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法學專業畢業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論文的撰寫首先遇到的就是選題問題,這是應把握好的第一關。論文選題的好壞會有很多的評判標準,比如研究價值、新穎程度、實踐效用等,對于自考畢業論文而言,其要求自然不同于研究生論文強調研究性,它更應注重培養學生規范的論文寫作方法,這是學生以后進一步深造的基礎。而部分學生恰是在這第一步上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或者態度不認真進行抄襲,或者選題不認真應付了事,或者重視選題但不知方法,選題不適合自己致使寫出的論文質量較差。法學自考畢業論文應該如何把好選題這一關,筆者認為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選擇感興趣的題目,二是選擇可駕馭的題目,三是選擇能創新的題目。
二、備寫階段:廣搜集、細甄別
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資料之于寫作如同“為炊之米”,是論文寫作的基礎,所以搜集整理資料是在論文寫作之前必做的一項重要基本功。首先,資料的搜集應當注意以下幾方面:一是盡可能收集與選題有關的所有材料,既包括國內的,也包括國外的;既包括有法律效力的資料,也包括無法律效力的學術性資料。應特別注意避免片面性,防止只收集與自己觀點一致的資料。因為社會科學研究,尤其法學研究,主要是文本研究,包括法律文本、司法文本、法學文本等。二是盡可能收集和利用原始第一手資料。因為原始資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比第二手資料強得多。只有在收集不到原始資料時,才利用可靠的有權威性的第二手資料。三是除了收集書面材料以外,應注意通過社會調查、咨詢實際工作部門等途徑收集整理原始資料。
其次,對資料的整理和運用應當本著認真消化、謹慎引用的態度。對搜集來的資料不能一堆了之,而應通過瀏覽將資料區分出可進行通讀、選讀和研讀的不同層次,再把資料按寫作的需要分項歸類,這便是對資料的梳理過程,這一過程為作者在寫作中更好地運用資料或使資料作用得到更好的發揮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再次,要注重所用資料的真實性和適用性。寫作中不管所用是第一手資料還是第二手資料,都要有根有據,要經得起推敲和驗證,否則不僅文章沒有說服力,還會導致寫作的失敗;寫作中所用資料的適用性是指資料在文章中確能說明問題且有一定的支撐力。若將一些與選題、中心論點關系不大甚至不具支撐力的資料堆積在文章中,其結果只是增加字數、擴大篇幅而沖淡了主題,直接影響論文質量。
三、寫作階段:善思考、勤修改
自學能力是在自學中培養出來的,包括獨立的閱讀、思考、研究和實際操作等方面能力,自學能力的培養對于自學生來說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很重要。而畢業論文的撰寫與答辯既是對學生文字和語言表達能力的鍛煉,又是對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檢驗。在自考學生中不是都對此問題有一定的認知,大多人習慣于對知識的被動記憶,缺乏獨立認真的思考,特別是過分依賴考前突擊復習。在畢業論文的撰寫和答辯的準備上,所投入的時間、精力均欠缺,加之能力等方面的原因,找“捷徑”走和僥幸心理并存,沒有將自學能力放在應有的位置來重視和對待。
首先,不論是日常學習還是撰寫論文,都應養成善于思考的習慣,因為獨立思考是自學能力的核心。愛因斯坦曾指出,“提出一個問題往往比解決一個問題更重要,因為解決一個問題也許僅僅是數量上的或實驗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新的問題、新的可能性,從新的角度看待舊的問題,卻需要有創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標志著科學的真正進步。”思考多源于疑問,發現問題是思考的開始。
其次,要重視提綱的擬定與完善。提綱是論文寫作的框架,作者在確定題目后,要根據題意擬定寫作提綱,就論文的基本框架和總體布局進行設計、安排,從而設計出論文的寫作藍圖。論文提綱的擬定對于初學寫作者尤為必要。提綱的擬定有簡單與詳細之分,作者應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而定,無論提綱的簡與詳都應就全文布局、整體結構以及各部分材料的使用進行總體設計。提綱的擬定一般都伴隨多次修改完善的過程,即便是成熟的作者也難以一次成功。
再次,對于自考本科學生而言,要注重論文寫作的規范格式要求,這是學生養成規范寫作的基礎。自考本科畢業論文的規范格式一般由文章標題、內容提要、正文和參考文獻等部分構成。筆者在論文指導中發現,學生多對自己的作品難以割舍,明知是多余的內容卻不想刪去,結果是(下轉第95頁)(上接第93頁)使文章的質量大打折扣。殊不知論證的更為有力、文字的更為精煉,是在不斷的推敲修改后得來的。當文章定稿后對參考文獻部分也不能疏漏。有的學生不重視隨便寫上兩種雜志了事,有的干脆將該部分略去。參考文獻作為自考畢業論文規范格式要求的一部分,是讓指導老師及讀者了解作者在該文的撰寫過程中所查閱的有關資料,表明作者對他人勞動的尊重,同時也避免了抄襲、剽竊的嫌疑,體現作者嚴謹的治學態度,因此學生應認真對待且注意所列參考文獻的準確性和格式的規范性。
四、答辯階段:早準備、明答辯
論文答辯是老師對學生論文的論題、論據、論證及基本法學原理的綜合考核,也是對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口語表達能力和應變能力的綜合考察。論文答辯一次達不到優或良成績的學生不能獲得畢業證書,所以論文的答辯與寫作都應當得到重視。學生在提交論文后稍稍調整就應做答辯的準備,諸如論文中涉及的概念是否理解、是否能釋解?論文中涉及的問題以及問題間的關系是否明了、是否能清楚地闡述?論文中研究論述的問題對實踐的意義與價值何在、是否能夠明晰等等,總之與論文有關的問題都是學生應認真考慮的。
就論文答辯的程序而言,一般是學生到位后先簡介自己的基本情況,然后用5~10分鐘的時間,就論文的選題、寫作、觀點、結構等進行概括性闡述,然后由答辯教師提問。一般情況下每個答辯組有三位以上教師組成,且每位教師均應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答辯中每位教師一般提兩個問題,學生針對所提問題進行回答。為使答辯順利通過,學生在準備時應有一個較細致的答辯提綱,以便在答辯中起提示思路的作用。涉及個人情況簡介提綱中可以免去,對于選題的目的、文章的構思、結構以及所閱參考資料等部分的答辯準備是否寫入提綱中,應據學生的心理素質而定,這些本屬于學生在寫作過程中就已牢記的內容,即便不擬提綱也應能清楚表達,但如學生為防因緊張而導致不能流利表達的情況出現,也可將其列入提綱中。對于文章中所涉及的概念和問題學生應酌情列入答辯提綱。所謂答辯提綱,即是學生列出的回答答辯老師有可能提問的問題要點,應提綱挈領、簡明扼要。但在答辯時見有的學生將提綱寫得很長,甚至不亞于其文章的篇幅,由于對問題沒有真正的理解和掌握,心里沒底,所以當聽到提問后就心急如焚地在提綱上“找”然后就是“念”,而不是回答問題,當聽到答辯老師否定這樣的回答方式時,就緊張得不知所措。應提醒學生的是答辯提綱應在對問題理解的基礎上,經過學生獨立的思考而整理歸納出來,這樣準備的答辯提綱在答辯時才能起到提綱的作用。另外就文章所論述的問題目前在學術界的研究程度如何,有哪些代表性的觀點等都應有個大致的了解和掌握以備回答問題。
參考文獻:
大家都是比較清楚的題目可以說是貫穿整個論文的中心,論文的要點主要是基于一個好的題目而產生的,因此一個好的題目是十分重要的,這里所說的好題目不僅僅是指研究的題目好而是只的是這個題目要站在一個好的價值意義的基礎之上,而現在的在校生在選擇題目的時候常常選擇的范圍都是比較大的,但是在實際論文研究的過程中一個小范圍的題目和論文內容更容易上手。
畢業論文
題目 : 論婚姻的成立
專業、年級 2017級法學專升本1班
姓 名 x x
學 號 xxxxxxxxxxxxxx
指導 教師 王 立
職 稱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xx大學繼續教育學院畢業論文知識產權聲明
本人鄭重聲明:所呈交的畢業論文是本人在導師的指導下取得的成果。對本論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集體,均已在文中以明確方式標明。因本畢業論文引起的法律結果完全由本人承擔。
特此聲明!
