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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目的大全11篇

時間:2023-08-11 17:02:06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目的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

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篇(2)

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篇(3)

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篇(4)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

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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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2)52-0065-02

1資產證券化概述

1.1資產證券化基本概念

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定義,許多學者都有過論述。目前國內使用較為廣泛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入的資產集中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動的證券,據以融通資金的過程。這種證券化是一種存量資產的證券化,通過證券化企業盤活了存量資源,取得了發展資金,降低了經營風險。

資產證券化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層含義:第一,證券化的“資產”是指那些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見未來現金收入的資產,這些資產還應具有某種同質性,即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第二,“證券化”指一種技術,這種技術可以被稱為一種加工或轉換技術,即通過這種技術可以對原有資產中的權益進行加工轉換,然后傳遞給投資者。即將適合證券化的資產轉換成證券的過程。第三,這些資產擔保證券是有資產收入支持的、并可以在市場上進行流通和交易。資產擔保證券的收益來自于該項資產組合產生的收益,是一種具有穩定收益的證券類憑證。投資者購買到這些資產擔保證券后,可以在市場上進行買賣和交易。這里需要指出的是,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不僅包括資產負債表下的資產,還包括預期未來收益。

1.2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

資產證券化有四項基本原理,即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資產重組、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第一,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構成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資產證券化表面上看是以資產為支撐的,而實際是以資產預期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的,沒有預期的現金流就無法進行資產證券化;第二,資產重組是運用一定方式和手段對資產進行重新分割和組合,將基礎資產從整體資產中“剝離”出來,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然后進行證券化操作,通過資產重組可以選擇出適合證券化的資產,并匯集組成一個資產池;第三,風險隔離原理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技術操作把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開來,進而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效率,以及最大化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參與各方的收益。風險隔離機制是資產證券化特有的一項技術,也是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的優勢所在;第四,信用增級是通過額外信用的引入,來分散證券化資產的整體風險,繼而相應分散投資者的風險,提高證券化資產的信用級別的多種金融手段的總稱。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必須經過信用機構的評級,其評估重點是基礎資產能否及時提供足額的現金流,以保證證券的定期支付能力。

2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2.1資產證券化為企業創造了一種新的融資渠道

資產證券化在股票和債券等傳統的融資渠道之外,為企業提供了又一重要的融資平臺,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的融資工具可以為企業的融資難題提供有益的幫助,是拓寬融資渠道的有效補充。企業資產證券化既是對企業已有存量資產的優化配置,又能在不增加企業負債或資產的前提下實現融資計劃,而且企業資產證券化特有的交易結構和技術實現了企業與投資者之間的破產隔離。

2.2資產證券化降低了融資成本

證券化資產結構重組后,實現了其信用風險與公司的整體風險相隔離;同時通過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增級,降低證券化資產的風險水平,從而降低了融資成本。

2.3增加了證券資產的流動性

通過資產證券化,企業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換成現金流,有效地解決了企業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資產證券化能夠快速地將證券化資產轉化為現金,并將其從原始權益人的經營資產中移出,可以實現表外融資,擴大了原始權益人的借款能力,原始權益人能夠較容易地從事其他投資機會。另外,資產證券化獲得的現金流還可以用來償還債務,降低資產負債率和利息費用,合理優化資本結構,增加股東財富。

2.4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

當前,我國境內投資渠道還十分有限,大量資金集中在有限的投資市場,容易造成資產泡沫,不利于了國內金融市場的平穩發展。資產證券化無疑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在維護金融市場平穩的同時,增加了投資者收益。

3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及運作流程

3.1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

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主要包括:原始權益人、特殊目的主體(SPV)、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證券承銷商、服務機構和受托人等。①原始權益人。原始權益人是基礎資產未來現金流的權益人,也是基礎資產的轉出方。②特殊目的主體(SPV),特殊目的主體是資產支持證券的真正發行人,設立特殊目的主體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被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③信用增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對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額外的信用支持,即信用增級,以提高資產支撐證券的評級,保護投資者利益,并為此承擔資產證券化交易活動中的風險。④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負責對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以增強投資機構信心,保護投資者利益。⑤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商負責銷售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⑥服務機構。服務機構主要對資產池的資產及其產生的現金流進行管理。⑦受托人。受托人是投資者利益的代表,受托管理基礎資產以及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償付。

3.2企業資產證券化具體流程

在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多家參與主體,每個主體發揮不同的左右,在經過一系列的操作后,最終完成證券化。典型的資產證券化運作一般包括七個步驟:第一,原始權益人選擇擬證券化的基礎產,通過捆綁組合形成資產池;第二,設立特殊目的的載體SPV;第三,原始權益人將基礎資產出售給SPV;第四,信用增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第五,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評級;第六,證券承銷商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設計,在此基礎上發行上市;第七,服務機構負責現金流管理及償付有關費用。

4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實踐及探討

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企業釋放資本,增加收益,拓寬融資渠道,緩解資金需求壓力,改善資本結構,且資產證券化具有低融資成本、低風險的優勢,因此企業對于資產證券化有很強的需求。但由于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企業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試點階段,發展還不成熟,相關法律制度還不健全,因此目前在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資產還是十分有限。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在實踐中采取了兩條路線:①以銀監會為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包括CLD和MBS/RMBS;②以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主要是SAMP(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法律和實踐中都比較成熟,但是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證監會還處于一事一批的階段,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企業資產證券化。

