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Abstract: the ecological protection is guided by the ecological science, and human ecological rules consciously taken certain countermeasures and measures o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ctivities. Along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rural pollution problem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Rural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t is necessary, presses for solution of major issues. 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the rural environment and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five countermeasures, refers to the provide some theoretical basis for rur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ork.
Key words: the countryside; Environment pollution; Problem analysis;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中圖分類號:X50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引言
環境污染是人類活動排入環境中的物質或能量給環境所帶來的大氣污染、水污染、噪聲污染、熱污染等不良影響和作用。而農村環境保護,既涉及環境污染防治又存在著生態環境破壞與恢復保護兩方面的問題。在我國農村多數地方存在著點源污染與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業污染疊加,各種新舊污染相互交織,工業及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開發占地與生態破壞因素,危害群眾健康,制約經濟發展,影響社會穩定,已成為我國農村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制約因素。
一、農村環境污染的現狀
在農村經濟高速發展形勢下,一些地方生態環境污染也在不斷增加,直接影響農產品質量,也影響到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可持續發展。綜合分析,我國農村污染的現狀是點源污染與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與工業污染疊加、各種新舊污染與二次相互污染交織,工業及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等較為嚴峻的形勢。農村污染種類繁多,產生量大,分布面廣,治理難度較大。它是一項系統工程,其中包括農村垃圾、人畜糞便、作物秸稈等固體廢棄物及生活污水、生產廢水的處理,化肥的減量合理使用,農藥和有機物的控制,水土流失的治理等等方面。
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是我國環境保護管理的難點所在,在城市環境得到逐步改善的同時,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突出。尤其是在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較快的地區,農村環境污染已經阻礙了農村的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條件的改善,已引起廣泛關注。
二、農村環境污染的危害
1、影響水環境質量
由于農田中氮磷流失、畜禽養殖糞便及生活污水無序排放以及水產養殖加工的污染,成為水域氮磷污染的主要來源;加上不少工業污水直接排入河溝,更使水質污染加重。目前,農村尚有不少村民直接以井水、地表水為生活飲用水源,人體健康受到潛在威脅。
2、影響耕地質量
由于大棚農業的普及,地膜污染在加劇。地膜使用后嵌入土中,使泥土失去活性。過量使用化肥造成的污染同樣驚人。化學肥料施于土壤中,被作物吸收的只是其中的極小部分,大部分在雨水的作用下或者滲透到地下,污染地下水,或者隨地表徑流進入河流、稻田、池塘。地下水是人們生活飲用水的主要來源,化學肥料將導致水中的硝酸鹽、亞硝酸鹽過多。硝酸鹽進入人體后,還會在口腔及腸道中迅速轉化成亞硝酸鹽,并形成亞硝酸基化合物,引起食道癌、胃癌等消化系統的癌癥。化肥和農藥已經使我國東部地區的水環境污染從常規的點源污染物轉向面源與點源結合的復合污染。
3、破壞空氣質量
隨意焚燒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者露天堆放農村生活垃圾,蚊蠅叢生,臭氣熏天,容易傳播疾病,破壞農村居民的生活環境。須知現在很多的病癥與環境存在著太大的聯系。
總的來說,農村的生活垃圾由過去易自然腐爛的菜葉瓜皮發展到塑料袋、快餐盒、廢電池與腐敗植物的混合體,其中許多東西無人回收,不可降解。農民自身缺乏良好的衛生習慣,生活垃圾亂倒亂放,大部分農村既沒有垃圾存放點,也缺少處理場所,嚴重污染了水源和土地。由于現在農村的環保配套設施跟不上,電池,電器隨意丟棄,造成電器污染。隨著環境保護工作的壓力增大,不少城市將污染型企業轉移到郊區或農村,某些地方政府基于發展經濟的考慮而不惜引進污染轉嫁型企業,這些因素都造成農村環境質量下降,環境保護的壓力也越來越大。
三、農村環境污染面臨的主要問題
1、土壤污染
我國人多地少,化肥、農藥的大量施用成為提高土地產出水平的重要途徑。按耕地面積計算,化肥使用量達40噸/平方公里,遠遠超過發達國家單位面積施用量。農業生產技術的落后,導致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造成了土壤污染和空氣污染。農業地膜的使用后碎片掩埋在土壤中加劇土壤污染,由于沒有完整的配套地膜收集管理系統,大量地膜短時間內難以降解。
2、農村生活垃圾、污水和畜禽糞便污染
農村生活垃圾不能得到有效處理,生活垃圾在溝渠、村頭路邊,隨意亂倒堆積,成為新的污染源;我國鄉鎮生活廢水超過2500萬噸,農村生活污水基本全部直排,收水管網基礎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嚴重匱乏,農村灌溉水形成的徑流,化肥、農藥使用后形成的面源污染問題突出;隨著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村養殖專業戶越來越多,規模逐漸擴大,但是,大多數養殖專業戶對畜禽場排放廢棄物的處理和貯運能力不足,畜禽產生的固體糞便隨意露天堆放,不能進行及時有效的無害化處理,不僅帶來地表水的有機污染、富營養化污染、大氣的惡臭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畜禽糞便中所含病原體也對人群健康造成了極大威脅,導致農民生產和生活環境污染加劇。
3、大氣污染
農業廢氣污染源來自農用燃料燃燒的廢氣、某些有機氯農藥對大氣的污染,施用的氮肥分解產生的NOx等。民用爐灶及取暖爐燃煤排放污染物(煙塵和有害氣體),秸稈及垃圾焚燒廢氣,垃圾在堆放過程中由于厭氧分解,排放二次污染物。
4、鄉鎮企業工業污染
鄉鎮企業的發展是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增長的主要推動力,在經濟發達地區表現得尤為明顯。技術含量低的小規模、小作坊的鄉鎮企業,以犧牲環境為代價,造成污染,導致生態環境的破壞。目前,我國鄉鎮企業廢水COD和固體廢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的50%以上,而且鄉鎮企業布局不合理,污染物處理率也明顯低于工業污染物平均處理率。
5、農民的環保意識較差,重視程度不夠。
環保意識問題是導致污染產生的根本原因。一是農民的環境意識不強,溫飽即足,只顧眼前利益,沒有長遠打算,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在處理環境與經濟關系時,片面強調眼前和局部利益,沒有將科學發展觀真正落實到具體工作中,對環境污染和破壞的危害性認識不足。二是相當部分企業環保意識淡薄,在利益驅動下,在防治污染上消極對待,有的甚至閑置污染處理設施搞偷排。三是農村環保宣傳教育力度不夠,群眾的環境保護意識總體不強,許多群眾往往會對涉及自身利益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或投訴,而對自身破壞或影響環境的行為缺乏自我約束。
四、農村環境污染整治對策研究
加快探索和開發農村環境污染治理技術和模式。例如集約化畜禽養殖場污染有效治理措施、沼氣池與生態果園建立、垃圾無害化及污水生態處理等。農村污染面廣分散,多個方面開展治理技術推廣與應用工作。
1、重視農村土壤污染防治
做好土壤污染修復試點工作,嚴格控制主要糧食產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搬遷企業必須做好廢棄廠區土壤修復工作,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重金屬污染超標耕地實行修復治理。大力推廣生態農業,加大對有機食品、綠色食品和無公害食品生產基地的建設和環境監管力度。加強灌溉水源、農藥和化肥使用的監督管理。積極發展有機食品,建設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加大生產基地土壤、水、大氣環境質量監測。
2、農村生活垃圾、污水和畜禽糞便污染無公害處置
推進農村產業結構和生產方式的調整,完善農村污水、垃圾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認真做好應用水源地保護、畜禽養殖、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加快推進農村生活污水、垃圾、畜禽養殖污染無害化處理技術,實行秸稈綜合利用技術,發展使用清潔能源,建立健全農村環境保護長效機制。
(1)加強農村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
逐步在小城鎮和較大村莊建立垃圾集中收集點站,對生活垃圾實行定點存放、統一收集、定時清運,開展資源化利用或集中處理。充分依托現有城鎮垃圾處理設施,逐步推廣村收集、鎮(區)中轉、市(縣)處理的垃圾處理模式。
(2)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
在人口分散的農村地區,可采用沼氣池凈化、構建人工濕地等方法進行分散處理;在人口相對集中的鄉鎮,要根據生活污水排放的水質與水量,采用強化一級處理或通過沼氣池凈化處理,也可將生活污水并入附近的城市污水處理系統。開展行政村污水處理設施試點及示范建設。
(3)推廣清潔能源污染凈化新技術
大力發展農村沼氣,綜合利用作物秸稈,推廣“四位(沼氣池、畜禽舍、廁所、日光溫室)一體”等能源生態模式。結合“一池三改”農村沼氣能源建設工程,資源化利用人畜糞便,這種養殖—沼氣工程—種植業所構成的食物生態鏈,實現了養殖場系統內物質和能量的循環利用,最終達到系統內糞污的“零排放”,具有良好的經濟、生態和環境效。在秸稈資源較豐富的農村聚居區,推行秸稈機械化還田、秸稈氣化集中供熱或發電工程,積極扶持秸稈收購企業和綜合利用產業發展。具體如推廣農村省柴節煤,創建以沼氣為紐帶的能源生態工程模式,重視對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以及大力推廣太陽能熱利用技術、風能、地熱能、微水能等新能源。
