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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權理論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27 16: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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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權理論論文

篇(1)

關鍵詞: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救濟;程序性救濟

權利救濟包括實體性救濟和程序性救濟,即對實體權利的救濟和對程序權利的救濟。從我國的情況看,由于受隱藏于制定法背后的中國傳統法文化的支配與前蘇聯強職權主義立法思想和模式的影響,無論是1982年制定的試行民訴法,還是1991年制定的民訴法法典,都沒有給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救濟留下太多的空間。作為立法“影子”的“幼稚”的中國法學,盡管在法的全球化與本土司法改革的推動下已取得較大成就,但直至今天也沒有對這一問題給以應有的關注。隨著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理性文化在我國的確立、發展和發達,宣告、確定、保護,尤其是救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將會成為學界研究的熱點和修訂民訴法的價值取向。

一、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的概念

依據權利保護方法的不同,救濟可分為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法律救濟屬于公力救濟的一種,它是指在法定權利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則所規定的方法、程序和制度所進行的救濟,即通過國家司法機關判令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或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方式對權利人給予的救濟。法律救濟包含救濟權和救濟方法,即實體和程序兩個層面的內容,法律救濟不只是體現為訴權,也不只是程序法的事,它涉及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法律領域。法律救濟的依據—救濟權是由實體法規定的,是要求違法者履行義務或予以損害賠償的權利;救濟的方法是由程序法規定的,是實現救濟權的程序、步驟和方法。

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是指在民事訴訟的進程中,當事人所享有的民事訴訟權利已經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的方法、程序和制度所進行的救濟。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救濟,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律救濟,主要是針對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實體權利受到侵害時所采取的法定的救濟方法、程序和制度。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則是針對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而實施的救濟,侵犯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的主體可能有三種:司法者、訴訟人和對方當事人。相比較來看,司法者(程序主持者)侵犯當事人程序權利的行為往往很難得到制止,因為權利人自身很難具備制止作為程序主持者的審判機關侵犯其程序權利的必要手段,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侵害程序性權利的行為獲得救濟的必要性就更為突出。同時,訴訟人和對方當事人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情況完全可以按照一般民事侵權的法律原則和規則進行處理,其對訴訟程序的影響則可以通過法官及時的裁判而予以解決,因而本文將主要探討司法者侵權時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的法律救濟問題。

二、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的先決條件

(一)存在完整的程序性法律規范

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必須有法律依據。完整的程序性法律規范在實在法中的真實存在,既是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的法律依據,也是該種法律關系得以產生的前提條件。從法理學的視角分析,法律在實在法的表現形式上,可被高度濃縮為法律規范、法律原則和法律概念三個要素,即一切實在法無一例外地都是由這三個要素構成的。其中,法律規范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是法最基本的構成細胞,是法律設定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基本單位,也是指導人們作為或者不作為的具有嚴密邏輯結構的行為規則[1]。相對于前兩種要素而言,在具體導引法律適用和法律遵守上,法律規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法律的主體構成要素,法律調整社會行為的主要功能是由法律規范來實現的。在邏輯結構上,法律規范是由前提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要素構成的。雖然法律規范的三要素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又是相對應的,但相對于前提條件和行為模式而言,在調整社會行為的過程中,法律后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法律規范所要求的對某種行為的許可、命令或禁止必須通過法律后果體現出來。法律后果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認某種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并加以保護。二是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認為是違法的、無效的,并加以制裁。制裁的形式有多種,常見的有撤銷、變更、確認行為無效、追究法律責任等[1]。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不能只是用來展覽和宣示某種價值選擇或行為傾向,而是為人們的行為確立可操作的法律規范。如果法律規范中沒有制裁性要素,使得違法者不會因其違法行為而承受不利的、否定性法律后果,那么,即使法律之外的因素再完備,法律實施的環境再優良,該法律規范也仍然無法實施[2],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當事人訴訟權利形同虛設、程序性原則多數情況下不具有約束性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因缺失法律后果要件所導致的現行程序性司法規范的不完整。

(二)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已經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危險

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已經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危險,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實施現實性救濟的另一個先決條件。在本文的研究框架內,該條件也可以轉換為另一種描述:司法者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客觀地實施了侵權行為。那么,我們應當如何解讀這一先決條件呢?

司法者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是由以下要素構成的:(1)主體。人民法院及其內部司法人員是侵權的主體。其主體是特定的。(2)客體。該侵權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當事人所享有的合法的民事訴訟權利。(3)主觀方面的條件。從對違法者制裁來說,要求違法者在實施違法行為時必須有過失,否則,即便是出現了損害后果也不能懲罰違法者。(4)客觀方面的條件。從客觀方面看,違法者侵權行為的構成以及由此引起的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的發生,必須是違法者客觀上確實實施了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

上述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的兩個先決條件雖有各自獨立存在的價值,但二者只有緊密地融合在一起才能形成法律現象的實在狀態。就訴訟法學而言,經過立法、以條文形式固定下來的民事訴訟法律及規則無疑處于靜態,而對靜態的規則加以解釋、適用、發展的行為自然可以說是動態的。從訴訟權利救濟的兩個先決條件看,完整的法律規范的存在,是防止或制裁違法行為的物質性準備;而違法行為的存在,是法律規范能夠適用和必須適用的直接原因。

三、中國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的基本問題

(一)中國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的立法考察

1.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的規定

中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主要依兩個線索而展開,一是通過職權性規范規定了人民法院代表國家所享有的審判權;二是通過授權性規范規定了當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民事訴訟權利。現行民訴法所存在的致命缺陷是不容忽視的,它規定了權利,卻未規定對權利的救濟,致使法律自治系統特有的完整性喪失和功能發揮受阻。從法律規范的構成要素看,民訴法關于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一系列規定,僅僅是行為模式的明確化和法定化,而行為的法律后果則嚴重缺失。這主要體現為:未規定程序違法行為及其后果無效;未規定賠償受害人實際受到的損失;也未規定為救濟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而采取法定的、程序性救濟措施。這就使程序規范失去了完整性和應有的規范意義。

2.其他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的規定

我國賠償法建立的是“以刑事賠償為主,兼及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判決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司法賠償制度”[3]。就民事訴訟中司法者的侵權行為而言,依賠償法第31條規定,國家承擔責任只有三種情況:因違法采取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造成侵權;因違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侵權;因違法執行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造成侵權。這三種侵權行為有一個共同點,都屬于民事訴訟中的行政性司法行為侵權。這是一個很有趣、很值得探討的問題,為什么我國國家賠償法只對民事訴訟中的行政性司法侵權行為承擔責任,而對大量的、純司法權行為—判決和裁定錯誤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二)中國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的基本問題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就我國現行法律而言,無論是民訴法、國家賠償法還是相關的司法解釋,還沒有是以救濟當事人訴訟權利為指導思想和目的性價值而制定的。立法機關在立法時所追求的僅僅是實體權利和實體公正的實現,并未受到英美法系“救濟方法先于權利”原則的啟迪,也未體現大陸法系“如果被公認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則應予救濟”的精神。這種立法指導思想和價值選擇的偏頗,就直接導致了民訴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對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普遍缺乏程序性法律后果的規定。同時,即便就現行法中存有的零星地對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的規定看,也是極不完善的。有的規定了具體救濟,卻未規定替代性救濟;或者是相反;有的規定了救濟的措施,卻未規定救濟的具體程序。這就要求我國未來的立法或修改必須解決以下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的基本問題:

1.什么是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違法行為?2.當事人享有的受憲法保護的、由民訴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權利受到侵害時應否予以救濟?3.如果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予以救濟,應當規定哪些救濟性措施和進行怎樣的程序性架構?4.是否所有的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都要被宣告無效,都要對當事人予以補償?5.侵權行為發生后,應當由誰、在哪個訴訟階段、向哪個機構提出有關程序上的救濟申請?6.如果對侵權行為是否存在進行專門的裁判,應由何方承擔證明責任,是否需要倒置?7.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受到侵犯后,如果需要賠償的話,賠償的原則和范圍是什么?

