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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會的經濟特征大全11篇

時間:2023-07-28 16: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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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會的經濟特征

篇(1)

中圖分類號:K5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20X(2016)35-0051-02 收稿日期:2016-09-23

作者簡介:朱曉靜(1978―),女,山東濟南人, 山東藝術學院公共課教學部副教授,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博士研究生,文學碩士,主要研究方向:英美文學和西方文化史。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后,戰爭造成的經濟凋敝、生靈涂炭的局面使部分歐洲人開始反思自己的文明,對普及于20世紀的“歐洲中心論”提出質疑。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第三世界國家逐漸崛起,現實的變化為進一步打破“歐洲中心論”,平等看待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歷史提出了要求,也準備了條件。世界史作為歷史學的一個獨立的分支學科應時而生并不斷發展。世界各國學者努力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也各有其局限。馬克先生認為各國學者的著作雖然都試圖以非歐洲中心論的觀點看待人類歷史,但都或多或少地帶有歐洲中心論的傾向,或者說無法完全擺脫西方史學模式。[1]

很明顯,歐洲中心論是阻礙世界史學科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也許是最難克服的因素。但在困難重重的局面下,全世界的歷史學者并未放棄努力,也已經取得了很多可喜的成果。其中馬克先生對封建社會歷史的研究,就是重要的組成部分。

因篇幅所限,本文將集中討論《西歐封建經濟形態研究》(以下簡稱“《形態研究》”)在世界封建社會歷史研究中的意義。首先說明幾個問題:第一,《形態研究》出版于1985年,我們必須將其放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加以討論;第二,承接第一個原則,馬先生所處的時代決定了他治學的哲學基礎是,因此本文將主要從唯物史觀的角度分析作品的開創性意義。

上文已經提及歐洲中心論對世界史發展的危害,具體言之,目前歷史研究的話語體系充斥著以歐洲(主要是西歐)為模板總結出的概念、規律、分期體系等,如果直接用來研究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歷史,就有可能造成概念與史料不符的混亂局面,“封建”概念就是一個典型例子。何為“封建”?以中國和西歐為例,中文的“封建”一詞最早出現在《詩?商頌?殷武》中:“命于下國,封建闕福”;隨后出現于《左傳?僖公二十四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親戚,以蕃屏周。”[2]簡而言之,就是指中國發源于商周時期的一種政治制度。而英文的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封建主義(feudalism)等術語最早出自18、19世紀孟德斯鳩、亞當?斯密等人的著作和其他歷史文獻,是啟蒙思想家對西歐中世紀社會的研究結晶。兩者原本沒有任何聯系,只是在近代才通過翻譯這一途徑彼此對應了起來。1903年嚴復用“封建”對譯“feudalism”,并將之與周代的封建制度進行比較,[3]從而將中國周代的政治制度與西歐中世紀的政治制度聯系起來,造成了長期的混亂。

封建概念的不統一造成很多問題。例如,20世紀50―60年代,出于關注亞、非、拉歷史的實際需要,中國史學界又興起關于亞細亞生產方式的大討論,再次引發討論了中國封建社會的長期性問題。筆者竊以為,“中國的封建社會為什么這么長”這一問題的提出需要一個理論前提,即史學界需要對世界史意義上的封建基本概念達成共識。如果雙方的封建概念所指不同,何以比較?簡單地將蘇聯根據歐洲歷史總結的五種社會經濟形態套用到中國歷史上,很容易看到,大體從公元前475年到1840年的中國社會(此處采用郭沫若的觀點[4]),奴隸基本不存在了,資本主義顯然尚未發展,那就只能是封建社會了,從而得出中國的封建社會很長的結論。這實際是嘗試用西歐的封建概念來衡量中國歷史,這恐怕是不妥的,也不一定符合的原意――馬克思曾明確表示,“自己有關生產方式依次更替的論斷乃是從西歐歷史發展道路歸納出的結論,只適用于西歐”。[5]

正是面對上述問題,馬克先生用他的《形態研究》邁出了整合中西封建研究,從而尋找共識的開創性一步。他在《形態研究》的序言部分明確指出:20世紀60年代重又興起的亞細亞生產方式的大討論提出了一個重大問題,“就是要以馬列主義為指導,對前資本主義社會的一些規律做再認識,根據世界主要國家、民族的歷史,綜合比較出前資本主義社會的共同特征,真正體現世界歷史發展的統一性”。[6]

《形態研究》的視角在當時可以說是嶄新的:中國人用唯物史觀考察西歐封建經濟形態,自然不同于西方學者(無論其是否持唯物史觀),也不同于蘇聯學者――他們或者難免受歐洲中心論的影響,有意無意地忽視歐洲以外地區,或者因為語言限制等原因,缺乏對中國古代社會狀況的深入了解,都無法像馬先生一樣,能夠得心應手地運用中西兩方的資源,建立更加普適性的理論體系。

筆者以為,馬先生最具開創性、最有意義的貢獻就是他正確運用唯物史觀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理論,對西歐的封建化進程做了重新推演。

正如《形態研究》中指出并整理澄清的,西方資產階級史學家長期以來從法律規定、政治制度方面研究封建主義,忽視經濟內容,因此他們將西歐的封建化過程大體等同于封臣制、封土制的形成和結合過程,即從西羅馬帝國滅亡至查理曼帝國瓦解這400年。蘇聯史學家根據唯物史觀,正確地解決了封建主義的定義問題,但在探討封建化問題時,也沒能以經濟基礎為主要判斷標準,與西方學者的結論相同。[7]

馬先生克服了上述兩者的不足之處,牢牢把握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辯證關系,開創性地從經濟基礎出發,首先將西歐封建化的開端定為二世紀末或三世紀,因為“封建經濟因素在羅馬帝國內部已有長足的發展,三世紀的羅馬社其主導的生產關系已可說是封建性的”。[8]第二步,馬先生認為日耳曼國家的建立標志著西歐從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的結束,西歐從此進入封建社會,因為根據唯物史觀,社會形態的轉變包含著經濟革命與政治革命兩部分,雖然三世紀時西歐的經濟革命(即經濟基礎的轉變)已經大部分完成,但政治革命(即上層建筑的變革)卻等到日耳曼人到來后才完成。此處馬先生成功地擺脫了盛行已久的西方標準,真正運用唯物史觀對西歐封建制度的建立時間做出了重新界定。第三步,馬先生指出,日耳曼帝國建立之后,西歐的封建化進程還在繼續,因為封建經濟成分需要消除前一階段的殘余成分,鞏固、發展自己,使自己在社會經濟中占據統治地位。針對這部分內容,馬先生進行了多方面的梳理和分析。例如,本書第一章指出,日耳曼新興封建國家建立后,日耳曼貴族在羅馬封建經濟的基礎上轉化為封建貴族,采取了一些客觀上有助于封建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的政策,其中最重要的兩項分別涉及“羅馬人與日耳曼人間的土地分割”和“奴隸和隸農的地位”。[9]第二章則吸取前人研究成果,總結了前封建社會的殘余成分在西歐消失的時期,大致肯定“奴隸制在西歐于10―11世紀時徹底消失了。不僅從經濟地位上看已不復存在奴隸,而且法律概念上也起了變化”。[10]總之,馬先生對西歐封建化進程的重新推演是別開生面、有堅固的理論支撐和豐富的史料支持的。這不僅在當時,而且在今天都具有巨大的創新意義。

馬先生注重歷史實際,結合農奴的經濟地位和法律身份得出中古西歐農奴的概念:農奴是西歐封建社會的獨立小生產者,從經濟地位的角度說,與其他農民并無原則不同;從法律上說,卻是一個不自由人,但這種不自由已經不同于羅馬法規定之奴隸的不自由,因為受經濟地位變化的影響,中世紀的農奴“已不是主人之物,而是主人之人。”“所以我們可以把農奴制看成是一種減輕了的奴隸制。”[11]這是唯物史觀的發展,因此張云鶴先生說:“作者給西歐農奴下的十分完整而全面的定義就是前所未有的”[12]R先生對中世紀西歐城市的定性也是富于新意的。之前有不少中西學者將西方城市看作封建社會內部的革命因素,認為城市是產生資本主義的溫床。[13]馬先生則明確指出:“西歐中世紀的城市,稱為自由城市,這是就它的法律地位而言的。”城市的確享有一些自由權利,“這確實是西歐城市的一種特殊性。但是這種特殊性是由西歐封建社會的特性決定的,是完全符合西歐社會當時的情況的。”“這種城市的獨立性完全是封建性的。”馬先生進而給出了幾條論據:在法國,一度把得到公社權的城市也當作負有軍役義務的封臣;一些城市還需向封建主納協助金,而且其條件和封臣向封君納協助金的條件一樣;還有一些城市公社向封建主宣誓效忠。[14]馬先生在這里仍然注意了實際的經濟、政治情況和法律形式的結合與區分。

總之,作為中國學者研究西歐封建經濟的第一部專著,《形態研究》以嶄新的視角,邁出了整合中西封建研究,打破“歐洲中心論”,從而尋找世界史意義上的封建社會的普遍規律的開創性一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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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林海.中古與封建//北京大學歷史學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多元視角下的封建主義,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100.

日 知.“封建主義”問題(論FEUDALISM百年來的誤譯).世界歷史,1991,(6):38.

郭沫若.中國古代史的分期問題.考古,1972,(5).

李潔瓊.跳出“西方中心主義”的思想陷阱.中國社會科學報,2015,(749).

馬克.西歐封建經濟形態研究.北京:中國出版集團,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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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西歐封建經濟形態研究.北京:中國出版集團,2009:35―47.

馬克.西歐封建經濟形態研究.北京:中國出版集團,2009:81―82,91.

馬克.西歐封建經濟形態研究.北京:中國出版集團,2009:202―205.

篇(2)

首先從自然經濟說起。

什么是自然經濟,并沒有統一的定義。人們對它有各種各樣的理解和表述。是從人與自然、人與人關系所反映的個別勞動與社會勞動的關系出發,從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對立出發,來考察自然經濟的。凡生產是直接用于滿足生產者個人或經濟單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換的經濟,不論它在人類歷史上以何種形式存在,都可以認為它是自然經濟。物質生產的自給自足,就是這種經濟的本質特征。我國學術界通行的這種理解和表述,體現著自然經濟一般。

自然經濟是一個歷史范疇。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會性質,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相聯系,曾經在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存在。在這幾個不同的社會形態中,自然經濟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質變。探討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討這個經濟范疇在封建社會具體的歷史內涵。

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封建地主、個體農民以至個體手者,都經營有自然經濟性質的生產。如在,封建國家經營有滿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業,封建地主經營有“閉門而為生之具以足”,“以贍衣食”的自給性生產等等。然而個體農民(包括自耕農和佃農)是社會的主要生產者,農民家庭是社會基本生產單位,小農經濟是社會經濟的主體。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的變化,都集中通過小農經濟的發展變化而表現出來。

當時的社會經濟中,自然經濟已是與商品經濟相聯系而存在。從農民來看,由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農民足以把農業、手工業和其他副業結合于家庭內部。農民為了直接取得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特別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資料,就要進行自給性生產。他們既從事農業,又從事手工業,并形成通常所說的“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結構。

隨著社會生產力和社會分工的發展,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日益多樣化。由家庭經營和個體勞動所局限,任何一個農民家庭都不可能滿足自己全部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需要。小農的這種特點,就迫使他們卷入市場交換,從事商品性生產,與其他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產品,取得自己不能生產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以持續自己的生產,維持一家的溫飽。生產使用價值的自給性生產,與生產交換價值的商品性生產,就相輔相成地結合在同一個主體之上,也就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結合在同一個主體之上。

當時,自然經濟又與封建剝削制度相聯系。農民不但要養活自己,還要通過繳納封建賦稅或封建地租,養活封建主階級。繳納封建租賦,是農民獲得小塊土地進行生產的先決條件,因此,他們必須把封建租賦同自己直接消費的產品一樣,擺在自給性生產范圍之內,當作使用價值生產出來。自然經濟成為農民既為自己消費需要,又為封建地主消費需要而生產的經濟,就體現著自然經濟與封建經濟的本質聯系。

盡管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的內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但是,由于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具有極大的廣泛性,整個農民的自給性生產,具有封建國家、封建地主和手工業者所經營的自給性生產所不可比擬的巨大規模,自然經濟就以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為主要存在于封建社會之中。

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相結合而存在的條件下,自然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形式,仍然會同其他任何經濟形式一樣,具有體現自己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我曾經在《論清代前期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1] 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會中,由于自然條件和農民自身生產條件的差異,農民啟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的結合程度,是會各不相同的。在整個小農經濟中會形成一個多層次的商品生產結構。這個結構從另一個角度來考察,也就是自給性生產的多層次結構,即農民自然經濟保持程度的多層次結構,其具體構成如下。

