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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題意義的研究
作為一種提供資金融通服務的金融形式,對其加以法律規制,既是現實問題,也是理論問題。30余年改革開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國民營經濟的大力發展,緩解了農村地區資金的極度匱乏現象,有力地推動了我國的經濟增長。然則,長期以來,非正式金融在中國是個頗有爭議的議題。一方面,作為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其內生性推動了中國民營經濟的發展,間接地推動了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另一方面,長期體制外循環對社會經濟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影響了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甚至對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響。為此,我國政府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較嚴苛的,但效果并不明顯。
金融危機之后,全球經濟低迷,歐債危機持續不斷,中國實體經濟遭遇挫折、國內通脹壓力不減、股市樓市財富效應暗淡的情況下,大量民間資金流向民間借貸行業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間借貸渠道,眾多求貸無門的中小企業獲得了寶貴的資金“輸血”。但在實體經濟盈利低下的情況下,巨額高息的民間借貸,無疑是“一劑飲鴆止渴的毒藥”,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實證。民間借貸如果演化為純粹的資金炒作,沒有實體經濟做支撐,那只能是擊鼓傳花的游戲,風險終會爆發。面對如此現狀,正視非正式金融成為必然,對其進行必要的法律規制是當務之急,近年來中央乃至地方相繼對民間借貸這種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組織進行規范正是現實所迫,但就法律規范本身而言,目前對于非正式金融的規范位階過低,多集中于部門規章與司法解釋,這并不能解決中國面臨的民間融資問題。
本文通過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必要性、比較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實踐,提出中國非正式金融契約治理與監管并行的規制路徑,通過監管邊界的設定,具體設計中國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以希將非正式金融的風險控制在一個可承受范圍內,并借此發揮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本文的理論意義在于變消極事后“管制”為積極“法律規制”和變“堵”為“疏”的理念以及監管邊界設定的思路,全文貫穿著對非正式金融的寬容思想。文章創新之處在于將非正式金融的契約治理機制與適度監管結合起來,設定監管邊界。
同時將司法系統長期以來在非正式金融發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對于浙江省通過司法“試錯”來反應非正式金融的創新進行了深入分析,從而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徑依賴,即便是在現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環境不變的情況下,通過地方司法的改革來適應非正式金融不斷創新的路徑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決非正式金融糾紛,如民間借貸糾紛等。全文貫穿著實證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約治理機制的論述過程中,對于各種具體非正式金融行為的法律規制進行了具體論述,同時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監管制度進行了初步構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僅對于中小企業融資、民間資本的投資渠道具有一定現實意義,同時對于中國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義,彌補了法學領域對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系統研究的不足。
三、課題的基本內容
30余年改革開放,中國經濟增長速度創造了世界經濟史奇跡,其中民營經濟對其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然則,民營經濟對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的貢獻并不足以說明其在正規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其中企業數量占比為99%的中小企業,占GDP比重為55.16%,占全國新增產值比重為74.17%,占社會銷售額比重為58.19%,占稅收比重為46.12%,占出口總額比重為62.13%,占城鎮就業崗位比重為75%左右。
但只有極小數的中小企業可以從正規銀行類金融機構獲取所需資金,如同KelleeS.Tsai所言,中國經濟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卻缺失正規信貸,民營企業并沒有直接受益于國有銀行的信貸配置。同時,證券市場的門檻又將絕大多數中小企業拒之門外,在無法從正規金融系統融入資金的情況下,多數中小企業在創業初期、產能擴張期或者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選擇了非正式金融。
與此同時,中國廣大農村出現了資金逆向流出現象,農村信用社及郵政儲蓄銀行等金融機構從農村吸收的存款,不斷地輸入到城市,如果農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業銀行,成為與大型商業銀行類似的運營模式,可能會隨著大型商業銀行在農村的萎縮而逐漸縮容。面對此格局,在農村長期的金融體系中,非正式金融發揮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對民營經濟和農村經濟發展起到推動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風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規金融體系更加脆弱,更易引發系統性風險,否則政府何以將絕大多數非正式金融視為非法,予以取締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來民間借貸風波的發生,本文試圖對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對中國現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范進行疏理,并采取歷史、經濟、比較以及實證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及我國民間借貸糾紛大規模發生、非法集資手段不斷推陳出新、非金融企業間借貸不斷地變相發展的制度動因,同時通過對境外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實踐經驗進行疏理與比較,最終對我國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路徑進行思考?;谶@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為五章層層展開。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論根基,從非正式金融內涵與外延的界定著手,通過非正式金融生成邏輯的多維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為后文的法律規制確定理論基石。有關非正式金融內涵的界定是仁者見仁,但關鍵在于其是否受到監管、是否納入政府金融監管體系,處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各種金融組織及各種資金融通活動統稱為非正式金融。換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對于資本金、儲備金和流動性、存貸利率限制、強制性信貸目標以及審計報告等要求約束的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的總和。基于這一內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區別于民營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時具體的非正式金融活動包括民間借貸、企業內部集資、非金融企業間借貸(文章并不贊成將其排除在民間借貸范圍之外)、通過私人錢莊與合會進行的金融活動、錢中與銀背等中介組織進行的金融活動、P2P網絡信貸以及各類非法集資行為、影子銀行的行為等等,只要滿足其內涵均可以確定為非正式金融范疇。
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邏輯,文章從二元金融結構與政府的“父愛主義”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當代中國生成的特殊環境,并且對于我國長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時對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動因進行深入闡述,非正式金融的變遷作為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權威機構與非正式金融參與者三方之間博弈的一種金融制度創新,最后通過經濟學上交易成本理論的分析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與發展提供進一步的經濟學基礎。文章一方面強調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邏輯機理,另一方面對非正式金融長期隱蔽運營所造成的社會問題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進行論證,從而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論,一旦不具備償還債務能力的組織或者個人,只是通過不斷舉借新債償還舊債時,隨著這種非正式金融主體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將處于不穩定狀態,即極易發生危機,而溫州民間借貸風波的發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與此同時,金融市場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性、外部性及壟斷問題,通過政府公權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決的,但其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監管被俘獲的問題,故而如何將這種公權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邊界內,即對非正式金融的監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圍內,進行適度地監管成為各界所關注的問題。作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適性、是否與內生演化而來的規則互補、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給是否滿足社會需求,這一系列問題亦成為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現狀加以闡釋。通過溫州民間借貸風波的簡要論述,引出中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發展歷程,此后對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進行深入分析,從而尋找出如此管制強度之下,民間借貸糾紛泛濫、非法集資行為范圍不斷擴張的制度原因,進而為變非正式金融“管制”為“法律規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現實原因,也為后文“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的規制路徑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礎。
一國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會基于金融穩定、安全的考量,從當時的社會經濟背景出發,確定具體的金融法律制度。為此,從1949年至今,我國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態度前后有所變化,從建國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貸到此后一段時間的絕對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狀態。對于當時的政治經濟環境而言,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經濟趕超目標基本是不可能的,計劃經濟也就成為當時恢復經濟的首要選擇,這種強制性積累機制適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
然而在改革開放之后,民營經濟迅速發展起來,政府對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動,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然而,20世紀90年代初的投資過熱現象,以及諸如沈太福、鄧斌事件的發生,和1993年-1995年期間大量金融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又適逢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的發生,促成了新一輪金融嚴管政策。故而,在20世紀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締與刑事制裁非法集資行為的規制模式,各種非正式金融組織亦成為非法金融組織。2005年,相關法律制度開始松動,中央對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提出36條,同時促進了民間資本向金融領域的發展,而2010年有關民間資本36條的出臺,更是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提供了決定性的法律基礎,從而對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動。
現有規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階比較低,甚至與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觸。這種將民間借貸限制于自然人間、自然人與企業組織之間的借貸,排除非金融企業間借貸行為的規定,以及民間借貸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護,同時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規章將其確定為“高利貸”行為,卻無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績效。文章通過規范分析方法闡述了非正式金融現有法律規制的低績效與嚴管制的現狀,為第四章論述私人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路徑提供邏輯基礎。
第三章圍繞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實踐與經驗,為后文的論證提供比較分析的基礎。本章分為兩部分,即發達國家,諸如美國、德國、日本等國有關非正式金融發展的經驗,尤其是法律規制的經驗,并且將對中國非正式金融發展的啟示融合于其中;發展中國家則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國家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經驗、南非《國家信貸法》的規制實踐以及亞洲孟加拉格萊珉銀行的成功發展為例,為我國小型金融組織的發展提供參考。而南非《國家信貸法》的簡要闡述為我國民間職業放貸人的規范提供了可資借鑒之處。無論是發達國家的美國、日本,抑或是發展中國家的非洲諸國,以及中國臺灣地區,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既重視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約治理模式,同時考慮差異化監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進一步發展離不開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圍繞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的重新樹立、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的論證展開。金融監管強調安全、穩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過程中,過分強調“管制”,造成自由與效率價值的忽視,甚至是公平的喪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規制現實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規范化健康運作,必須重新樹立理念價值,客觀地認識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法律規制的區別。強調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賦予公民、企業一定的融資自由權,即民間自治權的發揮;公平價值:公平信貸權理念的樹立;保障安全價值:需要適度監管;最終實現正式規范與非正式規范的彌合、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聯結。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夠長期存在并得以發展,除了具有多維度的生存空間,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機制保護情況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機制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無論是非正式金融的隱性擔保機制(緣約文化)、基于長期合作與重復博弈形成的聲譽執行機制,抑或是團體貸款中的連帶責任(同行壓力),都是以社會資本和聲譽價值為基礎,其運作機理的關鍵在于交易者聲譽信息的傳遞,以及對不良聲譽懲罰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區范圍內,無法應對規?;\營,對于超出血緣、地緣、親緣關系的非正式金融,這種私人治理機制的效用不斷弱化。同時,經濟環境的復雜多變,信息不對稱問題、交易不確定性問題依然會困擾非正式金融的正常發展,再加上長期在法律體系之外運營,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對于組織化程度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風控機制,這些都對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投資者的利益保護不利,為此,需要來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機制來彌補這些治理空隙,并矯正這些私人治理機制失效的領域。
法律治理機制對于私人治理機制的彌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即政府公權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邊界,換言之,需要設定非正式金融監管供給與需求邊界,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與政府監管提供一個可行的平衡點。對于監管模式的選擇上,文中并不贊成在目前的中國實行自律性監管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監管為主,充分重視自律性監管及非正式金融領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過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賦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從而為監管制度的具體構建提供法律基礎,否則市場準入、退出及交易活動等監管制度的設計皆為惘然。
第五章探討司法對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現有法律規定不加以改變的前提下,對于體制外運營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機制無法解決契約糾紛時,或者已經獲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發生糾紛,司法機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時,司法能動性是回應非正式金融創新的最可行路徑。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僅有助于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解決非正式金融糾紛持續走高問題,同時也可以彌合現有法律制度的粗疏與滯后性以及監管不足的現象。然則,完全依賴于司法規制并不是法律規制的應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陽光化的發展,不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認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監管部門的適時護航、司法部門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規制體系。
四、課題的重點和難點
“存在即為合理”,行文伊始,筆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廣泛存在是否合理的問題,通過二元金融結構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動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為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監管機構與非正式金融參與者三者之間博弈的一種金融制度創新,也是經濟學上交易成本理論作用使然,這一系列制度經濟學的闡釋,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廣泛存在的正當性提供了依據。然而,非正式金融長期以來隱蔽經營,甚至是近些年的異化發展所引致的社會問題同樣不可小覷。無論是從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給與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國現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狀況而言,都需要對非正式金融加以進一步規制,將其引入規范化發展之路。如何既考慮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又將法律、監管這些正式的治理機制融入其中,將二者完美的相結合,成為全文考慮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經初步對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路徑問題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適度金融監管,伴隨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的重樹、金融監管模式的設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領域路徑的探析。具體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結論:
1.非正式金融作為一種內生自發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種存在的制度動因,并不會因為政府的嚴厲打擊而減少,近年來民間借貸規模的不斷增長、非法集資手段的不斷創新及其涉案金額與范圍的不斷膨脹、非金融企業間變相借貸形式的不斷推陳出新,已然說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絕非是可以通過嚴刑峻罰來加以壓制的,適當地承認其合理性與正當性是規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約的私人治理機制為基礎的法律治理機制,進行適度監管是其法律治理機制的關鍵,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監管缺位、管制過多的情形下,依照適度監管的理念構建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體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非正式金融監管供給與需求邊界加以設定,從而為金融行政監管部門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領域提供邊界,進行適度地監管。
3.進行適度監管,并非是放松監管,而是正視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區別于正規金融監管的方式??紤]到監管主體的不同、市場自治程度、我國金融業監管傳統、非正式金融發展現狀等多方面因素,筆者認為,政府既要監管非正式金融,同時對相關監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將政府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組織的自律性監管相結合。目前階段并不適宜以行業自律性監管為主的模式,畢竟中國的自律性傳統還不足以采取這種監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場的行業自律組織仍處于起步階段,待其發展成熟,參與者的自律程度達到一定水平時,可以考慮政府逐漸退出。為此,本階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監管為主、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為紐帶、非正式金融參與者的內控為基礎、社會監督為補充的監管體系。
4.對于非正式金融監管的各種制度設計,其前提離不開法律對非正式金融的適度承認。而現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規定極其不完備,對各種非正式金融組織的規定過于粗疏,在規制實踐中,司法機構發揮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規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為主,這種法律規制現狀無法調整非正式金融異化發展的現實。為此,部分地區通過地方司法“試錯”的方式對非正式金融的不斷創新加以體現,例如浙江省的高級人民法院,甚至是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了一系列領先于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性文件,作為處理非正式金融糾紛的規范性文件。但是對于這種先行先試,要有一定邊界的限制,需要處理好與立法、地方行政的關系。
綜上所述,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是一個綜合規制的體系,既需要立法的確認,同時需要行政監管部門的維護,以及司法部門的最后保障。從廣義上而言,應該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與契約治理機制的基礎上,做到事前監測、事中監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規制體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盡事宜,譬如對非正式金融具體行為的規制論證,尤其是實證方法的運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雖則筆者在近兩年多時間里幾赴浙江省的溫州市、麗水市、寧波慈溪市,江蘇省的南通市、無錫市,山西省的臨汾市等地市,就民間借貸問題進行調研,但仍囿于調研范圍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關觀點進行論證,也不能完全確定自己提出的規制路徑是否能夠在非正式金融活動中得到完全驗證,然而,對于源自于民間的非正式金融,筆者能夠確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實地調研收集的資料所進行的思考與寫作,而且會繼續這一本土化的“草根學問”。
五、論文提綱
目錄
導言
一、問題的提出
二、選題意義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獻述評
四、研究思路與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
第一節非正式金融內涵與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類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節非正式金融生成邏輯分析
一、二元金融結構與政府“父愛主義”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動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競爭政策優化
六、非正式金融:個人與企業的選擇
第三節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
一、政治學基礎:公共利益理論
二、經濟學基礎:金融脆弱性理論
三、法經濟學基礎:法律制度的普適性準則和制度的供給需求關系.
