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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領導小組由局長、副局長組成,負責教育培訓的監督和考核。
稅政法規科負責制定全局業務培訓學習計劃,組織開展全局集中學習,并負責安排日常測評與考核。
人事教育監察室負責制定全局政治理論培訓計劃和負責組織實施,并開展討論、測試等活動。
科室培訓學習由各科室長負責。組織安排本科室日常學習,每周不少于2次。定期檢查科室成員學習筆記的記錄情況,保證科室學習的效果。
二、政治思想方面
積極開展以“法治地稅”為主題的政治理論教育培訓,教育引導干部職工做依法治稅的踐行者。
心中有法。無論是黨組中心組學習、干部職工政治理論學習、還是黨課學習、黨員學習、業務學習,堅決做到學習必學法律、法規,通過堅持不懈地“法治”教育,讓干部職工牢固樹立“法治”意識。
行為遵法。作為社會成員,“法未禁止”即可為,作為稅務工作者,“法未授權”不可為。通過教育,提醒干部職工時刻牢記自己的身份,不要混淆自己的權利、義務,教育大家要慎言慎行,做遵守法律的模范。
生活用法。把學習生活中的法律列入了學習計劃,通過聘請律師、法律顧問等法律專家進行生活法律常識講座,通過學習與大家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案例,教育大家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保護家人。
執法依法。作為稅務人員,是稅法的執行者和維護者,直接與納稅人打交道,是否做到依法治稅,直接關系到單位和稅務工作者在納稅人心中的形象,更關系到稅法的尊嚴。在學習中強調,要把“權利鎖進牢籠”,慎用手中的權利,堅決不觸碰高壓線,做到依法治稅。
三、稅收業務方面
堅決貫徹“干什么學什么、缺什么補什么”的培訓思路,繼續加強通用的應知應會基礎知識與技能教育培訓,貫徹“法治地稅”主題教育,重點學習行政法律知識、涉稅法律法規,相關稅收政策,稅收征管知識,財務會計,信息化知識與技能等。
四、培訓方式
培訓將采用集中培訓、在崗自學、個別輔導等方式進行,今年按照區局和市局的教育培訓工作部署,強化了網絡培訓要求,人事教育監察室將定期推送網絡學習任務,運用網校資源,豐富教育培訓內容。
五、要求
(一)全體干部必須按時參加教育培訓,嚴格考勤制度。
為進一步提高稅收征納雙方的法律素質,―2015年里。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踐行“聚財為國、執法為民”國稅工作宗旨,繼續在全社會普及稅收法律知識,深入在國稅系統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堅持法制教育與法制實踐相結合、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相促進,大力推進依法治稅進程,加強法治國稅建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良好的稅收法治環境。
二、普法總體目標:
扎實有效的法治實踐,通過廣泛深入的法制宣傳教育。進一步增強公民法律意識,提高公民法律素質和依法誠信納稅的自覺性;進一步增強稅收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公平執法的能力;進一步增強國稅機關依法治稅的自覺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務納稅人的水平。
三、普法對象和任務:
對社會,全縣國稅系統開展“六五”普法工作。負有宣傳普及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加強稅法宣傳教育的任務;對國稅系統內部人員,負有學習宣傳各種通用法律法規以及稅法的任務。
一面向社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二國稅系統內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學習宣傳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各種通用法律法規及稅法的學習宣傳。堅持以講促學、以用查學、以考督學的學法機制。以及新頒布、新修改的法律法規,著力培養“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觀念。要進一步完善法律知識的培訓、考試、考核制度,切實落實全員學法每年每人不少于×學時的要求,并把學法情況和考試考核成績記入檔案,作為考核、任職、定級、晉升的重要依據。要把深入學習、宣傳憲法等法律法規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和長期任務來抓,增強民主法制意識,樹立依法治稅、規范行政的觀念。
四、普法內容和步驟:
努力提高國稅人員法律素質。重點學習憲法、行政法、經濟法、物權法以及與依法行政相關的法律知識,一學習國家基本法律。樹立牢固的法制觀念,增強國稅人員遵紀守法、民主參與、民主監督的意識,注重提高國稅各級領導干部依法管理稅收的水平和決策能力。
服務中心工作。堅持宣傳和普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特別是會計基礎知識》財務會計》財務審計》稅務稽查知識》等知識,二學習經濟建設相關法律。大力宣傳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和稅收秩序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改革、發展、穩定創造良好的稅收法制環境。
大力推進依法治稅。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大力宣傳《企業所得稅法》增值稅條例》消費稅條例》發票管理辦法》等系列稅收法律知識,三學習稅收專業類法律。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稅務機關依法征稅。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大力組織稅收收入,確保應收盡收,切實保障征納雙方的合法權益。
努力推進依法行政。深入學習《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行政法律法規,四)學習行政執法相關法律。建立健全稅收執法責任制、執法監督制和執法考核制。堅持學法與用法相結合,努力提高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應訴和稅務聽證的水平,通過法制培訓以案釋法活動,促進法治國稅建設。
要按照市、縣普法辦的要求,局面向全社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通過深入開展“法制宣傳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六進”活動,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農民的稅收法制宣傳,深入開展以打擊偷稅、騙稅為重點的法制宣傳教育。
1要通過舉辦稅法專題講座、贈送稅法知識出版物、依托地方學校開設稅法講堂、呈報專題信息和報告、召開專題聯席會議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推動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進程中做出的重要貢獻,使他解稅收工作,支持國稅機關依法治稅。
2要采取國稅公告、國稅網站在線咨詢、送稅法進機關、舉辦稅收與經濟社會發展專題展覽及講座等形式。解構建社會誠信體系的重要意義。
3進一步推動稅法宣傳教育內容進課堂、進教材、進課外讀物、進趣味活動的工作。通過法律知識讀本、影視專題片和小板報、小廣播、小活動等教育形式,3要以普及稅收法律、法規知識為重點。發揮好課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4要大力宣傳“依法誠信納稅”和“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內容。積極展示國稅機關推進依法治稅的積極成效,積極引導企業自覺遵從稅法、依法誠信納稅、依法經營管理。
5要通過豐富宣傳內容。強化分類宣傳,幫助納稅人更好地了解稅收權利和義務。針對稅收常識、辦稅流程、難點問題、典型案例等內容,制作豐富多樣的稅法宣傳資料。發揮互聯網優勢,突出面對面稅法培訓輔導,加強培訓輔導宣傳。通過稅務網站、短信平臺等途徑,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稅法宣傳訂制服務。針對大、中、小學學生的不同接受能力,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普及稅法知識。積極發揮稅收管理員、辦稅服務廳人員和稅務稽查人員等直接接觸納稅人的優勢,有針對性地開展個性化分類宣傳。
(二)國稅系統內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學習宣傳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各種通用法律法規及稅法的學習宣傳。堅持以講促學、以用查學、以考督學的學法機制。以及新頒布、新修改的法律法規,著力培養“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觀念。要進一步完善法律知識的培訓、考試、考核制度,切實落實全員學法每年每人不少于學時的要求,并把學法情況和考試考核成績記入檔案,作為考核、任職、定級、晉升的重要依據。要把深入學習、宣傳憲法等法律法規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和長期任務來抓,增強民主法制意識,樹立依法治稅、規范行政的觀念。
四、普法內容和步驟:
(一)學習國家基本法律。樹立牢固的法制觀念,增強國稅人員遵紀守法、民主參與、民主監督的意識,注重提高國稅各級領導干部依法管理稅收的水平和決策能力。
(二)學習經濟建設相關法律。大力宣傳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和稅收秩序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改革、發展、穩定創造良好的稅收法制環境。
(三)學習稅收專業類法律。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稅務機關依法征稅。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大力組織稅收收入,確保應收盡收,切實保障征納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學習行政執法相關法律。建立健全稅收執法責任制、執法監督制和執法考核制。堅持學法與用法相結合,努力提高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應訴和稅務聽證的水平,通過法制培訓以案釋法活動,促進法治國稅建設。
(五)六五”普法從2011年開始實施。2011年月前,根據實際制定本單位的五年普法規劃,報縣普法備案;組織階段,2011年月至2015年。依據本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法制宣傳教育年度工作計劃,突出年度工作重點,做到部署合理、措施有效、指導有力、督促及時,整改到位,確保六五普法規劃全面貫徹落實;驗收階段,2015年,按照本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要求對“六五”普法工作進行總結,做好資料收集和迎接市局、縣普法辦檢查驗收的準備工作,順利通過上級的驗收
五、普法措施和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切實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要高度重視。把“六五”普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工作計劃,統一考慮,統一部署。要健全組織,完善工作機制,充實力量。要成立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局領導任副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六五”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普法辦公室設在法規科,具體負責我局的六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二)加強法制宣傳載體建設
推出一批有特色、內容新、形式活的名牌欄目。利用報刊、電視、電臺、互聯網等,要注意發揮宣傳作用。辦好稅法宣傳專欄、專題節目、系列講座、公益廣告,既為社會大眾喜聞樂見,又能夠增強稅法宣傳教育的感染力和針對性。與行風評議、專項培訓、支持新農村建設等熱點工作相結合,堅持不懈開展宣傳教育,實現普法工作的綜合效應。
(三)堅持普法宣傳與日常宣傳相結合
稅收執法風險主要指在稅收執法過程中,因為執法主體的作為(主要指不當)和不作為可能使稅收管理職能失效以及對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本身造成損害的各種不利后果或不利影響。
