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環境經濟碩士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關鍵詞】煤炭行業;清潔生產;問題分析
【Keywords】coal industry; cleaner production; problem analysis
【中圖分類號】F42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1069(2017)03-0139-02
1 課題研究背景
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煤炭是不可或缺的燃料資源。但是對于煤炭資源的開采,挖掘,我國在很長一段時間都是沒有注意煤炭行業附近的生態環境,使得在煤炭開采完成之后,煤炭行業附近的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1]。
這種發展違背了可持續發展的策略,不符合當今社會綠色可持續發展的目的。因此,可持續發展的思想越來越重要,目前,世界范圍內都在倡導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煤炭資源的發展也急需做出改變,如何改變,怎樣利于生態平衡,利于可持續發展和循環經濟,這些問題擺在政府、企業面前,因此急需做出相關調整[2]。
2 國內研究現狀
2.1 煤炭清潔生產的必要性及存在問題研究
曲格平學者在其發表的論文《發展循環經濟是21世紀的大趨勢》中,在煤炭生產的行業層面,進行了較為系統的分析,詳細地論述了煤炭行業開展清潔生產的必要性。
楊文瀾、李多松在《煤炭行業推行清潔生產的緊迫性及對策研究》一文中,通過對煤炭資源開發利用特征及其對生態環境破壞的現狀分析,指出了“煤炭開采造成的生態破壞已成為我國可持續發展的制約因素”,分析了煤炭行業推行清潔生產的必要性,并根據當前煤炭行業清潔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應對策。
2.2 煤炭企業清潔生產的可行性研究
張明慧在其碩士論文《煤炭清潔生產和利用的經濟分析及對策研究》中,從企業的經濟效益、技術保障及國家相關政策支持等三個方面分析了煤炭清潔生產和利用的可行性,建立了煤炭清潔生產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并提出了清潔生產和利用相關措施和政策建議。
3 敘永縣煤炭行業清潔生產現狀分析
3.1 基本情況
四川省敘永煤礦隸屬于四川省煤礦產業集團,是以煤炭生產為主導產業的國有大型企業,2015年年末總資產3億元,礦井屬于古敘礦區中段落葉壩井田,開采煤層分別為C19、C20、C24三層,平均煤厚為0.8~1.2m,煤質為特低硫、特低磷、低灰、高發熱量的優質無煙煤,礦井屬高瓦斯礦井,無煤塵爆炸危險。礦井總面積8.3434平方千米,截至2015年年末,占有資源儲量為3800萬噸,可采儲量2560萬噸。
3.2 自然環境概況
井田位于永寧河水系,井田地處山區,內河流不甚發育,僅在井田西部有后面河、水落坡河兩條小溪,流量較小。區內屬亞熱帶氣候,全年氣候溫和,雨量充沛,夏季炎熱,常有雷雨和暴雨,冬季及初春常陰雨綿綿,有短期積雪和霜凍。年將雨量1000~1300mm,年蒸發量909~1067mm,4~9月為雨季,降雨量約占全年的90%,最高氣溫為40.8℃(1991年5月24日),最低氣溫為-1.9℃(1993年1月24日),年平均氣溫為17.6℃、相對濕度為79%。風向受地形影響較大,局地風場明顯,主導風向為N(白天),次主導風向為S(夜間)。
礦區周邊雖然有畫稿溪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自然保護區、黃荊自然保護區、古藺二郎自然保護區等風景名勝區和保護區,但這些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均遠離本礦,礦井開發不會對其產生直接影響。
4 廢氣排放及處理現狀
在敘永煤炭生產活動中,所a生的氣態污染物主要是煙塵、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其產生的來源為燃燒煤炭進行供電供暖的工序。根據相關的環境保護條例規定,所制定的標準要求,敘永縣的供暖設備不再由燃燒煤炭加熱鍋爐來實現,而是采用一種更為節能并能循環的方式來實現,即采用發電煤炭燃燒后的廢氣進行供暖,這種技術的采用,有效地降低了當地大氣污染氣體的含量。
5 生態保護方面問題
據現場統計,井田及周邊0.5km范圍內共有2個村7個小組,320戶,1300人受到地下開采誘發的地表沉陷影響,工業場地的空地、道路、選煤廠地表有,堆煤場無防護措施;煤礦矸石場占用耕地,目前正在使用,場內矸石大部分未覆土也未及時綠化,不符合環保要求。
6 產業結構問題
敘永縣的煤炭生產行業當中,對于煤炭的開采挖掘以及篩選清洗的作業,占了煤炭產生利潤的90%以上,相對于其他產業如煤炭發電產能,煤炭化工行業等的利潤而言是巨大的,因此,可以分析得到敘永縣現今的清潔生產面臨的重要課題就是對于其煤炭生產產業結構的轉型。產業結構轉型的問題制約著煤炭產品附加商品價值的提高,也影響著煤炭行業生產清潔化的發展道路。
7 人才機制問題
制約敘永縣煤炭行業生產清潔化生產的問題還有人才選拔機制的問題。一個企業的發展需要創新力的帶動,而創新能力源于人才的提拔和使用。而因為當今敘永縣的煤炭生產行業,乃至全國的煤炭生產行業都處于一個發展的轉折點上,一個從原有的粗放型生產模型向高效益的生產模式的轉變,而在這個轉變的過程中面臨種種體制問題以及經營問題,致使企業難以吸納更多的優秀人才,進而利用人才力量進行產業結構鏈的擴展與外延,這種人才機制的問題嚴重制約著敘永縣煤炭生產行業的發展。
8 管理體制問題
經過了解敘永縣煤炭行業生產行業的發展歷程,我們知道其前身為國有企業,現今也有地方政府的控股,因此,其在管理體制結構中很大一部分還是沿用了國有企業的經營制度方式,這種管理的制度方式導致企業的經營陷入管理僵化、制度冗余,生產效率低下等管理局面,嚴重地制約了敘永縣煤炭生a行業的產業結構升級以及轉型的發展,降低了生產的有效性,以及清潔化生產的效率。
9 提高清潔生產的對策措施
根據敘永縣煤炭行業清潔生產評價結果及存在的問題,提出提高敘永縣煤炭行業清潔生產水平的對策措施如下:
①延伸煤炭生產加工產業鏈。加快瓦斯發電建設和產業結合,提高廢物循環利用,減少污染物排放;
②強化污染防治措施。提高儲煤場及矸石場灑水等設施使用效率,矸石堆場周邊設置固定綠化帶,對于破壞的耕地、林地等,采取耕地或林地補償措施,采空區上方采區適當措施增強穩定性[2];
③建立清潔生產的制度、政策和管理方針、提高生產信息化管理水平等對應的清潔生產決策。嚴格管理,建立崗位責任制,保證正常生產,避免不必要的停產、失控造成的污染和損失。另外,加強清潔生產宣傳,定期對員工進行技術培訓及管理意識教育,定期進行清潔生產審核,將清潔生產落到實處。
0.前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礦產資源的需求量也逐年增加。伴隨著礦產資源的開采,礦山環境問題也日益顯現出來。可見礦山地質災害已經變成制約我國可持續發展、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因素之一。礦山地質災害是廣義地質災害的一種,它對資源、環境的破壞作用和社會影響正日趨嚴重,已不容忽視。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投資,已經成為我國環境保護投資的重要板塊。所以,建立多元化的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投融資模式,是我國亟待解決的問題。
1.我國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投資方式現狀
1.1常規的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投資方式
我國現階段的礦山地質災害防治的投資方式大多呈現單一方式。財政撥款一直是我國礦山地質災害治理的主要資金來源,并占我國礦山地質災害治理投資總量的50%以上。此外還設有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我國設立了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這項基金由中央財政投入。我國已初步建立了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對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采礦權人,收繳礦山地質災害防治保證金,主要用于礦山地質災害防治、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另外,銀行貸款是礦山企業進行地質災害治理項目融資的主要途徑。但是,由于礦山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具有投資周期長、產出效益低、風險較高的特點,從銀行貸款較為困難。其融資規模增長一直較為緩慢。
1.2我國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投資方式的發展
從我國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投資方式的現狀研究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國礦山地質災害防治的投資主體,主要還是中央財政和各級地方財政,投資方式單一,多元化的投資格局尚未形成,社會資金的投入正有待加強。也正由于此,近年來,雖然我國礦山地質防治工作已取得較大成績,但由于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歷史欠賬太多,加之礦山開采造成的地質破壞具有點多、面廣、量大的特點,導致治理速度緩慢,全國礦山環境惡化的趨勢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所以,多元化的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投融資渠道亟待解決。
2.礦山地質災害防治多元化投資機制
2.1建立各級政府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
通過對我國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投資方式現狀研究,我們了解到制約我國礦山地質災害防治的瓶頸,歸根結底是資金問題。我國現有的單一的投資渠道,不能使我國礦山環境惡化的趨勢得到有效遏制。建立多元化的投資渠道勢在必行。對于礦山的地質災害防治的投資,我國設有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地質災害調查、勘查、監測工作,少部分用于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建設。中央財政取消“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后,各地也不再設專項資金。實踐中,不同程度地影響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正常進行。后來又再次設立了礦山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以確保潛在的地質災害得到及時調查、勘查和治理。
2.2建立礦區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
礦區地質災害是由于采礦活動引發或加劇的人為地質災害。它包括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采空沉陷、巖溶塌陷)、尾礦壩潰決等。實踐中,因為治理費用較大,礦山企業承擔不起,多由主管部門補貼,如今行業主管部門已經撤銷,因此,如何籌集礦區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便成為地質災害多發區許多礦山企業需要面對的難題。考慮到因采礦活動引發或加劇的地質災害,既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也具有相當的隨機性。其防治費用既可選用“基金”的辦法,也可選用“保險”的做法。不論是哪一種辦法,都需要從礦產品產值中抽取一定比例繳納。一旦發生地質災害,則由“基金”或“保險”提供賠付,礦山企業可用這筆費用進行善后修復和處理。
2.3建立適合我國礦山地質災害防治的財政稅收政策
利用財政稅收政策加強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是環境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國家財政對礦山地質災害的投入產出和成本核算機制,提高財政投資的效率和效益。將國家財政對礦山地質災害防治的投資,轉變成補、鼓勵性投資,成為引導社會資金向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投資的助推劑。在礦產資源比較豐富的省市,設立與礦產資源開采有關的稅種,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制定適當的稅率,為當地的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提供重要資金來源。
2.4通過證券融資改善礦山地質災害投資現狀
證券融資包括市政債券融資和企業證券融資。市政債券發行的目的,包括彌補財政赤字和為單獨的項目融資,在礦產地質災害防治中,主要可用于單獨的項目融資。這種債券的特點是具有免稅效應,可以吸引眾多的居民投資者、投資基金、銀行信托機構的資金,但同時債券需要到期還本付息,所以項目要有可贏利性。因此,社會經濟的重要性和經濟可行性是考慮的重要方面,也就是只有準公共產品才能適用與市政融資。企業證券也是很好的融資方式,由于礦產地質災害防治需要大量的資金,企業自身無法直接提供,發行證券融資是一種很好的方法。企業證券包括股票和債券。股份制企業可以通過發行股票進行融資。股票融資分為優先股和普通股,優先股可以實現某些單位的控制權,有效防止私人對礦產地質災害防治過程的不良運作;普通股可以有效籌集社會閑散資金,同時也可以吸引部分民營企業參與到項目的管理中,有利于提高礦產地質災害防治的運作效率。企業債券融資也可以吸引社會上的閑散資金,債卷融資具有操作簡單,籌資迅速的特點;企業債券和市政債券一樣,有還本付息的壓力,所以利用此方式籌集資金,可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3.結語
