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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21 17: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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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論文

篇(1)

一、問題的提出

2002年5月30日,重慶市語文教師高麗婭將自己所在的小學告上法庭。原告訴稱:根據被告要求,在1990年至2002年期間,原告先后交給被告48本教案,被告在收取、檢查教案后沒有及時歸還給原告。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被告僅退還了4本,其余44本已被被告銷毀或賣給廢品站。原告認為,教案是個人智力和創造性勞動的成果,學校檢查之后應該退還原告,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教師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返還44本教案;賠償損失8800元以及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但被告認為,編寫教案是教師的本職工作,而教案本是教學中使用的物品,就象上課時使用的粉筆一樣,學校擁有教案的所有權和處理權。在檢查完教案后,可以不退還給教師,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1]該案已經歷了法院駁回,原告上訴。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艱難歷程,目前仍在進一步的審理過程之中。

一石激起千層浪,此案一經媒體批露,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由于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的、直接的涉及教案的規定,本案引發了法律界和教育界的很多思考:教案是否具有知識產權;教案到底應歸屬教師還是歸屬學校;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還是附載在教案本上的智力成果權益。

二、教案的屬性

1、教案的概念。教案是教師備課中以課時為單位設計的教學方案與計劃。教案直接關系到上課的質量,其規格、式樣、詳略等均沒有統一標準,可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確定。教案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1)課程的基本信息。包括:教師姓名、班級、學科名稱、課程主題、課程類型、上課時間等。(2)教學目標。目標所表達是預想的教學結果,通常以教學結束之后學生能夠做到什么的方式進行表達。(3)教學資源準備和利用。課時計劃應列出所需教學資源,包括:教科書、參考書、學習材料、視聽設備、具體模型等。(4)教學進程。教學進程是指一堂課的教學內容的詳細安排,其重點考慮教學中使用的教學形式和方法,是采用全班教學、小組教學還是個別教學,是用講課、演示法、說明,還是運用討論、游戲、提問等方法。采用何種形式與方法主要視具體情況加以綜合利用。教學進程是教案的最核心部分。(5)評價學習效果的設想。評價學生是否實現了每節課的目標,是教師的一項重要工作。(6)其他可能部分。包括:教學意義、教學重點與難點、布置作業、特殊說明等。

2、教案是一項知識產品,應享有著作權。(1)《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一詞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諸如書籍、小冊子和其他文字作品等”,顯然,教案作為教師備課中以課時為單位設計的方案與計劃,付出了教師極大的時間、精力、智力與勞動,凝結了教師豐富的教學積累和深刻的思考規劃,其本身又不延及思想、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因而無論教案是否發表,應屬一項智力成果、知識產品。(2)教案享有著作權。我國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由于教案完全可以通過書寫、復印、印刷、錄制等豐富各異的手段和方法予以復制,享有著作權保護的“可復制性”的要件,因此,判斷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權的關鍵在于教案是否具有獨創性。所謂獨創性,是指作品是由獨立構思而成的屬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襲、剽竊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此也曾作出解釋:獨創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自己的創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從另一作品抄襲而來。作品的獨創性是法律保護作品表達方式的客觀依據,是區別不同作品的重要標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權的最主要條件。[2]教案是教師根據各項具體情況獨自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復制而來,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演推而來,而是教師運用系統方法、以具體學生為出發點進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方案和結晶,更重要的是,教案真實地記載著教師各階段的教學水平、教學經驗積累的過程。作品的獨創性在教案的第四部分教學進程和第五部分評價學習效果的設想中體現得尤為顯著。因此,筆者認為:教案具備了獨創性與可復制性的特征條件,享有著作權應無爭議。

三、教案是一般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教師個人享有

1、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可見,一般的創作作品歸作者個人享有,只有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下,代表單位意志進行的創作,其著作權才歸單位所有。

2、職務作品的權屬規定。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根據法律規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個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作者使用外)。此外,由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的職務作品,指主要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對于這種情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而其他權利則屬于單位。[3]

3、教案是一般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教師個人享有。結合本案可以分析得出:首先教案的寫作是教師為完成學校的教學任務而編寫的,完成教案是教師的一項本職工作,學校是通過收取、檢查教案的方式對教師的教學進行監督;其次,根據《教師法》第八條之二的規定,教師應當履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義務,可見,教師編寫教案既是教師的權利,也是教師完成教學的重要義務,因此,教案具備了職務作品的特征要件,應屬職務作品;再次,在一般的學校與教師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中,都會有“在聘用其間內,教師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所承擔的教學工作以及其他任務”的條款,可見,編寫教案就是教學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目前學校與教師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中一般都沒有關于教案權屬的具體條款;最后,教師編寫的教案,既沒有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也不屬于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更不是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作品,而是教師根據各項具體實際情況獨自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因而,根據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教案是教師的職務作品,屬于一般的職務作品范疇,其著作權歸屬自然不言而喻,歸教師個人享有,學校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四、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

1、作品與作品載體。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符號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創造成果。作品在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時,往往要附于某一物品上,該物品即作為作品載體,如載有小說的圖書,以及載有教案智力成果的教案本等。作品與作品載體存在顯著的區別。作品載體是載有作品的物質實體,屬于物權保護的范圍。而作品作為著作權的客體,具有無形性、永久性的特征,屬于著作權保護的范圍。[4]

2、著作權與物權的區別。(1)權利的客體不同。著作權的客體是知識產品,具有無形性特征,物權的客體則是實實在在的有形物。(2)權能的可分性。著作權的同一權能可以處分多次,而物權的各項權能卻只能處分一次。(3)權利的保護期不同。著作權的保護期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保護期屆滿即喪失著作財產權。物權則沒有期限,只要原物存在,物權即存在。(4)當著作權與物權發生沖突時,著作權通常讓位給物權。比如一幅繪畫,當物權轉讓給他人時,著作權通常還在原權利人手中,如果著作權人行使權利,要以使用作品原件為前提,這勢必發生沖突。當二者不能達成一致時,著作權將讓位物權而無法實現。[5](5)權利的限制不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合理使用、強制許可等措施,物權則具有強烈的排他性。(6)侵權形式的不同。著作權的侵害主要表現為抄襲、剽竊或篡改他人的作品,與作品物化載體無關。物權侵害的主要行為,往往直接作用于物本身,表現為侵占、妨害或毀損等。

3、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在本案中,被丟失的44本教案是原告教師獨自選擇、設計、綜合、撰寫以及多年積累的結果,教案本則是載有教案的物質實體,所以,綜合上述分析,教案的著作權與教案本的物權理應均由原告享有,學校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而學校將44本教案本銷毀或賣給廢品站,其侵權行為表現為對教案本的物權的妨害或毀損,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利,但并沒有實施抄襲、剽竊或篡改原告教案的事實與故意,因此,學校侵犯的僅僅是教案本的物權,而非教案的知識產權,應采用民法的原則和規定進行調整,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十七條“侵占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應當折價賠償。”的規定,學校理應賠償遺失原告教師44本教案本的損失。

結語:透視本案事實以及相關的法律問題,其實主要反映了我國著作權法中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權屬以及相關保護的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與深入,由法律殫精竭慮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權屬明顯多此一舉,不合時宜,現實的實踐早已經突破了法律原先設定的原則與框架,而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在這個問題上仍沿用原法、進展不大,筆者在此認為:職務作品的權屬不妨由勞動者與單位通過勞動合同或其他方式約定,采取這樣的方式將有助于避免糾紛、提高效率,符合當事者意思自制的原則與法制的人文精神。

參考資料:

[1]參見王少冗:《教案的所有權到底歸誰》,載《中國知識產權報》2003年7月31日,第2版

[2]參見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頁

篇(2)

[作者簡介]員寧敏,廣西大學校長辦公室副研究館員,廣西南寧530004

[中圖分類號]G64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8)04-0137-03

研究生學位論文是指申請研究生學位的學生(碩士、博士),為獲得不同級別學位資格,在導師的指導下,運用所學理論,結合科研實踐活動,經過大量的創造性思維勞動撰寫的學術研究論文。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是指在學位申請活動中所形成的檔案材料,包括學位申請書、答辯通過的學位論文以及論文開題、評審、答辯等材料。研究生學位論文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情報價值和實際應用價值,對這一資源進行開發利用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在開發利用過程中,也面臨著如何使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得到有效的利用,為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和科學研究服務,同時又確保其著作權不受到侵犯的問題。探索研究生學位論文歸檔管理的有效途徑,已成為檔案管理工作面臨的新課題。

一、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著作權內容

著作權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依法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一經形成,便包含了作者的人身權與財產權。

(一)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人身權。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人身權是與作者人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權利。具體有以下幾種:(1)發表權。即研究生學位論文作者或著作權人對尚未公開的檔案有權決定是否將其公之于眾的權利。(2)署名權。即研究生學位論文作者在學位論文檔案上署名的權利。署名權具有永久性,作者終生享有,不因作者生命的終結而取消,不因著作財產權的轉讓和繼承而發生變化。(3)完整權。即任何人不得違反研究生學位論文作者的意愿,對檔案內容進行歪曲、篡改、斷章取義等實質性的變更。

(二)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財產權。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財產權分為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具體包括:以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二、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著作權歸屬

確定著作權人,即誰依法享有著作權,是保護著作權的重要前提。《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著作權人是指創作作品的作者和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完成是一個較為復雜的過程,其著作權人也因此而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研究生學位論文的著作權完全歸論文作者享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如果從論文的開題、構思、寫作、修改到最后定稿,主要由學生本人完成,其論文的來源既不是導師的科研項目,也不是學校安排的科研任務,并且論文內容的獲得沒有主要利用學校的物質條件,指導教師雖然也給予指導、修改,但沒有參加直接創作,這種情況下學生是《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人。

(二)研究生學位論文的作者僅享有部分著作權(如論文的署名權),其他著作權歸學校所有。《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造的作品是職務作品。其第二款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為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研究生參加由學校主持,指導教師承擔的各類科研項目,許多科研成果便成為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在這種情況下,從論文的選題到創作思路及最后定稿均由指導教師完成,凝聚著導師大量心血,不僅是由所在高校主持并承擔全部責任和風險,而且還完全利用學校的各種物質條件、技術條件完成,利用了學校的資源(實驗設備、圖書資料等),研究生學位論文只是實現對該項目研究過程和智力活動的真實記錄,是反映科研項目成果的載體。教育部《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由高等學校主持、代表高等學校意志創作、并由高等學校承擔責任的作品為高等學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權由高等學校享有。在這種情況下學生不具備著作權人的條件,不能成為權利主體,法定著作權人是該生所在的高等學校。

(三)在職申請學位人員只享有研究生學位論文的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所在單位享有。《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在高等學校學習、進修或者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學生、研究人員,在校期間參與導師承擔的本校研究課題或者承擔學校安排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及其他技術成果。除另有協議外,應當歸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一般情況下,這類人在攻讀學位其間開展的研究往往與實際工作相聯系,在履行工作職責的同時,利用工作單位所提供的物質條件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當屬于職務作品。