(一)地稅執法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地稅執法人員是地稅執法工作的直接承擔者,就目前的情況來看,一是少數地稅執法人員執法風險意識欠缺,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權力”思想,他們對稅收執法風險的意識認識不足;二是地稅執法人員業務水平有待提高,一部分地稅干部自覺學習能力差,執法水平還遠不適應當前稅收工作的要求,不清楚工作所需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全面的掌握崗位工作需要的稅收政策業務知識,不了解掌握管戶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核算情況,存在文書制作不嚴謹、不規范,使用文書或引用法律條文有誤,執法中不注意收集證據或收集的證據證明力不夠強的現象;三是在日管工作流程中未嚴格按規程操作、稅務登記不準確、財務數據錄入不規范、“雙定戶”定稅程序不規范、政務公開不及時、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稅率執行錯誤、日常納稅輔導不細致造成納稅漏洞。四是部分地稅執法人員職業道德有待加強,表現在工作責任心不強、積極性不高,工作馬虎,對稅收征管對象缺乏必要的政策宣講和納稅輔導,存在法治意識淡薄的現象;個別地稅干部甚至存在、貪贓枉法的現象,導致國家稅款流失,損害國家利益。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關系到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是否落實到位,關系到國家稅款能否做到應收盡收。
(二)稅收執法行為有待進一步規范
在日常的地稅干部執法中,不規范的執法行為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要表現在執法程序不規范。如地稅執法機關或執法人員對納稅人進行檢查時,未按規定出示稅務檢查證;不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調查取證;不按規定程序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等等。
(三)納稅服務較高的要求與現實之間的差距
一是有限的征管力量和繁雜的事務性工作制約了服務效能的提高。稅收管理員陷入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可能有更多時間深入納稅人中,這些因素束約深化納稅服務工作的開展。二是服務理念不適應新形勢要求。納稅服務是稅務機關義不容辭的基本的法律義務,只有認真履行這一法定義務,才能取信納稅人,稅收工作才能得到納稅人的理解和全社會的支持。目前,納稅服務還沒有達到法定義務的高度,盡管《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有14個條款明確規定了納稅人享有的權利,但是長期以來,部分地稅干部仍有較濃厚的“官本位”意識,認為自己是“管理者”,納稅人是“被管理者”,這種權力意識直接帶來的是以地稅機關為中心的“本位化”,把執法與服務對立,沒有認識到執法與服務都是地稅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稅收收入任務帶來的執法風險及其影響
由于地方財政支出的需求,多年來稅收收入計劃任務都是按照上年稅收完成數和計劃年度預計的增長速度由當地政府和上級稅務機關在年初來確定和下達,而實際存在的稅源與收入任務的需求有差距,在這種情況下,任務指標弱化了剛性的稅收執法,基層稅務部門為了完成當地政府和上級稅機關在年初確定稅收收入任務,難免會有收過頭稅、寅吃卯糧的情況發生,違背了組織收入原則,影響了正常的組織收入工作秩序,這樣導致地稅部門在組織收入時壓力較大,為了確保收入任務的完成,有可能引發執法風險。
二、對防范和規避執法風險,建立長效防范稅收執法風險機制建議和措施
(一)提高稅務人員的綜合素質,增強風險防范意識
1、要在思想上牢固樹立防范稅收執法風險的認識,觀念上深入理解稅收行政執法風險的重要性,不斷強化稅收執法人員的“法治”觀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識,自覺地學法、遵法、守法,讓“法”深入人心,克服執法上的僥幸和麻痹心理,提高防范意識,確保稅收執法的安全性。
2、加強稅收法律、法規的學習特別是《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學習及應用,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防范稅收執法中風險,稅收執法人員就必須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熟練的稅收業務技能和稅收征管軟件的運用。應加強對通用法律知識以及稅收實務的學習,使其能夠熟練掌握并應用各項規章制度,增強依法行政的能力。形成自覺的學法、用法,自覺的鉆研業務、精通業務,通過提升稅務人員的依法行政能力和職業道德素養,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執法的隨意性,切實降低并有效化解稅收執法風險。
3、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執法風險宣傳教育,例如開展廉政教育、警示教育、現身說法教育等手段,利用實例來告誡大家要珍惜每一天自由生活的權利,從而使每個人都能從思想上重視廉政建設的重要性,自覺抵制違法犯罪行為,以便提高稅務人員認識、發現、預防和化解執法風險的能力。使稅收工作高效完滿的完成,減少或降低稅收執法中的風險。
(二)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制度和責任的落實
首先,要加強制度建設并提高制度的科學性與合理性,立足長遠,統籌兼顧,循序漸進,扎實有效地推進稅收執法風險防范工作。其次,還要加強制度的貫徹落實,切實發揮好制度的管理效用。最后,要嚴格執法監督,嚴肅工作紀律,切實加強責任管理,對濫權、越權、違法、失當執法以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稅務人員,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三)加強完善稅收業務工作流程及稅收執法質量評價體系,進一步提高稅收執法的效率
首先,要切實堅持依法治稅和依法管理,嚴格執行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熟練掌握履行管理職責所必需的法律依據、執法權限、范圍、幅度、程序、步驟、方式方法、時限等內容,全面、準確、適當地實施執法活動,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其次,要完善稅收征管信息化工作,將執法環節、執法內容與執法過程固化在征管軟件中,通過征管軟件向各執法崗位分配工作,控制工作流程,記錄并考核崗位工作質量,提高管理效能。
(四)加強內部檢查與監督,進一步發揮多層面的監督效能
一要堅持全面落實稅收執法質量。采取“軟件和手工考核機制”的實際應用,設立崗位、分清職責,定人、定崗、定責,做到各科室、各崗位,職責明確,落實到人,明確具體崗位的執法內容與執法程序,減少不作為、慢作為或任意作為等行為。二要切實發揮稅收執法督察的功效與作用,依托稅收執法責任制體系,加強日常、專項和年度執法督察,查找問題,糾正錯誤,落實責任,并加強整改工作的跟蹤問效管理,凡在執法檢查中有重大問題或不認真進行整改的,將在年終目標管理考核中予以扣分,并將考核情況和責任追究情況及時向監察、人事部門反饋。以便加強內部監督的作用,從而有效預防稅收執法風險。三要加強涉稅規范性文件的審核監督,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制定審核及備案管理制度,未經法制部門審核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涉稅通告和公告,一律不得對外。四要健全群眾舉報制度,依托“12366”熱線,全面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舉報,全面推行政務信息公開,重視人大、政協、司法等部門監督以及新聞輿論監督,對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并依法及時處理。
不少基層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觀念淡薄,法律優位、法律保留、權責統一、程序正當、比例原則等依法行政觀念比較缺乏。有的稅務執法人員頭腦里“官本位”、“稅老大”意識作祟,習慣于居高臨下、隨意執法,對法律上的約束感到不舒服,對依法治稅很不情愿;有的受傳統的法律是治民工具觀的深刻影響,一味強調納稅人要依法納稅,卻很少講執法者也應依法征稅,還有的基層國稅干部認為憑經驗、憑情理執法來得快、來得好,只重實體法,忽視程序法,不按法定程序辦事,程序違法不算違法的思想還根深蒂固,個別甚至把執法權變成為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通過這幾年來南充國稅系統發生的案例就可以看出,基層國稅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告知未告知、執法程序順序顛倒、引用法律依據錯誤或不引用法律依據、證據提取不充分、不按規定制作法律文書等執法違法行為還在一定范圍內存在。
二、依法治稅的剛性還不足
雖然新征管法賦予了國稅機關較多行政執法手段,例如,稅款征收權、稅務管理權、稅務檢查權、行政處罰權、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等,但在實際執法中,執法的剛性還顯得不足,不少執法手段形同虛設,依法打擊力度不夠,處罰執行難以到位。由于程序較為繁瑣,基層國稅機關為避免執法風險,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在實際中很少得到運用,對于欠稅的追繳,眼光只盯著銀行帳戶上有沒有錢,對于征管法賦予的代位權和撤銷權還很少有效運用過。
三、行政執法水平和能力還不高
一是重視合法行政,忽視合理行政。這在行政處罰中表現得較為明顯。根據稅收征管法等規定,稅務機關具有很大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在實踐中,基層國稅機關在作出處罰時,通常對納稅人的違法情節、方法和手段、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查處后的認識態度等行政處罰裁量情節考慮較少,錯誤認為只要合法,處50%罰款還是5倍罰款都一樣。此外,對于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在處罰決定書中沒有說明理由,不能讓納稅人信服,給人的感覺帶有明顯的主觀成分。二是對納稅人的參與權、知情權缺乏充分尊重。就目前而言,國稅機關作出有關影響納稅人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基本上還不允許納稅人查閱有關案卷,個別稅務執法人員對納稅人的核定稅款、稽查補稅異議不予以充分重視,或淡然視之,或輕描淡寫,對納稅人的參與權、知情權缺乏充分尊重。三是回避權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實。根據征管法規定,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就目前稅收實踐來看,除了稽查告知了納稅人的回避權外,對于稅款征收環節還很少告知納稅人回避權,納稅人還基本上不知道可以讓稅款核定人員、行政復議人員回避。四是稅收執法缺乏誠實守信。表現在:對納稅人的同一行為,主管國稅機關和稽查部門往往意見不一,相互打架,使納稅人難以適從;對于主管國稅機關先前已經認可的行為,后來卻以糾正錯誤為名予以,給納稅人出爾反爾的感覺,這種“秋后算帳”通常會給納稅人帶來損失,而稅務執法人員的責任卻很少得到追究,從而影響了國稅機關的誠信執法。例如,曾有這樣一個真實案例,南充某縣國稅機關要對一納稅人的違法行為實施罰款行政處罰,納稅人在聽證會上辨稱,一年前國稅機關曾對該違法行為指出過但未提出要罰款,一年后,國稅機關決定對該同一違法行為實施罰款。納稅人認為,國稅機關不能出爾反爾,應當講求誠信,對先前的不處罰行為要負一定責任。五是基層執法應作為而不作為等現象普遍存在。當前基層稅務分局人員較少,加之執法程序較為繁瑣,取證困難,相當一部分稅務干部存在畏難情緒,據調查,個別單位長達十年未采取過一項稅收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個別分局兩三年內無一件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案件。
四、稅收執法監督還比較乏力
一是監督過于分散,監督主體和監督責任也不夠明確,存在多部門重復監督的現象。人人有權監督,結果人人走過場,對稅收執法的全過程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即使事后發現問題,造成損失已很難挽回。二是監督沒有日常化,大多是運動式的或者被動地進行,通常半年或者一年搞一次執法監督檢查,而且多是對個別環節的監督,沒有形成層級監督與結構監督,更沒形成監督體系,收效不大。三是監督不夠深入,只注重對日常稅收征管質量的微機自動監督,而對稅收政策執行情況,行政復議情況,案件查處過程情況、違章處理情況、聽證情況等重大執法行為及行政不作為情況缺乏深入細致的監督。四是重執法監督檢查,輕查處和整改。在執法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執法違法活動,檢查人員往往“高抬貴手、既往不咎”,放縱違法行為,對于上次檢查出的問題進行的整改情況如何不聞不問,導致了每次執法監督檢查發現的大多是上一年度發現問題的簡單重復,影響了執法檢查績效。五是過錯追究難以嚴格執行到位。目前,各級基層國稅機關雖然建立了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稅收執法監督實施辦法等制度,但在具體執行中一些基層單位負責人護短掩錯,避重就輕現象較為突出。許多執法過錯行為本應作出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等行政處理,但卻以扣發獎金(津貼)的經濟懲戒代替了事,其結果是隔靴搔癢,沒有真正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五、納稅服務中介機構發育還不健全