四、建立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制度的設想

根據現代民事訴訟法理的要求和我國現行法律的狀況,針對我國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受侵害而無救濟的現實,筆者認為要建立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制度,除了糾正在立法上錯誤的指導思想,確立正確的價值取向,切實以保護和救濟當事人訴訟權利為主線外,為確保對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予以法律救濟在實踐層面的可操作性,尚需在立法中體現出以下兩大方面的內容。

(一)針對侵犯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的行為,明確規定否定性法律后果

為了制裁侵犯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的行為,或者從本質性上說,是為了對民事訴訟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予以法律救濟,民訴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應當規定否定性法律后果。這種否定性法律后果主要體現為兩個方面的內容:賠償當事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和宣告侵權行為無效。下面將分別予以闡述。

1.賠償當事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1)司法者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司法者侵權行為屬于特殊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為:侵害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2)法官職務行為的豁免權與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若法官故意違法或有重大過失并造成嚴重后果,仍應承擔法律責任。(3)司法者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主體。法官是國家的特殊公務人員,國家公務員的侵權責任應由誰承擔?筆者認為,當國家替代司法者承擔民事司法賠償責任后,應當有權向具備一定主觀條件的司法者個人追償。這一主觀條件就是司法者個人在實施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時是故意的或存有重大過失。(4)我國國家賠償法對民事裁判錯誤不予賠償的原因及合理性質疑。我國國家賠償法對大量民事判決、裁定的錯誤和嚴重違反司法程序及拒絕裁判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并未規定國家賠償責任。根據當時的立法背景,其基本依據是民事訴訟中的程序及裁判錯誤,經人民法院糾錯改判后,通過對方當事人履行改判后的裁判,受害者所受的損失已經得到救濟,無需國家再予賠償[3]。該依據無論是過去或者是現在都不具合理性,都不能成為不規定民事裁判侵權賠償責任的原因。(5)司法者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立法設置。筆者認為應當規定在國家賠償法里。這是因為:第一,從司法者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看,單純侵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并不足以要求司法者承擔該責任,司法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表明其侵犯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從司法者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實質看,它屬于實體性救濟而非程序性救濟。第二,世界多數國家并沒有在其民訴法里直接規定司法者侵權賠償責任,而多是制定專門屬于國家賠償法的司法賠償法。第三,我國國家賠償法關于民事司法賠償的法條雖然只有一條,并且尚處于起步階段,但這足以證明,國家賠償法已將司法者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納入其調整范圍。

2.宣告侵權行為無效

要求侵權者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必須以侵害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并且給當事人造成了實際損失為前提,對于沒有侵犯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僅僅侵犯了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就不能要求侵權者承擔賠償責任。宣告侵權行為無效則能夠彌補侵權賠償責任的不足,它使侵權行為本身及其已經給當事人造成的危害不發生效力,使侵權者不能從違法行為中獲得利益,這既是對侵權者的最重要的制裁,也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最主要的救濟。訴訟中的侵權行為可分為裁判行為以外的侵權行為和裁判侵權行為,宣告侵權行為無效也可分為對侵權的裁判以外行為宣告無效和對侵權的裁判行為宣告無效。

(1)對侵權的裁判以外行為宣告無效。第一,宣告侵權的裁判以外行為無效的標準。從實證的角度看,訴訟行為不同于民事實體行為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訴訟行為的關聯性。該關聯性意味著:任何訴訟行為都與其他訴訟行為處于緊密聯系之中;任何訴訟行為的被撤銷、無效都有可能導致與其相關行為的不穩定甚至被撤銷、無效。在立法的模式和體例上,訴訟行為無效的標準有三種選擇:因形式上的缺陷而無效;因實質性上的缺陷而無效;因形式上的缺陷而無效與因實質性上的缺陷而無效相結合。我國立法應依此標準和模式而構造。第二,提出侵權的裁判以外行為無效的主體、時間和無效的后果。侵權行為發生后,它自身是不會自動失效的,只有當有人對此行為提出無效事由抗辯時,法院才有可能裁判該行為無效。根據訴訟法的一般原理,能夠提出某一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無效的主體不外乎是雙方當事人和法院,但何時由雙方當事人為保護自身利益而提出,何時由法院依職權提出,卻又因侵權的訴訟行為無效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它遵循的原則是:訴訟行為因形式上的缺陷而無效由與之有利益關系的雙方當事人提出;因實質性缺陷而無效由法院依職權而提出;特殊情況下,因形式上的缺陷而無效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而提出。關于提出訴訟行為無效的時間,主要遵循兩個標準:一是因形式缺陷而導致無效的事由應盡快提出,否則,視為因此而受到利益損害的當事人已放棄無效的主張;二是因違反實質性規則而無效的事由,因其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侵害,法院或當事人可在訴訟的任何階段提出,但對意圖拖延訴訟,故意不盡早提出此種抗辯的人,法官得科處損害賠償。

(2)對侵權的裁判行為宣告無效。第一,裁判的無效與限制。裁判是法官通過法定程序,就當事人請求法院公力救濟之事項所做的決定。宣告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或錯誤的裁判無效不僅是法律規則形式完美的追求,并且還有著深厚的社會需求之基礎。宣告裁判無效雖然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實施法律救濟所必須的,但出于訴訟成本的考慮,裁判無效的提出和實施往往是不得已而為之。從裁判無效的事由和時間等方面對宣告裁判的無效作出限制。為實現此意圖,我國法律應作出以下三方面規定:1)基于判決安定性和既判力原理,我國應修訂現行法只允許當事人提起上訴和再審以主張裁判無效。2)我國民訴法對提起上訴和再審的日期的規定有些粗糙和簡單,沒有與無效的具體事由結合起來作出不同的規定,尤其是以主體(當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身份和社會地位為依據規定再審期限,偏離了訴訟的本質和規律。3)裁判缺陷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補正,不作無效處理。第二,裁判無效的事由。關于裁判無效事由的立法,比較科學和理性的做法是采概括與例舉相結合的模式。

(二)具體規定對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實施法律救濟的程序

在立法中對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違法行為規定否定性法律后果,即要求侵權者賠償當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并宣告該侵權行為無效,從法律救濟的角度看,也只能是對當事人程序性權利所實施的“實體性救濟”,而這些“實體性救濟”要現實地轉化為權利救濟方法,或者說轉化為當事人實際享有的權利,還需要有一定的救濟程序作保證。因此建立當事人訴訟權利法律救濟制度,必然包括救濟的程序性建構。程序性建構的實質性工作就是根據具體程序的特點確定程序性因素并在此基礎上設計之。筆者認為對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進行法律救濟的程序性因素大體有:程序性申請;程序的裁判者;對立面設置;正當過程;證據與舉證責任;程序性裁決;程序性裁決的再救濟。

1.程序性申請

從程序設計的角度看,程序性申請應解決的問題有:(1)程序性申請的提出者。筆者認為,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則與訴訟公正的實現,程序性申請只宜由當事人提出。對此,我國國家賠償法作了較好的設置,它規定:“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同時它又規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2)程序性申請的法律效果。程序性申請權一旦行使,就應產生法律程序層面的效應。這種效應是[2]:原來進行的實體性裁判活動應當暫時中止,案件進入專門的程序性裁判程序環節;司法裁判者受理該項申請,并進入專門的司法聽證程序;裁判者經過審查,作出專門的司法裁定。

2.程序的裁判者

法官永遠是法律評價的主體,法官的任何社會聯系或社會的合法性評價對其行為不產生決定性影響[4]。在現代法制框架內,訴訟程序對裁判者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就是中立性,人們也常常將裁判者中立與訴訟公正和司法公正相提并論。程序裁判者的中立有三項原則:一是與自身有關的人不應該是法官;二是結果中不應含糾紛解決者個人利益;三是糾紛解決者不應支持或反對某一方的偏見。該三項原則功能的發揮和釋放是以相應的一系列制度的建立作保障的,前兩項原則主要是通過回避制度保證法官不能審理自己是當事人或與自己有利益關系的案件;后一項原則需要通過多種制度來保障。

3.對立面的設置

對立面是指存在復數的利益對立或競爭的主體,即主體是復數的,且他們之間存在著利益對立關系或競爭關系。無論是民事訴訟程序,還是刑事訴訟程序,都有對立面的設置,當事人訴訟權利救濟程序也應當有對立面的設置。從訴訟法理和社會基礎看,在當事人程序性權利救濟程序中設置對立面,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1)侵權者與被侵權者是兩個具有不同利益關系的主體。(2)秩序總是穩定的、既存的,而社會生活本身卻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對立的產生和存在是必然的。對立和沖突蘊含了恢復和創造新秩序的契機和動力。(3)市場經濟是權利經濟,其發展動力和生命力在于它允許多元主體、觀念在市場的平臺上共同交錯、摩擦、競爭和發展。這一要求反映于訴訟程序就是為對立面的對峙、交涉和融合提供足夠的時間、空間。(4)法律不是萬能的,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地位、自由意志性、利益變動性和迅速與高效解決糾紛的愿望,會驅使利益對立的雙方、相互妥協與融合,尋求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方式。

