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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展防火檢查。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校園防火檢查,并在開學、放假和重要節慶等活動期間開展有針對性的防火檢查,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檢查以下內容:一是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二是日常防火檢查工作落實情況;三是教職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四是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五是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情況;六是廚房煙道等定期清洗情況;七是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八是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情況;九是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十是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情況。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檢查記錄納入校舍消防安全檔案管理。
三、開展防火巡查。學校應當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加強夜間巡查,并明確巡查人員、部位。食堂、體育場館、會堂等場所在使用期間應當至少每兩小時巡查一次,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當場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并做好記錄。重點巡查以下內容:一是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二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疏散通道及重點部位鎖門處在應急疏散時能否及時打開,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是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四是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五是學生宿舍、食堂、圖書館、實驗室、計算機房、變配電室、體育場館、會堂、教學實驗、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或值班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四、加強消防設施器材配備和管理。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依照規定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每月出具維保記錄,每年至少全面檢測一次。
五、規范消防安全標識。學校應當規范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消防設施、器材應當設置規范、醒目的標識,并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等處應當設置消防警示、提示標識;主要消防設施設備上應當張貼記載維護保養、檢測情況的卡片或者記錄。
3、安全培訓題目:這次培訓的主要內容,如:交通安全培訓、校車安全培訓、滅火器的使用方法、怎樣安全用電等。
本規定適用于縣行業、系統內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術語和定義
(一)行業、系統
行業一般是指其按生產同類產品或具有相同工藝過程或提供同類勞動服務劃分的經濟活動類別。系統是指同類事物按照一定的關系組成的整體。
行業、系統按分類指工商、文化、教體、旅游、衛生、林業、農業、畜牧、交通、城建、宗教、財政、稅務等行政管理職能部門和金融、郵政、電信、電力、石油和天然氣、餐飲、旅館、紡織等重點行業管理部門(單位)。以下稱行業、系統單位。
(二)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指公安消防機構或其它具有消防安全培訓資質機構的專業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三、組織機構和人員
(一)各行業、系統單位應根據情況逐級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其成員有消防安全責任人、具體分管領導、消防安全管理人等組成。
(二)所有行業、系統單位應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領導的義務消防隊。
四、消防安全職責
(一)一般規定
各行業、系統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按照《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被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應報縣公安消防大隊備案,及時建立聯系制度,反映行業、系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二)消防安全責任人
各行業、系統單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業系統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行業、系統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應履行下列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保障行業系統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行業、系統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本行業、系統單位的管理、經營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按照財務核算單位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4、確定本行業、系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單位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組織防火檢查,每季度至少參加一次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根據法律法規建立本行業、系統單位的義務消防隊;
7、組織制定符合本行業、系統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消防安全責任人的確定和變更應及時報縣公安消防大隊備案。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指定,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3、擬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實施對本行業、系統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完整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7、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8、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確定和變更應及時報縣公安消防大隊備案。
(四)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行業、系統單位,應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1、分析研究部門、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
2、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實施日常防火檢查、巡查;
3、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4、管理維護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
5、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6、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7、記錄消防工作開展情況,完善消防檔案;
8、完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
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應履行下列職責:
1、掌握自動消防系統的功能及操作規程;
2、每日測試主要消防設施功能,發現故障應在24小時內排除,不能排除的應向上級報告;
3、核實、確認報警信息;
4、發生火災時,啟動相關消防設施。
(六)其它人員
其它人員應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參加消防安全培訓及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熟知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消防安全常識,發生火災時及時撲救。
(七)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
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訂立的合同中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由產權單位管理。