三、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合法使用

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利用從法律角度審視可分為合法使用與非法使用。檔案的合法利用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學位論文檔案管理部門在開發利用工作中,為了避免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必須準確理解著作權合法使用的范圍、界限、條件等,在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合法使用研究生學位論文。

(一)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開發利用情況。我國《著作權法》對一般作品的作者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實行永久保護,而對作者發表權與復制權、獲酬權等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已經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除人身權永遠屬于作者外,可不經作者授權,不付報酬地查閱、復制或在網絡上傳播等自由利用。

(二)著作權保護期內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開發利用情況。這里就有一個合理使用的問題。所謂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他人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或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基于正當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權作品的合法行為。合理使用規定了三個必備條件:第一,僅適用于已發表的作品,未發表的作品不屬于合理使用范圍。第二,合理使用的目的僅限于個人學習、研究、欣賞或為教學、科研、公共文化利益等12種利用情況。第三,合理使用的“量”必須有嚴格限制,只能“少量”或“適當”,否則視為侵權行為。

(三)無論著作權保護期是否超期。合理使用的方式必須合法。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權等其他權利,并且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

稱。已存檔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有相當部分是未發表作品,按《著作權法》的規定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筆者認為,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從未發表作品不具有公示性的方面考慮,但是制訂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著作權行使的限制,界定是否合理使用的關鍵在于使用作品的目的,高校作為非贏利目的使用者,應充分享受著作權這一立法實質,應將這一寶貴的資源納入合理使用范圍。

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及法律責任

所謂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指既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認可,擅自對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行使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使權利人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違法行為。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利用過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侵犯著作權人權益的法律事實的發生。

學位論文檔案管理部門在利用活動中容易發生的侵權行為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以各種方式(包括網絡傳播)公布學位論文檔案,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公布權;改變作者的署名方式,對作品內容進行歪曲、修改,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署名權;以合理使用為名,利用保管作品檔案的便利條件大量復制學位論文檔案并贏利,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權;擅自對學位論文檔案進行編輯、出版、發行,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出版、發行權。在贏利模式下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未支付其著作權人報酬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學位論文,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財產權。

用戶在利用學位論文檔案中容易發生的侵權行為有:以合理使用為名,剽竊、抄襲他人學位論文檔案;以合理使用為名,蓄意歪曲、篡改、下載他人作品的名稱、內容等;擅自將未公布的學位論文檔案公布;超出合理使用權限等侵權行為。

篇(3)

網絡音樂著作權的侵權就其字面意思是指在網絡環境下發生的侵犯音樂著作權的行為,基于其所處的特殊環境,再結合傳統的侵權定義,可以將網絡音樂著作權的侵權行為理解為:在未經音樂著作權人許可且無任何合法依據的情況下,擅自上傳,下載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的途徑傳播音樂而損害著作權人利益的侵權行為,當然,合理使用及法定許可的情形除外。網絡環境下的發行有著異于傳統環境下的特征,它不需要具備有形載體來固定作品這個特征。基于此,網絡音樂著作權侵權的情形比較常見。

一、網絡音樂著作權侵權的類型

(一)侵犯復制權

復制權是著作財產權的一項內容,隨著復制技術的發展,“版”或者“Copy”有了更加新穎的含義,傳統的復制即為通過印刷,復印,臨摹等方式拷貝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而侵犯網絡音樂的版權這種復制行為通常是通過將別人未經許可的音樂作品轉化為MP3等格式進行數據的轉換,對于MP3和PC用戶來說,一般要取得網絡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或者取得發行制作人的許可才能以正常的途徑下載鏈接,這種途徑往往是要支付一定的報酬,目的是為了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在網絡中對于音樂復制權的濫用經常可見,例如2006年廣東環宇音像有限公司訴上海音像公司侵犯其錄音制品復制權,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其授權復制,發行,銷售CD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版”權法在今天,已經不是“印刷”“出版”法的意思,而是“復制”法的意思,即以保護精神作品創作者的復制權為基點的法律。

(二)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在網絡這個特殊環境下的音樂,網絡傳播權是網絡音樂著作權人所擁有的著作權中的重要內容,根據國際公約WPPT和WCT的規定,“唱片制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唱片,使該唱片可為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而網絡中的侵權行為人通過復制的行為將音樂作品轉變為MP3諸如此類的音樂形式,公開在網絡上供公眾免費下載。如我們經常可以在百度網站上看到一些關于MP3的網絡鏈接供網民下載復制網絡音樂,其中可能有些涉嫌侵權,這就使得著作權人頻頻對其提起關于網絡音樂版權的訴訟,諸如2005年9月,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公司訴百度公司侵犯音樂著作權一案,稱百度公司未經其許可,通過互聯網提供下載服務,向公眾公開其錄制的歌曲,嚴重侵犯了其利益。一審法院認為百度提供的服務超出了搜索范圍,提供的下載服務侵犯了原告音樂作品的信網絡傳播權息。當然,侵犯網絡信息傳播權的方式還有很多種,比如將經過不正當途徑獲得的某公司音樂制作人的音樂提前公布在網上,以在線試聽或者免費下載的方式賺取網站的點擊率,都是侵犯了網絡音樂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三)侵犯署名權

署名權是著作人身權的一項權利,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網絡音樂流行傳播很迅速,幾乎沒有區域與國別的界限,我們經常發現一些歌手創作的音樂旋律其實是之前其他歌手已經創作并發行的音樂作品,在實踐中,歌曲的創作者并非一定擁有署名權,但是在上述行為中,其不僅未經過原創歌手的授權就采用別人的作曲,甚至在署名作曲者一欄中公然寫著自己的名字,一方面這對于原創者和原創者的歌迷們帶來了一定傷害,另一方面對于侵權者本人的名譽也是一定影響,這種情形在網絡中時常能見到,例如2010年某公司藝人在其微博上面發表了關于某首歌曲的試聽,但是這首歌的作曲其實是韓國組合東方神起的成員于2009年所作的歌曲《忘れない》,而當時此藝人并未取得原作曲者的授權擅自收錄此曲目并在即將的音樂作品作曲一欄寫的是自己的名字,侵犯了原作曲者的署名權。雖然原作曲者并未提起訴訟,但是原作曲者的粉絲積極維護網絡音樂著作權的利益最終侵權行為人表示了致歉,各音樂網站如QQ音樂等于第二天的新歌也刪除了專輯中的該侵權翻唱歌曲。

(四)網絡音樂侵權的特殊類型——網絡深層鏈接

網絡音樂鏈接侵權案件在近些年來屢見不鮮,侵權行為人通常是將深層鏈接植入用戶所鏈接的普通鏈接中,這樣當用戶點擊該鏈接時,主頁會繞過用戶想要進入的網站而直接指入深層鏈接網頁。這樣的侵權鏈接行為直接構成不正當競爭,被鏈接網站未經權利人許可提供歌曲的下載或試聽,構成直接侵權;設鏈接網站明知該歌曲未獲合法授權仍對其進行鏈接,構成幫助侵權。幫助侵權是網絡音樂侵權案件最常見的,幫助侵權最主要的方式之一為,設鏈網站和被鏈網站達成協議后,直接鏈接到侵權歌曲。例如正東唱片公司訴北京市龍樂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網通集團河北省通信公司保定分公司侵犯錄音制作者權案中,原告稱:在被告保定分公司所屬網站上面港臺歌手專欄收錄的11首歌曲為正東唱片公司所錄制,其從未許可被告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上述歌曲,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上述歌曲在網絡傳播和下載服務的侵權行為并在其經營的網站主頁及《法制日報》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法院認為:保定分公司在未授權的情況下以與被告龍樂公司合作共同建立音樂網站的方式,擅自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原告制作的錄音制品的行為,共同侵犯了原告對其錄音制品享有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等權利,應該共同承擔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

在實踐中,關于網絡音樂著作權侵權的類型遠遠不止上述幾種,究其結果均侵犯了音樂著作權所有人的合法權利,給網絡音樂市場的發展帶來了混亂,都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侵犯網絡音樂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承擔

針對網絡音樂市場出現的版權侵權行為給權利人所帶來的利益上的損害以及對于網絡音樂市場所造成的混亂,相關行為人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罪責相適應原則的體現,當然一些抗辯事由除外。最常見的抗辯事由是權利的限制,主要有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和強制許可。追究侵犯網絡音樂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時,通常所追究的是非法的向網民提供音樂上傳下載等功能的網絡服務者,在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賠償責任的確定前,首先需要分析在侵權行為實施的過程中,網絡服務提供者究竟扮演了一個什么樣的角色:是直接侵權行為人還是間接侵權行為人。

一種情形下如果個人用戶是數字音樂的積極傳輸者,積極上傳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數字化的音樂作品,這種個人用戶屬于直接侵權者,根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顯然對他們的侵權行為應完全適用無過錯原則進行責任追究;而另一種情形下,如果個人用戶是屬于無意識性的被動接受者,處于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接受的是盜版或者其他非法制作的數字音樂作品這種狀態下所進行的侵權,對此類個人用戶應當根據侵權的個人用戶主觀是否有侵權的故意,具體分別對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

確定了侵權的歸責原則之后,對于直接侵權人適用傳統的著作權侵權的責任方式,通常的采用的方式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對于間接侵權者只有在過錯的情況下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在無過錯的情況下也要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

三、針對網絡音樂著作權侵權的防范措施

由于數字化信息時代的到來,網絡音樂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對其的著作權保護也是規范網絡音樂市場的重要形式。網絡音樂著作權保護應解決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是人們對知識產權的法律認知問題,二是對網絡音樂規范管理問題。

(一)首先是人們對于知識產權的法律認知

筆者點開一些網站的引擎可以看到很多關于音樂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案例,在以往的新聞報道中也聽過關于這方面的官司,但是這些都只是冰山一角,很多被侵權的著作權人可能并沒有追究侵權行為人的責任,鑒于地理位置和訴訟費用及賠償額度等諸方面的考慮。同時在網絡音樂侵權案件中,各地法院對一首歌的侵權損害賠償還沒有統一的標準。除此之外,很多侵權案件中的起訴主體通常是唱片公司和音樂協會,如果歌手和創作者本人提起維權訴訟的話,那么公眾影響力對于著作權保護的認識可能會有所提升,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二)從規范網絡音樂管理方面來講,具體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從網絡傳播的角度控制惡意侵權行為

網絡音樂著作權人授權的唱片公司或者網絡運營商在上傳了資源之后,可以采用加密的方式給那些付費的下載者進行資源享有,就如同itunes軟件上面的付費下載。這樣可以不僅使消費者得到了正版的音樂同時也保護了網絡音樂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2.從行政的角度加以規范

國家版權局是開展過多次打擊網絡侵權盜版的專項活動,包括非法通過網絡提供電影,音樂和軟件下載的大案。因此是保護網絡音樂安全的一個紐帶和橋梁,在接到投訴及專項活動時采取行政手段應對于非法獲利的網站及個人予以處罰。對于違反多部法律的網站可以責令其整改,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責令關閉網站,必要時可以移交司法機關。

