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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稅收大全11篇

時間:2023-05-28 09: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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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稅收

篇(1)

建設工程項目是指全縣房地產開發、各類建筑物的建筑安裝、房屋裝修裝飾以及列入重點工程項目范圍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務局專項資金管理的水務水利工程、縣經濟建設投資公司投資管理的開發建設工程等。

對我縣境內列入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基本建設項目和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納入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建設工程,以及由國家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各種建設工程,均應屬重點工程項目范圍。

建設工程項目所涉及國稅部門管理的稅收包括:

1、建設工程項目施工中的購進貨物(含購進機器機械及配件、鋼材、五金建材、水泥及其制品、磚瓦、砂石料、建筑裝飾材料、其他工業性產品)應取得國稅機關管理的而未按規定取得造成賣方應繳未繳的增值稅;

2、屬國稅機關征收管理的房地產開發、建筑安裝、建筑裝飾等企業所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二、征管方式

1、在縣財政局、縣房產局、縣水務局、縣經濟建設投資公司分別設立代征點,對我縣建設工程項目代征建筑材料增值稅。代征稅款后可按規定在代征稅款額度內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購買的建筑材料未按規定取得的部分普通。

2、縣財政局代征點對重點工程項目按每次支付工程款的1%預征率預征建筑材料增值稅。但退耕還林等農、林、水項目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憑項目審批、施工合同、預算等資料報縣國家稅務局審核、測算、批準后可按實際稅負率預征建筑材料增值稅。

3、項目竣工后,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在審計部門和財政部門進行審計決算前、其他建設工程項目應在驗收決算前或在向房產部門、國土部門辦理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證件前,報縣國稅局進行稅收結算。縣國稅局結算后在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足額繳納稅款后出具《工程項目稅收結算證明單》。

縣國稅局在重點工程項目辦理結算后,對已預繳多繳的建筑材料增值稅在決算后30個工作日內辦理退稅。

三、部門協作

1、財政部門定期向國稅部門提供重點工程項目的預算和撥款情況的相關信息。

2、發改、建設、交通、商務、水務、縣經濟建設投資公司等建設工程主管部門定期向國稅部門提供建設工程項目立項、與施工單位簽約、工程款支付進度、竣工驗收等相關信息和資料。

篇(2)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全部投資或者部分投資建設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含1、2、3級堤防工程)的驗收活動。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按驗收主持單位性質不同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兩類。

法人驗收是指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由項目法人組織進行的驗收。法人驗收是政府驗收的基礎。

政府驗收是指由有關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的驗收,包括專項驗收、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四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具備驗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進行后續工程施工。

第五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依據是: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三)經批準的工程立項文件、初步設計文件、調整概算文件;

(四)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及相應的工程變更文件;

(五)施工圖紙及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法人驗收還應當以施工合同為驗收依據。

第六條驗收主持單位應當成立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進行驗收,驗收結論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同意。

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應當在驗收鑒定書上簽字。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對驗收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將保留意見在驗收鑒定書上明確記載并簽字。

第七條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其處理原則由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協商確定。主任委員(組長)對爭議問題有裁決權。但是,半數以上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不同意裁決意見的,法人驗收應當報請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決定,政府驗收應當報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決定。

第八條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對工程驗收不予通過的,應當明確不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見。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處理有關問題,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請驗收。

第九條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應當提交真實、完整的驗收資料,并對提交的資料負責。

第十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水利部授權,負責流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對項目的法人驗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建項目法人的,該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是本項目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由地方人民政府組建項目法人的,該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項目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法人驗收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完成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單項合同工程,或者中間機組啟動前,應當組織法人驗收。項目法人可以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增設法人驗收的環節。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應當在開工報告批準后60個工作日內,制定法人驗收工作計劃,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和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在完成相應工程后,應當向項目法人提出驗收申請。項目法人經檢查認為建設項目具備相應的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法人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驗收工作組由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代表組成;必要時可以邀請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等參建單位以外的代表及專家參加。

項目法人可以委托監理單位主持分部工程驗收,有關委托權限應當在監理合同或者委托書中明確。

第十六條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備;未經核備的,項目法人不得組織下一階段的驗收。

單位工程以及大型樞紐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定;未經核定的,項目法人不得通過法人驗收;核定不合格的,項目法人應當重新組織驗收。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應當自法人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作法人驗收鑒定書,發送參加驗收單位并報送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法人驗收鑒定書是政府驗收的備查資料。

第十八條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和單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通過后,項目法人應當與施工單位辦理工程的有關交接手續。

工程保修期從通過單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章政府驗收

第一節驗收主持單位

第十九條階段驗收、竣工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主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單位主持階段驗收。

專項驗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國家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除前款規定以外,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設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

除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中央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

(二)水利部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地方項目,以中央投資為主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以地方投資為主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

(三)地方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可以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會同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共同主持。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報告的批準文件中明確。

第二節專項驗收

第二十一條樞紐工程導(截)流、水庫下閘蓄水等階段驗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應當完成相應的移民安置專項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檔案等專項驗收。經商有關部門同意,專項驗收可以與竣工驗收一并進行。

第二十二條項目法人應當自收到專項驗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專項驗收成果文件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專項驗收成果文件是階段驗收或者竣工驗收成果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節階段驗收

