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日夜夜撸啊撸,欧美韩国日本,日本人配种xxxx视频,在线免播放器高清观看

環境資源法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4-25 14:59:56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環境資源法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環境資源法論文

篇(1)

起始于20世紀90年代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浪潮席卷至今,最為突出的變革作用體現在政府和市場關系上。政府角色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帶來的是市場中企業活力的釋放和經濟效益的提高。然而,因為改革傳導的漸進性所在,相比東中部地區基本實現的政府和企業間良性的互動關系,西部地區,尤其是較為偏遠的地區,政企關系還尚未實現動態平衡。西部部分地區政企關系相對復雜,地方政府服務意識并沒有有效建立;同時,地方基層政府承擔著來自上級政府和礦區居民的雙重壓力——維護礦區穩定,促進經濟發展,還要為礦區提供基礎設施和治安管理等公共服務。在政府的利益訴求也長期被壓抑的情況下,礦業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會受到來自政府方面的干預,如政府使用行政力量進行公益攤派和勸導認捐等。這對于生產經營原本就如履薄冰的西部地區礦業企業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不但影響了企業正常的生產活動和資金周轉,對地方稅收及財政的可持續性也造成了不良后果。

1.2地方法律法規不健全

一般而言,較好的經濟發展水平往往伴隨著開明的政治法律環境(周建,2009),兩者相互影響相互促進,對一個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產生持久的正向效應。西部地區受制于地理區位和生態環境脆弱性等因素的影響,在經濟發展水平上與東中部確有一定的差距,繼而在地區法律法規等軟環境上尚有可以提升的空間。具體到西部地區礦產資源開發上,法律法規不健全是產生社會環境問題的一個誘因,有些地區,如自治區已經著手制定礦產資源勘查及環境保護工作方案,而大部分地區在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過程中,只有“在原則性上給予了指導意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可以作為參照,很多關于補償、利益協商的具體事項并沒有切實可行的規范引導,造成法律法規的約束力較差。在這樣的法律環境下,一旦礦企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產生利益上的糾紛,法律就如同一紙空文,沒有切實的指導意見和實施效力,因而礦企并不能夠以法律法規作為其正常生產活動的必要保障。

1.3未能妥善處理利益補償及分配問題

現有征地制度存在缺陷是礦企和礦區居民利益紛爭的重要根源。礦企在勘探開發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征占草地、林地等土地資源,而這些土地是以牧民為主的礦區居民重要的經濟來源。2001年修訂的《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對輸出自然資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給予一定的利益補償”,只是這一模糊的指導性意見并沒有給出具體的補償標準和原則。雖然自2010年以來,針對西部地區礦產資源開發導致當地居民利益損失的補償標準大幅度提高,然而,由于未能將居民生產生活方式改變的心理調適成本、居民理財能力及契約精神的缺乏考慮在內,“買斷式”的補償方式產生了很多弊端,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失地農牧民與礦企之間的利益矛盾。當地居民與礦企產生利益沖突的另一個原因是未能在礦產資源開發之前將利益分配和共享機制搭建好。傳統的利益協商方式包括礦企吸納失地農牧民就業、接受其提供的客運服務等利益訴求,而這樣的方式對于讓渡了土地使用權的當地居民而言并不具有可持續性,也給礦企的長遠發展帶來了一定的負擔。

1.4西部地區文化及教育背景

文化教育因素之所以會成為困擾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的重要原因,與西部地區農業文明長久以來的“自然崇拜”有關。西部許多地區農牧民世代以耕種、放牧為生,受自然因素的影響極大,因而對自然的崇敬成為他們祈求風調雨順、保障基本生存條件的精神寄托。在以農業文明為主導的社會,這一自然崇拜是保持生態平衡、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重要因素,然而工業時代的到來,作為其標志的機器和資源開發就與傳統的農業文明產生了極大的沖突。在這樣的地區進行礦產資源勘探及開發,自然要面臨更加復雜的社會環境問題。西部地區較為落后的教育水平導致農牧民法律意識淡漠和市場觀念缺乏,也成為阻礙礦企生產的一個主要因素。農業文明為主導的西部地區在經濟發展水平上與東中部地區有較大差距,與較為原始的生產生活方式相對應的,是農牧民傳統而封閉的社會觀念,他們更易于用習慣來解決沖突和矛盾,而非訴諸法律。

1.5企業自身的問題

基于組織合法性理論,礦企在獲取礦產資源所在地勞動力、資源開發資質、能源動力等必要資源時,理應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才能實現權利義務的動態平衡,為企業自身的生存發展積累合法性和有效性。然而,礦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對生態環境造成重污染的必然性,使得其較一般企業的組織合法性更加脆弱,因而在輿論和公眾視野中處于“相對弱勢群體”的地位。在礦企和當地居民的關系上,本地的礦企在組織和生產上與外來礦企相比,享有更多的“合法性”,后者通過稅收、就業等方式與所在礦區建立的聯系,并不能紓解礦區居民因本地資源開采、外輸在情感上導致的心理排異,因而西部地區與居民利益產生較多矛盾的企業,多為外來礦企。

2西部地區礦產資源開發社會環境問題的應對策略

西部地區政府與其他地區相比,承擔了更多維護地區和諧與穩定的責任,因此,地區企業和地方經濟發展,在某種程度上是服務于保障地方穩定與和諧發展的大局。地區和諧穩定與經濟發展應該是相輔相成和有機統一的,兩者的關系并非該是“誰服務于誰”,而是作為兩種途徑,一同為縮小發展差距、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而努力。從這個意義上,西部地方政府承擔著極為重要的責任——保民生,保發展,促和諧,力圖推進社會的全面提升,縮小與東中部的發展差距。具體到礦產資源開發角度,則應該擔負起協調礦企和居民利益紛爭的責任,為礦企和地方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在此基礎上,結合上文對于西部地區礦產資源開發社會環境問題及原因的闡述,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矛盾的緩和途徑。

2.1政府提升服務意識

政府服務意識的提升需要實現從管理者到服務者角色的轉變。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政府需要從全局視角出發,為地方整體發展謀利益。在促進礦企和地方經濟發展方面,合理規劃財政預算,為礦區生產和經濟發展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治安管理等公共服務;在協調礦企與地方居民關系上,站在中立的角度,為雙方利益及社會公眾利益做出最大程度的調節。

2.2創造良好的法律和文化教育環境

西部地區法律法規不健全、文化教育環境相對落后是東西部地區差距的一個重要體現。在加大對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支持力度的同時,法律及教育環境的提升自然也是西部大開發極為重要的方面。為此,加快西部地區礦產資源開發相關法律法規及細則的制定、聽證、修正和實施,加大對教育文化的基礎設施投資,從長遠來看,對于實現礦區、整個西部地區社會的全面發展大有裨益。

篇(2)

循環經濟是一種以資源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特征的社會生產和再生產活動,是符合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增長方式。目前,循環經濟在工業方面的研究和實踐較多,但對農業方面的關注尚顯不足。我國不僅是人口大國,而且是農業大國,人多地少并且資源未能充分利用,面臨著資源短缺、污染嚴重、農產品品質下降等農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制約“瓶頸”。因此,樹立資源憂患意識,科學利用有限資源,發展農業循環經濟,保護農業生態環境,是實現農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農業循環經濟的內涵和特點

(一)農業循環經濟的內涵

所謂農業循環經濟就是將循環經濟理念應用于農業生產,按照循環經濟的原則,充分利用傳統農業精華和當今高科技成果和手段,通過人工設計生態工程,協調發展與環境之間、資源利用與保護之間的矛盾。它要求降低農業生產過程中的資源、物資的投入量和廢物的排放量,通過農產品生產和消費過程中和過程后各層次的物質和能量循環,實現系統物質再生循環,形成生態上與經濟上兩個良性循環,實現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農業循環經濟不僅要追求農業經濟內部的良性循環,而且還涉及到經濟、社會、生態三個方面的統一,最終追求的是融入社會層面上的“大尺度循環”,即在整個社會經濟領域,實現工業、農業、生態之間共同發展和交叉利用。

(二)農業循環經濟的特點

對資源的節約、環境的保護,是農業循環經濟的主要特征。作為一種發展模式,農業循環經濟強調的是在生產活動之初盡可能少地投入自然資源,生產活動之中盡可能少地消耗自然資源,生產活動之末盡可能少地排放生產廢棄物。農業循環經濟具有以下特點:

1.綜合性。農業循環經濟強調發揮農業經濟系統的整體功能,以大農業為出發點,按“整體、協調、循環、再生”的原則,全面規劃,調整和優化農業結構,使農、林、牧、副、漁各業和農村一、二、三產業綜合發展,形成產業集群。這樣容易在集群區域內形成有特殊的資源優勢與產業優勢和多類別產業結構。這樣才有可能形成核心的資源與核心的產業,成為生態產業鏈中的主導鏈,并以此為基礎將其他類別的產業與之連接,組成生態產業網絡系統。

2.多樣性。農業循環經濟可以針對我國地域遼闊,各地自然條件、資源基礎、經濟與社會發展水平差異較大的情況,充分吸收我國傳統農業精華,結合現代科學技術,以多種生態模式、生態工程和豐富多彩的技術類型裝備農業生產,使各區域都能揚長避短,充分發揮地區優勢,各產業都根據社會需要與當地實際協調發展。

3.高效性。農業循環經濟通過物質循環、能量多層次綜合利用和系列化深加工,可達到充分利用資源、減少廢物產生、物質循環利用、消除環境破壞及提高經濟發展規模和質量的目的,從而實現經濟增值,降低農業成本,提高環境資源的配置效率,使社會生產從數量型的物質增長轉變為質量型的服務增長。同時,農業循環經濟還拉長了生產鏈,推動環保產業和其他新型產業的發展,增加就業機會,為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創造農業內部就業機會,保護農民從事農業的積極性。

