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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奸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確立
從現行法律和司法實踐看,配偶一方有通奸行為,另一方是無法獲取精神損害賠償的。而筆者認為,婚姻法確立通奸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必要和可行的?;橐龇☉攲Ψ蚱拗覍嵙x務的內容作例舉式和概括式相結合的陳述,并明確將通奸行為作為另一方配偶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理由。直接將通奸規定為提起精神損害損害賠償的事由,法官可以根據造成損害的大小判定精神撫慰金的多少,這樣對行為人和受害人而言應當是公平合理的,也不會出現濫訴的情形,能更好地起到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作用。
(二)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
實踐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形,在離婚時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由于偶然的事情發現自己撫養多年的子女并非自己的骨肉,自己多年來對子女的感情付出突然付之東流,面對這樣的打擊男方往往會憤而提出離婚,要求女方返還撫育費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對于這樣的情形如果處理,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對于這樣的情形,不給予受欺騙的男方適當的精神賠償顯然有失公平,受欺騙者不僅無端支出的撫育費有去無回,受到欺騙后心中的郁悶、憤怒、傷痛是可想而知的,法律對其傷害視而不見,有失公正。
(三)配偶一方有**行為
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事實**行為,顯然與通奸一樣,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其應當作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法定事由的理由與通奸相同,筆者不再重復。
(四)婚前隱瞞患有精神病
對于有精神病史或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的配偶,在婚后發作,而另一方在婚前基于一般的接觸又是無法發現的,并且患病一方具有故意隱瞞情形的,受害人因此受到精神損害,應當賦予其賠償請求權。
(五)一方騙取結婚證導致婚姻被撤消或無效的
一方在結婚時隱瞞對方,弄虛作假,如未到法定結婚年齡而虛構,或隱瞞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最后導致婚姻被撤消或無效的,另一方在這個過
程中勢必有可能身心受到打擊,特別是對于女方而言,在農村結過一次婚會影響其再次擇偶,或錯誤的婚姻浪費了其寶貴的青春,使其失去許多擇偶的機會,這樣往往會使其精神受到傷害,法律賦予其精神損害賠償權方顯法律的公正。
書記員到后正式開庭,先有原告陳述案情:在保險公司工作期間為被告墊付保險費,一年后被告退保,違約損失卻不予賠償給原告。并拿出保險公司開具的被告退保證明。有法官查看,書記員記錄后,被告發言:投保乃被原告糾纏無奈,退保時又沒有詳細說明損失額度,不相信會有近萬的差距,要求原告拿出保險公司的詳細賬目材料以及正式法律證明。
保險公司不屬于國家機構,其資金詳細計算方式方便隨意對外公開,所以原告無法出具更有效證明,法官馬上給該保險公司客服打電話,卻被告知:除非本人親至,否則難以提供詳細賬目。
法官提議由雙方各處3百保證金,然后雇車去該保險公司(在外地)查賬,再根據原告出具證據的是否有效來決定退還誰的保證金。被告不愿意,說自始自終都沒有見過一分錢,一分實利,現在反而要投錢進去,他是無辜的,怎么可能還要損失呢?不了了之,等法官庭下詢問相關專業人士后再擇日開庭……
整個審理過程雙方隨未其爭執,但長達五年的接觸已經使其冷面相對。導致審理過程也充滿了火藥味,法官在明知被告理屈情況下,主動偏袒,為的就是在本地好做人——中國人情味在這里體現的淋漓盡致。
另外由于原被告的法律知識不同程度的缺失,導致很多地方法官都要不停的給雙方普及法律常識,例如“誰反對誰舉證”什么的,這應該與國人教育程度,以及法律意識淡薄有關。
原被告在審理過程中都有些許無奈和自卑感,緣由不外是把上法庭解決問題當作了很羞恥,丟人的事,畢竟“打官司”這有悖于中國傳統觀念習俗,很沒面子的。
重要的法律核心:
一,我們應該怎樣做才能避免這樣的經濟糾紛案件?
本案開始時被告由于人情關系才“被迫”購買了原告推銷的保險,這樣就產生了糾紛的隱患。如果我們做事情都能夠順著自己的心思,那以后出了問題也不太會從別人身上找原因,縱使后悔也就不需要去打官司來解決。所以我們的法律是不是可以把人情味給考慮進去呢?這里說的“人情味”其實有點像是中國古代的那種“人治”——他們一個縣城也就靠十幾個衙役來管理,說到底也就是靈活運用法律,依靠上位者(就是現在的公務員)來判斷具體情況。向我上文所說的法官為什么要一直試圖調節原被告雙方呢?判案肯定會使有一方受損,如果能調節成功,那他所受的指責就可能少一點,至少本鄉本土的不會太惹人,大家抬頭不見低頭見的??上袷敲绹姆稍谶\用上比較靈活,而且重案例,但這種情況本來就容易產生自相矛盾的情況,可是如果像現在法律那樣把所有的罪行以及懲罰都規定得死死的那樣死板的條律恐怕也不能對靈活中國人產生足夠好的效果。這樣的法律問題恐怕還得專家來掌握這個“人治”與“法治”的度量。
二,在審理過程中怎樣做到公正和有效?