就我國目前實際情況來看,可以用來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是大型公共設施、大型公司應收款等,這些資產在我國都有較大規模,有一定的統計規律,統計資料較完備,現金流相對穩定,信用級別比較高,所以比較適合進行資產證券化。而作為知識產權的無形資產,如版權、專利權、電視轉播權、有錢勘探資料等,雖然也具備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條件,但把此類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還存在諸多障礙,如權利人及其法律關系復雜,知識產權難以獨立帶來收益,及其固有的時間性、地域性、可復制性、不穩定性等特點,都導致對投資者吸引力降低,因此知識產權證券化在我國尚不存在實施條件。

5結論

綜上所述,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地解決企業融資困境,但由于我國金融市場深度和廣度都十分不足,金融創新進程緩慢嚴重影響了金融市場效率,不利于金融市場對實體經濟的支持促進作用。因此,現階段我國應大力推動實施資產證券化工作,重點做好資產證券化的市場監管和法律法規的建設工作,逐步規范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程序,使其真正成為解決我國企業資金瓶頸的重要渠道。

參考文獻:

[1]傅美蘭淺論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模式選擇[J].金融財經,2008(8):19

篇(6)

高速公路是我國路網建設的核心,是衡量國民經濟現代化的重要標志之一,對區域間的客流、物流、資金流的優化配置、促進經濟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國交通部計劃到2020年,高速公路里程達到10萬公里左右。傳統的國家財政支出以及銀行貸款融資渠道已無法滿足未來巨大的融資需求,而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在高速公路融資上作用越來越重要。

一、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的含義

資產證券化是以項目(包括未建項目和已有項目)所屬的資產為基礎,以該項目所能帶來的穩定的預期收益為保證,經過信用增級,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主要是債券)來募集資金的融資方式。從本質來說,資產證券化是屬于一種以項目的收益為基礎融資的項目融資方式。其內涵就是將原始權益人(賣方)的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具體來說就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為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其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

二、資產證券化的形式

資產證券化的形式雖然很多,但其基本的組織結構只有3種。

(l)轉手證券。轉手證券的發起人先將抵押貸款進行組合,并將其轉移給一個獨立的信托機構或其他實體;投資者所擁有的是對整個抵押貸款組合所產生的收益不可分割的所有權。轉手證券的持有者按比例獲得減去服務費用后的抵押貸款組合所產生的本息收入。

(2)資產擔保證券。資產擔保證券通常要求SPV為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一般不低于證券票面額10%的抵押,超額抵押部分的資產必須交給獨立的受托人,如果SPV違約,不能按期償還投資者,受托人可將這部分作為擔保的資產組合變現并支付給投資者,從而克服轉手證券現金流不確定的弊端,降低投資者持有過手證券的風險。

(3)轉付證券。轉付結構證券根據投資者對風險、收益和期限等的不同偏好對抵押貸款組合產生的現金流進行了重新安排和分配,使本金與利息的償付機制發生了變化。

三、資產證券化的原理

1.現金流分析原理

這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資產證券化是以可預期的現金流為支持而發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的可預見性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特征之一,也就是說,資產證券化所“證券化”的不是資產本身,而是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

2.破產隔離原理

破產隔離是資產證券化所特有的技術,也區別于其他融資方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在構建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時,證券化結構能保證發起人的破產不會對特殊目的載體的正常運行產生影響,從而不會影響對證券持有人的按時償付,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機制。

3.信用增級原理

利用信用增級原理來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是資產證券化的一個重要特征。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并降低發行成本,SPV必須對整個資產證券化交易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等級。通過信用增級,使證券的信用質量和現金流的時間性與確定性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要,同時滿足發行人在會計、監管和融資目標方面的需求。

四、資產證券化特點

與傳統的高速公路建設的融資方式(銀行貨款、股票和債券等)相比,高速公路資產證券化具有鮮明的特征:

1.資產證券化是資產收入導向型融資方式

傳統融資方式是憑借資金需求者本身的信用水平來融資的。資金的供給者是否向需求者提供資金或貸款,主要依據是資金需求者作為一個整體的資產負債、利潤和現金流量情況,而對于該資金需求者的某些特定資產的質量關注較少。在對資金需求者發放抵押貸款時,資金的供給者才可能會更多地關注抵押資產的情況,但是此時它關注的只是資產本身的控制和處置問題,資產抵押只是對資金需求者信用水平的補充。而資產證券化則是憑借原始權益人部份資產的未來收益能力來融資的。此時資產池,即資產組合)本身的償付能力與原始權益人的信用水平比較徹底地分離開了。資金的供給者在決定是否提供資金(即購買資產支撐證券)時,主要依據的是組成資產池的資產的質量、未來現金流量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以及交易結構的嚴謹性和有效性。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原始權益人本身的信用水平則被置于相對次要的地位。

2.資產證券化是結構性融資方式

結構性融資有時就特指資產證券化融資。通過資產證券化建立一個嚴謹、有效的交易結構,保證“破產隔離”的實現,即把資產池的償付能力與原始權益人的信用水平分隔開來,保證一旦原始權益人發生破產,資產池中的資產不被列入破產清算資產:使原始權益人得以用出售資產的方式融資,從而不會增加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確保融資活動能夠充分享受政府提供的稅收優惠;使原始權益人能夠通過信用提高機構來提高資產支撐證券的信用級別,改善其發行條件,保證順利發行。