(4)加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結合實際科學劃定禁養區、限養區和養殖區,依法關閉、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對于新建、改建、擴建的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對現有超標排放污染物的,進行限期治理。鼓勵建設生態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通過發展沼氣、生產有機肥等措施,實現養殖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3、做好鄉鎮規劃防治點源和面源污染
村鎮產業發展必須符合村鎮環境保護規劃,新建項目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制度,確保穩定排污達標,引導和鼓勵村鎮工業企業實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合理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采用先進工藝技術,規范礦產資源開采行為,建立生態恢復責任制,對已造成生態破壞的礦區逐步采取生態修復措施,實施各類工業園區、農業園區的生態保護與建設,進一步強化各類園區的環境保護措施;工業園區建設要推進同類企業、行業的集中,形成區域布局合理的產業發展集群;農業園區建設要以集約化、規模化、循環化為原則,從區域農業產業特色出發,基本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4、加大農村自然生態保護
以保護和恢復生態系統功能為重點,營造人與自然和諧的農村生態環境。堅持生態保護與治理并重。加強對礦產、水利、旅游等資源開發活動的監管,遏制人為生態破壞。重視自然恢復,保護天然植被。加快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嚴控土地退化和沙化。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外來有害物種、轉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環境安全管理,嚴格控制外來物種在農村的引進與推廣,保護農村地區生物多樣性。
5、加大環境保護宣傳力度
造成農村環境污染最根本的原因還是人的重視不夠,必須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農村環保工作。加大農村環保宣傳,提高農民環保意識、轉變傳統觀念、改變落后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宣傳冊等載體,采用多種形式開展環保知識和環境法律知識的普及教育,構建和諧社會主義新農村。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農村環境保護知識宣傳教育,樹立生態文明理念,提高農民的環境意識,調動農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推廣健康文明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幫助農民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實現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統一。
參考文獻
關鍵詞 環境污染犯罪:取證:司法鑒定:污染行為
針對環境污染日趨嚴重的情況,我國于2011年頒行《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338條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污染環境罪”。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進一步降低入罪標準。然而, 《解釋》頒行近兩年以來,無論是司法機關還是環保部門,均在環境犯罪證據的調取和認定過程中遇到了一定的障礙,發現了一些問題。
司法《解釋》頒行后環境污染犯罪的概況
在從嚴刑事政策的指引和《解釋》的規制下,201 3年,環保部門移送警方立案偵查環境污染刑事案件372起,超過前十年的總和,公安部門共偵查環境污染刑事案件779件,創歷年之最。據公安部的統計,2014年第一季度,全國立案環境污染類案件300多起,相當于往年一年的案件量。通過走訪調研,辦案機關普遍面臨的核心難題是證據問題,存在取證難、證據固定難、鑒定周期長、因果關系難以證明等問題。
環境污染犯罪的取證問題
目前,在環境污染犯罪的取證方面,普遍采用環保部門為主,公安部門補充的方式。《解釋》的內容不涉及取證的規則與要求,關于取證方面,主要依據2013年公安部、環保部聯合頒布的《關于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見》 (以下簡稱《意見》)。然而, 《意見》的重點在于工作機制的探討,并不能解決取證的實際問題。
發現難
發現難體現在,一方面,行為人污染環境的行為往往發生在夜深人靜、人跡罕至之處,執法部門很難在常規檢查時發現;另一方面,環境污染犯罪的案發主要依靠群眾舉報,很難在第一時間發現污染行為或污染源,污染行為的發現往往來自于污染物的擴散,或危害結果已經發生。
調取難
證據調取難同樣是由多方原因造成的。第一,液體污染物往往排入水流,而水流具有流動性,氣體污染物和部分固體污染物具有揮發性,執法部門很難在第一時間獲取污染物的信息。第二,行為人往往采用間歇性分時段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執法部門發現污染物時污染行為已經停止,因此很難再確定污染源。第三,目前對于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大氣污染均主要采用取樣的方式取證。污染行為往往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客觀上為取樣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固定難
證據的固定難主要源于污染物的揮發性與流動性,及現有技術手段的有限性。環境污染案件中大部分為水污染案件,行為人通過持續性多點排放的方式將污染物直接排入水流,而水源往往具有流動性,相關部門在取證時難以對污染行為予以還原和固定。固體廢棄物污染物具有揮發性和擴散性,且數量較多,必須采用取樣的方式確定污染物。而廢棄物體積龐大,且分布不均勻,很難做到取樣的科學性。氣體污染的證據固定難度則更大,一旦停止排放,便難以收集證據。此外,由于法律規定的標準較高,鑒定污染行為所需的證據,必須達到一定的量,而取證的經濟成本高昂,也加劇了取證難度。
此外,由于環境污染損害一般在污染發生一段時間后才能顯現,廢水、廢氣和噪聲都是迅速變化的,等到事后取證時,采樣時的環境狀況與污染發生時相去甚遠。
環境污染犯罪中的證據鑒定問題
鑒定機構及鑒定效力問題
這主要包括鑒定機構的資質及其鑒定結論的效力等問題。
第一,鑒定機構的級別問題。根據《解釋》第11條第1款,環境污染案件由司法鑒定機構或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由于司法部確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數量少,實踐中一般是將省級環保機構的報告作為主要定案依據。由于鑒定機構過少,部分污染行為發生地距省會城市較遠,樣品量大且需要專人送檢,易造成鑒定成本高,鑒定報告出具慢等問題。同時, 《解釋》第11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要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才可作為證據使用,這同樣易造成效率方面的問題。
第二,鑒定部門的不統一問題。由于環境問題涉及諸多部門,如環保局、發改委、水務局、國土局、質檢局、衛生局、市容綠化局等。多頭管理的結果之一就是在鑒定問題上的多頭負責,即在鑒定過程中,各基層部門分別取樣后送至上級機關進行鑒定的方式,鑒定的報告無法做到通盤考慮、全面科學。
第三,鑒定報告的結果及效力問題。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將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規定鑒定人必須出庭接受質證。同時,根據相關規定,鑒定意見必須有鑒定人的簽字。然而,在環境污染犯罪中,很少有地區采用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而是采用省級單位出具的鑒定報告作為主要證據使用。這些報告往往結果不明確,且只有機構的公章,無鑒定人簽字,因此不能作為鑒定意見使用。實踐中,對行為人罪與非罪、量刑程度起決定性作用的鑒定報告往往只能作為書證使用,在受到各界質疑的時候,無法邀請相關鑒定人出庭質證,其效力會降低。
污染物的數量與性質界定問題
由于污染行為往往涉及多種污染物,鑒定報告出具后,對于污染物數量和性質的界定就成為司法機關要解決的問題。以水污染為例,一些部門普遍反映,在鑒定之后以下兩個問題是實踐中的難點:
第一,污染物數量。根據《解釋》,在對環境污染罪認定及確定量刑檔次時的重要依據是污染物的數量。在水污染案件中,由于取證時間延遲、水源的流動性等原因,參與鑒定的機構常采用水體推衍的方式對污染物的數量進行測算,依據監測的數值估算排放量。受水流等因素影響,這種計算方式極易出現偏差。
第二,關于不同種類污染物的性質問題。《解釋》第10條確定了五種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規定了較為嚴厲的處罰措施。同時,根據《解釋》第8條的規定,如果經鑒定為“有毒物質”,則可能構成污染環境罪和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想象競合犯,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然而,司法機關并未出臺類似“名錄”的文件以確定有毒物質的具體種類,在實踐中,污染物到底是對人體有毒、對作物有毒,還是污染物本身有毒,界定十分模糊。
損失認定問題
根據《解釋》第9條,刑法中認定的環境污染行為的損失,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以及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即從原則上確定了將直接損失和部分間接損失都認定為損失數額。但是在實踐中,由于環境污染涉及多區域、不同部門,某些污染具有特殊性,推定損失,特別是間接損失的認定時十分困難。
針對環境污染行為的損害后果難以認定的情況,環保部2013年頒布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及《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確立了認定環境污染損害的方式,規定了人身損害、財產損害、應急處置費用、調查評估費用、污染修復費用五項內容作為損失的范圍,基本等同于《解釋》確定的數額范圍。然而,由于對這些費用的評估需要較長周期,而刑事案件的辦理期限較短, 《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及《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在民事領域、刑事領域都較難適用。損害結果的量化難也造成了在起訴和審理時證據的薄弱。
環境污染犯罪的因果關系認定問題
因果關系的確定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證明刑事案件的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因果關系上傾向于必然因果關系說。在環境污染案件中,往往存在其因果關系的特殊性包括多因性和不確定性;后果的隱蔽性和長期性;嚴重受制于技術手段的發展等。