我國是礦業大國,今后一段時期,礦產資源緊缺仍是主要矛盾,礦產資源高強度開發仍會帶來更大的環境矛盾。要從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目標高度,深刻理解礦山地質災害治理的重要意義,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規劃,注重制度創新,建立企業承擔責任、政府有效監管的機制,多元投融資模式,加強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改善礦山環境和礦區周邊人民的生活質量,全面推進礦產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作者簡介:夏少敏,男,浙江農林大學法政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環境法治與社會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武漢大學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環境法學與民商法學。
中圖分類號:F832.5;X321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4.43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04-101-05
一、引言
2001年9月,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下發《關于做好上市公司環保核查情況核查工作的通知》(環發〔2001〕156號),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正式拉開帷幕。2003年又下發了《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環發〔2003〕101號)正式將環保設置為公司上市和再融資的準入門檻。到2012年國家環境保護部下發《關于深入開展重點行業環保核查進一步強化工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12〕32號)為止,上司公司環保核查工作已在我國進行了11年的時間。
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的根本目的在于督促相關公司和企業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改善企業環境行為,完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從而避免由于企業環境違法行為而導致的環境風險。同時從宏觀上引導募集資金的合理流向,從源頭上控制由于資金的不合理配置導致企業不良環境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是我國運用環境經濟政策調整和監管企業環境行為的具體制度的應用。
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在我國研究較晚,屬于一項相對“年輕”的制度,國內學者對此制度的研究時間較短,研究成果也屈指可數,專著更是鳳毛麟角。據浙江農林大學圖書館和浙江圖書館所能提供的有關藏書資料,專著僅有孫福麗等編著的《上市公司或再融資環保核查實用手冊》(2010)(僅有100頁)。其他有較大篇幅涉及的專著僅有蔣洪強等編著的《綠色證券》(2011),其他專著對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的研究僅是一筆代過,并未展開論述。
研究論文,通過對CNKI中國期刊網全文數據庫以及萬方數字化期刊等的搜索來看,論文數量也不多,發表在較高水平期刊的論文更加有限。同時根據文獻的數量和比例來分析目前搜集的資料文獻(主要是論文文獻),目前對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的研究可以歸為以下兩大類別:⑴獨立研究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⑵在“綠色證券”制度下研究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根據研究的重點和角度不同,以上兩個較大的類別又分別可以分為不同的較小的類別。鑒于文獻數量不多,擬在此運用比較分析的方式,以便囊括所搜集的文獻,并清楚的分析文獻,發現問題和規律。
二、獨立研究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
根據文獻研究側重點和角度的不同,又可以分為以下4個類別:發展完善型;經驗成果型;比較關系型;角度分析型。
第一,發展完善型。作者王洪燕是來自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的實踐工作者,而朱教寧和劉毅則分別是環境科學專業和環境法學專業的研究生。這一現象表明了目前實務界和學界包括在校研究生對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主題的高度關注,從側面也反映了這一課題的重要性和前沿性,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確實存在問題亟待來自不同領域的學者繼續進行探索研究和發展完善。
首先,王洪燕指出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的制度建設情況后提出了目前存在規章制度不夠健全(缺乏統一的管理規定技術規范、責任義務不夠明確、管理名錄不夠具體、公眾參與機制不夠完善),各地發展水平不均衡(規定不統一、規定完善程度不同),后續監管無力(環保承諾整改未兌現),配套制度不健全(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和環境績效評估發展緩慢)的問題。同時針對此問題給出了針對性的建議,即進一步健全規章制度(盡快出臺環保核查規定及技術規范;明確責任,加強監管;完善管理名錄;健全公眾參與制度;加強后續監管),加強培訓,加強部門聯動,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監督管理體系(王洪燕,2010)。王洪燕結合實踐工經驗,較為明確地指出了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目前存在的部分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建議。但也存在這樣一些問題:①對管理規定的層級要求沒有說明,是上升到法律層級,還是僅需停留在部門規章級別就可以了;②要求明確責任主體,但沒有說明究竟有哪些主體,只是號召性的提出要明確責任,責任形式究竟有哪些也未提及;③指出公眾參與機制不健全,公眾參與的重點在于獲得信息,并能夠提出可以影響核查決策的建議,沒有對環保核查信息的公示和核查結果的公布作出說明;④指出要加強企業的后續監督,后督點監管公司承諾整改的情況,但沒有指出如果公司仍然無視承諾整改時應當怎么辦,相關的責任追究問題沒有說明;⑤指出要加強部門聯動,但對如何加強沒有說明。總之是提出了問題,也指出了解決問題的方向,但沒有說明具體的途徑,有“應當”卻沒有“如何”。
其次,有兩篇碩士論文對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作了比較詳細和深入的分析。通過對兩篇文章結構的對比有助于清晰地認識兩者研究的差異和聯系。
相似之處為,都研究了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的概念,歷史發展背景;都論證了環保核查制度的必要性(發展意義);都指出了環保核查存在的問題以及提出了解決的對策和建議。但也有差異,主要表現為兩點:一是均有自己獨特的研究側重點,如劉分析了環保核查制度的基本原則、立法現狀和環保核查制度現有機制等,而朱則論述了環保核查制度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關系以及環保核查制度與綠色證券制度的淵源等。二是以上所列相同點之下的具體論述有所不同。如劉從環境法和商法的視角對環保核查的必要性進行論證,而朱則單純提出環保核查的意義;在所提出的環保核查制度存在的問題上,劉傾向于尋找法律意義上的問題,如立法體系、立法理念和法律責任的缺陷等,更具有系統性,而朱的法律問題僅是某一個小的方面,系統性不明顯;相應的建議劉提出的是立法建議,而朱則從多方面,建立法律制度只是其中之一。
雖然以上兩者對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詳細的論述,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劉:①所提出的基本原則如法定原則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是法律制度的普遍原則,雖然也可作為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的基本原則,但顯得有些過于寬泛,環保核查制度應當有自己的獨特的原則和理念,如環境安全、環境風險防范等;②對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的必要性論證,雖然是從環境法和商法兩大視角進行論述,但都是從微觀角度,即規制企業環境行為、企業環境責任的角度進行的,缺乏更高層次的宏觀視野,說服力顯得不是很充足,所以還應當從國家環境經濟政策的高度進行論述;③在具體建議方面,提出健全立法體系,但“法”究竟由誰提到來“立”,是環保部或是證監會?是分別制定,還是聯合制定?都未說明。理順管理體制方面,只提到了環保部和省級環保部門兩級的職能分配,未提到基層環保部門的相關職責,基層環保部門在環保核查中該何去何從?還有所提出的主體法律責任稍顯凌亂,不系統;配套制度重心不明確,究竟該怎么樣,最終還是“一頭霧水”。朱的研究除了也存在上述劉的一些問題外,也有自身的特殊的問題,如對環保核查制度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聯系與區別的論述,對這部分的論述對整個文章究竟有什么作用,是為了借鑒環境影響評價的相關經驗,還是其他?文章未有論述。另外,對所提出問題的分析也比較薄弱。總體來說,還存在比較多的問題。
第二,經驗成果型。兩篇文章論述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以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背景,論述了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的成果;二是從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的經驗成效來探尋解決我國企業環境管理困局的路徑。
首先,兩者都論述了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的目的、作用和意義。目的在于督促上市公司嚴格執行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和政策,避免由于環保不達標而導致環境風險。同時,可避免由于上市公司環境保護工作滯后或募集資金投向不合理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和破壞而帶來的市場風險。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成為全面審視企業環境行為的有效載體,成為工業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和環境保護優化經濟增長的有效途徑(孫漢坤等,2011)。規范和持續改進申請上市的公司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公司的環境行為、避免因環境污染問題對投資者帶來投資風險(趙芳等,2011)。
其次,趙芳等指出了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在完善企業環境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幫助企業構建完整的企業環境管理體系;幫助企業改進和規范日常環境管理;為企業和環保主管部門提供技術支持和聯系紐帶。并且從僅關涉我國最優秀的生產經營企業(上市公司)的環保核查制度中汲取寶貴的環境管理經驗,是推廣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經驗的有益思考和嘗試。孫漢坤等也指出了環保核查工作的成績,同時也從一些細節方面提出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如核查過程中的問題: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報告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多樣,甚至一個上市公司所屬的同類企業都不采用同類的污染物核算方法(孫漢坤等,2011),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存在的這些細節問題,值得借鑒和思考,但其給出的意見和建議也存在號召性的缺陷,無法給實踐工作以具體的指導。
