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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生產安全管理大全11篇

時間:2023-07-03 16: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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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生產安全管理

篇(1)

一、切實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街道(鄉)、開發區、區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村鎮建設工程的組織領導。各街道(鄉)、開發區主要領導為轄區內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負責人,各街道(鄉)、開發區要明確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專門部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并不斷加強學習和專業培訓,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建設、安監等部門負責對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指導,發改委、農經、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二、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1、村鎮建設工程要按規定要求如實上報,辦理相應審批手續,確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鎮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各類園區建設工程、農民集中居住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3、村級基礎建設工程、農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4、由各街道(鄉)、開發區實施的拆除工程項目,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各街道(鄉)、開發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臺帳內容嚴格審查把關,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予以撤銷或停止施工。

三、切實抓好建設施工各環節的管理

1、各街道(鄉)、開發區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村鎮建設工程所有項目臺帳,內容應包括:建設單位名稱、工程規模、開竣工時間、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工程師、設計單位等有關內容。

2、實現建設工程項目承諾制。在項目開工前,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項目所在村的主要負責人進行承諾,主要是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3、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時,必須到工程招投標市場進行,合理編制標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列,不得壓減克扣。工程發包必須給持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提倡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嚴禁建設單位把工程發包給無資質企業或“包工頭”施工。

4、所有建設工程都必須向市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安全報監、質量報監。工程圖紙都必須由正規設計單位設計,并通過市審圖處的審查。

5、規范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強化二次分包的監管。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在進行專業發(分)包、勞務分包時,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發包給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的規定,到有關部門備案。項目經理必須持有建造師注冊證書和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必須持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嚴禁建筑企業轉讓、出借企業資質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掛靠承接工程。

四、強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檢查

篇(2)

        1 建設工程安全事故頻繁發生

        建筑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建筑產品為國民經濟的發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質基礎。我國建筑業從業人數由90年代初的2500萬人,到2003年升至3893萬人,完成建筑業產值突破21865.49億元。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建筑事業的迅猛發展,大量的農民工涌入城市的建筑隊伍。建設的一浪高于一浪,而安全生產管理滯后,甚至流行于表面形式,導致了安全生產事故頻繁發生!據統計,2000年建筑業發生事故846起,死亡987人,而2003年發生事故1278起,死亡1512人,死亡人數幾乎翻了一倍。這是一組觸目驚心的數據,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嚴肅的問題。

        2 建設工程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的原因分析

        2.1 建筑業是高危險的行業 建筑施工的特點決定了建筑業是高危險、事故多發行業:施工生產的流動性、建筑產品的單件性和類型多樣性、施工生產過程的復雜性都決定了施工生產過程中不確定性,施工過程、工作環境必然呈多變狀態因而容易發生安全事故。建筑產品的多樣性決定了建筑安全的不斷變化;建筑現場的千差萬別決定了建設過程時刻會面臨新安全問題的挑戰。

        2.2 施工現場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復雜 建筑施工的高能耗、施工作業的高強度、施工現場的噪音、熱量、有害氣體和滾滾塵土等,以及施工工人露天作業,受天氣、溫度影響較大,這些都是工人面對的不利工作環境和負荷。高溫和嚴寒使得工人的體力下降,工作面的復雜使得工人注意力不集中,因此,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坍塌事故、觸電等危險源令人防不勝防。

        2.3 參建主體復雜,安全管理存在諸多漏洞

        2.3.1 建設單位存在的問題 建設單位是一個投資主體,其更注重于投資資金能不能節約一點,建設質量能否搞得更好點,建設進度能不能更快一點。而往往忽略保證足夠資金用于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特別是房地產商,是整個項目投資建設的老大,無論是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一切都得聽他的指揮,可謂“順我者昌,逆我者亡”。哪一個單位不聽其擺布,哪一個單位就要面臨被撤換的危險。而當前市場競爭激烈,哪一個單位都想取得一份“美羹”,只能聽其擺布,甚至明知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也還是張一只眼閉一只眼。而且房地產商對建筑法律法規知之甚少,有時更是明知故犯。

        2.3.2 勘察設計單位存在的問題 有些勘察單位迫于建設單位的壓力,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夠真實、準確。 

        有些設計單位迫于建設單位的壓力,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進行設計,有時因設計不合理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有些設計單位服務不到位,技術交底不明確,對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設施考慮不周,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沒有特別注解說明。在當今社會,科學技術日益發達,在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忽略了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建議。

        2.3.3 監理單位存在的問題 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建設單位的左右。有些監理單位礙于面子,明知建設單位的行為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卻不敢大膽指出糾正。

        有些監理單位沒有按照要求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設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比如,備受關注的廣西醫科大圖書館二期工程演講廳舞臺工程發生的坍塌事故,監理單位沒有要求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審查,也沒有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監理員發現立桿間距離以及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沒做剪刀撐、水平拉桿沒有與立柱連接,沒有報告總監,也沒有采取強制性措施。此次重大安全事故導致7死7重傷,監理單位嚴重失職,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都受到了法律的懲罰。

        2.3.4 施工單位存在的問題 當前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最大的弊端莫過于出借資質給包工頭,包工頭有了合法的外衣,自己找帶班頭,而帶班頭組織的勞務工人是烏合之眾,絕大多數都沒有經過崗位技能專業培訓,也沒有經過安全生產的教育,所謂的“三級教育”往往是流于形式,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形同虛設。施工單位為了利潤最大化,或偷工減料或以次充好;或擠壓減少安全防護費、文明施工費。特殊工種人員往往人證不一致,也就是說,施工單位拿出特殊工種人員上崗證,而實際操作者并沒有經過培訓、考核,獲取相對應的合格證。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質檢人員、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很少甚至從來沒有到位,履行應該履行的職責。相關管理部門對這種事管理不嚴,甚至聽之任之,放任自流。

        3 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對策措施 

        3.1 解決當前建設單位存在問題的對策措施 ①建設單位在關注投資、質量、進度的同時,應該更加注重有足夠資金用于安全防護,文明施工。②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工程相關管理人員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做到知法守法。③建設單位應該嚴格要求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以及構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共同搞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

        3.2 解決勘察設計單位存在問題的對策措施

        3.2.1 解決當前勘察單位存在問題的對策措施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同時,勘察單位在進行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有力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3.2.2 解決設計單位存在問題的對策措施 設計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設計委托,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設計單位應該加強服務,做好技術交底,充分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設施,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必須注解說明清楚;在技術日新月異的時代,在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該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建議并盡可能的親臨指導。