4.持續性。農業循環經濟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統一起來,充分使物質循環利用,做到物盡其用,可以實現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共贏。發展農業循環經濟能夠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維護生態平衡,提高農產品的安全性,變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常規發展為持續發展,把環境建設同經濟發展緊密結合起來,在最大限度地滿足人們對農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的同時,提高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增強農業發展后勁。

制約農業循環經濟發展的資源瓶頸

(一)土地資源短缺且利用不合理

土地的可持續利用是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沒有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就不可能有農業的可持續發展,這對于人口眾多、耕地相對短缺又處在高速工業化的我國來說,問題就更加突出。我國土地資源總量大,人均占有量少。2005年,我國耕地面積為18.31億畝,人均1.4畝,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40%,約相當于美國的1/8、印度的1/2。與1996年相比,不到10年時間,耕地凈減少1.21億畝;僅2005年一年,全國耕地凈減少542.4萬畝(《2005年中國國土資源公報》)。特別是東部沿海發達地區,上海、福建等地的人均耕地已接近或低于聯合國規定的“0.053公頃/人”的危險點,而農業大省山東省人均耕地面積也僅為0.081公頃/人。并且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土地的市場價值顯現,許多違法占地、亂搭亂建的現象時有發生,導致有限的土地資源不能合理有效利用和田塊的荒廢。這些不僅造成土地資產的大量流失,也對短缺的土地資源造成嚴重沖擊。

(二)水資源供求失衡且利用不合理

目前,由于農業水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和水資源利用效率較低,造成農業水資源質量持續下降,農業用水缺口逐年加大,農業生態環境惡化,水資源污染嚴重,進一步成為可供利用水資源供求失衡的重要因素。根據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課題組(2003)報告,我國水資源總量為2.81萬億立方米,居世界第一位,而人均占有水資源量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4。并且全國各流域水資源狀況南北方差異巨大,北方地多水少,耕地面積占全國的59.6%,而水資源量僅占14.5%,其中耕地占全國39.4%的黃淮海地區水資源量僅占7.6%;南方水多地少,耕地僅占全國的34.7%,而水資源占了80.9%。全國水資源開發利用程度為20%,但北方多數區域已經超過50%,遠遠超過了國際上公認的40%的警戒線。正常年份全國灌區每年缺水約300億立方米,城市缺水60億立方米。因缺水減產糧食造成的經濟損失約500億元,影響工業產值2000多億元。

(三)環境污染嚴重且生態系統退化

從20世紀中葉開始,我國為促進農業發展,大量使用化肥和農藥,目前,我國化肥使用量占全球的30%。據測算,化學殺蟲劑中被真正有效利用的部分僅為10%-15%,其余大部分則逐漸散失在空氣、土壤和水當中,造成對環境的嚴重污染。更為嚴重的是化肥、農藥在農產品中的殘留對人類的健康構成威脅,成為我國農產品和加工食品出口的最大障礙,大大削弱了我國農業和食品加工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由于農業的粗放型經營,無序開采造成的水土流失、植被和景觀的破壞、濕地面積減少、調控功能明顯降低,使洪澇災害威脅依然嚴重。

農業發展面臨的問題和困難表明,今后一段時間我國的資源環境將會承受巨大壓力,這種“資源環境的稀缺性”一方面會引發資源價格和環境價值的提高,加大生產成本;另一方面將促使人們對傳統生產方式進行深刻反思,在不斷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率、優化資源配置、降低資源使用總量和減少廢棄物排放的情況下,滿足社會不斷增長的經濟需要和生態需求。

發展農業循環經濟的政策建議

(一)加強經濟杠桿在農業循環經濟中的作用

發展農業循環經濟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現代經濟學認為,微觀經濟主體往往只關心本身的利潤最大化,而很少關心外部成本或社會成本,產生了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不一致的負外部效應,導致市場失靈,需要政府干預,將微觀經濟主體行為的外部效應內部化。比如征收環境稅,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矯正外部負效應,實現環境保護的政策目標;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財政收入,有利于財政收入最大化政策目標的實現。

(二)加強制度創新在農業循環經濟中的作用

當前,國家有關部門應大力推進制度創新,完善有利于循環農業發展的政策和法律體系,增加農業的財政投入,推動農村金融市場化改革,建立循環型農業推進組織,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環境管理,為循環農業提供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同時,推進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與國家層次的循環經濟立法相呼應,建立我國循環農業發展的法律保障體系,并制定出相應的政策保障體系與扶持措施。為此,我們要建立起各種經濟合作組織和收購、銷售、運輸、技術等服務組織,并制定出相適應的法規和政策,為農業循環經濟的運行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加強政府機制在農業循環經濟中的作用

發展循環經濟是一項具有全局性、長期性、戰略性的任務,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而其所需的組織者和協調者對政府來說責無旁貸,并且只有政府才能承擔起這一艱巨的任務。因而,發展農業循環經濟要由政府出面組織生態經濟領域專家對循環經濟如何與農業發展實踐結合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并制定科學合理的經濟、社會、自然協調發展規劃,提出切實可行的、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并結合實踐情況總結經驗,制定出有利于生態建設的干部考核指標,杜絕僅把經濟增長的GDP作為唯一考核標準的現象。

(四)加強技術創新在農業循環經濟中的作用

農業循環經濟是農業生產技術范式的革命,它必須以先進科學技術為支撐點,重點組織開發資源節約和取代技術、能量梯級利用技術、延長產業鏈和相關產業鏈技術和“零排放”技術;加強研制和生產對環境溫和的新型肥料,減輕環境污染,提高肥料利用率;開發高效、低殘留的農藥,開發生物農藥取代化學農藥。通過發展農業循環經濟全面保護和改善環境,大力推行生態農業和清潔生產,不斷提高我國農產品和加工食品的品質和安全性能,逐步使其符合資源環境方面的國際標準,從而突破綠色壁壘,增強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通過發展循環經濟,倡導清潔生產和節約消費,最大程度地減輕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實現生態的良性循環與農村建設的和諧發展。

(五)加強法規機制在農業循環經濟中的作用

一方面通過政策調整使循環利用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企業和個人經營行為有利可圖,形成循環經濟發展的外部效應內部化機制;另一方面應建立和完善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形成污染者治理、受益者補償機制。鑒于大部分居民,尤其是廣大農村居民對生態環境保護知識較為缺乏和意識比較薄弱的狀況,當地政府應強化責任意識,并通過立法把發展農業循環經濟納入地方基層政府的職責范圍之內,加強對發展農業循環經濟重要性的教育、宣傳和引導。

篇(3)

非生物類旅游資源包括水體、大氣與氣候、土壤與巖石等,既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載體,又是構成旅游資源與環境的最基本要素。隨著旅游業的發展,游客、車輛、物資等大量涌入旅游地,旅游區出現了水質惡化、大氣污染、土地板結、巖石(山體)坍塌等現象,這些對旅游資源構成了嚴重威脅。旅游對資源與環境的破壞,尤其表現在水體資源與環境方面。

2.旅游活動對生物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地球上有豐富的動植物資源,不但可以單獨成為人類的旅游產業開發和利用對象,而且還與非生物類旅游資源組合,構成了歷史文化旅游資源的重要依托或自然生態旅游資源的總體系。

二、旅游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旅游地生態系統是旅游資源與環境的同一體。與其他生態系統構成因子一樣,一方面旅游資源與環境的演變同樣也必須遵循生態學的基本規律。根據美國生態學家哈定和小米勒提出的生態學三定律,可得出三個結論:

1.旅游地生態系統中的所有事物(包括旅游資源及其各個構成因子)是相互聯系和相互影響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資源與環境的影響也不是孤立的。

2.旅游活動不能對旅游地生態環境中的生物化學循環有任何干擾。

3.旅游活動影響旅游資源與環境后會產生無數效應,其中許多效應是不可逆的。這三個基本結論給我們提出了對旅游活動進行管理時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根據景觀生態學的理論,在旅游地這個生態系統中,由于旅游區劃而對旅游資源進行的分割構成了不同類型的景觀單元(即斑塊),這些景觀單元的空間格局隨著生態過程的作用而不斷改變。

三、建立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的制度體系

通過立法建立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制度,實現對旅游活動的規范管理,是當前旅游資源保護和旅游業發展面臨的緊迫任務。立法必須建立在深入研究旅游活動對旅游資源與環境影響的基礎上,必須以生態學理論為指導,遵循資源與環境演變的自然科學基本規律,這樣才能保證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學性,達到制定這些制度的根本目的。

1.旅游規劃制度

旅游規劃是指運用適當的經濟、技術手段,對旅游區的旅游資源、人力資源、資金與物力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以確定區域旅游資源的經濟開發目標,實現旅游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的協調。

2.旅游資源與環境影響的評價

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最早為美國所創設。《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對環境質量具有重大作用影響的聯邦建議、立法方案和重大聯邦行動都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包括該建議或行動實施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和擬議中的行動選擇方案。實施這一制度是對傳統決策機制的變革,是協調“人與環境”關系的一種新途徑和新方法,并已成為國際環境管理一種慣例。

3.旅游容量控制制度

篇(4)

一、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環境問題及影響

我國因采礦引起的礦山環境問題類型較為復雜,依據問題性質將礦山環境問題劃分為:“三廢”問題、地面變形問題、礦山排(突)水、供水、生態環保三者之間的矛盾問題、沙漠化和水土流失等問題。近年來,我國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問題表現出如下特征:

1.“三廢”污染

礦山生產伴有大量廢棄物外排,這些廢棄物有固體、液體和氣體三種形式,統稱礦山“三廢”。

1.1固體廢棄物污染。我國是個礦業大國,目前礦山固體廢棄物占全國工業固體廢棄物的85%,特別是采煤業居世界首位,國有重點煤礦堆積山累計1500余座,僅碎石一項約有30億噸,且其中有300余座自燃,排放大量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粉塵等有害毒氣和熱輻射,污染大氣產生酸雨,損害作物生長,污染地下水源,危害礦區及人身健康。

1.2廢液污染。礦山生產中的許多生產工藝過程都需要用水,需要排放大量工業廢水,其中以采礦、選礦用水量較多,危害最為嚴重。全國每年采礦產生的廢水、廢液排放量約為3.6億噸,占全國工業總排放量的10%,但處理率僅有4.23%,雖然排放量不大,但其處理率低,污染危害嚴重,不容忽視。除此之外,露天礦、尾礦、碎石等廢棄物受雨水淋濾后排出的廢水,以及礦區其他工業及生活排放的污水也是重要的污染源。

1.3氣體污染。我國每年約有50~60億m3煤層瓦斯逸散于大氣,井下抽排放高濃度瓦斯6億m3,其中3億m3放空不能利用(瓦斯對全球氣候變暖的影響是CO2的20~60倍,因其作用強烈,具有致災快的特點);煤炭全行業3萬余臺工業鍋爐、窖爐,年燃煤4450萬噸,年排二氧化硫57萬噸;礦區粉塵排放,污染礦區生產生活環境,嚴重損害礦區礦工及居民的身體健康。

2.對地形的影響

地下開采常引起地層的變形、裂縫甚至塌陷,此外還有固體廢物堆棄,這就對環境造成以下影響:

2.1危及地面建筑物的安全。當地下采空區面積不斷增大時,應力變化超過閾值,巖層就會產生塌陷,從而在采礦區上方形成塌陷區。而地表塌陷最直接、最明顯的影響是使塌陷區上的建筑物(房屋、管道、公路、橋梁等)變形乃至破壞;

2.2引起生態條件突變,從而導致生態系統突變。當塌陷深度超過地下水位時,塌陷區被地下水浸滿,陸地變為沼澤、湖泊,原有的陸地植物被水生植物取代;

2.3對周圍小氣候產生一定的影響。因為大面積塌陷區積水蒸發和熱容作用使空氣濕度增加、氣溫變化幅度減緩;

3.礦產資源開發對森林、草地資源的破壞

全國因采礦而破壞的森林面積已達106萬公頃。據調查,礦山開發占用林地面積最多的四個省區依次為黑龍江、四川、山西和江西。我國現有森林面積1.34億公頃,森林覆蓋率僅為13.9%,在200多個國家中,人均占有森林面積居136位。礦山開發占用、破壞林地不容忽視。

二、環境保護的對策和建議

1.認清形勢,增強環保意識,提高法制觀念

我國《憲法》明確提出“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礦產資源法》也有明確的規定,“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使用人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原則,應進一步認清形勢,樹立礦產資源保護與節約集約利用意識,全面認識、理順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通過法律手段構建公眾參與的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建立環保法制宣傳效果與行政首長問責制相掛鉤的行政制度,確保環境法制意識宣傳工作的有效性。

2.強化礦山“三廢”災害認識,變廢為寶

礦山“三廢”災害應強化。礦山廢棄物的致災作用從根本上說一般并不復雜,有時甚至對外行人來說也是顯而易見的,而有的災害卻是有一定隱蔽性,人們對其防治意識淡薄。因此,說到底“三廢”災害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是國家政策、法規、決策者、行政長官各方面的問題,主要是社會學問題而非單純技術問題。礦山“三廢”的防治對策是輔助的,但并不是次要的,因此礦山“三廢”治理應強化,變害為利,加強“三廢”的綜合利用。“變害為利,變廢為寶”應是我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長期堅持不懈的一項戰略。

3.引進市場機制,擺正治污主體,構建環保治理公司

引進市場機制,是實現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良性循環的正確之路。我國環保工作存有明顯的“主體錯位”現象。雖然說環境成本理應內部化,本著“誰破環誰恢復,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原則,理解為企業是環保主體就等同于治理主體,這樣理解就有失偏頗。“環保”對企業來講不是主業,先天性缺乏主動性和內在動因。而對于中小企業,更由于資金、技術上相對較弱,經營靈活性大,而約束性差,復墾、生態環境的恢復等由其執行幾成為不可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治污主體”與“治污主體”應該分離,這才更符合市場經濟運作機制。礦產資源的開發者承擔生態環境恢復與重建的責任,作為恢復與治理的致污投資者應與治理者分權經營。我們的觀點是,建立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的環保公司,獨立職能。在生產企業與環境治理公司間建立起市場供需關系,這樣更符合社會分工的要求,也有利于專業化經營。通過致污主體與治污主體的分離,達到了治污主體與受益主體的統一;同時又推動了環保市場機制的動作,從根本上校正環保“市場失靈”。

參考文獻:

篇(5)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0568(2012)23-0027-03

《環境資源法》課程自2003年開始自建,2006年申報院級重點建設課程獲得成功,2008年通過驗收,同年申報市教委重點課程建設獲得批準,2010年通過市教委的評估驗收,同年獲上海市精品課程榮譽稱號,2011年獲司法部精品課程榮譽稱號。緊緊圍繞培養應用型、復合型、創新型、外向型人才的目標定位,經過10年的建設,該課程在教學團隊建設、課程內涵建設、教學資源建設和學生環保社團建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一、教學團隊建設

通過組織教師進行教學研究、加強青年教師培養、提高課堂教學質量等多種方式,逐步建成了一支優秀教學團隊。這支團隊學歷結構、職稱結構合理。主講教師全部具有博士學位,其中三人具有博士后研究經歷,現有教授4人,正高:副高:中級比例為2:3:2。此外,有專人負責學校有機農場的實驗,為環境資源法的教學實踐提供了支撐。

教師團隊專業結構合理,具有較強的互補性。其中有主攻環境資源法基礎理論、自然資源法、污染防治法、國際環境法、環境金融政策法律、環境法律實務的教師,基本上覆蓋了環境資源法理論和實踐的所有領域。同時,團隊還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1人具有環保部門工作經驗,其余教師都具有律師資格,能滿足培養應用型人才的需要。

教師團隊部分教師具有良好得多學科知識背景,部分教師具有良好的雙語授課能力,能滿足培養復合型、外向型人才的需要。團隊有著良好的社會影響力。現有全國性學會副會長一名,“上海市十大中青年法學家”1名,“上海市浦江學者”1名,“上海市曙光學者”3名,“上海市晨光學者”1名。

二、課程內涵建設

1. 改革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

環境資源法學的體系更完善,多專格局已經形成。環境資源法學已經開設環境資源法學、自然資源法學、能源法學、污染防治法學、國際環境法學的課程,從學生的選課情況來看,效果良好。同時,鑒于環境資源法學是一門典型的新興交叉學科,既與法學內部的二級學科民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訴訟法學等密切相關,又與環境倫理學、環境社會學、環境管理學、環境科學、環境工程學、可持續發展、生態學等密切相關,因此,在環境法學教學中,逐步開設了環境金融法、環境行政法、環境健康法、環境經濟法等交叉學科的課程。

在教學內容上,一是吸收了本學科最新研究成果、教學改革成果和環境管理與司法實踐新經驗,結合我國和國際環境資源立法新動態,全面系統地闡述了環境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則、基本制度、法律責任、法律救濟等基本內容,注重培養學生運用環境資源法基本理論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二是在注重污染防治法、自然資源法的同時,強化了災害防治法的內容;三是對環境法律現象進行抽象與概括,系統歸納了環境資源基本法律制度、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自然資源法律制度、災害防治法律制度等主要制度,為學習提供了極大便利。[1]

2. 適應培養學生創新能力的要求,構建研究型教學新模式

將啟發式、參與式和研究型學習的教學理念貫穿于教學全過程,通過小論文、項目訓練等方式培養學生創新能力。學科團隊科研能力較強,論文、專著、教材、國家課題、省部級課題、橫向課題等成果豐碩,注重科研成果向教學的轉化。

3. 改革教學方法與手段

結合法學類教育的特點,本課程為適應教學的需要,積極注重實踐性教學,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第一,根據學院的統一安排,學生每年有2~3次利用假期等時間進行社會見習、社會調查或實習;第二,學院已經與上海市各級政府司法局、市區縣環保局、各級法院、檢察院及多家律師事務所和企業、街道等單位簽約,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協作關系,可以定期安排學生到上述單位實習,增進學生的感性認識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第三,積極邀請優秀的審理環保案件的法官、從事環境糾紛處理的律師到學校授課或開辦講座,增加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感性認識。第四,在學校配合下建立了模擬法庭,定期組織學生開展環境侵權案件模擬法庭教學實踐。第五,有計劃、有步驟組織學生開展社會環保法律咨詢等實踐活動,幫助學生培養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4. 建立新的評價體系和考核方法

新的評價體系改變了一次考試定終身的評價方式,重視對學生學習過程的評價與激勵。 總成績中包括平時作業、討論課、小論文、實驗研究和項目訓練、期末考試等,期末考試采取開卷考試,考試題目多著意考察學生綜合運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和創新思維的能力。[2]

