以防止政府拖延而不利其信息公開的實現。

(二)規范鄉鎮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能搞形式主義,但必須要有一定的形式(載體),而且公開載體要不斷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鄉鎮政府信息公開形式的總體要求是:群眾看得見、看得懂;方便群眾辦事,便于服務對象監督;能辦事,辦事快,好辦事。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要求行政機關根據實際,采用多種方式公開政府信息。一是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二是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協調機制,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三是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政府信息;四是各級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查閱、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五是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六是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并及時更新。

(三)強化鄉鎮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制約機制

第一,建立首長負責制。各鄉鎮政府要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機構,同時其主要負責人應是政府信息公開的第一責任人,由其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做好各方面的指導協調工作和總監工作,如果出現重大問題應及時正確地解決,否則將承擔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建立目標考核制。把政府信息公開及其效果納入鄉鎮領導干部和公務人員的政績和業務能力考核的重要內容。將其日常工作、年終考核、選拔任用及獎勵懲處等都與政府信息公開的執行情況、成敗大小和結果優劣相結合進行綜合性考核。

第三,強化對鄉鎮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檢查。一是加強組織監督,在考核的基礎上,結合推行崗位目標末位淘汰制,對政府信息公開方面成效不明顯,群眾意見大的按有關規定實行末位淘汰。并加強日常的監督,以督促行政工作人員及時公開相關事項。二是加強輿論監督。對政府信息不公開,公開不落實或者弄虛作假的,由新聞輿論部門進行公開曝光。三是加強群眾監督。除了保障知情權、參與權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監督外,還可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風監督員、行風評議員等中聘請政府信息公開監督員,定期開展政府信息公開督查和評議活動。并可對重點部門和單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結果列為年終考核評比的重要依據。四是加強檢查督促。鄉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部門應定期不定期組織重點督查和暗訪檢查。以督促相關工作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有效落實。

第四,建立相應責任追究制。主要是應明確信息公開的義務和職責,并層層分解,落實到各職能部門、崗位和工作人員;將信息公開要求、標準和程序具體化,明確考核標準和獎懲方法;建立信息公開過錯追究制,使信息不公開行為及時承擔相應的責任;建立信息公開投訴機制,通過開辟對信息不公開的舉報投訴途徑,改善信息公開執行狀況。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開救濟程序

按照有權利就有救濟的法律原理,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應該有救濟程序的保障。在現代國家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中,普遍建立了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救濟原則。申請救濟的人一般有兩種,要求公開的人和反對公開的利害關系人。根據申請人獲取救濟原則,當申請人的請求權遭到了國家機關的不當否決時,或者是利害關系人認為申請人的請求構成了對自己的損害,有權獲得救濟,可以向行政機關或者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開的訴訟。按照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予調查處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滿足鄉鎮政府信息公開的觀念等主觀條件

政府信息公開從本質上說是對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即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分配的一種體現和認知。對行政主體來說,信息公開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和職責;對于行政相對人及公民來說,則體現為一種法定權利或是其維護合法權益的一種保障渠道和途徑。義務的是否履行,權利的是否實現與法律關系主體的主觀意志狀態如何有很大聯系,因此,鄉鎮政府信息公開的實現還要依賴于兩類主體的意識、觀念等主觀條件的是否滿足。

(一)提高鄉鎮政府公務人員的思想素質

首先,鄉鎮政府公務人員應當適應入世的需要,樹立正確的行政管理思維方式,轉變“官本位”思想,樹立服務理念、權利理念、競爭意識、人權觀念、平等觀念、法制觀念等。樹立服務行政觀念。在服務行政中,行政宗旨是為人民服務,行政行為以人民為核心,這種服務具有透明性的特征。根據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確立一個正確的價值取向和合理的法律價值觀。全面學習新時期的法律思想,更新法律意識。使公務員的思想素質能夠與時俱進,切實做到為人民服務。總之,我國加入WTO之后,溫和、服務型的行政權作用方式將變得明顯,政府將承擔更多的服務職責。作為基層行政管理職能實施者的鄉鎮政府公務人員,必須認識到透明化是現代行政管理的本質要求,樹立公開行政、服務行政的觀念。

其次,鄉鎮政府公務人員必須樹立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正確思想認識。

必須明確政府信息公開是行政主體的一項法定義務而不是對相對人的一種道德恩賜。“行政程序法的重心是對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行政主體,而不是對管理相對人設置程序上的義務。”因此對于行政主體而言,向相對人公開相關行政信息是法定的不可拒絕的責任和義務,具有法定的強制性,不依法公開,就是一種違法失職行為,公開信息不是可有可無的形式,而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對于行政相對人而言,知悉與自己利益有關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信息是當然的、不可剝奪的權利,是民主制度必備要素之一,而非政府的一種額外賜予。

(二)提高農民的權利意識與維權能力

在法治發達國家中我們可以看到,“凸現在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法成了法治社會抑制行政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最重要的常規手段。”因此,行政程序法制賦予公民的程序權利的有效行使不僅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行政權力侵犯,且可制約行政權力,使其按法定的權限、程序行政。鄉鎮政府的管理對象主要是廣大農民,農民主觀素質特別是法律素質如何是制約其權利有效化的一個重要因素,同時也是促進鄉鎮政府信息公開化程度的一種重要力量。

1、培育農民法律意識、權利意識。目前,主要應靠具體的法律教育、宣傳工作來保證這一點。首先,改變普法宣傳形式。在普法宣傳上,以前采取的集中開會和培訓學習驗收方式每每會流于形式而收效甚微。應該利用報紙、電視等大眾宣傳媒介形象地、深入淺出地將法律精神植入農民的心中。其次,在普法教育中,以培育農民的憲法意識和權利意識為起點,改變過去于義務觀念教育為主的法制觀念培養模式,提高農民的權利意識。

2、提高農民維權能力

第一,提高廣大農民群眾的受教育程度,法律知識掌握程度。加強農民的主體意識,要求農民對法律規定有一定了解,能知法、懂法。國家對制定的法律、法規要加以公布,并廣泛進行法制宣傳教育,進行必要的指導。只有知識素質特別是法律知識素質的提高,才能提高農民的參與能力和維權能力;第二,培育農民法律運用能力和技巧。廣大農民群眾要具備用法技能,包括能收集、提供并運用證據證明某一法律事實已經出現,能夠準確選擇相應的法律規范作為依據,能按法律規定的程序,以規定的形式,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和要求鄉鎮政府履行信息公開的義務。

[參考文獻]

[1]楊寅.中國行政程序法治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2]章劍生.論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公開原則[J].憲法學、行政法學,2001,(2).