4.正當過程

程序是以過程為核心的,沒有過程就沒有程序,沒有正當過程就沒有正當程序。自然公正主要包括兩項最基本的程序規則:一是任何人或團體不能為自己的法官;二是任何一方的訴詞都要被聽取。這兩項基本準則也是正當過程不可缺少的內容。最重要的還是第二項規則,它形成了程序的正當過程的最低標準。依據此最低標準,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程序性救濟的正當過程的判定與實現應考慮以下因素:(1)人民法院在對當事人提出的程序性申請進行裁決時,當事人必須享有直接參與權、知情權、聽證權、辯論權等權利。(2)當事人享有直接參與權、知情權、聽證權、辯論權等權利的基礎性條件和推論就是程序必須是公開透明的。(3)正當過程的本質性目的是為了約束權力并保障權利的實現,約束公權力的結果必然會導致公權力的萎縮和私權利的凸顯,從而出現二者的平衡與發展。

5.證據與舉證責任

證據在本質性上是人們于案件發生后,依照法律規定能夠收集到的并且對案件具有證明能力的一系列信息。程序總是通過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的分擔和公開的論證過程,來保證信息和證據的可靠性,以及對事實和規范解釋的妥當性。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21條和《國家賠償法》第2條都沒有規定職務侵權責任的主觀過錯要件,實踐和理論上也不以賠償義務機關的過錯及直接行為人的過錯為要件,而適用嚴格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受害人只須證明侵害行為、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就構成侵權責任。另外,所有的證據必須經過當事人在法庭上質證并經過法庭認證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6.程序性裁決

依據一定的事實和理由在程序中所形成的決定就是所謂的程序性裁決,程序性裁決一旦形成,不管其形成過程和基礎是當事人合意或是對抗,就具有強制力、既定力和自我束縛力。基于訴訟成本考慮,程序性裁決應以裁定形式,其內容也可以大幅度簡化,不必像實體性裁決結論那樣,過于嚴格要求法官給出充分的判決理由。

7.程序性裁決的再救濟

程序性裁決不能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如果對程序性裁決不服,程序應設置允許當事人繼續提出救濟申請的機會。考慮當事人為權利救濟提出程序性申請本身就具有救濟的性質,因此我們將這種針對程序性裁決所提出的程序異議稱為:“再救濟”[2]。程序性裁決的再救濟實質上是程序性裁決程序的復審程序,與實體性裁決程序的上訴審程序一樣,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該復審程序的啟動必須以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2)根據具體情況,該程序不僅可以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實體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復審,還可以對程序性違法是否存在以及程序性制裁有無必要加以實施的問題,承擔繼續審查的責任。(3)根據案件的不同情形,復審法院應當作出不同的裁定。它包括維持原裁定,駁回當事人的再救濟請求;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直接變更原裁決;撤銷原裁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參考文獻資料

[1]公丕祥.法理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346,334。

篇(2)

1.2方法回顧分析2013年8月初至2014年8月底在我院接受治療的2600例產婦病歷,從而分析護理過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為了消除這些不安全因素,必須做出恰當合理的防范措施。

2結果

產科護理的不安全因素分為四種,分別是產婦及家屬因素、環境因素、管理因素、護理人員因素。產婦及家屬因素總共有30例,占的比率是1.15%。環境因素總共有18例,占的比率是0.69%。管理因素總共有12例,占的比率是0.46%。護理人員因素總共有28例,占的比率是1.08%。

3討論

產科護理的不安全因素分為四種,分別是產婦及家屬因素、環境因素、管理因素、護理人員因素。

3.1護理人員因素分析及防范措施通過本次研究發現,產科不安全因素中,護理人員因素總共有28例,占的比率是1.08%。護理人員因素主要包括溝通不到位、缺乏責任心、書寫不規范、業務不熟練內容。在醫院中,與患者聯系最密切的當屬護理人員,護理人員的素質對患者具有很大的影響。有些護理人員由于缺乏工作經驗,難以處理突況。另外,有些護理人員存在責任心不強現象,從而出現護理操作不規范,導致不良后果,不利提高護理質量。眾所周知,護理記錄記錄的是患者的病情變化等情況,如果護理人員的護理記錄書寫不規范,就會埋下安全隱患。此外,護理人員和患者的溝通具有重要的意義。針對護理人員因素提出的防范措施是加強對護理人員的培訓。通過定期組織護理人員培訓的方式,扎實護理人員的專業操作技能及基礎知識,在提高個人的綜合素質的同時,有效提高護理人員的整體水平。在培訓的過程中要重點培養護理人員增強責任心,使護理人員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遵循無菌操作原則,并遵循“三查八對”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可以成立學習小組,由工作經驗豐富、高年資的護理人員擔任組長,小組成員和組長在工作中如果遇到問題,可以進行溝通的討論,一起尋找最好的解決方案。

3.2管理因素分析及防范措施通過本次研究發現,產科不安全因素中,管理因素總共有12例,占的比率是0.46%。管理因素包括制度執行不力、制度不完善、人員配置不合理。產科住院對象既有產婦,又有新生兒,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護理人員的工作難度,人員配置不合理并不鮮見,人員配置不合理對護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造成了影響。另外,制度執行不力、制度不完善也會引起不安全事件。針對管理因素,解決的對策是嚴格規范規章制度,并且要加大執行力度,并通過合理配置人員,提高護理人員的積極性。另外護理人員一定要重視護理記錄的書寫,確保清晰明了。

篇(3)

2做好事前防范工作

高速公路路面問題的出現,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做好預防工作,加強對平時的巡查監督力度,把問題從源頭上解決,減少事故的發生。第一,在定期的例會開展上,把每位養護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匯報整理,對在各個路段的養護工作中存在的潛在隱患進行探討分析,制定解決對策,對養護人員的安全意識進行深化,并做好養護記錄。第二,高速公路的路面問題產生基本上都是由于外界因素造成的,因此,在進行維護解決時,不僅需要對安全措施進行加強,還要對路面行駛條件進行及時的警示提醒,對于存在不規范的行車現象進行指導改正。第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合適的養護方式,由于高速公路長期處于自然環境的影響下,受到自然環境的影響很大,因此,在進行養護工作時就需要根據自然環境的因素做好安排,例如冬季在路面積雪的清掃方面要有明顯區別的施工區域,在夏季高溫環境下,要及時的對養護人員方法降溫藥品,制定合理的工作時間。

3高速公路日常養護工作中安全管理應注意的問題

在進行養護作業時,要考慮到縱坡、彎道半徑、視距等因素,在工作區內設置交通警告等,保持信號燈的頻閃,以引起車輛行人的注意。只要是道路養護的工作人員,都要穿著具有明顯區別于其他色彩的顏色衣服,常見的有帶有反光標志的桔紅色工作裝,或者是帶有反光標志的桔紅色背心。因為高度公路的快速流暢性,因此,需要養護人員在施工時要順著交通流的方向進行作業,工作結束后再以逆著交通流方向撤除,逐漸恢復交通的正常運行。如果是在夜間進行施工時,就必須要在作業區域范圍內以及延伸區域內設置照明設備,養護中的小型橋涵兩側及穿越路基的管線等臨時工程中要設置相應的圍欄并有紅色警示燈的警示。在關鍵路段的施工中,經常是養護與通行同時進行,因此,需要在車輛到來的前方設置正在施工的路牌或者是其他提示性標志,而且還要有可行路段的指示標志,減速慢行,在行車道與養護區域界線處設置明顯的警示線,在施工區域的兩端設置明顯的路欄。如果是規模較大的養護工程,需要在高速路的前方地區,甚至是上一路口處設置車輛繞行標志,在養護現場的兩端設置路欄和禁止通行的標志。

4對于養護工作的控制區的要求

養護工作的控制區是保證養護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可以給養護工作提供充足的施工現場,減少了外界因素的干擾。在進行控制區的設置上,要對養護工作的時間、事項、間隔等多方面的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設置明顯合理的標志,對車輛流起到引導的作用。在設置渠化裝置和標志上,要根據相關的標準要求嚴格進行,而且必要時要由專人進行對交通的維持。控制區的選擇應在車流的下游過渡區域內,而且是順向的,在車輛的行駛指導上要設立明顯的進出口。在養護工作進行時,要有效的利用作業區上游的可變信息板上顯示的提示信息,常見的像“前方1公里處正在施工,請謹慎駕駛”。