第二十三條工程建設進入樞紐工程導(截)流、水庫下閘蓄水、引(調)排水工程通水、首(末)臺機組啟動等關鍵階段,應當組織進行階段驗收。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根據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可以增設階段驗收的環節。

第二十四條階段驗收的驗收委員會由驗收主持單位、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和安全監督機構、運行管理單位的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必要時,應當邀請項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參加。

工程參建單位是被驗收單位,應當派代表參加階段驗收工作。

第二十五條大型水利工程在進行階段驗收前,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技術預驗收。技術預驗收參照本章第四節有關竣工技術預驗收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六條水庫下閘蓄水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蓄水安全鑒定。

第二十七條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階段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作階段驗收鑒定書,發送參加驗收的單位并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階段驗收鑒定書是竣工驗收的備查資料。

第四節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竣工驗收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全部完成并滿足一定運行條件后1年內進行。不能按期進行竣工驗收的,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仍不能進行竣工驗收的,項目法人應當向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作出專題報告。

第二十九條竣工財務決算應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組織審查和審計。竣工財務決算審計通過15日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法人應當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經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審查后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一條竣工驗收原則上按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所確定的標準和內容進行。

項目有總體初步設計又有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原則上按照總體初步設計的標準和內容進行,也可以先進行單項工程竣工驗收,最后按照總體初步設計進行總體竣工驗收。

項目有總體可行性研究但沒有總體初步設計而有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原則上按照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標準和內容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周期長或者因故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對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單項工程或者分期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竣工驗收分為竣工技術預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第三十三條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術預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竣工驗收技術鑒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術預驗收前,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進行竣工驗收技術鑒定。

第三十四條竣工技術預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以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技術預驗收專家組負責。

工程參建單位的代表應當參加技術預驗收,匯報并解答有關問題。

第三十五條竣工驗收的驗收委員會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和安全監督機構、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的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工程投資方代表可以參加竣工驗收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竣工驗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第三十七條項目法人全面負責竣工驗收前的各項準備工作,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參建單位應當做好有關驗收準備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驗收會議,負責解答驗收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并作為被驗收單位在竣工驗收鑒定書上簽字。

第三十八條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作竣工驗收鑒定書,并發送有關單位。

竣工驗收鑒定書是項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憑據。

第五節驗收遺留問題處理與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條項目法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鑒定書的要求妥善處理竣工驗收遺留問題和完成尾工。

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和尾工完成并通過驗收后,項目法人應當將處理情況和驗收成果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

第四十條工程通過竣工驗收,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和尾工完成并通過驗收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向項目法人頒發工程竣工證書。

工程竣工證書格式由水利部統一制定。

第四十一條項目法人與工程運行管理單位不同的,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工程移交后,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后續的相關質量責任。項目法人已經撤消的,由撤消該項目法人的部門承接相關的責任。

第四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項目法人不按時限要求組織法人驗收或者不具備驗收條件而組織法人驗收的,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責令改正。

第四十三條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提交驗收資料不真實導致驗收結論有誤的,由提交不真實驗收資料的單位承擔責任。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收回驗收鑒定書,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四十四條參加驗收的專家在驗收工作中、的,由驗收監督管理機關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參加驗收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驗收工作中、、,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所稱項目法人,包括實行代建制項目中,經項目法人委托的項目代建機構。

第四十七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驗收程序、驗收主要工作以及有關驗收資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體要求,按照有關驗收規程執行。

第四十八條政府驗收所需費用應當列入工程投資,由項目法人列支。

第四十九條其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驗收活動,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篇(3)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按驗收主持單位性質不同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兩類。

法人驗收是指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由項目法人組織進行的驗收。法人驗收是政府驗收的基礎。

政府驗收是指由有關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的驗收,包括專項驗收、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四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具備驗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進行后續工程施工。

第五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依據是: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三)經批準的工程立項文件、初步設計文件、調整概算文件;

(四)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及相應的工程變更文件;

(五)施工圖紙及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法人驗收還應當以施工合同為驗收依據。

第六條驗收主持單位應當成立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進行驗收,驗收結論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同意。

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應當在驗收鑒定書上簽字。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對驗收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將保留意見在驗收鑒定書上明確記載并簽字。

第七條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其處理原則由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協商確定。主任委員(組長)對爭議問題有裁決權。但是,半數以上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不同意裁決意見的,法人驗收應當報請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決定,政府驗收應當報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決定。

第八條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對工程驗收不予通過的,應當明確不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見。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處理有關問題,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請驗收。

第九條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應當提交真實、完整的驗收資料,并對提交的資料負責。

第十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水利部授權,負責流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對項目的法人驗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建項目法人的,該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是本項目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由地方人民政府組建項目法人的,該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項目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法人驗收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完成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單項合同工程,或者中間機組啟動前,應當組織法人驗收。項目法人可以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增設法人驗收的環節。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應當在開工報告批準后60個工作日內,制定法人驗收工作計劃,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和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在完成相應工程后,應當向項目法人提出驗收申請。項目法人經檢查認為建設項目具備相應的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法人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驗收工作組由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代表組成;必要時可以邀請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等參建單位以外的代表及專家參加。