        3.3 解決監理單位存在問題的對策措施 ①監理單位要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無論發現工程建設哪一方的行為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時, 都要大膽指出糾正或者報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②監理單位嚴格按照要求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設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③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如果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3.4 解決施工單位存在問題的對策措施 

        3.4.1 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我國的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安全生產法規建立的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的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崗位責任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企業中最基本的一項安全制度,也是企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治理制度的核心。因而,建筑施工企業務必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3.4.2 制定安全管理目標 施工現場對安全工作應制定工作目標。安全管理目標主要包括:①傷亡事故控制目標:杜絕死亡、避免重傷,一般事故應有控制指標。②安全達標目標:根據工程特點,按部位制定安全達標的具體目標。③文明施工實現目標:根據作業條件的要求,制定文明施工的具體方案和實現文明工地的目標。

對制定的安全管理目標,根據安全責任目標的要求,按專業管理將目標分解到人。對分解的責任目標及責任人的的執行情況與經濟掛勾,每月有考核結果并記錄。

        3.4.3 認真編寫施工組織設計 所有施工項目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要針對工程特點、施工工藝、作業條件以及隊伍素質等,按施工部位列出施工的危險點,對照各危險點制定具體的防護措施和安全作業注意事項,并對各種防護設施的用料計劃一并納入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上級主管領導審批,并經專業部門會簽。

        對專業性強、危險性大的工程項目,如腳手架、模板工程、基坑支護、施工用電、起重吊裝作業、塔吊、物料提升機及其他垂直運輸設備的安裝與拆除,及基礎和附著的設計,孔洞臨邊防護,以及爆破施工、水下施工、拆除施工、人工挖孔樁施工等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特別對某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過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簽字后實施,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3.4.4 認真落實安全檢查制度 預防為主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基礎,深入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是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促進安全生產的有效措施。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現象應當立即制止,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隱患的擴大,能當場解決的要當場解決,不能當場解決的要做到“定人、定時、定措施、定驗收人員”予以整改,整改完畢要及時組織人員復檢。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和處罰。

        3.5 加大政府監督部門的執法力度 在安全監管工作中,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要統籌考慮對建筑市場和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在建筑企業資質的審查環節和招投標監管環節,切實行使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權,嚴把建筑企業市場準入關。轉變政府職能,建立長效機制,徹底改變重審批輕管理的模式。采取動態跟蹤檢查和專人定點負責的管理方式,時刻關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情況。

        4 結束語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是一個系統的社會工程,需要各個參加建設單位的通力合作和各級管理部門的嚴格管理。各方責任主體只有認真履行職責,抱著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高度負責的態度,樹立關愛生命,以人為本的思想,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那么,很多安全隱患在萌芽初期就可以消除,好多安全事故可以合理預見予以避免,建筑事業就能夠更加和諧的發展。

篇(3)

關鍵詞: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對策

前言

為滿足人們基本住房需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需求,我國建設工程迎來了歷史上最大建設規模,最快發展速度,且在未來一段時間內仍將保持較快的增長速度。基于這一背景,現代建設工程普遍具有結構復雜、造型獨特,設計與施工難度大等的特點,且安全事故發生頻率較之以往有所增加。安全事故的發生嚴重影響了工程正常施工,做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迫在眉睫。

1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現狀

1.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現狀

根據有關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顯示,高處墜落、觸電、坍塌、物體撞擊等仍是建筑工程施工中引發安全事故發生的幾種主要形式,而隨著現代建筑高層化發展趨勢,起重事故發生概率大大增加,成為建設工程安全事故誘發主要因素之一。根據住房城鄉部近期公布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通報顯示:2010年,全國建設工程安全事故共發生657起,死亡人數721人;2013年全國共發生施工安全事故638起,死亡人數709人;2014年,全國共發生工程安全事故614起,死亡人數693人,同比分別下降3.73%和2.25%,見表1[1]。施工月份的不同安全事故發生起數存在一定差異,安全事故發生起數及死亡人數較多的月份集中在5~7月,具體如圖1。雖然在國家大力倡導安全生產的影響下,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制度不斷落實的情況下,最近幾年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有了一定下降,但部分地區工程安全事故及其所造成的死亡人數仍呈上升趨勢,且上升幅度高達38%之多。可見,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形勢依舊非常嚴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有待加強。

1.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相關制度

自2004年以來,我國針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陸續出臺了一系列安全生產標準體系、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如《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安全生產法》、《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規定》、《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等等[2]。每一項標準規范,法規條文都針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與安全生產標準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標準體系,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開展及目標的確定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據與有力保障,提高了法律法規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中的權威性作用。隨著這些法規文件落實的不斷深入,相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會得到進一步的加強。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對策

2.1構建全面參與的安全生產管理機制

全面參與的安全生產管理機制包括兩方面,即全社會參與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和全員參與的安全生產管理。全社會參與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以社會公眾利益為核心,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通過廣泛宣傳、教育等手段鼓勵全社會人民積極參與到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監督工作當中,充分發揮社會群眾力量與優勢,對建設工程施工全過程進行監督與控制,對工程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有效評價[3]。國家建設部應為公眾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中的參與提供一個便捷的通道和平臺,引導公眾將自身所觀察到的建設工程安全隱患通過該平臺反饋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為監管部門監管措施的制定提供相關信息,提高監督工作有效性與針對性。全員參與的安全生產管理是針對企業內部而言的,即改變傳統只有上級領導干部參與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模式,讓企業內部員工全面參與到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形成人人參與的管理局面。以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僅由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員負責,而全員參與的安全生產管理在原有基礎上又多了一個員工管理隊伍(如圖2所示),進一步增強了安全管理隊伍力量,擴大了安全管理范圍。實施全員參與的安全生產管理機制,要以專職安全員和安全管理部門為中心,以全體員工為觸手,有組織、有順序、有目的的進行,對施工現場進行全方位檢查,對施工各要素進行全面控制,及時消除一切安全隱患,為建設工程生產創造良好安全環境[4]。同時,做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強化企業全體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是前提與關鍵。因此,企業需要加大安全教育,定期開展安全教育活動,對國家出臺的各項安全生產標準規范進行深入學習,從人員切身利益出發,要求每一位員工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都必須嚴格遵循安全第一原則,做好各項安全防范措施。