所謂公正,也只不過是以大多數的利益來考慮的,所以這樣一來,必然會有屬于少數派的不心腹,被責難也在所難免,“清官難斷家務事”恐怕說的就是這種情況下的極端例子。這起案件中法官試圖采用一種“和稀泥”的方式來“善了”此事,雖未成功,但似乎給我們指出了一條現行的道路:盡量減少直接沖突,有問題以協商解決——法院在怎么說也是第三方,給出的結果必然不如當事人雙方自己協調出來的完美。
一:序言
提出我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大量存在無證人出庭作證既怪異又正常的現象。為引入正文作鋪墊。
二:證人出庭之現狀
首先提出法律要求證人作證的義務。引用.齊文遠.姚莉.鄒斌:<<新刑訴法實施過程中的幾個問題>>,載<<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崔敏:<<刑訴法實施中的問題與建議>>載<<現代法學>>1998年第1期中證人出庭作證現象之稀少作為本文論據之一,表明這種現象之嚴重。
三:證人缺席的危害
證人缺席將使法律真實偏離客觀真實,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同時將損害司法公正。主要體現在 1無法保證書面證言的真實性 ;2無法保證書面證言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提出的證據未被替換,最初提出的證據與庭審中出現的證據系同一物。引用張衛平主編<<外國民事證據制度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3剝奪了合法的質證權利。
四:證人缺席的根源分析
訴訟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依法進行,法律的健全是訴訟活動的保障,這是訴訟的客觀要求。訴訟必須由人即訴訟主體來執行,訴訟主體的意志必將在訴訟過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這是訴訟中的主觀體現。因此證人不出庭作證作為訴訟中的現象,也必須從這兩個方面尋找答案。即證人不出庭問題的解析必須置之于整個訴訟的背景下進行——這是本文的主要論點。
1 我國法律在實體方面和程序方面對證人出庭的規范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2 各訴訟主體的實踐意志也在妨礙證人出庭
五:對策
1 完善相應法律法規,限制書面證言的使用
2 針對各自訴訟角色的不同制定響應的法律措施促使證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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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不論是在審判實踐中,還是在理論研究方面,大家主要關注的是訴訟調解的技巧,而對訴訟調解的適法性關注不多??赡艽蠹艺J為有關訴訟調解的法律條文不多,比較容易掌握,而對訴訟調解技巧問題的研究,一是研究空間大,二是可促進調解率的提高。我認為,正因為法律對訴訟調解方式的規范條文較少,在審判實踐中更要注重研究訴訟調解活動的法律規范性。法律條文是綱是主干,技巧是目是枝葉,離開法律規范談技巧,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的調解案件,大都是因為調解違反了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而,在訴訟調解過程中,為了使每一件調解案件都能經得起時間的檢驗和法律的推敲,每一位法官在進行案件調解時,不僅要注重調解技巧,更要注意依法調解。
(一)正確把握調解案件的適用對象
訴訟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和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廣泛適用性。從案件的性質上說,凡屬于民事權利義務爭議而引起的民商事案件,都可以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從訴訟程序上來說,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都可以適用調解的方式。但是依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由于不屬于民事權利義務爭議,不適用訴訟調解。
2004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法院網上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對哪些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哪些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進行調解做了較為詳細的列舉式規定。規定應當進行調解的案件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但下列民事案件應當進行調解:1.婚姻糾紛案件;2.收養糾紛案件;3.撫養、扶養、贍養、繼承糾紛案件;4.相鄰關系案件;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币幎ú坏眠M行調解的案件有:“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進行調解:1.合同代位權訴訟;2.股東代表訴訟;3.民事行為無效確認訴訟;4.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5.適用特別、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6.身份關系確認訴訟;7.其他依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004年11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上述內容作了一些調整和簡化。本人認為,法官在審理民商事案件時,對上述列舉的各類案件仍可作為確定是否適用調解方式審理案件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調解要始終堅持以“自愿合法”為前提
《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判決。”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從上述規定的內容看,調解要以當事人自愿與合法為前提,違反這一法律強制性規定,就可能前功盡棄,從而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
根據“自愿合法原則”,法官在調解中要注意以下幾點:1.堅持當事人自愿原則。自愿原則是調解工作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首先,用調解的方式解決案件糾紛,要雙方當事人自愿,當事人拒絕調解或不同意以調解的方式結案的,法官不得為了片面追求調解結案率,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其次,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要雙方自愿,調解協議必須由當事人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愿協商達成。從實質上說,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能是法官強制壓迫的結果。從審判實踐看,調解協議的達成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當事人雙方各自充分實現自己的權利和履行各自的義務,一種是當事人一方放棄或變更某些訴訟請求。有人稱前一種調解是公平性調解,后一種調解是讓諒性調解。但不論那一種情況,調解協議都必須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志。調解如果違背自愿原則,往往事與愿違,達不成調解協議,即使靠哄騙或壓制勉強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也可能隨時反悔不履行調解協議,進而申請再審或申訴。2.堅持合法原則。