篇(3)

溫總理2007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在談到加強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設的進展時指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規范行政權力,調整和優化政府組織結構與職責分工,改進政府管理與服務方式,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加快電子政務和政府網站建設,提升公務員隊伍素質,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增強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溫總理的這段話可以這樣解讀:政府改革的核心是職能轉變,改革的重要手段是電子政務。

電子政務應用網絡技術提供集成的管理和服務,借助Internet實現組織結構和流程的優化、重組,超越時間、空間和部門分離的限制,面向社會成員提供全方位、優質、規范、透明和符合國際水準的管理和服務。我國電子政務的全面開展始于2002年。從2002年至現在,我國省、地市級政府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都建立了自己的門戶網站,有了一個對外服務的窗口。現在欠缺的是網站的功能和提供的服務。2006年底,在由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主辦的用戶調查中,社會公眾對政府網站的認知度、滿意度與政府的預期相差很遠。究其原因在于,我們的政府在實施電子政務之初,在作電子政務系統分析時只注重了電子政務的顯性需求,沒有想透顯性需求后臺的隱性需求。導致在后來實際實施電子政務過程中,形式大于內容,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重新認識電子政務的顯性需求與隱性需求。

1 顯性需求

1.1 硬件

根據我國電子政務建設的總的設想,國家標準化委員會提出的模型。

電子政務系統呈現穩定的框架結構,管理和信息安全是它的兩個支柱,硬件平臺是它的底座,硬件平臺也就是網絡平臺。國家標準化委員會把電子政務網絡分為內網和外網,內網由副省級及其以上的政府機關辦公網絡構成,外網由副省級以下政府網絡構成,內網與外網物理隔離。社會公眾和企業通過互聯網門戶網站與政府聯系,外網與互聯網邏輯隔離。

1.2 軟件

電子政務首先是政府內部的信息化,然后才是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與此對應,電子政務的應用軟件也分為兩大塊,一塊是政府內部辦公自動化(OA)所需軟件,這個軟件應集成圖1應用支撐層和應用層的功能,如支撐層的信息交換、事務處理、流程控制,應用層的公文處理、業務處理等;另一塊是終端用戶(社會公眾)所使用的軟件,即政府門戶網站,這是社會公眾與政府打交道的信息平臺,政府搞電子政務有沒有實際內容,有多少實際內容,政務信息是否公開了、是否更新了,政府的管理程序是否簡化了、便捷了,從這個平臺上完全可以看得出來。這個平臺并不復雜,但卻反映了電子政務的本質。

2 隱性需求

2.1 觀念轉變、職能轉變

政府工作從本質上來講: 一是推行政令; 二是為社會公眾服務。其中, 推行政令的根本目的也在于為人民服務。長期以來, 我國政府過多地強調了政府的管理職能, 而忽視了政府的服務職能, 使服務變成了口號。發展電子政務,需要轉變政府這種重管理的官本位觀念,增強政府的公仆意識、服務意識,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在這種觀念的引導下,政府的職能也需要進行相應的轉變,即變管理職能為服務職能或管理服務職能。有了這個前提,政府就會借助電子政務平臺及時了解社情民意,及時改進政府工作作風, 優化政務流程, 避免政令傳遞速度慢、決策與執行脫節等情況發生;政府還可以通過發展電子政務實行最大限度的政務公開,提高執政透明度, 杜絕暗箱操作, 防止以權謀私,促進廉政建設。政府的觀念轉變、職能轉變是實施電子政務的要求,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

2.2 流程重組

政務流程重組是在一定的政治環境下,對政務流程進行審視和再思考,通過對原有流程進行清理、簡化和整合,以實現政務作業水平的顯著提高。流程重組需要擯棄傳統的根據職能部門設計子系統及系統功能的原則,采用根據業務流程來設計子系統和系統功能的新原則,即要建設一個面向業務流程的信息系統。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要完全按照上述理論來操作,有相當的難度。所以在具體實施上,可以分兩步進行,第一步實現部門內部的流程重組,對于某些權力很重的部門,這一改革也可以節約社會成本,為納稅人帶來實惠。如,某城市交管部門汽車年審,車主在第一道檢查口,要遞交身份證、行車證、保險單,在第二道口子、第三道口子和最后領取年審合格證時,需再次遞交上述證件,每道檢查口重復檢查相同的證件,顯然沒有這個必要,正確的做法是:在第一道檢查口檢查所有的證件,將檢查信息輸入網絡系統,車主就只需直接開車上檢測線了,這中間的過程均可以省掉。第二步實現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使納稅人在網上可以辦事。如某市一事業單位提出一項事業收費許可申請,需先向市一級財政局提出申請,市級財政局審批通過后,還要省級財政廳批準,這其中還需要市級物價局和省級物價廳審核,如果這四個政府部門不能實現審批信息的互通,這個審批案例就需要提出申請者在四個單位跑上一陣子,至少20天,反之,如果這四個政府部門能在網上實現信息互通,申請者只需在網上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然后等待結果即可,時間大約是5天,這期間還可以查詢進展情況。這就是流程重組的巨大作用。

2.3 精簡機構、管理創新

在中國發展電子政務的最大障礙是什么,是政府管理體制。而對于現行政府管理體制,指望通過搞電子政務出現很大的突破是不現實的,因為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決定了政府管理體制。不能突破,不等于說不能變化。電子政務需要政府政務流程重組,政務流程重組必然導致政府機構和管理方面的變化,在政務方面進行整合和調整,在管理和機制層面進行一定改革是完全行得通的。

傳統上,我國政府部門權力交叉現象比較突出,雖然改革開放以來,政府自身進行了多次小改,但權力交叉現象依然存在,這在電子政務門戶網站上往往體現為:有利益的事情,多個部門搶著管,而且還要收費,直接導致社會公眾辦事周期長,耗費大;無利可圖的事情都不管,導致某些領域失序。前者是亂作為,后者是不作為。兩種情況都與電子政務的時效需求相距甚遠。所以,精簡機構,減少直至消除權力交叉應成為機制改革的重點,這是電子政務的后臺保證條件之一。