篇(4)

隨著現代網絡科技的發展,世界文化交流融通越來越便捷,而個性化、多樣化的民族民間文化正猶如城市的風景,逐漸被統一化、制式化。對待民族民間文化,是任其自生自滅還是予以保護?如果對其予以保護,必然涉及成本問題,是否得不償失?在對這些問題的思考中,應該意識到,民族民間文化是我國的一項“比較優勢”,具有巨大的開發價值。中國歷史悠久、民族眾多,至今還存在很多相對落后和封閉的區域能夠“原汁原味”地保存我們底蘊豐厚的民族民間文化。在文化領域,只有個性的才更鮮活,才更有價值,因此這一豐富的資源,正體現了我國文化上的“比較優勢”。我國在“自主知識產權”的擁有及利用上并不占優勢,因為發明專利、商標、軟件等知識產權主要為西方發達國家所掌握,所以,我們就更應將目光投向自己占據比較優勢的項目上,重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即使對民族民間文化進行保護可能需要付出成本,但對其進行開發利用且利用得當,就能創造更為可觀的價值。比如美國迪斯尼上映的中國元素的動畫片《花木蘭》《龜兔賽跑》《功夫熊貓》等,均選取了我國民族民間文化中的優秀題材,并獲得了商業的成功。況且,就成本論成本,我們亦認為,只要制度設計得當,成本是可以得到控制的,對民族民間文化的利用將更加科學有序。因而,在對民族民間文化進行保護時,對其保護制度的研究,就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在此,本文將選取民族民間文化中的精粹——民族民間文學作品,就其著作權保護法律制度的相關基礎理論問題進行探討。

一 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界定

1.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概念及內涵

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進行界定,首先涉及到什么是民族的問題,對此學界向來沒有統一的認識。認為,民族是“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一個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共同體”。以該定義為基礎,我們認為民族民間文學作品是指通常情況下作者不明確,且沒有固定化的有形載體,但有充分理由推斷出自某社會共同體并世代流傳的屬于民族文化遺產的藝術作品。

在世界立法例上,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所采用的稱謂和對其內涵的理解不盡相同。有的定義為“民間文學”,如較早在“跨國版權法”中保護民間文學的非洲知識產權組織,該組織認為,受版權法保護的民間文學包括:“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團體所創作的、構成非洲文化遺產基礎的、代代相傳的文學、藝術、科學、宗教、技術等領域的傳統表現形式與產品。”在這一定義中,民間文學的范圍是十分寬泛的;有的定義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如俄羅斯1993 年7 月的《版權法》,并且將這類作品的范圍劃得較為狹窄;還有稱為“土著居民的藝術作品”、“通俗文學”、“俗文學”......而我國的著作權法將這部分作品的名稱界定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事實上,考察立法目的,不論該類立法所采用的名稱是什么,我們認為這都是對民間文化資源的界定,是對應于版權法上的作品的。版權法上的作品均是對現有知識的一種具有新穎性的思想表達方式,而民族民間文學作品即為“現有知識”中的一種重要資源,如果說版權法的作品是“流”的話,民族民間文學作品則為“源”。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國家立法保護民族民間文學作品,正是對“源”與“流”公平分配問題上的重新思考。這一來自于第三世界國家的聲音已為國際社會所重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于2000 年成立了“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政府間委員會(以下簡稱IGC)”,以討論“產生于遺傳資源的獲取和惠益分享、傳統知本文為2007~2008 年度云南省學習十七大精神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民族民間文學作品之著作權保護研究》課題的階段性成果識(不論是否與遺傳資源有關)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保護中的知識產權問題”。迄今為止,IGC 的調研成果之核心內容就是為傳統知識(TK)和民間文藝(TCEs)。而本文所探討的民族民間文學作品,其內涵正與IGC 所提出之TCEs 所契合。

2.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外延

同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定義一樣,由于其目種實繁,其范圍的界定至今也尚無具有公信力的標準,根據《保護民間文學表達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侵害行為的國內法示范法條》第二條的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主要包括下列內容:(1)口頭表達形式,諸如民間故事、民間詩歌及民間謎語;(2)音樂表達形式,諸如民歌及器樂;(3)活動表達形式,諸如民間舞蹈、民間游戲、民間藝術形式或民間宗教儀式(這些形式不論是否已經固定在有形物上);(4)有形的表達形式等。

二 著作權保護的涵義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法律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民事主體的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是作者基于對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以及全面支配該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財產權的總稱。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項內容。著作權法中的人身權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權。這種權利是與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從人身權的起源看,18 世紀末,在資產階級的天賦人權思想的影響下,德國著名哲學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權、人身權的一種延伸權利的觀點。可以說,人身權是人權觀在著作權領域的體現。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是指能夠給著作權人帶來經濟利益的權利。這種經濟利益的實現,要依靠著作權人對作品使用才能獲得。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的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通過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攝制或者改編、翻譯、匯編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1.著作權保護的目的

研究著作權保護目的的重要的法律依據即著作權立法,綜觀世界各國法律中著作權保護的目的,我們發現,不同國家有不同側重。大陸法系國家著作權保護的首要目的是保護作者的權利,著作權甚至被稱為作者權,例如德國《版權法》一開始便有保護作者人身權的條款,并規定人身權不得轉讓;而英美法系國家除了重視對作者權利的保護以外,對其他利益主體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也同樣看重。以美國為例,其《憲法》的著作權條款,從立法和司法方面考慮,授予作者著作權在美國被看成是服務于鼓勵智力作品的創作,而最終使公眾受益。從理論上說,至少公共利益優先。

我國《著作權法》開篇第一條明確指出,制定著作權之立法目的是“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有學者將該立法目的分為兩個層次,認為著作權保護的直接目的是保護作者的著作權及相關權益,但終極目的卻是為了有利于作品的創造和傳播,以促進社會整體利益。對于這樣的理解目前已不為學界主流觀點所認同,法條的文意解釋并不能得出兩個遞進層次的立法目的關系,我們認為,著作權保護的目的在于協調和平衡兩種法律所同等尊重的價值——作者利益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規定表明,作品著作權的原始歸屬一般是作者,除非法律有特殊的規定。事實上,“著作屬于作者”是各國著作權法確認著作權歸屬的一般原則。保護作者利益,從理論上看,是著作權領域對人權的保護。作品是作者創造性勞動的成果,作者通過勞動獲得了對作品的產權,由此獲得法律的保護。根據洛克的觀點,“只要他使任何東西脫離自然所提供的和那個東西所處的狀態,他就已經摻進他的勞動,在這上面摻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東西,因而使它成為他的財產。”而生命、自由、財產等即為人權的必要組成。從實踐上說,對作者權益的保護,能夠轉化為作者創作的動力,激勵作者的創造性勞動,從而促進社會的文明發展,這就轉向了著作權保護的另一目的——增進社會公共利益。為了達到該二元利益平衡的目的,《著作權法》設置了種種法律制度。首先,法律承認并保護作者對作品的專屬性,在某種程度上,或者說,是一種壟斷性利益,但同時,為了使公眾能夠接觸并使用該作品,保護社會的公共利益,法律又對該壟斷性權利進行必要的限制,設置了諸如著作權的保護期限、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制度。

2.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基本法律原則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符合下列原則:(1)思想與表達相區分原則,即著作權保護的對象限于通過一定載體表達出來的作品,而不延及思想、工藝、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之類;(2)獨創性原則,該原則要求作品應由作者獨立創作,能夠體現作者的精神勞動和智力判斷,而非簡單的摹寫或材料的匯集;(3)平衡原則。如上所述,著作權法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平衡作者和社會利益,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因此,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不應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三 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之制度設計

根據上述對著作權保護的論述,我們發現,現有的著作權制度在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保護上會產生很多問題,比如,著作權的一般主體是作者,但民族民間文學作品在通常情況下作者不明;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保護期限如何認定等,基于此,有必要在著作權法的框架下,就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保護進行新的法律解釋。

1.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之可能

正是由于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之種種困境,有學者提出,應該脫離著作權法,創制新的法律制度以保護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認為著作權保護的是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私權中的一個領域,利用現有成熟的版權制度進行保護具有可行性,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民族民間文學作品除此就沒有其他的保護方式了,事實上,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進行法律的保護是多層次的,著作權保護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

(1)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性質決定其著作權保護的可能性。

知識產權與其他權利相區別的關鍵在于,其保護對象為非物質性的信息,具有不同于物質財產的重要特點:①是一種精神財富,可以永久存續;②必須以一定的物質形式表現出來;③可以被有形載體固定并無限復制或重復使用;④可廣泛傳播;⑤可以同時被許多人使用;⑥不能用控制物質財產的方式控制。考察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本質特征,正與信息的特征相契合,這就成為知識產權制度可以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保護的前提條件。當然,也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能成為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信息還必須具有商業價值,能為民事權利主體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即為一種專有權、對世權。

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商業價值是顯而易見的,這里不再贅述。要探討的主要問題是,對這類信息的權利能不能成為一種對世權、支配權。根據對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定義,該類作品雖然通常情況下作者不明,但卻有充分理由推斷出自某社會共同體,因而,如果將創作該類作品的社會共同體視為一個整體,該群體對其作品所享有的權利就是群體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的,即其權利的效力可以對抗群體之外的一切人,為該群體所專有,是一種對世權。故,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只要是具有獨創性的智力創作成果,并通過一定載體所表達,不損及社會公共利益,就能為《著作權法》所保護。

(2)我國立法思路決定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可能性。我國《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由此可知,在立法的思路上,法律已經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我國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但鑒于其特殊性,具體的保護辦法又由國務院以行政法規予以規定。中國自20 世紀就一直組織進行相關的立法工作,國家版權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 年起草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第一稿,該稿得到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肯定。2002 年后,在1996 年基礎上國家版權局又起草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第二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國務院2007 年立法工作計劃的意見〉和〈國務院2007 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及《2007 年中國保護知識產權行動計劃》要求,2007 年9 月,國家版權局成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起草工作小組。目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立法工作已經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當中。

具有幾百年歷史的《著作權法》,是現代社會迄今創設的一種較好的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的制度工具。只要稍微拓寬一點思路,將其用于平衡社會中的群體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應該是可行且有效的。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著作權保護,不但可以利用原有的立法資源,節約立法成本,而且還可以借鑒著作權制度中已經積累的豐富經驗。從這種意義上說,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又是必須的。

2.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主體

(1)民族民間文學作品主體的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就主體而言,一般具有不特定性。這種“不特定性”就造成了著作權保護的困難。僅就學者們提出的各種建議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幾種:國家、民族和社區等。

第一,國家著作權人。筆者認為,將國家籠統地認定為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主體并不妥當。