實踐部門在認定時,特別是就刑事案件罪與非罪的認定時,必須就因果關系給出唯一的答案。在個案中,辯護人的抗辯理由主要就圍繞在因果關系上,如無直接因果關系,環境本身自凈力差或地質結構造成等。因此,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對于證據的關聯性,即因果關系問題要參照國外的研究方式,并另辟蹊徑進行分析。如大陸法系的蓋然性因果關系理論、疫病因果關系理論、間接反證說,英美法系的無因果關系說、事實自證說等。然而,由于法律沒有確定普遍適用的準則,司法機關一般采用對自己有利的方式進行證明,也容易被辯護人所攻擊。
行為人主觀明知的推定
法院審判人員普遍反映,在環境污染類犯罪中,行為人普遍辯稱其不具有主觀故意:既包括對排放物品為污染物的不明知,也包括對污染物性質的不明知,還有對于污染后果的不明知。這其中涉及的一個關鍵問題便在于如何運用證據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主觀故意,并確定其“明知”的程度。另一個關鍵問題是,由于污染行為的危害結果具有擴散性,何種損害后果屬于在行為人的明知范圍內。
解決環境污染犯罪證據問題的建議
準確理解并適用現有法律法規
在環境污染犯罪行為人主觀故意,特別是間接故意的判定上,要準確運用現有法律法規,明確幾方面原則。第一,全面審查行為人的辯解,排除不明知行為。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知或者不應知其排放的物品可能為污染物,則不具有主觀故意。第二,對污染物性質或危害結果的不明知不影響定罪。如果行為人為污染企業工作人員、污染物直接經手人,或者在排放前對于污染物的性質有一定的了解,無論行為人是否了解具體的危害后果,不影響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明知。第三,謹慎認定間接結果的相關性,以不入罪為宜。這主要是從降低認定難度,提高司法效率角度而言。環境污染行為具有長期性、潛伏性和隱蔽性等特點,要證明行為人對于間接結果具有明知難度大,且需要較長時間,因此對于不確定的間接結果以不認定為宜。
法律法規的進一步明確
第一,給予行政機關更廣泛的執法權力,加強其取證能力。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雖然加大了對環保行為的懲處,但是沒有落實權力主體。公安機關也普遍反映,在刑事取證的過程中,環保機關的取證能力普遍不足。基于此,在接下來的環保法相關細則中應當賦予環保機關更多的取證權力,司法機關亦應當對環保部門的取證人員給予單獨的培訓,增強其取證能力。
第二,合理確定鑒定機構的范圍及鑒定程序。一方面,應當明確環境鑒定報告為鑒定結論的性質,并規定鑒定人簽字,方便質證和采納。另一方面,現有的司法部確定鑒定機構的方式雖然謹慎,但是在實踐中由于鑒定機構過少、費用過高所帶來的種種問題已經顯現。因此,對于環保等特殊領域的鑒定,應當主要采用環保部授權的機構檢測的方式進行。同時,取樣經省級機關認可的規定極大地降低了司法效率并增加了司法成本,可以授權一些經濟較為發達、設備較為先進地區的環保部門監測數據,不再需要省級認可的權利。
第三,頒布細則對不同種類污染物的性質進行明確。針對有毒有害物質難以確定的情況,應當由權威部門確定統一的污染物名錄,并確定一定的數量作為入罪標準。當然,由于污染物種類多種多樣,名錄不可能羅列完全,但是可以確定一定的標準,并舉例,方便鑒定機構操作。
適當適用推論并借鑒國外的理論
在論證的過程中可以適當采用推論的方式。
第一,按照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確定污染物數量。雖然污染物數量的推論過程中,受到環境自凈能力等因素的影響,但是,“取樣+鑒定+推論”是目前唯一可行的確定污染物數量的方式。現有的計算污染物數量的方式基本科學,可通過水體推衍計算總排放量。計算出的總排放量,非經有效的證據質證,不得排除。
第二,允許理性預估損失數額。由于刑事案件期限短,在鑒定的過程中,不可能待所有損害結果發生后一并處理,后續損害結果發生后二次處理也違反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因此,在間接數額的認定中,應當允許推論的存在。 《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可用于刑事領域,以此作為量刑依據。
第三,采納疫學因果關系的理論合理推論因果關系。由于因果關系認定難度大,可以適當降低證明要求,采納國外的認定理論,特別是在人身損害的認定過程中,可以采用德日等國普遍采用的疫學因果關系的理論,方便因果關系的確定。同時,對于“多因一果”行為,可以借鑒民事領域對責任劃分的形式,合理劃分行為人的責任范圍,確定其刑事責任。
主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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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
一、引言
開展我國的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解決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首先應當完善我國的法律法規,從而使得我國的司法資源開展環境保護工作的過程中,也能夠真正的做到有據可依。健全我國的環境污染公益訴訟制度,對于我國的環境問題給予足夠的重視,進而促使我國在發展經濟的同時,能夠給予環境足夠的保護,從而實現長久的、可持續的發展。
二、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的重要性
由于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部分城市在利用自然資源時,沒有做到資源的合理運用,因此各種環境問題也隨之產生[1]。環境污染現象的出現,嚴重的干擾到了人們的生產生活順利開展,甚至威脅到了人們的健康。因此進行國家和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需要給予環境問題以足夠的重視,從而有效的保障社會和群眾的公益。由此可知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的重要性不容忽視。
三、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
具體內容研究公益訴訟的概念是相比較私益訴訟的概念提出的,公益訴訟所訴訟的現象,主要是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現象。公益訴訟的概念存在著廣義公益訴訟概念和狹義公益訴訟兩個概念。其中廣義公益訴訟的概念指的是為了保證公共利益的完善性和有效性,國家機關以國家的名義,或者是個人以自身的名義提出的訴訟。而狹義的公益訴訟的概念僅僅是指國家機關以國家的名義開展訴訟,進行公共利益的保護和完善工作。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內容相對復雜,相對于其他的公益訴訟的內容,環境公益訴訟的內容還需要增添除了訴訟要求、訴訟對象、破壞的行為以及破壞行為所產生的后果之外的各項地域因素、人文因素以及地理因素等等。因此開展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工作難度相對更高。
四、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實施問題研究
開展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實施問題研究,根據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基本法律規章探究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具體實施方式,主要分為以下的幾個方面:
(一)拓展公民行使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權的空間
拓展公民行使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權的空間[2]。由于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執行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所共同具有的權益。因此應當規定除去法律特殊的規定外,任何公民都具備有效的行使環境污染訴訟的法律權益。
(二)擴大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涵蓋范圍
擴大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涵蓋范圍,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經濟的不斷發展,公民實行環境訴訟內容也越來越廣泛。因此需要開展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涵蓋問題的擴張工作,從而保證任何的人為的、污染環境的行為,都能夠通過環境污染公益訴訟被給予及時的制止。從而應當擴大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涵蓋范圍,規定具有任何破壞環境行為的個人或者是集體,公民都可以對其進行訴訟,并且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完善和應用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內容
我國關于環境問題的法律法規的完善和應用的缺失,也是導致我國的環境問題較為嚴峻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開展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的研究,首先需要完善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內容[3]。開展憲法、環境保護法、水污染法等法律的應用和完善。并且制定專門的環境保護部門,對于地區進行定期的,環境污染問題核查。對于存在著破壞環境的個人或者企業,具有直接行使對其進行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權利。從而可以有效的保證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順利實施。
五、結語
開展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首先應當明確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的重要性,進而開展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具體內容研究。探究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實施問題:拓展公民行使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權的空間和擴大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涵蓋范圍以及完善和應用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內容。開展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給予我國環境保護問題以足夠的重視,是我國進行可持續高速發展的關鍵所在。
參考文獻:
[1]張方.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研究[D].河南大學,2013.