3.資產證券化是表外融資方式

根據1997年1月生效的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25號《轉讓和經營金融資產及債務清理的會計處理》的規定,鑒于被證券化的資產已經以真實出售的方式過戶給特設目的機構(SPV),原始權益人也已放棄對這些資產的控制權,允許原始權益人將證券化資產從其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并確認收益或損失。這就從法律上確認了實際上早已適用的以表外方式處理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原則,構成資產證券化區別于傳統融資方式的又一特點。

4.資產證券化是低成本融資方式

雖然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不可避免地要支付許多費用,例如托管費用、服務費用、承銷費用及律師費用等,但是資產證券化的總的融資成本低于傳統融資方式。因為:第一,資產證券化運用成熟的交易結構和信用提高手段,改善了證券的發行條件。由于資產支撐證券有較高的信用等級,不必用折價銷售或提高利率等手段來吸引投資者,一般情況下,資產支撐證券都能以高于或等于面值的價格發行,并且支付的利息率比原始權益人發行的其它可比證券低得多,因此較大幅度地降低了原始權益人的融資成本。第二,資產證券化支出費用的項目雖然很多,但各項費用與交易總額的比率很低。

五、資產證券化應用于高速公路融資應注意的問題

1.在債券產品設計上要考慮高速公路行業的特點

由于用于證券化高速公路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入通常與市場利率的變化無關。因此,以高速公路資產的未來現金流為支撐的債券的利率宜采取固定利率,債券的票面利率不隨市場利率變化而變化,而與債券的信用評級相關。同時,由于高速公路項目投入資金大、資金回收期長,因此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的債券宜采用長期債券。特別是債券發行前幾年,所投資的項目尚不能產生現金回報,所以債券應該在發行若干年后才開始償還本息。

2.SPV應選擇實力強信謄好的金融機構擔任

在資產證券化工作中,SPV是一個關鍵的環節,它的獨立性與否直接影響證券化的成敗,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惟一目的的獨立的實體,可以由原始權益人設立,也可以由信托或金融機構擔任。這是確保資產證券化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

3.從風險防范角度出發選擇合適的標的資產

高速公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會面臨各種不同的風險,尤其是標的資產本身的風險因素,包括信用風險、現金流量風險、破產追索風險、市場存量風險、市場信心風險等。這些風險因素直接關系到證券化成本的大小以及相應收益的高低緊密,從而影響到證券化的成功實施。因此,需要從衡量標的資產風險大小的角度,對擬進行證券化的高速公路資產加以分析和比較,找出最適合進行證券化的標的資產,以確保將資產證券化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4.切實做好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增級工作

信用增級在證券化中非常關鍵,主要目的在于通過信用提高,大大提高原有權益人的信用級別,從而增加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實際上是利用權益與風險的有效組合,通過多層次的證券信用升級,把信用風險從原資產擁有者分散到擔保人和投資者身上。

5.盡快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體系

資產證券化在我國是一種“舶來品”,必須加快制度建設:一方面要盡快制定《不動產證券化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加快修訂《公司法》及其相關法律,構建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法律框架;另一方面要加大會計準則、稅務制度、抵押權規定、交易規則、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改革的力度,清除資產證券化的實務操作障礙,以便為高速公路資產證券化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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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7-0-01

一、風險隔離目標的實現遭遇挑戰

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各種操作手段對資產進行轉移和風險隔離。在當前的資產證券化市場中,雙方的資產交易和轉移存在諸多問題因素,首先證券的出資者希望能對證券發起人擁有追索權,一旦在此交易過程中,資產證券不能完成交易化,可以對發起人索取擔保。當然,由于追求高額的資產交易利潤,證券交易人也會確認這項擔保。其次,資產證券交易銀行也會嚴格遵守法律上的相關規定,避免遭遇資產證券交易風險,使得資產得以順利交易。但有些時候,銀行為了追求高額利潤的回報,不惜冒著較大的短期風險,挑戰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風險隔離目標的實現遭遇挑戰。由于短期風險不容易被人所察覺,同時國家的宏觀調控也不具有長久性,從而導致一些銀行敢于冒著風險進行交易。

二、風險隔離機制的法律完善

(一)對資產證券化進行立法,確保投資者的利益

在當今的資本證券市場中,投資者和債務人由于在資本交易中都會遭遇風險,為了確保投資者和債務人的利益地位不受到損害,應當對資產證券化市場進行立法,保障投資者和債務人的利益不受到損害。資產證券化交易之間體現的是人與人之間的讓與行為,在讓與交易的過程中,立法應著重強調保障投資者和債務人的利益,而不是發起銀行。由于信息的分布不均勻,以及不能及時地獲取信息資源,因此導致投資者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遭遇較多風險和處于劣勢地位。由于風險隔離機制的產生出現,從而使得資產證券化市場不斷地完善和發展。同時銀行對風險承擔擁有保留份,使得投資者的資產風險利益在此面臨考驗。面對發起銀行針對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所采用的不利解決方案,立法應當保障交易中的資產投資者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這才能充分發揮立法在資產證券市場上的監管力度和原則。

