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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風險評估大全11篇

時間:2023-09-08 17:05:39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環境污染風險評估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關鍵詞:

環境污染;模型;監測

本文描述了環境污染的危害,讓人們清楚地明白了環境之于人的關系是多么的密切,人們追求好的生活環境的意義是多么的重大。在現代生活中,科學技術的不斷提高,用當前先進的知識對這樣重要的問題應當進行干預,用合理的辦法提出解決和監管措施。

1環境污染的危害

人與環境的關系息息相關,環境影響著人類的經濟發展、社會生活、身體健康、交通安全等等,而環境污染就會制約著這一切的向前發展。當前社會,經濟發展迅猛,但隨之帶來的卻是大量的環境污染問題。在我們可以看到的社會問題中,霧霾問題尤其嚴重,他不僅會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還會導致交通堵塞,極大的影響著人們正常的社會生活。同時,環境污染問題影響著整個地球,在其他生物的生長過程中帶來危害,減少生物多樣性,更甚者,環境污染會導致冰川融化,間接影響整個地球的生態平衡。

2環境污染風險評估的方法

2.1環境污染評估模型的建立

環境污染評估模型就是基于長期的生產生活經驗制定出來的,在其中包括很多的測量指標,這些指標多數就是環境污染的主要因素,但是主要因素具有多樣性的問題,如果都進行測量,那么具有極高的難度,無法真正把控測量結果,因此在眾多測量指標中,應當選擇出主要的測量目標,通過這些目標可以有代表性的說明環境污染問題,這樣的做法更加的務實,針對得到的有限數據說明大多問題,但問題是不斷增長的,可以通過建立基本數據的情況之后,在不斷發展科學技術,再開發對于其他因素的測量與說明。

2.2建立科學的環境污染監測系統

當前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加強,對于如何監測環境污染問題會有一個系統式的方案,同時也具有先進監測儀器,針對監測環境污染來說有十分有效。對于監測的樣本環境的選擇要進行針對性同時又具有代表性的選擇特點,對環境污染問題的識別,監測,計算,預防都具有提前的準備手段,在面對局部地區的廠房建設也會有指導性的建議,以避免環境污染。

2.3完善責任承包體系

在環境污染問題中,那些大的工廠對于環境污染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種責任包括,我們當下的科學技術是可以將工廠排泄的廢物進行整理加工使之達到不污染環境的程度,但是一些工廠并沒有完全的按照這樣的做法去做,這是一種知法犯法的行為,因此我們應當加強對于工廠排放物的監測,一旦發現局部污染是源于這些工廠,那么有關部門應當盡快的聯系這家工廠負責人進行處罰,并且監督完成處理儀器安裝工作。

2.4培養相應的技術員工

環境問題是多方面的問題,他的主要出現的原因就在于近代人類科學技術的不斷加強,大量化學制品的使用,這些化學制品對人類的身體具有明顯的傷害作用,同時對于環境也有很大的傷害性,但問題的根源是復雜的,需要專業的人員進行專業系統的學習才能夠明白其中的原理以及相對的應對手段,現在環境污染是多層次且大范圍的,培養一批具有現代化知識的技術員工勢在必行。

3環境污染風險評估仍存在的現實問題

3.1裝備落后

在監察環境污染問題的過程中,執法人員的裝備還處于落后階段,因為裝備的落后而導致的監察不利的情況時有發生。這是各級政府對于環境危害的不重視的結果,缺少資金的情況下不能較好地購買先進設備,對于執法人員的身體安全提供不了專業的保障,因為這些原因而延后了工作效率,不利于執法人員自身形象,為之后工作的開展也帶來了難度。

3.2判罰困難

一些污染環境的企業往往都是當地較大的企業,他們具有各式各樣的關系,因此在執法隊員進行執法的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困難,在發現環境污染時,想要取證產生了巨大的困難。當前處于法制社會,無法有效的進行證據取材,那是無法說明大的問題的,如果這些企業不能得到相應的懲罰,那對于長期執法環境問題是不利于建設工作的。

3.3缺少支持

環境污染問題往往就是伴隨社會生產,社會要取得大的生產,人們往往會認為污染一些環境是沒有問題的,更有甚者,一些人還認為環境污染的執法問題是給社會增加財富與價值的道路上存在的絆腳石,最嚴重的是一些領導干部竟然也是這樣認為,使得一些地方的環境監管部門成為了一個有名無實的國家機關,蠱惑著人民大眾不重視環境污染的問題。

3.4缺少宣傳

環境污染問題是一個長期的問題,不是在污染的過程中就能完全感受到危害的問題,因此人們不是很重視,這時,就需要政府進行大力的宣傳,讓人們在意識當中認識到環境污染長線的嚴重問題,但是這些活動往往都是缺少的,即使有,很多的地方也都是敷衍了事,根本不能起到宣傳環境污染危害,加深人們意識的作用。

4結語

環境污染問題是人們生產生活當中的大問題,很多人不能清楚地意識到,環境污染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并且不斷地殘害著我們現代的生活,也不斷地殘害著我們未來孩子們的幸福生活,只追求當前經濟的快速生長,那并不是可喜的現象,只有當在環境問題解決的情況下,人類生活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時候才是真正社會發展的好生活。

作者:鐘經 蔡曉生 單位:珠海力合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篇(2)

引言

油庫作為“收發儲管”油品的場所,由于所儲油品是易燃、易爆液體物質,且數量較大,因此,油庫屬于危險行業范圍,在其環境風險事故中,火災是常見的一類災害。油庫發生火災時,其油品燃燒過程中同時會伴生出大量的煙塵和CO等污染物,在火災事故的處理過程中,還會產生消防廢水、油品泄漏等污染。因此,在油庫火災事故中產生的伴生/次生污染對環境的影響同樣不可忽視。

一、油庫火災事故中伴生/次生污染識別

油庫火災事故處理過程中引發的伴生/次生污染主要包括油品燃燒時產生的煙氣(是物質燃燒反應過程中分解生成的氣態、液態、固態物質與空氣的混合物)、撲滅火災產生的消防水以及攜帶的少量油品泄漏產生的揮發性烴類物質。次生污染物若不能得到及時有效地收集和處置將會對周圍環境再次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

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2002)要求,油庫的罐區會設置防火堤和排水控制閥,庫區通常還會設置水封井和隔油收集池及污水處理設備,當出現火情后,消防滅火過程所產生的消防污水被控制和儲存在防火堤內,通過含油污水提升泵和含油污水管線送入污水處理站處理,可有效防止消防水直接溢流至外界水體,從而避免污染地表水。而火災事故發生時,由于火勢較猛,會產生大量的煙氣,主要有毒有害污染物為H2S、NH3、CO、SO2等,受氣象等條件影響,會不同程度擴散,對周圍環境及人群健康產生不同程度的危害。因此,本文主要分析油庫火災事故中伴生/次生污染物――燃燒物對環境的影響程度。

二、火災伴生燃燒物對大氣環境的影響(后果計算)

油庫火災熱輻射影響主要在油罐區,而油罐火災油品燃燒過程中同時會伴生大量的煙塵、CO、SO2等污染物,將對周圍環境產生影響。由于油罐發生火災后,油品的急劇燃燒所需的供氧量不足,屬于典型的不完全燃燒,因此燃燒過程中產生的CO量很大,且CO毒性較大,而SO2產生量很少,因此,本文對油罐火災過程中的CO排放情況進行預測。

以沿海地區某成品油庫為例,該油庫總庫容為2.8萬m?,共有7個儲罐(4000m?/罐),儲存油品為汽油(5個罐)和柴油(2個罐),均為內浮頂罐,油罐距庫區邊界最近距離為20m。當地主導風向為ENE,年平均風速為2.4m/s。

1、源強參數

該油庫火災事故時的源強參數見表1。

表1 火災事故產生CO源強參數

2、預測模式

采用《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T 169-2004)中的多煙團模式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公式1)

式中:C(x,y,o)為下風向地面(x,y)坐標處的空氣中污染物濃度(mg/m3);x0,y0,z0為煙團中心坐標;Q為事故期間煙團的排放量;σX、σy、σz為X、Y、Z方向的擴散參數(m),常取σX =σy。

3、擴散參數選擇

擴散參數σy和σz的取值依據HJ/T2.2-93中的表B3,見表2。

表2 有風時,大氣擴散參數系數(取樣時間0.5h)

采用HJ/T2.2-93中推薦的σy時間訂正法計算1小時平均濃度,計算公式如下:

(公式2)

排氣高度的風速可由10m高度的風速通過冪律表示,公式如下:

當 (公式3)

當 (公式4)

其中U1和Z1分別為地面附近測點的風速和高度,U2和Z2分別為估算高度的風速和高度。P值見表3。

表3 風速冪指數

4、預測結果

CO在年平均風速、主導風向ENE、不同穩定度氣象條件下,下風向落地濃度預測結果見表4、表5。

表4 不同穩定度、年平均風速條件下,油罐火災事故次生污染產生的CO預測結果

注:CO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30mg/m?;半致死濃度LC502069mg/m?,4h。