項目法人可以委托監理單位主持分部工程驗收,有關委托權限應當在監理合同或者委托書中明確。

第十六條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備;未經核備的,項目法人不得組織下一階段的驗收。

單位工程以及大型樞紐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定;未經核定的,項目法人不得通過法人驗收;核定不合格的,項目法人應當重新組織驗收。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應當自法人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作法人驗收鑒定書,發送參加驗收單位并報送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法人驗收鑒定書是政府驗收的備查資料。

第十八條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和單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通過后,項目法人應當與施工單位辦理工程的有關交接手續。

工程保修期從通過單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章政府驗收

第一節驗收主持單位

第十九條階段驗收、竣工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主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單位主持階段驗收。

專項驗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國家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除前款規定以外,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設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

除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中央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

(二)水利部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地方項目,以中央投資為主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以地方投資為主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

(三)地方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可以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會同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共同主持。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報告的批準文件中明確。

第二節專項驗收

第二十一條樞紐工程導(截)流、水庫下閘蓄水等階段驗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應當完成相應的移民安置專項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檔案等專項驗收。經商有關部門同意,專項驗收可以與竣工驗收一并進行。

第二十二條項目法人應當自收到專項驗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專項驗收成果文件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專項驗收成果文件是階段驗收或者竣工驗收成果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節階段驗收

第二十三條工程建設進入樞紐工程導(截)流、水庫下閘蓄水、引(調)排水工程通水、首(末)臺機組啟動等關鍵階段,應當組織進行階段驗收。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根據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可以增設階段驗收的環節。

第二十四條階段驗收的驗收委員會由驗收主持單位、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和安全監督機構、運行管理單位的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必要時,應當邀請項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參加。

工程參建單位是被驗收單位,應當派代表參加階段驗收工作。

第二十五條大型水利工程在進行階段驗收前,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技術預驗收。技術預驗收參照本章第四節有關竣工技術預驗收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六條水庫下閘蓄水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蓄水安全鑒定。

第二十七條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階段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作階段驗收鑒定書,發送參加驗收的單位并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階段驗收鑒定書是竣工驗收的備查資料。

第四節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竣工驗收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全部完成并滿足一定運行條件后1年內進行。不能按期進行竣工驗收的,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仍不能進行竣工驗收的,項目法人應當向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作出專題報告。

第二十九條竣工財務決算應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組織審查和審計。竣工財務決算審計通過15日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法人應當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經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審查后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一條竣工驗收原則上按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所確定的標準和內容進行。

項目有總體初步設計又有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原則上按照總體初步設計的標準和內容進行,也可以先進行單項工程竣工驗收,最后按照總體初步設計進行總體竣工驗收。

項目有總體可行性研究但沒有總體初步設計而有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原則上按照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標準和內容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周期長或者因故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對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單項工程或者分期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竣工驗收分為竣工技術預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第三十三條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術預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竣工驗收技術鑒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術預驗收前,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進行竣工驗收技術鑒定。

第三十四條竣工技術預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以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技術預驗收專家組負責。

工程參建單位的代表應當參加技術預驗收,匯報并解答有關問題。

第三十五條竣工驗收的驗收委員會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和安全監督機構、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的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工程投資方代表可以參加竣工驗收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竣工驗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第三十七條項目法人全面負責竣工驗收前的各項準備工作,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參建單位應當做好有關驗收準備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驗收會議,負責解答驗收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并作為被驗收單位在竣工驗收鑒定書上簽字。

第三十八條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作竣工驗收鑒定書,并發送有關單位。

竣工驗收鑒定書是項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憑據。

第五節驗收遺留問題處理與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條項目法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鑒定書的要求妥善處理竣工驗收遺留問題和完成尾工。

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和尾工完成并通過驗收后,項目法人應當將處理情況和驗收成果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

第四十條工程通過竣工驗收,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和尾工完成并通過驗收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向項目法人頒發工程竣工證書。

工程竣工證書格式由水利部統一制定。

第四十一條項目法人與工程運行管理單位不同的,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工程移交后,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后續的相關質量責任。項目法人已經撤消的,由撤消該項目法人的部門承接相關的責任。

第四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項目法人不按時限要求組織法人驗收或者不具備驗收條件而組織法人驗收的,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責令改正。

篇(4)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實施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的保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3號令)的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結果,并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管理方式。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書(表)、登記表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企業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技術依據,是企業或區域制定總量控制指標的依據,是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的保證。做好驗收監測工作,對預防環境污染和保護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l、問題的提出

環境監測工作是使用數據書寫歷史的。當前,環境監測工作任務量越來越多,工作難度越來越大,對于環境監測工作能力是個挑戰。在對廢水處理設施驗收監測工作中,探索分接到建設項目的核準試生產報告后、正式組織驗收監測時、發驗收監測報告之前三個階段,開展前、中、后期監測,以期能夠較為真實地反映監測的排污狀況,提高“三同時”竣工驗收監測報告的服務效能。