整合調整政務職能,精簡政府機構,提高行政效率,是電子政務發展的需求,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這需要管理創新,需要政治家的魄力。創新需要成本,也伴隨風險,政府管理創新需要在政府自身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國家的長遠發展三者之間找到平衡點。毫無疑義,電子政務需要政府在管理創新上加快步伐,電子政務也會促進其步伐的加快。

篇(4)

在信息時代,經濟貿易的發展、企業商機的發現、消費者權益的實現、政府公共服務質量的提高等都離不開及時獲取準確信息。信息公開和信息自由成為世貿規則的基本要求和各國政府規制改革的主導方向。加入世貿組織對我國政府經濟規制改革的重大挑戰便是如何促進信息公開,確保企業和消費者的信息自由權。

世貿規則對信息公開的要求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29個獨立法律文件中,信息公開是貫穿于多邊貿易體制的基本要求。此項要求體現在世貿體制的如下原則中。

1.非歧視貿易原則:《關貿總協定1994》中最著名的“最惠國待遇”條款(第一條)要求一成員向另一成員的產業所提供的待遇不能低于其他成員的產品所提供的待遇。所有成員一律平等并同等享受任何旨在減少貿易壁壘活動所帶來的利益。這里的平等待遇和利益包括信息提供方面的平等享受的待遇和利益。《關貿總協定1994》第3條關于“國民待遇”的條款也要求信息提供的平等待遇。

2市場準入原則:世貿體制所要求的市場準入是有保障的、可預見的和不斷擴大的市場準入。所謂有保障、可預見和不斷擴大的市場準入就是強調市場準入的信息必須是公開的、持續的和具有約束性的。世貿成員國通過降低關稅提供市場準入的承諾以及減少非關稅壁壘的承諾都必須按減讓時間表兌現。根據《關貿總協定1994》第28條,一旦承諾關稅水平,在未與主要貿易伙伴進行補償談判前不得再提高。市場準入原則對有關信息的公開性、持續性和約束性的要求是非常明確的。

3.促進公平競爭原則:此項原則體現在一系列旨在保護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規則體系中。例如《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在東京四合協議的基礎上強調要確保技術規章和標準以及測試和證明程序不得造成不必要的貿易障礙。為了使各國出口商都能獲得關于技術規章和標準以及合格評定程序的必要信息,世貿所有成員國政府都要建立國家信息咨詢點。《進口許可程度協議》要求成員國向貿易商充分的信息,使其了解發放許可證的根據。為此各成員國須確立設置或變更許可程序的通告規則,并提供有關許可證申請審查的指導信息。此外,關于海關估價協議對進口貨物申報價值的準確性提出的資料信息要求;裝船前檢驗協議對檢驗方政府迅速公布適用國內法律和規章提出了要求;《原產地規則協議》要求原產地規則必須是公開的、透明的;《政府采購協議》要求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規章、程序和行為必須是透明的、公開的,以避免不公平競爭等等。

4.貿易自由化原則:世貿規則體系所要建立的是開放的貿易體制。它促進成員國實施貿易自由化改革。自由貿易政策應當允許貨物、服務、生產性投入無限制地流通,減少政府不必要的規制,促使生產最優產品、采用最佳設計和制定最優價格,使企業和消費者獲益。貿易自由化改革關鍵在于推行放松經濟規制的運動,從而保證貿易的政策環境是寬松的和可預見的。國內法律、規章和實際做法都要符合貿易政策透明度條款的要求。

信息公開的要求不僅體現在上述原則性規定中,而且在具體產業貿易領域都有特定的信息自由化要求。在農產品貿易領域,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協議要求進口國和出口國改善農產品市場的可預見性和穩定性。為此,協議在農產品市場準入的關稅調節方面、在農產品國內支持措施總量限制方面、在農產品直接出口補貼方面等都有特定的信息公開要求。比如采取“綠箱”政策時須說明政府在研究、疾病防治、基礎設施和食品安全等領域提供的服務和補貼的性質、類別、數量等。根據《衛生和植物檢疫措施協議》,各國政府必須事先公告新頒布的或新修改的衛生和植物檢疫規章并建立國家咨詢點以提供有關信息。

在紡織品和服裝貿易領域,《紡織品和服務協議》要求《多種纖維協議》所允許的有關紡織品和服裝的進口限制措施必須在四階段期限內取消,而且有關毛滌、織物、纖維、紡織成品和服裝在第一至第三階段的每一階段都必須有數量限制的減少說明。

《紡織品與服裝協議》還為進口國為防止進口產品劇增而遭受嚴重損失建立了過渡性保障機制。進口國在對紡織品和服裝產業出口國因上述理由采取限制措施時必須提供有關證明信息。協議還設立專門條款以對付假報原產地和偽造官方文件等形式的規避承諾行為。此外,在紡織品和服裝產品的市場準入方面等設有信息透明度條款要求。

在服務貿易領域,《服務貿易總協定》的29條基本框架中有許多條款與信息公開相關。協定要求公布所有的法律和規章。由于政府規章對服務貿易的規制影響大,協議對有關規制的透明度和程序公正合理有明確要求。不僅所有規制性措施必須合理、客觀、公正,而且各國政府還必須對實行規制所作的有關服務貿易的行政決定進行及時審查。信息公開的要求涉及金融服務、電訊服務、空運服務等諸多領域。

為適應世貿規則關于信息公開和信息自由的要求,我國政府行政規制需要在程序和實體兩方面進行大幅度改革。規制改革將成為我國政府行政改革面臨的艱巨任務。

國外信息公開制度的建立與發展信息公開不僅是貿易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而且是當代各國政府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等全面發展方面保障公民權的一項基本義務。公民對政府和公共部門擁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權。過去被認為屬于政府情報不予公開的許多所謂“內部情報”或“保密情報”,如今已成為公民理應了解或知道的公共信息。

篇(5)

2.高校財務信息公開供求不平衡。隨著高校辦學規模的不斷擴大,當前高校財務信息紛繁復雜,但是財務信息的公開卻沒有很大進展。目前高校公開的財務信息仍主要是一些公眾關注度較低的財務管理制度、流程匯編、內部審計辦法、招投標采購公告等,對公眾關注度較高的、如教育基金、“三公”經費支出、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情況等則少有提及,且公開內容的避重就輕、實質性有限、參考價值不高。

二、高校財務信息公開國際經驗

1.美國高校財務信息公開。美國是世界上較早實行信息公開的國家,經過200多年的發展,目前已經形成以《信息自由法》、《陽光下的政府法》和《隱私權法》為主要框架的信息公開立法體系。在美國,公立高校都適用信息公開法律,對于高校信息公開范圍、公開方式和救濟途徑都有詳細的規定,為我國高校財務信息公開立法和實踐提供了寶貴經驗:

1.1主動承擔公開財務信息的責任。高校的基本職能雖然是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但是公眾也有了解財務信息的權利,因而大學不僅應向社會公開教育教學資源信息,還應在一定程度上公開其財務信息。如美國南伊利諾伊大學制定的《信息自由政策》中規定應及時為公眾提供大學所擁有的公共記錄與財務信息。

1.2樹立正確的高校財務信息公開理念。美國在制定信息自由法時確立了“公開是原則”的理念,強調該理念一是為了強化民主政治,二是為了防止行敗。美國高校也秉持這一理念,實行財務信息公開,保障民利的實施和預防高校領導腐敗。

1.3完善高校財務信息公開制度。法律只是底線,單靠法律難以保證財務信息公開的長期有效,為了保證其順利實施,不僅需要持續完善信息公開法律,還要制定配套的財務信息公開制度,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確保高校信息公開體系的建設。美國雖然沒有普遍適用的高校財務信息公開制度,但是大部分高校都在信息公開法的框架之下制定符合學校自身情況的財務信息公開制度,保證其公開。

2.英國高校信息公開。英國受保密文化傳統的影響,其信息公開立法方面較為落后,但這并不妨礙其成為信息公開較為成功的國家。目前。英國已經形成了以《信息公開法》為核心,以《高等教育白皮書》和《高等教育信息公開指導》為輔助的高校信息公開體系。英國高校財務信息公開工作對我國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2.1完善財務信息公開規范體系。完善的財務信息公開體系可以有效地指導公開工作的開展,英國通過《高等教育白皮書》和《高等教育信息公開指導》規定高校除了向學生、家長公開其教育信息還必須公開與學校資金運轉相關的財務信息,同時信息委員會還要求每個高等學校都要制定信息公開指南以便于公眾查詢有關該校的財務信息。

2.2明確財務信息公開范圍。高校主體的特殊性決定了其財務信息公開范圍的特殊性,因此對其公開范圍的規定應當明確。英國信息委員會(ICO)制定的《信息自由法-高校界定文件》中詳細列舉了高等學校信息公開的范圍,其中財務信息公開的范圍包括基金或者收入、關于計劃的和事實上的收入和開支的財政信息、資本項目、員工收入結構、合約和至少包括當年和前一財政年度的財政審計報告等。

2.3設立專門機構負責財務信息公開工作。在英國,所有大學都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公開工作。以劍橋大學為例,其在信息公開指南中明確規定,由劍橋大學信息自由辦公室負責信息公開職能的編制、日常維護和更新工作,公眾信息公開的申請也由該辦公室處理。同時有信息專員對信息公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信息專員隸屬于獨立的機構,獨立進行工作。

三、高校財務信息公開制度設計

1.公開內容。《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中明確要求高等學校應當主動公開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情況等相關的財務信息。高校兼具事業單位和公共產品的屬性,因此高校應主動按照規定要求公開其財務信息。高校公開其財務信息有很強的必然性,從資金流入上看,近年來高校資金來源已經由單純依靠財政撥款變得多元化,目前高校可以通過財政補助、向銀行借款、學費、附屬單位交款等取得資金,由于資金來源的變化使得高校財務管理出現很多問題,如預算管理不嚴格,固定資產管理不合理等,因此高校應公開與資金來源相關的財務信息,如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從資金的流出看,隨著高校辦學規模的不斷擴大,硬件設施的的不斷完善成為現在高校建設中普遍存在的情況,高校基礎設施建設存在著項目大、花費多的特點,因此容易出現不合理使用資金的情況,致使資金去向不明,因此高校應主動公開與資金去向相關的財務信息,特別是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情況,使其為公眾知曉,接受社會的監督。

2.公開方式。由于高校財務信息敏感性很高,因此,對于公開方式的選擇需要結合自身財務信息的特點進行選擇:

2.1網絡公開。互聯網作為信息傳播的新興媒介,以其信息量大、涉獵范圍廣泛,傳播速度快及具有高度的開放性、便捷性等特點已經成為當前公眾獲取信息的主要方式。因此可以設置專門的高校財務信息網站,一方面可以督促高校積極上傳財務信息,另一方面可以整合高校財務信息,方便公眾及時查詢。

2.2公告欄。高校可以設立信息公開欄,定期公布學校的財務信息,便于師生了解,接受其監督。

2.3設立舉報箱。為了保證財務信息的良好公開,高校應設立專門舉報意見箱,并成立由校領導負責的舉報意見領導小組負責核實舉報信息。

2.4廣播。廣播是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的一種新聞媒體,高校可以通過廣播及時公開財務信息,也可以通過這個平臺及時了解師生對財務狀況的意見和建議。

3.保障措施。

3.1法律保障。我國雖然在2008年頒布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將信息公開的透明化納入法制軌道,但其中的內容卻未涉及高校,我國高校財務信息公開缺少法律保障,因而使相關規定執行力度不足。因此為保障高校財務信息公開的順利開展,有必要將其納入相關條例,使高校財務信息公開做到有法可依。

3.2建立專門機構。在我國,多數高校沒有專門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據調查,只有東南大學等極少數學校專門設置了信息公開機構,其他學校均由校長辦公室兼職完成基本工作,且其工作職責尚不明確。缺乏專門的機構負責高校財務信息公開使得相關工作不能有效的完成。因此,高校應成立以學校財務處牽頭,與資金運轉有關的機構共同參與的專門的財務信息公開機構,并任命學校主要領導作為負責人,監督財務信息公開。

3.3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近年來,各高校呈現快速發展的趨勢,高校財務信息日益復雜,但相應的內部控制卻并沒有隨著信息不斷完善,因而收入不入賬、私設小金庫、在設備采購和學校基建中牟利等違法現象頻現。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能夠有效防止資金濫用情況,監督財務工作,保障財務信息公開,因此各高校應結合自身情況,制定符合學校自身特點的內部控制制度,保障高校籌資和投資方面的信息公開特別是要加強設備購置中的資金投向的信息,同時要建立關鍵風險控制點,對于重點流程和特殊項目,如基建、重大物資采購的信息要積極公開,以提高監管力度,防止濫用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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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對公開的具體要求主要是:

公開行政許可的法定依據。辦理審批、許可的依據包括法律、法規、規章,都應當在人大和政府的公報以及有關的傳媒上公布,不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這樣的規則,就可以在公眾的監督下,抵制和排除某些機構濫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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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又很多語文公開課都違背了,就很容易將實際問題掩藏起來,成為華而不實的作秀課。在公開課上,有些教師在講臺上上課的架勢有時候就像一場時裝表演,經過精心排練,不會出絲毫意外。老師天南地北的進行提問,學生總是能夠從容不迫的答,師生間對答如流,充滿讓人驚嘆的默契。做了太多“鋪墊”的課即使博得觀摩者再多的喝彩和掌聲,它也只能夠是一場“戲”,怎么都是不真實的,不真實的東西就沒有生命力。

(二)課堂上的活動達不到實際的教學效果

課堂上的討論流于形式,起不到作用。課改的大潮洶涌而至,各種新的教學方法被應用到教學過程中。這無疑能增強課堂的學習氣氛,同時還能夠激發學生的思維欲望。有不少公開課,老師動輒就讓學生們以學習小組形式進行討論。但是他們所討論的問題卻難度不大,學生稍加考慮就能夠正確回答。這樣的課堂討論只能流于形式,起不到真正的作用。

課堂上的表演沒有內涵。在很多的公開中中,那些教師們為了能夠為課堂添加亮點,往往叫學生在課前花時間準備各種“節目”。這些課外功夫確實能夠給讓學生的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卻也容易讓學生跟文本距離越來越遠,最后讓學生無法體會到文本的含義。

二、還初中語文公開課“真”面目

(一)教師需要端正心態

教師們需要認識到“課堂教學內容的缺憾未必不是一堂好課”。新課程的語文教材增加了許多內容選擇上的靈活性,練習的內容也有了很大的彈性,這讓我們教師們可以充分的完成教學任務。同時,有很多的教學這都希望在公開課上展現給大家三維目標的和諧實現、師生的多元交流等等,而這些也似乎成了評價一堂課優劣的標準,而他們卻很少去考慮到教學的實效。公開課中的許多方法和策略我們無法貫徹。那我們何必要尋求公開課上內容的完美呢,我們平時的課有許多內容上的有一些缺失,造成了一些缺憾,但不是上得很精彩嗎?例如在教學《雨說》時發現學生大多數能夠用流暢的普通話和恰當的語氣語調朗讀文本。于是筆者即興發揮來了個課堂朗讀比賽。學生們興趣大增,完全投入了課文朗讀的情境當中,讀了還想讀,有好幾次筆者試圖將學生的思維從朗讀中牽回到研讀文本上來,都很難成功,索性筆者就將研讀文本這一內容從本堂課中刪除掉了。結果學生朗讀了一節課。如果說這堂課有缺憾,那就是教學內容單一,沒有綜合考慮目標的整合教學,如果這是堂公開課,未必是堂好課,但站在孩子的層面上,這未必不是一堂讓他們學習興趣大增,樂于參與的朗讀課。

(二)少一些花哨,多一些實際的指導

如今的公開課很多的都是在追求觀賞性,那些教師們為了能夠營造出一個完美的課堂,在課堂上又是搞合作學習,又是用多媒體,一會兒讓學生表演,一會兒又是做游戲。課堂看上去非常熱鬧,但是一旦褪去這些豪華的外衣,卻又還能夠留下多少精華?

現代化的教學手段通過適當的運用、表演、合作、游戲等形式的點綴,確實能夠促進學生的學習。但是課堂教學并不是真的離不開這些形式。現在還有很多的教師更加欣賞的是教育藝術家們的那些返璞歸真的“家常課”,沒有什么多媒體課件、游戲等,只有一本書,一枝粉筆“,道具”如此簡單,但藝術家們課堂如一首詩,從容、自然、成熟,越品越有味。

(三)不能忽視學生的個性思考

公開課的教學設計只是課前的一種理想的設想,但卻并不是一點都不可以改變的教學過程的“樣板”。說到底,教學并不是演戲,學生也不是戲中的演員,他們都是有獨立思想的人,因此課堂上很有可能會出現學生的不“領情”、教與學之間的矛盾,遇到這種情況,教師不能夠埋怨、責怪學生,更加不應該硬把學生往教師的教學思路上牽。教師應該反思自己的教學行為,因勢利導調整教學“行程”。通過教師“導”的藝術化解“教”與“學”的矛盾,使教學活動圍繞教學目標正常開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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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經濟改革、懲治腐敗、推行依法治國、推動國民經濟信息化等大背景下,我國社會各界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呼聲越來越高,國務院、各地相繼制定了一些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引入了諸如公開招標、公開競爭、公開招考、公開數據、公開配額、公開辦事制度與結果等信息公開制度。這些制度的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得以鞏固和提高,公民真正擁有了知情權和參政權;政府機關的工作作風有了明顯轉變,工作效率提高;增加了權力運行的透明度,使腐敗現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目前我國的政府信息公共制度還面臨著深層次的矛盾和困難,存在各方面的問題和阻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我國國務院雖然已經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開始在全國展開,但是只是一部國務院條例的頒布實施,只是政府信息公開的起點,還缺乏許多相關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一方面,憲法中尚未對公民的“知情權”有一個明確的規定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政府信息公開措施往往還被人們視為一種政府辦事制度,被看作是政府的一種職權,沒有成為憲法和法律保護的普遍措施。另一方面,相關配套法規的不完善或滯后。首先,1989年頒布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已二十年了,與社會現實嚴重脫節,其內容上對于秘密的范圍過于寬泛且模糊。其次,《檔案法》嚴重滯后。在《檔案法》中有關規定:政府信息實際上分為存檔文件與非存檔文件。存檔文件有《檔案法》調整,非存檔文件尚無法律調整。這種規定,也與現在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相矛盾的。

2.目前我國各級行政機關公開公共信息的程度還很低。

據報載:“長期以來,政府部門掌握著社會信息資源當中的80%有價值的信息和3000個數據庫。但由于部門利益太轉貼于()重,加上缺乏有效手段,這些流動不起來的信息難以通過共享增值。”這種情況的蔓延勢必阻礙信息的自由流通,難以適應WTO對政府透明度的要求。最近幾年,一些政府部門有意識地擴大提高信息公開的程度,如《環境保護法》、《傳染病防治法》、《統計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等法律對環境狀況、重大疫情、統計資料、產品質量及政府定價等涉及公眾或消費者普遍利益的事項的公開作了規定,《商標法》、《專利法》規定了公告制度,等等,這些措施的推出不僅改善了政府的形象,而且對于杜絕各種造假現象,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這些政府公開往往被視為一種政府的辦事制度,被看作政府的一項職權,這樣就無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的實現。因此在辦事制度公開的基礎上,必須改變觀念,廢止各種不適應市場經濟和信息社會要求的陳舊規定,明確政府機關在信息公開化中的職責。

