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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行政管理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30 11:28:09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有行政管理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有行政管理論文

篇(1)

商主體的營利行為的特殊性決定了其主體的獨立性,因而要求具有特殊的組織形式、行為規范、以及責任承擔方式。

中世紀的商人基于其獲得的特許狀,尚可以成為得以經營商事行為的特權階層,法國大革命以后的近代商法賦予商人以獨立的商主體資格則純粹是出于一種技術上的安排,除了使其獲得了從事商經營的“特權”外,并未賦予商主體以任何特權,而且通過對商行為的市場嚴格準入限定以及對商主體更加嚴格的要求,對商主體設置的較原民事主體嚴格的多的限制。因此說,中世紀商人身份昭示的是一種非商人所不能企及的特權,近代以后的商人身份則只是意味著商人營業能力與資格的確認,而并非特權。 在現代社會中,何者可以經商,經商者應該具備那些條件,經商者的權利義務如何,都是與商主體相關的基本問題,并通過商主體的確立而確定。國家、政府、社會對經濟活動的控制、干預、引導也主要是通過對商主體的調整來實現的,同時,商主體也是實現政企分開、區別營利部門與非營利部門、營利行為與非營利行為的法律依據。正是由于商主體資格條件等對于其他方面的特殊要求使得實踐中傳統民法所不能解決的問題得到解決,并實現了國家對于社會經濟活動的有力調整。

而商主體作為一種特殊的利益階層,不再單純作為一種身份的特征,而是具有了直接的可轉讓的財產內容。從以上商主體的確立、特性可以看出抽象的商主體概念及其基本制度有著獨立的價值,在商事基本制度上發揮著獨特的作用。

2.商行為的獨立性。

商行為作為一種特殊的法律行為,既具有法律行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征,而正是這些專屬于商行為的特征,使商行為表現出獨立的特性。商行為的特征可以概括為:第一、商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商法以促進和保護商事交易中的利益實現為主旨,具有營利性。以營利為目的使商行為區別于行政行為、司法行為、公益行為等非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傳統商法更以營利為商事實施主體的終極目的。此營利不是一時的短暫的,而是行為主體應當至少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不間斷的從事某種同一性質的營利活動,因而也可以稱之為是一種職業性營利行為。

篇(2)

行政管理的有效性是實現政治文明的重要一環。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我們的追求是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共同協調發展,而政治文明中作為制度的層面,更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可現實生活中,局部范圍內存在的經濟社會生產力發展與道德風尚的淪喪這一二律悖反的現象的存在,給我們帶來了諸多困惑,雖然各界人士見仁見智,作了大量的探索,但效果并不明顯。為此,對政治文明的呼聲已越來越高。黨的十六大報告中已正式將這一問題擺在全黨、全國人民面前。可以說這些年,我們在推行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做了大量的努力,特別是作為首當其沖的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方面邁出了前期步伐。但如何真正從實現政治文明的高度提高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切實做到有限政府、守法政府和責任政府,仍有大量而艱巨的工作需要做。

實現行政管理的有效性也是適應我國改革開放進一步發展、世界政治多極化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需要。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及世界政治多極化、經濟全球化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對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一個良好的機遇,它可以使我國與許多先進國家在比較融合中吸取進步有益的成份,豐富和發展自己,促進我國與文明進步的文化接軌,從而帶動其它方面的發展。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國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因基礎弱、起步晚,與文明發達的國家相比,存在著較多的不足和空白點,而當今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科學技術和政治競爭日趨激烈,要想在競爭中贏得有利地位,政府的行政管理的改革特別是提高有效性已經刻不容緩。因為我們很難設想一個置身于全球化過程之外的閉關自守的國家能夠成為多極化中的一極。為此,將著眼點放在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上,推進行政發展,銳意進行政府職能創新、行政體制創新、運行機制創新、行政價值觀念創新,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多極化、全球化的形勢發展要求,確實是當前和今后面臨的一個重要而緊迫的問題。

當前我國行政管理的理論和實踐存在的諸多問題和困惑,對行政管理的有效性提出了現實挑戰,這些挑戰及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機構改革與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步履艱難。多次機構改革雖然帶來一些變化,但總體而言這一改革仍然沒有觸及深層和本質問題。這可從整個行政成本的逐年攀升及環節、程序的增多、復雜化看出。比如某市一個單位20世紀80年代中期全體職工不到20人,只有1個正職領導,1個副職,4個科室,1部小車。而目前該單位職工人數40多人,卻有1個正職、4個副職,內設近10個科室,3-4部小車,行政成本呈幾何級上升。類似這種單位不在少數,尤其是一些權力部門,每改革一次,人員都增加一批,環節、程序也越來越復雜。長此以往,我們的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實現談何容易。而且我們不得不正視,這種現象在局部范圍內愈演愈烈。如某地一企業從征地、辦證、建廠,前后兩年多,跑了幾十個單位,蓋了100多個公章,最終還是無功而返。個別私營企業因無法承受來自我們服務職能部門繁雜程序的困擾,不得已走為上,異地遷廠。我們一些政府行政部門權力錯位,越位,缺位問題一直無法理順,政務不透明,審批改革授權不到位或“三亂”“四難”等人為障礙仍在一定范圍存在,這些都極其嚴重地阻礙了行政管理有效性的發揮。

第二,公務員隊伍管理缺乏規范,人員素質的缺陷較為明顯。1993年國家推行公務員制度以來,應該說我們在改革上邁出了一些步伐,整個公務員隊伍的文化結構發生較大變化。但不可諱言,我們推行的這一制度仍然存在不少亟待克服的缺憾。主要是:因受傳統計劃經濟及封建家長制作風的影響,我們公務員進人的控制上難以行之有效地建立科學、統一、嚴格的規范。或即使有這些規范,實踐中也往往因存在著較大的隨意性,以致好的人進不來,進得來的不好用。加上已進的部分人因有某種權力作背景,又不及時完善和提高自己,素質上一直沒有提高。再加上目前機關內部,一些原本素質較好的公務員因其能力貢獻與其待遇不匹配,干好干壞差別不大,這樣其積極性在逐步消減,對工作也構成了負面影響。當前來自現實生產中的一句順口溜:干的不如看的,看的不如亂的。它充分暴露了我們當前公務員隊伍在管理上的不良狀況。這一問題必然直接影響行政管理的有效性,解決此問題已成刻不容緩之勢。

第三,文山會海的泛濫已成為革除不斷的頑疾。我們相當多的部門終年陷于文山會海之中。現在雖電腦普及,電子政務逐步推開,但是人們仍然無法擺脫文山會海的困境(據說有的領導一個月開40多場會)。從材料到材料,從會議到會議,真不知何時能騰出時間抓工作落實,行政管理的有效性不知何時能實現。這一問題喊了多年,該到解決的時候了。

第四,依法行政工作相對滯后,影響了行政管理的有效性。依法行政從理論上應該是不成問題,但實踐中仍相對滯后。之所以如此,我以為根本在于我們的一些部門或領導對權力缺乏正確認識。由于個人利益、單位小團體利益的思想作崇,一些部門領導不是將權力用來更科學、規范地服務于人民群眾利益,而是視為私有產物,這樣就不可避免地在實際工作中置法律法規于不顧。加上當前整個制衡機制不健全,對不依法行政的人和事沒有真正從深層次上傷筋動骨,因此導致部分部門、單位及人員更加有恃無恐。這些問題不解決,行政管理的有效性便無從談起。

提高行政管理的有效性需要解決的問題很多,當前各地也探索了一些新的模式,如深圳、重慶、青島、上海等地近年來逐步從某一局部和層面進行探索和創新,都取得了一些經驗,也給我們較多的啟發。隨著《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實施及國家宏觀上相關制度的改革,可以預見,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必將進一步顯示其應有的空間和活力。筆者以為,要提高行政管理有效性必須抓好以下幾個環節和步驟。

第一,要著力探尋行政管理的規律和方法,樹立科學的效率觀。行政管理不能囿于傳統的理論或外地模式,必須探尋適合自身特點的規律和方法,注重效率優先。我們知道,凡用最少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取得最大的成果,效率就高,反之則低。但講效率,必須尊重規律。如果一個行政機關為實現某一行政目標,不顧政府機關的信譽,不顧干部群眾的承受能力,脫離當地人力、物力、財力狀況,一味盲干,那不僅實現不了“高效”,反而會受到客觀規律的懲罰。

第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降低組織與管理成本。一是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要求,繼續推進政府機構改革,科學規范部門職能,合理設置機構,優化人員結構,實現機構和編制法定化,切實解決層次過多,職能交叉,人員臃腫,權責脫節和多頭執法問題。二是要健全行政管理法規和日常工作制度。要降低行政成本,必須依法行政,強化行政管理法規,使一切行政活動都具有基本的規范和程序。三是要提高領導者的素質和領導藝術。四是要改善行政環境和工作條件,逐步實現管理手段現代化,降低行政成本,少花錢多辦事,少用人多辦事。

第三,嚴格控制行政經費,降低費用成本。合理、及時地安排行政經費,是完成各項任務不可少的條件。行政經費總的原則是從嚴從緊安排,使財政支出不超出增長速度。為了控制、壓縮和節減行政經費開支,一是必須堅決清理和精簡機構,控制人員編制,并防止膨脹;二是嚴格控制設備購置,壓縮社會集團購買力;三是嚴格控制黨政機關人員出國出境考察,嚴禁公款旅游,堅決壓縮會議開支;四是大力推行政府采購制,節省一切不必要的開支;五是堅持“一支筆”審批,改進和完善經費管理辦法;六是全面實行定期審計,嚴肅查處違紀者。

