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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的融資大全11篇

時間:2023-09-03 14: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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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的融資

篇(1)

以中國為例,相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的中小企業數量占到全國企業數量的95%以上,經濟總量在GDP中的比例高達60%,對稅收的貢獻超過了50%。從以上的數據我們可以分析出:中小企業在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中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以中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在發展中由于企業的經營理念落后、資本與技術構成太低以及業績不穩定等原因的影響,出現了融資困難的問題,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走向破產的邊緣。

一、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原因

(一)中小企業面臨嚴峻的財務風險

從理論上來看,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著更大的財務風險,這就很容易造成融資渠道變窄,形成融資困難的局面。美國著名理財學家米勒曾經說過:由于稅收屏蔽的作用,一個企業要想生存,需要采用程度更高的負債融資。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都有適合自己發展的模式與結構,就是要關注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的相互關系。那么對于中小企業而言,為了在發展中保持最佳的資本結構,正確處理好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的相互關系,保持較高的負債比例。這樣一來,中小企業的財務風險就會增大,金融機構在一定程度上會家少對中小企業的貸款范圍,無形中增大了中小企業融資方面的困難。

(二)對中小企業的重視不夠

首先,政府對中小企業的重視程度不夠。相關調查資料顯示,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子在發展過程中都會受到歧視、壓抑的問題,尤其是實現進出口代替戰略的發展中國家。于此同時,政府制定經濟發展戰略和策略的時候,往往是從大企業的角度出發,更加傾向于扶持大企業,有些國家甚至都沒有專門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其次,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不健全。近幾年來,發展中國家的相關政府雖然加大了對中小企業的重視,提出了一些有利于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但是企業的融資管理機構不夠健全,法律法規不夠完善,不能夠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再次,證券市場通常情況下會把側重點放到大型企業上面,中小企業由于受到規模的限制,很難成功上市,它們在金融市場上處于不利地位。

(三)中小企業信貸擔保抵押機制不健全

信貸擔保機制缺乏合理性,在當前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發展中,擔保機制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企業風險基金的來源太少,同時相對應的風險補償機制相對欠缺。銀行等金融機構需要一個完善的擔保機制,只有這樣才能夠應對各種債務風險。中小企業自身特點導致了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不夠積極,造成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在中小企業的發展過程中,由于銀行內部的體制改革,商業銀行的準入門檻不斷增高。在企業的運行過程中,適合中小企業融資的小銀行越來越少,再加上國家的擔保體系還不夠完善,造成了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

二、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應對融資困難的對策

(一)強化政府及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重視

首先,政府應該加大行政力度,不斷加強政府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支持。第一,當前我國的融資和金融體制不健全。在中小企業的發展和運行過程中,政府應該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和投入力度,實時利用行政力量來應對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于此同時,政府應該從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明確對中小企業支持的目標,加強對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相關立法,健全相關的機制體制,強化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低位,提高中小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力;第二,加強對中小企業的財政補貼。在中小企業的發展過程中,國家要從中小企業的運行實際出發,及時為中小企業提供財政補貼和貸款,保證中小企業有著充足的資金,加快中小企業的發展;第三,政府應不斷加快中小企業管理機構的建設,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各種支持和服務。其次,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大背景之下,政府應該積極完善退出機制,從企業的發展過程中撤離出來,給予企業更大的自主性。政府可以設立民間或者政府的破產清算資金,把中小企業破產帶來的影響降到最低,實現中小企業的順利退出;再次,發展中國家的相關政府應該不斷優化資本市場,增加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和融資途徑,促進中小企業的順利發展。相關政府部門應該根據中小企業的發展實際進行股權交易試點,設立相應的擔保機構,為促進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奠定重要的基礎。

(二)發展中國家應該在融資方面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扶持

就當前來講,發展中國家的銀行商業化經營機制還不夠健全,從而造成了服務對象以及金融部門的服務方式的理解還存在一定的偏差。由于受到以往傳統經營模式的制約,許多發展中國家總是強調大企業發展的重要性,而忽視了中小企業的發展,這樣就造成了中小企業的發展困境。因此,發展中國家要在融資方面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奠定重要的基礎。金融機構要積極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轉變經營理念,從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出發,把自身發展與長遠發展有機結合起來。發展中國家對于符合金融原則的中小企業,不管是大企業還是小企業,都應該一視同仁,為其發展提供資金服務,方便企業融資。相關金融部門要設立專門的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發展中國家的部分地區創立了金融社區服務模式,深入到中小企業中為中小金融機構的服務,形成地方金融機構與地方中小企業的雙贏局面,進而為中小企業的長遠發展奠定重要的基礎。

(三)中小企業也應該積極努力、擺脫融資問題

中小企業應該從自身找原因,積極努力,擺脫融資問題。首先,企業要進一步完善出資制度,從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出發,強化員工的持股制度。在中小企業的發展過程中,員工持股制度非常重要。我們也可以員工持股計劃稱作員工股票期權計劃,指的是按股份分享紅利的一種新型股權形式,該計劃由職工出資來認購本企業持股經營或者股票,然后委托一個專門的機構進行管理。采用這種方法來緩解中小企業的籌資壓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能夠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注入新的活力。其次,中小企業還應該積極實施資產證券化。所謂的資產證券化就是指利用資產組合和信用分離的方式,把企業中缺乏流動性,但可產生未來現金流量的資產,把其中的一些資產作為擔保,然后通過相應的受托人控制的專門機構發行,從而可以實現在資本市場上出售變現的一種籌資方式,通過這種方式,能夠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更多的資金,保證中小企業的發展。

(四)發展中國家應該積極促成中小企業間的共贏局面

發展中國家應該積極規范中小企業間的融資平臺,各個中小企業形成合作共贏局面。中小企業間融資平臺是指由股權、債券和基金等資產組建而成的,要求該融資機構的資產和現金流達到融資標準,并且該機構的資金主要用于中小企業融資協會或者金融企業。我們從國外發展情況來看,西方發達國家的中小企業間融資平臺比較完善,信用機構、擔保機構以及各種融資體系,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對于實現中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發展中國家應該打破中小企業融資困境。規范中小企業間融資平臺,在中小企業之間形成合作共贏的有力局面,政府出臺相關法律法規,為小企業間融資平臺的建設提供法律依據。投身于中小企業融資平臺的企業和協會,,苦練內功,提高自管理效率。

總之,發展中國家要想走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困境,還需要付出艱難的努力,發展中國家應該積極扶持中小企業的融資發展,保證中小企業的穩定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張守鳳,樂菲菲.我國中小企業走出融資困境的若干思考[J].商業研究,2004

篇(2)

一、精心設計新穎創意的新課導入和有趣的實驗上好入門課

俗話說,“萬事開頭難”,“良好的開端是成功的一半”。 具有創意的新課導入,可以激起學生的注意力,誘導他們積極思考,既解決了問題,又擴大了視野。所以,對于前幾節課,要精心設計新穎創意的新課導入和有趣的實驗上好前幾節課,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激發他們的興趣。一旦學生對該門學科感興趣,學生就會興致勃勃地樂意上這門課。因此,激發學生學習電子電工基礎的興趣和動力就成為‘緒論課’的一個首要任務。我覺得此時多說不如多做,因為對于他們學習基本知識是枯燥乏味的,但是讓他們自己動手的話興趣就大多了。這樣,就在剛開始安排幾個有趣的實驗,如:歐姆定理的論證,測量電阻如何使其誤差減小等小實驗。從而進一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讓學生形成先入為主的求知欲望。

