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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規金融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2-03-21 08: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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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規金融論文

篇(1)

論文關鍵詞:非正規金融中小企業融資

在我國,由于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融資難的問題,因此在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存在諸多借助非正規金融途徑緩解融資困境的現象。非正規金融一方面能夠有效地為中小企業提供發展所需資金,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負面效應。

一、非正規金融的界定

非正規金融(又稱為民間金融)指的是在國家的金融法律法規規范和保護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監管當局直接控制和監管的金融活動,屬于體制外金融。非正規金融包括那些分散、無組織地發生在各種非金融企業之間、企業或民間組織與居民之間以及居民相互之間的各種資金借貸活動,如民間借貸、商業信用、天使投資等。非正規金融交易區域狹小,信息搜尋、甄別以及監督貸款投向的成本較小,違約率比正規金融部門低,其游離于金融監管部門的視線之外,也游離于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調控以外,不受法定體系的約束。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最大的區別在于交易是否處于政府的監管之下。

二、非正規金融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優勢分析

在許多國家,非正規金融被視為中小企業獲取生存和發展所需外部金融資源的重要途徑。在我國非正規金融也已存在很長時間,并對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為非正規金融具有如下優勢:

(1)交易成本低、獲得迅速快

融資交易成本可以從資金的財務成本和資金的可獲得性兩個方面來考察。對于中小企業融資而言,非正規金融經營成本低、交易手續簡便、交易過程快捷、融資效率高、能盡快達成交易。因此中小企業融資常常選擇民間借貸。

(2)社會風險低

不同于國有銀行或者信用社會產生連鎖反應,民間借貸產權主體明確,產權明晰,即使發生風波,承擔的基本都是個人,不會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民間信貸即使有違約風險,都是個人來化解風險,風險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對稱性

無組織的民間借貸往往是發生在親戚、熟人之間,發生借貸前,資金提供者就對借款人的情況非常熟悉,發生借貸后,資金提供者也可以通過非常親密的渠道,及時了解借款人的真實信息,這種信息的對稱性是正規金融(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不可能擁有的。雖然民間金融機構也和商業銀行一樣,與融資對象很少存在私人關系,但是與之相比更有動力和能力獲得信息,所以,非正規金融可以比較好地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4)利率在合理范圍內波動央行要求,民間資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內波動,這使非正規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據風險收益相對應原則來定價,這種資金價格是民營中小企業可以接受的。在無組織的民間借貸中,由于存在著私人關系,它們的資金價格相對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會過高,因為非正規金融同樣存在著多方面的競爭:①非正規金融和正規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兩個市場,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過高的利率會導致資金需求者退出民間金融市場,轉向正規金融市場。②非正規金融機構之間存在著競爭。這些機構資金實力有限,不能壟斷民間金融市場,所以不能提出過高利率。

(5)對資金需求者的預算硬約束性

在無組織的民間借貸中,雖然一般是信用貸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關系,借款者如果選擇欺詐或者沒有能力償還貸款,將損害私人關系和招致輿論的譴責,為了防止出現這種情況,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潛在的還貸義務,即存在一種隱性擔保,這促使資金需求者更加謹慎地運用資金。相對于商業銀行,這些資金供應方會更加積極地追討負債,甚至出現違法討債行為,從而導致資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約束。另外,民間金融組織具有強烈的地域性特征,與同樣具有地域性的民營中小企業更容易建立長期關系,促使它們提高資金的運用效益和積極還貸,從而達到共贏的效果。

(6)抵押擔保方面的優勢

中小企業在申請貸款時無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獲得融資的最大障礙。許多在正規金融市場上不能作為擔保的東西在非正規金融市場上可以作為擔保,如土地使用權抵押、勞動抵押、農戶房屋抵押、田間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關聯契約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除了在信貸市場上存在借貸關系外,還在其他市場上(如在商品市場上)存在交易關系,因此雙方在簽訂信貸契約時還把其他市場的交易情況附加到里面。這不僅為貸款人提供了關于借款人資信、還款能力的信息,同時也增加了借款人違約的成本,使得貸款人能夠對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強了借款人正確使用貸款以及履行還款義務的激勵。可見,民間金融在本質上能夠滿足中小企業信息隱蔽性、融資要求的特質性需求以及中小企業家族經營、抵押品缺乏的現狀,其能夠更加靈活、有效地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

(7)具有示范效應

非正規金融活動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償還貸款傾向的借款人望而卻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備還款能力的人進入信貸市場。由于借款者和貸款者之間因長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關系,不僅能夠抑制雙方的道德風險,而且還會使違規者因受到社區排斥和輿論譴責而付出高昂代價。社區約束力越強,成員之間合約的履行率越高,從而借款者就更重視償還非正規金融貸款,以便于其保持長期穩定的借貸關系。

由此可見,民間金融在本質上能夠滿足中小企業信息隱蔽性、融資要求的特質性需求以及中小企業家族經營、抵押品缺乏的現狀。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上,其相對于高度組織化的正規金融具有上述優勢,這些獨特優勢是民間金融這一古老的融資渠道生存和發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夠和正規金融的重要原因,也正是這些特點使其對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來源。

三、非正規金融的局限性和負面效應

在肯定非正規金融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應該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負面影響。

(1)非正規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會資本的關系型和地域性特征決定了非正規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個小圈子里進行;其次,非正規金融部門的資金來源有限且不穩定,抗衡外部沖擊的能力脆弱;再次,從總體上看,非正規金融的定價機制大體上反映了社會的平均利潤率和市場競爭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貸產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規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規范和保護,容易產生敲詐、違約行為。

(2)非正規金融的負面效應

非正規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規范性,會對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及其調控造成沖擊,包括造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不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影響國家利率政策實施,截流信貸資金來源等。還可能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釀成相當大的金融風險,包括襲擾正規信貸市場,妨礙中央銀行現金管理,造成系統金融風險防范與監管的盲區,導致一部分國家稅款流失;容易引發經濟糾紛,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等。因此,應該對非正規金融加強規范和引導,發揮其正面作用。

四、加強對非正規金融的規范和引導,發揮其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積極作用

非正規金融是一種重要的金融資源,是制定和實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據,特別是其所獨具的與中小企業天然的親和力,決定了其在中小企業發展中的地位。因此,對于非正規融不應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態度,而應在規范中發展,在發展中規范,使其在法律的監督和規范下,更好地為中小企業服務,為整個國家經濟服務。

(1)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范非正規金融行為

非正規金融交易通常運作很不規范,一般沒有合法的法律手續、可靠的信用擔保和資產抵押,缺乏必要的監管機制,處于比較混亂的自發狀態;而且所融通資金的投向具有較大的盲目性,風險較大。如果對那些負債率高、資信狀況差的企業進行融資后一旦發生經營風險,必將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甚至會形成相當規模的金融風險。因此,應當盡快出臺相關的政策法規,建立相關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間金融機構發展的監控體系。

世界上的大多數銀行都是民營銀行,他們之所以能夠健康地發展壯大,原因之一就是它們被納入政府監管的體系之中。民間金融機構一定要在國家必要的監控下才能健康發展。政府有責任在對民營金融機構進行合法、正當保護的同時,對其違法、不正當的行為給予堅決打擊和懲罰,用法律手段來治理和規范民間金融,為中小企業創造更好的融資環境。

(3)引導成熟民間金融組織向中小商業銀行轉化。

當前中小企業融資難,相當程度上是由于銀行業壟斷程度過高,真正能夠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商業銀行數量太少。因此,應引導民間金融組織逐步演化為規范化運作的、定位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民營金融機構,使得民間金融能更好的服務于中小企業。

參考文獻:

【1】曹洪軍.竇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對稱、非正規金融與中小企業融資”,《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4)

篇(2)

一、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發展背景

(一)正規金融供給不足

在我國農村地區,正規金融供給不足是非正規金融蓬勃發展的外在原因。其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服務不充分等問題普遍存在,資金供需缺口不斷擴大。隨著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大量撤并縣以下金融機構,農業發展銀行僅在農產品收購方面發揮政策金融的作用,農村郵政儲蓄只存不貸,農村信用社成了唯一能向農戶提供資金借貸的正規金融機構。而農村信用社由于規模不大、不良貸款率高、虧損嚴重,為三農融資能力有限,遠遠無法滿足農戶的融資需求。據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系統調查資料顯示,2003年20842個樣本戶中,農戶貸款總額為2947.92萬元,其中銀行、信用社貸款為769.16萬元,僅占26.09%。

(二)非正規金融的優勢

把中國農村社會稱為鄉土社會,即以族緣、地緣、血緣為基礎形成的社會結構。非正規金融交易正是建立在族緣、地緣、血緣關系基礎上,人們有著大致相同的生活體驗,面臨著大致相同的現實社會問題。他們相互熟悉,因而相互欺騙的概論極低,從而有效避免了正規金融機構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降低了貸款中的道德風險。

二、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發展現狀

(一)發展規模

改革開放之初,非正規金融在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并不明顯。從1986年,非正規金融的規模開始超過正規金融的規模,1999年農村合作基金會關閉后,農村非正規金融更加活躍。

農業部農業經濟研究中心農村固定觀察點系統對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20294個農戶的常規調查表明,2000年農戶貸款來源中,有68.4%來自私人借貸。2002年,這一比例上升到72.3%。從地區分布看,越是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戶從非正規金融借貸的比重越高;從融資用途看,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非正規金融主要用于非生產方面,而東部較發達地區則主要用于生產和經營活動。

(二)趨勢特征

近年來,隨著新農村建設的推進和社會環境的變化,我國非正規金融的發展呈現出一些新的趨勢,主要表現在:

1.公開化

在改革開放初期,由于政府對非正規金融活動的打擊措施比較嚴厲,處于萌芽期的非正規金融活動較為隱蔽,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盈利性質的非正規金融活動逐漸被人們接受。一些地方基層政府開始認識到農村民間借貸對地方經濟的積極作用,并逐漸放松對民間借貸的打壓措施,使得農村非正規金融由隱蔽逐步轉向一定程度的公開。

2.組織化

過去,農村非正規金融借貸的主體絕大多數是個人,現在一些村鎮集體和企業也參與到非正規金融的借貸活動中。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借貸主體由傳統的個人行為向組織結構發展。

3.規范化

以往的農村非正規金融多以口頭信用約定為主,符合人們文化水平較低的現實。現在,隨著人們風險意識的加強,出現了以存單、債券、房地產等抵押、質押的情況。農村非正規金融交易活動逐步規范化。

三、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雖然在彌補正規金融不足和促進金融機構改革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其自身內在缺陷的存在,使得它存在諸多問題。

(一)規模和范圍上存在劣勢

農村非正規金融只能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才有效率,這導致了農村非正規金融在規模和范圍上的劣勢。農村非正規金融在活動范圍和規模上的劣勢導致了一系列的問題:首先,范圍和規模的狹小使得小范圍內的經濟主體面臨的風險無法通過多樣化進行有效分散,導致了較高的關聯風險;其次,農村非正規金融活動范圍狹小,資金的轉移只能在小范圍內實現,不利于資金在更廣闊的空間進行有效配置,造成了效率的損失;再次,金融是一個特別追求規模效益的行業,然而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小規模經營會使得單筆金融業務的運作成本無法通過規模的擴大進行分攤。

(二)內部經營管理混亂,經營風險較大

由于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制度不規范,內部經營管理較為混亂,大部分非正規金融機構沒有建立規范的內部控制制度,沒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及審計稽核制度,其籌資、征信、信用審核、授信、風險承擔等能力低下。同時,由于大多不提取存款準備金和呆帳準備金以抵御風險,經營風險較大。

(三)影響農村社會穩定

由于農村非正規金融是一種自發、盲目、分散的信貸活動,交易方式相對簡單,借款手續不規范,極易引起債權債務糾紛和集資欺詐等問題,嚴重時甚至引起暴力犯罪。在欠債不還的情況下,不少債權人通過暴力收回借款,民間也因此出現一些帶有黑社會性質的追債公司,直接影響農村社會穩定。

(四)不利于國家對農村經濟的宏觀調控

農村非正規金融分流了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吸收存款的能力,從而削弱了正規金融貸款的能力,進而影響金融的宏觀調控效果。一些不符合農村經濟宏觀政策的項目由非正規金融為其融資,結果造成重復建設、資源浪費、環境污染等問題,不利于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

四、引導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良性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明確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地位

從經濟學角度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存在是由于正規金融供給不足造成的,我們可以在加強引導、監督并納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適當給予發展空間,發揮其在農村金融體系中的補充和輔助作用。此外,應積極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使早已利率市場化的非正規融不再有違法之嫌。

(二)實施分類監管

對于農村非正規金融,我們應采取分清類別、區別對待的原則,對其進行分類監管。一些運作相對規范,資本實力較強的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應加以引導和發展,條件成熟時可將其改組為正規金融機構,逐步納入國家正規金融制度安排中,加強監管,避免因其金融供給不規范而誘發金融風險,對整個金融體系產生沖擊。

那些暫不具備轉化為正規金融機構的非正規金融,政府應加強監管,鼓勵其向著規范化方向發展。其中對經濟生活有害的非正規金融活動則要堅決取締。如地下經濟活動以高利率為誘餌的非法集資、金融詐騙活動,進行洗錢活動的地下錢莊和地下外匯兌付店等。

(三)完善相關法規

為引導農村非正規金融健康發展,國家可以針對農村非正規金融形式制定相關法規,以法律形式明確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契約要件等交易規則,從而降低交易成本。完善相關法規并不是將農村非正規金融全部納入政府監管范圍,而是給其提供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減少它對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消極影響。

參考文獻

[1]周麗莉: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現狀及對策研究[J]金融與經濟,2006(9):79-80

篇(3)

    二、研究回顧

    在看到非正規金融對農村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的前提下,更多學者認可二元金融共生的農村金融市場結構。張杰(2003)認為我國傳統的合作制金融為社員服務的功能逐漸轉變為追求利潤,導致了制度變遷中非正規金融的再次出現與快速發展,并成為農村金融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林毅夫、孫希芳(2005)認為非正規金融在農村地區能夠長期存在的根源在于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諸多國外學者提出的金融抑制現象對該問題確實有較大的影響,但并不是根本所在。錢水土、陸會(2008)通過對農戶貸款來源的實際調研,發現非正規金融的貸款比重遠遠大于正規金融,而農戶擺脫流動性約束是非正規金融機構能夠長期與正規金融機構并存的主要原因。并得出結論認為非正規金融更適合農戶借貸特點,適應農村經濟模式的要求,正規金融的發展應該借鑒非正規金融發展的經驗。這一觀點與Allen等(2005)對中國非正規金融組織在經濟發展中具有明顯促進作用的研究結論是一致的。他們認為不應盲目的對非正規金融加以限制,甚至強迫其“正規化”,而應該促進非正規金融的健康成長使其逐漸從“地下”走到“地上”,更好的為經濟發展服務。而對于如何走到“地上”這一關鍵問題,大家的研究各有特色,姜旭朝、丁昌鋒(2004)認為成本優勢和信息優勢是非正規金融得以發展的基礎,而隨著其自身經營范圍的擴大和參與人員的增加,其組織特征出現由“互助”到“過渡”最終到“贏利”的轉變,此時就能夠實現非正規金融組織向正規金融機構的逐漸轉變。胡金焱(2004)強調政府在非正規金融組織走向“地上”過程中的作用,認為政府政策的根本著眼點在于引導、利用非正規金融促進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并對非正規金融制度中某些不確定性進行監管,降低其可能帶來的金融風險和社會危害。而徐璋勇、郭梅亮(2008)提出對于非正規金融的認識不能從政府的邏輯出發,應該充分認識其在農村存在的社會性基礎和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劉孝紅、巴曙松(2009)更加認可重“實”輕“形”的漸進性的農村會融體系改革,注意發揮國家政策的協同效應和社會資金的引導功能,該研究與李銳、朱喜(2007)的研究具有相同的著眼點,都是強調了農村地區資金供給對經濟發展及社會福利改善的巨大作用。王華峰(2006)認為非正規金融是與農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一項自發性金融制度安排,并不是正規金融在農村發展過程中的一項過渡性制度安排。因此,應嘗試找出兩者合理共存的“臨界點”,而本質在于促進農村經濟、金融的發展。趙巖青、何廣文(2008)認為基于“聲譽效應”建立的民間金融組織對經濟發展具有顯著的影響,然而其缺乏完善的法律行為約束,從而不可能完全替代正規金融機構發揮作用。因此與正規金融機構的“合作”就具有重要意義(Ayyagari,2007)。