五、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消防安全制度及要點
1、消防安全例會制度。包括會議召集、人員組成、會議頻次、議題范圍、決定事項、會議記錄等要點。
2、消防組織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機構及人員、工作職責、例會、教育培訓、活動要求等要點。
3、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頻次、培訓對象、培訓要求、培訓內容、考核辦法、情況記錄等要點。
4、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檢查頻次、參加人員、檢查部位、內容和方法、火災隱患認定、處置和報告程序、整改責任和措施、情況記錄等要點。
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包括責任范圍和職責、突發事件處置程序、報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數和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6、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安全疏散部位、設施監測和管理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7、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設施登記、電工資質、動火審批程序、檢查部位和內容、發現問題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要點。
8、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設施登記、保管及維護管理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9、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包括組織機構和分工、聯絡方式、預案制定和修訂、演練程序、注意事項等要點。
10、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包括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考評目標、內容和辦法、獎懲辦法等要點。
11、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根據實際制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制度應予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隨時修訂。
(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各行業、系統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1、自動消防系統操作規程;
2、變配電室操作規程;
3、電氣線路、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4、燃油燃氣設備使用操作規程;
5、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應予以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隨時修訂。
六、場所設置要求
各行業、系統單位的總平面布局、耐火等級、建筑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設施、建筑內裝修、滅火器配置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具體規定。
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一般規定
1、各行業、系統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工程的防火設計或變更使用性質及用途應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門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或備案,經審核或備案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應及時申報消防驗收或備案,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行業、系統單位如設置賓館飯店、商場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或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縣公安消防部門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發給《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方可使用或開業。
(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各行業、系統單位應將容易發生火災、火災容易蔓延、人員和物資集中、消防設備用房和危險品倉庫、貴重設備、檔案室、火災危險性大的生產車間、發生火災后人員傷亡大和財產損失大等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并實行嚴格的管理。
(三)電氣防火管理
1、電器設備應由具備電工資格的專業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定,禁止非電工人員作業;
2、在要求防爆、防塵、防潮等部位安裝電器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要求;
3、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必要時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電氣檢測;
4、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符合防火要求;
5、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審核審批手續。
(四)化危品、可燃物、火源管理
1、不隨意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應根據特性分類存放,嚴禁混存,高溫季節應加強通風;
2、不在易引發火災的場所采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嚴格內部用火審批制度,落實現場監護人和防范措施;
4、固定用火設施和大型用電設備應確定專人負責;
5、配電設備、電氣設備等周圍不應存放可燃物;
6、裝修施工現場動用電氣焊等明火時,應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
(五)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1、防火門、防火卷簾、疏散指示標志、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火災應急照明、應急廣播等按要求設置齊全,功能完備;
2、應在明顯的部位設置安全疏散圖示,在防火門上設置警示文字和符號;
3、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應遮擋、覆蓋疏散指示標志;
4、禁止將安全出口門上鎖,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5、防火卷簾下方嚴禁堆放物品,消防電梯應具備迫降功能。
八、防火檢查
(一)一般要求
1、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行業系統單位,應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定期進行檢查,并確定巡查、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2、其它單位也應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檢查。
(二)防火巡查
1、應隨時按巡查地點進行防火巡查,交班前,應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共同進行一次巡查。
2、消防安全巡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火災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自動關閉的常開式防火門是否性能完好,防火卷簾下方是否堆放物品;
(5)消防安全值班人員在崗情況;
(6)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三)防火檢查
1、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應每月至少組織1次檢查。
2、檢查結束時,應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人員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名,存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檔案。
3、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2)安全出口和疏散門安裝的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火災應急照明等安全疏散設施狀況;
(3)滅火器材配置情況和功能;
(4)用火用電管理情況;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7)日常防火巡查情況;
(8)其它需要檢查的內容。
九、火災隱患整改
(一)一般規定
1、對火災隱患應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和人員應逐級上報。
2、對公安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整改復函,向縣公安消防大隊申報檢查驗收。