當前,稅務師事務所的從業人員主要由稅務機關離退休人員、稅務機關清退的協稅員和解決就業的內部稅務干部子女組成。不少人員沒有獨立的服務意識,其政策業務水平難以為納稅人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個別甚至打著國稅機關的名義招攬業務,納稅人對此意見很大,已經嚴重影響到國稅機關的良好執法形象。
六、綜合執法環境還需要進一步改善
依法行政環境是稅收法治工作順利開展的基礎,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依法治稅的運行狀態和運行結果。南充經濟落后,財政困難,有的地方政府只重視稅收收入職能忽視了其他職能,給國稅部門下達過重的稅收任務,并將其作為對國稅部門的政績進行考核;有的地方政府為了壯大工業,改善產業結構,優化招商引資環境,干預正常的稅收執法,軟化了稅法的剛性,對稅收執法工作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在納稅人方面,南充總體生活水平不高,普遍還處在“溫飽”水平,納稅人法律意識普遍不強,納稅自覺性缺乏,對納稅有抵觸情緒,稅法遵從度低,偷抗稅時有發生。據統計,自2005年全市開展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以來,全市共立稅務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223件,查處和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235人,為國家挽回稅款損失3000多萬元。在稅務部門方面,存在重視稅款征收漠視納稅人的權利的現象,為納稅人服務工作尚不到位,地區間的稅負差異明顯。比如“雙定戶”的管理上,存在的名義稅負高,實際稅負低,各地稅負差異大,農村高于城鎮,城鎮高于城市,經濟不發達地區高于經濟發達地區的現象較為明顯。在協稅護稅上,國稅機關難以得到有關部門的積極配合,信息交換制度還不健全,銀行凍結納稅人存款、扣繳稅款等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也較難執行到位,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涉稅違法行為。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結合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有關規定,筆者對全市國稅系統進一步提高依法治稅能力和水平提出以下應對措施和建議:
一、解決觀念認識不到位問題,著眼于樹立正確的依法行政觀念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依法行政作為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觀念上是一脈相承的。結合稅收工作實際,廣大基層稅收執法人員要樹立七種觀念:即:一是樹立責任本位觀,要由傳統的權力本位向責任本位轉變,要把責任分解落實到每一個工作環節,切實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須賠償;二是樹立正確的收入觀,堅持按經濟發展狀況來確定稅收收入任務,“有稅不收”或“收過頭稅”都是違反稅收治稅原則的,同時,提高稅收收入質量,提高信息化運用水平,為組織收入服好務,增強收入的科技含量,努力提高宏觀稅負水平;三是樹立正確的服務觀,要堅持管理與服務并重,在執法中服好務,在服務中執好法。要在執法中充分體現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維護和尊重納稅人的權利;四是樹立正確的稅收成本觀。既要堅持依法行政,依法征稅,又要注重科學管稅、注意節約稅收執行性成本和稅收遵從性成本。必須加快打破城鄉“二元化”征管結構步伐,加快推進機關、基層一體化進程,大幅度收縮征管戰線,在有條件的地方推行“直線管理法”,減少管理幅度。充實城區分局管理力量,搞好重點稅源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同時,簡化手續,方便納稅,提高行政審批效能,節約稅收成本,提高科學管稅水平;五是樹立正確的誠信觀,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更是誠信經濟,除了要求市場主體講求誠信外,行政機關在經濟管理中也要講求誠信。對于國稅機關來講,講求誠信執法,還可以優化招商引資環境,吸引投資,為培植本地區稅源作出貢獻。為此,第一,要堅持誠信的稅收執法理念,使其扎根于每一個執法人員的心中。國稅機關作為一個執法機關,是否誠信關系著征納環境是否和諧,執法是否到位,公信力是否能形成,所以國稅執法人員必須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從自身做起,從現在做起。第二,各級國稅機關要結合征管工作實際,及時、準確、全面、真實地公布稅收信息,提高制定建設質量,對于規范性文件的起草,應當先行告知納稅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以避免實施后給納稅人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第三,對作出的已經生效的稅務行政決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以保障執法的相對穩定性和嚴肅性,對因法定原因而撤回、變更授益性行政行為的,國稅機關要勇于承擔責任,依法補償納稅人受到的財產損失;六是樹立合理行政觀,對有多種方式能達到行政目的的,應采取對納稅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此外,要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進行規范和約束,對納稅人性質和情節相同的違法事實,應當給以公平、公正的處理,而不能畸輕畸重,為此,應由市局出臺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指導性文件,防止同樣性質的違法行為,在甲地處理較重,而在乙地處理較輕;七是樹立程序否決觀。程序正當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執法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影響到整個執法的合法性。換言之,在個案的處理上,即使實體完全合法公正也會因為程序違法遭到全盤否決。在稅務行政執法上,始終堅持做到“步驟不能省略、順序不能顛倒、方式不能改變、時限不能超過”。
二、解決稅收行政執法體制問題,規范稅收行政執法行為
稅收執法是依法治稅的關鍵環節,也是需要加強和改進的薄弱環節。各級基層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一定要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既不能失職不作為,又不能越權亂作為。一是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稅收行政執法體制,解決多頭執法、重復執法、交叉執法的問題。二是要重新梳理征管業務和工作流程。在打破“城鄉二元化”征管格局后,征管機構及征管業務將會得到重組,各級國稅機關要根據“流程最優、環節最少、審批最簡、服務最優、效率最高”的原則,梳理征管業務和工作流程,優化職能配置,整合、重組征管業務,實現管理方式的根本轉變,為規范執法、提高征收效率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三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提高稅收執法案件的辦案質量;建立健全稅收執法案件開釋制度,方便納稅人查詢。四是探索建立行政執法績效評估制度、獎懲機制和辦法,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五是正確處理國稅機關與中介機構的關系。國稅機關是執法機關,中介機構是獨立市場主體,其身份是納稅人,二者是監督與被監督、指導與被指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因此,國稅機關與中介機構都要擺正位置,一方面國稅機關要積極支持中介機構依法從事服務,另一方面,中介機構不能依賴于與稅務機關的某種關系來招攬生意,而應當依靠其高質量的服務贏得客戶的信任。六是要維護稅法權威,強化稅收執法剛性。各級國稅機關要大膽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秉公執法,對違法問題不遷就,不姑息,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解決干部隊伍執法素質不高問題,增強稅務干部的執法能力和水平
徒法不足以自行。具有一支年輕化、革命化、知識化和專業化的干部隊伍,是做好當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條件。一是嚴把“入口關”,對新錄用公務員,要堅持高標準,寧缺勿濫,對新錄入公務員要進行崗前培訓,在培訓的內容、形式、方法、手段、機制等方面,要加強針對性、系統性、實效性,使其熟悉稅收主要執法業務后才能上崗。二是與高校合作,深入開展能力工程培訓,提高培訓的廣度和深度,避免簡單重復。三是從稅務工作長遠計,將基礎條件較好的稅務干部送高校攻讀法律碩士、法學博士學位,盤活現有人才。四是各級國稅機關領導作為依法行政的核心力量,應當帶頭學法、守法、用法,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五是搞好現代稅收人力資源管理,貫徹落實執法能級管理制度。做到“以考試考核定能級、以能崗匹配定崗位、以崗位考核定績效、以績效評價定獎懲”,充分調動廣大國稅干部工作上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切實解決干好干壞一個樣,干和不干一個樣的問題。
四、解決稅收執法監督乏力問題,強化稅收執法監督
實踐表明: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因此,執法監督是執法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的重要保證。對基層國稅稅收行政執法要從內外兩方面強化監督。內部監督應做到:一是全面推行稅收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不僅要明確每個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還要對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失職、瀆職人員,嚴格追究過錯責任,不得以經濟懲戒代替行政處理;二是嚴格按照征管查法制四分離和稽查內部四分離的要求,深化征管改革,建立內部各環節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機制;三是建立健全嚴密的內部執法監督機制。法制機構要介入稅務行政執法行為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同時,加強涉稅案件的復查和抽查,并將檢查情況及時進行通報,督促整改,講求實效。外部監督的應做到:堅持文明辦稅公開制度,積極開展稅務執法外部評議工作,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箱,認真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要構建以納稅人為核心的多主體、多功能、多渠道、多環節的外部稅收執法監督體系,同時注意發揮各級人大、政協、紀檢、監察、審計、法院、檢察等機關職能作用。
五、解決依法治稅環境欠優的問題,打造良好的依法治稅環境
不少基層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觀念淡薄,法律優位、法律保留、權責統一、程序正當、比例原則等依法行政觀念比較缺乏。有的稅務執法人員頭腦里“官本位”、“稅老大”意識作祟,習慣于居高臨下、隨意執法,對法律上的約束感到不舒服,對依法治稅很不情愿;有的受傳統的法律是治民工具觀的深刻影響,一味強調納稅人要依法納稅,卻很少講執法者也應依法征稅,還有的基層國稅干部認為憑經驗、憑情理執法來得快、來得好,只重實體法,忽視程序法,不按法定程序辦事,程序違法不算違法的思想還根深蒂固,個別甚至把執法權變成為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通過這幾年來南充國稅系統發生的案例就可以看出,基層國稅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告知未告知、執法程序順序顛倒、引用法律依據錯誤或不引用法律依據、證據提取不充分、不按規定制作法律文書等執法違法行為還在一定范圍內存在。