二、加強直觀教學,重視教學實驗,激發學習興趣

電子電工基礎是一門以實驗為基礎的學科。所以要根據這一學科特點,利用直觀教具和實驗來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1.充分發揮直觀教具的作用。教學中要加強直觀教學,采用實物、模型等教學手段,充分發揮學生的視覺、聽覺、觸覺等各種器官的互相協調作用。例如,學習電容和電感時,在黑白電視機的主板上讓學生尋找各種電容和電感,并讓他們記下型號。然后每個字母數字代表什么意思就可以記下來。這樣,不但可以使學生初步認識元器件的外形、型號,了解元器件的應用情況,也使學生學得輕松愉快。

2.注重演示實驗。演示實驗在教學中往往能很好地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生積極地開動腦筋。在演示實驗中,就可以不拘泥于教材或教參的安排,由他們自己動手,比如可以讓學生自己選擇器材、設計實驗方法,在實驗中發現問題和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等等。讓學生充分地動腦、動手、動口,發揮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從而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鼓勵學生大膽地猜想和獨立地思考,并通過實驗否定錯誤的假設或修正不完善的猜想,從而使學生解決問題的勇氣和信心。

比如:在講授二極管質量的判別時,首先強調二極管內部的結構,它是具有PN結的,而PN結是具有單向導電性能,也就是說:對PN結加正向電壓是導通,那么它的正向電阻就比較小;反之加反向電壓時,不導通,反向電阻就比較大的。那如何利用這一特點并借助于其他的電工儀表來判斷二極管質量的好壞呢?告訴他們利用萬用表,引導學生設計實驗方案如下:

(1)先標明二極管兩端的序號。

(2)分別用紅黑表筆輪流接,填入表格。

(3)分別用萬用表不同的檔位測量。

R×100ΩR×1000Ω

二極管1二極管2二極管3二極管4

將萬用表換其它量程再做以上實驗,重復幾次。最后根據實驗現象,發現測的的兩個電阻的阻值一個比較小,一個為無窮大,這樣的話不僅能得出哪些二極管質量好,哪些質量不好,并且能找出不好的原因以及萬用表用哪個量程最好。

很多學生經過親自動手實驗,展開討論和分析,大家各抒己見,教師不要輕易否決,而是采取師生共同商討,分析對錯,肯定他們的成果。這樣的話他們就有很大學習興趣。 三、利用多媒體計算機,制作模擬課件

電子電工基礎是研究電能應用技術的基礎課程,是一門抽象的學科。在教學中,往往有許多圖景學生很難想象,實驗又無法進行,而這對于學生的理解,就比較困難了。同時有些實驗雖然可以演示,但其過程無法看到,變化小,學生難以理解,也不是很相信。

利用多媒體計算機制作逼真的模擬課件,可以幫助學生擺脫這些認識障礙。例如:電動勢的方向,電容器充放電,交流電的產生等。又如:整流電路的時候,做實驗的話現象是有點可以看出的,但是波形失真比較嚴重。這樣的話學生可能認為是旁邊信號輸入。但可利用PROTEL將實驗裝置畫出,在運行一下,就可以看出輸出波形了。用FLASH制作動畫效果, 將整個實驗過程通過模擬方法予以完成, 這樣不僅將抽象的東西形象化了,學生易于接受了,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

四、創造良好的課堂情境

有情趣的提問,可以使學生對學習產生濃厚的興趣,并產生強烈的求知欲,從而進一步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自覺性。例如,在放大電路時,我是這樣引入課題的:“明星開演唱會時,那么多人他是怎么樣讓大家都聽到他的歌聲呢?”,“大家都知道可以利用喇叭,音響吧?但它是怎么工作的?”,“是不是直接把聲音放大?”。短短的幾個問題使學生的注意力一下就被吸引過來了,學生都躍躍欲試,課堂氣氛頃刻活躍起來。

但課堂氣氛活躍的同時,要注重課堂效果,不能讓學生停留在新鮮好奇上,每一個教學情境的創設都要緊緊結合教學內容。這就要求教師在重視實驗的基礎上,層層深入,靈活的創設問題情境和活動情境,激發學生積極思考。我們知道,“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學生對某一知識是否樂學,是否學得好,關鍵在于學生是否對該知識產生興趣,有心去研究它。由于電子方面知識內容較深,學生學習難度確實大,想方設法的培養和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是電子專業教師必須要探討的問題。以上僅是我教學實踐中的一點體會。在提高學生的積極性的同時,要注重鍛煉他們的動手操作能力。總之,我覺得只要我們在教學過程中注意優化教學活動的策略,把握好活動過程中的操作環節,就能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從而提高電子電工基礎的教學質量。

參考文獻:

[1]沈憶寧,《汽車電子電工基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7).

[2]潘世墨,《在課堂講授中引入問題教學的探討》,上海高教研究,1998(2).

篇(3)

根據我國《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事業單位擁有或控制的一項或幾項固定資產,必須要與該事業單位擁有的該項凈資產,即固定基金一一對應,也就是一項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要與該項固定基金賬面余額相對應。這樣有利于對事業單位資產進行全面控制和反映,最大限度地保護國有資產,更好地完成事業單位以精神產品和各種勞務形式向社會提供生產性或生活的基本功能。一些事業單位為了提高其管理和服務職能,更好地發揮服務社會的功能,同時由于自身財力所限,政府預算和補助經費不能及時到位,開始采用融資租賃方式購入固定資產,不但解決了融資問題,更切實提高了事業單位的作為能力,不失為一種新型的擴大事業單位規模的方式。

但是,按照我國《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時,在會計處理上需要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其他應付款”。支付租金時,再借記“事業支出”等支出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這樣下來,由于固定資產租入時是一次性全額計入“固定資產”賬戶的,而分期支付租金時,“固定基金”賬面上只是一部分款額,最終期末賬面和資產負債表上面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數額肯定是有差額存在的,不能實現“一項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要與該項固定基金賬面余額相對應”這樣一個結果,不能實現兩個科目金額之間的平衡。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筆者結合教學和實踐認為,應該增設“固定資產基金”和“待核銷固定資產基金”兩個過渡性凈資產類科目,在每一期末賬面和資產負債表上按照下面的公式實現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與固定基金賬面余額的相對應:

固定資產賬面金額=固定基金賬面金額+待核銷固定資產基金賬面余額

這樣來實現兩個科目的動態平衡,比較圓滿地解決了這一問題。下面舉例說明:

例:某事業單位采用融資租賃方式從一家資產租賃公司租入一項固定資產,資產賬面原值100 000元,租賃協議約定分五年等額償清,每年還款20 000元。資產已經運抵單位并交付使用。

1.第一年租入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100 000

貸:其他應付款100 000

同時,全額記入過渡性科目中

借:固定資產基金100 000

貸:待核銷固定資產基金100 000

2.第一年支付第一期租金20 000元時

借:事業支出等20 000

貸:固定基金 20 000

借:其他應付款 20 000

貸:銀行存款 20 000

同時,沖銷過渡性科目

借:待核銷固定資產基金 20 000

貸:固定資產基金 20 000

第一年末固定資產賬面金額100 000=固定基金20 000+待核銷固定資產基金80 000

3. 第二年支付第二期租金20 000元時,會計處理同第一年(略)

第二年末固定資產賬面金額100 000=固定基金40 000+待核銷固定資產基金60 000

4. 第三年支付第三期租金20 000元時,會計處理同第一、二年(略)

第三年末固定資產賬面金額100 000=固定基金60 000+待核銷固定資產基金40 000

5. 第四年、第五年各支付20 000元租金時分錄同前三年(略)

第四年末固定資產賬面金額100 000=固定基金80 000+待核銷固定資產基金20 000

第五年末固定資產賬面金額100 000=固定基金100 000+待核銷固定資產基金0

由上例可以看出,通過設置“固定資產基金”和“待核銷固定資產基金”兩個過渡性的凈資產科目,就可以達到逐期期末固定資產賬面余額和固定基金賬面動態余額的平衡,從而實現了對事業單位資產的全面控制和管理。