(二)火災隱患整改要求
1、發現下列火災隱患,應責成有關人員立即改正,并做好記錄:
(1)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2)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失控或損壞、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3)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它用的;
(4)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自動關閉的常開式防火門控制系統損壞,防火卷簾下方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5)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6)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
2、對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期限和責任人。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將危險部位停業整改,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十、消防安全宣傳培訓
(一)一般規定
1、春、冬季防火期間和重大節日、活動期間,應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2、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應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
3、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和重要工種人員應當參加縣公安消防部門組織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內容
1、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本單位和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及逃生自救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人員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十一、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一)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2、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3、應急預案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4、撲救初起火災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5、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二)演練的實施
1、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應按照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其它單位應結合實際,參照制定相應應急預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2、演練結束應總結問題,修訂完善預案內容。
十二、火災事故處理
(一)火災事故的處置
發生火災后,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時組織人員撲救初起火災,引導人員疏散,及時報火警。
(二)火災現場保護
火災撲滅后,應組織人員保護好火災現場,以便公安消防部門調查火災事故。
(三)火災事故處理
發生火災事故的行業、系統單位應根據公安消防部門《火災事故認定書》、《火災損失統計表》及單位內部防火安全責任制規定,嚴肅查處有關責任人,及時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堅決消除火災隱患。
十三、消防檔案
(一)一般規定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詳實、準確,并附有必要的圖表,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消防檔案應由專人保管。
(二)檔案內容
1、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1)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2)消防審核、驗收、檢查法律文書;
(3)消防安全組織管理機構和各消防安全責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5)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6)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裝備配備情況;
(7)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8)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9)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圖,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1)消防設施檢查、自動消防設施測試、維修保養記錄;
(2)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3)防火巡查、檢查記錄;
(4)有關燃氣、電氣設備監測記錄;
(5)消防宣傳培訓記錄;
(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7)火災情況記錄和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十四、消防安全經費
各行業、系統單位應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管理、經營活動統籌安排,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將消防安全經費列入財務預算,為本行業、系統單位消防安全提供經費保障。
十五、檢查考評
各行業、系統單位應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評、評比內容,實行半年及年終考評制度。
十六、獎懲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信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防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消防車信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它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它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分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它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一)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
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信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信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它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它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信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況。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它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信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信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它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它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它需要檢查的內容。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說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信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它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十八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它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它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其它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獎懲