表5 不同穩定度、年平均風速條件下,油罐火災事故中CO在敏感點處落地濃度預測結果

由表4可知,油罐火災事故中油品燃燒時產生的CO在年平均風速、主導風向條件下,各穩定度下的最大落地濃度點均位于庫區范圍內。最大落地濃度除在A、B穩定度氣象條件下外,其余穩定度條件下的最大落地濃度均超過半致死濃度;對應A、B、C、D、E、F穩定度,短時間接觸濃度超標范圍分別出現在186.6m、271.1m、442.3m、622.8m、936.5m、960.8m范圍內,在此范圍內人員短時間接觸火災煙氣會出現中毒反應。

由表5可知,油罐火災事故中CO對周圍環境敏感點的影響為:在年平均風速、主導風氣象條件下,位于火災源460m-550m處的環境敏感點在A、B、C穩定度氣象條件下的CO最大地面濃度低于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但在D、E、F穩定度氣象條件下超標;位于火災源760m-920m范圍的環境敏感點在A、B、C、D穩定度氣象條件下的CO最大地面濃度低于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但在E、F穩定度氣象條件下超標;位于火災源1200m的環境敏感點除在F穩定度氣象條件下CO最大地面濃度超出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外,其他穩定度氣象條件下的最大濃度可以達到標準要求;該油庫火災事故時產生的CO到達周圍環境敏感點的最大地面濃度遠低于CO半致死濃度,基本不會造成人員中毒反應;距離火災源2000米以外的環境敏感點不會受到庫區火災事故產生的CO廢氣污染物影響。

在氣象條件中,大氣穩定度是影響污染物在大氣中擴散的重要因素之一,當大氣層結不穩定時,熱力湍流發展旺盛,對流強烈,污染物易擴散;反之,當大氣層結穩定時,湍流受到抑制,污染物不易擴散稀釋,易造成污染。

三、風險可接受水平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T 169-2004),最大可信災害事故對環境所造成的風險R按下式計算:

(公式6)

式中:R為風險值;P為最大可信事故概率(事故數/單位時間);C為最大可信事故造成的危害(損害/事件)。

在實際的風險后果計算中,可利用如下方法確定最大可信災害事故的風險值。

表6至表9分別給出了污染事故危害程度評價標準、污染事故發生概率的評價標準、風險排序的風險矩陣和不同風險水平應采取的行動。

表6 污染事故危害程度評價標準

表7 污染事故發生概率評價標準

表8 每種風險排序的風險水平矩陣

表9 風險水平分類和需要采取的行動

油罐發生火災后,池火不完全燃燒導致的CO排放量較大,各種預測條件下,在有風B、C、D、E、F穩定度條件下都出現了半致死濃度范圍,最遠的半致死濃度為66.8m,從區域居民的分布情況看,半致死濃度范圍內沒有居民居住,因此不會造成居民死亡。但不可避免地對該區域內的工作人員造成輕度的傷害,出現不同程度的頭痛、眩暈等癥狀。參考《環境風險評價實用技術和方法》,取油罐發生火災的最大可信事故概率為1.0×10-5,該類事故的概率排序為3,屬于極少發生;火災危害事故排序為2,屬于可接受。為此,油罐火災導致的事故風險水平為6,屬于可接受的水平。事故發生后,需要及時控制,并進行跟蹤監測,以保證能夠控制風險水平不至擴大。

四、結語

從分析來看,油庫火災事故處理過程中的伴生/次生污染――油品燃燒時產生的CO污染物對周圍環境的影響與事故本身、氣象條件及環境敏感點分布情況有關,通過預測得出環境風險可接受水平,對油庫的建設單位在處置火災事故中,如何防范和減輕次生污染,提高污染控制的能力提供了科學依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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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險責任;風險評估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環境污染事故責任為投保標的的責任保險。由于其運用市場化的途徑解決環境污染給公眾帶來的損害,同時也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降低污染事故發生率,因此又稱之為綠色保險。

一、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實施現狀

2007年,我國在部分地區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初步確定以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易發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業,危險廢物處置企業,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和各類工業園區等作為主要對象開展試點。[1]2013年,環境保護部和中國保監會在試點五年的基礎上,《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標志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長效機制的建立。2014年5月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總體看,當前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在實踐中取得一定實效,環保與保監部門的協調工作機制已建立,多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投入市場。截至2015年底,全國已有28個省(區、市)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超過2.4萬個,保險公司提供的風險保障金累計超過568億元。

二、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投保量少,企業保費壓力較大

目前,我國在重金屬企業和石油化工等環境高風險行業及少數省市推進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多數省市針對非金屬和石油化工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還處于非強制的自愿保險階段,各地投保量主要由政府引導和保險公司的宣傳力度決定,而且由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專業性較強,眾多涉及排污的企業并不了解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內容及保障范圍,所以從2007年推行保險至今,投保量雖然一直呈上升趨勢,但漲幅較小。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國針對企業污染環境的懲處力度有限,造成企業缺乏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動力,投保意愿不足。[2]另一方面,從全國試點情況看,保險公司短時期內聚集大量同質風險,而且是高風險,保險公司出于利潤考慮,形成保險費率高、賠付率低的局面。一些投保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保費壓力較大,投保情況一直不盡如人意。

(二)險種不能滿足被保險人的實際需求

目前,我國普遍推廣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主要包括一個主險和四個附加險。其中,主險的保險責任僅包括:第三者責任及相應的施救費用、清污費用和法律費用。四個附加險分別是:附加盜竊搶劫責任保險,附加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保險,附加自有場地清污費用保險和附加自然災害責任保險。可見,我國推行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險種的設計開發和保險責任的確立方面過于狹窄,理賠范圍小,只針對在事先約定的區域內,當發生突發事件造成直接損失時,保險公司才會給予賠償。這些保險主險和附加險及相應的具體條款,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相關企業針對環境污染所造成的風險責任,但并不能完全彌補企業由于環境污染帶來的損失,由于限制條件過多,賠償范圍狹窄,不能滿足被保險人的實際賠償需求。所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具體險種還有待開發并完善相關的保險責任,以適應更多行業企業的實際需求。在具體保險責任上,投保企業在產品運輸途中因交通工具導致的任何索賠,保險公司都不予賠償。同時,由于被保險企業生產或銷售的產品,因自身原因導致保險地之外發生的任何污染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公司也不予賠償。[3]目前,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多數是化工企業,客戶遍布各地,由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規定保險責任地點的固定性,導致一旦跨區域出現風險事故在理賠上就會存在一些糾紛,現實中由于跨區域造成的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就只能由投保人自己買單,造成投保人雖然購買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但得到的保障卻很有限,保險合同不能完全滿足被保險企業的實際保障要求,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的推廣。另外,由于被保險企業或其工作人員造成的任何損失或賠償責任,以及因環境污染間接受損的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這就使投保企業周邊的企業一旦遭遇了環境污染事故造成停產或減產的間接經濟損失,保險公司不能給予賠償,投保企業需要自己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這也使企業投保的積極性不高。

(三)缺乏完善的環境風險評估和投保程序

目前,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還沒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投保程序。我國只針對氯堿、硫酸、粗鉛冶煉等行業出臺了《環境風險評估技術指南》,而其他高環境風險行業由于還沒有頒布相應的環境風險評估技術指南,企業投保時只能參照指南規定的基本評估方法,綜合考慮生產因素、廠址環境敏感性、環境風險防控、事故應急管理等指標開展評估。[4]由于保險公司缺乏相應的投保、核保與現場查勘專業技術人員,環境風險的識別和量化難度很大,而且行業和企業間的差異也較大,保險公司很難準確根據投保企業的環境風險進行產品定價。因此,一些保險公司在針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投保時,只能委托具有相關技術水平的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公司)和一些具有環境風險評估技術的公司代為執行,這雖然能獲得針對投保企業的環境風險評估結果,但耗費較大的人力、物力成本,不利于保險公司的長遠發展,也不利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地區間的普及。

(四)產品處于投入期,缺乏政策和資金扶持

保險產品從被設計開發完成到進入市場銷售,一般需要經過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試點完善階段,稱為投入期;第二階段是市場拓展階段,稱為成長期;第三階段是市場飽和階段,稱為成熟期;第四階段是衰退下降階段,稱為衰退期。由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我國屬于新興險種,處于試點階段,所以目前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還處在投入期階段。從各地試點情況看,普遍缺乏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政策傾斜和專項資金支持,造成商業保險公司的利潤下滑甚至虧損,雖然在一些試點地區,政府針對投保企業在保險費上有一定的環境污染補貼基金,但對保險公司的扶持力度卻很有限。造成近些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推廣,保險企業由于成本所限,在區域內進行營銷推廣步履維艱。同時,由于推廣成本較高、傭金較低,與保險公司合作的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公司也缺乏推廣宣傳的動力。