第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降低執行成本。行政人員是行政管理的執行者,是行政管理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行政人員素質如何,對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有效性具有決定性意義。為此,當前要大力推進公務員考試錄用、競爭上崗制度,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建立并完善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進一步探索考試錄用、競爭上崗的新思路、新辦法,不斷擴大選人渠道,拓寬選人視野,積極探索公務員任期制、試用制、辭退制和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務員能上能下、輪崗交流和培訓教育機制。對公務員的政治表現、工作實績和社會公論等,要客觀、公正地予以考查,并將考查結果作為晉升、交流、培訓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要經常組織公務員學政治、學業務、學現代科技知識,著重幫助他們加強黨性修養,理論素質,促進其素質全面提高。

第五,要進一步強化政府的服務職能。政府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內在地要求政府公職人員首先要在主觀上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意識,把權力運作的基點和著眼點建立在服務上,深化擴大服務內容,講求和完善服務方法,提高服務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樹立良好的形象,保證促進各項事業發展,特別是要從“三個代表”要求的高度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其服務職能,切實使行政管理的有效性能從深層次上取得突破。

篇(3)

(1)編寫具有統一格式的畢業論文(設計)任務書,經教學院長(主任)審核后,提前發給參加畢業論文(設計)的學生(任務書格式見附表).

(2)提前做好畢業論文(設計)的預做或相關資料準備工作,規劃所指導學生的畢業論文(設計)的時間安排.

(3)根據課題對學生應完成的文獻檢索,外文資料翻譯,設計的技術線路,經濟分析或實驗研究分析或實驗數據,撰寫設計說明書或論文等提出明確的要求.

(4)指導教師既要采取啟發引導和介紹參考資料等方式對學生作實質性的指導,又要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既不包辦代替,也不放任自流.對學生能力的培養和訓練,應貫穿于畢業論文(設計)的全過程.

(5)指導教師應及時掌握學生畢業論文(設計)的進度和質量,注意考查學生的創新思維和實際工作能力,對學生的工作態度,出勤情況,守紀狀況作出詳細記錄,作為畢業論文(設計)成績評定的參考依據.

(6)停課期間,指導教師對學生的指導,檢查和答疑的時間要求每周不少于2次,每次對每名學生指導不少于2學時.

(7)指導教師應認真審核學生完成的畢業論文(設計),準確,及時,客觀地寫出評語,按成績評定的有關規定評定成績.

2.表格有關要求

《河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論文(設計)任務書》(見附件3),表中須填寫內容要求打印.《河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論文(設計)答辯記錄表》和《河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論文(設計)答辯申請評閱意見表》一律用鋼筆或水筆填寫,填寫時要求書面整潔,規范.

3.畢業論文要求及格式見附件1

附件1

河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論文(設計)編寫規定

為使我校本科生畢業論文(設計)更規范化,標準化,現就我校本科生畢業論文(設計)的編寫規定如下:

一,畢業論文(設計)的內容

(一)畢業論文(設計)資料袋內容:

1,畢業論文(設計)文本

畢業論文(設計)封面;

畢業論文(設計)任務書;

畢業論文(設計)中,英文摘要;

前言;

畢業論文(設計)正文;

參考文獻;

致謝;

2,河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論文(設計)答辯申請及評閱意見表

3,河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論文(設計)答辯記錄表

(二)對以上內容的要求

1,封面:封面由學校統一制定,內容包括:學號,論文(設計)題目,專業,班級,學生姓名,指導教師姓名;

2,任務書:內容包括論文(設計)題目,學生所在院系,所學專業,班級,姓名,指導教師姓名,研究方向,論文(設計)的主要任務及目標,主要內容,基本要求,主要參考文獻,進度安排等;

3,摘要:內容主要介紹所研究的課題內容,提出主要結論及創新之處,中文摘要一般為200字左右,英文摘要一般為250個實詞左右,中,英文摘要均要有關鍵詞(3-6個);,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

4,畢業論文(設計)正文要求:論點正確,邏輯性強,文理通順,層次分明,表達確切.把實踐結果上升到理論認識或應用理論的高度,最終解決實際問題,并提出自己的見解和觀點;

要求設計圖紙上的各項內容符合制圖標準:結構合理,視圖正確,尺寸齊全,圖表完備.畢業論文(設計)的圖紙盡量利用計算機打印,繪制;

5,參考文獻:學生查閱資料的方式可從檢索期刊文獻上查閱,亦可采用檢索期刊文獻查閱與網上查閱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根據學科特點,每篇論文至少要查閱5篇以上的外文原文資料;

6,優秀論文簡介:被收錄到校優秀畢業論文選編的論文,必須完成約1000漢字的簡介,包括課題來源,目的和意義,研究內容和過程的概括性敘述,主要結果結論等.一般不用圖表,化學結構式,非公知或非通用的符號和術語.

(三)畢業論文(設計)完成后按本要求的第一條第(一)項"畢業論文(設計)資料袋的內容"的順序排列好,裝入畢業論文(設計)資料袋中.畢業論文(設計)資料袋由學校統一發放,資料袋封面內容包括:編號,密級,論文(設計)題目,院系,專業,班級,學生,指導教師等項.

注:資料袋編號為12位,其含義是:第1,2位為本屆號,第3,4位為院系編號,第5,6位為專業編號,第7,8位為班級編號,第9-12位為學生編號.如:編號為:030401010085,表示2003屆生命科學學院生物科學專業一班第八十五位學生.各院系及專業編碼附后.

(四)畢業論文(設計)字數要求在5000字以上.

(五)對于純軟件類課題,軟件文檔要齊全,包括有效程序軟盤和源程序清單,軟件設計說明書,軟件使用說明書,軟件測試分析報告,項目開發總結等內容.

二,本科畢業論文(設計)打印格式

(一)畢業論文(設計)盡量按規定格式用計算機打印,紙張大小一律使用A4復印紙.

(二)畢業論文(設計)資料袋

資料袋統一使用學校提供的畢業論文(設計)資料袋,填寫袋面時,各項內容要齊全,不得漏項.

(三)封面

封面使用學校統一提供的畢業論文(設計)封面,所有內容要居中.

(四)摘要

中文摘要采用小四號宋體字,英文摘要采用四號"TimeNewRoman"字型.

(五)畢業論文(設計)的規格

1,有關文字內容的要求

正文文字內容字型一律采用宋體,標題用黑體字,章節題目采用小三號字,內容采用小四號字漢字宋體和四號TimesNewRoman英文.

章節題目間,每節題目與正文間空一個標準行.

頁面設置為:

單面打印:上2cm,下2cm,左2.5cm,右1.5cm,裝訂線0.5cm,選擇"不對稱頁邊距",頁眉1.2cm,頁腳1.5cm.

頁眉設置為:居中,以小5號字宋體鍵入"河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論文(設計)".

頁腳設置為:插入頁碼,居右.格式可根據全文一次打印輸出,或章節分別輸出具體設置.

正文選擇格式段落為:1.5倍行距,段前,段后均為0磅.標題可適當選擇加寬,如設置為:段前,段后均為3磅.

應盡可能利用計算機整理,打印論文.若手寫,必須用方格稿紙(特殊專業例外)以鋼筆整齊書寫.

2,畢業論文(設計)正文章節序號

均以阿拉伯數字連續編號,最多為4級,(如:11.1……1.1.1.1),之后先以括號為序,如(1),(2)…;再以圈圈為序,如①,②….

根據學科特點也可采用五級編號順序.(如:一,(一)1.(1)①)

3,畢業論文(設計)的公式,圖與表

公式號以與正文相統一的編號,如(2·4)表示第2部分的第4個公式.

公式應盡量采用公式編輯應用程序輸入,選擇默認格式,公式號右對齊,公式調整至居中.

圖與表也以與正文相統一的編號,如圖3·5表示第3部分的第5幅圖.

圖與表應有相應的名稱,如"實驗系統流程示意圖"等.

圖與表應設置于文章中首次提到處附近.

4,畢業論文(設計)的參考文獻

正文引用參考文獻處應以方括號標注出.如"…效率可提高25%[14]."表示此結果援引自文獻14.

參考文獻的編寫格式為:

期刊文獻的格式:[編號]作者.文章題目名.期刊名,年份,卷號,期數,頁碼.

圖書文獻的格式:[編號]作者.書名.出版單位,年份,版次,頁碼.

會議文獻的格式:[編號]作者.文章題目名.會議名(論文集),年份,會議地點,卷號,頁碼.