篇(4)

1999年3月下旬, 被告人胡鐵平來京開始進行非法設立儲蓄所的準備工作。首先,是要選擇一家銀行并以其名義“開辦”儲蓄所。胡注意到,如果選擇工商行、建行等商業銀行,就必須具備通存通兌的業務條件,而這對他來說是根本不可能的。結果,他選擇了一家政策性銀行-即國家開發銀行,避開了很易使其露出馬腳的問題。其后,他選擇了復興路22號丙9號內70余平米的房屋作為私設儲蓄所的地點。 這里鄰近長安街沿線,附近有大片的居民區和一家商品批發市場,但卻沒有什么儲蓄機構,這些條件使附近的居民易于上勾。最后,胡鐵平私刻了“中國開發銀行儲蓄所管理處”和“中國開發銀行行政專用章”印章,偽造了姓名為“王京成”的假居民身份證。一切準備工作就緒后,胡鐵平便以“中國開發銀行儲蓄管理處副處長王京成”的身份,以“中國開發銀行儲蓄管理處”的名義開始非法設立儲蓄所的犯罪活動。

1999年4月初,被告人胡鐵平與復興路22號丙9號的房屋產權單位簽定了租房合同,同時交付三個月的租金2.7萬余元。 胡鐵平找來裝修隊,要求按照儲蓄所的通常樣式對該處房屋加以設計、裝修。他又通過人才市場,招聘何某為營業部主任、邱某為儲蓄所會計,繼而讓何、邱二人招聘了保安員、營業員、出納員、儲蓄員等工作人員若干名,并購買大量辦公用品,訂購儲蓄機構專用電腦軟件,還安裝了監控專用的攝像頭(但沒有連接真正的監控設備)。胡鐵平自己根據商業銀行票證的樣式,設計了一套適用于其開辦的這家儲蓄所的存折、定期存款憑條、利息支取憑條等10種銀行專用憑證,并委托北京盛華印刷廠印制。他還訂制了一塊“國家開發銀行總行營業部萬壽儲蓄所”銅牌并懸掛起來。當有人問及印章與銅牌的銀行名稱為什么不一致時,他謊稱銀行名稱本來是同一個,只不過在英文翻譯上出現了差異等等。為了盡快騙取存款,胡鐵平一方面給招聘來的工作人員布置吸納儲蓄的定額任務,一方面多次向他人宣稱,這家儲蓄所的儲蓄利率比其他銀行高,并有一定鼓勵存款的措施。

就在胡鐵平籌備開業的時候,國家開發銀行保衛處根據群眾反映的情況,向公安機關舉報了胡鐵平的犯罪活動。4月20日, 胡鐵平被公安機關抓獲。

1999年9月2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胡鐵平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審判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胡鐵平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非法設立銀行的儲蓄分支機構,私刻印章、偽造身份證明、印制金融票證、租賃房屋作為經營場所、招聘工作人員、懸掛儲蓄所標牌,其行為已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且情節嚴重,但系犯罪未遂。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4條第1款、第123條、第53 條之規定,于1999年9月29日判決:被告人胡鐵平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決后,被告人胡鐵平沒有提出上訴。

「評析

本案在審理中的主要問題有兩個,分別作如下分析:

(一)對胡鐵平之行為如何定性?

被告人胡鐵平實施的一系列行為,構成一罪還是數罪,應如何適用法律定性,是本案應當首要解決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及有關理論,行為人觸犯罪名的數量以其犯罪事實具備犯罪構成的數量為準。本案被告人胡鐵平前后所實施的行為,符合數個基本或修正的犯罪構成要件,觸犯了數個罪名。現分述如下:

第一,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胡鐵平的行為目的是“在北京設立一家儲蓄所,吸收存款后,再用這筆錢投資牟利”,而不是以占有為目的詐騙錢財,這一故意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在這一故意支配下,胡鐵平實施了偽造身份證明、設立假金融機構、高息攬蓄等一系列行為,雖然他的行為在籌備階段被迫停止,尚不具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基本物質條件,但已構成了對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壞,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客體要件和客觀方面要件,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鑒于尚未著手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可認定為犯罪預備。

第二,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胡鐵平出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故意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國家開發銀行萬壽儲蓄所”,破壞了國家關于金融機構的審批管理制度,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胡鐵平擅自設立金融的行為沒有得逞,使其犯罪行為停止于正在實施的階段,故應認定犯罪未遂。

本案在討論中,有人認為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為舉動犯,只要行為人一開始實施該罪客觀要件所規定的行為,就構成既遂。我們不同意這種觀點。舉動犯在我國刑法分則中,一般是針對那些一旦進一步著手實行,就會造成很大的社會危害,危及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如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間諜罪等;或者是那些帶有教唆煽動性質的社會危害性非常大的犯罪,如煽動分裂國家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而刑法分則規定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不應被理解為舉動犯,因為該罪行并不直接危及國家政權,也不帶有教唆煽動他人犯罪的廣泛之危害,其社會危害性顯然不如前述犯罪行為大。擅自設立金融機構,需要一個由籌備到開始非法運作的過程,也就是“設立”的過程,所以此罪應當屬于行為犯的范疇,只有“擅自設立”行為完成,非法金融機構能夠開始運作,才是該罪的既遂。這樣理解更符合刑法第174條的立法精神。

第三,構成偽造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和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胡鐵平為設立其非法金融機構,先后私刻了“中國開發銀行儲蓄管理處”和“中國開發銀行行政專用章”印章、偽造了姓名為“王京成”的假居民身份證,并將印章、身份證用于大量示金融的設立活動,符合這兩罪的犯罪構成,且屬犯罪既遂。

綜上所述,胡鐵平實施的偽造居民身份證和偽造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行為,是在為其開辦儲蓄所制造一個假身份,為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準備條件。條件成熟后,胡鐵平即實施了以開發銀行的名義租房、招工、訂牌匾、印單劇等等一系列設立非法金融機構的行為。一旦這些行為得逞,所謂的“國家開發銀行萬壽儲蓄所”設立起來,具備對外營業的條件,胡鐵平必然開始著手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可以看出,這些犯罪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的內在聯系,它們分別表現為手段行為或目的行為(偽造企業、事業單位印章和偽造居民身份證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手段行為,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手段行為),相互間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具有牽連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對于牽連犯除了法律有明確規定的以外應擇一重罪處斷。相比之下,偽造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和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是輕罪,可不予考慮。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預備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之未遂進行比較,這兩個罪名的法定刑一致,但前者的從寬幅度顯然大于后者,依照牽連犯擇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本案應定性為擅自設立金融機構,且屬犯罪未遂。

(二)本案能否認定情節嚴重?