2.2落實以人為本管理原則

從某種層面而言,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發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的是施工企業對施工人員的不重視,對安全生產的不重視。針對這一問題,落實以人為本管理原則是施工企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要做的一項重要工作。以人為本既是科學發展觀所提出的一項基本要求,也是企業實施管理工作的要素,只有遵循以人為本原則,樹立以人為本思想,才有可能從根本上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因為人是建設工程施工中的主體。施工企業應加強對員工的關心關懷,尤其是基層員工,通過組織一些活動促進員工之間相互交流、相互溝通。在這方面企業領導干部應積極發揮組織帶頭作用,深入基層員工內部,與他們探討工作上或生活上的問題,將員工意見或建議納入到公司決策考慮范疇,讓員工意識到和感受到公司對自身的關注與關心[5]。全面推行人本管理思想,營造安全生產環境,樹立以人為本理念,優化員工生產環境,改善員工勞動條件,將以人為本與安全生產管理有效結合起來,充分調動每一位員工工作積極性和創造力,增強全體職員安全生產意識。

2.3建立動態風險管理體系

建設工程施工周期長,施工環境復雜,所面臨的風險也各種各樣,包括決策風險、安全風險、投資風險、財務風險、技術風險等等。建設工程施工不僅風險種類多,而且這些風險隨著工程環境的變化,隨著時間的推移也在不斷的動態變化之中,具有時變性和動態性特征。全面控制好各種風險,最大限度降低風險發生概率,可以顯著提高建設工程生產安全性。這就需要企業針對風險特征及風險類型制定一套完整科學的、動態的風險管理機制,適用于各種風險的管控,適用于動態變化的風險規避。可以利用信息化技術對建設工程實施全程跟蹤與監控,利用科學評價體系對建設工程進行安全風險評價,預測可能發生的風險類型及風險帶來的影響,提前做好風險預防工作,全面強化風險控制。歸納起來,施工企業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開展風險管控工作:建立動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動態考核機制(如圖3),實施安全生產預評價與建設過程安全風險再評價,監控建設工程施工全過程安全風險。

3總結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性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企業的興衰存亡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態,排除建設工程生產過程中的一切不安全因素,實現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對保護人民群眾利益,促進企業穩健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總之,我國建筑企業要全面做好建設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建設工程生產安全性。

參考文獻:

[1]方東平,席慧,楊釔,陳大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矩陣的構建及應用[J].土木工程學報,2012,09:167~174.

[2]趙挺生,王欣,唐菁菁,劉顯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理念創新研究[J].土木工程學報,2010,S2:379~383.

[3]李超超.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研究[D].山東師范大學,2013.

篇(4)

關鍵詞: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現狀;對策

近年來我國房屋建筑、道路建設和水利工程等基礎施工建設的項目越來越多,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頻率也逐漸增加,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帶來了嚴重的影響,所以要重視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認真分析安全生產管理現狀,提高安全生產管理的能力。

1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現狀

1.1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水平低、管理人員素質差

(1)由于我國建設施工的企業比較多,相關的工作人員數量比較多,但是缺乏綜合素質高、管理水平高的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中忽視了安全問題,所以容易引發安全事故。我國建設工程管理存在重視工期、輕視安全的問題,從近幾年來很多工程的安全檢查和現場監督的情況來看,很多建設工程在施工的過程中存在違規的操作,例如在施工的過程中要對安全生產、高空作業安全技術規范、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腳手架操作等進行檢查,但是很多工作人員沒有完全掌握相關的技術規范和安全標準,很多安全生產的管理人員在管理過程中只是走形式,沒有落實相關的管理工作及相關安全培訓,沒有充分發揮管理的作用,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

(2)建筑企業的安全管理機構比較薄弱。由于我國建設部門對建筑企業安全生產的要求比較嚴格,大多數企業都設置了安全管理機構,但是有些企業為了減低成本支出,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成為了擺設,沒有相關的安全管理員,很多企業配置了安全管理員,但是不提供相應的人力、物力、財力方面的支持,安全管理部門也不能發揮管理的職能,相關的安全管理也是為了應付上級的檢查,這樣的管理形式不利于建設企業安全管理文化的發展,導致企業的安全管理與企業的發展脫節,不能及時解決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建筑企業的發展。

1.2缺乏安全生產管理意識和安全教育

企業的安全管理意識直接決定了企業的安全管理能力,但是很多企業在項目安全管理中沒有進行綜合管理,在管理環節中容易出現管理缺失的情況,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雖然我國建筑管理部門重視安全教育,但是在實際的建設企業中,在開展安全教育時,教育的內容、形式和對象都缺乏一定的針對性,建設部門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達到的效果不明顯,在實際的施工建設中,企業的安全教育一般包括現行的法律法規、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操作程序三個方面,現場的安全防護知識培訓和安全技術等安全教育都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多企業在安全管理落實方面沒有做到位,存在嚴重的漏洞。

2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方法

2.1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想要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就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對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部門進行考核評價,利用制度有效的促進企業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逐漸完善企業的安全生產體系。這樣可以使企業內部的安全生產與監督部門的管理手段和培訓教育接軌,使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制度和標準等可以在建設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充分體現出來。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要貫徹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生產理念,在檢查的過程中要以《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為主,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按照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和管理辦法,把安全生產作為企業的首要管理工作,把安全生產與實際施工結合在一起,保證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在施工過程中企業要做好現行的法律法規、安生生產責任制以及安全操作規程的教育,要求部門負責人做好培訓工作,把安全教育真正落到實處,做好實際施工的安全防護工作,從而保證施工的安全性,提高安全生產管理的能力。

2.2規范建筑各方主體的安全行為

我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建筑工程中的責任有明確的規定,管理機構要根據條例對各方的安全生產作出全面的認識和清晰的判斷,明確指出責任的主體,細化條例中的相關責任,把安全生產的責任制落到實處,明確規定建設方安全行為,進一步保證安全生產的有效性,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2.3全員參與到安全管理中