首先根據TRIPS 的規定,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其核心價值在于界定人們因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所產生的各種利益關系。直接將國家作為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主體,有公權與私權爭利之嫌。另外,既然已經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應該是《著作權法》的下位法,其就應該遵循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是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一種私權保護方式。因此,學者提出,將國家視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這種具有濃厚國有制色彩的構想是需要審慎對待的。

其次,如果籠統地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確定為國家,雖然在實踐中便于操作,而且可以突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法律保護的主要作用——對抗由域外人士實施的、利用民間文學藝術營利,但卻不給予其發源地人民任何回報的利用,避免文化資源的流失。但應考慮到,不合理利用并不局限于域外人士,還可能包括本國的、創作群體外的其他個人或組織。由國家統一行使權利的效率,可能不如由熟悉當地文化背景,與傳統資源休戚相關的創作群體自行享有權利、行使權利、維護權利的效率高。當然,在特殊情況下,亦不排除國家作為著作權人,我國著作權法對此也有規定。就民族民間文學作品來說,如作品的創作流傳出自哪個具體民族或地區不能確定,或者尚有爭議,可以由國家作為作品的著作權人。

第二,社區著作權人。在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歸屬問題上,主要有兩種認定方式,即地區或民族,例如,中國三大英雄史詩之一的《格薩爾王傳》,誰都必須承認它是屬于藏族的,同樣,彝族的《阿詩瑪》、傣族的《召樹屯》、白族戲劇吹吹腔、蒙古族薩滿祭詞......其民族歸屬是十分明了的。當然,還有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除以民族外,還根據地理范圍劃分歸屬,如田林壯劇,流傳于廣西百色地區;馬隘壯劇,流傳于廣西德保縣馬隘等地;富寧壯劇,源于云南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富寧縣。而“社區”一詞是1887 年德國社會學家滕尼斯(F. Tonnies)提出的,不同的學者根據自己研究的需要,從不同層面、不同角度對社區進行了界定,沒有公認的定義。因此,筆者以“社區”概括之。本文所指社區,即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產生并流傳的某一個地區或某一個民族群體。

(2)著作權集體管理。以社區作為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主體,雖然易于界定,且能鼓勵各民族或地區整理保護自由的民間資源,但社區人數眾多,權利行使效力必然低下。根據美國奧爾森的“集體行為理論”,“有理性的、尋求自我利益的個人不會采取行動以實現他們共同的或集團的利益”。如果別人采取了積極的行動,他自己亦不會排除于此共同利益(集體產品)之外的,而且如果別人付出成本,自己可以“搭便車”,坐享其成,何樂不為!故大集團比起小集團來,不能更有效地組織起集體行動。因此,在民族民間文學作品領域,和主體的界定相伴,必須提出此類作品著作權的集體管理辦法。

我國《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了著作權的集體管理制度,實踐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如中國音樂作品著作權協會、中國文字作品著作權協會等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保護著作權人利益,并促進社會公眾著作權意識的目的,其運作方式可以為保護民族民間文學藝術提供有益的借鑒。具體說,應該成立非政府的民間組織來代為行使民族民間文化的相應權利,以切實保護民族民間文學藝術發源地(族群)的集體利益。非政府組織依照法律規定成立、運作,代表民族民間文化發源地(族群)對非發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該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應許可行為或收取合理費用,代表參與訴訟、仲裁等活動。其收取的費用用于該民族文化的保護與傳承。

(3)整理人、記錄人的著作權人地位。整理人、記錄人在=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搶救、傳承和保護工作中意義重大,但筆者認為,整理人、記錄人不能成為民族民間文學作品本身的著作權主體,因為民族民間文學作品是群體性勞動的成果,只能由相應社區成為其著作權主體。至于整理人、記錄人如果在完成作品的時候付出了較大的創新性勞動,形成的則是基于民間文化之“源”的創作,是現行《著作權法》第九條所規定的“作品”,其自然啟動現有版權機制進行保護,但已不是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的保護。如果整理人、記錄人只是忠實記錄或稍加整理,沒有創造性勞動的付出,對他們的保護或資金支持,則不在著作權法考慮的范疇,而是大的文化保護法應該考慮的。

3.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方式和權利內容

(1)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方式。鑒于民族民間文學作品主要是通過世代相傳的方式在某一群體存續,其內容持續處于動態發展過程中,因此,為了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范圍,可以采取登記制度作為該類作品著作權的產生方式。我國國家版權局1994 年12 月頒布了《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通過作者自愿的登記行為,對其著作權進行形式上的確認,以進一步明確著作權的歸屬,在發生著作權糾紛時也可作為初步證據,從而最終達到維護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目的。該辦法可作為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方式的法律依據,而這實際上是與該類作品的國際保護方式相協調的。國際上對于該類作品的保護也采取了諸如登記、認定等一系列制度,例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產優秀作品”的評審規則中,專門制定了作品的申報制度,其中規定申報的作品需附有作品所有者個人或群體認可的文字、錄音、錄相或其他證明材料,無此等證明者不可申報。

采取登記制,一方面,可以明確作品的歸屬和具體范圍;另一方面,可以促進權利主體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挖掘、整理工作,有利于國家對有重大價值的文學作品進行管理,尤其是涉外使用的管理。

(2)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的內容。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目的在于,一方面,從法律上建構文化領域“資源”和“創新”公平的分配機制,保障文化資源在被使用的情況下獲得合理的報酬;另一方面,以著作權保護的方式,從精神和經濟兩方面激勵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搶救性保護工作,明確作品的范圍和內容,以利于作品的傳播,弘揚中華傳統文化。因此,著作權保護的目的之一:“鼓勵作品的創作”,就顯然不適用于民族民間文學作品,這就決定了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的范圍和行使方式的特異性。

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著作權也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個部分,就人身權來說,筆者認為其范圍只應包括署名權、發表權和修改權,而不包括保護作品完整權。因為要搶救和保護民族民間文學作品,就必須鼓勵對作品的收集整理行為,以及在此之上的創新,而保護作品完整權顯然與該類作品的保護方式相沖突;就財產權來說,筆者認為其行使的方式上不應包括許可使用。民族民間文學作品應強調自由使用,只要注明作品的出處,尊重著作權人的精神利益,并支付相應費用,滿足著作權人的財產利益即可使用。

4.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期

筆者認為,《著作權法》所規定“作者終身加死后五十年”的保護期限不適用于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其一,從理論上講,如果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界定為作品的創作群體,根據目前著作權法保護期為作者生前加死后五十年的計算方法,只要創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群體一直存在,作品的保護期也就要一直延續下去,這實際上也就幾乎等于無期限保護了;其二,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性來看,這類作品是代代相傳、世世延續的,處于始終動態的發展中,其“創作的階段性”難于認定,這也決定了該類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應該是無限的。

四 小結

通過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法律制度的思考,我們認為該類作品符合現行著作權法對作品的定義,現行《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對作品保護的基本原則及保護的方式等均基本適用于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保護。但針對該類作品的特殊性,法律亦應進行相應的調整,因此,應在現行《著作權法》的框架下來建構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保護模式,制定專門法作為著作權法的下位法來具體調整該類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注 釋

①鄭成思.世界各國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況.cpo.cn.net/zscqb/lilun/t20020708_6772.htm

②管育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探討. iolaw.org.cn/showNews.asp?id=17767

③田勝立.中國著作權疑難問題精析[M].武漢:華中理工大學出版社,1998:69、308

④ baike.baidu.com/view/4229584.htm

⑤馮曉青.著作權之立法宗旨研究.臺灣:月旦民商法雜志,2007(15)

⑥張玉敏.論知識產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知識產權研究(第十三卷).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3:177~180

⑦韋之、凌樺.傳統知識保護的思路[DB].cpo.cn.net/zscqb/lilun/t20020702_6427.htm

篇(5)

       

     隨著現代網絡科技的發展,世界文化交流融通越來越便捷,而個性化、多樣化的民族民間文化正猶如城市的風景,逐漸被統一化、制式化。對待民族民間文化,是任其自生自滅還是予以保護?如果對其予以保護,必然涉及成本問題,是否得不償失?在對這些問題的思考中,應該意識到,民族民間文化是我國的一項“比較優勢”,具有巨大的開發價值。

2.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基本法律原則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符合下列原則:(1)思想與表達相區分原則,即著作權保護的對象限于通過一定載體表達出來的作品,而不延及思想、工藝、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之類;(2)獨創性原則,該原則要求作品應由作者獨立創作,能夠體現作者的精神勞動和智力判斷,而非簡單的摹寫或材料的匯集;(3)平衡原則。如上所述,著作權法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平衡作者和社會利益,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因此,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不應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三 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之制度設計

        根據上述對著作權保護的論述,我們發現,現有的著作權制度在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保護上會產生很多問題,比如,著作權的一般主體是作者,但民族民間文學作品在通常情況下作者不明;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保護期限如何認定等,基于此,有必要在著作權法的框架下,就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保護進行新的法律解釋。

        1.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之可能

        正是由于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之種種困境,有學者提出,應該脫離著作權法,創制新的法律制度以保護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認為著作權保護的是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私權中的一個領域,利用現有成熟的版權制度進行保護具有可行性,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民族民間文學作品除此就沒有其他的保護方式了,事實上,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進行法律的保護是多層次的,著作權保護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

        (1)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性質決定其著作權保護的可能性。

篇(6)

目前國內沒有直接論述學位論文著作權歸屬的相關法律規定。經過檢索,僅在《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13條中對學位論文著作權歸屬問題進行了界定:“在高等學校學習、進修或者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學生、研究人員,在校期間參與導師承擔的本校研究課題或者承擔學校安排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及其他技術成果,除另有協議外,應當歸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而對于不同培養和創作模式下產生的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權的歸屬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國關于學位論文著作權歸屬相關規定的不明確性以及研究生培養模式的復雜性,使得研究生學位論文的著作權歸屬難以理清。

二對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權歸屬問題的分析

由于研究生學位論文創作模式的復雜性,筆者認為應該針對學位論文不同的創作情況來具體地分析其著作權的歸屬問題,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權的歸屬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研究生獨立擁有著作權

如果該研究生在學位論文的定題、撰寫過程中得到了導師的指導和相關專家、教授的參考性建議,但是這些建議和指導并沒有參與實質性的創作,學位論文在完成的整個研究過程中,作者都是親力親為,有用的數據、大量的實驗都是作者經過獨立的計算和實踐得出的。所以,該研究生學位論文的著作權應該屬于研究生獨立所有,學生只需要在文章中對導師表示感謝即可。

2學校擁有著作權

某些研究生以參加導師的科研項目或者是學校下達的科研任務為論文的選題,在這種情況下,學位論文往往是課題研究的一部分。學生根據此類課題或者任務完成的課題所創作的學位論文的著作權應當由學校擁有。