二、依法治稅的剛性還不足
雖然新征管法賦予了國稅機關較多行政執法手段,例如,稅款征收權、稅務管理權、稅務檢查權、行政處罰權、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等,但在實際執法中,執法的剛性還顯得不足,不少執法手段形同虛設,依法打擊力度不夠,處罰執行難以到位。由于程序較為繁瑣,基層國稅機關為避免執法風險,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在實際中很少得到運用,對于欠稅的追繳,眼光只盯著銀行帳戶上有沒有錢,對于征管法賦予的代位權和撤銷權還很少有效運用過。
三、行政執法水平和能力還不高
一是重視合法行政,忽視合理行政。這在行政處罰中表現得較為明顯。根據稅收征管法等規定,稅務機關具有很大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在實踐中,基層國稅機關在作出處罰時,通常對納稅人的違法情節、方法和手段、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查處后的認識態度等行政處罰裁量情節考慮較少,錯誤認為只要合法,處50%罰款還是5倍罰款都一樣。此外,對于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在處罰決定書中沒有說明理由,不能讓納稅人信服,給人的感覺帶有明顯的主觀成分。二是對納稅人的參與權、知情權缺乏充分尊重。就目前而言,國稅機關作出有關影響納稅人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基本上還不允許納稅人查閱有關案卷,個別稅務執法人員對納稅人的核定稅款、稽查補稅異議不予以充分重視,或淡然視之,或輕描淡寫,對納稅人的參與權、知情權缺乏充分尊重。三是回避權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實。根據征管法規定,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就目前稅收實踐來看,除了稽查告知了納稅人的回避權外,對于稅款征收環節還很少告知納稅人回避權,納稅人還基本上不知道可以讓稅款核定人員、行政復議人員回避。四是稅收執法缺乏誠實守信。表現在:對納稅人的同一行為,主管國稅機關和稽查部門往往意見不一,相互打架,使納稅人難以適從;對于主管國稅機關先前已經認可的行為,后來卻以糾正錯誤為名予以推翻,給納稅人出爾反爾的感覺,這種“秋后算帳”通常會給納稅人帶來損失,而稅務執法人員的責任卻很少得到追究,從而影響了國稅機關的誠信執法。例如,曾有這樣一個真實案例,南充某縣國稅機關要對一納稅人的違法行為實施罰款行政處罰,納稅人在聽證會上辨稱,一年前國稅機關曾對該違法行為指出過但未提出要罰款,一年后,國稅機關決定對該同一違法行為實施罰款。納稅人認為,國稅機關不能出爾反爾,應當講求誠信,對先前的不處罰行為要負一定責任。五是基層執法應作為而不作為等現象普遍存在。當前基層稅務分局人員較少,加之執法程序較為繁瑣,取證困難,相當一部分稅務干部存在畏難情緒,據調查,個別單位長達十年未采取過一項稅收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個別分局兩三年內無一件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案件。
四、稅收執法監督還比較乏力
一是監督過于分散,監督主體和監督責任也不夠明確,存在多部門重復監督的現象。人人有權監督,結果人人走過場,對稅收執法的全過程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即使事后發現問題,造成損失已很難挽回。二是監督沒有日常化,大多是運動式的或者被動地進行,通常半年或者一年搞一次執法監督檢查,而且多是對個別環節的監督,沒有形成層級監督與結構監督,更沒形成監督體系,收效不大。三是監督不夠深入,只注重對日常稅收征管質量的微機自動監督,而對稅收政策執行情況,行政復議情況,案件查處過程情況、違章處理情況、聽證情況等重大執法行為及行政不作為情況缺乏深入細致的監督。四是重執法監督檢查,輕查處和整改。在執法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執法違法活動,檢查人員往往“高抬貴手、既往不咎”,放縱違法行為,對于上次檢查出的問題進行的整改情況如何不聞不問,導致了每次執法監督檢查發現的大多是上一年度發現問題的簡單重復,影響了執法檢查績效。五是過錯追究難以嚴格執行到位。目前,各級基層國稅機關雖然建立了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稅收執法監督實施辦法等制度,但在具體執行中一些基層單位負責人護短掩錯,避重就輕現象較為突出。許多執法過錯行為本應作出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等行政處理,但卻以扣發獎金(津貼)的經濟懲戒代替了事,其結果是隔靴搔癢,沒有真正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五、納稅服務中介機構發育還不健全
當前,稅務師事務所的從業人員主要由稅務機關離退休人員、稅務機關清退的協稅員和解決就業的內部稅務干部子女組成。不少人員沒有獨立的服務意識,其政策業務水平難以為納稅人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個別甚至打著國稅機關的名義招攬業務,納稅人對此意見很大,已經嚴重影響到國稅機關的良好執法形象。
六、綜合執法環境還需要進一步改善
依法行政環境是稅收法治工作順利開展的基礎,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依法治稅的運行狀態和運行結果。南充經濟落后,財政困難,有的地方政府只重視稅收收入職能忽視了其他職能,給國稅部門下達過重的稅收任務,并將其作為對國稅部門的政績進行考核;有的地方政府為了壯大工業,改善產業結構,優化招商引資環境,干預正常的稅收執法,軟化了稅法的剛性,對稅收執法工作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在納稅人方面,南充總體生活水平不高,普遍還處在“溫飽”水平,納稅人法律意識普遍不強,納稅自覺性缺乏,對納稅有抵觸情緒,稅法遵從度低,偷抗稅時有發生。據統計,自2005年全市開展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以來,全市共立稅務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223件,查處和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235人,為國家挽回稅款損失3000多萬元。在稅務部門方面,存在重視稅款征收漠視納稅人的權利的現象,為納稅人服務工作尚不到位,地區間的稅負差異明顯。比如“雙定戶”的管理上,存在的名義稅負高,實際稅負低,各地稅負差異大,農村高于城鎮,城鎮高于城市,經濟不發達地區高于經濟發達地區的現象較為明顯。在協稅護稅上,國稅機關難以得到有關部門的積極配合,信息交換制度還不健全,銀行凍結納稅人存款、扣繳稅款等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也較難執行到位,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涉稅違法行為。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結合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有關規定,筆者對全市國稅系統進一步提高依法治稅能力和水平提出以下應對措施和建議:
一、解決觀念認識不到位問題,著眼于樹立正確的依法行政觀念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依法行政作為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觀念上是一脈相承的。結合稅收工作實際,廣大基層稅收執法人員要樹立七種觀念:即:一是樹立責任本位觀,要由傳統的權力本位向責任本位轉變,要把責任分解落實到每一個工作環節,切實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須賠償;二是樹立正確的收入觀,堅持按經濟發展狀況來確定稅收收入任務,“有稅不收”或“收過頭稅”都是違反稅收治稅原則的,同時,提高稅收收入質量,提高信息化運用水平,為組織收入服好務,增強收入的科技含量,努力提高宏觀稅負水平;三是樹立正確的服務觀,要堅持管理與服務并重,在執法中服好務,在服務中執好法。要在執法中充分體現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維護和尊重納稅人的權利;四是樹立正確的稅收成本觀。既要堅持依法行政,依法征稅,又要注重科學管稅、注意節約稅收執行性成本和稅收遵從性成本。必須加快打破城鄉“二元化”征管結構步伐,加快推進機關、基層一體化進程,大幅度收縮征管戰線,在有條件的地方推行“直線管理法”,減少管理幅度。充實城區分局管理力量,搞好重點稅源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同時,簡化手續,方便納稅,提高行政審批效能,節約稅收成本,提高科學管稅水平;五是樹立正確的誠信觀,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更是誠信經濟,除了要求市場主體講求誠信外,行政機關在經濟管理中也要講求誠信。對于國稅機關來講,講求誠信執法,還可以優化招商引資環境,吸引投資,為培植本地區稅源作出貢獻。為此,第一,要堅持誠信的稅收執法理念,使其扎根于每一個執法人員的心中。國稅機關作為一個執法機關,是否誠信關系著征納環境是否和諧,執法是否到位,公信力是否能形成,所以國稅執法人員必須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從自身做起,從現在做起。第二,各級國稅機關要結合征管工作實際,及時、準確、全面、真實地公布稅收信息,提高制定建設質量,對于規范性文件的起草,應當先行告知納稅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以避免實施后給納稅人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第三,對作出的已經生效的稅務行政決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以保障執法的相對穩定性和嚴肅性,對因法定原因而撤回、變更授益性行政行為的,國稅機關要勇于承擔責任,依法補償納稅人受到的財產損失;六是樹立合理行政觀,對有多種方式能達到行政目的的,應采取對納稅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此外,要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進行規范和約束,對納稅人性質和情節相同的違法事實,應當給以公平、公正的處理,而不能畸輕畸重,為此,應由市局出臺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指導性文件,防止同樣性質的違法行為,在甲地處理較重,而在乙地處理較輕;七是樹立程序否決觀。程序正當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執法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影響到整個執法的合法性。換言之,在個案的處理上,即使實體完全合法公正也會因為程序違法遭到全盤否決。在稅務行政執法上,始終堅持做到“步驟不能省略、順序不能顛倒、方式不能改變、時限不能超過”。
二、解決稅收行政執法體制問題,規范稅收行政執法行為
稅收執法是依法治稅的關鍵環節,也是需要加強和改進的薄弱環節。各級基層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一定要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既不能失職不作為,又不能越權亂作為。一是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稅收行政執法體制,解決多頭執法、重復執法、交叉執法的問題。二是要重新梳理征管業務和工作流程。在打破“城鄉二元化”征管格局后,征管機構及征管業務將會得到重組,各級國稅機關要根據“流程最優、環節最少、審批最簡、服務最優、效率最高”的原則,梳理征管業務和工作流程,優化職能配置,整合、重組征管業務,實現管理方式的根本轉變,為規范執法、提高征收效率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三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提高稅收執法案件的辦案質量;建立健全稅收執法案件開釋制度,方便納稅人查詢。四是探索建立行政執法績效評估制度、獎懲機制和辦法,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五是正確處理國稅機關與中介機構的關系。國稅機關是執法機關,中介機構是獨立市場主體,其身份是納稅人,二者是監督與被監督、指導與被指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因此,國稅機關與中介機構都要擺正位置,一方面國稅機關要積極支持中介機構依法從事服務,另一方面,中介機構不能依賴于與稅務機關的某種關系來招攬生意,而應當依靠其高質量的服務贏得客戶的信任。六是要維護稅法權威,強化稅收執法剛性。各級國稅機關要大膽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秉公執法,對違法問題不遷就,不姑息,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解決干部隊伍執法素質不高問題,增強稅務干部的執法能力和水平