建設工程中的安全隱患是生產過程中嚴重的問題,建設工程實際上是人、機、環、法、管、料各要素綜合轉化的過程,在每個環節中都存在相應的安全隱患,相關的安全管理部門和安全管理人員要認真對待每個環節的工作,想要減少安全隱患,就要讓全員參與到工作中,把安全責任制落實到項目經理和專門的安全管理員身上,在逐漸延伸到全部施工人員,從安全管理的部門到施工的安全管理部門,逐漸形成以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管理部門為核心,以全體員工和所有職能部分為主體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全體施工員工積極參與到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中,施工安全管理部門及時處理存在的安全隱患,實現安全管理全方位、多角度、寬領域的排查,真正做到隱患發現及時,處理正確迅速,形成適應建設生產特點的安全管理團隊。

2.4形成動態管理的安全管理觀念

想要切實提高建設安全管理能力,就要形成動態管理的安全管理觀念,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動態管理實際貫穿在整個建設的施工過程中,對建設過程安全風險進行事先預測評價、事中安全風險再評價與監控,保證每個環節、每個時間、每個部門的安全生產都得到有效的保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制度建設。制度是保障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基礎,想要實施動態安全管理,就要不斷完善和健全相關的制度,從實際的工程情況出發,建立一套適合自身發展的動態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②安全生產預評價,預評價是在施工前對安全風險的事先估計及其控制策略;③建設過程安全風險的再評價,是對施工過程中安全風險的評估,可以完善安全生產預評價;④建設過程安全風險監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評價可以有效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安全事故的發生。安全風險是一種客觀存在,可以把生產流程與安全風險監控有機結合起來,對風險因素進行準確的判斷,并且預測安全風險的演變趨勢,并根據風險因素制定完善的應對措施,盡最大的能力把準確判斷安全風險降到最低。以上這些方面有利于建設工程的安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降低安全事故的發生頻率。安全事故的發生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所以安全管理也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只有做好工程建設安全風險管理各階段的工作,才能有效控制安全風險。

3結語

綜上所述,安全生產管理在建設工程中有重要的作用,所以企業要重視施工的安全生產管理,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的責任制,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管力度,及時發現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排除施工過程中的安全隱患,減低安全事故發生的頻率,提高企業的安全的管理的能力和質量,從而促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發展。

作者:紀義華 單位: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第二監督檢測站

參考文獻

篇(5)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篇(6)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篇(7)

工程項目的多樣性、工程周期的緊迫性、周邊環境的復雜性、施工工藝的粗放性、施工人員的流動性和勞動力的密集性,決定了當前建筑行業仍然是一個高風險、多事故的行業。尤其在國內城市建設突飛猛進、日新月異的大發展時期尤為突顯。最近幾年,雖然本市安全生產工作從總體上來看基本受控,生產安全事故逐年呈下降態勢,但是隨著城市基本建設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項目不斷的承接施工。如何從根本上把握安全生產,控制或降低生產安全事故、杜絕重大的或有嚴重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如何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營造企業安全生產文化等等,就需要我們在傳統的安全生產管理模式的基礎上不斷創新、不斷超越。這次有幸組團赴新加坡建設工程市區線一期902標及二期920標施工現場為期8天的考察學習,考察的內容涵蓋了新加坡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相關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基本做法及經驗等。通過考察學習,受益匪淺,感觸深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新加坡安全生產管理力量

每個標段均有1名安全經理、3名安全官、6名以上的安全員及2名環境監督保護人員,分包的安全員還不包含在其中,這樣總包與分包的安全管理人員加在一起將可能超過20名。現場有了如此多的安全管理人員,勢必要做到每個作業區域,甚至每個作業點均有安全管理人員旁站監督。當我們走進施工現場,均可以看到帶有明顯標識的安全員在現場不停的實施監督,同時,項經部在管理方面,要求凡是從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均要佩戴藍顏色的安全帽,這樣但凡是業主或是公司檢查,進入施工現場,只要看見有人穿戴藍顏色的安全帽,便可以知曉現場是否有安全員,反之則相反,如果沒有,便可以馬上通知現場的安全經理,要求加強現場安全人員監控。

1.每日生產安全碰頭會

每天下午1點鐘,項經部要組織召開一個小型的安全生產碰頭會、參加的人員主要為項經部生產經理、安全經理及各分包現場負責人,主要內容為對當日的生產工作進行一次布置及匯總,同時對現場的安全工作進行講評,不足的地方及時整改。

2.外部安全技能培訓

新加坡人口大約有468萬,人口較少,國土面積狹小,為一個城市國家,因此在工程建設方面暴露出來的一個顯著問題便為勞動力不足,本國的工人很少從事體力勞動,大多從事管理工作,因此新加坡的主要勞動力均來自鄰國,諸如泰國、印尼、孟加拉等國,這些國家均為勞動力輸出國家,而這些外來工人所暴露出來的問題也一目了然,大多為文化知識不足、崗位技能相對匱乏,為此政府對這些外來務工人員有一套嚴格的準入制度,凡是想在新加坡從事工作的務工人員,均要通過培訓,獲得相應技能的資格證書方能上崗,經考試合格后簽發合格證書,培訓的單位也是由政府出資辦理的,由政府出資,參加的人員一律免費,由此可見新加坡政府是多么的重視安全技能培訓;同時各企業單位在招收這些人員前,也要嚴格審查這些相關技能崗位證書,諸如急救員、電焊工、吊車督工、司索工等,沒有證書一律不得錄用上崗。

3.內部安全培訓

外來人員經企業錄用后依舊不得馬上上崗工作,首先要通過企業內部的安全培訓,培訓主要內容涵蓋了一些基本的安全常識及現場要注意的安全事項,培訓完畢后項經部會每人發放一個小的彩色標簽,張貼在安全帽一側,以示通過內部安全培訓,具備上崗資格。項經部在每個禮拜二和禮拜四共設兩次內部安全培訓,也就是說,如果工人是禮拜五進場的,他也必須等到下個禮拜二進行了安全培訓、獲得了標簽才能上崗。這就好比是在駕校學車,駕校考試通過獲得駕駛證只是初步具備了合法開車上路的資格,但是要真正掌握開車技巧、積累開車經驗還是要在日常的開車過程中慢慢逐步積累,因此內部安全培訓相當重要。