本章小結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實需求--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
規制的發展歷程及其問題
第一節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發展歷程
一、1949-1978年:從提倡私人借貸到絕對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適度寬松,但仍對非正式金融進行抑制的時期76
三、1995-2004年:非正式金融的嚴格管制期
四、2005-2010年:雖有限制但法律開始松動
五、2010年至今:進一步放寬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節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對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與管制主體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現有法律規制的缺陷
一、管制強度高、績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體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結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發展與法律規制實踐及其啟示
第一節發達國家非正式金融發展、法律規制實踐及其啟示
一、美國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轉型:社區銀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國
三、日本輪轉基金組織的成功轉型:無盡聯合股份公司互助銀行一般性商業銀行
第二節發展中國家(或地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實踐與啟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國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
二、小型銀行典范:孟加拉格萊珉銀行
三、強制替代的代表:20世紀50年代的印度、泰國
四、契約治理的典范:臺灣
本章小結
第四章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構想
第一節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之重樹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賦予公民、企業融資自由權,即民間自治權的發揮
三、公平:公平信貸權理念的樹立
四、安全:適度監管
五、合作:正式規范與民間規范的彌合、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聯結
第二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的契約治理
一、契約自由與契約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約治理機制現狀
三、非正式金融契約的法律治理機制對私人治理機制的彌補與矯正
第三節非正式金融監管邊界的分析
一、監管理論述評
二、非正式金融監管邊界設定中的主要假設條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監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監管的供給強度邊界及其影響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監管的需求邊界分析
第四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制度設計
一、非正式金融監管模式的選
二、監管權限的設定
三、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制度的具體設計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徑分析
第一節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間借貸糾紛、非法集資案件持續走高
二、現行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制度的粗疏與滯后
三、監管有效與無效論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節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徑選擇--以“先行先試”和司法能動性為視角
一、地方司法“試錯“的可能性
二、能動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與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動及司法能動性對立法革新的推動
第三節地方司法“試錯”邊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試權”的授權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試錯”主體的限定與時間、范圍的限制及監督救濟
三、司法的能動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應注意的問題
論文關鍵詞:融資制度;產權變革;制度創新
對處于戰略機遇期和經濟轉型期的中國來說,自由化或者市場化取向的融資制度改革是必須的,這已成為一種共識。近年來相關實踐也在進行:以國有銀行改革為重心的融資制度變革向產權變革、利益分配等深層次縱深領域拓展,融資制度變遷的模式由政府主導向越來越尊重市場理性選擇轉變,融資制度變革的速度也前所未有地加快。但必須清醒地看到,一些深層次問題阻礙了融資制度變革并導致變革的持久性。
一、憲法等基礎性法規決定了融資制度中產權變革的有限性
在新制度經濟學中,憲法屬于制度環境中至關重要的基本制度規定。憲法為制度安排規定了選擇空間并影響著制度變遷的進程和方式。有效的所有權制度是有效組織成立和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經濟增長的源泉。在中國,憲法規定國家是國有資產的唯一所有權主體,國家并非以一個自愿性契約為基礎,而是一種以行政權為基礎的強制性關系。
中國憲法決定了國有金融機構產權改革只能進行邊際性調整,這種邊際性調整決定了國有金融機構的產權改革的有限性,國有金融機構產權不清的固有的缺陷依然存在:政府作為國有銀行的所有者將政府的目標繼續施加給國有金融機構,行政干預依然存在;國有金融存在利用國家不能運用退出權進行懲罰的弱點和信息不對稱,從事最大限度的增進自身利益的行為可能;多層級的委托關系所導致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依然存在,等等。
國有金融機構的產權改革,比如國有保險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海外上市,國有商業銀行正在進行的股份制改造和未來的上市等,均存在困境。如果產權(股權)流動,則可能會使國家的國有產權轉移,國有基礎喪失;如果股權不能流動,則股份制的市場約束力就不能發揮作用。產權的流動性差,政府難以用“退出權”來保護國有產權。為了保持國有金融機構的國有性質,國家必須始終擁有剩余索取權。這樣,剩余索取權的不可轉讓性與要求企業產權的可交易性之間就發生沖突。當剩余索取權不可轉讓時,便很難確立有限責任原則。產權的流動性較弱,市場的約束也就難以真正建立。
因此,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有效產權的建立,受到既定的憲法和現有意識形態的制約。而憲法和意識形態的緩慢變化的特點決定了這一矛盾的長期存在,決定了融資制度改革的長期性。
二、非正式規則的緩慢變化決定了融資制度的實施機制需要很長時間才能真正建立
在融資制度的變遷過程中,僅僅改變其相關的正式規則還不能實現成功的變遷。融資制度的變遷一直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式推進方式,雖然正式規則變遷很快,但非正式規則(思想意識、習慣等)的改變卻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如果沒有非正式規則的改變,經濟制度變遷的實施將十分不穩定。非正式規則支持正式規則,并能有效幫助正式規則被人接受。
那些在國外有效的正式規則,并不總是能在中國找到合適的土壤。更進一步的理解是,融資制度變遷的過程,并不僅僅指引進西方的經濟社會制度的過程,而是這些正式規則如何與本國的無形規則相兼容、相結合的過程。在有些國家.盡管原來的有形規則已經被摧毀,新的有形規則已經被引人,但由于與本國的無形規則不兼容,導致現代化過程的失敗。與有形制度相比,無形制度只是形式不同.它并不比前者更低級。在制度變遷時,有形制度有可能在不同社會之間移植,無形制度更難以被外來的制度所替代,或替代所費時間較長。有形制度變遷多為突變的、斷裂的和強制性的.而無形制度的變遷多為漸進的、連續的和非強制的。在變遷中兩種制度的互動是必然的.因為只有有形制度和無形制度都能有效發揮作用,并且相互匹配,整個制度結構才能有效發揮作用。當有形制度發生變遷時.無形制度往往不變,從而阻礙制度變遷的推進,以至削弱制度變遷的結果。但另一方面,無形制度又會減少有形制度帶來的沖擊,并修正有形制度變遷帶來的非均衡狀態的沖擊。
所以,國家可以在一夜之間改變融資制度的正式規則(如頒布新的決定、實施股份制改造或者上市等),但是我們卻無法在短期內改變非正式規則。這說明,目前缺少本土性創新的移植性的融資制度安排與非正規融資制度之間的磨合需要很長的時間。
三、融資制度變革的縱深推進導致相關利益主體更加激烈的沖突從而延緩了融資制度變遷的進程
中國融資制度改革的實質是改革資源配置效率低的制度安排,建立起有效配置資源的競爭性融資制度。由于實現資源有效配置是制度創新和制度重新安排的過程,而原有的計劃體制又控制著主要的資源,要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必然要改革舊制度。而由于舊制度安排維護和保障了一部分人的利益,維護舊制度的利益集團必然會因改革舊制度而喪失一部分或全部利益,因改革受益的利益集團與因改革而受損的利益集團之間必然產生利益沖突。此時,作為推動改革的政府面臨著一系列約束條件:既要通過制度創新使融資制度效率提高,又不致使維護舊制度的利益集團反對改革,產生改革的強大阻力。同時,如果把作為國家人集團的政府也視為一個經濟人的話,它既要在改革中受益,又擔負著穩定經濟和安定社會的責任。國家人集團的目標函數是雙重的。在這種情況下,融資制度的安排必然內生于各種利益集團的矛盾中。
制度創新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制度的創新不會直接影響其他人的利益,這種制度創新可稱為增量制度的創新。這種創新會有助于擴大國家的稅收來源,因而這種類型的制度創新阻力較小。另一類是對現有制度存量的改革。如果現有制度是一個以維護和擴大占有租金為主的制度安排,那么,任何對現存制度安排的改革.都會對該制度下的受益集團造成沖擊,因為這會減少他們現有的利益,所以引起他們各種形式的抵制。由于第一類制度的創新是在現有制度安排存量的狀況下進行的,這就導致其制度創新的空間并不是無限的,而是有限的。既然第一類制度創新的目的在于獲得制度創新的利益.這就與維護舊制度的受益者不一致。當這種制度創新走到一定程度,必然會與現存制度發生摩擦、矛盾直到對抗。
文章編號:1003-4625(2008)04-0041-05 中圖分類號:F830.6 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2006年底,以金融機構多元化和農村金融市場對內開放為核心的新一輪農村金融改革正式啟動。截至2007年6月末,全國6個首批試點省(區)共有18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開業,從目前可獲得資料來看,這些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出現,對激活農村金融市場、完善農村金融體系和改進農村金融服務產生了一定程度的積極影響。但由于可供考察的期限較短,我們尚無法判斷這種影響在今后能夠持續的強度和廣度。事實上,更值得關注的問題是:這些新機構如何才能在農村金融市場上生存并發展下去。我們在2007年7月對安徽某地區縣域金融狀況的調查中發現,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機構的發展前景并不被看好,被調查的178家縣域金融機構中只有32家對其表示了謹慎樂觀。這次調查還發現,縣域金融機構對當前農村金融關注最多的三個問題依次為:基層銀行缺乏信貸自、支持農村經濟發展力度弱化、政府部門的政策配套措施不到位以及農民的有效需求得不到滿足;而對農村資金外流、民間金融興起以及農村金融風險等問題的關注相對較少。這不由得引起我們進一步思考:現有農村金融問題能否通過擴大基層銀行的信貸自得到解決,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之間應該存在著怎樣的關系。
由此,我們引入了關系型融資。上世紀80年代,Fama(1985)和James(1987)等人對銀行貸款特點和價值的研究引起了眾多學者對關系型融資問題的關注。如今,關系型融資已成為當代經濟理論研究的前沿問題。大量的研究成果表明,出資人在與借款人長期交往過程中可以了解到許多內部信息,二者之間的密切關系不僅構成了出資人的比較優勢,也增加了借款人的價值,因此,發展關系型融資的意義十分顯著。迄今為止,人們對關系型融資的研究大多圍繞著中小企業而展開,取得了豐碩的成果。農村領域的融資活動與中小企業融資存在著許多共同之處,借鑒現有的研究成果,將關系型融資引入農村金融領域,可以為我們提供一個全新的視角。
二、關系型融資的理論考察
(一)內涵界定
關于關系型融資,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定義。如,青木昌彥和瑟達爾?丁克(1997)認為,“關系型融資是這樣一種融資形式,出資者在一系列事先未明確的情況下,為了將來不斷獲得租金而增加融資。”Peterson和Raian(1994)從企業出發,把關系型融資定義為能使企業獲得更低融資成本和更多資金的緊密的融資關系,此關系以存在信息生產的規模經濟且信息是耐用和不能輕易轉移為前提。而Boot(2000)則從金融中介出發,將關系型融資定義為金融中介提供的金融服務,是為了獲取特定客戶的專有信息,并通過長期客戶關系或范圍經濟獲得收益。
盡管在概念上仍然存在分歧,但對關系型融資內涵的研究已取得了不少共識:(1)關系型融資并不僅限于銀行貸款領域。這有兩層含義:其一-,除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金融中介也會從事關系型融資,如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等;其二,就商業銀行而言,與客戶之間的關系不僅體現相互間的資金借貸上,還體現在其他相關金融服務中,如銀行為客戶提供支付、等金融服務;其三,除業務以外,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關系還會延伸到其他領域,如互相持有股權、互派董事等。(2)交往持續時間的長短是衡量融資關系深厚程度的一個重要指標。維持關系通常意味著融資雙方為了獲得將來的利益而愿意作出暫時的犧牲,如一家銀行可以通過提供低于成本的期初利率來吸引借款人,而希望能在以后對其收取較高的利率來補償先前的損失。相反,一家企業可能開始情愿接受較高利率的貸款,期望能夠與銀行建立一種長期關系為將來換取較低的利率。(3)專有信息的生產與使用貫穿于關系型融資的全過程。這里所說的專有信息是指可利用的公開信息以外的信息,這些信息通常處于保密狀態,可通過與借款人的多重交互進行收集。獲取專有信息是融資雙方建立長期關系的直接動因,而專有信息的質量又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關系型融資效應的發揮。
(二)效應分析
對于關系型融資效應的分析一直是關系型融資理論的核心。現有的研究表明,發展關系型融資能顯著解決信貸市場上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這歸因于前面提到的專有信息的生產和使用。青木昌彥和瑟達爾?丁克(1997)認為,正是出資人的信息優勢使其擁有獲取租金的機會,這些租金不僅包括信息租金,還包括出資人通過成本分擔、聲譽、特殊關系、金融約束和政策設定的相機治理等獲得的其他租金。何韌(2005)指出,除了上述租金外,關系型融資還能給銀行帶來其他效應,如提升合約的靈活性、拓展業務范圍和提高市場份額。同樣,關系型融資也能給借款人創造價值,如提高貸款的可獲得性。
除了關注關系型融資的積極效應,一些學者對其可能引發的問題也進行了研究。對出資人而言,最主要的問題是存在預算軟約束(soft budget con,straint),當借款人陷入財務困境時,為了能收回前期的貸款,出資人可能會被迫答應借款人的再融資要求。Boot(2000)認為,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是對銀行貸款設定最高等級的優先償還權,以便于銀行在借款人陷入財務危機時對其進行干預。而關系型融資給借款人帶來的最大問題是鎖定效應(hold-up),即“敲竹杠”。通過建立和維持長期關系,出資人在借款人專有信息方面取得了壟斷地位,借款人很容易被鎖定在原有關系上,這可能使其在事后面臨一個更高的貸款利率要求(Padilla和Pagano,1997),即出資人的“敲竹杠”行為。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是保持多個融資關系,通過出資人之間的競爭來降低單一出資人的信息壟斷。當然這樣做也是有成本的,不僅會加大借款人的交易費用(何韌,2005),還會惡化信用的可利用性(Ongena和Smith,2000)。
(三)組織基礎
盡管不同形式的金融中介都可能存在關系型融資,但什么樣的組織形式更適合關系型融資的建立和維持?Stein(2002)證明不容易傳遞的軟信息更需要分權化的組織形式,而獲取軟信息正是關系型融資的基本動因,由此得出結論,分權化的組織形式更適合關系型融資。張捷(2002)構建的銀行組織結構
差異與貸款決策權的最優配置模型對關系型融資的組織基礎也作出了很好的解釋。在科層組織中,關系型融資的決策成本包括調查借款人信用狀況所需的信息成本和監督決策人產生的成本。信息成本隨著調查人與借款人距離(即授權分散度)的拉近而下降,而成本則相反,隨著授權的分散而上升。這樣,銀行的組織結構問題就成為如何在獲得既定信息條件下使信息成本和成本的總和降到最低。從理論上講,組織層級較多的大銀行可以依靠眾多的、貼近借款人的分支機構收集信息,因此大銀行和小銀行面臨著相同的信息成本線。但由于層級較多,復雜,大銀行則需要支付更高的成本,這使得大銀行難以將決策權配置到與小銀行相同的低層級上去,因而可以證明,小銀行比大銀行更適合關系型融資。