    因此,如何充分利用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各自的優勢,并進一步提高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增進社會福利也就成為新的著眼點。從社會福利最大化的角度對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的共生形式進行研究,探索一個二元共生、優勢互補的農村金融市場,使其更好地為農村發展服務就具有比較強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三、二元共生市場結構下參與主體的行為分析

    在二元共生的農村金融市場體系里,參與資金融通的主體主要有三個:農戶、正規金融機構與非正規金融機構。因此,在理性人的假設條件下,其選擇是否進行資金借貸,以及借貸多少的行為都是為了最大化自身的期望收益。

    (一)農戶的行為選擇

    假設1:農戶進行生產時的資本投入均為借入資本,且不考慮勞動投入。

    

    (二)正規金融機構的行為選擇

    假設2:正規金融機構在預測自身的期望收益時,不考慮非正規金融機構的行為。

    對于正規dylw.net 寫作論文金融機構而言,令表示貸款總量,貸款的總成本為(包括前期審核、后期追蹤及監督等成本),并且。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使其無法對借款者的信用度及還款能力進行客觀評價,也無法連續追蹤貸款的投資去向及項目的變化狀況,所以,正規金融機構在判斷借款人的還款概率與投資的成功概率時,只能借鑒以往的經驗,依據過去的平均還款概率與平均投資成功率來進行。因此,其期望收益為:

    

    而在農戶與正規金融機構之間存在明顯信息不對稱以及農業投資受諸多客觀因素影響的情況下,正規金融機構對于農戶還款的概率判斷以及憑借經驗對農業投資成功概率的判斷不可能都顯著大于0.9甚至是趨近于1。因此,對于正規金融機構判斷農戶進行投資獲得成功且如約還款近似一個必然事件的條件要求過于苛刻,且在現實中很難實現。所以,在通常情況下。由此可得,在多數農村地區,正規金融機構的期望收益與其發放的貸款數量之間存在負相關關系,這也就說明了為什么在某些地區正規金融機構不放貸款或者少放貸款。

    (三)非正規金融機構的行為選擇

    假設3:非正規金融機構在估計自身期望收益時,不考慮正規金融機構的行為,但是會參考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即。

    對于非正規金融機構而言,由于其對貸款對象的了解是完全信息,因此,其選擇貸款的對象均是信用度較好、能夠確定還款(投資失敗也會盡力償還)的農戶。所以,本文假定其面對的還款概率為

    

    從非正規金融與農戶之間的完全信息看,一旦農戶發生故意違約行為,此信息將迅速在該非正規金融機構能夠影響的范圍內擴大,從而使該農戶不僅僅在經濟層面(抵押品、未來資金借貸等)出現損失,而且其在某個地緣或血緣范圍內將再無個人信用 可言,因而使該農戶的其他非經濟行為也將受到極大的制約,甚至出現難以立足的窘境。因此,農戶從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進行投資時,制定決策往往比較謹慎,多投資于風險相對較低的產品,并且一旦因為客觀因素使投資發生損失時,農戶會盡力彌補損失,全力歸還貸款以維護自己的信用和聲譽。所以,即使在農戶投資失敗時,由于多種抵押及還款形式的存在以及農戶維護個人“形象”的行為使真正能夠轉嫁到非正規金融機構的損失是一個較小的數,同時非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水平普遍較高,因此,在通常情況下是普遍存在的。從而說明當非正規金融機構將資金全部貸出時,其期望收益最大。由此可見,自身資金規模是限制非正規金融機構進一步發揮自身優勢,獲得更多收益的最大障礙。

    通過對農戶、正規金融機構與非正規金融機構行為選擇的分析可以看出,正規金融機構與非正規金融機構均有各自的優勢與劣勢,兩者都無法單獨占領農村金融市場。

    四、福利最大化的模式選擇

    (一)福利最大化

    本文對社會福利的定義借鑒Detragiache(2008)的研究,社會總福利為期望總產出減去信貸總量與檢測成本。從而,本文認為借貸利率高低,是否違約等因素僅僅影響社會總財富在各經濟主體之間的分配,而不會影響社會總福利。假設F(*)表示社會總福利、表示投資失敗后的平均虧損率,由前文所述可得,社會總福利的表達式為:

    

    (二)競爭與社會福利最大化

    當正規金融機構與非正規金融機構之間為競爭關系時,兩者之間僅從自身的優勢出發采取策略,即正規金融機構發揮自身的利率優勢與資金規模優勢,而非正規金融機構發揮自身的信息優勢。對比前文所述的正規金融期望收益最大化與非正規金融期望收益最大化的一階條件,可以看出,在以競爭形式共生時,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是其競爭優勢,而當降低時,看似正規金融機構在利用自身優勢參與競爭,實際上對于那些最大化期望收益一階條件能夠實現的正規金融機構來說,其期望收益不斷降低;而對于那些本來就缺乏貸款意愿的機構來說,其貸款數量與貸款意愿會進一步萎縮。因此,導致正規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數量無法滿足社會福利最大化要求的貸款數量;而對非正規金融機構來說,其貸款數量是否能夠滿足社會福利最大化的要求,取決于其資金規模。當,即非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規模大于社會福利最大化要求的貸款數量時,非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量可以滿足社會福利最大化要求的,而超出部分甚至可以通過必要的轉換彌補正規金融機構留下的缺口。這也就解釋了為什么在浙江、江蘇、福建等東部沿海省市的某些地區,非正規金融機構可以獨自承擔起滿足當地資金需求的重任,而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供給功能趨于薄弱。反之,在那些非正規金融規模相對較小的地區,由于受制于資金規模上限的影響,社會福利最大化要求的非正規金融資金供給水平無法得到滿足。由此可見,在以競爭形式共生的情況下,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意愿低,貸款數量少的特征并不會改變,其貸款數量不可能滿足社會福利最大化的要求;而多數地區的非正規金融機構因為受其資金規模限制,難以滿足當地經濟發展對資金的需求。因此,在競爭性條件下,正規金融機構難以充分發揮增進社會福利的作用,而只有在極少數非正規金融非常發達地區,非正規金融機構可以滿足社會福利最大化的要求。所以本文認為,在非正規金融機構發展規模并不足以獨自支撐當地經濟發展需求的廣大農村(尤其是內陸地區的農村),二元金融以競爭形式共生對于社會福利的增進未必具有顯著的效果。

    (三)合作與社會福利最大化

    在這里正規金融機構與非正規金融機構能夠進行合作的基礎在于各自擁有明顯的劣勢與優勢(見表1),且各自的優勢均為對方的劣勢所在。因此,這樣的比較優勢使雙方存在合作的可能性。而通過分析各自的比較優勢可以發現,組織特征是其產生優勢的根源,而一旦一種組織形式經過轉化或者逐漸演變之后,喪失了其本質特征,那么其存在的優勢也就逐漸喪失了。因此,本文所說的合作是指保持雙方各自的本質特征,相互利用對方的優勢彌補自身的劣勢以謀取更高收益的一種聯合。雖然本質在于追求更高的利益,但是前提為保持由組織特征所帶來的比較優勢。對非正規金融機構來說,在合作之前完全信息使其可以以較高的利率進行借貸,此時,利潤率是反映其完全信息價值的最重要標準;而合作后,由于貸款利率及組織形式等一系列問題的改變,使利潤率難以成為合作前后進行對比的依據。所以,合作帶來的利潤總量的前后變化是反映其信息價格的最主要因素。當合作帶來的總利潤大于競爭時,非正規金融機構更加傾向于“分享”信息以謀求合作②。同樣,對于正規金融機構來說,當在合作與競爭兩種選擇中進行博弈時,總利潤③(總期望收益)的變化對其有同樣的影響。

    

    當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進行合作時,為了能夠使合作具有長期存在的可能性,雙方首先需要保證的是各自所擁有的比較優勢的穩定,而合作的過程為正規金融機構可以從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完全信息,而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正規金融機構的“幫助”,突破自身在資金規模上的限制。而這種資金規模的擴大與前期部分學者提出的當非正規金融規模突破某個“臨界點”時,其經營風險、信息優勢等特點將喪失的問題存在較大的區別。其主要原因在于,在正規金融機構幫助下的規模擴大僅是資金規模的擴大,參與者數量與原始狀態相比也僅僅增加了正規金融機構一個個體④,而該個體本身發揮的還是資金供給功能。所以,與過去學者研究的依靠參與者人數增加、地緣范圍擴大提高資金規模的擴大形式存在明顯差別。從而認為非正規金融機構突破資金規模上限后其組織優勢,目標函數、預期收益形式等問題與競爭時保持一致是合理的。因此,本文認為在維護二者比較優勢不變的基礎上,首先,應該認可非正規金融機構作為一個社會團體的合法組織地位,使其擺脫長期的“灰色”身份;其次,在保持非正規金融機構信息優勢的基礎上,由正規金融機構對非正規金融機構進行引導,“幫助”其合理發展,從而使其能夠長期“扎根”于農村,充分發揮對經濟發展的支持作用;最后,以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為主力,刺激農村經濟發展,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

    1.基于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分析

    當 正規金融機構與非正規金融機構以上述的合作形式共生時,雙方可以相互借鑒對方的優點彌補自身的弱點。

    

    其次,對非正規金融機構來說,由于正規金融機構對其進行“幫助”,因此,能夠有效擴大其資金規模上限,從而也使其貸款規模能夠滿足社會福利最大化的要求。所以,合作可以有效地使正規金融機構與非正規金融機構突破發展“瓶頸”,提供滿足社會福利最大化所要求的資本數量。

    雖然合作能夠促進社會福利最大化所要求的資本被兩個參與主體提供出來,但是,應該看到,社會福利最大化的要求并沒有涉及dylw.net 寫作論文利潤在各個參與者之間的分配,而對于合作雙方來說,追求自身期望收益最大化才是根本目標,因此,社會福利最大化與自身收益最大化之間存在潛在的沖突。所以,需要對正規金融機構與非正規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是否具有穩定性做進一步研究。

    2.合作的穩定性條件

    為了探討二者合作的穩定性,本文建立以下博弈模型,假設正規金融機構與非正規金融機構共同提供滿足社會福利最大化要求的資本總量,因此,任何一方提供(0,)數量范圍內的資本時,其期望收益水平均不小于0。同時,本文假定雙方均有兩個行動策略即合作或者不合作,且當采取合作策略時,一旦發生損失由于總資本中包括雙方的資本,所以雙方提供的資本承擔相同的虧損率。同時,當正規金融機構采取合作的策略時,其向非正規金融提供資金“幫助”,并使其貸款總量能夠滿足社會福利最大化所需要總資本,而提供給非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的回報率與一般貸款利率相同,為。當采取不合作策略時,停止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幫助”,從而變為與其競爭。同樣,當非正規金融采取合作策略時,其向正規金融機構提供信息支持,并對其提供的“資金幫助”給予與非正規金融機構自有資本同樣的“待遇”,而采取不合作策略時,同樣轉變為競爭。所以,在不同的策略組合里雙方具有不同的期望收益。

    分析可知,當正規金融機構選擇合作時,非正規金融機構選擇不合作的期望收益大于選擇合作的期望收益,因而在理性人假設下,非正規金融機構選擇不合作;如果正規金融機構選擇不合作,非正規金融機構根據不同策略下帶來的期望收益,仍然選擇不合作。因此,不合作是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占優策略。類似的,不合作也是正規金融機構的占優策略。所以,在這樣一個完全靜態博弈中,(不合作,不合作)是唯一的納什均衡。從而,如果試圖在單一期內構建一種以市場為主導的能夠滿足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正規金融機構與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合作方式,那么這種合作方式顯然是不可能穩定存在的,即雙方均有背叛的動機。而在多期內,由于懲罰機制的存在,任何一方的“背叛”行為都會在未來遭受到對方背叛的懲罰。因此,假定δ為正規金融機構的貼現因子,θ為非正規金融機構的貼現因子。滿足下面條件,給定非正規金融機構選擇合作,正規金融機構將不會選擇背叛:

    

    

    由(11)式可以看出其表達式大于0??梢耘袛?theta;∈(0,1),符合貼現率值域的要求。

    由此可見,當δ、θ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時,正規金融機構與非正規金融機構均有積極性進行合作,同時,也有積極性懲罰對方的“背叛”行為,而由于短期背叛行為帶來的利益在長期內顯得微不足道,所以滿足社會福利最大化的策略(合作,合作)是每一個階段的均衡結果。因此,正規金融機構與非正規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可以穩定存在,且(δ、θ)為合作的穩定條件。同時,也應該看到,對于一個微觀的農村金融市場來說,穩定條件并不是一個固定不變的數值。顯然,對于雙方來說,開始合作之后“背叛”成本越高,合作就越穩定,因此,也就更加突顯出穩定條件(δ、θ)背后對于監管及相關懲罰機制的要求。

    結合前文對正規金融機構期望收益最大化的假設與分析可知,影響正規金融機構的行為決策及其貼現因子δ的最主要因素在于社會平均投資成功率P(S)⑥,所以,將δ對P(S)求導可得:

    

    由(12)式可以看出,正規金融機構的貼現因子δ與平均投資成功率P(S)之間存在負相關關系。即從正規金融機構的行為選擇出發,其更意愿在社會平均投資成功率越高的地區與非正規金融機構進行合作,此時合作的穩定性條件更加容易實現。而由于P(S)的大小直接反映的是與當地氣候、地理特征、經濟發展條件等客觀因素的狀況,所以dylw.net 寫作論文,在那些生產條件更加優越,農業科學技術更加發達的地區,正規金融機構的合作熱情更加高漲,而這也就解釋了為什么在大力推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今天,東部地區的步伐明顯快于中西部的原因。同樣,結合前文對非正規金融機構期望收益最大化的假設與分析可知,影響非正規金融機構行為決策與貼現因子θ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資本規模,所以,將θ對求導可得:

    

    由(13)式可見,非正規金融機構的貼現因子θ與資本規模存在正相關關系,即在那些非正規金融機構規模相對較小的地區,其合作的穩定性條件更加容易實現,該條件同樣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這些地區非正規金融機構擁有較強的合作意愿。資金規模較小的非正規金融機構更加希望通過合作突破“瓶頸”,而對于這些地區的社會福利來說,合作同樣為其帶來必要的改善。

    五、結論與建議

    通過分析,本文得到以下幾點結論:

    首先,在多數地區,正規金融機構缺乏放款的意愿,而非正規金融機構常受制于資金規模的限制,使農戶期望收益最大化下的資金需求難以得到滿足。在二者各自擁有得天獨厚的比較優勢的同時,二元金融共生的市場結構將一直存在。

    其次,當二元共生的市場結構長期存在時,在競爭形式下,正規金融機構的期望收益會進一步減少,而非正規金融機構仍然將受制于資金規模的限制,難以更好地發揮作用。因此,正規金融機構與非正規金融機構作為理性人,在各自期望收益最大化下的行為選擇無法滿足社會福利最大化對于資金投入的要求,所以競爭難以對農村社會福利水平的提高及經濟的發展帶來明顯效用。

    再次,在合作形式下,當正規金融機構與非正規金融機構各自保持由其組織特征帶來的比較優勢時,雙方之間存在可以相互合作的基礎。但是,這樣的合作關系 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才可以實現,即文中的(δ、θ)條件。

    最后,通過對(δ、θ)條件的進一步研究可以發現,對于正規金融機構來說,其更加傾向于在自然條件較好,農業發展基礎更加堅實的地區與非正規金融機構合作,顯然東部地區的農村就成為其首要選擇;而對于非正規金融機構來說,在資金規模相對較小的地區,其合作意愿更加強烈,且合作條件更容易實現。由此可見,正規金融機構與非正規金融機構在合作的地域選擇上可能會產生沖突之處。