合法原則,一方面是指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用調解方式審理民商事案件,必須遵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并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政策。雖然在調解過程中,允許當事人放棄、變更、減少訴訟請求,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但這種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一)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睂Ξ斒氯酥g達成的調解協議,法官必須認真審查,發現協議內容違反上述規定的,不應準許。合法原則的另一層意思,是指調解要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定程序進行調解,不能忽視調解程序的合法性,以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調解的開始、方式及調解協議的達成和調解書的送達,都要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3.堅持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審判工作必須遵守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訴訟調解必須遵守的原則。案件事實是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做好調解工作的基礎和依據,只有案件事實搞清楚了,才能分清是非責任,才能正確地適用法律,才能有理有據地做好說服調解工作。如果事實不清,是非不明,一味無原則的“和稀泥”,這樣的調解必然會引起當事人的反感,造成久調不決,拖延訴訟。即使勉強達成調解協議,也留下了不穩定因素,可能引起再審程序。
二、民事訴訟調解案件在審判監督程序上的特點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由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序。民事訴訟調解案件與非調解案件在審判監督程序上有共同性,但又有其自身特點。
(一)民事訴訟調解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有關法律規定
申請再審是對當事人訴訟請求權的一種擴大和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八條的規定,訴訟調解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是原審案件的當事人;2.提出申請再審的客體,必須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協議;3.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時間必須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的兩年內提出。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里規定的兩年的期限,是一個不變期間,不適用有關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當事人是否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的兩年內提出請求,是區分申請再審與申訴的關鍵,且兩者引起的后果是大相徑庭的。申請再審是當事人的一項法定訴訟權利,而申訴則是當事人的一項民利,這種權利與訴訟程序沒有必然的聯系,它只是法院發現錯誤裁判的一個救濟途徑。二者的主要區別:1.申請再審有案件范圍的限制,如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不得申請再審;而申訴則沒有案件范圍的限制。2.申請再審有兩年時間的限制,而申訴則沒有。3.申請再審只能向原審法院或其上一級法院提出,而申訴則無審級限制。4.申請再審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具有再審程序發生的法律效力,而申訴則只是法院接受信息的渠道之一,不具有直接引起再審程序的功能。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立案再審:一是調解違反自愿原則;二是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三是調解書的內容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應當進行審查,審查后符合上述再審條件的,裁定中止調解書的執行,進入再審程序。原審為一審的適用一審程序審理,原審為二審的適用二審程序審理。再審中仍然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再審時,必須另行組成合議庭。
申請再審的案件范圍有一定的限制,如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收養關系的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這是因為婚姻關系、收養關系是當事人通過一系列法律行為,所產生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人身關系,調解書一旦發生法律效力,與人身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一些身份關系難以恢復原狀。如夫妻離婚案件的調解書一旦生效,男女雙方因結婚行為所帶來的夫婦間的權利義務即隨之消滅,夫婦間的身份關系也隨之消滅,即使調解書有所失當,亦無法實際彌補。如果允許這類案件再審,將引起一系列無法解決的法律問題與社會問題。
(二)確有錯誤的調解書,當事人沒有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可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但人民檢察院對調解書不能抗訴。
二、掌握旅游法規的基礎知識
旅游業的主要法規依據較多,如:憲法,合同法規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規制度,導游人員管理法規制度,旅游業務管理相關制度,旅游投訴法規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制度,旅游資源保護法律制度,娛樂場所管理法規制度等等。這些法律法規對旅游業和從業人員起著嚴格的規范約束作用,學習它們就顯得尤為重要。通過對這些法規的學習,應讓學生熟練掌握:法的本質和特征,中國的政治、經濟制度、國家機構體系,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合同法及基本原則,合同的訂立、履行及效力,合同的終止、解除與違約責任;旅游社的分類、設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經營范圍,旅游業務的經營規劃;對游客合法權益的保護,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侵權應該承擔的后果;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管理以及質量保證金制度,出境旅游的管理;導游人員的執業、從業資格、條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工作中的計分、年審管理及等級考核制度,從業時的勞動合同、勞動保障和勞動爭議處理;業務管理中安全、出入境、交通、食宿、娛樂、資源等的管理制度;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的保護;旅游糾紛的解決途徑,旅游投訴的受理與處理。如果我們的導游熟知旅游法律法規,就知道游客的要求不合法,也知道怎么樣去維護自己的人格尊嚴。因為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其人格尊嚴應該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導游人員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嚴或違反其職業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即使通過經濟法律制度整合民法中有關市場經濟行為的法律,單單這一門法律課程仍嫌不足。