第一,自給型生產。這種農民總產品的絕大部分供自己消費和繳納封建租賦,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產品投入交換,以換取其他生產和生活必需品。這里所說的總產品,是指農民所生產的包括農產品、手工業品和其他副業產品在內的全部產品。自用有余的產品,可能是屬于其中的這種或那種產品。

這種農民的生產,不但自給性生產占有顯然的優勢,而且其出售的產品,本來是為了自用而生產的,即不是以社會分工為基礎,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換,才具有商品的性質。這是一種具有自然經濟痕跡的、在流通領域里形成的商品,還不是完全意義的商品。

這種農民少量產品的出售,只能補償少量的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不可能更新生產過程的各種要素,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主要還是自己生產的,即經濟條件的“絕大部分,還是在本經濟單位中生產的,并直接從本經濟單位的總產品中得到補償和再生產”[2] 。盡管已經有了商品交換,但生產循環仍然是一種自我完成的再生產。所以馬克思把這種農民直接消費其產品的絕大部分,只有少部分進入流通過程的生產,叫做“真正的自然經濟”[3] 。

第二,半自給型生產。這種農民總產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費和繳納封建租賦,同時又根據社會需要生產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換其他生產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會中,特別是在封建社會前期,這部分商品還會包括一些是自然生產物的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盡管它們的再生產過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實現的,但一經由“任土作貢”的方物,轉化為商人販運貿易的商品,農民的狩獵,采集、捕撈等活動,也就帶有商品生產的性質;這種農民出售的產品,都是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的。這是他們與上廣種農民的區別所在。

這種農民已經有了部分商品性生產,他們的生產也就開始納入整個社會生產分工的體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給性生產比重大,商品性生產比重小,其生產要素通過市場實現價值補償和實物替換的部分,并沒有超過自己生產的部分。因此,從整體來看,這種農民的生產,還基本上不是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產。所以恩格斯說,這是商品生產“還只是在形成中”[4] 。

第三,交換型生產。這又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有些農民,其總產品除了繳納封建租賦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費,大部分用于交換,以換取其他生產和生活用品。他們從事商品生產,是為了獲取使用價值,以維持一家的溫飽。這是一種在交換價值形式下的使用價值生產,還沒有脫離自給的內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為買而賣”。由于商品性生產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給性生產已退居次要地位。這類農民已成為或基本上成為小商品生產者。

交換型生產的另一類是,農民商品性生產的比重更大,自給性生產比重更小,甚至已無足輕重。他們從事商品生產,已不僅是為了獲取使用價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潤,即交換價值增值,以發財致富。其商品流通是“為賣而買”。這種農民已屬于從小商品生產者向資本主義商品生產者的過渡形態。

上述這四種類型的生產,以具有部分質的差異相區別,存在于整個封建社會階段。按照辯證唯物主義原理,任何事物不僅有質的規定性,而且有量的規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著多種運動形態和多種矛盾的統一體,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質。在這種情況下,事物的性質就是由其主要的質所規定的。當其次要的質的量變沒有達到一定的數量界限,它仍然會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質,而不會轉化為另一事物。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的自給性生產,超過或大大超過其商品性生產,自然經濟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質,商品經濟僅是其次要的質。因此,它們就應當屬于或基本屬于自然經濟范疇,成為封建社會中體現自然經濟關系,即自給自足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是自然經濟單位在封建社會中存在的具體形式。

自給自足是對自然經濟本質的一種通俗概括。現象總是以豐富多變的形式表現本質,特別是在事物具有多種質的條件下,現象與本質之間更會出現差別和矛盾。所以完全意義的自給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會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對地存在于社會經濟生活之中。在事物質變和量變錯綜復雜的運動過程中,如果不區分主要的質和次要的質,如果不把握住決定事物性質的數量界限,而是機械地把完全意義的自給自足作為衡量小農家庭是否是自然經濟的絕對尺度,必將導致對自然經濟過多過早的否定,這無疑是不適當的。

封建社會的農民,已是使用鐵制農具和牛馬畜力,并具有自有經濟和一定獨立性的生產者,他們比原始社會和奴隸社會的生產者,具有更高的生產積極性,具有更優越的生產條件,和更高的勞動生產率。封建社會與原始社會、奴隸社會相比較,生產者產品自給的品種、數量和質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綜上所述,以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為主要內容,以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鐵制農具和牛馬畜力的小生產方式為生產條件,這就是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具體的歷史內涵。它體現著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變化。二

在封建中,具有強大的地位。但隨著社會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的,自然經濟會逐漸削弱,并隨著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過渡,會最終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所代替。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和封建主都經營有使用徭役勞動、奴婢勞動或雇傭勞動的商品生產,還有資本主義萌芽性質的商品生產,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農業和手中,以生產資料個體私有制和個體勞動為基礎的小商品生產。因此,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可以說主要是小商品經濟。列寧指出,“在資本主義的發展中有兩個重要關鍵:(1)直接生產者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2)商品經濟轉化為資本主義經濟。”[5] 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主要是農民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的過程。這既是商品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關鍵,也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

在封建社會初期,生產力水平和勞動生產率低下,作為一切生產首要條件的糧食生產,還不能在農民滿足自己消費之后,有更多的剩余,從而為從事農業的人和從事手工業的人,為從事食物生產的農民和從事原料生產的農民,提供實行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給型農戶這時就必然占有大多數,半自給型、交換型農戶還只是居于少數。

這時在市場上,特別是在市場上交換的產品,既有半自給型、交換型農戶和手工業者商品性生產的產品,又有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這時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已不是偶然的、間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斷反復出現的剩余品。廣大自給型農戶把這種剩余品投入交換,就會使它在整個市場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經說過,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不是基于社會分工而生產的。生產的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基礎。因此,這時的商品經濟還不具有完備的社會分工的基礎。

歐洲的封建社會就有過這樣的階段,馬克思說過,“曾經有這樣一個時期,例如中世紀,當時交換的只是剩余品,即生產超過消費的過剩品”[6] ,(馬克思所說的中世紀,一般是指歐洲的9-14世紀)在,《孟子》所說的,農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紛紛然與百工交易”的階段,是否屬于這樣的時期,有待于經濟史學者的考證。

盡管剩余品的生產還不是交換價值的生產,但是,農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種以流通、以設定交換價值為目的的趨勢”[7] ,經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換,就會促進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并且促使它們朝著交換價值生產的方向發展,推動自給型農戶逐漸轉化為半自給型農戶和交換型農戶,從而使整個市場逐步從以使用價值生產為基礎,轉向以交換價值生產為基礎。這是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個長期趨勢。

半自給型農戶由于根據社會需要生產一部分商品,它們的生產就開始納入整個社會分工體系之中。在封建社會的某一個階段中,如果半自給型農戶在整個農戶中占有多數,它們投入交換的商品,在整個市場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這時商品經濟的社會分工的基礎,也就是交換價值生產的基礎,就會進一步完備。

在封建社會中,各種生產力因素經過長期積累,會出現一系列發展變化。勞動人口和耕地面積的不斷增加,擴大了農業的生產規模;生產工具的改進和系列化,提高了農業勞動的效率;水利設施、陸路和水路的發展,改善了農業生產的勞動條件;自然資源的開發,豐富了農業生產的勞動對象;耕作技術和生產經驗的積累,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素質。到封建社會后期的一定階段,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會加快自己的發展步伐,為商品生產的發展,提供比較充分的農業基礎。

在上述條件之下,商品生產就會得到較快的發展。通過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逐漸向交換型農戶轉化,會出現大量主要生產糧食和其他食物的農民,主要生產原料作物的農民,和“以種地為副業,而以工業勞動為主業”[8] 的農民。通過農民家庭手工業以一定規模與農業分離,會使許多農民轉化為手工業者,并逐漸形成從事各種原料加工的獨立手工業部門。

這種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與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不同,他們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產品,必須在市場上補償他們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產要素,甚至包括種子和口糧。他們的生產已經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礎之上,成為“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也就是,以產品的出售,以產品轉化為貨幣和再由貨幣轉化為產品的生產要素為媒介的再生產。”[9] 他們的這種商品經濟性質的生產循環,與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自然經濟性質的生產循環,就具有質的差異。

封建社會的農民和手工業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賦之外,還能“生產出一個超過必要生活資料的余額”[10] ,也就是在封建租賦以外的剩余產品。這是一個變量,在封建租賦既定的條件下,就決定于農民和手工業者生產成果的大小。交換型農戶和獨立手工業者是最有能力生產這種剩余產品的個體生產者。這種剩余產品都是要投入交換的,因此,這種農民和手工業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場量的個體生產者。

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如果不從事自給性生產,“生產專業化即社會分工的完成”[11] ,他們就已經成為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列寧在討論農民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的時候,就是以這種小商品生產者為準繩的。他說,“單獨的個別的生產者專門從事一種生產部門的生產”,“是商品經濟的必備條件”[12] 。這種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確實是存在的,如城市獨立手工業者。列寧在此加以強調,是徹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現象的統一是一個本質上無止境的過程”[13] ,在封建社會的實際經濟生活中,特別是在商品經濟剛在發展的時候,大量出現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而是不完全脫離自給性生產的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即具有一定程度專業分工的小商品生產者。

出現這種情況,有各種各樣的具體原因。在封建社會中,最大量的是生產糧食的農民。他們的商品性生產不論如何發展,也不會脫離糧食的自給性生產,這是毫無疑義的。

農民的商品性生產從一開始出現,就“已經包含著社會生產無政府狀態的萌芽”[14] 。在交換型農戶中,商品性生產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場條件發生變動,它的產品的價值不能實現,其生產和生活就會出現危機。保留一定的自給性生產,特別是糧食的自給性生產,就可以緩解危機,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論是生產原料的交換型農戶,還是生產其他食物的交換型農戶,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糧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給性生產。

特別值得提出的農村手工業者。在封建社會后期,由于農業生產和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廣大農民的需求增多,會引起農村手工業一定程度的發展。西方學者把西歐各國出現的這種發展叫做前工業化階段。這種農村手工業產品的銷售對象,主要不是封建剝削者,而主要是廣大勞動群眾,就必然要求成本低,價格廉,生產就必須接近原料產地。這種大眾化的產品,質量不必精細,生產技術容易掌握,因之這種手工業必然首先從農村中發展起來。農民從農業轉向手工業只能是逐步進行的,在這個轉軌過程中,必然有許多農民保持著一定的糧食和原料作物的生產。就是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之后,基于上述應付市場變動的原因,農村手工業者也會自然地保有一定糧食或者原料的自給性生產。當然最根本的原因還是農業生產力的不夠發展,沒有充足的穩定的糧食供應,農民和農村手工業者也無法切斷自己的自然經濟臍帶。

這種保留有一定自給性生產的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戶,同獨立的小商品生產者一樣,都已屬于商品經濟范疇,都同樣是封建社會中體現商品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與屬于自然經濟范疇的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是不相同的。所以馬克思把“以種地為副業,而以工業勞動為主業”的農民,叫做“新的小農階級”[15] 。根據這一原則,那些生產糧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換型農戶,也同樣可以視為新的小農階級。

自然經濟既是歷史范疇,又是地域范疇。在封建社會的一定歷史階段,自然經濟不會在全國各個地區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經濟也不會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發展。它們的發展變化,同任何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一樣,總是在不平衡的運動中實現的。各個地區由于氣候、交通、土壤和資源等自然條件的差異,經過人們長期開發,又會出現社會分工發展程度的差異,即出現各種類型農戶的不同比例配置,從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經濟強大、比較強大和比較薄弱的各類地區,也就是商品經濟不發達、比較發達和發達的各類地區。在商品經濟發達的地區中,還會形成具有不同專業分工的地區,有的是農業中的商品性生產超過自給性生產,成為糧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專業性生產地區;或者是手工業中的商品性生產超過農業中的商品性生產,成為手工業品專業生產地區。因此,在封建社會后期的一定階段,由于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的大量出現,由于各種專業分工地區的形成,商品經濟就會具有更為完備的社會分工的基礎。

總之,任何封建國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內,都會通過各種類型農戶的不同比例配置,通過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著不同的自然經濟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經濟水平。在任何一個封建國家中,我們都不可能獲得各種類型農戶比例配置的數據,也不可能獲得自給性生產產值和商品性生產產值的精確數據,但是,我們仍然可以推斷,在封建社會一定的歷史時期中,自給性生產具有強大的地位,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商品性生產的產值則可能大于自給性生產的產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會后期,以至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發達地區,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無論多么發展,也不會導致自然經濟的消失。這種歷史連續性甚至可以延至資本主義機器大工業已經興起的。在十九世紀后半期,德國的機器大工業已經興起。許多雇傭工人或者是自己擁有土地和菜園,或者是通過租佃擁有土地和菜園,以從事自給性生產。他們的這種“園藝業和耕作業相結合”的自然經濟,“曾經是保證工人階級物質狀況可以過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過得相當不錯的基礎”[16] 。