2、選擇廢水處理設施分期監測的原因

2.1廢水處理設施的普遍性

有些建設項目根據項目的特性,做到將廢水循環利用不外排;還有數量不少的建設項目,在生產中需要將廢水對外排放。

2.2廢水處理設施的可操作性

采集樣品時,廢水水樣相對易操作,不需動用較多的人員和儀器設備,能夠達到出其不意、乘其不備真實獲得現場第一手資料的效果。

2.3廢水處理設施的特殊性

廢水處理工程是達標排放工程,部分設計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為早日通過驗收,參與或授意采用非正常手段,影響驗收監測質量的現象時有發生,作假手段多且繁雜。常見的幾種方式有:一是摻水稀釋,有些處理工藝加清水是正常的,如氣浮工藝、高鹽或高濃度有機廢水處理。但是部分調試人員卻乘機加入大量清水,達到稀釋污染物目的;二是不進水,曝氣正常進行,生產廢水不進入,以獲提高處理率的良好效果;三是放清水,基建施工時預置暗管和切換閥門,將大量清水混入處理系統,使監測結果失實;四是調包,趁采樣人員不注意或檢查設施運轉、監測流量時,采取換樣、摻水等非正常手段;五是現場監測工作的不規范性,如一人單獨采樣、采樣時馬虎、樣品隨意放置等。

3、選擇廢水處理設施分期監測的實施方案

廢水處理設施開展分期監測,監測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的技術規定和實施細則,必須事先認真研究工藝流程,提高科學識別能力與判斷能力,及時反饋信息,把好質控關。

3.1采樣時段,具體采樣監測中可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次,采樣時間為接到環境管理審批部門轉來(或建設方送來)建設項目環保核準試生產報告,安排采樣人員隨機采集水樣,現場加采不低于10%的平行樣和加標樣,做好質控。所獲得的第一批數據為前期數據,稱為參考監測數據。

第二次,采樣時間為受理委托監測,正式組織驗收監測時,按核準的驗收監測方案要求采集水樣分析后,所獲得的第二批數據作為驗收監測報告中主要評價的依據,稱為驗收監測數據。

第三次,采樣時間為在組織驗收監測結束后,正式驗收監測報告發出之前,再次隨機采樣抽查,所獲得的第三批數據為“回馬槍”數據,稱為備查監測數據。

三個階段采樣監測的采樣人員、采樣點位完全一致,嚴格執行技術標準規范。

3.2監測項目

監測項目主要選擇總量控制因子、特征污染因子以及常規污染因子等重要的控制指標,如COD(化學需氧量,以下同)、NH3-N(氨氮,以下同)等。

3.3監測數據的應用與評價

隨機選擇對3家企業廢水處理設施驗收進行前、中、后三期監測COD、NH3-N的數據,統計后列于表1中。

由表1的18組數據分析發現,廢水處理設施驗收前、中、后三期監測結果差異不可忽視,前、后期監測數據全部高于驗收監測時數據,增幅范圍4%~81%。正測數據沒有超過標準限值,但首次監測和后期監測有明顯的超標排污行為跡象。如在COD的監測中,監測數據9組,超標2組;在對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NH3-N項目監測時,NH3-N的標準限值為小于或等于25.0mg/L,三組數據中的首次數據為27.5mg/L、驗收時數據為23.0mg/L、后期數據32.8mg/L,存在2次超標,超標率為66.7%。表前、后期監測與驗收監測結果出入較大,則警示驗收監測時可能存在作弊行為,或者是操作人員還沒有完全掌握操作的技術要領,如污水處理時菌種投放的數量、時間是否滿足要求,絮凝劑添加的量等需要認真對待。在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時,對于驗收監測時的超標數據客觀的列在報告中,前、后期監測數據以附錄形式列于正式驗收監測報告之后;對于超標率高于20%的項目,有必要告知業主,再行復測或重測;對于三次的監測結果基本相符,則說明正式組織驗收監測時數據可信,驗收監測結淪依次進行評價。

4、分析

廢水處理設施驗收進行前、中、后三期監測。首先,前、后兩次監測不是全項目監測,而是在總量控制因子、特征污染因子以及常規污染因子中選擇某幾項重要的控制指標,如COD、NH3-N等采樣分析,由此而增加的成本和工作量監測站能夠承受,對于加強環境管理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于衡量污染物治理設施的治理效果具有能動的促進作用;第二,不搭車收費,是免費的義務監測和提醒監測,后期監測也是重要的監督性監測。首次監測業主較歡迎,即使結果不反饋給業主,業主也主動咨詢,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可以不斷提高環境監測工作的社會影響力,樹立威信。盡管后期監測有部分業主表現出逆反情緒,但在事實面前也口服心服。

5、結論

開展廢水處理設施前、中、后三期監測,能提高驗收監測的客觀性和公正性,提高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效果。隨著環境監管的深化和加強,工作中還會遇到新的問題。因此,需要不斷研究、探索,促進節能減排。

參考文獻

[1]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培訓教材[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4.75―80.