附件3

河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論文(設計)任務書

論文(設計)題目:

院系:專業:班級:學號:

學生:指導教師:研究方向:

1,論文(設計)的主要任務及目標

2,論文(設計)的主要內容

3,論文(設計)的基本要求

4,主要參考文獻

5,進度安排,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

論文(設計)各階段名稱

起止日期

1

2

3

篇(4)

關鍵詞:信貸規模;貨幣政策;中介目標;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

一、問題的提出

2006年初,央行提出2006年全部金融機構新增人民幣貸款的調控目標是2.5萬億元。到一季度結束時,全部金融機構的新增人民幣貸款達到了1.26萬億元,超過央行人民幣新增貸款預期目標的一半,而時間僅僅過去了1/4。與此同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高速增長、房地產價格呈加速上漲勢頭。在這種情況下,信貸投放倍受矚目甚至非議。有很多人士認為,信貸過快增長是造成固定投資過快增長和房地產業過熱的重要原因。盡管一季度后央行出臺了很多調控措施,意圖抑制信貸過快增長。但是到6月末,新增人民幣貸款仍然繼續上漲,上半年累計新增人民幣貸款2.18萬億元,占央行全年預期目標的87.2%,與上年同期相比多增7233億元,增幅達50%,遠遠超過同期GDP和投資的增幅。于是再次引起了各方議論,似乎信貸增長成了當前一切經濟過熱問題的罪魁禍首。

不可否認,信貸的過快增長會對宏觀經濟產生不良影響。但是我們也注意到,2005年新增人民幣貸款的控制目標是2.5萬億元,實際新增2.4萬億元。到2006年央行仍將新增人民幣貸款的調控目標定為2.5萬億元,這顯然是不妥的,因為我國GDP現值的年增長率不會低于10%、過去幾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亦幾乎都在20%以上,因此,年度新增人民幣貸款規模也應該有相應增長,而不是維持不變。如果追溯歷史,我們會發現在過去幾年里央行制定的新增貸款調控目標與實際增加額之間存在很大的“誤差”。

在這種背景下,本文提出的問題是,央行將年度新增貸款規模作為調控目標合理嗎?影響我國新增貸款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二、信貸規模由按計劃發放演變成事實上的貨幣政策中介目標

改革開放前,我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一切經濟活動都有嚴格的計劃并按計劃執行,與此相對應,這個時期的信貸活動也是計劃經濟體制的管理模式。實際上,改革開放前的大部分時間里,只有中國人民銀行一家銀行,因為當時的中國銀行是人民銀行的一個下屬單位,專署外匯業務,彼時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事實上是作為國家銀行的基層機構而存在。因此,當時銀行信貸集中由人民銀行辦理,人民銀行以“統貸統存”的形式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的信貸計劃管理體制。貸款總量調控權集中在人民銀行總行,人民銀行總行對下屬各級銀行的貸款實行指標管理,下屬行只要根據上級銀行下達的貸款指標和指定的貸款投向按計劃進度發放貸款即可。

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后,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開展和深化,我國的信貸管理體制也隨之不斷改變。在1979年少數地區試點的基礎上,1980年全面推開了“統一計劃,分級管理,存貸掛鉤,差額控制”的辦法,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國家批準的信貸計劃核定各省、市、自治區分行信貸收支的差額,各分行在完成存款計劃和不突破差額的條件下多存可以多貸,傳統的“統存統貸”體制出現松動。在1980年全面推開信貸差額控制辦法的基礎上,1981年又開始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存貸掛鉤,差額包干”的信貸管理體制。這一體制與此前實行的信貸差額控制辦法并沒有本質的區別,只是擴大了范圍,并首次提出了可以開展同業拆借。

隨著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專職行使央行職能,信貸管理政策有所改變,但仍實行較為嚴格的計劃管理的辦法,即由人行核定各專業銀行的年度信貸計劃,除固定資產貸款是指令性計劃外,其他貸款均為指導性計劃,繼續實行多存多貸的政策,多吸收存款可以多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此后,直到1997年底,仍舊實行年度信貸管理計劃,但是指令性計劃逐步減少,指導性計劃逐步擴大,各銀行的貸款自由度逐步提高。

必須承認,長期以來,人民銀行對國家專業銀行的貸款規模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在控制貨幣總量和調整信貸結構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世界上其他國家在經濟發展的特定階段和特定的金融體制下,也曾經使用過這一管理辦法。

1997年12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國有商業銀行貸款規模管理的通知》,宣布從1998年1月1日起對商業銀行貸款增加量的管理,取消指令性計劃,改為指導性計劃,在逐步推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的基礎上,實行“計劃指導,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間接調控”的信貸資金管理體制。其主要內容有,取消對國有商業銀行貸款增加量的限額控制,不再按年分季下達指令性計劃,改為按年下達指導性計劃;人民銀行根據國家確定的經濟發展、物價預期調控目標,考慮影響貨幣流通速度的各種因素,確定全年各層次貨幣供應量目標,編制貨幣供應規劃和基礎貨幣規劃,在此基礎上確定商業銀行年度貸款增加量指令性計劃,作為商業銀行執行自訂計劃的參考和依據;人民銀行不再下達按行業區分的貸款分項計劃,信貸資金的投向主要通過信貸政策加以引導,商業銀行按市場原則進行選擇。但是,三家政策性銀行仍實行指令性計劃。

根據1998年以來有關年度《中國金融年鑒》提供的資料來看,1998年和1999年央行對四家國有銀行的年度新增貸款額做出了指導性計劃。2000年的情況未明示。2001年至今,央行在每年初發表的上年度“第四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對本年度全部金融機構的新增信貸規模制定預期調控目標。事實上,自1998年實行信貸管理體制改革以來,新增信貸規模逐步演變成為我國央行貨幣政策調控的事實上的中介目標之一,其重要性甚至超過利率、貨幣供應量等傳統教科書所列的主要中介目標。近來,我國有學者建議將銀行信貸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

三、對1998年以來各年度新增貸款情況的分析

1.新增貸款調控目標數與實際數之間的差異較大。自1998年央行對信貸管理實行改革以來,在最初兩年,央行仍然對四家國有銀行年度新增貸款的指導性計劃數。2001年央行開始按季《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在2002年初的《2001年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回顧了年初制定的“貨幣信貸預期調控目標”,除制定了各層次貨幣的增長速度外,同時制定了全部金融機構貸款增加目標為13000億元左右。2003年之后,將新增貸款規模限定為人民幣新增貸款額。自此,央行在每年初都制定貨幣與信貸預期調控目標。例如2006年初,央行在其的《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指出“2006年貨幣政策的預期調控目標是,廣義貨幣供應量M2和狹義貨幣供應量M1分別增長16%和14%,全部金融機構新增人民幣貸款2.5萬億元。”2000年度的情況不詳,通過查閱《中國金融年鑒》和央行網站,未能獲得2000年初是否對貨幣信貸的增長制定計劃或調控目標。

通過對1998年至2005年(不包括2000年)央行制定的年度新增貸款的預期目標與實際發生額的比較,我們發現二者的差異較大,誤差值的平均值為3500億元。

2.影響貸款增量的主要因素:存款增量。一般認為,先有存款后有貸款。當然這是一個很有爭議的觀點,但是從增量上看,貸款增量取決于存款增量。這至少在銀行監管上能夠找到依據,即商業銀行的存貸比不能超過75%。以下模型研究將此作為前提條件。

我們首先將2003年以來各月的新增貸款與新增存款的散點圖畫出,根據圖示我們可以判斷新增貸款與新增存款之間存在線性關系,根據計算兩者的相關系數為0

我們運用2003年1月至2006年6月共42個月的新增貸款與新增存款數據進行回歸分析,可以看到,每月新增存款中大約有55.4%用于了貸款,這一結果與實際情況是基本一致的:一則我們銀監部門規定商業銀行的存貸比不能超過75%,二則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的存差持續擴大,銀行大量的存款只能投資于國債、央行票據等低收益債券或持有超額準備。

回歸分析還說明存款增加是貸款增加的主要原因。2006年1—6月,我國金融機構的本外幣新增貸款達到22264.74億元,比上年同期新增貸款增長53.3%,這是由于同期金融機構吸收的新增存款為31121.84億元,比上年同期多增4344.86億元。新增貸款的增長快于新增存款。

3.理論上,信貸增加額這一指標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從理論上看,央行將信貸規模作為調控目標具有很大的控制難度。央行作為貨幣發行機構,并且考慮到其可以采用的調控手段(法定準備金率、再貼現、公開市場操作等),它能夠影響各層次的貨幣供應量,而信貸從貨幣供求的角度來看屬于貨幣需求,而不是貨幣供應。

貨幣供給與信貸投放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對應關系,從增量上來看,它們之間存在如下關系:

M2=DK+QT

其中:DK表示新增人民幣貸款;QT表示其他貨幣需求,例如政府債券、企業債、金融債等投資工具。

可見,新增貸款受到M2和QT同時影響。在M2確定時,如果QT的量很小,那么DK就會變大,它們之間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從QT包括的主要項目來看,例如國債發行時機和發行量,央行是無力控制和決定的,因此央行欲控制新增貸款的規模是非常困難的。

如果央行將貨幣供應量與信貸規模同時列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這就有可能導致以下幾種情況出現:一是目標和工作重心錯亂,一會兒關注貨幣供應量,一會兒關注信貸規模,都想用力、都想控制,結果必然導致顧此失彼,以致任何一個目標都不能很好實現;二是權力越位,直接干涉商業銀行的經營,要求后者增加或減少信貸投放。正如以上所論述的,商業銀行的信貸投放首先取決于吸收來的存款,如果存款增加了,它就會設法貸放出去,以獲取存貸利差和投資收益。商業銀行吸收進來的存款,一般會被劃分成為三塊:首先會拿出一塊做準備金,以備存款客戶隨時提取,其比重取決于法定準備金率和銀行一般備付需求;扣除準備金后的存款(即“可支配資金”)將會用于貸款和投資,商業銀行可能將可支配資金全部用于發放貸款,也可能全部用于投資(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等),也可能將資金在貸款與投資中配置。現在再回到理論的貨幣供求上來分析,在貨幣供給上央行是可以直接調控的,但貨幣需求上特別是對貨幣資金的配置上,卻是商業銀行的功能和職責。商業銀行會根據自身的偏好、目標等來決定可支配資金在貸款與投資之間的配置。總之,在我國四家國有商業銀行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日益成為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的商業實體的情況下,中央銀行如果再繼續將新增貸款規模作為調控目標,不僅會干預商業銀行的獨立經營,而且對于自身來說,無異于給自己套上了無形的枷鎖,實現的難度會越來越大。