4.P.P.E個人

安全防護用品制度所謂”P.P.E”翻譯過來便是個人防護用品,具體分為安全帽、反光背心、安全鞋,即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均要滿足上述三個條件方能進入施工現場,無論是在新加坡、香港還是印度(集團在建項目),項目安全管理均貫徹執行了PPE(個人防護用品)制度,無論是業主、監理、管理人員或是工人、無論施工人員是在地上還是在地下;白天還是夜間;是本單位人員、外來駕駛員或是訪客外來檢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一律要穿戴PPE。同樣在安全帽的顏色上也有所區分,不同的顏色代表不用的工作崗位,在新加坡,白色代表的是業主和訪客、紫色代表管理人員、藍色代表安全員、紅色代表電工、黃色代表工人等,這樣施工現場的工種、人員布置情況一目了然,究竟現場有沒有安全員監督、有多少特殊工種、有多少普工在從事工作、是否普工在違章從事特種作業,我們可以看的清清楚楚。

5.班組講評制度

每日班組講評制度,每日共安排了三次的班組講評,時間分別為早上8點、下午1點及下午7點,參加的人員主要為現場項目經理、安全員及一線工作人員,講評的內容主要為基本的安全常識、法律法規知識或是對當日發現的安全違章、文明施工等現象進行當日講評,通過日復一日、循環式、填鴨式的安全教育,逐步加強民工的安全意識。每日在講評前首先召集工人進行熱身運動,之后再進行講評會,這樣一來可以振奮工人精神,同樣也可以很好地熱身,避免受傷。

6.每月安全講壇及安全獎勵制度

每月項經部會邀請政府層面或是監理、施工單位的一些相關人員對施工現場一線工人舉辦安全講座,采取的方式主要為PPT多媒體方式,通過播放圖片、科教片、安全事故分析錄像等形式對工人進行宣傳教育;在安全獎勵方面,項經部每月會從各分包中選舉出一些當月安全工作表現優異、安全意識較好的工人,由項目經理為他們頒發獎狀,同時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倘若一個月內現場無任何安全事故,項經部將會為現場所有工人免費提供一頓豐盛的午餐,工人們吃得開心,項經部辦得也開心。通過這樣的獎勵手段,從個人逐步擴展到集體,令大家逐步意識到,只要自己安全工作做得好,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便有機會獲得獎勵。這樣一來,對一線工人來說既獲得了榮譽又得到了經濟上的實惠,對項經部安全來說,整體的工人安全意識均有所提高,花一點小錢,何樂而不為呢?

7.安全宣傳海報動漫化

在新加坡工地的施工現場,我們隨處可見一些動漫化的安全宣傳海報,無論是在上下通道口、扶梯口、辦公室、食堂、會議室、走廊等地方均可以見到,在內容上也不同于國內的安全宣傳欄,大多是通過文字結合圖片的形式對工人進行基本安全教育、安全知識普及等,在色彩方面,圖片也都是采用彩色海報形式;而這些安全海報,均是用政府統一印刷制作,免費提供給各工地,為的就是通過這種方式潛移默化地逐步提高工人安全防范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工地安全經理在此基礎上,又自發地制作了一些現場安全違章告示牌,以圖片的形式將本現場拍下來的一些安全違章照片布置在告示牌上,同時在錯誤的違章照片一旁張貼一些正確的做法,這樣通過對比的方法,形象地告知工人們什么是錯誤的做法,什么是正確的做法,避免違章作業、冒險作業,減少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

8.顏色代碼系統

新加坡工地在現場使用顏色代碼系統,主要內容為用四種不同的顏色相應代表不同的月份,黃色代表(1、5、9)月、綠色代表(2、6、10)月、藍色代表(3、7、11)月、橙色代表(4、8、12)月,每月工地會安排機械設備專管員對現場的大型機械、吊具、索具、鋼絲繩等進行檢查,凡是經過現場檢測合格的便要求在機械、吊具、索具、鋼絲繩上刷上當月相對應的油漆色,這樣便可以一目了然,使用者在使用前如果看見有相對應的油漆色,便可以知曉此設備用具經過檢測,能夠安全使用,反之則相反,應予以清退或者報銷。9.設備管理及標簽系統新加坡工地每周要求各分包對現場使用的起重設備進行安全檢查,要求一定要將吊車起重臂放下進行全面檢查,這在我們國內是很少見的,國內很少有將吊車大臂降下來進行現場安全檢查的。在日常設備及中小型機具檢查管理方面,新加坡工地采用標簽系統,自行設計制作具有粘性的彩色標簽,標簽的顏色也分紅色與綠色兩種,一旦設備及工具上被張貼了紅色標簽,則表明此設備不得使用,需要維修或是更換;如果被張貼了綠色標簽,則表明已進行過安全檢查,可以放心使用。10.環境保護首先新加坡工地在防噪音污染方面對現場的大型機械、發電機等均做到了隔音防護,在機械的四周加裝隔離板,減少噪音污染;在夜間要求使用非金屬的工具,諸如在榔頭的兩頭加裝橡膠等減低噪音;在土壤保護方面,新加坡政府對廢水回收利用放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因為新加坡本身淡水資源匱乏,均要從鄰國進口,因此淡水對于新加坡人民來說異常的珍貴,為此政府強制要求各工地一定要配備污水處理系統,生產用水一定要實現經過污水處理系統,經沉淀水質達到要求后再進行循環利用,可以用來作為車輛沖洗、廁所用水,廢水不得直接排入城市管網,一經發現將受到嚴厲的處罰!

二、與新加坡相比,目前國內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缺點與不足

1.制度貫徹的執行力度不足

目前從我們國內的安全相關管理制度來說,大到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制度,小到食堂、寢室衛生管理制度,可以說是很詳細、全面的,但是這些大多只流于書面形式,在實際管理當中,制度的貫徹執行力度相當不足,我們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在現場安全管理中往往停留在口頭上要求貫徹執行相關制度,但是我們缺少對制度貫徹執行的監管力度。我國自古便有句古語“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我們目前缺少的就是這種躬行精神!