簽名:
2019年 7月22日
目 錄
摘要..................................... 1
一、婚姻的成立與無婚..................... 2
(一)婚姻的成立主要法律特征............ 2
(二)關于無婚與無效婚姻的關系................ 2
(三)無婚與無效婚姻的區別............................................. 3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4
(一)婚姻成立要件..................................................... 4
(二)結婚的程序要件................................................... 5
(三)法律婚成立的要件................................................. 5
(四)事實婚的成立要件................................................. 6
三、婚姻成立的法律后果................................................. 6
(一)同居的義務....................................................... 7
(二) 相互扶養的義務.................................................. 7
(三)相互繼承的權利................................................... 7
四、婚姻成立的效力..................................................... 8
(一)婚姻效力含義..................................................... 8
(二)婚姻成立的效力................................................... 9
參考文獻.............................................................. 11
致 謝................................................................. 12
論婚姻的成立
摘要: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間的兩性關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認為婚姻關系產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必須具備法定的成立要件,否則,無婚。婚姻的一般成立要件為:存在雙方當事人,而且雙方當事人應為異性;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且須有身份行為的效力意思(婚意)。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為:對于法律婚,須履行法定的結婚手續;對于事實婚,須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實,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眾亦認為其為夫妻。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但成立的婚姻并不一定有效。婚姻一旦成立,即使其無效,仍具有法律意義,如重婚中的婚姻亦包括無效婚姻。
關鍵詞:婚姻的成立 無婚 成立要件 法律后果 效力
一、婚姻的成立與無婚
我認為,婚姻的成立又稱結婚,是一男一女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結合為夫妻的法律行為,也是夫妻權利和義務借以發生的法律依據。婚姻的成立必須具備法定要件,而且婚姻一旦成立,便具有強大的法律效力。這種認識顯然將婚姻的成立與婚姻的有效混為一談,是主張合法性為婚姻的本質屬性的一種必然結論。而這種認識,不僅缺乏理論上和法律上的依據,而且在司法實踐中是極其有害的。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間的兩性關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認為婚姻關系產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婚姻成立包括訂婚和結婚,法律是合兩者為一體的。中國古代的禮俗、法律和外國古代法多采廣義說,十分重視婚約的效力,訂婚是結婚的先行階段和必經程序;狹義的婚姻成立專指結婚,不包括訂婚。近、現代法多采狹義說。我國《婚姻法》亦采狹義說。
(一)婚姻的成立主要法律特征
1、婚姻的成立從性質上來看只是一種事實,即婚姻關系已經產生的一種客觀事實。這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并不一定受法律保護,即產生法定的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其是否受法律保護,取決于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2、婚姻的成立必須具備法定的成立要件,即構成婚姻的要素。否則,法律認為婚姻根本不存在。婚姻關系是兩性關系,然而并非任何兩性關系法律均認為其為婚姻關系,只有符合法定的婚姻成立要件的兩性關系,法律才認為其構成婚姻關系。欠缺婚姻成立的某項要件,婚姻根本就不成立,無婚姻可言。即使雙方有同居的事實,法律也認為他們之間沒有婚姻關系,而是姘居等關系。與婚姻的成立相對應的概念是無婚,《德國民事訴訟法》稱之為“不存在的婚姻”,我國澳門地區民法典和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稱之為“不成立之婚姻”,是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因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根本不成立,無婚姻可言。
(二)關于無婚與無效婚姻的關系
1、無區別說。該說認為如果采用宣告無效的立法例,無效婚姻與無婚有區別;如果采用當然無效的立法例,無效婚姻與無婚無異。如我國臺灣學者戴炎輝、戴東雄認為,不適法的婚姻,依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的規定,僅有婚姻無效與可撤銷兩種,而依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尚有婚姻不成立(第568條以下)。按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依通說,無效婚姻為絕對、當然、自始無效,非經判決自始無效,故與外國法制上的婚姻不成立相同,自無須區別婚姻不成立與婚姻無效。2、區別說。該說認為對于無效婚姻,無論是采用宣告無效還是采用當然無效的立法例,無效婚姻與無婚均有差別。如我國臺灣學者史尚寬認為,我國臺灣地區“民法”雖無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的名稱,在婚姻法的效力上,應有此區別。在無效婚姻,依民法總則一般原則雖亦同其理論,然在親屬法則不妨為無效婚的追認,而且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明定有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
無婚與無效婚姻顯然是有質的區別,無論對無效婚姻是采用宣告無效還是當然無效的立法例。法律行為的理論首創于德國。不存在的法律行為區別于當然無效的法律行為之處在于:缺乏法律行為的各項因素,因此,這些法律行為沒有成立。判例援用不存在的法律行為概念,指稱那些沒有產生法律效力用意的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創立的法律狀態。在訴訟程序上,區別不存在的法律行為與無效的法律行為有下述意義,即對已成立的,盡管是無效的法律行為,審理這一法律行為的構成事實的法官應把它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行為。無效的原因視為產生與法律行為的效力相對抗的效力。如果訴訟當事人中的一方在訴訟程序中沒有提出構成無效原因的事實,則法官無權探討這樣的相反效力是否存在。正因為如此,盡管大多數國家或地區民事立法中沒有無婚或不存在婚的名詞或術語,但我們認為應有無效與不存在之區別,并稱之為“無婚”或“不存在婚”。在德國和法國,承繼寺院法沿革,在“無規定、無無效”的原則下,對于不得為有效的婚姻結合,因無規定,解釋上發生困難。我國臺灣地區學者陳棋炎先生雖曾認為不必區別婚姻無效與婚姻不成立,然其后修正了其觀點,認為“在無效婚姻之外,另有婚姻不成立之概念”,“法律行為不成立系未備成立要件,與無效為已具備成立要件,但因欠缺生效要件而無從發生法律效力者,有所區別。易言之,法律行為成立后,始有生效與否之問題,婚姻不成立,顯為婚姻有效、無效以前之問題”。
(三)無婚與無效婚姻的區別1、性質不同。無效婚姻是已經成立的婚姻,即其已具備婚姻的成立要件,屬于婚姻的一種,只是因其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不能產生有效婚姻的法律效力。而無婚則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在當事人之間根本不成立婚姻關系,即婚姻不存在。那種認為無婚亦為一種不適法婚姻的觀點,顯然是錯誤的。2、原因不同。婚姻無效的原因是其欠缺婚姻的有效要件。而無婚則是因為不具備婚姻的成立要件。2、可否轉換不同。由于無效婚姻在本質上屬于婚姻,因而無效婚姻可因法定條件的具備轉換為有效婚姻。而無婚則屬于婚姻關系根本不存在,則無轉換為有效婚姻的前提條件。4、法律后果不同。由于無效婚姻屬于已成立的婚姻,盡管因其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護,因為婚姻無效,有無效的法律后果;也不意味著它沒有任何法律意義,因為它畢竟屬于已成立的婚姻。而無婚則為婚姻根本不存在,因而不僅不發生任何效力,而且沒有任何法律意義。二、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的成立又叫結婚,是一男一女結合為夫妻的法律行為,也是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借以發生的法律依據。