三、教學資源建設

針對培養目標,學院一直抓緊教材建設,自編了《環境資源法學》(北大出版社,2009年版)和國家十二五規劃教材《環境資源法理論——實務——案例》。同時,教學團隊專門編寫了環境法典型案例匯編,以小組為單位進行案例分析和討論,利于培養學生的團隊合作精神和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能力。

除此之外,還建設了符合課程設計要求的其它教學資源,包括:PPT課件、電子教案、案例庫、習題集、實訓指導書,等等,并建立了校內網絡課程學習網站,包括《環境資源法案例庫》、《環境資源法視頻資料》、《環境資源法試題答案》等多媒體課件、在線測試、在線交流等教學輔助資料,滿足網絡課程教學需要,并為學生的自主學習開列并提供了豐富有效的資料。

篇(6)

中圖分類號:G40-01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9-4156(2013)08-113-03

黨的十報告提出了“美麗中國”的藍圖愿景,報告提出,要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的永續發展。當前,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是我們實現上述愿景藍圖必須面對的嚴峻現實,能熟練掌握和綜合運用環境資源法律及政策的專業人才需求缺口巨大。傳統模式下培養的純理論、唯書本的舊式法學學生很多存在著“筆不能寫,口不能言,進入實踐層面手足無措”的弊端。與建設“美麗中國”藍圖愿景的環境法律人才需求相適應,培養“坐下來能寫、站起來能說、出門能協調”的“三能型”高素質的務實創新型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化綜合人才的模式創新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

一、環境資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必要性

(一)呼應并踐行黨的十“美麗中國”戰略規劃

黨的十報告首次強調建設“美麗中國”,并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了突出地位,提出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尤其強調了在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中生態文明的融入。在實現“美麗中國”宏偉景愿的過程中,還需要相應的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助力。當前,國內環保人才需求呈現“井噴”狀態,實現“美麗中國”宏偉景愿人才培養必須跟上,高等學校應加大相關方面的師資投入和資金投入,盡快彌補環保類專門性綜合型人才缺口。同時,在人才培養模式中只有高度重視學生實踐環節和創新學生的知識結構體系,才可能更好地培養專門性綜合型應用人才。黨的十八報告同時指出,高等教育要“進一步深化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努力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實踐能力”。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的培養模式創新呼應并踐行了黨的十“美麗中國”戰略規劃。

(二)契合國家“十二五”教育發展規劃綱要和地方、學校的新時期教育發展規劃

在指導思想上,國家“十二五”教育發展規劃綱要提出了“優先發展、育人為本、改革創新、促進公平、提高質量”的工作方針,要求必須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大力推進人才培養結構的調整,主要有三個方面的重要舉措:一是加快培養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急需緊缺人才;二是擴大應用型、技能型、復合型人才培養規模;三是建立人才培養與供給結構調整機制。重慶市也提出了“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增加創新型、應用型、復合型人才供給”的教育目標。西南政法大學的教育“十二五”發展規劃則采取的是“1+4”的編制模式,即一個總規劃,四個分規劃。一個總規劃是《西南政法大學“十二五”發展規劃(2011-2015年)》,四個分規劃分別是學科與專業建設發展規劃、科研發展規劃、師資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規劃。其中的《西南政法大學“十二五”人才培養規劃》明確提出:要全面推動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實施人才培養品牌戰略;實施課堂教學質量提升工程;大力開發實踐教學體系;全面推進考試改革和健全教學質量監控體系。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無疑在三個層面回應了國家、地方和學校“十二五”教育發展規劃綱要的上述要求,極具戰略意義。

(三)實現教改、科研成果與司法實踐、社會實踐需要的結合,適應將科研成果轉化為解決社會實踐問題的創新機制與方法的迫切需要

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項目的實施將開辟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新途徑,并通過這一過程形成有一定社會影響的教改成果和一個極具科研創新能力的教改團隊。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化人才培養模式創新項目的開展將實現科研、教學和社會的有機結合,使科研更好地對社會制度建構產生積極的影響,使課堂教學、理論教學能培養具有社會適應力和競爭力的人才,契合高等教育改革的基本原則和方向,為環境法治建設的人才輸送、環境司法實踐的人才貯備提供培養模式的創新機制和方法,努力打造西部地區和國家的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培養的教育培訓中心和智囊中心。

二、環境資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特殊性、目標及主要內容

(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三能型”人才培養模式與傳統法律人才培養模式有重大區別

傳統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存在諸多誤區和弊端:譬如重理論而輕實際,導致人才培養與社會需要脫節;人才培養同質化傾向突出;重知識輕能力,忽視解決社會問題能力需要,忽視了學生畢業走向社會若干年后“社會反映”的最客觀有效的評價機制等。環境問題的特殊性、環境糾紛處理的科學技術性以及環境問題的解決與經濟發展微妙、復雜的關系等因素決定了環境資源法學學科不能按照一般法學學科的培養方式來培養人才,必須有自己的培養模式,以適應社會對這方面人才的需求。本項目的開展意在培養“坐下來能寫、站起來能說、出門能協調”的“三能型”高素質的務實創新性法律專業人才,全力培養和提升學生的運用多學科知識綜合解決問題的能力、理論和實踐結合的能力。本項目的開展將轉變觀念,依照社會評價的指導思想與辦學理念,構建新型的人才培養質量體系,并同時打造一支與之相適應的創新師資團隊。

(二)環境資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目標

法學專業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必須理論聯系實際。如何正確處理這兩者的關系,需要全面考量法學教育的層次、現時社會及未來發展對法學教育的需求等諸多因素。傳統的法學教學從方式到資源都顯得比較陳舊,這就需要我們進行大膽的突破和創新。新的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將將對傳統教學模式的轉變產生積極的影響,形成培養“坐下來能寫、站起來能說、出門能協調”的“三能型”高素質的務實創新性法律專業人才的法學教育創新模式,培養學生分析社會問題和解決社會問題的能力,與此同時,項目的開展還將形成一支全新教育理念和和熟練運用創新育人模式的教學創新團隊。實現教學中傳統的知識教學模式的轉變,實現從知識教學向能力和素質教學的轉換,實現課堂教學與社會問題相結合,讓學生通過直面社會問題培養自己的思想能力和社會責任感,在社會責任感的支配下不斷提升自己的能力與素養,成為高素質的務實創新性法律專業人才。

(三)環境資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主要內容

法學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院培養的學生必須能夠適應司法實踐的要求。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主要內容包括:第一,實行模塊化教學。為了更精細、專業地培養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專業人才,課堂教學內容將按主題分解為數個模塊,如污染防治法律政策、自然資源法律政策、生態保護法律政策、國際環境法律政策、能源法律政策、氣候變化應對法律政策、環境危機應對法律政策。第二,課程體系和課堂教學的優化。在原有教學課程的基礎上,針對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培養,可以考慮開設關聯學科課程,如環境學、環境經濟學、環境社會學、環境政策學等課程,培養學生的綜合能力,實現知識結構上法學學科和其他關聯學科的結合;在課堂教學的優化方面,應加強課堂講授內容的設計,持以法律法規為中心、共識性觀點為基礎、最新研究成果為補充的原則,盡可能地提升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度。各篇、章、節涉及的必須研讀的法律、法規,應提前向學生布置,并按照課程考核要求,不定期組織隨堂測試。第三。教學過程和考核方式的再造。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將貫徹課堂內和課堂外相結合、校內和校外相結合、國內和國外相結合、法學專業知識和其他專業知識相結合、教學與科研相結合的原則,將講授和團隊實踐模擬練習進行結合,并推行考試考核的常態化和綜合化,將平時小測驗、論文寫作、讀書筆記、案列分析、團隊作業等方面的分數作為期末總成績的重要組成部分測試成績按照課程考核規定作為平時成績的評定范圍。需要學生閱讀的相關文獻資料,由任課教師根據講授內容需要予以列示。

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培養模式作為全新的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其培養的側重點在于:督促學生養成持續學習習慣;訓練學生掌握科學、系統的思維方法;提升學生自主學習能力和獨立思考能力;強化學生實際操作技能;優化學生知識結構;培養學生團隊合作能力并客觀評價學生的學習效果。新模式將探索問題導向型、法律和政策融合型、多學科綜合型的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的新型培養培訓模式和體系,從傳統的對學生學習結果導向的流程管理轉向全過程管理:開展學生實踐部門實訓及調研項目,計劃每年寒暑假分批次組織本科生和研究生在全國典型地區針對不同的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問題展開調研和實訓,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和科研能力。利用西南政法大學與地方基層環境司法、環境行政部門的良好合作關系,通過與環境法庭、行政部門、環境公司、環保社會服務機構合作的方式,建立多個、多類型的教學實習基地,分批次派駐學生學習實踐。此外,系統加強學生實踐部門實訓及調研:有計劃分批次地每年組織學生在全國典型地區針對不同的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問題展開調研和實訓;與此同時,加強建設模擬實務教學中心,通過教師和實務部門專業人員共同合作的方法,將實務界的工作方法和實踐經驗帶進課堂,實現課堂內和課堂外學習的結合;校內學習和校外實踐的結合,培養“坐下來能寫、站起來能說、出門能協調”的“三能型”高素質的務實創新型法律專業人才,全面創新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和師資創新團隊的培養模式。

三、環境資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意義和主要解決的問題

(一)在環境資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過程中嘗試為環境問題突出、環境法治相對落后現狀的改觀提供有力支撐