2.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數量匱乏

新加坡每個工地均有超過10名以上的安全管理人員,對現場做到安全生產全面監控,這與國內項目安全管理人員缺乏及整日疲于應付外界檢查、開會、內業資料整理等而無暇顧及現場安全監督管理有著很大的差距。國內項目安全管理人員的缺乏是每個項目普遍存在的問題,這與項目成本考核有直接關系,每個項目人員數量配置子公司均有考核要求,這也就造成了我們的安全管理工作經常是“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現狀,因為我們現場沒有足夠的專職安全員對現場進行巡視監督檢查,當然也只能空喊口號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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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工程安全事故頻繁發生

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性產業,建筑產品為國民經濟的發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質基礎。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建筑事業的迅猛發展,大量的農民工涌入城市的建筑隊伍。建設的一浪高于一浪,而安全生產管理滯后,甚至流行于表面形式,導致了安全生產事故頻繁發生!據統計,2000年建筑業發生事故846起,死亡987人,而2003年發生事故1278起,死亡1512人,死亡人數幾乎翻了一倍。這是一組觸目驚心的數據,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嚴肅問題。

二、建設工程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的原因分析

(一)建筑業是高危險的行業。建筑施工的特點決定了建筑業是高危險、事故多發行業,施工生產的流動性、建筑產品的單件性和類型多樣性、施工生產過程的復雜性都決定了施工生產過程中不確定性,施工過程、工作環境必然呈多變狀態因而容易發生安全事故。

(二)施工現場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復雜。建筑施工的高能耗、施工作業的高強度、施工現場的噪音、熱量、有害氣體和滾滾塵土等,以及施工工人露天作業,受天氣、溫度影響較大,這些都是工人面對的不利工作環境和負荷。高溫和嚴寒使得工人的體力下降,工作面的復雜使得工人注意力不集中,因此,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坍塌事故、觸電等危險源令人防不勝防。

(三)參建主體復雜,安全管理存在諸多漏洞。1、建設單位存在的問題,建設單位是一個投資主體,其更注重于投資資金能不能節約一點,建設質量能否搞得更好點,建設進度能不能更快一點。而往往忽略保證足夠資金用于安全防護,文明施工。2、勘察設計單位存在的問題 有些勘察單位迫于建設單位的壓力,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夠真實、準確。3、監理單位存在的問題 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建設單位的左右,卻不敢大膽指出糾正。4、施工單位存在的問題 當前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最大的弊端莫過于出借資質給包工頭,包工頭有了合法的外衣,自己找帶班頭,而帶班頭組織的勞務工人絕大多數都沒有經過崗位技能專業培訓,也沒有經過安全生產的教育,所謂的“三級教育”往往是流于形式,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形同虛設。

三、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對策措施

(一)解決當前建設單位存在問題的對策措施。1、建設單位在關注投資、質量、進度的同時,應該更加注重有足夠資金用于安全防護,文明施工。2、組織工程相關管理人員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做到知法守法。3、要求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以及構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共同搞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

(二)解決勘察設計單位存在問題的對策措施。1、 解決當前勘察單位存在問題的對策措施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2 、解決設計單位存在問題的對策措施設計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設計委托,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設計單位應該加強服務,做好技術交底,充分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設施,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必須注解說明清楚。3 、解決監理單位存在問題的對策措施 ①要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無論發現工程建設哪一方的行為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時,都要大膽指出糾正或者報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②嚴格按照要求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設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③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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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TU714 文獻標識碼: A

1、安全生產的重要性

在城市快速發展的今天,建筑工程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為人民的生活帶來了翻天覆地的改變。但同時,安全事故也頻頻發生,不斷敲響著沉重的警鐘。安全不僅僅關系到一個企業的利潤和聲譽,更重要的是關系到家庭的幸福以至于是生命!不要帶血的利潤,這是準則更是底線!

2、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建設單位是工程建設中項目管理的主體成員之一,也是總集成管理者,安全管理更是建設單位管理的重中之重,同時須嚴格履行其安全生產職責。

2.1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2.2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2.3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2.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2.5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2.6參加工程項目各階段安全生產核驗及標準化評價工作。

3、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3.1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全面落實企業主體安全責任,嚴格落實一崗雙責制度,實行誰主管誰負責,逐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3.2重點整治和隱患排查

加強建設施工安全監管,其中重點是針對防范高處墜落事故和防范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導致的群死群傷事故。

3.2.1 防范高處墜落事故。嚴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高處作業分級》(GB T3608-2008)等國家標準規范的要求和規定,規范“三寶”使用和“四口五臨邊”防護,特別是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的合格、配備、使用情況;臨邊、洞口、通道口、移動式操作平臺、懸挑式物料鋼平臺、主體結構立面等重點部位的防護情況;攀登作業、懸空作業和交叉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情況。

3.2.3防范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導致的群死群傷事故。各參建單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及部門地方規章相關規定,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核、論證、交底和實施等各環節的執行和落實情況。建設單位要加強對項目全過程的管理和監督,認真梳理、辨識重大危險源,建立健全各工程項目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清單臺賬和落實安全管理措施。

3.3 加強安全培訓宣傳

建設單位應及時傳達并落實國家、市區的相關文件精神和要求,牽頭安全培訓宣傳工作,普及安全培訓法律法規和安全培訓基礎知識,增強安全培訓意識。讓廣大人民群眾深知安全培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全民安全培訓意識,牢固樹立“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的意識,變“要我培訓”為“我要培訓”,形成“先培訓后上崗,不培訓不上崗”的培訓意識。同時形成安全培訓氛圍,使其深入到每一個班組,每一個作業人員。

3.4加強安全監管檢查

建設單位要對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檢查參建各方履行企業主體安全生產責任,重點是對參建各方履行企業主體安全生產責任的行為,以控制和減少施工過程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具體檢查內容如下:

3.4.1監理單位。監理規劃和細則中是否有安全監理專項內容;是否做好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是否做好監理日志;是否做好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是否定期和不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安全生產會議;是否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專項方案;是否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及時下達書面指令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單位拒絕按照監理單位的要求進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是否及時將情況向當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3.4.2施工單位。是否建立健全以第一責任人為核心,分級負責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施工安全保證體系;是否建立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項目經理、安全員等管理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格并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從業人員是否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和技術交底;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實執行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是否建立安全風險臺賬;是否有按規定程序審批的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安全方案的編制、審查、論證、交底、實施、驗收等情況;防護用品和設施是否符合標準;是否做好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是否對檢查中發現或提出的安全隱患或問題進行及時落實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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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安全事故中的預防預警行動