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個人決定。婚姻自由是對封建社會包辦買賣婚姻斗爭的產物,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表現,也是憲法規定的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一)婚姻成立要件1、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表明確法律對結婚當事人的自身情況和雙方的關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對結婚方式的要求。2、必備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備要件亦稱積極要件,當事人必須具備這些條件始得結婚,禁止條件亦稱消極要件或婚姻障礙,當事人只有不具備這些情形始得結婚。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傳統的親屬法學將此作為婚姻的成立條件的分類之一。前者是與公共利益即社會的公序良俗相關的,后者是僅與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相關的,這種分類法是為我國婚姻家庭法學所不取的。我國婚姻家庭法中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既是保護個人利益的,又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結婚的程序要件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雙方即確立夫妻關系,均需履行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婚姻成立應特別具備的條件。婚姻成立的特殊要件并非是任何婚姻成立所必須具備的條件。現代各國立法一般將婚姻分為法律婚與事實婚。對于法律婚,履行法定的結婚手續是其特殊成立要件;對于事實婚,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實,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眾亦認為其為夫妻,為其特殊。
(三)法律婚成立的要件法定結婚手續,是指法律所規定的法律婚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規定的結婚程序及方式。對此有兩種立法例:一是事實婚主義,即只要當事人雙方合意和事實上夫妻關系的存在,婚姻即為成立;二是形式婚主義,即要求結婚必須履行一定的手續,一旦在形式上得到肯定,婚姻即告成立。由于法律并不要求履行特定形式婚姻才成立,因而我們不能因為其未履行特定形式而否認其為法律婚;在采用形式婚主義時,由于法律規定只有履行法定的特定形式婚姻才可成立,因而履行法定的結婚手續也就成為了法律婚成立的特殊要件。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即我國采用形式婚主義,且采取登記制。結婚登記不僅是成立法律婚的特殊形式要件,而且是成立法律婚的唯一形式要件。因此,對于當事人騙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收回結婚證,結婚證一旦被收回,當事人之間因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不構成法律婚,即認為法律婚沒有成立。至于當事人之間是否構成事實婚,則取決于其是否具備事實婚的成立要件。
(四)事實婚的成立要件由于事實婚沒有履行法定的結婚手續,因而無法從法定的公示方法上界定其是否構成婚姻,那么只有尋找客觀的、外在的、事實上的依據,以區別于通奸、姘居,這種事實上的根據也就成了構成事實婚的特殊成立要件。首先,存在著同居生活的事實。至于其時間的長短通常在所不問,它只是作為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婚意的一個外在標準。沒有同居的事實,絕不可能構成事實婚。即使舉行了婚禮,但一直未同居的,亦不構成事實婚。因為在我國只要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即構成了法律婚,至于是否存在同居的事實,對成立法律婚沒有任何影響。其次,這種同居生活的事實應該是公開的,而不是隱蔽的。最后,是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即以夫妻相待,在大眾面前以夫妻相稱,而且群眾因此亦認為他們是夫妻。所謂“群眾認為他們是夫妻”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第一,群眾認為是夫妻的男女,應當是對他們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認識。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過,即使群眾認為他們是夫妻,也不能構成事實婚;第二,“群眾”的范圍應當有一定的限制,即應限于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居住、工作的周圍環境之內。這種公開性、公認性乃是事實婚與一切具有隱蔽性的、臨時的兩性關系如通奸、姘居、“包二奶”等非婚姻兩性關系的重要區別。后者不具有夫妻之名,或不為群眾所承認,從而不具有婚姻關系應有的外部特征,決定其不構成婚姻。三、婚姻成立的法律后果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婚姻成立應特別具備的條件。婚姻成立的特殊要件并非是任何婚姻成立所必須具備的條件。現代各國立法一般將婚姻分為法律婚與事實婚。對于法律婚,履行法定的結婚手續是其特殊成立要件;對于事實婚,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實,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眾亦認為其為夫妻,為其特殊成立要件。
(一)同居的義務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故夫妻間互有同居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權指夫妻有權在同一住所共同生活,且含性生活內容,并負有義務。夫妻間應當相互忠貞,不得與第三人非法同居。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則家庭的穩定和健康發展起著重要作用,穩定的婚姻關系是家庭發展的保障,而夫妻間的同居則是保障婚姻的基石,對于整個社會的穩定和發展都在無形中起著作用,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國婚姻法中尚未完全確立同居義務,對此尚處于半遮半掩的地步。
(二)
相互扶養的義務
夫妻扶養是指夫妻之間經濟上供養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權利和義務。《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認定夫妾扶養權利和義務,應把握以下四點:1、夫妻間的扶養權利義務以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為內容,是婚姻內在屬性和法律效力對主體的必然要求。這既是雙方當事人從締結婚姻開始就共生的義務。
2、夫妻扶養從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時起產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終止時消滅,在婚姻關系有效存續的整個過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種狀態性的、持續性的法律關系。無論婚姻的實際情勢如何,也不論當事人雙方的感情狀況怎樣,夫妻扶養既是雙方的權利,也是雙方的義務,因而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必然是一種侵權行為。3、夫妻扶養作為法定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4、夫妻扶養義務與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關系。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
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三)相互繼承的權利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同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繼承權。根據《繼承法》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以夫妻的人身關系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只有合法的婚姻關系中的夫妻,才能相互繼承對方的遺產。不具備合法婚姻關系的兩性關系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重婚等的男女雙方不具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如果在繼承開始前雙方已經離婚,或者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生存一方亦無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遺產不包括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中應屬于他人所有的財產。結婚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婚姻法規定,摘錄如下: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等。四、婚姻成立的效力