第三,比較關系型。這一部分的研究表現為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比較,包括兩者的聯系和區別。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兩者比較研究的角度基本相近,包括兩者的涵義、工作內容和工作時段等方面,另外一者介紹了工作程序的差別,另一者則介紹了工作方法的不同。兩者的主要差別表現在對上市公司環保核查與環境影響評價的聯系的分析上。王卯香認為,環境影響評價與環保核查在工作程序上都是在研究國家及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文件的基礎上,制定工作方案,提出污染防止對策(或整改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環保主管部門對環評的批復文件是環保核查工作的重要依據;執行之前都需要進行公示和經過上級主管部門的審核批準(王卯香,2010)。戴春皓等認為,環境影響評價成熟的編制與評審體系是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學習和發展的方向;環評是環保核查的依據和必要條件;環保核查報告的編制人員主要以環評報告的編制人員為主;兩者對項目目前存在的問題(環保核查是對建成項目的環保問題,環評是針對擬建項目的環保問題)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建議都是針對污染物進行削減,目的均是使企業能夠達標排污(戴春皓,2009)。
通過對兩者關系的比較研究,了解和掌握其區別和聯系,確實能夠為相關工作者提供參考。但兩者的研究也各自存在一些缺陷,如缺乏兩者產生背景和發展現狀的比較,缺少各自價值作用的比較等。缺乏背景和發展現狀,不容易形成對兩項制度的歷史把握和事情掌握,容易產生突兀的感覺;缺乏價值作用的比較研究,則更能產生制度無用的思維,兩篇文章的結構給人以只有主體部分,缺乏開頭和結果的印象。
第四,角度分析型。曲艷明通過對基層環保部門與環保核查聯系的分析提出基層環保部門應當在上市公司環保核查中發揮積極作用。同時認為,環保核查能夠提升基層環保部門的環保能力。因環保核查具有企業上市“一票否決”的“威力”,事關此類擬上市公司或重點行業和企業的命運,在客觀上給基層環保部門提供了加強自身建設和提升部門地位的機遇和途徑。同時提出了基層環保部門可以在環保核查工作中發揮自身作用和價值的途徑:積極參與企業自查階段的搜集資料工作;在核查初審中嚴格督促企業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利用基層優勢,及時向上級部門如實反映企業環境守法情況;在省級環保部門指導下,及早部署和介入和開展環保核查工作(曲艷明,2012)。雖然文章提出了基層環保部門應當積極發揮其職能,但卻沒有提到在環保部和省級環保部門兩級核查機制下,基層環保部門的具體職能,更沒有提到行使職能的具體規范依據,基層環保部門想要發揮作用,卻仍然處于“無法可依”,無程序規定可遵循的境地。
沈洪濤等以目前國外環境監管制度對信息披露及資本成本的影響為背景,并結合國外研究經驗,通過檢驗樣本公司(我國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年報中披露的環境信息對權益資本成本的影響,得出了以下結論:⑴我國企業披露的環境信息能顯著降低企業的權益資本成本;⑵再融資環保核查政策能顯著影響環境信息披露降低權益資本成本的作用;⑶再融資環保核查政策的執行力度同樣會影響環境信息披露與權益資本成本的關系(沈洪濤,2010)。文章通過樣本分析方法進行研究,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但文章的結論也僅限于通過數據的分析得出所反映的規律,并未提出改善和解決的方向和途徑,同時文章本身也指出了研究的局限性,如無法揭示企業環境信息披露與權益資本成本之間的動態演變過程等。
三、在綠色證券制度下研究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
根據對文獻研究角度和內容的分析,這一步的研究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類別:簡要介紹型;“結構分割型”;“必要性/現狀―問題―對策”型。
根據對所搜集文獻的深入分析,其研究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在綠色證券制度下研究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首先要界定綠色證券與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的涵義及相互關系。根據不同學者的觀點和不同時期我國頒布的政策規定來看,兩者的關系經歷了兩個階段:同一階段與分離階段。所謂同一階段是指綠色證券在開始實行(具體是在2008年2月國家環保部聯合證監會等部門了《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保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正式推出綠色證券制度)時兩者是同一的,即所謂“綠色證券”,是一種形象的說法,即證券的綠色化,現階段是指公司發行證券之前必須經過環保核查(別智,2008),綠色證券單指環保核查。隨著綠色證券制度的發展,其內涵也在不斷擴大,即在現有環保核查制度的基礎上,出現了環境信息披露和環境績效評估,如“綠色證券”政策提出了我國上市公司環保監督管理的三項基本制度框架,一是上市公司環保核查,二是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制度,三是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制度(蔣洪強,2008)。綠色證券政策包括上市公司環保核查、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和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三項制度,被稱為拉動中國綠色證券發展的“三駕馬車”(吳永輝,2010)。張文鑫等對兩者的內涵和關系作了較為清楚的分辨:所謂“綠色證券”,學術界目前尚未對其形成一個統一的界定,其最初的形成實質上僅僅是我國環保與證券相結合的一項政策,主要是指公司發行證券之前必須經過環保核查。其內容是指根據國家環保和證券主管部門的規定,重污染行業的生產經營公司,在上市融資和上市后的再融資等證券發行過程中,應當經由環保部門對該公司的環境表現進行專門核查,環保核查不過關的公司不能上市或再融資。隨著環保“一票否決”政策的推廣和強化,與之相關的環境信息披露、環境績效評估也逐漸成為公司公開發行證券以及上市公司持續信息披露的要求,被納入綠色證券的內涵,發展成為其重要組成部分(張文鑫等,2012)。據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上市公司環保核查是狹義的綠色證券,綠色證券是廣義的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同時以上學者對綠色證券及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的定義僅是在實踐基礎上形成的對其內容的羅列和綜合,沒有學理意義上的和抽象意義上的高度概括,缺乏理論深度,更不足以成為統一和權威的法律概念。
第二,缺乏對國外綠色證券制度發展的系統論述,無法形成對國外相關制度現狀及發展前景的全面深刻的認識。金融發展尤其是資本市場建設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得到了各國的關注,美國、日本、澳大利亞以及歐盟各國政府和國家組織圍繞著綠色證券機制的建立進行了多種嘗試和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張文鑫等,2011),作者所提到的嘗試、探索和經驗根本沒有展開論述,讀者會懷疑作者是否詳細了解和研究過國外的經驗,給讀者“這樣的表達誰都可以寫的感覺”。盡管沒有對國外詳盡的論述,也有一些相關簡單的介紹,主要是從上市公司環境績效報告的角度。如隨著近年來環境問題的凸顯,發達國家上市公司越來越重視其社會責任,并有意識地提高自身環境保護意識,樹立企業自身形象,部分發達國家開始通過立法或者標準,規范上市公司年報環境信息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進行環境績效報告。例如,美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1993年開始要求上市公司從環境會計的角度,對自身的環境表現進行實質性報告(張文鑫等,2012)。
第三,關于對“綠色證券”(主要是上市公司環保核查部分)存在問題的分析,不同學者的觀點總體來看比較分散,沒有進行系統和深入的論述。同時,針對所提出的問題,學者們也分別給出了相應的分散的建議和對策。綜合學者們的觀點,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目前存在的問題集中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環保核查的地方保護主義問題;第二環保核查信息的公開問題;第三,環保核查結果的公信力問題;第四,環保核查的結果救濟問題;第五,環保核查規定的可操作性問題;第六,環保核查的強制力問題。以上學者對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缺陷的分析,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不系統和不全面。環保核查部分作為綠色證券下的一部分的“匆匆一瞥”,必然會有“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掛一漏萬”之嫌。二是不深入。短小的篇幅無法對環保核查制度作出深入的分析并得出深刻的見解。以上問題決定了建議和對策也必然具有與上述同樣的缺點:分散、不系統全面和淺顯不夠深入。
四、結論
不論是獨立研究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還是在綠色證券制度下研究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不同學者的論證核心始終是圍繞“提出問題――解決問題”這一主線進行的。即指出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目前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的思維模式和路徑。學者們提出的問題涉及很多方面,主要有規章制度不夠健全(缺乏統一的管理規定技術規范;責任義務不夠明確;管理名錄不夠具體;公眾參與機制不夠完善);各地發展水平不均衡(規定不統一;規定完善程度不同);后續監管無力(環保承諾整改未兌現);配套制度不健全(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和環境績效評估發展緩慢);環保核查的地方保護主義問題;環保核查結果的公信力問題;環保核查的強制力問題等。同時提出的對策有進一步健全規章制度(盡快出臺環保核查規定及技術規范;明確責任,加強監管;完善管理名錄;健全公眾參與制度;加強后續監管);進一步加強培訓;加強部門聯動;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對環境友好型企業的融資獎勵機制和環境違規企業的處罰機制等。
總體而言,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領域對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進行了比較有益的基礎性的研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指引性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問題:
第一,缺乏宏觀視野的理論基礎。一項制度的構建,尤其是從法律角度進行構筑,應當具備深厚的法學理論儲備和堅實的相關理論基礎。建立在此之上的制度才能有穩定的根基,否則就會導致這樣的結果:理論淺薄、論證蒼白。以上學者們的論述普遍缺乏深刻的理論基礎,所以始終有一種浮于表面的感覺。所以,應當增添這一方面的論證,如我國宏觀層面的環境經濟政策理論等,使論述更具有說服力和可信度。
第二,缺乏國外相關理論的系統參照和分析。以上學者們即使有這一方面的論述,但也僅僅是“蜻蜓點水”,并沒有深入展開,進行系統論述。如有這樣的表達“繼美國開始實施綠色證券之后,英國、日本、挪威、歐盟等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進行了多種證券綠色化的嘗試和探索”僅僅一句話就全部概括了國外的相關理論研究和實踐情況,至于英國、日本、挪威和歐盟的綠色證券制度究竟是什么樣的狀況則“依賴讀者去思考”。應當增加國外相關理論的系統論述。
第三,如對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的概念界定,學者們也是莫衷一致。其定義僅僅是內容的羅列和堆砌,沒有內核心概念缺乏統一、權威的法理界定在的邏輯構造,無法使人信服。應當從抽象和學理的高度進行定義,形成邏輯完整、術語專業、界限清晰的法律概念。
第四,對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存在問題的分析沒有統一的標準。不少學者的論述是想到哪個問題,就寫哪個問題,沒有想到的就不寫。于是就形成了這樣的局面:觀點分散,彼此之間缺乏邏輯性,整體沒有系統性。分析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比較好的途徑就是遵循一定的邏輯標準,形成主體論述的主線,沿著主線進行則不容易犯“掛一漏萬”、“顧此失彼”的錯誤。如可以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的相關主體為線索,逐一對每個主體可能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這樣既具有邏輯性,也不容易遺漏要點。
第五,對完善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缺乏實質性的對策建議。如有學者提出應當建立環保部與證監會之間的信息通報和聯動機制。但對究竟什么是信息通報和聯動機制都沒有搞清,只是在喊口號 “應當如何”,卻不知也沒有論述“到底如何”。對于這一問題,需要具體深入到每一個問題上,實實在在的去探索可行的路徑,而非一味的作號召。
參考文獻:
[1] 蔣洪強、劉正廣、曹國志編著.綠色證券[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11.