3.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基本上是采取主動公開方式。

這種方式對于公眾了解政府工作,維護自身利益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這種單純的政府信息公開往往變為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和范圍狹窄,形式簡單、手段不足,缺乏一定的標準。公眾很難通過申請獲得所需的信息,這就有必要改進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賦予申請人一定的程序權利,以多種形式實現政府信息公開,從而保障公眾有權得到和利用政府信息。

二、國外政府信息公開的有益啟示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最早出現在北歐的瑞典。早在1776年,瑞典就制定了《出版自由法》,賦予了普通市民享有要求法院和行政機關公開有關公文的權利。不過,真正率先實現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規范化的當屬美國。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已經有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德國、英國、韓國、日本等四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的信息公開法。縱觀各國的政府信息公開立法史,我們可以從中獲得一些有益的啟示:

第一,內部協調一致的立法體系。

由于信息公開的法制化涉及到政府文件、會議、電子記錄等諸多信息載體的公開以及公民隱私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保護等一系列問題,因而制定一部包羅萬象的信息公開法是相當困難的,尤其是在一國信息公開改革剛剛啟動之時,制定單一的信息公開法典幾乎是不可能的。美國信息公開的立法經驗已經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從美國的情況來看,美國的政務信息公開制度由一系列法律構成,美國的《信息自由法》是政府信息公開法律中最具代表性和示范意義的法律,這一法律對美國聯邦政府各機構公開政府信息作出了規定。此外,美國于1972年制定的《咨詢委員會法》規定聯邦行政機關的咨詢委員會的組織、文化和會議等必須公開。1976年出臺的美國《陽光下的政府法》進一步規定合議制行政機關的會議必須公開,公眾有權觀察會議,取得會議情報。1974年美國又制定了《隱私權法》旨在保護公民隱私權不受政府機關侵害,控制行政機關處理個人記錄的行為,保護個人檢閱關于自己的檔案的權利。美國這種分階段、分步驟地進行信息公開立法、最終形成一個內部和諧的法律體系的務實做法,對中國來說無疑是值得借鑒的。

第二,從局部到整體的立法走向。

從表面上看,世界范圍內已經實現信息公開法治化的國家都是以議會制定專門的信息公開法作為標志的。然而,韓國的經驗卻表明:先在地方制定相應的信息公開條例,待時機成熟之后再進行全國層面的統一立法不失為一條可行的立法道路。韓國議會正是在總結各地條例制定經驗的基礎之上,才制定出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信息公開法。中央層面的統一立法固然具有效力等級高、約束范圍廣等優點,但這需要很多先決條件,如果時機不成熟就匆忙地制定全國統一的信息公開法,將會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第二,訴訟機制的有力保障。

綜觀發達國家信息公開法治化的進程,有效的訴訟機制往往都是信息公開改革中極為重要的環節。美國的經驗為此提供了有力的證據。在美國,涉及信息公開的訴訟有兩種:一是“情報自由法訴訟”,即公眾有權針對政府信息不公開而向法院,請求法院命令政府信息公開;二是“反情報自由法的訴訟”,美國的經驗顯示出較完善的信息公開訴訟權制對信息公開法治化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

三、完善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建議

1.在我國憲法和法律中明確規定公民享有知情權。只有明確規定了公民享有知情權才會使得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有一個堅實的理論根據,才會使得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立法得以充分展開和實轉貼于()施。2.制定一部比較系統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開法》。從我國國情出發,順應世界潮流,直接制定一部比較系統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開法》乃是完善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選擇。

在此,筆者對我國不久的將來可能出現的《政府信息公開法》的內容擬提出如下建議:(1)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的目的。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的目的乃是確保政府對其負有責任的社會公眾提供獲取政府信息資源的機會和途徑,從而實現資源共享,最大限度的使用政府信息資源。

(2)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機關。

(3)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在確定公開的范圍時,應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即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的以外,其余一般均應公開。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大小決定了信息公開的程度。因此,應當明確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使公眾確實的了解哪些信息資源是可以依法獲得的。

(4)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政府信息的公開應當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公開的方式應以最大限度地方便公眾獲取政府信息為出發點。(5)公眾了解和獲取政府信息的方法和程序。程序的規定應盡量詳盡,以方便公眾及時獲取信息為原則。任何公民均可依法向有關機構要求查閱、復印信息。

篇(9)

二、司法人員媒介素養的現實狀況

司法人員作為專業的法律工作者,具有較高的法律專業素養,但是與中國受眾目前媒介素養普遍不高的現狀相似,司法工作人員在對待媒體的態度與方式還處于防疫的初級階段,大致可以分為消費型、對抗型、互動型三種。

(一)消費型

這類司法工作者以消極的態度對待媒體,對他們而言,媒體僅僅是獲取信息、參與娛樂的媒介,他們是傳播的對象,也是傳播的終點,大眾媒體傳播的信息無法通過他們進行再次傳播。持有消費性媒介觀的受眾,只接受他們認可的信息,也許會進行思考和批判,但這種思考和批判不會向其他受眾進行反饋。持有這種媒介觀的司法工作者,不會主動參與司法公開,在他們看來,信息傳播是單向的點對點傳播,而不是由點及面的多向傳播,但從傳播效果看,他們往往能保證信息的正確傳播,因為消費性受眾一般不會對信息內容進行轉換。

(二)對抗型

持有對抗型媒介觀的司法工作人員,對待媒體的態度比較積極,他們會第一時間對媒體傳遞的信息進行分析與評判,但這種評判往往帶有一定的偏見。這類司法工作人員通常認為司法公開,特別是通過大眾傳媒進行公開必然會導致媒體審批,從而會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因此,他們排斥媒體,并對自己固有的認知結構(觀點和立場),有一種維護、加強的傾向。持有這種媒介觀的司法工作人員,不會主動參與司法公開,對于被要求公開的內容也會持比較抵觸的心態,在他們看來,對于媒體的信息,可以進行適度的過濾,或者說對信息進行修正后再次進行反饋,使之與他們的固有認識一致。