(一)婚姻效力含義有狹義、廣義之分。既有及于婚姻當事人雙方的效力,也有及于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狹義上專指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對此,各國親屬法多有婚姻在夫妻關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義務,住所決定權,忠實與扶助義務,日常家務的權等。后者如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設定、變更、終止夫妻財產契約的程序等。中國婚姻法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在性質上分為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兩類。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權,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計劃生育義務,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扶養義務和配偶繼承權等,這些規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則在夫妻關系中的具體體現。廣義上又有兩種:一是主要指婚姻在親屬法的效力。除發生于夫妻之間效力外,還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發生姻親關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結婚而準正;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得配偶同意。二是涉及到許多相關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蹤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關死亡宣告的申請;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為法定監護人等。
(二)婚姻成立的效力1、婚姻成立意味著法律承認當事人之間存在婚姻關系,而不是姘居等關系。2、已成立的婚姻除違反了法定的有效要件外,應為有效婚姻,從婚姻成立之時就產生法定的夫妻權利義務關系,并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婚姻關系。3、已成立的婚姻,如果違反了法定的有效要件,就屬于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對于無效婚姻,在采取當然無效立法例的國家或地區,自始、絕對、當然不產生法定的夫妻權利義務;在采取宣告無效立法例的國家或地區,只有經過法院判決,始為無效。
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對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及程序作了規定,并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2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只有依法被宣判為無效,婚姻才自始歸于無效。對于可撤銷婚姻,在未被撤銷之前,為有效婚姻。4、已成立的婚姻,盡管可因違反法定的有效要件而為無效婚姻,但無效婚姻只是不能產生法定的夫妻權利義務,并非不能產生任何法律后果,如無效婚姻亦可作為重婚的構成要件。一男同時與兩女結婚時,如以之為無效,則不發生重婚問題;如以之為有效,則兩婚姻均為重婚。我國大陸學者對此認識不一。一種認為前婚必須是合法婚姻,后婚才能構成重婚。如楊大文先生認為:“在重婚關系中,一方或雙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原因而終止。“已經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得再行結婚,否則便構成重婚,須受法律制裁”。其理由主要是:對重婚進行處罰,是因為重婚侵犯了合法的婚姻關系,如果前婚本身就不合法,屬于不能成立的違法婚姻就不應當予以保護,如果不要求前婚本身具有合法性,那么實際上在成立重婚的同時又承認了違法婚姻的效力,這樣就會產生司法工作的自相矛盾;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無論前婚是合法婚姻還是違法婚姻,均構成重婚。其依據是:違法婚姻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是無效婚,但客觀上這一婚姻關系是存在的。對未經依法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人,不能稱之為“有配偶的人”。因此,已經登記結婚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已登記結婚,還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同樣構成重婚罪。對于先有事實婚姻,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和兩次及兩次以上均是事實婚姻的,則依法不構成重婚罪。同理,事實婚姻的一方因對方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不受追究而受到侵害,是源于當初未依法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因此理應承擔這一不利于己的后果。我認為,上述認識顯然是值得研究的。
(1)它混淆了婚姻的成立與婚姻的有效這兩個既有聯系又有質的區別的概念。婚姻無效是以婚姻已成立為前提,
只有已成立的婚姻才有有效或無效可言。無效婚姻因其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護,只是指其不能產生法定的夫妻權利義務關系,而不是說其不能產生任何法律后果。那種認為“如果不要求前婚本身具有合法性,那么實際上在成立重婚的同時又承認了違法婚姻的效力”的觀點,顯然是在混淆視聽;
(2)它將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混為一談。重婚作為婚姻無效的原因,只是一種民事法律后果。在民法上構成重婚的,并不一定就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因而,即使認為前婚是無效婚姻亦可構成重婚,也不一定就意味著作為合法婚姻的后婚當事人構成重婚罪;
(3)它將立法的宗旨本末倒置。法律規定一夫一妻制的原則,并禁止重婚,絕對不僅僅是因為重婚侵犯了合法的婚姻關系,而主要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對于先有事實婚姻,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和兩次及兩次以上均是事實婚姻的,則依法不構成重婚罪的觀點,其道理何在呢?難道僅僅是因為源于當初未依法履待結婚登記手續,因此理應承擔這一不利于己的后果嗎?先有事實婚姻,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和兩次及兩次以上均是事實婚姻的,難道僅僅是對合法婚姻或當事人利益的侵害嗎?我國《婚姻法》確立的一夫一妻制原則難道僅僅是為了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嗎?如果某男或某女采用欺騙手段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女子或男子先后或同時形成了事實婚姻關系呢?此外,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盡管對無效婚姻采取當然無效制,但在修改親屬法時增設“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認同時婚亦屬于重婚。故在完善我國婚姻立法時,宜借鑒此種立法例,以切實貫徹執行一夫一妻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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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謝
xx大學政法學院三年的學習時間一晃而過,回首走過的歲月,心中倍感充實,收獲良多,當我寫完這篇畢業論文的時候,感慨頗深,這代表著我即將離開,我深深眷念這所我深愛的學府,我會想念我敬愛的老師和親愛的同學們。首先,誠摯的感謝我的論文指導老師王立。他在百忙的教學工作中擠出時間來審查、修改我的論文。還有教學過我法學課程的所有老師們,他們嚴謹細致、一絲不茍的教學作風一直是我工作、學習中的榜樣;他們循循善誘的教導和嚴謹的教學思路給予我無盡的啟迪。其次,感謝三年中陪伴在我身邊的同學、朋友,感謝他們為我提出的諸多的寶貴意見和建議,有了他們的支持、鼓勵和幫助,使我充實而又圓滿的度過了三年的學習生活。
總之,感謝所有!