篇(4)

1.2研究指標:兩組護理工作人員對手術室護理管理認識程度、不安全因素意識、工作責任心和自身行為意向差異及患者護理滿意度通過自制問卷調查表形式進行評估,問卷內容根據觀察內容設5大項,每項包含4條目,共100分。

1.3統計學分析:數據分析運用軟件SPSS17.0,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x±s)表示,進行t檢驗,P<0.05表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兩組護理工作人員手術室護理分析:干預組護理工作人員對手術室護理管理認識程度、不安全因素意識、工作責任心、自身行為意向及護理滿意度較對照組均顯著改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1。

3討論

篇(5)

1.人員因素主要由于手術室護理人員的數量和質量、物業公司員工素質的原因不能滿足工作要求而造成安全隱患。隨著衛生改革的深入和經濟意識的增強,各醫療機構引人競爭機制,管理者們為了節約人力成本,增加經濟效益,盡量壓縮醫務人員的編制。由于傳統上重醫輕護觀念的影響,首當其沖的便是護理人員縮減。護士人數遠沒達到衛生部的編制要求,護士加班過多,超負荷工作,易造成身心疲勞。有研究表明如果護理人員不足將會導致更多的院內感染和其它不良反應,不利于病人的預后。衛生員由物業公司承擔,人員文化低,素質差,頻繁輪換培訓不夠,容易發生安全問題。

2.技術因素隨著醫療技術的進步,手術室各種先進設備的大量使用,各專科開展新技術、新業務,各種腔鏡手術開展及多器官聯合移植獲得成功。手術室護理工作復雜程度大、技術要求高的內容日益增多,如果護士業務知識缺乏或經驗不足,醫護溝通不夠,與醫生配合差。比如:不能正確使用和保養儀器設備造成毀損,手術前器械物品準備不足延誤手術。新開展的手術或手術中需重新修改手術方案,護士不熟練手術步驟,不熟悉醫生習慣,手術配合忙亂,易發生器械清點錯誤,醫生切下的組織標本忘記存放而造成標本丟失。違反操作規程將會導致操作失誤或錯誤而發生護理缺陷或事故。

3.藥物因素病人手術中病情變化快,用藥品種多,且要求及時。尤其是體外循環及器官移植手術,病人輸液路徑多,護士缺乏藥品知識,加上不熟悉病人病情,易發生用藥錯誤,造成不安全因素。

4.管理因素由于醫學科學技術迅猛發展,大量高尖技術用于臨床;手術病人年齡放寬,病情重而復雜,更要求以病人為中心的整體護理;原來的規章制度不夠完善,難以適應現代手術室的管理。質量管理體制是護理安全管理的核心,管理制度不完善,質量監控不力都是造成護理不安全的重要因素。醫護人員缺乏職業道德,比如:術前洗手方法多,不按程序洗手,甚至違反無菌操作規程,可導致手術切口感染發生率增加,護士培訓不到位,不會使用新的儀器設備,工作不到位,缺乏責任心,手術開始前不知儀器設備是否良好使用延誤手術。

加強護理安全管理的思路與方法

1.合理安排人力資源,減輕超負荷工作的壓力,調動各級人員的積極性。目前現有人力資源情況下,可實行彈性排班制,比如:移植手術難以保證準時手術,實行付班制,隨叫隨到。調整各種班次,減少護士過度超時工作負荷。建立合理的勞務費分配制度,根據工作質量與超時數,實施每日工作計分制發放勞務費。加強與物業公司的合作,調肯干、能吃苦、有文化的工人到手術室工作。

2.重視專業理論與技術培訓,提高科室全體員工素質。由于手術技術不斷向更細微、更復雜方向發展,各種新器械層出不窮,以及無菌技術要求越來越高等原因,促使護理人員專科技術向更專業化或一專多能方向發展,護士配合手術的方式已從過去的隨意性全面參與型向專科性定人參與型轉變,以適應外科技術不斷發展的需要。護士精通護理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熟練掌握各儀器設備的使用和保養,才能有效地保證護理安全,預防差錯事故。全面抓好護理業務質量,科室專人負責教學管理,制定各級護士培訓計劃,新難復雜手術參加術前討論,鼓勵護士參與各種學歷教育。加強物業公司員工培訓,要求公司先進行工人培訓,進入手術室后指派組長帶班工作一周,護士長定期召開工人會,強調服務態度,接送病人安全管理程序,接電話禮儀等培訓,全面提高科室全體員工的整體素質。

3.重新修訂護理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管理。對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分析手術室現存和潛在不安全的護理問題,重新制定護理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比如:制定手術預防差錯事故制度,手術病人嚴格查對至少兩次,靜脈注射前、手術開始前兩次查對,防止輸液過多、過快。洗手護士認真清點器械,必須檢查器械的完好性。

篇(6)

研究時間設在2013年2月-2014年5月期間,共選取此階段在我院出生,且無嚴重疾病的新生兒共88例。按照隨機原則將研究對象分為對照組及觀察組,每組44例。對照組中男嬰25例,女嬰19例;出生時間3-20天,平均14.3±2.6天。觀察組中男嬰24例,女嬰20例;出生時間2-22天,平均15.1±3.1天。兩組新生兒均為健康狀態,研究將處于重癥監護或出生后存在較嚴重疾病的新生兒剔除,避免影響對比結果,兩組新生兒在性別、出生天數等方面無明顯差異(p>0.05),具有可比性。

1.2一般方法

對照組采用常規護理模式,及針對新生兒注射、翻身等需求展開基礎護理;觀察組在此之前分析不安全因素,分析結果如下:

1.2.1腕帶因素

通常為了區分新生兒,會在其手腕上套一個腕帶。但統計發現,不少新生兒在出生后并未及時套上腕帶,同時存在腕帶丟失之后沒有及時通知管理者補辦現象。雖然腕帶看起來作用不大,但卻是區分新生兒的重要依據,可避免錯抱、混淆新生兒。因此在護理中需每日至少兩次檢查腕帶情況,若發現脫落或即將脫落情況應及時更換,方便識別。

1.2.2院內感染因素

新生兒出生后身體機能尚處于初級階段,免疫力、抵抗力極弱,屬于易感染人群。尤其是生命體征存在異常或是早產新生兒,感染幾率大且感染種類多。護理人員在對新生兒護理中應注意清潔與消毒,不僅包括新生兒使用的床單、被褥、衣物等,還應對日常治療器械、床欄等消毒處理,避免出現交叉感染。另外,護理人員必須提升洗手依從性,否則極易造成病原體的交叉傳播,引起院內感染。

1.2.3用藥因素

用藥主要應從護理人員著手,由于藥品種類繁多,加上每位新生兒需要使用的藥物在劑量、種類上存在差異性,若沒有加強責任心展開管理可能出現藥物丟失或配發錯誤現象,輕則影響新生兒健康,重則可能造成搶救時藥物提供不及時,延誤黃金搶救時間。護理人員一方面應加強責任心,在配發藥物或是為新生兒注射時嚴格核對新生兒姓名、疾病、用藥類型、用藥方式以及劑量;另一方面應加強管理,定期核對藥品。

1.2.4夜間因素

夜間新生兒可能存在哭鬧或由于溫度下降產生咳嗽、發熱現象,若沒有及時發現易造成病情嚴重。護理人員需加強夜間巡房工作,不能夠因為白天新生兒看上去很健康就放松夜間警惕。查房時應穿著輕便鞋子,避免腳步聲吵醒熟睡的新生兒。除此之外,病房中應配備簡單的搶救設備或應急設施,以便于發現問題可迅速展開急救。

1.3統計學分析

采用SPSS17.0軟件處理實驗數據,計量資料使用x珋±s表示,計數資料使用X2檢驗。P<0.05為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統計兩組中出現不良事件的比例并行組間對比。本次研究中的不良事件包含腕帶脫落/遺失、院內感染、藥物配發失誤以及護患糾紛這幾項

篇(7)

“比較法有助于更好地認識并改進本國法。”[2]在進行我國民事訴訟改革時,對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加以研究并借鑒其有益經驗,是十分必要的。

傳統觀點認為:西方國家的民事訴訟制度可以劃分化為兩大模式:一是當事人主義(又稱為“對抗制”)模式;另一是職權主義模式。前者以英、美為代表;后者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其中德國