1 吉林省農村環境污染現狀
當前,吉林省農村環境污染已經成為影響農民身體健康、制約現代農業發展、障礙鄉村旅游產業提質升級的主要因素之一。吉林省農村環境污染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水污染。主要分為地表徑流污染和地下水污染。污染物的主要來源是鄉鎮企業排放的未經處理的污水、廢水;畜禽養殖所產生的糞便、污水,其中,以畜禽養殖場產生的廢物污染為主;農業生產中使用的化肥、農藥等隨降水進入農村水體所產生的污染;農村居民隨意排放的生活污水以及生活垃圾所產生的污染等。這些污染導致農村水體富營養化或有毒物質含量高,不僅污染環境,也對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二是大氣污染。大氣污染有:農村居民獲取生活能源和取暖燃燒秸稈、木柴或燃煤而產生的煙塵;畜禽養殖產生的糞便、廢水等沒有進行無害化處理,進而產生的惡臭氣體;生活垃圾長期堆放所產生的腐化氣體等,都會污染大氣環境。
三是土壤污染。對土壤產生污染的最主要原因是農業生產中長期、過量使用化肥和農藥,未被吸收的部分殘留在土壤中,導致土壤理化性狀發生改變,土壤有機質含量減少,板結、變硬等問題。此外,在長期采用覆膜種植技術的地區,由于無法降解的地膜大量殘留在土壤中,也對土壤造成了嚴重的污染。
四是農村固體生活垃圾污染。農村居民的固體生活垃圾對環境的污染十分嚴重。由于缺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完善的垃圾處理程序,加之農村生活生產缺少規劃,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率極低,絕大部分都是露天堆放,或遺棄于河道、池塘里。而且生活垃圾是不斷產生的,數量也越來越多,在堆放中不斷產生有毒氣體和病菌、釋放有毒物質,對農村環境造成了極大影響。
2農村環境保護政策分析
2.1政策體系
當前,我國還沒有從國家層面制定專門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因此,農村環境保護工作開展主要依據是與環境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
國家層面上,主要有201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強調了對農業資源和農業環境的保護,是直接的法律依據;2010年環境保護部的《農村生活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作為環境保護部的政策性指導文件,適用于指導農村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糞便和廢氣等生活污染防治的規劃和設施建設。其他方面,《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關于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等均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農村環境保護提出了指導意見。
吉林省層面上,《吉林省環境保護條例》對生活環境及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污染治理作出了詳細規定,但缺少對農村環境保護的專門關注。2014年《關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實施意見》,提出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主要實施“六大工程”,重點完成30項整治建設任務。《關于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吉政發〔2011〕26號)提出到2015年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具體任務。2015年的《吉林省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指出要加快改善全省水環境質量,切實維護水生態系統健康,保障人民群眾用水安全。
從政策體系上分析,不論是國家還是吉林省,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仍不完善,環保法律的缺位也造成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處理難、污染主體責任落實難的現狀。
2.2完善農村環境保護政策體系的建議
2014年8月,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為保險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意見中明確提出要重點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發揮保險社會風險管理功能,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同時,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規定,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這對推動保險在風險治理的作用方面奠定了基礎。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屬于責任保險的一種,以企業發生污染風險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財產保險險種。環境污染風險事件頻頻發生,需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參與和管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作用主要體現在通過保險功能和管理,環境污染風險責任實現社會化,達到減輕社會負擔和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環境責任保險是近年來重點關注和發展的保險業務,是一種以風險轉移為目的的環境污染處理機制。與罰款、技術提升等傳統的環境污染治理方法相比,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可以有效的提升處理賠償事故的效率、降低環境污染發生的概率和增強企業的競爭力等優勢。
一、國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開展情況
在國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許多國家通過社會化途徑解決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主要金融工具和管理辦法。在國內,隨著對環境問題的日益重視,2007年開始江蘇、湖南、湖北、河南、重慶、深圳、寧波和沈陽等省市已經啟動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但進展緩慢,社會大眾對其的了解知之甚少。2009年,國家環保總局、中國保監會《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07〕189號),重新探索環境污染風險防范和解決機制。其中,重慶、寧波、深圳等地保險與環保部門共同合作,正式啟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2013年3月,根據試點城市的經驗,環境保護部、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三類企業必須強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否則將在環評、信貸等方面受到影響。同時也規定了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對按照規定應當投保而未投保的企業,環保部門將采取停業等相關約束措施。
2009年,浙江開始啟動環境污染責任險試點工作。2010年,浙江省環保廳、浙江省保監局聯合下發《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意見》,嘉興,金華、溫州都推行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2014年,浙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發揮保險功能作用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規定在重金屬、化工等重污染高風險行業試行強制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具體到杭州,富陽區在2012年開始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目前已有醫藥、有色金屬、電鍍等行業的企業投保。但總體的投保率偏低,在險種的設計、服務等方面存在缺陷,必須總結省內外試點城市的經驗和地區實際,設計出符合地區特色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二、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建議
隨著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廣泛宣傳和推廣應用,杭州地區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可以借鑒已經試點城市的經驗,特別是可以借鑒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的經驗,設計符合需求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對于杭州地區建議先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
(一)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條款設計
1.費率分類問題
保險費率是保險條款的基本內容,也是影響投保積極性的重要方面。環境污染強制責任強制保險費率的確定需要考慮制造環境污染的行業的特點和區域經濟的特點分類確定。
按照目前杭州地區的現狀,可以在一些重點領域和污染嚴重的領域分類確定費率。比如分為重有色金屬業、化工業、醫藥業、電鍍業、其它行業等確定費率標準,并在高污染的行業要求率先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
影響企業繳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的因素除了保險費率外,還有賠償限額。強制保險提供的是基本的環境安全保障,賠償限額也是基礎性的基本保障。可以按照每次事故死亡傷殘、每次事故人身傷亡、每次事故財產損失進行確定。考慮到全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行業發展水平的不同,可以根據地方特點確定保險金額。以杭州市為例,2014年度人身損害賠償損失各項數據標準如下: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6106元;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1760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860元;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3257元。①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賠償二十年;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財產損失較少,其賠償限額可以按照基礎確定一個標準,比如1000元。
2.無賠款優待制度設計
無賠款優待制度廣泛應用于保險險種的設計,一般的含義是如果保險標的在上一年保險期間內沒有發生賠款,則被保險人在續保時可享受減收保險費的優惠;反之,如果保險標的在上一年保險期間內發生賠款,則被保險人在續保時就要多交保險費。無賠款優待制度的核心是保險費直接與實際損失相聯系,從而使保險公司實際收取的保險費能夠更加真實、直觀地反映所承保的風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道德風險。車險是實施無賠款優待制度最為成熟和完善的險種。交強險的無賠款優待制度與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系,目前最低下浮30%,最高上浮30%。