第四十五條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它處理。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圖分類號:TU7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根據專家預測和有關部委的規劃,到2020年,核電在全國發電裝機容量中的比例要占到4%,核電投運規模將達到4000萬千瓦,需要在2004-2015年期間新開工建設30臺左右的百萬級核電機組。因此,隨著核電站的大批量開工建設,做好建設時期核電站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
建設時期的核電站主要以土建、混凝土澆灌、設備的安裝調試為主,施工現場包括核島區域、常規島區域、BOP區域等,這些區域具有施工人員聚集性強、廠房結構復雜、動火作業多、臨時消防系統不完善的特點,一旦發生火災不僅會造成重大的財產損失,而且還極易釀成群死群傷,燒損重要設備,嚴重影響施工工期,基于核電廠的特殊性,其社會影響遠比一般火災更為巨大。
建設時期核電站施工現場火災的危險性和起火原因
1.1 施工現場火災的危險性
1.1.1 建筑毗連,上下貫通,空間超大,格局復雜
由于受施工現場場地大小的限制,許多施工現場內的辦公室職工宿舍農民工宿舍食堂倉庫等建筑相互毗鄰,并且這些建筑大多為臨時性建筑,結構簡易,耐火等級多為三四級另外,有些農民工宿舍與危險品庫房相互毗鄰,甚至臨時建筑物相互間隔僅用三合板等易燃材料進行分隔,加之只設置一個安全出口,一旦失火,人員難以疏散,極易造成火燒連營的局面有些施工單位為了降低施工成本或者因施工需要,采用木制等可燃性的腳手架和易燃材料作為安全防護特別是在裝飾裝修施工階段時,臨時建筑內堆放有大量的可燃性裝飾裝修材料,又存放有油漆等易燃易爆危險品 由于耐火等級低,一旦發生火災,火勢定會迅速蔓延,便會造成嚴重后果。[1]
1.1.2疏散、救援難度大
在核電站的施工現場,一般進入廠房,出入口是僅有的通道,滅火進攻路線少,同撲救地上建筑火災相比,需要內攻準備的時間長。起火后,內樓梯通常是主要疏散通道,但也是火勢向上蔓延的通道。據研究,煙氣的擴散速度為0.5m/s,人的水平疏散速度,正常條件下為1.0~1.2m/s,但人員密集時,在加上發生火災的照明條件不好,疏散速度一般只能達到0.5m/s;人上樓梯的速度最快為0.6m/s,而煙氣向上流動的速度可達3m/s,疏散人員通過充滿高溫煙氣的通道時,很容易在尚未通過時,就在樓梯轉向平臺處窒息。因此核電站的廠房結構復雜,施工現場搭置各種腳手架,鋪設各類管道以及多種大型設備的堆放,這些客觀因素,都有可能成為在火災情況下應急疏散的危險隱患,也不利于滅火戰斗的展開,會導致消防戰斗員無法進入火場的情況出現。
1.1.3 煙氣危害性大
核島、常規島現場施工區域地上、地下構建筑物較多,如隧道、電纜廊道等,其施工現場常會有塑料、木枋等材料,燃燒時會產生毒性氣體,加上地下供氧不足,燃燒不完全,煙霧濃,發煙量大;同時廠房的出入口少,大量煙霧只能從一兩個洞口向外涌,與地面空氣對流速度慢,地下洞口的“吸風”效應使向外擴散的部分煙霧又被洞口卷吸回來,容易令人窒息。由于部分廠房空間的相對封閉性,燃燒后,溫度升高,空氣體積膨脹,壓力增高,熱煙氣流積聚,極易產生“轟燃”。再加之施工現場大多為臨時消防系統,部分消防設施配置不完善,起火后地下沒有通風排煙作用,大量有毒煙霧和黑暗給疏散和救援工作造成困難。
1.2起火原因
1.2.1違規動火
動火人、監火人其受教育文化程度不同,個人業務技能不同,因此其工作方法、方式都可能存在不可控制的消防安全風險。在動火作業過程中,普遍存在動火前施工區域可燃物沒有得到清理,防火措施不到位,沒有配置滅火器,動火后沒有做到確認無火災隱患后離開等違規動火的現象。由于動火區域可燃物沒有得到有效清理,就易出現防火措施不到位導致焊渣飛濺至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發生火災后,現場就近沒有配置滅火器,進一步擴大了火勢的蔓延。
1.2.2可燃、易燃物的亂堆亂放
在施工階段的現場,因工程需要,會時常出現木枋、設備存放現場的情況。施工人員為了使用方便,一般也會將常用的易燃液體,如油漆、天那水等物品帶入施工現場過量存放。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料垃圾的不及時清理。這些物品都會為在火災情況下的施工現場帶來巨大的消防隱患。
1.2.3施工人員隨處吸煙、亂丟煙頭的現象屢禁不止
施工現場設立了多處吸煙區,但是施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淡薄,存在亂丟煙頭、不在制定的吸煙區域吸煙的現象。因此由于煙頭引起的火災,在施工現場已經是多次發生,卻一直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2建設時期核電站施工現場消防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2.1現場施工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太過于形式
施工現場由于外來務工人員較多,存在人員流動性大,安全教育成果不易鞏固,而且各施工單位只是將消防知識培訓作為安全培訓的一個部分,很少進行專門的消防培訓,培訓效果不明顯,有對口的培訓教材,教員素質參差不齊,培訓內容針對性不強。這勢必給消防安全培訓工作帶來較多困難和挑戰。
2.2施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程序文件建立的不完善
普遍存在的問題有崗位防火責任制不明確,無防火責任人;沒有安排專人負責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日常檢查、管理維護;沒有對動火作業和危險物品進行有效管理。(如相關程序和記錄,動火作業管理情況,動火票臺帳;危險品管理的相關程序和記錄;氧氣、乙炔、油漆等的出、入庫記錄。);沒有建立消防安全檢查記錄。(如消防值班、巡檢記錄;火災隱患的情況及隱患整改記錄;火情事件處理記錄。);沒有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及響應計劃。
2.3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的管理較為混亂
施工現場多處于作業面多,交叉作業多,立體多空間動火多等實際情況,往往動火證的辦理太過于形式化,在簽批動火作業證前,沒有深入現場了解動火作業區域是否具備動火條件,很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認為開出動火證,拿著這一張紙就萬事大吉。根本就沒有落實現場動火作業的實際動火環境、動火人員資質、動火防護等等一系列的動火風險。一方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員配備不足,不可能做到每開出一張動火證就去落實現場情況,也不可能做到在日常的消防巡檢中,對每一個動火點進行檢查,另一方面動火人員的安全行為,也是不受控制的。
2.4隱患整改不即時
從長期的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經驗來看,發現隱患不難,難在隱患問題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整改。一個隱患累積到多個隱患,多個隱患導致火情事件的發生。
二、監管執法的對象及范圍
(一)重點監管對象。對全縣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為主料進行生產的企業,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設施不完善的企業,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生產過程中易產生爆炸、火災、中毒等災害的企業將納入縣安監局監管重點監管對象(見附表1)。
(二)綜合監管對象。一是對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各鄉(鎮)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監督檢查。二是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公路、建設、消防、水利、電力、民爆、特種設備、旅游、教育、郵政等有專業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一般監管對象。一是除重點監管、綜合監管對象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突出重點時段適當組織專項檢查或抽查。二是對群眾舉報存在安全隱患的企業,及時安排查處,并按時回復舉報人。
三、任務分解
監管執法檢查由執法大隊和相關股室具體負責。
四、主要任務及時間安排
安全監管的重點內容為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內容。但根據監管執法對象、頻次的不同以及單次監管執法活動確定的重點可以在規定內容中有所側重和選擇。
(一)煙花爆竹的監管
時間安排(見附表2)
零售網點的檢查內容:對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情況、網點內的煙花爆竹儲存是否超量、經營地址是否改變、消防設施是否到位、是否銷售“三無”產品等,嚴厲打擊無證、非法經營、儲存等行為。
批發企業的檢查內容:重點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落實情況、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情況、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產品流通記錄、煙花爆竹倉庫現場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設施等。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管
時間安排(見附表2)
檢查內容:重點檢查企業行政許可辦理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教育培訓、事故隱患排查、重大危險源監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職業病衛生的管理、消防安全設施等。
(三)非煤礦山(露天礦山)的監管
時間安排(見附表2)
檢查內容:重點檢查企業行政許可辦理情況、安全全產標準化落實情況、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各種圖紙、“三同時”的落實情況、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各種記錄(日常安全檢查記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及培訓記錄、事故隱患處理記錄、勞保用品發放記錄)、職業病衛生的管理、采場安全環境、排土場、采場安全基本參數及狀況等。