指
導
教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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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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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回答情況
答辯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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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畢業論文是高職學生在畢業時所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畢業論文既是對學生在大學階段所學知識掌握的深度與廣度的總體檢驗,也是對學生思維分析能力的全面考察,所以,畢業論文的撰寫是決定大學生能否順利畢業的一個極其重要的環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是在學生的寫作過程中也存在著不少的問題,例如學生的寫作態度模糊等等,這些都直接影響著畢業論文的質量。因此,有必要從各方面采取措施以提高高職學生畢業論文的質量。
一、高職院校開展畢業論文寫作的意義
1 有助于提高學生的綜合能力。高職畢業論文的寫作是一項系統的工作,從選題、收集整理資料、構思、寫作、修改等諸多環節,涉及基礎知識、專業知識、立場觀點、思維方式、表達技巧等各個方面的問題,其中每一個環節、每一個方面都將對畢業論文的撰寫過程、撰寫結果產生直接影響。高職論文也有其自身的特點。它不同于本科生的畢業論文必須具有較強的理論性和學術性,而應該突出其實用性。學生在寫作的過程當中定能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
2 有助于教師科研水平的提高。通過論文指導工作,可以激發教師的科研興趣。因為作為指導教師,必須對某些相關的課題有足夠的了解,才能在寫作全過程中給學生以恰當的指導,這就會促使教師積極主動地深入學習和研究,不斷提高自身科研能力。指導學生寫作畢業論文的過程,也是教師拓展自身知識結構,提高自身科研水平的過程。
二、畢業論文寫作中存在的問題
1 學生對畢業論文的寫作態度模糊。高等職業教育的根本任務和總體目標是面向生產、面向基層、面向管理和服務第一線,培養實用型、技術技能型、勞動型的人才,強調的是培養學生在專業領域從事實際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以“必須”、“夠用”為標準。因此不少學生對畢業論文寫作采取應付態度,大量摘抄網上資料拼湊成篇;也有的學生忙于“考證”、找工作,無暇、無心于論文寫作,草率應付,不按規定時間完成初稿,對指導教師的修改意見不予理會。
2 學生寫作基本功不扎實。第一,論文選題盲目。不少學生選題時隨意性較大,不知道如何選題,題目或過大,或太偏,導致論文寫到一定程度后由于資料缺乏無法繼續,再換題目又來不及,只好勉強成文。另一方面是對課題展開容量把握不準,導致一些論文不得不拼湊字數,材料與中心脫節。第二,材料與論點牽強附會,中心不突出,結構不合理。有的學生論文大量堆積材料,字數達標但中心思想不突出;有些文章很散,文章各部分之間缺乏內在的邏輯聯系,表述也沒有條理;有的論文段落劃分生硬,甚至一整頁文字也不分段,讀起來毫無意思。第三,語言表達能力欠缺。論文寫作中能做到規范正確地使用語言文字是大多數的,但也有少數文章存在語句不通順、詞不達意、誤用標點符號、錯別字連篇等問題。尤其是在進行畢業答辯時,即使面對熟悉的老師和同學,有些文章寫的還算不錯的學生也很難準確、流暢、清楚地陳述觀點、回答提問,經常言不及意,口頭表達能力欠缺的弱點也暴露無遺。
3 畢業論文寫作教學時間安排不合理。一般情況下,畢業論文寫作通常只有一個月的時間。這樣做固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帶來一些問題:第一,學生既要完成實習任務,又要忙于聯系工作,須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去參加各種人才交流會、面試等,畢業論文的選題、材料收集、寫作顯得很倉促。第二,時間限制影響畢業論文的指導。由于時間有限,學生不能與指導教師及時溝通,得不到及時指導。指導教師一般只能在學生完成初稿后進行論文修改方面的指導,也只能就事論事,很難作深入指導。
三、提高畢業論文質量的方法
1 開設畢業論文撰寫專題講座和文獻檢索課。鑒于學生對如何寫作不甚了解,所以,開設撰寫畢業論文的專題講座就成為當務之急。然而,開設此類講座的高職院校并不多。此類講座應主要向畢業生系統闡述畢業論文的概念、作用、意義以及如何選題,如何查閱文獻資料,如何寫作等一系列相關問題。高職院校至少應在第五學期開設畢業論文寫作的專題講座。如果客觀條件與師資力量允許的話,應該將此課列為必修課或限選課,使畢業生對畢業論文寫作不再感到手足無措,而是做到有備而來,有的放矢。另外,由于高職院校圖書館的館藏數量以及網絡信息資源與普通高校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目前開設文獻檢索課的高職院校為數不多。絕大部分高職院校學生缺乏網絡文獻檢索知識,不知道如何利用圖書館豐富的信息資源,對互聯網上的海量信息顯得無所適從,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畢業生畢業論文的寫作。根據筆者的論文指導經驗,以及從相關文獻中得到的信息,高職院校圖書館應不斷完善自身建設。教師有責任有義務教給學生如何進行文獻檢索,加強學生的信息意識與實際的信息利用能力,以使學生從中不僅能夠掌握文獻檢索的基本技能,完成畢業論文的寫作,而且還能夠提高自身的信息意識。
2 教師可對畢業論文進行命題。高職學生在平時學習中并沒有對所學學科進行科學研究的意識,鮮有到圖書館閱讀相關學術期刊的意識與習慣。由于不了解所學學科的研究現狀與知識前沿,因此,很難提出新穎的、有研究價值的選題。在選題時,很多學生費盡了心思,而選定的題目往往不甚理想,或重復前人的題目,或偏離專業,或根本沒有研究與實用價值。由教師給畢業生的畢業論文命題或是給出命題范圍,對教師和學生而言可謂“一箭雙雕”。首先,教師命題可以使學生撥開選題的層層迷霧,直接對教師所給的命題范圍進行調查研究,找到自己在此領域中所感興趣的具體題目,大大降低學生選題的盲目性,從而激發他們寫論文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其次,從教師的角度看,給學生提出的命題范圍一定要緊密聯系自己的科研方向,并且應在此基礎上適當降低學術性,突出實用性。這樣,教師指導論文時就會有很強的針對性,輔導起來才會游刃有余,同時,也會從學生的論文中汲取養分用于自己的研究,推動自身教學科研的進步,可謂“教學相長”。再次,選擇了統一命題范圍的學生可以結成小組,對所選命題進行討論。若干同學共同交流,彼此定能受到啟發,獲得靈感。同時,交流還可以使資源共享成為可能,學生可以將每個人找到的相關材料放在一起,一個學生想找但沒有找到的材料也許被另一個同學找到了,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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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祝穎《體育教育專業本科畢業論文選題分析一一以天津體育學院2008—2011屆學生為例》中發現學生論文在研究領域上學校體育類和運動訓練類的所占比重未50%?60%,其中學校體育類的比運動訓練類的少,社會體育、心理學、生理學及其他方面共占40%。大部分學生通過查閱文獻資料確定選題,來源單一,缺乏創新性。趙永才在《高校體育專業畢業論文選題情況的調查研究得出:體育專業學生畢業論文教學訓練類選題較穩定,社會體育類和基礎理論類的選題有增多趨勢,傳統技戰術分析的選題有下降趨勢,學生選題呈方向多元化,但學生選題方式更多依賴于教師建議,研究方法局限于文獻資料法、調查法等單一的方式,而體育專業學生知識儲備不足成為了困擾學生選題的主要原因。