因為在學習經濟法律制度之前,學生需要對法律的一般理論,經濟法律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經濟法律責任所涉及的刑法、行政法以及訴訟法等問題均需有基礎性的把握。一般而言,經管類專業的法律課程設置應當有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基礎課程?;A課程主要介紹法的一般理論、我國法律體系的基本構造、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社會法及訴訟法所調整的基本社會關系及其基本內容。課程教學目標在于讓學生對我國法律的基本體系與內容有個概括性的了解,并在此基礎培養基本的法律思維與法治理念?!妒藢盟闹腥珪P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強調,為全民法治觀念,要將法治教育納入整個國民教育體系,從中小學即設立法治知識課程。據此可以肯定的是,基礎法律課程將成為高校所有專業的必修課程。目前,各高校經管類大多僅開設《經濟法》一門法律課,很少未開設專門的法律基礎課程。盡管思政類課程中涉及法律基礎的內容,但其教學內容的側重點并不在于基礎法律知識的介紹和法律理念的培養,而是將法律作為加強思想道德教育的手段來對待的,其側重點在于尊法守法意識的樹立,與作為專業類法律課程的基礎以及十四中全會《決定》的要求相差較遠。在這種情況下,專業基礎類課程中的《經濟法學》課程的講授缺乏必要的基礎法律知識背景,仍需先行介紹法律的基礎知識,從而嚴重影響了《經濟法學》教學目標的實現。第二層次即經濟法律制度。該課程屬于學科基礎類課程,其內容主要介紹與市場經濟活動相關的法律知識。如果說基礎課程的教學目標主要在于認知和理解,經濟法律制度的教學目標則應適當增加法律的具體應用能力。第三層次為專業類課程。這類課程是根據具體專業方向的需要而有針對性地開設的課程。經濟法律制度由于涉及到的法律領域十分龐雜,只能側重于基礎,而難以具體和深入。更為深入的內容只能就不同的專業方向有針對性地另行開設。比如人力資源方向,需要專門開設勞動法,工程管理專業需要開設建筑工程法,物流專業方向需開設物流法規,而對外貿易專業方向則需要進一步了解海商法的專業法律知識。這一層次的法律課程由于是針對具體的專業方向需要而特別開設的,故在教學目標上應更加注重法律知識的具體運用。上述三個不同層次的法律課程,經濟法律制度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相對于法律基礎課程,它已經較為偏向專業需要,是對有關市場經濟活動的法律的進一步深入。但相對不同專業方向的特殊需要,它又屬于經管類的基礎類課程。
二、法律專業教育與人文教育結合打破困境
通過以上對于高職法律教育與人文教育的困境,可以看出,想要提高高職院校法律專業的人才的質量,就要加強法律職業人才的知識性和素質性綜合教育。這就意味著我們不僅要有準確的定位目標、科學的教學內容和方法,還要不斷提高對學生人文素質的長期培養。塑造人文素養,除了對法律以外的人文和自然科學的學習,還有公平、公正,正義等崇高理念的教育。而在這個人人為了名利而奔波的社會中,培養一個正直而有責任感的社會人才有時比單純的教授技能更加重要,國家一直強調社會主義精神建設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體現了人文教育的重要。
1.法律專業教學對職業人文教育的影響和作用。
高職法律的專業教學,除了教授了法律專業相關知識,還培養了學生自主探究性學習,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等法律職業技能。在法律教學中除了一些法律方面框架條例的學習,還有一些案例分析也作為其中必不可少的教學內容,豐富多樣的內容,現實而又直觀地展現了社會關系的復雜性和人性道德的敗壞與沉淪,而這種情況恰恰給了學生職業人文素養的培養一個很好的契機,為職業人文教育提供廣泛、新鮮且生動的內容,通過進行道德、價值的評判,將人文素養的建設融合到整個教學過程中,這樣水到渠成,順理成章,使學生更易接受和重視人文素質的培養并漸漸養成符合職業特性的人文素養。而高職法律專業作為職業理想是學生對未來在社會中所處的地位、作用的追求和期望。職業理想的特性及其與高職人文教育本質上的價值契合,決定了它在高職人文教育中的引領作用,并成為高職人文教育的重要突破口。
2.人文素養對法律教學的影響和作用。
將人文素養的培育融進法律課的教學當中,有意識地在教學當中影射人文素養方面的培養內容,同時提升法律與人文教學的教學效果。在法律課中,突出育人的主題,注重對學生的人文教育,樹立正確的職業觀、道德觀、價值觀,建立健康的法律職業素養。對比傳統的法律教學只注重培養相關的職業法律技能相比,更為科學,全面,與現今創建和諧社會的現實需要更加相符。在法律課的教學中結合人文教育,使學生在學習法律知識、分析法律案例、解決法律問題的同時,能得到更多的精神素養上的收獲,即通過一些直觀的案例、反面的教訓,讓學生明白在社會上缺乏人文素養而誤入歧途的可怕,同時從中感悟出作為法律職業者應該具備的基本職業素養,更好的遵守基本的法律職業道德,讓學生從自我內心出發進行自律和自我修養。這樣,高職院校才能更好地將學生培養成為有道德、有擔當的法律職業者,從而負責任地為社會輸送高質量的法律職業人才,以此逐步改善法律專業畢業生的就業情況。
根據我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礦業權可以通過出讓方式取得,也可以通過轉讓等方式取得。礦業權的出讓,是指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將探礦權和采礦權有償出讓給探礦者和采礦者。礦業權的轉讓是指已經取得探礦權和采礦權的主體在符合一定條件后,將上述兩種權利轉讓給其他的礦業權人。
一、我國礦業權流轉方式
礦業權的流轉主要包括出讓、轉讓、抵押、出租、繼承等方式,筆者逐個展開論述。
1.礦業權的出讓礦業權的出讓是通過礦業權流轉的一級市場實現的。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對礦業權的出讓逐漸成為各地政府部門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并受到了政府部門的高度關注。
在礦業權的一級市場中,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扮演著雙重種角色,一種是參與市場活動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該主體的主要任務就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將礦業權轉讓給受讓人;另一種是規范市場行為的市場管理者,該主體的主要任務是負責礦業權的登記,解決區塊范圍內的爭議,主管礦業權的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等。通過對政府部門兩種身份的合理利用,實現礦業權一級市場的良性運作,以確保國家的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的正常實現。
2.礦業權的轉讓礦業權轉讓是礦業權人作為民事主體方將礦業權轉讓給民事主體的另一方的行為。礦業權轉讓后,原礦業權人與國家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轉移給新的礦業權受讓人。礦業權人可以通過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勘查或開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轉讓礦業權。
礦業權的轉讓是通過礦業權二級市場實現的。我國《礦產資源法》第6條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了探礦權和采礦權的轉讓必須符合的條件。
3.礦業權的出租礦業權出租是指礦業權人作為出租人將礦業權租賃給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為。最早對礦產資源出租作出規定的法律文件是國土資源部于2000年11月1日頒布的《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該文件在其第三章以一節的內容規定了礦業權出租問題。
我們知道,探礦權和采礦權統稱礦業權,該節中多次使用了礦業權的概念。那是不是可以認為探礦權和采礦權都可以進行出租呢?筆者認為探礦權是不能出租的。主要是因為探礦權在性質不適合出租。不論是動產、不動產,還是權利出租,目的都在于用益,使其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而探礦權取得后,其通過對地質情況的研究而獲得的地質信息成果,在未轉化成采礦權前,是不具備現實的用益性的。探礦權不具備現實用益的權利屬性,以及出租這種市場法律形式的本質經濟要求,都決定了探礦權不適合出租。因此,筆者建議可以對該問題通過一定的文件進行解釋,以避免產生誤解。