(四)外部環境
影響關系型融資的外部因素有很多,如中小企業在經濟體系中的地位、金融政策、銀行業競爭狀況、資本市場發育程度,等等。青木昌彥等(1997)通過對日本主辦銀行制度的分析得出結論,政府實施金融約束政策更有利于關系型融資的發展。通過對利率水平和機構準入的控制,約束性的金融政策可以為銀行創造“特許權價值”(franchise value),這使得銀行會更加注意與企業保持長期關系,減少敲竹杠行為。反過來,金融管制的放松則可能會弱化關系型融資。實際上,金融政策對關系型融資的影響是多方面的。例如,關系型融資大多依賴于只可意會的軟信息,很難向第三方明示,如果監管當局對銀行信貸業務干預程度較深、監管標準要求較高,很可能會阻礙關系型融資的發展。
同樣,銀行業的競爭態勢對關系型融資的影響也是雙向和復雜的。當銀行間競爭加劇時,一方面,銀行從關系型融資中獲得的利潤下降,可能會導致銀行減少對關系的專用性投資(Petersen和Rajan,1995);另一方面,由于競爭加劇更加顯現了關系型融資的價值,這反而可能促使銀行進行更多的關系型融資(Boot和Thakor,2000)。當然,這些看似矛盾的觀點正說明了適度競爭對于關系型融資的重要性。然而,如何判定競爭是否適度?現有的文獻對此還缺乏進一步的解釋。
三、農村金融運行特征的簡要分析
(一)信息不對稱的相對性
金融業本身就是一個信息不對稱現象較為突出的行業,而農村經濟運行的特點使得農村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現象更為嚴重。相對于城市,農村社會的經濟主體數量多、規模小、地域分散且運作不規范,這使得銀行既難以在貸前通過周密調查以甄別借款人的風險程度,也難以在貸后通過嚴格監督以保障貸款的安全,再加上農村物品可抵押條件的天然不足,在這種狀況下,銀行的理性選擇就是減少供給。因此,供不應求是農村金融市場的典型狀態。
近年來的研究也關注到,盡管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農民的信譽并不比其他社會群體差,無論是尤努斯創辦格萊珉銀行的成功經驗,還是一直以來我國農村大量存在的民間借貸,都證實了這一點。蔣永穆等(2006)運用農戶借貸過程中存在的非正式制度,即農戶借貸一般以血緣和地緣為基礎,靠親情、道德、網絡、文化和村莊信任來維系,對此進行了解釋。除了非正式制度的存在,農村金融市場的信息特征也有助于我們理解這一現象。由于獨特的地理環境及生產特點,農村社會的封閉性特征較為明顯,各種各樣的社群,如家庭、氏族、鄰里、村落構成了農民的“社會圈子”。在這些熟悉的社會圈子中,大家通過長期的共同生活和交往互動建立了較為密切的關系,每個人的私人信息都成了具有高度共享性和流通性的共同知識,從這個意義上說,圈子內的私人信息都是對稱的。最核心的圈子當然是家庭,從家庭到氏族或鄰里、到村落、再到鄉鎮……,隨著圈子的擴大,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越來越松散,信息在收集和傳遞過程中發生漏損的現象越來越嚴重,信息不對稱現象也就隨之產生。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農村金融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是一個相對概念,一方面表現為常規金融運作中所需的“硬信息”極度匱乏;另一方面又表現為大量的、被封閉在一個個相對狹小圈子內的“軟信息”因缺乏傳遞而被浪費。
(二)金融結構的二元性
農村信貸的提供者有兩類,一類是正式的金融機構,主要有政府銀行、商業銀行等;另一類是非正式放貸人,可能是土地主、商人、店主等,也可能是農民自己。如前所述,由于農村存在信息不對稱和可抵押品缺乏等問題,正式金融安排難以滿足農村金融需求。在正式金融的體系內,不同機構對待農村金融的態度也是截然不同的,出于規模效應的考慮,大型金融機構往往只把農村金融市場作為其吸收存款、籌措資金的場地,很少涉足農村貸款。
現有的研究成果表明(如周立,2005),非正式金融安排在解決農村信息不對稱、可抵押品缺乏等問題方面有自己獨特的優勢。因此,非正式金融安排在農村的生存發展,不僅具有合理性,而且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F實也證明,即使在那些政府努力向農村擴大信貸的國家,非正式信貸市場仍然十分繁榮。比如,1951年后印度政府努力通過官方渠道擴展了農村信貸,但村莊放貸者并沒有因此消失,仍然占據了24.3%的債務。泰國也是如此,政府在1966專門成立了農業銀行和農業合作社,中央銀行甚至以發放備忘錄的形式要求每家商業銀行至少將其貸款總量的5%貸向農業部門,但直到20世紀80年代末,非正式放貸仍占據了半壁江山。當然,非正式金融安排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不能提供長期貸款,且存在金額較小、利率較高、可獲得性不強的弱點。
現有的文獻論證了農村金融二元制存在的合理性,但在對兩類金融安排的地位認識上還存在分歧。如周立(2005)認為,在農村的放貸應以非正式部門為主。世界銀行(1989)提出,應使非正式放貸有條件納入正式金融機構之內,具體措施包括促進非正式金融與正式金融之間的聯系;在法律環境改善條件下,規范非正式金融業務,使其與正式金融機構相互協調,互相彌補業務與能力的缺陷,從而擴大金融服務的范圍等。我們認為,由于非正式金融的發展還存在著法律、監管及自身能力等多方面的障礙,很難在短期內成為農村放貸的主體,因此,世界銀行的觀點更符合當前中國的實際。
(三)跨期平滑的困難性
為經濟主體提供跨期平滑是金融體系的重要功能之一。由于農村金融市場欠發達,可以利用的金融工具品種較少,因此農村經濟主體的跨期平滑更多是通過存貸款來完成。傳統的農業融資理論認為,農村居民、特別是貧困階層沒有儲蓄能力,農村面臨的是資金不足問題。然而現實卻表明,窮人同樣有儲蓄能力。以享譽盛名的格萊珉銀行為例,其所有貸款均由自身資源支持,來自貸款者與非貸款者的儲蓄已達其待償貸款的97%。同樣,我國多年來持續不斷的農村資金外流也表明,農民的儲蓄意愿與儲蓄能
力一直較強。
然而,由于農業具有生產周期長、季節性強、易受自然災害影響等特點,農民的收入常常處于不穩定狀態,這要求農民不僅要能夠實現季節性收入和連續性支出之間的跨期平滑,更為關鍵的,還要求其在面臨婚喪嫁娶、生病上學等突發性的大額而剛性的需求時,能夠獲得必要的融資。一直以來,中國農民的借貸需求結構并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非生產性借貸仍然是最主要的金融需求。在這種狀況下,沒有融資渠道,不僅意味著農民的再生產鏈條可能中斷,甚至連基本生活都會因缺平滑手段而成為問題。
問題并不僅止于此,農民的跨期平滑要求還反映在對融資成本跨期分擔的需求上。由于農村金融面臨的風險大、交易費用高,放貸人一般都會要求較高的利率水平。對于一位普通的農民而言,即便不考慮農業投資的長期性、高風險和低盈利性,面對高昂的融資成本,融資活動顯然也是難以為繼的,融資渠道的解決充其量只能夠緩解暫時的資金矛盾,很難為其再生產提供持續幫助。據溫鐵軍(1999)的調查,民間借貸的發生率高達95%,其中高利貸發生頻率是85%,從用途來看,高達89%的借貸用于生活、應急及其他非農業生產支出,僅有11%的借貸用于農業生產。這表明,民間借貸對農業再生產的意義并不顯著??缙诔杀痉謸奶峁╋@然難以依靠非正式放貸人,其原因不僅在于非正式放貸人具有天然的逐利性,還在于,與正規金融安排相比,非正式放貸往往以自然人形式存在,而自然人生命的有限性決定了這種制度安排的短期性。
四、構建基于關系型融資的農村金融運行機制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構建了一個基于關系型融資的農村金融運行機制(見下圖,箭頭表示資金的流向),基本邏輯如下:
1.發展關系型融資顯然有助于解決農村金融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可抵押品不足、跨期平滑手段缺乏等問題,進而提高農村信貸的可利用性,增加農村社會總福利。
2.建立和維持關系型融資的核心是對專有信息的占有和使用。要求金融機構與所有農戶直接建立一對一的關系,這顯然是不經濟的,也是不現實的。通過市場細分,金融機構可與少數的優質農戶直接建立較密切的融資關系,而無法進一步覆蓋大量的普通農戶。
3.鑒于農村地區信息結構的圈層性特點和非正式金融在處理信息不對稱問題上具有的優勢,可考慮在金融機構與普通農戶之間設置一個中間環節――非正式放貸人。具體的設計是:首先把分散的農戶按其所處的信息圈進行分類,在每一個信息圈內確定一名或多名的非正式放貸人,這些放貸人可以是該圈中原來就存在的非正式放貸人,也可以是某個核心人物。進而,讓這些非正式放貸人充當金融機構與普通農戶之間的貸款橋梁,他們首先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然后再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將貸款轉貸給普通農戶。需要明確的是,非正式放貸人不應該有吸收存款的功能。這樣,就構建了一個農村資金的體內循環,即:農戶――金融機構――非正式放貸人――農戶。
4.基于成本和信息成本總和最小化原則,農村地區宜發展中小型金融機構。適當增加中小型金融機構數量,引入競爭機制,有助于規避關系型融資中容易出現的“敲竹杠”問題。這一安排同樣適用于非正式放貸人。鼓勵中小型金融機構與大型金融機構之間建立相對密切聯系,如相互持股、人員互派、業務等,打通將外部資金引入農村的渠道。
5.政府應采取積極措施保護和促進關系型融資的發展,具體包括:明確非正式放貸人的合法地位;通過市場準入政策的實施,形成和保持農村金融市場的合理競爭格局;采取適當的利率管制,為農村金融機構創造出“特許權價值”,引導其行為的長期化。
五、結束語
信息服務業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知識經濟時代的標志性產業。在國民經濟現代化進程中,信息服務業至少發揮著六個方面的重要作用:1、帶動制造業結構調整和升級;2、緩解服務業成本?。?、促進知識流動,支撐技術和業務創新;4、創造新的經濟增長點,提供更多就業機會;5、滿足不同個體和組織多元化的信息需求;6、吸引外包業務,承接國際產業轉移。因此,進一步支持信息服務業的發展,既是緊密圍繞國家戰略需求,解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推動經濟社會全面、協調與可持續發展的內在需要,又是準確把握世界經濟發展趨勢,抓住機遇取得跨越式發展的必然選擇。
一、我國信息服務業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信息服務業發展起步較晚,但在政策激勵下,每年以30%的速度蓬勃發展,信息服務機構和企業數量和規模不斷增長,服務范圍不斷拓寬,傳輸手段,技術水平逐步提高。目前,信息服務業進一步發展面臨的問題,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1、地域發展不平衡。信息服務業的地域發展不平衡,表現在兩個層面:一是東西部地區發展不平衡。2005年,我國東部地區互聯網普及水平是全國平均水平的1.97倍,西部地區則為全國水平的32%。二是城鄉發展不平衡。我國互聯網用戶中,只有0.3%的用戶是農民,城市互聯網普及率為農村普及率的740倍。為了更好的推動西部經濟,實現區域統籌發展,應采取適當措施扭轉目前西部地區和農村地區信息服務業過于薄弱的現狀,避免西部和農村地區陷入“數字鴻溝”。
2、信息內容服務缺乏產業化運作。由于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的原因,隸屬于不同行政部門的信息服務機構采取較封閉的生產方式,部門間信息互不流通,缺乏社會化分工協作,力量分散,難以形成一定規模的產業化服務能力。據統計,目前社會上70%的信息資源在單位或系統內部運轉,只有30%進入市場提供服務,與發達國家差距明顯。
3、社會資金向信息服務業流通渠道不暢。論文大全,政策壁壘。相當多的信息服務業企業屬于中小創新型企業,存在旺盛的資金需求,但目前,我國豐富的社會資金并不易向信息服務業流動,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信息服務業獲得銀行貸款相對困難。信息服務業企業固定資產相對較少,無形資產所占比重較大,由于受到資信等級、財務風險、信息披露等限制,中小企業往往很難得到擔保或抵押,造成從銀行申請貸款比較困難。二是國內風險投資發展遠遠不能滿足信息服務企業發展的需求。三是非正式融資渠道受限。在企業成長的早期,融資來源主要是依靠非正式融資,即民間借貸和股權投資。非正式融資因其獨具的中小企業親和力、信息成本和規模經濟優勢,決定了其在中小企業發展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但在我國,投融資政策主要著眼于正式金融,對非正式金融采取排斥的態度,導致其功能和作用不能充分發揮。論文大全,政策壁壘。
4、政策性壁壘阻礙新興業務發展。論文大全,政策壁壘。信息服務業發展速度快、技術與業務創新多的特點,要求深刻認識產業發展的規律和趨勢,相關政策設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目前針對信息服務業發展中出現的新技術、新業務和新問題存在政策缺位。例如,對于IPTV、手機電視、VOIP等新興業務,缺乏統一或者明確的產業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這些新興技術和業務的發展;對于互聯網服務業,則先后有十余個部門出臺了相應的管理規章,造成中小企業市場準入難,加重了企業負擔;對于因信息技術廣泛應用和融合到其它領域而引發的一些新問題,例如虛擬財產、個人隱私、電子支付、數字化信息內容的評估定價等,還缺乏明確的政策指引和法律規范。
二、進一步支持信息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1、加大對農村地區和西部地區信息服務的財政投入,進一步完善普遍服務機制。
推進農村信息服務業的發展,首先要強化農村電信基礎設施投資,確保農村的各級政府機關、農業科技推廣站、儲蓄所、郵電局等公共服務機構實現上網,逐步實現網絡在農村地區的社區普及接入。由于我國正處于電信產業管理體制的轉型時期,普遍接入義務的實行還有一定困難,比較現實的做法是建立普遍服務基金。
研究表明,決定信息服務業企業選擇落戶區域的因素,最為關鍵的是業務的前后向聯系和人才資源。因此,對西部地區,要加大通信網絡建設的投入,緩解帶寬瓶頸。要加強對上述地區信息服務業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建設的資助。協助上述地區建設一批基礎性、公益性和示范性的公共服務平臺,如測試認證平臺、共性技術與應用開發平臺、新技術推廣應用平臺等,提高企業開展業務的前后向聯系能力。2、完善信息服務業企業認定機制,使信息服務業企業享受軟件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為了推動科技進步和提高產業水平,我國現有政策對軟件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稅收等方面的優惠,部分信息服務業企業也屬于優惠政策的覆蓋范圍。但是,由于軟件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不是為信息服務業量身定做,仍有相當多的信息服務業企業不能享受優惠,這些企業包括專門從事服務而不是軟件開發的信息服務企業,以及不具備一定自主知識產權要求的信息服務企業,盡管這些企業在帶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促進知識流動,支撐技術和業務創新,滿足社會信息需求等方面,同樣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為了進一步完善高新技術產業的政策支持體系,2006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頒布了《關于在蘇州工業園區進行鼓勵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試點工作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即財稅[2006]147號文,提出了將技術先進型的服務企業納入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范圍。論文大全,政策壁壘。該政策更全面更合理的覆蓋了信息服務業的產業鏈,成效顯著,建議將其擴展至全國范圍。
軟件與信息服務緊密相關,軟件是從事信息服務的關鍵工具,信息服務是軟件的核心價值。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應用軟件的成熟,軟件即服務(SaaS,(Software-as-a-Service)成為世界軟件產業發展大趨勢。建議將軟件企業的優惠政策(國發[2000]18號文)擴展至信息服務業領域。
3、完善信息服務業的市場機制,破除政策性壁壘。
對于信息傳輸服務業,完善市場機制的主要任務是放寬市場準入,打破行業壟斷、行政壁壘和地方保護,支持和鼓勵民營資本進入市場。加快推進三網融合,鼓勵VoIP、IPTV、手機電視等融合性業務與市場的發展,推動三網融合的試點建設。論文大全,政策壁壘。論文大全,政策壁壘。對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業,要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企業和基礎運營企業的行為,保護消費者利益,改善互聯互通,維護公平環境。對于信息內容產業,要鼓勵政府對社會開放信息資源,依靠政府市場需求培育新的產業增長點。
進一步規范信息化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監理、采購、知識產權保護等行為。建立更合理的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整合資質評定條件,減少種類數量,設置資質評定特殊條件,允許提前跨越晉級。
4、拓展投融資渠道,化解信息服務企業的融資缺口。為滿足信息服務企業的資金需求,需建立多層次的信息服務業資本市場體系和監管體系: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信息服務企業進入資本市場融資,通過股票上市、發行債券、項目融資、資產重組、股權置換等方式籌措資金;進一步完善信息服務的無形資產評估機制,鼓勵銀行積極向符合條件的信息服務企業發放貸款;加快面向信息服務業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建設;大力發展風險投資,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充分利用民間資本,規范非正式金融體系。
同時,還應逐步健全信用擔保和信用管理體系,完善信息服務業企業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服務企業信用評級制度。
參考文獻:
[1]汪會玲,論信息服務中的信息資源整合平臺建設[J].圖書情報工作,2006,(1):112-114.
[2]郭作玉,關于農村市場信息服務的思考[J].電子政務,2009,(4):11-19.