周小平在《湛江師院體育系畢業論文選題熱點與走向》中得出學校體育教學與訓練的研究仍然是廣大體育教育和科研工作者的研究熱點,隨著社會與體育的改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體育消費和產業的開發也成為廣大工作者關注的熱點。
從上述文獻我們可以看出,從20世紀80年代至現今,體育教育專業學生畢業論文的選題各方面既存在許多相似之處,也產生了些許變化,例如:在選題方向上,技、戰術類的比重開始呈下降趨勢,體育教學訓練類、社會體育類的呈現上升趨勢;但是在選題方式上,學生依舊趨向于通過查閱文獻資料的途徑或是指導老師的建議獲取選題,通過思索創新進行選題的比重少;在研究方法上,大量集中于文獻資料法,問卷調查法,學生研究手段仍然比較單一。
2.體育教育專業本科畢業論文質量及存在的問題相關研究
胥志敏《淺探體育教育專業學生畢業論文撰寫中存在的問題》一文中列出了學生在論文撰寫中存在的問題有:重視程度不高,缺乏實踐性,針對性不強,論文成果一般。并針對問題提出了改進措施。朱少華,龍昆等在《高校體育教育專業本科畢業論文質量分析一一以南昌大學2008—2010屆畢業論文為例》表明學生論文在研究領域偏重于體育教育方面,研究方法單一,實驗研究能力嚴重不足,并且在論文結構、規范性、邏輯性等方面均普遍存在問題,并針對問題提出了建議。
戴衛東在《提高本科生畢業論文質量的對策建議》中提到高校本科生論文存在的問題有:論文的選題過于理論化;論文抄襲,等現象嚴重,學生缺乏相關的論文寫作技巧;指導教師投入不夠;未形成論文質量考核體系。并提出高校教學部門的失范,師生對本科畢業論文的不重視,學生論文寫作系統訓練的缺乏等原因。
從上述文獻可了解到,本科生畢業論文的質量問題一直都存在,并且普遍呈下滑趨勢,大部分研究主要是從選題和過程管理等方面進行分析,選題存在陳舊、重復,缺乏創新等問題,如何提高學生選題的質量,完善過程管理體系方面是一個值得研究的熱點。
3.非體育專業本科畢業論文選題與質量問題相關研究
夏光祥等在《教育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選題分析一一以S大學2010-2012屆為例》提出:學生部分選題脫離專業培養目標、缺乏實際應用價值、選題研究內容“撞車”、選題陳舊,個別選題范圍過大,可操作性不強。董秀茹在《土地資源管理專業本科畢業論文選題分析》一文中闡述學生選題出現大而廣,題目越大越好寫的誤區。鼓勵學生在感興趣的研究方向選題,但選題不能過于陳舊或追求熱點問題,選題內容的深度和廣度要適宜。
張菁《英語本科畢業論文寫作質量問題探討》中提到英語專業本科畢業論文的寫作存在態度不端正認真、論文質量低劣等問題。郭劍平、姜艷《論如何提高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的質量》中提到學生論文存在選題重復、缺乏新意、過于寬泛等問題,并分析其影響因素,包括學生無暇專心于畢業論文、指導教師積極性不高、畢業實習定位出現偏差、圖書資料方面的缺陷。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不同專業的本科畢業論文選題都有著各自的優缺點,大部分本科生的選題研究方向與本身專業關聯緊密,能夠圍繞本專業的特色展開研究,不足之處仍然是有的選題內容過于陳舊,缺乏創新點,或是題目太大,學生亦難以把握其深度和廣度。同時論文撰寫時間的安排與學生考研、找工作的時間沖突、師生的態度等亦是影響本科畢業論文質量的原因。
關鍵詞: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定位
中圖分類號: G642.0 文獻標志碼: A 文章編號:16720539(2016)01010406
在高校綜合性發展模式下,多數理工院校成為“以工為主”綜合性大學(以下稱“理工院校”),法學、社會學、管理學等專業成為其作為綜合性大學的重要學科支撐。但理工院校法學人才培養,與政法類院校和傳統綜合性大學相比,在培養經驗、師資水平、圖書資料、學術積淀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法學專業知識培訓存在缺憾。但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會閱歷、社會經驗;法律職業者的知識需求,除了法律專業知識外,還要有跨學科的專業知識。且隨著科技發展、社會分工細化,相關專業的立法和司法活動頻繁,這使得法律工作者不但要掌握法學基礎知識,還要對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特別是新興科學技術知識也能把握。“以工為主”綜合性大學濃厚的理工學科背景,容易為其特色法學人才的培養提供背景支持,為科技法學、知識產權法務、企業法務人才的培養提供學科支撐,容易形成自己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和培育優勢。“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的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的建設,更為理工類院校法學人才培養提供了契機。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要求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簡介
1998年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就強調法律培養的職業性、專業化,將其培養目標定位為“高級專門人才”,要求法律從業人員通過專門系統的培訓,掌握法律基礎知識和法律操作技能,形成獨特的法律思維和法律信念。且法律作為社會的調整器,滲透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糾紛的解決不能單靠法律知識,更需要相關領域的學科知識[1]。即法律職業對法律從業人員的要求,不單是專業化、職業化、精英化,更要求社會化;既有著后天訓練得來的法律理性判斷[2],也有著對更多領域知識的掌握,憑借豐富的社會經驗、社會閱歷,自由駕馭法律運用,實現法律規范的規范目的和規范價值。但我國目前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脫節嚴重[3],法科學生的培養過于強調理論性、主張原理研究,忽略司法實務中的法律現象;有關法律從業人員的培訓制度、教育教學制度,也由于實施條件不足等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虛置” [4],教育、培訓效果并不明顯。有鑒于此,2011年12月,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 (2010年-2020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聯合頒布了《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從應用型法律人才、復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層法律人才層面,對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做出整體戰略性部署,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以解決法學教育培養模式相對單一、學生實踐能力不強、應用型與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不足的狀態,在尊重法律人才培養職業性需求的基礎上,培養具有法學知識認知、實踐能力操作和社會責任感的法律人才 [5],提高法學人才培養質量。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卓越”要求