4.實際運行中,信貸投放規模越來越受到其他融資手段的制約。從實際融資結構來看,信貸融資只是各種經濟主體多種融資手段之一,信貸融資與其他融資手段之間是互補關系,如果其他融資手段提供的融資多了,那么,信貸融資的規模就會相應減少。從20世紀90年代初中國建立資本市場以來,我國社會投資的融資形式日趨多樣化,股票、債券等直接融資已經成了企業可資利用的重要融資方式,并且不僅限于在國內發行股票,特別是近年來中國企業的境外上市融資額超過了境內。由于資本市場的波動與周期性,股票和債券的融資額往往是不穩定的。在資本市場活躍時,企業直接融資額就會多,反之,當資本市場低迷時,直接融資難度提高,獲得的資金就會少;與此相呼應,信貸融資也會相應發生變化。由表3我們可以看出,銀行信貸在中國整個非金融機構部門融資中的比重是非常不穩定的,有的年份高,有的年份低。在這種企業融資方式日益多樣化的情況下,銀行信貸投放是不會穩定的,也是難以準確預測和難以控制的。

四、基本結論:信貸規模不適合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

通過以上的研究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的結論,即信貸規模(年度新增貸款)不適宜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央行不宜和不應控制信貸規模。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5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由此可見,法律亦未將控制信貸規模的功能明確賦予中國人民銀行,也沒有明確將新增信貸量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當然,信貸規模這一指標對于觀察宏觀經濟的運行是有用的,我們不能因為它不適合作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就忽視它。在一定程度上,它是觀察我國宏觀經濟運行狀況的一個晴雨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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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晉商文化的形成晉商,稱雄于亞洲數百年,在世界經濟學史上可與意大利商人相媲美。晉商最早出現于古代晉國時期,是中國最早的商人,發跡于15 世紀末的明初,在 16 世紀 70 年代的明仁宗年間進入鼎盛時期,形成了一個地域性的商幫,到 19 世紀 70 年代清朝光緒年間達到輝煌,貿易做到了歐洲,他們是當時國內勢力最大的商幫,在國際貿易中也是實力雄厚的商業集團。晉商的商品經營(如綢緞莊、茶莊、顏料莊、布莊等)和貨幣經營(如票號、賬莊、錢莊、當鋪等)相互滲透,相得益彰。晉商的興衰歷經了五百多年,在這五百多年的時間里,晉商既是一個歷史時期的代名詞,也形成了自身獨特的文化內涵,對山西商人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文化財富。

晉商文化是晉商在特定的發展過程及經營實踐中凝結起來的獨特的經營理念和價值觀念,它是山西商人在從事商業活動中將山西黃土文化與塞外文化相融合所創造的經營經驗、商行制度、商業道德、商會組織等精神財富的綜合。它具有自己的特性和個性,對外是一面旗幟,對內是一種向心力。

晉商之所以稱雄于世,就在于他們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自覺或不自覺地將晉商文化貫穿到經營和組織管理之中,使晉商文化成為其實踐活動中最活躍的內在靈魂。晉商文化把傳統的儒家文化精髓仁、義、禮、智、信滲透到整個晉商的精神世界,成為他們的靈魂,指導晉商經營管理活動。晉商文化可以主要概括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在道德上,義利誠信。晉商挾信義而經商,不畏艱難,輾轉千里,輸萬貨以為人,贏百利而利己,逐漸形成義利并重、義利統一的商業價值觀。他們崇尚信義,在其重商立業的創業思想指導下,在義和利的問題上,有其獨特的理解和行為規范,主張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古代中國,幾乎每個城市都有孔廟、關廟,而很多關廟由山西商人所建。關廟作為祀奉關云長的地方,之所以被山西人百般信崇,均在于信義二字。晉商反對采取卑劣手段騙取錢財,寧可折本虧賠,也要保證企業信譽,使得各地百姓購買晉商商品,只認商標,不還價格。

(二)在管理上,競合相融。他們在競爭中合作,在合作中競爭;眼光敏銳,審時度勢;積極主動,適機而上;協調關系,增強友誼;既能與人寬容共處,和平共事,又能讓利經營,薄利取信。博大寬厚是晉商文化的底蘊所在和晉商群體賴以興旺發展的精神支柱。胸懷寬廣,眼光遠大,使晉商具有在商海中游刃自如、審時度勢、洞察機遇的銳利眼光;敏于觀察商情,捕捉戰機,采取主動,適機而上,乘勢獲取戰果的機智頭腦;寬厚待人,以義取財,以利厚人,增強友誼,在化解業務糾紛和協調師徒關系方面展現出大家風度。

(三)在思想上,和諧兼容。晉商信奉和氣生財,重視與社會各方的和諧,在內部,相互信賴與忠誠,體現了擇人委任唯賢是舉的導向性和激勵人、凝聚人、用好人的思想,注重發揮經理、掌柜的潛能和智慧,使經理、掌柜在工作中自我塑造,發揮垂范效應,把自己的行動與票號經營目標有機聯系起來;在外部,尤其在同業往來中既保持平等競爭,又相互支持和關照,既能與人寬容共處,和平共事,又能讓利經營,薄利取信。晉商精心選擇各幫商人自己比較固定的商路和經營地域,各行其道,分區貿易,各幫絕不一哄而上。晉商還互相指定同行為相與,相與間都是經過了解,認為可以與之金錢往來的同行。同是相與,必須盡量互助,即使無利可圖,也要善始善終,不中途絕交。

(四)在經營上,勇于創新。勇于創新是晉商獲得可持續競爭優勢的源泉。晉商首創人身股分配制度,員工沒有資本,可以憑人力資本入股享有人身股,與東家的資本股銀股同等分紅。人身股從二厘開始,頂二厘的員工只能管點雜事。頂三四厘者可在柜臺上應酬買賣,但重大事宜尚難做主。頂到五厘以上者行情一聽就明,生意能否成交一語定奪。頂到七八厘者便成了行家里手,或來往于總號、分號之間,盤點貨物,核算虧盈;或奔波于天南海北,拍板大宗交易。

頂到九厘者,已是花甲白領,日常營業一概不管,專事重大決斷。若決策有誤,不僅給商號造成經濟損失,也影響到這些元老個人的聲譽和利益。這一制度營造出外有壓力、內有動力的良好氛圍,營造出尊重人性、尊重個性的氛圍,充分激發出員工的主人翁意識,培養了員工愛票號如家的責任感和歸屬感。同時這種制度將個人的名利與企業機制結合起來,責權利相統一,使得票號內部各方面的人員都能夠恪盡職守,盡心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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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重視不夠

由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屬于非經營性資產,不能直接投入到生產經營過程中去創造經濟效益,一些地方政府和單位只重視抓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而忽視了對非經營性資產的管理。思想上的輕視,導致這部分資產在利用和管理上出現漏洞。

(二)賬實嚴重不符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賬面原值與現值存在很大差距。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特別是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的地方,由于價值管理和實物管理的脫節,加之人員素質、責任心以及核算軟件的缺陷,有些連固定資產明細賬(臺賬、卡片)也不設,更談不上固定資產賬賬、賬實、賬卡核對,造成固定資產所反映的內容與實際情況相去甚遠。此外,行政事業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是造成這一問題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部分單位占有大量與行政管理無直接關系的國有資產,“非轉經”后存在諸多問題

如:出租的鋪面、經營的賓館、培訓中心、印刷廠、修理廠、內部商店等,這些資產并不是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與行政管理無直接關系。況且,“非轉經”后還存在著盲目投資、產權不清、管理混亂、收益分配向個人傾斜等問題。巨額的資產閑置與低效率運行,造成資產使用效率低下和政府運行成本較高。

(四)國有資產占有量差距較大,形成部門之間辦公條件苦樂不均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主要來源于財政投資,由于投資和占用的無償性,使得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無計劃或計劃性不強,盲目攀比。同時,各級財政部門在安排支出時,也沒有將資金撥付與單位擁有資產掛鉤。特別是在安排修繕費和基建支出時,沒有參考人均資產比率,導致部門間辦公條件苦樂不均,一部分資產閑置浪費,利用率低,損耗嚴重。

(五)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不夠完善

國家在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中撤銷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執法主體資格不復存在,有效的監督無從談起。同時,盡管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先后制定了部分法規制度,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這些法規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曾起到過積極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完善的配套措施,導致對這部分資產管理手段落后,下列現象較為普遍:

1.隨著單位領導和財務人員的變動,國有資產移交手續不全,損失嚴重;2.一些單位不經批準,不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擅自低價出售國有資產;3.一部分國有資產被本單位或外單位職工長期無償占用,不能回收。少數干部離退休后,不按規定交回為其配備的辦公用具,據為己有;4.借工作調動或機構改革之機,私分國有資產,化公為私。