(四)非煤礦山(地下礦山)的監管
時間安排(見附表2)
檢查內容:重點檢查企業行政許可辦理情況、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進展情況、“三同時”的落實情況、職業病衛生的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各種記錄、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安全投入、勞動防護用品及設備、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安全出口、礦井巷道、開采工作面、通風系統、排水系統、井下通訊系統、提升運輸系統、供電系統的安全狀況、完成地下礦山“六大系統”建設和尾礦庫在線監測系統建設等。
(五)建筑施工企業的監管
時間安排(見附表2)
檢查內容:協調城鄉規劃建設局重點檢查企業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各種資質證、許可證、施工單位管理者的安全資格證),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的制定與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檢查記錄、職業衛生與職業病管理、事故應急救援、“三同時”的落實),安全生產施工(各種警示標志、防護用品、“四口”“五臨門”的防護措施、安全網、腳手架的鋪設情況、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三項五線制的落實情況以及各種作業方案的制定)。
(六)消防安全的監管
時間安排(見附表2)
檢查內容:協調消防大隊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高層和地下建筑消防設施執法檢查,重點監管消防設施配置、消防安全責任落實,火災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疏散演練開展,員工消防安全培訓等情況。
(七)供電公司、水電站的監管
時間安排(見附表2)
檢查內容:協調水務局重點檢查水電站的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的制定與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檢查記錄、“三同時”的落實、應急預案的制定、各種警示標志、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檢查供電公司各種標準、規程及制度是否齊全有效,安全規程、制度執行情況,安全技術交底記錄、日常檢查記錄、隱患排查記錄是否完善,主要技術人員持證上崗、班前會、兩票的執行情況。安全教育培訓的開展情況,是否制訂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換崗及新聘用的生產人員是否進行安全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反違章工作的開展情況,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等。
(八)工礦商貿企業的監管
時間安排(見附表2)
檢查內容:協調相關單位重點檢查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三同時”的落實情況、安全培訓教育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使用情況、職業衛生防治、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危險源及應急預案管理、作業現場管理情況、安全投入情況等。
(九)道路交通領域安全的監管
時間安排(見附表2)
檢查內容:協調交警、交通、公路、城建等部門重點檢查車輛超速、客車超員、貨車超載、貨運車輛及農用車違法載人、無證駕駛、疲勞駕駛、酒后駕駛等易導致群死群傷的交通違法行為的情況;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營運車輛技術狀況、營運車輛駕駛員從業資格和客運站的安全監管情況;公路危險路段排查治理和養護維修作業安全措施、交通疏導和施工安全監管的情況。
五、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成立縣安監局平安創建活動領導小組。
2、堅持強化監察監管。通過監察監管促進鄉(鎮)和有關部門加強安全監管和行業管理,通過監管監察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消防安全責任人:胡愛民
消防安全管理人:劉建玲
各處室消防安全責任人:
教務處:米衛民
政教處:王梓維
教科室:王波
總務處:葉國雄
圖書館: 于世娟
食堂:
財會室:熊雪松
電腦房: 黃小林
體育館:楊協飛
教師辦公室:辦公室負責人
教室:各班班主任
消防教育培訓人:劉建玲
義務消防隊:
滅火組:組長:葉國雄
副組長:李金繁
組員:白劍橋、嚴闖林、張華
疏散組:組長:楊協飛
副組長:周子坤
組 員:各班班主任
救護組:組長:龔莉莉
副組長: 趙淑琪
組員:李春恒、張戰普、趙征
通訊組:組長:王波
副組長:朱莉
組員:各班主任
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歸口安全處。
二、職責
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準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準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與各處室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各處室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一)各處室負責人是本部門的防火責任人,對本部門防火工作全面負責。
(二)協助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搞好本部門防火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常識,增強教職工的消防意識。
(三)每天組織防火巡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整改。
(四)督促檢查師生員工嚴格執行各項消防安全制度、規程,防止事故發生。
(五)負責詳細記錄本部門消防活動以及檢查情況,建立臺帳。
(六)發現火情,要及時組織人員撲救,同時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七)負責管轄區域內的消防器材維護保養,確保器材完好。
教職員工消防安全職責
(一)熱愛消防公益事業;
(二)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消防法規、規定;
(三)嚴格遵守消防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班前班后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不能消除的,應采取措施并及時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五)學習消防知識,接受消防教育、參加各項消防活動,維護保養消防設施。
(六)遇有火災,及時報警,并積極撲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教工宿舍消防安全職責
(一)教工應自覺學習消防法律法規,服從消防安全管理,接受防火安全檢查,遵守學校用火用電管理規定。嚴禁私拉亂接和違章使用電器,違者一律沒收,并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學校行政紀律處分。
(二)教工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品進入教工宿舍。為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禁止在教工宿舍樓道內停放自行車或堆放雜物。
(三)教工宿舍禁止私自安裝電源插座、插線板或電源設備,禁止使用大功率電器。
(四)教工應自覺接受宿舍樓長每日防火巡查和公安消防管理部門及學校組織的防火安全檢查。自覺維護和愛護宿舍區域的消防設施設備(包括室內消火栓箱、水帶、水槍、應急疏散標志)、消防器材,禁止將消防設施設備、器材任意搬動、損壞或挪作他用。
(五)宿舍樓長要對住校教工進行防火安全宣傳、督促住校教工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制止私拉亂接和違章使用電器的行為,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三、各類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和其他有關消防法律法規。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工作規劃,確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與單位正常工作兩不誤。
(三)配齊配足消防器材,確保消防演練活動正常開展。
(四)定期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總結經驗教訓,表彰先進,研究解決消防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逐步完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要求,健全消防工作臺帳。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并將消防知識納入培訓教育,學校每季應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消防培訓教育,
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教職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六)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大檢查,督促各處室認真執行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加強消防安全防范。