在認定犯罪未遂的情況下還能否認定情節嚴重,是司法實踐經常遇到的問題。

通說認為,情節加重犯不存在未完成犯罪的形態,因為這類加重構成犯的加重結果、情節不可能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而其構成特征是在具備某一具體犯罪基本構成的基礎上,又出現了基本構成條款不能包括而為加重刑罰的條款所特別規定的嚴重結果或情節。

篇(5)

近幾年來,發生在西安市的多起民辦院校非法集資事件對社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有必要對其進行嚴厲打擊。但是對于非法集資行為究竟應該如何打擊才合法?這是司法工作者必須搞清楚的問題。因為只有這樣,才符合以法治國的精神。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非法集資行為概述

集資,也叫融資,也就是籌集資金的意思。根據融資方法的不同,融資可以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兩種。直接融資就是有資金需求的人直接向有剩余資金的人融資。直接融資能否成功取決于雙方是否信任。雙方之間如果比較信任,那可以發生。可是在一個陌生人的社會中,這種信任關系往往很難建立,也就導致直接融資很難成功。隨著社會的發展,間接融資應運而生。所謂間接融資就是有剩余資金的人將資金提供給銀行等金融機構,然后再由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有資金需求的人。在我國,直接融資包括民間借貸行為、發行股票、債券和證券的行為兩種。民間借貸主要由《合同法》的第196、21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1999年的《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來規范。發行股票、債券、證券的行為主要由《公司法》第88、89、135、154條以及《證券法》第10、11條來規范。間接融資主要由《商業銀行法》來規范。只要行為人嚴格按照上述規范進行融資,自然都是合法的。反之,則是非法的。當然,并不是不符合上述規范的融資行為都是犯罪行為,也可能是民事違法行為或者行政違法行為。

二、非法集資行為的處理

對于非法集資行為的處理,應根據其違法性質的不同,分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和刑事違法行為(犯罪行為)三種,然后分別給予不同性質的處罰。具體分為以下三種:

1、民事違法行為

根據相關規定,行為人向不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且沒有使用任何公開勸誘手段,未公開轉售,轉售后投資人數亦沒有超過200人的,并不構成公開募集資金,就不需要經過審批,完全可以自主進行。另外,根據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1]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向不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且沒有使用任何公開勸誘手段,并且雙方約定的利率也未超過年利率的36%,這就屬于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而如果超過36%,就不再屬于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而屬于民間俗稱的“高利貸”,屬于民事違法行為。對此的處理意見是,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年利率36%以內的利息,可以獲得法律支持,超出部分的利息將無法得到法律支持。

2、行政違法行為

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非法集資行為主要是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和《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此時行為人依法承擔的是行政責任,而非刑事責任。

3、刑事違法行為(犯罪行為)

非法集資犯罪并不是我國現行刑法上的一個具體罪名,而是指一類犯罪行為。根據我國現行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涉及非法集資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非法經營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多個罪名。在西安市發生的這幾起民辦院校非法集資事件中,當事人最容易觸犯的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兩個罪名。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兩個罪名來進行介紹: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的金融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而這種行為又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

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主要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該罪的構成要件包括:①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只要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吸收存款的行為,滿足刑罰當罰性的要求,構成此罪。②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③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未經央行批準,向不特定的人吸收資金,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行為。也就是說不管行為人是否按國家規定的利率吸收公眾存款,只要行為人沒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卻實施了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就構成該罪。另外,此罪一方面要求行為人是向不特定的人實施這一行為。如果行為人僅僅針對特定的幾個人實施這一行為,即使這種行為不合法,也不構成本罪,而可能屬于民間借貸;另一方面要求該行為是以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的。還有只有當行為人實施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達到擾亂金融秩序的程度,才構成本罪。而如果沒有達到擾亂金融秩序的程度,就不能認定構成本罪。④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但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否則,就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行為人的行為如果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將按照我國《刑法》第 176 條規定來處理。

(2)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主要看其行為是否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該罪的構成要件包括:①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②該罪既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其他人對自己財物所享有的所有權。③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詐騙的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至于 “數額較大”如何認定?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 10 萬元以上的;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 50 萬元以上的。”[2]④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

行為人的行為如果構成集資詐騙罪,將按照我國《刑法》第 192 條規定來處理。

【參考文獻】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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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權益結合法下利潤操縱問題

權益結合法一直為人所垢病的,就是在一定情況下,它會對合并后企業利潤產生有利影響,而利潤無疑代表了企業業績的一方面,往往會成為投資者考察企業經營業績和企業向外部傳遞積極財務信息的主要指標,在這種情況下,受自身利益的驅動,企業會想方設法操縱利潤,企業采取的手段主要是:

(一)企業通過合并來虛增利潤

權益結合法下,合并利潤表中要包括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的收入、費用和利潤,也就是說合并的利潤表不僅要包括合并后的利潤,而且要包括被合并企業合并前所實現的利潤。這樣就給企業留下一個很大的操縱利潤的空間。企業有可能出于美化業績或某種需要,合并經營業績較好的企業,將其當年利潤納入上市公司的報表中,造成自己企業業績優異的假象。在我國,面臨ST或退市的上市公司,擺脫困境的常見手法就是資產重組,包括資產置換或收購兼并,通過采用權益結合法,其經營業績可能會迅速改觀,甚至脫胎換骨,一夜之間起死回生。

新準則沒有對這種利潤操縱行為規定具體防范措施,準則只是要求在編制合并利潤表時,對于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實現的凈利潤在利潤表中單列一項反映,以幫助有關使用者在運用該信息時,以扣除該部分合并前實現的凈利潤后的當期凈損益情況,對企業盈利情況進行分項分析。但是這樣的規定并不完善,普通的投資者往往不清楚權益結合法所帶來的對企業經營成果的影響,對合并企業較高的利潤缺乏鑒別力,而利潤虛高的上市公司往往能順利融資,圈到投資者大量的錢。因此,如何規范這種刻意操縱利潤的行為,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二)企業通過出售增值資產來操縱利潤

采用權益結合法時,由于不必對合并另一方的凈資產和相關資產及負債進行重新計價,合并后,企業可以通過出售另一方已經增值但卻并未在賬面上體現的資產,就可瞬間實現經營收益或非經營收益。朱寶憲等在對1999-2001年證券市場發生的10起換股合并案例進行研究中,發現這10起案例都采用了權益結合法,其中有一半公司用權益結合法使其合并后的資產評估值有較大的增幅,增值達12%以上,通過出售這些增值的資產將會為主并企業帶來即時利潤。例如,被合并一方有一臺生產設備,賬面價值500萬元,已提折舊200萬,公允價值350萬。合并方按賬面凈值300萬入賬,合并后,企業將其出售,假設售價350萬,如果不考慮清理費用和相關的稅費,企業即可獲得營業外收入50萬元。新準則對此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僅是要求主并企業應批露合并后已處置或準備處置合并方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處置價格等。

二、防范權益結合法濫用的對策研究

(一)規范適用條件相關規定

對于國有控股企業合并,我國目前國有企業占有相當的比重,其中包括相當數量的上市公司。關于同是同一級別(例如同屬國家國資委或者省級國資委管轄的國有企業)國有控股的企業合并,是否應納入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適用范圍,準則并沒有做出規定。如果把這部分國有企業都視為在同一控制下,這些企業之間的合并全部作為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處理的話,就會變成一刀切,又給實際操作留下了巨大的操縱空間。應當對同一級別下國有控股企業合并進行具體劃分和明確規定,不能簡單地將這種合并視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二)補充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僅僅是批露處置或準備處置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處置價格等是不夠的,建議主并企業要批露已處置的資產、負債對現有企業利潤的影響,以及在剔除此影響數后計算的企業利潤、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財務指標,同時要批露準備處置的資產、負債在未來對企業損益的影響。

(三)完善配套準則的可操作性

在一度回避公允價值的運用后,此次新準則的出臺,顯示出我國會計準則面對公允價值運用的決心,但同時也暴露出許多不可忽視的問題,如基本準則中缺乏對公允價值計量的規范與指導,具體準則中運用公允價值無法與其他準則協調。本文認為,準則制定機構應完善我國會計基本準則,特別是對計量屬性方面進行規范,既可加快我國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建設步伐,又可達到會計準則的內在一致與前后一貫。

三、我國權益結合法的發展趨勢

我國的融資和監管環境嚴重依賴于以會計利潤為基礎的財務評價和監控體系。上市公司的融資能力、融資成本以及上市資格的維護,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們對外報告的賬面利潤;我國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國地稅相關政策,并沒有取消權益結合法的相關要求和政策。因而,如果一味強調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取消權益結合法,就會牽一發而動全身,必然全面涉及融資、監管的財務評價體系的變革和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的變革及國地稅相關政策的改變,這顯然是非常浩大復雜的工程,在短時間是不太可能有操作性的,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這也是新準則為適應現存相關制度政策體制的一種過渡。