最為典型。這兩大模式分野的焦點在于當事人與法院(法官)在民事訴訟中究竟誰起主導作用。

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為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國家所采用。其特征是:訴訟雙方當事人在啟動、推進、終結訴訟程序方面,以及在法庭辯論和提供證據方面具有決定性作用。作為裁判者的法官在訴訟中居于中立和超然的地位,一般不介入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法律通常禁止法官主動收集證據或積極地謀求當事人和解,法官只能在當事人請求的范圍內,在法庭辯論終結以后作出裁判,并且裁判所依據的證據只能來源于當事人。整個民事訴訟程序,尤其是法庭辯論呈現出激烈的對抗色彩,有人形象地稱之為雙方當事人的“競技”或“決斗”。當事人要想在競技中獲勝,必須最大限度地在法庭調查和辯論中發揮自己及律師的智慧、能力、辯才。為了使雙方當事人能夠有效地在訴訟中展開攻擊和防御,同時也使陪審團和法官在雙方當事人激烈的對抗中正確地采納和運用證據,這些國家的法律通常設置了精細、嚴格、完整的程序制度(如交叉詢問制)和證據法規則。

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一般為大陸法系國家所采用。在職權主義模式下,盡管對于訴訟程序的發生、變更、消滅等重大訴訟事項是由

雙方當事人起決定作用,但法官不是消極的裁判者,他們依法定職權控制著訴訟的進程。具體表現在:第一,在開庭審理之前,法官可以通過了解案情,確定爭議的焦點,積極主動地對案件事實進行必要的審查。第二,在庭審中,法官有權掌握和控制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有權主動地向當事人、證人等發問,并適時地促成雙方和解。訴訟結果并非完全取決于當事人及其律師的法律專業技能及辯才,法官在庭審中始終具有積極性、主動性。第三,法官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有權收集、審查和評判證據,并在此基礎上作出裁判,裁判所依據的證據材料并非完全依賴雙方當事人,這一點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明顯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兩大法系的法官在訴訟進行中發揮的作用有所不同,但都承認并且貫徹民事訴訟中的處分權主義和辯論主義。處分權主義又被稱作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決定訴訟的開始、訴訟的對象及終了訴訟的訴訟原則”。[3]基于處分權主義,又產生了辯論主義。對辯論主義原則的理解,一般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其一,直接決定法律效果發生或消滅的必要事實必須在當事人的辯論中出現,法官不能以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事實作為裁判的事實根據;其二,法官應當將當事人雙方之間沒有爭議的事實作為判決的事實根據;其三,法官對證據事實的調查只限于當事人雙方在辯論中所提出的事實。誠如一位西方法學家所言,“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共同流行的制度是處分制度。根據這個制度,提出什么爭端,舉出什么證據和作出什么樣的辯論,幾乎完全取決于當事人。”[4]即使是法官職權較大的德國,由法官主導訴訟的進程,但其底線仍是當事人的處分權主義和辯論主義。由此可以看出,西方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法采用的職權主義與前蘇聯民事訴訟法采用的所謂“職權主義”截然不同。前蘇聯所采用的民事訴訟結構,因其具有較為強烈的國家干預色彩而被認為是強職權主義或超職權主義,其特點突出表現為: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擁有絕對主導權,法院的審理和裁判可以不受當事人主張的約束。“法院須采取法律所規定的一切措施,全面、充分和客觀地查明真實案情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不受已經提出的材料和陳述的限制。”[5]這種職權主義是建立在計劃經濟基礎上的,不能適應市場經濟建立和發展的客觀需要。西方兩大法系國家,由于實行的都是市場經濟體制,因而在法制的基本理念和制度上具有共通性,在民事訴訟中即體現為處分權主義和辯論主義。而正是這兩個基本原則,構成了對法官職權的有效約束。

二、對現代民事訴訟中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關系的重新認識

20世紀初,龐德對普通法訴訟制度的批判,悄然拉開了西方國家司法改革的序幕。[6]不少大陸法系國家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加強了法院(法官)的程序控制權,對當事人的處分權予以限制;而在普通法系國家,強化法官職權作為改革的主線也清晰可鑒。20世紀70年代,世界訴訟法學界就已經清楚地認識到,“法官權力的增加,傳統的當事人主義原理的弱化(即使不拋棄的話),這一潮流也為許多西方國家所認同,在某種程度上還包括英國和美國。實踐證明,這一潮流是合理的,因為它提高了司法裁判之效率,使保障訴訟迅速且井井有條地進行成為法官之任務。”[7]

目前,兩大法系各國面臨著如何公正、迅速、經濟地解決民事糾紛的共同任務,因此,加強法官的職權作用成為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特征。“傳統觀點認為在普通法系各國,法官在程序上的作用完全是消極的,而在大陸法系各國,法官在訴訟程序和證據調查中幾乎處于支配地位,在兩大法系之間存在明顯的差異。不過,在今天,這一觀點不啻是一個神話。現實的程序觀已超越了各法域和法系,各種各樣的程序方法在各法系之間是互相滲透的。”[8]在國際

化、全球化的浪潮中,世界各國出現了民事訴訟法一體化的動向。

回過頭來看我國的情況,過去長期實行的強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已充分顯露其弊端,與改革開放后形成的新的經濟、社會條件不相適應。1991年頒布的新《民事訴訟法》,不僅標志著我國民事訴訟基本制度已經確立,而且說明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法院包攬訴訟的職權主義審判制度開始向尊重當事人權利的訴訟制度轉變。在此大背景下,我國各級法院開始廣泛推行以強化當事人權利、弱化法院(法官)職權為基本特征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改革中曾推出過“一步到庭”的審理方式,即不論案件是簡單明了還是疑難復雜,在開庭以前,法官對所處理案件的了解僅限于原告的狀和被告的答辯狀,對于其他證據一概由當事人在法庭上提供。一些地方學習借鑒英美國家的“對抗制”審理模式,對“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作絕對化的理解,法官不再調查取證,不主動詢問當事人核實證據,而是由當事人在法庭上舉證和相互質證,凡舉證不能的則一概承擔敗訴風險。這些改革措施表明,我國正逐步引入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某些原則。但經過一段時間的探索之后,發現完全由當事人主導的訴訟制度存在著自身難以克服的弊端。如某些案件由于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相差懸殊,如一味強調“誰主張,誰舉證”,可能最終導致實體處理不公;而實行“一步到庭”的做法,由于法官和當事人在庭前準備均不充分,在法庭上法官又過于消極,指揮訴訟不力,導致案件事實久查不明,造成訴訟時間的拖延和司法資源的浪費,當事人的成本無謂增加。對此,一些學者批評改革“已進入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誤區”,因而建議我國民事訴訟改革在目標取向上,應傾向于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而非英美法系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隨著審判改革的進一步深入,選擇什么樣的訴訟模式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激烈爭論的話題。

筆者認為,在現代民事訴訟中,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在程序中的自(主要體現為處分權主義和辯論主義),這是由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私權自治”和“意思自由”原則所決定的。但絕對的當事人自并不存在。當今世界司法改革潮流中,兩大法系訴訟模式日益融合,法官職權過度的國家,逐漸貫徹當事人的自,而對抗制色彩濃厚的國家,逐漸強化法官的職權。基于此,我國的民事訴訟制度改革,不能因為強化當事人的自而將法院(法官)的職權一筆抹殺。需要指出的是,西方國家司法改革中職權主義因素的增加,并不意味著前蘇聯及我國原先實行的“強職權主義”(或“超職權主義”)模式是正確的,改革要重回老路。職權主義并非改革的終極目標,正如純粹的對抗制不能保障實質性正義的實現,故而不應設置無邊際的對抗制訴訟模式一樣,法院職權主義也并非毫無限制,它受到當事人處分權主義和辯論主義的約束,比如,在訴訟的提起、訴訟標的的確定或當事人的和解等問題上,法官不得以自己的意志取代當事人的意思,法官依職權對訴訟進行干預不得侵犯當事人程序保障權,不得偏袒一方等。當事人自與法官職權的有機結合、均衡分配,是世界各國民事訴訟的發展方向。我國的民事訴訟改革,也應當通過合理分配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權利與法官權力為基礎來構造,在貫徹落實當事人主義基本原則的同時,保留適當的職權主義因素。