[2] 孫福麗等編著.上市或再融資環保核查實用手冊[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10.
[3] 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培訓班培訓材料. 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2011.
[4] 楊朝飛、王金楠等著.環境經濟政策改革與框架[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10.
[6] 王洪燕等.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的發展完善[J].環境保護,2010,(22).
[7] 戴春皓等.對比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環境保護核查與環境影響評價[J]. 環境保護科學,2009, (04) .
[8] 王卯香.環境影響評價與環保核查的對比分析[J].山西化工,2010,(03) .
[9] 呂蓁.嚴格上市公司環境保護核查[N].中國證券報,2007.
[10] 趙芳等.從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的成效和經驗看我國企業環境管理困局[J].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學術年會論文集(第三卷)2011.
[11] 曲艷明.基層環保部門應在環保核查中發揮積極作用[J].環境保護,2012,(13) .
[12] 孫漢坤、趙芳、蔡春霞.淺析上市公司環境保護核查在經濟發展轉變中的實踐成果[J].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學術年會論文集(2011) .
[13] 王至慧、于譚杰.針對上市公司環境保護核查的思考[J].中國科技論文在線,2010.
[14] 朱教寧.上市企業環境保護核查制度的建立與完善[D] .天津:天津大學,2010.
[15] 劉毅.上市公司環保核查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2011.
[16] 張文鑫.中國綠色證券持續改進機制運行及完善建議[J].河北學刊,2012,(02) .
[17] 張文鑫.基于持續改進的綠色證券機制研究[J].河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1,(06) .
[18] 王小溪.論我國綠色證券的法律制度構建[D].東北林業大學,2011.
[19] 王.論公眾參與制度在“綠色證券”中的運用[D].鄭州大學,2011.
[20] 吳競.我國綠色證券的法律規制研究[D].山西大學,2012.
[21] 張文鑫等.我國綠色證券制度問題及對策建議[J].商場現代化,2012,(07) .
[22] 王凱.綠色證券中環境信息披露制度的――以紫金礦業“污染門”事件為例[J].決策與信息(下旬刊), 2011,(01).
[23] 吳永輝.論我國綠色證券制度的完善[J].洛陽理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06) .
[24] 宋蓮花.加快完善中國“綠色證券制度”芻議[J].大連民族學院學報,2010,(06) .
人類社會邁入新的世紀,全球展開了信息技術革命,并且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對社會變革的方向起著決定作用。隨著信息化的深入,信息的數量以驚人的速度急劇地爆炸性增加。論文參考網。除了廣播、電視、書籍、報紙等各種傳統的信息傳播媒介之外,又出現了國際互聯網、無線上網、手機上網等新的信息傳遞手段,使信息獲取變得更加多樣復雜,同樣使農業信息獲取的渠道增多。面對“信息爆炸”的時代,如何快速高效的進行網絡中的農業信息獲取成了農業信息工作的首要任務。
在新的環境下,作為農業信息從業人員,應掌握更多的從當前網絡中獲取農業信息的手段,下面從六個方面說明如何在當前網絡中進行農業信息獲取。
1、使用專業的農業信息搜索引擎,是農業信息化發展的方向。
要在海量信息中找到所需農業信息,就必須用到專業級的搜索引擎。我國目前現狀,農業信息的獲取還很困難,特別是急需農業科技信息和市場信息的企業、部門、農戶,他們通過綜合搜索引擎,并不能迅速找到自己想要的信息。據不完全統計,在農業領域現有各種網站近十萬多個,涉及農、林、牧、漁、水利、氣象、農墾、鄉鎮企業及其它農業部門。在這些海量的信息中,如何搜索一個準確的農業信息是農業人員非常關注的問題。因此,針對于中文農業網絡資源研發專業化的搜索引擎,實現農業信息的精確搜索是農業信息搜索引擎發展方向。
在專業農業搜索引擎方面,有些網站已經走在前列:
世界范圍:(1)農業沖浪(agrisurf.com)。世界上最大的農業專業搜索引擎,提供分類檢索和關鍵詞檢索,提供大約20 000多個農業相關網站和95個國家與地區的有效鏈接。
(2) Ceres Online
ceresgroup.com/col/
專門提供農業信息。其搜索功能連接到了農業產業的其它專業人員。日歷數據庫列出了幾百個即將到來的農業活動,氣象圖提供了世界各地天氣情況以及熱點信息。論文參考網。
(3)AgEconSearch
agecon.lib.umn.edu/
AgEcon搜索收集,索引包括諸如農業,食品供應,自然資源經濟學,環境經濟學,農產品貿易及廣義的農業經濟領域的學術研究全文。
國內相關搜索引擎:
(1)農搜sdd.net.cn/
農搜農業專業搜索引擎的研發得到了中國農業科學院“杰出人才工程”經費的資助。
(2)搜農sounong.net/
中國搜農是在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和現代農村信息化關鍵技術研究與示范項目資助下取得的一項重大創新成果,也是第一個面向我國農業企業、農民大戶、農業專業技術協會以及廣大農業科技人員提供農業通用搜索與農產品供求、農業實用技術、政策新聞等專題的搜索服務。
(3)so.ag365.com/365農業搜索
(4)chinanong.com/華農在線-中國農業信息搜索引擎
(5)086ny.com/soso/超農網農業搜索
(6)3nss.com/Portal/Default.aspx三農搜索網
2、除了農業搜索引擎外,網絡中農業信息獲取還要有相應的專業智能瀏覽器。
使用專門開發的面向農業信息獲取方面的智能瀏覽器,可以借助智能瀏覽器的功能,方便快捷地進行快速搜索、精確搜索,過濾無關信息,提取農業信息,為廣大農民用戶方便快捷地獲取農業信息提供服務。
3、使用在線農業專家系統。
農業專家系統是運用人工智能的專家系統技術,匯集農業領域知識、模型和專家經驗等,采用合宜的知識表示技術和推理策略,以信息網絡為載體,為農業生產管理者提供咨詢服務。傳統的農業專家系統在現今的網絡條件下變的不適用。現在農業專家系統的發展方向為:在線農業專家系統及實時智能專家系統。
目前國內許多專家系統已經上線并且在使用過程中起到了良好效果。
(1)esa.org.cn/index.asp
廣西智能農業信息網,提供作物類、瓜果類、蔬菜類、畜牧類、獸醫類和水產類等六類十九種在線專家系統。
(2)nbnky.gov.cn:4000
寧波農經網農業專家系統,提供了蔬菜病蟲害專家系統、河蟹養殖專家系統、家兔養殖專家系統、海水養殖系列專家系統、網箱養魚專家系統等二十八種在線專家系統。
(3)hebaic.com.cn/index.do?templet=er_zjxt
河北農業技術推廣網、河北農業智能信息網專家系統,提供金絲小棗栽培專家系統、養牛管理專家系統、無公害番茄專家系統等三十余種在線專家系統。
(4)zjxt.hzagro.com/
農業專家系統.net,杭州市科技局、杭州市農辦主辦提供了水果干果、蔬菜種植、花卉苗木、中藥材、水產養殖、畜禽養殖等類七十余種在線農業專家系統。
(5)202.107.249.147/
麗水市農業專家知識系統,提供了花卉苗木、食用菌、筍竹、蔬菜、水產、中藥材、其它等十類八十五種在線農業專家系統。
4、進行農業信息智能分析。
農業信息智能分析是應用智能化技術代替傳統方法進行農業信息分析的新的研究領域。它主要是圍繞農業生產、農產品市場、農業經營管理、農業科技中的分析對象, 進行智能化地信息自動采集、存儲、管理、計算、判別等的過程,可模仿、代替專家,解決農業中波動分析、風險識別、早期預測、效果評價等諸多問題。目前農業智能分析技術在我國已投入實際使用。
(1)農業部的“農作物遙感監測系統”,通過采用遙感和地理信息系統手段,及時動態地監測農作物生長狀況,解決了依賴實地調查、手工記錄、數據上報等傳統信息獲取方式的不足。針對數據和信息源不足、渠道不暢等問題,農業系統開展了“農產品市場監測預警系統”的開發與應用,定期對糧、油、果、菜、畜產品等主要農產品的生產、需求、進出口、市場行情,進行動態監測、分析,為政府部門、生產者和經營者提供了決策參考。
(2)中國農科院智能化農業預警技術與系統重點開放實驗室,構建了全國農產品供求平衡分析預測模型體系框架,開展了12種主要農產品的市場供求分析預測。利用網絡抓取技術、數據挖掘技術,已經能從海量的信息中獲取市場波動的隱性信息。論文參考網。并建立了主要農產品供求信息庫,能對12種主要農產品的市場行情進行趨勢分析與展望。
5、使用專業農業網站、專業農業論壇、專業農業交流圈。
傳統的專業農業網站及專業農業論壇仍然是廣大農民互聯網上獲取農業信息的主要渠道。另外基于新興的WEB2.0技術組建的專業農業交流圈能大大增強訪問者之間的互動也迅速發展,大有前途。
國內專業農業網站及農業論壇:
(1)202.127.45.50/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國農業信息網。
(2)zgny.com.cn/
中國農業網,農業企業的商務信息平臺。
(3)chinabreed.com/
中國養殖網,最大畜牧行業門戶網站,提供養殖、飼料、養豬、養雞、養牛、 養羊、家禽、獸藥、特種養殖及畜牧機械相關信息。
(4)aweb.com.cn/
農博網,國家農村信息服務示范項目,以“服務農業,E化農業”的宗旨,為涉農人群提供農業資訊、農產品電子商務、農業論壇以及農業人才服務。
(5)12582.com/
農信通農村信息網,涉農生活服務移動互聯網平臺,提供最新農業信息,化肥、飼料、農機等價格行情,農民工招聘、就業信息;食品、水果、蔬菜等農產品交易信息,是城鄉互動、鄉村旅游、農家樂的綜合展示窗口。
(6)feedtrade.com.cn/
中國飼料行業信息網,為飼料生產加工、飼料原料貿易、飼料添加劑及畜牧養殖企業提供全面的新聞、行情、價格和分析預測等信息資訊服務。
(7)yuanlin.com/
中國園林網,提供園林綠化苗木資訊,園林綠化景觀,園林綠化苗木工程,園林綠化設計 ,等方面信息,為相關園林綠化苗圃企業提供商鋪,是園林綠化,苗木園藝的專業園林綠化門戶。
(8)bbs.aweb.com.cn/
中國三農論壇,博覽天下農事,關注農村、關心農業、關愛農民。
6、除了以上信息資源外,專題討論組、電子論壇等也可以方便地為相同科學領域的農業專家提供交流空間,這也是當前網絡獲取農業信息資源的重要方式之一。
參考文獻:
[1]《不同搜索引擎在農業領域的應用效果對比》,劉艷華、徐勇。《農業網絡信息》2009年08期.