我國環境問題突出、環境法治相對落后,相關問題已經日益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問題的解決急需大量的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譬如近來全國多地新建環境保護法庭、環境公益訴訟的開展等都離不開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的培養和輸送。由于環境資源法學學科具有公共政策性極強的特殊性,具備其相關專業知識和實踐能力的專門性綜合型人才是改變環境問題突出、環境法治相對落后現狀的重要支撐。環境資源糾紛及其他相關問題的解決既對環境資源法學科和專門創新人才提出要求,反過來也往往會成為新的環境法律和政策誕生的起點,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項目的開展將對相關問題的雙向解決提供有力的支撐。

篇(7)

人們要想旅游,所選擇的一定是有著豐富旅游資源的地方,但是人們的旅游往往給環境帶來比較大的壓力,對旅游資源過度的開發和浪費,還有部分沒有素質的旅游者的破壞,導致了我國現在旅游資源的緊張,但是現在我國針對旅游資源的環境保護法律沒有健全,從這一點上來講是非常不利于我國環境保護的,所以對于完善我國旅游資源的環境保護政策迫在眉睫,筆者就針對怎樣完善我國旅游資源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做相關闡述。

一、我國現如今旅游資源的現狀

隨著我國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旅游業呈現非常好的發展態勢,但是由于在旅游的過程中,自然資源與環境會遭到比較大的傷害,所以現在我國倡導的是將旅游產業當做無煙工業進行,這一點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由于旅游行業給地方經濟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所以通常情況下,地方都會極力支持旅游業的開發與擴展,但是有些時候地方進行了多度的開發和利用,對資源和環境造成了極大的損害,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不斷增強,實現可持續性發展的旅游行業已經逐漸被人們所接受,但是仍有少部分人沒有從根本上認識這一點,仍然對自然資源毫無顧忌別的破壞,而現如今的法律針對旅游資源環境保護政策不健全,導致了自然資源仍處在一種被動的破壞之中,所以應該加強這方面的理發,逐漸的完善相關的法規,不讓破壞者有可乘之機。

二、完善我國旅游資源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意見

1.確立生態保護的相關地位。一直以來,我國都堅持生態保護的可持續性發展,這樣才是實現旅游業可持續性發展的良好措施,一般情況下,旅游者在游玩,觀賞自然景觀的同時,應該樹立一種保護這種珍惜資源的理念,這種理念的形成需要有關部門進行貫穿和引導,在進行觀賞的時候,有關部門應該適度的提醒游玩者要對社會,經濟和文化負責,并樹立相關標語,這也是保護生態環境的一種體現,在這一點上,我們應該像國外的一些先進經驗學習,通過相關的保護制度和生態評估和審計來對自然生態景觀的觀賞進行界限的限定,有一些珍惜的自然景觀在接受游客游覽的時候要注意建立保護措施,為生態旅游在條文和實際行動上提供有力的保障。

2.生態旅游的認證制度。目前,在紐約已經有一項關于生態旅游的認證制度,并且逐步向全世界推行,但遺憾的是,迄今為止,我國沒有相關的草案,所以基于這一點應該盡快建立關于生態旅游的認證制度,在國際影響力的作用下合理的對生態資源進行保護。

3.生態旅游的評估體系。就目前的狀況來看,我國的生態旅游一直是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相關的管理者也一直在被高額的利潤所牽制,沒有從根本上進行思考,也沒有基于我國現在的旅游資源現狀進行出發,有關的管理者應該基于我國現在生態旅游對環境的影響上出發,對于一些在生態旅游上對環境進行破壞的行為,對其追究法律責任,這有落實到這一點上,才可以有效的控制對資源環境的破壞。

4.生態旅游的審計標準。要想更好的保護我國的生態環境,就應該制定切實有效的生態旅游審計標準,只有通過標準的制定才可以很好的控制這種局面,在進行制定審計標準的時候,首先要考慮的應該是生態環境的可持續性,然后再考慮其產生的經濟效益,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促進環境的保護。

5.關于我國資源環境的旅游開發。近些年來,由于過度的旅游開發,導致了我國資源環境的嚴重破壞,所以要想切實有效的保護環境和生態首先應該制約旅游資源的亂開發狀況,并且確定立法。在進行旅游資源開發的時候應該注意幾點,首先應該有資源開發許可證,在資源開發的過程中,開發與保護是緊密相連的,所以如果想要進行合理的開發,就應該從源頭抓起,在進行開發的時候,首先應該具有被開發許可證,并且有開發的擔保制度,也就是說想要開發一片資源旅游的地點,首先應該具有保護它的能力,否則就是破壞,在進行開發的過程中,絕對不允許出現這種現象,相關部門應該起到嚴格的監管作用,來規范相關的行為。針對旅游資源的開發還有一點就是開發使用的擔保制度,這也是對旅游資源開發的一種制約,首先,如果沒有能力的人員要想進行旅游資源的開發,不能夠起到保護的作用,就會對自身造成巨大的風險,所以從這一角度上講,對資源旅游的開發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保護。

6.健全法律的救濟機制。如果進行旅游資源的開發,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的會給資源和環境帶來沖擊,所以救濟機制的建立是不可缺少的,這一點需要三方面的監管,首先就是國家辦的監管,國家在監管上起到的是主體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護和支撐。第二方面就是開發者的保護,既然進行了旅游資源的開發,就一定要對自己的事情負責,所做的工作一定要具體。第三方面就是人們的監管,從實際上講,人民的監管力度是很大的,在遇到問題的時候,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起到公民應盡的義務。

總結:

隨著我國旅游業的不斷發展,對資源和環境的破壞也越來越嚴重,最切實有效的辦法就是加強立法,完善機制,才能更好的保護資源和環境。

參考文獻:

[1] 宋麗平. 論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法律建構[A]. 適應市場機制的環境法制建設問題研究——2002年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討會論文集(上冊)[C], 2002 .

篇(8)

一、企業環境成本核算的重要意義

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我國經濟步入了快速發展軌道,但是,資源環境也日益受到破壞。強化企業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對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1 是社會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環境為企業提供了生產的資源,同時環境質量的優劣又影響著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離開了生態環境系統的支持,社會經濟活動將無法進行。社會經濟在發展中創造大量財富,同時又使生態環境系統發生結構和質量變化。可持續發展是在經濟增長、生態環境和資源儲備三者間尋求發展的均衡,它以“既能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為原則⑴。進行環境成本核算,以環境成本為尺度對生態環境系統進行補償是社會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前提。

2 是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雙贏的需要

合理準確地核算環境成本是對其進行有效控制的基礎。確認環境成本核算范圍,對其進行計量,形成成本報告,從而進行嚴格控制是環環相扣的過程。企業主動追求生態效益,獲取綠色比較優勢,是企業順應綠色潮流,擴大出口,參與國際競爭,獲得生存和發展的重要途徑。環境成本核算不能單純以降低環境成本來獲取“成本比較優勢”成本管理論文,亦不能僅僅為了獲取“綠色比較優勢”而制定過高的環境標準,應當權衡分析二者對企業競爭力的影響,最終實現的是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雙贏。

3 是彌補傳統成本理論缺陷、完善環境成本理論的需要

傳統的成本理論只反映生產中的直接消耗,反映能夠以貨幣計量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的耗費,而環境的消耗破壞沒有計入成本。這不僅導致了利潤的虛增和稅收的虛夸,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導向企業注重短期利益、用犧牲環境和透支未來以換取經濟的增長⑵。環境成本理論認為,環境資源是稀缺的,理應賦予一定價值并進行損耗補償。將環境成本理論補充到傳統成本理論中,使商品的市場價值較為準確地反映由于經濟活動所造成的資源環境的代價,有償開發使用環境資源將會使資金的流向集中到環境成本較低的方向。

二、企業實施環境成本核算的障礙分析

我國實施環境成本核算己經具有了一定的理論基礎,實施環境成本核算不僅是必要的,而且非常迫切,但我國的壞境成本會計實踐還非常少,當前我國還存在諸多障礙,制約了環境成本會計在我國的發展與實踐。

1 觀念障礙

(1)地方政府官員錯誤的政績觀與發展觀

“唯GDP論英雄”是不少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綠色GDP沒有獲得地方政府普遍支持,2004年全國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為5118億元,占當年GDP的3.05%。綠色GDP作為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需要有微觀的企業環境會計核算作為基礎⑶。不少地方政府官員認為,經濟發展不上去,餓著肚子談環保就是一句空話,先污染后治理,已經被西方國家反復論證了許多年,要發展工業都逃不過這一劫。這種觀點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2)企業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忽視環境生態效益

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經濟組織,在收入既定的前提下,成本越低,利潤就越大。而如果企業考慮環境成本的話,總成本就會提高,利潤就會降低,企業的經營者當然不愿意考慮環境成本了。企業經營者為了保證經營業績實現,企業的經營者可能也會忽視環境問題。

對實施環境會計核算也缺乏動力。

2 制度障礙

(1)環境資源市場尚未建立

環境資源要充分發揮其價值,就要通過環境資源市場配置于最能發揮其作用的行業。環境資源市場的建立,將為企業獲取環境資源提供了最佳場所和途徑,同時也為以成本和價值為確認和計量對象的環境會計的推行奠定了基礎。但是,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環境資源市場,這與可持續發展戰略構想是格格不入的成本管理論文,這不僅有礙于全社會環境資源的合理配置,而且也不利于環境成本核算的有效實施。

(2)環境(成本)會計法律制度還不健全

我國開展環境成本核算的研究起步比較晚,直到20世紀80年代末才引進環境會計理論。90年代,我國逐漸開展了對“綠色GDP”的研究,進而延伸至環境(成本)會計理論與方法。我國現行的會計準則、財務通則、行業會計制度、財務制度以及中國證監會的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執行的信息披露規則和準則,總體看來,這些法規對環境成本問題基本上沒有涉及。