3學位教育研究生所撰寫學位論文的著作權歸屬

(1)研究生承擔了所在單位的課題而形成的學位論文。某些學位教育研究生結合本職工作,選題直接來自于自己工作單位的課題而完成的學位論文,根據X《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對于已經存在著作權歸屬約定的課題,學位論文作為課題成果的一部分,其著作權屬于協議約定方。而對于沒有對著作權歸屬約定的課題所形成的學位論文,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2)研究生以工作實踐為基礎,通過自我總結、研究而形成的學位論文。有的學位教育研究生的選題往往直接來源于自己的工作實踐或者具有明確的工作背景和應用價值,但是沒有承擔學校或單位的研究課題,而是通過自我總結、研究而形成學位論文。本人認為這類學位論文的著作權應該屬于研究生所有。

綜上所述,學位論文的著作權主體應該根據不同的創作情況和創作時依靠的物質條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需要對他們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界定。

三開發利用研究生學位論文需解決其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電子版學位論文的傳播方式和版權控制的復雜性極大地限制了它的利用范圍,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以解決著作權歸屬帶來的問題。

篇(7)

中圖分類號:G64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4-0256-02

隨著計算機和互聯網應用的不斷發展,高校科技論文的網絡發表和共享也得到逐步的發展。高校科技論文的網絡發表與共享打破了高校以往的只能通過傳統紙質期刊發表科技論文的程序,減少了科技的時間,使高校的科研人員學術交流更加方便、快捷;在推動高校科技信息和知識的快速傳播以及科技成果迅速得到共享和應用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科技絡發表和共享平臺在中國還是一個新的事物,相關的制度和機制還沒有健全 [1],在版權保護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科技絡發表與共享平臺的高度共享性使得版權保護的難度增大,如何有效保護高校科技絡發表與共享平臺作者的版權是目前首要解決的問題。

一、科技論文的網絡發表與傳統科技的版權比較

(一)網絡科技論文與傳統科技論文版權保護的復雜度

網絡侵權與傳統版權侵權相比,傳統版權侵權是紙質為載體的,是看得見摸得著的,網絡侵權是通過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實施的,侵權完成的速度快,復制、下載、傳輸行為變得簡單易行,同時侵權確認的難度大。與傳統版權保護相比,網絡版權保護變得更加復雜,版權保護的主體、客體及地域性的范圍加大。傳統版權保護的主體是作者、出版者及其用戶。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下的版權保護主體包括科技論文擁有者、科技論文傳播者、網絡服務開發商以及科技絡的使用者。另一方面,版權保護的客體范圍擴大;同時由于互聯網的無國界,一旦有侵權行為發生,版權保護就十分復雜。如表1所示,二者的侵權復雜程度比較。

(二)網絡科技論文與傳統科技論文著作權比較

1.發表權和修改權。發表權包含的內容很多,包括是否發表,何時發表,在何刊物發表等。所有這些都應由作者自己來決定,任何他人未經作者授權或委托,都不得擅自決定。但是由于傳統期刊需要經過投稿、審稿等漫長的過程,發表的周期很長。所有這些發表權版權人無法自己決定,一旦投稿就沒法修改,甚至有些出版社自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 [2]。而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下的科技論文可以隨時發表。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這表明,作品可由作者自己修改,也可由取得授權的其他人修改。

2.保護作品完整權。傳統紙質期刊發表的論文,科技論文的完整性有時會被忽視,比如對于論文稿件,經專家審稿后,認為論文的內容很好,但由于版面限制等因素,就會對論文進行大量的修改和刪除,此種做法就侵犯了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然而相對于網絡科技論文,由于作其發表的載體為網頁沒有任何篇幅和尺寸上的限制,科技時完全可以從其內容本身的完整性編排內容。

3.信息網絡傳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中國2001年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增加的一項權利,保護通過互聯網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是由于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新的著作權權利是網絡科技論文傳播的一項重要權利。傳統科技論文則沒有此項權利。

二、高校科技絡發表與共享的版權侵權分析

1.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有些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未經版權人的同意或許可,擅自將其作品在網絡上發表,傳播。比如有些網絡平臺擅自把一些作者的博客作品在其網站上發表并予以共享,在網絡上使用他人作品時,擅自對作品進行修改、刪節等;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明確將此種行為定性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2.科技論文作者權益侵權。科技絡發表和共享使得復制、盜版和修改變得更加容易,以中國科技論文在線發表與共享平臺為例,作者發表的論文根據文責自負的原則,只要作者所投論文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有一定學術水平,符合其網站的基本投稿要求,就可以發表。科技論文在線允許文章在發表前,甚至審稿前首先在網上,科技論文在線采用的這種先公開,后評審的論文評價方法使得作者一旦上載的作品沒有經過授權或許可,通過科技論文在線進行傳播就會存在很大的版權風險。

通過對廣西某幾所高校的一些科研人員調查發現,80% 的科研人員不愿意在網絡平臺上發表及共享其科研成果。40%的被訪者認為如果網絡上發表共享其論文,再次向正規期刊投稿難度會增加,甚至一些正規期刊不接受這樣的投稿。20.7% 的認為將會導致盜版現象;7.3% 的認為可能會被用于商業目的;12%的認為可能會損害文章的完整性和署名權;只有20% 的人考慮過將自己的文章公布在網絡平臺上。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目前存在不少版權糾紛的問題。所以說科技論文在線發表與共享應妥善處理好網絡版權侵權。

三、高校科技絡發表與共享版權保護的建議措施

(一)科技絡著作權人采取的措施

1.增強高校著作權人的版權保護意識。在目前網絡版權保護方面還不夠完善的情況下,樹立高校科研人員的版權保護意識更為重要。目前,高校科研人員科技絡發表的著作權意識還比較淡薄。即使自己的作品被侵權,很多作者沒有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從而導致現實生活中任意轉載、改編等方式使用科技論文的現象很普遍。因此要通過各種方式,開展版權教育,增強版權自我保護意識。高校應加強版權保護這方面的宣傳,在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上登載相關著作權保護知識,利用一切可能的媒介和渠道宣傳版權保護的相關知識。

2.采取技術措施。版權的保護措施是指版權人主動采取的,能有效控制進入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并對版權人權利進行有效保護,防止侵犯其合法權利的設備、產品或方法 [3]。目前,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應對網絡中的侵權現象,版權人采取的技術措施通常包括采用反復制設備、訪問控制技術、數字水印、數字簽名或數字指紋技術等保護網絡科技論文的版權。

(1)反復制設備(anti-cope devices);由于網絡作品的復制非常容易,目前版權人一般采取反復制設備就是阻止復制作品的設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SCMS”系統(serial copy management systems),該系統的最大特點就在于它不僅可以控制作品的第一次復制,而且可以控制作品的再次復制,避免數字化作品的復制件被作為數字化主盤。(2)訪問控制技術;即控制進入受保護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如登錄密碼)。它允許用戶對其常用的信息庫進行適當權利的訪問,限制用戶隨意刪除、修改或拷貝信息文件。(3)數字水印、數字簽名及數字指紋技術;為了防止網絡作品的易修改,易盜版現象出現了數字水印、數字簽名或數字指紋版權保護技術。數字水印是利用數字內嵌的方法隱藏在數字圖像、聲音、文檔、圖書、視頻等數字產品中,使得用戶只能在屏幕上閱讀,而無法復制。這種技術可以用以證明原創作者對其作品的所有權,并作為鑒定、非法侵權的證據。數字指紋是指同時在數字作品中嵌入的是作品傳播者和使用者的標識信,和數字水印技術相反,當某個用戶將其拷貝非法的傳播到外界,版權所有者就可以通過提取拷貝中的指紋來追蹤非法用戶。數字簽名技術即進行身份認證的技術,防止偽造,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其他技術措施比如防火墻技術、認證技術(CA)、追蹤系統、標準系統、電子版權管理系統等。

(二)完善版權保護法律制度

中國在著作權的網絡立法方面,其法律文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保護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等一系列涉及網絡版權保護的文件,為技術措施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其中《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是2005年由國家版權局與信息產業部聯合實施的,對網絡環境下的科技論文版權保護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國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政府應加快對《著作權法》的修改、完善,并制定保護網絡著作權的專項法律或行政法規。法律保護是一種事后控制的手段,即只有在發現侵權行為之后,法律才能進行干預,一旦有版權侵權,高校科研人員應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加大版權保護力度

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應增強維權意識,對抄襲剽竊他人論文成果侵犯版權的行為予以嚴懲。以中國科技論文在線為例,其網站上設有學術監督欄,對一些侵犯版權的作者取消已發表的論文,收回刊載證明,在中國科技論文在線網站上予以譴責,并禁止三年內在其網站上,對維護版權所有者的權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這對于網站在保護版權方面還是不夠的。對于一些復制、盜版其網站上的論文在其他網絡平臺上發表或者在科技期刊上發表,則沒有相關的政策。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應當充分重視作者的論文版權保護需求,保護作者的著作權權益。

高校科技絡發表與共享版權保護要得到增強,首先要增強高校版權人的版權保護意識;其次則必須及時更新、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快網絡版權保護的立法,最后要提高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的技術保護水平。只有作者的版權得到有效的保護,才能提高科技論文的發表數量和質量,推動高校科技論文的網絡發表與共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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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號]G250

1 前言

開放獲取(Open Access,簡稱OA)是國內外學術界和出版界旨在推動科研成果免費共享、及時傳播的交流模式。目前,能夠有效實現開放獲取的是機構知識庫(Institutional Repository)。機構知識庫是指由某一個機構建立的,以收集、整理、檢索并保存本機構成員的研究成果,并在網絡上免費共享的知識庫。機構知識庫有別于基于學科或專題的知識庫,它具有地域性、開放性、互操作性、動態性和綜合性等特點。研究者通過把自己的學術論文、研究報告等研究成果存繳到自己所屬的機構知識庫,無償公開,以此擴大其研究成果的開放獲取程度,提高其學術影響力。

后印本論文(Postprint Thesis)是指經同行專家嚴密評審之后,已經在期刊或其他公開出版物上發表的研究成果。后印本論文若在機構知識庫中能夠得以公開,可以保證機構知識庫的學術情報資源質量,促進學術研究與交流。但是,刊登在學術雜志上的論文的著作權大多數是從著者手中轉移到出版發行機構或者學會,如果著者希望在Web網頁或者機構知識庫上存繳自己的論文,就必須向出版發行機構確認其論文的著作權,也就是確認其著作權中的復制權、公開利用等權利。著者若對每篇論文都要向出版發行機構確認其著作權,是一個很繁雜的事情,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學術論文在機構知識庫的存繳。為了省略這種繁雜的手續,促進機構知識庫的建設,出版發行機構或學會應該積極公開OA方針,以便作者對后印本論文的非商業性公開利用。

日本國立情報研究所針對日本的大學等研究機構,為其機構知識庫建設提供了技術和資金上的支持。目前,日本已建設的機構知識庫已經達到162個(截止到2010年11月13日),共存繳學術情報資源1041 944件(其中后印本論文占15.4%),已經發展成為一個比較成熟的機構知識庫系統。