    本文提供以下政策建議dylw.net 寫作論文:

    第一,政府在對農村金融市場參與主體進行引導時,應“重實質、輕形式”,保護市場參與主體對社會福利的積極作用。同時,建立必要的監督體系與懲罰機制,提高參與主體的“背叛”成本,提高合作的穩定性。

    第二,合理、正確引導非正規金融組織的發展。應該借鑒一些漸進性的方式,更能體現實地特征,甚至可以允許在某些地區采取一種“非正規金融→過渡性金融→準正規金融→新型正規金融”的轉變路徑。

    第三,通過不同方式促進正規金融機構與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合作。在中西部及部分東部自然條件較差,非正規金融發展滯后的地區,政府應該從地區實際需求出發,以需求為導向,通過相關優惠政策的實施,推動兩者的穩定合作以提高社會福利水平;而在東部沿海及部分西部自然條件優越,非正規金融發展速度較快的地區,政府更應該充當監督者的角色,以供給為導向,依靠市場的功能對兩者的發展進行引導,強調社會福利的增進與農村經濟的發展,而不是某種“形式”的實現。

    第四,結合實際,適度推進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建設,避免“多而同”的模式。在推進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過程中,應該時刻注意地區間的差異,從實際出發來解決農村經濟、金融發展中的問題。

    *感謝匿名審稿人提出的寶貴修改意見,當然文責自負。

    注釋:

    ①農村地區多數正規金融機構利率平均上浮比例為20%~60%,以6.06%的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農業貸款利率為7.27%~9.69%。

    ②除利潤總量的增加,合作后非正規金融機構還可以在組織結構、身份、政府政策等方面得到認可和相應的支持,這種潛在“收益”也對其是否選擇合作有重要影響。

    ③本文的分析是以期望收益對其進行衡量,因此,在總收益的改變中已經包括了由于完全信息的使用所帶來的資金安全性的提高(、提高)等問題。

篇(4)

一、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經濟的改革、發展是從兩個層面上展開的,一是以政府推動為主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演進;二是以農民為主的自下而上的創業活動所形成的制度安排。政府推動的一系列體制機制轉變大體屬于強制性制度變遷范疇,以農民為主的群眾創業活動所形成的制度安排,大體屬于誘致性制度變遷范疇。

中國農村各個領域的改革大都從市場主導的誘致性制度變遷開始,逐漸過渡到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逐漸興起,并演變成農村金融市場的普遍現象。非正規金融是一種因未得到現有金融政策和法律支撐而游離于現有金融體制和制度安排之外的具有強烈的市場化、自由化、隱形化色彩的體制外金融活動。據陳錫文(2004)研究,中國2.4億戶農民家庭中,大約只有15%左右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85%左右的農戶要獲得貸款基本上是通過民間借貸來解決。溫鐵軍(2001)對我國東中西15個省24個縣41個村的調查發現,民間借貸發生率高達95%。

國內外對非正規金融制度演進與農村金融制度變遷的研究不多,且大都從誘致性制度變遷出發,忽視了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在農村金融制度變遷中的重要作用。事實上,從制度變遷的角度看,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興起主要是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過程,中國農村正規金融的功能性缺失引致了農村金融缺口,而越演越烈的金融缺口則產生了獲利機會,這為非正規金融的產生提供了市場空間,為金融制度創新提供了激勵,非正規金融的存在是對這一利潤機會的理性回應。非正規金融從它“誕生”之日起一直發揮著促進農村經濟增長、增加農村福利等重要功能。但市場誘致性制度變遷與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并不對立,非正規金融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政策供給與制度供給,即非正規金融的發展以及所引發的農村金融制度的變遷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過程。

二、制度變遷相關理論研究

拉坦和速水是最早系統論證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經濟學家,“對制度變遷需求的轉變是由要素與產品的相對價格的變化以及與經濟增長相關聯的技術變遷所引致的;對制度變遷供給的轉變是由社會科學知識及法律、商業、社會服務和計劃領域的進步所引致的”。林毅夫在總結以往經濟學家觀點的基礎上,把制度變遷分為誘致性的制度變遷和強制性的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指的是一群(個)人在響應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獲利機會時所進行的自發性變遷:強制性制度變遷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變遷。

強大的制度需求是誘致性制度變遷的源泉。影響制度變遷的需求因素提供了進行制度變遷的潛在收益,而影響制度變遷的供給因素降低了進行制度變遷的成本,二者共同促成了舊制度向新制度轉變。從制度變遷的主導因素看,在誘致性變遷中,制度需求是主導性的,而制度供給是適應需求而提供的。在制度不均衡的條件下,經濟主體發現潛在利益并采取行動,對現有資源進行重新組織并努力創造條件以降低制度變遷成本,進而使得適當的制度能被供給出來。

誘致性制度變遷并不排斥強制性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并非都是自動完成的,由于搭便車行為的存在,它需要人們之間進行自愿的聯合行動來完成,但集體行動常常面臨高成本壁壘,為此制度供給可能不足。為提高制度供給水平,需要引入政治資源,“由技術與制度創新所形成的新收入流提供了利用政治資源來分割收益的激勵。”也就是說誘致性制度變遷有時不僅不排除政治力量的參與,反而需要政治力量來促成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并不能提供市場經濟運行的所有制度供給,諸如市場經濟的法律建設,宏觀經濟調控、教育、交通等社會公共產品、社會保障體系、明確界定的產權體系等,沒有強制性制度變遷提供游戲規則的情況下,將導致某些制度安排畸形發展,最后影響經濟的發展。

誘致性制度變遷到一定程度可能向強制性變遷轉化。誘致性制度變遷不斷推進將促使政府采取新的制度安排,打破利益格局的平衡。誘致性制度變遷能形成市場績效,為政府提供試點式經驗;當誘致性制度變遷形成的制度安排成為全社會主流制度安排時,社會的制度構架會發生質的變化,為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推進提供了一個全新的制度安排,為實現新的制度均衡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

三、中國農村正規金融的功能性、制度性缺失

(一)政策性金融功能嚴重弱化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我國惟一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其主要任務本應是承擔國家規定的政策性金融業務并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撥付,但從目前情況看,一方面,其主要業務僅限于單一的國有糧棉油流通環節信貸服務,在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產業化、農業科技進步等方面功能嚴重缺位;另一方面,農業銀行了部分政策性金融業務,如扶貧貸款與政府貼息貸款等,導致農業政策性金融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嚴重下滑,支農功能不足;農業發展銀行的資金來源于財政撥款,長期以來資金撥付有限,且資金不能按時到位,有時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籌資成本上升,制約了農業發展銀行的發展。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嚴重弱化,制約了政策性金融資金支農作用的有效發揮,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和促進農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二)國有商業銀行農村信貸收縮

商業銀行的“盈利性、流動性、安全性”的經營原則與農業生產的“高風險性、分散性、波動性、長期性”向悖;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按照“經濟、高效、精簡、合理”的原則,對農村經營網點進行大規模撤并,如1999—2001年寧夏共撤并縣域國有商業銀行機構和營業網點158個,其中縣以下占93%。仍在農村開展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寥寥無幾,而剩下的營業網點大多把有限的貸款資金發放給大型基礎設施、國債配套資金和生態建設等國有大型項目,而對急需資金的農業生產和個體、私營企業的貸款卻全面緊縮。作為農村金融市場中居主導地位的中國農業銀行將農業資金從以農業為主轉為以工商業并舉,競爭視角從農村轉向城市,以獲取足夠的資金來源及高額回報,使得農村金融市場本來就很少的國有資本變得更為稀缺。

(三)農村信用社壟斷性供給的弊端

在國有商業銀行功能嚴重缺位的狀況下,農村信用合作社事實上已成為農村金融市場的主要中介,在不少貧困地區甚至是惟一的合法金融機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務范圍非常有限,經營的自負盈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業傾向,使得資金向收益相對高的城鎮或非農部門流動,真正需要資金貸款的農戶難以得到金融支持。2002年全國農村信用社吸收各項存款19469億元,各項貸款14117億元,兩者差5352億元,其中有價證券及投資1812億元,凈存放中央銀行684億元,拆借給其他金融機構1152億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估計從農村流出資金約3000億元(夏斌,2003)。同時,農信社長期以來產權主體不明晰,歷史包袱沉重,員工素質不高,電子化建設水平低,結算手段落后,服務品種單一,獨自面對龐大的農村市場需求,其規模與實力顯得十分弱小。

(四)農村郵政儲蓄機構,本應在農村經濟發展發揮重要作用,但其嚴重的制度缺陷無法有效承擔支農的功能。主要表現在:一是業務單一,只吸收存款,不發放貸款;二是通過吸收存款的方式,把大量的農村剩余資金“倒流”到城市,加大了農村金融缺口,加劇了農村經濟發展資金供給不足的矛盾。

四、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經濟效應與制度效應

(一)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經濟效應

農村經濟主體的微觀活動及其融資行為具有分散化、規模小、周期長、監控難、風險大等特點,農業的回報率低,正規金融的利潤最大化與農業發展之間存在著天然的矛盾。加之農村人口相對貧困,儲蓄不足,大規模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場缺乏存在的基礎,正規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的經營往往無利可圖,因此正規金融供給短缺即金融缺口最容易發生在農村地區。巨大的金融缺口為非正規金融的成長、壯大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和盈利機會。在市場期望和需求催生下,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以農村民間金融及合作基金會為代表的農村非正規金融迅速崛起,有效地填補了我國農村巨大的金融缺口,為農村社會與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趯嵉卣{查的研究發現,中國的私營企業在創立和發展過程中一直主要依靠非正規金融(或者經濟學家所稱的路邊交易市場,Curbmarket)融資。

非正規金融推動農村經濟增長、增加社會福利的績效也得到了實證研究。高艷(2007)實證研究發現,1986—2003年,農村非正規金融與農民人均純收入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正向關系。從促進農民年增收的效率來看,非正規金融要高于正規金融。根據史晉川(2001)的考察,在官方制度下,我國國有部門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約為40%,貸款占金融機構貸款總額的80%,非國有部門的經濟增長貢獻率約為60%,其貸款卻只占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總量的不到20%,這表明我國正規金融制度嚴重不適應現有的經濟基礎,而非正規金融制度卻促進了經濟的發展。

(二)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制度效應

非正規金融作為一種創新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非正規金融是社會成員間利用我國鄉村的各種習俗、慣例或血緣關系,達成的廣泛的非正規合約,這一合約是建立在社會成員之間的長期行為合約、隱含合約的繼承上,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由于地緣、人緣和血緣、業緣等原因,非正規金融具有交易各方的信息成本優勢,貸款人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信用具有很強的甄別能力,能有效避免或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違約行為;農村民間融資無繁瑣的交易手續,交易過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籌集所需資金。非正規金融由于一般不需要對供給方“公關”而支付“尋租”成本,其融資成本低廉。

非正規金融制度與農村現有金融制度安排的競爭,促進了農村正規金融制度的變革。在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正規金融的貸款行為有時會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場因素的影響,貸款基準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農村民間金融中的借貸行為和利率都是市場化的??梢哉f,農村民間金融是一種純粹的市場金融形式和市場金融交易制度。非正規金融所反映出來的機制優勢、信息優勢、成本優勢、速度優勢能大大提升這種制度安排與正規金融制度安排的競爭優勢和市場競爭能力,從而給正規金融組織一種優勝劣汰的競爭壓力,迫使政府、正規金融組織對原有的制度安排進行重新思考。非正規金融和正規金融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以及政府如對其進行規范、引導,這將對我國農村金融制度變遷具有重要意義。

非正規金融的形成、發展有利于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非正規金融對違約者是一種硬預算約束,違約者的違約不僅會遭受輿論譴責、社會排斥、群體懲罰,還有可能遭受暴力傷害,這大大降低了非正規金融的違約率。Aleem(1993)估計,在他研究的大多數案例中,非正規金融的違約率一般要低于正規金融5%左右。非正規金融在契約執行與治理上具有獨特的制度安排,相對于正規金融契約改善了農村經濟主體遵守合約、提升信用水平的意識,營造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從而為我國農村金融制度變遷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五、非正規金融演進與農村金融制度變遷

(一)非正規金融的產生與市場誘致性制度變遷

我國農村以家庭聯產承包制度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促進了經濟的高速發展,以及我國促進農村鄉鎮企業等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政策,農村金融制度所依存的經濟基礎發生了根本性的變革,促使了農村經濟主體的多元化與對金融服務的多元化需求。而農村正規金融卻存在業務相對萎縮,經營不善和農民貸款困難等問題,正規金融供給的制度性和功能性缺失已不能完全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農村金融制度與農村經濟發展的不和諧產生了獲利機會,這種獲利機會為非正規金融的形成(一種適應農村經濟新形勢的制度創新)打下了堅實的市場基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金融制度一直蘊含著經濟體系內在的非均衡性,這種非均衡性主要體現在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存在較為嚴重的金融抑制和國家對金融市場的壟斷式控制,導致長期存在且越演越烈的“金融二元結構”,這表現在私人部門經濟面臨的融資約束、金融資源配置中的低效率等諸多方面。我國農村金融制度的不均衡性產生了獲利機會,這為非正規金融(相對于正規金融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種創新型的制度安排)的產生提供了市場空間,為金融制度創新提供了激勵,非正規金融的存在是對這一利潤機會的理性回應,它是非均衡的長期發展而導致農村金融市場的自發“矯正”,從而逐漸孕育出另一種更為有效的制度安排,從而實現對現有農村金融制度集合的補充和完善。

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產生過程是一個典型的市場主導的需求誘致性制度變遷過程,但我國非正規金融的有序演進與農村金融制度的合理變遷離不開政府政策的引導,它具有市場誘致性制度變遷和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相互交織的特征。

(二)非正規金融的發展與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

誘致性制度變遷并不排斥強制性制度變遷。我國農村金融制度變遷既包括非正規金融的演進,又包括對原有金融制度集合進行變革。從制度變遷的動力和機制的角度看,非正規金融是作為正規金融制度的“邊際”而存在的,部分非正規金融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向正規金融制度演變。因此,非正規金融演進與農村金融制度變遷是相互交織、相互促進的,即非正規金融的演進(市場誘致性制度變遷)會對現有的正規金融造成強烈沖擊,從而引發政府對農村現有金融制度進行有效變革(強制性制度變遷)。而這種對現有金融制度變革本身就是對非正規金融進行批判、繼承的過程,即把非正規金融逐漸納入農村正規金融體系的過程。同時,強制性制度創新可以克服正式制度在誘致性制度創新(它由個人或一群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中,因外部性和“搭便車”問題而產生的制度供給不足。同時,政府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政治統治基礎情況對非正規金融演進與農村金融制度變遷的方向和方式也會有很大影響。非正規金融的發展、壯大也離不開政府的政策供給、法律供給,政府對農村非正規金融的演進提供合法化的制度平臺,也有利于其正規化、規范化的發展。

總之,市場誘致性制度變遷產生了農村非正規金融,而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能推動非正規金融的有序演進、逐漸融入農村金融體系與金融制度變革。其發展邏輯是,農村金融制度的非平衡性,即農村金融的“二元結構”促使了誘致性制度變遷,促進了經濟發展及其農村金融制度運行的經濟基礎、社會基礎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從而推動了政府主導的金融制度變革。農村金融制度變遷是一個我國經濟轉軌過程中經濟基礎演變引發國家對金融制度重新思考的過程。

六、結論

我國農村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興起的廣泛的非正規金融,從制度變遷來看,它是一種市場誘致性制度變遷,由于現有的農村正規金融制度供給與農村金融需求多元化這對矛盾激化的必然產物。但是,中國非正規金融的發展、壯大以及農村金融發展絕對離不開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它需要政府對農村金融制度進行重新思考。一方面,政府應該對現有的正規金融制度進行重新設計以解決正規金融制度供給嚴重不足、與農村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另一方面,國家對非正規金融的態度不應該是“默許”,也不是“放任自由”,更不是“壓制”,應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非正規金融進行規范、引導,賦予其合法地位,從而促使農村金融制度變遷才是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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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溫鐵軍.農戶信用與民間借貸研究:農戶信用與民間信貸課題主報告[R].中國經濟50人論壇,2001-6-7.