篇(5)

一、營業稅的核算

營業稅是以納稅人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額(銷售額)為課稅對象的稅種。我國現行的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建筑業稅目征收的范圍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

營業稅應納稅額一般根據計稅金額(計稅營業額)和適用稅率計算,基本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二計稅營業額算適用稅率

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時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即含稅營業收入。

我國營業稅實行差別比例稅率,對不同行業實行不同稅率,施工企業應按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的營業額的3%向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施工企業如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動力的價款在內;施工企業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施工企業作為工程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營業稅的納稅地點原則上采取屬地征收的方法,即納稅人在經營行為發生地繳納稅款。注:①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②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的,應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機關補征稅款;③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營業稅稅款。但建筑安裝工程業務的總承包人,扣繳分包人或者轉包的非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程的營業稅稅款,應當向分包或者轉包工程的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核算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為籌集城市維護和建設資金而開征的一種附加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有義務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與上述三種稅同時繳納。施工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以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三、教育費附加的核算

教育費附加是指為了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來源而征收的一種附加稅。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與上述三種積同時繳納。附加稅率為3%。

例如:某施工企業本期營業收入為100萬元,該企業所在地在市區。計算該企業應該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并用銀行存款繳納以上稅款。

應繳納的營業稅:100 x 3%=3(萬元)

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3 x 7%=0.21(萬元)

應繳納的教育費附加:3 x 3%=0.09(萬元)

三項合訓誰內稅:3+0.21+0.09=3.3(萬元)

會計處理為:

借:應交稅金33000

貨:銀行存款33000

四、增位稅的核算

建設單位發生增值稅業務,如屬采購材料、設備、固定資產等發生的進項稅額,應計入相應的采購成本,不再通過“應交稅金”科目核算;如屬銷售材料、代其他建設單位加工的材料及建設單位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的建筑工程,應在業務發生時征收增值稅,通過“應交稅金”科目核算,另外,建設單位對實現的基建副產品銷售也應按規定交納增值稅。例如:

(一〕建設單位將多余的一批鋼材向外出售,該批鋼材實際成本28000元,計劃成本29000元,售價31000元,增值稅率為17%,款項已收到。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36270

貨:庫存材料29000

應交稅金一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270

待攤投資—器材處理虧損2000

借:待攤投資—器材處理虧損一1000

貸:材料成本差異一1000

(二)建設單位附設的預制構件廠向工程項目提供了一批預制樓板,結算價為200000元,增值稅率為17%,該批樓板已用于廠房工程。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建筑安裝工程投資234000

貸:其他應付款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0

(三)經計算用銀行存款交納本月應交增值稅30000元。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0000

貸:銀行存款30000

五、印花稅的核算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稅法規定的應稅憑證征收的一種行為稅。印花稅的征稅范圍很廣,如各類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均應依法納稅。例如:

(一)建設單位向某銀行借入基建投資借款100000000元,并訂立了相關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印花稅率為0.05%0(即萬分之0.5 ),建設單位用銀行存款支付了該筆印花稅。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待攤投資—建設單位管理費5000

貸:銀行存款5000

篇(6)

歡迎各位蒞臨大同,召開《大同市現代測量控制基準建設及似大地水準面精化項目》驗收會議,借此機會,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向各位領導、各位專家、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謝和誠摯的歡迎!

現代測繪基準是服務于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生態文明和國防建設的重要測繪基礎設施。大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管理部門緊緊圍繞國家、省委、省政府“十三五”規劃發展思路,認真履行“保資源、保發展、保權益”職責,各項工作都取得了顯著成效,特別是測繪管理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保障民生、服務經濟轉型升級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篇(7)

我國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中對BT模式的采用越來越多,對于大型建筑企業來說,BT模式的運用對防范中小企業在建筑市場上的惡性競爭有著重要的意義,除此之外,BT模式下對項目投資風險、質量風險的管理變得更為簡潔有效。但是與此同時,我國BT模式運行的外部環境并不十分有利于其發展,法律法規滯后,相關會計核算尚不規范,因而對BT項目稅收征管和會計核算問題進行思考,并對其進行不斷的完善是促進BT模式下工程項目順利運行的基礎。

一、BT模式概述

BT模式的英文全程為Build—Transfer,即建設——移交,具體指的是工程項目的發起方對選定的投資者給予授權,再由投資方負責項目的建設,包括投資款的籌集,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項目的建設,將質量合格的建設成果移交給發起人。BT模式下的建設項目主要參與者包括:發起方、建設方、項目公司、投資方、回購方和回購擔保方,各方之間的責任、權力、義務和關系由種種合同約定。從本質上看BT是一種投資運營模式而不同于一般的建設項目。

二、BT項目稅收征管現狀及其問題

BT模式作為一種新的投資建設模式,在我國的運用時間較短,成功經驗不多,學界對其理論研究也尚不夠深入細致,這使得我國稅務主管部門對BT模式的重視不足,對其稅收征管業務流程沒有提出一套合理化、規范化的方法和規定。使得BT項目在稅收征管業務處理中無據可依,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BT項目稅收處理

1、BT項目公司的稅收處理。對BT項目公司取得的營業收入(收支差額部分),按照服務業——業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

2、總包單位稅收處理。BT項目公司支付給總包單位的工程總承包收人,由總承包單位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繳納營業稅,支付給其他協作方的費用也是按照所屬行業的稅收規定繳納稅費。

(二)BT項目稅收征管中的問題

1、BT項目流轉稅計征稅目不明確。對BT模式下建設項目的流轉稅計征存在以下兩種看法:(1)BT項目是建筑商墊資建設的行為,其中包括融資和施工兩個部分,從該角度看,應將施工方分析收回的工程款視為融資本金和利息的合計,稅務機關征收稅金時應就本金部分征收建筑營業稅,對利息部分則不能按營業稅征收;(2)不論融資人是否有施工營業范圍,均應將其認定為建筑業總承包方,稅務機關應全部按建筑營業稅征收。