三、我國民事訴訟中法官訴訟指揮權的內容

如前所述,為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訟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資源,力求實現公正與效率的最佳平衡,現代民事訴訟在強化當事人自的同時,并不排除法院(法官)的職權作用。從訴訟開始到訴訟終結的過程中,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如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往往需要加以組織、安排、引導和控制,法院(法官)的這種職權體現在訴訟進程中,即為訴訟指揮權。有學者將其定義為“法院在監督訴訟程序合法進行,謀求完全、迅速的審理,盡快解決糾紛的條件下所進行的活動及其權能的總稱。”[9]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筆者認為訴訟指揮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程序引導權。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和大陸法系職權主義兩種模式各具有合理性,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我國民事訴訟改革應當分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構建庭審中法官和當事人互動的良性機制。一方面,應當看到我國原有的強職權主義審判方式嚴格限制了當事人的處分權和充分參與程序的權利,法官過度操縱和控制訴訟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完全成為被動的訴訟主體。所以,審判方式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弱化法官的職權,強化當事人參與訴訟活動的權利。另一方面,又要看到純粹的當事人主義往往引發當事人及其人濫用訴訟權利,降低訴訟效率,甚至具有把整個訴訟活動變成毫無意義的競技比賽的危險。所以,不能因為強調當事人的作用而放棄法官對訴訟程序實施必要的控制和引導。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筆者認為,法官在指揮訴訟中的程序引導權包括:(1)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予

以受理,啟動審理程序;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2)通知被告應訴,確定并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追加或更換當事人等。(3)對案件的審理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確定。(4)指定訴訟程序中的期日、期間,如舉證時限、交換證據的期日和開庭時間等。(5)組織當事人進行庭前證據交換,確定爭點。(6)促成當事人和解,或主持調解。(7)指定或委托鑒定人。(8)根據法定原因,中止、終結或恢復訴訟程序。

(二)庭審指揮權。筆者認為,基于審判權的中立性和被動性的特征,決定了在法庭審理這一環節中,法官角色的基本定位是消極性的,其主要精力在于認真了解雙方提出的證據,通過判斷證據的真偽和證明程度,扮演好裁決者的角色。當然,法官的消極性是相對的,其中也蘊藏著積極的成份。法官在庭審中既要維護審判秩序,保證庭審活動按照法定程序有條不紊地進行;又要及時歸納案件的爭點,引導當事人圍繞案情的焦點展開辯論,以提高整個庭審活動的功效。具體而言,法官的庭審指揮權包括:(1)宣布開庭和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宣告上一程序結束和下一程序開始。(2)為查明案件事實,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或者要求有關人員向法庭提供證據。(3)應當事人或其訴訟人的請求,允許其發表意見及對證人、鑒定人發問;當一方當事人及其人向證人提出誘導性的問題,或者提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應對方當事人提出的反對請求,可制止發問或者提示證人不作回答。(4)組織當事人合理而有效地進行質證和辯論,并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辯論順序,對辯論進行限制、分離或者合并。(5)對訴訟參與人或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的,有權制止并依法予以制裁。

(三)釋明權。法官的釋明權(又稱闡明權)是日本著名民事訴訟法學家谷口平安先生首先提出的,是指法官為澄清爭端和公正裁判而詢問當事人以及向當事人提出建議的權限。[10]具體的說,就是在當事人的主張不正確、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時,法官可以依據職權向當事人提出關于事實及法律上的質問或指示,讓當事人把不正確和有矛盾的主張予以排除,把不清楚的主張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證據予以補充的權能。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家的民事訴訟法對法官行使釋明權均有規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也規定,法官在審前會議對當事人之間不明確的主張或陳述,可以行使職權,促使當事人補充說明。釋明權存在的合理基礎是對處分權主義和辯論主義進行合理的限制和修正,糾正完全的當事人主義帶來的訴訟遲延、成本增加等缺陷,其更為重要的意義還在于:在當事人主義支配下,查明案件事實必須的訴訟資料由當事人提供,然而,由于當事人的能力或條件的限制,致使他們不能提出或說明自己的主張時,如果法官依然袖手旁觀、無動于衷的話,就會出現應勝訴者不能勝訴,而應敗訴者卻贏了官司的可悲結局。這樣的審判結果與國家設立民事訴訟的目的相違背,而且也是對公正、公平審判目標的諷刺。因此,強調法官釋明權的同時,還應強調釋明含有義務要求的一面。如德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長對有必須釋明的地方必須加以釋明”。法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可以要求當事人對事實提供解決爭訟所必要的說明;如果法官認為對解決紛爭是必要的話,法官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其對法律根據的說明。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規定釋明權制度,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

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了“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以及“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以上規定可以被視為是法官的釋明權,但并未完全涵蓋釋明權的內容。筆者認為,以下的幾種情況法官也可以行使釋明權:(1)當事人的請求或陳述中包含相應的意思,但未能正確表達或清楚表達時,法官可以釋明;(2)當事人提供的訴訟資料不充分時,法官可以通過釋明促使當事人補充或提出新的訴訟資料;(3)對當事人的不當聲明,應通過釋明加以消除。從性質上說,釋明權是法官為明了原告或被告所主張的請求和事實情況而對當事人的主張和舉證活動加以引導的一種訴訟程序上的指揮權,而不是代替當事人主張和舉證,因而釋明權的行使仍然必須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和辯論權。為防止法院行使釋明權影響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德國和日本等國家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一方當事人釋明的情況必要時告知對方當事人,同時也允許當事人對法院的釋明行為提出異議。此規定可茲我國借鑒。

(四)調查取證權。筆者認為,完全由當事人舉證不符合我國國情,應當為法官保留必要情況下的調查取證權。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法院在當事人不能舉證和必要時的調查取證的規定,與我國律師制度不發達,當事人的文化素質較低,經濟拮據,收集證據的能力和條件有限等現實存在的問題有關。如果把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提升到絕對化的地步,其結果不僅違背審判方式改革的初衷,而且會造成大量案件的司法不公(主要是實體不公),進而動搖整個司法制度的根基。[11]所以適當的職權調查取證仍有必要。其積極意義在于,排除庭審查明案件事實過多受到的語言、辯論技巧的影響,避免因客觀原因造成一方當事人舉證不能而致判決對其不利且顯失公平的情形發生,在保證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實體公正。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專門規定了“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節,其中對“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進行了限定,是指: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法院(法官)的調查取證權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一種補充權,法官一般不積極主動行使。“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應當成為處理當事人舉證和法院查證關系的一般原則。(2)它是一種限制權,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程序應在當事人及其訴訟人提出申請的前提下啟動;且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范圍應嚴格限定為“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3)它是一種可以權,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是否準許,由法官審查決定;并且,經法院調查證據而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并非由法官承擔。

四、結語

在當今世界,單純強調某一種訴訟模式已經失去了現實意義,遠離了時代的潮流。“在程序法領域中,我們迎接時代挑戰的最好方式,并非堅持古老的自由放任主義的方案模式,而是要力圖平衡當事人個人主動性與法官適當程序控制之間的關系。”[12]德國著名法官瓦塞曼在1978年出版了《社會民事訴訟》一書,主張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的結合,即訴訟由以當事人雙方和法院構成的共同體來協同運作,在法院和雙方當事人之間設立對話的橋梁,通過對話促進糾紛的早期解決。這種模式被稱為協同主義。國外兩大法系的民事訴訟制度在世界性司法改革潮流中已經發生了趨同性的演變,這種變化給了我們什么樣的啟示呢?筆者認為:我國的民事訴訟改革應當淡化模式之爭,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合理劃分當事人與法院(法官)在民事訴訟中的權能,在加強當事人自利的同時,為法官保留適當的控制、管理訴訟的權力,形成解決民事糾紛的互動機制。這樣的改革取向,既符合中國的國情,也恰好與當今世界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潮流相吻合。

注釋:

1、(意)莫諾·卡佩萊蒂著:《當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權與未來的民事訴訟》,徐昕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頁。

2、(法)勒內·達維德著:《當代主要法律體系》,上海譯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1頁。

3、(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訴訟法》,白綠鉉譯,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譯者前言”部分。轉引自劉學在:《我國民事訴訟處分原則之檢討》,《法學評論》2000年6期。

4、(美)約翰亨利·梅利曼著:《大陸法系》,知識出版社1984年版,第76頁。轉引自蔡虹:《民事訴訟結構的調整及其基本模式的選擇》,《法商研究》1998年5期。

5、王福華著:《民事訴訟基本結構》,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頁。

6、范愉著:《訴訟的價值、運行機制與社會效應——讀奧爾森的〈訴訟爆炸〉》,發表于《北大法律評論》1998年第1卷第1輯。

7、同注釋1,第52頁。

8、(日)小島武司著:《訴訟制度改革的法理與實證》,陳剛、郭美松等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9頁。