三、完善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對策

(一)多渠道加強宣傳與政策引導

第一,加強對保險企業的扶持。政府相關部門可根據本地保險企業針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投保量,給予保險公司一定的展業經費補貼和專業技術支持,使其從專業角度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加強宣傳,同時彌補在保險展業前期由于出險率高、投保率低帶來的利潤下滑損失,使保險公司能持續穩健發展。在此過程中,相關部門不僅要進行宏觀決策,而且要進入微觀經營管理活動中進行調研,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在宏觀上,政府應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進行立法支持,同時建立多層次的環境風險保險體系。可由環保、工商、財政等部門及排污企業和相關的行會、保險公司共同出資,建立環境污染責任專項風險預防基金,各方按一定比例每年投入。在微觀上,給予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一定的費率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以減輕保險企業負擔,同時提供必要的行政便利措施。在具體操作上,可采取政府分保或協助保險企業進行再保險、轉分保,承擔部分運營費用支出,或采取超額補貼、保費補貼等方式促進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動力,也可對部分險種實施強制保險,體現政府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扶持,促使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良性發展。第二,對投保企業進行扶持。政府相關部門與保險行業協會及涉及環保的行業協會合作,聘請相關行業的技術專家,對投保企業在政策、技術和資金方面進行扶持。由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出險率高,導致保險公司保險費率高,很多企業不愿意投保,可建立資金池進行專款專用,給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企業以一定的保費補貼,建立長效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費補貼制度。同時,對投保企業建立激勵機制,如對投保企業第一年給予優惠保費或分期付款政策,建立保單貸款制度,針對歷年出險率較低的企業制定無賠款優惠政策。

(二)建立三方協作的專業化風險評估制度及應急處理機制

鼓勵保險公司與政府、企業建立三方協作的專業化風險評估制度,構建環境污染事故處理協作平臺,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溝通協調、信息共享和合作推進機制,制定環境評估指南,做好保險理賠的責任認定工作。三方協作的專業化風險評估制度,根據相關排污行業保險條款的保險責任,評估其出險概率,制定其保險費率,會更有針對性,避免出現保險費率過高或過低的情況,同時也能更好地滿足相關行業投保企業的實際需求。通過建立三方協作的專業化風險評估制度,三方當事人共同分析可能出現的環境污染事件,根據環境風險評估技術指南,明確風險責任事故歸屬,以及各方當事人承擔的比例,建立應急處理機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立社會應急救援基金,以應對突發事件。

(三)創新保險險種

第一,增加與細化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應依據中國保監會2006年和2010年頒布的《財產保險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內容,對涉及排污的行業進行分類。然后根據分類確定各行業中企業共性的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和風險損失特點及相應的出險概率,再結合相應企業特有的風險管理方法制定相應的保險責任。在這一過程中,各家保險公司可參照國外保險公司已成型的保險條款,并與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及與環保有關的行業協會進行溝通,獲取第一手資料。第二,厘定保險費率。目前,我國保險公司使用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由國家統一規定,根據投保企業所屬的行業不同,費率設定為2.2%~8%。由于同一行業的不同排污企業面臨的環境風險存在差異,因此這種制定行業統一費率的做法不盡合理。保險公司應在調查投保企業經營狀況、生產類型、污染范圍基礎上,預先評估其經營中造成的污染風險高低,并對各污染企業進行環境風險等級劃分,制定不同的保險費率,對不同級別的排污企業收取差別保險費率。這樣,制定出來的保險費率才有一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第三,規定索賠時效。由于環境污染一般通過大氣、水、土壤等自然條件對人身及財產造成侵害,具有潛伏性、長期性等特點,其損害要短則幾年長則幾十年才會暴露。這給保險公司的經營造成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需要規定明確的索賠時效,降低這種不確定性給保險公司帶來的經營風險。如果索賠時效過短,會損害投保人及受害人的利益;如果索賠時效過長,保險公司又將面臨較大的經營風險。因此,保險公司應根據環境風險種類確定不同的索賠時效,尤其是針對累積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應規定更長的索賠時效。

(四)完善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的保險制度

針對高風險的行業領域,建立強制保險制度,其他涉及環境污染的行業領域推行自愿保險。強制保險在條款設計上保險責任比較集中,適用于共性的風險,但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較低,保費較低,多數企業都能接受與承擔。自愿保險在條款設計上保障限額較高,保費較高,適合有資金實力的企業投保。前期,通過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帶動了廣大涉及重污染排放企業投保,在政府給予一定保費扶持基礎上,更多企業了解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同時也激發了保險公司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積極性。

(五)建立防災防損與理賠相結合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長效機制

在企業投保之前,保險公司應聯合具有環境風險評估資質的專家對投保企業進行風險評估,指出其在風險防范方面存在的不足,在風險能接受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給予承保,如企業環境污染潛在風險過高,專家可對企業提出整改意見,有針對性地對投保企業在生產、加工、運輸、儲藏、銷售等過程中存在的弊端進行分析,協助其合理規避風險,經過一段時間改進,如潛在風險降低到保險公司能接受的程度,則給予承保。在保險合同生效后,保險公司還可聯系專業技術人員對投保企業進行二次檢查,如果在規定時間內企業按時整改達標,則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如果沒有達標,保險公司可采取增加保費的形式對其進行約束。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人應經常與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環境保護研究等相關部門合作,不定期的針對當地實際情況對轄區內投保企業進行防災防損宣傳,同時加強信息溝通與交流,并給予企業防災減災技術指導與幫助,制定相應的防備預案。在災害發生后,監督被保險企業積極進行施救、減災,防止災害持續蔓延。在事故處理結束后,保險公司要聯系政府和相關管理部門與企業及時總結事故產生的原因與經驗教訓,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如此形成良性循環,最終可促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健康有序開展。

(六)構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執行機制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執行機制的構建需要政府環境監管部門、環境污染事故損害鑒定部門、融資機構等共同參與。環境監管部門應充分發揮監督、檢測、管理職能。各地環境研究所、環境監測中心等部門在技術上對排污動態監測提供技術支持,預防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建立預防警報機制。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部門應做好協助保險公司進行責任認定的工作。一旦有排污企業發生環境污染損害事故,應由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中心對事故造成的損失程度、危害程度及應賠償的金額進行技術、經濟鑒定和評估,為承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賠償提供書面證明和權威依據。鑒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賠償金額比較大,一般會規定責任限額,這使損失的全部賠償無法得到保證,往往需要政府承擔大部分的“埋單”責任。因此,應設立專門的賠償金融資機構。如,由保險公司、投保企業、政府環境管理部門聯合出資設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障基金,當賠償環境污染損害事故時,經鑒定后,由保險公司依法提取。該項基金的設立不但可有效補充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責任限額規定的不足,而且能有效集中社會的資金力量及時治理環境污染,同時也可提高保險公司開發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積極性,切實維護污染受害者的權益。此外,由環境保護部門和商業銀行聯手提供“綠色信貸”也可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發揮重要的資金保障作用。由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開展業務合作,當排污企業向商業銀行提出綠色信貸申請后,可將綠色信貸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打包給排污企業;或當排污企業向商業銀行提出綠色信貸申請時,如果其持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單,商業銀行可給其一定的便利和優惠。

參考文獻:

[1]周道許.發揮保險作用建設綠色經濟[N].證券日報,2009-12-09.

[2]李華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困境與發展策略[J].環境保護,2009(18):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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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的理論基礎

1.環境產品的公共性。環境的利用及治理的受益是普遍的,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是一種公共產品。在生產生活中,由于生態環境“私人”使用與社會付出成本的不對稱性,企業在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可能會給周邊環境帶來污染,出現負外部性問題,這時亟須政府發揮作用,督促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但企業完全承擔環境后果可能會導致生產中斷甚至破產,此時,需要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發揮作用。此外,由于環境的公共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較難找到買主和賣主,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不景氣從側面印證這一事實,這種情形下可考慮采取強制的方式。

2.市場失靈。在實際生活中,由于諸多因素的干擾,市場無法達到完成競爭、供需理想狀態,會出現“市場失靈”。環境污染事件中,很多都是信息不對稱的,政府公布環境污染事件后,群眾和保險公司才知道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官員考核的主要指標是GDP,很大程度上公司與當地政府利益一致,很多環境污染事故中,由于地方政府的放縱,企業環境污染的成本其實很低,助長了企業的機會主義行為。而對一些小公司而言,則可能產生“肇事逃逸”問題,污染者在事故一旦發生時反倒不再顧慮可能的污染責任懲罰,對污染不予控制。這些導致企業不愿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生市場失靈的情況。

3.公民環境權。1970年,日本律師聯合會第十三次擁護人權大會上首次提出了“環境權”的問題。1972年《人類環境宣言》第一條宣告:“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的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隨著環境權理論的發展,人們的環境權受損時,可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侵權者停止損害并進行損害賠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正是體現了公民的環境權,是政府介入以保障公民環境權的一種表現。在環境事故發生時,每個人都可以主張自己的環境權利,請求賠償。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的優點