(七)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滅火逃生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八)配合區教育局及消防大隊開展火災調查,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九)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各項任務。
防火檢查制度
防火檢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并應當填寫防火檢查記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十) 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一)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巡查制度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整改火災隱患制度
(一)為確保學校消防安全,保護學校財產和師生員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每日防火巡查計劃,在巡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情況必須及時向其所在的部門領導、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口頭或書面形式進行整改意見,切不可拖延。
(三)學校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類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核查、消除。
(四)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應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五)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
(六)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消防設備定期檢測、維修制度
(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二)消防器材應當放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三)各類消防設施、器材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亂用。
(四)對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善備用。
(五)學校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嚴禁堆放物品。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制度
(一)學校內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必須符合《消防法》的有關規定。
(二)安全出口通道不得存放貨物,不準停放車輛和其他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三)安全管理部門每天要進行安全巡視檢查,嚴禁安全出口上鎖、堵塞,保證單位內所有安全出口正常通行。
(四)學校內所有行政教學樓、教工宿舍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須設置疏散指示標志和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五)安全處、總務處應對單位各種安全疏散指示牌進行檢查保養,發現損壞要及時更換維修。
(六)教室、功能室、教工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一)加強消防職業安全培訓,教育教職員工群防群治,做好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二)定期張貼消防宣傳標語,掛消防宣傳圖,致力提高師生消防安全意識、消防業務水平和防火、滅火基本技能。
(三)制定落實每半年組織全體師生進行一次消防滅火實戰演習,義務消防隊每月進行訓練。
(四)嚴格要求教職員工通過經常化、制度化的教育培訓,使在各自懂得在崗位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火災撲救方法。
職工定期消防培訓制度
學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由政教處、安全處組織實施);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每季度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并在校園網絡、廣播、黑板報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六)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動火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校內需要動火的人員(包括外來施工人員)必須提前到申報并經消防安全管理人審批后方可動火。
(二)落實現場防火監護人員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三)動火過程中,一旦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四)發生火災事故時,要及時處理、撲救并報警。
(五)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六)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在動火完畢后,應徹底清除現場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為防止用電造成火災事故發生,凡動用電維修、安裝各類用電設備者必須持證上崗。
(二)非電工人員嚴禁動用、檢查、安裝各類用電設備,外來人員要動用電時必須交用電說明并報消防安全管理人審批后方可作業。
(三)發現用電設施損壞、不安全(包括各類電器)應及時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匯報。
(四)嚴禁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插座和電線。
(五)電工安裝、維修用電設施時,一律嚴禁赤腳。
(六)各處室消防安全責任人和電工要定期對單位各類用電設備進行檢查,如有發現各類電器、電線等用電設施損壞,及時更換。
(七) 所有辦公室、教室等人員在離開時要切斷電源,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滅火疏散預案制度
要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 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學校實驗室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將應急處置預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及處置藥品的名稱、產地和儲備等內容報學校安全處備案。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防火檔案制度
(一)為了使防火工作能順利地進行,便于有效的安全管理,特建立本制度。
(二)為便于查找和使用,防火檔案資料應按其系統進行分類編號。
(三)單位防火檔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嚴加保管,未經單位領導同意任何人員不能查看檔案資料。
(四)消防監督檔案在保管人員變動時辦好移交手續,不得把檔案帶走或據為己有。
(五)凡涉及到重大機密內容,不能歸入此檔,以防泄密,并嚴格落實防火檔案保管責任人。
(六)消防防火檔案及其材料在撤銷、銷毀時必須經單位領導同意方可進行。
四、相關要求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從街道、社區到各單位,要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制定消防安全重點工作排查整改計劃,嚴肅責任追究制度,將消防安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層層簽訂責任書,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良好工作體系。
為進一步強化消防安全隱患的全面排查整治,提高安全生產規范化管理,成立以街道辦事處主任張瑋為組長的消防安全綜合整治“百日行動”領導小組(附件1),組織領導轄區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單位要建立消防安全整治領導小組,認真完成街道統一制定的“安全生產每日檢查記錄”、“消控中心值班記錄”、“消防設施設備檢查記錄”等工作臺帳,進一步明確將日常工作列入考核內容、實行季度考核、全年考評等工作制度。通過領導帶隊檢查、隨機抽查、明查暗訪、重點檢查等形式,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消防安全管理,并對先進單位給予重獎,對整治不力的單位扣除考核成績或提請停業整頓,做到獎罰分明,有效推進消防安全的長效管理。來源于:
二、突出重點,強化整治。
這次專項整治分三個階段:動員部署階段(4月29-5月5日)、集中整治階段(5月6日-7月20日)、檢查驗收階段(7月21日-7月31日),要求各單位按照上級部門工作要求,及時成立整治領導小組,認真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迅速落實行動,確保按期消除隱患,通過上級部門的檢查驗收。重點是:
1、加強“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各單位要在去年“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整治的基礎上,積極開展拉網式排查,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加強動態監控,防止反彈;嚴格源頭控制,杜絕新的隱患,防止新“三合一”現象產生,堅決遏制群死群傷等惡性事故的發生,確保今年6月底前完成全街道“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整治任務并通過省政府的驗收。