以下從兩個方面介紹日本機構知識庫存繳后印本論文的著作權策略。

首先,作為機構知識庫的推進者大學圖書館,建設了收集各學會開放獲取方針的數據庫SCPJ(SocietyCopyright Policies in Japan)。其次,科學技術振興機構JST(Jap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gency)為支持各個學會制定OA方針,在對各個學會著作權規定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作著作權規定(相當于我國的版權協議)模板,提供給各個學會,作為學會制定OA方針的參照體系。

2 SCPJ數據庫

2.1 概要和特征

為促進后印本論文能在機構知識庫系統中得以公開,豐富機構知識庫的學術情報資源,日本筑波大學、千葉大學、神戶大學、東京工業大學等大學圖書館,參照英國諾丁漢大學建設的SHERPA/RoMEO數據庫,建設了一個能夠簡單地確認有關日本學會OA方針的數據庫SCPJ。SCPJ數據庫建設是國立情報研究所支持機構知識庫建設的重點研究項目之一,該項目總稱是“關于開放獲取和自動保存的著作權管理研究項目”,主要是調查并收集各學會的OA方針,并將調查收集結果進行整理、分類后,在SCPJ數據庫中公開。在SCPJ數據庫中利用5種顏色對各個學會的OA方針進行分類,通過學會名稱或者學術雜志名稱可以檢索到各學會的OA方針,如表1所示:

SCPJ數據庫建設項目的特征:①除了通過學會名錄對日本國內幾乎全部的2000多個學會的OA方針進行調查外,對新增加的學會也都進行跟蹤調查,具體的調查方式是通過網頁訪問、電子郵箱、問卷調查等;②對“沒有制定OA方針”的學會或者“未回答”的學會歸在同一類,這一類就是表1中Gray顏色所表示的部分,該部分在SHERPA/RoMEO數據庫中是沒有的。在OA方針調查結果中有半數以上學會的回答是“沒有制定OA方針”或者“研究中”,對于這部分學會需要繼續跟蹤調查,為了使原有的這些調查數據能夠為以后的跟蹤調查帶來幫助,于是,在SCPJ數據庫中設置Gray顏色來表示這部分學會。SCPJ數據庫建設項目對這部分學會繼續進行調查的同時,積極向這些學會宣傳OA政策,使各學會明確OA的目的和意義,便于其盡快制定OA方針。

2.2 基于SCPJ數據庫的日本學會OA方針的現狀

SCPJ數據庫是在機構知識庫中存繳后印本論文時確認著作權所不可缺少的工具,也是能夠俯瞰日本學會OA方針趨向的唯一工具。SCPJ數據庫平均每月的訪問人次可達到28 000以上,大多數訪問者是為確認學術情報資源OA方針的大學圖書館機構知識庫的相關負責人。

從表l的結果來看,允許公開的學會接近25%,其中20.9%的學會允許公開后印本論文。根據SCPJ數據庫中實行OA的學會數的態勢圖可以看出,允許公開后印本論文的學會呈逐漸增加的態勢,2009年一年間增加了50個學會,這是一個可喜的進展結果。

從科學技術振興機構項目組調查報告書的結果來看,直接或者間接地影響開放獲取方針的主要因素是:①學會雜志的收入是否是學會的主要財源;②學會所屬的學科領域。

首先,從學會雜志的收入問題來看,不是把學會雜志的收入作為主要財源的學會,相對來說,允許公開利用的范圍廣,這是因為它不會擔心論文通過機構知識庫的免費公開利用后會影響學會雜志的收入。也有一部分學會雖然學會雜志的收入是其主要財源,但是它積極支持通過機構知識庫將其論文公開,其原因可以分析為,允許著者免費公開論文能夠吸引更多的學會會員,會員數量的增多能夠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這樣即使是學會雜志的論文免費公開,也不會直接影響到學會收入的減少。有這種意識的學會,雖然學會雜志收入是其主要財源,但是其論文可以被允許廣泛地公開利用。

其次,從學會所從事學科領域的情況來看,基礎研究領域的學會相對來說比應用研究領域的學會允許免費公開的范圍廣。具體的說像數學、哲學等這樣的接近基礎研究的學會一般允許公開其論文,而應用開發領域的學會一般不允許公開其論文,這主要是因為應用研究領域的研究成果基本是用于商業性,這些學會擔心研究成果的公開利用會影響它的商業利益。

3 JST對學會制定開放獲取方針的支持

實際上學會所發行的學術雜志的有關著作權規定,大多數是所謂的“A學會雜志刊登的論文的著作權屬于A學會”,而關于著作權轉讓等事項基本沒有明確規定,我國也同樣存在類似的問題,這種做法不是很完備。表1中“未定方針或者未回答”的學會占

66.4%,說明很多學會在制定OA方針時面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另外,作為學術雜志出版發行機構的學會,實際上也很難通過律師來一一咨詢或解決有關版權方面的糾紛問題,于是,很多學會希望在著作權和版權處理問題上能夠得到合理有效的支持。

3.1 JST制作的著作權規定模板概況

科學技術振興機構(JsT)是以振興科學技術為目的而設立的日本文部省(相當于中國的教育部)所屬的一個獨立行政法人。JST為了使學術情報資源能夠被順利地開放獲取,對日本國內學術研究群體中發行日本語學術雜志的50所雜志社的著作權處理方式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制作了著作權規定模版,提供給各個學會。JST制作著作權規定模版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支持各學會順利制定OA方針,以擴充機構知識庫學術情報資源。此著作權規定模板是以學會廣泛允許開放獲取的寬松規定為基本原則,經過律師的確認,驗證了法律上的妥當性,才得以在互聯網上公開利用并推廣普及。

著作權規定模板可分為5個部分:對著作的看法,如目的、定義等;有關著作權關聯的基本事項,如著作權的歸屬、著者人身權的不行使等;有關由著者利用著作的部分,此部分涉及到了有關著者把后印本論文存繳到所屬機構知識庫的問題;對學會來說需要著者擔保的問題,如著者的保證、禁止重復轉讓等;最后是訓示規定性問題,需學會以及著者協助解決的部分。除了最后兩個部分以外,其他部分的每條規定都設了可選項,學會在采用此著作權規定模板時,可根據自身的情況刪除選項中的某條,也可適當的添加其所需要的條目。

3.2 對JST著作權規定模板的解析

JST制作著作權規定模板的宗旨是:目前的狀況下能使更多的學會廣泛地接受這個著作權規定模板,以促進學術情報資源的開放獲取。JST對所有可能引起的著作權糾紛問題進行了合理安排和精心設計,向學會或出版發行機構免費提供此著作權規定模板。采用該模板時,由權利人自己對其著作的使用權做合理的決定,既可決定放棄哪些權利,也可保留哪些權利。

3.2.1 法律依據與指導思想著作權規定模板是建立在著作權法的基礎上,利用了著作權法中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及著作權法中所允許范圍內的著者利用等規定。指導原則是自愿采用該著作權規定模板,沒有強制性。指導思想是支持開放獲取并且促進學術情報資源的廣泛交流,如在著者的著作利用部分中,允許著者把自己的著作在網頁或者機構知識庫中公開時,可以選擇“不需要申請手續可以公開利用”一項,簡化了復雜的申請手續。

3.2.2 創作共用協議(CC協議)的體現著作權規定模板中的第5條第2項明確規定:在不違反學會的目的或者活動宗旨的前提下,可以允許著者申請利用著作。雖然大部分學會的學術雜志論文的著作權屬于學會,但是并不等于所有的權利都由著者轉讓給學會,而是留給了著者一部分權利,這充分說明靈活運用著作權,可以從一定程度上為機構知識庫公開后印本論文消除法律屏障。

3.2.3 可操作性和靈活性著作權規定模板的制作主要是在對各個學會的著作權規定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不同學會的不同的著作權規定策略來進行設計。在模板中設置了很多選項的目的就是為學會的實際采用留有空間。若學會不希望采用選項中某條,可以刪除不同意的條目,也可根據自己學會的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著作權規定,這樣即有利于著作的開放獲取,又可以保護學會的某些利益。

3.3 關于日本《情報管理》雜志的著作權管理策略

首先要說明的是,日本《情報管理》雜志是JST發行的雜志,有關該雜志的編輯、發行、公開所需要的一切費用都是由JST來承擔。JST積極推進開放獲取,《情報管理》雜志的學術情報資源都從發行日期(公開日期)起免費公開(http://johokanri.jp/journal/)。JST根據這次制作的著作權規定模板,特意變更了《情報管理》雜志的原有著作權管理規定,主要目的就是方便著者向有關機構知識庫存繳論文。考慮到目前希望轉載PDF文件的著者頗多的情況,著作權規定變更為著者在文件轉載時只要能明確文件的出處,就不再需要申請允許在個人網頁或者所屬機構知識庫中進行PDF文件的轉載。新的著作權規定由2010年4月起已經適用。

4 日本后印本論文的著作權策略對我國的啟示

日本的SCPJ數據庫收集了各學會的OA方針,成為在機構知識庫中存繳后印本論文時了解各學會OA方針和確認著作權的有效工具。JST為支持各個學會制定OA方針,制作了著作權規定模版,幫助學會解決著作權等問題。雖然我國在國情、體制等方面與日本不同,但是日本的這些舉措可以為我國的機構知識庫建設帶來啟發。

4.1 有助于我國機構知識庫建設中著作權問題的解決

近幾年,雖然我國在機構知識庫建設和開放獲取領域中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取得了進步,但是我國的機構知識庫建設依舊處于起步階段,與許多國家存在明顯的差距。目前國內僅有廈門大學、香港科技大學、浙江大學、北京航天航空大學、中國科學院資源環境科學信息中心、中國科學院國家科學圖書館等機構構建有機構知識庫系統。建設機構知識庫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開放獲取,而著作權問題是一個很大的阻礙因素,能否正確處理著作權問題是機構知識庫建設的關鍵因素之一。日本開放獲取策略數據庫SCPJ的建設和JST對學會制定開放獲取方針的支持等項目促進了日本的機構知識庫建設。其主要是通過著作權策略和開放獲取策略,使部分后印本論文能夠在機構知識庫系統中得以公開,依此豐富機構知識庫的學術情報資源,提高學術情報資源的開放獲取和利用程度。我們應借鑒日本機構知識庫建設經驗和教訓,為機構知識庫建設創造有利條件,逐步解決其建設中的著作權等問題,推進我國的機構知識庫建設以及開放獲取策略的制定。

4.2 靈活運用著作權規定,為后印本論文的開放獲取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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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12.2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2-2589(2016)05-0149-02