4.礦業權的抵押礦業權的抵押也存在類似礦業權出租的問題。采礦權可以抵押是沒有爭議的,探礦權能否在所有的情況下都能進行抵押,存在一定爭議。
我們知道,具備明確的或可供評估確定的價值,同時具備可執行性,就是適格的抵押物;對于采礦權和已進行到探明可供開采的礦產的階段的探礦權來說,應該是可以的;但比如對于在勘查空白區剛取得、還未進行任何勘探投入,或雖有投入、但尚未進行到能確定該勘查區是否具備可供經濟利用的礦產資源階段的探礦權而言,進行抵押是不合適的。因這時的探礦權的價值尚無法確定,因此,實踐中穩妥的做法是對于已進行到探明可供開采的礦產階段的探礦權,應當允許其設立抵押。
5.礦業權的繼承礦業權的繼承是指礦業權人死亡時,將其礦業權讓渡給其繼承人的法律制度。我國的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對于礦業權能否繼承并沒有作出規定。但依據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也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來繼承。該條中“其他合法財產”一詞的含義可以從廣義上理解。因此筆者認為,礦業權作為公民生前所享有的一種重要的財產權利,也應當屬于遺產的范疇,可以由其繼承人來繼承。
二、礦業權流轉相關問題的建議
1.礦業權糾紛的法律適用礦業權糾紛中除應當適用礦業法律、法規外,尤其應當注重國家產業政策的理解和應用。目前,國家的產業政策有的已經大大超越了礦業立法的進程,國家為宏觀調控各類礦業產業,出臺了大量的政策性文件,這些文件有的來自國務院,與行政法規具有同等效力。有的來自國土資源及礦業產業主管部門,其與規章有同等效力。由于此類文件與現實情況緊密相連,因此在法律實務中應特別關注。
2.對礦產資源的勘探和開發實行競爭機制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對礦產資源的勘探和開采應當實行競爭機制,對礦業權實行招標的方法,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這樣可以擺脫過去那種高度集中的計劃管理模式,避免礦產資源的損失和浪費。
2心肺復蘇術
心肺復蘇術(Cardiopulmonaryresuscitation),簡稱CPR。當心臟脈搏一旦發生驟停,如果得不到及時的治療和搶救復蘇,就會在4~6min內對人體的重要器官組織造成不可逆的嚴重損害,導致死亡。所以心搏驟停后的心肺復蘇必須在現場立即進行。
2.1心搏驟停
心搏驟停(CardiacArrest),簡稱CA。心搏驟??梢杂筛鞣N原因引起,它對人最大的危害就是在無法預計的情況下心臟突然停止搏動,從而導致有效心泵功能和有效循環的突然中止。心臟的搏動中止就意味著血液分配的終止,這會導致人體內全身組織細胞的嚴重缺血、缺氧和代謝障礙。如果人體系統在6min內不能夠得到充分的血液循環和氧氣,那么人體的生命體征就會逐漸消失,從而讓人喪失生命。心搏驟停不同于任何慢性病所導致的心臟停搏,它是可逆的。如果在心搏驟停的突發現場能夠得到及時且正確的心肺復蘇措施,病人是有可能恢復正常的。
2.2心肺復蘇術的原理
心搏驟停一旦發生,最好的急救措施就是心肺復蘇術。心肺復蘇術能夠為患者進一步的搶救贏得寶貴的時間。當人的心肺功能出現問題時,大多數人都懂得利用人工呼吸來對患者進行施救。由于空氣中含有80%的氮氣,20%的氧氣。其中在20%的氧氣中還含有部分經由人體呼吸再呼出的其他氣體成分,這部分氣體的成分經鑒定分析其中氧氣降到了16%,因為從人體呼出的空氣中有4%是二氧化碳。由于人體呼出的氧氣依然足夠人體本身再呼吸的利用,所以利用人工呼吸所吹送的空氣,會有足夠的氧氣進入患者的肺腔,還要配合相應的心外按摩才能促使血液通過人工壓力進入肺部交換氧氣,再將氧氣循環到腦部和全身系統,從而維持人體系統細胞和器官組織的正常運行。在美國AHA心臟協會,每5年推出一本“國際心肺復蘇指南”。指南中會對心肺復蘇的技術與方法、注意事項、如何識別心臟停搏等專業技術知識進行描述和分析,幫助人們更好地了解人的心肺功能,學會相應的知識用以保護自己的心肺功能和對緊急情況的應對。
3中職旅游專業保健課程中的心肺復蘇教學
3.1中職旅游專業心肺復蘇教學現狀
心肺復蘇是醫學眾多技術中的基礎,作為醫學專業的學者不但要掌握心肺存在各種病癥的理論應對知識,也要擁有實踐操作中解決心肺病癥問題的技能。但是對于中職學校的旅游專業來說,心肺復蘇的學習并沒有那么深入。由于中職旅游專業保健課程的心肺復蘇教學在近些年才剛剛興起,對于心肺復蘇的實際教學還浮于表面,很多時候教師只傳授理論方面的知識,這很難讓學生理解并接受。另外,中職學校在醫療保健課程中的硬件配置并不到位,所以目前我國中職學校旅游專業的保健課程設置還存在例如實訓課程效果差、實訓設備落后等諸多問題。
3.2中職旅游專業心肺復蘇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心肺復蘇雖然是醫學專業的基礎技能,但是它并不簡單。學校如果開設心肺復蘇教學項目,必須在許多方面做足準備。例如開設急診醫學相關課程、設置實訓課堂、模擬野外環境教學和準備各種涉及心肺復蘇術的模型和道具。
3.2.1課程過于理論化中職旅游專業保健課教學中,無論是心肺復蘇還是其他任何保健方面的教學都過分流于表面。因為心肺復蘇涉及比較深奧的醫學和人體學知識,所以如果以單純講授為主的方法進行教學,很難將大量的知識點灌輸給學生,從而造成學生對知識難以理解和消化,不能將心肺出現問題時的急癥狀況與搶救要點進行聯系并認識。學生在遇到有人心搏驟停的緊急情況要保持冷靜,做到“聽呼吸、看瞳孔、人工呼吸胸按壓”等幾個步驟,主要做法是先呼叫患者,如果沒有反應立刻查看患者的呼吸狀況和瞳孔,如果患者的瞳孔有散大的趨勢或者呼吸變得極不規律,應該將病人平放在平坦的地方,解開病人的衣領,釋放他的壓力,并進行口對口的人工呼吸,一次吹氣后搶救者應該抬頭做一次深呼吸,然后松開按壓患者鼻孔的手再次循環此操作。而胸外按壓也要同時跟進,利用雙手重疊于患者胸腔部位(胸外擠壓位置)進行均勻規律發力擠壓的過程,目的是使患者恢復自主呼吸和心跳。
3.2.2實訓課程不具說服力在模擬課程中,學生不能對活人進行心肺復蘇術的操作,只能用手比劃,無法確定準確位置和實施心肺復蘇術的力度,更無法判斷操作的準確性和有效性。有的學??梢蕴峁┠M人,但是學生在面對毫無臨床表現的模擬人,沒有現場感和真實感,并且在操作中無法體會到急救的緊迫感。而對于一些急救前的心臟驟停識別,許多學生無法做到識別,他們通常會直接進行呼吸以及胸外心臟按壓等操作訓練,這樣的做法嚴重誤導了學生對于心肺復蘇施救流程的基本認識。
3.2.3開放氣道不完全在開放氣道的練習中,學生經常會因為急救對象是模擬人而忘記了各種細節操作,如對模擬人口腔中的異物進行清理、測量脈搏等等。這就造成了急救時開放氣道的不完全,其結果就是降低搶救成功率。
3.2.4缺乏配合學生在進行團隊急救的訓練課上,缺乏相互之間的配合,對人工通氣和人工循環建立的練習缺乏循環與通氣比例配合的重要性認識,這會導致通氣循環的比例不夠精確,從而加速患者的死亡。
3.2.5無法確認結果因為在實訓中所采用的模擬人道具不能呼吸和心跳,所以學生在完成搶救練習時無法判斷心肺復蘇是否對急救對象產生作用,這也就讓實訓練習沒有可以進行評判的結果,降低了學生學習心肺復蘇術的興趣。
3.2.6學生素質低因為在中職學校開展旅游保健課程并不是旅游專業學生的主要專業,所以不能引起學生的重視。而且在心肺復蘇的教學方面,由于教授對象并不是醫學專業的學生,而是文化素質普遍較低的中職學生,所以許多深奧的理論不能被學生所接受。在中職課堂上最大的問題就是保健課程開展不力且進度緩慢,而實訓課程的教授也缺乏說服力和課堂氣氛。
3.3心肺復蘇教學方法中職課堂的心肺復蘇理論知識和實踐教學不必像專業醫學教學那樣全面專業,但是為了能夠達到急救目的,其操作還是要求準確規范。
3.3.1理論課學習職業教育中職心肺復蘇理論教學中,教師除了進行口耳相傳的理論知識教學外,還應該適當利用多媒體課件進行教學。通過視頻課件和圖片課件結合理論文字將心肺復蘇的基本步驟和理念以具象的方式傳授給學生。通過一些真實的急救過程視頻和圖片,學生可以更直觀地了解心肺復蘇知識中的理論要點,為實訓課程打下良好的基礎。
3.3.2實訓課學習在實訓課教學中,教師應該進行具有針對性的實踐考核。在實踐中要求學生掌握心臟驟停的原因、臨床表現和初期心肺復蘇的程序和步驟,判定心肺復蘇的具體指標和標準,在實訓課的模擬教學上,要求學生能夠規范地進行最基本的人工呼吸操作、開放氣道操作和胸外心臟按摩等基本的心肺復蘇療法。
3.3.3醫院實地學習如果條件允許,教師完全可以組織學生去醫院對真實的心肺復蘇急救過程進行旁聽。這能夠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中職學校沒有條件進行模擬實訓的問題。通過在醫院的旁聽學習,學生可以最直觀地了解到心肺復蘇所涉及的全部真實情況。
4實際案例
1)教學目標:讓學生了解心肺復蘇常識,掌握心肺復蘇技術的基本要領。