為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終封建社會之世,自然經濟還會始終存在,商品經濟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發展。這都有待于資本主義,特別是資本主義機器大工業的發展。只有資本主義,才能“把一切以生產者本人勞動為基礎或只把多余產品當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產形式盡行破壞。它首先使商品生產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產逐步轉化為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17] 。因為“只有當雇傭勞動成為商品生產的基礎時,商品生產才強加于整個社會。”[18] 這是馬克思西歐歷史發展所得到的結論。人類社會從原始社會相對純粹的自然經濟,經過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在對立統一中消長,然后轉變為資本主義社會相對純粹的商品經濟,這正是歷史辯證法的生動體現。三

商品同經濟一樣,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性質,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相聯系。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資本主義社會的商品經濟,以至社會主義社會的商品經濟,其性質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會,商品經濟在總的量變過程中,也會出現階斷性的部分質變。

在封建社會的各個階段。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由各種類型農戶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經濟,既會具有不同的社會分工發展水平,又會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經濟痕跡,因而呈現出部分質的差異。試以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作點粗略比較。

首先,從市場看。在封建社會前期,由于農民生產的自給性水平還很高,農民和農民之間、農民和手者之間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種生產者自用有余產品余缺調劑的交換,那種生產者必要產品同特殊需要發生關系時品種調劑的交換,會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這兩種交換都具有使用價值生產的自然經濟痕跡。因之,農村市場主要是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直接交換,假手于商人的情況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場交易量要分散在廣大農村,市場因之是狹小的,一般不能擺脫小范圍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廣大農村形成以墟集貿易為主體,以市鎮貿易為補充的“地方小市場的網”。[19] 這種農村市場一般只有保證供給與需求的經濟功能。對于農民來說,就是能滿足他們購買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銷售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品的需要。

通過商品交換,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平衡,不但是個體農民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一定地區,如一縣一州,必需有自己的產品,能與其他地區以其所有,易其所無,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會再生產得以順利進行。這就會形成一定的地區間的販運貿易。因此,某些農村市鎮,特別是商品生產比較發達地區的農村市鎮,除了具有保證供給與需求的經濟功能之外,又會具有集散商品的經濟功能,使它成為農村外銷商品販運貿易的起點,農村輸入商品販運貿易的終點。在這種農村市場上,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互通有無的直接交換就會縮小,而以商人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會擴大。

到封建社會后期,在商品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大體還會保持封建社會前期農村市場的那種狀況。但在其他地區,由于糧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業品的商品生產有了較大的發展,農村市場就會發生變化。如果說在封建社會前期,商業資本主要是以自己的運動,使農民的產品發展為商品;在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特別是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卻是農民和手工業者已經生產出來的商品以自己的運動形成商業。農民和手工業者已無法自己在當地銷售全部產品,也無法互相提供足夠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只能要求商業資本為他們的產品實現價值,并為他們的再生產實現各種生產要素的補償。因之,這里的農村市場已由主要是生產者之間的直接交換,轉變為主要以商人為媒介的交換。并且會突破地方小市場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業市鎮和手工業市鎮,建立起長途運轉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區以至跨越國界的市場。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還會在生活資料市場之外,形成各種生產要素市場。在生產分工發展的基礎上,形成雇工市場;在農民和手工業者生產借貸增多的基礎上,從傳統的高利貸資本中出現市場,從而構成以商品市場為主體的農村市場體系[20] 。這種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證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經濟功能)的、以市鎮貿易為主體、以墟集貿易為補充的農村市場,就為農民擴大再生產、發展商品生產提供更有利的條件。

但是,生產者之間余缺調劑、品種調劑的交換仍然會存在,甚至會有一個較大的絕對值。只是在商品成交總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縮小了。

其次,從販運貿易看。在封建社會中,通常存在著從農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剝削階級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費的,以農副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為主要的販運貿易。同時,由于農民和手工業者需求的多樣性,他們也必需與外地區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互通有無,也會形成一定規模的販運貿易。因此,販運貿易就成為當時的重要商業活動。

在封建社會前期,販運貿易的商品,除了手工業者的產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所提供的。它們每家每戶投入交換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萬戶的投入,也會成為龐大的商品堆積,可以形成繁榮的販運貿易。它們出售一些農產品或者家庭手工業品,雖然標志著農業和手工業結合的自然經濟結構開始分解,但它們還主要從事農業,它們的手工業和其他副業還從屬于農業,基本上沒有專業分工。沒有生產的專業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區分工。自然條件的差異性和由它所帶來的自然產品的多樣性,是形成社會分工的自然基礎。這種地區的販運貿易,更多地是建立在這種具有自然分工性質的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專業分工的基礎之上。比如糧食這種重要的販運貿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豐歉,或糴之使來,或糶之使去”的地區間豐歉調劑市場。這種地區間糴來糶出的市場,就不是由地區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經濟正是這樣的販運貿易中保留著自己的痕跡。

在封建社會后期,農產品和農村手工業品流向城市的販運貿易,在繼續發展的同時,地區間特別是糧食作物區、原料作物區與手工業品產區之間的販運貿易,會有明顯的發展。如果說,前者是地區間的一種縱向聯系,后者則是地區間的一種橫向聯系。前者主要是體現農民、手工業者和封建剝削階級之間的交換關系,販運貿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資料,后者則主要體現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交換關系,販運貿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資料,又有生產資料,說明它已大體是建立在一定的專業分工的基礎之上。糧食作物區、原料作物區和手工業品產區之間出現大規模、長距離的販運貿易,正是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的重要發展。

再次,從城市市場看,在封建社會中,城市市場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從、軍隊等以自己的收入,與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產品相交換。他們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賦的轉化形態,即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剩余產品。數量巨大的剩余產品集中在數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換,就會出現繁榮的城市市場。封建賦稅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實物形式。它們是由農民和手工業者作為使用價值生產出來的,只是因為投入交換才成為商品。這種商品可以說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沒有商品的生產方式。這就使城市市場既建立在交換價值生產之上,又建立在使用價值生產之上。因之城市市場并不具備完全的商品生產的基礎,也就不是完全意義的商品經濟。盡管實物租賦會逐漸向貨幣租賦轉化,使城市市場的商品生產的基礎有所發展,但這種轉變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因此,商品生產基礎的不夠完全,是封建社會城市市場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會前期,由于城鄉商品生產不夠發展,城鄉生產者之間的商品交換就不夠發達。盡管城市中有比較發達的手工業,但其產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費,并不流向農村,與農民的產品相交換。因此,城市市場規模的大小,主要決定于投入市場的封建租賦價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場保有較多的自然經濟痕跡。

到封建社會后期,由于地區間販運貿易的發展,有些上述那種消費性城市可能發展為具有販運貿易的中轉市場,或者形成新的中轉貿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業在發展中逐漸向城市轉移,有些上述那種消費性城市可能發展為手工業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業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隨著城市經濟功能的發展,在這些城市市場的商品成交總量中,封建剝削者以封建租賦與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產品相交換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會縮小。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商品交換所形成交易量(包括體現在販運貿易中中轉的部分),其比重必然會擴大,后者甚至可以超過前者。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的作用,無疑已大大下降。當然,封建租賦投入這種城市市場還會有一定的數量,加以還會有許多消費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會后期,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視的。總之,在城市市場,以至在整個國內市場上,封建租賦所形成的市場交易量,在封建社會前期和后期,是會各不相同的。它在整個市場交易中所占比重較大,市場促進生產和分解自然經濟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會中,由于各個時期的各個地區、各個部門商品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許多經濟現象總是交錯地存在,難以劃一。上述只是一種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相比較,已具有不同的生產基礎,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場結構),不同的流通規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結構),不同的社會作用。特別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的形成,不但會為本地區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開辟道路,而且會通過與其他地區的經濟聯系,擴大和深化社會分工,推動其他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生發展提供歷史前提。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正是通過這種不同層次的發展,即部分質的變化,逐步排除自然經濟的制約和痕跡,逐步趨向完善。

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進程表明,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結合。它們以怎樣的廣度和深度相結合,會反映出自然經濟歷史地位變化的階段性,會反映出商品經濟發展的階段性,也會反映出封建經濟的成熟和發展。生產對于任何社會經濟都具有基礎的作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發展變化,都是基于其生產基礎的具體變動而來,考察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及其歷史地位,考察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及其發展水平,首先應當對它們生產基礎的發展變化,作出正確的估量。不論在什么生產基礎上生產出來的商品,一經在市場上出現,都不會改變它作為商品的性質,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決不能因此而忽視對它們不同的生產基礎作具體的分析。否則,就容易夸大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把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同等起來,把發達地區的商品經濟與不發達地區的商品經濟等同起來,從而模糊對自然經濟歷史地位的認識。這就不能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中,更好地貫徹辯證唯物主義的論。四

商品所以能適應生產力的不同水平,在各種經濟形態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產生的基礎是社會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結果,而分工的發展又會促進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生產的社會化、專業化。在封建社會中,社會生產力總是在不斷發展的。商品經濟既是封建經濟(包括領主制經濟和地主制經濟)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條件,而封建經濟又可以容納小商品經濟有較高程度的發展,甚至可以容納以工場手為代表的商品經濟有一定程度的發展。因之,在封建社會中,商品經濟的一定發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領主制下,在統一的封建國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國家中,還會得到更多的發展。

廣大農民商品性生產的發展,就把市場機制引入千家萬戶的生產領域,擴大價值發生作用的范圍,推動他們改善工具,提高技術,較好地發揮人力、物力和土地資源的經濟效益,這對于發揮各個地區條件的優勢,擴大農業基礎,調整農業結構,增加社會積累,都會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經濟發展的條件下,不但農民商品經濟的個體比自然經濟的個體,具有較高的發展生產的活力和能量,也會使整個社會經濟含有市場機制,可以較靈活地較有效率地進行,從而有利于滿足消費,促進生產,加強地區間、民族間的經濟聯系,推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于封建大國說來,也會為封建國家處理集中的與分散的經濟的矛盾,為征收賦稅、加強國民經濟管理,提供有利的條件。在封建社會中,只要有商品經濟的發展,就會有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會有社會生活水平的相對提高。總之,封建生產方式如果能允許商品經濟發展,就說明它還具有生命力,還沒有達到它的終點。這是判斷封建生產方式價值的一個重要標志。

在封建社會中,對立統一的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是互相制約、互相排斥的。自然經濟天然地排斥社會分工,排斥商品經濟,從而限制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同時,不管自然經濟多么強大,商品經濟卻具有導向性,具有主導作用,它總是通過不斷分解自然經濟,引導社會經濟向前發展。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無庸贅述。但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在一定的生產力水平下,它們又是相輔相成,互相補充的。對立物相互補充的這種深刻的辯證關系,充分地體現在社會經濟過程之中。

在封建社會中,個體農民既與商品經濟相聯系,又與自然經濟相聯系。他們總是通過二者的相互補充,使自己的生產得以完全。在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中,是商品交換對于自給性生產起補充作用;在交換型農戶中,是自給性生產對于商品性生產起補充作用。二者相互補充,就使小農家庭的再生產得以順利地運行,使小農家庭生產與消費的平衡得以順利地實現。

在封建社會中,個體農民和手工業者既都是互相分離、互相獨立的,各自通過自身的循環持續自己的生產。但是,他們又是互相聯系,互相依存的,因為他們需要別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供給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又需要別的農民和手工業者購買他們的產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產單位,而更多的是消費單位。作為生產單位,它必須與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就是作為消費單位,也必須以封建租賦與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消費品。因此,在封建社會中,就必須以商品交換為紐帶,把農民、手工業者和地主家庭聯系起來,才能形成整個社會再生產過程,使整個封建經濟成為一種一定程度的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

要使這種復雜的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順利實現,社會生產兩大部類和各個生產部門之間就必須保持一定的比例關系。在封建社會,社會生產的技術構成低,不論是進行簡單再生產還是擴大再生產,主要是靠投入勞動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產資料。而且農民不但要養活自己,還要不經過交換無償地養活封建剝削者,因此,第二部類生活資料的生產必然要大于第一部類生產資料的生產,而擴大再生產更需要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的優先增長。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的這種比例關系,主要是由農民的自然經濟來保證的。

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如前所述,是農民既要為自己的消費需要,又要為封建地主的消費需要而生產的經濟,因而農民在生產過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與衣著等基本生活資料的生產,擺在優先的地位,以安排好農業、手工業和其他副業的關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塊土地上,種植各種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災害時,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謂“種谷必雜五種,以備災害”。在糧食總供給不足與總需求發生矛盾時,農民就會去開墾荒地,開發山區,以至圍湖圍海造田,以解決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會中,糧食盡管是具有最大市場量的商品,卻又總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農作物。