1.強制模式可以減少逆向選擇和保險公司拒保問題。在任意保險的情況之下,會出現較高風險的投保人則傾向于購買保險的逆選擇現象,采取強制模式,會減少這一現象,因為在強制模式下,所有的在規定范圍內的投保人,不論其損失概率,都須投保,只不過保費有所不同而已。環境責任風險涉及人數眾多,損失危害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面臨的賠付往往巨大,保險公司的經營目的是盈利,在任意保險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對那些環境風險大,污染頻率高的企業可能會拒保。而強制模式下,保險公司不能拒投保人的投保,但可通過收取的保費的多少來規避自身的風險。

2.推行更快且推行成本較低。我國目前的環境狀況給國民經濟帶來了巨大的損失,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一方面可以減少政府對于環境救濟的支出,使政府有更多資金專門用于治理環境,另一方面還有利于企業經營的穩健性,減少其因重大環境事故而帶來營業困難等問題的概率,此外,還能通過對環境風險的評估及環境風險管理等手段減少環境污染事故的次數和程度。故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施對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有重大作用,特別是在目前這種環境污染導致經濟損失巨大的情況下,所以,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刻不容緩。而相比較自愿的方式而言,使用強制方式顯然能夠更快地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使用強制方式的另一個好處是可以節省資金,省去了保險公司前期宣傳等眾多費用。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模式的完善措施

我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處于試點階段,不盡完善,且強制保險模式本身也存在損害供需雙方自由選擇權等問題。針對這些情況,本文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模式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議:

(一)依靠法律予以強制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要形成一個制度就要有法律的保障,而不能只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與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強制相比,由法律進行強制可以使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更加深入人心,發展更加穩固,對于我國現在一直行政手段而非法律手段處理有污染事故發生企業的現狀也是一種發展,且由法律進行強制更加的強有力,可以使推行更加快速,就我國的情況而言,由法律規定強制更加適合。

(二)逐步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我國目前還不適宜全面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從國際上來看,強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在各國也非一蹴而就,大部分國家都是逐漸推進。我國在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過程中,可分地區、分行業逐步推進,先針對環境污染問題比較嚴重的地區及可能發生重大污染的行業和企業,在試點運行成功之后,保險公司積累了一些成功的經驗,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也被逐步接受時再在更廣的行業和區域乃至全國范圍內推行。

(三)一定的任意險作為輔助前文提到強制險也有許多問題,而任意險則剛好可彌補這些不足。對于環境危害程度很小的企業而言,強制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則損害了其投保自由的權利,對于這部分企業,可以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此外,環境損害風險分為突發性事故和累積性事故。突發性事件概率小且企業可通過其他的風險管理手段來進行控制,所以對于這部分環境風險,可采用任意險的方式自愿投保。

篇(5)

當前,安全、和諧成為我國新時期社會主義建設的主題,在此社會發展的背景下,市環境保護工作將越顯重要和突出。加快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通過引入商業保險參與社會管理,建立健全環境污染風險管理體系,利用市場化的手段管理環境污染風險,不僅能為涉污企業提供風險保障,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還能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加快“和諧”社會建立,具有重大意義。

二、工作目標

2012年計劃在臨南化工區的藥業、藥業、科級、藥業、藥業等5家上市醫化企業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利用市場化手段管理環境污染風險,初步建立環境污染風險管理體系,充分發揮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和經濟補償作用,并在此基礎上不斷健全風險評估、損失評估、責任認定、事故處理、承保理賠等各項機制,力爭在“十二五”末基本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相關制度,擴大保險覆蓋面,增強其保障能力,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形成商業保險參與社會管理的新模式。

三、工作步驟及進度安排

(一)啟動階段。2010年11月-2012年1月。通過認真調查摸底,結合實際制定試點工作方案。確定臨南園區內5家上市企業參加。同時,保險公司結合市企業實際,制訂相應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

(二)實施階段。2012年2月-2012年10月。根據工作方案開始試點工作。在確定參加試點的企業和保險條款的基礎上,下發《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方案》,對試點工作進行部署,提出具體要求,并督促指導試點企業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同時配合當地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公司開展風險評估、事故勘察、定損、理賠等工作,在實踐過程中逐步建立完善各項管理機制。

(三)總結階段。2012年11月-2012年12月。認真回顧總結試點工作的經驗,針對存在的問題,研究提出解決辦法、措施,調整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提交試點報告,為我市進一步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創造條件。

四、工作要求

篇(6)

一、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法的必要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指,就被保險人由于污染環境本應自行向受害人承擔的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通過保險機制向保險人轉移的責任風險。美國和歐洲部分國家的實踐經驗告訴我們,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運用市場化手段彌補環境風險單一行政監督管理的傳統方式的重要工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積極作用已經得到了學界的認同,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柯澤東教授就認為,污染責任保險具有事先預防的功能,可以實現間接遵守法律的目的,達到管理危險、分散損失的效果,可以增進被保險人控制污染危險的自主意識,鼓勵被保險人通過增加污染防治設備投資以降低保費而激勵企業更加慎重的發展[1]。

正如曾立新、王穎等學者基于對美國經驗的歷史考察所做之總結:以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的發展歷史為例,若沒有相應的環境立法,或者環境立法對于污染者的責任規定得過輕、過松,就不會產生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有效需求[4-5]。可以說,我國2007年以來所開展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實踐所暴露出的很多問題,在相當程度上應歸因于缺乏足夠的法律基礎。例如,因缺乏保險費率厘定的公平規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的設計有失公允;因缺乏強制投保的法律基礎,潛在的被保險人缺乏真正、持續的投保意愿;因缺乏第三方主體的輔助機制,保險所承保的環境風險的評估、保費的厘定、承保中環境風險的有效監管防范、理賠中的損害鑒定評估等環節無法實現市場化有序運行;因缺乏有別于一般保險合同的特殊性保險合同規則,索賠、賠付、受害人特殊保護等制度環節缺失,導致無法保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應有的快速救濟功能的有效發揮。

現行立法為何難以解決上述問題?可以說,我國現行有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立法具有分散立法的特性。截至2014年4月《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通過前,表面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已為一些全國性立法和地方性立法所涉及,但評論現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相關立法,可以毫不夸張地指出其缺陷,即直接相關的條款數量不多、立法形式太過分散、倡導性條款充斥其中、集中性專門立法罕見,這已經導致了現行法難以保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場的建立和運行。

現代法學竺效:論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法的構建《環境保護法》修訂后,已有的全國性立法形成了以《環境保護法》一般性倡導條款為引領,以海洋船舶油污、危險化學品內河航運污染、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太湖流域污染防治5個具體領域的個別分散法條為補充的基本立法架構。但若從規范內容的足夠具體化、程序規則的足夠可操作性和充足性等制度因素進行評估,只有海洋船舶油污領域的立法尚能基本滿足海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踐的最低需求包括:《海洋環境保護法》第66條關于建立船舶油污保險的倡導條款為第一層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有關行為人取得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財務擔保的行為規范專條(第53條、第54條)結合法律責任專條(第73條)為第二層次;交通運輸部制定的《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的專項立法為第三層次。,而其他領域僅停留在宣示性立法的初級水平。如國務院《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06年)僅于第27條規定:“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應當辦理有關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

二、境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單行立法經驗就世界范圍比較而言,采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立法的具體方式主要包括3種:通用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法模式、環境法典專章模式和特殊領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特別法模式。

(一)通用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法模式

該模式主要適用于采用環境法典立法形式的國家采用環境法典模式的國家主要有法國和瑞典。,即在環境法典中設專門章節集中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規則,目前該模式的實踐僅出現在瑞典。瑞典曾在1986年制定了《環境損害賠償法》(Act on Compensation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并于1989年制定了《環境損害保險法》(Environmental Damage Insurance Act),這兩部立法與芬蘭的同名立法在內容上具有較多相似性。

但上述兩部法律已連同其他環境領域的法律一起被匯編入環境法典[8]。 1998年制定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實施的《瑞典環境法典》(Swedish Environmental Code)第33章專章規定了“環境損害保險和環境清理保險”(Environmental Damage insurance and Environmental Cleanup Insurance),該章共4個條款。

(三)特殊領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特別法模式

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的框架結構設計比較上述3種立法模式,鑒于我國沒有采用環境法典模式,客觀認識到現有分散立法模式效果不佳,而特殊領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立法模式也已被實踐證明難以完全解決問題,筆者建議盡快研究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以該法作為調整這類保險全程運行的專門立法。該法應至少包括總則、保險合同、承保風險、理賠、法律責任和附則幾章。以下試就主要章節的立法要點和其中關鍵性立法技術具體闡述之。