2)教學環境:野外操場,四周沒有援助可能。
3)教學重點:患者的心臟驟停判斷,心跳和呼吸驟停的急救方法———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臟按壓。
4)教學難點:野外急救方法,急救操作時間的把握與技術的正確運用。
5)患者狀況:由于體力透支而造成的心臟驟停,患者有心臟病史。目前情況脈搏紊亂、血壓降低、左心房有室顫發生,肺部少許積水。
6)病癥表現:心跳停止、意識喪失、面色蒼白和紫紺、頸動脈搏消失、心音消失、全身肌肉松弛。
7)初期急救方式:拍打雙肩,湊近耳邊呼喊患者。結果為無反應,確定為意識完全喪失。
8)由于地處荒郊野外,無法呼救,所以馬上開始心肺復蘇急救。將患者的擺放于地面或者硬板床上。翻身時要為患者提前加上固定頸部的護頸設備,如果沒有要用盡可能的方法保護頸部,翻身要整體轉動。救護人跪在病人右側,將左右手分別放于病人的頸部和腰部,并解開病人的衣服。
9)打開氣道:對病人的口腔進行異物的清理,注意應當將病人的頭部偏向于一側。清理異物后讓患者平躺,將其頸部仰起,保持患者下顎與耳郭連線與地面垂直,使其呼吸道順暢。
10)判斷呼吸:如果患者沒有呼吸聲和胸廓起伏,則可以判斷其已經心臟驟停。這時應該進行口對口,口對鼻的人工呼吸。在呼吸時要同時觀察患者的胸廓起伏是否發生變化。
11)胸部按壓:在人工呼吸的同時要對患者進行胸部按壓。按壓的位置在連線中央和胸肋關節上2厘米。用左手的掌根部,右手重疊在左手上,兩手手指翹起,保持雙臂伸直,利用身體的重心向下有規律地按壓。如果患者恢復自主呼吸和心跳或者醫務人員已經確定患者死亡時,就可以停止按壓。
天津長蘆漢沽鹽場有限責任公司是北方重要鹽業基地,以鹽、鹵水化工、精細化工、進出口貿易等多元化經營生產,公司經營范圍的擴大,合資、合作項目的開展,給公司帶來機遇的同時,也使公司面臨嚴峻的挑戰。公司雖然在市場中有了更多、更充分的經營自,隨之而來的是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和風險,法律風險就是其中的一種。從某種意義上說,企業法律顧問就是企業運行的“安全員”,他追求的是如何規避、減少經營活動中的法律風險,這就要求法律顧問提前介入,事前防范,才能充分體現其管理職能,使企業在法律和政策準許的范圍內獲得最大的效益和最快的發展。
一、企業法律顧問的執業原則、工作方針
企業法律顧問是指依法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
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原則:一是依法執業原則;二是為本企業服務原則;三是以管理為主原則。依法執業是對企業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最基本的要求,為本企業服務是企業法律顧問的立身之本,是其一切工作的出發點。以管理為主原則則是從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性質決定的。具體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管理,包括承擔有關企業管理職責和直接承辦有關法律事務;另一類是間接的服務性工作,即通過建議、咨詢、宣傳等為企業領導和有關管理部門提供法律服務。第一類工作應當是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重點。但由于企業法律顧問稱謂中有“顧問”二字,容易使人誤認為企業法律顧問只是一個咨詢、服務的角色,忽視了其管理職能。在企業實現依法經營的管理鏈條中,企業法律顧問所承擔的直接管理工作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除了對企業法律事務所承擔的直接管理職責外,企業法律顧問提出的意見、參與研究、進行審核等工作實質上已進入管理環節,是某些事項必須的、不應跨越的程序。
要實現以管理為主,就必須在工作中堅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工作方針。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基本上分為“事前防范性”、“事中控制型”和“事后補救型”三類。“事前防范型”從宏觀上是指加強企業法制建設,發展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立防范法律風險機制,規范法律工作制度;從微觀上是指企業在開展具體經營活動前,依法論證和決策,降低法律風險。企業法律顧問的任務就是協助企業負責人搞好法制建設,依法參與決策,分析法律風險,提出防范意見?!笆轮锌刂菩汀笔轻槍ζ髽I具體經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管理,發現問題,采取應對措施,預防糾紛發生?!笆潞笱a救型”是在出現法律問題和糾紛后,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處理,化解法律風險,減少經濟損失。在三種工作類型中,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是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重點,企業法律顧問應通過加強企業法制建設,參與經營決策及經營活動,承辦具體法律事務,使企業的經營活動依法進行。因此,企業法律顧問應強化管理職能,實施有效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以更好的維護企業利益。
二、企業法律顧問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范圍
企業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服務企業的執業范圍有:
1.就企業的重大決策向決策者提出法律論證意見;
2.建立和完善企業的相關規章制度,草擬、修改、審查合同和有關法律文書;
3.參與經濟合同及有關項目的談判、簽約、資信調查;
4.為企業重大項目對外出具法律意見書;
5.接受法定代表人委托訴訟和非訴訟業務;
6.企業辦理有關公司投資、公司設立、改制、收購、轉讓、重組、分立、合并、變更、國有資產剝離、招投標、清算等法律事務;
7.參與企業日常管理法律事務,協助有關部門處理行政管理、生產經營管理、人力資源、勞資關系管理、內部承包管理等法律事務;
8.對員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培訓;
9.辦理企業其他必要的法律事務。
堅持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原則和職業操守,堅持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守企業秘密,為法律顧問行為負責,充分發揮企業法律顧問為企業發展壯大保駕護航的作用。
三、企業法律顧問實現管理職能轉換的途徑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的規定,聘用企業法律顧問有明確條件和程序,雖然按照企業法律顧問執業原則、工作方針、自身價值都決定了企業法律顧問應有的管理職能。但在實際工作中,企業法律顧問執業的管理職能并未得到很好的履行,因此,防范法律風險的發生,加強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是推進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職能的前提,將從過去的以辦理訴訟為主,拓展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轉換。從單純抓法律法規的學習到運用法律知識進行經營管理的轉換,真正實現由事務型向管理型轉換關鍵在于:
1.加強企業內在法律需求,領導重視是職能轉換的關鍵
企業負責人將依法治企理念融入企業管理方式的決定性因素是領導重視,直接決定了企業法制建設工作的力度,企業做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其內在的法律需求不僅客觀存在而且正在不斷增長,一個企業如果法律部門的工作處于由事務型向管理型轉換,與法律顧問找事做、等活干的狀態,這樣兩種不同的工作狀態,實際上是反映了領導把握企業內在法律需求的力度不同,充分體現了領導的重視程度,引發法律風險也就不可避免。因此,企業領導應加大對法律部門和人員的充分授權,還要給予多方面的支持,保證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工作措施在企業得到穩固開展。
2.開展由事務型向管理型轉換,抓緊制度落實是根本保障