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幾點建議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

(一)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新體系,理順管理體制

要進一步明確各級財政部門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在財政部門內部設立專司機構,賦予宏觀管理職能,真正體現管錢、管賬、管物相統一;制定管理規劃和制度,進行宏觀監督管理。

(二)要制定和完善監管方面的法規制度

1.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法規。有關部門應盡快對現行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度進行修訂完善,以形成比較系統和完備的管理法律體系。要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建設購置、管理目標、占有使用、職責范圍、轉讓處置、違法責任追究等作出規定,以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改革現行的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計價折舊制度,建立科學合理的固定資產計價體系,使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相符。現行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會計制度,對資產特別是固定資產賬目,不計成本、不計提折舊,只作為輔助科目記錄,因此賬實不符、記載不準的現象容易發生。為此,有關部門要盡快修訂財務會計制度。3.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建立資產從“入口”到“出口”的內部管理制度。規范單位資產購建、使用管理,報廢報損、內部轉移、轉讓出售等行為,加大對國有資產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杜絕自行處置,私自買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要常抓不懈

1.要樹立國有資產意識,從思想上重視對國有資產的管理。要大張旗鼓地宣傳國有資產管理政策法規,使各級領導及廣大職工從思想上真正認識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性,并在實際工作中切實保護好國有資產。2.搞好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和產權登記,摸清“家底”,及時清理賬外資產,收回被私人無償占用的財產。3.健全國有資產財務賬目。要使國有資產登記臺賬制度化,做到賬、卡、物、證、表相統一,避免因人員變動及其他原因而引起資產流失。4.進一步加強對“非轉經”資產和處置資產的審批管理。

(四)健全監督約束機制,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配置范圍和標準

1.規范資產配置范圍。什么單位應配置什么資產、不應配置什么資產應予以明確,并切實加以執行。這樣做有利于根據不同單位的職能配置相應的資產,既能滿足其工作需要,也便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范化管理。2.制定資產配置實物標準和價值定額。3.進一步強化預算約束。要把預算安排與單位資產使用效率掛鉤,將基建或固定資產購置支出預算安排,與其使用效率相結合。從資金預算上,對各單位資產的占有、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有效制衡,切實把各單位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積極性調動起來。

(五)組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

結合推進黨政機關后勤服務社會化改革,積極探索組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引進市場運作機制。具體應做到以下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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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本文針對行政事業單位在實行收支統一管理,定額、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體制下的內部會計控制失效現象,提出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一點看法和建議。

在單位實施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國家加強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舉措,也是單位改善管理、健全各項制度的客觀要求,是衡量一個單位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從1999年10月31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到《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規范》都對內部控制制度的相關內容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然而,長期以來,相當一部分單位實施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尤其是行政事業單位更是問題不少。筆者針對行政事業單位在實行收支統一管理,定額、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體制下的內部會計控制失效現象,提出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一點看法和建議。

一、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失效的具體表現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存在的問題,大致可以歸納為三類:一是以權代法,領導說了算,排斥內部會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二是雖建有規章制度,但有章不循,形同虛設;三是監督乏力,沒有相應的檢查,出了問題也不知從何而起。具體表現為:

1.內控意識淡薄,基礎管理薄弱

行政事業單位大多數會計是從其他非會計崗位轉崗而來,部分會計人員連從業資格證書都沒有,直接影響會計工作的質量。在具體操作中,印鑒票據分管制度、重要空白憑證保管使用制度及會計人員分工中的“內部牽制”原則等得不到真正的落實;會計憑證的填制缺乏合理有效的原始憑證支持;領導“一支筆”審批情況還比較普遍,只要領導簽字,什么費用都可以報銷,重大事項沒有實行集體審批決策;工作人員調離崗位也不及時辦理清點、交接手續等。

2.費用開支過大,控制不嚴

由于部門預算編制達不到零基預算要求,不夠細化、準確,經常有年度預算調整變動情況發生,各項實際支出也并非嚴格按照預算安排支出,缺乏預算的剛性約束。同時,單位一般都是按照收入規模花錢,缺乏對資金支出合理性的分析,缺少成本效益核算,致使各項費用重復浪費、開支金額龐大。

3.資產不實,資產管理混亂

一是固定資產入賬不及時;二是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資產劃分不清;三是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清。缺乏有效的財務管理制度,定期的資產盤點工作沒有按規定執行,時常出現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的混亂狀態。

4.制度不健全,無章可循,違章難究現象嚴重

新《會計法》、《內部會計控制規范》都對內部控制作了具體規定,并且突出強調了建立風險控制系統,在每一具體業務的控制條款中都增加了有關防范風險的要求。然而,在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上,普遍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一是記賬人員、保管人員、經濟業務決策人及經辦人沒有很好的分離制約,存在出納兼保管等現象;二是重大事項決策和執行,沒有很好的分離制約,存在“重大”無標準,“決策”無民主的現象;三是財產清查沒有形成制度,清查期限、清查程序不明確;四是內部審計沒有形成制度化,該設內審機構的不設,該配備專職或兼職內審人員的不配置;五是忽視風險控制,造成巨大隱患甚至損失。

二、推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難點

1.管理理念不到位,缺乏責任感

目前,很多行政事業單位對內部控制存在誤解,有些行政事業單位對內部控制的概念非常模糊,不理解內部控制的意義所在,認為內部控制只是一種程序;有的單位本身不重視會計工作,導致行政事業單位對會計人員的配備要求不高,會計人員普遍業務素質偏低,對內控認識不透;有的單位負責人不支持會計工作,使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作用得不到很好發揮。

2.現行授權機制容易造成內控制度失效

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設置上,會計監督人員受單位領導管理,其監督權力也由單位領導授予。這種被領導者監督領導者的設置,本身不符合管理學基本原理,其行為必然受控于管理層,反映管理層的意圖和目的,體現管理層的意志,致使內部會計控制監督“名存實亡”。

3.外部環境不到位,不協調

從外部環境來說,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實施不只是一個單位自身的事情,還應當是一項社會工程。目前,社會公眾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監督作用極其微小,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各有側重點,忽視了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建設的督促。

4.相關政策不到位,會計監督乏力

近些年來,國家對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做出了規定,但是,尚缺乏具有可參考操作的具體內部控制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的監督制約措施。

三、 對策和建議

1.增強內部會計控制意識,強化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意識

《會計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本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和健全及有效實施負責。單位負責人要充分認識內部會計控制在保護資產的安全與完整、防范欺詐和舞弊行為、實現單位經濟目標等方面的重要性,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

2.建立健全單位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規范單位內部行為

全面清理整頓單位原有的各項管理制度、辦法,依照《會計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有關要求,制定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要找準失控環節,明確自控重點,培育自我約束自控能力。對于預算管理、資金撥付與費用支出管理、報銷審批程序、以及對錯誤核算與錯誤支出的糾正等等經濟活動的主要方面,確定單位自控的重點和目標。

3.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人員素質

會計及相關人員在貫徹執行內部會計控制中承擔著重要責任。一是要嚴格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的審查。應認真貫徹執行新《會計法》關于“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的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招聘,對不符合條件但已在會計崗位上工作的,應進行培訓,達到持證上崗的要求。二是要加強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技能。確立“以人為本”的思想,注重單位財務文化的培養和會計職業道德建設。同時,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切實加強會計人員隊伍的入門教育和后續教育,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從而保證會計工作的質量。

4.發揮財政與審計部門作用,強化監督控制

財政部門是會計與內部控制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門,應對有關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進行檢查,改變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形同虛設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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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研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研究現狀

行政法的調整對象,即行政主體在實現國家行政職能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有學者作三大類概括:行政權力的創設、行政權力的行使以及對行政權力監督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并將其稱為“行政關系”,其性質屬于事實關系。行政法對此類事實關系予以調整形成行政法律關系。這種認識是對行政關系、行政法律關系范圍最廣義的理解。有學者作兩大類概括:行政管理關系和行政法制監督關系,并將其統稱為“行政關系”,其性質屬于事實關系。行政法對這種事實關系加以調整形成行政法律關系。這種對行政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的理解窄于第一種,因為它沒有涉及由于行政權創設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有學者另作兩大類概括: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二者均屬事實關系,但對行政關系作了很窄范圍的限定,只相當于上述第二種理解中的“行政管理關系”,而且強調行政法律關系僅指由行政法規范調整的受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行政關系。而對監督行政關系調整后形成的是“監督行政法律關系”。

(二)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研究中的問題

據此,對行政法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學術界已有了三種不同的理解和兩種術語表達:其一,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包括在對行政權創設、行使以及對其監督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統稱為行政關系;其二,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包括行政管理關系和監督行政的關系,統稱為行政關系;其三,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包括行政管理關系和監督行政的關系,但不是統稱為行政關系,其中只有前者即行政管理關系稱為行政關系,后者則稱為監督行政關系。以上觀點從不同的范圍角度出發,闡釋了行政法特定的調整對象,但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不足之處:其一,對行政關系的研究不能跳過對行政權力設定的研究。行政法學研究的核心是行政權力,對行政權力的研究分為權力設定和權力運行兩個層面,其中對行政權力設定的研究又是整個研究的起點。其二,即使認為行政關系是行政權力運行的產物,也不能得出行政關系一定是事實關系的結論。行政關系與行政權力密切聯系,而行政權力本身即是一種法律權力。作為該種法律權力產物的行政關系其本身不可能是一種純粹的事實關系。