3 技術障礙

(1)環境成本的確認障礙

會計核算系統的首要問題是會計確認問題。環境成本基本確認標準可以參考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第5號財務會計概念公告中對基本確認標準的描述,如定義性、可計量性、相關性和可靠性等。但是由于環境會計要素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很難借鑒。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環境會計準則》,資源、環境、生態方面的法律法規也不很很完善,全國范圍內只有廢水、廢氣排放物等幾項國家標準,雖然有關部委己下達通知要求盡快制定有關環境資源的規章制度,推進“三綠工程”,但這與環境成本核算的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因此環境成本要素的確認具體標準就是缺失的。

(2)環境成本的計量障礙

會計計量是根據被計量對象的計量屬性,選擇運用一定的計量基礎和計量方法對符合會計要素的事項進行貨幣量化的過程,其目的是確保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關性。計量屬性和計量單位的選擇取決于外部經濟環境、人們對會計計量作用的認識程度、經濟管理對會計信息的需求,以及計量技術手段的發展等條件⑷。在環境會計中,由于環境成本和環境收益不能通過市場進行交易,因此也就沒有市場交易價格,所以,單純以交易價格為前提就不能作為環境會計計量屬性。目前環境成本計量的方法有歷史成本法、防護費用法、恢復費用法、法院裁定法、比例法等等。由于環境成本計價方法多種多樣,計量對象的多變性也使得在計量方法的選擇上有時會帶有較強的主觀性。

(3)環境成本報告的障礙

環境成本披露的模式和內容的不確定形成了環境成本報告的障礙。環境成本報告的模式有兩種主要觀點:一種是環境成本信息與現行會計報表合并披露,另一種則是編制環境成本報表或者環境成本報告書的方式單獨披露環境會計信息。對于這兩種披露模式的選擇和設計,目前會計界還存在許多爭議,尚未達成共識。就內容而言,不論哪種形式,應包含哪些項目,哪些是必須披露項目,哪些是選擇披露項目,也未形成統一的標準。

三、加強企業環境成本核算的建議

1 對政府官員加強科學的政績觀和發展觀教育

科學的政績觀就是既要看政績給眼前帶來的變化,又要看其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長遠影響,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和后人的評判,其實質是用可持續發展的標準評價政績,對社會和歷史負責。貫徹科學發展觀,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成本管理論文,必須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放在工業化、現代化發展戰略的突出位置,落實到每個單位,要完善有利于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續發展體制機制。

2 對企業的管理者加強企業的社會責任觀教育

社會責任觀是以社會為著眼點,企業的目標除了追求經濟利益外,還應盡可能地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企業不能因為片面強調社會責任而忽視經濟責任,企業也不能因為片面強調經濟責任而忽視、逃避社會責任。2000年全球18個跨國公司制定了“社會約束”的生產守則(即社會責任標準),其中保護環境就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中國企業要進入世界經濟市場并和國外企業經營接軌,就必須在理性共識的基礎上認同該標準所體現的核心理念,并積極參與其中,從而,應對全球范圍內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所帶來的挑戰。

3 充分發揮資源市場的調節作用

政府應抓緊建立健全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環境資源市場,徹底改變傳統的環境資源使用模式,優化環境資源配置。健全的環境資源市場,可以促使環境資源配置于社會最急需又適合的行業和部門,最大限度地發揮環境資源的價值,促使環境資源自身價值的完全實現和社會價值的增值,最終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4 加強和完善環境會計立法

環境成本核算是環境會計的主要內容之一。要實施環境會計核算,必須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定環境會計的地位和作用,使環境會計有法可依,使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有統一的標準。借鑒丹麥等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我們應該采取的做法是:第一,將環境會計核算和監督列入《會計法》,以法律形式確定環境會計的地位和作用。第二,制定環境會計準則,將涉及環境的內容列入會計要素,擴充報表體系。第三,設立環境會計制度,即依據會計準則所規定的有關環境原則設計會計制度,使環境會計具有實際可操作性。

5 明確環境成本的確認標準,合理計量環境成本

環境成本是依照對環境負責的原則,為管理企業活動對環境的影響而采取或被要求采取的措施的成本,以及因企業執行環境目標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包括污染補償成本、環境損失成本、環境治理成本、環境保護維持成本、環境保護發展成本等。從環境經濟學角度把環境成本分為外部環境成本(社會成本)和內部環境成本(私人成本)⑸。

環境成本的計量單位不能僅限于貨幣,必要時可用非貨幣比,如實物來計量;環境成本的計量基礎既可以用傳統的歷史成本,還可以用機會成本、邊際成本、替代成本、公允價值等;其計量方法要考慮環境資源具有效用性、稀缺性、替代性、非交易性等特點。環境成本由于所涉及的內容復雜,其不確定性更為突出成本管理論文,因而要做到絕對精確是比較困難的。環境成本的數據雖然有一定的模糊性,但并不排除它對決策的有用性。隨著計量技術的發展,隨著它反映和控制的內容性質界定越來越清晰,它提供的信息將會越來越精確。

6 完善環境成本信息披露模式

環境成本信息批露宜采用編制壞境會計報表或者環境成本報告書的方式單獨披露環境成本信息,而不是環境成本信息與現行會計報表合并披露的方式。如果采用與現行會計報表合并方式披露環境信息,可能會出現有些企業利用環境信息調整企業利潤,以達到避稅或者上市等目的,而且環境信息和財務信息合并報送容易引起混亂,導致報表使用者對財務會計信息的錯誤理解。

四、結束語

我們對企業環境成本的研究,分析環境成本核算存在的各種主觀、客觀障礙,提出各方面的解決對策,就在于要引導、監督企業自覺地保護環境,減少污染,培養企業環保意識,通過對環境成本形成過程中各因素的控制,合理利用資源、減少資源耗量、減少廢棄物排放量,進而減少環境成本,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協調企業發展與環境效益之間的關系,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環境效益的雙贏。

參考文獻

⑴張薇,環境成本定義辨析---兼論環境成本核算的困境及其出路,[J].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2)

⑵劉建勝,廖珍珍:略論企業環境績效評價指標,[J] .企業活力,2010(10)

⑶岳希宇,我國全面實施環境會計的障礙與對策研究,[D].武漢理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⑷,李建發:《現代環境會計問題、概念與實務》第一版[M] 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

篇(9)

一、環境權解讀

蔡守秋教授將環境權界定為環境法律關系主體就其賴以生存、發展的環境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和承擔的基本義務,即:環境法律關系主體有享有適宜環境的權利也有保護環境的義務。[1]周訓芳教授認為環境權是人人有在適宜于人類健康的環境中生活以及合理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2]

環境權理論為世界所普遍接受體現在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上通過的《人類環境宣言》中,該宣言莊嚴宣布:"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實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在1992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通過的《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再次重申了環境權:"人類處于普受關注的可持續發展問題的中心。他們應享有以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過健康而富有生產成果的生活的權利。"[3]

我個人認為周訓芳教授的定義比較具體,從精神和物質的角度對環境權進行界定,且與國際會議的宣言表述存在相通之處。他的定義是與環境權的內容密切相關的,更強調了其個性,個人比較傾向于這種表述。下文我們將結合環境權的內容、特征等結合來進行理解。

二、環境權的內容

蔡守秋教授認為環境權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環境權一般指公民的環境權,即公民有享受適宜的自然環境的權利,廣義環境權泛指一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國家)在其生存的自然環境方面所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即國家、機關、團體和廠礦等企事業單位的公民,都有使用、享受其生存的自然環境條件的權利,也都有保護自然環境、防止環境污染的義務。[4]

周訓芳教授認為環境權包括良好環境權和合理開發利用環境資源權兩個方面。良好環境權是人類的精神性權利,是當代和未來時代的人類個體和整體生活在一個適合于人類健康和福利的環境中的權利。包括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清潔產品權、環境審美權、環境教育權、環境文化權、戶外休閑權等。開發利用環境資源權主要是當代人類對自然環境的財產權利以及從事與自然資源有關的財產性活動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權、漁業資源捕撈權、狩獵權、采藥權、伐木權、航運權、探礦權、采礦權、放牧權、生物物種基因權、生態資源收益權、旅游資源開發利用權。[5]

而呂忠梅教授認為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與公民個人生存和健康直接相關并與個人生活密切聯系的陽光權、通風權、眺望權、安靜權、達濱權、嫌煙權等;二是既與公民個人生存和健康直接相關又與公益性或與公共性密切聯系的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風景權、環境美學權、歷史文化遺產瞻仰權等。[6]

雖然學者們對環境權內容的理解各異,但是從中我們不難看出環境權是以營造更適宜于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的空間為終極使命的,不可避免得帶有很強的"人類整體主觀性"。周訓芳教授關于環境權的分類是以人類物質和精神的需求為著眼點,而呂忠梅教授則以私益和公益作為衡量的尺度,盡管如此,他們在關于具體內容的表述上卻有如此相似之處,且不說清潔環境權、清潔水權的完全一致,單單看周教授的"環境審美權""環境文化權"以及呂教授的"風景權""環境美學權"就具有完全的人類主觀的烙印。如果說空氣質量和水的質量可以有具體的評價標準(無論其是否被認為是合理的和公正有效的),那么環境是否是美的?怎樣的環境才是有文化氛圍的環境,才能滿足人們過更高層次生活的追求?這些完全取決于個人意識,是個人的心靈體驗,所謂"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如此看來我們無法希求人人都為同樣的環境叫好,更不可能站在非人生命體的角度上去看待周圍的一切,環境權只能是人眼看世界的工具和產物。