9、(日)三月章著:《日本民事訴訟》,汪一凡譯,(臺)五南圖書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99頁。轉引自何良彬:《處分原則研究(下)》,發表于《當代法官》(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主辦)2002年第2期。

篇(8)

二、現場養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加強

為了確保高速公路的養護施工的萬無一失,平鐘高速公路要求養護工作人員在從事工作的時候,必須佩戴具有反光標志的接黃色安全服,而養護施工人員則需要佩戴安全帽與反光背心。在施工現場布置當中,需要按照《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在部分車道的封閉中,需要確保最小長度的過渡區域。在施工現場,需要指派專業的安全員進行指揮、盡量的減少施工對于交通的影響,從而積極的配合相關的交通部門來維持現場的交通正常秩序。在安全作業時間中,需要盡量避免車流量高峰時的內側車道進行施工作業。此外,在進行養護施工的時候,也需要采取相應的措施避免灑落、飛濺的物件對過往的車輛帶來干擾。另外,在進行夜間施工時,必須設置閃光警示標志和反光標志。做好現場巡查工作,將影響到車輛運行的廢氣物件進行的清理。如果遇到路面施工需要進行管制和分流時,就需要密切聯系到路政與交警部門。對于公路的搶修與養護施工不能夠拖延,需要按照時間、質量來完成施工,盡早的開放交通。如果安排處治的時間來不贏或者是對交通安全有直接的影響時,就需要采用緊急預案,臨時的填補路面坑洞,如果邊坡出現了坍塌就需要及時的進行圍欄隔離,并且進行清除。

三、現場養護機械設備安全管理的加強

在日常工作當中,想要保障現場施工生產的安全進行,就需要注重對于機械設備的保養維護,確保機械的完好率。平鐘高速公路針對這一特點提出了兩個方面的要求:其一,從事養護工作的機械操作人員,對于操作技能都必須做到熟悉掌握,在作業的時候能夠嚴格按照機械設備操作規范來進行施工;其二,進行養護施工的機械設備不能夠“帶病”工作,也不能夠違反高速公路的交通規則。此外,在夜間行車時,需要時刻的保持警覺性,避免違規駕駛或者是疲勞駕駛的現象出現。強化養護機械設備管理,不但能夠保障施工得以安全的進行,也滿足了養護施工生產的需要,也能夠有效的控制安全事故的發生率。

四、施工現場交通管制力度的加大

對于養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來說,另一個重要內容就是交通管制的有效性。所以,應當根據有關的規范標準制定符合該地段的交通管制方案,在方案當中需要涉及到限速標志、警示標志、導向標志等等。如此,在進行施工的期間,無論是正常的養護或者是外包臨時性的養護,都能夠對現場交通進行有效的管制。對于高速公路的養護施工,針對安全布控的規范要求,主要分為了警告區、工作區、緩沖區、上游過渡區、下游過渡區和終止區這六個方面。

五、養護施工現場安全需要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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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到2013年8月在我院治療的心血管內科疾病患者59例,男性27例,女性26例,年齡43~78歲,平均年齡(56.9±4.5)歲,包括29例心肌梗死患者、21例高血壓性冠心病患者。分析依據為患者的臨床資料。問卷調查結果。

1.2統計學處理所有的統計學數據均

采用統計學軟件SPSS18.0進行處理,P<0.05,表示差異顯著,具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研究納入的50例患者,發生護理意外的有17例之多,護理中的不安全因素反映在三個方面:一是患者方面,占比為47.1%,二是護理人員,占比為35.3%,三是醫院環境,占比為17.6%。三方面因素,差異明顯(P<0.05),具有統計學意義。因此,心血管內科護理中潛在不安全因素,包括患者、護理人員和醫院三個方面。

2.1護理人員因素護理人員因素

在導致不安全因素方面,占比為35.3%,僅次于患者本身,這主要是因為部分護理人員護理技能不足,安全、服務和法律意識較差,與患者及其家屬對護理的期望不相適應。這方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比如無法與患者有效溝通,沒有及時履行告知義務,同時也沒有及時進行健康教育。這也是護患糾紛的原因所在。由于心血管內科患者的病情大都不穩定,護理人員的工作強度大,精神始終處于高度緊張狀態,由于身心疲憊,容易滋生厭煩心理,出現服務態度差、頻繁出錯。另外,加上心血管內科的診療技術更新較快,一些護理人員的經驗不足,未能及時掌握新的方法、技能,不能熟練操作監護儀、除顫儀等,對患者的病情變化掌握不足,導致威脅患者的生命健康。聯合用藥不當,可造成心臟負擔增加、血壓波動過大等,情況嚴重,可誘發心力衰竭;而護理記錄不當,缺乏真實性,則可能導致診治缺乏可靠性的依據,導致誤診等,對患者的治療產生不良的影響。

2.2患者方面患者方面,主要包括

一是心血管內科疾病特征,由于大都比較嚴重,如果在某些疾病發病初期,不給予及時的治療,就可能導致搶救困難,危及患者的生命,比如急性心肌梗死,如不及時搶救,就無法保證搶救的成功率。二是患者的期望值過高,由于患者對自身疾病缺乏足夠的認識,對恢復存在過高的期望,則在康復過程中,一旦出現問題,則極有可能歸咎于醫護人員。同時,患者可能一時之間無法使用醫院環境,情緒波動比較大,護理人員的表述不當等,可能導致其不信任情緒增加。三是治療依從性較低,對于該引起的疾病特征,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未能遵照醫囑用藥,導致病情加重甚至惡化。

2.3醫院方面醫院環境因素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醫療配套設施比較差,治療技術差,無法快速、準確診斷出患者的病情程度;二是住院管理不善,比如病房的隔音效果差,通風差,溫度及濕度控制不合理等,消毒不徹底等,均可能造成不良的后果,加重患者的病情。

3討論

心血管內科疾病是一組非常復雜的疾病,在臨床護理工作中,存在多種不安全因素,可對患者的病情產生不良的影響。因此,探討和明確護理中的不安全因素,對于提高護理質量和效果,具有重要的意義。本研究的結果表明,護理工作中潛在不安全因素,包括患者本身、護理人員和醫院環境三個方面。為了提高護理質量,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3.1提高護理人員的法律意識

護理人員應認真學習護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比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發生糾紛時,可采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用法律規范約束護理行文。通過對糾紛案件的學習,提高對護理工作的認識,提高護理風險的防范意識和處理能力。

3.2強化護理人員護理技能的培訓

隨著護理工作的深入發展,也需要重視護理人員情商的培養。為盡可能減少護理中不安全因素,應加強對護理人員的培訓,提高其護理水平。護士長根據護理人員具體情況,制定科學的、可行的培訓計劃,特別是對新護士的培訓。制定嚴格的崗前培訓計劃,加強對護理人員知識、技能的考核。為了更好服務醫生,應進行專門的培訓。

3.3規范護理記錄書寫

護理文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反映患者住院期間護理全過程的說明性文件。因此,護理記錄的客觀性、及時性,是管理的重點所在。所以,這就要求從法律角度,高度重視護理文書的規范性、客觀性和真實性,不能出現漏記、錯記和涂改等情況,一旦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給主治醫生,防止醫護記錄出現矛盾。

篇(10)

2導致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的各項因素

通過多方面的調查與分析,導致公路橋梁項目施工過程中安全事故出現的關鍵原因包括:

(1)人為的因素。

比如,工程施工人員不重視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教育或者未經過安全教育,其施工安全意識缺乏,一旦問題出現無法及時應對并實施解決措施,安全問題遺留,致使安全隱患的滋生。

(2)技術的因素。

由于施工設備出現故障以及施工技術不完善等各項不利因素,容易導致施工過程中安全問題的發生。

(3)環境的因素。

工程施工之前,沒有進行相關的預案工作,對于當地的氣候、水文、環境等資料預測分析不到位,都有可能使得施工問題發生后無法及時解決。

3橋梁工程安全管理所面臨的問題

(1)工程施工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不夠

橋梁項目施工過程中安全事故頻發引起了大量施工單位重視,然而,部分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安全意識不高的現象依然存在,無法形成對安全管理的足夠關注。部分施工組織管理工作人員在質量安全的管理上責任心缺乏,沒有對施工人員人身安全進行重視,在施工之前也并沒有進行一線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的培訓工作,并且在整個施工過程當中也沒能對施工安全規范與技術規范做到嚴格的執行。甚至某些管理人員抱著僥幸的心理,在工程施工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中不認真、不仔細,對于已存在安全隱患問題的工藝或工序也不采取相應的保障措施,極容易引發安全事故的發生。