(一)總則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的總則部分應主要規定該法的立法目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及該類特殊保險的立法定義;法律適用范圍;該類保險的基本行政管理體制;強制保險的適用情形;(生態)環境高危害風險的物質、工藝、設備、設施目錄的編制責任主體;強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與環境影響評價等環境保護行政管理措施之間的制度銜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保險金給付的免責事由;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獎勵與引導措施。

以美國經驗為啟發,建議未來的強制保險專條可以設計為3款,依次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處置具有(生態)環境高危害風險的物質或者使用具有(生態)環境高危害風險的工藝、設備、設施的企事業單位,須事先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或提供其他財務保證,以證明行為人對潛在的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具有充足的償付能力。”“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制定和調整(生態)環境高危害風險的物質、工藝、設備、設施目錄。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分類制定根據法律規定負強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義務的企事業單位的最低保險金額。”“未依據本法規定足額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事業單位,其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新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經建成的,不得通過環境保護竣工驗收,不得發放排污許可證。現有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求的期限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或提供其他財務保證。”一旦專門法統一規定了強制保險,除非有例外特殊情形須另行立法規定,未來可以不必在每部環境單行法中分別重復規定強制投保條款,以節約立法資源、提高立法效率。 (二)保險合同

所以,從更有利于環境侵權受害者獲得實際救濟的角度出發,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期間應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延續到保險合同結束后的某段期間。筆者建議,今后可以通過立法強行規定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的最低延續期間,上不封頂,自由約定。同時,也應充分考慮保險人保險責任延長的經濟成本和經營風險,為了公平起見,立法應允許保險合同雙方自愿約定保險人是否可以就此延長的保險責任期間收取必要、合理的額外保險費,但對于額外保險費必須強制建立專項保險賠償儲備金,以確保延長的保險責任期間內一旦出險,可以依法或依約實際獲賠。

綜合以上分析,筆者建議未來的保險期間條款可以分為兩款:“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應由保險合同明確約定,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不得少于一年,起止期間由合同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國家鼓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保險單起保前的一段時間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責任追溯期,只要在該段時間內發生環境侵權損害事故并且第三者在該追溯期內首次提出索賠,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國家鼓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保險人的保險賠償責任有條件地延續至保險合同終止后的一定期間。保險人可以就本款前述保險責任期間的增加而收取相應的附加保費,同時應為延長的保險責任建立相應的專項保險賠償儲備金。”

(三)承保風險

1.明確承保前的環境風險評估規則

建議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期間,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環境保護、危險品管理、安全生產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采取合理的風險防范措施,防止污染損害的發生。保險人可以要求就保險合同所承保的相關風險事項對被保險人的場所、經營活動進行風險查勘,被保險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對于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有義務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及時改進。對于被保險人未履行其對安全管理應盡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 [2]17

3.探索建立第三方環境風險評估、監管機制

建議分兩款依次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可以將所承保環境風險的評估和監管的合理、必要的費用列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運營成本,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實施環境風險的評估或監管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逐步建立環境風險第三方評估、監管的相關管理規范,為第三方環境風險評估、監管主體的行業準入、人員上崗考核和培訓、評估、監督等提供統一管理和指導。” [2]17

4.明確環境風險的避免和控制義務

建議分3款規定:“發生污染損害后,被保險人有義務立即采取合理措施,盡力控制污染物的擴散,將對第三者的損害程度降至最低,并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技術標準指南的規定,在獲得保險人同意的前提下,聘請專業清污人員對污染物進行清理,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環境顧問、法律顧問參與其中。保險人有權對清理程序、費用進行調查、評估,盡力控制清理費用,被保險人應當積極配合。”“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環境風險評估、監管主體協助被保險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風險防控活動。”“因被保險人未履行本條所規定的義務所導致的擴大的責任、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四)理賠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理賠環節除了應適用《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還應適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特殊性,設計一些特殊的法律規則,以盡量避免和控制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并盡量發揮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于防范和減低環境污染損害、及時救濟受害人、為修復被污染環境或恢復被破壞生態迅速提供必要資金的功能。因此,未來的“理賠”專章應明確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被保險人報告事故發生的義務和基本程序;被保險人保護事故現場、協助事故原因和損害調查的義務;保險索賠的法定必要的文件之種類;事故調查之基本程序;環境顧問、法律顧問、專業清理機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保險公估機構等第三方輔助主體的參與機制;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保險人及時履行保險給付的義務;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為避免損害擴大所花費的預防費用給付暫時性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主張其先行賠付在保險結算中予以扣除的權利;第三人(受害人)的直接給付保險金請求權、保險人向第三人直接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不得在被保險人向受害人支付賠償前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義務參見:《保險法》第65條。;保險人可以拒絕支付保險金的法定情形;重復保險情況下的保險金計算規則等。

篇(7)

(一)有關法律基礎1國內環境責任立法的相關規定在我國,雖然有關于環境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規,但其中涉及環境污染保險的數量不多,較早的是1982年制定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凡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應持有有效的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2]。1999年12月《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后,則對此做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即:“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3]”。2國際環境公約的規定在國際環境公約方面,《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要求在締約國登記的載運2000噸以上散裝貨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須進行保險或者做出其他財務保證。此后,我國1999年加入的《控制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越境轉移巴塞爾公約的責任和賠償議定書》也做出了“對危險廢物越境轉移造成的環境污染,責任人應當在責任期限內,持有保險或者其他財務保證”[4]的規定。(二)我國關于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規劃2008年,《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的制定標志著我國邁出了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關鍵一步。同時,“場所污染責任保險”及“場所污染責任保險(突發及意外保障)”的推出,既保障了事故企業和受害人的利益,又消除了政府不必要的損失。按照環境保護部(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計劃,雙方將在2008年對容易發生污染事故的企業進行試點,推動“環境責任保險”專門法規的制定,力爭到2015年綠色保險制度在我國得到廣泛運用。

篇(8)

21世紀的環境污染修復教學,融入了大量的現代信息技術,在教育信息化的新形勢下將傳統的環境污染修復教學和信息技術進行整合,是順利完成教學任務,保證教學質量,提高教學效率行之有效的途徑[4,5]。當然,掌握這些技術,并能很好地利用這些技術的環境科學與工程專業的教師們,加強自身的素質修養,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三、結語

我們在“環境污染修復”教學中進行的一系列改革,比如:制定了“以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為基本要求,以培養學生工程應用能力和科研素質為最終培養目的”的環境污染修復課程目標;修訂了教學計劃;調整了傳統的教學內容;制作了教學多媒體課件;初步開設了綜合設計性研討課程;為培養基礎扎實、具有自主創新精神的復合型人才進行了很好的嘗試,為現在和今后環境科學與工程專業相關教學改革做了有意義的探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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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史潔.大學英語教學改革探索[J].教育理論與實踐,2013,33(3):50-2.

[3]于立權,馬金柱,于永忠,崔玉東.生物工程專業微生物藥物學教學改革與實踐[J].安徽農學通報,2013,9(3):150-151,155.

篇(9)

關鍵詞:

環境風險;評估;風險管理

環境風險管理制度完善與否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企業環境風險評估水平,對于企業的安全有序發展和環境保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技術支撐層面的建議

(1)提升化學品環境管理基礎研究水平企業風險識別核心是貯存、使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害、有毒化學品,根據不同管理目的,國內外相關部門已經提出重大危險源辨識、管理物質、危險物質、極危險物質等清單。所以危險化學品環境危險程度和環境危險性評估亟待進行,根據相關安全管理條例評估和鑒定使用量較大化學品和常用化學品,并開展環境風險物質和重點化學品控制名錄,進而實現重點化學品工業檢核標準和準入標準的構建。

(2)進一步研究重點企業風險等級評估方法我國以制造業為主并存在大量石化化工企業,相關部門對風險企業的監管活動需要分級進行,這樣才能夠優化環境風險管理效益和成本。由于企業開展風險分級管理是建立在風險分級和識別的基礎之上,所以應當深入研究重點企業風險等級評估方法,進行企業風險等級評估標準的分類分行業構建,最終實現對重點企業風險源動態管理的規范。

2管理層面的建議

(1)完善立法,充分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根據《意見》中“充分落實環境安全的責任主體”的要求,相關部門應當通過修改環境保護法的契機,進行安全主體責任意見的制定,并對環境安全責任主體內涵進行明確,通過一整套防范環境風險制度措施的構建,為企業進行環境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據。企業環境安全責任主體指的是在環境風險隱患治理和排查的定期開展中主動進行環境風險狀況的申報,通過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制度的完善實現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的評審和制定,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在應急狀態下責任部門應當開展預先處置活動并將事故源頭切斷,進而達到對事故最初態勢的控制,避免次生環境事件的發生。同時還應當將事故情況主動上報相關部門,通過處置和救援活動的積極參與,為調查事件責任和原因提供有效配合,并支付因環境污染、生態破壞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

