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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28 15: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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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論文

篇(1)

1.稅收征管的成本不容忽視

優化稅制理論往往在稅收導致的經濟效率損失與增進社會公平之間進行權衡,以尋求社會福利的最大化。然而,稅制優化和稅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稅收征管是保證稅收制度有效運行的手段,稅收制度目標依賴于稅收征管來實現。但稅收的課征并不是一種不花錢的活動,相反,稅務當局征稅要消費資源。與此同時,納稅人奉行稅制要付出代價,包括會計師和稅務師費,還有納稅人在填寫稅收申報表和作記錄時所花的時間價值。

優化稅制應當考慮到稅務機關的征管費用和納稅人的依從費用。目前發達國家的稅收成本一般是1%~2%,而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征管水平較低,因而稅收征管成本更高。稅收征管成本對優化稅制目標的實現,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其影響可能大到足以扭曲優化稅制設計時的初衷。

2.稅收征管能力制約稅制優化

政府征管能力是稅制結構選擇和調整的重要約束條件。在短期內,一國政府的稅收征管能力總是有限的,稅制結構的選擇與調整不能超越這個限度。稅制模式只有當它與政府征管能力相適應時,才具有實際應用價值。也就是說,稅收征管所具備相應的技術手段,征管隊伍所具備的相應素質,對稅制的實施必不可少。如果一個國家不顧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稅制優化,反而可能導致稅收征管中的稅收流失,從而降低稅制的可信度,使稅制的既定目標落空,最后得不

償失。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許可限度內選擇和調整稅制結構才是最切實可行的。

3.稅制優化必須考慮稅收征管環境

良好的法制環境是稅制得以貫徹落實的根本保證,而較強的國民納稅意識則有助于稅制的優化。一國如果不考慮自己的法制建設水平,盲目地追求稅制的優化,使稅制繁瑣復雜,結果極有可能適得其反。同樣,國民的納稅意識及納稅觀念也不容忽視,例如,在一個納稅意識淡薄的國家,實行簡便的稅制應是明智的選擇。

我國是一個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進程中的發展中國家,應該說我國的征稅環境并不理想,當然這一切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都是可以改變的,但非一日之功,我國稅制優化設計時不能不考慮這一因素的影響。

二、稅制優化有助于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考慮了政府稅收征管能力、稅收征管環境等因素影響的優化稅制設計,事實上又有助于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評價稅收征管效率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費的征管成本;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納稅人逃避納稅而造成的稅收損失;事實上還應考慮稅收征管能夠征收多大規模的收入,以滿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過于簡化的稅制其征管成本肯定很低,納稅人也難以逃稅,但集中的收入也有限,顯然并不足取。合理的稅制結構,既有利于征集到適度規模的稅

收收入,又使稅收征管部門有能力承擔征管任務。同時,合理的稅制結構也有利于減輕納稅人的抵觸情緒,有利于納稅人對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有利于納稅人之間的相互監督,這一切無疑會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篇(2)

稅收征管是稅收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充分發揮稅收對經濟和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的根本保證。稅收征管效率是稅收征管的重要衡量指標。稅收征管效率一般包括稅收行政效率、稅收經濟效率和稅收社會效率。稅收征管效率的內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稅收征管效率就是稅收行政效率,是指國家征稅取得的稅收收入與稅務機關征稅支付的費用之間的對比關系,是稅收稅收征管效率的一個重要方面。廣義的稅收征管效率是指稅收的征管活動對社會經濟生活的有益影響。稅收征管的影響因素主要有:經濟稅源因素、稅收制度因素、稅收征管因素、財稅管理體制因素和稅收法制因素。在既定的外部環境下,稅收征管因素是影響稅收征管質量的關鍵因素。稅收征管效率衡量的是稅收征管過程的投入水平與產出水平之間的關系。在稅收征管有效性一定的前提下,稅收成本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越低,稅收征管效率越高;或者在稅收成本占實收收入比重一定的前提下,稅收征管的有效性越高,稅收征管效率越高。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應當盡可能降低稅收成本占稅收收入的比重,或者盡可能提高稅收征管的有效性。提高我國稅收征管效率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在稅制建設、稅收征管、管理手段、隊伍建設、稅法宣傳、納稅申報等各個環節貫徹效率原則,需要社會各方面長期不懈的努力,特別是需要決策人、征稅人、納稅人和用稅人從自身的角度出發,樹立提高效率的責任意識。

2 稅收制度因素

稅收制度簡稱稅制,它是國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確定的各種課稅辦法的總和,反映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經濟關系,是國家財政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國家以法律形式規定的各種稅收法令和征收管理辦法的總稱。稅收制度的內容主要有兩個層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構成稅種;二是不同的稅種構成稅收制度。簡單而嚴密的稅收制度,能使稅收征管成本維持在一個較低的水平上。完善稅收法制,建立健全稅收法律體系,這是推進依法治稅的基礎。為了使稅收征管有法可依,許多國家制訂單獨的稅收基本法,將稅收征管的基本內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同時很多國家也注重保護納稅人的權利。有的國家甚至把納稅人的權利寫進了憲法。

任何一個國家在建立稅收制度時,首先要考慮的是保證它的政府支出需要。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需要大量的資金,而稅收收入卻是有限的,它不能不受到一定時期稅源的制約,這就要求對二者合理兼顧,以求得需要與可能之間的平衡。同時,社會主義國家和納稅人之間不存在根本利益的沖突,社會主義公有制使國民收入的創造和國民收入的分配都有可能有計劃地進行,從而,為國家需要與稅源可能之間的平衡提供了條件。稅收制度是取得收入的載體,主要包括國家的稅收法律和稅收管理體制等。從法律角度看,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體制下設置的稅種以及與這些稅種的征收、管理有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級成文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從稅收制度的形式來看,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可按照構成方法和形式分為簡單型稅制及復合型稅制。結構簡單的稅制主要是指稅種單一、結構簡單的稅收制度;而結構復雜的稅制主要是指由多個稅種構成的稅收制度。一個國家要發揮稅收的作用,包括取得財政收入,調節生產、消費、分配和不同經濟成分的收入水平等,都必須制定理想的稅收制度和有效率的執行稅收制度。

3 當前我國稅收征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3.1 管理手段應用不到位

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運用計算機管理,但其監控作用不明顯,主要表現為:征管軟件本身還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還不能滿足征管要求,信息傳遞不通暢,影響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數微機操作人員責任心不強,不能按規定及時、完整、準確地錄入有關信息,因而計算機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征納情況;部分工作人員不熟悉征管業務規程,無法對征管信息進行微機處理。

3.2 收監督不到位

偷稅逃稅普遍化、社會化,稅收差額嚴重。稅收差額是衡量一國稅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標。當前的突

出問題是,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盜竊、偽造、倒賣和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辦法,造成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受各種利益因素影響,許多企業建有兩套或三套賬目,在上報經營成果或計算稅金時,往往使用虛假賬目,形成稅收監督的真空。一些沒有設立兩套賬目的單位,在財務核算上也摻雜許多虛假成分,看似規范合理的會計核算掩蓋著許多經過處理的問題。虛假的財務核算不僅導致稅收流失,還造成國民經濟統計指標的失真。企業負責人的腐敗問題在部分地區和企業還很嚴重。盡管企業腐敗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反映在財務上,毫無例外都是化公為私,侵吞國家資財,侵蝕稅基。

4 當前加強我國稅收征管的建議

4.1 加大管理力度

分類管理就是針對納稅人方方面面的復雜性和納稅申報方式多樣化的實際設立的一種能使稅收征管建立在及時掌握納稅人經營情況、經營方式、核算方式和稅源變化基礎的一種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類管理是從管好源頭開始,所以應從各個方面加強管理,包括將所有納稅戶納入稅務登記的范圍內,對納稅戶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發票領用存表等相關資料進行案頭審計,并有針對性的開展各種日常檢查和稅源調查工作,切實掌握納稅戶的稅務登記增減變化情況、發票使用情況、生產經營情況、納稅情況、減免緩退情況、違章處罰等情況,掌握納稅人全部納稅事宜的全過程,并能通過管理及時而準確地收集整理、傳遞各種涉稅信息、資料,建立健全納稅戶檔案。把抓好分類管理的落實作為加強征管的突破口。

篇(3)

二、建設“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進征管改革、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條件,必須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正確處理好信息化與專業化的關系,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6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規定,建立“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包括統一標準配置的硬件環境、統一的網絡通訊環境、統一的數據庫及其結構,特別是統一的業務需求和統一的應用軟件。當前,信息化建設的重點應放在信息網絡建設上,加快建立覆蓋省、市、縣的地稅城域網、廣域網,按照“穩步推進,分批實施,講求實效”的原則,市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中小型機為主的城域網,縣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服務器群為主的城域網,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計算機(平均每2人應配備1臺),接入三級廣域網中,實現廣域網上的數據和資料共享;同時,還應加快統一征管軟件應用的步伐,注意統一征管軟件的兼容性和差異性,充分考慮到城鄉有別、稅源的集中與分散有別,經濟發達與經濟發展相對滯后有別的實際情況,逐步修改完善統一征管軟件,以避免征管軟件與征管實際不相適應,影響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數據處理中心。數據的集中是實現稅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證,是實施科學管理的基礎。“集中征收”的關鍵是稅收信息的集中,其實質應是納稅人的各項涉稅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集中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稅務機關在準確地掌握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基礎上,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稅服務;稅務機關通過數據處理中心可以獲得政府管理部門的各種經濟信息和情報,可以監控各項稅收征管和職能的執行情況。稅收征管內部各部門、各單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數據信息,通過網絡能夠準確、自動地匯總到數據庫,實現稅收征管內部數據匯總自動化,基層征管單位也可以通過網絡隨時查詢上級稅務機關相應的數據庫,便于強化稅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實現網絡資源共享;上級稅務機關可以迅速把有關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時傳達到下級各部門、各單位,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據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應層級的稅務機關建立數據處理中心,負責本地涉稅數據和信息,特別是申報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處理。2.加強信息交換。利用信息系統加強信息交換,在加速國稅、地稅系統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聯網,重點應放在工商、銀行、財政、金庫、審計、統計等部門聯網,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稅款解繳入庫、納稅戶控管等環節的質量和效率。