對處于戰略機遇期和經濟轉型期的中國來說,自由化或者市場化取向的融資制度改革是必須的,這已成為一種共識。近年來相關實踐也在進行:以國有銀行改革為重心的融資制度變革向產權變革、利益分配等深層次縱深領域拓展,融資制度變遷的模式由政府主導向越來越尊重市場理性選擇轉變,融資制度變革的速度也前所未有地加快。但必須清醒地看到,一些深層次問題阻礙了融資制度變革并導致變革的持久性。
一、憲法等基礎性法規決定了融資制度中產權變革的有限性
在新制度經濟學中,憲法屬于制度環境中至關重要的基本制度規定。憲法為制度安排規定了選擇空間并影響著制度變遷的進程和方式。有效的所有權制度是有效組織成立和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經濟增長的源泉。在中國,憲法規定國家是國有資產的唯一所有權主體,國家并非以一個自愿性契約為基礎,而是一種以行政權為基礎的強制性關系。
中國憲法決定了國有金融機構產權改革只能進行邊際性調整,這種邊際性調整決定了國有金融機構的產權改革的有限性,國有金融機構產權不清的固有的缺陷依然存在:政府作為國有銀行的所有者將政府的目標繼續施加給國有金融機構,行政干預依然存在;國有金融存在利用國家不能運用退出權進行懲罰的弱點和信息不對稱,從事最大限度的增進自身利益的行為可能;多層級的委托關系所導致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依然存在,等等。
國有金融機構的產權改革,比如國有保險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海外上市,國有商業銀行正在進行的股份制改造和未來的上市等,均存在困境。如果產權(股權)流動,則可能會使國家的國有產權轉移,國有基礎喪失;如果股權不能流動,則股份制的市場約束力就不能發揮作用。產權的流動性差,政府難以用“退出權”來保護國有產權。為了保持國有金融機構的國有性質,國家必須始終擁有剩余索取權。這樣,剩余索取權的不可轉讓性與要求企業產權的可交易性之間就發生沖突。當剩余索取權不可轉讓時,便很難確立有限責任原則。產權的流動性較弱,市場的約束也就難以真正建立。
因此,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有效產權的建立,受到既定的憲法和現有意識形態的制約。而憲法和意識形態的緩慢變化的特點決定了這一矛盾的長期存在,決定了融資制度改革的長期性。
二、非正式規則的緩慢變化決定了融資制度的實施機制需要很長時間才能真正建立
在融資制度的變遷過程中,僅僅改變其相關的正式規則還不能實現成功的變遷。融資制度的變遷一直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式推進方式,雖然正式規則變遷很快,但非正式規則(思想意識、習慣等)的改變卻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如果沒有非正式規則的改變,經濟制度變遷的實施將十分不穩定。非正式規則支持正式規則,并能有效幫助正式規則被人接受。
那些在國外有效的正式規則,并不總是能在中國找到合適的土壤。更進一步的理解是,融資制度變遷的過程,并不僅僅指引進西方的經濟社會制度的過程,而是這些正式規則如何與本國的無形規則相兼容、相結合的過程。在有些國家.盡管原來的有形規則已經被摧毀,新的有形規則已經被引人,但由于與本國的無形規則不兼容,導致現代化過程的失敗。與有形制度相比,無形制度只是形式不同.它并不比前者更低級。在制度變遷時,有形制度有可能在不同社會之間移植,無形制度更難以被外來的制度所替代,或替代所費時間較長。有形制度變遷多為突變的、斷裂的和強制性的.而無形制度的變遷多為漸進的、連續的和非強制的。在變遷中兩種制度的互動是必然的.因為只有有形制度和無形制度都能有效發揮作用,并且相互匹配,整個制度結構才能有效發揮作用。當有形制度發生變遷時.無形制度往往不變,從而阻礙制度變遷的推進,以至削弱制度變遷的結果。但另一方面,無形制度又會減少有形制度帶來的沖擊,并修正有形制度變遷帶來的非均衡狀態的沖擊。
所以,國家可以在一夜之間改變融資制度的正式規則(如頒布新的決定、實施股份制改造或者上市等),但是我們卻無法在短期內改變非正式規則。這說明,目前缺少本土性創新的移植性的融資制度安排與非正規融資制度之間的磨合需要很長的時間。
三、融資制度變革的縱深推進導致相關利益主體更加激烈的沖突從而延緩了融資制度變遷的進程
中國融資制度改革的實質是改革資源配置效率低的制度安排,建立起有效配置資源的競爭性融資制度。由于實現資源有效配置是制度創新和制度重新安排的過程,而原有的計劃體制又控制著主要的資源,要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必然要改革舊制度。而由于舊制度安排維護和保障了一部分人的利益,維護舊制度的利益集團必然會因改革舊制度而喪失一部分或全部利益,因改革受益的利益集團與因改革而受損的利益集團之間必然產生利益沖突。此時,作為推動改革的政府面臨著一系列約束條件:既要通過制度創新使融資制度效率提高,又不致使維護舊制度的利益集團反對改革,產生改革的強大阻力。同時,如果把作為國家人集團的政府也視為一個經濟人的話,它既要在改革中受益,又擔負著穩定經濟和安定社會的責任。國家人集團的目標函數是雙重的。在這種情況下,融資制度的安排必然內生于各種利益集團的矛盾中。
制度創新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制度的創新不會直接影響其他人的利益,這種制度創新可稱為增量制度的創新。這種創新會有助于擴大國家的稅收來源,因而這種類型的制度創新阻力較小。另一類是對現有制度存量的改革。如果現有制度是一個以維護和擴大占有租金為主的制度安排,那么,任何對現存制度安排的改革.都會對該制度下的受益集團造成沖擊,因為這會減少他們現有的利益,所以引起他們各種形式的抵制。由于第一類制度的創新是在現有制度安排存量的狀況下進行的,這就導致其制度創新的空間并不是無限的,而是有限的。既然第一類制度創新的目的在于獲得制度創新的利益.這就與維護舊制度的受益者不一致。當這種制度創新走到一定程度,必然會與現存制度發生摩擦、矛盾直到對抗。
一、引言
與俄羅斯等國家的激進式改革相比,中國既有的漸進式改革是比較成功的,其中的一個要害是實現了所謂的“增長銜接”(張杰,2000)。改革初期,國家通過有約束的價格雙軌、金融補貼以及強有力的金融控制,保證了國有經濟產出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相對比重的緩慢下降(張軍,1998)。與此同時,集體經濟依賴其特殊的“模糊產權”結構和地方政府的金融支持獲得持續快速增長,從而及時而有力地彌補了國有經濟產出下降的影響。不過,集體經濟產出(以鄉鎮企業為代表)的增長在90年代以來出現了停滯趨勢,暴露出“模糊產權”的局限性和過渡性,而民營經濟的崛起又迅速彌補了由此帶來的增長缺口。由于民營經濟的增長依托于一種合理的產權結構,因此它體現了中國經濟改革的市場化方向,同時也必將成為中國未來宏觀經濟增長的主導因素??墒?民營經濟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卻面臨著越來越緊的發展約束。由于意思形態等因素,與國有企業相比,民營企業不得不面臨著不公正的市場環境,即所謂的“翹起的競技場”(Atitledplaying field)問題。民營企業發展常常面臨著三個方面的制約,即法律的障礙、政府干預或行政的障礙,以及融資難的問題(Bai等,2003:李稻葵和梅松,2005)。面對“翹起的競技場”問題,民營企業利用各種關系采取了各種措施以規避這三方面約束,如尋求政治關系或政治庇護以規避法律與政府管制的不利影響(Fan等,2007a;羅黨論,2008);通過漏損效應、尋求非正規金融支持等來解決融資難問題。無論是政治關系、還是漏損效應與非正規金融,都與一定的“關系”有關。這些“關系”實際上是一種關系型合約,其本質上是一種隱含的自我實施機制(Levin,2003)。這些措施至少起到了兩個效果:第一,規避了“翹起的競技場”問題所帶來的約束,為自身發展贏得了空間。例如,在我國民營企業發展歷史中,可以發現民營企業的發展是與政府的政策推動是密切分不開的。正因為這樣,民營企業就必須努力與政府形成良好的關系,這樣既可以在政府有關的制度的變化中得到保護,又可以通過這種政治關系來獲得相應的資源。第二,在一定程度上對正式制度的效果產生了影響。例如,一定的政治關系有助于企業規避法律管制,甚至可以從法律管制中得到好處,這會導致有關法律制度的一定程度的失效?;谝陨戏治?本文的基本邏輯是:考慮到“翹起的競技場”問題,法治的完善、政府干預的減輕、地區金融發展水平的提高應是有利于民營企業發展的。但如果一些關系型合約對正式制度(或治理環境)的效果產生了負面影響,那么有關制度對民營企業發展的影響程度將有所減弱。再考慮到我國各個地區發展的不均衡,有關制度對民營企業發展的影響程度也會有所不同,不同制度之間還可能存在一定的互補效應?;谶@種邏輯,本文將在已有研究(Alien等,2005;李濤等,2004)基礎上,采用上市公司有關數據,進一步考察三個問題:即在“翹起的競技場”的背景下,在關系型合約的影響下,在有關制度(主要是法治水平、政府干預程度、地區金融發展)因素中,哪一個因素是影響民營企業價值的最重要因素;考察這三個因素(法治水平、政府干預程度、地區金融發展)的相互作用對民營企業發展的影響,即三者之間是否存在替代效應或互補效應,而根據Roland(2002)的總結,轉軌經濟中有關制度常常具有互補性,本文認為一定的關系型合約可能會使這些互補性失效;從樊綱等(2006)編制的中國各地區市場化指數可以發現,不同地區的法治水平、政府干預程度和金融市場發展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本文研究經濟發達地區與西部落后地區影響民營企業發展的因素是否相同,以我國滬、深A股2001年至2005年民營上市公司的經驗數據(共計1546個觀測點)為樣本進行實證檢驗,為推動有關制度共同協調發展,發揮不同制度之間的互補效應提供理論支持,為關系型合約與“中國之謎”的相關理論提供了微觀層面的證據
二、研究設計
(一)研究假設 根據諾斯(1990)的看法,制度是社會的博弈規則,這種博弈規則通常由正式規則、非正式規則和實施機制三部分構成。正式規則是指人們自覺發現并用以規范化的一系列規則,包括政治規則、經濟規則和契約。具體是指“確定生產、交換和分配的基礎的一整套政治、社會和法的基本規則?!边@些規則的排列順序是,從憲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再到明確的規則,最后到個別的契約。它們共同約束著人們的行為,其中,政治規則可定義為政治團體的等級結構,以及它們的基本決策結構和支配議事日程的明晰特征。經濟規則用于界定產權,即關于財產使用、從中獲取收人的權力,以及轉讓一種資產或資源的能力。正式規則的主要特征是在于其具有強制性。非正式規則包括習俗、傳統、道德觀念、意識形態等可以統稱為“文化”的一些東西。由于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存在,正式與非正式規則需要一定的治理機制(或實施機制)來保證其實施。Li(2003)區分兩種治理模式:一種是基于關系的治理模式(relation based governanee),一種是基于規則的治理模式(rulebased governance),前者是通過固定主體之間的長期博弈來自我實施的,后者則是通過第三方(如法庭)來實施的。關系型合約是一種隱性合約,這種合約的維持僅要求雙方知道合約變量的局部信息,并且對結果有著共同的預期。這種合約的可自我實施性來自于如下事實:長期博弈使得短期欺騙得不償失,因為欺騙者將失去未來所有的收益或者合作剩余。規則型的治理則需要相關的合約信息是第三方可以驗證的公共信息,而且需要在制度的基礎設施方面投入大量的建章立制的固定成本。關于關系型合約與正式制度(或正式合約)的關系,學術界存在一定的分歧。有些觀點認為,正式合約與關系型合約互為替代品(Baker等,2002;Leuz等,2006)。正式契約甚至削弱了企業發展關系的能力,因為它會顯示出對交易伙伴的不信任并削弱信任。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關系型合約與正式合約是相互補充的,精確設計的正式合約不會阻礙或取代關系型合約,實際上會促進更多值得信任的長期合作交易關系。綜合有關研究,可以得出:一方面,這些關系型合約并未違背正式合約;另一
方面,這些關系型合約對正式合約的實施又產生不同的影響,既可能促進了正式合約的實施,也可能抑制正式合約的實施。針對關系型合約這一非正式的經濟手段的分析,在轉軌經濟中尤為重要。在一些關于中國法律和經濟發展的研究中,Allen等(2005)采用LaPorta等的法律指標來研究中國的法律體系,發現與LaPorta等研究中的樣本國家相比,中國的法律體系是不完善的。然而,中國經濟的增長主要是由一些非正式部門推動的,恰恰是在這些部門,正式法律體系的影響很微弱。Alien等指出,在評價中國法律體系的時候,僅僅研究中國的正式法律條文是不夠的,因此建議研究者關注中國正式法律和非正式執行機制之間的相互影響。王永欽(2006)的理論分析得出,關系型合約的自我實施可以解釋中國經濟在缺乏正式的法律和產權體系下取得驕人績效的“悖論”。而企業政治關系、漏損效應,以及對非正規金融的利用,都與一定的關系有關,具有關系型合約的性質。政治關系主要是企業與政府、政府官員之間的關系;漏損效應主要是企業利用其與金融機構的關系,將資金轉移的過程;對非正規金融的利用,主要是企業家利用個人信用或社會關系,在民間籌集資金的過程。根據Baker等(2002)、Levin(2003)的分析,關系型合約對正式制度是會產生一定影響的,這種影響可能是替代效應,也可能是互補效應。再結合有關制度背景,可以得出以下假設:
假設1:法治水平是影響民營上市公司價值的最重要因素
假設1的得出,主要是基于這樣一些考慮:第一,由于中國的經濟增長并不符合近年來在經濟學術界頗為盛行的法、金融和經濟增長理論,金融發展對企業的影響并不如人們想象的大(Allen等,2005)。他們認為,如聲譽和私人關系等其他機制,支持了中國私有企業的迅速增長。本文認為,金融發展水平對企業發展是會產生正面影響的,一方面金融發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企業融資問題,另一方面企業一定的負債也可以作為一種治理機制幫助企業解決問題。然而,在我國特定的制度環境下,金融發展水平也會抑制民營企業的漏損效應,即金融發展與漏損效應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替代效應。漏損效應實質上是私人部門利用金融系統的缺陷轉移金融資源的過程。隨著地區金融發展水平的提高,這些可以利用的缺陷也就越來越少??紤]到我國民營上市公司漏損效應存在的普遍性,漏損效應可以幫助民營上市公司從國有企業或國有銀行得到大量資源,必然會對民營上市公司發展起到積極作用。因此,本文認為:地區金融發展既可能對民營上市公司價值產生正面影響,也可能會產生負面影響,綜合來看,其影響不會太大。第二,政府干預與政治關系之間也會相互影響。隨著政府干預程度的增強,企業利用政治關系才可以獲得更大的利益。因此,一方面政府干預會扭曲企業目標,影響企業正常經營,從而給企業價值帶來幅面影響;另一方面,政府干預又會迫使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需求政治關系,而政治關系對于許多企業來說是一種有價值的資源(Fisman,2001),從而對企業價值產生正面影響。因此,綜合來看,政府干預對民營上市公司價值影響不會太大。第三,法治水平與非正規金融之間應存在著一定的互補效應。發展中小金融機構等非正規金融必須有一個完善的法規和監管體系(林毅夫和李永軍,2001)。非正規金融雖然是一種非正式合約,其存在與信用或社會關系有關。但完善的法規和監管體系可以通過對違背信用的當事人進行懲罰,改變當事人的效用函數,使當事人更愿意遵循非正規金融融資過程中的各項條款。hPorta等的一組文獻論述了法律對企業價值的正面影響,加之法治水平可以促進非正規金融的發展,因此,本文預期:法治水平是影響民營上市公司價值的最重要因素。
假設2:對于經濟落后地區樣本,政府干預與法治水平、金融發展之間存在著顯著的互補效應;對于經濟發達地區樣本,這個關系則不存在
假設2的得出,主要是基于這樣一些考慮:有關正式制度之間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替代效應或互補效應。例如,法治是影響政府行為的重要因素,法治是造就有限且有效政府的重要制度安排(錢穎一,2003)。反之,一旦政府行事可以不按程序,干預的任意性依然很大,必然會破壞一個地區的法治水平。同理,政府干預與金融發展水平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互補效應。政府干預下的金融系統容易出現一些問題,金融系統資源更多地涌向國有企業??紤]到國有企業效率并不太高,這實際上會導致資源配置的扭曲,從而抑制金融發展。再考慮到西部經濟落后地區民營上市公司面臨著更多的政府干預,政府即使不能直接干預該地區民營上市公司,也可以通過法律系統、金融系統間接影響該地區民營上市公司。即對于經濟落后地區樣本,政府干預與法治水平、金融發展之間存在著顯著的互補效應。而對于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民營上市公司來說,其所面臨的政府干預程度相對較弱,這些公司也可以通過非正規金融等途徑避開金融系統、政府部門對其的影響。因此,本文預期:對于經濟發達地區樣本,政府干預與法治水平、金融發展之間不存在著顯著的互補效應。
(二)樣本選取與數據來源 本文以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研究時間段為2001年至2005年。對樣本執行如下篩選程序:一是剔除含B股或H股的上市公司,因為這些公司面臨境內外雙重監管環境;二是剔除年末股票價格數據缺失的上市公司。在做了篩選后,2001年至2005年共計5540個樣本,(表1)為這些樣本按終極控制人性質劃分的分布情況。在這5年中,民營上市公司1546個樣本。除終極控制人數據外,其余數據來自WIND數據庫。本文還在整體樣本選擇出兩個子樣本: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民營上市公司和西部經濟落后地區民營上市公司。前者包括江蘇、上海、浙江、廣東、山東、北京、天津、福建等8個省(市)的民營上市公司,后者包括云南、貴州、廣西、陜西、內蒙、寧夏、青海、甘肅、新疆、等10各省(市)的民營上市公司。國內研究一般均是將江蘇、上海,浙江,廣東,山東,北京,天津,福建等8個省(市)視為東部經濟發達地區。但也有研究將遼寧和海南視為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本文穩健性檢驗將包括遼寧和海南的10個省(市)視為東部經濟發達地區。
(三)模型建立與變量定義 通過以下模型來檢驗假設:
TobinQ=α+β1+Index+β2NO1+β3NOIS+β4NO2to5+β5NO6to10+β6size+β7lever+β8Year01+β9Year02+β10Year03+β11Year04+ε
(1)因變量。TobinQ是因變量,代表年末公司價值。這個變量反映的是公司市場價值與公司重置成本的比值。由于重置成本難以獲取,采用年末總資產代替。市場價值為公司債務資本的市場價值與權益資本的市場價值之和。債務資本的市場價值采用賬面的短期負債