篇(5)

1 問題的提出

對我國的非正規金融產生與興起的原因,已有的文獻大都從以下兩個方向展開:一條思路是沿著麥金農的非正規金融源于金融抑制的觀點進行拓展,如史晉川(1997)、張軍(1998)等的研究;另一條思路是沿著 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貸配給均衡的框架進行研究,如林毅夫(2003)、林毅夫(2005)等認為,信貸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是非正規金融產生和廣泛的根本原因,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新的理論視角。應當說,這兩種觀點都可以用來解釋我國的非正規金融的起源問題,但他們都無法解釋非正規金融為什么會在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后逐步壯大興起。首先,金融抑制并非產生于改革之后,相反,改革前我國的金融抑制尤為突出;其次,不完全信息是銀行信貸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一個問題,不會因改革而有所改變;最后,在我國這樣一個具有“二重結構”的國家里,中央政府的強大控制力也不會因改革而失效,但非正規金融為什么會屢禁不止。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們都沒有很好的解釋我國非正規金融的產生問題。

根據諾斯和托馬斯的雙層制度安排假說,制度安排可分為基礎性制度安排和次級制度安排。前者一般由政府充當制度供給主體,通過引入法律、法規、政令等手段加以實施。基礎性制度安排具有較大的穩定性和滯后性。

后者是個人或個人團體在獲利機會誘導下自發倡導實施的,多表現為私人間的契約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在漸進改革進程中。次級制度安排大體上是對現存基礎性制度安排的彌補和修正,在某些范疇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離,從而導致對基礎性制度安排進行根本性的修改。次級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基礎性制度供給和需求之間的矛盾。作者認為,非正規金融是我國經濟制度轉軌過程,因正規金融制度供給滯后于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對制度服務的需求,由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在正規金融制度邊際進行非正式制度創新的結果。因此只有從我國的經濟制度變遷入手,才能找到非正規金融產生的原因,正確把握非正規金融的發展趨勢。

2 非正規金融的制度經濟學分析

2.1 制度環境變遷:非正規金融的產生的制度需求因素

分析制度環境是指一系列用來建立生產、交換、與分配基礎的政治、社會和法律的基本規則。從邏輯上講,如果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變化可能會使制度環境發生變遷,并導致利用現存的外部利潤機會獲利成為可能,那么與制度環境相關的制度安排就會處于非均衡狀態,不得不做出一些調整或在其邊界進行制度創新。

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這種制度選擇從功能上使得金融實際上成了政府財政的一部分。社會資金大都通過財政手段進行分配,銀行的作用只是充當政府的“出納”,金融對經濟發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此階段,一方面非公有制經濟 被普遍禁止;另一方面,由于經濟的貨幣化水平低,人們 在解決其基本生活需要后幾乎沒有多少貨幣剩余。因此,雖然我國存在深度的金融抑制,但在這種制度環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給與制度需求是相適應的,整個金融制度處于均衡狀態,非正規金融根本沒有任何的生存空間。

1979年以后,我國開始了以市場為導向的漸進式的經濟體制改革。這次改革的后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所有制結構和經濟資源分配方式的不協調。我國的私營企業不斷的發展壯大,對經濟資源的需求不斷擴大,但在金融資源分配方面,為公有制經濟特別是國 有經濟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仍是我國正規金融機構的首要任務,對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無暇顧及,個私企業從正規金融部門融資變得十分困難。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當正規金融的進人變得更昂貴時,中小企業必然會尋找新的金融服務機會、形成相應的規則和約束并使之合理化,即從非正規金融部門籌集資金。

其次,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控制程度也有所改變。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政府利用其在政治、經濟資源上的絕對的控制權,對經濟活動進行嚴格的管制。與此相適應的是政府在制度的供給方面長期居于壟斷地位,未得到政府允許的任何制度創新都是非法的,以此將其他個人或團體排除在制度創新的空間之外。改革開放以后,政府逐漸放松了對經濟活動的管制,將一部分經濟資源的控制權從政府手中轉移到私人部門,為權利主體的多元化創造了條件。

最后,經濟運行的貨幣化程度日益提高。改革開放后,收入的貨幣化分配逐漸取代了傳統經濟制度下的實物分配,我國居民在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積累了大量的剩余貨幣。為使其貨幣資產保值增值,社會居民或組織在運用其貨幣資產時要兼顧安全性、流動性與收益性建立在地緣基礎上的非正規金融正好可以滿足這種要求,因此,數量巨大的民間資本所有者受利益驅動而成為非正規金融的供給者或中介人,將小規模的短期儲蓄集中起來,為各種類型的非公有制企業提供資金供給,促進貨幣或資本向投資轉化,對正規金融產生“擠出”效應。

2.2 正規金融制度變遷:非正規金 融產生的制度供給因素分析

雖然在我國社會、經濟制度環境變遷中成長起來的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對金融制度服務產生強烈的需求,但在我國,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只是正規金融制度的接受者。我國的正規金融制度變遷是強制性制度變遷,即它是由政府通過法令等手段進行的,政府在制度選擇與制度變革中處于主動地位,是正規金融制度的決定者。由于制度供求主體的地位不同,兩者的制度效益分析的出發點也不盡相同,對于作為制度接受者的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來說,只要現有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凈效益不是可供選擇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個,就會使其產生對新的制度服務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的潛在供給,即原有的制度安排因供給不能滿足需求而處于非均衡狀態。作為制度供給者的政府,其制度變遷的供給雖然也是建立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礎之上,但所依據的不是制度的個別凈效益,而是制度的社會成本和社會效益。由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給中存在個人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差異,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因制度變遷的供給不足而導致的制度非均衡是一種常見的現象。這一點在我國的正規金融制度變遷的歷史過程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改革開放后,國民收入的大部分以各種金融資產的形式,經過銀行完成由儲蓄向投資的轉化,原有的“大財政、小銀行”格局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國家利用財政手段支持國有經濟發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這使得國家在金融制度安排和變遷過程中必然要加強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控制,通過國有金融系統對金融活動壟斷,從居民儲蓄中獲得大量的資金剩余,為公有制經濟發展籌集所需資金,對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采取制度性歧視政策,盡量少地滿足其融資需求。由此可見,政府作為金融制度的供給者,由于受到自身偏好以及意識形態的影響,在進行金融制度安排時并不一定以國民財富最大化為目標,必然會導致制度供給結構扭曲。即使政府能夠克服以上影響,但由于其有界理性、社會科學知識的局限性以及設計、建立金融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復雜性 ,它仍然不能校正制度安排的供給不足。此外,由于政府缺乏管理市場經濟的經驗,對變革的金融制度供給采取“摸著石頭過河”方式逐步進行的,對正規金融制度的強制性變遷存在著認識和組織、發明或引進 、菜單選擇、啟動時間等四重時滯,因此這種強制性的金融制度變遷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場的需求 。

在金融制度變遷中,即使政府放松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控制,金融行業的經營特點也會造成金融服務的供給不足。首先,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正規金融機構逐步成為自負盈虧的經營實體,安全性 、流動性和收益性兼顧成為其經營目標。商業銀行按照商業化、市場化原則對貸款行為進行規范,信貸標準日趨嚴格。而民營中小企業由于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比大企業要高得多。正規金融部門對中小企業群體自然會抑制其貸款沖動。另外,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具有“時間急、頻率高、額度小”的特點,正規金融部門貸款手續繁雜,不能及時滿足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同時“頻率高、額度小”的資金需求也提高了銀行提供單位貸款的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控制以及正規金融機構的經營特點,使得我國的銀行信貸分配存在嚴重的不平等現象。據資料顯示,在我國整非國有經濟部門從國家銀行系統中獲得的貸款不足銀行貸款的 20%,有組織的銀行系統中 80%多的信貸都被分配給了國有經濟部門。而在直接投融資中,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被定位于為國有企業改革服務,在股票發行中,有限的額度基本都被分配給國有企業,迄今為止,股票市場中,上市的民營企業不足 10%,通過發行股票籌資的比重則更低。

3 結 語

總之,在我國經濟制度發生巨大變革的社會背景下,制度環境的變遷不僅生產出對非正規金融有著強烈需求的中小企業,也生產出擁有大量貨幣剩余的私人部門和允許多樣化權利主體進行制度創新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由于正規金融制度的供給不足,金融制度供求失衡意味著現存制度下的巨大利益空間,因而孕育著巨大的制度變遷收益。為了爭取現有制度安排下不能獲得的外部利潤,他們必然會在現有制度的邊際進行金融制度創新,導致我國非正規金融最終得以產生,發展和壯大。由此可見,我 國的非正規金融具有 內生性 ,因此對非正規金融不能采取簡單的取締態度,必須通過立法途徑引導非正規金融合法化,正規化,推動我國的經濟發展。聯系到我國經濟發展面臨世界性金融危機沖擊的現實,政府更應當充分發揮非正規金融的優勢,促進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

參考文獻

[1]杜朝運,許文彬.制度變遷背景下非正規金融成因及出路初探[J].福建論壇,1 999,(3).

篇(6)

    1 問題的提出

    對我國的非正規金融產生與興起的原因,已有的文獻大都從以下兩個方向展開:一條思路是沿著麥金農的非正規金融源于金融抑制的觀點進行拓展,如史晉川(1997)、張軍(1998)等的研究;另一條思路是沿著 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貸配給均衡的框架進行研究,如林毅夫(2003)、林毅夫(2005)等認為,信貸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是非正規金融產生和廣泛的根本原因,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新的理論視角。應當說,這兩種觀點都可以用來解釋我國的非正規金融的起源問題,但他們都無法解釋非正規金融為什么會在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后逐步壯大興起。首先,金融抑制并非產生于改革之后,相反,改革前我國的金融抑制尤為突出;其次,不完全信息是銀行信貸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一個問題,不會因改革而有所改變;最后,在我國這樣一個具有“二重結構”的國家里,中央政府的強大控制力也不會因改革而失效,但非正規金融為什么會屢禁不止。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們都沒有很好的解釋我國非正規金融的產生問題。

    根據諾斯和托馬斯的雙層制度安排假說,制度安排可分為基礎性制度安排和次級制度安排。前者一般由政府充當制度供給主體,通過引入法律、法規、政令等手段加以實施。基礎性制度安排具有較大的穩定性和滯后性。

    后者是個人或個人團體在獲利機會誘導下自發倡導實施的,多表現為私人間的契約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在漸進改革進程中。次級制度安排大體上是對現存基礎性制度安排的彌補和修正,在某些范疇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離,從而導致對基礎性制度安排進行根本性的修改。次級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基礎性制度供給和需求之間的矛盾。作者認為,非正規金融是我國經濟制度轉軌過程,因正規金融制度供給滯后于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對制度服務的需求,由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在正規金融制度邊際進行非正式制度創新的結果。因此只有從我國的經濟制度變遷入手,才能找到非正規金融產生的原因,正確把握非正規金融的發展趨勢。

    2 非正規金融的制度經濟學分析

    2.1 制度環境變遷:非正規金融的產生的制度需求因素

    分析制度環境是指一系列用來建立生產、交換、與分配基礎的政治、社會和法律的基本規則。從邏輯上講,如果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變化可能會使制度環境發生變遷,并導致利用現存的外部利潤機會獲利成為可能,那么與制度環境相關的制度安排就會處于非均衡狀態,不得不做出一些調整或在其邊界進行制度創新。

    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這種制度選擇從功能上使得金融實際上成了政府財政的一部分。社會資金大都通過財政手段進行分配,銀行的作用只是充當政府的“出納”,金融對經濟發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此階段,一方面非公有制經濟 被普遍禁止;另一方面,由于經濟的貨幣化水平低,人們 在解決其基本生活需要后幾乎沒有多少貨幣剩余。因此,雖然我國存在深度的金融抑制,但在這種制度環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給與制度需求是相適應的,整個金融制度處于均衡狀態,非正規金融根本沒有任何的生存空間。

    1979年以后,我國開始了以市場為導向的漸進式的經濟體制改革。這次改革的后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所有制結構和經濟資源分配方式的不協調。我國的私營企業不斷的發展壯大,對經濟資源的需求不斷擴大,但在金融資源分配方面,為公有制經濟特別是國 有經濟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仍是我國正規金融機構的首要任務,對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無暇顧及,個私企業從正規金融部門融資變得十分困難。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當正規金融的進人變得更昂貴時,中小企業必然會尋找新的金融服務機會、形成相應的規則和約束并使之合理化,即從非正規金融部門籌集資金。

    其次,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控制程度也有所改變。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政府利用其在政治、經濟資源上的絕對的控制權,對經濟活動進行嚴格的管制。與此相適應的是政府在制度的供給方面長期居于壟斷地位,未得到政府允許的任何制度創新都是非法的,以此將其他個人或團體排除在制度創新的空間之外。改革開放以后,政府逐漸放松了對經濟活動的管制,將一部分經濟資源的控制權從政府手中轉移到私人部門,為權利主體的多元化創造了條件。

    最后,經濟運行的貨幣化程度日益提高。改革開放后,收入的貨幣化分配逐漸取代了傳統經濟制度下的實物分配,我國居民在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積累了大量的剩余貨幣。為使其貨幣資產保值增值,社會居民或組織在運用其貨幣資產時要兼顧安全性、流動性與收益性建立在地緣基礎上的非正規金融正好可以滿足這種要求,因此,數量巨大的民間資本所有者受利益驅動而成為非正規金融的供給者或中介人,將小規模的短期儲蓄集中起來,為各種類型的非公有制企業提供資金供給,促進貨幣或資本向投資轉化,對正規金融產生“擠出”效應。

    2.2 正規金融制度變遷:非正規金 融產生的制度供給因素分析

    雖然在我國社會、經濟制度環境變遷中成長起來的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對金融制度服務產生強烈的需求,但在我國,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只是正規金融制度的接受者。我國的正規金融制度變遷是強制性制度變遷,即它是由政府通過法令等手段進行的,政府在制度選擇與制度變革中處于主動地位,是正規金融制度的決定者。由于制度供求主體的地位不同,兩者的制度效益分析的出發點也不盡相同,對于作為制度接受者的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來說,只要現有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凈效益不是可供選擇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個,就會使其產生對新的制度服務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的潛在供給,即原有的制度安排因供給不能滿足需求而處于非均衡狀態。作為制度供給者的政府,其制度變遷的供給雖然也是建立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礎之上,但所依據的不是制度的個別凈效益,而是制度的社會成本和社會效益。由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給中存在個人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差異,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因制度變遷的供給不足而導致的制度非均衡是一種常見的現象。這一點在我國的正規金融制度變遷的歷史過程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改革開放后,國民收入的大部分以各種金融資產的形式,經過銀行完成由儲蓄向投資的轉化,原有的“大財政、小銀行”格局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國家利用財政手段支持國有經濟發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這使得國家在金融制度安排和變遷過程中必然要加強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控制,通過國有金融系統對金融活動壟斷,從居民儲蓄中獲得大量的資金剩余,為公有制經濟發展籌集所需資金,對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采取制度性歧視政策,盡量少地滿足其融資需求。由此可見,政府作為金融制度的供給者,由于受到自身偏好以及意識形態的影響,在進行金融制度安排時并不一定以國民財富最大化為目標,必然會導致制度供給結構扭曲。即使政府能夠克服以上影響,但由于其有界理性、社會科學知識的局限性以及設計、建立金融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復雜性 ,它仍然不能校正制度安排的供給不足。此外,由于政府缺乏管理市場經濟的經驗,對變革的金融制度供給采取“摸著石頭過河”方式逐步進行的,對正規金融制度的強制性變遷存在著認識和組織、發明或引進 、菜單選擇、啟動時間等四重時滯,因此這種強制性的金融制度變遷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場的需求 。