農民的這種遵循自給自足目標運行的經濟活動,就會使全社會勞動力與土地這兩種最重要的資源的分配,首先保證了糧食與衣著等基本生活資料的生產,從而保證了封建經濟順利運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關系。如果說,封建經濟因為有了商品經濟,可以更靈活地運轉,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為有了自然經濟,才能保證它順利進行,保證它可以穩定地發展。

自然經濟這種基于人類生存本能需要的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保證了廣大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繁衍,保證了管理者與被管理者、腦力勞動者與體力勞動者的分工,從而促進了封建國家、和文化的發展。盡管在封建社會后期,由于生產力的發展,農民和手工業者在封建租賦之外,還可以生產出另外的剩余產品,擴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藝術發展的物質基礎,但是,從整個封建社會來看,強大的封建國家和繁榮的文化藝術,始終主要是建立在作為使用價值生產的封建租賦基礎之上的。

但是,自然經濟的這種基本歷史作用,又必須依靠商品經濟才能得以充分實現。在封建社會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獲取大量實物封建租賦之后,除了直接消費一部分之外,他們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賴于出售這種剩余產品。同時,他們又必須把大量的封建租賦,通過商業渠道轉化為商品,轉化為各級官吏,文人學士、仆役和軍隊的收入,并且進一步轉化為多種多樣的消費品和奢侈品,通過市場以實現社會總產品的最終分配,從而保證封建政治和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

總之,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結合。它們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補充。如果我們只強調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經濟簡單地看成是自然經濟,就是一種片面性;如果只強調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經濟簡單地看成是商品經濟,就會是另一種片面性。這都是不可取的。

[1] 《經濟史》1986年,第1期。

[2] 《資本論》第3卷,第896頁。

[3] 《資本論》第3卷,第886頁。

[4]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13頁。

[5] 《列寧全集》第1卷,第77頁。

[6]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頁。

[7]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頁。

[8] 《資本論》第1卷,第816-817頁。

[9] 《資本論》第2卷,第226頁。

[10] 《資本論》第3卷,第893頁。

[11] 《列寧全集》第1卷,第83、77頁。

[12] 《列寧全集》第1卷,第83、77頁。

[13]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17頁。

[14]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41頁。

[15] 《資本論》第1卷,第816-817頁。

[16]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464頁。

[17] 《資本論》第2卷,第43-44頁。

篇(3)

公元1000年后,西歐的秩序開始恢復,出現了經濟方面的復興。經濟的復興首先表現在農業革命上,因為中世紀歐洲文明的中心主要是在西北歐地區,這個時候經濟以農業生產為主。而農業經濟開始發達以后催生了很多行業的復興。

1.貿易復興

這個時期整個歐洲地區出現了兩大貿易區:南方貿易區和北方貿易區以及定期市集。

(1)南部是以意大利的威尼斯、熱那亞、比薩這些城市為主的地中海貿易區。這個貿易區主要從事的是傳統的東西方貿易,商品主要來自于東方的奢侈品,如香料、絲綢、珠寶等。

(2)北方貿易區。在北歐地區主要是以弗蘭德爾為中心的北海以及大西洋沿岸的貿易區,當時具有新的時代特色,主要從事的是農產品和手工業品的貿易。

(3)連接兩大貿易區之間的就是一些市集,甚至有些市集定期來開設長途販運貨物中間的交易場所。最著名的市集是在法國香檳伯爵領地的香檳市集。隨著貿易區的興起,這些貿易區就漸漸演變成為工商業城市,并且開始了工商業城市的興起。

2.工商業城市興起

中世紀的工商業城市興起也就意味著西歐封建社會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進入了繁榮和發展的時期。它的興起主要有三個來源。

(1)羅馬的古城遺址。在西羅馬帝國滅亡之后的若干年后,在羅馬當年的故城遺址上又興建起了新的城市。

(2)軍事城堡。在中世紀的軍事城堡周圍為了抵抗外族人的入侵,西歐各地都修城墻、筑城堡,這些城堡周圍的地方比較安全,所以后來商人、手工業者都愿意自發,聚集到這些城堡周圍,也漸漸形成了城市。

(3)商業中心。比如很著名的南方貿易區的城市威尼斯、熱那亞等地都成為后來的城市。威尼斯的地理位置非常好,是一個很好的海港,可以和地中海地區的其他地方很方便地進行貿易,航運發達,貿易也發達。

3.城市自治

自治是西歐城市最重要的特征,獲得自治的途徑有多種,贖買、武裝斗爭等。根據各個城市的居民獲得自治程度的不一樣,西歐的自治城市可以分為三種、三個層次。

(1)城市國家。這是自治程度最高的一種形式。之所以叫國家,那就是這個城市儼然像一個國家一樣有自己的自治權而且還擁有國家的職權。當時著名的城市國家就有意大利的佛羅倫薩、熱那亞、威尼斯等。

(2)自治城市。它相對城市國家來說擁有的職能是有限的,但是它擁有城市的自治機構,實行自治的權力,有司法審判權,有任命政府官員的權力。

(3)自由城市。這類城市從所有權上來說還是屬于封建領主所有的,但是城市的居民都是自由人,擁有自由民的身份,在工商業活動中是自由的,而且大部分封建義務都可以得到免除。

4.城市興起的意義

(1)促進了歐洲工商業的發展和鄉村經濟的商業化。從十二、十三世紀起,在農村中農民向封建領主繳納賦稅的時候就已經從以前的實物地租轉變為了貨幣地租。

(2)導致了農奴制的瓦解。城市的人口不再是屬于某一個封建領主管轄的農奴了,所有的人按照當時的慣例,只要在城市里居住了一年零一天以上,這個人就可以獲得自由民的身份。所以許多農奴為了改變身份,紛紛入城,所以這就必然導致西歐農奴制的瓦解。

(3)孕育了新的社會階層――城市中產階級。他們的眼界更加開闊,表現出來的世界觀也和以前的農本社會的人不一樣,因此就形成了一種新的價值觀、世界觀。

綜上,以上各方面分析了西歐封建社會的城市的興起是由于當時的社會農業經濟的大力發展,而推動了西歐的經濟社會的繁榮發展,再加上經濟活動的繁榮最終使得西歐的城市像雨后春筍一樣建立起來,不斷帶動西歐的封建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從而推動了西歐的政治制度的進步。

篇(4)

一、早期國家政治制度

1.世襲制。

“王位世襲制”即“家天下”,有“父死子繼”和“兄終弟及”兩種傳承方式,主要存在于從夏朝到戰國的先秦時期,即整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形成時期。不過除了“王位世襲制”,世襲制還包括多層次內容,它從奴隸社會延伸到封建社會,直到1840―1949年間被逐漸打破。其知識結構如下圖:

我們有時候會把“諸侯世襲制”歸入到“爵位世襲制”之中。但是前者只存在于奴隸社會,后者則可以涵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兩個社會形態,而且可以表現為奴隸社會時期“卿”、“士”的世襲制,封建社會時期“王”、“伯”、“侯”、“貝勒”、“格格”、“都尉”“騎尉”等的世襲制。在奴隸社會,爵位世襲制其實就是“世卿世祿制”,即爵位與封地合一,以封地作為受爵者的收入保障,而到了封建社會,爵位就與封地分離了。

“司馬””、“司徒”、“史”等姓氏都是從官職轉化而來的,這就說明,先秦時期部分職官曾在部分家族內世代傳承過,這就是“職官世襲制”。相似的是,“屠”、“陶”、“卜”、“巫”等姓氏來源于職業,這就說明“四民(士、農、工、商)分業”由來已久。在封建社會,“職官世襲”的情況很少見到,即使在九品中正制下,士族子弟也不是接任原官,但是“四民分業”的存在時間卻較長,直到近代才被打破。

君位世襲制保證了統治的連續性,而“四民分業”有利于社會的穩定。但是,世襲制也帶來了社會階層的固化和不公平等弊端,不利于社會的健康發展。

2.禮樂制度。

禮樂制度是另一個產生于奴隸社會、在封建社會發生變化但延續了下來的政治制度。它在本質上是一種等級制度,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天子九鼎八簋、諸侯七鼎六簋、卿大夫五鼎四簋.士三鼎或一鼎,天子駕六,天子八借、諸侯六惰、卿大夫四、士二,六禮(冠、婚、喪、祭、鄉飲酒、相見)七教(君臣、父子、兄弟、夫婦、長幼、朋友、賓客),都是禮樂制度的具體表現。禮樂制度有利于和睦人際關系,促進和諧社會的建立,使我國成為聞名遐邇的禮儀之邦;但是由于它在本質上是等級制度,其引導的和諧其實只是一個假象。

3.分封制。

在早期國家政治制度中,分封制無疑最具分量,它的發展歷程直接影響著奴隸社會的盛衰。部分學者也把封建社會的“封王制”看做分封制的表現,但它們之間有著根本的區別:分封制是奴隸社會的地方管理模式,封王制是封建社會的爵位制度;分封制是把土地和人民授予受封者,而除了漢初郡國并行時有“封疆裂土”之外,封王制授予的只有爵位。因此在我們進行知識整合時,分封制并不包含封建社會的封王制。其相關知識體系如下:

其中,“王畿”、“占卜”、“天子’等詞需要強化記憶,“郡國并行制”、“井田制”和“內外服制度”需要進一步細化理解。“郡國并行制”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建構知識體系:

“井田制”屬于中國古代經濟史的內容,我們可以融合必修2的相關知識而成體系。至于“內外服制度”,它本身屬于課程范圍之外的知識,只需大體理解即可。

例(2009年高考全國文綜卷Ⅱ第12題)關于中國姓氏起源,唐人柳芳說:“氏于國,則齊魯秦吳;氏于謚,則文武成宣……氏于事,則巫乙匠陶。”由此類推,王、侯、公孫等姓氏應源自

A.族名

B.邑名

C.爵號

D.官名

解析:其中“氏于國,則齊魯秦吳”就是分封制的延伸知識。分封制下各諸侯國國君的稱謂也日趨模式化,如“齊桓公”、“晉文公”、“秦孝公”等均采用“國名+謚號+爵位”的構成格式。地名中也多含分封制要素,如“燕趙”、“齊魯”、“荊楚”、“三秦”、“三晉”、“吳越”和鄭州的“管城”等。本題答案選C。

4.宗法制。

宗法制的楊知識點是“嫡長子繼承制”和“大小宗”,它的知識結構如下:

其中,理解“嫡長子繼承制”的關鍵在于明晰“立子以嫡不以長,立嫡以長不以賢”的含義,對“大小宗”知識點則要分辨“大宗”與“小宗”的區別以及互相轉換。至于“宗法制與分封制互為表里”知識點,最主要的是應內化下面的示意圖:

二、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貫穿于封建社會始終。我們將之細分為兩個體系:“專制主義”和“中央集權(制度)”。此二者在本質上都是集權體制且互相滲透,但也有明顯差異:中央集權主要關乎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專制主義則側重于構建君主與臣民的關系。由此,我們可分別構筑兩大主題知識體系。

在現階段的知識內化過程中,經濟方面和文化方面的相關內容可以結合必修2和必修3教材進行理解,我們該把重心放在政治方面,且集中于地方管理方面。其中,“郡縣制”與“行省制”是同―個層級的概念:

對于漢武帝頒布“推恩令”、實行刺史制度和宋朝四大制度、明朝“三司分權”、明清“改土歸流”等制度和措施來說,我們主要應從以下方面來細化知識體系:①該制度和措施的時間適用性。②該制度和措施所涉機構的主要功能,該機構發生了怎樣的異變?③該制度和措施是如何強化中央集權的?