徒法不足以自行。具有一支年輕化、革命化、知識化和專業化的干部隊伍,是做好當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條件。一是嚴把“入口關”,對新錄用公務員,要堅持高標準,寧缺勿濫,對新錄入公務員要進行崗前培訓,在培訓的內容、形式、方法、手段、機制等方面,要加強針對性、系統性、實效性,使其熟悉稅收主要執法業務后才能上崗。二是與高校合作,深入開展能力工程培訓,提高培訓的廣度和深度,避免簡單重復。三是從稅務工作長遠計,將基礎條件較好的稅務干部送高校攻讀法律碩士、法學博士學位,盤活現有人才。四是各級國稅機關領導作為依法行政的核心力量,應當帶頭學法、守法、用法,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五是搞好現代稅收人力資源管理,貫徹落實執法能級管理制度。做到“以考試考核定能級、以能崗匹配定崗位、以崗位考核定績效、以績效評價定獎懲”,充分調動廣大國稅干部工作上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切實解決干好干壞一個樣,干和不干一個樣的問題。
四、解決稅收執法監督乏力問題,強化稅收執法監督
實踐表明: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因此,執法監督是執法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的重要保證。對基層國稅稅收行政執法要從內外兩方面強化監督。內部監督應做到:一是全面推行稅收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不僅要明確每個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還要對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失職、瀆職人員,嚴格追究過錯責任,不得以經濟懲戒代替行政處理;二是嚴格按照征管查法制四分離和稽查內部四分離的要求,深化征管改革,建立內部各環節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機制;三是建立健全嚴密的內部執法監督機制。法制機構要介入稅務行政執法行為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同時,加強涉稅案件的復查和抽查,并將檢查情況及時進行通報,督促整改,講求實效。外部監督的應做到:堅持文明辦稅公開制度,積極開展稅務執法外部評議工作,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箱,認真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要構建以納稅人為核心的多主體、多功能、多渠道、多環節的外部稅收執法監督體系,同時注意發揮各級人大、政協、紀檢、監察、審計、法院、檢察等機關職能作用。
五、解決依法治稅環境欠優的問題,打造良好的依法治稅環境
在2015年里,為進一步提高稅收征納雙方的法律素質,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踐行“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國稅工作宗旨,繼續在全社會普及稅收法律知識,深入在國稅系統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堅持法制教育與法制實踐相結合、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相促進,大力推進依法治稅進程,加強法治國稅建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良好的稅收法治環境。
二、普法總體目標:
通過廣泛深入的法制宣傳教育,扎實有效的法治實踐,進一步增強公民法律意識,提高公民法律素質和依法誠信納稅的自覺性;進一步增強稅收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公平執法的能力;進一步增強國稅機關依法治稅的自覺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務納稅人的水平。
三、普法對象和任務:
全縣國稅系統開展“六五”普法工作,對社會,負有宣傳普及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加強稅法宣傳教育的任務;對國稅系統內部人員,負有學習宣傳各種通用法律法規以及稅法的任務。
(一)面向社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我局面向全社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要按照市、縣普法辦的要求,通過深入開展“法制宣傳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的“六進”活動,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農民的稅收法制宣傳,深入開展以打擊偷稅、騙稅為重點的法制宣傳教育。
(1)要通過舉辦稅法專題講座、贈送稅法知識出版物、依托地方學校開設稅法講堂、呈報專題信息和報告、召開專題聯席會議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稅收政策法規,大力宣傳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在推動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進程中做出的重要貢獻,使他們了解稅收工作,支持國稅機關依法治稅。
(2)要采取國稅公告、國稅網站在線咨詢、送稅法進機關、舉辦稅收與經濟社會發展專題展覽及講座等形式,引導他們了解稅收在調節經濟和調節分配、促進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了解構建社會誠信體系的重要意義。
(3)要以普及稅收法律、法規知識為重點,進一步推動稅法宣傳教育內容進課堂、進教材、進課外讀物、進趣味活動的工作。通過法律知識讀本、影視專題片和小板報、小廣播、小活動等教育形式,發揮好課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4)要大力宣傳“依法誠信納稅”和“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內容,加強辦稅服務和稅法咨詢,積極展示國稅機關推進依法治稅的積極成效,積極引導企業自覺遵從稅法、依法誠信納稅、依法經營管理。
(5)要通過豐富宣傳內容,優化宣傳方式,強化分類宣傳,幫助納稅人更好地了解稅收權利和義務。針對稅收常識、辦稅流程、難點問題、典型案例等內容,制作豐富多樣的稅法宣傳資料。發揮互聯網優勢,突出面對面稅法培訓輔導,加強培訓輔導宣傳。通過稅務網站、短信平臺等途徑,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稅法宣傳訂制服務。針對大、中、小學學生的不同接受能力,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普及稅法知識。積極發揮稅收管理員、辦稅服務廳人員和稅務稽查人員等直接接觸納稅人的優勢,有針對性地開展個性化分類宣傳。
(二)國稅系統內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加強各種通用法律法規及稅法的學習宣傳。堅持以講促學、以用查學、以考督學的學法機制,學習宣傳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新頒布、新修改的法律法規,著力培養“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的觀念。要進一步完善法律知識的培訓、考試、考核制度,切實落實全員學法每年每人不少于學時的要求,并把學法情況和考試考核成績記入檔案,作為考核、任職、定級、晉升的重要依據。要把深入學習、宣傳憲法等法律法規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和長期任務來抓,增強民主法制意識,樹立依法治稅、規范行政的觀念。
四、普法內容和步驟:
(一)學習國家基本法律,努力提高國稅人員法律素質。重點學習憲法、行政法、經濟法、物權法以及與依法行政相關的法律知識,樹立牢固的法制觀念,增強國稅人員遵紀守法、民主參與、民主監督的意識,注重提高國稅各級領導干部依法管理稅收的水平和決策能力。
(二)學習經濟建設相關法律,服務中心工作。堅持宣傳和普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特別是《會計基礎知識》、《財務會計》、《財務審計》、《稅務稽查知識》等知識,大力宣傳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和稅收秩序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改革、發展、穩定創造良好的稅收法制環境。
(三)學習稅收專業類法律,大力推進依法治稅。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大力宣傳《企業所得稅法》、《增值稅條例》、《消費稅條例》、《發票管理辦法》等系列稅收法律知識,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稅務機關依法征稅。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大力組織稅收收入,確保應收盡收,切實保障征納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學習行政執法相關法律,努力推進依法行政。深入學習《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行政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稅收執法責任制、執法監督制和執法考核制。堅持學法與用法相結合,努力提高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應訴和稅務聽證的水平,通過法制培訓以案釋法活動,促進法治國稅建設。
(五)“六五”普法從2011年開始實施,到2015年底結束。共分三個階段:宣傳階段,2011年月前,根據實際制定本單位的五年普法規劃,報縣普法備案;組織階段,2011年月至2015年。依據本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法制宣傳教育年度工作計劃,突出年度工作重點,做到部署合理、措施有效、指導有力、督促及時,整改到位,確保六五普法規劃全面貫徹落實;驗收階段,2015年,按照本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要求對“六五”普法工作進行總結,做好資料收集和迎接市局、縣普法辦檢查驗收的準備工作,順利通過上級的驗收。
五、普法措施和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實施。
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把“六五”普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工作計劃,統一考慮,統一部署。要健全組織,完善工作機制,充實力量。要成立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局領導任副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六五”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普法辦公室設在法規科,具體負責我局的“六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二)加強法制宣傳載體建設
要注意發揮宣傳作用,推出一批有特色、內容新、形式活的名牌欄目。利用報刊、電視、電臺、互聯網等,辦好稅法宣傳專欄、專題節目、系列講座、公益廣告,既為社會大眾喜聞樂見,又能夠增強稅法宣傳教育的感染力和針對性。與行風評議、專項培訓、支持新農村建設等熱點工作相結合,堅持不懈開展宣傳教育,實現普法工作的綜合效應。
(三)堅持普法宣傳與日常宣傳相結合
在利用每年“全國稅收宣傳月”和“·”全國法制宣傳日等有利時機抓好集中宣傳的同時,進一步加大日常宣傳工作力度,確保稅法、政策咨詢、辦稅服務內容的宣傳不間斷,依法誠信納稅要求的宣傳不間斷。對社會公眾知悉、涉及稅收政策或稅收管理內容的文件,與新聞宣傳稿件同步宣傳。要豐富內容、創新形式,以滿足納稅人的新期待、新需求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實用性,以納稅人喜聞樂見的形式,提高法制宣傳教育效果。
(四)堅持普法宣傳與法治實踐相結合