2、BT項目稅收征繳實施難度大。在稅務機關尚無統一明確的文件指導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對BT項目的稅收執法口徑無法得到統一,造成BT項目稅收征繳的操作難度加大。例如:對業主、承包方、建設方應該開何種結算票據,數目是多少等問題,缺乏統一的操作規定,無法實現規范化的BT項目稅收征繳。

3、BT項目稅收征繳實施難度大。在稅務機關尚無統一明確的文件指導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對BT項目的稅收執法口徑無法得到統一,造成BT項目稅收征繳的操作難度加大。例如:對業主、承包方、建設方應該開何種結算票據,數目是多少等問題,缺乏統一的操作規定,無法實現規范化的BT項目稅收征繳。

三、BT項目會計核算現狀及其問題

(一)BT項目會計核算現狀

新《企業會計準則》執行前,對BT項目的會計核算操作實務存在以下四種模式:

1、項目建設方將BT項目作為在建工程,所投入建設資金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2、項目建設方將BT項目投入資金作為一項長期債權,在“長期應收款”科目核算。

3、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前,項目建設方將BT項目視為長期投資,將所投入資金在“長期投資”科目核算。

4、項目建設方將將BT合同歸入建造合同范圍.所投入建設資金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下分明細核算,并在建設期確認收入、成本和毛利。

(二)BT項目會計核算現有問題

目前我國BT模式下的建設項目會計核算業務操作方法不統一:一些投資方將BT項目作為“在建工程”,按照“在建工程”科目對BT項目投資進行核算;有的將BT項目作為“長期投資”,對BT項目投資按“長期投資”科目進行明細科目核算;一些投資方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對BT項目投資進行核算;還有部分投資方按建造合同執行會計核算;投資方與施工方分開的會計核算情況下,投資方往往執行《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而負責BT模式下建設項目的建設承包商則按照建造合同準則進行會計核算。除此之外,BT模式下,不論是投資方是否自行施工,建設融資費用的計算都是一個關鍵問題。一般情況下,融資費用都實行固定總價包干,這就要求企業:在投標時,對貸款利率的測算一定要充分估計到今后國家貨幣政策宏觀調控的影響:在貸款時盡力爭取與銀行簽訂固定基準利率或基準利率加固定上浮比例合同。

四、總結

我國BT項目稅收征管和會計核算業務的規范化、標準化仍有待提升。從BT工程項目的實際運作來看,在法律層面尚無統一的法律規范,也無統一的BT工程項目合同、協議文本,一般仍套用招投標規范,如政府與投融資人的合同、協議只是按照建設工程項目合同、協議范本增刪一些條款,對施工方與投融資人不是同一人的,有的共同簽訂三方協議。因此,要完善BT項目的稅收征管和會計核算工作應采取以下幾個措施:

(一)建立健全BT模式下建設項目的稅收征管和會計核算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業務流程,制定統一稅目劃分標準、稅收基數標準等。

(二)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監管,從源頭上預防腐敗,加大檢查力度,拓寬監督渠道,對重大資金流轉實現全方位監控。

參考文獻:

[1]趙琨.BT項目會計核算與稅收業務處理.[J].冶金財會.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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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對納稅評估對象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審核、分析、評價和處理的管理活動。納稅評估作為重大建設項目過程管理中的關鍵環節,對于提高稅源監控能力、降低異常申報率、堵塞管理漏洞、提升控管質效起著積極的作用。加強重大建設項目納稅評估,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一是強化稅基管理的需要。重大建設項目既是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也是稅收收入的重要來源。從去年底開始,各級黨委、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大投資、拉動內需的政策,一大批重點建設項目相繼開工。借助管理軟件支撐,采取人機結合方式進行專業化評估,可進一步改進管理手段、拓展控管范圍、提高監控效果,切實把經濟增長點轉化為稅收增長點。二是盤活數據資源的需要。日常控管中,稅收管理員重征收管理、輕評估分析,對大集中系統、重大建設項目稅收管理軟件中現有的數據信息以及相關合同資料,未能有效整合運用,建立經常性評估分析制度,造成數據資源利用率不高,直接影響到數據變稅源、稅源變稅收。三是凝聚控管合力的需要。經過調查發現,由于征管基礎和人員素質的差異,不同重大建設項目管理力度和控管質效不均衡。在“大集中”系統管理框架下,只有按照新的稅源控管模式的要求有效整合數據資源,深入開展案頭分析評估,分析查找征管中的薄弱環節,加強部門崗位間的配合聯動,才能形成評估、征管、稽查等環節的良性互動,構筑起重大建設項目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高效運轉機制,提高稅收征管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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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規范程序,嚴禁弄虛作假。縣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受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受讓人必須親自參加并簽名蓋章和按手印,以確保受讓人的真實準確和合同的合法有效。出讓合同簽訂、出讓金收據的開具時間應保持一致,國土資源局在收取購地款時,必須按受讓人分戶開具收據。且《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在辦理完畢后三個工作日內送縣建安房地產稅收征管辦公室登記備案。防止個體開發商利用購房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將其開發建設的商品房,變相為聯戶建設的自建房來辦理相關手續。