二、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研究新視角

法學界關于行政法的理論基礎主要有三種觀點:管理論、控權論和平衡論。大多數學者認為,管理論是我國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在市場經濟時代已無用武之地;控權論和平衡論目前仍是學者們爭論的話題。事實上,無論是管理論、控權論還是平衡論,在行政法學領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只是各自發揮作用的階段不同而已。

(一)行政權力:行政法的研究對象——行政法的生命力

行政權力是行政的基本依據,是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憲法、法律的賦予或授權,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不得行使任何行政權力,無法律依據即不得做出行政行為。近代意義上行政權產生的理論基礎是國家權力的劃分學說。孟德斯鳩提出的“三權分立”學說,成為近代意義上行政權力產生的理論依據。

(二)行政關系:基于管理目的的行政法對公民全體與行政權力之間關系調整的結果——靜態的、授權性質的、行政權力信托法律關系

行政關系是公民社會為實現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有效管理,授予行政主體行政權而產生的法律關系(某種意義上說屬于一種憲法關系)。理解和掌握其涵義,須把握三個特點:第一,行政關系是一種靜態法律關系。因為在這一過程中,公民社會只是將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權力轉移給行政主體,權力本身并未發生實際的運行。第二,行政關系是一種授權法律關系。權力的轉移即是一種授權。第三,行政關系是一種信托法律關系。行政權力在本源上屬于公民全體,但其作為一種資源所具有的稀缺性決定了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采取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模式。

(三)行政法律關系:基于控權目的的行政法對公民個體與行政權力之間關系調整的,結果——動態的、控權性質的、行政權力運行法律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是公民社會為實現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有效管理,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進行監督而產生的法律關系。要理解和掌握其涵義,須把握三個特點:第一,行政法律關系是一種動態的法律關系。因為在這一過程中行政主體開始了行政權力的運行。第二,行政法律關系是一種控權性質的法律關系。行政權力的強制性、自我擴張性和易腐性,致使行政權力極易走出合法的界限。因此,必須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的狀況進行監督。第三,行政法律關系是一種行政權力運行法律關系。這一點前文已述,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講的“行政權力的運行”是相對于行政關系中行政權力所處的狀態而言的。超級秘書網

(四)行政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基于平衡目的的公民權利與行政權力的平衡器——實現行政法秩序的強大思想武器

對比行政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可發現:前者是公民全體基于信任將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權利授予行政主體,以確保公民社會的正常運行;后者是公民個體基于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的不信任,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的行為進行監督。這深刻地揭示出行政法產生于公民社會的矛盾心理。解決這一矛盾心理的方法就是通過先授予行政主體行政權力,再控制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從而達到公民社會權利與行政權力的和諧、平衡發展。

三、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確證

(一)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的性質

法律規則從功能上可分為調整性法律規則和構成性法律規則。前者是對已有行為方式進行調整的規則,在邏輯上講,該規則所調整的行為先于規則本身。后者是組織人們按規則規定的行為去活動的規則,在邏輯上講,規則所指定的行為在邏輯上依賴規則本身。行政關系的生成是行政法中構成性法律規則調整行政權設定關系的結果,而行政法律關系的生成則是行政法中調整性法律規則調整行政關系的結果。行政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同屬法律關系范疇:行政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的前身,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法繼續調整行政關系的結果,是一種“法律關系”的法律關系。

篇(9)

一、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研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研究現狀

行政法的調整對象,即行政主體在實現國家行政職能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有學者作三大類概括:行政權力的創設、行政權力的行使以及對行政權力監督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并將其稱為“行政關系”,其性質屬于事實關系。行政法對此類事實關系予以調整形成行政法律關系。這種認識是對行政關系、行政法律關系范圍最廣義的理解。有學者作兩大類概括:行政管理關系和行政法制監督關系,并將其統稱為“行政關系”,其性質屬于事實關系。行政法對這種事實關系加以調整形成行政法律關系。這種對行政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的理解窄于第一種,因為它沒有涉及由于行政權創設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有學者另作兩大類概括: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二者均屬事實關系,但對行政關系作了很窄范圍的限定,只相當于上述第二種理解中的“行政管理關系”,而且強調行政法律關系僅指由行政法規范調整的受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行政關系。而對監督行政關系調整后形成的是“監督行政法律關系”。

(二)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研究中的問題

據此,對行政法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學術界已有了三種不同的理解和兩種術語表達:其一,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包括在對行政權創設、行使以及對其監督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統稱為行政關系;其二,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包括行政管理關系和監督行政的關系,統稱為行政關系;其三,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包括行政管理關系和監督行政的關系,但不是統稱為行政關系,其中只有前者即行政管理關系稱為行政關系,后者則稱為監督行政關系。以上觀點從不同的范圍角度出發,闡釋了行政法特定的調整對象,但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不足之處:其一,對行政關系的研究不能跳過對行政權力設定的研究。行政法學研究的核心是行政權力,對行政權力的研究分為權力設定和權力運行兩個層面,其中對行政權力設定的研究又是整個研究的起點。其二,即使認為行政關系是行政權力運行的產物,也不能得出行政關系一定是事實關系的結論。行政關系與行政權力密切聯系,而行政權力本身即是一種法律權力。作為該種法律權力產物的行政關系其本身不可能是一種純粹的事實關系。

二、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研究新視角

法學界關于行政法的理論基礎主要有三種觀點:管理論、控權論和平衡論。大多數學者認為,管理論是我國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在市場經濟時代已無用武之地;控權論和平衡論目前仍是學者們爭論的話題。事實上,無論是管理論、控權論還是平衡論,在行政法學領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只是各自發揮作用的階段不同而已。

(一)行政權力:行政法的研究對象——行政法的生命力

行政權力是行政的基本依據,是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憲法、法律的賦予或授權,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不得行使任何行政權力,無法律依據即不得做出行政行為。近代意義上行政權產生的理論基礎是國家權力的劃分學說。孟德斯鳩提出的“三權分立”學說,成為近代意義上行政權力產生的理論依據。

(二)行政關系:基于管理目的的行政法對公民全體與行政權力之間關系調整的結果——靜態的、授權性質的、行政權力信托法律關系

行政關系是公民社會為實現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有效管理,授予行政主體行政權而產生的法律關系(某種意義上說屬于一種憲法關系)。理解和掌握其涵義,須把握三個特點:第一,行政關系是一種靜態法律關系。因為在這一過程中,公民社會只是將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權力轉移給行政主體,權力本身并未發生實際的運行。第二,行政關系是一種授權法律關系。權力的轉移即是一種授權。第三,行政關系是一種信托法律關系。行政權力在本源上屬于公民全體,但其作為一種資源所具有的稀缺性決定了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采取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模式。

(三)行政法律關系:基于控權目的的行政法對公民個體與行政權力之間關系調整的,結果——動態的、控權性質的、行政權力運行法律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是公民社會為實現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有效管理,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進行監督而產生的法律關系。要理解和掌握其涵義,須把握三個特點:第一,行政法律關系是一種動態的法律關系。因為在這一過程中行政主體開始了行政權力的運行。第二,行政法律關系是一種控權性質的法律關系。行政權力的強制性、自我擴張性和易腐性,致使行政權力極易走出合法的界限。因此,必須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的狀況進行監督。第三,行政法律關系是一種行政權力運行法律關系。這一點前文已述,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講的“行政權力的運行”是相對于行政關系中行政權力所處的狀態而言的。

(四)行政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基于平衡目的的公民權利與行政權力的平衡器——實現行政法秩序的強大思想武器

對比行政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可發現:前者是公民全體基于信任將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權利授予行政主體,以確保公民社會的正常運行;后者是公民個體基于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的不信任,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的行為進行監督。這深刻地揭示出行政法產生于公民社會的矛盾心理。解決這一矛盾心理的方法就是通過先授予行政主體行政權力,再控制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從而達到公民社會權利與行政權力的和諧、平衡發展。

三、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確證

(一)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的性質

法律規則從功能上可分為調整性法律規則和構成性法律規則。前者是對已有行為方式進行調整的規則,在邏輯上講,該規則所調整的行為先于規則本身。后者是組織人們按規則規定的行為去活動的規則,在邏輯上講,規則所指定的行為在邏輯上依賴規則本身。行政關系的生成是行政法中構成性法律規則調整行政權設定關系的結果,而行政法律關系的生成則是行政法中調整性法律規則調整行政關系的結果。行政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同屬法律關系范疇:行政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的前身,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法繼續調整行政關系的結果,是一種“法律關系”的法律關系。

篇(10)

行政過程屬于公共管理的微觀范疇,主要表現為行政主體與相對方之間的互動。這種互動關系在形式上體現為管制、指導、協商、控制及監督等,在過程中表現為相對平衡與絕對失衡的不斷轉化,在本質上存在著許多種矛盾和悖論。如何通過科學的機制設計實現行政過程的動態平衡,既有效地維持公共秩序,又能切實維護公眾權利,是調整行政關系所要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警惕行政關系的失序

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的經濟社會經歷了巨大變遷,但目前仍然面臨多重轉型的任務。在這段歷史性的發展時期,新情況和新現象不斷涌現,新問題層出不窮。為了抓住關鍵時期的發展機遇,在欣喜于取得的巨大成績的同時,也不能忽視一些值得引起關注的問題,比如行政關系有陷于失序的隱憂。