(2)通過風險申報登記制度實現對風險現狀的掌握企業獲得經營生產收益也就意味著承擔申報企業風險防范措施和環境風險狀況的義務。相關部門應當在環境保護法修改的過程中,對環境風險申報登記的法律依據進行明確,通過環境風險申報管理制度的制定實現企業申報貯存、使用、生產化學物質數量、種類、風險單元、防范措施的明確。申報制度建立后,企業主動申報就會代替傳統責任部門上門檢查,在常態化管理中納入環境風險和化學品管理,進而為公眾監督和環境部門監督提供便利。

(3)建立環境風險隱患的排查治理制度企業落實環境主體責任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對環境風險隱患的定期排查治理,相關部門應當對風險隱患的排查治理規定進行構建,進而實現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內容、分級、概念的明確。企業則應當對環境風險隱患的定期排查制度進行完善,在全過程管理中評估、治理、報告、等級環境風險隱患。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則應當監督檢查企業環境隱患的排查情況,在企業檢查或企業上報中出現的較大隱患應當進行公示。同時責任部門還應當對風險隱患移交報告制度進行建立健全,對于涉及其他部門責權的隱患、非法行為應當通過書面形式進行告知。

(4)構建環境風險分級管理制度相關部門還應當積極推動環境風險評估活動的開展,通過環境風險分級管理措施的制定,實現環境風險的分級管理制度的構建。相關部門還應當對企業周邊環境敏感區、風險防范措施、內部化學品進行了解,并根據了解情況進行企業環境風險級別的調整。相關部門還應當根部企業環境風險等級的不同,開展管理要求和模式的針對化實施,進而區別管理綠色信貸、上市環保核查、應急物資儲備、環境風險申報、清潔生產、污染責任保險、應急演練、隱患排查。

3保證機制層面的建議

①強化合作,完善應急聯動機制根據權威部門統計,六成到七成環境事件是由于化學品運輸、安全生產直接事故造成或處置不當造成。所以,相關部門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方法中應當進行有效配合,尤其是在安全事故處置和運輸事故處理過程中,應當保證責任主體充分履行防范和避免環境風險的義務,對于次生環境污染也應當進行有效處置。在受到安全事故報告后,相關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及時告知環保部門,并充分考慮專家意見處置事故,避免進一步引發環境污染。②建立應急救援物資評估制度相關企業應當依據自身性質進行應急救援物資的配備,但關于應急物資數量、種類的規范還沒有建立。相關部門應當進行環境應急救援評估制度的構建,并和安全生產部門、監管部門根據應急管理工作實際情況進行應急物資配備標準的分等級分行業制定,進而實現企業應對突發環境事件能力的提升。

4結語

當前環境風險管理制度中還存在很多問題,相關部門應當對風險管理制度進行完善,進而推動環境風險評估活動的有序開展,最終為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提供保障。本文對環境風險制度完善進行了分析,但仍存在一定局限希望相關部門能夠強化重視,進而實現環境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

篇(10)

2011年11月15日,“河北省綠色保險(保定試點)啟動儀式”在保定市星光國際酒店隆重舉行。啟動儀式上,有6家企業代表與保險公司簽署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協議,這標志著河北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有了實質性的進展。截止至12月底,保定市已有50家企業完成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投保工作。

1.為何引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也被稱為綠色保險。近年來,隨著環境風險的日益加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也越來越多地被人們所提及。①在我省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的同時,城市規劃、安全生產、監管機制等方面的缺陷日益明顯,加之社會環境保護意識薄弱,造成環境污染隱患大量存在,危機城市安全。資料顯示,到2020年我國經濟總量將是現在的2倍,環境保護壓力將是現在的4-6倍,現行環保投入模式根本無力支撐。

在我國環境污染事故頻發時期,引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十分必要的。事實上,綠色保險是一項各方多贏的新生事物。對企業來說:可以轉移經營中的環境風險,不斷提高環境責任意識。企業一但發生突發污染事故,保險公司就會查勘,依法理賠,企業不會因巨額賠償影響經營。同時,企業加入綠色保險后,保險公司就會進行防災防損服務,提醒企業加強環境風險防范,通過這一活動,企業就要不斷改善防范措施,努力減少污染事故的發生;對政府來說:引入社會化長效管理機制,改變了單一用行政手段解決環境污染事故的方式。在企業未發生污染事故時,增加了一個防范環境風險的監督者,在企業發生污染事故時,增加了一個事故處理者;對保險公司來說:擴大了保險險種,增加了保費收入。我國環境污染事故頻發時期,引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十分有。同時,保險公司既然是一個市場主體,要追求盈利,其宗旨就是讓企業少發生污染事故。所以保險公司收了保費以后,會對投保企業進行環境風險評估,查找企業容易發生污染事故的薄弱環節,幫助企業降低環境風險,從而減少污染事故的發生。

近年來,我國正在逐步加快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行進度。2007年12月,原國家環保總局與中國保監會聯合出臺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定下了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路線圖。2009年7月開始實施的《河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中又提出了“積極推進有毒有害化學品生產、危險廢物處理等重污染排污單位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對推行保險做出了規定。2011年10月20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指出,要改革創新環境保護體制機制,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進一步指明了“十二五”期間推行環境污染責任險工作的方向。

2.環境污染責任險叫好不叫座

綠色保險是繼綠色信貸后我國推出的第二項環境經濟政策。但這一被各方看好的新險種,在實踐推廣中卻遭冷遇。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一些企業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不了解,同時存在僥幸心理,認為不會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是一些財力雄厚、抗風險能力強的大企業,已經投保了安全生產責任險,再買保險就顯得多余了。

企業不愿參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還與現行法律法規對入險沒有明確界定有關。環境責任保險立法很重要,但現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律依據還不充分,這就造成企業缺少參保動力。同時,由于此種保險的經營風險大大高于其他商業險,一旦發生事故,損失會比較大,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金額也比較大,一般保險公司難以單獨承擔,造成目前市場上這種保險產品比較少。

3.探索環境污染責任險推行之策

3.1實行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推廣模式

從國際形勢上看,引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以美國和瑞典為代表;二是自愿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的保險制度,以英國和法國為代表。②一般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就環境污染責任投保,但法律規定必須投保的則強制投保。但從目前趨勢來看,世界各國都傾向采用強制保險。

就我國具體情況而言,環保壓力大,環境污染突發事件頻繁,但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同時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意識淡薄且很多企業受經濟效益的限制,還不具備全面實行強制保險的基礎,個人認為采用強制保險為主,自愿保險為輔的保險方式為好。

3.2健全環境污染責任險法律法規及政策體系

針對我國目前正處于環境污染事故高發期的實際情況,亟待在《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專項環保法律中寫入污染責任保險的內容,規定建立以強制保險為主、自愿保險為輔的保險制度。特別是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易發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業、危險廢物處置企業和近年來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行業實行強制保險。

3.3加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宣傳力度

環保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實施企業環境風險評估檢查、開辦企業環境風險管理學習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知識講座等各種形式,全方位加強宣傳和指導,提高企業環境風險認識和企業環境風險管理水平,提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投保意識,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篇(11)

作者簡介:曾暉(1972-),男,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大遺址開發與環境保護。

土壤污染防治是生態整治和環境安全的一個重要部分,是當今任何一個國家必須面對的棘手問題。土壤、大氣和水并列為人類環境的三大要素,而幾乎所有的污染都會進入土壤,這是土壤容易被污染的根源。我國土壤污染面積不斷增加,在20世紀80年代末期,污染面積只有600多萬hm2[1],而現在已經超過1000萬hm2[2]。土壤污染已經影響到耕地質量、食品安全和人的身體健康。土壤污染類型多樣化,其中嚴重的是重金屬污染,目前我國受鎘、砷、鉻、鉛等重金屬污染的耕地面積近2000萬hm2,約占耕地總面積的五分之一[2]。面對如此嚴峻的土壤污染問題,我國現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卻顯得捉襟見肘,因此,研究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就顯得十分迫切。放眼世界,發達國家土壤污染立法模式主要有2類:第一,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立法,如德國的《聯邦土壤保護法》和日本的《土壤污染對策法》;第二,沒有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是通過修改現有的污染立法、民事立法等以應對土壤污染這類污染形式,如法國土壤污染立法就是這一類模式的典范。

法國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起始于1993年,法國環境保護部向各級地方環境保護部門了一個通報,這個通報宣告了法國土壤污染和修復政策的開始。法國至今沒有綜合性、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其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制度是在傳統工業法、民法、侵權法等法律的基礎上以法律、法令、行政政令、判例法等形式不斷發展完善的。相較很多國家有專門的土壤污染立法,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演進和發展并沒有突破其現有法律框架,但卻取得了良好的防治效果,從20世紀80年代至今,法國已累計修復污染土地165km2[3],土壤污染面積較20世紀下降了9%[3],這其中必有其特別之處值得研究和借鑒。我國當前缺失專門性的土壤污染立法,這一點與法國相同。學習和借鑒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應對模式對探討當前我國土壤污染立法路徑和土壤污染防治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法國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策略