縣規劃辦在辦理規劃許可證副本時,應認真核準“建設單位(或個人)”名稱,按實有戶主據實注冊戶主姓名。辦理規劃證正本時,應與副本上的姓名相一致,不得增加姓名或擅自更改姓名。防止將購買房屋的戶主改變成聯戶建房的戶主。

縣房產局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發證時,必須是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手續齊備的房屋,并應認真核實房屋的真實來源,不得將交易房作自建房進行登記發證。

三、規范聯戶建房稅收管理。實行“存量建設用地老辦法”的項目,且屬于自建自住自用的房屋建設項目,建安稅仍按華政辦函[2007]70號文件規定,即每平方米10元標準核定征收,家居裝修按每平方米10元標準核定征收。新批聯戶建房項目,均據實征收建安營業稅及附加。所有新批住房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政策規定和我縣的規劃要求,限定在縣規劃委員會審查確定的住宅小區內進行建設。今后規劃部門原則上不再審批一家一戶具有獨立土地使用權的住房建設項目或審批聯戶建房。所有房屋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原已批準的房屋建設用地項目,因故延期,現在開工建設的,必須由有房屋建設資質的工程公司進行施工作業,按規定預繳、交納相關稅收。利用原有存量土地單獨建設或聯戶建設的房屋,確有多余房屋需對外銷售的,必須如實交納銷售不動產稅收及附加。

四、做好現場調查核實工作。對實行“存量建設用地老辦法、新增建設用地新措施”的項目,除有關職能部門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外,在辦證審批時,縣建安房地產稅收征管辦公室要進行現場調查復核。批聯戶建房項目和規劃區內拆遷安置住房項目,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須確定“建設單位(或個人)”或“受讓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且姓名一旦確定,非經法定途徑不得擅自變更或中途增減。否則,稅務機關按照交易、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行為征收有關稅收。

篇(10)

2016年5月1日,對我國稅收改革具有劃時代的重要意義,全國全行業全面推開營業稅改證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營業稅正式推出歷史舞臺。從全行業的角度看,營改增實現了全產業鏈條的稅收管理,有效避免了重復征稅,降低了企業稅負。對于建筑企業而言,由于其供應商及材料種類“散、雜、小”,營改增在促進建筑行業產業鏈條變革的同時,對建筑企業工程建設項目的稅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營改增對建筑行業的總體影響

(一)增值稅的特點是對建筑行業影響的根源

增值稅是以企業在提供應稅勞務過程中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的,屬于流轉稅的范疇。對于增值稅的核算管理,為實現增值額計稅,增值稅由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計算得出;增值稅是價外稅,即價和稅分開核算;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稅勞務和稅率較為復雜。對于增值稅的發票管理,增值稅要求發票、資金、勞務“三流合一”,即開票人是勞務的提供方和資金的收取方,收票人是勞務的需求方和資金的支付方。這些都對增值稅的稅務管理提出了精細化、復雜化、科學化的管理要求。

(二)營改增對建筑行業帶來的機遇

建筑行業是產業鏈的核心行業。上游企業是原材料供應企業、設備出租企業、分包施工企業等類型企業;下游企業是項目建設企業,即建設項目的所有人。營改增之前,總包單位可扣除的分包營業稅一般為一級分包商的營業稅,而對于二級乃至之后的分包營業稅原則上不予扣除,營改增后,只要符合增值稅條例的進項稅額均可以抵扣,避免了企業重復納稅,降低了企業稅負。同時,營改增后,國家金稅工程中對于增值稅發票的全國聯網,將發揮更重要的作用,將進一步規范建筑施工企業的發票及納稅管理,對國家管理稅源起到積極作用,稅務管理的進一步規范,也使得建筑施工企業將更多的精力轉移至施工組織與建設工藝的創新改造,將極大促進國家建筑水平與能力的提升。

(三)營改增對建筑行業帶來的挑戰

由于建筑業長期以來粗放管理的特點,營改增對于建筑行業而言是巨大的挑戰。一是增值稅計征復雜、管控嚴格,要求企業精細化管理。二是營改增要求建筑全產業鏈條開具增值稅發票,要求上下游企業科學管理,將為行業帶來陣痛。

二、營改增后工程建設項目稅務管理目標

(一)加強稅務合規管理,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合法合規是稅務管理的第一目標。我國建筑行業長期管理相對粗放,在實施增值稅的情況下,過渡期以致后期的規范運行,法律法規將密集出臺,這要求工程建設項目企業合法合規進行稅務處理,規避稅務風險。

(二)加強稅務籌劃管理,合理控制稅務成本

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加強稅務籌劃,遞延納稅時間,降低稅負成本,是企業加強稅務管理的重要目標。隨著時間價值在企業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逐步顯現,遞延納稅時間,對企業管理的作用逐步加大。同時,通過業務模式和交易結構的搭建,將對企業的稅負產生重大影響。這要求稅務管理應統籌業務與稅收政策,實現稅務成本的有效控制。

三、營改增涉及工程建設項目的主要問題與處理

(一)建筑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選擇

在僅考慮增值稅的情況下,一般而言,增值率超過29.39%(可抵扣率低于70.61%)時,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較低。否則,一般納稅人的稅負較低。在此基礎上,對于增值率超過29.39%的營改增項目,選擇新成立小規模企業稅收成本較低。