和長期負債的合計數來計算。另外,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所以權益資本的總市值等于流通市值加上非流通股份的價值。而非流通股份的價值,由于沒有完全市場化的數據,并且非流通股的轉讓價格通常是以凈資產為基準,因此采用非流通股份數與每股凈資產之積計算。這樣,公司價值的計算公式為:TobinQ=市場價值/重置成本=(每股價格×流通股份數+每股凈資產×非流通股份數+負債),總資產。(2)自變量。自變量為Index,Index分別為Law、Gov、Finance分別表示各個省份地區的法治水平、政府干預程度和金融發展水平。樊綱等(2006)根據大量的統計和調查資料,采用“主因素分析法”,編制出中國各地區2001年至2005年市場化相對進程指標。這一指標涉及五個方面,分別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非國有經濟的發展、產品市場的發育程度、要素市場的發育程度以及市場中介發育和法律制度環境。其中,本文參考夏立軍和方秩強(2005)的研究,采用第一個方面代表了各地區的政府干預程度,第五個方面代表了各地區法治水平。本文還采用樊綱等(2006)指標的第四項(要素市場的發育程度)的一個子項目,即金融業市場化程度來反映地區金融發展水平。這些指數越大,反映法治水平越好、政府干預程度越弱、金融發展水平越高。(3)控制變量??刂谱兞堪∟O1、NO1S、N0OtO5、N06to10、size,以及Year01、Year02、Year03和Year04,4個年度虛擬變量。其中,N01和N01s分別是經過中心化處理后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及其平方值,用以控制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對公司價值的影響。由于在檢驗模型中直接納入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及其平方項會引起共線性問題,需要對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進行中心化處理。具體來說,為各樣本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平均值的差額。NOIS為N01的平方。N02t05和N06to10分別是公司第二大股東至第五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以及第六大股東至第十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用以控制公司其他大股東持股比例對公司價值的影響。從對中小股東的侵害角度來看,公司第一大股東以外的其他大股東可能會對第一大股東形成制約,從而提高公司價值。但另一方面,這些大股東也可能與第一大股東合謀以侵害中小股東利益。因此,N02t05和N06to10對公可價值可能產生正面影響,也可能產生負面影響。Size為公年末總資產的自然對數值,用以控制規模因素對公司價值的影響。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和相關性系數矩陣見(表2)。初步分析,可以發現,Law、Gov、Finance對民營上市公司價值的影響都不高,表現為Law、Gov、Finance與TobinQ的相關系數分別為-0,031、-0.135、-0.079,均未顯著為正。然而,排除size之后,Law、Gov、Finance與TobinQ的偏相關系數分別為0.128、0.067、0.103。這是因為規模是影響我國上市公司價值的重要因素,Law剔除TobinQ之后偏相關系數更能反映Law、Gov、Finance對公司價值的影響。僅從偏相關系數來看,Law與TobinQ的偏相關系數最高,假設1得到了初步驗證。
(四)研究思路 對假設1的檢驗,主要通過模型,通過多元回歸,以檢驗Law、Gov、Finance對公司價值的影響??紤]到Law、Gov、Finance都是影響公司價值的影響,且彼此之間也存在相互的影響,因此在模型中僅考慮某一指數的影響,可能會得到有偏的估計(大樣本下則為不一致的估計)。本文還將這三個指數同時放人回歸模型,如果控制了其他兩個因素后,某一指數依然顯著,則表示該指數確實影響了公司價值。對假設2的檢驗,主要通過模型,通過多元回歸,檢驗指數Law、Gov、Finance兩兩之間的交叉項對公司價值的影響。如果指數Law、Gov、Finance兩兩之間的交叉項顯著為正,則表示二者之間存在著顯著的互補效應;如果指數Law、Gov、Finance兩兩之間的交叉項顯著為負,則表示二者之間存在著顯著的替代效應;如果指數Law、Gov、Finance兩兩之間的交叉項不顯著。則表示二者之間不存在替代效應與互補效應。
三、實證結果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和相關性分析 描述性統計和相關性分析結果見(表2)。
(二)回歸分析 (表3)、(表4)和(表5)分別提供了整體民營上市公司樣本、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樣本和西部經濟落后地區樣本的回歸結果。可以看出:第一,從整體樣本(表3)來看。回歸(1)、(2)、(3)分別顯示。法治水平、政府干預和金融發展對公司價值均有正面影響,t值分別為4.581、2.319、3.819,均通過至少0.05的顯著性水平。雖然Law的回歸系數與值最高,分別為0.025和4.581,但并不能得出法治水平是影響民營上市公司價值的最重要因素的結論。這是因為樊綱等(2006)的有關指數是采用“主因素分析法”編制而成,反映了各地區市場化相對進程指標,該指標并不具有明確的經濟含義。因此,回歸系數并不具有明確的經濟含義。在回歸(4)中,指數Law,Gov,Finance均放入了回歸方程??紤]到Law、Gov、nance都是影響公司價值的影響,且彼此之間也存在相互的影響,因此,回歸(4)更易得出無偏估計(或一致估計)。在回歸(4)中,Law,Gov,Finance的回歸系數分別反映在控制了其他兩個因素和其他控制變量后,Law,Gov、Finane對公司價值的影響?;貧w(4)顯示,在控制了其他兩個因素和其他控制變量后,對公司價值的影響依然顯著(t值為2.554,通過了0.05的顯著性水平);而在控制了其他兩個因素和其他控制變量后,Gov和Finance對公司價值的影響均不顯著。這表明,Gov和Hnane對公司價值可能并未產生真正的影響,而Lawg對公司價值依然穩健存在。Law、Gov、Finance這三個因素兩兩之間并不存在顯著的替代效應或互補效應,表現在回歸(5)、(6)、(7),兩兩之間的交叉項均不顯著,t分別值分別為0.055、0.083、0.246。從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樣本(表4)來看,Law、Gov、Finance這三個因素兩兩之間也不存在顯著的替代效應或互補效應,表現在回歸(5)、(6)、(7),兩兩之間的交叉項均不顯著,t分別值分別為0.509、0.794、-0.556,第二,從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樣本(表4)來看,回歸(1)、(3)分別顯示,法治水平和金融發展對公司價值均有正面影響,t值分別為2.413和1.842,均通過至少0.1的顯著性水平;但從回歸(2)來看,政府干預對公司價值并無顯著影響,這可能與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政府干預程度較弱,民營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非正規金融等方式繞開政府進行發展有關。從回歸(4)來看,在控制了其他兩個因素和其他控制變量后,Law對公司價值的影響依然顯著(t值為1.683,通過了0.1的顯著性水平);而在控制了其他兩個因素和其他控制變量后,Gov和Finance
對公司價值的影響均不顯著。這表明,Gov和Finance對公司價值可能并未產生真正的影響,而hw對公司價值依然穩健存在。第三,從西部經濟落后地區樣本(表5)來看,回歸(1)、(2)、(3)分別顯示,法治水平、政府干預和金融發展對公司價值均無正面影響。一個意外的結果是:政府干預和金融發展對公司價值竟然產生了顯著的負面影響??赡艿慕忉屖?回歸(1)、(2)、(3)均是有偏(或不一致)的估計;另一種可能的解釋是:政治關系與漏損效應分別抵消了政府干預和金融發展對公司價值的影響。從回歸(4),無法看出,在Law、Gov、Finance三個因素中,哪一個因素是影響公司價值的最重要因素。從西部經濟落后地區樣本(表5)來看,Law、Gov、Finance這三個因素兩兩之間則存在顯著的,互補效應,表現在回歸(5)、(6)、(7),兩兩之間的交叉項均顯著為正,t分別值分別為2.375、2.478、1.711,分別通過了0.05、0.05、0.1的顯著性水平。綜合得出:假設1在整體樣本和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樣本得到支持,但在西部經濟落后地區未得到支持。LLSV的一系列研究研究認為,法治水平之所以可以起到促進公司價值提高的作用,在于它保障了企業其他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合約的順利實施。在東部經濟發達地區,由于法治水平可以促進非正規金融的發展,而非正規金融對普遍存在融資難的民營企業來說又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法治水平在促進公司價值提高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在西部經濟落后地區,民間并未積累足夠的資金,非正規金融也不發達,因此法治水平對公司價值的積極作用受到了抑制。由于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民營上市公司占整體樣本比例較高,整體樣本也表現出與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樣本基本一直的特征。同時還可以發現,假設2得到了檢驗。在(表5)中,Gov和Finance的交叉項也顯著為正,表明在西部經濟落后地區,法治的完善將推動金融對民營上市公司價值的促進作用。這是因為在該地區,政府可以通過影響法律系統、金融系統間接影響了公司價值。
綜上所述,法治水平是影響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民營上市公司價值的最重要因素,但法治水平并不會通過金融系統來間接影響該地區民營上市公司價值,表現在(表4)中Gov和Finance的交叉項并不顯著。這是因為法治水平的提高并不會促使金融系統更多地為民營上市公司解決融資難問題。法治水平并不是影響西部經濟落后地區民營上市公司價值的最重要因素,這是因為這一地區政府干預較為嚴重,過度的政府干預弱化了法律機制的作用。然而,在政府干預較為嚴重西部地區,政府干預程度也并未直接影響該地區民營上市公司價值,表現在(表5)回歸(4)中,Gov的系數并不顯著。這于該地區政治關系普遍存在有關,該地區民營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政治聯系獲得額外好處,這減輕了政府干預的負面影響。政府干預對該地區民營上市公司價值的影響,更多地通過一種間接的途徑來實現,即政府干預通過影響法律系統、金融系統間接影響了公司價值,這表現在Law與Gov、Finance的交叉項顯著為正。而在東部經濟發達地區,這種間接機制并不存在。這是因為該地區市場化環境已基本形成,該地區政府并不會隨意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或行政條款來影響該地區民企。同時,雖然金融系統依然在很大程度受地方政府影響。但非正規金融等民間金融已積累了足夠的資金,使得該地區民營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非正規金融,繞開政府,繞開政府控制的相關機構進行發展。
(三)穩健性檢驗 本文采取以下方式進行穩健性檢驗,有關結論未發生改變:一是考慮到Law、Gov、Finance三者之間相關系數較高(見表2),本文計算了各模型自變量的VIF值,VIF值均未高于10,表明模型不存在嚴重的多重共線性問題;二是在回歸中增加行業控制變量;三是將TobinQ的計算公式中非流通股每股價值按照A股股票價格計算;四是刪除了2005年末已經完成股改的公司,刪除了TobinQ異常的公司;五是參考陳斌等(2008)的做法,將江蘇、上海、浙江、廣東、山東、北京、天津、福建、遼寧和海南作為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其余地區作為經濟落后地區。
四、結論與建議
(一)研究結論 以我國滬、深A股2001年至2005年民營上市公司的經驗數據為樣本,本文的實證研究主要有幾個結論:(1)相對政府干預與金融發展這兩個因素,法治水平對促進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民營上市公司的提高發揮了更大的作用;但對于經濟發達落后地區樣本,這個結論并不成立。這是因為法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保障東部地區非正規金融有效運行的作用,而非正規金融在西部地區并不普遍。(2)但在經濟落后的西部地區,政府干預與法治水平、金融發展之間存在著顯著的互補效應;從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樣本來看,這三個因素兩兩之間并不存在著顯著的替代效應或互補效應。這是因為東部地區政府干預相對較弱,且這些地區的民營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非正規金融等方式避開政府進行發展;而在西部地區,民營上市公司很難避開政府進行發展,政府可以通過影響法律系統、金融系統,間接地影響該地區民營上市公司。
(二)政策建議 本文的政策含義是:對于西部經濟落后地區,應減少政府干預,推動有關制度共同協調發展,以發揮不同制度之間的互補效應。這是因為要使有關制度發揮良性作用,需要其他相應的制度來配套;要使相關制度發揮作用應減少政府對法律系統、金融系統的不必要干預。對于經濟發達地區,應致力于推進法治的進一步完善,以保障一些合適的替代機制,使之在制度不健全的環境下發揮良好的替代作用。對于經濟發達地區,非正規金融等關系型合約作為一種替代機制促進了這些地區民營上市公司的發展。本文的研究意味著,應關注關系型合約對民營企業發展的影響。
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本文的局限性:本文希望證明關系型合約等非正式制度對民營上市公司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卻未能提供直接的證據。關注關系型合約等非正式制度對民營上市公司或民營企業的影響應當是未來的一個重要研究方向。此外,本文主要是從政治關系、漏損效應與非正規金融等三個角度分析了民營上市公司所利用的關系型合約,但這可能并能涵蓋所有民營上市公司可以利用的關系。
參考文獻:
[1]巴曙松、劉孝紅、牛播坤:《轉型時期中國金融體系中的地方治理與銀行改革的互動研究》,《金融研究》2005年第5期。
[2]陳斌、余堅、王曉津、賴建清:《我國民營上市公司發展實證研究》,《深交所研究報告》2008年版。
[3]陳抗、AryeLHiUman、顧清揚:《財政集權與地方政府行為變化》,《經濟學(季刊)》2002年第1期。
[4]樊綱、王小魯、朱恒鵬:《中國市場化指數――各地區市場化相對進程2006年報告》,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
[5]郭斌、劉曼路:《民間金融與中小企業發展:對溫州的實證分析》,《經濟研究》2002年第10期。
[6]李稻葵、梅松:《中國非國有企業研究文獻綜述》,《經濟學報》2005年第2卷第1期。
[7]李東平:《大股東控制、盈余管理與上市公司業績滑坡》。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年版。
[8]李濤:《政府管制、法治、銀行發展與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學(季刊)》2004年第1期。
[9]李增泉、辛顯剛、于旭輝:《金融發展、債務融資約束與金字塔結構》,《管理世界》2008年第l期。
[10]林毅夫、李永軍:《中小金融機構發展與中小企業融資》,《經濟研究》2001年第1期。
[11]林毅夫、孫希芳:《信息、非正規金融與中小企業融資》,《經濟研究》2005年第7期。
[12]劉芍佳、孫霈、劉乃全:《終極產權論、股權結構及公司績效》,《經濟研究》2003年第3期。
[13]盧峰、姚洋:《金融壓抑下的法治、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中國社會科學》2004年第1期。
[14]羅黨論:《市場環境、政治關系與企業資源配置》,中山大學博士論文2008年。
[15]潘紅波、夏新平、余明桂:《政府干預、政治關聯與地方國有企業并購》,《經濟研究》2008年第4期。
[16]錢穎一:《政府與法治》,《比較》2003年第5輯。
[17]王紅領、李稻葵、雷鼎鳴:《政府為什么放棄國有企業的產權》,《經濟研究》2001年第8期。
[18]王洛林、魏后凱:《我國西部大開發的進展及效果評價》,《財貿經濟》2003年第10期。
[19]王文劍、覃成林:《地方政府行為與財政分權增長效應的地區性差異》,《管理世界》2008年第1期。
[20]王永欽:《市場關聯性、關系型合約與經濟轉型》,《經濟研究》2006年第6期。
[21]王永欽、張晏、章元、陳釗、陸銘:《中國的大國發展道路――論分權式改革的得失》,《經濟研究》2007年第1期。
[22]立軍、方軼強:《政府控制、治理環境與公司價值――來自我國證券市場的經驗證據》,《經濟研究》2005年第5期。
[23]辛清泉:《政府控制、資本投資與治理》,《中山大學博士論文》2007年。
[24]周立:《中國各地區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1978―2000)》,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金融制度的移植與創新
健全的金融制度是一國經濟發展的基本前提,而作為一個必須隨貨幣資金流動客觀需要不斷變化的動態系統,金融制度健全與否又取決于其能否針對金融發展而及時、準確地作出適應性的更替,因而,金融制度總是處于不斷的變遷之中。一般來說,金融制度的變遷過程大致通過兩種途徑來實現:一是金融制度移植,二是金融制度創新。
我們可以把金融制度移植理解為某一國家或地區的金融制度中的一部分移植到其他國家或地區,使其成為接受國或地區的金融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對于什么是金融制度創新,有不同的理解。本人認為,金融制度創新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狹義上講,只有從無到有地形成某項全新的金融制度,才能稱之為金融制度創新,但這種情況很難出現;從廣義上講,只要是對原有的或從國外移植來的金融制度作局部調整或某些更新,以適應變化了的實際情況,就可以認定為金融制度創新。本文所探討的是廣義上的金融制度創新。