1993年土壤污染防治成為法國環境保護部宣告的一項重要環境政策。2007年在經過法國政府部門改組后,原先法國環境保護部的功能由法國生態、能源、可持續發展和領土整治部繼受。該部繼受原法國環境保護部的土壤污染政策后,經過一系列的發展形成了極為先進的土壤污染防治策略,這些策略也成為歐盟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主要來源。

1.土壤污染防治以預防為原則

土壤污染預防原則是法國土壤污染防治的首要策略。土壤污染相比大氣、水等污染而言,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累積性、不可逆轉性,這決定了土壤污染治理成本高、難度大、周期長。如果大氣和水體受到污染,切斷污染源之后通過稀釋和自凈化作用也有可能使污染問題不斷逆轉,但是積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難降解污染物則很難靠稀釋和自凈化作用來消除。土壤污染一旦發生,要清除其中的污染物是一件極其不容易的事。因此,對于防治土壤污染就不能將重點放在依靠科技手段進行土壤污染治理上,最根本的是在法律中確立預防原則,采取各種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發生。為此,法國環境管理機關首先運用法國工業法控制排放污染的活動和建設項目,通過工業法規定對潛在的污染從源頭上進行控制。另外,還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日常監測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農作物種植管理制度、土壤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等。

2.建立污染土地的公共信息管理數據庫

為了培養公共的環境意識,識別和保存污染地的信息,法國環境部和后來的生態、能源、可持續發展和領土整治部一直以來致力于建立有關污染土地的數據庫。污染土地的數據庫信息包括現存的污染地和以前被污染而現在已經被修復的土地。法國有關污染土地的數據庫主要有2個:一是現存的污染土地的國家數據庫(Basol),這個數據庫于1993年建立,包括所有經過權威機關認證的被污染土地的信息,任何新的污染土地都要進入這個目錄。這個目錄的信息主要包括被污染土地地址、利害關系人、污染類型、管理機關采取的行為、環境修復的技術手段和修復狀態等。二是以前工業污染地的國家目錄(Basias),這個數據庫也是1993年建立,用于追蹤過去被污染的土地,這些信息被運用于特定的發展計劃之中。至2005年以來,那些原先保存在Basol數據庫中的污染土地,如果已經被修復并且不再需要對其進行持續監測的情況下,就從Basol數據庫轉移到Basias數據庫。

3.引入環境風險評估管理的理念

法國環境管理機關對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管理有很實用的方法。那就是,對于每個污染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環境風險評估包括污染物對人類、水資源和一定程度上對動植物的潛在影響。這樣的環境風險評估是建立在對污染源、污染渠道和污染地的精確分析基礎之上,并且考慮了土地將來有可能的利用。同時,法國環境部還了一些關于風險評估方法的技術導則,給環境風險評估操作者和利益相關者提供指導。風險評估的過程至少包括以下幾個階段的文件準備:(1)對可能被污染土地的情況、污染源和相關環境影響進行詳細和深入論述,將這作為風險評估的背景知識;(2)對風險評估進行論述,目標是量化對人、水資源和一定程度上對動植物的風險指數;(3)深入闡述有關環境風險和擬議的環境修復計劃。

二、法國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法國并沒有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是通過對現有的工業法、廢物法、民法等法律進行完善與修改,來規范土壤污染者直接或者間接的責任,從而達到土壤污染防治的目的。

1.相關法律制度中土壤污染者的責任

(1)工業法。

工業法是法國環境法體系的主體部分,編纂于法國的《環境法典》之中,法國工業法的主要目標是規范工業廠址操作者[4]。根據法國《環境法典》第511條第1款的規定,法國工業法中的規范適用于一切由個人或法人擁有或經營的,無論是公營或私營的,只要會對周邊環境和人的健康、安全、公共衛生,以及農業、自然環境構成危險或不便的工廠、車間和工程等。法國工業法的范圍比歐盟綜合污染預防和控制制度的范圍要寬泛,包括了更多的建設項目和活動。但是工業法制度主要是著眼于規范工業活動的操作者,而不是土地所有者。

在法國工業法中,工業項目操作者負有土壤環境修復義務。工業法規定的環境污染清除責任主要施加于工業活動的最后一個操作者或者從業者。“操作者”或者“從業者”指的是日常控制工業活動或者工業廠址的人。最后一個操作者不僅要負責他自身工業行為產生的污染,而且要負責同樣的土地上他之前的操作者產生的污染,之前在這片土地上進行工業活動的操作者將不再對土地修復負責任。

工業法施加的土壤環境修復責任一般是在工業廠址關閉的時候才考慮。工業廠址的最后一個操作者沒有權利聲稱前面的操作者污染了土地而沒有負責清理。但是,在工業活動轉讓時前任工業廠址操作者必須向其后的操作者負擔修復土地環境的費用,前后工業廠址操作者之間的糾紛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來進行解決,而不屬于工業法的調整范疇。如此,關于工業廠址的土壤污染主要包括兩類法律關系:一類是最后一任工業操作者對于該土地的環境修復責任;另一類是各個工業操作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主要調整前一任操作者對后一任操作者有關污染責任的民事補償。法國法律這樣規定工業廠址污染土壤的責任,便于土壤污染責任的追索。

(2)廢物法。

從2003年7月開始,法國《環境法典》第541條第3款將廢棄物的調整范圍從僅僅包括“被丟棄的廢物”擴大到包括“土壤污染”或者“土壤污染風險”[5]。從而將“土壤污染”或者“土壤污染風險”也納入廢棄物規范的范圍。同時,法國廢物法規定:(1)任何生產或持有廢物的人在處置廢物時,應該做對于動植物無害的處置,或者不作對于自然區域有害的處置,并且不制造空氣、水、噪聲等危害人類健康的污染;(2)制造廢物的人對廢物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3)當廢物處置責任人事實上或者法律上沒有能力處置廢物時,環境管理機關有義務對廢棄物進行處置,由責任人承擔處置費用。

由于環境管理者不一定總是能夠成功地對最后一個土地利用者施加環境修復的義務,因此廢物法也能被用來施加污染清除的責任,以作為對工業法的有力補充。在土地環境修復方面,廢物法相對于工業法的優勢在于,它不僅針對廢物生產者還針對廢物持有者(保有者);在沒有土地操作者、土地租借者或者占有者的情況下,土地所有者可以被認定為廢物處理和清除的責任人。

(3)民法。

除了法國工業法、廢物法施加給土壤污染責任人的責任外,法國民法同樣可以對造成環境破壞和土壤污染的人,包括工業廠址的操作者和土地所有者,施加民事法律責任。法國《民法典》規定,如果工業活動對第三方造成損害(包括環境損害)的,工業廠址的所有者、操作者和控制者應該對這個損害負責任。根據法國的判例法,一個工業廠址的所有者主要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承擔土壤污染的民事責任:(1)工業廠址操作者不存在或者土地所有者重新獲得了對土地的控制,并因此必須對該土地上產生的污染負責任;(2)工業廠址操作者允許土地所有者在沒有得到許可的情況下對土地進行操作;(3)工業廠址在其操作者未完全清除土壤污染的情況下就關閉了;(4)土地所有者沒有有效地控制工業廠址操作者的污染清除行為。

在法國民法中,有權利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和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是受到土壤污染損害的人,包括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民事訴訟提起人必須對損害行為、其所受到的損害和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這對于受損害者來說往往是困難的,因為土壤污染涉及很多專業性的知識,因此受害者往往依托一些公共組織,比如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來對污染者施加壓力。關于土壤污染的民事訴訟時效是10年,從發現損害的時間開始起算。

由于法國工業法、廢物法和民法等法律體系的配合,對于土壤污染的修復責任就可以施加于土地利用者、土地所有者以及其他對于土地環境造成損害的任何人;土壤恢復責任形式多樣,包括土壤污染清除、廢物處置以及民事責任等等。這樣多方面全方位的責任主體和責任形式能夠為土壤污染提供全面的責任保障。

2.土壤環境修復的相關法律規定

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修復,主要依靠工業法制度進行規范。一旦土壤修復的責任人被確定了,環境管理機關就要進行土壤的勘察和風險評估,并且在“未來利用”的基礎上決定如何實施污染土壤的環境修復。

(1)土壤環境修復標準基于“未來的利用”。法國的環境管理者在對污染源的環境風險進行精確的評估之后,在考慮土地未來用途的基礎上,對工業廠址的操作者施加土壤環境修復義務。2005年9月的“1170號法令”建立了一個新的工業廠址的關閉制度,特別地說明了工業廠址未來利用的定義,明確地將工業廠址的操作者認定為對土壤污染有清潔義務的責任人。2005年9月13日實施的1170號法令修改了1977年9月21日實施的第1133號法令中的第34條第1款至第5款,是對法國《環境法典》第510條的執行。2005年的第1170號法令規定,“未來的利用”是這樣的使用:(1)在工業操作者、土地所有者和當地政府之間討論或者達成一致的利用;(2)在沒有協議達成的情況下,由政府管理機關來認定的利用。