[2]《互聯網上農業信息資源的整合、利用與管理研究》,嚴方。《華中農業大學》,碩士論文.
礦產資源廣泛的應用于我們的生產和生活當中,然而,礦產資源的過度開發,使得礦山環境的形式變得相當惡劣,筆者通過查閱相關資料統計了我國最近幾年由于不規范的對礦山進行開采,導致土地的破壞面積增多,次生災害頻發,不僅造成了很多的人員傷亡及失蹤,也對我國經濟的發展產生了非常的影響,可見,研究礦山地質災害防治的投資問題是十分必要的,我國應該建立一種多元化的投資融資模式,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1、礦山地質災害的種類及防治方法
礦山地質災害的頻發是由于人們采礦的過度與自然生態環境的惡化共同造
成的,礦山地質災害首先表現為泥石流,這是由于礦山被覆的植物被大面積的破壞,使得巖石在雨水的沖刷下發生松動,久而久之就出現了降雨性的泥石流,這對于礦山生態環境的破壞以及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都造成了極大的威脅。其次,就是礦山附近地面的沉降甚至塌陷,這會嚴重的影響周圍的農田灌溉與農民們的生活,尤其是在煤礦開采頻繁的地區更為嚴重。最后,礦山地質災害還包括崩塌,這是一種較為嚴重的巖土分崩現象,大塊的巖石從高處落下,如果處理不當將會造成極為嚴重的后果。礦山地質災害的防治方法可以通過合理的開采礦山,同時保護礦山的生態環境協同作用,對可能發生的地質災害做好防護措施,在保證生態環境的基礎上,有規劃的開采,爭取把礦山地質災害降低到最小;嚴格的控制和登記采礦的單位,實行責任制度;加強對礦山地質災害的預警與監督,可以使用先進的計算機網絡技術進行實時監控;建立有效的風險評估系統,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綜合的治理措施。
2、對我國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投資方式的現狀分析
2.1通過財政撥款方式
我國主要是通過財政撥款的形式來治理礦山地質災害,政府投資達到將近百分之五十左右,而且,投資的金額正在逐漸的增加,對于礦山地質災害的防治效果也有顯著的提高,根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9年末,共完成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程490處,其中崩塌、滑坡治理工程255處,庫岸防護235段,搬遷避讓兩萬余人;對255處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專業監測,在3053處隱患點建立了群測群防體系,并且,在南方部分地震多發區,也啟動了將近兩千處的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勘查,涉及人數93萬余人;完成314處重大隱患點治理工程,保護人員21萬余人;對1999處隱患點實施搬遷避讓工程,搬遷人員14萬余人。
2.2設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
2009年,我國設立了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這項基金由中央財政投入,全年投入資金八億元,成功避讓地質災害200多起,安全轉移1.4萬人,避免直接經濟損失1.6億元。
2.3通過保證金及銀行貸款方式
保證金制度能夠有效的約束礦山開采活動,由于國家向采礦負責人收取保證金就使得礦上地質災害的防治與環境保護都有一定的保障,開采人員也會更加的規范操作,使得地質環境的治理有了極大的恢復,保證金制度已經在我國全面的展開了,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另一種方式就是通過銀行貸款,這主要是采礦企業進行融資的方式,但是,由于多種原因銀行貸款比較困難,融資規模也沒有顯著的提高。
3、礦山地質災害防治的多元化投資模式
從我國目前礦山地質災害防治的現狀可以得出我國主要是通過國家財政進行投資,這種方式過于單一,不能夠適應經濟大環境的發展,事實上,我國對于礦山開采的治理還存在很多的不足,應該建立多元化的礦山災害治理模式,使得生態環境的惡化趨勢得以遏制,接下來,本研究將介紹幾種多元化的融資渠道。
3.1 發行國債渠道
國債的發行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同時,對于礦山地質災害的防治也有非常積極的作用,這就要求政府能夠協調好用于礦山地質災害治理的投資比例,不僅應該起到增強投資者信心的作用,還應該使得我國的經濟處于平穩的發展態勢,發行國債將是一種非常有效、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融資方式。
3.2 證券融資渠道
通過證券融資的渠道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種是市政債券的融資,就是設立一種單獨的融資形式用于礦山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中,其優點在于沒有稅收,這就極大的吸引廣大居民進行投資,或者利用銀行信托機構使得用于礦山地質災害防治的基金越來越多,然而,市政債券融資需要到期還付一定的利息,因此,這種方式還是具有一定的風險性,需要采取恰當的手段確保經濟的可行性。另一方面就是企業債券,通過企業債券對礦山地質災害防治進行投資是較為有效的途徑,國內的各大企業通過發行證券,或者股票來實現融資,這樣可以有效的防止礦山開采中不規范的操作行為,同時,還能夠吸引大量的民營企業加入,不僅對企業的項目管理起到積極的作用,還提高了礦山地質災害防治的工作效率,而且,企業通過發行債券使得閑散的資金得以最大化的利用,不僅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付息壓力。
3.3發行礦山地質災害防治彩票
彩票的發行可以極大的提高人民的興趣,能夠起到非常好的社會效益,同時,作為一種公益性的融資渠道,讓人民認識到保護礦產資源的重要意義,這樣就使得用于礦山地質災害防治的投資金額得到保證。另一方面,就像中國體育彩票一樣,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彩票能夠極大的發揮其市場的作用機制,使得社會中的閑散資金得以集中有效的利用,我認為,礦山地質災害防治彩票的發行將成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方式,而且必將取得很好的發展,應該在全國各個地區展開試點,更為廣泛的宣傳與發行。
3.4建立適合我國礦山地質災害防治的財政模式
適合我國國情的礦山地質災害防治財政模式就是通過合理的稅收政策來實現投資與融資,稅收是環境經濟政策的主要組成,我國通過對礦山地質災害防治的成本進行核算,最大限度的提高稅收政策帶來的經濟效益,做好能夠以一種補的投資形式來激勵社會各界人士對礦產資源保護的關注,強化礦山地質災害的防治手段,可以通過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投資形式來尋找適合我國國情發展的有效融資渠道,美國對于廢棄礦山的保護就是通過政府的幫助與建立修復基金來實現的,修復基金就是通過征收稅金來優化礦山附近居民的生活環境,同時,也對礦山周圍的生態環境造成一種良性的循環。可見,我國可以從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城市入手,通過建立財政稅收政策,制定合理的稅率來保證礦山地質災害防治能夠有充足的融資資金。
4、結語
綜上所述,本研究對我國礦山地質災害融資投資的現狀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多元化的投資模式,礦產資源的緊缺將會是我國面臨的重大問題,因此,重視對于礦產資源的合理開采與生態環境的保護是至關重要的,我們應該堅持科學發展觀,通過采取有效的、多元化的投資融資模式加強對礦山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開展,同時,加強政府的監督與管理工作,統籌的規劃,創新管理機制,堅持以人為本的戰略方針,創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推進礦產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一、烏魯木齊建設中央商務區的必要性
中央商務區又叫中心商業區,譯自英文CentralBusinessDistrict,簡稱CBD,其主要涵義是商務會聚之處,是在一個大城市內集中了大量的商務辦公、信息服務、文化娛樂、高級公寓等配套設施,便于開展大規模商務活動的城市中心區域。如果這樣的一個區域能形成,就必將帶動周邊地區經濟的起飛和發展。
烏魯木齊地處亞洲腹地,不僅是新疆最大的商品集散地,而且是中亞地區重要的進出口貿易集散地。烏魯木齊規劃建設CBD意義重大,一是有利于鞏固烏魯木齊在我國向西開放中的重要戰略地位;二是有利于烏魯木齊國際商貿城城市戰略發展目標的實現;三是有利于提升烏魯木齊現代服務業的發展水平;四是有利于加快烏魯木齊新型工業化的進程;五是促進對外貿易與交流。
二、烏魯木齊建設中央商務區的條件與優勢
(一)烏魯木齊城市經濟外向性強
“十一五”以來,烏魯木齊充分利用國家“全方位開放、向西傾斜”的政策,實行“東聯西出、雙向互補”的經貿戰略,積極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形成了全方位開放的態勢,截止2011年底,全市共建成1個一類口岸、7個二類口岸。2011年,全市實現進出口總額90億美元(其中:進口額23億美元,出口額67億美元),占全疆的31.22%,較2006年增加85.74億美元,年均增長25.01%。
(二)烏魯木齊區位優勢得天獨厚
新疆地處亞歐腹部,新亞歐大陸橋中心,是我國與中亞、歐洲連接的惟一陸路通道,向西有大西洋歐洲市場,里海、黑海西亞市場,波斯灣中東市場,周邊與8個國家陸路接壤,毗鄰中亞五國、南亞、西亞、中東、歐洲、俄羅斯,擁有17個沿邊一類口岸和13個二類口岸,是西部乃至全國與中亞、西亞和歐洲聯系的橋梁與樞紐,成為中國向西開放的最前沿。烏魯木齊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首府,是新疆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也是我國通往中亞、西亞的咽喉和向西開放的窗口,其承東啟西、貫通南北的樞紐作用十分突出。
(三)烏魯木齊市場基礎堅實
截止2011年底,全市共有批發零售網點約6.5萬個,每千人擁有網點32個;全市5000m2以上大型零售網點32個,其中大型綜合百貨店20個、大型超市9個、大型專業店3個;零售企業中年銷售過億元的商場有19家;全市擁有各類商品交易市場165個,年成交額310億元,其中:消費品市場152個,生產資料市場14個;綜合市場79個,專業市場95個。以大型綜合批發市場為龍頭、專業批發市場為骨干、集貿市場為基礎的大市場、大流通格局初步形成。2011年實現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690億元,占全疆的44.34%,較2001年增加556.3億元,年均增長17.83%,增幅列西部省會城市第一。
(四)烏魯木齊經濟實力雄厚
“十一五”以來,烏魯木齊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2011年,全市實現地區生產總值1700億元,較“十五”末增長4.8倍,年均增長15.47%;二三產業占經濟總量的98.7%,城市經濟特征十分突出。其中,第二產業增加值655億元,較“十五”末增長2.7倍;第三產業增加值730.15億元,較“十五”末增長3.08倍;實現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690億元,較“十五”末增長2.5倍,年均增長14.65%;實現進出品貿易總額90億美元,較“十五”末增長7.2倍,年均增長25.01%。預計2015年烏魯木齊地區生產總值達到3500億元,年均增長18%。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為CBD的規劃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烏魯木齊中心商務區開發模式和區位選擇
以國內一些城市CBD開發模式和區位選擇為借鑒,烏魯木齊中心商務區擬采用離開老城區新建的開發模式,選址在新市區北部區域(以下簡稱“北部區域”)。該區域位于烏魯木齊市的北部,地處烏魯木齊――昌吉中心地帶和烏魯木齊城市北擴的主要拓展區域之一,東起河灘路、西至烏昌一級公路,南起喀什東路和迎賓路、北至高速公路北聯絡線,總面積68平方公里,地理位置優越,交通通達性好,土地資源豐富,環境優美,建設中央商務區獨具優勢。
(一)地理位置優越
北部區域地處烏魯木齊一軸兩翼空間發展格局所形成的扇形區域,南臨烏魯木齊市中心城區、東接米東區、西連昌吉市、北望五家渠市,兩側緊鄰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出口加工區、頭屯河工業區、鐵路物流園,是米東區、昌吉市、五家渠市與烏魯木齊市中心城區的連接點和融合發展的關鍵區域,是烏魯木齊市北擴的重要區域。北部區域輻射范圍見圖1。