然而,采用了權益結合法與購買法并用的方式有以下缺陷:一是不符合國際發展趨勢,只采用購買法的單元格局有助于確保不同國家的企業在同一個平臺上進行公平競爭,因為只有少數國家允許采用權益結合法, 而采用權益結合法報告較高的盈利企業,很可能在融資和吸引投資方面處于優勢地位,這顯然有損于那些禁止采用權益結合法國家的企業利益。會計準則是各種利益主體博弈的結果,在國家與國家的利益主體博弈過程中,我國的這種二元格局顯然不利于國際間的公平競爭,勢必引來諸多阻撓。二則本身就為企業提供了會計選擇空間,從而導致企業間的信息不可比。

因此,隨著我國國有企業體制改革的進程,相關制度、政策、體制方面的完善,我國的會計準則終歸是要全面啟用公允價值概念,全面采用購買法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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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2)17-0109-02

近幾年隨著國家金融政策傾向于國有企業,民營企業的融資越來越困難,企業在資金緊張的時候,不惜使用利息30%,甚至更高的民間資金。不僅使企業背負了沉重的利息,而且往往不小心做成了非法集資,企業家身陷圇圄。但從大規模的“非法集資來看”,中國并不缺少資金,而是由于政府對金融的管制或者壟斷、信用機制的缺失,造成資金的流通不順暢。

信用機制缺失造成一方面有大量的游資,另一方面企業又十分缺乏資金。那么如何在現有制度下,為資金的需求與供應雙方設計提供一個互通的機制,通過交易結構的設計實現資金流通,使企業獲得成本較低的資金,使投資者能在信用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降低投資風險、獲得投資回報?

2006年1月1日修訂的《公司法》,放開了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允許公司表決權與分紅權自由約定(注:《公司法》第15條、第35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9條),這些限制的取消,使公司作為組織載體能更靈活地進行經濟活動。我們可以依據《公司法》進行投資主體的設置,以使我們設計的投資行為符合目前法律的要求。首先由50人以下設立有限公司甲,然后以甲公司的名義對外進行投資,也可以注冊幾個這樣的公司共同投資一個項目,以使資金的規模達到項目要求。這樣出資者利用公司的形式,達到合法的資金聚集的目的,而且這樣的公司可以選擇有經驗的人作為代表,監督管理所投資的被投資公司,使單個投資者經驗、能力不足的問題得以解決。

通過注冊有限公司的形式,各位出資者屬于股權投資,與企業向公民個人借貸的債權性質并不相同,但仍要特別注意中國法律關于禁止非法借貸和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中明確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同時又規定:“(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應當認定無效。這里可以明確,集資是公民或公司與企業之間的債權關系,如果按公司法形成股權關系,不在該批復認定為非法的范圍之內。

《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中也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特點在于向不特定公眾募集、承諾返本付息、未經依法批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性質。所以不承諾保本,承擔投資風險;特定股東股權出資、不搞借貸;形式與內容一致是規避民間融資法律風險的實質性要件。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的具體情形。該《解釋》第2條規定:“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76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與《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相比,增加了非法吸收存款的又一情形:“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實質在于該行為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破壞了銀行的特許經營,所以,一定要將投資設立公司與單純的吸收存款區別開,不侵害銀行的經營范圍。在設立甲公司的時候要強調出資行為和資金用途:(1)不公開宣傳,該解釋也規定了“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不承諾回報;(3)對象特定,出資人共同設立,不存在誰吸收誰的問題;(4)公司章程明確資金投向,合法經營。(5)在工商登記機關進行工商登記,向出資者發放股權證明。總之,強調公司設立的特點,與吸收存款劃清界線。

而該《解釋》第4條又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92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指:“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所以在設立甲公司時:(1)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確是對外投資某某項目,以什么形式投資;(2)資金要放在甲公司的公司賬戶上。這樣一方面是資金的用途明確,沒有用于公司章程約定之外,第二是該資金沒有存放于任何發起人或某個個人的賬戶上,有效避免資金籌集中的個人刑事責任。而甲公司的資金一定要按公司章程的規定使用,一方面按章程使用不會觸及刑事責任的紅線,另一方面是符合公司目的,取信于投資人,形成信用機制。

以上是甲公司設立時應注意的事項,以保證甲公司本身的合法性。甲公司取得合法的主體以后,還要利用公司法的規定,借鑒PE的做法,合理地運用公司這個合法載體,搭建資金供需雙方的通道。

甲公司出資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權時,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約定甲公司在被投資公司中股權的比例,表決權的分配和表決程序,分紅的分配,甲公司股權在被投資公司退出或轉換等。

首先甲公司投資被投資公司一定是股權投資,而不是借貸,一方面是因為,《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公民向企業借貸可能合法,企業之間借貸是不合法的,但企業之間相互股權投資有《公司法》為依據,而且按2006年《公司法》,企業之間的投資沒有比例限制,甲公司可以將資金全部投到被投資公司。另一方面是,甲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的股權,可以以股東的身份對被投資公司施加影響,并適時轉換自己股權的性質與分紅,對投資人的保護會比債權投資更有力。

甲公司投資被投資公司可以在約定的時間或情況出現時退出,退出的時候,甲公司可以與被投資公司的其他股東(一般是原企業主,以下簡稱“原企業主”)約定,由原企業主按一定的價格收購甲公司持有的被投資公司股權,甲公司投資和轉讓股權的溢價就形成了甲公司的收益,甲公司可以將這筆收益向甲公司的投資者分配。為了協調甲公司與原企業主的關系,可以在被投資公司章程中約定,在約定的甲公司退出之前,甲公司可以不在公司董事會中有表決權,也可以對甲公司的分紅權等股東權進行限制,也可以約定甲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的一些監督的權利。在約定的退出時間到來后,如果原企業主沒有按約定價格收購甲公司在被投資公司的股權,甲公司持有的被投資公司的股權立即轉化為有分紅權、有決定性的表決權,甲公司可以改組董事會,掌握被投資公司的全面管理。而原企業主的分紅權、表決權立即受到限制或取消,這樣迫使原企業主及時回購,防止甲公司不能按約定退出。這樣既規避了企業間不能借貸的規定,也符合甲公司設立的目的。

如果是甲公司長期持有被投資公司的股權,為了保證甲公司收益的實現,可以利用《公司法》關于分紅權可以在章程中約定的規定,約定在被投資公司收益達到不同目標的情況下,甲公司利潤分配的不同比例,使利潤分配計算的結果符合甲公司投資收益的目標。如果不能達到收益目標,可以約定甲公司按一定的價格向原企業主出售股權,以保證甲公司收益的實現。

以上是國際私募投資基金的通常做法。在中國的法律制度下,首先是在特定公司之間的股權出資和行為,而且涉及公司一般只有幾個,不存在不特定公眾;其次,投資的目的就是被投資公司的經營,具有合法的目的,資金的使用與符合甲公司和被投資公司設立的目的,沒有以合法的形勢掩蓋非法的目的;第三,甲公司雖然設置了許多保障其投資收回的條款,但這所有的約定在被投資公司虧損的情況下都不可能實現,所以甲公司承擔了被投資公司的經營風險,是真實的投資行為,而不是集資收取固定本息回報的行為。所以,這樣的結構設計符合中國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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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的逐漸平息,民間融資與金融改革再一次進入人們的視野。半年前這場由于全球性經濟危機而引發的局部性金融動蕩所帶來的陣痛,無疑讓人們開始反思中國金融壟斷格局的利弊,并開始關注一直飽受融資問題困擾的小微企業。2012年3月28日下午,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批準實施《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該方案明確提出了十二項金融綜合改革任務,第一項即是“規范發展民間融資”,這預示著一場規范民間融資的金融改革的到來。本文試圖從民間融資的產生原因、發展現狀、對民間金融進行規制與監管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金融改革的方向等方面對這場改革進行法律層面的探究。