    在金融制度變遷中,即使政府放松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控制,金融行業的經營特點也會造成金融服務的供給不足。首先,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正規金融機構逐步成為自負盈虧的經營實體,安全性 、流動性和收益性兼顧成為其經營目標。商業銀行按照商業化、市場化原則對貸款行為進行規范,信貸標準日趨嚴格。而民營中小企業由于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比大企業要高得多。正規金融部門對中小企業群體自然會抑制其貸款沖動。另外,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具有“時間急、頻率高、額度小”的特點,正規金融部門貸款手續繁雜,不能及時滿足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同時“頻率高、額度小”的資金需求也提高了銀行提供單位貸款的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控制以及正規金融機構的經營特點,使得我國的銀行信貸分配存在嚴重的不平等現象。據資料顯示,在我國整非國有經濟部門從國家銀行系統中獲得的貸款不足銀行貸款的 20%,有組織的銀行系統中 80%多的信貸都被分配給了國有經濟部門。而在直接投融資中,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被定位于為國有企業改革服務,在股票發行中,有限的額度基本都被分配給國有企業,迄今為止,股票市場中,上市的民營企業不足 10%,通過發行股票籌資的比重則更低。

    3 結 語

篇(7)

 

對于我國農村金融制度的創新問題,國內理論界大致形成兩大思路,一種是堅持政府主導,充分運用現有農村金融的組織體系、存量規模,對之進行必要整合與功能創新,使之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農村經濟結構,充分發揮其在金融體系與農村經濟體系當中雙重主力作用;另一種觀點是要注重發揮“非正規金融”在農村金融制度創新過程中的作用,由于非正規金融與農業、農村、農民具有天然的親和力,其制度安排及其形式更為農戶所樂意接受,這種金融活動更容易嵌入農村經濟的各個層面與過程當中,從而形成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的內生因素,隨著時間的推移最后由農村金融活動的主體——農民來決定最終選擇什么樣的金融上層建筑。 

整體上看,持第一種觀點的學者占據主流地位。從我國目前正在實施的農村金融改革過程來看,實際上也體現的是第一種觀點的思路。通過前面的分析得知,我國的農村金融制度改革與創新選擇第一種思路具有客觀必然性,這不僅僅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整體布局的要求,也是充分發揮金融功能,促使小農經濟走向開放,與社會化大生產相互交融的要求。誠然,非正規金融在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目前東南沿海一代的民間經濟能夠在全國率先走過資本原始積累的過程,昔日的非正規金融活動是做出了貢獻的。然而,相對于存量巨大、覆蓋面廣泛的正規金融而言,非正規金融的力量畢竟是有限的。因而,重視非正規金融在創新當中的作用不能等同于非正規金融取代正規金融的作用。 

因此,如何發揮政府主導之下農村金融創新的效率,實現改革的預期目標,就成為問題的一個關鍵。眾所周知,目前我國農村金融的市場化程度很低,而且資本高度稀缺,若采取類似于城市經濟當中“國有股減持”方式將政府對農村金融產權控制力度削弱或取消,放手由市場調節農村金融服務的供給與需求,其后果將是不堪設想的。因此,在政府主導框架之內,通過制度供給的方式激勵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的創新將是一個必然的選擇。特別值得指出的是,在建設新農村的過程當中,政府的一個重要歷史使命就是要不斷弱化千百年來我國農村經濟當中業已形成的“超穩態”的小農經濟結構而不是保留它或者固化它。這也是政府主導之下農村金融創新所要實現的目標之一。 

篇(8)

 

一、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的關系

怎樣理解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的關系,怎樣來對民間金融的功能進行定位,這是認識、發展和規范民間金融的前提。本文認為,在對民間金融的定位中,首先要明確一點:發展民間金融不是要其替代或是沖擊正規金融,而是完善我國金融體系的必需。民間金融的發展不會對國有金融造成根本性的沖擊,國有金融的改革改制也將無法擰滅民間金融發展的火焰。民間金融與國有金融之間是一種既競爭又互補的關系。

競爭關系表明兩者處在同一個市場上,被稱為“共同市場”??萍颊撐摹C耖g金融與正規金融同處于一個金融市場內,在市場規律的作用下必然存在競爭?;パa關系表明兩者的市場具有一定的分割性,這種分割性使得市場中有存在不同需求者和供給者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金融市場的不發達和不完備所導致的正規金融部門不可能將其服務覆蓋到所有的領域,而民間金融的存在正好填補了正規金融的空隙。

(一)競爭關系在同一個金融體系中,民間金融的存在必然會給正規金融機構帶來競爭。但是由于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自身的一些特性,使得它們之間的競爭呈現出一種特有的狀態。

學者商原波在對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關系的研究中,把這兩者的關系置于整個金融生態體系中,引入生態學中的高斯假說(或稱競爭排斥原理),得到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的競爭可以達到一種均衡這一結論。根據高斯假說,兩個種群的共存只能在物種生態位分化的穩定,均勻環境中發生;完全相同的種,不能長久地共存,一個種最終會被另一個種所取代。民間金融產品與正規金融產品之所以能夠在一個競爭環境中達到一個共存的競爭均衡,從而兩供給部門能夠同時存在一個共同市場上,是因為生態位分化的結果。生態位是指某一物種在相應的生物群落中所處時間和空間上的位置、功能及與其他相關物種(如食物和天敵等)之間的關系,尤其值得強調的是與其他種的營養關系,也就是營養生態位。金融產值的實現需要通過交易來進行,對于金融品種而言,營養生態位指的就是跟金融產品需求者的關系,就是跟借款人的關系。非正規金融部門和正規金融部門的營業生態位具有一定的分化,這種分化源于金融市場上借款人的異質性,主要表現為借款人偏好以及需求函數的差異。差異的存在決定了在共同市場上只要中小民營企業對貸款的偏好不完全一致,則非正規金融就不可能被正規金融完全“擠出”,兩部門的競爭均衡就會存在。[1]

換句話說,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作為我國金融市場中金融服務的共同供給方,它們之間必然存在競爭。同時又由于市場中需求主體的多元性、多層次性,使得任何一種單一的金融安排都無法完全滿足金融市場的需求,這也就給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的競爭均衡提供了可能性。

(二)互補關系互補效應的產生在于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在金融生態中滿足了不同層次、不同領域的融資需求。各自具有的比較優勢使得它們在金融市場上能夠服務于不同類型的對象,形成了比較合理的分工,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互補關系。現階段,我國民間金融主要表現為金融供給不能滿足由經濟快速發展、變革帶來的高速膨脹的金融需求的反映。也就是說,正規金融無法滿足金融市場的需要,需要發揮民間金融的作用來進行補充,即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之間存在著互補關系。

我們可以從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服務的領域和對象來比較這種互補性。從服務的領域來看,正規金融主要服務于城市,而放棄了廣大的農村地區和鄉土社會??萍颊撐摹娜谫Y的服務對象上說,正規金融具有明顯的“產權歧視”和“規模歧視”,正規金融主要服務的是國有大中型企業,把很多民營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排除在正規金融體制之外,造成了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而民間金融卻恰恰可以滿足這部分市場。

數據顯示,如今我國中小企業己占全部注冊企業的99%,中小企業實現的工業總產值和利稅分別占全國工業企業的60%和40%以上,提供的就業機會約占全社會的75%。我國正規國有銀行偏好國有經濟,非公有制經濟較難從國有銀行得到信貸支持。民間金融的存在,可以形成對國有金融部門的重要補充,共同推動經濟的發展。中央銀行在2005年5月的《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中也承認了民間金融的補充作用,認為“一方面民間融資具有一定地點優化資源配置功能……。民間融資的發展還形成了與正規金融的互補效應。”

二、民間金融的存在是一個歷史過程 民間金融的存在是一個歷史過程,民間金融的活躍伴隨著商品經濟的整個發展過程。首先,從時間上看,民間金融的產生和發展時間早于正規金融;其次,從金融市場的角度來看,盡管近年來,正規金融通過各種途徑不斷提升金融服務能力,規模也不斷擴大,但是市場競爭理論告訴我們,由于市場主體的異質性,市場中的供給方不可能是單一的,也就是說,正規金融的改革和自我完善只能提高其自身的效率,不會也不可能帶來民間金融的消退。民間金融不僅存在于過去、現在,還將存在于未來。

(一) 民間金融早于正規金融出現民間金融的發展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早在國有金融產生之前就以各種各樣的形式存在著。私人錢莊可以考證的最早出現時期是明朝,而典當業早在南北朝時期就已經出現了,合會的發展在我國也有著近千年的歷史。雖然在解放初期,由于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民間金融后來隨著計劃經濟的實行,民間金融逐漸退出市場。但改革開放以后,隨著市場經濟地位的確立及非國有經濟的迅速發展,民間金融再次迅速發展起來。在金融的發展史中,民間金融往往既是金融制度變遷的初始狀態,又是金融創新的源泉。正是在民間金融充分發展的基礎上,由政府或者其人對民間金融的活動進行規范,才誕生了各種正規的金融活動。

(二)民間金融將長期存在近年來,為了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政府開始推進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制。改制的目的是完善金融體系,增強國有金融機構的競爭力。那么民間金融會不會隨著正規金融的完善和發展而逐步衰弱甚至是消失呢?

答案是不會。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金融市場的需求主體是多層次、多元的,這就需要有多層次的金融供給者。無論正規金融如何完善,都無法滿足所有金融需求??萍颊撐?。二是民間金融有其生存的內在必然性。民間金融是對信息不對稱、金融管制的自然反映,只要這兩個因素存在,民間金融就不會消失。而在我國這兩個因素將長期存在,那么民間金融也必然存在。三是國有金融機構改制的成功并不意味著金融資源的最優配置。國有金融的一系列改革會提高其效率,逐步提高收益,實現自身的效益最大化,但國有金融效益最大化并不等同我國金融市場效益的最優化。

圖1.1國有金融壟斷下的效率不對稱

從圖1.1中我們可以看到,生產可能性邊界既定的情況下,國有銀行沒有進行商業改制之前的效用曲線是U1,與生產可能性邊界交與A,在改制的激勵下,國有銀行效率提高,效用曲線為U2,此時與生產可能性邊界的交點為B,顯然優于改制前的A點。但是在此點僅僅是國有銀行的效用最大化,并非整個金融系統資源配置的最優化。之所以說B點不是帕累托最優,是因為在不損害信貸供給者效用與福利的情況下,金融資源仍存在帕累托改進的空間,可以使社會福利水平進一步提高。金融資源配置從B點向最優配置的C點移動過程中,需要一個多元化、富有競爭性的市場環境,但是國有銀行的商業改制顯然無法實現這點,所以說它并不具備把低效率B點推移到帕累托最優E點的作用。也就是說,國有銀行的商業改制固然有利于提高金融系統的效率,但是僅靠國有金融是無法實現整個金融體系的資源最優化,還必須要有民間金融的參與。無論國有銀行如何完善,鑒于其產權所帶來的局限性,其在金融市場中作用的發揮也必然無法兼顧所有需求主體,在這種情形下,民間金融也必將長期存在。

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制度也將不斷變遷。在這個進程中一部分民間金融可能會逐漸被合法、正規化。但是民間金融并不會退出歷史舞臺,經濟的發展將不斷催生新的民間金融形式。

參考文獻:

[1]姜旭朝,《中國民間金融研究》[M],山東人民出版社,1996

[2]江曙霞,《中國“地下金融”》[M],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

[3]孫莉,《中國民間金融的發展及金融體系變遷》,上海經濟研究,2000年5期

[4]江曙霞,《中國“地下金融”》[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12.

[5]商原波,《非正規金融在我國金融生態中的地位和作用》,上海財經大學,2005

篇(9)

[中圖分類號]F832.3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9339(2012)02-0020-07

一、文獻綜述金融作為現代經濟資源配置的核心,對經濟增長和收入分配不平等均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隨著農村金融體系的不斷發展,中國城鄉之間收入差距卻呈現不斷擴大的態勢。在這一問題的研究上,很多學者討論了國家整體金融發展對城鄉收入差距的影響。多數文獻是從中國整體金融發展的宏觀視角出發,認為中國整體金融發展顯著擴大了城鄉收入差距;而從農村自身金融發展出發,對城鄉收入差距進行研究則較少。比較有代表性的研究如下:

張立軍、湛泳(2006)[1]運用改革開放后與農村金融相關的經濟數據,分析了農村金融發展對城鄉收入差距的影響。結果顯示:由于農村資金的大量流失,農村金融發展拉大了城鄉收入差距。但該研究中僅采用了農戶儲蓄加上農業貸款之和除以農業產出的比值作為衡量農村金融發展的指標,忽略了農村金融發展具有發展規模和發展效率兩個方面,所以結論中僅提出要擴大農村金融資源的供給,節制農村資金外流,而未提及農村金融資源的利用效率。姚耀軍(2005)[2]從農村金融與城市金融的相對滯后的視角出發,選擇了城市金融發展水平與農村金融發展水平之比的農村金融發展相對滯后指標,對農村金融發展相對滯后與城鄉收入差距的關系進行了實證分析。張立軍、湛泳(2006)[3]在金融發展對城鄉收入差距影響的作用機制方面進行了研究,提出了金融發展對城鄉收入差距作用機制的三大理論假設,并運用1978~2004年的相關數據進行了實證分析。實證結果顯示:金融發展通過門檻效應、地區與城鄉的非均衡性以及降低貧困效率影響城鄉收入差距,與理論假設相符。

然而上述文獻僅僅使用農村金融規模來衡量農村金融發展,忽視了農村金融中介的效率和非正規金融的發展。為了更完整深入地探討農村金融發展的影響,本文將從金融發展的規模、效率以及結構三個方面研究農村金融發展對城鄉收入差距的影響。

[收稿日期]2011-11-03

[基金項目]本文系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重大研究課題攻關項目“中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理論與實踐”(項目編號:11JZD019)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付榮(1982- ),女,河南安陽人,廈門大學經濟學院統計系博士生。

二、 農村金融發展目前,學術界對于農村金融發展沒有統一的定義。本文根據農村金融體系的自身特點,對農村金融發展的涵義給予界定:我國農村金融發展是指增加農村金融的相對供給數量、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對內生于農村經濟的非正規金融機構進行規范,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過程。在規模上,突出金融相對規模的擴大,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金融機構有能力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在效率上,防止農村金融資金的流失,并在農村自身經濟生產中有效率地對資源重新配置,實現投資收益最大化;在結構上,提高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的商業性和自主性,同時,規范非正規金融機構,形成合理的內生于農村經濟的金融結構。

1. 農村金融的相對規模

國際上常用金融相關比率(FIR)[4]來衡量一國的金融發展水平,即在某一時點上現存的金融資產總額與國民財富之比,為了方便,常用金融資產總額與一國的GDP之比來計算。衡量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相對規模時,以上述表達式為基礎,結合實際加以變動。在我國農村金融系統中,銀行業具有極強的壟斷地位,它對各農村地區經濟增長的影響是最直接、最重要的,因此,以各類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總和作為農村金融資產總額的一個窄的衡量指標,同時選取農村GDP總值來衡量農村經濟生產總值,定義農村金融相關比率RFIR(Rural Financial Interrelations Ratio)為全部農村存貸款總和與農村GDP之比,即:

RFIR=RC+RDRGDP(1)

其中RFIR為農村金融相關比率,RC為農村存款總和,RD為農村貸款總和,RGDP為農村GDP農村GDP根據各年的《中國農村經濟綠皮書》整理而得。。

2. 農村金融發展的效率指標

農村金融發展的效率主要分為農村金融資源的轉化效率和配置效率兩部分。[5]金融資源的轉化效率衡量農村的大量存款是否有效轉化為農村貸款,是否滿足了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的需求;農村金融的配置效率是指農村金融資源即農村貸款是否根據市場利率自由流動,在重新配置中是否達到了帕累托最優。

(1)農村金融資源的轉化效率。在農村的金融市場中,金融資源的供給來源多是農戶在銀行中的儲蓄,通過銀行轉化為貸款流入資金市場。但其中只有一小部分金融資源轉化為農村貸款(包括農業貸款和鄉鎮企業貸款)投入到農村自身經濟的生產中。因此,對于農村金融效率中的轉化效率,應著重考察農村金融機構對儲蓄的轉化能力,即農村儲蓄轉化為農村貸款的能力。

因此,選取農村存貸款比率(SLR)來衡量農村金融轉化效率:

SLR=RLRS(2)