(二)交通體系完善
北部區域內對外擁有航空、鐵路、公路三位一體的立體交通體系,其中航空交通通道――烏魯木齊國際機場目前已開通航線113條,其中國內航線99條,國際航線14條,與國內外81個大中城市通航;鐵路交通通道――準東鐵路穿越該區域,擁有烏魯木齊鐵路貨運站場之一的東站;公路交通通道――吐烏大高等級公路、烏奎高等級公路、烏昌一級公路和安寧渠路。
內部已形成了“四縱三橫”的交通網路,其中縱向道路包括北京路、天津路、長春路、文光路四條南北走向的城市干道, 橫向道路包括北外環路、 緯二路和緯六路三條東西走向的城市干道。北部區域交通體系見圖2。
(三)土地開發潛力巨大
北部區域總面積68平方公里,土地構成以戈壁地、采砂形成的砂坑地及部分農田組成,其中砂坑地面積約20000畝,占北部區域總面積約為五分之一,經回填和處理后,可直接轉變為建設用地。此外,整個北部區域除部分交通、電力設施外基本沒有其它基礎設施,便于整體規劃和統一開發。
(四)生態環境和人文環境獨特
北部區域外鄰植物園、新城公園,內有大規模的農業示范基地、農業生態園基地、四工苗圃、葡萄長廊、開闊草坪、花卉園區等,景觀與生態共生,空氣清新,環境幽靜。該區域南鄰中國科學院新疆分院、新疆社會科學院等20多家等科研所,新疆財經學院、新疆建設職業技術學院等30多家大中專院校,自治區圖書館,自治區體育中心,為北部區域發展奠定了良好的人才、文化、科技基礎。
伴隨著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深入實施,將有大批國內外知名企業、金融機構進入烏魯木齊,建立它們的總部,引發眾多行業聚集,這必然對中央商務區的高檔辦公環境產生大量、持續的需求。烏魯木齊加快建立 CBD 將有助于接納來自于國內外的服務、貿易、金融、證券、商務等行業的投資,進一步提升烏魯木齊西部中心城市的地位。
參考文獻:
①劉濤.CBD與城市發展關系研究[D].華東師范大學碩士論文,2006
②趙群毅,秦波,周一星.重慶市中央商務區的區位選擇研究[J].地域研究與開發,2005(6):56―58
【關鍵詞】自然資源;范疇;立法體系;立法原則
一、自然資源法的范疇界定
自然資源的范疇界定是我們處理自然資源立法首先應該處理的問題,這個問題關系到我們我們對于自然資源的立法定位,特別是在崇尚概念的大陸法系國家,從傳統法律的既有概念出發是人們進一步認識和研究相關學科的基本進路。
(一)自然資源的概念分析
目前學術界對自然資源的定義各不相同,但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幾種:
(1)自然資源是在一定經濟和技術條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類利用的物質和能量,如土壤、陽光、水、空氣、草原、森林、野生動植物、礦藏等。1
(2)自然資源,是相對于非自然屬性的“資源”而言的,是指與人類生產或者其他生產活動有關并能為人類所利用的部分環境因素。可見,從環境保護法看,自然資源是組成環境的因素。2
(3)自然資源是自然界形成的可供人類利用的一切物質和能量的總稱。3
(4)自然資源就是自然界中一切能夠為人類所利用的自然要素。4
(5)聯合國出版的文獻中對自然資源的涵義解釋為:“人在其自然環境中發現的各種成分,只要它能以任何方式為人類提供福利的都屬于自然資源。從廣義來說,自然資源包括全球范圍內的一切要素,它既包括過去進化階段中無生命的物理成分,如礦物,又包括地球演化過程中的產物,如植物、動物、景觀要素、地形、水、空氣、土壤和化石資源等。”自然資源是人類生活和生產資料的來源,是人類社會和經濟發展的物質基礎,同時也構成人類生存環境的基本要素。5
(6)自然資源最有代表性的定義則是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于1972年提出的:“所謂自然資源,是指在一定時間條件下,能夠產生經濟價值以提高人類當前和未來福利的自然環境因素的總和”。6
(7)通常所謂的自然資源是指直接用于物質產品生產過程的自然資源.它們或構成物質產品實體或在物質產品生產過程中被消耗掉.而水、空氣、氣候條件和自然景觀等自然環境條件和要素同樣也應視作人類生存、發展所必須的自然資源。7
(8)自然資源一般是指能夠進入人類勞動生產過程并被加工成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那部分自然要素如土地、礦藏、水、大氣、森林、草地、野生生物等。8
(9)自然資源是指在自然界中經過一系列化學、物理、生物過程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時空格局、對人類生活和生存直接或間接產生影響的所有自然因素的總和.廣義的自然資源應包括一切具有現實和潛在價值的自然物質。9
(10)一般認為自然資源是指自然界中能被人類用于生產和生活的物質和能量的總稱.但在實際中往往只是在經濟學意義的“資源”認識之上疊加了“自然”的屬性。10
(11)自然資源是指由自然界中地理環境和生物所構成的,吸引人們前往進行旅游活動的天然景觀,包括地貌、水文、氣候動植物等。11
(12)自然資源是指一切可作為生產投入的未經人類勞動加工而自然存在的物質及其可利用的活動方式,主要包括氣候、土地、生物、水、礦產等。12
綜上所述,對自然資源這個概念雖然表述不盡相同,但是都具有這樣幾個組成要素,即(1)自然性(2)有用性(3)可用性(4)物質和能量,但自然資源并不必然是有限性的。這幾個特征也是我們將自然資源納入環境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的邏輯前提,同時,這幾個特征決定了法律對自然資源這個客體所涉及法律關系調整的特征。從法律角度上講,自然資源指能夠供人們在生產、生活中利用并作為所有權、使用權客體的自然物質和能量。
(二)自然資源法基本范疇
關于自然資源法,有些著作稱之為自然資源保護法,亦有人稱之為生態環境保護法、自然保護法等,對其范疇界定也各不相同,而且學界對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二者關系的理解各不相同。肖乾剛主編的高等學校法學教材《自然資源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中,把資源保護法只作為自然資源法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但大多數環境法著作中,往往把自然資源法稱為自然資源保護法。13 這表現為對自然資源法范疇的認識存在差異,是依據自然資源保護法律規范的調整內容對法律規范調整領域的歸類和界定,它與自然保護法概念緊密關聯,是繼自然資源概念后首先應該回答的基本理論問題。那么,整體環境觀的環境法范疇應當如何重界呢?自然資源法的范疇又如何界定呢?我國相當多的環境學者是對于自然資源法的主張可以分為:
(1)“融合論”,即將自然保護法和資源法融合為了自然資源保護法,這在學界占了很大部分,我們可以從眾多環境法學的著作可得到論證。“融合論”其實就是否定自然保護法作為環境法子部門的合理性和科學性。該說進而主張自然資源保護法和污染防治法融合為環境與資源法,即大環境法。該說以杜群的《環境法融合論》為代表,她認為自然資源保護法是指自然資源法中關于單項自然資源保護的法律規范的總和。14
(2)“生態保護法”說,也稱為“生態法”說、“生態環境保護法”說。狹義上的生態法即是我們說主張的中義性質上的自然資源保護法。該學說以《生態法原理》(曹明德)為代表。我們可以稱之為“類似說”。
(3)“獨立說”,即主張存在獨立的環境法學部門——自然資源保護法(學),主要以《環境資源法學》(呂忠梅、高利紅、余耀軍,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6)和《環境法學》(汪勁,北京大學,2006)為該說的主要代表,其中又以汪勁的研究相對較為深入。“獨立說”即自然保護法也是我們說積極倡導和主張的。目前學界還未達成對此學說的一致意見和對自然保護法范疇的科學界分。15
可持續發展戰略引入中國,帶給中國環境法的第一個沖擊是:人們愈來愈認識到過去長期以來形成的狹隘環境法的概念和范疇論已經成為發展中國可持續環境立法的認識疑障。中國環境法的概念應當回復到以整體環境觀為指導的、國際通行的廣義環境法概念,即把狹隘環境法的調整內容擴展到合理開發、利用、管理自然資源方面的社會活動,并重新啟用“環境法”術語。 復元的中國環境法范疇應當重新界定為兩個平行子法,即污染防治法、自然資源法,自然資源法融合自然保護法(生態環境保護法)和自然利用(管理)法。中國環境法融合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資源法也合乎法理,也符合可持續發展對環境法的客觀要求。融合后的中國環境法概念,反映了環境法調整客體——環境和自然資源在可持續發展的歷史條件下從割裂、對立走向融合、統一的客觀事實。
這里,我們有必要辨析下“自然保護法”的概念。“自然保護法”和“環境法”一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自然保護法和“環境與資源法”(即廣義的大環境法)相同,是指調整因開發、利用、保護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自然環境活動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上說使用的自然保護法,以及原蘇聯和東歐國家的環境法,都采用廣義的自然保護法的概念,如俄羅斯的生態法。
狹義的自然保護法,是作為自然資源法的一部分,是指調整因保護某些特殊的自然和人工環境因素,維護生態平衡和環境的優美和諧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通過對我國環境法學教材的考察,按其保護對象分,分為:自然保護地法、國家公園法、風景名勝保護法、野生動植物保護法、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法、水土保持法等。狹義的自然保護法和自然保護法基本是平行的,專門指綜合性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和特殊區域環境保護法。美國的《原生境法》即是屬于狹義的自然保護法。狹義的自然保護法是自然資源法的下位法,主要自然資源保護法律關系客體是具有有限性的自然資源。我們為了避免名稱上的混亂,采用狹義上的自然保護法概念,不使用廣義的自然保護法概念。
綜上可見,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的“環境與資源法”(廣義環境法),它的基本范疇包括:環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資源法(包括自然資源管理和保護法)和自然保護法(自然資源法中的自然保護規范+生態環境保護法)。自然資源法應包括自然保護法和自然利用法。但如上文所述,自然資源并不必然具有有限性的特征,對于太陽能、風能這些無限資源來講,目前還沒有把它們作為自然資源立法的保護對象,但是,它們又屬于自然資源法律關系的客體范疇,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主要是開發和利用法律關系。
應然界定模式用公式表示,即:
環境法(廣義)=污染防治法+自然資源法+其他部門法中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
自然資源法=自然保護法+自然利用法=生態環境保護法(包括特殊區域的環境保護)+自然資源法中的自然保護規范+污染防治法中的自然保護規范+其他部門法中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規范。
自然資源法(即很多的學者書著中所謂的生態環境保護法或者自然資源保護法等概念)應單獨成立一個子法,作為環境法的下位法,與污染防治法并列屬于總體的環境法的范疇,主要因為它具有的獨特保護對象,自然資源法涉及對資源生態的保護,包括整體生境和生態功能以及特殊自然環境。而且自然資源法能夠利用環境法的調整方法和調整手段融合進環境法體系。
另外,環境法視域下的自然利用法之所以能統一到環境法中,是因為自然利用法是以生態利益的保護作為最終的價值取向,而非經濟利益,對自然資源的利用(主要是無限能源的利用)關系進行調整的目的是生態環境的保護,所以自然利用法也是自然資源法的一個二級法,同時也是環境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由此,我國的自然資源法的體系以及其在環境法中的地位可以如下表示:
憲法
環境基本法
自然資源基本法 (一級法)
單行自然保護法 單行自然利用法 (二級法)
行政法規 (三級法)
二、對我國自然資源立法現狀的理性思考
我國自1984年制定第一部自然資源單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來,自然資源法制建設就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的新時期,特別是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進步。一個以各種單行資源法集合為法群形態的自然資源法律體系框架已經初步形成。這一體系基本覆蓋了我國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主要方面,使我國的自然資源法制建設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在我國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對制止自然資源的破壞浪費和拯救自然資源的枯竭作出一定的積極貢獻。但是,目前我們面對的是一個全球性的資源問題和日趨嚴峻的國內自然資源形勢,因此,全面審視我國自然資源的法制狀況,使之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的現實,是非常必要的。16