2、加強專業市場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一是我街道專業市場眾多,其中市政府要求整治的市場2家(*同力新型裝飾市場、*服裝市場)及省級重大火災隱患單位*佳好佳居飾商城,消防安全形勢嚴峻。在提升改造過程中,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強化每日不間斷消防安全檢查,嚴禁無證上崗;嚴禁違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和擅自改變建筑結構用途,未經消防審批或驗收,不得投入使用或開業;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暢通,保證消防設備設施的完好;嚴禁違規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嚴禁在市場和市場周邊經營或燃放煙花爆竹。二是加強市場電器線路的整治,及時更換老化線路,加強電扇、空調、插座等電器的管理和維修。三是加強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落實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切實提高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四是積極引導市場商戶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五是實行重大火災事故、安全生產事故、特種設備事故一票否決制度,凡發生事故的單位一律不得評選先進,并與街道考核兌現制度掛鉤。
3、加強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治。要繼續深入開展商場超市、賓館飯店、學校醫院、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嚴格按照“六個必查”、“六個一律”的要求,堅決杜絕違法違章行為;重點加強人員密集場所自動消防設施的檢查和從業人員消防安全培訓,切實加強消防設施的有效保障和防范火災事故發生的能力,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營業,管理混亂的要限期整改或整體搬遷,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一個安全消費的良好環境。來源于:
三、加強宣傳,強化氛圍。
各單位要緊緊抓住新《消防法》5月1日實施契機,大力推進消防安全工作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家庭、進場所等活動,積極開展消防法的宣傳教育,嚴格按新《消防法》規定執行。各單位要充分利用宣傳櫥窗、黑板報、海報、刊物、講座等各種宣傳形式,加強新《消防法》的宣傳,努力在全社會營造“人人重視消防、了解消防常識、遵守消防法規”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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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觀看剛才的警示教育片,一幕幕觸目驚心的畫面,歷歷在目,血淋淋的教訓時刻提醒著我們,安全生產是大事,消防安全是大事,安全意識時刻不能松懈,不能把生命當兒戲,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真正將安全生產意識深入到心中,為促進我礦長治久安、和諧穩定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高等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駐校內其他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學校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學校應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條 學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責,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消防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準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準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與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十條 學校必須設立或者明確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消防機構),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二)監督檢查校內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并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做好技術防范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九)受理駐校內其他單位在校內和學校、校內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 手續的校內備案審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申報,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二級單位和其他駐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備消防值班人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八)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九)按照規定的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十)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校內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駐校內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除本規定第十一條外,學生宿舍管理部門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愿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下列單位(部位)列為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會堂(會議中心)、超市(市場)、賓館(招待所)、托兒所、幼兒園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絡、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傳媒部門和駐校內郵政、通信、金融等單位;
(三)車庫、油庫、加油站等部位;
(四)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博物館、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六)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使用部門;
(七)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學校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
(九)高層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筑;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在學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并經學校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依法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學校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七條 學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學校各項工程及駐校內各單位在校內的各項工程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應當有學校消防機構參加。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學校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應當報學校檔案機構和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學生宿舍。
生產、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學生宿舍、教室和禮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九條 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學校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學校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范操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范措施。