與中央集權制度的體系構成相似,君主專制知識體系中文化方面的相關內容可以結合必修3教材進行理解。至于政治方面,“選官制度”模塊可以留后細研,而“外戚”、“宦官”與“皇帝”之間的關聯必須厘清,“朝議”、“諫議”和“議政王大臣會議”對君力的規范必須從深層次明晰。當然,我們學習的重心還應放在“中央官制”模塊。“皇帝制度”是封建社會的創新,我們需要系統總結:①時間適用性。②夏商周“王”、戰國“王”,“皇帝”、“總統”和“主席”的制度性區別。③皇帝的權力。④特殊用語及身份象征,如關于服色的規定;⑤制度特征。

其他中央官制,則應在對比中強化理解,并分析“分權”與“制衡”的不同:

篇(5)

中國是一個早熟的農業文明社會,以一家一戶、男耕女織的小農經濟為主體的自然經濟可以說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基本經濟形式。落后的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是專制傳統的基礎,與之相適應的政治結構,也只能是君主專制制度。作為國家最高統治者的君主,在政治上集行政、立法、司法、軍事等大權于一身,并對思想文化實行專制統治。在這種背景下形成的社會政治心理不可避免地帶有王權主義的封閉性、專制性、趨同性和依附性的特征。

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私有制度,不是純粹的私有制形式,而是在國家最高私有權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這種土地私有制度基礎上的小農經濟是中國封建社會在經濟形態方面最突出的特征,成為中國封建社會全部政治生活的基礎,給予社會政治生活進而給予政治文化以重要影響。

由于自給自足的小農生產占據了經濟命脈,城市手工業發展的緩慢,商業也就無從發展起來,更不可能培育出現代意義上的市場經濟。在這種傳統中所形成的社會結構特征表現為鄉土社會。概括為“鄉土本色”,其基層結構是一種所謂“差序格局”,是“一根據私人聯系所構成的網絡”。鄉土社會的基本社群是“小家族”,它是一個“禮治”的社會。從總體上說,中國偏重于國家與社會的和諧與統一層面,往往是國家消融在社會里面,社會與國家相混融。中國傳統社會是以王權為中樞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道德大一統秩序,從來就沒有出現過國家與社會的分離,也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市民和市民組織,更談不上市民社會。

傳統中國社會是典型的宗法社會,以血緣和地緣為基礎的家族、宗族是除國家外最為重要的社會組織,是民間社會的主體。在鄉村社會里,宗族和宗法關系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是調解人與人關系的基本法則。幾千年來,人們的生活就一直遵循著這些法則,它所固化而成的“禮法”是人們的精神、行為、價值觀念絕不可愉悅的界限。即使人們進入城市從事手工業或工商業活動,傳統的社會聯系和禮法關系也會仍舊保持。韋伯曾說:“宗族關系是抑制東方城市居民追求西方意義上的自治的主要障礙”。“中國的城市之所以難以獲得西方城市獲得的那種自由,原因在于宗族的紐帶從未斷絕。由農村遷入城市的市民,與其宗族、祖產、祠堂所在的故鄉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也就是說,和他出生的村莊保持著所有禮儀和人際上的重要聯系”。在這樣的社會環境里,有獨立的個人所構成的自主交往領域的形成是極其困難的。

在傳統中國社會,強大的宗法關系也造就了中國的政治生活和政治法律制度的獨特性格。傳統中國政治是將宗法關系上升為國家政治法則的獨特形式。用與調整家族關系的“禮”上升為國家統治的“法”,“法”即是“禮”, 家國同構,社會被壓縮進國家一維之中,君主不僅成為社會的統治者,而且完全取代了社會,使社會喪失了獨立的品格。完備精致的專制制度,系統精密的專制思想,在參與和作用中國社會歷史發展和中華民族主體形象的塑造過程中,經過長期的演變沉淀,形成了富有特色的中國政治文化。這種文化以專制政治制度為物質依托,以維護專制帝制和君權為核心內容。形成了富有中國特色的泛政治主義傳統,亦即通常所謂全能主義政治,這是指一種政治系統的權力可以不受限制的侵入和控制社會每一層面和每一階層的政治制度。”在這種政治形態的統治下,國家政治權力壓倒一切,政治權力沒有時空限制,可以滲透和擴張到社會的一切領域,一切社會生活都以政治國家為中心展開,受其支配和控制。等級森嚴的專制主義政治格局是中國整個社會結構的基礎,政治意識深深扎根于民眾的一般意識中,對于居于獨尊地位的政治權力的無上尊崇和服從,對于作為政治權力人格化的君主和各級長官的無條件忠心乃至迷信成為中國民眾國民性的重要特征。這種缺乏科學、理性和獨立自主性的政治趨同,完全喪失了獨立人格和自主意識,對統治者實行人身依附的生存狀態即所謂的臣民文化。在臣民文化洗禮熏染下的社會心理表現為普遍的崇圣,對權力的極端崇拜、懼怕與服從,貴賤有別,狹隘順從。在“王權”的普照之下,中國只有依附于皇權的子民。它導致的結果是“個人及群體的權利湮沒于皇權之中,形成‘普遍奴隸制’即市民社會被國家所吞噬了”。這種鐵板似的一元化社會結構不可能使社會力量充分發展。這樣的狀態持續了幾千年。

在中國社會,法也被“禮”化了。這表現在中國的法律上就是中國法律以家族和階級為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法律承認父權、夫權和家長權,確定貴族、官吏和平賤民的不同身份地位和權利。中國古代法律可以說全為儒家倫理禮教所支配,這自漢代開始幾千年無重大的、本質的變化。中國古代的法律實質上是倫理規范,韋伯曾指出:“中國皇帝所頒布的諭令,大抵上和西方中世紀的教皇救令中所特有的訓誨形式相吻合,只是沒有類似的、嚴密的法律內容。最為知名的諸令諭,并不是法律的規范,而毋寧是法典化的倫理規范。”這種維護身份等級特權的法律與作為平等之法的民法相去甚運。在一個禮治昌行的社會,必然是身份林立等級森嚴的社會,因而也是民法式微的社會。缺乏這種因素的結果只能造成中國法律是刑法主治而不是私法主治,使市民社會的產生缺失了法治的保障。

參考文獻:

[1]:《鄉土中國生育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

版,第6,31,38,49頁。

[2]馬克斯q韋伯:《文明的歷史腳步―韋伯文集》,上海三聯書

店,1988年版,第59頁。

[3]馬克斯q韋伯:《儒教與道教》,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6頁。

[4]許紀霖等:《中國現代化史》,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卷,第

11頁。

篇(6)

一、 中國傳統犯罪概念

中國傳統社會的法律是傳統社會的上層建筑,竭力為傳統社會的經濟基礎服務。隨著階級的出現,國家的產生,作為統治手段之一的刑事法律也隨之產生。“夏有亂政,而作禹刑”[1](P.9)。

什么是中國的傳統社會?什么是中國傳統犯罪?中國傳統社會是相對于中國近現代社會而言的。公元1840年以來,西方列強用炮火和軍艦打開了中國的大門,在隨后的一個多世紀內,中國進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但是中國社會的法律并沒有隨之完全改變,而是一直延續到公元20紀初的清末修律。特別是《大清新刑律》的修訂,徹底地完成了中國法律向近現代的轉變。所謂中國傳統社會,在此,我們把它界定為中國從公元前21 世紀夏朝建立起至公元1840年止的社會形態,包括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談及中國傳統社會的法律,還應包括清末修律之前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國法律。中國傳統社會的特征是:經濟上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政治上實行國王(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各級統治階級享有種種特權,被統治階級處于受奴役、受剝削、受壓迫的地位,思想文化上前期(奴隸社會)主要受宗法思想支配,后期(封建社會)主要由儒、法二家思想支配,廣大被統治者根本沒有受教育的權利,文化實行專制主義。中國傳統犯罪,主要是由中國傳統社會刑法規定的、危害統治階級利益的、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二、中國傳統犯罪的特征

現代刑法學通說認為,犯罪具有三個明顯的特征: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懲罰性。中國傳統犯罪同樣具有這三個特征,但又具有自己的特點。

(一)傳統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

1、傳統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通過犯罪對各種社會關系的侵犯而表現出來的。無論在奴隸社會,還是在封建社會,統治者都把各種危害他們利益和統治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進行殘酷的鎮壓,嚴刑峻罰。刑法保護的范圍極其廣泛,犯罪種類特別繁多,犯罪化趨勢十分明顯。

“刑起于兵”,說的是古代法律起源于戰爭中的軍法,相應地,犯罪也起源于戰爭中危害作戰利益的行為。“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則孥戮汝。”意思是說,在戰車左邊的兵士,如果不好好從左邊攻殺敵人,便是你們不奉行命令;在戰車右邊的兵士,如果不好好從右邊攻殺敵人,便是你們不奉行命令;駕馭戰車的兵士,如果不好好地掌握駕馭戰馬的技術,便是您們不奉行命令。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先祖神位前頒行賞賜;不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社神的面前給予懲罰。我要把你們這些不奉行命令的人變成奴隸或殺掉[1](P.10)。隨后犯罪涉及范圍逐步擴大。奴隸社會的犯罪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反抗奴隸主統治方面的犯罪。有放弒國君罪、違抗王命罪、亂暴力正罪、亂政罪、聚眾群飲罪等。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有殺人罪、殺人越貨罪、侵奪財物罪、盜竊罪、失農時罪、聲、異服、奇技、奇器罪等。破壞宗法制度方面的犯罪。有侵剝眾庶罪、功有不當罪、三風十衍罪 [2](P.51-54) .

春秋時期,諸侯稱霸,王室衰微,井田制遭到了破壞,土地兼并頻繁,禮崩樂壞。戰國時期,各諸侯國進行了富國強兵的改革,爭相公布成文法。魏國李悝,“撰次諸國法”,作《法經》六篇,其中規定了盜、賊、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侈逾制等犯罪行為。

秦漢兩代是封建法制的形成與確立時期。秦法規定的犯罪主要涉及:第一,危害中央集權的犯罪。有謀反罪、以古非今罪、投書罪等。第二,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有殺人罪、傷害罪、家罪。第三,侵犯私有家庭財產的犯罪。有盜竊、共盜、群盜罪。第四,逃避賦役的犯罪。有違背農時不耕作罪、逃避賦稅罪、乏遙罪。第五,妨害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有非法婚姻罪,不孝父母罪、罪、通奸罪。第六,誣告方面的犯罪。有告不審、告盜加臟、誣人罪等。漢律規定的犯罪主要涉及:第一,危害君主專制統治的犯罪。有謀反、矯詔、誹謗、不敬、逾制、腹非、闌入宮門、犯蹕、阿黨附益、非正、出界、事國人過等罪。第二,危害中央集權的經濟犯罪。有私營鹽鐵、盜鑄貨幣罪、擅遙役、抗稅等罪。第三,破壞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定的犯罪。有殺傷、盜竊、首匿、通行飲食、見知故縱等罪。第四,破壞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有不孝罪、 掠人妻、奸等罪。第五,各級官吏的職務犯罪[2](P.129-142,167-185)。

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國時期,是封建法制的發展、成熟時期。在此時期,各朝代律典體例日趨成熟,最終形成了以唐律為藍本的傳統法典。唐律分為十二篇。“名例”篇屬于總則性規定,其中規定了定罪量刑的各種原則:“捕亡”、“斷獄”兩篇著重是關于刑事方面的規定,其余九篇,禁衛 、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則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犯罪作了規定。

宋元明清是封建法制的完備階段,雖然律典體系有所改變,律典由名例律、吏律、禮律、戶律、兵律、刑律和工律共七篇構成,但犯罪種類仍沿襲前代,未有較大的變化。

2、犯罪的危害性主要是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但思想和言論也可構成犯罪。

現代刑法學,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無論是資產階級刑法學,還是無產階級刑法學,都一致認為,犯罪只能有行為構成,思想和單純言論不能構成犯罪。這是因為,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專制斗爭的過程中,認識并猛烈的抨擊了封建社會的罪刑擅斷,踐踏人權的危害性。資產階級的啟蒙思想家們提出了“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在刑法方面者提出了罪刑法定主義、罪刑相適應、刑罰人道等一系列主張。

中國傳統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與此不同,它是與封建專制、等級特權、罪刑擅斷相異的。因此,中國傳統犯罪即可有行為構成也不乏思想與言論構成犯罪的實例。

行為構成犯罪,自不待言。歷朝歷代的犯罪,絕大多數都是行為人實施的各種危害統治利益的行為。封建社會的律學家們依據犯罪和刑罰的關系,將犯罪抽象為“作奸犯科” [4](P.82-83)。作,有為的意思,為就是實施。奸,惡也,罪也。犯,就是觸犯。科,就是法律條文。“作奸”是犯罪的前提,“犯科”是犯罪的后果。“作奸”既有作為,又有不作為。作為是犯罪行為的普遍形式,不作為是犯罪行為的補充形式。

思想言論構成犯罪,一個明顯的例子就是“腹非”罪。漢武帝時,把對國家法令有不同看法,口里不說而心懷不滿的行為定為腹非罪[5](P.506)。又如,秦朝對“偶語詩書、百家語”者,進行殘酷鎮壓。再如,宋朝秦檜以“莫須有”的罪名將抗金英雄 岳飛投

入監獄,迫害致死。另外,明清的特務組織任意羅織罪名,清朝的文字冤獄,也涉及到許多思想犯罪。由此可見,思想言論犯罪,一方面便于統治者排除異己,爭權奪利,魚肉百姓,鎮壓人民,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統治者的唯心史觀,以及古人對傳統犯罪認識的不夠科學,有待于進一步發展。