總之,我國已形成了以憲法性規范為依據,以環境保護法為基礎,以單項專門法為主干,以其他法律及地方性法規相配套,以國際條約為補充的自然資源保護法體系的基本框架,這一體系框架基本覆蓋了我國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主要方面。
1、缺乏明確、統一的生態保護的立法目的和指導思想
保護資源的目的, 一是為了經濟利益, 二是為了生態效益, 但主要的應是生態效益, 因為一旦生態效益喪失, 其經濟利益最終將受到影響。但就其立法目的而言, 我國已制定的自然資源法中, 只有《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明確提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平衡”的立法目的; 而《水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漁業法》等則偏重于經濟利益, 對“保護環境”、“維持生態平衡”等只字未提。指導思想, 是法制建設的靈魂。由于現行有關資源保護的法律多脫胎于計劃經濟時期, 大都沒確立“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譬如, 《憲法》、《環境保護法》和各種自然資源單行法等, 僅有經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規定了“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內容。這種指導思想上的偏差, 表現在法律內容上重資源的開發利用而輕資源保護, 重資源的經濟效益保護而輕生態效益保護。這顯然不利于維持資源的永續利用和生態保護。17
2、我國自然資源法律體系的框架結構有待進一步科學化、合理化。法律體系功能的發揮通過法律體系的結構來實現, 法律體系的結構本身就體現著法律體系的功能。因此, 構建法律體系首先需要的是賦予該體系一種科學合理的結構。總觀我國自然資源的法律現狀, 由《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10 部單行自然資源法律集合的法群形態, 是我國自然資源法律體系框架的現實。
(1) 就我國自然資源法律體系的外部結構而言, 我國目前已有15部自然資源法律, 并以此為基礎形成了各自的次級法律體系但由于強調部門法律發展和部門利益,如一直以來國家環保總局與國家林業局對生態保護的主管權爭議。忽視了部門法律的整合和部門利益的協調, 結果造成法律體系整體功能難以發揮, 最終導致了自然資源整體發展的非持續性。
(2) 就我國自然資源法律體系的內部結構而言, 我國現行自然資源法律基本上也是以調整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等為內容的, 但由于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治理關系的處理不當, 導致的結果卻是重開發利用,輕治理保護;重視數量增長, 忽視質量提高;資源供需緊張,利用效益低下,破壞浪費嚴重。
(3) 從我國自然資源法制系統結構來看, 我國現行自然資源法律體系框架由于靜態結構缺位, 動態結構失衡, 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等各個環節相互脫節, 導致整個自然資源法制系統不能高效運作, 法律預期目標難以實現。
3、監督管理責權不清
由于自然資源保護工作涉及內容的廣泛性和保護方法的綜合性特點,必須要求眾多的國
家行政部門都參與其事,無論哪一個單獨的部門都不可能包攬全部自然資源保護工作。而且國家行政機構設置的現實情況也決定了不可能由哪一個部門包攬全部自然資源保護工作《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七條雖然就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體制作了規定,但實際上并
沒有明確各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而在其他的自然資源保護法律規范中,則往往是僅就某一
個部門,或者少數密切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權作出規定。體制的缺陷是實際監督管理工作薄
弱的重要原因之一。18
三、自然資源立法體系的完善路徑
自然資源保護法屬于環境保護法的一個組成部分。目前,我國自然資源保護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但還不十分完備,與自然資源保護和經濟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針對自然資源保護法體系存在的缺陷,應提出進一步完善的建議,以利于我國自然資源保護事業的發展。
1、在《憲法》中增加資源保護的內容
由世界自然保護同盟,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會合編的《保護地球——持續生存戰略》明確提出,各國應通過一個關于可持續發展的全球宣言和盟約,使各國對可持續生存的道德準則作為承諾,并應將可持續生存原則納入各國的憲法和立法之中。因此,我國的自然資源立法應根據以上精神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加以修改和完善。我國現行《憲法》還沒有可持續發展的條款,應在適當的時候加以修改,增加可持續發展的內容。因為可持續發展以保護自然資源和環境為基礎,發展與資源和環境保護是相互聯系的,它們構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應在國家根本大法中得到體現。
2、重新制定《環境保護法》,改為環境基本法或環境政策法
20世紀70年代以來,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紛紛制定了綜合性的環境保護基本法,我國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基本可視為污染防治法,幾乎未涉及自然資源的法律保護。如今我們應在現行環境保護法的基礎上,增加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治理自然資源的內容, 將其更名為《環境基本法》或《環境保護基本法》,使其真正成為名副其實的污染防治和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綜合性基本法律, 并為其他專門性立法提供立法基礎。從而,使環境保護法真正能統領整個環境資源法立法體系。
3、制定統一的《自然資源保護法》
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或正在制定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目前,我國制定《自然資源保護法》的條件已逐步成熟。首先,可持續發展思想涉及資源、環境、技術、投資、市場等諸多方面,但從總體和長遠看,只有資源與環境才是決定持續性的主要因素,而其中以資源利用為中心問題。制定《自然資源保護法》的目的正是為了實現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合理利用和開發自然資源,滿足社會經濟、文化、物質生活的需要,同時能滿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其次, 1994年我國政府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賦予了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的重要地位,確定了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戰略。黨的十五大報告進一步確立了可持續發展對于現代化建設的戰略指導地位,并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與節約等給予高度重視,這一切都為《自然資源保護法》的制定創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與政策支持。此外,制定《自然資源保護法》是構建與完善我國自然資源法律體系的需要。自然資源法律體系應是一個在自然資源分類基礎上,以《自然資源保護法》為龍頭,以單行法為基干,以各種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為主體,以相鄰有關法律為補充的效力層次分明的有機系統。制定《自然資源保護法》正是彌補我國自然資源法律體系結構缺失的重要措施。總之,制定統一的《自然資源保護法》不但有立法的現實條件,而且勢在必行。《自然資源保護法》制定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制定《自然資源保護法》的目的;《自然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自然資源的管理主體及管理體制;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和補救;自然資源的保護;不斷利用自然資源的責任;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有償利用及收費制度;自然資源稅;保護自然資源的教育以及違反《自然資源保護法》的法律責任等。《自然資源保護法》應修正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自然資源無償使用的做法,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思路對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以經濟手段的法律化來管理自然資源,做到經濟發展和自然資源開發保護同時進行。
自然資源基本法為各單項自然資源法之基地和龍頭。各單項自然資源法的制定與修改, 從總體上講要依憲而行, 此外還要從“基本法”的基點出發, 按照基本法所確定的指導思想、原則、制度等進行, 既不能違背憲法也不能違背基本法。自然資源基本法是龍頭, 其他單項自然資源法必須隨龍頭而擺, 納入基本法創造的構架之中。如果從結構篇章的角度講, 若制定自然資源法典的話, 基本法可為總編部分, 各單項自然資源法可以組合而成為分編。兩者之間是統和分的關系。
4、制定或者修改其他單行自然資源保護法律
對于原有的自然資源保護法律規定,應根據自然資源保護新的原則和新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的變化,予以適時修訂。我國近年來已經修訂了《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但這是不夠的。對于那些制訂較早,作用明顯較弱的法律規范,如《草原法》、《水土保持法》,尤其應盡快修訂,以便與體系內其他層次的立法相協調,服務于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的自然資源保護工作。
四、自然資源立法的基本原則
自然資源立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為實現對自然資源進行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目標,在法律上充分體現自然資源的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自然資源法的過程中,對立法具有指導意義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筆者認為,我國自然資源立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是人類對新情勢審思作出的必然選擇,自然資源作為可持續發展的一個獨立子系統決定著可持續發展的得失成敗,可持續發展作為人類未來的共同發展戰略,它將人類社會發展與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結合起來,是當前最新的一種發展理念,并正在成為我們立法的一項指導性原則,在可持續發展視野上,自然資源法應當遵循公平分配原則,效益發展原則,協調持續原則,合理利用原則,市場調節和國家宏觀調控相結合的資源有償使用原則。