其中RS和RL分別為農村儲蓄和農村貸款。

(2)農村貸款的配置效率。衡量農村金融機構效率的另一方面是農村貸款在生產中的配置效率,即金融資源在生產過程中的重組是否實現了帕累托最優配置。

我國農村貸款分為農業貸款和鄉鎮企業貸款兩大部分。其中,在政府主導的農村信貸體系下,農業貸款主要是針對農業生產的需要,向國有農業企業、農業生產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貸款,農業貸款效率較為低下,而且增大了農村金融風險。[6]而鄉鎮企業貸款主要是為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服務的,用于創建各種企業來支援農業發展。農業貸款的配置效率往往低于鄉鎮企業貸款的效率。

因此,采用鄉鎮企業貸款與農村GDP的比率來衡量農村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亞洲開發銀行(1992)以對私人部門的信貸量與名義GDP之比反映資金配置狀況,King和Levine(1993)提出指標PRIVY等于提供給非金融私人部門的信貸與GDP的比率,兩個指標的上升均表示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ALLOE=RELRGDP(3)

其中,ALLOE為農村金融資源配置效率,REL和RGDP分別代表鄉鎮企業貸款和農村GDP。

3.非正規金融的相對規模關于農村正規金融在拙作《金融發展的規模、效率》中已經給予全面的討論,因此,對于衡量農村金融結構的指標,本文選擇非正規金融的規模測算。

與正規金融不同,非正規金融由于缺少政府部門的正式監管以及大量非正規金融機構的隱蔽性,無法對其進行統計,缺乏準確的官方數據。因此,要衡量非正規金融相對經濟發展的規模,必須先對非正規金融貸款總額進行測算。

(1)非正規金融貸款總額。由于缺乏公開準確的農村非正規金融總額的統計數據,所以一般采取抽樣調查研究或者模型估計進行測算。本文利用田光寧等[7]估計出的農村非正規貸款的上下限,求其平均和來代表農村非正規金融渠道貸款額。

IRL=IRL1+IRL22 (4)

IRL1為非正規貸款總額的下限,IRL2為非正規貸款總額的上限 IRL1和IRL2數據來自田光寧、李建軍在《中國農村經濟發展中金融支持結構演變》中的測算結果。,IRL為農村非正規金融貸款總額的測算。

(2)非正規金融相對規模。[8]依照金融發展理論中衡量金融發展規模的指標設計方法,得到一個相對準確地衡量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相對規模的指標,即農村的非正規金融相關比率,采用非正規金融貸款總額與農村國民收入的比率。

IRF=IRLRGDP (5)

其中,IRF代表農村非正規金融相對規模,IRL代表農村非正規金融貸款額,RGDP代表農村GDP。

三、 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現狀分析我國農村金融發展規模、效率以及非正規金融相對規模見表1。

表1中國農村金融發展規模、效率及非正規金融相對規模

年份RFIRSLRALLOEIRF年份RFIRSLRALLOEIRF1978年0.27 0.89 0.01 0.26 1994年0.44 0.79 0.79 0.18 1979年0.28 0.79 0.01 0.29 1995年0.35 0.78 0.78 0.20 1980年0.32 0.87 0.01 0.28 1996年0.46 0.79 0.79 0.16 1981年0.34 0.82 0.01 0.32 1997年0.49 0.78 0.78 0.21 1982年0.35 0.77 0.02 0.34 1998年0.54 0.82 0.82 0.20 1983年0.36 0.74 0.03 0.32 1999年0.57 0.82 0.82 0.19 1984年0.42 1.03 0.06 0.30 2000年0.57 0.73 0.13 0.17 1985年0.39 1.02 0.09 0.27 2001年0.60 0.72 0.13 0.16 1986年0.47 1.08 0.12 0.29 2002年0.56 0.71 0.12 0.14 1987年0.50 1.10 0.13 0.27 2003年0.59 0.70 0.12 0.13 1988年0.46 1.14 0.13 0.24 2004年0.57 0.68 0.10 0.13 1989年0.49 1.12 1.12 0.27 2005年0.59 0.63 0.09 0.10 1990年0.52 1.08 1.08 0.31 2006年0.57 0.54 0.06 0.08 1991年0.57 1.00 1.00 0.27 2007年0.55 0.53 0.06 0.07 1992年0.59 1.01 1.01 0.21 2008年0.57 0.48 0.06 0.08 1993年0.52 1.04 1.04 0.17 數據來源:根據歷年農村金融相關數據整理而得。

農村金融的相對規模在改革開放后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是仍然處于起步階段。農村的金融相關率體現了我國農村經濟的貨幣化水平。該比率從1979年的28%提高到2008年的57%,其中農村FIR在2001年達到最高點為60%,進一步表明經濟貨幣化程度在農村是逐漸加深的。

農村金融資源轉化效率逐漸降低,存貸款比率縮小,說明銀行將存款轉化為貸款的能力減弱,農村儲蓄與農村貸款之間的缺口不斷加大。農村資源的轉化效率在1984~1993年普遍較高,甚至有些年份大于1;但是在1993年后轉化效率逐漸降低,到2008年底降至0.48。農村貸款與農村存款的差距越來越大,大量的農村金融資源流失。

農村金融資源配置效率指標ALLOE區分了農村貸款總量中投向鄉鎮企業的部分和單一投向農業的部分,指標值越大代表投向鄉鎮企業的貸款比重越大,農村貸款配置效率越高。我國農村金融貸款配置效率經歷了先上升,再平穩波動,而后下降的變化過程。從1978~1987年,十年間從最初的0.01增加到了0.13,其原因是農村的鄉鎮企業多是經營資本密集型的產業,農村貸款使得鄉鎮企業得到了迅猛發展,促進了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金融貸款的配置效率較高。從1988~2003年配置效率一直在0.15~0.12之間平穩波動,但2003年以后開始下降,2008年下滑至0.06。在這個階段農業貸款大大超過了鄉鎮企業貸款,2003年農業貸款為8 411.35億元,2008年底升為17 628.82億元,增長了110%,而鄉鎮企業貸款數額基本保持不變。農業生產的弱質性和鄉鎮企業的發展速度明顯放緩造成了農村貸款配置效率下降。

非正規金融相對規模在長期內呈下降的趨勢。從1978~1991年,由于農村金融資金流失,用于農村經濟發展的正規金融資源的供給短缺,使得一大批非正規金融借貸發生。IFIR在0.30左右輕微波動,說明非正規金融在農村經濟發展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從1992~2000年,政府出臺取締非正規金融的政策,但由于農村非正規金融對地方經濟有著有利幫助,使得地方政府與非正規金融“合謀”,出現了非正規金融屢禁不止的狀況。因此IFIR在0.21到0.17之間呈波動下降趨勢,但是下降趨勢并不明顯。從2001~2008年,受信息、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制約,導致農村非正規金融在規模和范圍上的劣勢。[9]同時正規金融機構在服務農村經濟方面不斷完善,農信社采用浮動的存貸款利率,上調了農村貸款利率,減少了金融資源供給方面的抑制性;而且小額農戶貸款的大量發行,使得農民更容易在正規金融機構取得符合自身經濟發展需求的小額貸款。IFIR從0.16快速下降到0.08,下降的幅度達到50%。

總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金融發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農村金融規模相對較小,農村金融需求受到抑制;[9]農村金融資源的轉化效率低下,農村金融資源嚴重流失;用于大力發展農村二、三產業的鄉鎮企業貸款短缺,農業貸款尚未形成規模經濟,農村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低下;內生于農村經濟的非正規金融發展遭遇“瓶頸”,相對規模逐漸縮小。

四、 農村金融發展對城鄉收入差距影響的實證分析我們運用改革開放后我國農村金融以及城鄉收入差距的數據建立半對數模型如下:

lnCJ=c+α1FIR+α2SLR+α3ALLOE+α4RIF+ε(6)

其中,CJ為城鄉收入比率;FIR為農村金融發展規模;SLR為農村金融機構的資源轉化效率;ALLOE為農村貸款的配置效率;RIF為非正規金融規模;ε為估計誤差。

1. 變量平穩性檢驗。

為避免出現偽回歸問題,使用ADF檢驗對變量的時間序列進行平穩性檢驗。

城鄉收入差距、農村金融相關率、農村金融資源轉化效率、農村貸款配置效率、非正規金融規模均是非平穩序列,而且這些變量經過一階差分后均平穩,故這些變量是一階單整的。所以可以對這些變量進行下面的協整檢驗(見表2)。[10]

表2變量的平穩性檢驗

變量檢驗類型ADF臨界值(1%)臨界值(5%)平穩性Problncj(c,t,0)-2.8995-4.2967-3.5683不平穩0.1767D(lncj)(0,0,2)-2.5741-2.6534-1.9538平穩0.0121RFIR(c,t,1)-2.7664-4.3098-3.5742不平穩0.2199D(RFIR)(0,0,1)-3.4193-2.6501-1.9533平穩0.0013SLR(c,t,1)-0.6777-4.3098-3.5742不平穩0.9655D(SLR)(0,0,1)-2.9184-2.6501-1.9533平穩0.0051ALLOE(c,t,1)0.7129-4.3098-3.5742不平穩0.9625D(ALLOE)(0,0,0)-7.9491-2.6471-1.9529平穩0.0000RIF(c,t,0)-3.5313-4.2967-3.5683不平穩0.0540D(RIF)(0,0,0)-4.8474-2.6471-1.9529平穩0.0000資料來源:作者利用計量軟件計算得出。

2. 協整檢驗。

本文采用Johanson協整檢驗來分析城鄉收入差距與農村金融發展水平、效率以及非正規金融規模的長期關系。

首先,構建包含城鄉實際收入比率對數、農村金融相關率、農村金融資源轉化效率、農村貸款配置效率、非正規金融規模五個變量的VAR模型,用AIC、SC信息準則和LR等統計量作為VAR模型的最優滯后期數的檢驗標準。檢驗結果見表3,最優滯后期數為1。

表3最優滯后期數的選擇

LaglnLLRFPEAICSCHQ0 185.8747 NA 2.63e-12-12.47412-12.23838-12.400291 299.9373 180.9268* 5.83e-15*-18.61636-17.20192*-18.17338*2 326.019632.37811 6.41e-15 -18.69101*-16.09786-17.87887資料來源:作者利用計量軟件計算得出。

其次,采用Johanson協整檢驗來分析城鄉收入差距與農村金融發展規模、效率、非正規金融規模的長期關系。結合ADF單位根檢驗的結果,采用包含常數項、不包含趨勢項的協整檢驗形式,同樣選取滯后期數為1。

表4Johansen協整檢驗結果(跡統計量)

協整關系個數特征值跡統計量5%臨界值置信概率None* 0.742973 87.92802 69.81889 0.0009At most 1* 0.561219 48.52942 47.85613 0.0431At most 2 0.481348 24.64051 29.79707 0.1747資料來源:作者利用計量軟件計算得出。

協整檢驗結果由表4可知: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五個變量之間至少存在一個協整關系,即表明農村金融相關率RFIR、農村金融資源轉化率SLR、農村貸款配置效率ALLOE、農村非正規金融規模RIF與城鄉收入差距之間存在著長期穩定的關系。

3. 誤差修正模型的建立。

構建如下VEC模型:

lncjt=αlncjt-1+βrfirt-1+γslrt-1+ηalloet-1+λrift-1+ecmt-1+C

rfirt=αlncjt-1+βrfirt-1+γslrt-1+ηalloet-1+λrift-1+ecmt-1+C

slrt=αlncjt-1+βrfirt-1+γslrt-1+ηalloet-1+λrift-1+ecmt-1+C

alloet=αlncjt-1+βrfirt-1+γslrt-1+ηalloet-1+λrift-1+ecmt-1+C

rift=αlncjt-1+βrfirt-1+γslrt-1+ηalloet-1+λrift-1+ecmt-1+C(7)

其中ecm為誤差修正項。如果變量之間存在的長期協整關系為如下形式:

lncjt=θ1rfir+θ2slr+θ3alloe+θ4rif+C(8)

則誤差修正項為:ecmt=lncjt-θ1rfir-θ2slr-θ3alloe-θ4rif-C(9)

長期均衡關系為:lncj=84.75rfir-18.92slr-85.39alloe-38.93rif-0.24(10)

沒有差分的協整模型表現出城鄉實際收入比率對數、農村存貸款比率、農村貸款配置效率、農村非正規金融規模等變量之間存在著長期均衡關系。代表農村金融發展規模的金融相關率對城鄉收入差距具有正的影響,即城鄉收入差距隨著農村金融發展規模的擴大而增加;而農村金融發展效率(包括金融資源轉化效率SLR和貸款配置效率ALLOE)和農村非正規金融規模RIF均對城鄉收入差距具有負的影響,隨著農村金融發展效率的提高和非規模金融規模的擴大,城鄉收入差距將會縮小。而且這四個有關農村金融發展的變量對城鄉收入差距的影響具有統計顯著性。

在差分后的方程中誤差項ecm系數反映了短期波動對長期均衡的影響。在城鄉收入差距方程中,誤差修正項的系數為負數,而且顯著。這說明當城鄉收入差距偏離其長期均衡狀態時,誤差修正項對其有負向的調整作用,符合反向修正機制,即當短期波動偏離長期均衡時,誤差修正模型以-0.006985的速度將非均衡狀態拉回到均衡狀態。

4. 格蘭杰因果分析。

Granger(1988)指出,如果一對時間序列是協整的,那么至少存在一個方向上的Granger因果關系。中國城鄉收入差距與農村金融發展規模、效率、非正規金融規模是存在協整關系的,因此需要進一步討論的是城鄉收入差距與農村金融發展規模、效率、非正規金融規模是否具有短期的因果關系。

表5格蘭杰因果關系檢驗

考察變量零假設F統計量置信概率RFIRRFIR不是LNCJ的Grange原因26.47232E-05LNCJ不是RFIR的Grange原因1.168540.2893SLRSLR不是LNCJ的Grange原因0.473120.4974LNCJ不是SLR的Grange原因9.954960.0039ALLOEALLOE不是LNCJ的Grange原因18.18280.0002LNCJ不是ALLOE的Grange原因7.578590.0104RIFRIF不是LNCJ的Grange原因15.19770.0006LNCJ不是RIF的Grange原因0.298960.5890資料來源:作者利用計量軟件計算得出。

格蘭杰檢驗結果說明:至少在95%的置信水平下,農村金融發展規模RFIR、農村金融發展效率中的貸款配置效率ALLOE以及非正規金融規模RIF的變動都會影響城鄉收入差距;反過來,城鄉收入差距的變動會影響農村金融發展效率中的資源轉化效率SLR。

5. 脈沖響應分析。

利用VEC模型分析城鄉收入差距LNCJ對于一個標準新生信息的脈沖響應。圖1為基于VEC模型的脈沖響應函數曲線,橫軸代表追蹤期數,縱軸代表響應程度,描述了城鄉收入差距LNCJ對其自身、RFIR、SLR、ALLOE及RIF的一個標準差沖擊在各期的“響應”。

圖1城鄉收入差距脈沖響應城鄉收入差距LNCJ對于自身信息的一個標準差擾動的影響為正,在第1期影響最大,約為0.045,隨后逐漸下降。

LNCJ對于農村金融發展規模RFIR信息的一個標準差擾動的影響也為正,意味著農村金融發展規模的擴大將拉大城鄉收入差距,其影響在第1期為0,第6期達到最大,此后基本不變。這表明農村金融發展規模對城鄉收入差距的滯后效應在第6期得到完全的展現并長期保持。

LNCJ對于農村金融資源的轉化效率SLR信息的一個標準差擾動的影響第5期以前是負的,而從第6期開始影響變為正的。這表明在前5期擴大農村儲蓄轉化為農村貸款的能力有助于減少城鄉收入差距。

農村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ALLOE的一個標準差擾動對城鄉收入差距的影響在前8期是正的,到第9期逐漸變為負的,說明農村金融機構加大對鄉鎮企業貸款的比重、增強資金的配置效率,是可以減少城鄉收入差距的,但是有著較嚴重的滯后性。