三、劃清專業職責,構建信息化支撐下專業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專業化分工的崗位職責體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和專業化”。專業化是信息化條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結果。但目前征管各環節專業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別是未能充分考慮信息技術條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沒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對集中合理劃分征收、管理、稽查三個環節的職責,各環節之間還存在交叉重復、職責不清問題。因此,應按照職責明確的原則將稅收征管的各項工作劃分為征收職能、管理職能和檢查職能,并實行“征管、稽查外分離,征收、管理內分離”,一級稽查運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體職能可劃分為:

征收職能主要包括:受理申報、稅款征收、催報催繳(窗口提醒)、逾期申報受理與處理、逾期申報納稅加收滯納金、逾期稅款收繳與處理和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分析;受理、打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負責發售發票、開具臨商發票和征收稅款;確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職能主要包括:宣傳培訓和咨詢輔導、稅務登記核查和認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報方式、核定納稅定額、催報催繳(指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催報催繳)、發票管理(包括購票方式的核定、領購發票的審批、印制發票的審核、發票審驗、發票檢查)、減免抵緩退稅審核、納稅評估(包括稅務檢查、稅務審計)、重點稅源管理、零散稅收征管、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檢查職能主要包括:選擇稽查對象、實施稽查,發票協查,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行政處罰的審理決定及執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借助于計算機及網絡,通過專門設計的稅收征管軟件來完成。因此,要在賦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專業職責的基礎上,根據工作流程,對應征管軟件的各個模塊設置相應的崗位,以實現人機對應、人機結合、人事相宜,確保征管業務流和信息流的暢通。

2.明確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銜接關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4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作為稅務執法主體的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擁有稅務檢查權。為避免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稅務檢查上的職責交叉,必須明確征管部門的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稅務稽查的區別和聯系。

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案卷來源不同。稅務稽查的案件來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計劃和選案標準,正常挑選和隨機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門發現疑點轉來的案件,舉報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轉辦的案件;征管部門的案件來源主要有:在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中對納稅人情況的審查,按照稅法或實際情況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情況進行檢查的案件,如在辦理延期納稅、減免稅手續等情況下需要對納稅人進行檢查的。二是檢查的對象、性質、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對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專業性的稅務檢查,主要目的是查處稅務違法案件;征管部門的檢查對象主要是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特定義務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環節出現問題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既具有檢查的性質,又具有調查和審查的性質,目的是為了加強征管,維護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時發現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發生。三是檢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稅務稽查有嚴格的稽查程序,堅持嚴格的專業化分工,各環節互相制約;征管部門的檢查,方式靈活多樣,程序不一定嚴格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步驟執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稅收執法就可以。四是檢查的時間不同。稅務稽查應是對納稅人以往年度的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征管部門的檢查應是對轄區納稅人日常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

篇(4)

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自2001年和2002年修訂并實施以后,在實際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體問題,有部分法律法規條文的具體設置問題,也有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操作問題。

一、現行稅款征收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欠稅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目前,有些納稅人為了逃避追繳欠稅,或在欠稅清繳之前就已經在其他有關部門注銷登記,或采取減資的行為,使得原有企業成為空殼企業,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欠稅如何處理只有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執行的規定,但稅務機關應當在什么時間內采取這些措施卻沒有具體規定。雖然關于逃避追繳欠稅已經明確了法律責任,但前提是“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換言之,如果納稅人不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但也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不“忍心”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的情況下,納稅人就可能“千年不賴,萬年不還”,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于稅務機關提前征收的規定只局限于“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情況,這一條件本身就很難把握,因為納稅人申報期未到,很難有證據證明將來可能會發生什么行為。等到稅務機關對其采取保全行為時,納稅人的財產已經轉移一空。也有納稅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繳納的,但又無法律依據。

第三,“延期納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延期繳納稅款規定的期限只有3個月,這對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起不到實際作用。現行法律規定延期繳納稅款需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這一規定存在審批時間長、周轉環節多、省級稅務機關不了解納稅人具體情況等問題。

2.現行稅款征收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加強欠稅管理,建議在新法中明確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不得減資及減資的處罰措施;注銷稅務登記是其他部門注銷登記的前提;有關部門不能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執行的法律責任;在納稅人欠稅一定時間后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間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

第二,為使“提前征收”成為切實可行之條款,建議將“提前征收”的前提條件改為“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這一條件可以根據一定的線索判斷,比較容易操作。建議擴大提前征收的范圍,如納稅義務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納稅人自愿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后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議適當延長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兩年或三年,具體執行時間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因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通過經營自救解決實際存在的經營困難,時間較短不足以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起不到保護納稅義務人生產經營的作用。由于延期納稅時間延長可能會影響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在征管法修訂時也可以規定分期繳納稅款,既可緩解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也可以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筆者還建議延期納稅的審批權限應由熟悉納稅人情況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為宜。

二、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檢查搜查權的問題。《稅收征管法》沒有賦予稅務人員搜查賬簿、憑證等證物的權力,也沒有規定稅務執法人員取證無能時的解決辦法。而稅務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屬于治安問題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實際工作中稅務檢查取證已經成為稅務檢查工作的瓶頸,其結果可能是:一是納稅人隱匿、銷毀證據,使稅務檢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二是稅務執法人員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違法行政。

第二,關于稅務案件退稅或補稅的問題。如果稅務案件發生時間長,加之稅務檢查的時間也長,那么對納稅人加收的滯納金就有可能比罰款還多,也可能比應補的稅款多。在對稅務案件處罰的同時加收滯納金,就有了雙重處罰之嫌。如果因為對稅法條文規定的理解不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而引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因此而滯納的稅款,也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顯失公允。稅法對納稅人多繳稅款的退稅還區分不同情況,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稅時有的支付利息,有的還不支付利息。

第三,關于稅務檢查相關概念和稅務檢查過程中強制執行的問題。《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部分,稅務稽查結果的執行是稅務稽查的第四個環節,那么稅務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應當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根據此條規定,如果納稅人不存在“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稽查局就無法對被查對象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被查對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賴,萬年不還”。但又有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理解:稅務檢查只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所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適用于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應當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但這種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條款能否在稅務檢查環節適用的疑義。

2.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解決稅務檢查取證難的實際困難,建議《稅收征管法》適當增加稅務檢查工作中的搜查權力,但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稅務機關的搜查權力嚴格控制,設定必要的限制條件。例如搜查權一般只適用于生產經營場所,如要對生活場所搜查,必須取得司法許可,并在司法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等。

第二,建議將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與納稅人發現的多繳稅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時間內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都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支付相應的利息。對于3年的時間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延長至5年為宜,更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稅務案件中納稅人不繳、少繳或扣繳義務人已扣而未繳的稅款,按銀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滯納金的處罰嫌疑。

第三,建議《稅收征管法》明確在稽查執行階段可以直接依據稅款征收強制執行的條款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修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內容,將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由“檢查”改為“實施”,或者不明確稅務稽查的內部分工,只是原則性地規定稅務稽查要實行內部分工制約。另外,還建議明確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抵稅財物的范圍是否包括“其他財產”。

三、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問題研究

1.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幅度的問題。現行《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一般只規定處罰的幅度,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實際工作中各地稅務行政機關具體操作不統一,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比較輕,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進行稅務行政處罰。這就使得稅務行政處罰的最高標準形同虛設,納稅人的稅收違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曾經下文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做了統一,在該文件中將偷稅行為細化為若干種具體情節,并對各具體情節規定了具體的稅務行政處罰標準。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很少執行這個文件。

第二,關于在實體法中明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問題。現行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基本上是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的,實體法中很少有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這使得稅務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根據各稅種的具體情況履行稅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力。

第三,關于“一事不二罰款”的問題。現行《行政處罰法》有“一事不二罰款”的規定,但什么是“一事”卻很難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稅務行政執法的風險,有稅務機關曾因此而敗訴,對納稅人的一些稅務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國稅務稽查考試教材《稅務稽查管理》就有這樣的表述:“納稅人對逾期不改正的稅收違法行為,如果稅務機關先前已對該稅收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對該逾期不改正行為不得再予罰款”。在實際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結果就是該“逾期不改正行為”將持續進行下去,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設置或保管賬簿的,只要稅務機關對其進行過稅務行政處罰,那么違法行為人就可以手持罰款數額為數不多的罰單永遠不再設置或保管賬簿了。很明顯,這種理解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對“一事不二罰款”原則的正確理解。

2.稅收法律責任修訂建議.