根據2014年7月15日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出版的《2013―2014中國數字出版產業年度報告》數據顯示,2013年我國數字出版全年收入規模比2012年增長31.25%,高達2540.35億元人民幣[1]。其中,數字化期刊實現逐年平穩增長,我國絕大部分學術期刊也已經基本實現了數字化傳播,知網(CNKI)、萬方、維普、龍源等大型期刊數據庫都是實現學術期刊數字化傳播的有效平臺。與此同時,數字化閱讀已經成為科研人員進行創作研究的重要手段,數字化傳播不僅僅在學術期刊的出版與傳播方式上帶來了革命性的改變,同時也引發了在信息時代有關于學術期刊版權保護的熱烈爭論。毋庸置疑,學術期刊是學術界科研工作人員展示最新研究成果的重要載體,傳承思想,催生創新,對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有著不可估量的潛在推動作用。這種作用無論是在紙本時代還是數字化時代都是無法忽略的,相較紙本時代,數字化閱讀對于閱讀者更凸顯方便快捷,科研人員能夠通過特定搜索引擎在數據庫中準確查找所需的學術資源并予以合理利用。數字化傳播已經成為學術期刊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趨勢。然而,在現行法律框架和倡導資源共享的自媒體時代,加強對學術期刊的電子版權侵權的法律規制,并實現一定程度內的學術資源共享,這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

一、學術期刊的數字化傳播

1996年,美國學者尼葛洛龐帝的《數字化生存》一書進入公眾視野,數字化生存成了人們耳熟能詳的新理念,此書被譽為“20世紀信息技術及理念發展的圣經”[2]。數字化傳播亦可稱之為網絡傳播,是伴隨著數字化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達而產生的一種新的信息傳播方式。1997年,中國學術期刊數字化光盤面世,1999年,世界上全文信息量規模最大的“CNKI數字圖書館”的建成以及《中國知識資源總庫》的正式啟動,在我國學術期刊數字化傳播發展歷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義。之后,萬方數據庫、維普期刊網、龍源期刊網等網絡平臺進一步推動了學術期刊的數字化傳播的進度。當前,幾乎絕大多數的學術期刊除了傳統的傳播途徑外,都加入了數字化傳播的行列中。這已經是不可逆轉的時代大趨勢。

二、學術期刊數字化傳播遭遇版權保護瓶頸

追根溯源,版權是源自英美法系的法律專業術語,側重于保護權利人的經濟權利;著作權是源自大陸法系的概念,側重于保護權利人的精神權利。因此版權和著作權都是舶來品,如今,二者之間在概念上的差別逐步縮小,這也是兩大法系不斷融合和相互借鑒的發展趨勢。在我國法律領域,并沒有嚴格區分版權和著作權,我國的版權保護主要是通過《著作權法》《民法通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及相關的規章制度的法律條文得以體現的。為了順應時代的變化,迄今為止,我國的《著作權法》歷經三次修訂,但隨著學術期刊進入數字化時代,以及隨之而來的公眾獲取和傳播資源的便捷程度愈高,現有的《著作權法》和《民法通則》相關條例在數字化期刊版權保護方面遭遇瓶頸,現有的為適應網絡環境指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效力還沒有完全發揮出來。

(一)學術期刊數據庫的版權保護主體設定

學術期刊數字化傳播的正規載體是學術期刊數據庫,這里并不涉及一些網絡服務提供商,如百度文庫、豆丁網、道客巴巴等,他們更容易成為版權侵權行為的主體。學術期刊全文電子數據庫涉及三類版權方[3]。其一是單篇學術論文的寫作者,我國《著作權法》第2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受本法保護。”其二是出版者,根據《著作權法》第14條“以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新作品為演繹作品,其著作權由演繹者所有”以及第16條“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所有。”因此,出版者基于對期刊的設計、編排享有一定的演繹作品版權和匯編作品版權。此外,《著作權法》第30條、31條還專門規定了出版者享有的其他相關權利。其三是期刊數據庫同樣依據著作權法第16條對編輯整理的數據庫文獻資源享有匯編作品版權。

(二)當前學術期刊數據庫版權保護遭遇瓶頸

1.論文作者的版權保護亟須進一步健全

對論文作者的版權保護在《著作權法》中主要體現在復制權的規定上,事實上大量的網絡復制行為并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規制,近年來頻頻發生的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案件完全能夠說明對于論文作者的著作權并未得到真正完整的保護。此外,目前國內三大期刊數據庫都是以收費形式運作的,通常是以下載頁數作為單位計算來收取用戶費用的,但論文創作者卻被排除在經濟利益分配之外。基于上述情況,目前對于論文創作者的版權保護還更多地停留在文本層面,實際侵犯版權的行為仍然時常發生。

2.網絡環境下的侵權行為舉證更為困難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擁有各類學術期刊五千多種,實現數字化傳播的一半以上,用戶可以通過一次性付款獲取想要的學術資源。與此同時,也可以通過計算機技術再次上傳至網絡進行大范圍傳播,且不論其是否從中牟利,最重要的是并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這是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有明文規定的。對出版社而言,通常被大量傳播的是單篇論文而非整本雜志,因此沒有太強的法律訴求。而對于論文創作者,此種行為已經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權,但在復雜的網絡環境下,舉證著實成為一項難度極大的工作。3.數字化傳播背景下的侵權隱患

如今,網絡已經成為科學研究不可獲取的重要工具,為了進一步給科研人員提供便利,開放存儲期刊(OpenAccessJournal,簡稱OAJ)作為一種學術信息共享的自由理念和出版模式在20世紀90年代末興起[4]。“付費發表,免費閱讀”是OA倡導的一種一個全新的、顛覆性的理念[5]。中國科技論文在線(http://paper.edu.cn/)由教育部支持,是目前國內規模最大、發展較好的開放存儲期刊平臺。目前OA期刊的版權模式主要有三種:版權保留、版權分攤、部分版權轉讓[6]。由此而知,OA論文的使用也是視具體情況來使用的,并非籠統的全部免費,否則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三、健全數字化學術期刊版權保護的對策建議

(一)樹立全社會的尊重版權意識

公民的版權意識是市場經濟倡導法治的重要體現,同時也是促進文化創新和科技進步,激發國家文化軟實力不斷提升的極為重要的激勵因素。版權侵權之所以在我國屢禁不止,在數字化時代更是頻繁發生,最根本的原因是全社會缺乏版權意識,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全體公民默認的一種“習慣”。盡管,很多專家用“任重而道遠”來形容培養公眾版權意識的艱巨性,但唯有全社會尊重版權,整個社會才會進步,法律制度和秩序才能擁有預設的尊嚴。

(二)加強技術保護措施的法律保護

版權的技術保護措施是版權人的私利救濟方式,歐盟對其做了如下界定:“是設計用于阻止侵犯版權以及與數據庫有關的特殊權利的設備、產品或方法。”[7]技術保護措施無非兩類,一是控制接觸作品,二是控制任意使用作品。從理論上講,如果技術保護措施到位,將會大大增強版權保護安全。但防止版權人的權利濫用又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因《著作權法》中版權期限是有限制的,超過一定期限就應進入公共領域。因此,技術措施保護的初衷是保護版權,但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應關注利益平衡,推動整個社會和諧發展。

(三)提高網絡服務商的準入門檻

網絡服務商是數字化期刊侵權中無法繞開的話題,無論是百度文庫、新浪愛問共享、豆丁網等知名網絡服務商都曾無一例外被曝侵權,用戶上傳大量未經授權的文獻資料廣泛傳播,而網絡服務商不經審核一概準予,在法律責任的承擔上難辭其咎。被社會認可的大型網絡服務商尚且如此,其他資質較低的網絡服務商為了謀取利益,就更是對用戶上傳文獻不加分辨。因此,提高網絡服務商的準入門檻,規范其運行機制,國家版權局可加強與網絡管理部門及公安機關的合作,對涉嫌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商采取相關法律措施。

(四)確立參與廣泛的社會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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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3.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6)12-0179-02

期刊作為主流媒體之一,其編輯、出版、傳播也經歷著數字化變革。數字化期刊是未來期刊發行的發展方向。數字化期刊可以使讀者根據需要瀏覽、閱讀、下載所需內容,從而避免對于需要和不需要的內容只能一一接受的被動局面。由于網絡本身的特點,數字化期刊的出版并不限于通過光盤、磁盤等期刊復制方式,還包括網絡傳播等其他方式,因此,數字化期刊比傳統的紙質版期刊更容易被復制、剽竊和重新。數字化期刊的網絡化特性有利于期刊的傳播和利用,但其共享性和開放性與著作權的專有性不可避免地產生矛盾,網絡傳播的廣泛性和可復制性使得數字化期刊的著作權保護問題更加突出,客觀上增加了版權保護的難度。

一、數字化期刊所涉及的著作權問題

數字化期刊是期刊社把以傳統紙質形式存在的作品輸入計算機變成二進制的數字編碼,并通過網絡傳播或發送到用戶終端,供用戶瀏覽、閱讀或下載。它具有網絡傳播、檢索便捷、多向互動和成本低廉等特點,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萬方數字化期刊、維普網是其代表。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以及由此造成的現行著作權制度的相對滯后,使數字化期刊的編輯制作、出版發行、開發利用遇到了新的著作權問題。任何人只要點擊鼠標就可以獲得作品,并將其再次傳播,從而產生了侵權的可能。譬如,網站未經著作權人同意進行鏈接、轉載、轉發甚至篡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授權將紙質版的作品數字化且上傳網絡或將期刊的光盤或網絡版錄入數據庫,諸如此類侵犯作者或期刊社著作權,侵犯著作權人利益等現象比比皆是。以下分別就期刊數據庫制作、電子期刊傳遞和網站建設等三方面,分析其中涉及的著作權問題。

(一)期刊數據庫制作中涉及的著作權問題。期刊數據庫的制作涉及對大量既有作品的利用。萬方、維普等大型數據庫的建立,使讀者坐在家中,就可以通過關鍵詞、題目、年份、作者、刊名等多種檢索方法,從數據庫中即時、精確地檢索到自己所需的文獻。這些大型數據庫超文本鏈接,讀者可以最大限度地打破傳統期刊文獻之間孤立的狀態,隨時進行分類檢索獲取文獻。期刊數據庫的著作權問題首先是對其所使用作品的權利劃分與保護問題。無論是紙質版期刊還是數字化期刊,以及由紙質期刊或者獨立的數字化期刊制作而成的電子期刊數據庫,都受到法律的保護。期刊數據庫在制作過程中,應核實進行授權的期刊社是否已經獲得期刊中所有作品作者的授權,并且明確作者授予的是什么權利,如果權利歸屬不清,期刊數據庫仍然走不出版權困境。重慶維普是我國最早的期刊數據庫制作商之一,其以掃描錄入方式收錄了我國8000多種期刊,未經許可也未支付著作權人報酬,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事實上,重慶維普在案件發生前在努力做授權工作,但因取得授權的覆蓋面很小,有相當部分是在沒有同作者協商情況下的越權授權,沒有法律效力。所以,數據庫制作商即使能找到每一位權利人,也不排除存在署假名、匿名的問題,權利人身份難以鑒別,授權談判仍然不是件容易的事,數據庫制作商仍免不了受到侵權的指控。無論是數據庫制作商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還是著作權人向數據庫制作商授權,都需要在雙方之間建立一種聯系機制,數據庫制作商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是解決問題的途徑。因為:如果制作數據庫涉及對期刊整體的復制權,那么必須取得期刊社的同意即授啵黃誑社掌握大量本刊所登載論文的作者信息,且有的期刊社已經從作者那里受讓了著作權,因而在取得特定期刊文章作者授權的過程中簡化了授權程序,節省了授權成本,也提高了授權的成功率。