LNCJ對于非正規金融規模RIF信息的一個標準差擾動的影響是負的。在第1期為0,而后負的影響逐漸變大,到第3期達到最大,為-0.0074,隨后保持不變。說明合理地規范和發展非正規金融的規模,將縮小城鄉收入差距,而且這種負效應將持續保持。

五、 結論性評價農村金融發展規模與城鄉收入差距正相關,這符合金融發展理論的主流觀點。農村金融發展規模是城鄉收入差距的Granger原因,對城鄉收入差距的影響貢獻度高達49.53%。其隱含的政策結論是:農村金融相對規模的擴大放大了金融城鄉非均衡效應,拉大了城鄉收入差距。所以不能單純地增加金融機構在農村的網點,只有加快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改善農村資金外流的狀況,才能擴大農民收入,縮小城鄉收入差距。

農村金融資源的轉化效率SLR與城鄉收入差距是負相關的,SLR的一個標準差的擾動對城鄉收入差距的影響在前5期均是負的。這表明通過加強農村儲蓄轉化為農村貸款的能力來提升農村金融發展效率,減少農村金融供給的抑制性,可以縮小城鄉收入差距。

農村金融貸款的配置效率ALLOE與城鄉收入差距是負相關的,并且農村貸款配置效率是城鄉收入差距的Granger原因,但是這種負相關性具有一定的滯后性。表明農村金融資源配置向鄉鎮企業、農村第二、三產業的傾斜對農村經濟增長和縮小城鄉差距有積極的影響,所以應強調鄉鎮企業融資問題的重要性。

農村非正規金融規模RIF與城鄉收入差距是負相關的,是城鄉收入差距的Granger原因,而且通過脈沖響應分析可知,非正規金融對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積極影響是長期有效的。這表明內生于農村經濟的非正規金融機構是適合農村經濟發展的,規范和擴大非正規金融,促進了農村經濟的增長,提高了農村居民的相對收入,進而縮小了城鄉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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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Impact of Rural Financial Development

on the Incom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in China

Fu Rong

篇(10)

近年來,有關閩、浙、粵三省地下錢莊等非正規金融的報道不斷見諸報端,有關地下錢莊黑幕的種種文章主要是說明我國近幾年打擊地下錢莊參與非法洗錢活動。據有關部門的統計每年從地下錢莊中被洗掉的黑錢至少達2000億元人民幣,占我國GDP的25%,這個數目是非常的龐大。國家也相應的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來遏止地下錢莊等非正規金融的非法交易,比如央行2002年9月頒布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方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方法》。這些非正規的金融機構一部分作為非法的金融機構是不容回避的事實,按照我們一貫的思維方式,對一切形式的地下經濟都應取締。但監管當局為這些非正規金融的取締忙碌不已,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生意照樣火爆,依然“生機勃勃”。這就不禁讓人發問:屢禁不止的非正規金融是否確有其生存理由?是不是我國現行金融制度的不足或缺陷給了他們存在的土壤?是什么機制在非正規金融機構的運行中起著關鍵的作用?

當前我國對這些方面的研究還不是很深,雖然對非正規金融這一領域國家的監管部門開始實行局部的疏導政策,比如從2002年底開始的溫州金融改革,讓我們看到了某種跡象。除了浮動利率試點之外,溫州金融改革的核心還涉及銀行產權改革,即溫州商業銀行可以吸收民間資本入股,樂清、瑞安兩個縣級市可以搞股份制的農村商業銀行,并允許私人參股。但我們還沒有完全看到它巨大的發展空間,以及對我國金融體系的發展和完善有一些值得深思的方面。

一、非正規金融的經營形式及其在我國存在的土壤

經濟運行中的金融活動可以分為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正規金融是指由政府批準成立并進行監管的金融機構(即一國的中央銀行、政策銀行、商業銀行、合作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典當業等正規金融部門)所進行的交易活動,這部分交易受到政府法律和條例等正規制度的規制。非正規金融是指非法定的金融機構(即非正規金融部門)所提供的間接融資以及個人之間或個人與企業主之間的直接融資。由于非正規金融活動通常未經一國政府批準或未被納入金融監管進行規制,因此被貶稱為“地下金融”或“草根金融”而蒙上了非法的陰影。[1]在許多發展中國家由于正規金融的發展無法滿足廣大中低收入群體和經濟組織發展初期的要求,他們經濟增長主要依靠要素投入品的增長,而資本是其中最重要的變量,阻礙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是資本的高度稀缺,這種需求的矛盾就產生了相應的非正規金融。因此有有組織的、合法的正規金融和無組織的、非法的非正規金融同時存在所形成的金融二元結構,顯示了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的金融抑制現象。[2]俄亥俄學派(OhioSchool)也認為:在發展中國家消除貧困的過程中,非正規金融能夠有效地滿足當前的短期資金需求;與正規金融機構相比,非正規金融的成本可能更低、工作方式可能更有彈性。此外,一些學者對亞洲和非洲國家的研究表明,非正規金融不僅在農村很重要,在城市經濟中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非正規金融不是經濟欠發達國家所特有的,經濟發達國家也普遍存在著各種形式的非正規金融活動。

在進行以下的論述之前,我們首先對非正規金融的討論范圍界定。我們假設非正規金融機構是進行正常的經營,即從事資金借貸、金融中介等服務的民間金融組織。那么這些涉嫌參與地下經濟洗錢等非法的、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的,如地下錢莊等不是我們這里要論述的范圍。他們在經營本質上與我國合法的金融機構沒有什么區別,都是進行貨幣的經營組織,以利潤最大化為其經營目標。

在我國一些非正規的金融組織其實有其歷史的淵源,19世紀末20世紀初山西出現了“票號”,如日升昌票號是我國首家專營銀兩匯兌,存放款的私人金融機構。在其經營歷程中,形成了一整套經營管理辦法。在經理人員的聘選上也嚴格,據史料載:“當財東起意經營,聘請經理。由介紹人之說項,或自己注意察治;確實認定此人有謀有為、能守能攻,足以擔任票號經理之職責,則以禮召聘,委以全權。”[3]實行“認票不認人”的制度,這就要求對匯票的書寫和防偽等有嚴格的規定。并且隨時掌握全國各地之間的貨物流向、市場行情的變化,及時由總號作出資金調度方向的決策,在總號與分號之間,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業務報告制度。

我國現階段的非正規金融組織形式主要包括自由借貸、銀背和私人錢莊、合會、典當業信用、民間集資、民間貼現和其他民間借貸組織(如金融服務公司、財務服務公司、股份基金會等,90年代大量存在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已經被清理關閉)。近年來,中國民間非正規金融呈現出以下特點:一是由過去的隱蔽型轉為目前的公開半公開型;二是雖然以本地區為主,但開始出現跨村、跨鄉甚至跨省借貸;三是大額借貸比重不斷增大,無息借款比重逐漸降低;四是借款用途由消費性貸款向生產經營性貸款轉變,即用于加工業、運輸業和養殖業等能短期見效的項目增加,而用于傳統糧食種植和婚喪嫁娶之類的生活貸款呈現遞減趨勢;五是借貸手續逐漸規范,糾紛逐漸減少,過去以口頭信用約定為主,符合農民文化水平較低的現實,現在隨著風險意識的加強,出現了以存單、債券、房地產等抵押、質押的情況;六是非正規金融組織化程度明顯加強。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些地方非正規金融組織的出現,有其內在的經濟驅動力。這一驅動力就是資金供求矛盾,并且這一矛盾還在不斷的發展,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我國銀行存款利率經過8次下降,加之征收利息稅,儲蓄存款幾乎成了現金保管。人們投資渠道單一,消費需求又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而受限,城鄉居民手中大量的閑置資金急于尋找比銀行存款更高的回報率的出路。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張軍研究員幾年前曾對浙、閩、粵等地的非正規金融市場作過調查,結果發現那一地區民間資金相當充裕,各種形式的企業民間融資、“地下錢莊”、“標會”等屢禁不止,且呈日益泛濫之勢。據他介紹,浙江溫州有關單位曾作過統計,在120萬人口的溫州蒼南縣,僅有29億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人均2000多元,遠遠低于全國人均5000元的存款標準。這些大量的資金運作渠道除股市投資民間個人借貸外,大量的錢在“地下”循環,就形成了非正規金融的資金供應來源。[4]第二,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出于防范金融風險,建立金融安全區以及追求經營利潤的考慮,對縣級機構的中小貸款客戶實行規模控制和授信管理,并設置了較高的貸款門檻,一般要求企業具有2A級以上的信用等級,并且必須提供有效的抵押、質押及保證等信用擔保。從1999年開始,國有四大商業銀行大規模撤并市、縣以下基層機構,4年達31000家。[5]即使農業銀行是我國商業銀行系統中惟一一個面向農村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但在農村個私經濟的發展中難以起到大作用。由于門檻太高,農民貸款太難,無法面向農村中分散的個人和小型經濟組織。其它金融組織主要是信用合作社本來是一個合作性質的組織,但實際上還是官辦的,近來也出現了很多問題,貸款的門檻和手續同樣比較復雜,不是很適應農村個私經濟的發展。另外,農村合作基金會也被取消,而多數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率又十分高,資金規模也十分有限,它直接導致了農村金融服務的缺乏。

第三,私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的規模在我國日益發展漲大,成為我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它們在發展過程中,融資困難始終成為制約其發展的“瓶頸”。私營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私營企業主的資金需求特征常常表現為短、頻、快,但風險較高,因而很難得到正規金融機構的支持。據1998年的有關統計資料,國有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僅占貸款余額的38%,即便加上其他商業銀行和信用社的貸款,也僅占全部貸款的44%。[6]當然由于中小企業的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問題,使得國有商業銀行在交易中的成本過高,影響了正常的交易條件下可以得到的貸款或融資。在這種前提下,盡管利率較高,有些非正規金融也有黑勢力的背景,私營企業主也不得不選擇從地下錢莊等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融資。這樣這些非正規金融在一定程度上起著補充地方貨幣市場供應不足,緩解資金供求矛盾,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作用。因此我國金融體系在沒有滿足農村經濟和私營經濟發展的金融信貸市場需求,從根本上構成了非正規金融的生存土壤,同時提供了其存在的空間。

二、信用是非正規金融生存的關鍵

從一般意義上講,信用包括信任、誠實守信、遵守諾言等內容。但從經濟意義上看,它的含義就轉化和延伸為以借貸為特征的經濟行為,是以還本付息為條件,體現著特定的經濟關系。它既區別于一般商品貨幣交換的價值單方面的暫時讓渡或轉移。[7]

對信用問題的探討成為我國近幾年來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的話題。良好信用機制的建立是國民經濟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基本保證,黨的十六大提出:“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健全現代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笔鶎萌腥珪赋觯骸敖⒔∪纳鐣庞皿w系,形成以道德為支持、產權為基礎、……,也是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這表明我國在建立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方面正下大力氣。然而我們上面提到的信用體系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牽涉到許多方方面面的問題。而且是放在一個比較的范圍內來討論的,很難把握,因此存在大量的個人、企業、政府等的信用缺失。然而針對非正規金融來講,下面我們要說的信用是放在一個相對較小的范圍內來討論的。

非正規金融的存在大部分是帶有地域性的,他們往往以家族的形式出現。信用在一個很小的范圍內是比較穩固的,為什么呢?張維迎教授提出“鄉村社會的信用機制”[8],他解釋到鄉村人由于居住和活動范圍的影響,他們對失信要付出很高的代價,并且不守信用的信息傳遞很快,所以人們很少違約。西南財經大學周殿昆教授認為: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鄉村家族關系及家族文化復歸,家族信用逐漸復興。同時,依附于計劃經濟體制和鄉村集體經濟的傳統社會信用體系衰減,而適應市場經濟要的新的社會信用體制尚未建立。從而使現今我國鄉村信用環境呈現:社會信用缺失,家族信用強固的特征。家族信用成為現今鄉村農民家庭開展生產協作和生活互助的主要依靠。所以地下錢莊在區域內的信用一般都表現的比較良好,這成為它們發展漲大的關鍵因素。[9]由于借款者和貸款者之間因長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關系,不僅在抑制契約雙方的道德風險方面具有效率,而且違規者還會因遭到社區排斥和輿論譴責而付出高昂代價。社區的約束力越強,成員之間合約的履行率就越高,并且借款者更重視償還非正規金融貸款,以便與其保持長期穩定的借貸關系。所以非正規金融交易中的違約成本高于正規金融活動的違約成本。

經營貨幣是金融業的表象,而這表象后面隱藏的是“信用”,信用交易才是金融業的經營本質。非正規金融活動具有示范效應,即讓所有存在不償還貸款傾向的借款人望而卻步,也限制根本不具備還款能力的人進入信貸市場,從而促進了社會信用關系的改善和信用體系的建立。非正規金融的交易成本與正規金融中介相比較比較低,它減少了許多如契約文書的處理成本、風險確認成本、監督實施成本、搜尋成本及時間成本。從信息不對稱角度看,非正規金融機構利用與借款人之間的頻繁資金往來,可以更了解借款人的信用和收益狀況,從而降低風險并減少了搭便車的機會,提高資金配置效率。這樣非正規金融與我們正規金融機構很大的差別就在于其信用交易的特點更明顯。試想存入非正規金融的資金除了因為高利息的誘惑外,資金的安全才是存入者最優先的考慮,在明知是非正規金融的情況下依然存入資金,存入者必然有所恃,那就是通過民間信用的方式形成的信任關系,而非正規金融的經營者也是在種種民間信用關系的制約下貸出款項,甚至根本不需要象正規機構那樣復雜的抵押、質押手續,更多的是保證方式。理由很簡單,非正規金融的告貸者們如果真有東西質押或者抵押,一般情況下也不會向非正規金融求貸,如果他們真的沒有太大的資金需求,他們可以通過“抬會”等初級的民間金融方式尋求資金。正是這種民間的信用交易將地下金融組織的效用發揮到最大程度,從這個角度來說,這些非正規金融組織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商業銀行,它們才是真正將信用作為生存之本的金融參與者。

非正規金融的優勢在于能夠通過民間信用的方式迅速提供金融服務,而且這種金融服務還是一種個性化的金融服務,利息可以雙方根據市場情況商定,借貸金額可多可少,可以分次貸款也可以一次貸款,這些都是我們傳統的金融機構不屑為之的業務。但正是這些業務構成了龐大的地下金融體系,讓我們的監管者頭疼不已。也正是這種非正規金融體系給我們的“正規軍”不屑光顧的群體,帶來了他們所需要的金融服務。歸根結底,這樣的金融服務在民間是有需求的,有需求就會有供給,在陽光照不到的角落也是這樣,非正規金融體系的存在自由其道理。但監管者不這么想,地下金融體系的危害也是顯而易見的,單純的民間信用在缺乏有效評估的狀態下,難免會隱存巨大的道德風險,出現非正規金融卷款消失、超出想象的高利貸、非法洗錢等問題自是難免。

三、非正規金融對我國金融體系發展與完善的思考

1,積極鼓勵正常的非正規金融活動,承認其合法性,通過一定的程序使非正規金融成為我國金融體系的一個補充,并將其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

面對非正規金融體系這可能危及國家金融安全的“滔天洪水”,我們的監管當局是否應該采取更多的疏導方法,讓這些非正規金融機構轉為合法的接受監管的民間金融機構,作為合法商業銀行的補充,充分滿足民間多層次的金融服務需求。

非正規金融體系的生存自有其道理,即使銀行體系發達如美利堅者也難以避免非正規金融體系的存在,但太平洋彼岸的非正規金融體系可謂真正的“地下金融”,擔負的是洗錢、高利貸等地下經濟職責,由于牽涉到諸多復雜的社會問題,故而也難以禁絕。但反觀我們的非正規金融體系,許多東西是完全可以合法化的,比如在合理的利率幅度內商定利率的民間借貸,個人合法持有的外匯尋求較高價格的兌換等等,通過一定的市場手段,相信這些金融服務是可以走到陽光下的。一旦可以附條件的轉換為合法民間金融,相信大多數地下金融機構還是樂意走向“陽光地帶”的,關鍵是我們的監管當局需要制定一個合理的轉換條件以及建立對這些民間金融機構相對寬松但絕非縱容的監管環境。至于剩下哪些不愿意接受“收編”的地下金融機構,自然有種種見不得人的事情,比如與黑社會勾結暴力收貸等行為,對這些不愿意走進“陽光地帶”的非正規金融機構當然只有毫不留情地打擊這個唯一的選擇。