不少基層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觀念淡薄,法律優位、法律保留、權責統一、程序正當、比例原則等依法行政觀念比較缺乏。有的稅務執法人員頭腦里“官本位”、“稅老大”意識作祟,習慣于居高臨下、隨意執法,對法律上的約束感到不舒服,對依法治稅很不情愿;有的受傳統的法律是治民工具觀的深刻影響,一味強調納稅人要依法納稅,卻很少講執法者也應依法征稅,還有的基層國稅干部認為憑經驗、憑情理執法來得快、來得好,只重實體法,忽視程序法,不按法定程序辦事,程序違法不算違法的思想還根深蒂固,個別甚至把執法權變成為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通過這幾年來南充國稅系統發生的案例就可以看出,基層國稅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告知未告知、執法程序順序顛倒、引用法律依據錯誤或不引用法律依據、證據提取不充分、不按規定制作法律文書等執法違法行為還在一定范圍內存在。
二、依法治稅的剛性還不足
雖然新征管法賦予了國稅機關較多行政執法手段,例如,稅款征收權、稅務管理權、稅務檢查權、行政處罰權、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等,但在實際執法中,執法的剛性還顯得不足,不少執法手段形同虛設,依法打擊力度不夠,處罰執行難以到位。由于程序較為繁瑣,基層國稅機關為避免執法風險,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在實際中很少得到運用,對于欠稅的追繳,眼光只盯著銀行帳戶上有沒有錢,對于征管法賦予的代位權和撤銷權還很少有效運用過。
三、行政執法水平和能力還不高
一是重視合法行政,忽視合理行政。這在行政處罰中表現得較為明顯。根據稅收征管法等規定,稅務機關具有很大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在實踐中,基層國稅機關在作出處罰時,通常對納稅人的違法情節、方法和手段、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查處后的認識態度等行政處罰裁量情節考慮較少,錯誤認為只要合法,處50%罰款還是5倍罰款都一樣。此外,對于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在處罰決定書中沒有說明理由,不能讓納稅人信服,給人的感覺帶有明顯的主觀成分。二是對納稅人的參與權、知情權缺乏充分尊重。就目前而言,國稅機關作出有關影響納稅人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基本上還不允許納稅人查閱有關案卷,個別稅務執法人員對納稅人的核定稅款、稽查補稅異議不予以充分重視,或淡然視之,或輕描淡寫,對納稅人的參與權、知情權缺乏充分尊重。三是回避權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實。根據征管法規定,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就目前稅收實踐來看,除了稽查告知了納稅人的回避權外,對于稅款征收環節還很少告知納稅人回避權,納稅人還基本上不知道可以讓稅款核定人員、行政復議人員回避。四是稅收執法缺乏誠實守信。表現在:對納稅人的同一行為,主管國稅機關和稽查部門往往意見不一,相互打架,使納稅人難以適從;對于主管國稅機關先前已經認可的行為,后來卻以糾正錯誤為名予以推翻,給納稅人出爾反爾的感覺,這種“秋后算帳”通常會給納稅人帶來損失,而稅務執法人員的責任卻很少得到追究,從而影響了國稅機關的誠信執法。例如,曾有這樣一個真實案例,南充某縣國稅機關要對一納稅人的違法行為實施罰款行政處罰,納稅人在聽證會上辨稱,一年前國稅機關曾對該違法行為指出過但未提出要罰款,一年后,國稅機關決定對該同一違法行為實施罰款。納稅人認為,國稅機關不能出爾反爾,應當講求誠信,對先前的不處罰行為要負一定責任。五是基層執法應作為而不作為等現象普遍存在。當前基層稅務分局人員較少,加之執法程序較為繁瑣,取證困難,相當一部分稅務干部存在畏難情緒,據調查,個別單位長達十年未采取過一項稅收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個別分局兩三年內無一件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案件。
四、稅收執法監督還比較乏力
一是監督過于分散,監督主體和監督責任也不夠明確,存在多部門重復監督的現象。人人有權監督,結果人人走過場,對稅收執法的全過程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即使事后發現問題,造成損失已很難挽回。二是監督沒有日常化,大多是運動式的或者被動地進行,通常半年或者一年搞一次執法監督檢查,而且多是對個別環節的監督,沒有形成層級監督與結構監督,更沒形成監督體系,收效不大。三是監督不夠深入,只注重對日常稅收征管質量的微機自動監督,而對稅收政策執行情況,行政復議情況,案件查處過程情況、違章處理情況、聽證情況等重大執法行為及行政不作為情況缺乏深入細致的監督。四是重執法監督檢查,輕查處和整改。在執法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執法違法活動,檢查人員往往“高抬貴手、既往不咎”,放縱違法行為,對于上次檢查出的問題進行的整改情況如何不聞不問,導致了每次執法監督檢查發現的大多是上一年度發現問題的簡單重復,影響了執法檢查績效。五是過錯追究難以嚴格執行到位。目前,各級基層國稅機關雖然建立了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稅收執法監督實施辦法等制度,但在具體執行中一些基層單位負責人護短掩錯,避重就輕現象較為突出。許多執法過錯行為本應作出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等行政處理,但卻以扣發獎金(津貼)的經濟懲戒代替了事,其結果是隔靴搔癢,沒有真正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五、納稅服務中介機構發育還不健全
當前,稅務師事務所的從業人員主要由稅務機關離退休人員、稅務機關清退的協稅員和解決就業的內部稅務干部子女組成。不少人員沒有獨立的服務意識,其政策業務水平難以為納稅人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個別甚至打著國稅機關的名義招攬業務,納稅人對此意見很大,已經嚴重影響到國稅機關的良好執法形象。
六、綜合執法環境還需要進一步改善
依法行政環境是稅收法治工作順利開展的基礎,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依法治稅的運行狀態和運行結果。南充經濟落后,財政困難,有的地方政府只重視稅收收入職能忽視了其他職能,給國稅部門下達過重的稅收任務,并將其作為對國稅部門的政績進行考核;有的地方政府為了壯大工業,改善產業結構,優化招商引資環境,干預正常的稅收執法,軟化了稅法的剛性,對稅收執法工作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在納稅人方面,南充總體生活水平不高,普遍還處在“溫飽”水平,納稅人法律意識普遍不強,納稅自覺性缺乏,對納稅有抵觸情緒,稅法遵從度低,偷抗稅時有發生。據統計,自2005年全市開展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以來,全市共立稅務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223件,查處和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235人,為國家挽回稅款損失3000多萬元。在稅務部門方面,存在重視稅款征收漠視納稅人的權利的現象,為納稅人服務工作尚不到位,地區間的稅負差異明顯。比如“雙定戶”的管理上,存在的名義稅負高,實際稅負低,各地稅負差異大,農村高于城鎮,城鎮高于城市,經濟不發達地區高于經濟發達地區的現象較為明顯。在協稅護稅上,國稅機關難以得到有關部門的積極配合,信息交換制度還不健全,銀行凍結納稅人存款、扣繳稅款等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也較難執行到位,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涉稅違法行為。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市場經濟,要求各級政府必須轉變職能,堅持依法行政,用法律和法規來規范政府行為;要牢固樹立法制觀念和全局意識,正確處理國家利益與地方利益、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執行政策與完成計劃任務的關系,充分尊重、維護和支持稅務機關依法治稅;要切實加強對稅收工作的領導,經常聽取稅收工作匯報,幫助協調解決稅收執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稅務機關依法治稅撐腰壯膽;要嚴格執行國家稅法和稅收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不得超越權限擅自更改、調整、變通國家稅收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干擾和影響稅務機關公正執法。對地方行政領導自立章法、變通稅收政策、截留國家稅款、混淆入庫級次的,應依法追究;對于干擾稅收執法、為納稅人說情包庇的,既要承擔行政責任,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幾年來,我局在實踐中積極依靠地方政府來共同探索征管中新問題的解決辦法和途徑。去年年初,我們發現新華集貿中心經營業戶中有人利用國家對下崗再就業人員的優惠政策,租、借下崗再就業證,騙取減免稅照顧。短短兩個月時間,申請享受優惠政策的經營業戶就由原來的不足100戶,激增到近600戶,約占集貿市場經營業戶的10%。而且蔓延趨勢與日俱增,長此下去勢必造成稅收的大量流失。對此,我局通過政府協調機制,同工商局、勞動就業局等部門進行溝通協商,召集部分下崗失業代表和市場經營業戶代表進行座談,研究出臺了關于下崗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就下崗再就業的減免所報送的材料和減免審批程序做出規定。建立了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制度、協查制度和登記臺帳制度,加強定額核定與管理,對有關情況進行公開監督。使新華集貿中心市場再就業減免戶由原來的近600戶壓縮到不足150戶,防止了稅收流失,規范了稅收秩序,同時也顯示了政府依法管稅的能力。
二、加強部門配合,凸現綜合治稅效果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推進依法治稅必須首先解決思想認識問題,著眼于樹立依法治稅觀念。目前,在依法治稅工作中,還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思想認識問題:從領導層來講,有些領導干部對依法治稅缺乏應有的認識和足夠的重視,法治觀念淡薄,人治思想嚴重,仍習慣于傳統管理和依“長官意志”辦事,以致在實踐中出現了少數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和權力濫用等問題;有些領導干部對依法治稅雖然有一定的認識,但面對財政管理體制的制約和稅收計劃任務的左右,面對來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擾,顯得望而卻步、裹足不前、不敢作為。從執法者來說,有些人頭腦里“官本位”、“稅老大”意識作祟,習慣于居高臨下、隨意執法,對法律上的約束感到不舒服,對依法治稅很不情愿;有些人受傳統的法律是治民工具觀的深刻影響,一味強調納稅人要依法納稅,卻很少講執法者也應依法征稅,甚至有的把執法權變為自己隨心所欲的工具。就納稅人而言,有些是依法納稅觀念不強,受自身利益驅使,千方百計欠、偷、騙、抗稅,致使國家稅款嚴重流失;有些人雖然依法納稅觀念和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意識在不斷增強,但由于“后顧之憂”,即使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多數也不敢訴諸法律予以維護。
解決這些問題,必須進一步統一和提高思想認識。從理論上講,稅收的本質特征,決定了一切稅收活動都必須依法進行,同時也決定了依法治稅在稅收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從實踐來看,依法治稅是正確處理征納矛盾的根本方法和唯一途徑。這一主要矛盾所具有的長期性、復雜性和艱巨性充分表明,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永恒的主題。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核心和靈魂,是指導稅收工作的基本原則,是統攬稅收工作全局的根本指針,也是衡量稅收工作的主要標準。值得指出的是,長期以來,各級稅務機關強調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并主要以稅收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來考核工作績效。在組織收入思想指導下,稅務機關任務觀念很強,相對法制意識卻較淡薄,大都將主要精力放在調劑稅收余缺,確保稅收的平穩增長上,出現了收入形勢好的時期和好的地方有稅不收、放寬減免、執法偏松、對偷稅逃稅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現象;收入形勢不好的時期和地方挖地三尺、嚴罰、甚至出現收“過頭稅”、寅吃卯糧、亂征亂罰的情況。這不僅造成稅收執法上的時期性和地域性差異,而且給依法治稅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甚至影響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要根本改變這種狀況,必須確立依法治稅中心論,主要用是否做到了依法治稅來考核稅收工作的績效。實際上,稅務機關只要抓好了依法治稅,使納稅人自覺依法納稅、稅務人員做到依法征稅,稅收收入自然會達到及時足額、應收盡收。并且其他各項工作也因找準了努力方向而迎刃而解。稅務機關應始終堅持依法治稅為本,如果仍一味強調以組織收入為中心,無疑將本末倒置、舍本逐末。