3、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包含有行為人的主觀惡性。

與傳統社會的專制集權相適應,統治階級在定罪量刑時,十分注重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眚災肆赦,怙終賊刑”。說的是對于過失犯罪,可以赦免;對于故意數次觸犯刑法的,堅決處罰。各個朝代無不區分故意、過失,偶犯慣犯,自首等。在我國傳統刑法中,還確立了意思責任原則。周公在對康叔的告誡中,明確指出:“人有小罪,非眚惟終……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時乃不可殺。”[6](P.180)這段話充分體現了“春秋決獄”中的“志善而違法者免,志惡而合于法者誅”的論心定罪思想。

4、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而變化的,勢變則罪異。犯罪有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又稱刑事犯,是指由刑法典或單行刑事法規所規定的犯罪。這種犯罪本身的反道義性和反社會性十分明顯 ,無須根據法律規范即可評斷,一般人根據道德規范就可知其為犯罪而應受懲罰。法定犯又稱行政犯,是指由行政法規中的刑事罰則所規定的犯罪。這種犯罪一般根據道德觀念難以評斷,須依據法律規范才能認定。中國傳統犯罪中也有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各個朝代的規定變化不大;法定犯,則隨著政治、經濟、思想的發展,存在較大的變化。

轉貼于

5、把最嚴重侵犯統治階級統治秩序和利益的若干犯罪行為規定為“十惡”。對于“十惡”之罪從重處罰,“十惡不赦”。因此,“十惡”重罪具有最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二)傳統犯罪的刑事違法性

前已述及,中國傳統社會起初受奴隸制的宗法思想支配,隨后受封建社會的儒、法思想來對人們進行束縛,從而達到維護其統治的目的。這些宗法思想、儒家思想,就是傳統社會的倫理道德、綱常禮教,就是傳統社會的禮。禮構成了傳統社會法律的實質內容。禮指導著法,象西周的“親親”“尊尊”,唐代的“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都是各自朝代的法制指導思想。因此,各朝代所宣布的犯罪行為,在法律上則表現為觸犯刑律的行為,違反傳統禮教的行為。

傳統社會犯罪首先是違反律的行為。律,是經常適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說的“法典”,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適用的普遍性。傳統社會各朝代幾乎都有自己的法典,主要的犯罪行為都規定在法典之中。傳統犯罪其次表現為是觸犯其它各種法律形式的行為。傳統社會除律外,還有其它法律形式。這些法律形式也規定了少量的犯罪行為,對于這部分犯罪而言,則表現為違反其它法律的行為。

傳統犯罪都可以被視為是違反傳統禮教的行為。一方面,禮與法存在密切聯系。禮和法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都是為其利益服務的。觸犯了禮,也就違反了刑,“出禮入刑”。反之亦然。禮的特點在于教化人心,防患于未然,刑之特點在于強制,懲罰已然犯罪,“ 禮之所去,刑之所趨”。禮還是刑的指導思想。另一方面,對于刑中沒有規定的犯罪行為,除比況類推外,還可依據傳統禮教定罪量刑,象“春秋決獄”即是。

有必要指出:傳統社會刑法雖然規定了各種犯罪行為,但并不意味傳統社會是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的。相反,傳統社會規定了比況類推,規定有“不應得為”罪[5](P.527-528),實際上把所有統治階級認為侵犯其利益的行為都納入到刑法中來,做到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有人評價秦法“密于凝脂,繁于秋荼”[1](P.60),就是對這種情形的寫造。再加上皇帝、國王任意立法、言出法隨,司法中行政兼理司法,罪刑擅斷,刑訊逼供,司法腐敗,出入人罪,所以,“法律的運用比法律本身還要不人道的多”[7](P.703)。

(三)應受懲罰性

首先,傳統社會堅持的是典型的報應刑思想。與此相適應,輕罪重罰,嚴刑峻罰,株連無辜,死刑執行方法繁多、殘酷,刑罰以生命刑、生體刑為主。這一方面是因為傳統社會發端于原始社會,受原始社會的復仇觀念影響;另方面也表明傳統社會矛盾的尖銳對立,統治階級需要用殘酷手段實行統治。

第二,傳統社會中,刑罰是實現刑事責任的唯一手段。刑罰不僅使用于犯罪行為,也適用于其他各種違法行為。這是因為傳統社會諸法合體,以刑為主,各種違法行為,不管程度輕重,一律予以刑罰處罰。

第三,為貫徹報應刑思想,傳統刑法規定了一系列刑罰制度。比較完善定型的是奴隸社會的五刑制和封建社會的五刑制,可以說,它們是傳統社會的基本刑罰制度,為主刑。除此之外,還規定了其他各種刑罰,如贖刑,奪爵、籍沒等附加刑。所有這些刑罰制度,均以肉刑或體刑為主,是實現懲罰犯罪、鎮壓人民反抗的重要手段。

第四,隨著統治經驗的積累,統治者逐漸意識到憑借單純的懲罰并不能很好的維護統治,于是便采用了若干定罪量刑的原則。如區分故意和過失,偶犯與慣犯,規定老幼篤疾刑責減免,秋冬行刑等所謂的“恤刑”,還規定了“親親得相首匿”,“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等。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階級矛盾,延緩了茍延殘喘的統治。

第五,對各種犯罪的處罰,因人而異,同罪異罰。傳統犯罪的刑事責任,往往因為犯罪主體具有一些特殊的身份而不同。良民賤民犯罪,對良民處罰從輕,對賤民從重;尊卑之間相犯傷害之類的犯罪,對尊輩從輕,卑者從重;官民相犯,官員從輕,百姓從重。此外,各級統治階級中的成員及其一定范圍內的親屬若犯了罪,則可以通過“上請”、“議”、“減”、“贖”、“官當”等途徑,享有各種法律特權,逃避處罰。但對于“十惡”重罪,統治階級若觸犯時,則不能享有以上特權,相反,而是加重處罰。

三、研究中國傳統犯罪特征的意義

(一)有利于了解古代的刑法知識

犯罪與刑罰是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傳統犯罪以及有關問題的研究,我們可以更好地了解古代刑法的知識。通過學習研究,我們可以掌握各個朝代的基本法律制度;通過比較,可以看出哪些規定比較合理,哪些規定需要修改,從而掌握法制發展的基本規律。

(二)有利于指導當今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

今天是歷史的繼續。我們今天犯罪的有關制度是從傳統刑法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的。所以了解古代法制建設的經驗教訓,對于完善現在的刑事立法、加強司法、預防犯罪和保護社會均有重要意義。

(三)有利于促進刑法學理論的研究

沒有科學理論指導的實踐是盲目的實踐。法學研究同樣也需要科學的理論作指導。要想對法學進行有效的研究,前提之一是要了解其發展歷史。對中國傳統社會犯罪特征的研究,必將豐富刑法學的研究內容,拓展其廣度和深度,大大推動刑法學的發展。

注釋:

[1]蒲堅。中國法制史[M].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1999.

[2]張晉藩。中國法制史[M].北京:群眾出版社,1991.

[3]周密。中國刑法史[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

[4]寧漢林,魏克家。中國刑法簡史[M]. 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

篇(7)

一、檔案館的屬性和功能

檔案館的屬性和功能是檔案館學乃至整個檔案學基礎理論中的重要內容。它雖然較為抽象和枯燥,但對其的認識與把握,又和對檔案館收集、整理、鑒定、保管和利用等一系列具體、生動的問題的認識與把握息息相關。探究檔案館的屬性和功能,既有理論意義,又有實踐意義。

(一)檔案館的屬性

屬性為事物所具有的性質和特點。本題分別就檔案館的一般屬性、本質屬性及多重性進行了分析。

筆者認為,社會性、服務性、文化性、政治性、行政性、知識性、教育性和學術性是檔案館的一般屬性。一般屬性雖然不能使檔案館和其他社會機構完全區別開來,但對它的研究是認知檔案館本質屬性的基礎,而且也有助于檔案館工作走出單一天地,開闊視野,廣收并蓄,吸納、借鑒社會上有相同稟性機構的科學理論和成功經驗,取人之長,補己之短。

通過收集、管理和利用對本地區或國家具有長期和永久價值的檔案,為當今和未來的社會各項事業提供服務,是檔案館的本質屬性。研究和正確把握檔案館的本質屬性,有助于我們在檔案館工作中增強主動性和科學性,抓住主要矛盾,突出特點,發揮優勢,更好地履行職責。

由于檔案館是個復雜多樣的事物,它也存在屬性上的多重性。多重性體現在:收藏性和利用性統一、行政性和學術性并重、政治性和文化性共存、開放性和封閉性結合、現實性和潛在性同在。分析、把握檔案館屬性上的多重性,有利于提高我們辯證、全面地看待檔案館工作。

(二)檔案館的功能

功能,即功效、能力,是事物在一定的環境或條件下產生的有利的作用。本題將檔案館的功能分為自然功能和社會功能并分別作了闡述。

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檔案信息資源是檔案館的自然功能。它是由檔案館的基本屬性決定的,其并跟隨社會的發展變化而發生質的變化。正確把握檔案館的自然功能,有助于我們在檔案館工作中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

檔案館的社會功能與自然功能是相互連結、不可分離的。自然功能是社會功能的基礎和前提,社會功能是自然功能的延伸和在一定社會環境下的外在實現形式。筆者認為現代檔案館的社會功能主要包括:保存人類文化遺產功能、維護歷史真實面貌功能、資治襄政功能、繁榮科研功能、發展經濟功能、推進民主功能、社會教育功能和休閑消遣功能。正確認識檔案館的社會功能,有助于我們科學把握檔案館的性質和工作原則,也有助于避免檔案館功能開發上的單打一,從而完整、全面地發揮出檔案館的作用。

二、我國封建社會檔案工作的批判和借鑒

即便是從殷商時期的甲骨檔案算起,我國的檔案和檔案工作也早已存在和發展了三千多年,而其中的兩千多年又伴隨了封建社會制度的生與死。因此,研究當今中國的檔案工作,是不能不探究我國封建檔案工作的特征的。

(一)我國封建社會的歷史特點

研究我國封建檔案工作,當然要聯系我國封建社會在經濟、政治和文化方面的歷史特點。本題首先論述了中國封建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的特點。

(二)我國封建社會的幾種主要檔案

在封建社會里,以帝王為首的統治者建立了龐大的官僚機構,為使其上下溝通,運轉自如,必然在官僚機構內部設置一些輔工作,文書工作和檔案工作便應運而生。隨著封建專制制度的加強,檔案也從內容和成分上得到不斷充實和發展,形成了幾種與專制制度密切相關的記注檔案、譜牒檔案、戶籍檔案、律法檔案、甲歷檔案等。

(三)我國封建社會檔案工作的歷史特點

中國古代的檔案工作可謂光彩照人,但由于封建檔案工作是植根于封閉保守的小農經濟和專制政治之中,統治者的長期鉗制和社會制度的嚴重影響,使得我國封建檔案工作呈現出了御用性、封鎖性。僵化性、壟斷性等特點。

(四)我國封建社會檔案工作的歷史貢獻

中國封建檔案工作對于鑄造中國古代的燦爛文明做出了歷史性貢獻,它本身又是中國古代文明的很有長期特色的組成部分。本題提出中國封建社會檔案工作的歷史貢獻主要有六方面:第一,最高統治者高度重視,檔案工作由中樞機構直接統轄;第二,把檔案的搜求積累當作長治久安的大事;第三,中央檔案庫是皇家的重要建設;第四,以嚴酷的律法保護檔案和檔案工作;第五,檔案管理講究章法;第六,檔案利用備受重視。

三、檔案館文化論

文化的討論從來就是古老而常新的話題。本題從分析文化概念入手,探討了檔案館文化的定義及其分層把握問題。

(一)文化的定義及其系統結構

雖然文化沒有固定的概念,但人們對文化已經有了比較一致的看法,這就是承認文化有廣義與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文化是指人類創造的一切物質產品和精神產品的總和。狹義的文化專指語言、文學、藝術及一切意識形態在內的精神產品。

當然,也有學者依人們在現實生活中的習慣,將文化確定為大、中、小三層含義。“大文化”涵蓋人類物質財富、精神財富的總和,是文化概念的哲學涵義;“中文化”多指精神層面,類似前面的狹義文化;“小文化”則是特指某些專業領域和部門,比如國家文化部管轄的團體,這是一個行政操作性層面的概念。

文化本身是一個很復雜的系統,按各種文化現象之間的內在聯系,其系統結構可以描述為五萬面:第一,哲學是文化的核心、頭腦、精神支柱。第二,教育是文化的基礎,是文化的再生產、擴大再生產的基礎。第三,科學是文化的脊梁,是構成文化知識內容的最堅實的支柱,同時又是文化發展的最強大的內在動力。第四,文藝是文化的血肉,文學藝術使文化有血有肉,具有生動豐滿的形態和內容及豐富的情感。第五,新聞出版、信息咨詢事業和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事業是文化這個有機整體的神經網絡和大動脈。

(二)檔案館文化的定義

篇(8)