(三)互動型

這類司法工作人員對媒體有比較全面的認識,在他們看來,受眾不應僅僅是媒介信息的接收器,而應成為傳播的中轉站,不僅將從被動地接受信息變為主動地獲取信息,還將進而發展成為主動地報道甚至信息。一方面,他們從媒體獲得信息,在對信息進行梳理后向下一級受眾進行傳播,另一方面,他們會主動借助媒體傳播信息。持有這種媒介觀的司法工作人員,在司法公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他們能夠很好地找到媒體與司法公開的結合點,揚長避短地傳遞信息,既準確傳遞司法公開的信息,又避免媒介審判情況的發生。

三、加強司法人員媒介素養的主要途徑

媒介素養是指人們正確地判斷和估價媒介信息的意義和作用,有效地創造和傳播信息的素養,是一個涉及社會學、心理學等多方面內容的綜合能力,要提升司法人員媒介素養,更好地推動司法公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努力:

(一)轉變媒介觀念,提高媒介認知為

提高媒介素養的關鍵在于轉變媒介觀念,不管是消費型的媒介觀還是對抗型的媒介觀,問題的關鍵還是對于媒體沒有正確的認識。一是要轉變逃避的觀念,做到積極主動。媒體與司法有著共同的目標,媒體是司法公開的重要載體,對于媒體反饋的問題,要勇敢面對。二是要轉變隱瞞的觀念,做到坦誠相對。接受媒體監督是司法公開的內容之一,通過媒體公開信息一定要做到真實,不真實的公開不如不公開。三是要轉變封堵觀念,做到溝通疏導。在新媒體蓬勃發展的今天,他媒體逐漸向自媒體轉變,傳播的速度更加迅速,要樹立主動與媒體溝通的意識,抓好傳播的第一時間。

(二)加強學習,提高對媒介信息的分析能力

媒介信息的多樣性要求加強對綜合知識的學習。一是要加強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習。司法公開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必須熟悉哪個能公開,哪個不能公開,不然即使能熟練使用媒體也不能確保司法公開準確到位。二是要加強政治理論學習。政治認知的成熟度是媒介素養的重要組成部分,政治認知影響著一個人對于信息的認識與判斷。加強學習能夠提升個人政治認識的成熟度,從而提升對于媒介信息的判斷力。三是要注重個人道德修養的錘煉。在自媒體高度發達的今天,把關人職能削弱,如何信息,何種信息,如何解讀信息更多依靠信息者和接受者本人,這就對信息者的個人道德素質提出了更高要求。

篇(10)

中央銀行可以根據當時的情況按需求隨時買進或賣出有價證券、外匯等,而并不受其他金融機構的影響,其過程的簡潔性和手段的直接性可以更有效率地實現中央銀行的政策意圖,而非像變動再貼現率那樣,需要考慮相關商業銀行的情況,并由其支持才能得以實施,進而導致中央銀行目標實現的低效性和被動性。

2.公開市場操作讓中央銀行的金融調控具備了一定的靈活性。

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操作行為可以隨時按照其需求買賣有價證券,既可以大量買入從而對金融體系造成重大影響,又可以小規模買入從而對某些方面產生微量的調節,其實施的時間和規模都具有相當靈活的選擇空間。所以,中央銀行可以進行連續性、經常性的調節,其實施的力度完全可以按照金融形勢的變化而隨時變化。

3.對金融調節的沖擊力比較緩和。

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和再貼現率的調整往往會造成比較大的影響,經常使用不利于維持貨幣供應的穩定。而由于連續性、經常性的特點,并且可以隨時按形勢改變操作內容,公開市場操作不會造成大的強烈的經濟波動,從而更有利于在中央銀行調整金融結構的過程中保持貨幣與金融秩序的穩定。

4.具有可逆性。

在進行公開市場操作過程中,假若出現操作失誤及其他不良狀況時,可以隨時進行逆向操作,以避免不良狀況的發生。

5.對經濟結構可以進行有效的調整。

中央銀行的政府性質使得它的投資買賣的行為具備了一定的權威性,一定程度上會對社會公眾資金的流向產生影響,利用這種影響,中央銀行可以根據國家發展戰略實施相應的公開操作行為,從而可以對經濟結構的調整產生間接的影響。

二、公開市場操作的法律現狀

我國從1996年開始了對公開市場操作的嘗試,發展至今,產生了若干相關的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2條第5項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五)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1997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公開市場業務暨一級交易商管理暫行規定》,詳細規定了公開市場操作的具體內容。這為公開市場業務的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公開市場操作與經濟法理念的契合

從經濟法視角來看,公開市場操作的一些特征使得它與經濟法理念有所契合,從而具有著經濟法屬性。

1.符合經濟法“第三法域”的特征。

“第三法域”即獨立于公法與私法之間的,介于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法律體系。經濟法在這一方面的屬性明顯體現在對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克服上。在克服市場失靈方面,由于經濟法借助于公權力,因此它有能力克服市場過度自私的特性和市場的“近視”缺陷,對市場主體的私權進行廣泛和大規模的限制。在克服政府失靈方面,由于經濟法不僅主張干預市場更主張干預政府,同時充分考慮了政府的有限理性以及干預成本的存在,因此能夠實現政府對市場的適當干預和有效干預。公開市場操作屬于金融法體系。金融法在一方面規定了國家對金融體系的管理調節,體現了國家可以通過這種手段,按照其需求對市場進行監督與調控,是公權力對私權利的規制。另一方面,金融法也規定了在一些情況下,比如公開市場操作中中央銀行對有價證券、外匯的買賣,國家也應按照市場規則,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則而行事。這就體現了對公權力的限制,國家對市場的干預應是“適度”而為。

2.凸顯社會本位理念。

無論是宏觀調控所對應的宏觀經濟不穩定問題,還是市場規制所針對的微觀經濟低效率問題,都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直接關涉社會整體利益實現和保護的全局性問題或公共性問題,帶有著鮮明的社會本位性。經濟法對以上市場失靈情況的有效克服,體現了經濟法所貫穿的社會本位性。社會本位理念具體體現為以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社會整體利益、國家根本利益和人類可持續發展利益為最高行為準則的立場。這既區別于以國家為本位,突出權力的行政法,也區別于以個體為本位,突出個人權利的民商法。公開市場操作行為也是對市場失靈的一種克服手段。一方面中央銀行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對整個金融體系、貨幣結構進行調整與監管,以達到其宏觀調控的目標;另一方面,中央銀行在對有價證券、外匯等的買賣中又是作為一般的市場主體進行市場公開操作,帶有私法性質。然而金融法所調整的內容具有著公法與私法相互融合相互滲透相互影響的特性,而非單一的公權力至上或私權利至上,所以公開市場操作的主體——中央銀行就不能僅僅代表某一方面的利益,而是要從中間的一個點出發,尋求整體與個體、國家與市場主體之間利益的平衡,從而達到整個金融體系的平衡協調。而這一點也即是社會利益。