(二)風險隔離機制的法律救濟

在資產證券化市場中,風險隔離機制是非常必要的,它不僅保障了投資者的預期利益,同時也會對發起銀行的破產產生隔離。雖然資產證券的償付會受到很多方面的影響,但是作為證券發起人應當對未來的風險破產機制產生隔離。如果SPV提出破產,并且與發起銀行之間存在讓與行為,除了發起銀行,只能依靠自身的破產行為擔負補償投資人的資產,在某種程度上來說,這種情況屬于理性主義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經營。當然,現實中的資產證券化市場運營和理想主義的情況大不相同。產權轉移和銀行破產這些都屬于風險暴露的范圍,這不僅是法律界的遇到的重大難題,更是資產證券化市場中法律法規的重要障礙。為了解決相關的難題,國家應當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正。在此過程中,風險隔離目標主要的表現為破產隔離目標的實現。而破產隔離目標的實現是在不受到發起人破產的影響下,通過法律的保護,保障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從而使得資產證券化市場得以實現。針對資產證券化市場中所涉及的破產隔離,首要的任務是實現資產轉移,通過真實銷售這一有效手段和法律保障,得以實踐。一旦發起人的資產面臨破產境地,發起人的證券資產不會劃為破產財團中。資產轉移被視為資產證券化市場中的基本機制,它與真實銷售之間的關系一直是資產證券市場中普遍關注的問題。隨著受到國際化資產證券市場的影響,很多的發起人破產事件時有發生,因此導致了人們對法律法規的權衡標準進行了質疑。受世人矚目的資產證券破產案例,美國的雷曼兄弟的破產就極為引人關注,也成為了全世界人們爭論的話題。2009年美國的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申請破產后,申請出售一系列的旗下相關業務,諸如:固定收益、股票、現金交易、經濟業務、債券交易和咨詢以及某些機構實體。同時在2009年9月19日破產法庭針對雷曼兄弟公司所提出的破產申請給予審議,在場的數百位律師和專家都認真聽取了法庭的審議,最后法庭審議出售該公司的一切旗下相關業務,同時發出了銷售法令。當然雷曼公司出售該公司的資產行為不僅是當前資產證券化市場中人們普遍關注的話題,更為以后的大型公司的資產破產規劃打開先例。人們更多的是關注該公司出售資產的范圍和具體出售的旗下業務。當然在此過程中,破產財團是否規劃到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相關資產,應需理論在具體實踐中的檢驗,即資產在證券化市場中是否得到法律的認可,從而實現真實銷售行為和破產隔離等一系列問題的解決。顯而易見,在處理公司破產等一系列問題時,破產法庭需要相關的法律依據作為審核評定,這也是當前很多研究領域中,專家和學者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和難點問題,雖然這些問題不能及時的得以解決,但也不能否認相關領域的人士在這方面的研究中所做出的努力付出和分析探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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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在未來一段時期內產生可預測現金流的資產集中起來,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包含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并進而轉換成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簡稱ABS),以實現低成本融資目的或規避風險的過程。從操作結構上看,其融資最具特色之處就是設立了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SPV是專門為發行資產支持類證券而組建的機構,它是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的核心,其他各參與主體都圍繞著它展開工作。作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機構,特殊目的載體在多個環節中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然而,SPV在對資產證券化發揮巨大作用的同時也潛在著巨大的風險。鑒于此,本文先就特殊目的載體的含義及作用進行分析,進而對與其相關的風險進行討論。

一、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載體的含義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最具特色的環節就是構建了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SPV是專門為資產證券化設立的特殊實體,它既是證券化資產的受讓人,又是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人。通常可以采取信托形式、公司形式或合伙形式。實踐中常選用信托形式或公司形式。

二、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載體的職責與作用

作為資產證券化的關鍵主體,SPV幾乎參與了資產證券化運作中的各個階段,在不同的階段中有著不同的職責與作用,具體如下表:

三、與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載體(SPV)有關的風險分析

作為資產證券化的運作主體,SPV參與了資產證券化過程的眾多環節,對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進行起著重要的作用。但在發揮多種作用的同時,SPV也潛在著眾多的風險。本文將與其相關的風險主要歸納為以下幾種:

1 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無法得到有效隔離

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隔離”是指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使證券投資者的收益不受發起人破產風險的影響,即發行證券的風險嚴格限制在證券化資產所固有的不確定性上,而將其與原始權益人的經營風險完全隔絕開來。如果證券化資產不能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那么發起人一旦破產,已轉移至SPV的證券化資產就被列入發起人的破產財產,這將使得證券失去資產的支持,導致投資者血本無歸,資產證券化徹底失敗。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無法得到有效地隔離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實體合并”的風險

所謂“實體合并”(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從法律的角度看,是指由于符合某種條件,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和責任,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并到發起人的資產和責任當中,視同為一個企業的資產和責任;從會計處理的角度看,是指SPV的帳戶被合并為發起人的帳戶,原已轉讓的資產重新又回到了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

(2)真實出售的風險

資產的轉移有擔保融資和真實出售兩種形式。如果資產在發起人和SPV之間的轉移為擔保融資,那么資產仍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發起人需以自己的全部資產為金融資產的償付做擔保。但在發起人破產時,抵押支撐證券的持有人只能以受擔保的債權人的身份,參加破產清算,因此投資者能夠獲得的款項會受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的影響。

2 SPV自身破產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成立SPV的主要目的是規避發起人的破產風險。但它作為一個新成立的組織,本身同樣會面臨著破產風險。SPV一旦破產,其法律主體資格就會喪失,這將使證券化資產失去依托的法律載體,圍繞SPV而展開的證券化操作也難以為繼。