環境管理機關施加污染土壤修復義務的同時,也要在整個區域的區域規劃下考慮工業廠址的地址和使用方式。例如,如果一個工業廠址是位于工業區域,和整個區域規劃一點都不沖突,環境管理機關就應該將“未來的利用”認定為等同于“最后的利用”;如果一個工業廠址位于市區,并且附近有一些民用住宅,環境管理機關則可以將土壤的未來利用認定為有可能是住宅或者商業使用,這樣污染土壤的修復要求和費用就更高。

“未來的利用”在工業廠址關閉之前確定后,不意味著在將來不能夠改變利用方式,只要改變利用人能夠承受改變土地利用而產生的必要費用。例如,如果將來的利用被認定為工業方面的利用,而利用人想開發房產,環境管理者不應該向原來的從業者要求土壤環境修復,而是應該由現在的房地產從業者來承擔這個責任和費用。

(2)土壤環境修復的融資。土壤環境修復的融資取決于管理者能否認定責任主體。如果責任人確定,由責任人負責污染土壤修復的費用,主管機關會支付有限的津貼;在沒有責任人的情況下,由法國國家環境保護部門來負責進行修復。環境管理機關對于污染土壤責任人的津貼往往很有限,例如,在對土壤污染的識別方面環境管理機關可能會承擔一部分費用,或者水管理機構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負擔一部分費用。

對于無主土地而言,由國家來負責進行環境修復。法國政府可以要求法國環境與能源控制署來進行受污染的無主土地的修復預算和修復操作。法國環境與能源控制署是法國中央政府直屬的工業和商業公共事務管理機構,受法國生態、能源、可持續發展和領土整治部監督,主要負責能源、空氣、噪聲、交通、廢物、污染土壤等環境和能源事務的管理,各級地方政府也都有相應的機構。法國環境與能源控制署的業務費用來自于中央財政預算。同樣,法國的地方政府也對能源效率進行預算,對法國環境與能源控制署的各地方辦公室的業務開展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

三、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思考

1.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對我國的啟示

法國和我國土壤環境保護的前提條件是相同的,即都沒有一部綜合性的、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法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規范主要存在于現有的工業法體系之中;同時,關于土壤污染責任依據廢物法、民事法律等進行救濟。可以說,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演進是一種實用主義的路徑,就是將土壤污染視為工業防治法中一個新的法律事實,在傳統工業法體系中,根據土壤污染的特殊性發展出了一系列特殊管理手段,如土壤監測、風險評估、土壤數據庫、土壤修復等。

(1)土壤污染防治基于傳統的工業污染法和相關立法。從上文介紹可以看出,法國的工業法中關于土壤污染的主要內容可以歸納為2個部分:一是預防新的土壤污染,主要是對污染項目進行審批,以預防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新污染;二是解決或者消除現有土壤污染,修復土壤環境,責任人對污染土地的修復受到環境管理機關以及環境管理機關委托的公共機關的科技支持和資金支持。土壤污染的預防和污染土壤的修復,這兩部分可以說已經涵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內容。

廢物法和民事法主要解決工業法關于污染土壤責任的欠缺。法國的環境民事責任制度同樣是基于侵權責任制度,但是對于土壤污染這個特殊領域而言有以下幾點突破:(1)將污染土壤責任主體擴大至土地所有者;(2)侵權責任發生的基礎,即損害,也包括環境損害,如土壤污染;(3)環境民事訴訟的適格主體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環保非政府組織,這樣的規定很符合環境民事訴訟的特殊性。環境污染,例如土壤污染往往涉及很多專業性知識,對于普通受害者來說查證和舉證都非常困難,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中通常有專業人士,加之其具有一定的公眾影響力,其作為適格主體進行環境訴訟更為便利,更利于污染土壤損害救濟。

(2)以環境風險預防為基礎。風險預防理念貫穿于法國土壤污染管理的全過程。其一,在對每一個新的工業廠址進行環境行政許可時,就要求工業廠址操作者必須確定該工業廠址關閉后對于土地的使用類型;其次,每個工業廠址的操作者都必須提交關于該工業活動對于環境影響的報告書;其三,對于工業廠址關閉時操作者進行土壤環境修復資金的保障,也是為了預防工業廠址操作者修復能力不足;最后,對于污染土壤的修復也是基于環境風險和未來的利用。可以說,環境法的風險預防原則在土壤污染管理過程中得到了很好的發揮。

(3)法律淵源多樣化。法的淵源有2種形式,一種是形式淵源,即法律規則表現的形式,指出在什么地方可以找到法律;二是實質的淵源,即法律規則來源于什么地方。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淵源是多樣的,包括法律、行政法令、行政規章和判例法。法國的法律淵源主要有Loi(法律)、Décret(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命令)、Arréte(法令)。

在法國法律中,有相當一部分的判例來充實土壤污染相關法律。判例法和成文法在制度演進中有不同的社會適應力,都是法律活動的實踐總結。對于土壤污染防治這樣新的法律領域而言,立法的滯后往往與土壤污染狀況存在矛盾,法國法律中的判例法可以彌補成文法的空白和缺陷;同時,在判例積累一定數量后,也可以從判例法中抽象出某些原則,為成文法的立法創制條件,這可以說是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演進理性。

2.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建議

當前世界上主流的土壤污染立法模式是專門立法模式,例如德國的《聯邦土壤保護法》、韓國的《土壤污染保護法》等等。我國關于主要的環境介質例如水、空氣等都有專門的立法,唯獨沒有綜合性的、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對于土壤污染的防治,我國主要散見于《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農業法》等相關法律,這和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前提是一樣的,基于此,提出如下建議:

(1)完善我國環境污染相關法律以應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法無論以何種形式存在,都是我國環境污染法律體系中的一部分,受環境污染法總體規則的規范。不論是土壤污染還是其他各種形式的污染,都應該視為是環境污染法調整的對象,也應該成為其他法律部門面臨的新的法律事實,對其他法律部門的發展和演化帶來一些新的力量。我國現存的以1989年通過的《環境保護法》為首的污染防治法體系,形成于20世紀末或者21世紀初,其中很多環境管理規范都與當代的環境保護理念不符,應該借《環境保護法》修改的機會對一般環境污染規范進行完善,以應對層出不窮的各種污染形式。同時,與環境污染調控和污染損害賠償比較密切的2個法律是行政法和民法。由于土壤污染侵害的往往是公共秩序和公共環境,土壤污染控制過程需要大量政府力量介入,也即是政府行政行為的參與。法國的土壤污染防治規范中有很多政府代為履行的土壤環境修復義務,可資借鑒。

另外,有必要完善我國土壤污染的民事訴訟法。法國民事法的規定非常契合環境問題的特點和環境污染賠償的特點。法國民法規定,有權利提起土壤污染民事損害賠償要求的人,包括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由于土壤污染損害的舉證非一般受損害者所能夠勝任,因此,法國民法賦予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NGO)提起土壤污染民事訴訟的訴權是非常有利于土壤污染損害救濟的。在我國,有關環境保護的非政府組織提起污染損害民事訴訟的訴權正在受到熱議,希望我國也能夠擴大享有訴權的主體范圍,真正為污染損害民事訴訟救濟打開方便之門。另外,法國民法關于土壤污染的民事訴訟時效是10年,從發現損害的時間開始起算,這一規定也可以為我國借鑒,延長環境污染民事訴訟的時效,因為環境污染損害的發生往往具有延遲性、潛在性等特點,因此適當延長其訴訟時效有利于污染損害得到合理的救濟。因而,對照法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適度完善我國行政法和民法中可適用土壤污染防治的條款十分必要。

(2)我國應選擇綜合土壤污染防治模式。法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實質上是一種綜合防治模式。污染的綜合防治模式,就是運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規劃和管理環境系統,通過全面的完善法律、政策、機構和社會經濟體制來支持可持續利用的整個生態系統。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是一種全新的綜合管理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戰略和方法。對環境資源的綜合利用和管理主要有以下內涵:運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對土壤、水、植被、野生動物等各項自然資源和環境要素進行綜合規劃;對各項自然資源和環境要素的管理要求所有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社會部門、科學部門和利益相關者參與;對某一項資源和環境要素實施管理和利用應考慮其活動對鄰接的和其他的生態系統的(實際的和潛在的)影響;對資源和環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綜合考慮多學科的知識;對資源和環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綜合考慮邊緣主體(包括土著民、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綜合考慮其他物種的生存和存續狀況。《生物多樣性公約》框架公約中的有關文件對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概念及其內容作了明確規定。最早在1995年在馬拉維召開的《生物多樣性公約》大會的一個專家組會議上提出了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12條原則和導則。2000年5月,于肯尼亞內羅畢召開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五次締約方大會通過的第V/6號決定《生態系統方式》認可了專家組提出的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的12原則和5項導則,將其作為該公約內的一個重要實施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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