一、小農經濟的產生

劉永佶教授在《官文化批判》一書中指出“官文化的力量來自民眾的不覺悟,來自民眾對它的認可與適應,即形成了普遍的小農意識。這是官文化統治的結果,也是繼續統治的條件。”中國封建社會是在沒有外族入侵的情況下,由奴隸社會逐步發展變化而來的。中國奴隸社會實行的是土地國有制度,國家的土地全部都屬于國家的最高統治者,所謂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描述的正是這一歷史時期。春秋以后,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原有的土地制度遭到了破壞,新興的封建勢力在奪取政權后,相^實行變法改革,確立了土地私有制度,允許“民得買賣土地”。從這時起,土地私有制度,成為中國封建社會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土地私有制度的產生,一方面存在小土地私有制。同時也必然導致土地兼并的現象出現,即“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的情況,從而形成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形式,自唐以后又以租佃的形式剝削在兼并中失去土地的個體農民。因此,中國封建社會的農民一直是由占有少量土地和生產資料的自耕農和依附于地主階級的佃農兩種人物構成。但無論是哪一種農民,都是一家一戶,男耕女織,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

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私有制度,不管是小土地私有制形式還是大土地私有制形式,都不是純粹的私有制形式,而是在國家最高所有權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這既是因為中國奴隸社會土地國有制的傳統影響,也是因為戰國時期各國在變法中都是以國家名義確認土地私有制度。因此,奴隸社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神圣原則在封建社會得以繼承,并以新的形式與土地私有制度結合起來。

這種建立在國家最高所有權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基礎上的小農經濟,一方面使個體農戶具有較多的自由,即使是佃農也是如此。他們除了受地主階級的剝削以外,人身并不受其支配;另一方面,他們又不得不受國家權力的支配,這與西歐封建社會領主制的莊園經濟和農奴制有很大的不同。

官文化作為兩千余年來的集權官僚的統治文化,其作用包括鞏固集權官僚制,協調官僚地主階級內部關系,還有就是控制其統治對象的意識和行為,同時這也是鞏固集權官僚制的重要方面。小農經濟便是中國在集權官僚體制的特殊歷史條件下的產物。說其“小”,是從生產單位和生產方式而言,它是以“家”為單位,以個人體力勞動為基礎的生產方式;“農”則是所從事的職業,或者說是主要的謀生手段。自秦漢以來,中國在農業上是相當發達的,農業技術和生產力都領先于世界,而其根據就在于當時的集權官僚體制影響下,土地分散且地少人多,一家一戶的耕作方式成為了農民的重要生產方式。

二、小農經濟的特點

小農經濟作為自然經濟的一種類型,以個體為單位,以精耕細作、男耕女織為方式,以自給自足為生產的目的。因此其特點包括有分散性、封閉性、自給自足性等。分散性是指它以獨立的家庭為單位進行生產;封閉性指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自給自足性指生產的主要目的是滿足自己家庭的各項生活需要。在封建社會時期的社會經濟情況就是小農經濟占主導,現在在偏遠的農村,也存在有這樣的經濟現象。

在小農經濟下,農民掌握生產資料和生產工具,生產的積極性得到提高。農民經營規模很小,他們在自己有限的土地上,努力提高耕作技術,為我國農業的精耕細作做出了極大的貢獻。但是,在封建地主階級的沉重壓迫與剝削下,農民承擔了沉重的徭役,小農經濟變得十分脆弱,每遇旱澇瘟疫,多數農民家庭就會失去土地或者破產流亡,陷入貧困的境地。從此可以得出小農經濟的弊端:農民經營規模小,缺乏必要的積累和儲備能力;自給自足,生產經營模式老舊,技術難以突破固有模式,難以得到革新;抵御天災人禍的能力薄弱。

三、小農經濟對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

中國傳統文化,就是中國歷史上形成的并且流傳下來的,由思想家提煉出的理論化和非理論化進而影響整個社會的,具有穩定結構的思維方式、價值觀念、倫理觀念等精神成果的綜合。正所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以農耕經濟為主體的中國農業自然經濟其延續力最為持久,悠久昌盛的中國文化正是創造、繁衍、植根于這一經濟土壤之上的,在歷經數千年的文化變遷中,中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導致中國文化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宗法制度為特征,以家國同構的政治結構為基礎,強調仁義禮智信等倫理思想。

(一)從思維方式來看,農業經濟是中國傳統經濟的主干,它的最顯著特點是“靠天吃飯”。農業生產對天地自然的依賴性是顯而易見的。適宜的光熱、降水量以及土壤、環境是農業耕作的必備條件,對自然及土地的依賴,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人們活動空間相對狹小,交流、交往較多的局限于以血緣和姻親為紐帶的關系之間,重“和”、重“仁”的人際交往準則,培養了人們的“中庸”性格,養成農人注重實際的認識原則,中國古代圣賢一向倡導君子“務實”,久而久之,形成了中國人樸實無華,立身行事,講究腳踏實地,實實在在,鄙視華而不實的做派,這些都表現了中國文化精神中的注重實際的優秀一面,同時也由于對于自然的依賴,培養了中國人安于天命的性格,即“日求三餐,夜求一宿”,反映到現實生活中,則表現出對平安、寧靜的生活的向往。從政治社會的角度來說,小農意識有利于社會的穩定,這也是社會得以穩國的基礎。在各種條件的約束下,農民既勤奮耕作,又安于天命,總是在不抵抗的自然環境中,循環往復的耕耘著,生活封閉而又單調。

(二)從國民品行來看,我國人民性格中最明顯的特性便是重天命,輕人力,聽天由命、逆來順受。農業是靠天吃飯,儒家提出“天人合一”的思想,“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變,道亦不變”。這種注重天時、地利、人和,尤其是人對農業生產的巨大作用的思想,導致中國人民形成了自強不息、寬厚包容的心理品格和道德原則。《周易》中提到“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地勢坤,君子以厚德載物”。一方面,要求自己具有奮發有為,自強不息的精神,另一方面,對待他人,對待他物,又要有寬厚包容的精神。二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是我們偉大的中華民族雖經歷天災人禍、內憂外患而能屹立于世界東方,并不斷為人類的文明發展做出貢獻的精神支柱。道家則從相反的方向提出“不敢為天下先”、“木秀于林,風必摧之”等格言,導致國人重天命,輕人力,無創新,怕變動。中國的政治格局中,下場最難看的一般都是改革家,所以一般官員信奉的是,不求無功,但求無過。中國農民穩重實在的一面,也是農業生產決定的。小農思想中,能精心伺候那一畝三分地,是極大的美德。但是農業生產要求四時更替,對時間的精確性不作要求,從而導致中國人不計劃時間,不重視效率。小農與官僚是一把利劍的兩面,相互對立存在。小農的理想是溫飽問題,那么民主與自由,就永遠不是小農們最切實的目標。從這里,我們也可以看出中國封建社會體制為什么在我國根深蒂固。

(三)從整個社會的組織結構來看,以小農經濟為主導的農業經濟狀況要求有相應的社會組織結構,中國古代社會組織的主要特點在于其血緣宗法制度。血緣結合是人類歷史上最古老、最自然的結合方式,中國的社會組織關系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在父子、夫婦、君臣之間的宗法原則指導下建立起來的。社會組織中樞則由部族、宗族向家族下移,政治與倫理的承擔單位在逐漸地縮小,對小農家庭作為經濟與社會基礎的功能不斷強化,使得中國文化傳統的輻射力在不斷增大,以族立國階段的小農社會已經發揮了關鍵性的作用。秦國在與六國競逐中脫穎而出,更是較好地利用了小農經濟與社會基礎;漢代的奠基更是強化了面向小農的無為而治;北魏以租庸調制對在漢末亂世中受到北方游牧民族的不斷變換的政權所破壞的小農社會進行了修復,為隋唐大帝國的興起奠定了基礎;一直到近代帝國主義和商業資本主義開始入侵和干預之前,盡管代有損益,中國社會與文化在本質上從來沒有離開過小農這個根基。另一方面,這種國、家、個人三位一體的政治結構,使每一個人都將自身同國家緊密聯系在了一起,每個人的修養最終都落腳到對國家利益的維護,培養了中華民族“天下興亡,匹夫有責”,“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的愛國精神。

小農經濟影響下的中國傳統文化發展傳承至今,的確存在有一些喪失掉其合理性的部分,而面對外來多元文化的沖擊,我們不得不認真地學習中國傳統文化,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傳承和發揚優秀的中國傳統文化,賦予新的內涵,注入時代精神,讓中國文化屹立于世界文化之林。

參考文獻:

篇(9)

教學目標:

基礎知識:1、掌握中國資本主義產生的條件

2、了解中國資本主義產生的情況

3、掌握中國資本主義的特點及的兩面性

4、理解的產生及其特點

思想教育:1、到19世紀90年代初,由于外國資本主義的入侵,中國開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出現了新的經濟因素和新的階級,具有兩面性,而則是近代中國最先進最革命的階級。

2、通過中國產生的教學,讓學生認識到由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時代因素,不可能在近代中國實現自己“實業救國”的愿望。

能力培養:通過講述和分析和的特點,培養學生辯證地、歷史地、全面地做階級分析的能力。

教學重點:中國資本主義工業的興起、民族資產階級的產生及其兩面性、的產生及其特點

教學難點:的兩面性

課前準備:教師:制作Powpoint課件

學生:復習、的影響

教學設計:

導入:后,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傳統的自然經濟遭到破壞,封建主義的生產方式也已經支離破碎。上節課我們講了,出身地主階級的洋務派并不希望封建制度瓦解,但他們引進了同封建生產關系不相容的新的生產力——西方科學技術,這在客觀上加速了封建生產關系的瓦解,從而刺激了中國的產生。我們今天這節課就來講一下中國資本主義的產生。

講授新課:

首先明確概念:什么是資本主義?(以資本剝削和雇傭勞動為特征的社會經濟制度及其上層建筑。)

資本主義產生的標志則是資本主義工業的興起

一、中國資本主義工業的興起

1、興起的社會條件

討論:中國資本主義是不是“歐風美雨”的產物?

史學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不是,認為中國在明朝末年就有了資本主義萌芽,并且正在緩慢地向資本主義發展,只是由于外國的侵入切斷了其獨立發展的道路。另一種觀點認為,不是封建社會后期資本主義萌芽的繼續,而是在外國資本主義的刺激下產生的。

總結書上的觀點:

(1)、商品經濟發達:在之前,中國封建社會商品經濟已經達到了相當的水平,資本主義萌芽已經產生。

(2)、外商企業的刺激:中國的一些官僚、地主、商人投資與近代企業

(3)、的誘導——技術、人才

2、近代工業的出現:

中國資本主義產生的概況

資產階級的來源官僚、地主、商人

產生的年代19世紀六七十年代

產生的地點上海、廣東、天津等沿海地區(為什么出現在沿海地區)

著名的企業上海發昌機器廠、廣東南海繼昌隆繅絲廠、天津貽來牟器磨坊等

3、民族資產階級的特點

組織同學看教材40頁的材料,分析材料總結特點(產生這些特點的原因)

社會性質民族工業的特征民族資產階級的特征

半殖民地(1)受外國資本主義和本國封建勢力的壓迫和束縛革命性

半封建社會(2)資金少、規模小、技術力量薄弱妥協性

二、的產生

1、發源地:19世紀四五十年代的外商企業中

思考:它比早還是晚?