一、民間金融的產生原因

目前我國學界多數認同將民間金融定義為在國家金融體系外運行的金融活動的統稱。姜旭朝在《中國民間金融研究》一書中曾這樣定義,“民間金融,就是為民間經濟融通資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資金運動,”[1]這反映了早期我國學者是按照所有制對金融體制進行劃分的。此后,逐漸發展出了按照金融活動是否納入國建監管體系的界定方法。應該說,目前這種以是否納入國家監管體系來區分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的方法是比較合理的,這與國外學者對民間金融的定義具有一致性。國外學者通常將沒有被中央銀行監管當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動稱為民間金融,即informal finance(非正規金融)[2]。其主要形式包括民間自由借貸、企業社會集資、天使融資市場等,也就是說,民間借貸只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而且在我國是比較常見的形式。

在發達國家,金融市場比較完善,正規金融占據主導地位,但民間金融仍是滿足不同社會需求和促進國家發展所不可或缺的。[3]因為民間金融作為正規金融的補充,可以滿足農村或中小企業等難以從正規金融籌資的社會組織的需求。而在發展中國家,正規金融壟斷幾乎成為共同的問題,而壟斷又進一步導致整體金融效率低下,中小企業難以從正規金融渠道融資,在資金緊張的情勢之下,他們不得不向民間金融求助,這無疑成為民間金融產生和發展的有利條件。如果說,在金融市場完善的發達國家,民間金融只是作為正規金融的有力補充的話,在發展中國家,民進金融則更帶有一種無奈之下產生的被動色彩。發展中國家缺乏金融市場,“非市場制度”(nonmarket institutions)成為消解正規金融體制中累積的風險和緩解融資困難的重要工具。[4]根據一些學者的調查結果,在烏干達和印度,非正規金融是非正規部門的企業所需資金的主要來源。在津巴布韋,90%以上的非正規部門的企業得不到任何銀行服務。而在我國,中金公司在2011年9月末的《中國民間借貸分析》研究報告中估算,至2011年中期,中國民間借貸余額達3.8萬億元,同比增長38%,占中國影子銀行體系總規模約33%,相當于銀行總貸款的7%,溫州當地的民間借貸余額則為1100億元。只是民間借貸的數據,就顯示出了中國民間融資規模的巨大,同時也說明了中國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資金的巨大缺口。[5]

二、中國民間金融的發展現狀及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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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民間借貸 管制 監管

作者簡介:胡承偉,安徽大學法學院2012級法學碩士,研究方向:經濟法學。

中圖分類號:d92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8-069-02

民間借貸這把“雙刃劍”在利用自身優勢彌補正規金融服務不足的同時,由于監管機制的缺失而威脅到金融秩序與金融安全。其引發的經濟和社會問題值得我們思考。“浙江吳英案”、“溫州跑路潮事件”、“包頭金利斌自焚事件”等三個典型的民間借貸事件,凸顯了民間借貸的復雜性和問題癥結。由此出發,傳統上對于民間借貸持嚴厲壓制的態度顯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考慮到民間借貸的合理性與正當性,在放松規制的前提下,加強民間借貸的法律監管,不失為解決民間借貸監管問題的一個較優方案。

 

一、民間借貸監管的必要性

民間借貸游離于金融體系外,監管方面一直處于空白的狀態。然而這不表示民間借貸就不需要監管。結合民間借貸在現實中暴露的諸多問題,結果或違法,或犯罪,將其納入到金融監管體系,實施一定的法律監管是必要的。這種必要性表現在如下三方面。

 

(一)規制金融風險,維持金融秩序

民間借貸活動處于合法化邊緣,由于監管依據等法律規定的空白,金融監管部門很難進行監管,加上民間借貸機構存在組織渙散、管理方式落后等問題,金融風險在所難免。“主體、借據、擔保、利率、用途”等五大風險交叉出現在民間借貸的交易活動中。同時,民間借貸也在沖擊著金融秩序。借貸雙方自由地約定利率,易形成黑市利率,對國家利率是不利的,實質上擾亂了金融秩序。

 

(二)穩定社會秩序

建立在債務人信任基礎上的民間借貸在債務人無力償還借款、喪失信用時,債權人的利益將得不到保障,尤其在債務人攜款潛逃時,債權人更是無所適從。實踐中常見的是,在債務人未提供擔保時,民間合會攜款潛逃的倒會事件會經常發生,給金融和社會穩定造成極大危害。同時,高利貸行為因借款人急需借款而發生,當貸款人無法從借款人處獲得本金和利息時,貸款人訴諸于私力使用暴力手段解決債務糾紛,糾紛性質迅速發生轉變,矛盾進一步惡化,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更為甚重的是,民間借貸常常成為金融犯罪的工具。

 

(三)保證金融信息真實性,從而便于國家宏觀調控

民間借貸的隱蔽性,易造成金融信息的失真,導致國家對國民經濟的調控能力大為削弱。民間借貸的資金在體外運作,不便于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對資金運作整體進行全面的把握,從更深層次上來說,難以保證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局部經濟過熱的現象遲遲不能得到有效抑制。

 

二、現有民間借貸監管的缺陷

民間借貸的規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逐步擴大,社會主體已經意識到了民間借貸給社會經濟帶來的雙面影響。試通過完善的監管制度來克服民間借貸的負面效應,有助于平衡民間金融自由和金融秩序的關系。現階段,我國雖已開始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但監管過程中顯露的缺陷卻一直未得到彌補,這值得我們思考。

 

(一)民間借貸監管法律的缺位

由于法律的滯后性,法律創制落后于經濟發展的速度。民間借貸作為社會出現的一種新興事物,之所以被社會爭論的沸沸揚揚的一個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尚未對其作出明確規定。立法界、司法界及普通大眾基于各自的立場從不同層面對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與非法、如何監管等問題作出了不同甚至相反的價值判斷。對民間借貸作出簡單規定法律規范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行為應如何處理的批復》、《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最高院司法解釋,其他甚至三部被稱為狹義上的銀行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均沒有針對民間借貸活動做出規定。民間借貸立法呼聲愈來愈高漲的趨勢有增無減。民間借貸監管依據空白、監管主體的缺失、監管措施的單一,導致監管實踐依然落后甚至停滯不前。監管當局面對民間借貸的復雜情形,往往會感到無所適從。沒有可供參照的標準,只能采取坐觀其變的態度,任其發展,或者直接取締。實際上,民間借貸監管法律涉及到民間借貸合法與非法定位之界定。居于何種范圍的民間借貸行為可以被認定為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以及如果合法的民間借貸逾越合法邊界而轉向非法時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等問題,都需要法律作出統一而詳細的規定。簡單的規定會產生法律沖突甚或打架的現象,即使是通過法律解釋也很難對因民間借貸產生的疑問給出一個合理的答案。“金融監管是指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經營活動以及市場退出等進行監督管理的活動。”其主要內容包括:市場準入監管、業務經營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遺憾的是,在這些內容中,民間借貸卻因無“法”而得不到金融監管機構全方位的監管。

 

(二)對民間借貸管制過嚴

民間借貸監管法律的缺位并沒有阻礙我國民間借貸監管的步伐。依托于政府,為防范金融風險,民間借貸監管現狀則表現為在嚴格管制態度的驅動下,壓制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完全不顧及市場對公平競爭和效益的需求。筆者認為,這并不是民間借貸監管的應有之義,于整個金融市場而言,其不能容忍如此之嚴厲的管制手段影響其自身的發展。“中國金融發展的現狀與中國經濟發展的強大勢頭不相匹配的根本原因是中國金融管制過嚴,限制了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扭曲了社會融資的結構,增加了銀行信貸的風險。”從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的這段話中,我們可以看出管制過嚴的后果是嚴重的。其不僅封殺了民間借貸進入正規金融體系的可能性,阻礙了民間借貸進入金融市場的道路,還使金融市場多元化的需求得不到根本上的滿足。同時由于民間借貸合法性被排斥,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模式呈現過重且多樣責任并存的結構,民間借貸監管的固有嚴管態度在此又得以體現。