篇(5)

(二)規范市場管理模式,全面降低執法風險

一是專業化管理模式。就是按照稅源專業化管理的要求,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或管理小組,配齊配強人員力量,加強領導,根據納稅人實際情況和稅源特點,在明確機構、人員、管理職責和任務的基礎上,實行專人專組管理。二是委托代征管理模式。就是按照有利于稅收征管、方便納稅和受托自愿的原則,與符合代征相關規定條件的專業市場管理委員會及相關受托單位簽訂《委托代征稅收協議書》,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代征規定的范圍、標準,依法對納稅人的相關涉稅行為履行代征權利和義務。三是統一收款集中管理模式。就是在有條件的專業市場,推行類似超市型的收款辦法,由市場管理者統一開票、統一收銀、統一征收稅費、統一繳納稅款,有效解決專業市場多頭管理、多頭收費等問題,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四是綜合治稅管理模式。對市場內所有納稅人均按店面位置和樓層統一定位、編號,按市場方提供的區域按照品目分類,錄入綜合征管軟件管理。根據我省情況,建議采取“依法治稅、加強宣傳、定額公開、司法保障、重點檢查”的辦法,既要通過市場公告欄或公示欄,向廣大納稅人宣傳相關的稅收政策以及偷漏稅的處罰規定等,讓市場管理者和經營者明確“該繳什么稅”、“該交多少稅”、“不交稅會受到哪些處罰”,又要成立由縣區局分管領導、稅政股、征管股、稅務所人員、納稅人代表組成的定額核定小組,共同核定定額,并將核定的定額在市場范圍內公開,接受納稅人的監督。對于納稅人反映定額偏低的,進行重點核查。在確定稅收征管模式的基礎上,要加大信息管稅力度。另外,要充分利用“金三”系統,可以通過國、地稅代開的發票情況、到物流企業核查市場內商戶發運貨物情況等形式,與市場內商戶進行比對分析,堵塞收入漏洞,增加稅收收入。近期可以開展一次面向全省的專業市場稅收檢查,通過省局成立檢查組、各市局交叉檢查或自查的方式,對專業市場經營者進行全面細致檢查,尤其對整體轉租行為重點檢查。

(三)建立健全稅收協作機制,力爭取得多方面支持

一是樹立“納稅人、政府、稅務機關互動三贏”的工作理念。在稅務管理中,納稅人希望合理、公平、公正的稅負,希望自身權益受到保護;地方政府既得利益與稅收直接掛鉤,也希望準確全面掌握稅源情況,維護地方財力和可持續發展;稅務機關在依法治稅中要規避執法風險,迫切需要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稅收協作可以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所以從大面上來說建立稅收協作工作機制,是有一定思想共識基礎的。二是建立“政府主導、地稅主管、司法配合、社會參與”的稅收協作機制。應建立健全相關部門協調機制,積極向地方黨委政府匯報,成立由地方政府統一協調、統籌安排的工作機構,定期召開公安、城建、國土、國稅、工商、審計、財政、核算中心等相關部門召開協調會。一方面加強對專業市場的建設規劃和管理,另一方面要求各支款單位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作為報銷憑證。再一方面互相通報交流專業市場經營納稅人有關經營信息等情況。三是理順稅務機關內部工作機制。互動協作、互通信息,各負其責,減少工作脫節,形成工作合力。四是建立協稅護稅工作網絡。在專業市場經營戶中,把經營戶每10戶編成一個小組,從中挑選一名思想品德好、納稅積極、素質較高的經營業主擔任義務協稅小組長,負責小組的稅款征收。稅務機關定期召開小組長座談會,安排一些事項,通報一些政財稅改革策,每年對一些協稅護稅好、納稅好、業績好的小組長進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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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偷稅=漏稅

根據前述的解釋,漏稅是“并非故意”而“發生未繳納或少繳納稅款的行為。”造成漏稅的原因,一般是由于辦稅人員不了解、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不健全,或工作粗心大意,因而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少計應稅數量、錯算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造成少繳、未繳稅款,或漏扣應扣稅款等。而偷稅是“以欺騙、隱瞞、弄虛作假等方式逃避應繳納稅款的行為。”如,有意少報、瞞報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偽造、涂改、銷毀賬冊、票據或記帳憑證,其目的是為了少繳納或不繳納應繳納的稅款。仔細比較偷稅和漏稅,它們之間的實質性差別僅僅是在于納稅人是否“故意”。然而,這是否“故意”恰好又是誰也說不清楚的事情。至于說到;“未繳納或少繳稅款”,到底是由于納稅人“不熟悉稅法”而漏報、少報,還是有意“弄虛作假”而少報、瞞報,就更是只有納稅人自己心里才明白的事了!而且,從客觀上來講,由于國家稅法本身也是經常在不斷改革和補充的,普通納稅人根本不可能熟悉稅法,這樣怎么區分偷稅與漏稅呢?在執法中根據《條例》的解釋,既可將偷稅視作漏稅,也可將漏稅視作偷稅。

2.欠稅=抗稅

從前述規定來看,欠稅與抗稅都可以理解為“應作為而未作為”,兩者并沒有什么區別。因為欠稅是“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或者少繳納應繳納稅款的行為”。而抗稅是指“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從法律上講,這兩者都同是“應作為而未作為”。它們根本沒有什么區別。我認為,如果納稅人知道自己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和所取得的經濟收入應該納稅,而在納稅期限內沒有自覺地到稅務機關去履行納稅義務,那便是抗稅行為。有些人總是把抗稅與納稅人“聚眾鬧事,威脅、沖擊稅務機關和毆打、圍攻、侮辱稅務干部等行為”等同起來,這是不對的。由于欠稅與抗稅都可以理解為“應作為而未作為”,所以,當發現某個納稅人超過了納稅期限而“未繳納稅款”,或者說“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時,稅務機關又怎樣進行政策鑒定呢?這時是應該認定納稅人的行為為欠稅呢?還是認定它為抗稅呢?如果依據《稅收征管條例》中的定義來判定,執法者既可認定納稅人欠稅,亦可認定為抗稅。

3.漏稅=欠稅

欠稅是“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或者少繳納應繳稅款的行為;而漏稅是“納稅人并非故意不依照稅法規定而發生未繳納或少繳納稅款的行為。”從定義來看,漏稅與欠稅都是逾期未繳稅款的行為。兩者并沒有什么區別。只是欠稅的定義中多了“因故”兩字。從字面上看,漏稅是“并非故意”,欠稅是“因故”。實質上兩者都是納稅人未繳納或少繳納應繳稅款的行為。那種將欠稅理解為“納稅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繳納的,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申述原因,請求緩期繳納,待批準后,方可按稅務機關批準的緩繳期限繳納稅款”是不妥當的。因為,稅務機關新批準的“緩繳期限”也就是新核定的“納稅期限”,它已經否定了稅務機關原來核定的“納稅期限”。只要納稅人在“緩繳期限”內履行了納稅義務,也就不再屬于違章欠稅行為了。而如果是納稅人事先沒有向稅務機關申請緩期繳稅,那么,這種行為本身又直接成了偷稅和漏稅行為了。因此,稅收征管執法中,可將漏稅視為欠稅,亦可將欠稅定為漏稅。

4.偷稅與抗稅

前面已經提到,偷稅是指“納稅人使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納稅的行為。”而抗稅則是指“納稅人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從定義來看,兩者只是形式上的差異,并沒有什么實質性的區別,即都同樣是直接抗拒納稅的行為。特別是從兩者的表現形式上來看,就更能說明這一點。偷稅是明知要繳稅,故意少報、瞞報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偽造、涂改、銷毀賬冊、票據和記賬憑證,等等。抗稅是拒不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稅款,以各種借口抵制接受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不履行納稅義務,拒不依照稅法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和提供納稅資料,拒不接受稅務機關進行納稅檢查,聚眾鬧事、威脅、毆打稅務干部,等等。可見,偷稅與抗稅也只是抗拒納稅的形式不同而已。事實上,“納稅人使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納稅”本身,也就是納稅人直接和故意抗拒國家稅收的一種形式,或者說是一種隱蔽的抗稅形式,而“納稅人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其最根本的目的也就在于偷逃國家稅收。所以,偷稅與抗稅的區分,同樣也是不很嚴格的。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看到,由于立法的不嚴密,使偷稅、漏稅、欠稅、抗稅的界線被模糊了,四者成了等同的關系,這將會導致執法的隨意性。我們說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執法部門依法辦事,準確執法。而準確執法必須建立在國家嚴密立法的基礎之上。只有嚴密立法才能準確執法。因此,國家應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稅收征管法》,重新明確界定各種稅務違章行為,改變“偷稅=漏稅=欠稅=抗稅”的狀況,以確保稅收征管的客觀性和準確性,切實維護國家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篇(7)

二、建設“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進征管改革、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條件,必須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正確處理好信息化與專業化的關系,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6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規定,建立“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包括統一標準配置的硬件環境、統一的網絡通訊環境、統一的數據庫及其結構,特別是統一的業務需求和統一的應用軟件。當前,信息化建設的重點應放在信息網絡建設上,加快建立覆蓋省、市、縣的地稅城域網、廣域網,按照“穩步推進,分批實施,講求實效”的原則,市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中小型機為主的城域網,縣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服務器群為主的城域網,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計算機(平均每2人應配備1臺),接入三級廣域網中,實現廣域網上的數據和資料共享;同時,還應加快統一征管軟件應用的步伐,注意統一征管軟件的兼容性和差異性,充分考慮到城鄉有別、稅源的集中與分散有別,經濟發達與經濟發展相對滯后有別的實際情況,逐步修改完善統一征管軟件,以避免征管軟件與征管實際不相適應,影響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數據處理中心。數據的集中是實現稅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證,是實施科學管理的基礎。“集中征收”的關鍵是稅收信息的集中,其實質應是納稅人的各項涉稅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集中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稅務機關在準確地掌握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基礎上,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稅服務;稅務機關通過數據處理中心可以獲得政府管理部門的各種經濟信息和情報,可以監控各項稅收征管和職能的執行情況。稅收征管內部各部門、各單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數據信息,通過網絡能夠準確、自動地匯總到數據庫,實現稅收征管內部數據匯總自動化,基層征管單位也可以通過網絡隨時查詢上級稅務機關相應的數據庫,便于強化稅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實現網絡資源共享;上級稅務機關可以迅速把有關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時傳達到下級各部門、各單位,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據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應層級的稅務機關建立數據處理中心,負責本地涉稅數據和信息,特別是申報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處理。

2.加強信息交換。利用信息系統加強信息交換,在加速國稅、地稅系統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聯網,重點應放在工商、銀行、財政、金庫、審計、統計等部門聯網,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稅款解繳入庫、納稅戶控管等環節的質量和效率。

三、劃清專業職責,構建信息化支撐下專業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專業化分工的崗位職責體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和專業化”。專業化是信息化條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結果。但目前征管各環節專業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別是未能充分考慮信息技術條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沒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對集中合理劃分征收、管理、稽查三個環節的職責,各環節之間還存在交叉重復、職責不清問題。因此,應按照職責明確的原則將稅收征管的各項工作劃分為征收職能、管理職能和檢查職能,并實行“征管、稽查外分離,征收、管理內分離”,一級稽查運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體職能可劃分為:

征收職能主要包括:受理申報、稅款征收、催報催繳(窗口提醒)、逾期申報受理與處理、逾期申報納稅加收滯納金、逾期稅款收繳與處理和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分析;受理、打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負責發售發票、開具臨商發票和征收稅款;確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職能主要包括:宣傳培訓和咨詢輔導、稅務登記核查和認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報方式、核定納稅定額、催報催繳(指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催報催繳)、發票管理(包括購票方式的核定、領購發票的審批、印制發票的審核、發票審驗、發票檢查)、減免抵緩退稅審核、納稅評估(包括稅務檢查、稅務審計)、重點稅源管理、零散稅收征管、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檢查職能主要包括:選擇稽查對象、實施稽查,發票協查,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行政處罰的審理決定及執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借助于計算機及網絡,通過專門設計的稅收征管軟件來完成。因此,要在賦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專業職責的基礎上,根據工作流程,對應征管軟件的各個模塊設置相應的崗位,以實現人機對應、人機結合、人事相宜,確保征管業務流和信息流的暢通。

2.明確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銜接關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4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作為稅務執法主體的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擁有稅務檢查權。為避免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稅務檢查上的職責交叉,必須明確征管部門的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稅務稽查的區別和聯系。

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案卷來源不同。稅務稽查的案件來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計劃和選案標準,正常挑選和隨機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門發現疑點轉來的案件,舉報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轉辦的案件;征管部門的案件來源主要有:在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中對納稅人情況的審查,按照稅法或實際情況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情況進行檢查的案件,如在辦理延期納稅、減免稅手續等情況下需要對納稅人進行檢查的。二是檢查的對象、性質、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對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專業性的稅務檢查,主要目的是查處稅務違法案件;征管部門的檢查對象主要是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特定義務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環節出現問題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既具有檢查的性質,又具有調查和審查的性質,目的是為了加強征管,維護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時發現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發生。三是檢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稅務稽查有嚴格的稽查程序,堅持嚴格的專業化分工,各環節互相制約;征管部門的檢查,方式靈活多樣,程序不一定嚴格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步驟執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稅收執法就可以。四是檢查的時間不同。稅務稽查應是對納稅人以往年度的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征管部門的檢查應是對轄區納稅人日常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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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來看,網絡經濟下的電子商務對基于傳統商務模式下的稅收帶來的影響和挑戰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會計假設產生影響。

傳統經濟環境下,企業的會計核算是納稅的主要依據,而電子商務模式在一些情況下不再滿足會計假設的條件。首先,納稅人的概念是稅收征管的基礎依據,它將特定的納稅義務與特定的經濟實體對應,只有明確納稅人才能公平,有效的進行稅收征管工作。然而,網絡經濟下的納稅人概念卻變的日益模糊。網絡,網絡中介,門戶網站的出現和參與,使得經濟實體間的界限日益模糊。企業間或個人間的相互合作越來越密切,多個企業,多個個人或企業與個人共同合作,創造經濟利益的方式普遍存在,相對與傳統經濟環境下較為獨立的經濟實體,網絡經濟中互相依存,交錯復雜的經濟關系使得許多經濟事項難以明確劃清相對應的經濟實體,這使明確稅負的歸屬權變的困難。其次,會計假設納稅人的“持續經營”,而在電子商務模式中,企業間的合并,解散經常變化,此外,由于網絡貿易多以產品定制為主,業務變化起伏大,會出現有時膨脹,有時收縮,甚至停產,這些都不再滿足會計核算的假設前提,使稅收征管的標準和依據難以把握。

2.貨幣因素對經濟效益的影響不再占主導地位。

在傳統經濟貿易下,價格是產品銷售,企業經濟效益的一個決定性因素。市場的自我運作和調節都是圍繞價格與價值的關系。因此,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也是稅收的主要計量手段。但是在網絡經濟下,價格這一貨幣因素的影響被減弱。注意力,技術開發,品牌信譽,人才和知識等非貨幣因素日益成為企賴以生存和提高經濟收益的關鍵。然而,這些非貨幣因素對企業的經濟效益作用難以用貨幣計量,就難以對其納稅。若不加以區別,統一以企業經濟收益的貨幣數量納稅,必然沖擊稅收的公平原則。

3.對稅收管轄權的確定存在分歧。

稅收管轄權依據國家可以分為屬人和屬地兩種,即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管轄權。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都同時實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即一國政府對于本國居民的全部所得以及非本國居民來自本國境內的所得擁有稅收征管的權力。為了避免對同一跨國所得的雙重征稅現象,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被普遍認為優先于居民稅收管轄權。但是在網絡經濟下的貿易的虛擬性和隱匿性的特點,使得交易場所、提供服務和產品的使用地難以判斷,收入來源難以確定,地域管轄權也難以界定。以美國為主的網絡大國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優先原則。而發展中國家作為網絡貿易輸入國為了防止稅收大量流失則側重與強調地域管轄權。因此,對稅收管轄權優先原則的重新確認已成為電子商務全球性發展必須面對的關鍵性問題之一。

4.電子商務交易下應納稅種難以確定。

在傳統貿易模式下,根據企業所得收入性質不同,可以分為提供勞務所得,特許權使用轉讓所得和商品銷售所得,根據獲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別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在傳統貿易模式下,提供勞務、特許權使用和商品銷售形式有明確的界定,從而比較容易確定相應的稅種、稅目、稅率以及計稅依據。但是在電子商務交易模式下,產品高度數字化,虛擬化的特點模糊了人們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無形勞務和特許權使用的界限難以確定。因此,在稅收征管過程中,一項收入難以確定究竟是哪一種形式的所得,應該征收營業稅還是增值稅。這將導致稅務處理的混亂,使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

5.電子商務下稅收征管難度大,偷漏稅嚴重。

由于電子商務存在很大的隱匿性和虛擬性,稅收部門和企業間存在信息不對稱,這使稅務部門難以掌握電子商務中企業的真實情況,因此,征稅和監督工作遇到很大困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電子商務交易的無紙化特征給稅收征管帶來很大困難。傳統商務模式下,稅收以企業的會計賬簿,報表,憑證為依據。而在網絡經濟中,交易的虛擬化,商品或服務的無形化,導致交易過程的數據以電子化的形式呈現,稅務部門不再能獲得傳統的紙質憑證或報表,缺少確定納稅金額的直接憑據。此外,由于電子商務的交易數據以電子形式保存,這種電子數據極易被修改或刪除,而且可以不留痕跡,這使得稅務部門難以獲得企業的真實,可靠的數據信息,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第二,網絡技術的發展,特別是加密技術也使稅務部門難以獲得企業信息。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加密技術對網絡經濟下企業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策略和商業機密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但同時,納稅人也利用加密技術對企業財務方面的信息進行保護,隱藏部分信息,稅務部門獲取準確資料受到制約。第三,由于電子商務交易的電子化,出現了電子貨幣,電子發票,電子銀行等新型交易支付手段,這些新的交易手段使網絡交易無論從時間、地點、方式等各個方面都不同于傳統交易模式。同時,電子化的支付手段使企業間,企業與消費者間直接貿易變的方便,從而降低了商業中介機構的作用,而直接通過網絡進行轉賬支付,這使得以往稅務部門通過商業中介環節對納稅人的監督力度減弱。如稅務部門常通過銀行詢證來獲得納稅人的相關信息,借以監督納稅人申報情況是否屬實,而電子化的支付方式減弱了這種監督機制的作用。

6.國際避稅變得容易,國際避稅問題更加突出。

首先,電子商務的虛擬性,隱匿性,流動性使得國際避稅的空間變寬。電子商務的虛擬性使交易活動不象傳統交易需要固定的,有形的營業場所或機構,只需要一個網址和網頁即可對全世界的需求者進行交易。而在互聯網上,由于IP的流動性,可以實現“一址多機”,企業可以通過變換在互聯網上的站點,選擇在低稅率或免稅國家設立站點,達到避稅的目的。其次,跨國集團的各個分公司間聯系更加密切,相互的合作和數據交換更加容易,削弱了以往中介機構的作用,使全球性跨國集團高度一體化,集團為了逃避稅收或降低成本,集團內部各關聯企業可以充分利用網絡在不同稅負地區有目的的進行調整收入定價和分攤成本費用,實現轉移定價,從而轉移利潤,以實現盡可能大的稅收利益。這大大加強了反避稅工作的難度。

面對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沖擊和挑戰,世界各國都在積極探索適合本國網絡經濟環境的稅收政策。在研究解決上述問題的稅收政策時,應該注意在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對網絡經濟下的電子商務交易征稅的同時,也要保證網絡經濟下產業的健康發展。同時加強國際合作,以合作的態度解決國際稅收管轄權和國際避稅問題。

【參考資料】

[1]王悅,《電子商務帶來的課稅問題及相關對策》,[M]鄭州:河南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3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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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可謂中國歷史上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鼎盛時期,宋朝建國之初(太平興國年間)的財政收入最低(為1600萬貫)也達到唐朝的兩倍,而到紹熙元年最高時達6800萬貫,為唐朝的8.5倍。①但由于冗兵、冗官、宗奉、郊賚等花費,宋朝的財政支出也非常大,有歷史記載的北宋7次財政記錄中,3次盈余、3次赤字,1次盈虧平衡。②拮據的財政狀況使宋王朝必須千方百計增加收入,其中一個主要途徑就是稅收。宋代稅目繁雜瑣碎,據不完全統計,南宋時苛捐雜稅名目最多時達六七十種,是唐朝的4倍以上。名目繁多的稅賦也使現在流行的各種舞弊方法在當時已是屢見不鮮,包括重復收稅、收稅不開憑證、隨意變更征稅對象等。如“(紹興二十一年正月)癸巳,將作監主簿范彥輝言州縣凡遇科催,急于星火,或寄外廊而專事侵偷,或任攬納而專給虛鈔。鈔簿不銷,致多掛欠。間遇州郡催督嚴緊,遂于民間多端掊率。上戶則敦請赴縣,待以酒肴而科借之。中下之戶,不與朱鈔,故已納稅賦,勒令再納。又最其下細民,則搜刷丁錢,詭立名項,曰補虧,曰失收,曰復撐,曰排門。或入老不除,或已除再籍。”③為應付各種各樣的舞弊行為,宋代設計出一套較為科學的稅收征管體系,即使以現在的標準來看,這套制度也有其合理性。