1.預防預警準備工作。1.1思想準備。強化宣傳,增強職工自我防備意識和安全生產意識,做好預防生產事故的準備。1.2組織準備。成立完整的應急救援組織,充分落實應急救援隊伍及應急救援責任人,增強生產作業事故應急救援隊的發展,按照糧食倉儲管理的特征,糧食倉儲企業應當設立應急救援隊、救援通信隊、安全保障隊、后勤服務隊等,并為生產事故提供應急技術人員。1.3現場處置方案準備。根據不同的作業區域,分別修訂企業生產事故現場應急處理方案,主動面對各種情況引發的生產事故。1.4堅持值班制度。上下級企業安排值班,基層儲糧企業要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緊急時期要加強晝夜巡邏制度。1.5經常開展安全生產作業檢查。上級儲糧管理公司不定期組織對基層儲糧企業進行安全生產隱患檢查,基層儲糧企業抓好自查。經過反復檢查,確保各環節安全隱患及時查明,并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整改。2.基礎設施事故預防預警。2.1基礎設施建設事故預防。基礎設施的建設必須要符合建設要求、符合標準要求和設計規范。在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要抓好施工安全,重視工程質量。2.2新建設施使用前安全性能的測試。新建倉庫都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倉庫強度檢驗工作,配備專業人員監測倉庫在裝糧后的情況,對出現的異常情況要及時上報并按照規定處理。2.3露天囤、土堤倉等事故預防。土堤倉、室外堆垛,應按照安全標準進行操作,合理墊層,保證庫房底部防潮措施;合理的配備階梯,為日常工作檢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提供便利。2.4設施設備老化等事故的預防。倉庫線路的老化可能會給操作人員帶來觸電事故,階梯和其他設施可能因為銹蝕等的破壞造成安全隱患。部分倉庫必須定期維修檢查,使其能力達到儲糧標準要求。3.生產作業操作事故預防預警。生產作業的操作和管理是安全生產的重要環節,應嚴格按照各項操作規范和規章制度進行操作,并擬定和完善各環節、各作業單位的操作要求。3.1入糧前的預防與要求。(1)根據糧食的種類、數量及運輸方式,制訂接受方案;(2)檢查生產作業區域的設施、管道、檢測裝置、通風設備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3)清楚坑道內、陳倉內殘留的灰塵及糧食;(4)在高空作業過程中,工作人員必須配備安全帶,以免高空墜落。3.2來糧車輛的安全預防。庫區內的糧食運輸應按照有關規定,凡是進庫車輛在庫區內必須配備專業人員統一調度;加強車輛交叉處安全防范。嚴禁行人行走糧食運輸專用線。3.3機械作業設施安全預防。嚴格按照相關規范啟動和關閉作業線設施。(1)正確操作運輸、裝載料倉等設備,防止設備傷人。(2)生產過程中,隨時檢查作業區設備的運行情況,不可高負荷運轉。設備運行時,嚴禁接觸任何作業部位,不能在設備運轉中進行維修。(3)嚴禁在作業區附近進行切割、電焊等明火操作,防止粉塵爆炸。3.4嚴禁超載儲糧。糧食高度不得超過糧食線,倉儲結束后應及時鏟平糧面。避免超載或部分荷載引起筒倉體傾斜、墻體開裂、倉庫坍塌事故。3.5進倉作業安全預防。對操作人員進行檢查,入庫糧食取樣,平整糧食面或當地作業,必須遵守以下規定:(1)熏蒸后要確認倉內熏蒸藥劑含量到達安全要求以及倉內不處于低氧狀況及才可以入倉;(2)進入淺圓倉時,必須設有安全梯、自動梯、安全帶等安全措施;(3)操作時必須確保倉庫外有人員的監護。3.6高空作業時,操作人員必須配備安全操作保護措施;卸糧時,卸糧跳板必須結實牢固,防止發生人員跌落。3.7悶塔事故預防。增強糧食清理,定期清塔,避免形成塔內糧食局部堵塞,保障排糧機流暢,臨時停電時,一定要關閉總電源,開啟風門散熱,排除提升設施內留下的糧食。3.8殘毒事故預防。糧倉熏蒸結束后,確認倉內熏蒸后殘留藥劑含量要到達相關安全要求狀況時,才能許可操作人員進入倉內。3.9安全防火工作,重在預防。根據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的原則,展開區域內環境信息的危害評價和綜合分析工作。自愿接受本地消防公安等機構的消防監督檢査。

二、儲糧企業安全事故的響應程序及應急處置

生產作業事故發生后,在保證其他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下,要及時救援,現場負責人在立即報告的同時,要采取相應應對措施。1.設施事故應急措施。當產生設備設施、露天堆放坍塌時,現場相關負責人應立刻對事故現場進行隔離并立刻組織相關人員維持現場秩序。發生火災時,要按照火災應急預案進行。2.生產作業操作事故應急措施。在生產操作中,當發生設備傷人、人員跌落、人員掩埋、窒息、觸電等事故時,現場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人員采取措施搶救現場。3.火災事故應急措施。3.1當發生火情時,發現者應及時向事單位消防部門和值班人員報警,消防部門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處理,并根據火情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3.2如局部發生火情,能夠輕松撲滅時,發現人員在向消防部門報警的同時,應具備使用現場的滅火器具的能力,并及時進行撲救。3.3如火勢較大,即將發生火勢蔓延時,應馬上啟動應急預案,通知企業各相關部門,同時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企業各部門在接到通知時要立即行動,帶領相關人員,到達指定位置,按各自職責展開工作。

三、儲糧安全事故指揮與協調

1.指揮與協調機制。企業事故應急部門根據災情告知相關部門及其救援隊伍。救援隊伍要在現場救援指揮人員的統一指揮領導下,相互配合,組織協同作戰,全方面展開救援,充分發揮應急預案應有效果,。現場事故應急專業指揮人員到來前,現場人員要采納平時災情預警演練情況,采取正確措施控制災情。當安全事故較大時,應急救援人員要成立研究小組,對緊急事件進行分析,整理出緊急處理方案。依據現場事態的發展,對災情的發展趨勢做出有效的判斷,找出有效的措施。并參與事后的災情評定等級、危害程度鑒定,指揮應急救援人員進行接下來的救援行動和應急處理。2.指揮與協調主要內容。(1)提出現場應急救援行動要求;(2)協調專業救援隊伍,有關人員和專家進行現場救援工作;(3)協調受到威脅的周邊群眾的人員疏散工作;(4)協調交通管制區,建立現場警告區,確定重點保護區;(5)根據現場相關部門返回的檢測結果,最終確定人員的疏散、轉移和返回工作。3.儲糧安全事故分級。依據事故發生的嚴重性、突發性、影響程度、形成后果等因素對發生的事故分為Ⅴ級(輕微)、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Ⅰ級(特別重大)。Ⅴ級是指一次造成1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無人員傷亡。Ⅳ級是指一次造成1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無人員傷亡。Ⅲ級是指一次造成100萬元(含)以上、2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1至3人。Ⅱ級是指一次造成200萬元(含)以上、4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4至11人。Ⅰ級是指一次造成400萬元(含)以上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12人(含)以上。