二、機制為本——致力于建立依法治稅的監督制約機制
推進依法治稅,根本在于建立科學有效的依法治稅運行機制。過去在稅收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及偷逃稅現象嚴重等問題,之所以沒有從根本上得到很好的解決,主要原因就是缺乏真正相互制衡的、完善的依法治稅監督制約機制。
現代法治是以法律對權力的限制和約束為基點的。任何一項權力的行使,都必須受到其他權力的監督,失去監督的權力就會產生,甚至導致腐敗。這些年來,執法隨意、執法違法、執法腐敗等問題之所以屢禁不止,其重要原因就是對其缺乏有效的監督,缺少一個全方面、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制約機制。目前,在稅務系統內部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是一個非常薄弱的環節,并且多是事后監督,這種游離于稅收執法過程之外的監督,從機制上講很不健全,從實踐中看也不十分有效。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應當深入到稅收執法權行使過程中與其同步運行。為此,必須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建立稅收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進行事前監督
黨的十五大提出,政府機關要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稅務機關作為國家的重要行政執法機關,理應堅決貫徹落實好這一要求。對于稅務機關來講,稅收執法責任制應當包括執法責任、評議考核和責任追究3個方面的內容,其中執法責任是落實的基礎,評議考核是落實的關鍵,責任追究是落實的保障,3個方面相輔相成,配套實施,缺一不可。首先,必須明確執法責任,就是對執法崗位、權限、程序、要求及責任等依法進行嚴格界定和明確分解,做到分工到崗,責任到人。其次,建立科學、完善的評議考核體系。在制定考核目標上,要做到必要性與可行性相結合,選取那些能夠突出重點、體現綱目、看得見、摸得著、抓得住、量得準的指標,且具有直接性、具體性、可量化與可操作性;在考核內容上,要做到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定性指標力求體現全局性、宏觀性和普遍性,定量指標力求體現合理性、嚴格性和績效性;在考核方法上,要做到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內部考核與納稅人評議相結合,主管部門與相關部門評價相結合。第三,對應追究責任的執法行為必須要有可測度的具體要求,即使那些難于測度的“軟要求”,也要用清晰明確的語言加以界定,不能使用模糊籠統的語言。
(二)建立稅務案件聽證、審理和復議制度,進行事中監督
稅務案件聽證、審理和復議制度,是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內部監督機制。目前,這3項制度在實際工作中貫徹落實得不夠好,有的聽證工作不是由法制部門承擔,而是由稽查分局自行組織;有的審理工作不是由法制部門牽頭負責,重大案件不交審理委員會審理,而是全部由稽查分局自行審理;有的雖然由法制部門承辦,但聽證、審理和復議質量不高。產生這些問題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各級稅務機關法制工作機構不健全,法制工作人員不適應工作需要。為此,各級稅務機關必須進一步加強法制工作機構建設,縣及縣以上都要成立專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將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稅收的人才充實到法制部門,以保證稅收法制工作的正常進行,充分發揮法制部門規范和監督執法的作用。
(三)建立稅收執法檢查和“兩錯”追究制度,進行事后監督
近年來,每年一次的稅收執法檢查,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由于時間緊、內容多、范圍廣、任務重,往往走馬觀花、蜻蜒點水,存在檢查不深入、不徹底、不到位的問題,甚至有的只是聽聽看看、走走轉轉,流于形式,走了過場。這種一陣風式的檢查,很容易形成“風過景依然”、“雨過地皮干”的現象,不僅沒有引起基層的重視,也沒有達到應有的實效。應當改變稅收執法檢查每年集中搞一次的做法,通過建立健全包括全面執法檢查、專項執法檢查、專案執法檢查和日常執法檢查相配合的一整套執法檢查制度,實現執法檢查工作經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兩錯”(執法過錯或錯案)追究制實施中最突出的問題是工作力度不夠,究責不到位,甚至形同虛設、落而不實。這種監督措施的軟弱無力和斷檔缺位,助長了執法的隨意性,弱化了法紀嚴明的執法環境。必須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罰相當、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采取不隱瞞、不護短、不包庇的態度,切實做到真抓實干、真追實究、究責到位。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嚴格公正執法。
三、環境為重——著力營造良好的治稅環境
治稅環境是稅收工作順利開展的基礎。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依法治稅的運行狀態和運行結果。全面推進依法治稅,必須注重營造良好的治稅環境。目前,在治稅環境方面,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是涉稅違法案件時有發生,行政干預稅收執法現象依然存在,有關部門配合不得力。對此必須引起足夠重視,認真加以研究解決。
(一)規范政府管稅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市場經濟,要求各級政府必須轉變職能,堅持依法行政,用法律和法規來規范政府行為;要牢固樹立法制觀念和全局意識,正確處理國家利益與地方利益、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執行政策與完成計劃任務的關系,充分尊重、維護和支持稅務機關依法治稅;要切實加強對稅收工作的領導,經常聽取稅收工作匯報,幫助協調解決稅收執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稅務機關依法治稅撐腰壯膽;要嚴格執行國家稅法和稅收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不得超越權限擅自更改、調整、變通國家稅收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干擾和影響稅務機關公正執法。對地方行政領導自立章法、變通稅收政策、截留國家稅款、混淆入庫級次的,應依法追究;對于干擾稅收執法、為納稅人說情包庇的,既要承擔行政責任,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加強部門配合
一、稅收執法風險的概念
所謂執法風險,就是具執法資格的國家公務人員在執行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力或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的行為執法或履行職責,侵犯、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給國家或人民群眾造成一定的物質或精神上的損失以及應履行而未履行職責,所應承擔的責任。稅收執法作為國家行政執法的一部分,承擔著為國聚財,堵漏增收的重任。正是由于稅務機關是國家財政收支的關鍵部門,已越來越成為國家紀檢監察部門關注的對象。隨著國家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健全,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也在不斷增強,如果我們的稅收執法人員不及時調整工作思路,轉變執法觀念,克服隨意執法的老毛病,就隨時存在著執法風險,小到經濟損失,大到觸犯刑律。
二、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的意義
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的意義就在于保障稅收執法部門有一個安全的稅收執法環境,起到穩定隊伍,增強凝聚力,提高戰斗力的目的,從而促進稅收工作效率,更好地維護稅法的尊嚴。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保障稅收執法安全的意義主要應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維護稅收執法人員的切身利益。如果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安全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今天這個受到紀律處分,明天那個受到法律制裁,將嚴重影響稅收執法隊伍的穩定,不利于各項稅收工作的開展。因此,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保障稅收執法安全是保護同志、穩定隊伍的基礎,是內樹正氣、外樹形象的關鍵。
二是樹立稅收執法機關的良好形象。如果我們的稅收執法人員能夠時刻保持執法風險意識,做到正確執法,文明執法,同時做好稅收服務,努力化解征納矛盾,不僅能夠降低執法風險,而且能夠很好地樹立自身以及整個稅收執法隊伍的形象。反之,如果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手段粗暴,就會造成征納關系緊張,降低自身執法安全系數,增大執法風險,損害執法隊伍的形象,使稅收執法工作處于被動。因此,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保障稅收執法安全也是樹立稅收執法機關良好形象的根本。
三是確保稅收征管質量和稅收收入。如果稅收執法人員能夠始終保持執法風險意識,就能確保政令暢通,使各項稅收方針政策及規章制度得到很好地落實,提高執法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克服麻痹心理,確保盡職盡責,應收盡收。
三、稅收執法風險的表現形式
一是執法不嚴被追究責任的風險。主要表現為不能嚴格依法治稅,執法隨意性大,疏于管理、、推諉扯皮、處罰不當、違法不究等行政不作為問題。如某稅收管理員在日常稅收管理中未深入實地進行稅源巡查,工作蜻蜓點水、敷衍了事,從而造成多起納稅人采取假停業、假轉非手段偷稅的事件,被群眾舉報后受到行政處分。
二是執法水平低引發執法風險。主要表現為:一方面是部分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執法程序不清,使用稅務文書及引用法律條文錯誤,職責履行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粗心麻痹,工作不細致。如納稅人的稅款已繳納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卻未及時解除而造成執法過錯。又如某稅務所在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一名稅務人員一時沖動拉下了動力電閘,使企業正常生產突然中斷而造成經濟損失,經行政訴訟敗訴而被判行政賠償。
三是執法腐敗,被處罰。主要表現為一些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識淡薄,不嚴于律己,執法不公等問題。如某稅收管理員亂拿商戶的商品被舉報受到行政處分;又如某稅收管理員超標準收取稅務登記證工本費而被查處。
四是執法不文明引發執法風險。表現為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手段粗暴,誘使征納雙方矛盾激化,惡化執法環境等問題。如原項城市公安局駐國稅局公安特派室干警李某在協助某稅務所工作時,因酒后出警被檢察機關查處。
四、稅收執法風險的類型
就稅收執法風險的類型而言,筆者認為,分為刑事責任風險和行政責任風險兩個方面。
(1)刑事責任風險
所謂刑事責任風險,就是指執法人員的執法過錯較為嚴重,應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對稅收執法人員而言,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的執法行為主要有以下7個方面:
1、。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法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過去有“小小專管員,權力大無邊”的說法,就是納稅人對部分稅務干部越權執法行為的不滿意看法。這種行為目前在極個別同志身上仍然存在。