一、民賦簿籍記錄

中國古代歷朝征收賦稅的重要依據是民賦簿籍,宋人更認為民賦簿籍和稅賦的關系就像莊稼和土地的關系:“蓋簿書乃財賦之根柢,財賦之出于簿書,猶禾稼之出于田畝也。”④宋朝立國之初,鑒于五代戰火初息,人口流離,簿籍散落的局面,宋太祖多次下詔整頓簿籍:如“太祖建隆四年十月詔曰:……如聞向來州縣催科都無賬歷,自今諸州委本州判官、錄事參軍點檢逐縣。如官元無版籍及百姓無戶帖、戶抄處,便仰置造,即不得煩擾人戶。令佐得替日交割批歷,參選日銓曹點檢。”⑤

各種簿籍的編制過程一般由下級向上級匯總,“州縣造夏秋簿之前,先由鄉司造草簿;鄉司造好草簿后,送縣匯總。”⑥有關諸縣造簿的具體做法如下:

“(天圣)三年七月,京西路勸農使言:點檢夏秋稅簿,多頭尾不全,亦無典押書手姓名,甚有揩改去處,深慮欺隱失陷稅賦……今乞候每年寫造夏秋稅簿之時,置木條印一,雕年分典押書手姓名,令佐押字。候寫畢,勒典押將版簿及歸逃簿、典賣析居割移稅簿,逐一勘同,即令佐親寫押字,用印記訖當面毀棄木印。其版簿以青布或油紙襯背津般上州請印,本州干系官吏更切勘會,委判勾官點檢。每十戶一計處,親書勘同,押字訖封付本縣勾銷,仍于令佐廳置柜收鎖。如違,依法施行。”⑦

可見,宋人造夏秋稅簿時,必須將歷年進行核對,并將歸逃簿、典賣析居割移稅簿等逐一勘同,并妥善裝訂保管。

同時,為提高效率,宋代還規定必須及時造冊,“造夏稅籍以正月一日,秋稅籍以四月一日,并限四十五日畢。”⑧對官員未及時造冊上報的處罰包括杖責、流放等,如《慶元條法事類》規定:

“諸官物交界訖,賬歷無故違限不送磨勘司,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⑨“諸州縣鎮場務季申通判廳經總制錢物狀,違限者各杖八十;即通判廳審覆供申提點刑獄司,違限者徒二年;本司點磨申尚書戶部,違限準此。”⑩

二、完善的會計憑證賬簿管理體系

會計憑證、賬簿是經濟活動和財政財務收支較系統全面的記錄,對稅收監督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宋人對此已有較深的認識:“夫錢谷之滲漏非一朝一夕之間遽能如是也,實起于朝廷會計之制不立,歷年既多簿書,漫不可考,故官吏因得而為奸”[11],因此,宋代時的會計憑證、賬簿監管體系已經較為完善。

1.完稅憑證記錄

宋代的憑證是老百姓完稅的證明,因此宋朝對完稅憑證的管理也比較嚴格,主要體現在憑證的開具和防偽上。

(1)憑證的出具

雖然一些捐稅金額不大,但逐筆逐戶開具憑證手續繁雜,宋朝規定可以合并開具完稅憑證。“人戶納奇零稅租憑由”明確記載:“某鄉某都人戶姓名若干人,幾月幾日合鈔送納今年夏或秋稅租奇零物帛之類共若干數,內集戶姓名納若干。”[12]同時為防止合并過程中的舞弊行為,宋朝規定必須按期足額開具發票,“至納畢,于簿末結計正數及合零就整,若每色剩納到數并奇零殘欠,畫一朱書,限三十日,二萬戶以上限五十日,官吏保明具鈔數同簿送州磨勘。”[13]

(2)憑證的防偽

為保證憑證的真實性,宋代使用各種印鑒以防偽造。稅收交納時以鈔作為憑證,未納之前,其鈔未用印,稱白鈔;課利交納之后,其鈔蓋上稅務團印、條印,稱朱鈔。一些不法之徒也開始偽造稅務團印來獲利,為防止偽造印鑒,保證憑證的真實性,宋朝不斷創造出一系列印鑒防偽方法,其中一個創新是團印,即印鑒上可以體現日期,如“將逐年團印樣制旋行增減,大小間以篆穎為文,庶可區別新舊,檢察欺隱。”[14]同時定期更改印鑒圖章的款式,各個不同稅賦的印鑒也不盡相同,某項稅賦征收后,相關印鑒也隨即銷毀:“諸受納官物團印(倉庫各別為樣)、長印、梢印,州縣長官監造,起納日以印樣繳送銷簿官司,對鈔比驗,至納畢長官監毀。”[15]

2.賬簿管理體系備份和保管

宋代的賬籍體系包括登記統計資料的簿冊、財政財務收支歷和各種簿、賬、狀、旁通等,分別對應于現在的明細賬、總賬以及分類賬等。賬簿體系設置的總布局可分為兩個系統。一是由中央到地方的管理系統。其編制賬狀是自下而上逐級進行的,州編制賬狀是以所屬諸縣賬狀為依據,路編制賬狀,則以所屬諸州賬狀為依據。二是在京諸司庫務的管理系統。這個系統變化較大,元豐改制前屬三司或提舉在京諸司庫務司,改制后屬太府寺、司農寺,并隸屬于戶部左右曹。但可以發現,不論地方系統或在京諸司庫務系統如何變化,其隸屬關系與財經機構隸屬關系是一致的,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其監管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3.憑證賬簿的處理方法

(1)憑證賬簿的備份

宋代的會計憑證、賬簿等為防止假冒、揩改、毀失等,經常是一式數份,使參與某項經濟活動的各個部門之間互相監督,以防止任何一方作弊。如政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發運副使賈偉節奏:“……臣嘗仿周官數目,凡要之法,稽令甲都簿之名,列為三簿:一以付司錄官,一以付軍資庫,一委之之(之衍一字)縣令,參互以考其成。則催科盈縮發納登耗,如指諸掌,不可以毫忽欺。”[16]如稅鈔是一式四份:“紹興十三年臣僚言:賦稅之輸止憑鈔旁為信,谷以升、帛以尺、錢自一文以往必具四鈔,受納親用團印。曰戶鈔,則付人戶收執;曰縣鈔,則關縣司銷籍;曰監鈔,則納官掌之;曰住鈔,則倉庫藏之,所以防偽冒備毀失也。今所在監、住二鈔廢不復用,而縣司亦不即據鈔銷簿,方且藏匿以要賂。望申嚴法令,戒監司郡守檢察受納官司,凡戶、縣、監、住四鈔皆存留,以備互照。從之。”[17]宋代戶籍是收納稅租征發徭役的重要依據,登記戶口的賬簿亦采取一式四份。“諸戶口增減實數,縣每歲具賬四本:一本留縣架閣,三本粘連保明,限二月十五日以前到州;州驗實畢,具賬連粘管下縣賬三本,一本留本州架閣,二本限三月終到轉運司;本司驗實畢,具都賬二本連粘州縣賬,一本留本司架閣,一本限六月終到尚書戶部(轉運司申發稅租賬日限準此)”。[18]

稅收賬簿、簿歷、憑證等是稅收監管的重要依據,宋代規定不得亡失、脫誤或欺弊,否則將受到重懲。《宋刑統》依唐律規定:“諸主守官物而亡失簿書,致數有乖錯者,計所錯數,以主守不覺盜論。”[19]議曰:“廄庫律,主司不覺盜者,五匹笞二十,十匹加一等,過杖一百,二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二年。”《慶元條法事類》卷17《毀失》規定:“諸公人亡失見行公案、賬簿、簿歷等,及應架閣文書,限滿尋訪不得者,斷罪枷錮;再限通滿百日不得者,降壹資(限外得者復舊資);縣吏人杖捌拾。”

(2)賬簿記錄方法

為了防止一些官吏在賬簿上的舞弊行為,包括“鄉典受賕,隨時更改或續添收一項”,宋代規定了嚴格的賬簿記錄方法,特別規定了對賬簿空白處的處理,包括“目下不得空字,有空紙者用墨勾抹”。[20]這種做法在現代會計賬簿記錄中也仍然得到體現。與此同時,賬簿還要求用正楷大寫記錄。

(3)賬簿的及時登記

舞弊的另一種常見辦法是不即時朱銷,延期登賬,事后再行舉催。對此,宋代規定了嚴格的注銷登賬的時限:縣級必須于收稅當日注銷鈔簿,縣向上級部門的報送一般要求在5日之內。一旦有延誤,有關官吏必須承擔責任。其具體做法是:“諸倉庫各置銷鈔簿,具注送納錢物數、年月日、納人姓名,候獲官鈔對簿銷鑿。監官書字用印,其鈔常留壹紙,以千文字(當為字文)為號,月壹架閣并簿專留本處,備官司點檢。”“稅租鈔倉庫封送,縣令佐即日監勒,分授鄉司書手,各置歷當官收上。日別為號計數,以五日通轉。每受鈔即時注入,當職官對簿押訖,封印置柜收掌。”[21]“每遇受納之時,置歷收鈔,具若干鈔數,次日解州;州置歷即時送縣,縣委主簿當日對鈔銷簿。候納畢日解簿鈔赴州,州委官點磨,庶革追擾乞取之弊。”[22]

三、統一的稅收入庫途徑

通過截留需上交的收入,私設小金庫是從古至今一種常見的舞弊方法。宋代一些地方為隱瞞侵欺財政收支,不把某些錢物收支記入該記的賬目,而是另置會計賬簿文歷,以便貪污、挪用、肆意支出等。如“(紹興)十二年三月六日,臣僚言天下財賦所以常不足者,侵蠹之者廣也。今州縣大抵皆自立名色,別置文歷,移彼作此,蓄為私帑,輕費妄用,逾越法制,莫可稽察。”[23]為此,宋朝廷規定了統一的稅收收入途徑,要求所有相關收入必須解繳到指定賬戶,這種做法有效地防止了稅賦的流失。如“州縣諸司所入,一金以上盡入軍資庫收掌。要使取之民者,悉歸于官,官之用悉應于法,則雖不加賦而用自足。”[24]