之所以要進行制度的移植,是因為制度的移植對于移植國家來說有很多的好處。它可以大大降低制度創新和制度變遷的成本,W·拉坦說,制度創新的引入,不管它是通過擴散過程,還是通過社會、經濟與政治程序所進行的制度轉化,它們都會進一步降低制度變遷的成本。“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當中,有必要吸收國外的先進技術及一些被市場經濟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這其中就包括金融制度在內。
但是,單純的制度移植只能是“拋卻自家無盡藏,沿門持缽效貧兒”,無異于舍本逐末,其后果可能使自己的發展永遠受制于別人。只有在自我創新的前提下進行制度移植,才能做到揚長避短,優勢互補,相得益彰。
金融制度移植的約束條件
我們不能簡單地理解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是某種金融制度取代另一種金融制度,制度的移植還存在著兩種不同制度是否相容的問題。對于“移植”的部分,必須經過一些相應的變更,以使外來制度本土化才能實施,也就是說金融制度的移植并非是無條件的,在移植的過程中會存在許多約束條件,若對這些約束條件視而不見,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有可能失敗。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種非正式約束,而我們所移植的金融制度屬于正式約束,它與一國的價值觀念、風俗習慣、民族精神等有著廣泛的聯系。薩維尼認為,一國的民族精神決定一國的法律制度。顯而易見,民族精神這一文化因素對一國的法律制度的影響是不應被低估的,正式規則中包含了大量的隱性的非正式規則。新制度經濟學也認為,正式規則只有在社會認可,即與非正式規則相容的情況下,才能發揮作用。因此,別國的某項金融制度若與本國的文化存在重大沖突,那么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會失去效果或產生移植不適應癥。這就要求我們在引入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制度時,既要對來源國的金融制度的文化背景作深入細致的了解,又要對準備移植的金融制度與本國文化的適應性作科學的、真實的評估,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理性選擇。
經濟因素。經濟因素對金融制度的移植,其影響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一國金融制度體系的結構。二是市場經濟發育程度的不同。西方國家市場經濟已經高度發達,而我國的市場體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此,當前我國在融入WTO的過程中,金融制度層面上就遇到了很大的困難,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原有的金融制度在許多方面帶有計劃經濟的痕跡,這與WTO的許多規則存在一定的沖突。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并非是WTO規則這一正式制度的制定者,使我國入世在事實上就成為強制性變遷的金融正式制度的執行者,而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走的卻是一條漸進式的道路,因此,從西方移植過來的金融制度就有一個在我國改造的過程。這也是我國當前許多金融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原因。政治因素。政治因素主要指國體、政體和政治權力的配置方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配置大部分是通過市場來進行的,但政府對資源的配置仍然起一定作用。在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直接來源于政治權力的主要載體——國家,而不是像西方國家那樣,由自然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來自市場本身。由于我國的金融制度變遷是一種強制性制度變遷,金融制度供給和需求的主體都是政府,這就決定了在我國金融制度的制定過程中,政府帶有決定性的影響。
我國金融制度移植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金融制度的移植在我國很活躍,這與我國融入WTO后金融業開放程度不斷提高,而原有的金融制度不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有關。但是,由于我們在金融制度的移植過程中,缺乏成熟的經驗支持,存在不少的問題,極大地影響了金融制度移植實效的發揮。這主要表現在:
對金融制度移植的性質、特點和規律把握不是很準。表現在對移植的理解就是“拿來主義”,對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制度與本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環境是否相容,沒有進行深入的對比分析和全面了解,以至于移植來的金融制度在運行一段時間之后實效不大或出現負效應。如在我國設立大區行制度就是從美國移植而來的,當時我們只考慮到為了增強央行的獨立性,減少地方政府對央行各分支機構執行貨幣政策及銀行監管方面的干預這一因素,而沒有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與美國有很大的差別,中國的大區行并不具備美國地方聯儲較強的研究能力和政策制定、執行能力。因而這一制度移植進來之后,原有的問題不僅沒有得到解決,而且還產生了新的問題,由于省會中心支行的地位降低,影響力較小,發揮的作用越來越有限,使得中央政府近來又不得不重新考慮將大區行的制度進行改革。實際上,在中國目前的政治體制下,央行分支機構工作的開展是離不開地方政府的支持與配合的,大區行的改革思路是正確的,但在做法上有些超前了。
表面文章做得多,沒有抓住本質性的東西。一些金融制度的移植基本上只是引進了一張皮而已,對于深層次的內容卻沒有深入領會。如銀行服務業收費制度的推出就是如此,華廈銀行南京分行的一位副行長說得非常好:收費服務是一把雙刃劍,如果沒有過硬的特色服務,一旦某銀行收費了,就等于拱手把自己的客戶讓給了別人。一些銀行在引入這項制度時,只看到了服務收費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卻忽視了在收費的同時是以提高服務質量為前提的,結果導致這項制度在國內推出后遇到了很大民眾及某些行業的抵制。
金融制度移植,實質上是一個外來的金融制度本土化的過程。因此,我們在對待金融制度移植這個問題上,一方面要從本國實際情況出發,對要進行移植的金融制度進行篩選揚棄,擇優汰劣,尋求最適合我國目前金融業發展現實狀況的金融制度作為移植的對象,并結合內外環境約束加以改造和具體化;另一方面,要辯證地否定本國原有金融制度上不合理的地方,保留其合理成份,在此基礎上走向融合創新,最終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制度體系。
參考資料:
1.盧現祥,西方新制度經濟學[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3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7-0-01
從哲學角度研究人類社會發展的三大階梯:物、社會和人,認識會計的三重視角是制度、人文和技術,從這些角度出發,能夠很全面的認識會計,更加能夠深入了解什么是會計技術、什么是會計制度、以及什么是人文會計這三個方面的概念。
一、技術視角與技術會計
希臘語中的“技術”是描述技藝和藝術的總稱,研究技術的本質在于人的存在以及人類具有什么力量的一種表現,技術本身并沒有好壞之分,是經過人類應用才體現出了好壞,會計技術直接決定著會計會成為一個獨立的學科和職業,技術會計研究主線從某種意義上講已經包括了會計信息的確認、計量和傳遞的技術、程序和方法,會計的技術進步,技術與環境適應等。它的內容已經包含了很多的范圍。
會計技術的分類:會計技術主要包括分類和計算這兩方面,分類中涉及到的內容有關系離別、分合及量的平衡。對于計算中的會計主體,有的會按照產權關系的會計主體實行合并會計。有的會按經營關系實現價值鏈會計。文中針對的會計要素是空間上對現有要素進行充實。
從這些方面直接注入人本、環境等因素。所以可以這樣認為,現代會計也是一種平面會計,其會計要素:資產=權益,資產和權益可以作為坐標系的兩個平衡軸,在時間上完善計量時態等很多方面,例如可以提出虛會計要素的概念、確認標準和計量屬性。這樣才能夠實現實資產和虛資產同屬資產下的一對矛盾的概念,應分別列入資產負債表,對于其中的實負債和虛負債也不例外,都要列入資產負債表,(如表1)
二、制度視角與制度會計
2.1會計制度和它的內容
從宏觀的角度看制度,能夠發現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形成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體系,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體制;從微觀上講是社會組織制定的要求,并且要求組織的成員必須要遵守行動規則,這強調了對人的管理。制定這些的本質在于約束人的行為,這種制度包括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
對于我國會計制度主要包含了正式的會計制度和非正式的會計制度,例如會計法、會計準則、行業會計制度以及相關的法規都屬于正式的會計制度。而非正式的會計制度主要是會計職業道德、會計文化等方面關于人的制度,利用一種經濟學理論來看會計制度這個問題,可以認為一項制度的制定和形成都是相關經濟結構逐步建設實現的,可以最終成為社會中的一個契約。
2.2制度會計的主線
會計制度的主線有會計制度的設計、會計制度的執行及監督、會計制度對會計的影響、會計制度與會計技術的關系及會計制度與人文的關系等。這些都屬于會計制度的主線。我國實行會計制度的模式是政府管理的模式,主線的牽頭等都是由政府方面進行的,直接負責行業組織,例如在制定一些會計準則、實行一些會計制度改革,對會計制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等,都是由政府直接負責的,另外還能夠借助政府管制及影響來實現。
會計制度受稅收制度影響最大,這樣才能夠實現企業與政府的良好關系,實現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相對獨立。如果他們之間發生差異,還要根據稅法規定作為納稅調整的一個方面。另外,會計制度還受企業制度、民商法制度和金融等制度的影響。
2.3會計制度的不足
會計制度的產生是社會變革造成的,在制定會計制度的時候要限制一定的區域,對于那些不同的社會形態和不同的歷史時期,要應用不同的會計制度,這是會計制度形成的空間區域,對于制度規范的內容與該內容所涉事實存在時差。制度本身有著其不完全性、變動性以及不協調性等局限,技術上只能認可職業判斷及允許選擇空間。另外制度本身最大的不足在于制度更多是約束人而非激發人,這似乎為一個悖論。人被動地接受管理會影響效能的發揮,容易引起逆反而適得其反。這里如何使制度發揮最優效果,是一個實踐難題。
三、人文視角與人文會計
3.1人文視角的意義
人文視角是從社會角度去研究會計行為,是一種理性的考察,在考察過程中要注意人的動機,價值以及道德約束和習俗力量,這些都是從人文視角對會計的認識,利用這種方式認識會計能夠更加強調人文環境對會計的影響,也能夠更加關注人類自身的發展,也能夠發現在人文環境中會計的從業人員具有多重角色,要從強調會計人的能動性和職業操守進行研究。另外對于會計教育要重視技術性也要從各個方面突出藝術性,這是培養從業人員的價值觀、價值理念以及職業道德和誠信品格的根本。
這種方式直接揭示了會計作為管理科學的某種特征,也從根本上體現了會計工作除了要具有會計知識外,更需具備知識運用的技巧、經驗及能力。另外,還要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
3.2人文會計的主線
人文會計主線包括人性力量、文化價值、人文影響和職業的價值導向。這三個方面,它們互相制約,互相輔助,這是人文會計的根本。
人性的力量從一定的意義上就是真善美的體現,本性在于社會的屬性,以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性還反映人類的理性和良知,更是人際關系的一種體現,表達方式主要是通過人際關系及交往來表現。人文會計主要表現在會計核算與內部控制相協調,與企業管理相結合。會計目標必須考慮企業的社會責任,這不僅是會計的生存之道,也是會計的立命之本,這也是人文會計的根本。
結束語
總之,對于文中提到的會計制度、會計技術和人文會計,其實都是以人為中心的,從人的立場上出發的,更是一種以人為本的價值體現,在經濟社會時代能夠使人們更好的執行這些會計技能,是會計實踐經驗的根本。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2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4-149-02
一、問題提出
亞洲開發銀行(ADB)2010年3月的研究報告聲稱,肇始于美國的次貸危機并引發的波及全世界的百年一遇金融危機,給實體經濟和虛擬經濟造成的總損失超過50萬億美元。這場損失慘重的金融危機不僅撼動了華爾街金融巨頭的生存根基,也在金融界與會計界之間重新掀起了一場公允價值會計優劣和存廢的激烈論戰。我國公允價值理論研究深入不下去、得不出明確結論的主要原因是研究方法和視角存在問題。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本身固然屬于會計學問題,但是,它的應用基礎和影響因素卻是多方面的。因此,如果只從會計學角度來討論研究公允價值,不僅不能得到令人信服的結論,而且會更加迷茫。這也是我國近幾年對公允價值的研究令人失望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對公允價值相關問題特別是基于經濟學視角作進一步的闡述和分析。
二、公允價值的內涵
從字面上講,公允價值應該由“公允”和“價值”聯合構成?!肮省倍謱儆诘赖路懂牐弧皟r值”是應用十分廣泛的社會范疇。而將二者連接起來所形成的“公允價值”概念則屬于經濟范疇,并更多地應用于會計領域。雖然會計界對公允一詞沒有明確的定義,但它的基本涵義大凡會計人員都能理解的。IASC在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中指出,公允價值(fair value)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自愿據以進行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的金額。FASB在FAS125《金融資產的轉移、服務權及負債解除的會計處理》中指出,一項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是自愿的各方之間在現行交易(即非被迫或清算交易)中購買(或發生)或銷售(或清償)資產(或負債)的金額。
我國的多項《企業會計準則》中對公允價值的解釋都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
以上各種在對公允價值的表述上,各有其側重點,但都體現了公允價值的本質:公允價值最大的特點在于其公允性,它是熟悉情況的雙方在自愿的公平交易中形成的。熟悉情況,說明不存在信息不對稱,自愿表明不帶有強制性;公平交易,表明這種交易是在企業持續經營時進行的,排除了在企業清算時或其他不利條件下進行的情況。即體現公開、公正、公平??梢钥闯觯蕛r值具有很大的主觀性,取決于行為人的主觀判斷。如果人們覺得采用歷史成本原則作為計量屬性比較公允,則公允價值就是歷史成本;如果人們覺得采用重置成本能夠反映資產的真實價值,則重置成本就可以看作是公允價值。因此,公允價值并不是一種確切的計量模式,而只不過是人們對資產真實價值的一種近似估計而已。
三、會計信息質量標準的討論引發了計量屬性的變革
會計信息質量服從、服務于會計目標,也就是說,會計信息質量特征要符合財務會計目標的總體要求。相關性與可靠性是會計信息的兩個根本的信息質量特征,相關性與可靠性二者不可或缺,信息既要相關,又要可靠,這是對會計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由于不確定性,相關性與可靠性常常相互沖擊。為了加強相關性而改變會計方法時,可靠性可能有所削弱,反之亦然。也就是說,相關性與可靠性之間常常存在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我們不能使這二者都保持最大,而只能依據不同的環境,作出職業判斷,在相關性和可靠性之間進行權衡。在保證信息整體有用性的前提下,可以犧牲一些相關性來換取更高的可靠性,或犧牲一些可靠性來增強一些相關性,這一切都取決于相關性與可靠性的相對權重。但是,無論如何權衡,會計信息質量標準都是由會計目標決定的。會計是一個信息系統,其提供的會計信息對決策和管理都至關重要。不同歷史背景、不同社會環境、不同歷史時期對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也不同。歷史成本之所以能在長期的會計計量實務中占據主導地位,在于其具有較強的可靠性及可驗證性。因此,歷史成本計量相對更可靠。但是,歷史成本缺乏相關性。而公允價值計量則具有較強的相關性,通過公允價值信息,用戶可以了解企業當前所持有的資產負債的真實價值,從而作出對企業全面、準確的評價。但是,公允價值的可靠性卻是其致命的弱點。因為在不存在公開活躍的市場上,公允價值需要通過估計來獲得,而無論估價技術多么先進,其可靠性都難以令人滿意,甚至會發生操縱行為。
會計計量屬性的發展演進不是孤立的,是伴隨著財務報告目標的變遷和經濟發展的要求而適時進行取舍的。財務報告目標的變遷和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直接體現在會計信息質量評定標準的本質變化上。因此,會計信息質量評定標準的變遷推動著會計計量屬性的演進與發展。
四、對我國會計準則中引入公允價值的評價――經濟學視角
1.我國必須引入公允價值――國際間制度趨同的內在要求?!摆呁币辉~是生物學和數學的用語,“趨同”被引入經濟學后,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經濟學家奧爾森認為,國家之間發展差距的根本原因不在于資源稟賦和技術因素,而是由于他們之間的制度和政策性質的差異所造成的。諾思也認為,用制度差別以及執行能力的差別解釋不發達國家的經濟現實更具說服力。
世界上許多國家不承認中國是市場經濟國家,其理由之一就是中國的會計準則與國際慣例不符,突出表現在中國的會計準則未能引入公允價值。這也是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慣例最大差別點。而在西方發達國家,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是比較可靠的和應用廣泛的計量屬性。從我國目前各方面實際情況看,還不太具備應用公允價值的條件。但是,為了縮小制度差別,拉近我國與發達國家的差距,為了制度趨同,我國必須在會計準則中引入公允價值,這是無奈卻又是明智之舉。制度趨同的背后實質是成本――收益的權衡和制度效率最大化的行為體現。著名會計學家威廉姆R?司可脫在《財務會計理論》一書中指出:會計準則制定從根本上來說不僅是經濟決策過程,同時也是政治決策過程;當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不能用契約和市場力量所化解時,他們就會求助政治決策過程;會計準則制定具有政治色彩。因此,從制度趣同的內在要求出發,我們可以很明確地、很肯定地作出結論――我國必須引入公允價值。這不僅可以消除“我國是否應該引入公允價值”無端的爭論,也為我國引入公允價值找到了理論根據。