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設計需要無賠款優待制度的參與,可以參考交強險的費率浮動機制,對于上個保險年度內無保險事故發生的企業給予10%的費率優惠,對于上個保險年度內有保險事故發生的企業給予10%的費率上浮,特別對于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企業給予30%的費率上浮。
總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設計一定要體現強制性的特色,體現基礎性的特點。
(二)建立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承擔的是損害賠償責任,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規給予政策支持。首先,建立和健全環境污染的責任認定體系,這是推廣該保險的基礎。其次,對于杭州的環保部門來說要研究和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具體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相關問題做出明確規定。重點包括如何對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給予政策支持,比如適宜的稅收、財政優惠政策能吸引更多的排污企業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還要注意管理方式和方法,保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安全落地和順暢執行。最后,考慮到環境污染的公眾性,可以建立環境救濟基金。環境救濟基金可以起到迅速補充賠償的作用,是環境污染賠償與救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于環境救濟基金的來源,可以通過國家財政撥付轉移、排污費、社會團體個人捐贈等多種渠道予以建立。
(三)建立多方共享、協作的溝通機制和協調中心
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實施需要保險公司、環保部門、政府的共同維護和管理。首先,要建立信息共享的機制。包括召開定期溝通例會,建立信息反饋和聯合督查機制。其中,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饋是重要的環節和核心內容,可以建立環境污染的信息統計系統,保險公司的承保、理賠數據、環保部門的數據都進行共享和整合,這是保障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正常實施的重要保障。另外,要建立黑名單體系。對于發生重大環境安全事件和在聯合督查中發現重大問題的企業進黑名單,給予重點的督查、費率上浮、提高免賠額等措施。協調中心主要負責對實施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制度提出建議,同時針對保險公司處理環境污染的專業技術能力欠缺的問題,協調中心要制定污染損害賠償、鑒定程序的技術指南,為相關管理部門提供專業的技術支撐。
(四)建立有效、快捷的理賠服務
在保險經營的各個環節中,保險理賠最能體現保險的補償職能,是保險制度優越性的體現。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理賠服務更是保障廣大人民群眾、保障社會穩定的重要體現。首先,要建立主動,迅速,準確,合理的理賠服務。特別是迅速的理賠服務,可以在保險制度中規定具體的理賠時效,比如1天內確定保險責任,在理賠資料收齊的情況下3天內給予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賠付等等,讓客戶感覺到保得放心,賠得心服,也是保險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其次,根據責任保險的制度,保險理賠的賠付金可以直接支付給利益受到損害的第三者,具體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最后,要建立環境污染救助基金。由于各種原因比如找不到污染企業時,根據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得不到賠償,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獲得及時搶救或者適當賠償。環境污染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環境污染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費用的專項基金。基金的籌集可以從環境污染企業的罰款、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利潤和保費中獲取。總之,要建立群眾放心、企業信任、符合地區實際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五)適時推出環境污染責任商業保險
以上討論的是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設計,其提供的是基本的保障,其賠付金額也是較低的。當強制保險制度發展到一定階段具備一定的經驗之后,可以推出商業性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其賠付金額相對較高,可以供投保人進行選擇,以滿足不同層次的企業的投保需求。鑒于近年來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形勢,可以參照國際和試點城市推廣的經驗,采取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保險模式,即鼓勵企業自愿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而對于環境風險大、環境污染嚴重的行業或者對地區影響頗大的行業,應實施強制性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杭州地區就可以試行在重點污染行業強制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鼓勵企業投保商業性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中圖分類號X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1)44-0044-01
1 近郊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主要來源
目前近郊農村的環境污染來源大體可以歸納為兩種渠道,一是農業自身生產活動中的環境污染。在農業生產活動中,農藥、化肥和除草劑在農業生產上的使用,農業廢棄物的任意排放,是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點,造成水質變壞、土壤污染、大氣渾濁惡臭,直接影響農業產品的品質,危害農業生產,且易傳染疾病,影響居民健康;另一種是外界對農村的環境污染。近年來,隨著城市環境的日益改善,一些污染性工業開始向農村轉移,再加之農村養殖業的迅速發展,使得農村的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
2 近郊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形成的原因分析
1)觀念落后,環保意識淡薄。解決近郊農村環境污染問題,關鍵在于觀念的更新,環保意識的增強。但是我國農村農民環保意識普遍淡薄,傳統的小農意識重視私有,缺乏共享意識,重視現實,缺乏未來意識。另外,部分地方政府和官員沒有樹立科學的政績觀,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在招商引資過程中而忽略了農村的生態環境建設,在處理環境與經濟發展關系時,片面強調眼前和局部利益,在決策時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追求一時的經濟利益,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2)環境保護管理體制的不完善,缺少專門的農業環保管理機構。隨著現代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環境的要求越來越高,但是由于目前在農村基層環保監管體系不健全、農村基層環保部門隊伍薄弱, 管理人員素質有待提高。目前環保部門還沒有健全農業環境監測的專門機構、專職人員素質低、監測儀器和業務經費短缺, 對農業環境還沒有常規監測。
3)我國關于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不健全 。綜觀我國目前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主要是以城市污染和工業防治污染為目標而建立起來的。這些環境法雖然或多或少的有關于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但是這一法律法規體系并不能完全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缺乏關于綜合性的農業環境資源保護法規或條例。此外,在一些重要環境領域還存在立法空白,如程序法方面的有關環境評價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農藥使用造成環境污染法等。
4)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投入不足。我國目前的環境環境保護資金大部分用于治理工業和大城市的環境污染。但是伴隨著城市環境的改善,一些城市環境污染開始向農村的轉移,而農村從財政渠道卻幾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能力建設資金,也難以申請到用于專項治理的排污費。這些都使得我國農村環境保護事業舉步維艱。
3 保護和改善近郊農村環境問題的對策建議
1)加強環境保護的宣傳力度,提高公眾和相關領導環保意識。在我國,環境保護的本身起步比較晚,加上農村傳統意識的影響,大多數農民的環境意識和知識水平處于較低的水平,環境道德意識較弱。此外鄉鎮和農村的一些領導片面追求政績,而忽視環境保護問題。因此,要想保護好農村的環境就要加大環境保護的宣傳力度,普及環境科學知識,切實提高農民的環保意識、環境公德以及環境法律觀念;
2)建立健全完善的環境保護體制,強化對農村環境的保護。 根據環境保護法,應該建立健全完善的環保體制,在農村環保執法過程中,應該以環保局為執法主體,獨立于當地政府之外,當地政府可以參與輔助本地環保機構工作,但是不能直接進行行政干涉。這樣各地各部門的環保工作都由統一的環保機構來行使職權,各級政府與各部門密切配合各內部的環保法制工作,并將此項工作作為考核各級政府各個部門政績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可以有效地制止地方保護主義與部門保護主義;
3)加速對農業環保的環境立法,健全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在農村的發展和建設過程中,要健全環境保護法制建設,構建農村環境保護法制體系,建立適應新農村建設要求的農村生態安全及鄉村企業環境管理的法律機制;
4)加大對農村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投入。一方面政府用于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應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農村環境保護;另一方面鼓勵社會和企業資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積極探索建立農村生態補償機制,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研究農村區域間的生態補償方式。
4 結論
總之,在我國,農業是關系國計民生的產業,因此農村的環境保護問題成為發展農村經濟必須解決的問題。我們必須找到農村環境問題形成的原因,從多方面入手尋求解決途徑,加強對農村環境的保護,以促進農業持續發展與農村和諧,保障農民生命財產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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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決企業污染保險在試點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以強制責任保險為原則,任意責任保險為補充