法律職業是一種在經過專門法律訓練后、具備嫻熟法律技能、具有基本法律職業倫理的人所從事的工作[6]。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是在法律職業人才培養方向上強調法律人才培養的卓越性。如何理解該“卓越性”?從字面意義看,“卓越”意指“杰出”、“突出”、“非同一般”。法律學科作為一社會學科,法律本身的知識架構雖然相對獨立,但其對應的社會現象卻是紛繁復雜、非孤立存在。如金融業務、專利發明、證券業務、法醫學、高科技開發和涉外等法律業務,都要求既通法律業務又懂其他專業知識,但能勝任這些跨專業法律業務的法律工作者卻極少。也就是說,法律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會閱歷、社會經驗。目前我國法律人才培養較注重法律知識的通曉而不注重其他專業知識的灌輸;加之法學專業培養出來的學生實踐操作能力較弱,面對實際問題時往往無所適從。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是在尊重法律人才培養職業性需求的基礎上,強調法學專業學科知識掌握基礎上的學科交叉,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既掌握法學專業課程本身的知識,也了解與法律事務相關聯的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甚至工學、理學等領域的知識;具備法律職業技能,掌握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論證在內的法律操作技術;富于法律人的法律理念、倫理修養[7],擁有法律正義感、職業倫理觀念、法律擔當精神和勇于創新、不斷探索意識,展示出較強的法律職業發展潛力,能夠在未來社會中妥善處置不斷涌現的各種社會紛爭,以較強法律實踐運用能力實現人才培養的應用性、復合性和職業性。
二、理工院校“科技類”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定位
(一)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為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提供了背景支持
“以工為主”綜合性大學(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以其深厚的理工優勢、科技特色和管理學背景,有著工程學、工學、理學和經濟、管理類學科的資源優勢,加之注重實驗教學,強調動手能力、實踐能力培養,順應了卓越法律人才的應用性、職業性的培養需求。若能有效彌補理工科院校法學專業辦學氛圍不足的缺憾,積極借助理工院校實踐性強的培養特色,以規范化操作的模式建立高校與實務部門聯合培養機制,以高校與法律實務工作者的互聘制度、互訓模式,從鍛煉校內教師實踐運用能力和提升校外教師理論功底的角度,加強法學師資隊伍建設,厚基礎、寬口徑,強化并落實法學實訓教學環節,隨時為學生實踐能力訓練提供操作平臺,定將為單一模式法律人才培養提供更為廣闊的領域。理工院校的科技背景、實驗特色為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提供了背景支持。
(二)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定位
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養,可以考慮其理工優勢、科技特色,將法律人才的培養與科技服務、企業管理、基層事務處理有效結合起來,借助工學、理學、經濟學、管理學等方面的知識,通過“法律+管理”、“法律+經濟”、“法律+科技”等模式優化課程體系,以法律外部知識供給拓寬專業面,打牢專業適用基礎,培養專業適應能力,在知識、能力、素質結構和課程結構優化等方面整體優化、提高素質、提升適應力和競爭力,注重“復合人才的專業素養、通識教育、綜合素質與能力”等 [8],形成自己的學科培養優勢。
具體而言,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專業性、卓越性、復合性,可圍繞“科技類法律卓越人才”這一核心,利用“以工為主”的綜合性院校學科部門齊全的特點,根據理工院校法學專業規模大小、辦學特點,按照“基層法務實驗班”、“企業法務實驗班”、“知識產權法務實驗班”等應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和復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側重于知識產權法、建筑法、交通法、企業法等專業方向,“面向科技、面向行業、面向基層”分類培養卓越法律人才,成為既通法律又懂工程、技術、經濟和管理的復合型法律專門人才,實現“法律”與“科技”、“法律”與“管理”的融通,以培養與使用相結合的模式,滿足社會、市場對復合型、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科技類”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多樣
理工院校“科技類法律卓越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使“科技類”法律人才培養成為理工院校法學人才培養的首要任務。而如何培養“科技類法律卓越人才”,各理工院校都有自己的模式選擇。如有的學校采用“法學專業課程+全校性公共選修課”模式,要求法律專業學生選修理工類、經管類專業的公共選修課。這種培養模式雖然擴大了法學學生的知識面,卻無法對法學專業以外的學科知識進行全面系統掌握。有的學校采用“科技+法學”本科雙專業、雙學位培養模式,要求理工類本科學生在主修科技專業課程的同時,以“2+2模式”在三、四年級或從第二學年下學期開始,輔修法學專業課程。由于輔修課程多半利用晚上、雙休日時間授課,輔修專業培養計劃、課程內容和要求都比較簡單,主修專業和輔修專業都在四年的學制時間內完成,學習時間較為倉促,無法保證其學習質量,法律知識體系化掌握和法律技能培養受到影響。由此,有的學校采用“科技+法學”本碩連讀的培養模式,設置“科技+法學”試驗班,將“科技”與“法學”兩個專業結合起來,用“3+3”或“4+2”的時間完成一個科技類本科專業和一個法律碩士專業的學習,獲得科技專業本科學位和法學專業碩士學位。如讓本碩連讀的學生,頭3年完成建筑、計算機、管理、會計等本專業課程學習,第4年在完成本專業畢業論文的同時,進入法律碩士課程的系統學習,第5年完成法律碩士課程,第6年完成法律碩士的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這種模式,可以讓學生較為系統地學習法學專業知識,但也因此沖擊法學本科、研究生的招生名額、招生規模;且因為跨專業的本碩連讀,需要理工專業與法學專業的相互配合,有些事宜需要不斷調和、甚至要工科專業做出讓步才行。當然,也有學校依托知識產權研究所、環境資源保護法研究中心、法與經濟研究中心、法與管理研究中心等研究機構,進行“科技類”卓越法律人才培養;但這種培養多從研究型角度進行,法律的操作性、應用性不足[9]。