私以為周訓芳教授的分類比較具體且比較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關于開發利用環境權的分類更是如此。而蔡守秋教授和呂忠梅教授的分類比較抽象,可操作性弱。但是正如上文所說,周教授關于良好環境權的表述以及呂忠梅教授的分類不可避免都具有很強的主觀性。

上文從環境權的內容直觀上闡釋了其只能是以人作為衡量環境狀況的尺度,下文將著重系統探討環境權的特征和本質。

三、環境權的特征

蔡守秋教授認為,環境權的特點有四個方面:一是環境權是環境社會關系的反映和法定化,是自然權利和環境道德的法定化。二是環境權中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具有不可分割性。三是環境權具有預防性、公益性、指導性和有限性等特征。四是環境權是一種與多種基本人權或社會經濟性法律權利有關聯的新型法律權利。[7]

關于環境權的這四個特征,個人認為第一個和第二個權利比較典型。關于第一個權利看到了環境道德和生態倫理的研究對環境權的影響。關于第二個特征在下文中將基于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角度來著重進行論述。在此不作贅述。

周訓芳教授認為,環境權有三方面的特征,第一,它是項共享權。環境權是一種全體人民的環境公益,在國際法上是人類環境權,共享權還包括代際權在內。第二,代際權是與生存權密切相關的權利,是人類生存的基本條件。環境法必須保證每一個人的最起碼的生活條件,尤其是人類弱勢群體的生活條件,是共享權特征的合理延伸。第三,作為環境權客體的環境,帶有明顯的價值判斷。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環境"本身是中性的,原本無所謂"好"與"壞"之區分。環境的所謂"好"與"壞","健康"與"不健康"、"清潔"與"污濁"、"安全"與"危險"、"寧靜"與"喧囂",都是人類根據其自身需要對其加以價值判斷的結果。[8]

關于第一和第二個特征本人不能全部同意,將環境權的特征用共享權來表述與其說是特征毋寧說是內容和外延,所以所謂的特征是不明顯的。第三個特征我認為道出了環境權區別于其他權利的獨特之處,而且再次印證了環境權帶有強烈的人類主觀的色彩,環境本身是無所謂好壞的。

由以上特征我們看出,正如周訓芳教授所言,環境本身無所謂好壞,所謂的好壞是人類根據其自身需要對其加以價值判斷的結果。

四、環境權的人權屬性

上文從環境權的特征簡要說明了它也是人類主觀的產物,下文將著重系統探討環境權的本質。

目前對環境權屬性的認識主要集中在公民環境權的層次上,有四種學說即"人格權說"、"財產權說"、"人類權說"、"人權說"。陳泉生、張梓太教授即認為"環境權是一項新型的人權,使每個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它既是一項法律權利,同時也是一項自然權利,是不能剝奪的"[9]

"人權或稱人的權利和基本自由",旨在"使每個人在個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獨立獲得最充分和最自由的發展。作為權利,他們被認為是生來就有的個人理性、自由意志的產物,而不僅僅是由實在法所授予的,也不能被實在法所剝奪或取消。"

"從淵源上講,任何一項人權都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加以驗明和證實:一是利益需求的產生,即形成人權需求的主體的內在觀點;二是需要得以滿足的可能性,即具有實現主體的外在可能;三是需要不被恰當地滿足,即在主體和客體之間發生錯位和分離,難以達到同一;四是主體的要求外在化,即主體的內在需求在不被滿足而又有滿足的可能的前提下,轉抵達為外在的訴求,從而喚醒了主體的權利意識,人權由此被提出甚至被規范秩序所固化。"[10]

關于利益需要的產生,正是因為人們有生存和過高質量生活的需求,周圍的環境是人類必不可少的生活因素,假若某天空氣和水不復存在,人將賴何生存?正是"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更進一步人們基本滿足了溫飽問題后便思考著如何活得更加精彩,更有生活情調,正所謂人的生活離不開吃但卻并非為了吃而生活。人渴望在山清水秀環境優美的自然中放松心情,緩解壓力,所以美好的環境也是人們身心健康發展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環境權滿足關于人權構成要件的第一個要件。

談到需要得以滿足的可能性,實踐證明人們越來越意識到環境的重要性,國內加強環境立法,國際環境保護組織和相關環境研討會都發表了相關的綱領性文件,將環境問題提升到關系全部人類和后代人的重大全球性問題,并在此基礎上加大全球共同保護環境的力度,這些都表明了人類要生活在美好環境中生活的需要是可以被滿足的。所以環境權也滿足人權構成要件的第二個要件。關于需要不被恰當地滿足,由于現代社會的生產力、科技和經濟的飛速發展,城市化和工業化加速,同時人口迅速膨脹,于是在人類對環境資源的需求和環境自身的承載能力和自凈能力發生了沖突。例如工業污染、常規污染(石油污染、農藥污染等)、核泄漏(如切爾諾貝利核電站泄漏)、毒氣泄漏(如印度博帕爾毒氣泄漏)、臭氧層空洞、全球氣候變暖、全球荒漠化、全球水危機等。而具體到我國則在自然資源方面的矛盾尤為突出。我國資源總量是大國,人均占有量是小國,資源利用效率是弱國。我國雖然資源種類全、總量大,但資源組合不夠理想、后備資源不足、人均占有量少,供求形勢嚴峻。以耕地和水的分布來看,在長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區,水量占全國總量的80%以上,而耕地僅占全國總量的36%;淮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區,水量不到全國總量的20%,而耕地卻占全國總量的64%,[11]由此可見,人類關于環境資源的權利要求在現實中沒有被恰當滿足,所以環境權(尤其是環境資源權)也滿足人權構成要件的第三個要件。

最后涉及到主體的要求外在化的問題。目前多數國家的憲法已經將環境權規定為國家及其國家機關的職責,或者個人、團體、組織的義務和權利。有的憲法已明確承認國民有享有滿意的環境的權利。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憲法》第15條規定,保護自然界,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保持水域和空氣的清潔,保護動植物和自然美景,是國家和社會以及每個公民的職責。韓國《憲法》(1980年第8次修改)第35條規定:"所有公民都有在健康而舒適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我國憲法中也規定了關于環境保護的相關權利和義務。美國在1969年《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每一個人都有享受健康的環境,同時每一個人也有責任對維護和改善環境作出貢獻。"不僅國內法中有規定,國際條約或宣言中也有規定,如1972年的《人類環境宣言》中規定:"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不僅各國的法律在原則上規定了環境權,在實踐中也有相關的案件來維護環境權的實現,如1993年菲律賓最高法院根據健康和生態的憲法性權利,作出菲律賓政府必須保護全體居民免遭熱帶雨林被大量砍伐的判決"熱帶雨林"訴訟案。[12]如此看來,環境權符合人權構成要件中的第四個要件。

綜上所述,環境權符合關于人權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一項人權。

姚建宗教授曾闡述過"作為人權的真實基礎的’人’是一個’類’存在,也就是作為與一切非人的’類’存在,如豬、牛、羊、狗等動物,或者花、草、樹等植物,以及山川、平原、大海等自然事物相對應而存在的’人’’類’的’人’。顯然,作為’類’而存在的人就是’人’本身而絕不是具體的、特殊的"某種人"--有種族、膚色、性別、民族、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社會出身、文化程度、財產或財富、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印記的人。"[13]

所以,環境權既然是一項人權,正如上文中姚教授所說的人權中的"人"是與動物、植物、自然事物相區別的類的存在,所以環境權是人所享有的權利,動物、植物、自然事物不享有這項權利。因此,以環境權的本質角度來看就從理論上否定了人之外的其他事物成為環境權主體資格的可能。

參考文獻

1蔡守秋.環境資源法學教程,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第273頁.

2周訓芳.論環境權的本質.

3吳衛星.環境權概念之研究.

4蔡守秋.環境權初探,中國社會科學,1982(3).第33頁.

5周訓芳.歐洲發達國家公民環境權的發展趨勢,比較法研究,2004(5).第96、97頁.

6呂忠梅.環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第137頁.

7蔡守秋.環境資源法學教程.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第276-289頁.

8陳泉生,張梓太.憲法與行政法的生態化,法律出版社,2001,第114頁.

9陳泉生,張梓太.憲法與行政法的生態化,法律出版社,2001,第114頁.

10汪習根.論發展權的法律價值,珞珈法學論壇(3),第17頁.

篇(10)

[3]30年的限制主要考慮放射性元素半衰期最長為30年。如果沒有30年之限制可能致使核運營者陷入無限訴累.

參考文獻:

[1]李雅云,核損害法律制度研究[J],環球法律評論,2002年秋季號.

[2]圣國龍,維也納公約關于核損害的民事責任條款的探究[J],中國科技信息,2006,(13).

[3]蔡先鳳,核損害民事責任的國際法基礎[J],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8年5月,(3).

[4]蔡先鳳,核損害民事責任中的責任集中原則[J],當代法學,2006年7月,第20卷第4期(總第118期).

[5]胡冰,核損害民事責任研究[J],華中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

[6]圣國龍,核損害民事責任制度研究[J],廈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

[7]蔡先鳳,論核損害民事責任中的責任限制原則[J],法商研究,2006,(1).

[8]閔俊萍,我國核損害民事責任制度及存在的問題[J],河南科技,2011,(11).

[9]蔡先鳳,中國核損害責任制度的缺陷及立法設想[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07,(4).

[10]董保同,國際核責任制度的最新動態和未來發展[J],中國核工業,2007,(8).

[11]陳維春,法國核電制度對中國的啟示[J],中國能源,2007,(8).