四、稅收的審計

稅賦征收上來后,還要進行審計是否有隱漏欺弊,這種審計是對官吏政績考核的一種重要指標。審計由上級官吏限期進行,一般采用抽樣的方法。審計時必須對照相關簿籍記錄,和上級下達的任務進行對照。“諸州磨勘稅租簿,所差官聽選吏人分定戶數,先以租數照逐應納數,次以鈔旁對已納數比磨增虧,以吏人姓名印鈔簿上,本官躬親抽摘審驗。三萬戶以下,限九十日;每一萬戶加三十日,至半年止。官吏保明申轉運司,若磨勘不如法,本司覺察,別差官吏覆磨,即不得互差。”[25]

1.審計報告的編制

如審磨出賬目有虧失隱落失陷者,審計官吏就必須撰寫報告。《事類》卷48《稅租賬》載有“保明磨勘出稅租虧失酬賞狀”,茲節錄如下略加說明:

保明磨勘出稅租虧失酬賞狀

某路轉運司

據某州申據某官姓名狀準某處差,磨勘出某州某縣某年夏或秋料稅租某物虧失,陳乞酬賞,今勘會下項:

某官某年月日準某處差,磨勘某州某縣夏或秋稅租鈔旁簿歷等

某縣稅租共管若干戶,于某年月日磨勘,至某月日畢

磨勘虧失出稅租下項:

某鄉村某戶姓名下系某年月日如何虧失,某料租稅某物若干,至今計若干料,共計虧失若干

審計院、磨勘司審磨,并同官吏姓名

干系人姓名等,各已如何勘斷及追理

磨勘吏人姓名等,已如何給賞

檢準令格云云

右件狀如前,勘會某官磨勘出某州縣虧失某年某料稅租某物共若干準令格該某酬賞,本司保明并是詣實

謹具申

尚書戶部謹狀

年月日依常式

此狀可算作一個簡式的審計報告,具有現代審計報告的基本要素,其中呈報者是某路轉運司,呈報審批的主管部門是尚書戶部;審計的對象和范圍,即某州某縣夏秋稅租;審計的起訖日期,即某年月日磨勘,至某月日畢;查明的問題及其性質,即磨勘出虧失稅租若干;根據查出的問題,提出處理的意見,即如何勘斷及追理。

2.官吏的獎優罰劣

(1)對地方官吏的獎優罰劣

為鼓勵督促地方官吏完成稅收征管工作,宋代統治者采取立額賞罰的辦法,對按期、足額、超額繳納稅款的官吏給予獎賞,對無法完成稅收征收任務的官吏進行處罰。賞罰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從經濟上進行賞罰,包括增俸、罰俸,或賞錢、罰錢;二是對官吏提前晉升或推遲晉升,即減磨勘或展磨勘若干年等,有的甚至直接予以升陟或降差遣。《事類》卷30《經總制》規定:“知、通考內收經制錢及額無拖欠違限(謂如額數二十萬貫,收及二十萬貫已上,方合推賞):二十萬貫以上,減磨勘二年;一十五萬貫以上,減磨勘一年半;一十萬貫以上,減磨勘一年;五萬貫以上,減磨勘半年;一萬貫以上,減磨勘一季;一萬貫以下,升一年名次。”

宋代還對某些負責稅收征管的官吏實行連坐制度以使這些官吏各自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這大大增強了官吏的責任感。如太平興國八年五月,“令諸州掌物務官吏虧歲課當罰者,長吏以下悉分等連坐”。[26]

(2)對審計官吏的獎優罰劣

宋朝廷還用獎懲的辦法督促負責審計的官吏要忠于職守,認真勾考。負責審計的官員如果失職,有錯誤就要受到處罰:“諸州審磨稅租簿,吏人故為隱漏者,徒二年;有虧失審磨不出,杖一百;即因而受乞者,論如吏人鄉書手攬納稅租受乞財物法。”[27]

另一方面,如果錢糧賬目有隱落失陷被審計官員查出的,則根據其數目大小對審計官員予以獎賞。“雍熙三年二月,詔自今勾院檢舉三司失陷財賦,每一百貫,其本司吏給賞錢十貫;五千貫已上,仍補職名。如本司吏庇藏其事,不即中舉,為他人所告,當行決配。贓重者,當行極斷。告者每百貫給賞錢二百貫;三千貫以上,仍補職名。主判官及干系人知而故縱。并當重行朝典。”[28]從這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宋初對勾考出失陷的獎賞額的比率已是10%;到了神宗元豐年間規定“鉤考隱漏官錢,督及一分者賞三厘”[29],其比率更高達30%。審計人員的獎賞與其業績密切相關,極大調動了審計人員的積極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五、啟示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一些宋代的稅收征管制度在今天看來也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我們總結為以下五點:

1.重視社會信息的收集整理

稅賦監督的績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合理性,不合理的稅賦要么使百姓負擔過重,各級官吏也難以完成稅賦任務;要么使朝廷財政收入不足,這些都易引發各種社會矛盾。宋代雖然屢經戰火還是非常重視對各地民賦簿籍的收集整理。這使朝廷可以比較準確地了解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同水平,無疑為稅賦的合理化提供了前期保證。如何完善社會統計信息并使其為稅收征管服務是我們現代應該研究的一個課題。

2.完善賬簿管理方法

賬簿是記錄、分析稅收信息的主要渠道,從上述分析可以發現,宋代的賬簿管理方法已經較為科學,包括賬簿管理體系、賬簿的備份,及時登賬以防舞弊以及各種賬簿記錄的具體要求等。對于違規行為也制訂了各種詳細的處罰措施。與之相比,我國現在的賬簿管理方法并未有本質的突破,反而有所弱化。如雖然對賬簿的保管、登記也有一些明文規定,但實際上并未得到嚴格的遵守,許多違規違紀案件都有各種(故意)遺失賬簿、延期登賬和隨意更改記錄的行為。對一些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也略嫌不足,如我國《會計法》第42條規定對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或登記賬簿的直接責任人僅處二千到二萬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處三千到五萬的罰款。

3.提高憑證防偽水平

憑證是納稅與否的證據,宋代設計了許多憑證的防偽措施,我們認為至少有兩點可引以為鑒,一個是應不斷開發設計出新型的防偽措施,如宋代光印章就有多種,包括團印、長印、梢印等,團印還有不同的日期以作區別。另一個是不同部門或稅種應有不同的防偽措施,如宋代不同倉庫、不同稅種的憑證和印章往往也各不相同。與之相比,我國現在的發票防偽技術較低,以增值稅為例,每年均有多起大型假增值稅發票案件發生,而一些被假發票蒙蔽的企業往往聲稱難辨真偽。如何利用現代高科技技術,提高憑證防偽水平是當前亟待解決的課題。

4.統一的稅收收入途徑

為防止小金庫,宋代規定了嚴格而統一的收入渠道,要求所有的稅收收入都進入國家財政。這使宋代與前后各個朝代相比,小金庫現象比較少見。相比之下,我國雖然三令五申防止小金庫,但每年的小金庫問題屢禁不絕,甚至愈演愈烈,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國始終未能建立一個嚴格的財政收支渠道,從中央到各級地方的財政收支渠道分散,多頭管理普遍。宋代統一稅收途徑的方法對我們應有所啟迪。

5.嚴格官吏政績考核制度

制度的制訂和實施最終必須依靠人來完成。就稅收監督而言,對有關官吏的考核尤為重要。我們認為,宋代官吏的考核制度至少在三個方面對今天有重要啟示。第一,官吏定期審計報告,而這也成為官吏提拔升遷的主要依據。規范而定期的稅收審計報告及時地以書面形式將官吏政績記錄在案,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數字出官”和隨意提拔官員的弊端。第二,官吏的“連坐”制度也有其可取之處,合理的官吏“連坐”制度使各級官吏根據其職責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可以提高各級官吏的責任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官吏各自為政和相互推諉的弊病。最后,將審計官吏的收益與其審計業績掛鉤,有力地調動了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大大提高事后稅收監督的效果。與之相比,我國現階段的官員考核制度隨意性比較大,一些官員的升遷往往僅憑個別上級領導好惡而定,同時對官吏的責任追究制度也不完善,這使上級領導往往忽視對其部下的監督。同時對審計官員往往過分強調其應盡義務,對其權益有所忽視,審計人員難以從其貢獻(我們可以將其所查出的錯弊金額作為其貢獻)中收益,這也可能影響審計人員的積極性。

注:

①《玉海》卷186《宋朝歲賦》所載:“國朝混一之初,天下歲入緡錢千六百余萬,太宗以為極盛,兩倍唐室矣”。徐松輯:《宋會要輯稿》(以下簡稱《宋會要》)食貨56,中華書局影印本,1957。

②方寶璋.宋代財經監督研究[M].北京:中國審計出版社,2001。

③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以下簡稱《系年要錄》)卷162,中華書局點校本,1956。

④⑥⑦《名公書判清明集·財賦造簿之法》,文淵閣四庫全書影印本。

⑤《宋會要》食貨11之10。

⑧脫脫:《宋史》卷174,《食貨上二》,中華書局點校本,1985。

⑨磨勘(審磨)指對官吏的考核和審查,下文的減磨勘指因官吏表現優異而提前考核(一般也意味著提前晉升),而展磨勘意思與此相反。謝深甫:《慶元條法事類》(以下簡稱《事類》)卷32,中國書店影印本,1990。

⑩《事類》卷30。

[11]《宋會要》職官6之23。

[12][14]《事類》卷47,《受納稅租》。

[13][18][25]《事類》卷48,《稅租賬》。

[15]《事類》卷17,《給納印記》。

[16]《宋會要》職官42。

[17]《宋會要》食貨35。

[19]《宋刑統》卷27,中國書店影印本,1990。

[20][22]《宋會要》食貨35之10;又見食貨70之143~144。

[21]《宋會要》食貨35之9;又見《事類》卷47《受納稅租》,卷48《預買絹》。

[23][24]《宋會要》食貨54之8;《宋會要》食貨52之32。

篇(10)