理工院校結合自身學科優勢的法律人才培養,雖類型多樣,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相應瑕疵。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建設,使理工院校“科技類法律卓越人才”培養優勢得以凸顯,也對該卓越人才的培養質量提出要求。筆者以為,在法科學生大類培養的基礎上,根據理工院校法學專業的辦學特色,按照“知識產權法務實驗班”等實驗班的模式,制定專門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方案,設置特色課程,強化實踐訓練,讓學生系統掌握交叉學科課程,以通識教育的視角把握科技活動中的各項法律事務,既強調學科領域的交叉、又注意學科彼此的系統與完整,不失為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有效途徑之一。下面筆者將就如何設置法務實驗班,如何培養科技類應用型、復合型卓越法律人才進行具體分析。
三、理工院校科技類卓越法律人才“實驗班”培養模式的具體思路
(一)依循理工院校學科優勢設置卓越法律人才實驗班
關鍵詞:地方院校;畢業論文;就業;應對措施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6)50-0025-02
畢業論文是大學生畢業前最后一個總結性實踐學習環節,其質量是衡量高等學校教學質量和總體教學水平的重要標準。然而不少地方高校為了增加就業率,提前讓學生進行長時間的畢業實習。致使大部分高校的畢業論文安排時間與就業或實習時間相重合。由于學生花大部分時間在找工作或實習上,而留給畢業論文準備時間不夠充分,導致了畢業論文質量下滑。因此解決好畢業論文與就業之間的矛盾,對于實現人才培養目標,提高學生的綜合能力和整體素質,增強學生在就業市場的競爭力等諸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畢業論文與就業率均是衡量高等院校教育質量和辦學效果的重要評價指標,協調好兩者之間的矛盾關系,成為各高校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結合湖南科技大學會計學中畢業論文與就業間矛盾現狀,提出幾點應對措施,以期為同行參考。
一、論文(設計)與就業之間的矛盾
1.大學生就業現狀。近年來財務會計就業崗位需求下降,會計畢業大學生就業形勢非常嚴峻。地方院校畢業生就業難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地方院校在經濟、地理位置上與一線城市有一定的差距,部分用人單位不愿前往招聘,降低了大學生就業機會。而大學生為了獲取更多的就業機會需要輾轉不同城市,增加勞動時間投入。二是,當前大學生對就業形勢認識不足,選擇大城市就業造成其人才供過于求,而中小城市人才急缺。同時受“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的影響,部分大學生對其自身能力估計過高,遇到有意向招聘單位而放棄簽訂就業協議,導致就業機會喪失。三是,在當前的買方市場下,用人單位希望畢業生到崗就能勝任工作,往往簽訂就業協議就要求學生到單位實習考察其實踐能力[1]。
2.大學生畢業論文現狀。畢業論文寫作是比較漫長的過程,通過畢業論文可以考查學生四年專業理論知識掌握程度,也可以體現學生理論實踐結合能力。絕大多數畢業生比較重視畢業論文環節,希望能認真做好。然而本科畢業論文現實狀況并非理想,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受社會“輕論文重就業”的影響,使得大學生普遍對業論文重要性認識不足,將絕大多數時間與精力放在找工作上;二是,高校擴招,很多高校師生比例嚴重失調,有些教師帶一二十名畢業生,指導時間精力不夠,直接導致畢業論文質量整體下滑[2];三是,大多數用人單位不注重畢業論文,讓學生覺得畢業論文只是順利拿到畢業證的一個條件,與就業無關。
3.畢業論文與就業的矛盾關系。部分院校一般將畢業論文寫作時間安排從大四第一學期末開始,直至第二年六月份答辯前。在這期間,也是各地用人單位向學校招聘應屆大學生的黃金時期。畢業論文與就業矛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應屆大學生大多缺乏相關工作經驗,如通過校園招聘得不到合適的崗位,再去人才市場與其他有經驗的應聘者競爭,為增加就業機會,將大部分時間與精力用于找工作,而對畢業論文寫作敷衍了事,甚至出現抄襲、請人等惡劣現象[3]。二是為了單位經濟效益,用人單位往往要求簽訂就業協議的畢業生提前報到上崗,并且往往要求在單位進行畢業論文寫作,而校外缺乏相應的文獻資源及規范的管理,從而影響畢業論文整體質量。三是大學生就業率作為衡量高校辦學效果的重要指標,學校為增加就業率,也不得不睜只眼閉只眼,成為目前各高校出現的共同現象。四是部分教師體諒學生就業難,對畢業論文采取寬容遷就的態度,使得畢業生放松了對畢業論文質量要求。
二、解決畢業論文與就業之間矛盾應對措施
1.提前進行畢業論文寫作。畢業論文與就業的主要矛盾在于時間沖突,針對這一矛盾學校可以適當將畢業論文時間提前至大學三年級下學期和大學四年級上學期。由各系部組織指導教師與學生見面會,指導教師向學生介紹自己的研究方向、研究興趣、課題內容,并擬定部分題目供學生參考,減少其在選題過程中的盲目性。通過“師生互選,院系調控”的方法,突出學生在論文寫作中的主體地位,并充分調動其積極性[3]。另外,從大學二年級開始,部分選修課程考核方式以論文的形式,甚至學校可以開設畢業論文寫作課程,通過提前進行畢業論文寫作技能的培養,可以使得學生在大四畢業論文寫作中較快地保質、保量地完成[4]。
2.合理安排回校時間。初次接觸畢業論文寫作的學生往往感覺無從下手,論文寫作口語化嚴重,格式、論文框架不符合專業論文寫作要求。因此,學生需要騰出一整段時間靜下心來進行畢業論文寫作。目前我院規定畢業生需在4月10日前返校,指導教師加強與學生聯系,落實學生返校情況,爭取于4月12日前與學生見面,同時檢查學生畢業實習周記、實習報告、實習鑒定表,在實習周記、實習報告、實習鑒定表上給定成績等級并簽字后返回給學生,并盡快布置畢業論文工作,指導學生撰寫畢業論文開題報告。筆者作為指導教師認為,在簽訂就業協議簽前,學校就業處或學生需與用人單位相關負責人提前溝通,保證學生的畢業論文準備時間,學生才能安心踏實地準備畢業論文。
3.利用現代媒介與學生交流。在畢業論文指導過程中,筆者遇到部分學生在單位實習時,用人單位往往拒絕畢業生請長時間的假期進行畢業論文的寫作,學生面臨畢業論文與工作機會兩難的選擇。學生面對費力找到的工作不愿輕易放棄,只得將困難向指導教師求助。指導教師既要保障學生的工作崗位,又要保證畢業論文的寫作質量,那么通過現代媒介進行遠程論文指導不失為一個好的辦法。通過現代媒介的方式,指導教師指導學生進行開題報告、論文大綱、論文方法等的寫作,并指出學生在論文寫作中存在的問題,學生根據指導意見進行修改。
4.畢業論文與畢業實習接軌。畢業實習是由指導老師推薦或學生自己聯系企事業單位、會計事務所等,尋找會計相關工作的實習機會。畢業實習可以使學生了解真實企業工作環境下的生產經營過程,以企業存在的問題作為課題來源,或者在指導教師安排下收集相關的經濟數據以更好地完成畢業論文的案例分析;另一方面,學生在“準就業”的狀態下積極投身實際工作,表現突出者將被用人單位留用,從而解決了部分學生就業[5]。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畢業論文與就業矛盾一直是目前學校、教師、學生需解決的問題,而大學生普遍重視就業而忽視畢業論文導致畢業論文質量整體下滑。我們提出采取提前進行畢業論文寫作、合理安排回校時間、通過現代媒介與學生交流及畢業論文與畢業實習接軌等措施,協調畢業論文與就業矛盾。對于保障畢業論文寫作質量,提高學生就業率,增強學校辦學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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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靜,柳斌.畢業論文教學安排與擇業的矛盾及解決辦法[J].貴州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4):176-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