[12]蘭花,福島核事故-日本是否負有國家責任[J],世界環境,2011,(3).

[13] 落志筠,國內外核損害賠償制度分析及我國的完善對策[J],2011年全國環境資源法學研討會(年會)論文集,2011.

[14] 郭麗軍,核損害賠償責任立法及保障淺析[J],中國保險報,2011年3月21日.

[15]王曉方,核損害賠償制度亟待完善[J],中國電力企業管理,2011,(7).

[16]陳剛,核電法律體系研究[J],核安全,2009,(4).

[17]賀柳,我國核第三者責任保險制度芻議[J],金融理論與實踐,2011,(6).

[18]陳俊,我國核法律制度研究基本問題初探[J],中國法學,1998,(6).

[19]宋愛軍,我國核能安全立法研究[J],湖南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

[20]郭麗軍,我國應建立核風險責任強制保險制度[J],經濟,2011,(4).

[21]薄懷濤、白云生、周兆明,我國應完善核損害賠償法律制度[J],中國核工業,2011,(10).

[22]徐原,世界原子能法律解析與編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

[23]蔡先鳳,核損害民事責任研究[M],北京:原子能出版社,2005年第1版.

篇(11)



作為一種新的經濟分析范式,新制度經濟學擺脫了新古典經濟學忽視制度的弊端,繼承了制度學派的傳統,把制度作為經濟分析的內生變量,在宏觀和微觀層面對經濟行為進行了深入地研究,從而開辟了一條新的經濟分析道路。伴隨著新制度經濟學的興起,從環境資源的產權的角度出發也已經成為研究和分析環境問題的新方法。環境產權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和排污權交易制度。

一、環境產權理論的經濟學基礎

產權是新制度經濟學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產權主體對客體的權利,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支配權和收益權等。德姆塞茨認為,產權是能夠幫助一個人形成他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合理預期,并引導人們實現將外部性內在化的社會工具。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從法律的角度,認為“產權是一組權利,這些權利描述一個人對其所有的資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變、饋贈、轉讓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財產的范圍。”[1]也就是說,產權既是一種權利,又是一種自由。產權界定的實質是財產權利的配置,不同的產權界定方式不僅影響經濟活動的效率,而且影響財產分配的公平。產權得到明確界定的意義在于,至少使能夠給他人帶來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認可和回報,使損害他人利益的人給予受害者一定的補償。因此,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強調了權利的界定和權利的安排在經濟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認為即便存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也只有在對產權有明確的界定后,才能發揮作用。因此,“權利的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產權不明確,外部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確界定產權的基礎上,利用市場機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

產權理論另外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產權交易。人們進行產權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體對同一物品的經濟價值會有不同的評價,即它可以給不同的主體帶來不同的收益。科斯認為,在零交易成本的環境中,產權交易在清晰的產權界定的基礎上可以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優。當然,現實中的交易不可能沒有成本。因此,不同的產權的結構設計可以帶來不同的效率,而作為權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顯。

二、環境產權的性質

人們一般傾向于環境產權是典型的公有產權,所以環境產權應該表現出非排他性。但是從現實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環境產權并非是完全的非排他產權。例如,清新的空氣,在鄉村和城郊是完全非排他、非競爭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享用,阻止其他人享有沒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增加一個人的享用也不會影響其他人的效用;但在擁擠的城市,隨處呼吸到清新的空氣就不是人人都可以免費享受得到的,特別是在大氣污染較為嚴重的大都市,只有居住在生態環境較好、人口密度較低的社區才能自由呼吸到清新的空氣,因此,清新空氣在大規模人群中具有了排他性和競爭性。簡言之,環境作為一種自然——人工復合生態系統,必須受到自然法則的約束。一旦超過環境容量,環境的排他性則明顯表現出來。因此,我們可以說環境產權的排他性源于稀缺,一旦清潔的空氣、潔凈的水源、安全健康的生存條件成為稀缺,環境資源就會表現出強烈的排他性,環境產權的排他性和競爭性也由此產生。

三、產權理論對環境問題的解決范圍

作為新制度經濟學的經典之作的《社會成本問題》對產權的研究就是從環境問題入手的。文章通過對許多環境問題的案例展開經濟學分析,最后得出了學界非常熟悉的科斯定理。產權理論是用經濟學方法研究外部效應問題制度根源的一條重要思路,而環境問題正是經濟活動外部不經濟性的具體體現,因此,環境問題是產權理論研究的起點和重要的應用領域,而產權理論又為分析導致環境破壞的權利安排過程提供了理論基礎。但由于對科斯定理在理解上的不同,導致了理論界對環境資源產權的許多不同觀點。市場理性學者對科斯定理的實用性深信不疑,他們認為所有的資源與環境問題,都可以通過產權途徑去解決,其代表人物有安德森、利爾、史密斯和古帕塔等。安德森和利爾合著的《從相克到相生——經濟與環保的共生策略》一書是市場理性學者的代表作。該書的基本思想是環境是一種資產,圍繞環境資源是可以建立界定完善的產權制度的。環境資源的所有者可以通過自由市場機制來確保經濟與環境的共生。因此自由市場機制是替代環境管理中“專家戰略”與“政府控制戰略”的有效途徑。

有的學者對產權制度完全解決環境問題表示懷疑,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環境資源的產權是難以界定的。環境產權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物品的產權界定。環境產權是一種十分特殊的財產權利,其與一般財產權是有嚴格區分的。一般財產權利強調財產所有權人對財產的所有、使用、處分及收益權,集中反映財產主體的權利;而環境產權則既強調權利主體對環境資源的權利,同時還必須強調權利主體對環境資源的管理責任。其原因是:

1.環境資源存在著嚴重的外部性問題,而一般財產不存在外部性問題。環境污染一旦形成,公眾就會遭受損害。因此,環境資源的權利主體可以放棄對環境資源的利用權利,但不能推卸管理環境資源的責任。

2.環境資源是一種十分珍貴的自然財富,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轉性。環境污染之后形成的某些物種的滅絕,人類無法使其再生,每一種物種的滅絕都意味著人類失去了一筆寶貴財富。

3.對環境資源的破壞或保護不僅對整個社會的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產生重大影響,而且對于整個人類的生存環境、人類健康及其生活質量的保障都具有極端重要的意義。從長遠來看,任何一個國家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增長都是得不償失的。我們可以失去發展機會,但卻不能失去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

四、我國環境產權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方向——以自然資源產權為例

1.自然資源產權主體虛置

現行憲法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除外并進一步對基礎性自然資源—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范圍作了明確界定。但名義上的集體所有在實踐中逐漸為國家所有吸收。國家所有看似產權清晰,實則不然。在資源的管理和利用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關系是委托—,所有者與經營者職能發生了分離。但是,這種公有制基礎上的委托—關系與私有制基礎上的委托—關系是根本不同的,前者缺乏明確人格化的所有者,自然資源及其收益從理論上講屬于全體人民或有關集體,但它們卻沒有支配、轉讓等產權所有者所應有的任何權利。產權界定即產權關系的不明晰。

2.自然資源產權交易制度缺失

憲法對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資格的規定與限制,使其他主體無法進入,沒有多元所有權主體的參與,自然資源的不可交易也就成為現實。所有權主體的二元結構決定了中國的自然資源不可能進入市場,即使有可能進入也是殘缺和不完全的,這也正是中國自然資源市場無法發育的根本原因。排斥了交易,使用也就失去了價值,使用的不經濟性也就成為必然。

3.產權結構的設計不盡合理,使用權和經營權安排亟待改進

我國自然資源的所有權階段主要是國有產權形式。在此基礎上,人們形成了“公有公用”的概念和邏輯。這種“公有公用”在實踐中造成了資源的極大浪費。我國森林大面積的被砍伐,草原普遍退化等,均可以在這里找到原因。對于自然資源而言,哪些正負外部性很大、緊缺和對一個國家經濟有重要影響及具有自然壟斷特征的資源,如稀缺的礦產資源,生態濕地等,都需要以強制性的公共產權的形式來安排其所有權,而那些排他性、競爭性較強的,如一般的商品林、荒地、普通的小型礦產資源等,可以通過私人所有的產權安排增加市場的競爭力及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

五、結論

筆者認為我國環境資源產權制度改革的一個基本思路就是:從單一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到建立多元化的所有權體系,逐步完善產權交易體系,前者是基礎,后者是關鍵。對于具有重要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而且產權界限比較清晰的自然資源,如森林、草原、礦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和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根據使用、經營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將其所有權拍賣給不同的市場主體,包括國家、地方政府、企業和個人;對于產權邊界模糊、界定成本過高、外部性較強的自然資源,如海洋水產資源,地下淡水資源、石油等,應當繼續以公共產權主體為所有者,由統一的機構組織單獨管理,改變過去的政出多門的所有權結構。

參考文獻:

[1]羅伯特•考特,托馬斯•尤倫(美).法和經濟學[M].張軍,等,譯.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4.

主站蜘蛛池模板: 太仆寺旗| 洛浦县| 南陵县| 顺平县| 长阳| 邵阳县| 惠东县| 黔东| 句容市| 宁陵县| 塔城市| 阳东县| 额济纳旗| 项城市| 巴青县| 庆元县| 郓城县| 渭源县| 克东县| 巴林左旗| 辽源市| 衡水市| 苍梧县| 高邮市| 江安县| 保定市| 鱼台县| 嫩江县| 洛宁县| 江永县| 沙湾县| 离岛区| 平乡县| 西青区| 神池县| 巴马| 浪卡子县| 丹凤县| 武穴市| 阿巴嘎旗| 务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