2.公允價值在我國不宜大范圍應用――經濟學解釋。(1)按照制度設計理論分析,公允價值在我國不宜大范圍應用。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形成有兩條途徑:自發演進與人為設計。在這兩條途徑中,新制度經濟學家更強調后者。但是,如果制度設計的不合理、不完善,甚至有明顯的漏洞,那么,這種制度設計可能是牽強的,應該加以調整和修訂,或者最起碼應該謹慎地限制性使用。否則,將會出現與人們預期相反的結果。
我國新的會計準則中又重新引入了公允價值,應該說這樣的人為設計是綜合考慮了各種因素后決定的。但是,任何事物都是一分為二的:從國際間制度趨同考慮,這種制度的“人為設計”要比“自發演進”來的更直接、更快速;與此同時,這種制度的人為設計可能也給制度執行和運轉帶來麻煩及困惑。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應用,由于其取得和確認具有主觀性的特點,所以,存在最大的問題就是提供的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令人質疑。又由于公允價值在會計準則中規定的模糊性、使用的隨機性、約束的無序性,使得公允價值會計準則的制度設計本身存在不完善。由于制度設計的不完善,各經濟主體必然利用其缺陷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沒有可能在制度安排不完善的前提下,要求所有的個體都放棄自身利益,全部做“真賬”,那樣,他們就會成為非理性的經濟人。即使制度完善(當然這種完善也只是相對的),執行者也會不斷尋找制度的漏洞和縫隙,來謀取自身利益,這是理性經濟人的正常反映。(2)按照交易費用理論分析,公允價值在我國不宜大范圍應用。所謂交易費用可以理解為是人與人之間的一切交易成本的總和。只要不是魯濱遜世界,就可能發生交易費用。制度經濟學最基本的人格假設或人類行為假設即“經濟人”假設。“經濟人”是把人抽象為利己主義、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化身。當“交易費用”小于“交易收益”甚至相差甚遠時,“經濟人”會毫不猶豫地去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公允價值會導致虛假會計信息產生,“經濟人”通過虛假會計信息可以獲益的交易成本如果非常低,則“經濟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所難免。
會計信息對于引導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會計信息具有經濟后果,這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會計信息的質量高低將直接影響著市場上各利益團體的利益分配。高質量(包括相關性與可靠性)的會計信息對信息使用者來說是渴望的,因為,這對其利益會產生正影響;反過來,高質量的會計信息對信息提供者即企業管理層來說可能是規避的,尤其對于上市公司而言,面對“保牌”的壓力和“配股”的誘惑,他們會利用公允價值的人為選擇空間,進行利潤操縱,利用虛假會計信息“粉飾”業績,進而實現企業的“目標”。而既真實又有效的高質量的會計信息可能使其目標化為泡影。因此,利益受損的各團體(企業管理層)不會為追求高質量的會計信息而自愿放棄既得利益,這是理性經濟人的必然選擇。但是,企業管理層利用公允價值操縱利潤的機會主義行為并非無拘無束,他們要對通過虛假會計信息獲得的收益與交易成本進行權衡比較。如果他們預期其機會主義行為被發現的概率低、發現后被懲罰的力度弱,即如果交易費用非常低,所有個體都會通過它來獲利,誰不這樣做,誰就是傻瓜。(3)按照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理論分析,公允價值在我國不宜大范圍應用。制度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分。正式制度也叫正式規則,它是指政府、國家有意識創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規。非正式制度也叫非正式規則,它是人們在長期的交往中無意識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構成代代相傳的文化的一部分。納爾遜和溫特認為,一種行為若能成功地應付反復出現的某種環境,就可能被人類理性固定下來成為習慣。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是我國從國外引入的,并且構成正式制度內容。但是,公允價值應用中,遇到最大的難題是“公允價值的確認和計量”。由于公允價值是“看不見、摸不著”的,因此,對其確認、計量主要依靠會計人員的主觀估計和判斷。而對未知事項進行主觀估計和判斷是我國會計人員乃至國民所不擅長、所不習慣的。我們傳統的做事習慣尤其是做會計工作,講究的是“照單抓藥”,習慣于“有章可循、有據可依、有證可查”。也正因為如此,歷史成本計量屬性不僅長期占據主導地位,而且是倍受歡迎,應用起來也得心應手。幾十年來,我國會計人員已經習慣于這種會計處理方式,而且,深有體會地認為這是做好會計工作的根本。而對“虛無縹緲”的會計事項作出職業判斷,我國會計人員不僅沒有這樣的經歷,也沒有這樣的習慣,加之我國會計人員的職業水平所限,因此,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將長期占據主導地位,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只能在一定范圍內使用,只能作為歷史成本的補充。
新制度經濟學家認為,正式制度只有在社會認可,即與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況下,才能發揮作用。即使是國外再好的正式制度,若遠遠偏離了土生土長的非正式制度,也很難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1.黃少安.產權經濟學導論.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
2.袁慶明.新制度經濟學.中國發展出版社,2005
3.[加]威廉姆R?司可脫(WilliamR.Scott),陳漢文等譯.財務會計理論.機械工業出版社,2000
作者簡介:鄭健壯(1965-),男(漢),浙江寧波人,博士,教授;杭州職業技術學院金都管理學院院長。主要從事產業集群及其政策研究。潘虹(1983-),女(漢),浙江杭州人,助教,碩士,杭州職業技術學院管理學院。
基金項目: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提升浙江產業集群自主創新能力的研究”(08CGYD031YB)資助
一、引言
產業集群作為一種新興的世界性經濟現象,已引起學術界的廣泛關注。浙江省是國內中小企業密集的地區之一,改革開放以來,借助民間力量,省內的產業集群經歷了快速增長和結構調整的階段,并逐步進入穩定發展的時期。然而,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引發了全球性的金融海嘯,同時也影響到了浙江省內大部分的產業集群,面對人力成本的增加,原材料價格上漲及企業資金緊張等諸多不利因素,集群的發展正面臨著一場前所未有的挑戰。當前形勢下,中小企業如何抵御這場百年一遇的金融風暴已成為政府、企業家及各界專家關注的焦點,我們認為提高集群的自主創新能力是關鍵。省內的產業集群以勞動力密集型企業為主,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普遍比較薄弱?,部分產業集群已出現發展緩慢,甚至衰敗的現象。在金融危機的宏觀環境下,政府和企業不但要重視集群內部的自主創新意識和自主創新條件,更需要為集群創造良好的自主創新環境,這是提高產業集群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基礎和保證。那么究竟什么是集群的自主創新環境?集群的自主創新環境包含哪些方面內容?自主創新的環境將如何影響集群的自主創新能力?本文就這些問題展開了討論。
二、集群自主創新環境的概念
國外自主創新環境理論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1、萌芽階段。創新環境的理論最早可以追溯到馬歇爾的“創新氣氛說”[19],他認為“在一個企業集聚區域,存在著濃郁的創新氣氛,新工藝、新思想能很快地被接受、傳播”,這里所描述的“創新氣氛”實際上就是一種協同創新的環境。2、企業創新環境研究階段。在1989年巴塞羅那會議上,歐洲的區域創新環境研究小組(GREMI)最早提出了“創新環境”的定義。他們認為“創新環境”就是在有限的區域內,主要的行為主體通過相互間的協同作用和集體學習過程,而建立的非正式的復雜的社會關系。隨后,他們又提出了“創新網絡”和“集群學習”等概念,并逐漸形成了創新環境學派。Porter在其著名的“鉆石理論”里也充分肯定了環境因素對企業創新活動的重要作用[20]。之后的學者(如Maillat,1995[5];Bramanti & Maggioni,1997[2]等)從創新個體――即企業的行為特征出發研究了創新環境,雖然他們中大部分學者提出企業需要在創新與發展過程中,同當地的大學、研究機構、行會等中介組織及地方政府之間相互合作,建立有效的“創新網絡”,但尚未從產業集群的角度專門探討創新環境這一概念。3、集群創新環境研究階段。1998 年,Padmore等人[7]建立了一個以企業為中心的創新系統模型(GEM模型),并提出了以產業集群為基礎的區域創新系統的三類構成要素:環境(Groundings,包括要素資源和基礎結構設施)、產業(Enterprises,包括供應商和相關企業)和市場(Markets,包括外部市場和內部市場),這標志著創新環境的研究真正進入到產業集群研究的范疇。這一時期的學者通過大量的實證研究發現處于產業集群內部的企業比外部孤立的企業更具創新性(Baptista & Swann,1998[1];Poter,1998[8]),并且強調集群學習環境對集群創新的重要作用(Capello,1999[3];Keeble,1999[4]等),同時也認為創造良好的合作創新環境是提高集群創新能力的重要途徑(Meyer-Stamer,2002[6])。
相比西方國家的研究,我國學者對集群的研究相對較為滯后,早期的學者(如王緝慈,1999[23];王大洲,2001[22];蓋文啟,2002[13];胡太山,2002[15];黃中偉,2004[16]等)主要運用“創新網絡”的概念對影響集群發展的各類因素進行了研究。李勇剛(2005)[17]首次將產業集群的“創新環境”和“創新網絡”的概念區分開來,他認為產業集群的技術創新環境是指集群促進企業不斷進行技術創新的特有的環境因素,包括基礎設施環境、市場環境、勞動力環境、制度法規環境、技術環境和社會文化環境六個方面。陳赤平(2006)[10]則將集群技術創新的外部環境劃分為四個層次:產業或部門層次的外部環境、區域層次的外部環境、國家層次的外部環境以及國際層次的外部環境,并對每個層次的內涵作了詳細的闡述。
上述的文獻回顧表明,理論界對創新環境的研究尚不成熟,尤其是國內的學者,鮮見有學者專門從集群角度全面地對自主創新環境評價體系進行研究,因此本文將從不同維度專門研究集群的自主創新環境,下面筆者首先對集群自主創新環境的概念進行闡述。
產業集群(Industrial clusters)的概念最早是由波特提出的,他認為集群是指在特定區域中,具有競爭與合作關系,且在地理上集中,有交互關聯的企業、專業化供應商、金融機構、相關產業的廠商及其他相關機構等組成的群體,集群代表著一種在效率、效益、柔性等方面具有明顯創新優勢的組織形式(Porter,1998)[8]。從上述定義中可以發現產業集群具有明顯的地理性、產業關聯性和創新性,產業集群的發展與創新密切相連、不可分割。理論界對“自主創新”的研究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就已出現,但直到目前尚未形成通說,比較有代表性的是周寄中教授[28]給出的定義,他認為自主創新(Self-oriented innovation)就是指通過提高科技原始性創新能力、集成創新能力和引進消化吸收能力,因而擁有一批自主知識產權,進而提高國家競爭力的一種創新活動。姚凌(2004)[25]總結了蓋文啟和王緝慈(1999)[12] 等一些經濟地理學家對區域創新環境的定義,提出區域創新環境是指一定區域內,在行為主體(包括企業、科研機構、政府、中介組織等)間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與交流基礎上所形成的,有利于創新的經濟社會文化環境,包括基礎設施環境、社會文化環境、制度環境及學習環境。韓立民和趙新華(2006)[14]則認為企業自主創新活動的外延就是指企業外部的各種創新環境因素,包括政府政策、市場環境、創新投入的外部資金來源和制度基礎四個方面。張微(2007)[27]提出了“城市自主創新環境”的概念,他認為城市自主創新環境是指“城市創新主體之間在長期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與交流的基礎上所形成的相對穩定的系統,自主創新環境的營造是一個綜合性的系統,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科技和教育等方面的內在聯系。”
根據上面的綜述,特別是借鑒“區域創新環境”和“城市自主創新環境”的概念,本文認為:集群自主創新環境就是指一定區域內,與集群發展相關聯的各行為主體(包括企業、科研機構、政府、中介組織等)間通過長期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與交流所形成的有利于提高集群自主創新能力,進而提高產業集群競爭力的相對穩定的綜合系統。這一系統包含六方面的構成要素:制度法規(System)、社會文化(Culture)、人力資源(Human resource)、基礎設施(Infrastructure)、社會服務(Social service)和市場經濟(Market economy)六類環境,我們將集群自主創新環境的系統模型稱之為“SCHISM模型”(如圖1所示)。
集群的自主創新環境具有如下特征:1、多元性。這一綜合系統內部的構成元素是多元的,不但包括有利于集群自主創新的硬環境(基礎設施環境、人力資源環境和市場經濟環境),還包括鼓勵集群內部自主創新的軟環境(體制法規環境、文化環境和社會服務環境)。2、區域性。由于集群具有明顯的地理特征,受不同地區社會文化環境和自然條件的差異影響,集群的自主創新環境自然會帶有顯著的區域特色。3、層次性。集群內部和外部的環境都會影響到集群主體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在國際經濟一體化、通訊網絡發達的今天,產業集群的發展同地區政策法規、國家宏觀調控甚至是國際經濟形勢息息相關,因此,集群的自主創新環境也具有層次性,可以分為地區層次、國家層次和國際層次三類(陳赤平,2006)[10],每種環境所處的層次視環境對集群自主創新的影響程度而定,而本文的研究主要針對地區層次的環境。4、協調性。在知識經濟時代下,集群的自主創新不能單純依靠單一主體的行為,而是不同主體(包括企業、科研機構、政府、中介組織等)之間有機結合、高效協作的過程,因此集群的自主創新環境具有一定的協調性,任何一個主體協作中斷或供需錯位都會導致良好的自主創新環境被破壞。5、動態性。為了進一步促進集群內創新活動的發生,集群的自主創新環境會隨著客觀條件的變化隨時進行自我更新和改善,因此,集群自主創新環境的穩定是相對的,系統內部各元素的動態發展則是伴隨集群發展過程始終的。
三、產業集群自主創新環境評價指標體系
在經濟全球化、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背景下,集群作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必然會受到來自地區、國家,甚至是國際層面各類環境因素的影響,根據相關的文獻分析和上文對集群自主創新環境的定義,本文認為可以從以下六方面要素出發構建評價指標體系(見表1):
1、 基礎設施環境
熊彼得在對創新含義的解釋中提到:取得或控制一種原材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給來源,不管這種來源是已經存在還是第一次創造出來的也是創新的內容之一。集群的基礎設施環境(包括硬件資源)與企業的創新活動密切相關,它是集群內部創新產生的最基本的物質保障,除了包括一般意義上的交通、能源、電力通訊等以外,主要是指為區域創新主體服務的公用設施,包括公用圖書館、公共實驗室、公用會議室、公共信息服務網絡以及其它一些為知識的交流學習提供公共空間的有形設施(蔡秀玲,2004)[9]。集群中的企業通過這些技術創新基礎設施,可以跨越許多無形的障礙,方便快捷地接觸到技術創新思想的來源及知識、信息,從而促進技術創新(李勇剛,2005)[17]。結合相關文獻,筆者使用以下幾個指標來測量集群的基礎設施環境:集群所在區域大學及各類研究機構的相對數量、公共圖書館的相對數量、公共數據庫的完善程度、專利授權的數目、計算機及無線網絡的覆蓋率等。
2、 市場經濟環境
集群所在區域的經濟發展水平與集群的自主創新能力密切相關。一般來說,第一產業比重較大,且生產現代化程度不高的地區,由于長期以來相對穩定的生產方式,創新不容易發生;而在二三產業比重較大的地區,由于相對激烈的競爭,企業為了適應市場的變化需要不斷對產品、技術和服務等進行改良,創新活動發生往往比較頻繁(崔浩敏,2007)[11]。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尚不健全,市場競爭秩序不規范,地方保護主義嚴重,那些處于行政壟斷或過度競爭中的企業難以通過平等有效的競爭尤其是技術競爭獲得發展,這使得企業缺乏技術創新的動力和能力(廖少綱,2008)[18]。因此筆者認為集群所處的市場結構的合理性、集群的產業配套條件和專業化協作水平等都是影響集群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因素,良好的市場經濟環境將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發展,反過來,自主創新也能促進集群乃至整個區域經濟的發展。
3、 人力資源環境
人才作為企業自主創新的核心力量,決定著集群自主創新的能力和發展潛力。企業的各項創新活動的開展都依賴于人的行動和參與,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表明,人才的培養和儲備、人力資源的規模和質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自主創新的深度和廣度。集群人力資源環境包括對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機制、企業對優秀人才的激勵措施、集群內部人才信息網及人才儲備制度的建立、人才交流平臺的搭建等。人才的高流動性對于集群內部某個企業來說是一種資源的流失,但是對整個區域來講卻是有利的,人才在不同的部門、企業之間流動有利于知識的交換和碰撞,從而產生創新的火花。因此,集群內應當對人才“跳槽”保持寬容的態度(葉帆,2006)[26],重視人才,堅持“人才是第一資源”是集群獲得創新動力的源泉。