(一)失序與失衡

“失序”不同于行政關系的“失衡”。失衡是指行政主體與相對方在行政過程中的不對等關系。“一般情況下,在實體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和相對方形成行政機關為優勢主體、相對方為弱勢主體的不對等關系;在程序法律關系和司法審查關系中,則形成另一種反向的不對等關系”…。失衡有可能是有序的,也有可能是失序的。如果行政過程中的主體都認可行政關系的失衡,或者如果不認可這種失衡,但局限于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尋求調整失衡狀態,那么行政過程會呈現出有序性。但如果行政過程的主體不認可行政關系的失衡,并且訴諸于不符合法治要求的方式尋求調整失衡狀態,那么行政過程會表現出“失序”。

在目前的行政過程中,行政主體在大部分情境中仍處于強勢地位,但這種相對優勢面臨越來越大的公眾壓力,甚至是(暴力)對抗,而且社會對行政行為的信任度在不斷下降,以致在某些領域出現了政府的公信力危機。另一方面.相對方的權利意識在不斷增強,維權技能在不斷提高,但現有制度框架內的參與機制和維權渠道尚不健全,使得一些本屬正常的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容易訴諸于極端之舉。面對越來越頻繁發生的對抗行為,公信力不斷下降的行政主體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往往選擇以危機管理的名義去強力控制。

在強制與對抗的互動中,如果上級部門或領導認為下屬部門的行為有悖于公共管理的政治要求,會以指示、批示、批評、懲罰等方式介入行政過程,從而使行政關系的優勢轉向相對方。在整個過程中,行政關系的調整既不是自我糾正式的,也不是有序的,往往取決于特定問題、特定領導以及特定情形。

(二)行政關系失序的表現

以上海某些區出現的“釣魚式執法”為例。在很長一段時間里,面對執法機關的不正當執法方式,處于弱勢地位的相對方大多選擇忍氣吞聲,因為表達訴求的渠道非常有限,而且成本高昂。行政關系的失衡格局縱容了一些行政主體更加毫無顧忌地選擇執法手段,這也為互動關系的逆轉埋下了伏筆。當個別相對方選擇極端的方式表達抗議時,其他感同身受的相對方即刻予以響應,社會公眾由于驚詫于行政主體的肆無忌憚而為指責行政主體的公共輿論奠定了社會基礎。于是,行政主體至少處于輿論上的弱勢地位。在該事例中,行政關系調整的直接起因是個別相對方的極端行為,而非有序的參與和表達;實現行政關系調整的直接動力來自于上級部門的關注,而非相關主體的協商與討論。

又比如,近年來各地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城管”)普遍面臨一個三元困境:城管如何執法,才能既維護城市的市容市貌,又能讓城市小商小販合理生存。城市環境屬于公共產品,其供給要依靠行政主體的強制手段;小商販的存在既是民生需求,也滿足了一些社會需求;而對于小商販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社會公眾本身也是矛盾著的,在享用這些服務時會贊成小商販存在的合理性,而在其它時間,則希望小商販盡量不影響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在行政實踐中,這些矛盾都集中到行政主體和相對方的行政關系上,造成城管工作“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局面,甚至出現“一管就有沖突、一放就有投訴”的現象。如此周而復始,不僅未能解決城市管理的根本問題,反而影響行政執法的公信力。

如果不正視行政過程中的關鍵問題,仍然以危機管理的思維沿用個案處理的方式,行政關系將會陷入失序的境地,其表現就是行政主體或者不作為,一旦作為就是強力控制,而相對方要么不參與,一旦參與就會釀成。

二、調整行政關系的不同思路

如何防范行政關系陷于失序,既使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維護公共秩序,又能切實保障相對方的權利?在相關研究中,先后出現過管理論、控權論和平衡論等理論。

(一)管理論

管理論主張維護行政主體的優勢地位,認為行政過程的有序來自于行政主體的指導和相對方的服從。應該指出的是,管理論并非完全排斥對相對方權利的保障,而是將保障從屬于對行政秩序的追求。另外,也不能簡單地將管理論視為行政特權的等價物。因為如果法治相對健全,并且在行政過程之外設計了有效的利益表達機制,相對方的權益可以通過其他的渠道得到保護,那么行政主體的優勢地位依然是面臨實質約束的。

在實踐中,歐洲大陸一些法團主義文化的國家的行政管理過程更接近于管理論。在這些國家,行政主體在法定職責權限內享有絕對優勢,管理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受到較為廣泛的認可。在政治運行中,致力于維護公眾利益的組織和集團是由國家和政府所創造并規范的。一方面,這些利益表達組織具有壟斷性,另一方面,這些組織在與行政主體的互動過程中享有較大的話語權。因而,行政主體在行政過程的優勢地位受到政治過程的約束,這也意味著行政關系的失衡由政治關系來調整。

(二)控權論

控權論主張限制或取消行政主體的主導地位,從而彰顯相對方的權利優勢。這種理論認為在大多數行政實踐中,行政主體不僅不能有效地解決公共問題,反而會滋生一系列問題,比如權力濫用、腐敗、限制相對方的自由等。所以,控權論主張政府最小化,認為大多數公共事務都可通過市場和私人組織得到解決。另外,控權論的基本假設是,行政過程是由各種利益集團相互博弈的活動所組成的,國家不具有主體性,只是一個各種勢力互爭雌雄的競技場。

自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一場被命名為“新公共管理”的運動席卷全球,一度壟斷了公共管理研究和實踐的所有話語資源。這場運動的基本思路就是控權論,主張公共管理的市場化、私有化和自由化。經過30多年的實踐,如今人們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這股潮流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它有其情境性,有其局限性。尤其對于眾多發展中國家而言,國家的空心化、公共管理的市場化和公共服務的私有化,并沒有實質性地促進公共福利的改善,反而引發了一系列嚴重問題,比如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不足、公共服務分配結構失衡等。

控權論在多元主義文化的英美國家(包括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等英語國家)較為盛行。在這些國家,政治活動的主體是各種利益集團,行政主體的管理行為受到多種主體的限制和監督。主流的社會文化和法律體系都主張對公共權力保持質疑和挑戰的態度,因而行政主體的自由裁量權是一種被普通公眾所廣泛擔憂的存在物。如何限制行政主體的權力,確保相對方的權益免受行政主體的肆意侵害,是這些國家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主要議題。

(三)平衡論

平衡論是中國行政法學界的創新,認為無論對行政主體還是對相對方,都應在法治原則的統治下加以制約和激勵,以實現兩者在利益關系上、法律地位上,以及在制度、機制的構建和運作等方面的平衡。從理論上說,平衡論主張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實施,又要防止公民權利的濫用或違法行使。具體而言,平衡論“既不同意控權論過分強調行政程序、司法審查的作用,也不同意管理論過分強調命令、強制手段的作用,……主張綜合運用行政法的各種手段:既在必要的場合運用命令、強制手段,同時在大多數場合盡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強制手段,淡化權力色彩”。

作為一項本土化的創新,平衡論在中國行政關系的研究中得到了廣泛關注。從文化角度看,平衡論的思路符合中國的中庸文化,主張通過調和來解決矛盾,而不是訴諸于零和的博弈與對立。從社會發展的實踐來看,平衡論試圖在政府與市場、行政主體與相對方之間取得平衡,符合中國在轉型時期的政治社會生態。

盡管平衡論的響應者眾,但質疑聲也不少。其中與管理實踐關聯度最高的質疑來自于具體的平衡機制:如何既制約行政主體濫用權力(相對方濫用權利),又激勵行政主體積極作為(相對方積極參與)。主張平衡論的研究者詳細探討過公務員制度、行政指導等具體的平衡機制。在此,筆者著重分析參與式績效管理作為一種平衡機制。

三、參與式績效管理

要實現行政關系的有序調整,既不能只突出行政主體的權力優勢,也不能只強調相對方的權利本位。就此意義上,我們贊成平衡論兼顧制約機制和激勵機制的觀點。不過,行政法領域的研究者忽視了績效管理的平衡功能。

(一)績效管理的發展與不足

績效管理是管理實踐的重要工具,也是現代管理學的重要議題。比如,早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紐約市就嘗試用現代方法測量和評估行政部門的績效。但是,由于行政行為具有目標多樣性,行政過程的委托關系具有多層次性,不同行政主體的產出難以橫向比較,以及公共產品缺乏類似市場這樣的價格發現機制,因而相比企業績效管理,政府績效管理實踐進展更為緩慢。在新公共管理運動的影響下,政府績效管理廣泛地采用企業績效管理的理念、方式和工具,比如顧客導向、平衡計分卡、績效合同、績效規劃等。不過,從已有的案例材料看,這些工具的引人并未顯著改善政府績效管理的實踐。

近些年來,研究者逐漸認識到,績效測評工具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工具是否與問題以及環境相匹配。如果政府績效問題主要表現為公共服務供給不足,大規模地采用績效合同,并推行公共服務的市場化,那么不僅不能改善公共服務的供給,反而可能導致公共服務“嫌貧愛富”,使公共服務喪失應有的公益性。如果整個國家所處的階段是快速發展時期,一味地模仿其他國家的限制政府活動范圍的績效管理方式,不僅不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反而會使整個社會陷于斷裂,因為這些國家的社會組織尚無法承接起政府轉移出的功能。