(二)簡易征收計稅方法的適用情況與選擇

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建筑業企業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情況有以下三種:一是施工企業僅提供建筑勞務,并收取相應人工、管理等費用,而不負責工程主要材料采購,即以行業所稱“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勞務,這樣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簡易征收計稅方法。二是項目工程建設方負責工程主要設備、材料等的租賃與采購,施工企業只負責組織人力實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勞務,即為行業所稱“甲供工程”提供建筑勞務,這樣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簡易征收計稅方法。三是對于營改增實施過渡期間的“老項目”,施工企業為其提供建筑勞務,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簡易征收計稅方法。這里所稱的“簡易征收計稅方法”是指,一般納稅人以施工取得的全部收入(含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施工方取得的收入后的余額為計稅依據。營改增文件在此處賦予適用企業主動選擇權,主要考慮過度期間,一些分包施工企業難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得總包施工企業無稅可抵,從而增加企業稅負,造成企業受到不公平待遇。這也為企業選擇權的運用指明方向。

(三)過渡期間新項目與老項目的劃分與認定

按照現行營改增規定,建筑工程“老項目”包括兩種:一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這里對于未取得許可證的項目開工日期如何界定,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說明。根據現有的各類信息與稅務機關實務管理中的做法,對于未取得許可證的項目,總結以下三種情況的認定標準,以供參考。一是營改增之后,建設項目才開始施工,無論其是否簽訂施工合同,均認定為新項目。二是營改增之前,已簽訂合同,但未注明開工日期,建設項目已開始施工,由于未完工,營改增之后,繼續進行施工,此類項目認定為老項目。三是營改增之前,未簽訂合同,但建設項目已實質開工,營改增之后,繼續進行施工,此類項目認定為老項目。綜上,不難看出,營改增對于新老項目的界定,遵循實事求是、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更加規范合理。

四、營改增后工程建設項目稅務管理措施

(一)加強企業的內部管理

建筑企業應加強企業的內部管理,建立專門部門,合理安排人員,有效分工,保證營改增過度與正常運轉。一是設立稅務管理部門,購置相應設備,明確部門地位,實施全員全過程稅務管理。二是制定施工行業增值稅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提高增值稅管理效率,有效降低稅務管理風險。三是建立稅務人員管理與考核機制,以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稅務風險管控為主要維度,建立關鍵指標體系,以內部控制與牽制,實現水務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加強企業產業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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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局成立由局長任組長,其他局領導任副組長,辦公室、政策法規科、納稅服務科、綜合業務科、收入核算科負責人為成員的服務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相關調研和各項工作措施落實情況的督查督辦工作;政策法規科負責輔導企業開展稅務風險防控工作;納稅服務科負責組織宣傳面向企業的各項稅收政策,優化辦稅手段,簡化辦稅程序;收入規劃核算科負責調查分析重點項目建設的稅收貢獻情況;綜合業務科負責各項優惠政策的匯總梳理和落實,督促征收分局跟蹤巡查項目開工建設和投產運行情況,防止漏征漏管,提高征管質量。

二、突出個性需求,優化政策服務

針對與國稅業務有關的重點建設項目,通過以下措施,為重點項目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助推重點項目建設。

1、建立“貼近式”的溝通渠道,暢通與重點項目建設單位的溝通渠道,通過走訪座談、電子郵件、建立QQ群等方式,充分搜集重點項目建設單位的涉稅訴求,零距離傾聽企業的意見,健全需求征集、分析、響應、處置機制,快速有效地處理相關問題。

2、開展“個性化”的政策宣傳,在宣傳通用性稅收政策的同時,針對不同項目的涉稅特點和政策需求,對與項目建設中或項目建成后有關的具有針對性的稅收政策,采用不同的方式,在第一時間送達企業,并根據企業需要給予宣傳輔導

3、實施“一站式”的辦稅流程,對重點項目的涉稅事項做到統一受理、內部流轉、信息共享,堅決避免“多頭找、多次跑”。

4、強化“納稅遵從”的理念,在提供稅收政策的同時,通過稅收風險控制理念的宣傳、《稅務風險識別手冊》的發放和幫助建立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幫助企業樹立稅收風險控制意識,規避涉稅風險,實現納稅成本最小化和納稅遵從最大化的稅企雙贏。

三、開通“綠色通道”,提高辦稅效率

對重點項目企業開通“綠色通道”,在政策允許范圍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提高效率,涉及多個科室、需要協調解決的,由領導小組隨時召開會議,研究解決方案,保證重點項目順利落地開工。同時,對重點項目實行提醒、預約、限時、延時服務,想方設法為他們解決實際困難,提供方便。

四、加強稅收征管,防控稅源風險

加強與發改委、地稅等部門建立經濟信息定期共享工作機制,對重點工程項目開工、工作進度、投產運營、稅收入庫情況進行跟蹤管理,確保各項稅收征管措施及時到位。對已落地投產企業,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證,納入正常管理,并及時采集企業相關信息,開展稅收分析,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嚴防出現“跑、冒、滴、漏”現象,使重點項目啟動一項、服務一項、管理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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