四、應急終止與災后恢復

應急處置后,事故現場應急指揮人員確認現場情況已達到應急預案結束狀態,再由指揮負責人下達應急結束命令。對于火災等事故,應急終止后要對部分受損但仍有使用價值的糧食進行搶救處理,并組織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清理,抓緊清除垃圾殘骸;儲糧化學藥劑、粉塵爆炸事故,在應急處置結束后,要確認事故現場中的有害氣體完全排除干凈,并保證現場有害氣體濃度達到安全標準才能允許工作人員進入,并對現場進行安全處理,防止發生二次污染。并組織安排參與救援的現場工作人員進行體檢;對一些基礎設施受損的要及時安排改造維修,使其盡快投入到生產中。應急處置結束后,儲糧企業要吸取事故發生的經驗和教訓,找出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進一步完善企業安全管理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要成立應急事故調查小組,查清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涉及到的工作人員。對事故發生的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對事故發生中,失職、瀆職的人員嚴肅處理。任何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都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保險公司和地方工傷保險部門申報。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結束后要立即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評價,對救援行動中有顯著作用的人員進行公開表揚,并組織相關人員對事故應急工作進行全面的總結。總結經驗,增添措施,查找不足,以進一步提高全系統生產作業事故應急工作水平。

五、結語

運用對工業工程基本理念與糧食倉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進行密切結合,在糧食倉儲企業安全管理與工業工程理念中尋找解決企業安全問題的方法,建立企業安全管理預案,為建設糧食倉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起到應有的支撐作用。

參考文獻:

[1]易樹平.基礎工業工程(第二版)[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14.

[2]吳子丹.糧油倉儲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與防范[M].北京:冶金工業出版社,2012.

[3]王影.我國工業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體系研究[D].哈爾濱:哈爾濱工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

篇(11)

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的施工過程全程進行監督,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標準。監理單位對建筑工程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了監理單位的工作職責和如果沒有監理到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同樣重要,只有將二者監管到位,才能提高工程質量和企業信用度。以科學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工程監督也是一樣的,只有將科學的監督方法運用到實際監督工作中,才能真正提高監督水平,為安全生產負責到底。就安全監理工作所遇到的問題和解決辦法進行了簡要分析。

一、安全監管所面臨的問題

(一)責任不細分又不明確

工程建設涉及多個部門,需要所有部門通力合作才能真正將整個工程項目在規定時間內高質量地完成。建設部門確定工程項目,勘測部門對施工環境和土質進行勘測,設計部門將項目合理規劃設計,施工部門負責施工,監理部門對施工安全和施工質量進行監察,后勤部門負責采購、租賃等。各部門分工明確,且各司其職,才能將整個工程安全、高質量地完成。而由于有些部門領導對安全責任不夠重視,一味地追求經濟利益,而將安全生產這一基本理念忽略掉,將施工人員的安全拋之腦后,這都是極不負責任的表現。還有的施工單位為了追求完工速度,而將犧牲環境作為代價,這無疑是殺雞取卵,得不償失。很多項目并沒有將安全責任細分到個人,如果出了事故,只一味搪塞,最終導致整個工程項目陷入癱瘓。

(二)重視程度決定資金投入

由于項目領導對安全生產不夠重視,導致在建筑施工進行過程中,應該具備的安全措施不是投入不足就是沒有配備,在安全生產上投入的資金甚少。比如,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安全培訓、施工安全保護用品、意外保險等。在安全生產上投資得越少,以后出現危險事故的幾率就越大。

(三)安全生產過程監理不到位

由于工程領導對安全生產不夠重視,導致各部門執行人員也對安全生產疏于管理,出現安全生產把關不嚴的情況。例如,施工設備不齊全,出現A代替B的情況,安全狀況可想而知;施工安全用品不合格,比如,過期的滅火器等;施工安全設施沒有進行安全檢測,安全檢查應付了事,流于形式;即使發現安全隱患,排除隱患又不及時;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不夠;事故應急預案不完善,一旦發生緊急情況,不能及時、有效地處理。這些問題無疑是由于安全生產過程中監理不到位造成的。

二、如何改善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現狀

若想改善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現狀,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工程負責人和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要提高,重視安全生產,將安全放到一切之上。只有工程項目的所有相關人員的安全意識提高,才能從根本上杜絕危險的發生。在提高安全意識的同時,還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時刻掌握最新的安全知識

由于社會每天都在進步,法律法規也會根據實際情況出現調整和更新,所以安全生產的監理人員應先學法、懂法,將有關于安全生產、工程施工的法律法規爛熟于心,這樣才能在處理實際事務時得心應手。監理人員要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養成用法律法規解決工程安全問題的習慣,樹立自己在工程施工人員面前以法律為準繩的執法者形象。在完善自我的同時,有效提高監理水平。只有用法律法規嚴格要求自己、有過硬的技術,才能得到其他人的認可,監理工作才能依靠法律順利開展。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制度

監理部門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一系列安全生產監督制度,按制度對建筑施工過程進行監管,既有章可循又有法可依。例如,針對施工企業生產可制定安全生產許可制度;針對施工人員的上崗條件可制定施工人員技術考核制度;針對施工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危險或者不安全因素,應制定一套施工安全應急措施制度;針對施工機械的管理問題可制定施工機械使用登記制度;針對整體工程的安全檢查可制定安全條件審查標準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能有效提升監理部門的監理力度。

(三)安全資金的大力投入是提高安全水平的基礎

工程中無論哪個部門都要加大對安全生產的認識,增加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只有加大投入,才能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增加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證施工人員的每一步施工都處在安全的環境下,施工人員安心,領導放心。

(四)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

作為施工單位有義務為施工人員提供安全教育培新,讓施工人員從思想上認識安全生產的重要性。比如,施工單位可組織施工人員在工作閑暇的時候,開展安全生產知識問答比賽、施工安全法律法規問答比賽等,并對表現優異的工作人員給予物質獎勵。借此來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也能順利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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