(二)電子期刊傳遞中涉及的著作權問題。電子期刊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與普及而誕生的,它以全新的面貌淡化了紙質版期刊“刊”與“期”的概念,更適應信息傳播的特點。電子期刊伴隨著存儲媒介的發展,經歷了軟盤、光盤、網絡等三種形式。它是借助計算機網絡,完全以電子化、數字形式組稿、審稿、制作、出版和,并以計算機網絡為傳播工具,沒有相應紙質版或其它類型電子版,定期或不定期連續出版且每期均附有編號和日期標識的連續性電子出版物。電子期刊較紙質期刊有著不可比擬的優勢,它更新及時、類型多樣化、傳遞速度快、界面互動友好性、可獲得性強、數據可靠性穩定等都是紙質期刊所不具備的。相對于傳統的紙質版期刊,電子期刊的版權保護面臨的情況更復雜。因為電子期刊的復制和傳播更加便捷、隱匿、難以控制。無論是網絡服務商還是電子期刊作品本人,均無法得知進行復制、傳播、制作的行為人是否有權復制和傳播作品,更無法得知其復制行為是否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個人欣賞、使用和學習”等“合理使用”的情形。網絡環境下出現了新的版權模式,電子期刊進入開放存取時代。開放存取是網絡環境中一種全新的模式和重要的知識交流方式,它以“免費獲取”、“自由利用”為發展理念。開放存取的電子期刊受到保護的主要是作者的署名權和作品的完整權,使用開放資源必須注明論文題目、論文作者和論文出處,以此保障作者的“原創權”和研究成果的可見度。

(三)期刊網站建設中的著作權問題。網站是期刊社將經編輯部編輯加工、定稿后的文章上網,是期刊社對外的窗口和形象。創建網站首先是個技術問題,但更重要的是知識產權問題。網站建設的成果屬于作品范疇,所以網站知識產權的核心是著作權保護。這涉及作者的著作權、期刊社的著作權,網站應取得作者和期刊社的雙重授權。有的網站為提高知名度、點擊率,既未取得作者和期刊社的同意也未支付報酬,就將已公開出版的期刊整體上網有償或免費供公眾瀏覽或下載,這種行為就侵犯了期刊社和作者的著作權。期刊社受讓的著作權主要有復制權(包括數字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發行權、演繹權、表演者權、錄音者權以及部分精神權利。為了更好地保護網站的著作權,筆者認為,在網站建設中應增設網站版權聲明,內容包括:版權歸屬、法律依據、權利確認、合理使用、侵權形式、救濟措施、免責條款、技術保護措施等。

二、數字化期刊著作權保護策略

(一)構建合法的數字化使用機制。法律制度的相對滯后,使得現行《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數字化出版不具備可操作性。《著作權法》的修改雖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但沒有明確其侵權范圍,期刊數字化的發展受到了制約。在完善法律體系的基礎上,首先要建立國家數字版權交易平臺。借助網絡技術手段,把版權的信息、權利人的信息和交易、認證等都匯集于網絡交易平臺,結合線上線下進行交叉服務,建立一種商業性或半商業性的服務。其次要建立期刊網絡數據庫備份制度,一是為了便于國家對期刊網絡出版物的安全性的監控;二是對期刊網絡服務商的版權使用合法性進行有效監督;三是便于在相關版權案件糾紛中,快速準確地找到期刊網絡服務商是否侵權的證據。

(二)建立網絡文獻認證管理制度。數字化期刊比傳統的紙質版期刊更容易被復制、剽竊和重新發表,著作權管理信息容易被篡改,署名權的歸屬難以確定,財產權更加難以保證。數字化期刊的交互性和可改變性使網絡信息傳播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受到威脅,這就使確認網絡文獻權利主體具有了必要性。為避免發生著作權糾紛及糾紛發生后侵權證據搜集困難,數字化期刊必須由一個權威機構對其著作進行存儲,對著作的時間內容進行鑒定,這就是網絡文獻認證管理制度。網絡文獻認證管理制度主要是起到記載作用,它對網絡文獻的發表時間和內容都有一個準確的記錄。

(三)利用技術措施保護版權。數字化期刊是建立在數字化和網絡技術基礎上的,因此其保護也要借助網絡與數字技術。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類保護措施:接觸控制的技術措施、控制特定使用的技術措施、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技術措施、對接觸或者使用信息能夠記錄的技術措施。譬如,通過設置權限,免費開放論文摘要,只有期刊社授權才可瀏覽全文;對電子光盤以技術手段加密,使復制和傳輸行為受到限制;網站注冊制度實行會員制、電子期刊下載實行購買制等。技術措施是在期刊數字化過程中權利人的自救措施,因此應積極發揮其保障功能。

(四)兼顧或平衡信息合作雙方的利益。數據庫收錄了幾乎全部公開發表的期刊文本,其傳播速度和范圍是紙質期刊所無法比擬的,但作者和期刊社獲得的文章上網的費用是一次性的,因此作者和期刊社獲得的利益與其付出的勞動是不對等的。良好運行合作機制并兼顧各方利益,是加快整個期刊數字化進程的關鍵。因此應建立期刊社與數據庫網站互惠互利的合作關系,網絡服務商、期刊社和作者就權利使用的范圍、期限等相關內容訂立合同,通過合同明確各自的權責,以公平為原則,提出合理的付費標準。既讓權利人的作品能夠在網上傳播并且獲得利益,又能讓網絡服務商獲得利潤,萬方就是成功的例子,尊重作者利益的基礎上,制定了利用信息和獲得利益同步共享的合作原則。對進入數據中心的信息,一年內進行免費服務,吸引讀者擴大影響和聲譽,從而確立在線版的地位;一年后進行有償服務,所獲利益按約定比例分成,有效地理順了信息合作雙方的利益。

(五)提高公眾著作權保護意識。由于網絡環境和模擬環境中的著作權保護具有不同的特點和規律的,這就需要我們對期刊的著作權保護策略和具體措施加以重新認識。網絡環境中,期刊社有可能因為作者的侵權行為而承擔連帶侵權責任,所以作者的著作權保護素質對期刊社的利益也是至關重要的。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必須與網上的道德教育相結合,以此提高網民的著作權保護等法律意R。無論是著作權人,還是期刊社或網站都必須具有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才能為數字化期刊的著作權保護提供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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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2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6708(2011)36―0059―02

網上電子期刊是在計算機技術、通訊技術、網絡技術的發展與結合之下產生的新型出版物。網上電子期刊還可以提供遠程服務,實現資源共享。因此,網上電子期刊深受用戶歡迎。網上電子期刊尤其是網上電子學術期刊數量隨著社會的進步,科學技術的發展正在逐年遞增。目前,網上電子期刊已經為科研人員利用豐富的網絡電子期刊資源進行科學研究、課題立項、撰寫論文或跨部門、跨地區進行遠距離合作研究,帶來許多實惠和便利,但與此同時,網上電子學術期刊的侵權現象也日益嚴重。如通過網絡任意下載、拷貝、復制電子期刊上的文章。侵權者利用網絡系統保護措施不健全和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許多侵權事件,引發知識產權糾紛。使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出版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受到沖擊。

1 關于網上電子期刊是否涉及著作權問

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的基本內容之一,其權利客體必須是精神產品作品。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并非所有作品均能成為其客體。作品要成為著作權的法律關系的客體必須具備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獨創性是指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的,作品內容或表現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相同。抄襲、復制、剿竊、篡改他人作品不是創作,不具有獨創性。網上電子期刊具有表達思想、普及知識和積累文化的功能,是人們智力勞動創造的成果,與印刷版書刊一樣,屬精神產品或知識產品,只是出版形態和載體發生了變化,同樣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是指作品必須以一定的可為他人直接或間接感知的形式表現出來或者固定下來。存在于作者頭腦中的智力成果是不能被他人感知的,著作權法是無法對其實施保護的,在著作權管理及司法實踐中也缺乏鑒別根據。而網上電子期刊是以可感知的形式存在的,可被下載、拷貝,也能打印,是可以復制的,具有傳播性。除法律明確規定的,如法律、法規、時事新聞和歷法數表、通用表格等外,其余作品只要符合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的特點,均受著作權法保護。網上作品和傳統作品區別在于載體和傳播媒介不同。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不是載體。如一種英語刊物由印刷出版發行改為用光盤發行或網絡傳輸,載體發生了變化,但作品仍只有一部。據此可以認定網上電子期刊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2 關于網上電子期刊著作權保護期的問

我國著作權法第21條對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作了明確規定:如果是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完成創作之日起產生,并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有人認為,網上作品不斷地創作與更新,甚至是經常進行實質內容與形式的改變,則“創作之日”的確定就十分困難,由于難以確定首次發表時間,網上作品的保護期的計算就存在問題。 網上電子學術期刊上的文章,凝結了作者辛勤的勞動和汗水,具有文化的繼承性、思想性與學術性,應象印刷型期刊上的文章一樣享受保護期限。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保護期,同樣適應網上電子學術期刊的情況。

3 關于網上電子期刊的合理使用問

現行的著作權法在保障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規定了使用限制。使用限制是對著作權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限制,使用限制分為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3種形式,通過這些形式,使用已發表作品,不構成對他人著作權的侵權和犯罪。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況下,用戶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權持有者的許可,也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但是使用人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法定許可是指在法定條件下使用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的法律制度。強制許可是指如果作品的著作權人在作品已發表后一定時期內,沒有授權他人以某種方式使用其作品,作品使用者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使用作品的申請,政府部門根據申請頒發使用許可證,但使用人應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要正確處理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之間的關系。合理使用范圍隨著新技術的發展正不斷進行修改,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現已對原允許的某些合理使用加以限制,如為個人使用目的而借助現代化設備復制享有版權的作品以及圖書館、檔案館及教育單位的一些復制活動,均不再被視為合理使用。即可以復制,但必須征得著作權人同意并支付報酬。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均將網絡傳輸行為認作是使用作品的一種方式。因此,作者在使用他人網上電子期刊上的文章時,除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等情況外,應當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或向著作權行政管理組織申請請求批準,并支付報酬。

4 關于網上電子期刊知識產權保護對策

重視和加強網上電子期刊知識產權保護,修改完善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新的立法工作,尋求一條與國際接軌的保護體系,這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

1)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圖書館作為網絡信息資源的組織者和知識導航員,在網絡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過程中,應樹立強烈的著作權意識,努力避免構成對他人著作權的侵犯。應限制讀者下載、拷貝、復制,只提供屏幕閱覽服務。作為著作權人也應樹立自我保護意識,在將自己的論文在網上電子期刊上發表時,注意采用技術手段加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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