三、民間借貸監管的應有思路

通過對現有民間借貸監管缺陷的分析,筆者認為我國民間借貸監管的應有思路是:結合外國的監管經驗,從適度放松管制和加強監管入手,從而保證民間借貸陽光化和規范化的運行。

 

(一)適度放松管制,使民間借貸走向陽光化道路

政府對民間借貸過嚴管制不僅使得民間借貸得不到健康的發展,還可能滋生民間借貸的畸形。過嚴管制在短時間內奏效明顯,但不是長久之計。金融秩序可以通過過嚴管制在一段時間內

得到鞏固,然而從長遠看來,持巨額閑置資金的資金供求者與急需資金的資金需求者在正規金融渠道不能給予他們充足的金融服務時,唯有選擇非正規融資渠道實現對民間資金的使用。久而久之,這將直接導致多年來民間借貸活動并未因過嚴管制而日益減少,相反卻是愈演愈烈。基于金融抑制理念的嚴格管制做法切實應該得到調整。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經驗告訴我們適度放松對民間借貸的管制,充分尊重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使民間借貸主體能夠與正規金融機構一起參與到競爭,能實現優勢互補,保證社會資金市場價值的最大化。適度的“度”在哪里,該如何把握這個“度”,理論界一直存在爭議。但筆者認為,臺灣地區的做法值得我國借鑒。臺灣地區對各種民間借貸形式,采取區別對待的原則:(1)打擊、取締地下投資公司等帶黑社會犯罪性質的地下融資;(2)對地下銀行、合會、標會等互較強或規范化的民間借貸組織,則采取了整頓、改造并制定法律法規給予合法化,加強監管。如在1999年《民法債編》中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合會的法律地位,對會頭會腳的責任與義務等做出了詳盡的規定。總體上來,臺灣政府放松了對民間借貸管制,即使對大部分被定為非法的、未造成明顯不公的民間融資行為,除非引起較大的社會風波,否則一般不予以打壓或取締。我國可以參照這種做法,對民間借貸的管制采區別對待、分類進行的原則。如對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予以保護;對金融中間機構的借貸活動,各地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引導和監督,要求這些機構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活動,嚴查超越經營范圍的違法經營活動;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活動,要嚴厲打擊。當然,降低民間借貸準入金融市場的門檻,使民間借貸進入國家金融體系中,確保民間借貸主體與正規金融機構在競爭機制的推動下實現金融市場資源最優配置,可以滿足各主體的融資需求,促使民間借貸“陽光化”道路暢通無阻。

 

(二)建立和完善對民間借貸的法律監管,使民間借貸走上規范化道路

對民間借貸適度放松管制,并不意味著可任由民間借貸隨意發展。民間借貸自開始至結束的潛在風險及其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不足要求我們借用法律的手段對其進行監管。也就是說,在管制的前提下,利用法律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是民間借貸規范化運作手段的必然選擇。具體措施上,首先,針對監管法律空缺狀況,我們首先得通過立法來彌補。監管主體、監管內容、監管對象、監管原則等都可通過法律加以規定,保證民間借貸行為“有法可依”。關于監管主體,考慮可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進行統一監管,同時考慮到民間借貸的地方實際情況可設立地方監管主體,具體貫徹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政策,保證監管效果。關于監管內容,可對民間借貸的范圍、內容、用途尤其是利率作出細化規定。例如利率的規定可參考美國、香港等地區的做法,設定合理的利率上限,并針對違反不同利率層次限制的借貸主體規定承擔不同的法律后果。關于監管對象,要重點關注主要的民間借貸對象,如合會、地下錢莊、典當、小額貸款等,對于其他民間借貸形式僅進行違法性監管。有學者提出我國民間借貸以營利性為標準可劃分為民事性民間借貸和商事性民間借貸,基于此種劃分,民間借貸監管對象當有所區別。關于監管原則,金融秩序與金融正義原則應當首先被納入到監管法律中,因為只有同時兼顧這兩個原則,民間借貸擾亂金融秩序與保證金融主體融資需求的矛盾才能在這兩個原則的指導下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本著金融資源配置正義的原則,才能給予民間借貸在我國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利用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推動我國金融資源配置的優化。同時,監管原則還應當包括可控發展原則。可控發展是要使民間借貸在科學的監控之下有序的發展,以保證民間借貸的安全,進而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社會的穩定。在可控原則的指導下構建法律體系,監測預警系統,隨時掌握民間借貸的活動信息,以此對民間借貸規范化發展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和其他不公正現象進行控制管理。

 

參考文獻:

[1]李智,程娟娟.民間借貸風險的法律防范.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19(1).

[2]劉燕.發現金融監管的制度邏輯——對孫大午案件的一個點評.法學家.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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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中小企業面臨的“尷尬”融資現狀

我國的中小企業利潤低,特別需要短期周轉資金,卻缺少強大的直接融資市場。目前,我國中小企業面臨的狀況是:以銀行為代表的傳統的融資方式走不通。銀行通常愿意把錢貸給風險低的國有企業、大客戶。這就像你去一家高級餐廳只點兩碗米飯吃,人家肯定不歡迎你這樣的“小客戶”。一樣的道理!而且隨著央行多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放貸規模進一步緊縮,銀行“惜貸”現象更加嚴重。至于其他融資方式,再比如說上市,中國沒有像納斯達克這樣的專門幫助高風險的中小企業融資的市場。正因為正規的融資方式走不通,所以才使得龐大的資金需求沒有相應的正規信貸與之相匹配,與其由于缺乏資金而倒閉,不如放手一搏,轉向民間借貸市場求助!

而中國目前投資金融工具的匱乏,使得人民大眾手中的閑置資金投資無門,資本的逐利性形成了龐大的民間借貸資金來源。正所謂有需求又有供給,“一個愿打,一個愿挨”的情況下二者一拍即合。于是乎,民間借貸市場迅速發展起來。

二、民間金融的發展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

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重要組成部分的中小企業所獲得的金融資源與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作用極不相稱。為其“輸血”的民間借貸,這種游離于國家金融之外的非正規金融活動,受經濟基礎、金融體制和法律法規的制約,多年來一直在“夾縫”中求生存,有關部門對其也常常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致使它越發猖獗,并越來越有著向高利貸發展的傾向。然而,作為一種金融活動,它的高風險性也更為人們擔憂。

民間借貸市場對中小企業的發展確實發揮了積極地作用。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局面,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為一些求貸不能的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解了燃眉之急。民間金融還有利于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保證把資金投放到還款能力最有保證的個人手中或預期收益最佳的投資項目上。另外, 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還可形成互補效應,是我國金融體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當然,民間金融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消極影響也是不容忽視的。民間金融的發展容易導致信用危機。民間金融組織不但沒有國家信用作擔保,甚至連基本的法律保證和法律規范都沒有,因而其潛在的風險極大。而且民間借貸增加了企業的資金成本。民間融資的利率較高,有的甚至發展成高利貸性質的貸款,這勢必增加了企業的成本支出,使原本就利潤微薄的中小企業承擔過高的負債風險。

三、政策措施:規范民間金融,服務中小企業

鑒于以上問題的提出,我認為我國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規范民間借貸市場:

(一)開放民間金融市場,并做好相關監管工作。

建立正規的法律體系,使民間借貸“陽光化”,與正規銀行等金融機構競爭性發展,運用淘汰制度是金融體系更加完善,而不是一味的打擊地下金融。

(二)轉變觀念,疏堵結合。

正視并重視民間金融,政府管理部門對民間金融要改變放任自由的做法,做到正確引導,疏堵結合。一要大力搞好宣傳工作,讓群眾了解民間金融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對于互的民間金融,應承認其在經濟體制中的合理性,確立其合法地位。二是應出臺相關法律規范,將民間金融納入法制化軌道,納入金融監管范圍,為規范民間金融構筑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三是在民間金融活躍的地方,可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或咨詢機構,減少因法律盲區引起的民間糾紛。加大對非法集資的打擊力度,為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的長治久安提供保障。

(三)積極發展小額信貸組織等新型金融組織。

國家對農村新型金融組織創建的許可和規范,為民間資金直接轉化為信貸資金找到了突破口。為此,一方面,地方政府應加大小額信貸公司的管理和支持力度,拓展其資金來源渠道,擴大經營規模;另一方面,積極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組織,有效利用民間資金促進經濟發展。

(四)制度規范是拓展民間金融發展的必要手段。

民間金融所具備的信息優勢是建立在傳統的親緣﹑血緣的基礎之上,因此這又把民間金融的業務活動限定在鄰里﹑親戚等特定的客戶群中,實際上這已成為民間金融進一步發展的“瓶頸”。因此,民間金融要想沖破地域限制并形成規模效應,必須遵守制度規范。這主要體現在:一是交易流程的嚴謹化。重點是契約的訂立應由口頭向書面形式發展,且契約的內容與形式應符合法律的規定。二是組織制度的完善化。股份制的合作基金會應完善股東治理機制,規范民間金融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

四、總結

總之,解決目前的民間借貸“崩盤”現象,不能對其全盤否定,“一竿子打死”。我國目前的金融體系沒有辦法給中小企業“輸血”,一味的打擊只是“治標不治本”,而且還會使中小企業的處境雪上加霜。何況2008年以來,民間借貸確實幫助了許多企業渡過難關。

我認為,“兩害相權取其輕”,我們應開放民間金融市場,并對其進行監管。正是由于我國目前的正規金融沒有起到應起的作用,才會出現民間借貸失控現象。我們應使以銀行為主的金融體系更加競爭化,把不合法的民間借貸淘汰!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機構行政色彩濃厚,盡管部分國資企業效率低下,銀行仍傾向于為其提供優惠貸款,由此導致社會資金流向不均,甚至出現國企和擔保公司在獲得銀行貸款后,再高息貸出的非法借貸行為。如若在金融領域引入更多市場化因子,增加競爭性,中小企業銀行借貸難的老問題將隨銀行資本多元化迎刃而解。屆時,民企缺血之痛緩解、正規借貸渠道暢通,非法的民間借貸也將失去存在土壤。

參考文獻:

[1] 邰子龍:《我國民間借貸現狀及其未來發展趨勢》,中國市場,2010年7月

[2] 湯正奎:《民間借貸需法律規制》,人大建設,2010年第06期

[3] 李小安.民間資本:中小企業融資的現實選擇[J].《金融與經濟》,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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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騰飛,我國企業合并數量也達到了新的高度。由于企業合并在增加企業規模效益以及優化企業資源配置上的優勢,企業合并已經成為越來越多國內企業一種重要的戰略選擇。我國目前的會計準則是所謂的“二元格局”, “二元格局”指權益結合法和購買法共同使用的情況。2014年財政部出臺了企業會計準則33號,通過對企業財務報表合并范圍以及程序上的修正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合并準則體系。在新的會計準則下,企業如何選擇適用的會計準則以及其對企業帶來的經濟后果是企業在并購中必須注意的問題。同時,企業在實際并購中也將會面臨一系列會計問題,如何不斷改進我國企業并購中的會計準則并逐漸與國際接軌是我國會計準則發展的方向。

一、企業合并相關準則概述

2014年出臺《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在會計處理方式上沒有較大改變,但對合并報表的合并范圍和合并程序做了較大變動。其中,在會計處理方式上,新的會計準則更加明確了“同一控制”與“非同一控制”中“控制”的界定,使得企業在選擇購買法或者是權益合并法上更加有據可依。

(一)購買法。

購買法,主要用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并購。購買法適應于企業購買被并購企業凈資產的并購活動,作為一種交易行為,購買者支付并購成本并由此獲得被購買方絕對的控制權。2104年出臺的新會計準則對“控制”的概念作出了重新的界定,使得控制方與被控制方更加容易區分。購買者獲得的控制權包括對合并企業的資產以及經營活動的控制權。此購買行為與企業一般購置資產的行為并無太大差異。在企業并購成本的計量上,購買法下的企業并購成本以公允價值為基礎。在購買方購買方支付的合并成本與實際被購買方實際公允價值之間產生差異時,并購企業需要根據情況確認商譽或者做當期損益處理。

(二)權益結合法。

對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并購,并購準則明確規定了使用權益結合法。不同于企業之間資產的實際交易,權益結合法適用于的企業并購為兩個及以上股東將企業資產以及經營活動聯合起來,共同承擔企業的各項風險并獲取利益。不同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并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并購中并無控制方與被控制方,也就是說沒有明顯的資產流動與流出。使用權益結合法的合并企業的計量基礎為賬面價值。此外,權益結合法下一個顯著特點是,企業合并不涉及合并商譽以及商譽確認。

二、購買法與權益結合法差異以及影響分析

企業合并是一種重要的資本運作方式,對企業的發展產生產生深遠的影響。會計信息以會計報表的形式呈現給報表的使用者。會計處理方式的不同會導致會計信息的不同,隨之在財務報表上的呈現也會有一定的不同,信息使用者的決策以及資源的優化配置必將極大的受到不同會計處理方法的影響。在實際操作中,合并企業采用購買法或者權益結合法會有哦顯著的差異并影響隨之產生不同的經濟后果。

(一)購買法與權益結合法差異分析。

1.適用范圍差異。

我國合并準則對企業合并所適用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購買法適用于購買方支付并購成本獲得被購買方凈資產,并有權對被購買方進行控制。作為一種交易事項,購買法下的企業合并雙方有明顯的經濟資源的流動。購買法以歷史成本以及企業持續經營為基礎。權益結合法適于用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整合,并購雙方地位平等,同時也是一種權益聯合行為。

2.處理結果差異

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采用不同的計量基礎,一個是公允價值,一個是賬面價值。通常來說,企業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存在一定差異。對于商譽的確定與否,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也有顯著的不同,前者需要確定商譽而后者則不需要。購買法和權益法合并收益核算的期間也不相同,一個核算周期較長,包含合并當年及以后,另一個只核算合并以后的合并收益。由此,我們可以明顯的看到,由于核算期間的不同,合并收益的差距也會非常大。

3.經濟后果差異

由于會計處理方法的不同,企業合并產生的經濟后果也不盡相同,其在財務報表上呈現的結果也有一定的差異。由于通貨膨脹的客觀存在,凈資產的賬面價值一般低于其相應的公允價值,再加上上購買法下的企業合并需要確定一定的商譽,因此,在同樣情況下,并購企業如果選取了購買法所得到的總資產將會高于同企業采用權益結合法所得到的資產。此外,兩種會計處理方法確認合并收益的期間也不盡相同。購買法下合并收益的核算期間為合并后,而權益結合法下企業合并的期間長于購買法下的核算期間,這必將導致合并收益的差距。顯然,權益結合法下企業合并利潤高于購買法下的企業合并利潤。

(二)購買法與權益結合法的影響分析。

財務報表是信息使用者判斷的主要依據,由于購買法與權益結合法在會計處理方式上顯著的不同,其必將影響企業信息使用者的判斷從而影響企業價值。筆者認為,“二元格局”的企業并購模式主要會對合并企業融資、管理者以及信息使用者帶來比較明顯的影響。

1.對融資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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