“九五”期間,浙江省國稅系統緊緊圍繞“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稅收征管新模式建設要求,堅持“探索、實踐、創新”的精神,沿著實現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這一主線,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征管改革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初步形成了浙江國稅的發展優勢。進入二十一世紀,按照總局融會貫通地做好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科技加管理的新要求,立足浙江國稅實際,再次提出以信息化建設為突破口,建立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的稅收征管體制建設的新目標,積極、穩妥地開展試點和探索。

一、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簡要回顧

在“九五”期間的后三年,浙江省國稅系統全面開展了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為主要特征,以規范稅收執法、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稅收成本、優化干部素質為主要內容的征管改革,構建了具有浙江國稅特色的“一項制度、四大體系”稅收征管格局,在縣市范圍內基本實現了總局提出的征管新模式的要求。

1.建立了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基本實現了由稅務機關上門收稅向全面實行以納稅人上門申報、郵寄申報、電子申報、電話申報等多種申報方式組成的自行申報轉變。在稅款繳庫方式上,基本實現以預儲賬戶納稅為主的納稅方式。2001年,全省68萬戶納稅人中,采用電子申報的納稅人已達189524戶,其中使用網絡申報78472戶,電話申報111052戶;通過“稅銀聯網、實時扣款”方式繳庫的納稅人已達553194戶。

2.建立了“一體兩翼”的集中征收體系浙江省國稅系統在縣市區域內撤并了所有的基層稅務所(分局),建立征收、管理、稽查局。統一設置辦稅服務廳(或少數延伸辦稅服務窗口),全省、國稅基層征收機構(場所)已從1995年的748個,減少到2001年的79個(其中征收局58個,延伸申報點21個)。系統人均征收稅款從1996年的88萬元上升到2001年的228萬元。

3.建立了監督機制健全的一級稅務稽查體系全省各級稽查局專職稽查人員已占干部總人數的30%.實現稅務稽查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的內、外分離,即選案由選案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征管部門)為主,涉稅案件審理實行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法規部門)和稽查部門兩級審理。規范了稅務稽查行為,加大了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的力度。

4.建立了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稅收監控體系實現縣市為單位的集中征收,計算機依托作用得到加強。省、市、縣三級DDN主干網全面建成。浙江國稅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簡稱ZT97)全面推廣,“金程工程”穩定運行,提高了稅收征管的監控能力和干部的計算機應用水平。

5.建立了稅務機關和社會中介組織相結合的稅收服務體系通過脫鉤、整頓改制稅務中介機構,完善稅務機關和社會中介組織相結合的稅收服務體系。2001年,通過社會中介組織申報已達112547戶,納稅人滿意,社會中介組織也得到了發展。按照總局文明辦稅八公開的要求,在全系統統一推行政務公開,建立稅前、稅中、稅后的義務納稅輔導與服務體系。

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的改革,實現了浙江國稅稅收征管改革的“第一次跨躍”,為我省國稅系統“依法治稅、從嚴治隊”提供了體制和機制上的保障。

二、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探索

浙江國稅系統在全面實現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以后,針對主要稅源集中在縣市城區、基層征收機構相對集中、稅收征管信息化程度較高的實際,在提高稅收征收集中度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試點

1.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提出。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的稅收征管形式,與以往征管體制相比優越性明顯,是跨越式的一大進步。但是,我們在總結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所取得成效的同時,展望當今世界信息和網絡技術的發展,展望未來的國稅征管工作,特別是與總局新時期工作要求相比,仍有不少缺陷。這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制約稅收征管信息化的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縣市局需根據數據量配置不同檔次的小型機、服務器,投入較大,電子申報、銀稅聯網以及跨部門采集信息的接口比較分散,系統與數據的安全性不容樂觀,在征收能力和納稅評估方面缺乏可比性,公平稅負的范圍和程度受到限制。二是稅務行政效率有待提高。實行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以后,基本形成了小機關、大基層的格局,但由于受傳統管理思維的影響,基層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的內設機構、工作流程和服務窗口設置帶有機關化的趨向。工作環節從經辦人、征收或管理局工作部門、局長,到縣市局機關科室、縣市局長等,職能迭加,制約了稅務行政效率的進一步提高。三是稅務行政管理有待規范。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稅收執法基本得到規范。但稅收行政管理信息化程度不夠高,人、財、物的管理仍相對獨立和分散,且信息不夠透明,有待進一步完善。四是納稅服務有待加強。需要統一規范和簡化辦稅程序,同時在網絡支持下,征收管理工作如何拓展服務領域、深化和完善管理措施,達到服務優化、管理強化的目的,在樹立國稅新形象等方面需要努力和完善。

2.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試點和改革方案的形成。按照省局提出的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思路,2001年初,衢州市局、麗水市局根據經濟薄弱地區稅源相對集中在縣城的特點,率先開展了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試點。2001年7月省局在衢州市召開全省國稅系統市地局長會議,對試點工作情況進行了總結交流,圍繞在市地范圍內實行稅款集中征收、信息集中處理、人財物集中統一管理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在肯定試點工作的基礎上,作出了擴大試點范圍的部署。會后,嘉興市局以試點單位的經驗為基礎,結合本地國稅工作的實際,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的市局、縣局機構設置、職能分工、人員配備以及征收、管理、稽查工作協調等方面提出了進一步完善的方案。2001年10月,湖州、金華、舟山等市局也著手進行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的準備工作。2001年12月,省局再次召開由省局領導班子成員、部分市地局主要領導、省局有關處室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專題研究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有關問題。通過認真的討論和分析,會議進一步統一了思想、明確了目標,對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方案中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職能調整、權限劃分、人財物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深入的論證,提出了全面建立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的新型稅收征管和行政管理體系總體目標,從而為在全省范圍內實現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的稅收征管改革奠定了基礎。

(二)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主要內容

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征管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建立以市地為單位“信息數據集中處理,稅款集中征收,稽查相對集中以及人、財、物集中統一管理”的新型稅收征管和行政管理體系。

1.在集中征收上,按照“稅收監控在省局、稅款征收和納稅信息處理在市地局、稅收管理在縣市局”的要求,市地局設一個征收局,負責全市地稅收征收業務的管理和指導,在各縣市局設辦稅服務廳。縣市局按管理為主的功能調整內設機構,負責辦理所屬納稅人的有關涉稅事項。

2.在信息化建設上,采用以市地為單位數據集中分布模式,數據庫建在市地局,全市各單位在一個數據庫下開展稅收征管業務處理工作。

3.在干部的管理上,縣市局局長、黨組書記的任免、新增人員錄用和外系統人員調入應報經省局同意,縣市局中層正職干部的任免應報經市地局同意;同時為體現集中征收、分類管理、重點稽查的要求,管理、稽查、征收系列人員大致按基層干部的5:3:2比例配置。

4.在財務管理上,市地局實行財務統一管理,總賬建在市地局,各縣市局作為基本核算單位。統一核算,統一工資標準,獎金分檔核定。全市地固定資產由市地局統一協調管理和調劑使用,其登記、建賬、核算、管理由縣市局負責,大宗物品由市地局公開招標、集中采購。

5.稅務稽查的相對集中。市地局稽查局負責組織實施專項檢查及市地局以上收到的舉報案件的查處,對縣市局查處涉稅金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案件派員參與查處,并負責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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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層征管機構設置

1.市地局機構設置市地局設1個征收局、1個稽查局,按建制區設管理局,市局內設機構按總局關于機構改革的要求設置。

2.縣市局機構設置縣市局內設機構調整為:辦公室、稅政法規科(股)、管理科(股)、計統征收科(股)、人事教育科(股)、監察室;直屬機構調整為:稽查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根據條件設立)、涉外稅收管理分局(根據條件設立);事業單位為: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根據條件設立)。

3.縣市局內設機構的主要職能

(1)辦公室: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及長遠發展規劃;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起草和審核有關文件和報告;編制稅務經費的年度預、決算和全局的財務管理。

(2)稅政法規科(股):負責貫徹執行上級制定的各項稅收政策、法規;負責增值稅、消費稅、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和中央企業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和稅政業務;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實施和管理工作;負責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過錯責任追究,辦理稅務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縣局案件審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3)管理科(股):負責對所轄區域內納稅人的專業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綜合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研究制定有關稅收征管制度和辦法;指導稅務登記、征管質量考核、納稅申報和稅收資料的管理;負責納稅人稅務登記的認定和管理、核定申報方式和納稅定額、納稅評估、發票管理、減免抵緩退稅審批、零散稅收征管。

(4)計統征收科(股):負責貫徹落實稅收計劃;負責匯總、編制稅收計劃、會計、統計數據;負責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負責申報受理、稅款的征收、解繳、入庫和計劃會計、統計分析;負責辦稅服務廳的各項涉稅事宜。

(5)人事教育科(股):負責執行人事管理制度;負責機構、編制、任免、調配、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職務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黨務、思想政治工作、基層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教育培訓管理和組織實施;負責離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6)監察室:負責本系統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行風建設;查處干部職工違法違紀案件。

(四)CTAIS的全面應用,為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提供了技術支撐

根據總局關于加速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的意見和稅務管理信息系統一體化建設的要求,從2001年6月份開始,全省國稅系統集中人、財、物推廣CTAIS,歷時四個月,至2001年9月底,全省國稅系統所有市地局CTAIS全部成功上線運行。啟用申報征收、管理服務、發票管理等十二個CTAIS主要功能模塊,成功辦理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票開具和稅收計會統等多項業務,系統運行基本平穩。在推廣CTAIS的過程中,我們把數據庫建在市地局,縣市局所有的稅收業務通過寬帶網與市地局小型機相連接,從而實現以市地為單位信息的集中處理,也為全面推行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的征管改革提供了技術上的保障,實現了浙江國稅稅收征管改革的“第二次跨躍”。