指明第一個特點:先于民族資產階級產生,資格老

2、分布:看教材41頁表格]

分布集中在沿海和長江流域各通商口岸

無產階級主要分布在三種性質的企業中,外商、洋務派、民族資產階級

聯系41頁的小字材料,指明第三個特點,深受三重壓迫、剝削,革命性強

無產階級不同于農民階級,不再是臉朝黃土背朝天的在地里干活,而是有時間規定的,并且在固定的車間工作。指明第三個特點,集中程度高,便于宣傳、組織

3、來源:破產的工人和手工業者

指明第四個特點,和農民階級有著天然的聯系,便于結成聯盟

4、的特點:

具有國際無產階級的共同特點:與先進的經濟形式相聯系,具有遠大的政治目光,富有組織性和紀律性,是人類最進步的階級

獨有的特點

篇(10)

馬列主義經典作家指出自然經濟是封建經濟的主要特征之一,這一理論原則一直為中國經濟史研究者所尊奉。人們對什么是自然經濟什么是商品經濟似乎也沒有深究。但中國戰國以后商業較發達,各類市場較活躍,是明顯的事實。這豈非與上述理論原則相左?新時期經濟史研究者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較多的探討,提出各種各樣不同的看法,依其解決問題的不同思路大體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種是試圖對原來的理論原則進行修正,認為封建經濟不一定都是自然經濟。代表人是經君健。他把自然經濟解釋為使用價值的自給自足,并根據馬克思對西歐中世紀莊園的論述,提出“自然經濟平衡律”,即一個單位內生產品和消費品品種和數量的一致,是為自然經濟的前提。中國地主制經濟下無論地主經濟或農民經濟,都存在使用價值形態收入的單一性和需求的多樣性的矛盾,不能滿足“自然經濟平衡律”的要求,而必須與外單位進行商品交換。他的結論是中國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有本質的聯系,實際上是把地主制經濟納入商品經濟的范疇。[1]

這與上述趙岡關于中國戰國以后已有市場經濟的觀點有某種相似之處,但前者認為當時的商品經濟尚處于簡單商品經濟階段,是為地主制經濟服務的;后者否認戰國以后社會封建地主制的性質。在三十年代關于中國社會性質的論戰中,有人主張戰國以后是商業資本主義社會。七十年代末傅筑夫提出“變態封建制”說,認為戰國西漢商品貨幣經濟的突出發展已產生了資本主義經濟成分,把各地區聯結成一個整體,形成“國民經濟體系”。這樣看來,傅氏實際上把封建地主制經濟看作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故有人認為從中可以看到商業資本主義說的影子。但傅氏自己撰文否定這種說法,認為中國封建地主制經濟仍屬自然經濟。……

第二種,是對自然經濟作比較寬泛的理解,承認地主制經濟仍屬自然經濟范疇,但可包容較多的商品經濟成分。其中又有各種不同的側重和表述。吳承明對“自然經濟”作了“引申”,把農民家庭的自給性生產、為剝削者直接消費的生產、在地方小市場上的余缺調劑性的交換,廣而言之,凡以使用價值為目的的生產和交換,都包括在自然經濟的范疇中。在此思路指導下,他算出前糧食商品率為10%上下,未脫離自然經濟范疇。他又指出,馬克思和西方經濟學都談到歷史上市場體制轉變的時期,只有這個轉變完成了,才能稱之為市場經濟。中國十六世紀已有市場轉變的端倪,但起伏跌宕,至民國尚未完成轉變,或不能把中國歷史上的商業繁榮等同于市場經濟。[2] 李根蟠指出自然經濟有不同的歷史類型,并非西歐莊園經濟的單一模式。中國地主制經濟是一種“不完全的自然經濟”,其中包含了商品生產的成分,流通已成為物質資料再生產和生產關系再生產的必要環節,但仍未控制整個流通過程,價值規律作用有限,商品生產仍以自給生產為基礎和依托,仍受制于自然經濟的原則和機制。這是自然經濟中的一種類型,而不是意味著自然經濟的解體[3] 。林甘泉認為自然經濟的本質特征是自給性生產,而不是“自給自足”。中國封建地主制經濟雖包含一些商品經濟成分但對各類經濟單位的分析表明,它在總體上仍屬自然經濟范疇。[4] 方行認為我國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結合,從總體看自然經濟仍占主要地位[5] 。信從這種觀點的學者不乏其人。持這類主張的學者,都認為封建地主制的形成發展以商品經濟的一定發展為前提,都重視對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研究。如李埏把地主階級和地主制的形成看作商品經濟沖毀了古老村社制的結果他認為封建地主制時代商品經濟經歷了戰國漢初和宋這兩個高峰而?i?i高漲,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因素[6] 。

第三種,認為中國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屬“偽商品經濟”,自然經濟其實很強固。這以秦暉為代表。在他看來,自然經濟與其說是“自給自足”經濟,勿寧說是不自由的“自然人”經濟,就運行機制而言,則是“命令經濟”。中國封建時代的“商品經濟”,實際上不受或很少受價值規律的支配和調節,而只受或主要受人身依附關系中權力意志的支配與調節,這就是“偽商品經濟”。總的說,我國封建社會決不是商品經濟發達早于或興盛于西歐,而是相反,自然經濟、包括“命令經濟”及披著商業外衣的變種比西歐中世紀典型時期頑固得多[7] 。

秦氏的觀點未必能為學界所普遍接受,但中國封建時代的商品經濟中,價值規律并未能充分發揮作用,政治權力嚴重地干預以至遏制商品經濟的發展,則是不容否認的事實。不少學者從不同角度對此有所分析。例如郭正忠通過對唐宋茶葉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專賣對茶商資本的遏制的分析指出,在我國傳統社會中,類似“市場經濟”的某些因素只是在自由通商政策下出現,但這是局部的、短期的、表象的、偶然的。而基于專制政體強大和民間私有權發展不充分的專賣政策的推行則是全局的、本質的、絕對的。它構成中國傳統社會經濟結構的主要特色,而使市場經濟體系不可能有真正的發展[8] 。

關于傳統市場

與對封建社會商品經濟、自然經濟的不同認識相聯系,人們對中國傳統市場性質、特點和發展程度也有不同的估計。

吳承明考察了中國封建社會各級市場的基礎和內涵,提出了自己的市場史理論。他指出,經典作家以分工為市場的前提,質之歷史,卻不盡然。如地方小市場,即?村集市,是小生產者之間的品種調劑和余缺調劑,屬自然經濟范疇的交換;城市市場是貴族地主以其剝削收入換取消費品,是農村農副產品流入城市的“單向貿易”;區域市場則可視為自然經濟的延伸,真正有意義的是跨地區的長途販運,但宋以前主要是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的貿易,仍然不是基于社會分工之上的市場。他認為馬克思所說的作為市場基礎的分工,實際上是指“表現為交換價值的分工”。從這個意義上講,無論有多大市場,只要沒有專業戶,即沒有生產交換價值的分工,就不算本來意義上的商品經濟。他又指出,總的來說是生產決定經濟,但不能低估交換的作用,交換的積累也能引起分工和專業化,市場理論應建立在生產和交換這兩極上。根據這一理論,吳承明指出中國明中葉以后長途販運貿易才轉以民生日用品為主,即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在地區生產分工基礎上。但直到前,我國國內市場仍然是一種以糧食為基礎以布和鹽為主要對象的小生產者之間交換的市場結構[9] 。關于中國國內統一市場何時形成,學術界有西漢說、唐宋說、明清說等不同認識,有的學者甚至認為這種市場直到近代尚未形成。論者多著重商品流通自身規模,而吳承明則從生產的社會分工和與此相聯系的長途販運的內容進行考察,提供了一個嶄新的思路。吳氏這一理論頗有影響,如包偉民即以這一理論分析宋代的糧食貿易和區域市場。方行在這基礎上以明清為例分析了中國傳統市場的基本特征,指出傳統市場是商品經濟與自然經濟相互制約、相互補充的市場;封建社會發達的商品市場是一種以民生日用品為主要對象的小生產者之間交換的市場模式;要素市場,包括土地市場、勞動力市場和資金市場,也有某種程度的發育;農業中的土地勞力等資源的配置并不取決于市場,但市場對資源的配置仍有一定作用,其作用大小視不同地區商品經濟發展程度而異[10] 。

有些學者對此持不同看法,如經君健不同意把地方小市場的交換歸入自然經濟范疇。他認為地方小市場是中國封建社會基本經濟細胞(地主經濟、佃農經濟、自耕農經濟)的生存需要(解決小生產產品單一性和需求多樣性矛盾)所產生的,個體小農在市場上以小商品生產者身份出現,生產關系性質、生產目的性以及購買者目的性均不能改變商品交換的性質。地方小市場及在其基礎上形成的區域市場、區域間經濟聯系及城鎮商業形成不可分割的體系,這是以自然經濟為基本經濟單位的西歐看不到的現象[11] 。

對中國傳統市場發展的一些具體問題,認識也有歧異。如農村集市,許多學者追溯到唐宋或南朝的“草市”,也有學者提出,戰國時代已存在農村集市[12] 。明清時期農村集市的發育程度,有的認為它雖有從地方小市場向初級市場轉化的趨勢,但基本上仍是在狹小范圍內彼此獨立的一種市場;另一些人則認為它已經轉化為初級市場,成為整個市場網絡的一部分。還有的學者把以市鎮貿易和墟集貿易為主體的農村市場劃分為保障供給市場、商品集散市場和多功能全面發展市場等不同層次(類型)[13] 。

對宋以后特別是明清興起的市鎮,學者多強調它在促進城鄉、工農業交流、鄉村城市化和培育資本主義萌芽的作用。趙岡則認為是人口快速增加、人地比例變化、人均占有糧食數和余糧率下降所導致的城市人口向農村靠攏的?果是城市化的非正常道路[14] 。

注釋

[1] 經君健:試論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本質的聯系,中國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2期。

[2] 吳承明:《中國資本主義與國內市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年;《市場·近代化·經濟史理論》,云南大學出版社1996年

[3] 李根蟠:《自然經濟、商品經濟與封建地主制》,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3期。

[4] 林甘泉:《秦漢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中國經濟史研究1997年第1期。

[5] 方行:《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1期。

[6] 李埏:《經濟史研究中的商品經濟問題》,經濟問題探索1988年第3期。

[7] 秦暉:《田園詩與狂想曲》,中央編譯出版社1996年。

[8] 郭正忠:《從飛錢預購到納榷請引》,中國經濟史研究1995年第2期。

[9] 吳承明:《中國資本主義與國內市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年;《市場·近代化·經濟史理論》,云南大學出版社1996年。

[10] 方行:《中國傳統市場的特點》,中國經濟史研究1995年第2期。

[11] 經君健:試論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本質的聯系,中國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2期。

篇(11)

首先,給學生一個清晰的時間脈絡(可以表格、示意圖、數軸等方式),如夏朝(約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1600年),商朝(約公元前1600年-公元前1046年),周朝(約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分為西周、東周,東周又分為春秋、戰國),秦朝(公元前221-公元前206年),兩漢(西漢公元前206年-公元25年,東漢公元25-220年),三國(220-280年魏、蜀、吳三國鼎立),兩晉(265-420年分為西晉,東晉、南北朝為386-581年),隋朝(581-618年),唐朝(618-907年),五代(907-960年后梁、后唐、后晉、后漢、后周),宋朝(960年-1279年,其中1127年-1279年為南宋),元朝(1271年-1368年),明朝(1368-1644年),清朝(1644-1912年),以數軸的方式呈現更清晰直觀。

這樣既可以突出歷史學科的時序(歷史學科的最大特點),明確中國古代歷史發展的基本脈絡,也可讓學生能夠自覺地將學到的相關內容串聯起來,將那些像珍珠一樣散落的孤立的知識點串到時間這根金線上,形成一根長長的項鏈,即我們所說的“線索”,進而找出一些制度、政策等歷史現象間的傳承關系,揭示歷史發展的整體性和規律性,進一步提高學生的歷史思維能力。

其次,明確階段特征:如先秦階段是原始社會的出現與發展及解體、奴隸社會的形成(夏)、發展(商)、鼎盛(西周)和瓦解(春秋)以及封建社會的確立(戰國)時期;秦漢時期:是封建社會形成和初步發展的歷史時期,也是當時社會政治從天下大亂到天下大治,社會經濟上從停滯倒退狀態到初步恢復發展的時期;三國兩晉南北朝階段是封建國家大分裂、民族大融合時期,也是江南經濟大開發并開始趕上北方的歷史時期;隋唐時期階段特征是國家統一、政局相對穩定,封建經濟繼續發展、顯現繁榮景象,各民族聯系加強、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進一步發展,對外開放、中外經濟文化交流頻繁,科技文化世界領先、全面輝煌;五代遼宋夏金元時期封建經濟的繼續發展和民族融合的進一步加強;明清(以前)時期的特征一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鞏固;二是封建制度漸趨衰落。

再次,結合《課標》和《考綱》要求突出重點,在每一階段復習之前先將這兩部分比較列出,讓學生能夠知道哪些是必須掌握的,哪些是不需要掌握的。《課標》(此部分詳見《課標》)要求與《考綱》(此部分詳見《考綱》)中中國古代部分內容相結合。

第四,提升部分。中國古代史通常按政治、經濟、民族關系、對外關系、文化五大部分來梳理,且之間互為因果。以唐代經濟繁榮的原因為例,唐代經濟繁榮的原因有:(1)國家統一,政局穩定;(2)統治者推行重視經濟發展的政策;(3)民族間的經濟文化交流頻繁;(4)對外的經濟文化交流頻繁;(5)文化科技發達;(6)人民的辛勤勞動;(7)前代良好的經濟基礎;先秦部分可以滲透生產力的發展是社會形態演變的根本原因等理論。以商鞅變法為例,由于生產力發展――鐵犁牛耕,導致生產關系變化――賦稅制度及階級關系,推動商鞅變法――社會形態演變即封建制度確立,商鞅變法與秦統一中國建立統一多民族封建國家建立間的關系;又如,明清時期作為我國封建社會衰落階段,在政治(內閣、軍機處設立)、經濟(資本主義萌芽與海禁、閉關政策)、文化(反封建文學作品、總結性科技著作)方面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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