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和內部監督制度建設作為企業法制建設工作的核心,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施行,不僅有效規范企業經營管理的各項工作,也為法律風險防范提供了內部制度環境,特別是各項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貫徹執行,不僅要明確企業法律顧問與其他相關部門,在參加經營管理活動中的職責權限,與其它監督部門的職權相匹配,而且要落實企業法律顧問開展工作的參與權、知情權、話語權,改變讓你知道,就讓你知道,不讓你知道,也沒有辦法的尷尬局面,為企業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重在形成機制,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風險發生。
3.探索法律管理與經營管理的有效融合是重要標志
公司實行總法律顧問試點單位以來,公司總經濟師擔任總法律顧問,法律機構和隊伍建設已提到重要位置,為達到法律管理與經營管理的有效融合,避免法律部門游離管理之外,改變以往只有發生訴訟才安排由法律部門牽頭處理的局面,用法律思維審視管理問題,用管理的語言表述法律問題,才能使部門有效的融合企業經營管理中。法律顧問提出法律意見既能說“不”,也要善于說“可”,為經營活動提出一條既不違法又可行的途徑,會在法律框架內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這對部門及人員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提高法律顧問的任用標準,按照《全民所有制企業廠長工作條例規定》實行法律顧問聘任制,使法律顧問真正成為用得上、信得過、融得進、且實效的管理人才。
4.實現企業法律顧問專業過硬是企業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證
中圖分類號:G424 文獻標識碼:A
1 傳統模式運行現狀分析:“法學院”內畢業論文存廢之爭
進入21世紀以來,有關“本科畢業論文存廢之爭”一直受到媒體與學界關注,成為中國高等教育的熱點話題。而《光明日報》在2012年5月7日、8日和18日分別刊載《取消本科畢業論文答辯可不可行》、《本科畢業論文存亡不應一刀切》、《畢業論文應加強而非取消》三篇文章,則直接讓這一場“存廢之爭”白熱化。相比其他人文社科專業,法學教育天然具有學術研究性和職業技能性雙重性特點,則直接導致各大高校法學院將這場“存廢之爭”延伸到實踐。
支持者認為,“本科畢業論文的問題不是應不應該取消,而是應該如何加強,對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的地方高校,同樣不例外”。①但大部分認為畢業論文制度應該堅持,但應該改良,是“對學生如何運用知識解決問題的綜合訓練,它能有效地培養學生的文獻檢索與運用、邏輯思維、動手、寫作能力”。②大部分高校法學院實踐中也持這種態度。取消者認為,“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不在于邏輯”,應用型人才目標定位下高校法學教育應該重視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視科研創新為生命的畢業論文與法律實踐性和應用型培養目標相悖。悖論下畢業論文已是“人神共怒”,“與其目前這種尷尬局面,不如放棄”。③2008年底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宣布取消畢業論文,以案例分析取代畢業論文。折衷者認為,應該對待畢業論文應改變原來“二元對立”的思維模式,改革傳統畢業論文模式,適應法學教育對科研創新能力和職業應用能力的雙重要求。代表性模式是武漢東湖學院法學院實施的“雙軌制”。
正如有學者言,孤立地爭論畢業論文的“存”抑或“廢”本身沒有任何意義。畢業論文只是高校人才培養目標實現的一環,任何脫離高校人才培養目標定位的爭論都是空談。換句話說,如果畢業論文有利于高校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則應該堅持加強;反之,則應該改革甚至取消。高校教育大眾化趨勢下,我國高等教育人才培養目標逐漸分化。獨立學院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目標,其法學教育定位為培養法律實務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相比研究性法律人才,應更重視學生法律實務操作能力的培養。至于傳統畢業論文模式是否可以適應獨立學院法學教育的需要,筆者以為將模式放到獨立學院培養目標下重新評析至關重要。
2 模式創新的必要:傳統畢業論文模式評析
2.1 與培養目標不合
獨立學院作為我國高等本科辦學的新生力量,更多是依母體高校優質教育資源托建而成。然相比母體的法學院系“研究型”或“高端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卻存在本質的差異,更多應定位為“普通應用型”或“高端輔助類”法律人才,具體包括基層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律師助理、司法執行人員以及在公司企業等其他機構從事法律業務的人員等。顯然應用型培養目標下,各獨立學院法學院專業應該強調的是對學生法律實務能力的培養,即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而非照搬母體院校模式強調學術創新能力。故視學術創新為生命的傳統畢業論文模式與獨立學院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不合。也正如有學者言:對本科生畢業論文的要求,說到底是對大學培養不同人才的要求,需要區別對待。不同的大學定位,不同的人才培養目標,對畢業論文的要求也應有所不同。④
2.2 與重實踐理念不合
畢業論文屬于學術論文范疇,學術論文“不是寫出來的,是做科研做出來的,不進行科學研究寫出的文章不是學術論文”。⑤科研能力的培養是不能一蹴而就,“不是畢業論文寫作一門課程能解決的,不是指導老師一個人能解決的”,⑥而是需要大量的“前伸性”工作,即把撰寫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科研能力培養拓展并延伸到整個法學教育培養過程,在日常教學工作的各個環節都應重視對學生科研理論創新能力的培養。顯然這種能力培養理念,是與傳統“研究型”大學“重理論”教學理念相一致的。而隨著“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的確立,獨立學院教學理念由傳統“輕實踐”轉變為“重實踐”已成趨勢與必然。當下獨立學院法學教育改革,課程設置、教學方法、師資隊伍建設等都重在圍繞“實踐性”展開,突出法學實踐教學的質量決定了法學本科教育的質量??傊訌姫毩W院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已經成為重中之重,顯然不是畢業論文所強調的科研創新能力。
2.3 與學生智力不合
獨立學院生源特點是獨立學院“獨”特性之一,與普通高校招收的“一本”、“二本”學生相比,他們在基礎知識、知識結構、綜合素質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但傳統畢業論文模式的目標定位上顯然還是按照“一本”、“二本”的生源特點進行要求與設定,以此來指導獨立學院學生的畢業論文工作,勢必會挫傷學生的自信心,打擊學生對畢業論文寫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只能感到力不從心。正如有學者言,“幾乎所有高校都要求畢業論文具有創新性。其實“創新”別說對大學生,對我們大學生的老師一生也未必能完成幾個。我們可以鼓勵創新,但不能把社會對高等教育中拔尖人才的期冀當成大學本科生的基本目標。”⑦筆者以為,忽略生源特點地強調畢業論文創新,強調“教育公平”是不切實際的,畢竟不可能讓所有大學生都寫出有創新、有學術價值的畢業論文。
綜上所述,傳統畢業論文模式難以適合獨立學院法學教育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的需求,必須對其進行比較徹底的改革和創新。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下,構建一套更強調應用型和實踐性的畢業論文模式,顯得尤為重要。
3 模式創新的途徑:案例型畢業設計模式構建