(2)存在施工方違規操作現象

在已出現的橋梁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當中,通常導致事故出現的關鍵因素都并不是施工技術上的困難,真正安全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往往都在于施工人員的違規操作上。項目施工方不具備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與措施,在安全技術相關匯報工作中沒有嚴格做到逐級的匯報;施工單位過分追求經濟效益與工程工期,沒有從真正意義上認識到安全生產責任范圍,以追趕進度為目的,往往容易進入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誤區,致使施工過程中安全事故屢次發生,造成巨大的社會不良影響和財產損失。

(3)在施工設計上存在安全缺陷

根據相關統計,除了安全意識缺乏與違規操作之外,有許多安全事故的發生是因為項目設計與施工的準備工作不完善。在工程設計方面沒有嚴格根據法律法規或相關工程標準進行,亦或者設計過程中對安全操作和安全防護方面的考慮相對缺乏,這些都有可能導致后期施工過程中安全事故的發生。有許多設計,對于施工安全的關鍵環節或者不合理處沒有進行相應的注明,無法對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提供指導性的建議;對于所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或者新的結構體系都沒有形成較為完善的保障措施;在設計階段后期的工程審核過程中,對設計的不足之處也沒有進行及時有效的修改和補充。

4高速公路建設中橋梁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分析

(1)通過心理特征的合理分析與利用,提升安全管理

復雜的失誤及違章操作的心理狀態的根源四個因素,第一是社會因素,第二是環境因素,第三是勞動管理因素和本人先天性因素。在高速公路橋梁建設中種種不安全心理狀態,在人為因素的影響下地理環境等因素的影響下,會出現多種交織的現象,更有甚者會在條件限制時出現復合作用,這便會產生更多的不安全心理。所以,我們要針對不同的環境,采取不同的方法來管理不安全心理。從而消除不安全心理出現的基礎。在高速公路橋梁建設施工的安全問題上,應該利用小群體的管理模式,在小群體中培養安全骨干,在就以利用群體心理,就會產生積極的行為效應。利用這種方法可以使不遵守安全規則的人被帶動,讓每個人都參與到安全生產的管理中來最后達到人人都是安全生產檢查員的目的。

(2)做好操作人員培訓工作,必須達到持證上崗的普遍標準

人為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占所有安全事故中的大部分,由于不規范操作引起的人生傷亡事故以及機械事故時有發生。操作人員在面臨危急關頭時是否能做出正確的處置措施,將直接關系到眾多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以及巨大的財產損失。因此,加強對操作人員的安全培訓對避免事故的發生可以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對操作人員的培訓必須具備一定的計劃性和針對性。操作人員經過培訓之后還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考核,只有考核通過并順利拿到證書之后,才能上崗操作。要根據施工設備的難度、特點以及技術含量來選擇合適的操作人員。

(3)加強施工機械設備的維修與保養

施工單位設備管理機構必須注重設備的維修與保養工作,及時了解并熟悉各工程項目施工設備信息及施工進度,做好操作過程當中施工設備維護與保養工作的提前安排與準備,避免設備保養與設備使用之間產生矛盾。現如今,可以通過計算機相關系統來進行施工設備管理,利用網絡對機械設備維護保養各項工作進行控制。務必安排定期定時的維護與保養計劃,通過專業的維護人員進行具體實施,并要求工程現場操作人員主動配合,起到相應的監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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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產的過程管理的幾點建議

高速公路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是指高速公路工程的建設業主按照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為預防工程施工中發生安全事故而建立的安全管理系統,包括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等系列活動。安全生產管理體現“要始終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的思想,在施工管理過程中表現為努力改善勞動條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使施工生產在保證勞動者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前提下順利進行。

2.1強化落實“一崗雙責”,進一步明確參建各方全員安全職責,采取嚴格的獎罰措施,加大建設業主主導力度。高速公路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是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明確建設業主是重要責任主體,勘察設計單位是工程施工建設的第一步,是保證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重要因素和前提條件;監理單位實施工程安全監理是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中處于核心地位。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應要進一步加強參建各方“一崗雙責”的落實工作,在明確參建人員安全職責的前提下,營造“人人管安全,人人要安全”的良好氛圍,并通過安全生產月“、平安工地”活動、安全競賽、安全評比等方式,依靠嚴格的獎罰措施,充分發揮業主安全管理主導作用,調動參建各方安全管理積極性。

2.2以示范施工合同段內業管理為基礎,完善項目各施工單位制度內容,通過檢查督促、獎優罰劣等手段,確保制度執行力。首先,選取本轄區內業資料做的最好的施工合同段為基礎,結合上級主管單位及項目業主等相關要求,聯合監理規范施工單位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樹立項目內業示范標段。其次,以示范標段制度體系為模板,推廣應用,督促各標段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進制度修編,完善相關制度內容。再次,在日常檢查及各類綜合檢查中,以安全管理制度體系為核心,檢查制度執行情況。建立示范制度體系過程中應重點注意:要按照相關要求規范監理、施工單位關于安全專項方案的審批流程及審批人員要求;要規范施工單位安全費用申報范圍,理順費用申報簽認流程;要對特種設備及人員臺賬更新頻率、報備流程,設備日常維修養護等內容提出相關要求;要明確各級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內容、頻率、范圍;要規范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檢查頻率、范圍、內容等。

2.3要針對現場安全管理的重點、難點,嚴防死守消除事故隱患,確保項目安全生產。首先,各參建單位要對本轄區的重大危險源要有清晰的認識,業主、監理、施工合同段要相互聯動管理,“對癥下藥”解決相關問題。其次,業主應結合項目特點,在與監理和施工單位充分溝通的前提下,推行相應安全標準要求,控制關鍵點完善現場管理。如提出橋梁高空作業工作平臺鋪設,安全護欄設置要求;要求隧道掌子面用電箱,采用雙箱體電箱,防止飛石破壞;規范炸藥庫安全管理、隧道內逃生管設置,急救箱內物資儲備等內容;要求龍門吊、汽車吊、架橋機等特種設備必須由監理、施工單位采用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經檢查簽名確認后方可進行;提出施工現場防雷、防風措施及日常檢查要求等等。再次,就是要發揮業主方強有力的管理手段,通過日常檢查、抽查及專項檢查,檢查各項安全標準落實情況,督促相關合同段整改落實,確保本轄區施工現場生產安全。

2.4用電安全問題是現場施工環節存在的普遍問題,要充分發揮業主強有力的管理手段,制定相應標準解決用電安全問題。用電安全管理在現場安全工作較易被忽視,特別是涉及高墩施工、隧道施工處的用電安全極易導致次生事故的發生。用電安全問題主要體現在:電箱破損、電箱接線一漏多閘、電箱未接地或接地無效、電箱用漏電開關代替閘刀開關、電箱高度不符合要求、電箱日常維修養護不及時,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混接、臨電架空走線不規范、走地電線未設置保護套,工人宿舍用電亂搭亂接等方面。要通過日常檢查管理,督促各施工合同段規范現場用電管理。

2.5要全面推進“平安工地”建設活動,在本項目內宣貫“平安工地”建設活動要求和部署“平安工地”考核評價工作,要求各參建單位認真解讀考核評價標準,按“平安工地”活動的各種要求,各司其職開展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以確保平安。為充分調動各參建單位“平安工地”活動開展的積極性,業主應每半年按“平安工地”考核評價要求對各施工單位進行考核,對考核優勝單位應給予獎勵。目前,高速公路工程建設發展迅速,工程建設中缺乏大量有技術基礎并能熟練操作的工人,大批農民進入施工隊伍,導致施工隊伍整體素質參差不齊,且施工隊伍流動性大,給安全生產管理帶來很大困難。因此,在建設安全管理過程中,應嚴格按照交通部“平安工地”等相關規定,結合具體的施工特點,不斷提升安全管理的科學性,確保人員和財產安全,實現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的控制目標。

2.6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要緊緊圍繞“強化紅線意識,促進安全發展”主題,堅持“抓基礎、抓示范、抓關鍵”的原則,圍繞強化基層和夯實基礎做文章,緊抓特種設備“三證”的辦理,全面落實本項目所有特種設備未經檢驗禁止使用這條紅線,工地現場嚴禁“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三違現象,積極開展“零事故班組”活動,著力推進本項目施工安全管理標準化、精細化建設,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安全防護標準化、場容場貌規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使項目建設安全生產處于可控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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