3.屬于平衡協調法。

所謂的平衡協調法,指的是立法和執法是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的,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的法。經濟法的平衡協調原則,體現在它兼顧公與私,既保持著整個社會范圍內的經濟秩序,實現整體社會效率的增加和國家對于經濟生活的意志,又保證著民商法中意思自治的純潔性,實現國家、社會和個人利益之內在的平衡協調。而公開市場操作制度對平衡協調原則的體現,在于它是通過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行為,調節整體貨幣的總供給量,影響利率,從而尋求金融市場資金結構與社會資金結構的平衡,貨幣總供給量與總需求量的平衡,整體金融結構與個別金融機構利益的平衡,社會效率與個別效益的平衡,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配置資源的協調統一,金融機構的業務目標與國家整體的貨幣政策的協調統一。

4.貫穿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

經濟法所包含的可持續發展思想,并不僅僅局限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而是一種對其應然規定性和內在精神具有解釋力,對其理論和制度構架具有統攝力的整體性理念。經濟法體系之下的宏觀調控法,為了實現宏觀經濟總量(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平衡和經濟結構的優化,引導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而對國民經濟總體進行調節和控制,就明顯的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公開市場操作制度繼承金融調控法的主旨,其目標就是實現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中央銀行通過對有價證券與外匯的買賣,控制利率,對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進行調控。當社會總需求不足,出現經濟增長乏力等征兆時,中央銀行便可采取擴張性貨幣政策,放松銀根,擴大貨幣供應量,從而刺激社會總需求;當社會總需求大于總供給,可能導致經濟增長過熱的狀況時,中央銀行就采取縮緊性貨幣政策,縮緊銀根,減少貨幣供應量,從而抑制社會總需求。可以發現,可持續發展理念貫穿在這一機制中,使得金融與貨幣結構的整體得以持續穩定的發展。

5.追求實質正義。

經濟法在宏觀層面調整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社會關系,也在微觀層面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不平衡的經濟利益關系。這也體現了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立場。具體而言,就是追求實質公平,平等自由,理性秩序。公開市場操作行為以其宏觀調控性質的手段調整整體的社會關系,應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避免在這種市場行為中出現權力濫用,造成對市場秩序的破壞,這也是對實質公平的追求。同樣,市場行為的屬性也讓中央銀行在公開市場操作行為中應以平等的市場主體為出發點,按照平等自由的市場規則進行公開業務。由此,也必然要求中央銀行在操作過程中嚴格追求理性秩序。

篇(11)

據了解,鞠川陽子已聘請了律師,并向復旦大學和銷售論文的“中國知網”提出巨額賠償要求。復旦發言人在電話中向記者表示,“這是她的權利”,學校將積極應對。

■ 焦點

1 復旦是否向網站出售論文?

復旦大學承認,鞠川陽子的論文確實提供給了“中國知網”,但“完全出于學術公益服務的目的”。論文稿酬由作者直接向雜志社領取。

復旦在聲明中介紹說,2007年復旦與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簽訂協議,加入《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建設。該電子雜志社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成立、教育部主管。而《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由該社“中國知網”實施網絡出版。

鞠川陽子提供了一份交涉錄音,其中一男子說,“中國知網提供的費用,研究生院也是拿不到的,而是交給了學校,不再給到學生個人”。鞠川陽子據此認為,這在事實上構成了學校出售論文。

復旦發言人說,有關人員不了解實際情況。學校與中國知網只有一筆論文采集費,“除此之外沒有金錢往來”。這實際上就是中國知網給學校的成本補貼,每本論文10元錢”。

2 雙方是否簽訂“保密協議”?

鞠川陽子介紹說,她在2009年10月完成復旦碩士學位論文,并同復旦簽訂了10年保密期限的保密協議。

她說,“現在復旦極力否認保密協定有效性,如果今天不承認,那就應該在入學時候就告訴我”。

但復旦發言人表示,如果學生要申請論文保密,必須是在論文開題時便同導師一起向學校提出。而鞠川陽子是在論文完成后向圖書館遞交論文時才提出申請。“對于涉嫌要保密的內容,是有嚴格規定的。從申請單上看,鞠川陽子只是簡單地填寫了保密緣由為‘公司機密’,并勾選了‘絕密十年’,圖書館在看到該申請后,沒有看到學校的涉密認證,認為不符合規范,便沒有批準她的‘保密’申請。”鞠川陽子實際上并沒有與復旦簽署過保密協議。

3 誰有資格認定論文“絕密”?

復旦發言人表示,學校在鞠川陽子論文是否涉密的問題上有過調查結論,不能認為其論文涉密,校內也沒有發現涉密管理違規。如果說有問題,那是校內行政管理服務有不到位之處。

鞠川陽子對“只有學校才能認定保密”的做法提出質疑。她說,“我公司的商業機密為什么需要你認定,我自己為什么不能保護自己的商業機密?”而復旦發言人表示,復旦是根據國家的保密體系走的,這不是學校是否尊重其公司商業秘密的問題,“這涉及現有保密體系銜接的問題,不是復旦所能解決的。”

■ 連線北京

北京大學研究生院:

“論文是否涉密由學校定”

昨晚,北大研究生院有關負責人在電話中向記者解釋說,北大也有保密論文,但是否屬保密論文須由學校來定而并不是由學生來定。“在學生確定選題后,就會確定論文選題是否屬于保密論文”。

依照北大《涉密研究生學位論文和博士后出站報告及學位申請的保密管理規定》,研究生學位論文和博士后出站報告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內部、公開,定密申請一般應在論文開題時提出,涉密論文答辯不公開舉行。

另外,在學位論文的保存和使用問題上,北大規定,在無密級的學位論文上,印刷本保存在圖書館學位論文閱覽室,不提供外借但提供室內閱覽服務;為存在館際合作關系的兄弟高校用戶提供文獻傳遞服務和交換服務,并保存交流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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