相較于我國現存的一般保險,企業污染環境保險有其特殊性:它是以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為保險標的、受益人只有在污染事故發生之后才能特定化。世界各國都根據本國國情探索出適合自己的保險模式,我國的保險模式也必須建立在我國區域經濟發展的現實基礎之上,建立中國特色的企業環境污染保險模式。由于一般性投保以及保險合同雙方是建立在平等基礎之上的,遵循“契約自由”精神,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因素產生的企業環境污染保險需要國家政府介入。綜合企業規模及發展、企業的社會責任社會以及公共利益,對于國家規定的高危污染行業(危險化學、煤鋼、重金屬等)的企業實行強制責任保險(例如廣東省《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而對于其他的污染不太嚴重且規模較小的實行自愿原則,即任意保險制度。
(二)培養環境污染保險有關的專業性人才,提高專業技術
在環境污染保險的全過程都需要專業的人才的參與。首先,投保之前需要專業人才對企業環境污染的風險進行綜合評估,這是保險公司是否愿意承保(自愿保險企業)的基礎,也是確定保險費率和承包范圍的基礎。其次,由于這種保險是將企業的污染風險專業給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在承保期間必然要對企業的排污設施和生產流程進行必要監督,這也需要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才能完成。最后,投保企業一旦出現污染事故,對于污染事故的原因、損失范圍的認定也需要專業人員的介入,畢竟這關系到受損害第三人的賠償問題和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多少問題。而目前我國關于這方面的專業人才難以滿足當下和未來的需求,因此,應該加快培養這方面的技術型人才。
立法上的缺陷、刑罰處罰較輕、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數量少等問題,使得犯罪人對自己的行為有恃無恐,因而對于環境犯罪的立法的完善已迫在眉睫,通過明確嚴格責任的原則、引入危險犯等概念,加強刑法對于環境犯罪的威懾力,并且通過合理適用罰金刑從經濟根源上減少環境犯罪,實現“美麗中國”的目標。
過去一年之中,PM2.5數值牽動著國人的神經,大氣污染問題成為全民最為關注的環境問題。中國在超越許多國家,成為世界經濟大國的同時,頻現的環境污染問題,開始阻止發展的步伐,造成了難以估計的損失。對于環境污染犯罪的關注也被提到最高點,兩高更是相繼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典型案例。
一、環境犯罪立法的現狀
伴隨著環境污染的日漸嚴重,對于環境治理的關注程度的持續增加,有關環境犯罪的法律也頻頻出臺。
《刑法修正案(八)》則對97《刑法》中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做出修改,將環境犯罪從結果犯轉化為行為犯,同時對環境污染物質的種類和范圍進行了擴大以及擴大了對于“環境”的界定,使得“環境”的一詞的范圍涵蓋性更高,取消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改為污染環境罪。
2013年兩高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對“嚴重污染環境”這一要件的標準予以明確,緩解在辦理環境污染犯罪過程中取證難,認定標準模糊的缺陷。該司法解釋的公布對于環境犯罪的罪與非罪的標準予以劃分,降低了入罪的門檻、也將污染物的范圍和種類再次予以擴大,并且使得自由裁量的范圍被進一步限制,體現了罪刑法定的思想。
同時加強了對于環境犯罪的打擊和處罰的力度,對于敏感人群、特殊區域和期間予以特殊保護,解決環境犯罪舉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的困境,有輿論認為中國已經迎來了對環境犯罪,“重典治理的時代①”。
二、環境犯罪立法的問題
(一)對于環境犯罪的重視程度不夠
目前針對環境犯罪的立法歸屬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那么就意味著環境犯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關于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的制度,從客體上就限制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規制范圍,使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帶有了行政從屬性,也使得環境犯罪在刑法分則中的地位較低。這與當前社會立法者對于環境犯罪問題的重視程度是背道而馳的。
(二)對于環境犯罪行為的表述不規范
除了破環環境資源保護罪之外,在分則中也有其他關于環境犯罪的立法,大部分被歸入走私罪這一章節中。這樣的立法結構使得刑法不能全面的對環境權進行定義、概括。其次目前對于環境的定義相對狹窄,如近年頻現的光污染等新興污染出現了法律適用的空白。因此在環境治理過程中,由于缺乏法律,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有違罪刑法定的原則。
(三)對于環境犯罪刑罰觀的缺陷
《刑修八》環境犯罪從結果犯轉化為行為犯,既以法定行為的完成作為既遂標志。但當嚴重的環境污染產生時,通常是不可逆、無法補救的,若入罪標準是達到嚴重污染時,侵害結果將持續存在,不因行為人受到處罰而終結。因此等行為實施完成再進行治理為時晚矣。
盡管對環境犯罪行為觸犯數罪,明確從一重罪處斷對的原則。環境犯罪將面臨無期、甚至是死刑。但從總體來看,其所受的刑罰與行為造成的危害不相適應,很難提高刑罰對環境犯罪的威懾力。
罰金刑處罰總體偏低,尤其對單位犯罪實施罰金刑時,與其由此獲得的利益存在較大的差距,使企業甘冒風險實施犯罪。另外,對環境犯罪提起刑訴的案件極少,更多的都被處以行政處罰就不了了之,結案數和實際犯罪數之間的差距巨大,刑法的威懾力未能得到充分的發揮。
三、環境犯罪立法的對策
(一)在刑法中單設一個章節
現有的涉及環境犯罪的罪名較為松散,僅依靠刑法修正案對原有條文進行修改已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應將分散在各章節中關于環境犯罪的條文整合,單設專節規制環境犯罪行為,既體現立法者對環境保護的重視,也更能突出環境權的特征。
將該章節列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之間,既可以突出立法者對生態權益的重視,也是生態本位思想的體現。同時環境犯罪通過危害環境,從而侵害到個體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其較之單純侵害公民個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更甚。
法律中現有的環境立法較為滯后,存在較大的空白之處,因此應根據當前社會對于環境犯罪的分類,增加新的罪名。并且將現有的刑法條文中的污染環境罪更加進一步的細分為多個條文。
(二)確立嚴格責任原則
由于我國對環境犯罪是以過錯責任原則為歸責原則的,存在舉證難、認定難等問題,導致對環境犯罪追究刑責的比例偏低。
由于環境污染產生的原因是多樣的,使得環境犯罪的行為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并不明顯,環境的傳導效應,使環境污染是一個長期且不斷擴大的過程,甚至以現有技術和知識無法測量,那么對兩者之間因果關系的證明更難了。
當前我國刑法學界呼吁引入相對的嚴格責任以應對主觀罪過無法確定的情況,以解決當前面臨的問題。實施犯罪行為的行為人需證明其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危害結果是由于其無法控制的原因所造成的,其以盡力避免,通過部分證明責任的轉移,避免環境犯罪追責難得困境。
(三)在環境犯罪中設立危險犯
環境犯罪從結果犯轉化為行為犯,降低了環境犯罪的入罪標準,但是環境犯罪的特殊性,使得行為一旦實施足以產生危害且這種危害不可逆,這就決定對于環境犯罪的刑法治理需要側重于預防。環境犯罪危險犯就是當行為人實施了危害行為,產生危險狀態即構成犯罪。這使得法律更早的介入環境問題,防止結果的惡化。
同時以預防為主的環境犯罪治理得到全世界普遍的認同,多部國際公約對于預防原則均有說明,在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支持下,對于危險犯的引入具有其現實意義。
(四)完善罰金刑的相關規定
罰金刑與環境犯罪的諸多特征是相符合的,也是當前我國對單位犯罪的刑罰方式。單位為了牟利進行犯罪因此對其剝奪一定數額的金錢,既剝奪其繼續犯罪的經濟條件,也能起到懲罰教育的作用,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②。因而對于環境犯罪適用罰金刑有其合理性。
一、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
在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分散于《民法通則》、環境基本法與單行法之中。此外,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也與之密切相關。
1986年的《民法通則》對各種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作了原則規定。其中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礙;⑶消除危險;⑷返還財產;⑸恢復原狀;⑹修理、重作、更換;⑺賠償損失;⑻支付違約金;⑼消除影響、恢復名譽;⑽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此外,第123條關于高度危險作業的民事責任規定、第130條關于共同侵權民事責任的規定、第83條關于不動產相鄰關系的規定等,也與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有關。
在環境法中,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法律規范相當豐富。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于承擔責任”;1982年通過、1999年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第92條規定:“完全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損害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責任:⑴戰爭;⑵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⑶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此外,1984年通過、1996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過、1995年、2000年兩次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1995年通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1996年通過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也基本上作了與《環境保護法》相似的規定。只不過前者增加了因第三者故意或過失、及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水污染損害的免責事由,而后兩者沒有規定免責條件。
二、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立法的評價
通過上述考察,可知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具有如下優點:
1、民事基本法、環境基本法、環境單行法等有關法律對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作了不同層次的規定,可以說,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已經比較嚴密了,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體系已基本形成。