3 稅收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結構下,SPV參與了多種活動,可能負擔多種稅收。主要有:因與其他參與方訂立一系列的合同而需負擔的印花稅;因發行證券需要負擔的登記稅;因銷售證券所取得的收入或從資產債務人處取得現金流可能負擔的所得稅;因離岸操作的存在而可能負擔的預提稅等。諸多環節的稅收將加重SPV的成本負擔,降低其獲利空間。

4 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SPV在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因信息系統或內部控制的缺陷以及由于不適當的開展相關業務而導致的難以預料損失的風險。操作風險的產生一般與信息系統的癱瘓、交易主體的過失、交易程序和內部控制的缺陷以及違反相關規定有關。操作風險主要包括內部操作風險和外部操作風險。

5 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直伴隨且起關鍵作用的一種風險,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合同或協議失效的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大部分證券化的參與方都是通過與SPV建立合同或協議關系奠定自己在證券化交易過程中的地位。通過一系列的合同或協議,每一個參與方都從證券化交易中獲得了相應的保障和收益,同時又受制于權利義務的平衡,從某種意義上講,資產證券化的合同或協議結構是交易各方當事方內在利益驅動力和外部約束條件在法律關系上的反映。當合同或協議與某些法律條文發生不符時,法院會重新解釋文件內容或宣布文件失效。如果某個重要文件被宣布是無效的,那么交易機制就停止運作。

(2)法律的不確定性和法律條款變化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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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是上世紀最重要的一種金融創新,它是指將一些流動性較差的非證券化資產集中起來進行打包,形成具有某種形式的債券向市場出售,這些債券的還本付息則以出售的非證券化資產的未來現金流為基礎。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目的是提高非流動性資產的流動性,并實現風險的分散。資產證券化的推出極大分散了金融機構的風險,降低了金融機構的運營成本,同時提高了金融機構的經營能力及資金的流動性。然而,2007年初至今危機全球的次貸危機讓人們開始重新審視金融創新,重新評價不良資產的處理方式。

一、次貸危機的不良金融資產的形成

次貸危機(Sub-prime Mortgage Crisis)禍起于一種叫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擔保債務憑證)的新興的資產證券化產品。CDO最早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末期的美國,隨后在歐洲和亞洲一些國家迅速發展。2001年DavidX.Li引入了Gaussian Copula模型,能夠為CDO迅速定價。這一契機讓CDO成為全球固定收益產品市場中成長最快的衍生產品。2004年、2005年和2006年全球CDO發行規模分別為1570億美元、2730億美元和5500億美元,2005年和2006年各自增長74%和101%。截至2006年底,全球CDO市場的存量接近2萬億美元。此次次貸危機中,美國遭受的損失是3萬億美元,其境外的損失不低于1.5萬億美元。

CDO市場的迅速發展被視為導致危機的罪魁禍首之一,從目前對于次級債危機的反思來看,各方面原因歸結如下:

1.金融風險被扭曲為政府信用。傳統的房貸是由銀行承擔相應的損失,因此銀行會對房貸對房貸的風險進行嚴格控制。但是從美國次貸危機中發現,證券化在分散貸款機構的次級房貸的風險的同時,淡化了貸款銀行對借款人信用風險的防范意識。在CDO的操作中,由于其構造和定價十分復雜,在債務人以房貸抵押證券的形式出售給投資銀行后,后者又將其包裝成不同的投資品賣給投資者。在整個購房貸款“證券化”的過程中,由于參與者中有政府背景的貸款機構(房地美和房利美)出現,讓本應屬于高風險的金融產品被扭曲視為有政府信用擔保的債券,從而在風險與收益上出現嚴重的不對等關系,也為今日的危機埋下伏筆。

2.由于資產證券化自身的復雜性,很容易造成監管不力,成為尋求高收益的投資者的工具。美國絕大多數次級房貸的發放者是地區性的儲蓄銀行和儲蓄貸款協會,由于有大量資金投在次級房貸上,這些機構的資金周轉存在嚴重的壓力。于是投資銀行用金融創新的手段幫助貸款機構“渡過難關”:通過真實出售、破產隔離、信用增強等技術,貸款機構將流動性很差的次級房貸包裝成抵押擔保證券(MBS)。這樣,貸款成為了證券,在增加流動性的同時還蒙上了投資產品的光環。考慮到次級房貸為抵押品債券評級不高,達不到最低投資等級BBB,因此難以轉手。于是金融創新再度利用分檔技術(tranching)將MBS債券按照可能出現違約幾率分割成不同等級的“塊”(tranche),一舉化身成為擔保債務憑證。最后,對以上不同等級的“塊”進行信用評級后,投資銀行將它們出售給對沖基金、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以及一些國家的央行等機構。整個過程由于交易復雜,使得證券化的參與方以及監管機構對房貸信用風險的影響界面和影響深度的估計和監控變得十分困難,同時也使借款人對自身的風險估計不足。

這種缺乏連續交易的透明市場來為其定價的交易機制其實非常脆弱。由于背離了收益與風險對稱和相容的基本原則,單依靠理論模型和人為的參數設定來確定其合理價值的量身定制的金融衍生工具,在發生違約風險和流動性缺失的條件下,一旦其中一個環節的現金流不能得到滿足,則牽一發而動全身,甚至整個交易由此崩潰。此次次貸危機爆發的起始點就是由于美聯儲連續加息致使貸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引發的。