三、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成效

通過一年半的試點和推廣,到2002年6月底,全省10個市地局已全面實行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從目前的情況看運行基本正常,成效也比較明顯。

(一)進一步實現了稅收執法權的上收、分解、制約和規范實行以市地為單位的集中征收,市地局征收局負責全市稅收征收業務的管理和指導。市地局執行上級各項稅收征收管理措施時,加強了協調和指導,確保了業務流程、操作規程的統一,以及與CTAIS的有效銜接。在全市地范圍內統一實行征收和專項檢查,納稅人屬地管理,基層稅收管理的執法權全部上收到縣市局,征收和檢查等執法權限逐步上收到市地局,執法主體的數量大大減少,實現了以市地為單位稅收執法權的分解和制約。隨著市地局CTAIS操作權限的統一設置,征管業務流程的逐步統一,稅收征管措施的統一落實,大要案案件檢查的統一安排、統一實施、統一處罰標準,使得稅收政策、執法口徑、操作程序在一個市地范圍內基本統一和規范,執法的隨意性得到有效遏止。同時,規范執法也促進了稅收收入的快速增長,我省國稅系統稅收收入在“九五”期間1997年、1999年以及2000年跨上200億元、300億元、400億元、500億元四個臺階,2002年又跨上了600億元的臺階,全省國稅共組織收入688.17億元。加上海關代征和車輛購置稅,全省國稅總收入達到869億元。

(二)為稅收征管信息一體化打下了扎實的基礎實行以市地為單位的集中征收,將信息處理的主機集中到市地局,并按雙機備份的網絡安全要求配置硬件設備,實現了以市地為單位的數據集中分布模式。同時對全省的網絡進行增容改造,省局完成了到杭州市局100兆、到其他各市地局8兆的網絡傳輸能力,市地局完成了到縣市局2兆的網絡傳輸能力,以滿足以市地為單位數據集中和各地與省局交換數據的需要。這一數據分布模式,把信息處理的支點放在市地局,一方面統一在市地局設置電子申報、銀稅聯網以及跨部門采集信息的接口,系統與數據的安全性大為改善;另一方面使系統現有的物質、人力資源得到合理調配,也為將來把信息處理的支點放到省局提供了經驗和準備,而且與總局提出的稅收征管信息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基本吻合。

篇(11)

一、電子商務概述

中國已經是世界上最為繁榮,也是最具潛力的商品貿易市場。正因其最為繁榮、最具潛力,在危機肆虐的當下諸多品牌的競相登陸中國市場,使得中國貿易市場的競爭極其激烈,各種商品的價格都會有不同幅度的變化。如何應對快速變化的市場需求和市場價格,保持合理的經銷庫存,整合物流、信息流、資金流,使其達到最優化配置,已是商品生產商、經銷商關注的當務之急。在信息化,電子商務盛行的今天,很多企業選擇了網絡化、實時化、集中式、互動式的網絡分銷管理。

對依靠電子商務實現營銷的眾多網商而言,如何通過網絡平臺快速找到充分貨源、盡快發現買家和大量出貨成為有效開展業務的重大挑戰。渠道分銷在傳統營銷中扮演重要角色,尤其是中國這樣的多元市場中。這種重要性同樣也體現在網絡交易中。近期,ShopEx正式推出的B2B產品“分銷王”正給網絡分銷帶來一種新的模式。它可以幫助商家快速搭建有發展代銷和批發業務能力的在線網店系統。過去,這家公司主要提供網店軟件,幫助商家用下載的方式低成本建設獨立網店,并在7年中成為國內市場占有率最高的網店軟件提供商。借助ShopEX的開放型電子商務平臺和建站系統(即網店軟件),幫助網商迅速建立起有獨立域名的個性化網店,一個具有獨立域名和品牌形象的網店對那些著眼于長遠并最終希望在用戶中間建立品牌忠誠度的商家來說有很強的吸引力。這是區別于淘寶網、拍拍網上的封閉型電子商務平臺上的網店建設模式。但這并不是它唯一的模式。比如“分銷王”,實際上是一個網絡營銷的渠道管理系統。

首先,它幫助網店迅速找到數量眾多的分銷渠道。從多達百萬的網絡分銷商中找到合適資源,以1%來計,也能找到1萬家的網絡分銷商,這是個可觀的數字。

其次,它對網店的上下游環節有管理和分析功能,幫助網店更了解自己的供應商和用戶行為,搭建起更有效的分銷渠道,并篩選更理想的合作對象。

第三,借助ShopEx的分析工具對加入到網絡分銷系統的分銷商的質量進行評估和認證,比如分銷能力、網絡銷售經驗等等,以達到降低分銷渠道的尋找和管理成本的目的。

分銷王主要通過三個環節體現價值:售前階段幫助網商快速建站,有效設定營銷規則和商等級;售中階段通過商品同步上架、多支付接口等實現輕松交易;售后則通過有效的渠道管理和統計隨時掌握商品銷量,幫助網商有效管理貨品情況。

所以,它是一個強大的集網絡建站、信息、下游渠道管理功能集一身的專業平臺管理系統。其商業模式的奧妙之處就在于低成本、快速、有效地為網店找到數量眾多的渠道商,依靠集團而非單兵作戰,有效確保了網店足夠的銷量和可觀的營收。既解決了傳統分銷渠道建設的高成本和管理風險,也規避了象淘寶網店等封閉型網店缺乏自有域名和品牌形象的弊端,正好占領了傳統分銷渠道和封閉型網店之間的市場空隙。事實上,電子商務不應只停留在一個簡單的交易層面,電子商務企業更多的應是滲進傳統行業,對于傳統行業的上下游有一個充分的了解。在他看來,中國的一些中小企業將會成為B2C電子行業最大的客戶,只不過目前這些傳統行業的觀念還是沒有完全轉變過來。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在中國,電子商務征稅問題早在互聯網剛剛興起的上世紀九十年代末就開始被提出并討論,只是由于當時電子商務規模非常小,同時也基于扶持電子商務發務的目的而被擱置。但近兩年來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工商部門開始把征稅細則提上日程,并且在具體操作上進行區域性試水。

(1)2007年7月,全國首例個人利用B2C網站交易逃稅案宣判,被告張黎的公司通過網上交易,但以不開具發票、不記賬的方式,偷逃稅款11萬余元,被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罰金6萬元,其所在公司被處罰金10萬元。(2)2008年7月,北京工商局出臺了電子商務監管意見,《意見》規定從8月1日起,北京的所有營利性網店必須先取得營業執照后才能經營。該《意見》不僅針對傳統意義上的經營者,對個人賣家同樣生效。(3)2008年11月10日,北京市地稅局公布虛擬貨幣交易稅征收細則,根據個人是否能提供收入證明,按利潤的20%或交易全額的3%兩種稅率征稅。(4)2009年兩會前夕,國家稅務總局官方公開信息顯示,國稅總局正在同相關部門共同調研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希望建立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法律框架,以推進《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和完善。盡管電子商務征稅存在許多老大難問題,但提上議事日程是順應趨勢的一種必然結果。有鑒于電子商務征稅的難度,目前的議程,或許只是萬里邁出的第一步,等待法規的完善以及有效的操作,將會有一個漫長的過程。

三、必要性探析

對于電子商務應不應該征稅的問題,我想答案是明確的,無論是國家財政還是行業健康發展都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稅收法案。

(1)電子商務稅額相當可觀,據調查,2008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達到24000億元,同比增值達到41.2%。如果按照3%的稅率征收交易稅,理論上國家稅務部門可增加720億元稅收。(2)電子商務具有交易范圍廣,無地域限制等特點,因此在商品流通過程中,發展中國家的商品及服務容易受到發達國家的沖擊,如果沒有稅收把關,發展中國家商品市場極易受到影響,因此從保護本國企業發展的角度出發,針對電子商務征稅也亟待解決。(3)電子商務日益成為避稅的溫床。國內企業通過B2C、C2C電子商務平臺出售商品,往往不開具發票,而網購者也沒有索要發票的自覺,或者是店主直接把稅率轉嫁給消費者,以致大量稅收流失。不僅如此,一些大型企業、包括進出口企業,也利用電子商務的隱蔽性進行避稅行為。

電子商務免稅所導致的諸多隱患以及矛盾,都嚴重威脅著國家的經濟利益,因此立法對電子商務征稅,是勢在必行的。但是電子商務作為新興的行業,它徹底顛覆了傳統的商務模式,課稅存在許多難題。

首先,電子商務不是發生在某個物理地點,而是發生在網絡空間的虛擬世界里。在網絡交易中,憑證、帳冊和報表都可以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可以輕易地被修改且不留任何線索、痕跡,并采用了電子加密技術。由于網絡交易具有無紙化、無形化、即時性、隱蔽性的特點,游離于稅收監控之外,造成了征稅點的擴散,令稅務局難以獲取充分的征管信息,造成了稅收征管的新盲區。

其次,也就是業內人士最擔憂的問題,即對電子商務征稅,是否扼殺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對哪些主體征稅?起征點是多少?稅收政策與扶持政策如何相輔相成?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的方向,一般分為B2B、B2C、C2C三種類型,其中C2C的主要構成為個體店主,C2C目前在淘寶等電子商務平臺的帶動下,正呈快速發展的態勢,一旦對C2C征稅,那么網購價格低廉的優勢或將蕩然無存,稅收政策如何做到適度有效,將極大地考驗立法者的智慧。

電子商務的高流動性,隱蔽性也削弱了稅務機關獲取交易信息的能力,也對各國的稅收協調與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際社會應進行廣泛的稅收協調,消除因各國的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而形成的國際貿易和資本流動的障礙。今后的稅收協調不應局限在消除關稅壁壘上,重復征稅上,而是各國稅務當局互通情報,信息資源共享,在稽查技術,手段上取得一致,盡量避免避稅的可能性。

我們應該提高稅收干部隊伍素質,加快稅務機關的信息化建設,建立電子稅務,以適應信息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們要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就要培養出一大批精通網絡經濟知識的業務骨干,實現網上辦公,網上征管,網上稽查和網上服務,使稅務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能夠適應信息經濟時代的新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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