(二)參與式績效管理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的政府績效管理先后采取過崗位責任制、目標管理、效能監察、政風行風評議、服務承諾等形式。這些做法在提高行政效率、健全行政監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存在諸多尚待改進之處。比如,大多數績效管理形式都是封閉性的,沒有設計公眾參與的渠道。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在公眾參與政府績效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群眾評議政府、社會滿意度調查等。在目前中國的政府績效管理中,公眾參與最多的環節是對具體行政部門的評估。以南京市為例,該市自1999年以來,一直堅持“萬人評議機關”的做法。每年年底,南京市政府向市民發放評議問卷,要求對所有的政府機關進行打分排名。北京、珠海、杭州、海口、銀川、昆明等城市都先后開展過“萬人評議機關”的活動。

作為政府績效管理的一種理念,參與式績效管理主張社會公眾應有效地參與到對政府績效的測評和管理過程。公眾參與績效管理的方式有很多種,比如對施政目標的討論,對評估體系的建議,對具體行政主體的評估,對績效結果運用的監督。所以,參與式績效管理并不僅僅局限于“萬人評議機關”的形式。從行政關系的有效調整角度看,公眾對具體行政主體的評測僅僅是一個起點,并沒有窮盡參與式績效管理的內涵。

如果缺乏政府信息公開作為配套工作,公眾的評測失去了基本的信息基礎,只能依據感性認識.不僅不利于行政主體改進工作,反而可能消耗公眾的參與熱情。比如在不少地方的“萬人評議機關”活動中,將所有行政部門不分類別地排列在一起,導致直接提供公共服務的部門普遍得分較低,而主要服務于政府內部的部門得分較高。南京市2001年群眾評議政府的活動中,得分第一的部門是市委辦公廳,得分最低的部門分別是市政公用局、市房地產局、市容局、市規劃局等;北京市2003年群眾評議政府的活動中,得分最高的部門是市鄉鎮企業局,得分最低的部門分別是市交通委、市建設委、市城管執法局、市政管理委、市規劃局等;昆明市2008年群眾評議政府的活動中,得分第一的部門是市政協辦公廳,得分最低的部門分別是市規劃局、市城管局、市建設局等。

由于各個行政主體的工作難以進行簡單的橫向比較,因而群眾的評議大多數只能作為評估各個部門實際工作的參考材料,這就引發了一個如何對群眾評議做出反饋的問題。如果給出積極反饋,比如南京市2002年根據群眾評議結果調整了幾個部門的領導班子,就會面臨“群眾感知是否為充分統計量”的問題,畢竟各個部門的法定職責對群眾感知有直接影響。但如果不對群眾評議結果做出積極反饋,那么群眾對評議活動的參議熱情就會快速消退,從而使評議活動陷入名存實亡的尷尬處境。

所以,參與式績效管理不是簡單地將公眾動員起來定期為行政主體給出評測分數,而是包括目標設定、體系設計、信息生產、結果使用等環節的全過程參與。那么,為什么說參與式績效管理有助于行政關系的有序調整?

(三)參與式績效管理促進行政關系的調整

1.參與式績效管理對行政主體而言,既是控制機制,又是激勵機制。績效目標為行政主體的管理行為設定了目標,指標體系則引導行政主體按照預定方向實施管理。如果公眾的合理訴求能夠被納入到政府績效管理體系中,行政主體的管理行為對公眾需求的回應度就大大提高。不過,應該指出的是,行政主體的管理目標應該融合公眾需求和部門法定職責,即行政主體在開放性條件下保持相對的管理自主。其中原因在于,公共需求的表達有其內在矛盾性,而且正如“阿羅不可能定理”所揭示的,多種多樣的公眾需求應該有一種提煉和合成過程,才能形成真正的社會公共利益。

在具體操作上,可以根據脆弱性和敏感度的強弱程度,將行政主體的行為分為四種類別,每一種類別所對應的公眾參與形式分別是:廣泛協商、自主決策、自由裁量和聽證會。如果某一公共問題的敏感度強但脆弱性較低,則可以考慮召集相關公眾的代表參與討論,比如舉行聽證會。這樣既可以節約管理成本,也能滿足公眾參與的需求,而且將行政關系的矛盾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這一類管理行為包括價格管制、區域性的環境問題、城市市容管理等。如果某一公共問題的敏感度和脆弱性都很強,就必須預先準備好公眾廣泛和深度參與的方案,因為這一類問題往往是引發行政關系失序的主要領域。這一類管理問題主要涉及社會治安、動拆遷、民生問題等。所以,對于公眾參與,行政主體應該在開放性條件下保持相對的管理自主,既充分了解各種公共需求,吸納其中合理之處,又要主動建立有效的利益合成機制,避免行政過程的不連貫性。從這種意義上說,參與式績效管理既有助于控制行政主體的方向,又能使行政主體保持一定的自主性。

2.對相對方而言,參與式績效管理既是控制機制,又是激勵機制。通過設定相應的渠道,將公眾訴求的表達引導到討論績效目標和監督績效結果等方面,使公眾參與呈現出有序性。

篇(11)

1、適用范圍有限制。現行法規定了司法變更權的只有三處:

一是《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可以判決變更。行政處罰是國家主管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違法管理論文"target="_blank">行政管理法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作的一種懲罰。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依據規定,可以對行政處罰明顯失卻公正的行政行為適用司法變更權,判決變更行政決定的具體內容。

二是行政賠償案件中,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應給與相對人合法賠償。如果因賠償問題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可以對不服賠償數額的訴訟請求,依據法律規定的標準判決變更具體的賠償數額。三是關于行政裁決爭議,學界有觀點認為因行政裁決爭議提起的行政訴訟也是變更判決適用的范疇,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筆者認為,行政裁決案件應納入司法變更權的適用范圍,但是僅僅依據此條法律規定,不足以認定。現行法涉及司法變更權的規定目前只有三處,由此可見,可以適用司法變更權的情形較少,其適用范圍及其狹窄。

2、適用條件有限制。只有行政處罰明顯失卻了公正性,法院才能對行政決定予以判決變更。受處罰人的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其受到的行政處罰明顯不相稱,或者受處罰人所受的行政處罰與其他犯相同或相似違法行為的人所受的行政處罰相差懸殊。但是,“明顯不相稱”、“相差懸殊”并沒有一個明確的尺度,何謂“顯失公正”,沒有明確的標準,在行政案件中,必須賦予法官極大的自由裁量權才能予以判斷。

3、可以選擇適用。法律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明顯失卻公正時,人民法院可以適用變更判決,也可以不適用變更判決。法院有權選擇是否判決變更。在司法實踐中,基于選擇變更的法律規定,法院很少真正考慮實際情況再予以選擇,往往是要么統一判決變更,要么根本就不予適用。又由于顯失公正原本就是一個極其抽象的概念,判斷是否明顯失卻公正的標準屬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圍,這種情況下,給與法院以選擇的權利雖然可能導致法院適用變更判決的隨意性,但是符合立法實際,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因為,實際案情可能非常復雜,有些情況下,法院并不比行政機關更清楚作出原行政決定的實際情形,也不比行政機關具有更加了解案情的優勢,法院有可能因為變更判決而導致實際上的不公正。這種情況下,法院就可以選擇不適用變更判決,如此可以充分發揮行政權和司法權各自的優勢。因此,在現有規定下,強化變更判決在適用上的可選擇性,突出變更判決的選擇性特點,可以避免司法權過分的干涉行政權。

二、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1、沒有明確界定“顯失公正”的判斷標準。現行行政訴訟法尚未對顯失公正作出直接而明確的界定,只是簡單指明:“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可以判決變更”,何謂顯失公正,沒有具體的衡量標準。有些學者認為顯失公正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畸輕畸重、處罰不平等、責罰倒置、沒有可行性、反復無常等。這種看法的弊端主要在于它只圍繞行政處罰這一具體行政行為來相應設定顯失公正的內涵,而沒有從顯失公正本身來揭示其含義,這顯然不能全面而準確揭示“顯失公正”的真正內涵。此外,顯失公正是極其抽象的概念,以此作為界定行政處罰是否適用變更判決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

2、變更判決的適用范圍過于狹窄。現行法不僅將變更判決的適用限定于行政處罰這一具體行政行為,而且進一步限定于只有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才可以判決變更。可判決變更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能是具體的行政處罰,其它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理等都不能成為變更判決的對象。

3、顯失公正與的界限不明。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在其自由裁量權限內,但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目的、宗旨,并且極不合理。一般是故意為之,如故意考慮了法外因素或故意不考慮依法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明知自己負有義務,但故意延遲,反復無常同一情況不同處理等;顯失公正大多是過失所致。的直接后果一般是違法,顯失公正的后果一般是形式上合法而實質上不合法。法院對的行政行為行使的是撤銷權,而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行為行使的是變更權。

4、司法實踐中適用較少。治安行政案件歷年來在所有的行政案件中所占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但是法院最終以治安處罰顯失公正作出變更判決的案件卻不多。法律規定對于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是否判決變更,由法院依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用,實踐中,有些法官為了避免與被訴行政機關沖突并不適用變更判決。曾有記者采訪一位行政庭的法官對于顯失公正的治安處罰為何不直接加以變更時,該法官坦言:“某些治安處罰雖然確實顯失公正,但是并沒有超出法律規定的界限,再說行政訴訟法只是規定可以變更,對于這種情形,我們往往要么維持,要么責令原機關重新作出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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