非正規金融的業務主要是非法換匯和私自存貸款,當然有關洗錢的業務一些非正規金融也是來者不拒。不可否認,非法換匯實質上也部分承擔了洗錢的功能,但非法換匯中也存在外匯來源合法,僅僅為了尋求換取更多人民幣的情況,而私自存貸款除了部分利息過高的高利貸貸款外,畢竟大部分還得接受銀行利率的調節,在銀行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尋求更高的貸款利率,有的甚至沒有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三倍這一借貸合法與否的分水嶺。在某種程度上來說,除了洗錢業務,非正規金融機構的許多業務從《合同法》或者《民法通則》的角度來看還屬于合法的民間合同行為。追求利潤最大化是資本最本能的沖動,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非正規金融的行為是合理的,至少是合乎邏輯的,當然,如果從銀行監管的相關法規來看,又是另外一回事。但市場經濟很大程度上是契約行為,如果這些非正規金融活動用單純的契約方式來安排的話,即使監管當局恐怕也難以從法律上界定其是否違法。

2,組建區域性股份制中小金融機構,促進形成大中小分工合理、有序競爭的金融供給格局。

面對日益發展的非正規金融體制,國家也做了采取了一些措施。為加強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國家已采取了不少有力的措施,如人民銀行要求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成立中小企業信貸部,并提高了中小企業借貸利率的上浮幅度,以鼓勵銀行開展中小企業信貸工作,各大銀行也都積極調整信貸結構,采取措施提高中小企業貸款比重。但是,隨著中小企業的不斷增加和成長,國家金融機構資金儲備量的增長仍遠遠趕不上中小企業貸款需求的增長,并且信貸供給的結構性矛盾反而愈顯突出,貸款也出現增勢放緩,有限的信貸資金有趨向運用不夠充分的苗頭。分析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關鍵在于國有大銀行的經營管理體制與廣大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存在著天然的不匹配。一方面是國有大銀行資金實力雄厚,具備為大客戶提供服務的能力,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紛紛調整市場定位,逐步退出農村市場,以提高其資產質量和經營利潤。另一方面是國有大銀行為千家萬戶分散的中小企業發放小額貸款、信息搜尋和辦理貸款等管理成本高,風險難防范,再加上其審貸權限上收,遠離中小企業,更加劇了銀行與中小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國有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過度依賴企業有效資產抵押和地方政府進行信用擔保及有關企業經營情況和信用程度的信息。

筆者認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在現有的以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為主體的金融服務格局下,即使再采取力度更大一些的利率上浮政策措施,來促進加強中小企業信貸工作,收效也不會理想。因為金融企業的行為歸根到底是受著其特定的經營規律和市場資源配置的效率原則支配的。必須健全和完善符合中小企業融資特性和要求的金融服務體系,積極發展一批與中小企業相匹配的包括各類中小銀行在內的中小金融機構,廣大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才能得到相應的有效服務。

3,開辟多種投資渠道,加強對社會資金投向的引導。

投資渠道少是造成社會富余的閑散資金投向非正規金融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國地方資本市場發育不夠,有吸引力的投資品種屈指可數,而非正規金融的風險度又難以把握,只要開辟出幾條符合社會資金投資特性和要求、安全性較高的投資渠道,投向非正規金融的一部分資金就會轉移出來。根據當前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應該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些努力:一是建立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或是開展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權轉讓融資,吸引民間資金投向基礎設施領域。二是支持一批符合條件的各種所有制企業發行債券,直接向社會融資,提高企業直接融資比重。這兩個方面有所進展,既可以增加社會資金的投資渠道,又能產生“擠出效應”,使國有商業銀行過度集中在基礎設施項目和大企業、大集團的部分信貸資金,轉向供應給中小企業。三是針對發達地區民間資金相對集中的實際,可考慮在縣域經濟比較發達的幾個縣市,創造條件成立幾家民營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實行專家理財和管理,廣泛吸收民間資金向投資公司投資,銀行也可以根據投資公司資本金多少,在有關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條件下,給予等額的長期貸款,還可對投資公司所投資的中小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四是加強對民間個人借貸的引導和規范,鼓勵初創期和成長期中小企業向親朋好友借資。在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可探索成立民間融資信息中心,為民間借貸提供中介服務,解決民間借貸的信息不對稱和手續不規范問題,降低民間借貸的交易成本,保護民間借貸的合法利益。

注釋:

[1]郭沛.農村非正規金融:內涵、利率、效率與規模.香港中文大學中國研究服務中心網.usc.cuhk.edu.hk

[2]史晉川等.制度扭曲環境中的金融安排:溫州案例[J].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01(1)

[3]山西票號史料[M].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598

[4]朱菲娜.“地下錢莊”何時休.中國經濟時報[N].2002-05-23

[5]馬榮偉.地下錢莊緣何屢禁不絕.國際金融報[N].2003-9-1

[6]劉小玄.中國企業發展報告1990—2000年.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

[7]曹龍驥.貨幣銀行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81

[8]張維迎.產權、政府與信譽[M].上海三聯書店.2001:6

[9]周殿昆.中國鄉村家族信用復興及企業發育問題分析.第二屆中國經濟學年會入選論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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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少波.我國目前的民間信用研究.金融與保險.1999(6)

5.史晉川等.制度扭曲環境中的金融安排:溫州案例.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01(1)

6.張建軍等(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課題組,2002).從民間借貸到民營金融:產業組織與交易規則.金融研究.2002(10)

篇(11)

一 、引言

自我國全面取消農業稅并進一步加大對農業扶持力度之后,廣大農村地區迎來了快速發展的契機。然而,由于農村信用環境較差,正規金融系統不發達,民間金融受管制等原因,農戶的貸款難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導致農業發展陷入“瓶頸期”。

要了解農戶貸款難的原因,不僅要考察現階段農村地區的金融環境,更要分析農戶貸款的需求特征?;诖?,眾多學者都在農戶貸款行為方面進行了研究。亓新敏,王家傳(2007)根據山東泰安市的調查指出正規金融以自我為中心忽視了農戶的信貸特點是導致農戶貸款難的原因之一。在對農信社改革方向的建議上,史正濤,張建國,韓曉波(2000)指出農村信用社應掌握更多的信息,增加服務的主動性。金燁、李宏彬(2009)則經過論證表明如果農信社等正規金融維持低效現狀,農戶的資金需求在無法得到正規金融渠道的滿足下會輕易轉向非正規金融渠道。楊偉坤,劉潔,閆貴娟(2009)在河北省的調研甚至發現當地農戶80%的資金需求是通過非正規金融渠道得到滿足。

本文對寧夏回族自治區鹽池縣展開調研,對當地農戶進行了問卷調查。受調研農戶按收入來源被分為三組,分別是產業化灘羊養殖、農作物種植、山羊放養。收入來源為產業化灘羊養殖的農戶基本為青壯年農戶,而以農作物種植的農戶悉數為留守老人與兒童,放養山羊為生的農戶大多為山區移民。通過對回收問卷進行整理分析,得到基本情況如下:

二 、偏遠地區農戶的貸款需求特征

(一)農戶年均貸款量接近年均總收入,貸款量農戶間差別較大,潛在貨幣需求量很大。

三組樣本農戶的貸款金額年均分別為11萬、3.5萬、4.5萬,平均每戶的年收入分別為10萬,4.4萬,5.3萬。30戶農戶平均每家的貨幣年需求量約為6.3萬,年收入平均為6.2萬。

三組樣本農戶年均貸款量極差分別為28萬、4.5萬、9.5萬,年均貸款量中位數分別為7萬、3萬、1萬,與平均貸款量相比,第一組與第三組皆表現出極大的組內差異性。

在接受調研的三十戶農戶中,有26戶有融資需求,并且認為現有資金供給并不能滿足當下資金需求。收入來源為灘羊產業化養殖的所有農戶都有在未來擴大生產的計劃,大部分希望將現有融資量擴大一倍。

由于調研抽樣率為千分之一,因此可以推斷,整個鹽池縣的貨幣需求量約為6300萬左右,估計潛在貨幣需求量接近一億。

(二)農戶貨幣需求的利率彈性較小,融資速度是農戶選擇貸款渠道重要考慮因素。

鹽池縣農信社的貸款利率為8%—10%,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為11.4%—15.3%,郵儲的貸款利率為12%,所有農戶分別從三種融資渠道借款127.5萬、36.8萬、31萬。郵政儲蓄的利率雖然略低與小額貸款公司,但農戶卻從小額貸款公司借入更多資金。三組農戶平均每戶每年支出的利息分別為1.3萬、0.44萬、0.4萬,分別占年收入的13%、10%、7.5%。全部受訪農戶均認為利率較高,但由于生產消費需要而不得不被動接受。

將農信社作為首選融資渠道的農戶占所有有融資需求的農戶的70%,將小額貸款公司作為首選融資渠道的農戶占所有有融資需求的農戶的23%,將郵政儲蓄作為首選融資渠道的農戶占所有有融資需求的農戶的4%。盡管利率較高,但小額貸款公司由于貸款手續簡便,時間成本較低而受到農戶青睞。

(三)農戶的信用水平良好,擔保貸款占主要地位。

鹽池縣農戶生產經營狀況良好,農戶有能力償還利息,因此該縣農戶貸款違約率極低,受訪的融資農戶無一戶違約,皆能按時還貸。鹽池縣農戶貸款全部采取聯合擔保制度,在該制度下,參與全民聯保的單位成員多數以血緣為紐帶,對農戶起了道德約束作用,繼而能有效避免信用貸款帶來的道德風險,而且農戶之間的了解程度也能解決資金供給方面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沒有任何農戶選擇抵押貸款與風險投資。

農戶從正規金融渠道所借資金全部用于生產。在農業生產中,如養殖業、種植業,皆有固定生產周期,因此農戶的資金需求也帶有周期性,這就方便了農戶在正規金融渠道辦理借、還款相關手續,使他們擁有按時還款的意識。

(四)非正規金融仍有市場。

在有融資需求的26戶農戶中,嘗試民間借貸的有7戶,占比27%。其中五戶在民間借貸渠道中承受了20%的高利率,兩戶因從親友處借款,故利率為零,農戶選擇從親友處借款主要用于消費支出,如蓋房、婚喪嫁娶等大項消費支出。但他們也面臨著潛在的“人情成本”。如今,農信社,小額貸款公司,郵政儲蓄等多方融資渠道存在,仍有兩成多農戶選擇高利率的民間借貸方式。

三 、偏遠地區農戶貸款需求表現

(一)生產性資金需求。

在寧夏鹽池縣,農戶所融資金基本用于生產。近年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餐飲業、制造業的興旺帶動了農業蓬勃發展,同時政府出臺各種扶持政策,使鹽池縣以灘羊養殖為主的各產業迅速發展,資金需求量不斷增加,與此同時,農村地區貨幣供給水平卻一直沒有提高,農戶的貸款滿足率較低。盡管如此,養殖產業的利潤率較高使農戶在籌資的過程中仍然可以接受15%以上甚至是20%的較高利率,并希望擴大融資規模。

其次,偏遠地區農戶生產效率低下且并沒有生產方面的相關理財知識,因而對資金的利用效率較低,農戶在現行生產水平不高的情況下,只能通過增加資金投入來增加收入。目前,所有農戶的固定資產投資已經完成,年折舊費較少,農戶的投入集中于各項流動資本,這增加了他們對未來生產的樂觀估計,并因此對貨幣需求的利率彈性較低。

另外,受傳統觀念影響,農戶對風險始終選擇規避態度。同時,農戶自身水平有限,對金融新產品、衍生品不甚了解。因此,農戶更愿意選擇傳統的聯合擔保貸款。在這種情況下,農戶受到道德約束而十分重視自身信用水平,故違約率很低。

最后,在農業的某個環節,例如種植業的播種、噴藥、養殖業的飼料供給等,一旦資金無法繼續追加就可能遭受重大損失。但是,提前準備充足資金會支出更多利息費用,而當需要時再融資又會因辦理各項手續等原因貽誤時機,因此當農業生產進行到某環節時,農戶只能向融資速度快的機構借入高利息的資金,或直接轉向融資速度更快的民間非正規融資渠道。

(二)消費性資金需求。

由于收入不斷提高,除蓋房、婚喪嫁娶等大項支出外,農戶的日常消費無需貸款。農戶在大項消費支出上,習慣從親友處借款。由于傳統觀念,在諸如蓋房、婚禮等家事上,農戶間因人情關系相互幫忙,此時借款皆免去利息。因此,農戶的消費性資金需求基本通過親友間幫助而滿足。

據了解,鹽池縣部分農戶為留守老人兒童。青壯年勞力進城打工,每逢過年才能與家人團聚,而農村由于生產水平落后,相關精神文化生活也較城市匱乏。當地小額信貸公司承擔著扶貧的政策任務,他們將農戶所上繳的利息用于舉辦聯歡會等各項文娛活動,豐富了當地農戶的精神文化生活,受到了當地居民的熱烈歡迎。因此,即使這些農戶的生產對資金的實際需求并不是很高,他們也積極參與融資活動。

四 、農戶貸款困難原因

(一)資金供給量不足。自農業銀行商業化改革撤離農村以后,在農村地區,農信社占據了對農戶提供貸款的壟斷地位,但是貨幣供給量不高。同時,資本的逐利性使農信社本不多的資金部分流向城市與東部地區。近年來,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迅速,而小額貸款公司無法吸儲的政策限制使其貨幣供給較少。大部分農村地區地處山地,農戶多數散居,使大型商業銀行在農村設立網點的成本加大,沒有進軍農村市場的動力。同時,非正規金融由于發展水平不高也無法提供較大的資金量。

(二)農業經營面臨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農業對自然依賴程度較大,惡劣的自然環境嚴重影響農業生產,尤其是在我國的少數民族地區,由于農業的生產率水平不高,自然環境的變化對農業生產的影響更為嚴重。近年來投機商不斷對農產品炒作,農產品的價格波動極大,農戶獲取信息渠道較少,盲目進行投資生產,而農業生產周期較長又使農戶無法做出及時調整,造成了較大損失。

(三)借貸過程中易產生道德風險。國家針對農村地區的部分扶貧項目是為農戶提供低息貸款,而貸款農戶文化水平不高,不了解金融制度與相關法規,無法正確區分貸款與救助金,償還貸款積極性較低。在無法收回貸款時,貸款機構往往會向放貸的相關工作人員追究責任。長此以往,放貸人員惜貸情緒加重,即使當今農戶的誠信水平較以往有了很大提高,貸款機構仍然對農戶還款的可能性表示懷疑。另外,由于農村地區產權不明確,農戶缺乏能夠抵押的擔保品,進一步加重了貸款機構的惜貸情緒。而農戶在選擇貸款機構的時候往往傾向于利率水平低的貸款機構,而這些機構為了盡量減少貸款帶來的交易費用而對農戶的貸款請求作集中處理,這就增加了農戶等待的時間成本,無形中增加了貸款的難度。

五 、相關政策建議

(一)切實完善農業擔保體系與風險補償機制。農業生產面臨著自然風險,而農戶又無法將土地等資產作為擔保品進行抵押,因而信貸機構提供貸款的積極性受到影響。鑒于此,地方政府應鼓勵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對于資金周轉困難的農戶,政府可以代繳保險費。

(二)承認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并在制度層面予以規范。相對于正規金融繁瑣的手續流程與相對僵化的管理體制,民間金融在提高農戶融資速度等方面有著不可比擬的優勢。因此,應在法律上使民間金融正規化,同時,由于民間金融高風險、隱蔽性強等特點,也要對其加強監管,杜絕高利貸等違法行為。

(三)重視對留守老人兒童的人文關懷。舉辦各項娛樂活動,提供相關運動設施,讓老年人安度晚年,兒童健康成長。抓住時機建設有農村特色的集體企業,讓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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