案例型畢業設計模式,將學生畢業設計與法學專業學生在司法機關、律所的畢業實習結合起來,圍繞實習過程中接觸的經典案例,采用案例選擇、文書設計、模擬審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相比傳統畢業論模式,實踐性是案例型畢業設計模式的靈魂。一方面,強調整個設計以具體案例為中心,要求學生從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種角色的視野去閱讀案例,并運用所學理論去分析和解決案例中發現的問題,目的性強,有效地避免脫離實際的傾向,真正起到強化學生實踐能力培養的目的。另一方面,強調把設計與畢業實習結合,突破往?!伴]門造車”,要求學生在法院(或檢察院、律所)實習時去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不僅提高了畢業實習質量,也加強了“法律人”素質的培養。
3.1 案例選擇
案例型畢業設計模式強調對學生法律實務能力的考核。按照這一模式,不僅對學生實務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給教師的指導也提出了更大的挑戰。案例選擇是整個模式的基礎,所選案例的實踐與理論價值將直接決定整個畢業論文設計的質量。相比法學教學中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中案例選擇注重專業性、典型性、現實性,以達到緊扣專業課程教學具體內容,解決教學中的重點難點,提高學生課堂學習氛圍的目的,案例型畢業設計模式下的案例選擇考慮綜合性、疑難性、不確定性三個因素,這樣才有助于對獨立學院法學專業學生法律實務應用能力的綜合考核。
其一,綜合性。畢業(論文)設計是對法學專業學生四年法學知識與技能學習的整體考核。我國著名法學教育家孫曉樓先生認為,法律人才需具備三個要件:一是法律的學問;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會的常識。所選擇的案例涉及的知識應該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學科之間有跨越,也可以部門法之間跨越。其二,疑難性。過分簡單的案例讓學生覺得容易,無法激起學生畢業設計的興趣,也容易導致整個設計模式“走過場”;但是太難,又容易導致學生無所適從,整個模式停滯不前。所以指導老師在指導學生選擇案例的時候,應該把握好“度”,合適的案例應該是能讓學生經過認真思考和分析后,運用所學的法學專業知識解決案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其三,不確定性。案例的選擇必須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不要強調一律得出一個正確的結論,正如一位美國法官所說“我們能夠做出最終判決并非因為我們判決正確,相反,我們之所以判決正確,是因為我們有終審權”。案例的不確定性能為學生多重視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筆,便于最大限度激活學生的思維并進行考核。
3.2 文書設計
法律文書被稱作“看得見的正義”,以其為載體所體現的司法直接體現法律的權威。在當代,法律文書作為一種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術,日益凸顯其重要性。⑧故對這一技術能力的掌握,將直接體現獨立學院法學專業法律應用型人才培養的質量。獨立學院對法學專業學生文書設計能力考核時,筆者以為應該強調文書設計的完整性和規范性。
其一,完整性。案例型畢業設計模式文書設計階段要求學生對整個案例所涉及的訴訟文書進行設計,因此對學生設計文書進行考核的第一個要素就應該是其所設計文書是否完整。而一個案例所設計的文書是否完整,又直接取決于案例的性質與案情需要。指導老師在指導時應該把握好,也為指導老師對法律實務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規范性。文書設計的規范性,一方面體現在格式規范性,不同種類的法律文書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點較易把握;另一方面體現在文書語言規范性,此點更難把握,對學生法律應用能力和綜合素質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體而言,文書用詞規范性應從以下四個方面考核:表意準確、質樸莊重、嚴謹意賅、邏輯嚴謹。⑨
3.3 模擬審判
通過模擬法庭進行模擬審判一直高校法學專業提高學生法律實務應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學實踐性課程教學的重要一環節。模擬法庭被定性為高校培養“法律人”的“職業訓練場”,從“法學院到法院的橋料”。但是相比模擬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開庭程序等相同外,畢業設計模式下模擬審判有兩個重要的不同點上:其一,案例的二次選擇性。畢業設計模式要求每個學生都要根據自己實習的單位進行案例選擇、文書設計,但對模擬審判案例進行選擇時,要求指導老師在學生提供的案例進行二次選擇,依據指導的人數在本組指導學生提供案例中選出一兩個更典型、更能對學生法律審判實務能力考核的案例進行角色分配和審判。其二,審判的“實戰性”。相比傳統模擬法庭教學,更多是圍繞教學需要(尤其是訴訟法教學),重視附著在“法庭審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設計模式下的模擬審判,不僅要求學生熟練掌握整個庭審程序,還更強調對學生法律審判實務應用、應變能力的考核,故應該重視過程的“實戰性”或“對抗性”,而畢業設計案例選擇環節要求案例的不確定性,也為“實戰”預留了空間。
3.4 案例分析
模擬審判的結束并非意味整個畢業設計的結束,還要求學生根據選擇或參與的案例選擇角度進行分析總結,一方面考核學生發現、解決問題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學生更深入地學習、研究法律知識,提升法律實踐技能,具備現代法律人素質。而根據選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評述型、分析型。
其一,評述型。這種類型要求學生從案例選擇到模擬審判的整個過程自行評述總結,如案例的選擇是否具有綜合性、不確定性、疑難性,文書的寫作是否規范、案例審判時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辯論是否有理有據、運用法律是否得當等等??隙ǔ晒赋霾蛔?,啟發以后更深入地學習,也進一步提升了學生法律實踐技能。其二,分析型。學生在圍繞案例進行畢業設計時對其中的某一個問題感興趣,然后把問題挖掘出來,結合專業深度討論,提出觀點。這一類型不僅注重對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考核,還強調觀點創新,要求學生有創新思維。分析型一方面適應了對獨立學院法學專業學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學生經過四年法學知識學習后具備一定理論創新能力,甚至考上了研究生,即將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分析型案例分析為這部分學生畢業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對傳統畢業論文模式進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帶來的弊端。
高等教育大眾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出現多層次性、多類型性、專業差異性,因此,對畢業論文的要求和形式,也應“因校制宜”、“因業制宜”。獨立學院 “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的定位,決定了其畢業論文模式考核指標的“應用型”。法學專業案例型畢業設計模式的提出和構建,為獨立學院畢業論文模式的改革與創新做出了建議性的嘗試。
基金項目:江西省教育廳2011年高等學?!案咝*毩W院畢業論文模式的改革”教學改革研究項目(JXJG-11-86-11)
注釋
① 鞏建閩.畢業論文應加強而非取消[N].光明日報,2012-05-15:002.
②③江勝清.論“本科畢業論文存廢之爭”對當前地方高校本科畢業論文的影響[J].宿州學院學報,2012.27(4):93-96.
④ 郭立場.本科畢業論文存亡不應一刀切[N].光明日報,2012-05-08:002.
⑤ 楊曉旗.論創新型國家發展戰略下大學生科研能力的培養——關于當下本科畢業論文現狀的反思[J].中國科教創新導刊,2009(8):6-7.
⑥ 汪濤.本科畢業論文質量提升的路徑分析——以襄樊學院法學專業為例[J].襄樊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2.11(1):11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