2、無過錯責任立法比較徹底。不論是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還是作為環境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抑或各環境單行法,都貫徹了無過錯責任的立法原則,并且,該原則不僅適用于生命、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場合,也適用于財產損害場合,這就克服了日本環境法中只對產生于大氣污染、水質污染的人身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局限性。
3、鑒于環境污染侵權的復雜性,環境基本法對環境污染侵權的訴訟時效作出了有別于普通訴訟時效的特別規定,其訴訟時效比普通訴訟時效長1年。
4、對環境污染侵權的責任方式,不僅規定了事后補救性質的損害賠償(包括恢復原狀),也規定了事前預防性質的侵害排除(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與消除危險),且兩者可以合并適用,避免了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對損害賠償與侵害排除割裂開來、分別規定的局限,有利于對受害人的救濟及環境的保護。
但是,相對于發達國家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其不足之處也很明顯:
1、關于環境污染侵權的構成,《民法通則》的規定與環境法的規定不協調。根據《民法通則》第124條的規定,環境污染侵權須以“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為前提,而環境保護法及各單行法的規定并無此要求。國外之通說、判例與法規也認為污染源遵守公法標準并不能成為私法上免責的理由。盡管不少學者為消除其間的矛盾,對該條作了擴張解釋,如認為該條所稱“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是指“我國環保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所確定的基本原則、規則和制度,而非具體的某項排污標準”; 或者“這里違法,即可以是違反了我國憲法和民法的規定,也可以是違反了我國環境資源法律的有關規定”。 但在實踐中和理論上,仍然造成了不少的混亂,并且仍有學者把這里的“規定”解釋為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2、關于舉證責任轉移、因果關系推定規則,立法上沒有作出規定。關于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的舉證責任轉移問題,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至于因果關系推定規則,則既無法律規定,也無司法解釋。而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規則,對于受害人人身、財產、環境權益的保護至為關鍵。
3、關于損害賠償范圍,立法上對環境污染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未作規定,實踐中對因環境污染侵權造成的精神損害,法院一般也不認定。這與國際人權保護運動、環境保護潮流不相符合,對受害人來說也不公平。
4、關于責任方式,一是缺乏對排除侵害成立要件的進一步界定,且沒有“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性賠償”等過渡性質的責任方式的規定;二是損害賠償責任的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如國外行之有效的財務擔保、責任保險、損害賠償基金等制度在我國基本上為空白。
5、關于受害人救濟的途徑也存在明顯不足。一是缺乏對仲裁的規定。仲裁作為一種迅速、便利、經濟的救濟途徑,在國外及國際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中都得到了廣泛的運用,我國環境法中,無論是基本法還是各單行法皆未明確規定。二是行政調解欠缺具體化的操作規程。目前,我國大多數環境糾紛都是通過行政調解處理解決,但對諸如調解機構的組成、辦案程序、執法權限、資金、處理期限等都缺乏規范,很不完善。
6、關于環境污染侵權的知情權和請求鑒定權尚屬空白。這對貧弱的受害人進行舉證及請求救濟極為不利。
三、完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的對策思考
了解了我國現有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不足,就可以針對這些問題采取相應的對策加以健全和完善。完善的主要方面和途徑有:
1、刪除環境污染侵權以“違法性”為前提之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在規定環境污染侵權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同時,又明文規定以“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作為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而不少學者也對此加以肯認。這不僅與國外有關通說、判例和立法所持的污染源遵守公法標準和要求并不免除其民事責任的立場或規定相反,而且與環境基本法及各單行法的有關規定相矛盾,不利于環境污染侵權受害人的保護。為此,在今后制定民法典時應當刪除《民法通則》第124條關于“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這一前提和要件。
2、適當拓寬損害賠償的范圍
眾所周知,損害賠償的目的在于彌
補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因此賠償必須也應該以實際損失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標準。就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而言,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項損害:⑴環境要素或場所恢復費用。如農田污染不僅使農作物減產,還會使農田肥力減退,為恢復原有的土質和肥力,必須經過長時間的改良與追加肥料。⑵人身潛在損害。環境污染侵權具有潛伏性與滯后性,受害人在遭受損害的早期,其損害往往顯露不完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損害會逐漸顯露。對于這種潛在損害,也應予以賠償。⑶精神損害。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皆已確立,但學界普遍認為其適用范圍失于狹窄,應予適當放寬。 鑒于環境污染侵權對于人的精神狀態、健康狀況、生活條件等皆有較大影響,甚至還可通過遺傳因素危及后代,因此,在民法和環境法中明文規定環境污染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是適當的與必要的。⑷生態損害。考慮到其鑒定、量化的極端困難與生態利益的公共性質,一般不宜通過私法途徑給予救濟。
3、明確舉證責任倒置與因果關系推定規則
舉證責任分配的正確與否,直接關涉當事人訴訟命運。考慮到環境污染侵權往往是被告(加害人)一方掌握著所排廢物的種類、數量、性質、遷移轉化途徑和規律、致害機理等,而且其工藝流程通常都是保密的,因而被告往往具有離證據近、容易取證的方便條件,而原告(受害人)卻不易接近證據,因此,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國外立法、司法普遍實行了舉證責任倒置或轉移規則。我國有關的司法解釋也確立了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但仍須進一步以立法形式加以明確。
鑒于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因果關系十分復雜,不易查明和認定,為了提高受害人求償的成功率,及時有效地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在我國的環境立法中應當明確規定因果關系推定制度。具體作法可適當借鑒國外行之有效的“蓋然性理論”、“疫因學理論”及“間接反證理論”。比如在沒有排污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的直接證據時,如果該排污行為先于損害事實存在,且危害的嚴重程度與污染物排放的數量與濃度在統計上呈正相關關系,統計結果與實驗和醫學上的結論也不矛盾,被告又不能證明損害事實非由其排污行為所致,即可推定排污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細化排除侵害的構成與方式
鑒于排除侵害對工商業活動的過大打擊,對其運用應當嚴格慎重,一般只能適用于連續性、反復性及不可恢復性的侵害,且應當進行嚴格的利益衡量, 以兼顧產業的發展與公眾權益的保護。同時,除完全排除侵害外,還應通過立法引進確立“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排除侵害的賠償(即代替性賠償)”等過渡性質的責任制度,以便法院或執法機關通過對有關利益的比較權衡而對各種排除侵害的方式加以靈活運用,從而更好地兼顧各方利益及社會公正理想。
5、酌采責任保險與損害補償基金制度
環境污染侵權往往具有社會性,其受害地域廣闊、受害人數眾多、賠償數額巨大,加害者一般都難以承受。對此,許多國家為確保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賠償,都對從事有高度風險的企業進行強制性責任保險。 這樣,因環境污染侵權而致賠償責任時,就可通過保險的渠道將巨額的賠償金分散于社會,從而實現損害賠償的社會化。這既保障了企業的生產經營安全,又有利于對受害人的及時救濟,避免了各種矛盾的沖突及因之而生的社會動蕩。為此,我國也應建立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保險機制,對有高度污染危險的企業,實行強制性責任保險,并明確具體地規定承保范圍、保險金額、責任條款和理賠程序等。
此外,針對加害主體難以確定、或支付能力有限、或已經破產或關閉,而受害人急需救助等特殊情形,應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逐步建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基金制度。具體做法可適當借鑒日本1973年《公害健康損害補償法》的立法經驗, 我國也有學者提出了這方面的設想。
6、授予受害人的咨詢權和責任鑒定請求權
環境污染侵權發生時,及時取得有關證據材料,對受害人提起訴訟至為重要。然而,環境污染侵權作為工業化的產物,往往關涉高度科技,而受害人又多為沒有此類技術能力和專業知識的普通公民,加上加害者出于對工藝流程、專有技術保密的需要可能阻止原告的取證活動,因此,立法明確授予受害人對加害人或有關國家機關就有關機器設備、使用原料、排放廢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遷移轉化規律及可能的危害后果等的咨詢權或向當地環境行政管理機關的責任鑒定請求權就十分必要。
7、完善行政調解制度與仲裁制度
行政調解是我國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尋求解決的重要途徑,但就其運行而言,卻又因缺乏具體化的規范,以致有關主管部門不能公正、有效地依法開展工作,也不利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因此,應參照日本、臺灣地區《公害糾紛處理法》的規定,制定具體的環境糾紛行政處理或調解法,并對有關受案范圍、主管機關、處理程序、效力等作出明確規定。