4、 社會文化環境
集群的文化環境是自主創新軟環境的重要部分之一,包括集群內勞動力的文化水平、價值觀念、社會風氣等,它將直接影響到人們是否有追求創新的熱情,人與人之間是否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關系(李勇剛,2005)[17]。Michael Porter從競爭優勢的角度認為,基于文化的優勢是最根本、最難模仿的、最持久和最核心的競爭優勢,要加強國家的競爭力,最艱巨的任務之一就是如何改變經濟文化[21]。同時,創新具有明顯的地域特色和文化烙印,培養良好的創新文化是集群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的催化劑和動力源泉。結合相關文獻,本文將促進集群自主創新氛圍形成的文化環境概括為以下三方面:1、以科學精神為導向的自主創新氛圍,包括科學態度、科學信念、科學道德、科學方法、科學法規等。2、激勵和寬容并存的自主創新氛圍。集群的主體應當擁有鼓勵創新的企業文化,敢為天下先、敢于進取、敢冒風險、寬容失敗。3、競爭與合作并駕齊驅的自主創新氛圍。由于自主創新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要發揮整個區域乃至社會的創新資源,官、產、學、研、金各方資源積極配合、相互合作,同時,為適應市場變化的需要,企業應當通過競爭不斷提升自我,激發員工的創造積極性和工作效率。
5、 制度法規環境
自主創新的制度法規環境是指政府通過一系列的制度、政策和法律規條來有效保護自主創新者的合法權益,以促進自主創新的總體進程。政策制度可以激勵和引導企業和個人的創新熱情,完備的法律體系可以保護創新企業和個體的利益。在信息技術日益發達的今天,新技術一旦被發明也就意味著全世界其他地方的人可以使用并模仿制造,如果沒有對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人的創造積極性會受到極大的制約,需要通過對知識產權的激勵和保障為技術創新提供持久的動力。金融、稅收、財政、產業政策的效果可以衡量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環境,知識產權保護、政府采購效果、人才激勵效果和相關法律保障可以衡量企業技術創新的制度環境(王影,2006)[24]。結合相關文獻,本文認為寬松的財政稅收制度,有效的人才激勵制度,完善的技術交易制度,區域投融資制度以及有效的企業評價和認定指標體系建立都為集群的自主創新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基礎。
6、 社會服務環境
所謂“社會服務”是指以提供勞務的形式來滿足社會需求的活動。狹義的社會服務指直接為改善和發展社會成員的生活福利而提供的如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生活福利服務,而廣義的社會服務包括生活福利、生產和社會。社會服務為集群的自主創新提供了信息交流、技術決策及資源配置的平臺,促使政府和各創新主體與市場之間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對降低創新成本、化解創新風險、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成生產力、提高創新效率都有重要的作用。王影(2006)[24]曾用政府機構的服務水平和中介機構的服務水平來衡量企業的技術創新支撐服務體系,中介服務機構主要通過信息咨詢服務、技術開發與推廣、新技術交易服務、金融服務、創新培訓服務、企業孵化服務、國際化服務等職能服務于企業創新活動。本文認為良好的自主創新社會服務環境可以大致歸結為以下幾方面:社會治安秩序良好;行政管理的效率高;交通物流業發達;中介服務機構完善;地區的綜合影響力大等,具體到指標如表1所示。
四、小結
本文在吸收國內外現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結合對集群自主創新環境定義與內容的闡述,提出了集群自主創新環境的“SCHISM模型”,并建立了一套包含硬環境和軟環境的評價指標。這套指標中的硬環境主要包括基礎設施、市場經濟和人力資源環境,軟環境主要包括社會文化、制度法規和社會服務環境,在這六個維度下本文又設置了30個具體的指標。受到數據獲得的限制,本文僅從理論上對集群的自主創新環境內容進行了闡述,下一步,筆者將采集相關數據,并運用多因素模糊綜合評批模型和層次分析模型對國內部分地區產業集群的自主創新環境現狀進行評價。
參考文獻:
[1] Baptista, R.& Swann, G.M.P. Do firms in clusters innovate more [J]. Research Policy,1998(27): 525-540
[2] Bramanti, A. & Maggioni, M.A. The Dynamics of Milieux:The Network Analysis Approach[M]. Ashgate Publishing Ltd. 1997
[3] Capello, R. Spatial Transfer of Knowledge in Hi-Tech Milieux:Learning Versus Collective Learning Progresses [J]. Regional Studies,1999(33): 352-365.
[4] Keeble, D., Lawson, C., Moore, B.& Wilkinson, F. Collective learning processes,networking and “institutional thickness” in the Cambridge region [J]. Regional Studies,1999,33(4): 319
[5] Maillat, D. Territorial dynamic, innovative milieu and regional policy[J], 1995(7): 157-165
[6] Meyer-Stamer, J. Clustering and the Creation of an Innovation-Oriented Environment for Industrial Competitiveness: Be ware of Overly Optimistic Expectations[J]. Revised Version of Paper prepared for International High-Level Seminar o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2002.2:1-23
[7] Padmore, et al. Modeling system of innovation: an enterprise-centered view[J]. Research Policy, 1998 (26): 605-624
[8] Porter, M.E. Clusters and the new economic of competition.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November-December, 1998: 77-90
[9] 蔡秀玲.中小企業集群區域創新環境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福建師范大學,2004
[10] 陳赤平.產業集群的技術創新:動因、優勢與環境[J],湖南科技學院學報:2006(6):90-91
[11] 崔浩敏.基于產業集群的區域創新系統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山西大學,2007
[12] 蓋文啟,王緝慈.論區域創新網絡對我國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J].中國軟科學,1999(9):102-106
[13] 蓋文啟.創新網絡:區域經濟發展新思維[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14] 韓立民,趙新華.論企業自主創新環境建設――以青島市為例[J].中國海洋大學學報,2006(3):25-29
[15] 胡太山.創新聚群與地區發展――產業發展體系建構之研究[J].城市規劃匯刊,2002(3):20-27
[16] 黃中偉.基于網絡結構的產業集群創新機制和績效分析[J],寧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2004(3):94-97
[17] 李勇剛.產業集群的技術創新機理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大連理工大學,2005
[18] 廖少剛.自主創新軟環境系統研究[D],博士學位論文,同濟大學,2008
[19] 馬歇爾.經濟學原理[M].商務印書館,1965
[20] 邁克爾?波特.國家競爭優勢[M].華夏出版社,2002(1):63
[21] 塞繆爾?亨廷頓,勞倫斯?哈里森.文化的重要作用――價值觀如何影響人類進步[M].背景:新華出版社,2002
[22] 王大洲.企業創新網絡的進化與治理:一個文獻綜述[J].《科研管理》2001(5):96-103
[23] 王緝慈.知識創新和區域創新環境[J],《經濟地理》,1999(1):11-15
[24] 王影.企業技術創新環境及評價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吉林大學,2006
[25] 姚凌.中小企業集群區域創新環境研究[D].福建師范大學,2004(4)
一、民間金融的成因分析
民間金融作為一種自發的融資方式,其產生與發展既有歷史的因素,也有現實的原因,既是借貸主體自身的內在要求,也是外在供給不足情況下的無奈選擇。
1 化經濟主體的投資與借貸需求難以滿足
改革開放20年以來,城鄉個體私營經濟迅速倔起,手持現金量的增加,為民間金融市場提供了資金來源。然而這樣龐大的資金可選擇的投資方式不多:①用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或手持現金,金融的低利率導致閑散資金難以充分資本化;②投資股票市場,投機者居多,再加上信息的不對稱和個人文化程度的限制,使投資于股票的風險較高;③投資于民間借貸、合會等民間金融領域,雖然有一定風險,但收益較高,為許多居民所接受。
2正式金融體系資源配置效率低下
現實中正式金融體系的組織和制度運行成本較高,由于信息不對稱和較高的交易成本問題,使得市場中很多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滿足,其結果必然導致在正式金融體系之外產生民間金融。如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和個體私營企業很難通過正式的金融體系融資,民間金融借貸手續簡單,隨借隨還,方便靈活,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都很低,非常適合于廣大的中小企業和個體私營企業的資金需求特點。
3正式金融體系存在嚴重的金融抑制
對于發展中國家和轉軌經濟國家而言,民間金融的作用非常重要。因為在這些國家,金融體系始終控制在國家和政府手中,實行較為嚴格的金融管制,造成金融抑制現象普遍存在。當經濟改革和向市場經濟轉軌時,這種融資體制已經不適應現實的經濟發展,因而必然在正式金融體系之外,存在大量的民間金融。1989年我國不允許私人錢莊的存在,一些錢莊轉入地下。1992年適合其生存的環境條件成熟,冒出很多農村基金會。1998年國家再次制定相關法令對民間金融進行清理,但效果并不顯著。這說明民間金融有其存在和發展的客觀經濟、金融環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二、民間金融存在價值分析
從積極性價值方面看:
1民間金融促進了非國有經濟的發展。專業銀行只能向非國有經濟提供有限的信貸資金供給,而民間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非國有經濟在生產經營上所需的資金,彌補了正式金融信貸資金的不足。如果沒有民間金融的存在及提供的巨額資金,非國有經濟就不可能有持續十幾年的快速增加。我們是否可以說,改革開放以來民間金融不斷擴張的勢態,恰恰說明了民間金融是迎合非國有經濟快速發展提出的多樣化投資需要的必然結果。
2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資金供求矛盾。民間金融以其獨特的、靈活的、多樣化的方式,聚集了很多國有專業銀行無法籌集到的資金。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緊張的資金供求矛盾。另外,民間金融也緩解了銀根緊縮所引起的震蕩,為眾多的小企業和民營企業融通了資金,避免了被緊縮性宏觀調控“卡死”,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減震器”的作用。
3民間金融提高了資源配置效率。我國的正式金融體系中,市場機制的介入程度仍然很低。杠桿作用具有把資金分配給原始財富擁有量大、資信狀況好的企業的明顯傾向。但這些企業并不一定擁有高收益的投資機會;相反,許多弄不到資金的經濟主體卻擁有高收益的投資機會。這表明,正式金融體系存在著明顯的資金錯誤配置及其引發的低效率問題。因此,通過民間金融渠道進行資金的重新配置,明顯地提高了社會資金的使用效率和社會資源配置效率。
4民間金融給整個金融體系注入了市場因素和競爭因素,為銀行商業化、市場化提供了非正式的試驗場所和借鑒。民間金融活動運用市場機制能夠吸引大量的居民儲蓄,分流國家專業銀行的存款,打破其對存款業務的壟斷地位,增加國家專業銀行的經營壓力,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體系的多元化,促進我國金融業的競爭。而且,民間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在經營中始終關心資金的償還性、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具有內在的市場競爭和風險防范意識,為國有銀行商業化、市場化提供了一些啟示。
從消極性價值方面看:
1民間金融加大了資金“體外循環”,造成了金融信號失真。民間金融活動在其高利率的吸引下,誘發了大量資金以現金形式流出銀行體系。調查顯示,大多數民間金融交易是以現金方式進行的。現金交易的增加,不僅相應地增加了貨幣流通量,從而增加了中央銀行現金計劃執行的難度;而且因其隱秘性而降低了整個國民經濟的透明度,造成金融信號失真、削弱了中央對國民經濟的控制能力。另外,民間金融的隱藏隱秘性,使有關部門無法準確地掌握放款人的利息收入,從而造成了部分稅收的流失。
2民間金融的不規范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金融秩序,帶來了社會不安定因素。民間金融交易通常缺乏必要的監管機制,處于比較混亂的自發狀態;而且所融通資金的投向具有較大的盲目性,風險較大。一旦這些投資難以收回,必將糾紛四起,給社會經濟帶來很大的不安定因素。另外,許多民間金融活動沒有列入人民銀行的管理范圍,也沒有明確法規約束這些其活動,在許多地區任其發展,嚴重擾亂了當地金融秩序。尤其是當大量銀行貸款通過民間金融渠道流向股票市場和期貨市場等領域從事投機性炒作時,不僅助長了中國經濟的泡沫化,而且也給中國經濟的未來走勢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
三、民間金融的法律規制
1加快民間金融的立法
個人為了某種需要進行集資是民間習慣認可的,在當地風俗中并不違法。同時,中國民間也一直有借高利貸的傳統,個人在急需資金時跟鄰居借高利貸是很正常的,借貸雙方接受,當地人也都認同。但是,中國現在的金融法規規定,個人集資和高利貸都是違法的。顯然,正規的法律體系與民間規則并不融洽。如果不能把民間訂立的社會契約納入正規的法律體系,大量的不合法資產就會隱藏起來,將大大減少資產變成資本的機會,長此以往,經濟增長將難以為繼。中國正在轉向一個可以擁有私有財產的國家,確立私產合法非常關鍵,但法律條文和現實還有差距,需要加快立法促進民間金融的發展。
2劃清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民間融資稍不留神就有可能踏進“非法集資”的雷區。在人們的印象中,民間融資往往是與放高利貸、吃利息聯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能夠準確地說出“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就目前情況看,國家對于個人之間的放貸行為并沒有明文
禁止的規定;對于企業之間及企業向個人的放貸行為,則作為金融業務嚴加管制。1998年7月國務院頒布的《非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業務取締辦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我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但現行法律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合法民間借貸之間并無明確的界限,盡快出臺相關的部門規章,給“草根金融”正名。
3將民間資本從體外循環轉入體內循環
民間金融是現實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金融力量。金融業務是個風險較大,容易出現欺詐行為的行業;任何金融業的健康發展,都是需要監管的,不監管等于不去發展。打壓民間金融不能摧毀民間金融,只能使其以更隱蔽的方式開展活動。政府的明智之舉是對它進行完善和規范:一是盡快建立專門為民營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小型商業銀行,吸收民間資本參股。二是積極引導有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尤其注重短期債券的發行。三是引導民營資本組成金融機構或建立投資基金,使民間資本作為資本金注入民營企業;同時,使民間原來就已存在的互的融資形式(如標會、同鄉會、互助會等)繼續存在并發揮作用。,一方面,鼓勵多種形式的金融創新,取消民間資本投資領域的不合理限制,引導民間融資的合法經營;另一方面,積極探索加強民間融資的監管約束機制,建立民間融資的監測通報制度,重點監管那些有組織的,可能對社會造成較大危害的民間借貸行為。
發展民營金融,我們應當鼓勵各種有益的探索,給予其合法地位,要求其合法經營,加緊法規和監管的跟進,而不是一味地限制、打擊民間金融組織。對于這種有益的資金組織形式,只要有一定的信用保障措施和嚴格的監管,我們完全可以揚其利避其害,把它們發展成規范的合作金融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