二、我國目前情況

據銀監會統計,截止到2007年第四季度末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為12009.9億元,不良貸款率為6.72%,比年初下降了3.7個百分點,呈逐年下降趨勢。目前階段,主要通過國有商業銀行以及組建的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在銀行間發行債券來進行這部分不良貸款的處理。例如2005年12月,通過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分別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了41.77億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ABS)和30.19億元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為我國探索推進不良資產證券化奠定了政策框架和發行交易制度基礎。2006年12月,在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的積極推動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和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作為發起人分別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30億元和7億元重整資產支持證券。總結來看,我國對于不良資產處理的特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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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銀行良好的成長性與巨額不良資產形成強烈反差,各行普遍面臨資本金不足、不良資產比重高、流動性差、運作效率低等問題。通過金融創新,特別是借鑒諸如資產證券化等國際成功經驗,是一種好的解決辦法。

1、優化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結構,緩解流動性壓力。國內商業銀行的負債以短期存款為主,而貸款資產卻呈現出長期化的傾向。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長期融資的功能主要由資本市場承擔。在我國,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僅占5%左右,商業銀行長期承擔本應由資本市場承擔的功能,公路、電廠等大量基礎設施項目主要依靠銀行貸款,商業銀行中長期貸款比重逐年上升。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出現,則為資產負債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過證券化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功能,可以將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置于資產負債表之外,及時獲取高流動性的現金資產,從而有效緩解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壓力。

2、有利于商業銀行資本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如何在有限的資本條件下實現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是商業銀行面臨的重大課題。靠不斷擴充資本的外延增長模式越來越受到投資者質疑。而靠不斷降低資產風險度,大力發展低風險或無風險的中間業務這種內涵式的增長模式越來越受到推崇,資產證券化業務不失為解決矛盾的較好方式之一。根據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在充分計提各項損失準備的基礎上計算資本充足率。近年來,隨著金融資產的快速擴張,各家銀行普遍面臨資本金不足的難題,浦發、招商、民生紛紛采用配股、可轉債或發行次級債等方式充實資本金,這固然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但大規模融資容易引發市場的極大反響,招致投資者的抵制;且發行次級債不能改變銀行資產規模及風險權重,故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資本金不足的問題。根據《巴塞爾協議》對不同類風險資產的資本要求,銀行能夠主動靈活地調險資產規模,通過對貸款進行證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來改善資本充足率,以最小的成本增強流動性和提高資本充足率。

3、有利于化解不良資產,降低不良貸款率。在處理大批非流動性資產時,銀行往往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并且只能在未來不定期地收到現金,這種傳統的資金變現方式顯得效率較低;而資產證券化在處理大量非流動性資產時,一般采用歷史數據來估計資產回收率,然后將資產按照一定的比例實現證券化。這種處理方式避免了逐筆審核資產,從而節省了資產價值評估的成本和時間,快速收回大量現金,融資成本較低,同時保留了資產所有者對剩余資產的收益權。因此,利用證券化來加速解決不良資產問題是很現實很急迫的要求。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不良資產成批量、快速轉換為可轉讓的資本市場產品,重新盤活部分資產的流動性,將銀行資產潛在的風險轉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資產的有效解決途徑。

4、有利于增強盈利能力,改善商業銀行收入結構。限于國內金融市場不發達,特別是固定收益債券市場不發達,國內商業銀行仍然以傳統的利差收入為其收益的主要來源,中間業務收入占比很小,大約只有6%~17%。資產證券化的推出,給商業銀行擴大收益、調整收入結構提供了機會。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給金融市場增加了大量可投資品種,且具備信用級別高、收益穩定等特點,成為債券之外的重要投資品種。原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還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另外,還可以為其他銀行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及發行服務賺取收益。

二、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障礙及對策

1、法律環境。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現行法律在資產管理公司和證券化交易主體的法律地位、證券發行、二級市場轉讓流通、證券化資產的破產隔離、監管等方面均未做出明確規定。我國的《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信托法》、《企業破產法》、《稅法》、《會計法》中的有些規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資產證券化的實行。例如,《公司法》對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作了嚴格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等。按此條件,為實現資產證券化而專門設立的機構,即所謂的“專設機構”就根本無法通過發行債券的方式使缺乏流動性的資產(如銀行的貸款)轉化成具有流動性的債券,因為專設機構本身只是為實現預期財務目標而新設立的一個法律概念上的實體,其發債的基礎只能以所獲得的資產為保證。顯然,要求專設機構具備上述發債條件缺乏實際可行性。此外,我國對公司債的發行還實行了嚴格的配額制度,發債指標存在嚴重的供不應求現象,這又進一步加劇了專設公司的發債難度。

2、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和稅收制度不完善。證券化交易涉及資產出售或融資為目的的交易,能否妥善解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問題直接關系到參與證券化的各方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制度基本上是一片空白,結果,在會計處理上主要應該通過表外處理還是表內處理、專設機構是否需要與發起人合并財務報表,以及發起人相關損益的確認問題都無法最終落實,主管部門也常常因缺乏這方面的依據而拖延對證券化項目的審批。在稅收制度方面,資產證券化主要涉及資產銷售的稅收,發起人、專設機構的所得稅處理問題。例如,當發起人向專設機構轉移資產時,如果被認定為“真實銷售”,就必須繳納印花稅和營業稅,這對于收益較低的證券化業務來說,是相當沉重的稅收負擔。