學校對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當向學校消防機構申辦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內出租房屋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出租方負責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學校授權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內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發生火災時,學校應當及時報警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學校應當在火災事故發生后兩個小時內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較大以上火災同時報教育部。
火災撲滅后,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并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二十五條 學校及其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消防檔案應當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條 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單位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學校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填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 校內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十一)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校醫院、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實驗室、文物古建筑等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檢查、巡查人員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類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核查、消除。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單位應當及時向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等學校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并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三十七條 學校二級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及各二級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學校、二級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四十條 學校實驗室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將應急處置預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及處置藥品的名稱、產地和儲備等內容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章 消防經費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條 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于校內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第四十四條 學校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通訊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消防設施。
第四十五條 消防經費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消防經費。
第八章 獎 懲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七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等相應的處分。
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或者發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據消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外,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當年評優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依據本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二、投用前的準備工作
在投入使用前醫院應履行如下的工作職責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對全體員工進行崗前的安全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2、健全消防工作的各級組織機構,落實各級各類人員的崗位職責;3、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4、確定單位內部的重點部位;5、設有消防控制室的醫院還應配備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控制室值班人員;6、建立專、兼職的消防工作隊伍。
三、投入使用后醫院自身消防工作的重點
1、認真安排部署,強化組織領導。醫院應成立消防工作領導的組織機構。定期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安排部署消防工作傳達上級領導指示及會議精神。單位開有主管領導、分管領導及個職能部門和各科室主要負責人參加的消防工作會議上。會議應由主管領導主持,由分管領導傳達上級領導機關的會議精神,組織學習近期上級下發的有關文件精神。對醫院下一步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安排部署,提出具體要求。對近期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和不安全因素進行分析,提出解決方案并落實到具體的整改部門。涉及到重大隱患整改和需要大量整改資金的問題要形成會議紀,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消防監督部門進行匯報和報告。
2、細化各項制度,落實各級各項消防安全責任。從醫院整體到各部門各科室都應結合實際制定安全制度和安全責任。各部門各科室應對本部門科室的重點部位、用火用電較多的部位設備進行全面細致的檢查。除每日醫院整體防火巡查外還應定期開展各部門科室的自檢、自查。各部門科室主要領導作為本部門科室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到各負其責,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整體的工作中進行安排部署考核。
3、增強消防安全意識,提高消防安全素質。醫院是人員聚集場所,各部門針對人員聚集場所及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等重點部位定期開展全方位的消防安全檢查。對醫院內部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消防通訊、消防水源重點檢查并保證數量充足,完整好用。定期對全體員工進行消防培訓。包括兩方面的培訓,一是日常的安全培訓。二是對新上崗的和換崗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必須掌握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消防器材設施必須熟練使用,會組織人員疏散,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定期開展安全疏散演練和滅火演練。尤其是在病房樓這樣的人員密集場所,部分人員行動不便無法自理,多次醫院火災中造成人員重大傷亡的主要原因都是人員疏散困難,職工不會疏散造成。要切實研究出符合實際情況的疏散預案,在不影響正常醫療工作的前提下定期組織演練,讓每名職工都熟知自己的疏散義務和職責。同時利用業務學習時間,將消防知識學習納入學習內容,使職工掌握撲滅一般火災的知識和了解醫院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相關知識,使全院職工都能掌握基本的消防常識。學習用電常識,按規定使用電器設備,不能私自拉設臨時電線確保用電安全。
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醫院消防檢查的重點
1、屬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將醫院類單位列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對此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2、對醫院的檢查首先應檢查該單位是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是否定期組織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和消防演練;檢查每日防火記錄看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改正情況,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