2、。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稅務人員一般是指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檢查納稅的情況,遇有征稅阻力不采取措施、不向上級報告等。這部分人往往因為缺乏一定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不求上進,飽食終日,無所用心,馬虎行事。一時失足將造成千古恨。
3、索賄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受賄有大有小、有輕有重,利用職務之便,隨意索取納稅人錢物,有的甚至要人一條香煙、一雙皮鞋、一件飲料等,其結果就容易釀成大禍。這在一線執法人員中不敢說沒有。
4、不移交刑事案件。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應移交而未移交的涉稅案件除了得到納稅人的好處不移交外,往往是因為納稅人認錯態度較好,并且愿意接受處罰或說情求饒等因素,使部分法律意識淡薄稅務人員認為,只要補稅、罰款能順利入庫便萬事大吉,容易放棄對這些犯罪行為予以嚴厲的法律制裁,以儆效尤。
5、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公安、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大量的涉稅案件證實,如果沒有稅務人員的參與或出謀劃策、,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農副產品收購發票、廢舊物資發票等行為又怎能輕易屢屢成功呢?其事實令人震驚,其教訓無比慘痛。
6、、不征少征稅款。是指稅務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納稅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不征少征。
7、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是指稅務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
以上這些錯誤的執法行為如果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或情節嚴重的,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承擔刑事責任風險。
(2)行政責任風險
所謂行政責任風險,就是指執法人員的執法過錯較輕,尚未觸及刑罰,但應受到系統內部黨、政紀處分或經濟處罰的風險。因此,行政責任風險主要包括黨、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兩種類型。
1、黨、政紀處分。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5種形式。政紀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形式。
黨、政紀處分雖然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風險,但卻足于影響個人的政治前途及人生命運。如有一位稅務干部,工作積極認真、工作業績也很突出,就在上級考慮擬對他進行提拔重用的時候,該同志卻不慎遺失了一份空白完稅證而受到警告處分,同時上級也取消了擬對他認命的決定。
2、經濟處罰
經濟處罰很簡單,就是讓出現執法過錯的人員遭受一定的經濟損失作為懲罰來刺激人員的工作責任心。近年來,國稅部門通過大量的工作實踐并依靠計算機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機制管人”措施。《全員崗位責任目標考核》和《稅收執法責任制》就是這套機制的核心內容。它通過對每一位人員及每一個崗位的合理劃分,明確了詳細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標準,對照每一項工作職責和工作標準對工作任務的影響程度,設定相應的分值及款項。對應盡而未盡到的職責和未完成工作目標的人員給予相應的扣分扣款。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責任風險主要為政治風險和經濟風險。
五、執法風險產生的根源
一是政策因素引起的執法風險。政策性風險主要表現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上。各級單位為了更好地落實好上級文件精神,往往都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加詳細、更加具體的操作辦法和規定。這些辦法和規定雖然對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稅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卻忽視了對本系統人員的法律保護,一旦出了問題,也為司法機關追究稅務人員的責任提供了依據。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納稅評估方式,既沒有明確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規范的操作規程,就是國家稅務總局臨時制定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強。各基層單位在實際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隱患較大。像納稅評估稅款的定性及入庫問題,在當前使用的“綜合征管軟件V2.0”中就沒有這一模塊,如果按“查補稅款”入庫,就變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報入庫,又變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稅務機關為了取得納稅人的配合,向納稅人宣傳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開展的一項優化服務措施,在納稅評估中發現的偷稅行為也不轉交稽查處理。又如稅務機關為了方便管理制定了各種納稅管理辦法,像《停歇業管理辦法》、《轉非、注銷管理辦法》等,這些在法律上應視同稅務機關向納稅人發出的約束雙方的要約式行為,在實際執行中,稅務機關往往根據自身需要而隨意朝令夕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毀約。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的解決,一旦被司法機關抓住把柄,就會帶來嚴重的執法風險。
二是內部因素引起的執法風險。一是稅收執法人員業務不熟,違反執法程序引起的執法風險。部分稅務執法人員不思進取,得到且過,不深入學習和鉆研稅收業務,不懂裝懂,憑感覺、憑經驗、憑關系執法而造成執法錯誤。二是稅收執法人員對稅法及相關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執法質量不高。如制作稅務執法文書不嚴謹、不規范,使用文書或引用法律條文錯誤,執法中不注意收集證據或收集的證據證明力不強等,給行政相對人或司法機關追究留以口實。三是執法人員隨意執法留下風險隱患。如在進行納稅檢查或送達稅務文書時,因熟人熟臉而不出示稅務檢查證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因惰性引起的不作為而產生的風險。如漏征漏管戶的管理跟不上。五是稅務人員、、帶來的風險。如不征或少征稅款,徇私出售發票,虛假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得了好處不移送達到刑事標準的稽查案件等。
三是外部環境導致的執法風險。這方面主要是來自地方政府對稅收工作的干涉。在當前各地都在努力發展經濟的大環境下,部分基層地方政府把依法治稅同發展地方經濟對立起來。為了招商引資,搞活地方經濟,私自出臺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干預稅收執法,然而出現問題以后還要稅務機關承擔責任。另外,稅收立法與我國法律體系之間仍存在不協調,使稅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不通暢,造成相關部門協稅護稅意識不強,影響了稅法的實施效力,容易形成執法風險。還有,隨著法律的逐步普及,公民、法人依法維權和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使稅收執法風險的變數更大。因此,國稅部門在征管理念、執法體制、征管方式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仍需不斷改進和完善。
六、稅收執法風險的防范與化解
研究執法風險的目的就是為了防范與化解執法風險,從而有效保護執法人員的執法安全,全面提高執法效率。要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就必須圍繞著建立平安國稅、和諧國稅、陽光國稅、效能國稅而展開,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思想上高度重視,提高防范意識
各級稅務機關都要把防范執法風險、構建平安國稅切實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努力為基層執法人員創造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確保國稅人員的執法安全性。
(二)要摒棄“權治”思想,克服“人治”意識,強化“法治”觀念
稅務機關要強化對稅務人員的“法治”教育和“執法風險”的警示教育,不斷強化稅收執法人員的“法治”觀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識,自覺地學法、遵法、守法,讓“法”深入人心,克服執法上的僥幸和麻痹心理。
(三)要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
一是要求稅務機關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針對本系統的每一個崗位制定出相應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標準及追究實施辦法,做到有章可循,理順執法規程。二是要求稅務人員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自覺依法行事,努力克服執法隨意性,盡力避免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從而提高執法質量,規避執法風險。
(四)要完善風險控制機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一是稅務機關在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時候要注意文件的合法性,避免與相關法律、法規發生沖突而引起的風險。二是稅務機關在制定內部規章制度的時候,不能拍腦瓜、想當然,而要經過認真的研究、充分的論證,切實注意對稅務干部的法律保護。三是稅務人員要盡力做好本職工作,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誤而引起的風險。四是稅務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避免因違法行政而引起的風險。
(五)要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要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稅收執法人員就必須具備一定的,能夠正確開展稅收執法活動的綜合素質。這些素質包括正確的思想觀念,端正的工作態度,必要的法律知識,熟練的業務技能和計算機操作技術以及協調能力等。因此,稅務機關應統籌兼顧,有的放矢,有針對性的加強稅務人員的政治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盡可能地提高稅務人員的綜合素質。
(六)要強化稅法宣傳,做好行政協調,力求社會廣泛支持,努力構筑稅務部門與社會各界及廣大納稅人的和諧關系
在稅收執法活動中,如果能做到讓納稅人或相關人員理解、支持、配合稅收工作,那么就會減少或降低執法風險,提高工作效率,完成稅收任務。要做到以上工作,稅法宣傳是必不可少的。多年來,稅務部門在進行稅法宣傳時比較注重縱向宣傳,即對納稅人的宣傳,忽視了對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橫向宣傳。在實際執法過程中,有些工作如果得不到相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得不到有關人員的理解,就很容易使工作陷入被動或僵局,這不僅不利于稅收執法工作的開展,而且會提高執法風險系數。因此,在強練內功的同時,做好稅法宣傳,協調各方面的關系,爭取社會各界對稅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構建平安國稅,創建和諧國稅,才能有效保障稅收執法和稅務干部的安全。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