仲裁,作為一種靈活、經濟的糾紛解決機制,在國外及國際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中都有其運用。我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一般都關涉財產權益,把環境污染侵權糾紛解釋為“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一種并無不可。考慮到環境污染侵權的復雜性,在損害事實、因果關系、賠償數額等事項的認定方面,雙方當事人往往存在很大分歧,不易達成和解;而行政機關的調解處理有時也不成功,因此,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很有必要,我國立法應加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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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的發展,近年來,我國農村的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雖然都獲得了迅猛發展。但是我國農村環境的現狀卻令人堪憂:農村生活污水、垃圾、農業生產及畜禽養殖廢棄物排放量增大;農作物秸稈焚燒,造成大氣污染嚴重;城市垃圾污染和大批污染企業向農村的轉移,更是增加了農村環境污染的程度。這些問題不僅嚴重影響廣大農民群眾身體健康,也制約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對農村環境污染進行治理已刻不容緩。因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進一步提高對農村環境保護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以下就具體分析當前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問題,以期找到相應對策,加強對農村環境的污染治理。
1 當前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1.1 農村生活垃圾污染
由于長期受傳統生活方式的束縛,農村居民的環保意識并不是很濃厚,生活中產生的垃圾被隨意拋棄、堆積,生活污水也被隨便排放,且大多為塑料制品、塑料包裝等不可降解垃圾,嚴重的影響了農村生產生活環境。
1.2 農作物秸稈污染
近年來隨著農民生活和生產方式的不斷變化,大部分農作物都被焚燒。這樣不但浪費大量的資源和能源,損傷了地力,更為嚴重的是污染了大氣,威脅著農村居民的身體健康,已成為農村環境污染的重點。
1.3 農村種植、養殖業污染
近年來農村種植、養殖業的迅猛發展。農村居民普遍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化肥。化肥、農藥大量流入河流、湖泊,加之農村規模養殖場普遍缺少標準化的糞便污染處理設施,養殖場糞便、污水直接排放,夏季蚊蠅滋生,惡臭難聞,給環境帶來巨大壓力,對農村地表水、地下水、農產品品質已經帶來了明顯的危害。
1.4 城市垃圾和大批污染企業向農村轉移,成為新的污染源
由于農村的地價和勞動力低廉等的原因,一些郊區的農村,尤其是城鄉結合部,已經成為城市生活垃圾及污染企業工業三廢的排放地,嚴重地污染了農村的的空氣和水源。
2 農村環境污染難以治理的主要原因
2.1 重視不夠,農民環保意識薄弱
困擾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對農村的環境保護重視不夠,農民的環保意識薄弱。近年來,國家一直在提倡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各地政府在具體的落實政策時,對農村環境問題重視不夠,尤其是經濟發達鄉鎮、村,特別是城市近郊農村的環境污染問題,應該引起高度重視;在農村的生產生活中,由于受生產技術落后,信息資源匱乏,科學文化素質不高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農村居民隨意堆棄垃圾、濫用化肥農藥、畜禽養殖污染物直接排放的現象日益嚴重。全體居民的整體環保意識普遍不高,這也是阻礙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重要因素。
2.2 農村環保治理資金不足,設施欠缺,現有的環保設施使用也不到位
由于鄉鎮級對環境污染治理的投入不足,使得環衛經費嚴重匱乏,農民收入相對較低,建立收費機制困難,又缺少扶持政策,導致垃圾中轉站等基礎設施欠缺落后;另一方面由于多數農村環保設施重建設輕管理,造成垃圾池殘缺不全、垃圾桶丟失、垃圾不入箱、垃圾清理不及時等現象嚴重;部分小垃圾池因不實用而閑置,造成垃圾設施的有效使用不足,嚴重地影響了農村環境綜合治理的總體效果。
2.3 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欠缺,執法力度不夠
我國雖然制定了相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但是由于環境保護牽扯到的部門和地區比較多,使得有關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仍不健全,雖然有些地方制定了關于農村環境保護的地方法規或規章,但是由于現行法律中的一些規定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給農村環保執法和環境問題的解決造成了一定的困難。
總之,農村的各類環境污染呈現出與城市污染迥異的特點。排放主體分散、隱蔽,排污隨機、不確定、不易監測,污染種類繁多、產生量大、分布面廣,治理難度較大。同時,我國的環境管理體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點源污染防治上,對農村污染及其特點重視不夠,加之農村環境治理體系的發展滯后于農村現代化進程,導致在解決農村環境問題上不僅力量薄弱而且適用性不強。為此,如何加強農村環境污染的治理值得環保及相關部門的思考。
3 關于加強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思考
3.1 要加大對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重視,提高農民環保意識
對于農村環境污染的治理,
3.1.1政府部門要做好表率
加強對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重視。政府部門尤其是基層部門要把農村環境治理作為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工作內容擺上議事日程,集中力量,進行專門管理和保護。應該分級成立專門的農村環境污染治理領導小組,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以農業、環保部門為主,計劃、建設、經貿、財政、工商等相關部門配合,在主管部門下設辦公室,負責抓緊現狀調查,摸清情況,制定計劃,切實把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工作落到實處。治理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與政績掛鉤,加大落實力度。
3.1.2要加大宣傳和培訓力度
提高農民的環保意識。有關部門可以組織一些輔導和培訓,加強對農村基層干部的環保培訓;要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大力向農民群眾宣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環境意識,加強農民科普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廣大農民群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只有農民群眾自己樹立起環境意識,才能自覺的保護自己的生存、生活環境;才能抵制重污染企業,監督、敦促政府提高農村環境保護的重視;才能自覺自愿地為建設整潔、優美的新家園環境而出力、投入。
3.2 增加財政投入,加強農村環保設施建設,提高治理水平
各級地方政府要將環保投入列為預算的剛性支出內容并保持逐年增加,加大對農村環境治理的資金投入,建立必要的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切實落實農村垃圾集中收集、統一處理,開展農村污水的治理,解決畜禽養殖業污染問題;還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村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的投入,不斷完善政府、企業、社會投融資機制,從根本上保證環保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有效運行。
3.3 完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加大執法力度
由于農村環境污染點多面廣,情況復雜,單純的環保專項治理并不能夠解決根本問題,我們必須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建設,從而將農村污染治理納入法制化軌道,只有這樣才能在農村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各級地方政府應該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實施保障體系,修訂和完善農業環境標準體系,嚴格依法行政,加強執法監督,切實保證可持續發展的各項法律制度得以實施。
4 結語
農村環境污染治理一項投資大、周期長、見效慢的復雜系統工程,加強農村環境污染治理,是提高農民生活質量、縮小城鄉差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舉措。面對嚴峻的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如何用最有效的政策組合、最直接的方式、最快的實現速度,以求最佳治理效果,是我們要研究的重大問題。在進行農村環境污染的治理中,一定要遵守相關規則,嚴格操作,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農產品質量的提高,為農產品質量安全提供保障,促進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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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63;R184.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2-000-03
Abstract: In this article, in the view of attitude of residents and government toward environment pollution problem, building static game mode under incomplete information between residents and government and getting corresponding Nash equilibrium. According to the Nash equilibrium, there exists the relationship to promote each other between residents and government. Namely, as for residents and government, any one party deal with environment problem with enthusiasm and the enthusiasm of other part will also increase; As residents and government are aware of the seriousness of the pollution of the environment as well as the great benefits brought by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enthusiasm of residents and the government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will be improved; If both sides treat negativ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blem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blem that will only become more and more serious. According to the game analysis conclusions, putting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environment protection problem.
Key words: Residents; Government; Environment pollution; Game
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