3、缺乏機構投資者,導致資產支持證券的有效需求嚴重不足。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獨特的融資方式,需要有穩定的、長期的資金來源,因此,主要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但我國金融業目前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這雖然有利于減少金融風險,但同時也使得我國數量本來就很有限的機構投資者,如:社保基金、券商、證券投資基金等進入資產支持證券的二級市場帶來了諸多限制,削弱了其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能力。

三、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對策

1、完善法律體系,加快法律、會計和稅收等方面的制度建設。資產證券化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問題。沒有相應的法規作為支撐,就很難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市場參與者,尤其是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因此,應適時制定和完善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相關條款,如允許商業銀行購買資產支持證券;企業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收入應允許購買金融資產等等,確保資產證券化運作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前提下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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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是近年國際金融領域中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但在我國,資產證券化還是一個新生事物。資產證券化交易架構的核心是破產風險隔離機制的設計,而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spv)正是這種風險隔離機制的產物,它涉及到證券化資產實現真正的破產隔離、投資者的信心、證券發行中的增級與評級以及發起人的會計作帳等問題,是整個資產證券化運作得以成功的關鍵。

特殊目的載體概述

特殊目的機構是為了實現資產證券化而專門成立的一種經濟實體,是發起人為了實現其特定的財務目標而設立的一個法律概念上的實體。它以企業的形式存在,實際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進行。

(一)spv的性質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特殊目的機構雖不是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也不是證券的承銷人、投資人,它只是為了配合資產證券化的發行而進行一系列運作,如破產隔離、信用增級等,但正是這種運作,使得特殊目的機構成為資產證券化全過程中的關鍵性因素。為實現上述功能,對特殊目的機構一般有以下幾種特性:

spv是一個破產隔離的實體。破產隔離(bankruptcy remote),是指法律或者企業章程中規定,該經濟實體不得主動或被動的適用破產法。

spv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資產支撐證券之所以能成為資本市場上一個重要的融資手段,并被投資人所認可,是因為特殊目的機構是一個獨立的證券發行人,這與傳統的債券有很大區別。正是由于特殊目的機構的獨立性和破產隔離,使得資產證券化安全性大大增強,所以特殊目的機構不但應獨立于發起人,也應獨立于證券的評級人和承銷人。

spv是“空殼”經濟組織。特殊目的機構的組建,并不需要實際的大量資產。特殊目的機構的發起人在組建特殊目的機構時,為了節約成本,大都把特殊目的機構設計成空殼的組織。

(二)spv的法律形態

spv 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合伙式、信托式和公司式三種。三種組織形式在資產證券化發展過程中都得到了應用,只是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所應用的形式不同而已,但基本上都是依據利益最大化原則而設立的。

有限合伙型spv的特點是合伙由其成員所有并為其成員服務,有限合伙型spv通常主要向其成員即合伙人購買基礎資產,主要為其成員證券化融資服務—這也是它區別于公司spv的重要不同點,公司型spv可四處購買基礎資產。信托是一種精巧的財產制度,信托財產制度天然的風險隔離特性,使其成為一種非常合適的spv形式。公司型spv可以大大地擴大資產池的規模,從而攤薄證券化交易較高的初始發行費用。

(三)spv的法律地位

從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來看,特殊目的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中具有重要地位。其作用主要有:特殊目的機構通過“真實銷售”的方式獲得發起人的資產,使發起人的資產與發行人的資產相分離,根據破產法的規定,這種分離能夠使證券發行人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特殊目的機構本身的業務狀況對其發行的資產支撐證券的評級也會產生影響;特殊目的機構所采用的組織形式會對資產支撐證券的形式產生影響。因此在資產證券化涉及的諸多的法律問題中,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問題具有極端的重要性,直接影響了資產證券化的成敗。在有證券化成文立法的國家和地區,作為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的特殊目的機構是立法的重要內容。

運行spv破產隔離的法律障礙

(一)spv法律形式方面的障礙

1.合伙型spv的法律障礙。我國1997年頒布的《合伙企業法》只規定了無限合伙的形式,另外,我國《公司法》也沒有規定兩合公司的形式,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特殊目的實體spv在目前中國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2.信托型spv的法律障礙。我國《信托法》并未承認受托人對受托財產的法定所有權,這顯然受到大陸法系“一物一權”的影響,這對于強調與發起人破產風險隔離的特殊目的實體而言,是難以接受的。而且《信托法》及其它法律都沒有對信托是否要繳納實體水平的所得稅做出具體規定。

3.公司型spv的法律障礙。公司型spv不能回避雙重征稅的問題,這不利于鼓勵spv的構建。從國外經驗來看,由發起人(通常是銀行)設立一個附屬融資子公司,由其擔任spv的角色,是很常見的,但我國目前的商業銀行卻執行著嚴格的分業經營原則,不能投資于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能成為以發行抵押支撐證券為主要業務的spv(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控股公司,這與世界潮流背道而馳。

(二)行為法上的障礙

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特殊之處就體現在要構建一個特殊目的實體spv, spv制度設立的主要目的就是達到對破產風險的隔離。我國現行的法律在風險隔離上至少存在以下缺失:

1.缺乏控制誠信義務的規定。一是缺乏股東誠信義務規定;二是缺乏公司管理層對債權人誠信義務的規定;三是缺乏一般債權擔保的規定。spv向發起人收購的基礎資產屬于一般債權性質,它以該債權為擔保發行證券。然而我國《擔保法》并不允許當事人以一般債權作擔保的形式。

2.破產隔離實體的概念不能為現行破產法所接受。進入破產程序的創始人或者spv的發起人對spv的影響以及spv本身的破產問題,需要在法律上賦予spv破產隔離實體的概念。美國資產證券化法律將spv設立為受破產法豁免的實體,但在我國破產法認為,由法律決定一個法人實體不予破產,是不可想象的。

3.現代法律法規限定機構投資者的投資。我國對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范圍作了嚴格限制。作為新品種的證券,資產擔保證券是否列入機構投資者的投資目標,在法規制度未變更前,并不能有肯定答案,大大限制了投資者群體,影響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與繁榮。

4.spv的稅務問題沒有法律規定減免。資產證券化運作規模龐大,減少相應成本支出關系操作的成敗,國外以稅收優惠來支持證券化發展,而我國尚無此規定,對spv應當作為空殼還是實體,spv是否是一個納稅主體,原始權益人、spv與投資者在資產轉讓、證券買賣過程中涉及的稅務問題,是否需要對spv受讓資產這種行為征收營業稅,對spv是適用一般的稅務規則還是特定的稅務規則等都是法律空白。

關于構建 spv的建議

針對上文關于構建特殊目的實體(spv)法律障礙的具體分析,筆者提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議:

(一)選擇適合我國的spv組織形式

從短期角度而言,公司型spv應當更符合我國的客觀實際,更容易解決當前資產證券化的迫切性問題。而且,公司型spv中,國有獨資公司或發起人設立spv的形式更為可取。因為,國有獨資公司在我國公司法中有較詳盡的規定,而且它通常帶有一些行政色彩,這在我國行政主導型的市場經濟中,顯然有利于工作的開展。

但從長遠角度,我國可以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信托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因為,再嚴密的制度都無法防止機會主義的產生,法律不能代替當事人選擇最合理的模式,單一的模式不能滿足各方面的需求;而且市場鼓勵自由和創新,各種模式在自身的發展當中會不斷地出現問題,同樣也會找出不同的解決方法來完善。

(二)確定spv的法律地位

為了開展資產證券化,應通過修改《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解決證券化交易的主體資格問題,盡快制訂有關spv的市場進入、經營和退出等方面的法律法規。spv應當保持自身法律人格的獨立性,spv應當有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業務活動;建立獨立的會計帳簿和財務報表,開支僅用于維持其合法經營所必需的費用支出;在銀行有獨立的帳戶,禁止與其他機構發生關聯關系,不為其他任何機構提供擔保和承擔債務。

(三)建立防止spv自身破產的機制

由于資產支撐證券是由spv來發行和償付的,spv與其自身破產風險相隔離直接保障著投資者的投資安全。從經濟上講,經過合理的計算,spv通過其購買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足以支付其發行的資產支撐證券的本金和利息,而且spv的運作費用在其成立時就可以預算出來。因此spv正常運作的風險不大,其自身破產風險的發生主要來自于spv的主動申請破產和spv其他債權人的申請破產。

1.防止spv自愿申請破產。spv要在章程或其他組織文件中明確限定可能使其自身陷于自愿申請破產的情形。在spv的構造過程中,必須采取一些特別的措施來防止spv提出自愿破產申請。但是,完全禁止spv提出自愿破產申請,一般說來是違反公共政策的。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就是在spv有可能被發起人控制時,要求spv必須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獨立董事。spv還應在章程中規定,除非處于資不抵債的情況,并且經過全體董事或者至少包括一名獨立董事的同意,spv才可以提出自愿破產申請。

2.防止spv被申請強制破產。由于spv會與諸多的主體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因此要采取措施盡可能防止spv的債權人對spv提出強制破產申請。資產證券化的結構中,spv的目的要求spv只能從事與證券化有關的業務。因此要在spv的組建文件(如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協議、信托的信托契約)中設立有關限制其業務范圍的條款。

3.防止spv被“實質合并”。所謂“實質合并”( 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 ),從法律的角度講,是指由于符合某種條件,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和責任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并到發起人的資產和責任當中,視同為一個企業的資產和責任。我國在法律上還未確定法人否認制度,但在跨國證券化中,同樣要注意因發起人破產,被實體合并而隨之破產。

(四)規定spv的優惠稅務

以法律規定spv是一個納稅主體,賦予spv本身就可以獲得優惠的稅收待遇。處理原始權益人、spv與投資者在資產轉讓、證券買賣過程中涉及的稅務問題。最好出臺一個專門針對證券化的稅務準則以解決這些問題。考慮到證券化的成本,應考慮不予征收營業稅,減免發行注冊費、審批費,經營收入可以免國家和地方所得稅。

總之,資產證券化將是金融新時展的一個大趨勢。隨著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理論探討和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構建的深入以及實踐的展開,必將帶來資本市場和體制的創新。就構建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來說,有必要專門立法,著重明確規定spv的法律性質、運作規則及真實銷售的條件,確定風險隔離機制,對合同法、公司法、破產法、信托法、銀行法、擔保法、證券法、房地產法、會計法、稅法、外匯管理等相關法律制度等進行整合與補充。法律制度完備下的資產證券化在我國一定會逐步發揮其潛力,成為一種發展趨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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