(1)可持續發展思想是人類在不斷探索人與自然關系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從其內容上講,它既不同于強調生物為中心的生物中心倫理觀也不同于強調人類均等的人文中心倫理觀,而是一種全新發展觀念,已成為指導人類社會經濟發展的主流思想,它的出現對人類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活動提出了新的要求,單純追求經濟增長是速度而忽視自然資源維護的發展模式,面臨嚴峻的挑戰,過分主張守護自然而遏制發展的做法同樣受到質疑,人類需要在兩種極端的觀念之間尋找一種和諧與平衡,并通過完善現有法律制度來實現這一目標,要實現可持續發展思想與自然資源法律制度的銜接首先則必須確立與之相適應的立法價值觀,可持續發展條件下自然資源法的價值取向應該是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2)可持續發展一方面突出資源開發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性,同時必須平衡人類發展與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的利益關系,應強調資源環境與人類發展的持續性、內在性、互動性和共存性,注重發展的長遠規劃和子孫后代根本利益的保護,因此,自然資源法的發展界定應當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后代人需求構成危害,人類對資源和環境所采取的保障措施應當對自然生態環境,人類(當代、后代)生活環境構成最有效的維護屏障,并在此基礎上實現延續不斷,良性循環的發展,以最終滿足人類不斷提高的生活質量。
(3)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我國現有的環境與資源法律法規必須進行修改和完善,以適應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自然資源保護法是實現自然資源和物質資源的可持續管理,以合理利用和開發自然資源,滿足社會、經濟、文化、物質的需要,同時滿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自然資源保護法應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思路對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以經濟手段的法律化來管理自然資源,做到可持續的經濟發展與自然資源保護同時進行。
可持續發展要求我們在自然資源立法中,對有限資源的立法應著重保護,如今我國的自然資源法體系中,森林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草原法,第一條 為了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發展現代畜牧業,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制定本法。
土地管理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2、尊重自然規律和社會經濟規律20
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原則是指在進行資源保護立法時應當充分考慮和尊重自然和生態演變的規律以地球生態系統平衡原理作為制定法律的理論基礎。
(1)“物物相關”律,即自然界中各種事物之間有著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依存的關系,改變其中的一個事物必然會對其他事物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資源保護法必須注意對每一種資源要素的保護以各資源要素之間的相互影響,因而資源保護法的體系必然比較復雜,此外,“物物相關”律必然要求人們在開發利用資源時應當注意調查研究和統籌規劃,在資源保護法中之所以有“土地利用規劃”影響評價等規定其源蓋也于此。
(2)“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態系統中,每一生物種都占據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們相互依賴、彼此制約、協同進化。因此資源保護法必然要求人們不得向某生態系統引進原來沒有的物種或在生態系統中人為地消滅某一物種,也就是為什么在資源保護中有物種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以及動植物檢疫等法律的原因。
(3)“能流物復”律,即在生態系統中能量在不斷地流動,物質在不停地循環。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中有關于發展生態農業以及鼓勵建立符合生態規律的生活生產方式的規定,某種物質一旦進入環境,便會在環境中不斷地循環,有些還會在生物體內累積(即“生物富集”)發生致畸、致癌、致突變等作用,因此在資源保護法中有關于防止環境污染,尤其是控制有毒有害物質的規定。
(4)“負載定額”律,即任何生態系統都有一個大致辭的負載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產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沖擊的能力。
(5)“協調穩定”律,即只有在結構和功能相對協調時生態系統才是穩定的,為了使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保持協調狀態,必須千方百計地保持生物物種的多樣化,盡量減少外來干擾,同時鼓勵人們去創造結構和功能相對協調,生物生產能力高的人工生態系統。這些要求導致了資源保護物種的多樣性,保護森林植被保護生態系統免受干擾以及確保創設結構和功能相對協調的人工生態系統的規定的產生。
(6)“時空有宜”律。即每一個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組合,構成獨特的區域生態系統,在開發利用某特定地區的生態系統時,必須充分考慮它的特性。
在立法過種中,應當時刻以生態規律衡量某項調整人類行為的法律規范,在考慮保護當代人類自身利益的同時,還必須考慮保護人類的生存條件即生態系統,考慮到人類近期或者長期利益的實現還需要有眾多的環境條件作支撐這樣才能使人類的行為符合生態系統平衡的要求,才能保存證人類世代的利益。
3、整體性和區域性相結合原則
自然資源具有整體性,所以對其保護不可人為地將各個自然要素割裂開來進行立法,整體性和區域性相結合原則是指“把行政區域與自然條件有機地結合起來,視為一個有機整體,用系統論方法進行全面分析,立足區域特點,利用區位優勢,創造比較優勢,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持續發展。”各地的地理、自然資源、經濟、政治、文化、歷史、傳統、習慣和人文景觀等等,具有其獨特的一面,因此,地方環境立法必須從當地的實際情況出發,重點針對地方現存的生態環境問題,在發展地方區域經濟時突出地方特色,進而推動地方的環境、經濟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健康發展。 另外,在處理地方環境立法與中央環境立法的關系上,亦應在保證法制統一的原則下遵守地方環境立法優先的原則。
4、合理開發與利用的原則。
不論是人類中心主義還是生態主義都不否認自然資源的人類利用性, 問題的關鍵是如何保持生態平衡和可持續發展。因此, 堅持“合理”為前提就是必不可少和十分重要的。合理開發與利用中的開發不單是強調對自然資源開采、挖掘、砍伐等, 還包括用途的開發, 新資源的開發(如替代資源) , 決不能只停留在傳統消費模式上; 利用也不單是指使用和消耗, 而是要拓展到合理配置、高效、綜合利用, 強調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三結合。22
同時,筆者認為自然資源有償使用不能作為自然資源法的基本原則,而只能作為自然保護法的基本原則。其實,并非所有自然資源都具有有價性, 只有當自然資源具有有限性或者稀缺性的時候,才使人的勞動有了對象, 方可物化為社會財富,從而產生價值,自然資源法對此類資源應通過有償使用原則著重維護整體的生態利益,而對無限性的自然資源不可適用該原則,如太陽能、風能、潮汐能等。
【注釋】
1、金瑞林: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5頁。
2、韓德培:環境保護法教程(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頁。
3、蔡守秋:環境資源法學,人民法院出版署,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頁。
4、肖乾剛:自然資源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頁。
5、姜文來:關于自然資源資產化管理的幾個問題,載于資源科學 2000年,第01期。
6、陳俊:一種永續經營的思維觀,載于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學報2005年01期。
7、蒲志仲:資源環境與自然資源價值化,載于江漢石油學院學報,1994年 03期。
8、尹昌斌,陶陶:環境資源綜合管理的基本思路,載于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1998年02期。
9、王慶禮,鄧紅兵,錢俊生:略論自然資源的價值,載于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 2001年 02期。
10任勇:樹立森林環境資源價值觀解決林業生產的兩種外部性——試談林業定位及環境經濟政策,載于林業資源管理,1999年 02期。
11、張書理,李桂林:對賽罕烏拉自然保護區開展生態旅游的思考 內蒙古環境保護,2001年第2期。
12、李碧宏: 重慶庫區資源狀況及對策研究重慶師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1期。
13、參見金瑞林: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2006版,北京大學出版社,第316頁注1。
14、杜群:可持續發展與中國環境法創新——環境法概念的復元和范疇的重界,北京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01年 03期。
15、夏少敏 陳真亮:我國自然保護法研究綜述,引自中國環境法網
16、姜素紅:論我國自然資源立法及其完善,2005年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年會論文集。
17李愛年:論自然資源保護法體系的完善,載于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1年01期。
18、秦天寶:關于我國自然資源保護的立法思考,載于國土與自然資源研究,1999年第4期。
19、李愛年:論自然資源保護法體系的完善,載于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1年01期。
20、參見金瑞林: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頁。
21、班紅光:西藏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立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06年。
22、王宗廷:論制定自然資源基本法,載于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1期。
【參考文獻】
[1]金瑞林: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5頁。
[2]杜群:我國環境與資源法范疇若干問題再探討,載于法學論壇,2001年第 2 期。
[3]胡濤:從國土資源法與自然資源法、環境保護法關系的角度論《環境保護法》的修改,載于中國環保論壇。
[4] 歐陽曉安,楊志祥:我國環境資源立法的缺陷與完善初探,鄂州大學學報2001 年1 月。
[5]孟慶瑜,劉武朝:自然資源法基本問題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6]秦天寶:關于我國自然資源保護法律體系的評價及立法取向,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1999年第3期。
[7]崔金星:自然資源保護立法研究,昆明理工大學2005年碩士論文。
[8]王燦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然資源立法的基本原則。
[9] 孟慶瑜,陳佳:論我國自然資源立法及法律體系構建,載于當代法學199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